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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大中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管理部门,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
三、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与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年终时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股权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应及时将股权变动情况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税务筹划
子公司财务主管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集团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提高税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纳税 偷税行为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面临空前严重的来自税收的压力。一方面,国家税务总局配合宏观调控的政策要求出台了多项针对房地产业的税收政策,房地产企业已成为各地税务部门征管工作的重点;另一方面,购房者的维权意识在国家着力规范房地产业的背景下普遍有了提高,向税务部门举报开发商开票不规范的越来越多。于是,我们在媒体上看到,一些房地产企业上了欠税的“黑名单”,其中不乏知名度较高的大企业。房地产企业的税收工作,既有会计记帐、税收申报、税款缴纳等工作,还有税务参与企业经营决策的工作。这些工作要求企业的负责人对企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准确、科学的认识。
一、偷逃税款的危害
北京市地税局早在2005年对全市1103家房地产注册企业的税务稽查中,发现有965家企业存在偷税漏税100万元以上的情况。情况越演越烈,到2010年税务稽查全市房地产企业罚款4301万元。企业偷漏税收的行为一旦被查实,补交税款之余,可能还要接受处罚,企业名称还可能被媒体曝光。偷税情节严重的企业,甚至会有灭顶之灾降临:总经理坐牢,项目停顿,甚或被迫转让项目以补交税款和罚款。如果企业面临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税务局查证其税收问题将涉及企业开发的每一个环节,渗透到了企业内部的每一个毛孔。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纳税遵从,防范风险
税收是房地产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一项支出。作为企业的经营者,希望尽量降低经营成本,但违法逃税显然不是一条正路。企业应杜绝无意识的少申报税收行为的发生。在企业完成各项经济交易活动后的纳税登记计算和申报等一系列工作中,应严格遵从税收法律。纳税遵从主要是为了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这种风险既有少申报带来的处罚风险,也有多申报带来的效益流失风险。纳税遵从的核心内容是纳税申报,企业的办税人员必须准确理解和掌握税法所规定的各项税款的计算方法,准确、按期、完整地填写有关的纳税申报表。
另外,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对于能否有效降低纳税风险至关重要。在房地产企业的漏税行为中,就有相当数量的案例是非主观的,是由于企业的财税人员对税法不够精通造成的少申报。然而在现实中,这种行为经常被税务部门当作偷税处理,企业形象也因此受到不必要的伤害。企业的财税人员不精通税法同样会导致多申报税收。纳税申报既检验着一个企业办税人员的税收政策水平,也检验着企业对纳税工作的重视程度。企业应组建与财务部并行的税务部,重视纳税行为,建立防范风险发生的机制,防范纳税风险,减少因人为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
三、税务筹划,减轻负担
房地产行业的政策近两年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行业的平均利润在变薄,而税收征管却变得严格了;并且,相当多的企业在政策调控下出现资金紧张,因此研究企业依法、合理在税收上的减负,成为房地产企业关注的焦点。企业应做好“纳税筹划”等工作,减轻税收负担和不当操作带来的风险损失。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发生各项经济交易活动之前的纳税准备以及与纳税准备相关的一系列工作的总称。它是纳税人为达到减轻税收负担和实现涉税零风险目的,在税法所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组织、交易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的过程。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抗税、骗税、欠税和避税最大的不同,是具有合法性。一方面,纳税筹划应交由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及其领导下的部门经理们完成,而不是如处理纳税遵从问题一样由企业的财务人员和税务人员负责;另一方面,纳税遵从与纳税筹划以企业的经济交易活动是否发生作为分水岭:如果发生了,企业处理相应的纳税事务就应该依照纳税遵从的原则;如果未发生,企业处理相应的纳税事务就可以依照纳税筹划的原则。现实中,很多企业的负责人把纳税遵从和纳税筹划二者混为一谈或搞颠倒了。当然,纳税遵从和纳税筹划之间也有紧密的联系。纳税遵从是纳税筹划的前提和基础,离开了这个前提和基础,纳税筹划就无从谈起。假设一个企业只想赚钱,而不想交任何税收,纳税筹划无法满足它的要求。纳税筹划所能做到的,是不交或少交某项税收。
四、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其面临着复杂的市场环境,因此建立纳税筹划概念、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是十分必要的。房地产企业的经营者或投资者在从事经营活动或投资活动之前,应该把税收作为影响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一个重要因素来设计和安排。
第一,房地产企业整体税收负担较重。根据一项权威统计,中国房地产企业的平均税负率是10-15%。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10年“税负痛苦指数”中,中国内地的水平高居全球第二,仅次于法国。这个评价是否公允,难以给出简单的回答,不过客观地说,中国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确实比较重。在很多行业具有普遍性的逃税行为与此有密切的关系[4];第二,税务征管逐步规范化的需要。从政府的角度看,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它为地方财政贡献着不小的税收收入;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收大环境正在从宽松走向严谨;第三,政府间歇性打击富人逃税的需要。从建设和谐社会的角度看,这个行业迅速制造着富翁,从业者却声誉不高,民众的不满反过来给执政者造成了压力;最后,这是摒弃无税经营决策模式的需要。很多人在开办公司时没有想过税收问题,或者在经营决策的过程中没有考虑过税收问题。这种无税经营决策模式必须改变,要先考虑税收,然后考虑经营方式,最后考虑风险。
五、结论
总之,企业要处理好纳税事务,既防范税务风险,又节约税收成本,企业经营者就应该有这样的认识:企业的财税人员要掌握好国家的税收政策和精神,在做纳税遵从的工作时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企业的决策层则要挖掘企业的经营资源、调整企业的经营思路和经营方式,通过纳税筹划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参考文献:
[1]周叶.企业家纳税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数据资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0,04
1.1 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 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 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 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 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 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 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个税自行申报是一项权利
__首先对记者说,谈个税自行申报,必须弄清两个概念——什么是纳税申报,什么是自行纳税申报。目前很多人对个税自行纳税申报有一种误解,即只把它看成是纳税人的一项义务。其实,它既是纳税人的一项义务,也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
我们知道,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主管税务部门提交有关纳税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相关纳税资料的法定申报义务。在实行扣缴征税制度的国家,扣缴义务人也负有向税务机关报送有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书面报告的义务。在现代税收征管模式下,纳税申报是确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采集纳税人信息并对纳税人实施税务审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各国法律一般都要求纳税人(至少是公司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全面、准确、真实地报告其所得、财产、支出、可扣除费用、减免税权利等事项。自行纳税申报在国外称为自我评估(self-assessment),其含义是纳税人自行计算应纳税款、自行提交纳税申报表,并自行缴纳税款的纳税方式。二者的关系是纳税申报包含个税自行纳税申报,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申报的一种方式。
__认为,纳税申报使纳税义务得以具体确定,同时也成为纳税人享有纳税人权利的开端。
那么应该如何理解个税自行申报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呢?对此,__进行了具体分析。他说,与纳税申报制度相连的有两种税额确定方式。一种是行政核定(administrativeassess-ment)。这是一种传统的税额确定方式,即纳税人虽然负有申报义务,但并不要求自行计算其应纳税款,而是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提交的纳税申报表评估其应纳税额,发出税额评估单(taxassessments),纳税人再据以纳税。这种制度下,纳税人仅承担信息提交准确、真实、全面的义务,不承担税款计算错误的不利处罚。当然,
如果因为纳税人提交的信息错误或者有所隐瞒,导致税务机关核定税额错误或者不足,纳税人要承担一定的处罚。另一种方式则是自行申报。在这种制度下,纳税人不仅需要提交纳税申报表,而且在申报表中要求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行确定税基、计算当期应纳税款。税务机关原则上根据纳税人计算的应纳税额核发税额评估单,只有在纳税人计算错误或者申报不实时,才要求纳税人更正申报或者予以重新评估。这一制度不仅要求纳税人承担申报不实、或者未申报的法律责任,而且对于计算税款错误也要视情况承担一定处罚。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分为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从法律效果上看,代扣代缴除了主体为扣缴义务人之外,与征税部门核定征收无本质区别。真实纳税人面对核定征收与代扣代缴,都仅仅是在实体上承受了税款,一方面在程序上被剥夺了主动申报的权利,进而难以享受纳税人权利,与的在民原理相悖;另一方面也淡化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而自行申报制度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在自行申报制度下,纳税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决定申报纳税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程序上能够获得较大的便利。更重要的是,纳税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尊严得以明确地彰显。代扣代缴和核定征收制度导致的后果之一是,无论纳税人是否自行申报,其行为均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能被动地等待征税部门的行政命令。而自行申报制度还纳税人以权利,使他们由被动变主动,自己确定课税对象、税基、税额和有无税收,同时增强了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
可以说,个税自行申报是国民等宪法理念在税法中的具体体现。应纳税额的确定原则上由纳税人依据税法计算、申报并据以征收,使得纳税人立于税收法律关系自主履行的中心地位,在强化纳税人的纳税义务观念的同时,肯定与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体现了民主纳税的思想。个税自行申报既是纳税人的义务,也是纳税人的权利;既体现了对纳税人民主纳税的尊重,也体现了国家征税权的保障。这是民主法治、有限政府的必然要求,是构建现代税法意识的题中应有之意。《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出台和实施,以自行申报为突破,起到了推进中国税法意识重新构建的作用。
国外普遍实行个税自行申报
__介绍,个税自行申报最早出现在1917年的加拿大。美国二战期间开始实行个税自行申报,上世纪80年代得以普及,纳税人从公司纳税人扩大到个人,实行自行申报的税种从所得税发展到增值税、财产税。澳大利亚上世纪80年代开始对全部公司试行自行申报纳税,现已广泛普及。英国从1996年开始推行这项制度。在国外,自行申报非常普遍,是国家税收征管的基础。各国都规定纳税人有进行纳税申报的义务,尤其是公司纳税人,对个人纳税人的要求则有所不同。例如加拿大和美国要求所有纳税人提交纳税申报表,但英国只要求没有适用扣缴征税的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所得。
__说,加拿大、美国等率先改进税收申报制度,让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为主,税务部门纳税审计为辅,从而把税务部门从评估的重负中解脱了出来。传统的税款征收,由于税法专业,计算琐碎,并且纳税人情况各异,使得税务部门须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解决税额核定、税款征收问题。即使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税务部门的核定义务仍然繁重。推行纳税自行申报制度,让最知晓自己纳税内容的纳税人来承担申报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义务,无疑能使有限的行政资源转向高效率的部门,可以加大税收稽查力度和增进申报服务,以优质服务和严格稽查来保证税收征管和税务服务的有效性。同时,核定应纳税额的义务从税务部门转移到纳税人,无疑有利于减少行政部门自行擅断和的几率。纳税义务确定责任的承担,又促使纳税人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在观念上形成牢固、健康的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同时关注税法、研习税法以便更好地掌握税法,为其正确申报服务,也为其合法税收筹划服务。
在国外,自行申报制度也对现行税务行政提出了新的挑战。这一制度的实行使纳税人遵从成本明显上升,包括时间、金钱乃至心理上的负重和不安定感,因此,自行申报纳税制度虽然减轻了税务部门的负担,但显然增加了纳税人的遵从成本,纳税人纷纷表示抱怨和不满。为解决这个问题,使自行申报顺利推行,保证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各国政府均加大了纳税服务的力度,且都有一系列制度的支撑和保障。一是建立计算机采集、加工以及比对信息的技术支撑制度,包括建立纳税人纳税信息库、统一的纳税人代码制度、全国范围的个人信用体系、个人所得税跟踪稽查制度等。二是建立广泛的扣缴征收制度、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三是完善税法,建立严格的审计制度和稽查制度。四是建立完善的解决税务争议和诉讼的制度。此外,各国税务咨询职业的日益发展也成为推动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发展的积极力量。
__总结道,以自行申报纳税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模式在加拿大和美国都被称为“自愿遵从”(voluntarycompliance)模式,即强调纳税人在税基确定、税额计算以及税款缴纳中的主动以及责任自负地位。但该制度采取的初衷是为了节约征税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到税务审计和打击避税活动中。这与我国推行自行申报用以调节收入分配、打击高收入者偷税等目的有所不同。税务部门运用计算机技术,降低征管成本,减轻自行申报带给纳税人的负担,使自行申报成为最经济的纳税方式。这个过程中,也是税务部门转变观念的过程———从以前的行政管理型转变为行政服务型,一种互信、合作的新型征纳关系由此应运而生。如荷兰是上世纪80年代末期进行税务行政理念变革的另一个成功范例。其税务行政从政府本位转变为纳税人本位,税务机关从过去以任务为导向(按照不同的税种和任务设置部门)转变为以市场为导向(以购买其服务的纳税人为中心)。由此可见,自行申报不仅是对我国纳税人税法意识的一次大检验,也是对税务部门征税意识的一次大检验。即自行申报意味着税务机关需要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有利于促进税务机关服务态度的改变。
几点建议
__认为,目前我国有些地方个税自行申报不十分理想,这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共同着力的结果,不是某个部门的问题,更不能抱怨和指责某一部门,全社会需要更多地理解和支持,以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
他分析了以下几个原因:一是纳税人的自愿遵从度不高,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一国的税法意识取决于一国的税法文化。几千年来,人们对纳税有一种逆反心理,这种观念改起来很困难。从目前来看,个税自行申报是一个较好的制度,当然,一个较好的制度开始时也绝非尽善尽美。同时,任何一项改革都不可能一步到位,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纳税人对自行申报制度从了解、认识,再到认知、实施,需要有一个过程。一个新制度的出现,需要全社会的关心和支持。二是配套机制尚未完善,税务部门恐有准备不足之嫌。目前税务部门与银行、工商、土地、海关等部门信息还不能完全共享,税务部门之间也未能全部联网,且大量收入以现金形式发放,使税务部门很难对收入进行准确监控。三是税制本身还存在一些不公平的地方,特别是对高收入者征管力度有限,难以让一般纳税人欣然接受。例如,许多纳税人反映税收太专业,报表和专业术语看不懂。纳税人对税款的运用、政府预算也不清楚。四是部分纳税人仍存有一种法不责众的观望态度。
为此,他建议:第一,纳税服务与处罚并重,行政服务理念与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并进。在国外,许多国家的税务部门都有服务承诺制度,以保证向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例如澳大利亚税务局每两年进行一次民意调查,听取纳税人对税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纳税人的满意率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务局长的任职。而在我国,始于1988年的税收征管改革,经过征收、管理、检查“三分离”、“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信息化和专业化”等若干阶段的探索,直到20__年初才确立了基本适合我国国情和税收工作实际并得到普遍认同的模式,即“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强化管理”。在20__年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中,才首次明确具体地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我国的税收服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纳税服务体系亟待完善。
第二,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及措施。如建立纳税人信息库、广泛的扣缴征收制度、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制度、严格的审计制度和稽查制度、税务争议和诉讼制度等。
关键词:高职;税务专业;发展方向
高职教育的税务专业作为一种类型教育层次的专业,其设置与发展方向应不同于普通高等院校的税务专业。普通高等教育的税务专业是按学科标准设置的,注重的是全面的、系统的基础理论教学。由于高职教育在层次上尽管姓“高”,但属于职业的高等教育,同时也姓“职”且侧重于姓“职”。因此,高职教育的税务专业应以怎样的标准进行设置,怎样发展,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高职税务专业的现状分析
高职税务专业的历史形成由于高职院校多是由一所中专或几所中专学校联合升格而成的,其专业设置都带有中专的特点。而中专学校的专业设置是结合计划经济的部门结构,仿照学科体系建立起来的,税务专业也不例外。在上世纪80~90年代,伴随着我国税收理论与税收法制的建立,国家税务机构急需大量的税务人才,于是大学与中专院校相继开设了税务专业,培养税务专门人才。对中专学校而言,税务专业主要是培养国家急需的税务专门人才,其职业能力与职业素质是围绕征税、管税、查税等为核心加以定位的,这符合当时职业岗位群(税务部门征、管、查等岗位)的需要。到本世纪初,各中专学校单独或联合升格为高职院校后,税务专业也就自然成为高职的专业了。
存在的问题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尤其是税收征管体制及政府职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税务机关不再像过去那样缺乏税务人才,人员已相对饱和。这是因为,一方面,税务部门大量使用计算机等先进技术,大大提高了征管效益,征税不再像过去那样搞人海战术,部门相对集中,某些分散的基层税务机构相继撤销,导致现有税务人员的精简;另一方面,新的税收征管体制的实施,使得整个税收业务中某些活动被分离出来,如纳税申报、税务等,减少了税务机关本身的业务,因此不需要新增人员。这就使得以向税务机关输送人才为目标的税务专业培养的学生难以就业,税务专业的发展由此面临严重的危机。因此,高职税务专业不能再延续中专的办学思路,必须树立以市场为导向,为学生的就业创业服务的办学理念,积极探寻税务专业的发展方向。
高职税务专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高职院校的专业是根据岗位群或工作领域的需要设置的,有什么样的岗位群或工作领域,就应设置什么样的专业。税务专业在当前经济领域中有没有相应的岗位群呢?回答是肯定的,只不过不再仅仅是以前的税务机关的工作岗位,其主要工作岗位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职业岗位群的变化一是出现了企业税务会计的工作岗位。我国从1994年实行税制改革以来,税务管理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这些变化赋予企业会计活动以新的内容,即企业会计要在税法的制约下工作,要成为反映和监督企业履行纳税义务的工具。不仅要对企业的资金运作进行反映和监督,而且要通过税负因素分析等方法,利用合法手段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就是税务会计工作的新内容,具体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企业的纳税基础工作,即税务登记、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和纳税申报;其次是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税金的会计处理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种的会计处理工作;再次是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分析与纳税筹划等工作。二是出现了税务的工作岗位。大中型企业甚至企业集团设置税务会计工作岗位是很划算的,但对众多的小型企业和个体户或私营企业来说,业务量不大,涉及税种不多,金额也不大,设置专门的税务会计岗位,成本过大,不划算,但是涉税事项又少不了,于是社会上就出现了为其提供涉税服务的中介机构——税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是一种能提供税务的中介机构,由此产生了税务的工作岗位。三是出现了税务司法的工作岗位。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涉税纠纷很多,为税收司法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基础,这种体系的建立迫切需要大批税务专业人才,诸如税务律师、税务法官、税务检察官等,由此出现了税务司法的工作岗位。
专业定位由于社会上出现了新的税务方向的工作领域或岗位群,高职院校的税务专业就应朝着这个方向定位发展,即应将高职税务专业定位于培养以税务会计、税务、税务司法等工作岗位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为主线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这种人才是社会所需要的人才,是市场所急需的人才,其就业是有保障的。
高职税务专业的发展方向
培养税务会计工作岗位、税务工作岗位和税务司法工作岗位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是高职税务专业的教学目标,应按这个目标设置相应的课程,建立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课程体系,同时要按这个目标树立全新的教学观念。
税务专业的职业能力就是从事税务会计、税务或税务司法等工作所应具备的技术能力,简称职业技能,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1.涉税处理能力。就是一方面为企业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使企业充分享受纳税人权利的能力。前者有涉及税收业务的会计核算,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及时处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发票领购事项等。后者有为企业申请减税、免税、退税,请求税务机关解答有关纳税问题,对税务处罚要求举行听证,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时向人民法院起诉,对税务人员营私舞弊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等等。
2.纳税筹划能力。税收除了扩大财政收入外,还有调节经济的职能。因此,一方面,国家的税收制度有大量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税法是固定的,而市场是千变万化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经营状况,结合税法政策,在经营前或经营过程中,通过一定的手段,达到合理合法地减少税额的目的。站在纳税人的角度,运用各种方法与技巧合理合法地为企业减少税额,就是纳税筹划能力,包括企业设立筹划、经营筹划、税种筹划等方面。
3.税务能力。注册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是专门从事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建制建账、开票等业务的。为企业等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建制建账、开票等业务的能力,就是税务工作能力。
4.税务司法能力。就是对涉税司法的处理能力,包括涉税案件的调查、起诉、辩护、审理和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处理能力。
税务专业的职业素质税务专业的职业素质包括税务职业的高等教育程度、税务职业的实践实训、税务职业的创新意识、税务职业环境的思想道德情操以及从事税务职业的兴趣等。
税务专业的教学观念高职专业教学观念有宏观与微观观念。宏观观念主要指教学理念、办学模式等,微观观念主要指教学行为观念,包括教与学两个方面,即教师的观念与学生的观念。这里主要探讨微观方面的教学观念。
1.税务专业的教师,首先要转换教学角色。要从过去的站在税务机关的立场上转换到站在企业纳税人的立场上组织教学。从课程到教材,从教案到教学,从校内实验实训到校外实习,尤其是教学中所有的内容设计或教学情境,都要从企业纳税人的角度出发,要让学生感受到自己将来是为企业等纳税人工作,帮助学生树立到企业就业的观念。其次要加强教学技能。教师不再是税务知识的传播者,而应是税务职业能力即企业涉税处理能力、纳税筹划能力、税务能力的传授者,是税务职业创新意识的培育者。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一定要注重职业技能,对照职业能力施教。再次要打造品牌。教师要成为税务职业能力的品牌教师,即应成为学校所在地甚至全省全国税务领域(国地税务局、企业、会计师与税务师事务所等机构)的专家、技师。教师有了知名度,专业也就有了知名度,学校也就有了知名度;教师成为品牌教师,专业也就成为品牌专业,学校也就成为品牌学校。另外,教师还要利用自己的品牌角色激励学生学习税务职业技能,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提高学生的就业竞争力。
2.税务专业的学生,首先要转变学习观念。要树立为企业服务的学习观念和学习兴趣,通过学习税法知识和涉税会计、税务、纳税筹划等技能,掌握各种税务职业能力,通过在税务师事务所或企业实习,获得企业涉税工作及税务工作的实际经验,树立扎根企业从事税务工作的理念与创新意识。其次要转变就业观念。不要把到国家税务部门就业当作唯一的选择,应把自己培养成为合格的企业税务工作人员。到企业就业,到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就业,也有发展前途,也能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