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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筹划的定义
税收筹划起源于西方国家,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引入我国。税收筹划,又被称为:合理避税、税务筹划、纳税筹划。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筹资活动、资产管理等事项进行筹划和安排,充分利用税法提供的各种优惠,事先进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的谋划和对策,以达到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的。
(二)税收筹划的内容
税收筹划作为企业重要的税负调节手段,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以下将对税收筹划的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1、避税筹划。避税筹划是指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法立法初衷的前提下,纳税人利用税法中存在的空白之处和漏洞,以达到减轻税负的一种即不违法也不合法的行为。避税筹划作为企业减轻税负的一种手段,与偷税漏税等有着实质性的区别。偷税漏税是严重违反税法的违法行为,但避税是企业对税法存在的空白、漏洞等进行了利用,不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国家没有权利对企业避税行为进行法律制裁,而应加强对税收法规的完善和规范,以弥补税法存在的不足。
2、节税筹划。节税筹划是指企业以国家法律为前提,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充分利用税法中减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起征点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常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对企业的财务管理活动进行事先的安排和筹划,由于企业是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合理利用,得到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认可,是一种合法的行为。对企业来说可以减少自身税负,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企业作出投融资项目决策,优化产业结构。对于国家来说,可以防止企业偷税逃税的行为,增加税收。
3、转嫁筹划。转嫁筹划,指纳税人在商品的流通环节,通过对商品交易价格进行控制和调节,提高销售价格或降低购买价格,将税负转嫁给顾客或供应商的税收调节过程。虽然,企业能通过税收转移的方式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但企业在进行税收转嫁时,应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特点、市场状况,制定符合企业自身情况的税收转嫁方案。
二、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
(一)农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筹划
1、农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税法规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生产并自行销售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同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买免税农产品时,按农产品收购发票或买价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使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准予扣除。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如果企业用自己生产的农产品进一步生产工业品,则增值税不得减免,因此,为了达到抵税的目的,生产企业可以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即通过分设独立的法人企业,将生产农产品和农产品的进一步加工进行分立,这样,就变成了两个独立的法人机构之间进行产品的交易,以达到抵税的目的。
(二)废旧物资收购政策及税收筹划
1、废旧物资收购政策。财政部规定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时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但是这项规定只适用于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一般纳税人,其他纳税人不能按此规定执行。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行收购废旧物资和从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旧物资之间存在税负的差异,因此可以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与农产品税收筹划方法类似,生产企业可通过分设独立的法人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如果生产企业自行收购废旧物资,由于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按规定企业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如果生产企业直接从经营废旧物资回收的单位购买废旧物资,虽然可以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但是这必然带来废旧物资收购成本的大幅增加;所以,在对各种方式下企业可能的税负情况进行分析后,企业合理避税最佳的方式就是,自己成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专门收购废旧物资,这样一来,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分立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同样,新成立的废旧物资收购公司也可以根据国家废旧物资收购政策,享受国家免税政策。
例如,乙企业时一家从事生产塑料瓶的企业,其生产塑料瓶所需的原材料主要是废弃的塑料容器,如果乙企业直接收购废塑料容器共计500万元,由于乙企业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按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乙企业设立独立的法人公司,专门从事生产塑料瓶所需的废旧塑料容器的收购业务,这样一来,乙企业成立的独立的法人机构,其收购的500万元废旧塑料容器可以按照10%抵扣率扣减进项税额,而对新成立的收购废旧塑料容器的公司,在该收购环节可以享受免税优惠。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及税收筹划
1、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我国绝大多数企业为民营企业,最近几年,小微企业数量增多,发展迅速,推动了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了进一步促进小微企业的向前发展,保障增值税税收征收工作的顺利实施。2016年4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了公告,明确了2016年至2017年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事项。公告指出,自2016年5月1日起到2017年12月31日止,负有纳税义务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时,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2、具体税收筹划方法。由于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是存在一定条件的,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只有在这个标准内,小微企业才能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由于,随着小微企业的发展壮大,不可能长时间的享受此优惠政策,为了能长久的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有必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与上述方法类似,小微企业可采取分立或分散经营的方式,将不符合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公司进行分立,即将该企业按经营方式、业务特征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小微型企业,使得分立后的公司能继续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从而降低整个企业的税收负担。
例如,丙是一家从事销售电脑及零配件的小微企业,2016年9月份实现销售收入4万元,其中销售电脑的销售收入为2.5万元,销售电脑零配件的销售收入为1.5万元,如果,丙企业不进行分立,就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如果丙企业经过合法的审批程序,分别设立两个小微型企业,一家专卖电脑,另一家专卖电脑零配件,则2016年9月份两公司取得的月销售收入都未超过3万元,因此都可以享受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三、结语
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出台的背景
2008年下半年以来,由于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下滑,房价下降,银行风险增加。政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房价,降低金融风险,出台了包括财税政策在内的一系列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的实施,使房屋价格逐步回升,促进了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促发展、惠民生目标的实现。据统计,2009年以来,新建商品住房成交面积有较大幅度增加,保障性住房建设速度加快,380多万户低收入家庭解决了住房困难问题。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暖,一些城市出现了房价上涨过快等问题。虽然在2008年下半年至2009年4月房价同比下降,但从2009年全年来看,楼市仍然是春光明媚。据中国指数研究院数据信息中心提供数据,在2009年1―10月,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和销售额分别达到6.6亿平方米和3.15万亿元,同比增长48.4%和79.2%,其中销售额已超过2007年全年。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09年11月份,全国70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同比上涨5.7%,涨幅比10月份扩大1.8个百分点。住房价格上涨过快,直接影响城镇居民家庭住房条件的改善,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首先,房价上涨快,加重了居民的购房负担和后顾之忧,影响了百姓的生活消费。据2009年5月10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1998年至2008年,中国商品房价格特别是一线城市房价,明显超出了居民收入的增长幅度。1998年以来的这11年间,城镇居民消费价格上涨1.17倍,人均可支配收入上升了2.06倍,但北京、上海和深圳等一线城市的房价同期涨幅都在两倍甚至四倍之上。”商品房价格的过快增长,使70%的居民望房兴叹,无法改善住房条件;就是能买房的人,大多主要靠向银行贷款,他们大半生成为“房奴”。这种状况,不利于缓和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其次,房价上涨过快,企业利润大幅上升,房屋销售缺少竞争,导致房地产业粗放经营,个别企业甚至粗制滥造,不利于企业加强管理,提高房屋的质量,高档房只是高价房,侵害了百姓利益。再次,房价上涨过快,造成开发企业为了获得更多的企业囤积房屋,使房屋空置率上升,造成土地和房屋闲置,既不利于开发商回笼货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也浪费国家的资源,影响经济的发展。还有,房价上涨过快,带动房屋租金的上升,影响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不利于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也不利于解决城镇用工问题,不利于降低工商企业的成本,提高企业的效益;不利于促进城市化的发展,提高城市的综合竞争力。最后,房价上涨过快,银行风险增加。因为无论是开发商的贷款还是购房者的按揭,其资金都与银行息息相关,房价过高,可能导致房地产泡沫增加,引发银行风险,影响国民经济发展。
为了保持房地产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政府综合运用土地、金融、税收等手段,出台了包括税收政策在内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目的在于加强市场监管,稳定市场预期,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
针对房价上涨过快和投机、投资买家的营业税政策调整的“双刃剑”效果
取消上年出台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其直接的效果是增加购买不到5年的住房的销售成本,遏制二手房交易,打击炒楼行为。2009年9月份以后,随着政府刺激经济增长的各项政策的实施,经济逐步回暖,房价不断上升。2009年年中经济出现V型反弹,楼市随之急速升温,市场泡沫增大。在宽松的货币政策下,大量资金注入楼市。加之,人们担心政府取消二手房交易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会使二手房交易量减少,争先恐后购买二手房,出现了购买二手房的小。据2009年11月27日《中华工商时报》报道,“近一个月来,50%的客户因担心营业税优惠取消而加速购房。”“截止到11月23日,北京的二手房网签量已超过22万套,已逼近2006年-2008年三年的交易量总和。”“另据亚豪机构统计,截至11月20日,北京环比10月同期,期房商品住宅成交套数上涨了51.4%,成交面积上涨了45.4%,实际成交的期房商品住房套数、面积分别上涨74.5%和58.5%;同期,现房成交套数、面积环比也上涨了90.7%和97.7%。”从而推动房价的进一步上涨。
针对房价上涨过快和投机、投资买家的营业税政策调整,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笔者认为,这一政策有其积极的作用,也可能存在消极的因素。第一,减低了人们对房价上涨的心理预期。这一政策的调整,说明政府为了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发展,采取措施稳定房价。这对购买者特别是开发商的心理预期带来很大的影响,开发商担心政府为稳定房价还可能出台更加严厉的措施。第二,遏制了房价的过快上涨。税收政策的调整,增加了二手房的交易成本,限制二手房的销售,限制了炒房,有利于遏制当前房价过快上涨势头,稳定房地产市场,减少商品房的泡沫。第三,优化了房地产市场结构。对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有利于鼓励普通住宅的交易,限制非普通住宅的销售。在收紧过热的市场需求的同时,又支持普通住宅的交易,优化了房地产市场的结构。第四,也应当看到,这一政策的调整,抑制了二手房的销售,减少了二手房的供给,会使房屋的供求矛盾增加,从而导致一手房,甚至部分二手房价格上涨。同时,房价上涨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炒楼以外,还有土地价格上升,建筑材料价格上涨,房地产市场信息不对称,“居者有其屋”的观念及不适当宣传的影响,房屋占有数量和结构的不合理,官员追求政绩等原因。通过调整营业税优惠政策,限制房屋交易,可以起到限制炒房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部分房价的上涨。但难以起到总体稳定房价的作用。第五,税收是政府调控经济,调控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经济杠杆,但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前几年我国的实践说明,稳定房价,单靠税收的作用是难以凑效的,还需要财政、金融、土地等多种政策综合运用。因此,应肯定但不能夸大税收的作用。
统筹兼顾,有效运用税收政策稳定房价
为进一步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稳定商品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笔者建议:
首先,要正确认识税收的地位和作用,全面评估前几年税收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税收作为政府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对于稳定房价、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有重要作用。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税收政策,调节房地产的供求,稳定房地产的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但也不能夸大税收的作用,不能简单地认为通过税收的调节,一定能稳定甚至降低房屋的价格。应当看到,税收的作用同样有其局限性。近几年国家通过税收政策调节房地产市场,未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就说明了这一点。应对前几年的税收政策进行全面的评估,以更好地发挥税收对房地产的调节作用。
其次,要随着经济的复苏和房价的上升,全面清理和逐步取消在2008年下半年以来先后出台的各种支持楼市的税费及信贷优惠政策,降低对房地产价格的推涨作用,稳定房价,减少泡沫。
再次,要通过税收的调节,增加房产的供给,缓和供求矛盾。笔者主张,逐步扩大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把全部经营性和部分非经营性房产列入征税的范围。既要对经营性的厂房、商店和出租的房地产征税,也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对居民每个家庭超过一套住房(应确定住房面积的上限如144平方米等)的房产征税;同时,对开发商建好超过两年没有出售的房屋,依法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样,一是有利于减低人们对房产的占有欲望,减少对房屋的需求。因为对上述房产征税,增加了占有房产的成本,人们自然减少对房产的占有,减低对房屋的需求;二是有利于增加房屋供给。因为拥有的房产越多,交税越多,自然使住房者节约用房,拥有多套住房者为减少税收负担,必然主动把暂时不用的房产富余房屋用于出售,从而增加房产的供给,缩小供求矛盾;三是有利于合理配置房源,提高房屋的使用率。国家对闲置房征税,自然减少人们对房屋的囤积,提高房屋的使用效率,减少浪费;四是有利于遏制炒房,稳定房价,减少房地产市场泡沫。这既有利于发挥财产税的调节作用,又有利于优化配置房屋资源。
【关键词】税筹划 营改增政策 应对策略
一、前言
为了加快推进减税进程,进一步完善税务征管体系,深化税务体制改革,减轻企业税负压力,在这样的背景下“营改增”政策应运而生,并于十二五规划得以确定和试点实施。在营改增政策的试点实施过程中,其在减轻企业税负,降低税收成本方面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要求企业必须做好纳税筹划的应对工作。
二、纳税筹划基本概念
从纳税人角度出发,所谓纳税筹划,指的是以纳税人为核心,在遵守财税制度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根据纳税人现实条件和所处纳税环境,通过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方法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降低纳税压力的一种行为、一种活动。从企业角度出发,纳税筹划指的是以企业为核心,在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和所处纳税环境的前提下,通过制定一系列筹划措施来达到减轻企业税负目的,实现企业财政收入的健康提升[1]。从企业纳税筹划的概念可以看出,其筹划的目标非常明确,就是减轻税负,合理增加财务收入。企业在实施纳税筹划工作时,应遵循既定的原则来进行,包括成本效益原则、严格遵守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原则、时效性原则等。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增加企业收入。纳税是企业的基本义务,是每个公民及组织应遵守的法律法规。税收制度、税收环境、税收政策在不断变化,要求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具备动态特性,具备时效性。
三、营改增政策解读
营改增,最直观的意思就是指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它隶属于税收制度方面的政策,具体指的是将以往应缴纳的营业税项目改称为增值税项目,也就是说不再对营业商品进行全额征税,而改变为仅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以实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缓解企业税负压力。这次税收政策出台是我国自1994年以来所进行的又一次重大税收制度改革,涉及范围更广,实施力度更大[2]。在以往的营业税税制体制下,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企业面临着巨大的税负压力和高昂的税收成本。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升级,2012年上海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运行,之后很快扩展至全国范围内,目前营改增已正式施行,营业税开始推出历史舞台。
就现阶段税收征管所取得实际效果来看,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和落实进一步优化了税制体制结构,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打通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在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减轻税负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而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具有双重性,积极影响体现在减轻大多数企业的税负,消极影响体现在增加了小部分企业的税负,这看起来有些矛盾,却也符合常理,主要取决于被影响对象[3]。
四、营改增政策视角下企业纳税筹划的应对策略
(一)加强发票管理,使用专用增值税发票
为了保证营改增政策能够顺利实施和贯彻落实,国家在法律层面针对增值税发票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对于非法使用、伪造、出售增值税发票的将给予严厉的惩罚。这种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在所有税种中属于最严格的一种,一旦发票使用不当将有可能引发刑事问题[4]。因而企业在纳税筹划中必须要对增值税发票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严格发票管理,尽量以一般纳税人身份使用专用增值税发票。这是因为实施营改增政策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稍微扩大了一些,企业以一般纳税人身份供应商可以获得专用的增值税发票,从而实现较多进项税额的抵扣。
(二)充分考虑纳税人身份,制定科学适用的纳税计划
营业税改增值税后,我国在税收征管体系中对不同纳税人身份制定了不同的规定,要求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时正确定位自身的纳税人身份,以保证增值税缴纳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提高纳税计划科学性和适用性。目前,根据企业纳税能力和资金规模等的不同,增值税纳税人的身份主要分为两种,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它们存在本质上的区别。企业纳税身份的不同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程度和影响结果不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也存在较大差异。基于增加收益目标,正确合理的确定自身增值税纳税人身份是企业纳税筹划中的一个关键问题。企业应充分考虑自身的纳税能力、资金规模、产品特性、会计核算体系和当前所处纳税环境等一系列相关因素,确定出适合于自己的{税人身份,这对其自身纳税筹划计划的制定和我国营改增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来说均具有重要影响[5]。
(三)正确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构建良好税企关系
对税收政策进行合理的利用是营改增政策实施下企业纳税筹划所需做的首要工作,特别是过渡时期的优惠税收政策利用。在《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对过渡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明确详细的规定,即位于试点地区范围内的企业可以继续享有原有的优惠税收政策,部分企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企业应对这些优惠税收政策加以合理正确的利用,而不能盲目的、过于注重税收优惠,尤其是专门针对过渡时期所指定的优惠政策。合理利用税收政策,是国家帮助企业有效应对营改增给自身带来税负增加等不利影响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国家所出台的一种保障性措施,在纳税筹划中对这些税收政策、优惠政策进行客观合理的把握,在享受优惠税收政策的同时,减轻税负负担。此外,税收政策、优惠政策由各地税务部门予以落实,各地税务部门所采取征管方式的不同,对企业纳税筹划的影响也不相同,基于此认识,企业与税务部门构建良好的税企关系,无疑有利于企业良好纳税筹划的编制。
五、总结
税收作为国家财务收入的重要来源,作为企业、个体的基本责任义务,与国家利益、个人利益、企业利益均密不可分。在营改增政策以正式实施的背景下,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以健康、合理提升财务收入为目标,制定科学适用的纳税筹划方案,正确确定自身纳税人身份,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合理利用税收政策,促进营改增政策积极影响进一步放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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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徐敏,赖清莲.“营改增”视角下的交通运输企业纳税筹划探析[J].明日风尚,2016,08:114.
[4]杨何.基于“双创”政策下的初创企业纳税筹划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6.
随着我国社会水平和经济水平的发展,税收问题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成为各个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我国自2012年开始在上海市尝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主要涉及的是现代服务业以及交通运输业,但是,目前看来,这个政策的施行由于时间不长,还处在探索研究的阶段,在会计进行核算工作的时候,仍然会受到一定影响,在企业中也会财务部门如何处理发生的应税服务的问题。本文将就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
营业税;增值税;会计核算;影响和分析
0 引言
我国从2012年1月1日开始,在上海的部分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中,尝试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的施行。由于目前这项改革仍然在过渡和尝试,如何解决非试点地区和试点地区税收政策的相通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且由于政策实施的不完善,很多地区仍然在依靠原有的税收政策。在试点阶段,小规模的纳税人和一般的纳税人如何处理会计核算问题,是现在很多处在试点阶段的企业所共同面临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是保证企业健康顺利发展的必由之路。
1 政策施行产生的会计问题
对于政策适用的纳税人的界定,可以依靠现在施行的纳税政策进行的纳税人划分标准,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应该界定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年销售额在500万元或者以上的纳税人,就界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小规模纳税人满足一定的条件,也可以转变为一般纳税人。我国现今施行的纳税政策也是按照上面的标准进行划分的,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一般都具有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对于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应该采用以下标准,就是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能够有有效的会计凭证,而且在设置会计账簿的时候也能够沿用国家的统一标准。如果纳税人的会计核算制度不能满足以上标准,就是小规模纳税人。
我国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也增加了两种新的增值税,即一部分现代服务业增值税和建筑企业、交通运输业增值税,其中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是百分之六,建筑企业和交通运输业的汇率为百分之十一。在政策施行以前,一般纳税人采用差额的方式来缴纳营业税,这种方法在政策施行后仍然适用。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在扣除营业额中的一部分作为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在小规模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的时候,应该借记“应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这个项目,上面所说的增值税和实际支付的金额之间的差额,可以借记为“业务成本”,贷款部分应该借记为“银行存款”项目。
2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我国施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实际上是逐渐用增值税代替营业税,也就是说将营业税划进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国家施行这项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想进行经济增长方式上的变革,推动产业的发展壮大。对于部分服务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来说,由于具有利润小、交易额较大的特点,国家希望通过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减轻利润较小的企业的生存问题,保证在现今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的健康发展。对于这项政策对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得到体现:
2.1 政策对企业税负的影响方面,可以看到,我国现今的税收政策,涉及的范围很大,如果企业的营业额比较大,税负就会很重,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而且非增值企业的营业额无法同现有的税务进行抵消,企业要承担双份的税负。随着税收政策的范围越来越大,反复征收税务的问题开始涉及到越来越多的企业;对于中小型企业来说,中小型服务企业的百分之五和百分之三的税率比百分之三的中小型企业税率要高,而且随着消费型增值税逐渐代替生产型增值税,营业税太重的问题就会逐渐凸显,而增值税的税务负担却大大降低了。现今企业的“专业化”和“精细化”以及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很大程度上受到现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影响。这样不仅降低了我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而且随着企业服务的专业化程度增高,税务负担会越来越重。
2.2 施行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会对企业的负债表产生一定影响。施行政策以前,企业的无形资产以及不动产在进行入账时,都是包含了营业税的,但是政策施行后,进行固定资产的购入时,营业税可以抵消,而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都是以不含营业额的形式入账的,这就造成了企业的负债表产生了一定变化。政策会让企业的利润得到一定程度的增长,因为企业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摊销、折旧价格,相比传统的税收政策来说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企业利润就会增加;而另一个方面,政策施行后,企业中的营业税被取消了,与营业税有关的其他项目金额也减少了,企业的利润也就增加了。投资、筹资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是企业现金流量表三种不同的形式,在税收政策改革后,企业在购进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时,一部分的税额可以抵扣,这种情况下,企业也会增加资金投入;企业在购进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长期资产所花费的现金会逐渐减少,这两种情况会加速企业的资金流通,对企业的现今流量表产生一定的影响。
2.3 在税收政策改革前后,企业的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的入账金额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化,在改革前,购买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金额中,是包含了营业税的,改革后,增值税可以根据政策进行抵扣,这个时候的入账金额就是不含营业额的金额。对于交通运输业来说,对于材料、固定资产的购买过沉重,账务方面的处理方式也会有一定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改革后,增值税被单独的列出来,作为“应交税费和增值税”的一部分,税务是不计算在业务收入的范围内的,营业税被包含在“应交营业税”的范围内;税收改革前,交通运输业购买材料的费用以买入价格计入账簿,改革后,由于购买材料产生的增值税可以抵扣,按照规定增值税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一,并且包含在“应交增值税”的范围内。
3 结束语
综上,可以看出,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对企业的会计产生了很多方面的影响。对于行业的不同,可以使用不同的税率,而且我国的税收改革仍然处在发展过渡阶段,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并不能完全代替原有的税收政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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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分工日趋于精细化。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长期存在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税并存”的局面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的发展,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是我国税收改革的必然方向。“营改增”税收政策在2013年8月1日开始向全国予以推广,将会对社会各个行业的财务会计过早造成较大影响。本文以施工企业为例,就营改增税收政策对施工企业财务会计的影响进行探讨。
二、施工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的基本内容
营改增税收政策在施工企业全面实施之后,就将用税率为11%的增值税来代替过去税率为3%的营业税。主要区别在于: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前,施工企业的营业税征税依据为施工企业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而营改增税收政策改革之后,施工企业的增值税征税依据为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是通过施工企业在市场上购买材料、设备等获得的增值税发票金额来予以确定,而销项税额则是由施工企业向业主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予以确认。
三、“营改增”带给施工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变化
1.两种税的含义不同增值税和营业税虽然都属于流转税,但是对于施工企业的意义却各不相同,增值税属于国家所收取的款项,计税依据是增值额;而营业税则属于一种纳税单位的费用,计税依据为营业额。
2.纳税主体身份及计税方式的变化(1)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额通过“税率3%”乘以“营业额”即可得出。(2)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纳税人应该要首先予以纳税资格的认定。第一,资格认定标准。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国家税务部门基于纳税人的规模大小来分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以及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其他个人;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高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纳税人;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个体工商户、企业,以及非企业性单位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值得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若所提供的税务资料准确、会计核算健全,那么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二,计税方式。小规模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不得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应纳税额为增值税征收率和销售额一同计算出来的增值税额。一般纳税人:计税方式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纳税额为当期进项税额被当期销项税额抵扣之后所剩余下来的余额。
3.税率的变化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无论纳税人的规模大小,应纳税率均为“税率3%”。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3%”,而一般纳税人的应纳税率为“税率11%”。
4.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本文举例说明收入和税负确认的变化,合同总价款设定为9990万元人民币。在过去的营业税体制下,营业税=9990万元×3%=29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97万元,那么实际税负率为3.3%,本项税负为329.67万元。而在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之后,首先要进行价税分离,分两种情况:(1)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3%),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699万元,那么增值税额=9699×3%=290.97万元,再加上3%教育费、7%城建税共计29.097万元,那么合计本项税负为320.067万元,实际税负率为3,204%。(2)若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那么9990万元除以(1+11%),可得出确认收入为9000万元,那么增值销项税额=9000×11%=990万元,而实际税负率则由纳税人所拥有的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来决定。经过相应计算,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只有在“6.91%×合同额=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情况下才可成立;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小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若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大于“6.91%×合同额”,那么营业税及附加税负<增值税及附加的实际税负。
5.涉税申报所需设备有重大变化营业税申报是不会特殊要求软件设备及硬件设备,但是若申报增值税,那么一般纳税人在具有通用的扫描仪、打印机、计算机等设备之外,还需要有专用设备,包括报税盘、金税卡、读卡器金税盘、IC卡等。按国家财税机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