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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服务协议

纳税筹划服务协议

纳税筹划服务协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纳税筹划;原则;方法;内部税收管理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我国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进入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化分工和进行国际化经营。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的国际政治、经济和法律环境,各国政府也对经济全球化和跨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带来的税收征管方式方法进行不断的调整。了解和把握国际税收体制,加强税收管理。进行必要的纳税筹划。对于维护企业信誉、减少法律风险,降低税务成本。巩固和发展国际市场地位有着重要作用。笔者就国际化经营涉及的纳税筹划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树立科学的纳税筹划观念,依法开展税收管理工作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遵照税收法律法规,利用税法提供的优惠条件,通过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排和筹划。达到依法纳税、合法减轻税务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一种经营管理活动。

纳税筹划是公司管控和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企业和政府的利益分配,涉及相关法律责任和权利义务。直接影响企业成本和现金流量。纳税筹划在公司管控和财务管理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和突出。

随着国际交流、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流动的加快,企业面临复杂多变的国际税务体制,了解相关国家税法。依法纳税,科学开展纳税筹划。规避税务法律风险,是企业在国际市场立足、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

二、正确把握纳税筹划的原则,积极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

正确把握纳税筹划原则。科学认识纳税筹划在生产经营中的地位,积极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可以规避法律风险,降低税务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严格守法原则

税法是纳税筹划的法律依据,纳税筹划是企业在税法框架内对各类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的安排和筹划。了解国际税务管理体制,严格遵守经营和投资所在国有关税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厦定税法提供的筹划空间。是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前提。

(二)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

纳税筹划是公司管控和财务管理的组成部分,在法律框架内服务于企业整体经营发展战略。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双边税收协定。对投资地点、注册类别、组织结构、经营规模、购销活动、服务类型以及会计核算方法等环节进行必要的筹划,使经营活动适合优惠的税收征管办法,可以减少整体税负,争取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跨国经营。形成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从事多样的经济活动。适用不同的税收征管方式方法。纳税筹划体系的制定和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应有利于企业整体利益和现金流量。模拟计算不同组织结构和经济交易对流转税和所得税的整体影响,避免因局部利益而损害整体利益。

(三)前瞻性原则

纳税筹划是对未来经济活动和应纳税事项的规划和安排,应提前做好相关调研工作,建立全面系统纳税筹划体系。科学地确立纳税筹划目标,细致地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合理安排经营、投资和融资活动。防患于未然。

(四)动态管理原则

国际经营环境风云变幻,国际资本流动和贸易交流形式多样,各国税收征管体制和政策不断变化,跨国经营应充分考虑经济、政治、跨国投资和税收征管等经营环境的变化。有针对性地制定和适时调整纳税筹划方案,进行动态的纳税筹划管理。实时跟踪税收政策法规变动。及时做出适当调整。确保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

三、比选纳税筹划方法,降低整体税负

企业开展纳税筹划,应在严格守法和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下,前瞻和动态地对于投资、融资和生产经营等经济活动和纳税行为进行必要的安排和筹划,模拟计算,最终确定纳税筹划方案和方法,降低税务成本。

(一)税收环境调研

跨国经营应做好纳税筹划方案的前期调研工作,收集经营投资所在地和关联方所在地的相关政治、经济、法律以及行业状况等与投资经营有关信息,模拟计算综合税负。分析税务风险,为设计纳税筹划方案做好准备工作。调研内容主要包括:税收征管体系、税法及变化趋势;税收优惠政策及各类减免税措施;税种、税率、课税对象、税基和征收方法;鼓励投资和再投资政策;避免双重征收协定。

(二)利用税收政策

跨国经营应了解和掌握目标市场和经营投资所在国的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利用减免税、成本扣除、流转税抵扣以及亏损弥补等税收政策。分析税收政策之间存在的差异。评估差异对税负的综合影响。税收政策差异主要表现为:不同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差异;同一国家内不同地区、不同经营模式适用的法规政策的差异;同一经营主体对同一经济行为适用法规政策的差异。

(三)利用避税地

避税地是指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入,在一定区域和范围内,允许和鼓励国际投资,给予投资企业税收减免待遇的国家或地区。

通过在避税地注册公司,签署有关经济合同。进行中转销售、提供劳务或委托贷款等(转移定价)。可以降低税负或延迟纳税。在避税地注册公司前。应充分考虑企业长远规划、各类业务流程的配套。特别要深入评估避税地公司不再享受其它双(多)边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影响,可通过专业性中介服务机构协助设计实施方案。

(四)转移定价

转移定价是指关联企业按内部协定价格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通过影响关税、增值税、所得税等,降低整体税负。

转移定价有利于控制资金流动方向和速度、税款交纳时间、实现利润转移。转移定价应参考经营和投资所在地市场价格,研究经营和投资所在地有关转移定价的法律法规,调整幅度应适当。避免关联交易审查风险。

转移定价具体形式包括:

1 采购定价:经营和投资所在地经营主体按内部协议价格向关联公司采购设备、机具和材料。通过影响关税、增值税,反向影响所得税,降低整体税负。

2 租赁定价:经营和投资所在地经营主体按内部协议价格租赁关联公司设备。避免或降低关税、增值税,通过调整租金价格,加快收回设备投资。

3 总机构管理费分摊:公司总部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用,境外机构按照所在国的有关总机构管理费扣除的规定和程序,争取税前扣除。

4 特许权和技术服务定价:通过签署许可或技术服务协议,确定内部特许权和技术服务价格,比较所得税与预扣所得税率差。降低整体税负。

5 委托贷款:将自有资金或金融机构借款。按照适当的利率委托金融机构贷给境外机构。实现利息费用的税前扣除。

6 资产投资定价:以有价证券、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方式出资,在取得共同出资人、评估机构认可的前提下,通过适度价格调整,提前收回投资。

四、针对不同经济活动,制定相应的纳税筹划方案

(一)投资活动的纳税筹划

企业在跨国投资时,应充分了解和掌握投资所在国家的投资法律法规、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设计投资方案,确定居民和非居民身份。选择投资地点,确定注册类别,改造组织结构,进行税收成本的模拟计算。权衡综合税负。选择常设机构或非常设机构形式开展经营活动。

常设机构主要有代表处(办事处)、项目部、分公司、子公司、合资公司等形式。非常设机构主要有项目部形式。常设机构和非常设机构在经营地均需适用流转税法律。非常设机构需要通过预扣方式清缴所得税;常设机构需要在经营和投资所在地进行所得税申报,—般在年度内预交所得税,年末进行汇算清缴。进行机构形式选择时应综合考虑投标主体和资质要求、市场战略和经营风险、结算货币和资金流动、纳税方式和综合税负等。

一般而言,如果投资适用优惠税率,设立子公司进行独立纳税将会减轻税负;如果投资适用较高税率。设立分公司进行汇总纳税将减少所得税。投资企业开办初期可能发生亏损,设立分公司与总公司汇总纳税可减少应税所得。

(二)资本并购中的纳税筹划

目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国际资本并购来加速发展,扩大经营规模。并购环节主要涉及所得税、流转税、资本税。通过并购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取得税收优惠;通过并购累计亏损的企业,可降低整体应税所得;在一国范围内。通过被兼并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减并购后企业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可降低增值税税负。

(三)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

1 合同签订环节的纳税筹划。在合同中约定税收条款,可以规避税收政策变动风险;将一个整体项目按实施的业务环节、工作内容进行分割,拆分合同可实现预期利润在不同含同之间分配,降低整体税负。

2 志行出口环节的纳税筹划。出口环节主蔓涉及出口关税和增值税、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应跟踪出口退税等政策变化。合理申报物资类别,取得必要的退税申报材料,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3 志行进口环节的纳税筹划。进口分为。永久进口。和临时进口,“永久进口”适用于商品购销、生产耗用、不再出关的自用设备等情况,主要涉及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临时进口适用于高价值成套设备、短期租用、采用永久进口税费较高、需要加速收回设备投资等情况,主要涉及进口关税、增值税、消费税和预扣税。临时进口可采用转移定价中租赁定价形式,通过调整租金价格。提前收回设备投资。

4 项目分包环节的纳税筹划。分包形式分为对内分包和对外分包。对内分包指分包商在经营和投资所在地以总包商内部单位的名义完成分包工作;对外分包指分包商在经营和投资所在地以独立经营主体身份开展经营活动,完成分包工作。分包主要涉及关税、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

对外分包,分包费可税前列支,并可取得进项增值税用于抵扣;对内分包,可避免分包环节重复纳税,但首先应考虑分包费在经营和投资所在地税前列支途径和其他税收成本。其次应考虑分包商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纳税问题。对内分包,分包商应积极配合总包商,共同做好纳税筹划工作。

5 特许权和技术服务环节的纳税筹划。特许权和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专利、商标、版权、专有技术、特许经营、工程设计和专家咨询等,主要涉及预扣所得税和所得税。特许权和技术服务—般需要提供许可或服务协议、发票或结算单据、必要的资质证明等支持文件。签署许可或技术服务协议,应规定许可或服务事项、期限、收费标准、工作量确认方法、结算币种、支付方式等内容。

6 列支总机构管理费环节的纳税筹划。部分国家允许列支总机构管理费。列支总机构管理费—般应确定总机构管理费分摊依据。—般按境外机构营业收入占营业收总额的一定比例分摊。列支总机构管理费—般应提供总机构管理费分摊表和计算依据、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等,部分国家还要求提供公证书、所在国驻华使馆认证书等。

7 利润分配环节的纳税筹划。税后利润形成后,在分配环节主要涉及红利税。可以利用鼓励再投资优惠政策。进行利润再投资,避免红利税;或通过其他适当的形式转移利润,减少可供分配利润。

8 会计核算活动的纳税筹划。企业跨国经营。应充分了解投资所在国家的税收法律和会计准则,遵循投资所在国的收入成本确认、资产计价折旧和费用预提摊销的处理惯例,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以及利润和现金流量预测情况,选择确定收入成本、资产计价、资产折旧、费用预提和费用摊销的方法,合理合法地归集所属期间的成本费用,控制收入和费用确认的时间,调整应税所得。

9 存货计价方法的筹划。存货计价方法有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不同的方法计算的销售成本不同,对应税所得的影响不同。

10 资产折旧方法的筹划。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有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等。由于计算方法和折旧期限不同,对应税所得的影响不同。

11 合同结算方式的筹划。通过购销结算方式的选择,控制成本和收入确认时间,合理归属财政年度,调节应税所得。

税法规定有扣除限额的成本费用,应准确掌握其允许列支的限额,通过成本控制和会计科目选择,争取全额扣除。

(四)融资环节的纳税筹划

融资分为内部融资、债权融资和股权融资,主要涉及预扣所得税和所得税。一般来说,一定比例的负债支付的利息在一定的标准内,可作为费用列支,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予以扣除;权益资本筹资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和税前扣除。

如果允许内部融资利息税前扣除,优先考虑总机构与境外分支机构直接签署贷款协议;债权融资可采用转移定价中委托贷款形式,委托贷款协议应明确规定委托期限、金额、利率、资金结算程序和费率,贷款利率应参照经营和投资所在地利率水平;股权融资应考虑相关资本税、支付的股息不能税前扣除。

(五)汇总纳税环节的纳税筹划

汇总纳税可分为在同一国家内分支机构的汇总纳税和跨国汇总纳税。同一国家内跨区经营需要设立机构时,在分析税收连带责任可控的基础上,应考虑汇算清缴,实现盈亏抵补,降低整体所得税税基。跨国汇算清缴时,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选择“分国不分项”或“定率抵扣”的方法进行抵扣。“分国不分项”方法进行抵扣,应分国核算,及时取得境外完税凭证,以便办理国内抵扣手续。

纳税筹划贯穿经营活动全过程,各经营环节和经济行为涉及的税负相互影响,不能孤立地追求单一经营环节、单一税种的税负最低,应统筹经营活动和总体经营计划,权衡各税种的综合影响,争取整体税负最低。

有效的纳税筹划,需要健全的内部税收管理制度作为保障。设立税务管理岗位,明确税务管理的权限,规范税务管理流程,建立全员参与机制,对于防范税务法律风险,进行科学的纳税筹划至关重要。应从公司整体综合风险控制的角度进行纳税筹划风险控制。坚持事前规划、事中控制和事后评估,加强内部税务管理,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遵照有关税务管理的法律法规,正确计算各项应纳税额,规范使用和保管各类申报表、缴款书、发票,妥善准备申报材料、税务申请和税务批复,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

二是建立内部纳税管理制度,制定相关的发票管理、合同管理、会计档案管理、税收文件管理等办法,规范办税程序和涉税事项处理流程。

三是做好税务信息管理,建立税务政策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税务信息,并向有关职能部门和运营项目通报。

四是参与生产经营决策,提供相关税务咨询、建议和支持,进行必要的税务成本预测和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五是税务人员应和会计人员充分沟通,分析税收敏感费用和纳税筹划事项的核算方法,确保正确纳入相应的会计核算科目,减少成本费用核算中的税务风险。

六是建立与税收管理机构的有效沟通机制,加强业务联系与咨询,积极争取和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避免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和办税成本。

纳税筹划服务协议范文第2篇

一、税务筹划的内涵

从世界范围来看,税务筹划和对税务筹划的研究是从20世纪50年代末才真正开始的,而我国税务筹划起步则更晚,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市场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改革。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所谓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税制框架内,合理规划战略、经营、投融资等活动,旨在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税务筹划的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小化和最迟化、筹划收益大于筹划成本,即实现“经济纳税”。严格意义上的税务筹划,要求既符合税收立法规定,又符合税收立法意图。税务筹划不是万能的,但税务筹划确实是有空间的。

(二)税务筹划与偷避税的区别通过历史考察发现:企业为减轻自身税负,所采用的手段经历了由低级到高级、由非法到非违法进而到合法的四个演变发展阶段:偷税、避税、节税与税务筹划。四者之间既有演进的逻辑连续性,也相互区别。税务筹划是一种合法行为,具有事前筹划性特点;而偷税是一种违法行为,通常也是一种事后行为。税务筹划与避税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符合国家税法立法意图、政策导向以及政府所采取的态度,前者符合国家立法意图,后者是纳税人钻税法漏洞。虽然在理论上税务筹划与避税有一定区别,但在实践中,两者往往难以完全划分清楚。避税是一种逆法意识,节税是一种顺法意识;避税不违反税法或不直接触犯税法,而节税则符合税法。税务筹划的重要目的和结果就是获取“节税”收益,节税是税务筹划的初级阶段,税务筹划是在节税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具有更丰富的内涵。

二、税务筹划思想的缘起与发展

税务筹划既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实现纳税人经济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财会管理水平以及企业竞争力,又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健全和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等,具有合法性、超前性、目的性、普遍性、多变性、专业性以及政策导向性等显著特点。虽然税务筹划方法多种多样,各具特色,但是税务筹划中蕴含的根本思想(理念)具有普遍性,对增强税务筹划工作的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价值。迄今为止,系统性的税务筹划思想理论研究仍十分欠缺。

(一)税务筹划的系统思想企业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种类繁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的税收问题也多种多样,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等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等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等行为税,房产税和契税等财产税。

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主要分为供、产、销等流程,这些大流程又由各种小流程构成。税收与流程密切相关,税收产生于经济业务,业务流程决定税收的性质与流量。通过流程再造和优化,可以相应改变税收的性质与流量。在进行税务筹划方案设计时,通过形式转化、“口袋转移”和业务期间转换,充分利用业务流程再造优势来改变税收。流程理念和转化理念服务于系统思想,系统思想要求从整体和全局出发,综合权衡各税种的税收负担,决不能因为对某个税种进行筹划而将税负转嫁到另一个税种,或者使某一环节税负减轻的同时增加另一环节税负,进而造成企业总税负的增加,得不偿失。

(二)税务筹划的战略思想迈克尔・波特(Porter,1985)在《竞争优势》一书中提出的“价值链(value Chain)”理论认为,一般企业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由管理、设计、采购、生产、销售、交货等一系列创造价值的活动所组成的链条式集合体。战略联盟是两个及以上企业通过价值链某项或某几项活动的共享与协调,达到拓展价值链和增强竞争力目的的活动。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制度许可范围内,通过对涉税事项的巧妙安排和策划,以达到税后利润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财税管理活动。税务筹划与企业的融资、投资和收益分配活动密切相关,而税收又具有刚性和无偿给付等特征,因此,税务筹划可能引致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连锁反应。

税务筹划不仅是一个财务问题,而且是一种实现企业价值增长与战略目标的重要工具。企业价值链某一环节的改善或优化。都可能与税务筹划发生直接或间接的关联。因此,站在战略高度,用战略思想统领税务筹划工作,结合企业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将企业价值链与税务筹划有机结合,对企业未来全部涉税事项进行统筹策划,最终达到企业整体税负最轻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税务筹划目标。

(三)税务筹划的契约思想公司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人们之间交易产权的一种方式,市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从契约角度考虑税收问题,至少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公司与税务当局之间,存在着一种法定的契约关系,是依靠双方对税法的遵从来维护的,税法就是一种公共契约;二是公司与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职工等)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博弈竞争合作关系,其博弈合作靠契约来维系。对于纳税人来说,树立契约思想,可以在更大范围内、更主动地实现统筹规划,并按签订的契约,统一安排纳税事宜(蔡昌,2007)。

契约是维持各种社会关系最基本的因素。税务筹划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或者在特定国家的不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得到税收法律制度的认可度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当突破税法的“容忍”限度,纳税人便无法再借助自由等契约理念的保护,以形式上的合法性掩盖损公肥私的目的。由于对资源使用效率最大化动机的驱使、征纳双方的有限理性以及税收法律制度的非完备性,导致契约理念在税务筹划中被异化,不仅使税务筹划丧失正当性,而且使契约理念本身的价值目标和功能遭到践踏。在税务筹划中,契约自由空间的底限就是税法边界,税务筹划越接近税法边界,税法刚性就越强;离税法边界越远,税务筹划行为越安全。在现实中,税收契约的非完备性及其执行的不到位,可能给税务筹划带来空间。因此,需要促进税务筹划中被异化的契约思想向理性回归,重塑税务筹划的合法性正当性基础。

(四)税务筹划的博弈思想征纳双方需进行持续性的重复博弈,税收征管者希望在发现避税或节税的路径之后使之越变越窄;而纳税人试图在这条路径最终被封堵之前跨越过去。从博弈论的角度考察,以政府为主体的征税人和以企业为主体的纳税人,是矛盾对立统一的双方:政府凭借国家权力希望尽可能多征税;而纳税人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会想方设法少缴税。在这场利益博弈中,国家是税收法律制度制定的主体,纳税人则受制度的制约并依规纳税。税负过高或过低,博弈双方都难以达成一定的协议即“纳什均衡”,很可能造成“双输”的局面。然而,协议被遵守的前提是遵守协

议的收益大于破坏协议的收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诱因的驱使下,博弈双方都有违反协议的动机。从而使协议的制定成为问题的关键。税收法律制度就是博弈双方的协议,因而在制定和实施时必须权衡税收法律制度遵守或破坏的收益比较问题。

企业税务筹划就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这一协议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和安排(盖地,2008)。进行税务筹划时,信息是不完全和非对称的。纳税人的税务筹划风险和征管者的查处是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征纳双方都在不断地收集和利用信息来修正预期决策和行动,使得博弈结果偏离完全信息下的均衡状态,这是一个不断修正和重复的博弈过程。稽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风险使得违规后被查处的概率及处罚具有不确定性。税务筹划者的决策不仅要考虑法律制度规定,还要根据稽查者对违规惩处的情况。推测自己被查处的概率和损失,从而确定税务筹划的可行性与边界。此外,在税务筹划活动中,合作博弈能够增进合作双方的利益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产生合作剩余,包括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税务机关、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作,这种合作并非双方合谋、偷逃骗税,而是一种正当行为,很多场合下都可以达到双赢或多赢的效果。企业需要树立博弈思想。既要协调好与税务机关的关系。又要充分利用与客户及其他企业之间的合作,在遵循税收法律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务筹划的空间,尽最大努力发挥出税务筹划的潜在功效。

(五)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思想税务筹划的重要性在实践中并非都能达到预期效果,其中,税务筹划方案不符合成本效益思想就是造成税务筹划失败的重要根源。在税收筹划方案设计时,不能一味地追求税收成本的最低化。忽略因该筹划方案的实施引发的其他费用增加或收入减少,而必须综合考虑税务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净收益。

税务筹划作为一种日益流行的财税管理活动。在获得增量收益的同时,必然会产生税务筹划成本。最优税务筹划方案是多种备选筹划方案的优化选择,必须综合考虑,遵循成本效益思想。税务筹划收益是指纳税人因实施税务筹划而获得的税收利益,即实施筹划方案前后产生的增量收益,包括显性收益和隐性收益。税务筹划成本由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构成。直接成本是指纳税人为开展税务筹划而直接发生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的耗费,包括税务筹划方案的设计成本和实施成本两部分(李大明,2008)。间接成本则是税务筹划的机会成本。通常。企业规模越大、经营范围越广、业务越复杂,税务筹划成本也就越高。税务筹划的成本效益思想要求将企业税务筹划方案可能发生的成本与预期收益进行比较。当税务筹划收益显著大于税务筹划成本时,该筹划方案才是科学合理的、成功的和理性的。此外,企业税务筹划还必须充分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应将企业眼前利益与长期目标结合起来,使收益流和成本流现值化,以免造成企业短期行为。

纳税筹划服务协议范文第3篇

摘要: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加强纳税筹划研究对于提升企业财务管理质量和实现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本文首先简要介绍了纳税筹划的基本内涵和重要意义,然后重点论述了当前我国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就如何进一步强化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质量提出了几点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纳税筹划;财务管理;对策建议

所谓纳税筹划,主要是指企业在国家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允许的范围内所采取的一系列减轻税负的措施和活动,通常包含一整套完整合理的企业纳税计划。纳税筹划具有以下基本原则:一是服从全局原则,即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应该从企业全局出发,以企业整体税负的降低为目标;二是成本效益原则,也就是说企业应该对实际纳税筹划工作的成本进行评估,从具体的经济性来判断具体措施的可取性。三是长期发展原则,即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应该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发展目标,在全面统筹和整体协调的基础上来制定和选择相应的纳税策略。为此,企业应该积极地结合自身的经营实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入研究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制定和选择对企业发展最为有利的税收方案,既保证企业的纳税行为处在国家允许的范围之内,同时又能够尽可能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创造巨大的动力。

一、当前我国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

应该说,纳税筹划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很强的工作,既需要充分了解和透彻研究国家和政府的各项规章制度,又必须要结合企业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生产经营实际来做出科学合理的决策。也正是由于纳税筹划工作本身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使得我国很多企业对纳税筹划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上没有真正重视起来,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具体工作的实际开展。总结来看,企业对纳税筹划工作重视程度不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思想观念上存在一定的误区,还停留在传统的思维层次上,未能将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严格区分开来,没有深入地研究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制定和优惠政策。二是企业决策者在日常管理尤其是财务管理过程中,对于纳税筹划工作没有给予足够的支持和鼓励,致使企业财务工作者们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缺乏积极研究和主动探求的精神,只知道按部就班地开展工作,在思想上没有树立起深入筹划和统筹协调的意识,使得纳税筹划工作得不到很好地开展和普及。

(二)企业纳税筹划专业人才队伍缺乏

缺乏专业化的纳税人才队伍是当前很多企业都面临的实际问题,也是制约我国企业纳税筹划工作整体质量的关键因素。从大的方面来说,纳税筹划是一项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和日常运行各个环节的综合性工作,需要从全局的高度来进行统筹谋划,否则很难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从小的方面来说,纳税筹划是企业管理者在财务工作过程中的一种优化行为,旨在通过减轻税务负担和规避税务风险等举措来提升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质量和经营效益。然而,纳税筹划工作的每一环节都离不开相关岗位工作人员专业化的操作和实施,离不开多学科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的支撑。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很多企业还未能及时引进和培养相关专业人才,纳税筹划工作在一段时间内还将继续停留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

(三)企业对纳税筹划工作全局性把握不到位

当前我国很多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的过程中,往往只是以短时间内的税务减免为目标,缺乏一定的全局性考量,在很大程度上致使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陷入了僵局,最终很难取得所预期的效果。成本效益和长期发展是纳税筹划工作很重要的两个基本原则,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纳税筹划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只有当这种成本小于纳税筹划创造的经济效益时,实际的纳税筹划工作才有意义。但是在短时间内纳税筹划很难产生令人满意的经济效益。如果企业只是着眼于企业短时间内税负的减轻,那么将直接影响决策过程中最有方案的选择,给企业长期和整体利益的取得创造一定的障碍。

二、进一步强化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质量的几点措施

(一)强化纳税筹划工作的重要作用

对于企业管理者来说,要深入认识纳税筹划工作对于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将其上升到影响企业战略全局的高度来加以重视。纳税筹划工作是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关键举措之一,也是企业内部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纳税筹划纳入企业整体投资和经营战略,在纳税筹划中要紧密配合各个职能部门,保证企业管理有效畅通;要积极做好相关理论研究和方案制定工作,在制度上和文化上为实际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

(二)重视纳税筹划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企业经营活动的日益拓展,面对纷繁复杂的各种税种和越发激烈的经济环境,企业财务工作者尤其是纳税筹划岗位人员应该具备深厚的理论知识和精湛的专业技能,才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表现出更强的应变能力,从而为企业创造更大的价值。一方面企业要积极引起与时展和实际工作相适应的纳税筹划专业人才,力争在较短时间内扭转和改变当前企业在纳税筹划方面的不利局面,迅速提升企业的财务工作质量。另一方面企业应该加大对于现有财务工作者的再教育力度,结合相关领域知识更新和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加强对于企业财务工作的培训,重点是思想观念和认识水平上的更新,是他们能够及时树立起科学统筹的工作理念,为企业的长远发展积蓄理念。

(三)全面统筹协调企业纳税筹划工作

一是要做好税额筹划工作,企业应该积极研究国家税收政策中所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来制定自身的纳税方案,从而减少企业的税务支出,这是纳税筹划工作最为基础的方面。二是要将企业的纳税筹划与自身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起来,将纳税筹划作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和价值最大化的重要支撑,从企业发展的长远考虑出发,坚持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尤其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各种经济活动的归宿都应当是企业整体收益以及长远利益的最大化,而并非简单地减少税款。减少税款的缴纳当然意味着增加了企业的收益,但如若公司简单地将纳税筹划定位于少缴税款,那么,最终很可能出现的结果是税款确实减少了,却由于筹划成本巨大,收益并没有因此而增加。

总之,纳税筹划对于企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是长期性,不仅能够极大地减轻企业的税务负担,还能够提升企业对于市场经济环境的感知程度。随着新税法的出台,企业应该积极研究相关的税制改革内容,合理地调整自身的纳税筹划方案,进一步强化决策方案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努力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康娜.论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及其防范[J].会计之友(上旬刊),2010(04).

[2]孙欣,李维刚.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4(08).

纳税筹划服务协议范文第4篇

非居民企业的概念源自国际税收管辖权中的居民管辖权。我国目前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税收管辖权模式。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分为两类: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主要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分公司或常驻代表机构,和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主要指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发生纳税义务的情形主要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提供劳务、承包工程作业,外国企业在我国取得的国际运输收入,以及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非居民企业在我国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等。[1]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一部分,其很多筹划方法来自于国际税收筹划的经验积累。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质量将直接影响跨国公司的整体税收负担。[2]非居民企业的纳税筹划与一般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相比较,具有筹划范围更广,筹划环境更复杂,筹划方法更多样灵活等特点。我国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面临如下现状:非居民企业在我国的业务时间短,变化快,税务问题易被忽略;非居民企业缺乏专门的财务和税务专员对中国的纳税负责;非居民企业对中国的税务环境及法律法规缺乏清晰全面的认识,税务风险大;中国税收中介机构收费高,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成本高;非居民企业大多作为企业集团的一部分,需考虑整个企业集团的利益;非居民税收涉及跨国流动,在法律上是被监管的重点对象。根据有效税收筹划理论,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也应该考虑成本因素。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特点和目前中国的经济和税务环境,非居民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评估其税收筹划的成本效益,优选税收筹划方案。[3](一)税收筹划时应综合考虑该筹划对企业发展的影响。例如,应考虑企业的税收筹划是否影响其他交易方和所在国政府的利益,从而影响企业未来的商业机会。(二)税收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企业的整体税负。税收筹划容易局限于单独税种税负的降低,忽略其他税种税负的增加。(三)相对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国际收入分配上承担了更多的政治责任。税收筹划时需要明了这种政治责任,并将这种责任和企业未来的发展战略结合来。如企业的税收筹划应考虑和自己未来的战略合作国建立良好的政治和商业关系。(四)应考虑执行税收筹划方案所带来的人力物力成本,使税收筹划满足成本效益原则。(五)应关注中国关于非居民企业税收的特殊的现有政策和未来政策动向。即税收筹划不光考虑现阶段成本,还应立足长远,关注局势发展,实现超前筹划。例如有些税收筹划在现阶段有效,在未来政策变化后则可能带来更大的成本。中国在《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2008)》中提出了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后来又陆续出台了一些针对非居民企业的相关指导性文件和措施。虽然不是很完善,但关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相关法律规范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这意味着,我国非居民企业面临独特的纳税环境。(一)常设机构认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不承担完全纳税义务,它在中国的纳税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取于其是否在中国境内有常设机构、场所。(二)预提所得和源泉扣缴。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虽设立了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这部分所得,应采用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由支付人在支付款项时将应缴的税款扣下来缴入国库,同时源泉扣缴的征收方式以收入全额作为计税依据,不扣除任何成本费用。非居民企业取得适用源泉扣缴方式征税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并减半征收。[4](三)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结合。对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且能如实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据实征收,否则核定征收。(四)税务证明。《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3万美元)相关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5](五)涉及国际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税收往往涉及国际收入的分配,为避免双重征税,我国目前已经和90多个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税收协定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不再自动享受税收协定优惠,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供能证明自己是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实际受益人的相关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才能按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六)与国际避税问题紧密相关。非居民企业税收具有跨国流动性,容易发生国际避税,故非居民企业往往是各国反国际避税监管的重点对象。我国有针对该问题的很多政策法规,比如我国在特别纳税调整、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非居民企业转移定价、关联交易等方面都出台了很多政策来规范该类税务问题,防止国际避税问题的发生,保证税源。[6]

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的框架设计与案例分析

非居民企业在开展业务之前有必要进行适当并且有效的税收筹划。针对非居民企业的特点、面临的纳税环境和影响非居民企业税收的主要因素,结合现行的税收筹划方法,主要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人身份和常设机构、组织形式、所得税、税收优惠和其他税种五个方面进行筹划。本文以太阳公司为例,考察非居民企业税收筹划的成本与收益。太阳公司是A国第四大汽车公司,创立于1952年,该公司是一个跨国汽车公司,产品销往世界多个国家,目前已经在B国和C地区建立有全资子公司。公司总部和实际管理机构设在A国。所以,太阳公司是A国的居民企业。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汽车业务,为了方便,该案例只考虑主营业务。太阳公司在A国有24家汽车制造厂和零部件长,18家仓库。此外还下属有自己的运输公司和很多附属机构。发展到现在,太阳公司已经拥有一支全球化的员工队伍,全球化的股东结构,以及全球化的品牌意识和发展战略。太阳公司的战略大致是:全球化,品牌化,技术创新和领先化,成本集约化。A国属于发达国家,其税制结构以所得税为主。太阳公司面临的企业所得税的实际税率为33%。B地区是一个临海小港,连续多年被国际著名评级机构和组织评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B地区税制属于分类税制,以所得税为主,辅之征收行为税和财产税等,具体有两大类:一类是直接税,包括物业税、利得税、薪俸税;一类是间接税,包括遗产税、印花税等。B地区的利得税税率为16.5%,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税率相比都是相当低的。在本例中,B地区的利得税相当于企业所得税。C国是一个岛国,其汽车制造业十分发达,拥有高素质的技术人群且富于创新。该国实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复合税制,其税负在发达国家中较高,法定所得税率为40%。D国是一个小国,人口少,一向以低税的避税地而著称,居民公司所得税率为7.5-20%。控股公司和离岸公司所得可以免交所得税,只需交纳很少的资本税。D国对股息的预提所得税率为4%。D国的低税政策和严格的保密措施吸引了大量的外国公司来这里投资组建公司。(一)非居民企业纳税人身份和常设机构筹划由于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只承担有限纳税义务,外国企业来中国寻求发展和机遇,就要避免成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这就要求外国企业关注中国对非居民企业的界定:依照外国法律注册成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同时,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比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税负重。因此,非居民企业在此的税收筹划重点在于对纳税人身份和常设机构的筹划。目前常设机构利润归属仍然是一个难题,这为非居民企业提供了合法税收筹划的空间。在我国,非居民企业设立的机构、场所具体包括的类型有: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提供劳务的场所;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同时,我国还规定,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委托单位或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人也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对纳税人身份和常设机构的筹划主要立足点在于避免成为居民纳税人和避免在我国构成常设机构,以及对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进行筹划。1、参照国际税收筹划理论,利用各个国家税负不同和特殊的税收优惠条件,选择具有较低税负的国家和地区注册成立公司,同时注意将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国外。在中国,实际管理机构的判定一般以股东大会的场所、董事会的场所以及行使指挥监督权力的场所等因素来综合判断。非居民企业应将注意股东大会召开地点,董事会办公场所等设在国外。2、避免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注意提供劳务的期限的合理安排。通常,尽量在事前筹划将在中国的劳务时间在任何12个月内缩短至6个月以内。具体情况需参看各个国家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同时,在中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把一些纯属为企业的营业进行准备性或辅活动的场所,不视为在我国所设的常设机构,免予征收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可以通过其在我国实施业务活动的机构的性质进行巧妙的塑造和安排,避免成为我国的常设机构。3、大企业可以利用通过合同分割,利用不同的业务类似的子公司与中国境内的企业签订合同等来进行避免成为我国常设机构的筹划。如果集团已经在我国建立正常纳税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非居民企业可以与这些在中国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活动结合起来,也可避免成为常设机构。4、对于已经在我国判定为常设机构的情况下,则可以采用合理合法的方法进行常设机构的利润归属筹划,通过业务活动流程的设置,费用的扣除和扣除时间,利润的分配转移,税收优惠的使用等方法使归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尽量的少,从而降低税收负担。2008年金融危机后,通过战略考虑,太阳公司的管理层决定在中国开辟市场。通过市场调查,太阳公司发现公司正好有一批为另一国家研制的汽车很适合销往中国市场,这批汽车在另一国市场已经饱和,正好可以在中国将这批汽车处理掉。尽管根据长期的战略规划,太阳公司决定进军中国市场,将会在中国建立分公司或子公司,但由于刚过金融危机,太阳公司并没有资金在中国建立公司,所以公司拟在中国寻找公司代替公司签订合同,并在中国设立汽车展示厅和货物存储仓库。在进行税收筹划时,税务顾问建议不在中国寻找公司签订合同,而是所有合同都在A国签订,这样,根据中国与A国的税收协定,太阳公司此次在中国的销售项目在中国将不构成常设机构,可以为公司节约税收成本。(二)非居民企业组织形式的筹划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公司时,应该在组织形式的选择上进行积极的税收筹划。因为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不同的特点,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收益也将产生差别,从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税收和获利能力。当非居民企业决定采用常设机构形式时,常设机构的建立必然会产生该常设机构与其投资者(及投资的非居民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等问题。由于分公司和子公司在法律地位、经济责任、税收负担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别,所以,非居民企业在投资成立常设机构时就应该进行税收筹划。分公司税收的特点是:缴纳给总公司的利润不必缴纳预提所得税;在中国设立的分公司亏损可抵消总公司利润,减轻税收负担;与总公司资本转移不负担税收;成立方便,成本费用低等。子公司税收的特点是:当中国税率低于非居民企业居住过税率时,子公司累积利润可达到延缓纳税的好处;利润汇回比分公司灵活;更方便和容易享受中国的税收优惠等。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组织形式的不同特点,结合企业自身的需求,进行积极的税收筹划。1、考虑中国与非居民企业居住国之间的税率高低,一般中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选择分公司更有利,这可以使得在中国缴纳的税收在非居民企业居住国得到完全的抵免。反之,选择子公司,这时子公司的利润可累积已取得延缓纳税的税收优势。2、很多国家包括中国在内,政府对外国企业的子公司和分公司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当子公司能享受很多分公司不能享受的税收优惠时,非居民企业则应对此加以筹划。3、利用分支机构亏损和盈利筹划。如果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亏损,往往选择分公司,因为分公司的亏损可以转给母公司,降低非居民企业在母公司的税收负担,子公司则不可以。扭亏为盈后可考虑变更为子公司,因为子公司独立性更高,利润不用立即转移,税收筹划空间更大。2010年,经过长时间的战略考虑,太阳公司的管理层决定在中国开辟一个新的市场,但是在选择建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时却不知如何是好。中国的所得税率25%。根据太阳公司的预测,该分支机构第一年即可获得盈利1000000美元,设立一个分公司在各项成本、费用、税收方面比设立一个子公司节约20000美元。在征求了税务顾问的意见后,公司决定建立子公司。1、建立分公司,根据公司法,该年所得利润1000000美元需要汇回A国,A国总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1000000*33%=330000美元,除去抵免的250000美元,还应补交80000美元。太阳公司实际税负为330000美元。2、若建立子公司,该子公司在中国缴纳所得税250000美元,剩余利润以股息形式汇回,太阳公司作为中国非居民企业只应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建立子公司税负为250000+(1000000-250000)*10%=325000美元。所以,建立子公司更有税收优势,另外,分公司已经取得利润,在同一纳税年度就要将利润汇回,无法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假如子公司将利润用于在投资,该筹划效果更加明显。(三)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据统计,去年我国共征收非居民企业税收1025.89亿元,其中企业所得税占八成以上,达到871.66亿元。可见,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是其最主要的税收负担,这为其进行所得税筹划提供了最直接的激励。同时,我国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起步较晚,尽管近年来不断的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但依然有很多可利用的筹划空间。再者,各个国家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政策有很大差异,这些差异对非居民企业来说也是一种税收筹划的契机。加之非居民企业所得自身具有流动性强,隐蔽性高,灵活性大等优势,使得非居民企业在所得税上的筹划空间很大。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筹划,具体而言,1、尽量享受税收优惠,《实施条例》规定预提所得税仍维持原10%的优惠税率,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仅有股息、租金等间接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在境内不应设机构场所,或取得的间接所得应尽量不与境内机构、场所发生联系,以享受优惠税率。2、对收入和成本进行筹划。可以通过合理方式延缓收入的实现。如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来减少和延缓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负担。利用财产转让地点和财产所有权的合理筹划安排,并结合各个国家间的税收政策差异,实现财产转让所得税的筹划。同时,对财产净值的精细合理评估,也可以起到节税的作用。在非居民企业进行跨国股权转让时,对股权转让价格和成本进行合理安排,也可以实现降低税收负担的目的。3、通过关联交易进行筹划。关联交易的税收筹划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利用预约定价,以降低纳税风险和最终降低税负的目的;对关联交易应进行有利的核算,并提供清晰、完整的资料;在进行国外子公司设置时,既要考虑投资目的国的低税率,也应考虑投资目的国的税率太低所造成的不利处境,若投资目的国的税率低于12.5%,而被投资企业不作利润分配。这可能在我国被特别纳税调整,反而增加成本;企业在进行关联交易税收筹划时,要充分考虑是否违反合理商业目的原则;关联企业间进行合理的转让定价筹划。如:A国甲公司是中国B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从当年盈利中向甲公司支付股息100万美元,中国的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那么中国B公司当年应该缴纳10万美元的预提所得税。为了避免这笔预提所得税,B公司不是直接向甲公司支付股息,而是将一批为甲公司生产的价值为200万美元的零部件以100万美元的低价卖给甲公司,以低价供货来代替支付股息,减少了预提所得税税赋,在进行筹划时应注意营造合理的商业实质。4、利用避税地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最终使整个集团获益。如纳税人要减少预提所得税的缴纳,可以选择一个与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均签订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国家进行中转来实现节税,如在避税地建立中转控股公司或离岸公司来进行集团整体的税收筹划。5、通过纳税方式的选择进行筹划。我国针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有核定征收和据实征收方式。非居民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自身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方式。如果无法取得对企业有利的核定利润率,非居民企业可以比较据实纳税的核算成本与核定征收发生的额外税收成本,选择对企业整体有利的纳税方式。太阳公司采取了转移定价和设立中转公司两种办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一是通过转移定价进行筹划。C国子公司技术水平较高,太阳公司决定让C国子公司为中国新兴市场提供零部件。已知C国子公司以1000万美元的成本生产了一些零部件,利润率为20%左右,计划以12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在中国的子公司,而中国的子公司经过加工过后,预计可以1500万美元的价格销售。太阳公司总部税务顾问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考虑到中国相对国较低的所得税率,建议C国子公司以低于市场价格的1100万美元卖给中国的子公司。这样可以降低集团公司整体的税负水平。公司税收筹划前和税收筹划后的税负分析参看表1和表2。这样,太阳公司通过不同国家地区的税负差别,通过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案,进行税收筹划,为公司节约了税收成本。二是设立中装公司。2011年,中国的子公司已经进入正常的运转,太阳公司的母公司和三个子公司都分别获得1000000美元利润,现三家子公司的所有利润都以股息的形式分配给母公司,为了实现全球税收负担最小化,公司税务顾问在考虑D国的特殊税收政策后,建议在D国建立一个控股公司,先集中各子公司的利润,之后再汇往母公司。为了简化起见,这里忽略预提所得税,并假设所有国家都有税收抵免制度。公司筹划前后的税负分析见表3和表4,通过设立中转控股公司,太阳公司集团的总有效税率降低,为公司降低了税负。(四)非居民企业税收优惠筹划我国截至2011年已与9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重税收协定,与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企业来中国发展可以申请按照其居民国与中国签订的相关税收协定执行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而这些税收协定往往是为避免双重征税和界定国家的利益等,对非居民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这就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提供了税收筹划空间。而且,我国对针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措施很多并未区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这样,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来进行税收筹划。另外,我国属于税率高但税收优惠政策多的国家,特别是对外资企业,外国企业等有很多鼓励性的优惠税收政策,这也为非居民企业提供了税收筹划的空间。在活动前进行事前安排筹划,使企业能够最大限度的合理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省税收成本,同时,非居民企业尤其需要关注居住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1、直接避免成为相关税收的纳税人。如,与一些国家我国的签订税收协定中规定,一些纯属为企业的营业进行准备性或辅活动的场所,不视为在我国所设的常设机构,免予征收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该税收协定避免成为我国所得税纳税人。2、通过合理筹划,减少计税依据。如,我国对企业符合规定的研发支出有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非居民企业常设机构可以利用该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合理筹划安排,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计税依据,降低企业税收负担。3、吃透政策措施,降低税率。如我国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企业所得税率。2010年,B地区和中国子公司利润为均1000000美元,都向母公司支付1000000美元股息。太阳公司发现,B地区与中国签有税收协定,在B地区,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按股息总额的5%征税。而中国与A国的税收协定约定股息所得税率为10%。同时,根据B地区汇往A国的股息预提所得税率为0%。根据该项税收协定,太阳公司的税务顾问提出如下建议:将太阳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子公司的全部股权平价转让给在B地区的子公司,使在中国的子公司成为太阳公司的孙公司。股权转让的所有成本费用为20000美元。而股权转让后中国子公司将利润作为股息转入B地区公司缴纳所得税1000000*5%=50000美元。节省税收成本50000美元,减去股权转让的成本费用20000美元,整个税收筹划为公司节省30000美元。(五)非居民企业其他税种筹划根据我国税法,非居民企业还涉及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纳税义务,只是这些在非居民税收中所占的比例较小,在此只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发生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的筹划进行简单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服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第二十条规定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立经营机构的,以人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没有人的,以发包方、劳务受让方或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所以非居民企业有必要对其在中国发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纳税义务进行筹划。具体而言,1、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筹划,我国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管理已很成熟,同时,我国地域广,环境复杂,税收政策也多而杂,正因为如此,税收筹划的空间也更大。如,在我国,由于增值税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之分,企业可以通过选择进行增值税筹划。该税收筹划思路要求非居民企业对中国相关税法有深入理解。2、通过巧妙的业务活动的安排,来进行税收筹划。如通过分解营业额,改变收入性质,签订第三方合同,纳税时间筹划,劳务发生地的巧妙安排等来降低企业的税负。2011年,太阳公司开发了一种新型轿车,打算向中国市场推广。经过战略部署太阳公司决定由中国的子公司负责该轿车的生产并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推广。推广时间大概为2年。由于该型轿车涉及两项新的世界领先技术,公司决定为购买者提供为期三天的该轿车使用和维护知识的培训。该轿车销售价格为58.5万元/辆,其中包括培训费4.68万元/辆。经过预测,两年可以销售200万辆该型轿车。中国税务顾问了解情况后,根据中国税法对混合销售的相关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所以税务顾问建议太阳公司A国总部派遣培训队伍来华与客户另外签订培训合同。那么培训业务可按3%缴纳营业税。可以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筹划前税负:增值税:[58.5万/(1+17)*17%-40万*17%]*200万=340万元。筹划后税负:增值税:[53.82万/(1+17)*17%-40万*17%]*200万=204万元;营业税:4.68万*3%*200万=28.08万元;总税负:204万+2808万=232.08万元。预计建立该临时机构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包括常设机构所得税和其他费用)为80万元。考虑成本因素后,该税收筹划还可为企业节省107.92万元。总之,太阳公司在利用本论文提出的税收筹划框架进行适当的税收筹划后,为公司节约了税收成本。太阳公司在案例中结合公司的自身情况,通过避免成为中国常设机构,合理选择在中国的公司组织形式,通过转移定价和设立中转公司,合理利用税收协定优惠和中国特殊的税收政策等进行合理有效的税收筹划,实现了降低税负的目的。也说明了本文提出的税收筹划框架具有一定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案例属于假设案例,公司的数据为计算分析方便,纯属假设。案例中的A国原型为德国,B地区原型为中国香港,C国原型为日本,D国原型为新加坡。虽以这些国家为原型,但为了案例分析方便也有一些其它非真实的修饰,所以论文中各个国家只以字母代替。

纳税筹划服务协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转制;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3月9日

一、引言

为了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改善资本市场审计服务,维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发展,财政部、证监会于2012年1月出台了《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财会[2012]2号文件中规定,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所)的组织形式应当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并要求有限公司制形式的证券所于2013年12月31日前达到要求。目前,43家证券所已全部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达到了财会[2012]2号所要求的组织形式。随着转制的完成,证券所合伙人的税负却有所增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高收入者,实行重点监控管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了使税负在特殊普通合伙制下较有限责任公司制不有所增加,应当创造有利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税负环境,需要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此问题的探讨,有助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而且可以避免税务风险,同时保障纳税人和国家的经济利益。本文将结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在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相关建议。

二、税务筹划理论研究

(一)税务筹划国外研究。对于税务筹划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35年的英国税务局长诉温斯大公这件案子,正是因为该件税务案件,导致了学者开始聚焦于税务筹划这一领域。E.A.Srinvas(1989)认为,税务筹划是企业经营中的重要组成部分。IBFD(1988)则把税收筹划定义为能够使纳税人缴纳尽可能少的税收的活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对的解释1-2号―税务筹划》中认为,税务筹划是在一项交易中,对纳税人的纳税计划发表建议的活动。Hurley (1997)认为企业在选择地理位置时,由于各地的税收规则不同,企业也考虑税负的因素。John Doyle(1999)认为,以税后绩效作为依据来激励管理者,可以促使管理者进行税务筹划。

(二)税务筹划国内研究。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起步较晚,所以我国的税务筹划较国外迟,开始于20世纪九十年代。唐腾翔、唐向(1994)认为税务筹划就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的少缴税。刘建青、邓家姝(1997)提出了以时间、逻辑和知识为三维的税务筹划三维结构。张中秀、宋洪祥、张美中(2002)认为,税务筹划不仅仅是指通过使用合法手段缴纳较少的税负,而且也包括通过使用非法手段减少缴纳税费。钟雷(2007)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筹划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宋川(2007)通过大量的案例分析,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筹划提出了建议。杨华(2009)认为企业对于税务筹划的概念比较熟悉,但是对于相关理论还是比较缺乏。雷韵文(2012)认为管理层激励和管理层持股比例与税务筹划的效果成正相关关系。

与西方国家完善的税务筹划理论和成熟的税务筹划方法相比较,我国的税务筹划仍然处于不断探索阶段。我们应当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长处的同时,不断创新税务筹划方法,提高税务筹划的理论水平。随着全球化的深入,我国经济与国际逐渐接轨,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加强,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需求不断增多,使我国的税收筹划迎来新的局面。

(三)税务筹划的原则

1、税务筹划的效益原则。税务筹划的目的是为了使纳税人减少缴纳税费,从总体上促进纳税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而如果税务筹划的成本高于税务筹划获得的效益,那么,纳税人就无需进行税务筹划。因此,税务筹划应当满足效益原则。

2、税务筹划的事前原则。纳税人纳税是发生在相关交易之后的,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为了促使纳税人少缴纳税,纳税人应当在相关交易发生之前就制定纳税计划,进行事前筹划,这样才能起到节税的作用。

3、税务筹划的风险原则。税务筹划也具有风险,因为税务筹划是事前筹划的,所以并不能准确衡量税务筹划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可能导致税务筹划的失败,因此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4、税务筹划的合法原则。税务筹划不同于偷税,税务筹划的前提是合法,是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进行规划,而不是通过触犯法律来偷税、逃税。

(四)税务筹划的操作方法。税务筹划有许多操作方法,常用的方法有延期纳税、抵免、扣除、免税、分劈、减税等。延期纳税就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使纳税人延迟缴纳税款,从而使纳税人获得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抵免是增加税收的抵免额,减少应纳税款的方法。扣除则是增加扣除额,从而减少纳税的情况。免税则是在符合税法的条件下,从事免税活动,免纳税款的方法。分劈技术则是在符合税法的条件下,使纳税人的所得在两个以上的纳税人之间分劈而直接节税的方法。

三、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环境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有两种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制和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股东负有限责任,而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因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会计师事务所重大损失的合伙人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则承担有限责任。因此,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仍然是合伙企业中的一种。根据财政部、证监会颁布的财会[2012]2号要求证券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筹划的环境。会计师事务所主要提供审计、咨询、鉴证等服务,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具有自身的特性,比如属于劳动密集型、具有较强的专业型特点等等。会计师事务所的收入一般是在出具鉴证报告后收到的,而预收款情况较少发生。根据财政部、国税总局的规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实行查账征收。有限责任公司制的会计师事务所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将利润分配给股东时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由此可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应当基于本行业的特点,利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优惠政策,运用财务手段,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税收筹划是一种税法筹划,它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与偷税、逃税具有本质的区别。当然,会计师事务所税收筹划也是一种事前规划,事先进行一定的税务安排,通过对应税项目的时间和金额进行谋划,来实现经济目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税负问题和建议

(一)转制后会计师事务所税负问题。注册会计师行业是知识密集型行业,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成本费用主要耗费在于客户打交道,比如通讯费用、差旅费用、招待费用等等,与一般企业的行业特性不用,而现行税法则不论行业特性如何,均按照相同的标准将费用进行税前扣除,这对于转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利,因此现行税法对特殊普通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利。

1、适用税率有所提高。根据财政部、证监会于2012年1月出台的《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申请条件的通知》(财会[2012]2号),要求证券所在2013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合伙制或特殊的普通合伙制,截至2013年12月31日,43家具有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完成转制,由有限责任公司制变更为特殊普通合伙制。然而,这一转制,却影响了证券所合伙人的税负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它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当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将利润分配给出资人时,出资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而证券所转换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不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组织形式,而是《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一种组织形式。根据税法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是对其征收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虽然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但是由于证券所的业务量较大,业务收入较多,所以证券所的利润也较高,证券所合伙人的所得基本上都达到了最高一级,税率为35%,所以转制后,证券所合伙人的税负有所增加。

2、计税基础增加。不仅适用税率比转制前有所提高,转制后的计税基础也大于转制前的计税基础。原来有限责任公司制时,会计师事务所的利润是扣除了出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后,按25%的税率计缴企业所得税的,出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缴个人所得税,而且出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占比较低,总体来说,个税税率不高。但是,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后,证券所合伙人的计税基础为原先的计税基础和合伙人工资、薪金之和,计税基础大于有限责任公司制时的计税基础。

3、延迟缴纳个税的条件不具备。转制前,有限责任公司制时,出资人在没有分配利润的情况下,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出资人可以通过不分配利润来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转制后,按照税法规定,合伙企业无论是否将利润分配给合伙人,都需要按相应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使合伙人无法再享受原先延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好处。

因此,总体上来看,转制后的特殊普通合伙制合伙人的税负要重于转制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制的出资人的税负,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尽可能减少纳税,从而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筹划建议

1、授薪合伙人应合理选择纳税期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年4月30日前,上市公司需要披露上一年度的财务报告,因此在4月30日前,证券所的审计业务任务繁多,是一年度的忙季,而其他时候相比较业务比较少,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有忙季和淡季之分,业务收入也不均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可以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征收。这对于证券所的授薪合伙人非常重要,通过采用年薪制,授薪合伙人可以利用该项政策,使收入均衡化,降低纳税级次,从而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

2、拆借资金。当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量增加,规模扩大时,就需要招聘员工、扩大办公场所,而无论是招聘员工,还是购置或租赁写字楼,都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的来源是来源于合伙人还是借入资金,就需要适当筹划。根据税法规定,借入资金的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向其他非金融机构拆借资金,通过相互协商,确定利率,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当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多列利息,从而减少应纳税额,减少应当缴纳的税费。通过拆借资金,增加利息支出,减少会计师事务所的利润,从而减少所得税的缴纳。

3、将资本性支出转化为费用性支出。将资本性支出转化为费用性支出时,可以提前列支,不用逐期摊销,这样就可以增加费用,减少利润。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在购买相关资产时,可以一次付款变为多次付款,从而分次取得相关发票等凭据,从而将资本性支出转化为费用性支出,提前列支,减少应纳税额,当然这个前提离不开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

4、增加福利性待遇。证券所可以增加对合伙人的福利性待遇,从而达到合伙人的消费需求,比如,事务所可以为合伙人提供专车等,当然这个前提是将合伙人的生活与工作之间的费用能够清晰的划分,这样既不损害合伙人的消费待遇,又能降低合伙人利润分配额,从而降低税率级次。

五、结论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的基本义务,但是纳税人也可以在税收法律法规允许的全部情况下,提前安排纳税计划,运用纳税人应有的权利,减轻自身的税收负担,从而达到不多交也不少交的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有利于会计师事务所的做强做大,但是由有限责任公司制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两种组织形式的不同,导致两者所适用的税收法律的不同,所面临的纳税条件的变化。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税务筹划的研究状况,并阐明了税务筹划应当遵循的原则。其次,本文介绍了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业特性和环境。再次,本文说明了转制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的税务问题,并提出了四个相关建议。税收筹划是纳税人的权利,但是需要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去筹划和谋划。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必然会给该行业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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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钟雷.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方法探讨[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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