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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一、案管监管案件实体质量之必要性

(一)原有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弊端

检察机关原有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主要有:一是检委会。检委会是检察业务决策机构,检委会组成人员的业务能力以及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可以保证审议案件的质量。检委会控制案件质量的范围是由办案部门提起审议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按法定程序和规定由检委会决定的案件,因此监督案件范围有限,且基本是以被动方式开展工作。二是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北京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对全市检察机关每年办结的案件进行事后考核,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类。该考评体系分为系统自动考核、承办人自评考核、部门考核、本院考核、市院考核、市院检委会考核几个阶段,目前本院考核工作由案管完成。该体系的主要缺点是仅能对案件进行事后评价,不能对案件办理过程进行事中的监督控制,考评案件的范围也有一定的局限。三是不同业务部门的内部监督制约。例如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案件线索来源由控申部门管理,案件的侦查、批捕、公诉由三个部门负责,这本身就是对案件质量的内部监督制约,但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盲区,只有进入后一个环节的案件,才能由下一个部门把关,对于未能进入下一个环节的案件则存在监督盲点,而且这种把关更多针对前一个环节的实体问题而非程序问题。四是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创新的外部监督工作机制,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出现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拟撤销案件、拟不的情况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缺点是监督案件范围有限,仅限于自侦案件的几种情形,人民监督员的意见是否采纳由检察机关决定。五是办案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层级审批案件工作机制。对于承办人办理的案件涉及的重要程序问题和实体处理,要经过办案部门负责人、主管检察长层层审批,这本身也是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内部监督工作机制。

检察机关原有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种种不足之处,或体现为案件管理范围小,或体现为案件管理内容窄,或体现管理程序的被动性、随机性和滞后性,或体现为案件管理主体与案件办理主体的同一性从而发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弊端。从另外一个角度而言,诉讼监督工作应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中,公安、法院执法办案过程法律规定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而检察机关自身的侦查、批捕、公诉环节也都是诉讼的一个过程,对这些环节也都需要监督,而在这些环节结束流转的案件,如自侦部门初查结案(不立案)、立案后撤案、公诉撤案、侦查监督处不批捕、民行处不支持基层院抗诉等案件,对于没有经过检委会决定程序而由部门和主管检察长作出最终决定的,仅由办案部门进行自我监督和管理,显然存在较大弊端。案管作为检察机关独立于办案部门的机构,对案件监督、管理的职能定位决定由其对以上这些案件实体质量和程序质量进行全面监管是适当的,也是非常必要的。

(二)强化案件实体质量之监管是案管职能应有之意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十二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指出要强化法律监督,强化自身监督,要建立适应检察工作特点的执法管理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体系。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正是检察机关加强自身监督、促进执法规范化、增强执法公信力而采取的重要措施。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首要的和最基本的职能,案件质量是检察工作的生命线,是公正廉洁执法的直接反映,是检察机关执法公信力的载体,只有保证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才能切实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检察权的核心价值追求是公平和效率,而能不能做到关键在于办案质量能否得到保障,而保障办案质量有赖于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案件质量的含义内涵丰富,不仅指实体质量,包括定罪和量刑等方面,也指程序质量,包括效率和程序规范等内容。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内部案件监督管理工作一直是检察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特别是对案件实体质量监督管理。虽然近些年来,各级检察机关对案件质量管理提出了许多原则性要求,也相继进行了一些改革探索。但总体而言,案件质量管理工作宏观规定的多,程序性管理的多,事后考核总结的多,突击性检查进行的多,事务性工作涉及的多,而对案件实体质量管理的少,具体案件涉及的少,事前事中监督的少,案件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少,具体办案环节管理的少。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加强自身建设,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办案质量和效率。案件管理机制改革是检察机关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实现对案件实体质量和程序质量的全面管理是案管职能应有之意。

二、案管对案件实体质量监管应坚持的原则

案管要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实现对案件的全面管理,其必须要解决好案件办理和案件管理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案管部门与办案部门之间的关系,因此,案管对案件质量进行全面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协调原则

案管对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设定要与现行办案模式相协调,是在不根本改变现有办案模式并充分发挥其优势的前提下,嵌入案管质量管理环节,对办案过程中存在的质量风险点进行监督管理。因此案管对案件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流程必须与现有办案流程相衔接和配套,如要与主管检察长审批案件制度、检委会讨论案件制度、专家咨询委员会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相协调配合,做到工作不重复,程序不矛盾,做到帮忙而不添乱。

(二)补充原则

案管对案件质量管理工作目标和任务的设定要遵循补充原则,是对原有内部监督机制工作盲区的拾漏补遗,而不是重复劳动,坚持补充原则也是为了将有限的人力集中到确实需要加强案件质量监督的风险控制点上。因此,对于经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不需再设置风险点进行管理;对于经过不同办案部门层层把关到法院,经过法院外部监督并得到法院判决认可的案件,不设置实体风险点进行管理。

(三)发展原则

案管机构是新设立的内部机构,其对案件质量管理的具体工作内容和程序需要在发展中不断的总结完善。现阶段的工作属于初期摸索阶段,因此所设置的案件质量监管点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首先,在工作的量上,案件监管点的数量可以增加。我们可以待案管工作机制比较成熟以后,增加案件质量监管点,以更全面、更系统的控制案件质量;其次,可以创新案管工作方式,将案管内部监督作用进一步发展和延伸,对在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共性问题以及机制性问题,发挥对外法律监督作用,提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

(四)监管而非办理原则

案管机构是检察机关内部不同于办案部门的专司案件管理的专门机构,在检察长和检委会统一领导下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是辅助检察长和检委会监督管理全院案件的具体部门,其只有案件管理权,而没有案件办理权,对案件实体处理只有建议权,没有决策权。在案件质量管理过程中,如果案管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与办案部门不同,可以将有关问题提交检察长或经检察长批准提请检委会讨论决定。

三、案管对案件实体质量监管之方式

(一)风险案件之个案管理

1.管理范围。案管机构对风险案件之个案管理,包括对没有经过检委会决定程序而由部门和主管检察长做出最终决定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案件进行事中、事后审查,如自侦初查不立案案件、立案后撤案案件、不批捕案件、公诉部门建议侦查机关撤案案件、撤回案件、不案件等;也包括对进入法院审判环节但是法院判决否定了检察机关决定的案件进行事后审查,如法院判决无罪案件、法院改变定性案件、法院量刑与检察机关存在较大争议案件等;还包括随机抽查的案件、领导交办案件和案件质量考核为低质量的案件等。

2.管理程序。个案案管通过参与这些具体案件的审查来实现对案件实体质量的监管,其具体的审查程序是:首先是业务处室将待审查案件相关材料报送案管立案,案管根据案件性质采用事中审查或事后备案审查的方式,并确定审查时限。审查后,由案管向办案部门出具书面的审查意见,如果案管的意见与办案部门主管检察长意见不同,先要进行沟通协商,协商后意见一致的,按主管检察长审批程序进行;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案管或办案部门均可以直接提请检察长作最后决定或经检察长批准提请检委会作最后决定。对于事中审查的案件,案管的审查程序嵌入原有办案程序中,成为办理此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以加强事中对这类案件质量的控制。对于事后备案审查的案件,案管的审查程序在原办案程序结束后进行,成为办理此类案件必经的后续程序,如果案管经过审查发现案件错误,则启动上述纠错程序,发挥事后监督的作用。

(二)个案之案件质量考核

案管依托案件质量考核系统对各业务部门办结的每一起案件进行质量考核,确定A、B、C、D等级,并对考核为CD等级的低质量案件逐案进行审查,进行分析,查找原因,提出解决对策,服务部门办案,每月向院级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通报各业务部门案件质量等级情况和考核超期情况,督促各业务部门重视,对被考核为C、D等级低质量案件通报审查结论。

(三)宏观管理

案管每月对各业务部门案件办理和诉讼监督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对办案过程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案管还通过开展业务考评分析、案件运行态势分析、类案分析、情况汇总等业务综合分析工作,宏观把握全院案件质量,使检察长和检委会及时、全面、客观、动态地掌握全院各项检察业务运行情况,发挥案管参谋服务职能,服务领导决策,提高检察长和检委会对检察业务工作统筹管理、科学研判和正确决策能力。

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 案件质量考评 功能 体系

一、当前案件质量考评存在的不足

(一)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

一直以来检察机关对案件的管理考核和评价侧重于行政化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主诉检察官的具体管理,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来实现。这种管理形式造成案件多头管理,监督效果不明显,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制约,着重于对个案的管理与评价,忽视了横向制约,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管理体系。

(二)评价重结果轻程序

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更注重线性管理、层级管理的权威性,管理的质量和力度取决于管理者个人的素质和重视程度,随意性大,在实践中表现为着重于结果准确性的认定,而忽略了对办案过程的监督和案件整体质量的评价,导致对案件程序管理的缺失,在执法办案中容易出现执法程序不规范、重实体轻程序等问题,影响案件的整体质量,影响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水平。

(三)评价标准不科学

当前的检察业务考评更注重指标的数字化,强调硬指标,但在实际的检察工作中有许多是无法用数字来量化的工作,这在客观上容易造成只注重工作数量的完成,而忽视办案的社会效果。同时管理指标不够细化,案件诉讼是个动态的过程,初查、立案、侦查终结、起诉、判决等不同阶段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程度、办案时效等要求不同,对案件质量和办案工作的评判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当前的考评只注重于对案件最后结果的考评而忽略了对诉讼过程各个环节的监督。

二、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功能的设定

案件质量考评体系是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案件质量考评应当覆盖检察机关的所有业务部门和每一个办案环节,对检察业务的监督既有事后的也有事中的,是一种全方位的、立体的监督。因此,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评估功能

通过设定明确的评价标准,直接对个案、类案以及检察机关办理的整体案件质量进行评价,促进案件质量的提高。

(二)监督功能

通过确立规范的办案流程、执法标准等对执法过程和办案质量提出明确的要求进行规范,通过对案件流程的全程动态监督,及时获取案件办理信息,实现对案件全方位的直接监督,全面掌握本院的案件情况。

(三)规范功能

检验、评判检察业务工作规范化程度和水平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进行检察业务工作考评,通过考评,可以看出既定程序和要求具体的执行情况,可以发现规范化建设中尚需解决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规范化建水平。

(四)导向功能

考核评价体系确立后,各部门以考核为导向,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层层分解质量责任,确保案件质量,提高了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的自觉性,杜绝了办案人员行为的随意性,一方面提高了个案质量,同时也促进了整体工作水平的提高。

三、案件质量考评体系的构建

案件质量考评体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遵循检察工作规律,以案件管理部门为依托,引进先进的现代管理经验,全面实施对案件的全程监控、问题预警和结果评价的考核评价系统。

(一)组织形式

在案件管理部门的组织协调下,设立案件质量考评领导小组,由检察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各业务部门及案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对案件质量考评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和指导;案件质量评查人员由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及其业务骨干担任,负责对全院办理的各类案件质量进行检查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考评标准

考评标准在整个质量考评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它的设定直接影响着考评工作的综合效果,考评的内容应该覆盖办案工作的整个过程,具体可分为案件质量标准、办案行为标准、案件责任标准等。

案件质量标准包括三个方面:执行实体法的标准,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收集及审查、法律的适用等,还应体现不同诉讼阶段的特点和要求。执行程序法的标准,包括遵守办案过程中的各种程序如每个诉讼阶段办案时限的规定等。司法文书标准,包括法律文书、卷宗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等。

办案行为标准包括,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直接立案侦查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刑事申诉赔偿案件具体细化办案规程要求的,明确受理范围、审查方式、结案标准、结案方式、法律文书、备案审查制度等。

案件责任标准包括,根据具体办案岗位明确的人员权限,并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方法、幅度等作出统一明确规定。

(三)考评体系

为保证考评工作的有章可循,应制定出《检察机关办案工作流程》,《检察机关案件质量标准》,《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办法》,《检察机关错案、严重瑕疵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检察机关业务工作考评办法》等配套文件,形成一整套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全面规范办案工作的业务流程和各类案件质量标准,从明确执法要求、统一执法标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等角度,共同构成完整的办案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案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促进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

案件质量考评体系应以规范执法程序为前提,以提升案件质量为核心,以案件运行分析评价为基础,以检察业务考核激励为导向,通过构建案件管理监督机制、案件审查督查机制、案件运行分析评价机制、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等四大机制,加大对执法办案活动的横向监督制约,强化对检察业务工作的统筹管理指挥,实现“源头控制执法活动、全程管理办案程序、动态监督办案质量、案后评查办案效果、综合考评业务绩效”等工作目标。

——构建案件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对执法办案过程的全程管理。通过统一审查受理和分配各类案件,审查开具、备案管理法律文书、对涉案款物工作的监督等手段,实现对案件的入口与出口监管,同步监督办案环节和诉讼程序,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规违法行为,促进执法办案活动依法规范进行。

——构建案件审查督查机制,加强对重点案件质量的审查监督。通过对提出异议的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等案件,检察长批示交办、督办案件进行审查、督查、评查,促进提高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

——构建案件分析评价机制,加强对检察业务运行情况的综合分析。运用对检察业务运行情况定期统计分析,执法办案活动专项检查等手段,及时分析评价办案质量、效率和执法规范化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对策,服务于领导决策。

——构建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加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考核评价。案件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检察业务综合考评工作,对本院及下级检察院执法办案质量和业务开展状况进行考核评价,有效运用考评结果,开展检察业务工作指导。

构建并确保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查督查、案件运行分析评价、检察业务考评等四大机制的有效顺畅运行,是实现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目标的基础和保障。四大机制是一个有机整体,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以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统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为目标,共同形成案件质量考评的有效运行体系。

(四)考评方式

案件质量考评采取个人自评和综合考评相结合的形式。

个人自评是指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承办人在案件办结时对所办案件的质量进行自我评定。

综合考评是指案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个案进行核查,结合跟踪监控掌握的情况,依据案件质量标准对案件质量和干警执法过程中的行为表现进行评定,并将考评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

(五)反馈机制

有效的反馈机制是考评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环节,可以增强考评体系的有效性、连贯性,应该包括内、外部评议整改两方面内容。

1.内部评议整改。在案件的质量考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抽查,写出案件质量评析报告后,组织业务部门人员召开办案质量评析会,对办结案件进行评议,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总结出经验,举一反三,不断提高案件质量。

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监理 检查 考核 评价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对基础设施的投资越来越大,工程监理工作在整个建设管理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被各级领导重视。

一、社会监理工作规范化、标准经、程序化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控制工期和工程费用,提高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交通部在1995年下发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面对当前监理单位越来越多,监理水平参差不齐,对监理工作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程序化管理,变得十分必要。

二、大型项目监理管理工作的特点

现在大型项目的投资巨大,工程内容复杂多样,施工界面多,技术含量高,工期要求严,社会影响大。对工程的质量、投资、进度、合同执行实施控制的监理工作也就变成了一个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所涉及的范围大(专业多),地域广(施工地点分布在几个县市,甚至跨省),相互协调多(施工单位多)。只有对监理工作进行科学、严密、有效的管理,才能达到好的监理效果。

三、对监理工作评价量化范标的提出

监理工作应该严格按施工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但对监理单位的工作效果很难进行评价。对监理规范的具体内容进行量化,赋予分量,通过评分的办法对监理工作进行评价,取得了一定的效果。现就厦门海沧大桥的一些具体做法介绍如下:

1.工程概况和监理组织机构

厦门海沧大桥总投资为人民币28.79亿元,全桥主线长5927m,其中东航道主桥为230+ 648+ 230m三跨连续钢箱梁悬索桥,在世界同类型悬索桥中排名第二。施工工期自1996年12月18日至1999年9月30日,被列为国家重点工程。于 1999年12月31日建成通车。厦门海沧大桥为工程施工全过程监理,监理机构按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和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二级管理机构设置。由于监理工作涉及面广(包括锚旋,塔柱,悬索桥上部钢结构安装,外协件加工、制造完随宝顺、路面,交通工程等),共分六个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各驻地办公分别同业主、总监办签定监理技术服务合同。为了加强施工全过程监理工作的管理,由总监办制订监理工作检查、考核与评价办法对各驻地办进行指导与管理。

2.考核方法

采用月度自检,季度考核评分,年终总结,工程完工后进行一次总体评价的形式,具体步骤如下:

(l)每月末由驻地办自评,填报"监理工作检查、考核、评分表"(自检评分)。

(2)总监办不定期到驻地办现场检查,并根据各驻地办的工作情况及自评结果,每季度进行一次综合考核,填写"监理工作检查、考核、评分表"(考核评分),并将其连同"监理检查、考核、评分意见征询表"发至业主、监督、设计、施工等单位,根据反馈的信息调整和改进监理工作。

(3)年终以季度评分表为基础,对各驻地办进行考评,并根据考评结果列出名次,通报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发送给各驻地办的原单位。

(4)工程完工后,以每年年终的评分表为基础,对各驻地办进行总体评价,向各有关单位发出简报,并写出各驻地监理单位的项目监理工作鉴定。

3.检查、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l)检查、考核内容

考核采用积分方法。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进行:

a.组织机构、人员配备及管理制度方面

(a)机构是否健全,分工是否明确;主要领导是否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相符,到位情况;内部团结情况;是否能对下属进行有效管理。

(b)主要监理人员是否具有监理资格;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够胜任所担任的岗位的正常工作。

(c)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业主、总监办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及工作制度;有无违反纪律对工作造成影响及玩忽职守的情况;有元对上级规定或通知、指令不执行的情况。

(d)有无相互推倭、拖延或待办不办的情况。

b.监理业务方面包括:质量、进度、投资、合同、管理

(a)质量

①测量工作:是否有完整的测量方案;是否对承包人的控制测量和施工放样测量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是否对关键部位进行监控测量复核(检测手段齐备,检测频率符合技术规范要求),效果如何。

②材料、试验工作:是否对承包人的试验工作进行了有效管理;督促检查承包人健全自检系统;是否对材料或商品构件试验进行现场调查,按规定独立抽检;验证试验、标准试验、工艺试验、验收试验是否准确及时。

③监理程序是否严格执行;对承包人的施工方案的审查是否准确,或及时提出意见;是否因此影响总监办对该方案的审查;是否起到预先指导的作用。

④旁站检查工作是否到位;现场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对关键部位的监理是否及时准确;能够预先发现问题,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重大问题是否及时汇报。

⑤工序检验认可:是否对承包人完成自检合格的各道工序进行及时的验收签证认可。

③工程问题处理:是否接监理程序对施工质量问题或事故进行及时处理并上报。

①质量评价:各种质量检测指标合格;外观良好;未出现质量问题和事故;未产生质量缺陷;尽量避免返工现象。

(b)进度

①能否按时上报进度统计报表。

②对承包人上报的年、季、月、旬计划的审批是否准确,检查和调整是否及时。

③是否经常深入工地,了解承包人的工、料、机的投入情况;对计划超前或滞后提出分析意见;对进度滞后的工程是否采取了措施。

(c)投资

①是否按时审核上报计量支付报表。

②对各种质量检验报告单、中间交工证书、中间计量表是否及时准确签认,有无漏签、错签;对承包人上报的资料的审核是否准确;对计量支付的理解是否透彻,计量方法、原则掌握严格、正确。

③工程变更处理情况:是否按合同及规定的程序对发生的变更问题及时处理;能否对承包人上报的费用、工程数量计算提出审核意见;对有争议的变更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

④延期索赔处理情况:是否按合同及延期索赔程序执行;对事件能及时作出反应并上报,采取应急措施,减少损失;客观、完整地做好现场情况记录;签认各种记录、报表,提出调查、初审意见。

⑤计日工使用情况:按程序处理,如实记录,正确签认。

(d)合同

①对合同文件的学习、掌握情况;协调处理合同纠纷、界面问题。

②协助承包人对各种保险的办理与理赔情况。

③分包工程的审查、报批及管理情况。

(e)管理

①各驻地办制订和补充的监理细则、规程、分项工程监理方案等内容及执行情况。

②内部学习及对承包人的业务培训;对监理工作或工程管理的合理化建议等。

C.监理资料、表格规范化方面

(a)监理文件传递是否按程序执行,有无错漏。

(b)资料是否完整、统一、规范。

(c)根据监理规范和工作程序要求,对特殊部位的质量检验表有无补充。

(d)签认是否及时,有无迟签或误签。

d.对上次检查、考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的改正情况

监理工作检查、考核、评分见表1。

优秀:评分在85分以上,且监理业务评分在60分以上。

称职:评分在70~85分之间,且监理业务评分在50分以上。

不称职:评分在70分以下,或监理业务评分在50分以下。

4.考核效果及经验

经过两年多的实践,保证了监理工作顺利实施,得到了业主、承包方的认可。同时在各个驻地办之间形成互相学习、竞争的良好风气。

四、结语

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广泛宣传政策法规,营造监督检查工作良好氛围

加强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是有效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基础。今年,《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三个重要文件的出台,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编办以学习贯彻三个文件为契机,深入开展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一是各级领导带头学习,形成了领导重视支持机构编制管理的共识。市委书记胡伯俊同志学习三个文件后,对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作了重要批示。市委常委会议认真学习了三个文件精神,印发了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纪要指出:“必须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委常委会成员要一如既往地支持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编委会议认真学习三个文件并研究了全市学习贯彻的具体意见,就学习贯彻三个文件精神以市编委的名义下发了文件,对监督检查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各区县党委政府和编委都组织了学习,并且把学习三个文件列入了中心学习组的学习内容,区县编办主任作了专题辅导发言。为搞好学习宣传活动,市区县政府还安排了专项经费。二是编制部门主动学习,增强了编制工作者自觉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识。市编办召开区县编办主任会议专题学习了三个文件,并就编制部门的干部学习贯彻三个文件提出了具体要求。市编办机关组织干部原原本本地学习了原文,要求干部反复学习,认真领会和掌握文件精神,并把学习三个文件的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县编办采取了集体学习、专题研讨、知识竞赛、考试考核等多种形式组织机关干部学习。通过学习,全市编制部门的干部进一步掌握了机构编制管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机构编制部门的职责,进一步增强了自己肩负的重大责任。三是切实加强干部培训,提高了广大干部对严格机构编制管理的认识。针对部分干部对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不够了解,对严格机构编制管理认识不高的现状,狠抓了机构编制政策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8月份,市编办举办了市直机关学习机构编制政策法规骨干培训班,组织市直副处级以上单位200多名从事机构编制工作的干部参加了培训,市编办主任作了专题辅导。要求参加培训的骨干回到单位后搞好本单位干部的学习辅导。四是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增加了群众了解机构编制工作和参与监督机构编制管理的热情。利用报刊、电视、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三个文件精神,并采取印发学习资料、办宣传窗、张贴标语等方式进行大力宣传,让全社会了解机构编制工作,让广大群众参与监督机构编制管理。通过学习宣传,全市上下对机构编制管理的认识进一步提高,为监督检查工作营造了良好氛围。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构建监督检查工作网络体系

为使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编办着力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机构,充实监督检查工作队伍,全面构建监督检查工作网络。一是组建机构,充实力量,加强编制系统监督检查队伍建设。今年,市编办在人员编制十分紧张的情况下,单独设立了监督检查科。将监督检查职能从综合科划入监督检查科,并明确了监督检查科的六项具体职责,即研究拟定全市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政策和规定,制定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有关制度;监督检查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对全市机构编制系统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受理“*”举报电话举报事项,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问题;组织实施全市机构编制管理考核评估工作;负责机关来信来访工作。调剂安排了一名熟悉机构编制业务、工作能力强的干部担任监督检查科科长,专门负责抓监督检查工作。各区县编办也明确了监督检查工作的职能,配备了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二是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建立协调配合机制。机构编制监督检查涉及的部门较多,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为充分发挥部门监督的作用,建立了由组织、人事、监察、编制、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职责,各部门明确了相关责任人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碰头部门监督情况,共同研究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为打破以往临时检查临时凑人的做法,桑植县由县编委办牵头,从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局、县财政局抽调专门人员,成立了人员固定的联合检查组,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县直机关和乡镇检查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建立了监督检查工作的联动机制。三是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发挥社会力量监督机构编制管理的作用。8月份,市编办设立了“*”举报电话,并将举报电话号码通过文件和有关媒体向全社会进行了公布,把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四是拓宽监督渠道,扩大信息来源,建立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员队伍。从市区县两级部分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从事过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老同志中,聘请了20名机构编制管理监督员,明确了监督职责,监督员对市区县两级的机构编制管理进行监督,将监督管理的有关信息直接反馈到市编办,加强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信息网络。

三、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建立监督检查工作长效机制

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必须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今年来,*编办主要建立和完善了五项制度。一是建立了举报受理制度。市编办制订了《“*”举报电话受理工作暂行规定》,对受理的机构、受理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受理办理程序、受理人和承办单位纪律责任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举报电话开通后,对接到的举报电话,均按规定进行了受理和办理。二是修订完善了来信来访处理制度。我们规定了来信来访接待原则,推行了来信来访首问责任制,完善了来信来访处理程序等,按照制度规定,认真及时地处理了来信来访。5月份,桑植县公路管理站部分职工到省编办和市编办上访,反映该单位违反机构设置和登记管理的规定。*编办迅速组建了专门的调查小组,由市编办和市登记局领导带队,深入到桑植县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调查小组认为没有违反机构设置和登记管理的规定,对上访人员进行了耐心细致地解释工作,妥善处理了这次,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省编办作了回复。今年,*编办还认真办理了5件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提案、议案和市政府批转的件。三是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制度。三个文件下发后,*编办根据文件精神,总结近两年考核工作的经验,对原有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制订了《*市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考核和评估暂行办法》。考核评估采取百分制计分办法,并对考核评估的组织、考核评估的对象、考核评估的时间、考核评估的内容、考核评估的标准、考核评估工作的程序、考核评估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考核评估结果的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桑植县今年也出台了《桑植县乡镇和县直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考核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党政一把手政绩考核内容。四是完善了机构编制统计和报告制度。*编办认真执行年度统计报告制度,按照上级编制部门的要求搞好年度统计报告,将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向市编委专题报告,提出监督管理的意见建议,供编委领导决策参考。为了及时掌握情况,该办还实行了季度统计报告制度,区县编办和市直单位每季度向市编办报告一次数据及情况,市编办每季度核准一次数据,分析一次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处理措施。五是不断探索机构编制实名管理制度。实名管理是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自2001年以来,*编办就实行了实名管理制度。今年,他们进一步完善实名管理制度,按照实用和便于监管的原则,提出了《机构编制管理证》内容调整方案,改进了人员编制使用登记的操作程序,完善了有关手续,作好了实名管理电子化的有关准备工作,并正在修订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

工程监理考核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干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与切实改进党的作风密切相关。近年来,在干部选拔任用环节,民主推荐、民意测评、公推公选、竞争上岗、任前公示等制度已成常态,成为把好干部入口关的有效手段。但一桩桩被曝光的贪腐官员落马案件却又给干部管理工作提出警示:重选拔任用、轻监督管理的问题非常突出。党的十在对干部选拔任用作出战略部署的同时,着重强调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从“选”和“管”两个关键环节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

今年上半年,中组部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一批县(市)开展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试点,我省的宜宾市兴文县和绵阳市三台县被确定为本次工作的试点县。就实践而言,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是一项经常而又细致的工作,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开展得好,可以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反之,则可能使监管流于形式。在从4月到8月短短四个月的时间里,兴文县和三台县各自制定了不同的方案,从不同角度突出监管重点,使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兴文县的工作主要围绕三个方面展开,相继出台了《兴文县科局级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四维”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兴文县领导干部谈心谈话办法(试行)》《兴文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办法(试行)》,其中“四维”考核办法的实施,在全县科局级领导干部中引起了强烈反响。为使考核顺利开展,兴文县成立了专门的考核组。为保证考核尽可能客观公正,不仅着力细化优化考核办法,在小环节的设置上也颇下功夫。在考核组进驻被考核单位时,就向被考核单位职工发放“四维”考核监督表,使考核全程处于监督之中。在搜集反馈意见过程中,改变过去测评会现场回收表格的方式,在每个单位设置专门的信报箱,测评人员可在自己认为合适的时候投递意见表。由于考核组人员中有的本身也是被考核者,考核中采用交叉考核、回避的方式,以利于评价者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依据“四维”考核中掌握到的情况,兴文县在全县科局级干部中实施谈心谈话制度,对不同对象分别采取沟通谈话、激励谈话、专题谈话、询问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做到干部有思想波动必谈,有职务变动必谈,有困难矛盾必谈,有不良反映必谈,组织有特别要求必谈,通过谈话来了解和监督干部日常的思想和工作动态。

三台县对干部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也充分重视,设立了专门的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网,以构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3D”网络为着力点,对干部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管。“3D”监管网络即开展领导干部岗位风险排查及防控体系建设,通过对领导干部岗位风险排查评估,确定领导干部岗位风险级别,找准“监督点”,强化干部“正面”监管;开展领导干部日常管理监督进社区、进家庭活动,通过在领导干部居住地社区设置公开栏、信箱、接待室,开展“双报到三承诺”活动,实行“五星”评价管理,强化干部“侧面”监管;开展领导干部德的反向测评,全面掌握领导干部德的综合表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强化干部“背面”监管。

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事后查处不同,干部日常管理监督着重于事前的防范,因此,各地都特别注意制度的建立,通过完备的制度来约束干部的行为。其中,用考核的办法来监管,使考核结果与干部的任免、奖惩等直接挂钩,大大提高了监管的实效。注重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干部德的监督等也日渐成为干部监管工作的重点,干部日常管理监督“链条”正越来越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