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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十二五”时期 CEM联合出口管理模式 传统外贸经营模式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市场化得深入,CEM联合出口管理模式作为新的外贸经营模式应运而生。它是与传统的外贸经营模式既有相似的地方,又有不同。
1.CEM联合出口管理模式的概况
CEM全称Combination Export Managers,“Combination export managers are in the business of purchasing goods from a number of companies and then combining those goods to either meet existing orders or to place on the export market.”(Cooper, Cary L.1998) 联合出口管理是指在一家或多家公司采购货物并整合货物满足现有订单或投放到国外市场。这种经营模式在我国可以形成一种整合商务、旅游、咨询、物流等多种服务贸易的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是传统外贸经营模式中佣金采购模式的一种衍生,在我国,浙江和广东地区采用这种模式的企业较多,较典型的出现在义乌。义乌模式基本是模仿迪拜模式发展起来的。义乌依托强大的批发市场为国外采购商服务,在当地形成了强大的服务市场。义乌本地一些商人专业为国外采购商服务,采购商每个订单的采购可能涉及十几甚至几十个摊位,在这种情况下,由本地商来协助收货,仓储,代办出口等显得方便又必要。为了对应该市场发展,义乌政府也有很多配套政策,比如外汇接受相对别的城市容易一些,报关出口手续相对简单一些等。
2.CEM联合出口管理模式与传统经营模式的相同之处
2.1 涵盖对外贸易各个流程
与其它的外贸经营模式类似,CEM模式的基本流程涵盖了外贸出口的各项经营活动,涉及询盘、报价、签订合同、订货、付款、商检、报关、装船、提单、交单、结汇等。其特色在于,它是一种整合碎片需求的商业模式。采用CEM模式的企业针对分散的小订单客户,负责接待客户在国内的商旅,并提供客户所需的产品和行业信息,带领客户在国内找到相应的供应商订立合同,客户回国以后,CEM企业负责将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小批量的产品整合货运并出口报关。
2.2同属佣金盈利模式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外贸领域的佣金是指在国际贸易当中,人或经纪人为委托人服务而收取的报酬,或者是中间商、商在介绍交易成交后而取得的收入。我国的外贸专业公司,在国内企业进出口业务时,通常由双方签订协议规定佣金比率,而对外报价时,佣金率不明示在价格中,这种佣金称之为"暗佣"。如果在价格条款中,明确表示佣金多少,称为"明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主要出现在我国出口企业向国外中间商的报价中。CEM模式与一般的出口模式类似,采用佣金的盈利模式,而且以明佣为主。
2.3 同属服务性质
在我国,外贸法第12条中提到“所谓外贸制是指由我国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国内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或个人与外商签订进出口合同 ,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而由受托人直接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受合同权利的一种制度。”(吴岚,2007)CEM模式同属于的范畴,只是,的委托人不是国内的公司、企业、或个人,而是外商。这种模式的性质的一样的,只是对象变换了。因此,在我国,CEM适用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3.CEM联合出口管理模式与传统外贸经营模式的不同之处
3.1CEM与生产型出口模式的不同
生产型出口模式是指企业本身是生产企业(Manufacture),其产品自营出口,即以加工工业为重心的产供销一体化的形式。根据出口企业在国际贸易产业链条中的地位不同分为两类企业:出口服务型企业和出口生产型企业,出口生产型企业处于外贸体系的上游环节,其发展水平将直接影响我国外贸出口的好坏。随着我国外贸体制由传统的审批制过渡到登记备案制,大量的企业甚至个人涌入外贸领域,生产型企业不再委托专业外贸公司进出口,而是更乐于自己以自营方式出口产品、采购原材料。(罗晓清,2010)然而,CEM模式是属于出口服务型企业采用的模式,出口服务型企业在整个外贸出口体系中处于贸易链条的下端,主要是促进企业更好地开展国际贸易,两者同属于外贸经营的领域,但是利润的增长点不同。
3.2 CEM与购销贸易型出口模式的不同
购销贸易型出口模式是传统服务型外贸企业采用的一种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企业是真正意义上的贸易公司(Trading company)。从经营模式上来说,传统的国有外贸公司一般充当的是中间商的角色:先从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收购产品,然后再通过自己的国际销售渠道,加价把产品推向国际市场。在这种模式下,国内厂商和国外客户的交易被外贸公司割裂为两个交易:一是外贸公司和国内厂商的交易;一是外贸公司和国际客户的交易。CEM与这种经营模式的最大区别在于盈利模式不同。购销贸易的做法是买断的贸易,靠差价盈利,而CEM模式的做法是整合出口,靠佣金谋利。
3.3 CEM与一般出口模式的不同
一般出口模式(Export Broker)是我国外贸制度的重要形式,外贸法中的外贸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分工的产物,是一种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生产效率的先进的贸易制度。(吴岚,2007)所谓外贸,就是由外贸公司充当国内客户和供货部门的人,委托方签订进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佣金或手续费的做法。外贸企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价格和其他合同条款的最终决定权属于委托方,进出口盈亏和履约责任最终由委托方承担。由于外贸经营权逐渐放开,一般出口模式逐渐萎缩。一般出口模式是受国内生产企业的委托,出口业务。而CEM模式是受外商的委托,采购业务,两者的主体不同。
3.4 CEM与货物报关模式的不同
流通环节模式一般是外贸流通企业的经营模式,也成为经理人(Broker)。比如,外贸流程中的某一环节,比如货运、报关、保险等环节,委托特定的专业公司,这种做法是外贸分工专业化的现象。出口模式侧重于某一个环节的业务,也有一些企业生产企业涉及出口多个业务。出口模式和CEM相同之处在于他们都是佣金的盈利模式。不同的是,出口是受国内厂家的委托,而CEM的目标顾客是国外客商,他们的委托人是海外的买家。
3.5 CEM 与佣金采购模式的不同
国际贸易中的佣金采购,也称佣金(Commission-agency)。这个模式可以以很小的公司为单元操作,其运行的核心是工厂信息和国外采购商信息完全公开。公司保证采购商和工厂完全理解对方,协助订单的执行与跟踪,在订单完成的基础上抽取一定的佣金。CEM模式是佣金采购模式的一种衍生,两者的不同在于目标顾客的定位不同以及企业生存发展所需的条件不同。CEM模式针对的小订单客户比较分散,客户选择的市场也十分分散,CEM模式的企业除了陪同客户订货以外,还负责后期的整合拼装出口的工作。这样,外商来中国走旅游一趟的费用,加上运费的成本和CEM的佣金,算起来比在他们自己国家买还便宜,而且选择更多,因此,受到很多海外高端散客的欢迎。
此外,两者存在的条件也不同。采购模式的产生,是由于国内生产厂家对外贸流程不熟悉,国外买家对国内行业缺乏了解的情况下,客户需要来辅助其进口。而CEM联合出口管理模式的产生,是由于地区的商业规模化,有成熟的商圈,比如大型的批发市场,国际散客在国内的采购可以选择整合出口的CEM模式的企业。
3.6 CEM与外方采购代表模式的不同
外商企业代表处(Buying house),又称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是外国企业设立在中国的,代表母公司进行业务联络的机构,首席代表通常由海外人士担任。外方采购代表处往往是针对在中国有大量采购业务的国外企业,方便其在华联系合作伙伴、考察市场、研讨市场或者管控产品质量,培养人才等而设立的代表机构。随着外贸经营权的全面开放,跨国公司纷纷到我国设采购中心,使国际大买家与国内厂商实现“零距离”接触。(陈德铭, 2004)目前,外国企业来华设立的代表处已逾10万家。 CEM与外方采购代表处的区别很明显,CEM是一个独立的企业,而外方采购代表处只是一个分支机构,它附属于国外的某一个企业。
4.小结
CEM整合出口管理模式是佣金采购的衍生,这种模式是国际贸易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这种模式对这种模式的探索研究,将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理论依据,有利于推动我国外贸健康发展。了解CEM模式与传统外贸经营模式的异同,有利于企业更好地实践CEM模式,并将它发展完善。
广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度课题 编号11B76。
参考文献:
[1]The concise Blackwell encyclopedia of management [M] Cooper, Cary L. Argyris,Chris,Channon,Derek F. Wiley-Blackwell 1998 (p215-217)
[2] 中小型外贸企业外贸经营策略研究 [D] 罗晓清, 2010 南昌大学 (p25-35)
关键词:百货;零售业;盈利模式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1-0080-02
百货公司是零售业的高级发展阶段,但是近年来百货公司受到购物中心与网络购物的双重夹击,百货公司已经看似有被边缘化的趋势。各地大力兴建的都是购物中心、商业街、奥特莱斯等为主的商业地产项目,同时在2012年结束的“双十一”购物节中,淘宝一举超过百亿的单日营业额足以傲视国内的任何连锁百货集团。很多从业人员中都有这样的疑问,中国百货业还有前途吗9抛开国内增值税等政策问题,本文将着重从零售模式对比来管窥中国百货的前景。
在与零售商相关的商业模式中主要有以下三个维度:“电”、“商”、“场”。这三个维度的不同组合构成了目前国内零售商的主要模式:
“电”:指采用线上网络渠道为主进行销售的模式,不涉及零售品牌的采购.只提供线上渠道收取渠道费用。最典型案例就是淘宝,由于运营者轻资产运营,只是提供平台,这种渠道受到网民数量的限制,但是扩张的边际成本小。因此淘宝在承担的风险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创造了巨大的销售数字。
“商”:指涉及零售品牌的采购、设计、推广等为主的销售模式,主要指终端品牌拥有者,如优衣库、耐克等品牌。这些品牌是消费的目的,也是最为成熟的零售模式。
“场”:指采用线下的实体店渠道为主的进行销售的模式,不涉及零售品牌的采购,只提供实体店渠道收取渠道费用。如同内常见的联营式百货。虽然实体店要受到开店成本的制约,实体店的渠道扩张边际成本越来越大,但这种模式是国内消费者最为熟知的模式。
“电”+“商”:这里指以线上渠道销售为主,但同时涉及采购或者自营品牌的零售商。最典型的是以凡客为代表的零售商,这类商家投资打造自有品牌同时采用自己的线上渠道进行销售,由于既要建立品牌又要建立线上渠道,因此运营压力非常大。电商的衍生模式是以京东商场、当当网、天猫等为代表的商家,这类电商采用部分自营的模式,采购知名商品在线上销售。这也是目前最为流行的电商模式。
“商”+“电”:指目前知名品牌纷纷开辟网店的模式,如优衣库网店,由于这些品牌已经有很成熟的销售渠道,因此网络渠道主要是一个补充,线上销售额很难占到总销售额1/10。
“场”+“电”:指目前的联营为主的百货商家开始涉足线上销售模式,如中友百货等纷纷开辟了线上商店,作为实体商店的补充。这种模式的好处是将线上与线下结合,也是联营百货的扩张渠道的新方式。
“场”+“商”:指涉及商品采购及自有品牌的,采用自营模式经营的线下实体店。如连卡佛百货等百货,这类商场不再只是提供渠道,而是投入巨额资金,承担销售风险并赚取更高利润的模式。
回到对百货业的分析,在对比国内外百货的发展模式后发现,国内主流的百货公司以联营为基本盈利模式,这种模式中以供应商销售为主,百货公司主要提供渠道而收取提成,即只提供“场”。一般来讲,国内百货公司的综合毛利率为15%~25%。为了收取更多的费用,国内的连锁百货公司就采取了扩张为主的盈利策略,通过规模换取利润。单店的盈利主要用来滚动开发新店,而在单店上的投入相对较少。
作为联营模式的升级,部分更加强势的百货公司采用的是部分专营模式,专营指百货公司借助品牌优势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签署排他协议,加强经营差异性。这种模式较多出现在二线城市的龙头百货中,这些百货利用地区优势,对品牌商或者当地商施压,形成部分品牌的垄断优势。这种垄断优势主要提升竞争优势但并不能实质地提升毛利率,一般来讲与联营模式的毛利率水平接近或者略微提升。
相比于国内百货,外资百货更多采用买手式经营及自有品牌式经营,即“场”加“商”的模式,买手式百货由百货公司的买手以较低价钱买断货品,自行承担存货及销售风险,但也同时享受较高的利润。而自有品牌式经营主要指百货公司通过定制或者贴牌的方式强化自有品牌,弱化供应商从而享受更高的经营利润。外资百货中欧美百货更加倾向于这两种模式,从美国的梅西百货、杰西彭尼、西尔斯、柯尔百货的毛利率水平来看,在25%~40%左右浮动,平均约35%左右。从欧洲的巴黎春天、玛莎百货、Beale PLC等百货公司来看,毛利率在38%~55%左右浮动,平均达到45%左右。由于这两种模式都对承担更大的经营风险,因此需要百货公司的买手或者自有品牌对时尚潮流非常敏感,百货公司的买手与品牌设计师,原材料供应商、时尚 媒体互动非常多,而且强有力的影响着时尚界的发展。由于这种方式占用资金非常大,因此外资百货并不一味追求规模效应,而是主要在货品与经营环境及时尚影响力上不断投资。
关键词:垃圾焚烧;BOT;投资;盈利模式
中图分类号:F27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2002年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意见》, 2004年建设部颁布实施了《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就此拉开了城市垃圾处理市场化改革的序幕。政府开始关注城市垃圾处理企业的经济利益,给予越来越多的经济政策和财税政策的支持。近期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环保部联合制定的《全国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编制工作,于2011年8月正式启动。面对占环保产业半壁江山的垃圾处理领域,上述规划将列明“十二五”期间,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个人投资在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总投资达到2800亿元。“十二五”期间,要推广生活垃圾分类和预处理技术装备,开发大型垃圾焚烧设施炉排及其传动系统,提高垃圾焚烧发电和余热利用水平;研发焚烧烟气酸性气体净化关键技术设备、二英控制脱除技术设备、飞灰处置和固化技术装备等。“十二五”的环保任务空前繁重,将完成美国二十年的进程。整个环保行业的增长速度将在40%以上。
1垃圾处理企业盈利现状
1.1从经营模式分析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垃圾处理领域改变了原政府单一的投融资渠道,而走向了投资主体多元化和融资渠道多样化的发展道路。对于民营企业投资这类项目而言,投资企业可以与当地政府签订BOT特许经营协议,以BOT的方式进行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以未来一定时期的收费权(特许经营权)作抵押,向银行融资,筹集项目的建设资金。项目建成后,在特许经营期内,项目公司具备财务生存能力,通过每年垃圾处理费,上网电费等收入来偿还银行贷款、回收投资并获取投资收益。目前国内垃圾发电项目多采用BOT及其变异模式如BOO,BT等,服务期限大多为25~30年左右。我国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的单位投资成本一般在30~40万元/吨左右,该成本不包括土地使用费、场地三通一平以及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准备费用。而工程利润目前往往占项目投资总额的40~50%,也就是说用项目总投资50~60%的资金就可获得项目100%的收益,用项目收益权作抵押,一般可从银行贷出相当投资总额70%的建设资金,基本上用银行的资金即可完成全部项目建设,马上兑现10%的工程利润,你不用花一分钱,可获得10%以上的工程利润及100%的业益,这就是城市垃圾处理BOT运营的盈利模式。如下图。
图1 BOT项目盈利模式图解
说明:①投资方注入30%资本金到BOT项目公司;②银行贷款70%给BOT项目公司;③BOT项目公司支付工程款给施工队;④BOT项目公司支付物资采购款给物资供应商;⑤BOT项目公司支付技术咨询费给技术服务商;⑥施工队上交部分工程利润给投资方;⑦物资供应商上交部分利润给投资商;⑧技术服务商上交部分技术服务费给投资商;⑨项目公司运营后的部分利润;⑥+⑦+⑧+⑨总和大于投资商投入项目中的30%资本金。
由于BOT模式对投资企业在融资能力方面有较高的要求,所以,只有那些实力强、财务状况好的企业才能参与BOT项目的招投标,竞争的激烈程度远比施工招投标低,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价格战[1]。另一方面,投资企业可以凭借自身的项目管理优势在项目特许运营期内进行精细管理,降低运营成本,保证在特许经营期内的收入。除归还银行贷款和收回投资外还能获取合理的投资回报。
1.2 从行业角度分析
国家产业政策的扶持给垃圾处理整个行业的快速增长提供了巨大的空间,政府支付给项目运营公司的垃圾处理补贴收人是回收建设运营成本的主要来源之一。垃圾处理补贴多是向固定居民征收。政府每吨垃圾补贴平均在80~100元左右,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支付,垃圾处理补贴费与地域经济相关,当地政府通常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给项目运营公司,故当地财政状况直接影响补贴费多少,地区经济发育不平衡。一般补贴费东南部较高,比如上海、广州经济发达地区,出现吨处理补贴费高达240元;中西部地区较低,比如一些贫困县市,当地财政已经捉襟见肘,难以承担。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距较大,受经济水平的影响与制约,各地垃圾处理行业的发展水平也不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基础不同,产业化发展处于行业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相应地,各地政府对于垃圾处理产业化的理解和认识也会有所区别,故对于产业化发展的部署规划及对其政策需求也不尽相同。
2 影响垃圾焚烧项目盈利能力的因素
垃圾处理费,即当地政府支付的垃圾补贴费,补贴价格的形成机制对项目的盈利能力起决定作用。垃圾项目补贴价格的形成包括三个主要方面:一是明确政府需求,包括垃圾的数量及质量、处理规模、处理厂的设计、工艺设备、建设和运营水平,以及排放标准等环保要求。二是根据政府要求,测算投资需求、运营成本、其他收入(如发电收入)和投资回报等内容。三是根据测算内容求解单位处理补贴价格。可见,政府需求和成本、收人测算是影响垃圾项目盈利能力的关键。
另垃圾收费制度实施困难重重,其难点是缺乏有效的实施手段。有关部门新下发的通知中,将生活垃圾处理费定性为经营服务性收费,这样一来,理应由经营者直接向排污者收费。但由于我国现有的住房状况和垃圾收运方式,难以明确事实上的排污者个体,使直接的交换关系无法实现。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承担“人”的责任,通过一定的行政机制,向居民和企事业单位收费。根据这一特点,主管部门鼓励供水、污水和垃圾处理费统一征收,或由有关单位和部门代扣代缴。这种单一的收费制并不能很好的解决垃圾处理问题,将直接影响政府转移支付的垃圾处理补贴费。
此外对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上网电价也是影响收入的重要因素。国家发改委规定上网售电垃圾发电项目可享受优先上网,优惠电价。上网电价为投资时与当地政府定好,对于垃圾发电上网优惠电价,发改委《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和费用分摊管理试行办法》已明确规定:2006年及以后建设的垃圾焚烧发电厂,上网电价执行2005年脱硫燃煤机组标杆电价+补贴电价,补贴电价标准为0.25元/度。上网电价中补贴部分已是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计划价格,故上网电价仅与燃煤机组发电标杆电价有关(对于脱硫燃煤型火力发电厂,市场呼吁煤电价格联动[2],即与市场中原煤的供应量,煤价有关)。
建设规模,既不是越大越好,也不是越小越好,以投入产出比衡量,规模经济拐点为最合理的建设规模。但规划和实施过程中,由于地形地势,地区本位主义,高层协调能力等主客观原因,使规划常背离经济原理。进而影响运营项目的盈利程度。
垃圾运输/转运体系,是物流管理系统,垃圾从产生到收集、回收和处理的整个管理过程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物流过程。尤其是分类收集系统建设,转运站的布局设置,运输路线,运距长短,转运体系的整体规划必须经济合理,集约化,信息化,智能化。设置多种转运方式,如陆上、水上运输专用工具投入。往往不少垃圾处理企业对收集运输环节,重视不够,投入不够,给后续垃圾处理过程带来诸多隐患。
各种税费政策,如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征收办法。国家产业政策,货币政策。还有对该类项目风险性评价与控制措施,行业法律环境的建设,都是直接影响垃圾处理产业的生存和发展。
3 整合盈利模式由单项盈利向综合盈利发展
城市垃圾处理投资企业多以BOT特许模式建立项目公司,国内有些投资企业还设想把特许经营模式,以商业连锁模式经营,占领市场,提高品牌的知名度。项目公司为促进盈利正增长,需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扩大产品线,建立能够成长的盈利空间。从垃圾项目的补贴形成机制角度为垃圾项目盈利模式的多元化提供了基础。可从以下三种渠道整合垃圾项目的盈利模式:
3.1 延长项目产业链,扩大收入来源
增收空间的大小取决于投资企业对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的把握程度和企业的市场能力,品牌的知名度。增收意味着增加各种可能的收人来源。收人来源:垃圾处理补贴;发电收入(日处理500吨以上可上网发电);发热蒸汽收入(可建桑拿浴所);申请CDM(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清洁发展机制)减排收入,CDM是发达国家为实现其温室气体减排义务而与发展中国家通过项目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机制。通过减少 CO2、CH4、N2O、SF6、PFCs、HFCs六种温室气体过量排放而达到减缓全球气候变暖,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的,申请CDM减排费是由于垃圾焚烧发电一方面减少了填埋方式产生的CH4,另一方面又代替了一定额度的火电减少了CO2的排放;制砖收入(粉煤灰可制砖);建材收入(建筑垃圾可当建材);废金属回收;废纸压合板收入;有机肥收入;税收减免的收入(如增值税即征即退,所得税三免三减半等)。项目公司还需提高与政府的议价能力;提高申请国家专项资金的能力;提高信贷的资信水平。此外,对于部分在国外上市的环保企业而言,美元的贬值,人民币升值带来的汇率变化也能够给企业带来额外的差额收益。
3.2 有效控制建设、运营成本
控制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投入,详细论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尤其是极为敏感的选址问题,垃圾处理项目用地是国家无偿划拨(项目用地符合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划拨用地目录》中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必须遵循规划与环评同步。厂房、办公等建筑部分建设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性价合理的施工单位。设备投入必须与项目规模,垃圾处理难度相配套,避免资金过高投入。组成项目建设成本监督委员会(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参与)。
加强前期垃圾分类收集的教育和引导,入厂后进行精细化分选,降低后续处理的技术难度和投入成本,运营水平高的企业发电量也较高。要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垃圾焚烧发电厂BOT项目的运行成本一般为70~80元/吨,项目运营过程设备维修费是较大比例的开支。
3.3 充分利用调价公式获得合理利润
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通常调价公式由政府和企业共同主导,因而成为企业获利的重要环节。随着政府管理能力的日益提高,调价公式也更加完善,但对于企业而言仍有一定的利润空间。由于在招标时上网电价是假定的参数,因此,垃圾处理费的调价公式首先应与实际上网电价自动挂钩。根据调价公式,煤电价格联动,上网电价标杆部分将随市场原煤价格上涨而同向变化;垃圾补贴往往会随CPI变化,宜采取累进制[3],不必每年调整,但垃圾处理成本并不一定随CPI上升而增加。
结论
通过以上延长产业链,控制成本,带来城市垃圾处理企业内涵式和外延式的盈利增长空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垃圾项目的收入稳定,投资企业的收益较为可观。因此,垃圾处理要坚持“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积极推进垃圾分类收集,鼓励废物回收和综合利用。改变现存的靠单一收费盈利的垃圾产业盈利模式,才可以刺激和加快垃圾处理设施、垃圾转化设施的发展,走产业整合之路,带动关联产业的繁荣。按照资源化的方针,走综合处理的新路子,才能实现综合效益,从而带来垃圾处理事业的整体繁荣。
参考文献:
[1] 管百海,马兰.抓住城市化契机创新大型工程企业的经营及赢利模式[J].建筑经济,2007,(03):55-57.
[2]吕芸.关于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几点思考[J].中国城市经济,2005,(07).
[3]常杪,田欣,陈青,王世汶.城市垃圾处理业的市场与盈利模式[J].环境经济,2009,(08):36-39.
尽管外界一直在说资本寒冬、融资不易,但是互联网互助保障平台却能获大量资本的青睐。
2016年年初至今,至少有水滴互助、人人互助、保保集、17互助、同心互助、斑马社6家互联网互助保障平台对外宣布获得了百万级到千万级不等的融资,融资总金额达上亿元。
最新的一则融资,来自今年5月份上线的水滴互助,在成立之初就获得了5000万元的天使投资,投资机构中最大牌的要属腾讯。
相互保障本身并非新鲜事物,但由于政策空缺等原因,近年来发展缓慢。不过随着水滴互助等互联网化的公司出现,让网络互助保障平台再次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为什么诸如红杉资本、腾讯等巨头资本会青睐这个新型模式?上述公司目前在国内运转情况如何?对于社会上担忧平台是否能够解决所有赔付而不是一个击鼓传花的游戏,又有何看法?
为此《投资者报》记者,向水滴互助、17互助、保保集等公司发出采访提纲,并得到部分答复。
互助保险遇上互联网
互联网的发展使得互助保险发生了新的变化,其经营模式也变的互联网化。
以水滴互助为例,每位会员只需缴纳9元基础入会费即可获得30万元的保额,这一保障能够持续生效的前提是,会员群体的账户资金足以覆盖赔付额,否则随后采取碎片化的追缴模式,也就是说,会员缴款额度是不确定的,上不封顶。只要用户账户余额剩余1元以上,才可列入被保障范围。
目前大多数互联网互助平台均采取上述的先交会费,然后追缴分摊的模式来对用户加入进行门槛管理。
以抗癌公社为代表的互联网互保平台则标榜“0门槛入会”模式,入会会员无需缴纳任何费用,而是直接在事故发生后追缴,也可获得保障资格。
各互联网互保平台在资金托管方面也有所不同,17互助、同心互助等主要将会员缴纳的费用托管给商业银行,由银行定期出具监管报告并公示账户情况。而如水滴互助等则与公募基金合作,将资金托管给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由双方共同管理。
在理赔方面,大多数互助平台为了吸引用户,将追缴金额的上限设置在3元,会员数量越多,则各个会员分摊的金额就越少。一些平台如同心互助还引入了年龄系数,这使得不同年龄段的人群分摊的互助金额有所区别,一般来说,年龄小的分摊金额较少。
据了解,目前已有e互助、保保集、抗癌公社等多家互联网互保平台发生了赔付,赔付总金额从百万级到千万级不等,据e互助方面介绍,截止今年8月18日,e互助完成互助事件137例,互助总额2636万元。
市场质疑多未解决
网络互助保障平台目前在国内还处于萌芽状态,因此也受到了众多质疑。
其一,为了平台正常运作,会员缴费后期有可能增加。
有测算数据显示,类似水滴互助下这样一个超60万人的社群,倘若一年的发病人群数量为1200人,那么一人一年的交费额度最高或将达到600元。这与商业保险相比,并没有太多价格优势。并且,互质引起的心理反应也与商业保险不一致,作为理性经济人,很可能在多次“被扣费”以后,有可能选择中途退出。
其二,相对于传统保险公司来说,互联网互保平台本身并没有严谨的核保、理赔机制,那么应如何防范道德风险及逆向选择的问题呢?
17互助CEO高竞对《投资者报》记者解释称,目前公司聘请了两家第三方保险公估机构,在会员出事故的时候,进行专业的核实。水滴互助、抗癌公社等也均采用上述方式进行核保。
目前,抗癌公社的核保体系相对较为完善。申请受助的社员需提前缴纳3000元保证金,如情况属实,则保证金全部返还,如情况虚假,则没收保证金,这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欺诈行为的发生。
第三,网络互助保障平台并非保险公司,平台资金究竟要受到怎样的监管?毕竟目前,只有水滴互助等少数公司,拥有互联网大佬背书。
记者注意到,在“相互保险”破冰前,已出现多个类似水滴互助的平台,保监会曾专门作出回应称,这些互联网公司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或保险中介经营资质,“互助计划”也非保险产品。相关“互助计划”没有基于保险精算进行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在财务稳定性和赔偿给付能力方面没有充分保证。
业内人士也表示,尽管没有监管,公司方面还是应主动合规,做到公开透明,谨慎经营。
尚未找到盈利方式
目前,互联网互保行业尚未有明确的盈利模式,甚至平台本身也宣称运营将更偏向公益性。据了解,抗癌公社2011年成立至今,用户近51万,但仍未实现盈利,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们也暂不考虑盈利,还是以完善用户体验和流程为主”。水滴互助方面也表示,现阶段公司更注重平台的公益性,对盈利模式未作明确规划。
关键词:连锁体系;复制;店群
中图分类号:G357.9 文献标识码:A
采用连锁模式的企业之所以能够快速扩张,是因为在这个体系下“标准化”的单店复制力大大增强。在这个体系下,单店其实是“标准化”的“单店外形、管理模式、服务流程、问题处理流程、盈利模式、定价、人员配置”等方方面面的组合体,也是连锁体系复制的重要“载体”。因此连锁企业总部在进行扩张时,主要强调的就是单店的复制,关注点也就自然集中于如何进行单店复制,但在连锁行业的发展中,一种新的复制载体悄然出现,这就是“店群”。无论是单店还是“店群”,它们都顺应了市场发展的需要和连锁企业发展的趋势。
一、传统的单店复制
连锁经营总部,既服务于单店、消费者又服务于连锁体系的投资人。因此连锁经营总部在进行单店复制的时候不仅仅要考虑消费者的特点,还要考虑投资人的特点,其中直营店的投资人为总部,加盟店的投资人为加盟商。
从消费者的角度看,单店的外形(VI+SI)至关重要。他们喜欢“认”牌子,其实第一印象就是“认”VI,所以才会出现众多“多美味”企业(VI仿味多美),如某地方的周*黑鸭、啃的鸡……模仿相对已经成熟了的连锁企业的情况。所谓“像不像、三分样”,所以连锁经营总部在进行单店复制的时候,强调VI是合情合理的。
从投资人的角度看,投资资金有多有少、地域范围有大有小、管理能力有强有弱,选择的多样性对他们至关重要。因此,总部在进行店面设计时考虑了众多因素,将店面依据投资额、大小、回收期、地域等特点进行了划分,如“旗舰店、标准店、小型店”、“旗舰店、形象店、体验店”等。这不仅给不同等级的投资人提供了多样的选择性,也使连锁企业有了更广阔的生存空间。
总部在进行标准化的时候,首先考虑的是消费者的需求,然后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前提下满足投资人的诉求,具体体现为:总部对店面种类划分的前提是店面设计已标准化,而店面设计的标准化源于消费者的相对固定性,这种相对固定性表现为:
(一)同一消费者在不同的地点选择相对熟悉的店面;
(二)不同地点的消费者具有相同的消费特点;
(三)同一消费者对标准化的店面要求会越来越低,但对服务要求可能增强。
二、区域化“店群”复制
我们经常见到这样一些企业,他们的消费者具有独特的特点:消费者既是固定的,又是变化的,并且变化影响了消费者的需求。这种变化体现在年龄的增长、知识的变化、经验的积累等方方面面。企业根据消费者的变化而提供长周期的服务。变化着的消费者随处可见,其中一类典型的消费群体就是儿童。对于企业来讲,消费者没变:他们还是原来的那个人;但同时消费者又变了,因为他们已经快速成长。这类消费者的特点跟他们的年龄、店面布局息息相关,所以消费者对店面的布局、装修就会有新的要求。比如儿童摄影。对于企业来讲,统一的布局只能带来越来越贫乏的消费附加值。由于店面所在区域的消费者相对固定,且开发新客户的成本远大于维护老客户,因此需要特别强调店面的时时更新,而店面的时时更新将会带来更多的成本投入。面对这种两难境地,企业可以采用“店群”的建设方式,将几个门店组合成一个“大服务店”,每一个门店都在VI、SI等方面的设计上根据消费群体的特点进行划类设计,如根据不同的年龄阶段的特点进行不同设计。由该区域的总部对资源进行统一调配,让消费者在不同的阶段接触不同的店面,增强了客户的新鲜感,增加了消费附加值。
在区域结构比较类似的地区,就可以将店面联合体进行整体复制,这就是“店群”复制模式。既然是复制,就要有可复制的特征。此处复制的内容已不再是单店的外形,而是“店群”VI、“店群”服务模式、“店群”服务流程、“店群”问题处理流程,“店群”管理方式等。
这种连锁体系的“店群”复制模式实质是在更大范围上的资源共享,在节约资源的情况下满足客户多样性的需求。单店复制模式与“店群”复制模式主要区别如下表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