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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工作范文精选

经营管理工作

经营管理工作范文第1篇

一、规范企业经营性资产招租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授权管理。由区政府授权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对区属国有企业(含工业、商务、农粮、供销、城建、交通、文广等系统)改制后的经营性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在尚未移交区国资局管理之前,由区国资局委托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对授权范围内经营性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区国资局将会同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有出租资产进行重新核查,并建立管理台账。

(二)经营性资产招租。由区经营性资产招租小组和各企业主管部门,按《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和《区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对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招租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按区国有资产经营中心招租程序运行。对需要招租的资产,由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向区国资局提出招租计划,各主管部门会同区国资局共同制作招标文书、确定标底,交招租小组会议审定。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该资产的招租信息、审核竞标资质、组织竞标和发出中标通知书。各主管部门或企业与中标者签订承租合同。

为明确签订合同主体,确定区国有工业资产经营公司为该公司所有合同的签署主体,其它系统如留守企业机构健全可由企业作为合同签署主体,机构不健全的留守企业由各主管局为合同签署主体。同时,招投标的资料、与中标者签订的承租合同报区国资局备案。区招租小组对招投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对授权范围内的经营性资产,可根据合同到期情况采取分批招租的办法。按整栋资产招租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6年,不是整栋资产招租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租赁期间租金根据地段不同,按一定比例递增,具体增长幅度由招租小组确定。

(三)收益管理。国有企业改制后资产经营收益统一由各主管部门或企业组织收取,并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由区财政局根据年初审定的各主管部门编制的预算,按进度拨付使用。

(四)经营性资产日常管理。由各主管部门或企业负责对租

赁资产及水、电等设施的日常管理维修工作。维护资金从当年预算中列支。

(五)各主管部门或企业出租资产未到期还在履行的合同交区国资局备案。

二、加强企业资产的监督管理

(一)资产处置。对国有企业资产变现处置的,先由各主管部门提出国有产权转让方案,经区国资局审核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资产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区国资局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企业资产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挂牌、招标、拍卖。对国有资产无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的,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州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中的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

(二)新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转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和新增的国有经营性资产,由各主管部门及时提出招租申请,并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对外公开招租。

(三)监督管理。区监察局负责对企业经营性资产招租、转让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各主管部门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区国资局负责对各主管部门的经营性资产运营情况及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管,并规范经营性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区审计局负责对各主管部门的经营性资产收益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三、加强资产权证和投融资的管理

(一)权证管理。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后资产的土地证、房屋所有权证统一交区国资局保管,各主管部门要协助区国资局办理权证移交工作,区国资局要在权证移交前,对每家企业资产重新进行全面普查,对有权证资产、权证抵押资产和无权证资产分类建立资料档案,并制定专门的管理制度,确保证照和档案资料安全。

(二)经营性资产投融资。根据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相关部门提出投融资计划并报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由投融资单位根据投融资计划向区国资局办理所需有关资产所有权证件领用手续。投融资活动终止后,投融资单位应该及时将有关资产所有权证件交回区国资局保管。

四、明确资产管理责任

(一)对经营性国有资产隐瞒不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单位,一经发现,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流失的,除没收该单位不正当及不法所得外,按财经纪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擅自或私自将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租赁、发包的;

(2)突击将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出售、抵押、质押、对外投资的;

(3)为擅自处置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提供方便、办理权属证件及手续的;

(4)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5)因管理疏漏,严重失职,造成新增经营性国有资产重大流失的;

(6)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二)各主管部门在运营经营性国有资产中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监察局、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负责人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机关依法处理。

(1)经营性国有资产收入不上缴财政专户的;

(2)未签订租房合同,无偿让业主经营,不收取国有资产收益的;

(3)签订了租赁合同,但不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收益或以收抵支的;

(4)未按约定履行其职责,使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的;

(5)在产权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经营管理工作范文第2篇

(一)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各项权利。

(二)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确保年底前50%以上的村、社区完成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强化技术指导,加强宣传培训,指导各地规范开展工作。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研究制定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引导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四)提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能力。

(五)扶持和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二、加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监督和管理

(六)落实农民负担监管政策和制度。推动农民负担监管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延伸,防止乱收费在新的领域滋生蔓延。

(七)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范管理。按照农业部《关于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操作程序的意见》和《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把好议事民主关、公示公开关、审核审批关、资金管理关、检查审计关,防止超标准、超范围、不按议事程序筹资筹劳问题,防止平摊以资代劳款和以自愿名义平摊捐资问题,落实好筹资筹劳减免政策。继续开展一事一议规范管理县创建活动,对规范管理县实行动态监测。

(八)开展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和专项治理。开展农民负担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农民建房、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等领域的乱收费和搭车收费以及截留、挪用粮食直补等各项惠农补贴,代扣代缴其他费用和通过挪用、侵占村级转移支付资金、征地补偿费、土地承包费等变相增加农民负担问题。

三、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九)做好村“两委”换届前后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及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2015年是村级“两委”换届年,加强村级换届期间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确保换届期间集体资产不流失。逐级开展农村审计人员培训,重点是县、乡农村审计工作人员。加大工作指导力度,做好村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确保村级换届前所有涉农村、社区完成村干部任期及离任经济责任工作。

(十)稳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十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网络平台,指导乡镇通过网络平台按时进行账务处理,建好资产、资源数据库,实现农村集体“三资”信息化管理。按照农业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加大督导力度,落实农村集体“三资”委托服务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使用和管理,强化民主理财、民主监督、财务公开。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台账管理,规范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经济合同的签订,健全经济合同备案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

(十二)强化对合作社指导服务。

(十三)引导合作社规范发展。

(十四)支持合作社做大做强。鼓励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创新发展,拓宽合作社发展领域。

五、积极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五)创新服务供给机制和服务方式。

(十六)进一步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动态监测和调研工作。

六、大力加强农经体系建设

(十七)扎实推进农经体系建设。按照中央、省委1号文件提出的“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加强沟通协调,积极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动理顺农经工作体制与职责体系。适应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重点加强乡镇农经机构、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与业务水平,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乡镇农经站的职能作用,为全省农经工作的健康发展奠定扎实基础。

经营管理工作范文第3篇

今年,我委的教育培训工作将以“提升行业服务质量、推动产业健康发展”为主线,以项目开发、培训指导、交流学习、测评考核等为主要手段,进一步凝聚多方面的教育培训资源,创新思路、加大力度,提高教育培训工作的质量与综合效益,为我区旅游业加快发展提供更为坚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主要思路与内容

(一)针对企业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

抓好旅游企业中高层经营管理者职业培训,树立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理念,提升旅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东方讲坛8226;上海旅游讲坛”、旅游管理前沿讲座等培训项目,构建行业中高层管理者学习的平台,加强旅游企业总经理、部门经理岗位职务培训。

(二)针对专业技能人才的教育培训

开展高技能人才和紧缺人才专项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技能等级,为我区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保障。加强厨师、调酒师、宴会服务师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加强旅游营销、电子商务、产品开发、节事活动策划等领域紧缺人才的培养;加强会展旅游、商务旅游、乡村旅游等新兴领域旅游人才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针对一线服务人员的教育培训

以职业素养、专业技能和外语水平提升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企业员工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全面覆盖餐饮、客房、前厅、导游、计调等一线服务人员,进一步提升旅游服务接待能力,增强服务意识,调动员工积极性,培养出高素质的服务人员。

(四)针对机关干部的自身学习

通过主题论坛、专题研修班、同行交流等途径,提高机关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更好地服务旅游企业。

三、具体工作计划

(一)引入“东方讲坛&8226;上海旅游讲坛”进大型旅游企业

引入上海市旅游行业最权威的旅游培训项目——“东方讲坛&8226;上海旅游讲坛”进入我区大型旅游企业,为松江区旅游企业从业人员提优质的培训资源和便捷的培训机会。

(二)积极创建“上海市旅游人才开发示范基地”

积极参加“上海市旅游人才开发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争取借助市旅游局的资金及政策支持,在我区创建2-3家市旅游人才开发示范基地,培养一批有素养、有能力的旅游专才。

(三)组织“松江区旅游行业人力资源工作联席会议”

预计于4月,联合区旅游协会、区人才交流中心、在松旅游院系负责人召开旅游行业人力资源联席会议,邀请区内各旅游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参加,通过资源整合,构建旅游人力资源建设的新平台。

(四)精心策划“旅游管理前沿讲座”

根据我区旅游业发展的阶段性重点工作,结合旅游企业的实际需要,邀请着名旅游专家学者开设前沿讲座,对旅游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提升培训。

(五)举办“季度性专项技能比武”活动

我们将于每个季度围绕特定主题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技能比武,年末组织一次全面的技能比武决赛。3月份的专项技能比武内容为中、西餐摆台,将于3月下旬正式举行,实行赛训结合的方式,请专业老师实地教授,通过比赛检验培训成果,赛训结合。

(六)探索购买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的专题培训项目

联合区旅游协会,通过购买上海市旅游培训中心的专题培训项目,为松江旅游企业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培训资源。

(七)探索举办“松江区旅游服务人才专场招聘会”

联合市旅游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区人才交流中心,探索组织举办旅游服务人才的专场招聘会,为旅行社、饭店、景区(点)三大类旅游企业搭建起一个平台,解决部分企业用工难的问题。

经营管理工作范文第4篇

一、进一步加大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力度

年青海省农牧民负担监管工作抓好“四个重点”、“三项工作”:

四个重点:一是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重点抓好对农牧区中小学、农牧民建房、计划生育、农牧民外出务工、农用车辆收费和罚款等方面的监管。二是农牧业生产性费用和面向村集体的收费。重点对农业灌溉水电费、排涝费、畜禽防疫费、机耕费和农牧业生产资料价格进行监管。三是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重点对议事范围、议事程序、限额标准、资金和劳务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四是国家对农村牧区补贴补偿政策落实情况。重点对种粮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补贴、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以及上级对村级的财政补助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三项工作:一是建立政策落实监督机制。全面落实中央和省一系列促进农牧民减负增收的各项政策,确保政策不走样、不缩水。二是拓宽农牧民减负工作,强化农牧民负担综合治理机制。重点是强化农牧民负担信访管理,强化农牧民负担执法大检查,强化农牧民负担专项治理,强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三是注重调查研究,不断完善我省“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在切实加强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的前提下,本着自愿互利、注重实效、控制标准、严格规范的原则,引导农牧民开展直接受益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公益事业。

二、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规范管理,维护农牧民土地承包权益

(一)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有关工作的意见》精神,全面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工作,做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和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100%到户。省上将于上半年在各地自查、验收及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和总结表彰。

(二)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各地结合土地换证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落实、多留机动地和违法发包农村土地、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户承包地、强迫农牧民流转承包地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于6月底前专题报省农经处和省农经总站。

(三)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规范管理。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机动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管理;规范土地流转管理,建立起完善的工作机制和工作规程。同时,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四)加大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力度。各地要全面依法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信访上报制度和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信息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矛盾和纠纷的排查调处机制,做好有关土地承包信访调处工作。各地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全面提高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水平。

三、完善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加强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

(一)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监督,推进村级财务规范化建设。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纪发[]24号)要求,认真做好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加强以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为核心的村级财务民主管理工作,积极争取经费;加强对全省农牧区财会人员培训班村民主理财人员培训指导工作,保障农牧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落到实处。

(二)做好农村牧区财务管理电算化试点工作。年省上安排的28个财务管理电算化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

(三)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建立监管机制,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

(四)积极做好村级债务清理化解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39号、国办发86号、农经发2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做好清理化解乡村债务工作的精神,全面清理核实村级债务,摸清底数,锁定旧债,制止发生新债;积极探索和研究具体化债措施和办法,稳妥化解村级债务。黄南、玉树和果洛三州结合各地情况,开展化解村级债务试点工作。

四、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

各级农牧部门要抓住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利时机,认真学习传达中央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文件精神和政策措施,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工作。一要抓紧抓好法律宣传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摆在当前各项工作的突出位置,为确保法律的顺利贯彻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内容和知识,使法律精神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二要抓好法律培训工作。我厅拟在适当时候组织举办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管理干部和辅导员培训班。要求各地有组织有步骤地对农牧系统干部和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进行培训,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良好氛围。三要切实抓好法律实施准备工作,积极做好组织调研工作,着手制定出台青海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法》。要把指导、引导和服务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对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法律精神指导其逐步规范,促进其更好更快发展;要帮助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制定好章程和相关规章制度,加强规范化建设和登记指导工作,不断提高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水平。四是全面调研,总结经验,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农牧部门要组织人员开展调研,摸清我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现状和存在问题,总结近几年我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经验,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提出改进办法和意见,清理不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省上拟在年内组织召开全省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座谈会议,请各州、县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认真总结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典型经验,增强农牧民群众兴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的信心,提供办好合作社的经验和方法。

经营管理工作范文第5篇

一、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等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和各类礼花弹等A级产品,不得承办大、中、小型焰火燃放。

二、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是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公安厅批准的我县唯一合法烟花爆竹批发专营单位和专业燃放单位。全县的烟花爆竹批发业务和燃放业务统一由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经营、燃放,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业务及燃放业务。为确保安全,方便群众,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负责对全县各销售网点实行配送的经营方式。

三、购进烟花爆竹必须由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统一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花炮办共同确定的定点供货单位进货,并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爆炸物品运输证》和《省外调入专用封签》,并确保产品质量,保障市场供应。

四、烟花爆竹的零售网点一律由县安监局和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本着合理布局、从严控制的原则统一设置,由县安监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合格后,发给《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活动。经营网点负责人和工作人员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并在批准的指定地点销售,不得异地摆摊设点、走街串巷销售。

五、凡经批准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持证从县供销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进货,不得私自从县外和其他渠道购进或自产自销、运输、销售、转送烟花爆竹,一经发现,将依法予以查封、取缔和没收。情节严重者由司法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