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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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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管理规定

信用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学生餐饮管理服务中心各部门电动车使用规范、安全,切实加强对电动车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三条 管理责任

(一)各部门负责督导和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整改、处理。

(二)各部门餐厅负责电动车的管理、调度及日常保养;

(三)各部门餐厅电动车须由专人驾驶,车辆钥匙及随车工具由指定人员保管,禁止随意借给他人使用或载人使用。

(四)两轮以上电动车在运送或转载货物时严禁超载或装载危险物品,装运物料时,捆绑好物料,防止物料散落;因超载或驾驶不当导致安全事故,将由驾驶当事人、餐厅经理、部门负责人、安全员负全部责任。

(五)电动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新疆大学校园内交通安全规则、遵守限速规定,严禁高速行车。

(六)电动车在使用前检查制动性能是否正常,故障排除后方能行车。

(七)电动车使用完毕要停放在指定的充电位置,禁止将车辆乱停乱放,占用通道。并对车辆进行清洁整理。

(八)电动车因长期或报废不使用,各部门提前报备中心后自行处理。因长期或报废不使用的电动车,严禁停放在餐厅内外或其它建筑物旁边;

(八) 电动车充电时严禁使用无地线或不规范的插线板或电源线路过长,插接时检查充电系统工作状态,留意充电机电源输入、输出线路、电池连接线的发热情况。如温度异常应立即断开电源,待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后再继续充电;

(十)一个电源装置连接一个电动车,严禁连接多个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电池因大电流充电而升温,同时会释放易爆助燃性气体,故充电时附近禁用明火及电焊作业。

信用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经营风险管理的通知》(银发[1997]430号)精神,为了促进各行对国际结算远期信用证业务的管理,防范经营风险,维护我行信誉,总行制定了《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现将该管理规定发送各行执行。

附:一  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本规定中的远期信用证是指所有非即期信用证。

(二)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外汇管理和利用外资政策,并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背景。

(三)各行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格。开证申请人必须是“对外付汇进口单位名录”中的在册单位;不在册单位以及被国家外汇管理局列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的进口单位名单”的单位申请开证,凭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备案表办理。

(四)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审查开证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和偿付能力。

1.对于委托中国银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的客户,应为其核定开立远期信用证的最高授信限额。

2.为无授信额度客户开证,以及超过前款规定的客户最高授信限额开证,必须收取100%保证金;保证金必须专户管理,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办理以下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上报总行,经总行授权后方可对外开证:

1.开立360天以上(含36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计展延付款天数与原证付款天数之和超过360天)的远期信用证;开证前报当地外汇管理部门逐笔审批。

2.单笔金额在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六)开立一年期以上的远期信用证属资本项目;开立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远期信用证余额纳入外债统计之内,但不占用外汇短期贷款指标。

(七)各行办理远期信用证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际惯例和有关规定,对已承兑的信用证项下汇票负有不可抗辩的付款责任。

(八)开证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承兑到期时不能履行付款责任的,所需付汇资金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凭信贷部门出具的备用信贷或其他类似的书面证明文件办理开证的,由信贷部门贷款支付并负责事后管理;

2.凭国际结算部门授信开证的,由国际结算部门按规定垫款支付并负责事后管理。

(九)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破产、关闭等原因无法偿还银行垫款的,应依法处理抵押物。经中国人民银行与财政部商定,若处理抵押物仍不足弥补银行垫款,其不足部分确为损失的,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中列支。

二、远期信用证的审批

(一)凡需报总行审批的远期信用证业务,总行直属分行一律以行发文上报总行并附合规性文件。如因时间紧迫以传真报批者,事后需补寄文件正本或复印件。以便函报批者,总行将不予处理。

(二)凡与项目有关的用于成套设备进口的信用证应严格按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查,并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

(三)如系中国银行贷款提供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或项目配套资金者,一律先由各行信贷部门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

(四)凡以分行授信额度作为信用证项下保证条件者,必须提供以分行名义出具的正式授信文件。

(五)除本条(六)、(七)规定的情况外,远期信用证报批需以下合规性文件:

1.与项目有关的成套设备进口。

(1)按照总行中银信管[1997]92号文中关于“固定资产贷款审批规范格式要求”办理,同时还须附以下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2.其他商品进口。

(1)按照总行中银信管[1997]92号文中关于“流动资金贷款审批规范化格式要求”办理,同时还须附以下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六)如系中国银行贷款提供远期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报批需附以下合规性文件;

1.中国银行同意为该笔业务提供贷款的正式文件;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七)若开证申请人在申请开证时已向中国银行缴纳100%信用证项下付款资金,报批需附以下合规性文件:

1.全额开证保证金入账证明;

2.有关部门进口许可批准文件(如系需进口许可的商品);

3.进口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系进口,需附协议);

4.信用证申请书;

5.信用证草本;

6.其他合规性文件。

(八)总行直属分行辖内行的远期信用证开证权限1.总行直属分行辖内行的远期信用证单笔开证权限由各行确定并报总行国际业务部备案。辖内行的开证权限必须低于总行对各直属分行的授权。

2.辖内行不得开立付款期限超过180天(含180天以及修改展期后累计展延付款天数与原证付款天数之和超过180天)的远期信用证,超过其权限者,必须按本条的规定附所需合规性文件报总行直属分行审批。

3.凡经总行批准后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应将信用证执行情况及时上报总行。

三、远期信用证的统计和报告

(一)总行直属分行应将辖内远期信用证业务汇总后填报银统113表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和银统114表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月15日及7月15日前报至总行国际部。

(二)总行直属分行应在每半年一次的工作报告中分析远期信用证业务状况及主要指标(见附二、附三)。

(三)总行对远期信用证业务实行余额管理,并将于每年初向各行下达远期信用证余额指标。

(四)信用证项下发生涉及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的重大纠纷、重大案件以及严重越权与违规情况,各行要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总行国际业务部。

(五)以前文件凡与本规定相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六)各行应依据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制定辖内的远期信用证管理规定。

附:二

                       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银统113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

|                          |      本  期  发  生      |期末未付款余额|

|        项    目          |-------------|-------|

|                          |笔数|开证金额|收取保证金|笔  数|金  额|

|-------------|--|----|-----|---|---|

|    远期信用证            |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

|其|-----------|--|----|-----|---|---|

|  |180(含)~360天|    |        |          |      |      |

|中|-----------|--|----|-----|---|---|

|  |360天(含)以上    |    |        |          |      |      |

-------------------------------------

    注:报告期分为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和1月1日至12月31日。

        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时间相应为7月31日以前和1月31日以前。

     附:三

                   银行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情况统计表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制定

                                                      银统114表

                            年    月    日            单位:万美元

---------------------------------

|                              |    本期发生  |    期末余额  |

|        项          目        |-------|-------|

|                              |笔  数|金  额|笔  数|金  额|

|---------------|---|---|---|---|

|    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        |      |      |      |      |

|---------------|---|---|---|---|

|      其中:已转入贷款        |      |      |      |      |

|---------------|---|---|---|---|

|    |180天以下            |      |      |      |      |

|垫款|------------|---|---|---|---|

|    |180(含)~360天  |      |      |      |      |

|时间|------------|---|---|---|---|

|    |360天(含)以上      |      |      |      |      |

---------------------------------

    注:1.本表中“已转入贷款”指信用证项下银行垫款已转入银行信贷。

        2.对于单笔垫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或垫款超过两年的要逐笔列出发生

          在哪家分行。

信用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我国加入WTO之后,经济、金融全球化使我国经济发展环境更加复杂,国内信用缺失现象非常严重,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构成了严峻挑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我国加入WTO后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问题。

一、我国信用缺失现状及危害

目前我国信用缺失现象严重,大量企业任意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三角债”,证券市场各种违规现象层出不穷,消费领域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信用缺失对市场经济和整个社会生活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危害。

第一,信用缺失增加了社会交易成本,降低了效率,造成资源极大浪费。由于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恶化,信用缺失现象的普遍存在,信用作为支付手段的功能受到了很大限制,甚至一些企业为防范风险,宁愿放弃大量订单和客户,也不愿采用信用结算方式。

第二,信用缺失加大了我国的金融风险,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信用缺失导致的信用风险在金融体系中不断积累,特别是向国有银行集中,加大了我国的金融风险。信用缺失还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投资风险,提高了投资预期的不确定性,使企业的投资和银行的贷款趋于谨慎和收缩,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第三,信用缺失阻碍了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进程。近2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直在稳健地推行,但一些企业借改制、破产之名大肆逃废银行债务,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三角债,极大地影响了企业改革、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进程。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造假更是触目惊心,严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了我国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

第四,信用缺失导致中国经济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下降。由于信用缺失现象的普遍存在,我国企业和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的成本将加大,参与国际市场的难度将增加,将不得不在价格等多方面做出较大牺牲。信用缺失还会引起外国投资者对投资环境的担心,加大我们吸引外资的成本。

二、我国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一)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信用是市场经济运行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信用经济。良好的社会信用秩序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与助推器,是支撑现代市场经济高效运转的基础和必要的安全装置。社会信用秩序混乱则会阻碍和破坏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

(二)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的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经济总量的扩大,市场竞争将日益激烈。为了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各行各业将广泛运用信用手段促进经济增长。只有建立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才能保证以信用交易为主要交易手段的成熟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才能更好地拉动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

(三)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坚持对外开放政策的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接轨,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将逐步连通为一体,如何更有力地参与国际竞争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在国际贸易中讲信用、注意自身信誉是国际惯例的首要信条。守信用的企业将会得到长远的利益,不守信用的企业将会被淘汰。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将有利于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四)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是新经济顺利发展的要求。以互联网技术为核心的新经济必须以社会成员之间高度的信用依赖和信用确信为基础,网上各项业务的发展都离不开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支持和保障。在社会大规模的信用规范未建立的背景下,无法谈什么电子商务,网络再安全也难以得到真正发展。

三、建设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一)建立系统、完善的信用法律体系。

我国现有的《刑法》、《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对部分信用问题作了规范,但这些法规的目的、管理内容以及约束的问题并非专门针对信用,对社会上各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准则与约束体系。因此,我们必须借鉴国际经验,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制定信用方面的专门法律。立法条件尚未成熟时,应出台相关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同时尽快完善上述与之相关的现有法律。

立法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1.信用公告制度与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矛盾;2.借鉴国际经验,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对失信行为进行法律界定,并制定处罚措施;3.立法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凸显部门利益,避免引起部门间的利益争夺,否则不利于整个行业的管理和发展。

(二)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与信用管理有关的政府各部门如人民银行、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大多从本部门的工作职能需要出发,制定相关管理规定,管理相应的信用活动,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管理全国信用活动的综合管理部门。因此,当务之急是明确政府各部门在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其信用管理的目标与内容,并明确一个部门作为主管部门,承担综合管理和监管职责。

政府在建设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过程中应发挥积极作用。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在推进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初期,需要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与配合。第一,应加强各政府部门之间的信息联通,实现资源共享,打破目前各自为政的状态,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第二,政府应主持制定一些基础性、关键性的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以规范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信用管理行业的标准化建设对于提高社会经济效率、规避系统建设风险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政府部门不直接经营信用中介机构,也不直接干预信用中介机构的日常经营活动,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的中立、公正性质。政府应扶持和监督信用行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公平的环境,让信用中介机构按照市场的原则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欧美和亚洲地区著名的信用中介机构来看,绝大多数公司一直都采取民营方式。因为民营公司是中性的,无偏见的,是市场经济中除客户和政府之外的第三方,它们为客户提供信用报告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它们在市场上的生存问题。第四,积极培育信用产品的市场需求。信用市场的需求是推动信用管理行业发展的根本动力,市场需求不足将严重制约整个行业的发展。美国政府很注重为信用产品的应用创造市场需求,利用多种手段引导市场交易者进行信用评级或者利用信用评级。目前,我国的企业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普遍缺乏使用信用信息的意识,信用市场需求严重不足。因此,政府应从多方面、多渠道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企业和个人使用信用信息产品,增强企业和个人的信用需求。第五,政府应大力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建立失信惩罚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治力度,创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另外,应该特别强调的是,地方政府在建设信用管理体系中也应发挥积极作用。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政府对于自己在建设信用管理体系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没有深刻的认识,存在一哄而上的现象,出现了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的情况,这是对有限的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三)发展信用中介机构。

近十余年来,我国的信用管理行业逐步发展。我国现有征信机构人体可以分为3类:一是民营征信机构,如新华信公司、华夏国际和上海中商等;二是外资、合资征信机构,如邓白氏公司等;三是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推动建立的有关中介机构。客观上,我国的征信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专业化程度和社会影响也不尽理想,其作用与功效尚未得到充分发挥。我们应该积极培育独立的征信机构,以市场化、商业化方式管理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

目前,我国的专业资信评估机构有几十家,但资信评估市场规模小,可供评估品种少,市场供需严重失衡,资信评估机构权威性与专业化程度一直没有得到社会公认。我们应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先进经验,奉行“超脱、公正、独立”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地扶持、培育专业的资信评估机构;完善信用评估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评估准则、方法和管理办法。

规范的信用管理服务是整个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或缺。在西方国家,系统的、深层次的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信用管理服务,是信用经营机构的后勤保障。目前我国信用管理服务行业发展很不平衡,商账追收行业基本上是空白,信用保险和国际保理等行业刚刚起步,国家应该鼓励发展这些机构与有关业务,进一步发展和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

(四)建设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我国现有的信用经营机构主要是金融机构,其中主要是商业银行,信用活动也主要是信贷。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企业也是非常重要的信用经营机构。美国的企业,特别是一些比较大的企业,内部往往设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控制企业的信用风险情况。目前,我国企业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淡薄,企业内部缺乏一些最基本的信用管理制度。而加入WTO后,我国开放程度进一步加大,企业直接面临国际市场和本土市场的竞争,为了生存和发展,我们的企业必须尽快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企业可以考虑从两方面加强信用管理:一是完善企业自身信用风险控制制度,加强企业的自我信用控制能力,建立财务核算制度、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和应付账款管理制度,防止自身发生失信行为;二是完善客户信用风险控制制度,提高信用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包括客户资信管理制度、客户授信制度和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在内的一系列管理规章,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五)加强信用宣传,开展信用管理教育和科研活动。

建立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固然需要法律体系的支持,但信用的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社会的信任和诚信的道德理念来维系。我们要把强化信用意识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让“诚实守信”深人人心,增强全民信用观念。

当前,应该加强信用管理教育,在中小学直至大学开设信用管理课程,培养人们的信用观念和信用意识,培养专业化的信用管理人才。同时还要加强信用管理科研活动,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朱毅峰,吴春妹。美国信用管理体系简介[J].中国金融,2003,(5)。

[2]陈文玲。美国信用体系的总体构架[N]中国经济时报,2002-09-09.

信用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一、钢铁贸易企业基于市场占有率目标优化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实施背景

1.是落实集团公司关于强化信用风险管理的需要。为适应宝钢新一轮“精品+规模”的战略发展规划,集团公司提出了建设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行信用风险管理,为扩大产品销售,提高市场占有率提供有效的信用支持。

2.是扩大产品销售,提升宝钢产品在北方市场占有率,加快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宝钢产品前期在产品质量和价格上的领先优势受到严重的挑战,授信交易方式已成为钢铁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3.是克服公司信用风险管理滞后,全面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和防范经营风险的需要。相对于美国钢铁企业,北方公司同国内大多钢铁贸易企业一样,在赊销比例、坏帐率、风险应对与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因此,构建一个稳健的客户销售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全面提升信用管理水平,防范经营风险,是增强公司竞争力的迫切需要。

二、钢铁贸易企业基于市场占有率目标优化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内涵和主要做法

钢铁贸易企业基于市场占有率目标优化的信用风险管理的内涵是:为了扩大宝钢产品在区域市场的销售规模,提升市场占有率,充分发挥信用对销售的支持和拉动作用,通过在理念、组织、客户资信动态管理等方面持续改进,建立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以市场占有率目标为导向,在多目标优化平衡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有效利用信用交易这一新的竞争手段,从而以有限的信用资金占用,扩大了销售规模、优化了资金效率、提升了客户满意度,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应对激烈市场竞争的能力。其主要做法是:

1.建设风险文化,树立信用风险管理理念。北方公司高度重视信用风险管理文化建设,提出了“全员参与,学用结合”的原则,用较短时间将风险管理的理念深植于企业的文化和员工的心中,实现了全面风险管理理念、战略、行动的统一。

2.构建信用风险管理体系,落实组织保障。在整体管理框架中,构建严密的双重信用风险管理保障机制:各部门作为信用风险管理的第一重保障,是所管业务风险的责任者;第二重保障是成立了“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小组”和“信用风险管理决策领导小组”,分别进行日常工作的协调、推进、监督和评价。

3.制定相关制度,再造业务流程

(1)制定相关制度。按照宝钢国际总部要求,建立了《交易对象授信管理规定》、《信用管理制度》、《信用总额管理办法》等制度,包括:信用风险管理的职责、信用标准、总额管理、日常管理、客户档案管理、应收账款的管理和商账的催收等。

(2)再造业务流程:纵向申报制度和横向通报制度。对现有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和再造,实现从申请、评估、授信到监控的全流程管理。

4.对授信客户资信状况实施动态管理

(1)资信调查管理。对于影响公司业务的重大客户,当对其信用状况、风险程度把握不强时,可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调查或购买专业调查机构报告。

(2)客户评估管理。信用评估是指根据交易对象相关信息材料,通过一定的流程和方法等对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进行综合评判。

(3)客户授信管理

信用决策。对客户是否授信,是由公司经营管理层组成的信用管理领导小组进行决策,并按照制度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或审批。

信用下达。由信用管理人员制作“授信通知”,审批后,向相关部门下达授信通知,同时启动监控流程。

信用分类。授信分为循环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度,循环信用额度的周期一般为一年,年初授信,循环使用,半年调整一次;临时信用额度,按次申请,一次使用,不能循环。

信用标准。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信用风险标准对已评估客户信用额度使用情况进行动态跟踪,以调整信用额度及监控应收账款管理的风险,并根据跟踪结果不断调整授信政策。

(4)授信监控管理。在信用业务执行过程中,进行严格跟踪和管理,对于出现当月或累计平均信用占用总额超过预算目标的情况,详细分析原因并说明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确保年度信用占用总额不突破预算目标。

(5)客户档案管理。综合收集客户信息、交易记录以及财务信息,建立全面的客户信用管理档案。

5.将信用资金纳入预算,实施总额控制

信用总额:指本公司提供给全部客户的信用总量。

信用额度总额=∑客户信用额度。

信用占用总额=∑某一时点客户信用占用额。

为防范整体信用风险,遵循宝钢信用风险管理“预算管理,总量控制,规模匹配,持续优化”的总体管理原则,实行信用总额管理制度。

公司信用总额控制目标制定的依据:信用总额以满足销售增长率为导向,综合平衡其他制约因素确定。一般情况下,以下述指标为据:公司上年末净资产的15%内;客户信用业务比管理标杆值≤10.5%;资产负债率≤95%;销售增长率≥10%;净资产收益率≥30%。

对客户的单体授信额度控制标准:近两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反映其资产负债率均不高于75%,信用额度占该报表反映的有形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大于10%。

6.构建支撑信用风险管理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享

(1)ERP系统的实时监控。在ERP管理系统中,针对授信业务,开发了授信额度管理模块,包括授信额度维护、额度每日使用情况、合同使用情况跟踪和授信跟踪汇总表等管理内容,对授信业务风险实现从合同签约、授信、下发,到发货、到期提醒、收款等各个环节的在线实时监控,实现营销、业务、物流、财务全岗位的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2)信用管理系统的数据分析功能。对授信客户额度的使用情况、实际占用情况、占用峰值情况等进行数据分析,对即将超期的客户授信予以到期前的提醒,对已经超期形成欠款或坏账的授信客户制定对策,进入商账催收环节,如有必要启动债权保障机制。

信用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金融信用;信用缺失;信用管理

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开始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身份社会也开始向契约社会转变。然而,在这个转型期内,社会的信用状况却不容乐观,从国家信用到金融机构的信用,从企业信用到个人信用,常常处于被质疑的境地。

金融也即资金的融通,是当前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信用的缺失必将造成市场经济的恶性发展,从而对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

一、信用在我国金融业中的重要性

首先,信用问题贯穿于金融市场的各个角落。在市场经济中,市场参与者的信用关系形成了一个环环相扣、互为前提的有机网络,这个网络中的某些环节断裂,必然对整个网络产生连锁性的破坏,且这种破坏呈现放射性恶性扩张的特征。金融是信用网络中的重要环节,若其相互信用等出现问题,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就更为严重、影响波及面就更为广泛和深远,其实际破坏性要比表面上体现出来的大得多。

其次,信用问题从根本上制约着金融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资金从富余一方流向缺乏一方,意味着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也意味着资金所有权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若借款一方没有信守承诺,没有履行按时还本付息义务,将造成贷款方的资金损失。长此以往,将产生过分惜贷甚至拒贷现象,其结果是金融市场逐渐萎缩。

二、我国金融信用现状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乃至整个社会信用体系没有建立

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制订与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至今已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管理立法体系,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信用卡发行法、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银行公平竞争法、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等17项法案。这些法案的管理目标与内容主要是规范授信、平等受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

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制定了《民法通则》、《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企业破产法》、《贷款通则》、《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规和行政管理规定,但这些法规和规定出台的目的与管理内容以及约束的问题并非专门针对信用,对社会各界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没有建立起相应的法律准则与约束体系。

从我国目前社会信用规范和体制安排看,一方面对失信的惩罚不严厉,另一方面守信的收益不明显,守信的交易成本太高,失信的成本低,收益大,以至“格雷欣法则”发生作用,出现类似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导致守信的市场主体退出市场或者自动放弃守信原则。其实,信用不仅是一种美德,也是一种商品,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二重性。目前我国企业在运行中,忽视信用的价值,不会有效利用、创造信用这一商品,增强自身竞争力,反而去摧毁原来就很脆弱的信用市场,只看到失信可以给他们带来短期“利润”,而忽略了长期利益,博弈论成立的前提之一是反复博弈。我们的法律制度没有将前一次的信用和以后每次的交易(得益)联系起来,产生某种因果关系。因此失信的人不必支付高昂的代价,其他人看到失信的好处,自然而然地在利益驱动下也开始放弃守信,正如一句西班牙谚语所说:“与狼生活在一起,你也会学会嚎叫”。 可见,目前我国社会规范不成熟,体制安排不合理。

(二)社会对金融违约行为打击不力,缺乏对背信企业的有效惩戒机制

据统计,我国每年因为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蒙受直接经济损失约1800亿元,信用经济成了“赖帐经济”;因为三角债和现金交易,增加财务费用约2000亿元,三角债和多角债的大量存在直接阻滞了信用链条。

(三)地方保护主义仍然存在,政府职能有待进一步转变

地方保护显然是为了地方利益。如果没有地方经济利益的驱动,显然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也就没有意义。在目前中央和地区财权与事权划分不对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保护本地企业、本地市场,达到保护财源的目的。有的地方政府从狭隘的地方利益考虑,在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过程中推波助澜,使得银行在债权债务诉讼中“胜诉率高、执行率低”。

(四)部分企业信用意识淡薄,逃废银行债务现象大量存在

现实生活中,银行打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十分普遍。统计表明,近两年来,银行通过依法起诉手段收回贷款的比率愈来愈低。有的企业本有一定的偿债能力,但也采取“金蝉脱壳”的办法,转移资产,另成立经营方向基本相同的关联企业,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这样的企业有的长期拖欠银行贷款本息上亿元,后果极为严重。

(五)银行维权环境差,维权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的破产案件几乎都是在债务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实施的。

银行左右企业破产的能力受到牵制。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破产决定是债权人或债务人为保护自己权益而做出的独立的、市场化的行为选择,在我国则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很难想象,破产能够在地方政府的反对下进行。而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维护社会稳定职能决定了其对企业破产的消极态度———破产必然引起失业,增加社会不安定因素。当然,这种消极态度是针对真正的破产而言,至于以逃债为目的的假破产,则另当别论。

破产操作不规范,银行资产风险加大。现实生活中,以破产为名逃废银行债务的现象相当突出,这种行为由于地方政府的支持屡屡得逞。1996年我国颁布了《贷款通则》,明确规定了逃废银行债务的处罚细则,但收效甚微。

破产手段的启用难以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在我国现有企业体制下,企业破产与否,与经营者关系不大,而且,由于缺乏来自所有者的有效监督与激励,经营者缺乏为消除破产隐患而对企业付出最大努力的动机与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