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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xx〕4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xx〕49号)有关规定,设立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为规范基金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四川省PPP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PPP基金)是由省政府出资发起、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管理、集中投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 PPP基金通过搭建政府投融资服务平台,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农林和社会事业等重点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投资运营,有效增加社会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
第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决策、严控风险的原则,为提升决策效率,引入适度竞争,PPP基金设立采取分期设立方式实施运作管理。
第五条 PPP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资金、社会募集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基金投资收益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等。其中:社会募集资金最终规模原则上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80%;基金管理公司出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1%。
第二章 管理架构
第六条 PPP基金的管理架构由政府主管部门、受托管理机构和基金管理公司组成。
第七条 省财政厅受省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作为PPP基金的政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PPP基金投资运营总体规划(含基金规模设定、结构安排、投向重点、收益处置等)。
(二)制定PPP基金管理制度。
(三)审定基金管理公司选择方案并实施过程监督。
(四)根据本办法审核受托管理机构与基金管理公司拟签协议。
(五)监督PPP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六)决定PPP基金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议作为PPP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受省财政厅委托代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分期发起设立基金。
(二)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
(三)审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四)监督基金运营管理,控制基金运营风险。
(五)向省财政厅报告基金投资运营管理情况。
(六)选择财政出资托管银行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七)承办省财政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择优选择确定。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规定的基金管理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
(二)具备严格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三)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产业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2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
(四)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股权投资、债权投入或融资担保的成功案例。
(五)熟悉国家和省政府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相关政策制度。
(六)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第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基金运营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基金募集和投资运营管理。
(二)制定基金投资运营年度计划。
(三)选择基金托管银行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
(四)向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五)向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投资运营情况。
(六)承办受托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PPP基金设置不超过1年的开放期。开放期内如因经营需要,经全体出资人一致同意,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增加全体现有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或引入新出资人。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PPP基金存续期原则上设定为8年,必要时经基金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审定可延展2年。
第十三条 PPP基金采取公司制或有限合伙企业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建立PPP基金银行托管制度。基金管理公司在国内选择一家具有丰富基金托管经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作为基金托管银行。托管银行履行战略合作协议相关承诺,并对基金重点支持项目给予融资优惠。
第十五条 围绕我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总体目标,基金重点投向全省推介项目,优先投向国家和全省示范项目。
第十六条 PPP基金采取股权投资、债权投入、融资担保三种运作方式。
(一)股权投资。PPP基金通过股权方式对项目进行投资,带动社会资本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基金对单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股权投资不超过2亿元;持有单个项目公司股份不超过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基金原则上对投资项目只参股不控股。
(二)债权投入。PPP基金通过委托贷款方式对项目公司提供流动性支持,以债权投入方式支持项目建设运营。基金对单个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债权投入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最多不超过2亿元。
(三)融资担保。PPP基金对项目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治理结构完善、风险防控有效、产出绩效明显,项目短期融资困难的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支持项目公司通过债权融资提升发展能力。
第十七条 PPP基金成立由5或7名委员组成的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项目投资、管理、退出的相关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受托管理机构、社会资本出资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受托管理机构委派1名;社会资本出资方委派2或4名;基金管理公司委派2名。拟投项目提交投资决策前,须由受托管理机构正式征求省财政厅意见。省财政厅负责对拟投项目PPP属性予以认定,对不符合PPP特征的项目予以剔除。
第十八条 PPP基金收益主要包括:
(一)项目股权投资分红及转让增值收益。
(二)项目债权投入产生的投资收益。
(三)项目融资担保产生的保费收益。
(四)间隙资金的利息收入。
(五)其他收益。
第十九条 PPP基金按照优先与劣后的分层结构进行募集和损益分担。财政出资及基金管理公司出资作为劣后级,其他出资人根据自愿原则也可作为劣后级。
第二十条 PPP基金根据不同投资运作方式退出。
(一)股权投资退出。股权投资优先由项目社会资本方回购。采取股权转让、到期清算等多种方式实施股权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
(二)债权投入退出。PPP基金对项目建设运营提供的债权投入,由项目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实现到期债务清偿和债权退出。
(三)融资担保退出。PPP基金对项目提供的融资担保按照相关约定条件退出。
第二十一条 PPP基金清算形成的净收益或净亏损,按出资人协议、基金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或分担。
(一)清算后形成的净收益,先按出资人约定的基础收益进行分配;超额部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配。其中:财政出资收益的30%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公司;财政出资收益的其他部分可根据出资人的分层结构予以分类让渡。
(二)清算后形成的净亏损,先由基金管理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之后由其余劣后级出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风险;剩余部分由其他出资人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进行分担。
第二十二条 PPP基金按照不超过实际到位资金的2%向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具体支付比例由出资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PPP基金存续期满,基金管理公司组织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结果经中介机构鉴证后报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审定,并报受托管理机构备案。财政出资人出资形成的清算收入按规定全额缴省级金库。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四条 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约定负责账户管理、资产保管、监督管理、资金清算、会计核算等日常业务,对资金安全实施动态监管。
第二十五条 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四川省有分支机构,与我省有良好的合作基础,具备省级财政收支业务资格优先。
(二)拥有专门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托管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五)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相关规定。
(六)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第二十六条 PPP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股东或合伙人要求终止并经股东会或合伙人会议决议通过。
(二)PPP基金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三)PPP基金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基金设立进度,将资金拨付受托管理机构选定的托管银行,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八条 财政出资在PPP基金成立之日全部到位;其他出资人按出资协议约定的最低出资额同步到位,其余出资采取承诺制,根据项目投资决策决议,基金管理公司向出资人发出通知,出资人在收到通知十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银行按认缴比例支付资金。
第二十九条 PPP基金管理公司对运营管理的基金实行分账核算,对自有资产与基金资产实行分块管理,严格内部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 基金托管银行应于会计年度结束1个月内,分别向基金管理公司和受托管理机构报送上年度资金托管报告。托管银行发现资金异动应及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3个月内,向受托管理机构和其他出资人分别提交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于会计年度结束4个月内,向省财政厅转报经审核确认的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和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PPP基金不得从事抵押、股票、期货、债券、商业性房地产等投资活动;不得列支对外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从事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的禁止性业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出资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单方决定退出基金;如无法实现退出,基金应当进入清算程序。
(一)未按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开展投资运营。
(二)与基金管理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超过1年,基金管理公司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
(三)基金设立之日起满1年未开展投资业务。
(四)投资领域不符合约定。
(五)其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银行应当接受省审计厅的审计检查。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提供虚假不实的材料。
第三十六条 受托管理机构定期对PPP基金投资运营绩效实施考核评价;省财政厅对受托管理机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必要时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实施审计检查。
第三十七条 受托管理机构严格履行PPP基金投资运营风险监控职责,当PPP基金投向偏离规定范围或运营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时,应按照协议责令纠正或终止与基金管理公司合作。
第三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管理人员在运营管理中出现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关键词:社保基金投资管理问题对策
一、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日益扩大,如何加强投资管理使其保值增值,是现阶段必须解决的一大课题。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体会到现阶段社保基金运营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统筹层次不同,基金管理主体分散,影响了基金的存量规模,削弱了基金运营的规模效益。目前地方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也不尽相同,中央和省属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实行了省级统筹,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实行地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统筹的层次还处在较低的水平。一些企业还建立了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是补充保险基金的管理主体。这样的管理体制,使基金节余分散,管理难度增大。
2.基金管理制度的约束。在保险基金的管理上,前一时期,确实存在大量基金被挤占和挪用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严格限制了基金的投资渠道,只允许投资国债和银行定期存款。在资本市场发育的初期,防范风险的能力较小,对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作出限制是必要的,但是不应当成为一个长期的政策选择。就目前讲,只有国家级社会保险基金有投资管理的办法,详细规定了投资的渠道和管理方法,地方结余保险基金的投资渠道还没有打开。
3.基金运营不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运营主体的非专业性以及过多的行政干预导致基金运营的低效率、高风险并存。从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来看,社会保险的事务性管理和基金的运营都是由政府组建的事业性机构即社会保险管理局(中心)来管理,其管理模式是政府行政命令式的管理,而非市场指导下的商业化运作,这使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存在很大弊病。
二、目前应采取的具体措施
1.国家应尽快制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和规范基金投资。尽管有中央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但还不是全部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办法,对其他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还是空白。社保基金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证。因此,应尽快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立法,依法管理基金的投资,财务风险的防范都应制度化、法制化,使社会保险基金在运行过程中真正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防止出现管理混乱的现象,给国家经济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
2.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国家、省、市应建立起保险基金的投资管理机构和监督管理机构,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行投资和监督管理。投资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相互制约,有各自的职责,互不隶属。投资管理部门内部要严格遵守国家投资法规和政策进行投资管理,监管部门还应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按照法律规定的投资办法进行独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按照规定去运转。同时,应建立分权制衡的运作机制,基金的运用决策系统、执行系统、考核监控系统,由此形成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分权制衡机制。
3.社保基金的投资应明确规定为委托理财。目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专业理财人员还不多,也没有资本市场投资经验,直接投资风险比较大,考虑到社保基金的收益目标和风险,通过委托和关系,签订合同,实现进入资本市场是比较好的选择。
4.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应处理好投资组合问题。目前,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限制是,银行存款和国债的比例不得低于50%,企业债券、金融债券不得高于10%,证券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不得高于40%.当前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发达,保险基金还存在较大的隐性债务,对于股票和证券基金的投资应保持较低比例。
5.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投资形式:投资开放式基金;发行定期保险基金的国债;委托银行抵押贷款;公司或企业债券。
【关键词】城乡居保基金;保值;增值
随着基本养老保险体系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基金)积累快速增长,银行存款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已不能适应当前基金持续发展的需要。同时,领取养老金人数连续6年增涨也加大了基金支付压力。因此,要在继续加强基金管理的同时,提升基金管理层次,完善基金投资政策,拓宽投资渠道,积极稳妥地开展城乡居保基金的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目标,不仅有利于增强养老基金的支撑能力,促进制度可持续发展;还有利于提高城乡居保的养老金领取水平,降低各级政府财政压力。
一、城乡居保基金规模
自2009年开展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截止2015年年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0472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14800万人。2015年基金收入2855亿元,比上年增长23.6%,支出2117亿元,比上年增长34.7%。基金累计结存4592亿元,比上年增长19.43%。
二、城乡居保基金保值增值存在的问题
1.基金管理层次过低,资金分散,降低了规模效应。
目前仅有少数地区做到市级统筹,大部分地区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仍由各县(区)经办机构负责。 每个统筹区作为一个主体,这样的区域性分散管理,一是统筹层次低,沉淀资金规模小,难以实现投资规模化、风险分散化的组合投资策略;二是基金的支付中含有参保关系注销、转移等不确定因素,预留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极易影响个人账户的支付,不利于社会稳定。因此,各地经办机构不得不留足活期存款以备周转。活期存款留存额度越大,基金损失也就越大。三是每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拨的基础养老金,归集到各县(区)的社会保障专户,基层经办机构在管理的这部分资金时由于金额逐月减少,保管期限短等原因,大多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于专户中,也不利于提高基金收益。
2.基金征缴方式存在的问题
现有城乡居保基金结余主要来源于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参保人员可在当年的1-12月缴保费,也可若干年后补缴。这样的多次征收、多档次征收阻碍了基金规模筹集。一是基层经办机构每月都要做保费征收工作,增加了工作量。二是每月基金缴费收入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无法对当月和全年保费收入做出合理估计。三是就全国大多数地区来看,居民喜欢选择低档次缴费,特别是100元缴费档次,也不利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规模的快速增长。每月的个人缴费收入在形成一笔定期存款以前,都会以活期的形式出现,活期利率与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之间的利率差也造成了基金隐形贬值。通过对2015年度各地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与国有四大行存款利率进行比较,即使是在基金活期存款执行3个月定期优惠利率的情况下也远远低于个人账户的记账利率。
3.基层经办机构基金管理水平不高
目前各地城乡居保基金尚未开展省级管理,仅有少数地区做到市级统筹。大部基金的筹集、管理、支付的权力仍在各县(区)经办机构,资金以收益较低的定期或活期存款形式存放于财政专户中。原因在于:当前市县级经办机构缺乏专业的基金管理人才或投资机构,也未形成规范的投资管理制度,除国债或存款外,若开展其他形式的投资,不仅基金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也增大了风险系数。但稳健的银行存款方式下,城乡居保基金受利率下调、物价上涨等因素的影响,难以实现保值增值。
4.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尚未试施
目前,由于城乡居保基金省级管理的资金归集、机构设置、风险偏好度、收益目标、职能职责划分等一系列的问题尚未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仍未具体实施, 各地可投资的养老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专户的工作尚未完成,基金保值增值的投资渠道还未开通。
三、对城乡居保基金保值增值的几点建议
1.强化当前基金保值增值管理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配套方案出台以及全面实施省级统筹前的一段间内,各地区对于城乡居保基金仍会实行市级统筹或县级统筹。 因此,市县级经办机构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利率稍高的定期存款或国债来提高基金收益,积极为省级管理过渡期的基金保值增值护航。
(1)落实活期存款优惠利率政策。 经办机构要主动与开户银行协商活期存款执行3个月定期优惠利率,担负起城乡居保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不仅要确保城乡居保基金的日常周转与安全,还要对基金进行结构分析,确定最佳收益状态下的活期存款额度。
(2)协商定期存款利率上浮幅度。目前商业银行定期存款较基准利率上浮20%~30%,通过大额定单或协议存款方式利率能上浮40%,在投资途径受限的情况下,与银行协商定期存款利率水平不失为一个便捷的保值增值办法。
(3)做好基金存款组合。 在保障养老金正常发放的前提下,根据资金的可用程度和可用期限,以及未来短期、中长期养老金的支付情况,建立最优基金存款组合方案,提高基金收益率。
(4)加强基金存款日常监控。 建立基金定期存款台账,及时做好到期定期存款的结息和转存工作,动态监测财政专户中活期存款余额,在留足3个月支付额后剩余资金转存定期。避免因不能及时转存定期,而造成的基金收益率降低。
2.提升居保基金管理层次
(1)完善省级管理相关政策
①现在各地已经完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整合,接下来应就如何从县(市)级管理转变为省级管理以及实行省级统筹后的操作出台具体实施细则,使省级管理制度尽快落到实处,为下一步的城乡居保基金投资垫定坚实的基础。
②制定在省级管理模式下的各级资金上缴下拨流程和结算方式,灵活调动和安排资金。在保证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的情况下,减少“沉睡”资金,提高资金周转率,确保资金的高效运营,以获得基金的保值增值。
③实行省级管理,应重新定位省、市、县级部门在城乡居保基金筹集、管理、监督、投资等方面的职责,完善基金运行机制,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绩效评估,使省、市、县各级基金管理部门切实有效履行职责,在城乡居保基金投资运营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2)提高城乡居保基金管理层次
①盘活各县区资金存量。归集各县区经办机构基金结余,实行收支两条线,合理测算城乡居保基金省级管理模式下备用金底线,通过资金在各县(区)之间合理调配来保证每月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减少沉淀资金,提高进入投资运营环节基金的比重,拉升基金整体收益水平。
②统一资本运作,总体控制风险,提高资金收益。通过各级部门对基金收支经办风险控制,投资运营风险控制,实现对基金更有效的监督,保证基金运营过程中的安全性、规范性、高效性。
③积极探索全国统筹。在省级管理模式成熟后,通过总结省级管理模式下的经验,探索城乡居保基金全国统筹模式。归集各地区省级管理基金,进行全国统筹试运行,逐步将基金管理提升到最高层次。由国务院指定机构进行管理和运营,从而达到管理专业化、资金规模化、投资结构最优化、风险分散化、收益最大化的目标。
3.加快基金投资办法落地
目前, 各地城乡居保基金归集到省级社会保障专户的工作尚未完成,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准备工作,尽快将基金投资运营落到实处:
(1)摸底基金存量详情。 如:各县(区)级经办机构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基金在各银行的存储结构或购买国债情况、近期基金预计收支情况,为规划基金投资规模及投资结构等提供数据支撑。
(2)完善相关投资配套政策。包括选定托管机构和受托投资机构;各类合同的制定;基金在县、市、省各级归集管理办法;财务会计核算、信息披露和风险控制等;打通实施城乡居保基金投资的关键环节。
(3)制定投资策略。 制定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相关运营策略,对短期、中长期投资目标和基金风险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确定相应的资金配置方案,确保城乡居保基金投资能够顺利开展。
(4)健全城乡居保基金监管机制
健全城乡居保基金监督机制,强化内部机构监督、外部机构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对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使基金在管理和运营过程中受到有效控制,基金运营结果公开、透明,保障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参考文献:
[1]人社部官网,2011-2015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国发〔2015〕48号.
[3]庞波,我国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2011-03-25.
其中《管理办法》所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城乡居民养老基金。办法明确,养老基金投资应当坚持市场化、多元化、专业化的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实现保值增值。
从《管理办法》规定的资产配置上看: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定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国债、债券回购、货币型养老金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5%;投资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股权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养老金投资股票、股票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型养老金产品的比例,合计不得高于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30%;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且年度投资收益的1%用于建立风险准备金。
这次国务院出台的《管理办法》与今年6月出台的《征求意见稿》出入不大。那些希望决策层在资本市场“后救市时代”,继续以政府投入巨量资金使股市蓬勃发展的市场人士不免有点失望―他们本来预计决策层会由于股市下跌而降准或者降息的―即使基础养老金按照30%的比例全额投入股市,在大家看来似乎也不是个令人振奋的数字。
基础养老保险基金的体量很难成为投机者炒作的理由。对于基础养老保险基金入市的影响,可能更多是心理层面的。比如缓解市场恐慌情绪、恢复市场信心。长期来看,养老金入市后,以固定收益类产品为主,权益类产品为辅,投资风险降低,有利于资本市场稳定性的提高。
有人把基础养老保险基金进入投资市场类比于美国的401K其实是不恰当的。
美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分为4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为社会保障养老保险制度,工薪族在工作期间向联邦政府缴纳薪资税,民众在退休后由政府按月发给养老金。第二个层次是公务员系统和部分私营企业的养老福利,雇员退休后每个月领取固定金额的养老金。第三个层次是私营企业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出资的养老金计划,雇员的退休储蓄可自主决定如何投资,退休后退休储蓄账户上的钱就是雇员积攒的养老金。第四个层次是工薪族个人的养老储蓄,个人退休储蓄账户享有政府延税优惠,存多少钱和如何投资则由个人自主决定。
其中第一和第二个层次相当于中国的基础养老保险基金,而第三和第四个层次是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投资方式。
由于投资风险问题,美国社会保障养老制度的钱只能投资更安全的政府债券,是不能用于投资股市的。
也正是由于偏保守的投资思路的指导,美国社会保障养老制度基金2014年的赤字高达797亿美元。根据推算,2019年该基金的累计资金额可上升到2.87万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