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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范文第1篇

1、监理工程师的工作特征

建设监理是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一种专业技术服务,它是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由监理工程师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勉地工作,以达到监理合同的要求。关于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一些特点:

1.1工作具有委托性

是否委托监理,或者在哪一阶段委托监理,就可根据需要由业主确定。国家虽然对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进行了规定,但由哪家具体的监理单位来实施,则由业主按照市场方法来决定。《建筑法》明确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且双方应订立书面的委托监理合同。监理工程师必须在委托合同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开展工作。

1.2专业技术性强

监理工程师所提供的服务,是基于自身专业技能的管理、技术或咨询服务。因此,在同样的工作范围及权限内,不同的监理工程师提供服务的成效可能大不相同,这与监理工程师本身所掌握的专业技能有关。

1.3绩效受主观影响较大

监理工程师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弹性,因而监理的工作绩效界定起来较为困难,好坏难以运用定量的标准来衡量,其工作绩效和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有关。这种主观能动性,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取决于职业道德的约束;二是取决于监理工程师自身对监理工作的热爱;三是业主的支持。

1.4绩效具有集体性

监理是一种需要多专业配合协调的技术服务,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更多地体现为集体行为。我国的监理推行总监负责制,但是监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最终是由监理机构的整体服务来体现的。只有整个项目监理机构有效的运作,监理的绩效才能得到体现。

1.5工作责任巨大

监理工程师工作的对象和内容客观上决定了监理工程师需担负非常重大的责任,因为工程项目投资巨大,且与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一旦损害发生,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很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另外,工程质量的好坏、造价的高低以及工程建设周期的长短都和社会公众,特别是消费者的利益密切相关C

2、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从上述监理的工作特征来分析,监理工程师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可归纳为如下六个方面:

(1)行为责任风险。监理工程师的行为责任风险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监理工程师违反了监理委托合同规定的职责义务,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并造成了工程上的损失;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随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造成了工程损失、

(2)工作技能风险〔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3)技术资源风险。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并无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承受由技术资源而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某些工程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并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另外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对施工过程中的任何部位、任何环节都进行细致全面的检查,因此,也就有可能面对这一方面的风险。

(4)管理风险〔明确的管理目标、合埋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尽管有高素质的人才资源,但如果管理机制不健全,监理工程仍然可能面对较大的风险、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监理机构之间缺乏管理约束机制。由于监理工程的特殊性,监理机构往往远离监理单位本部,在日常的监理工作中,代表监理单位的是总监,其工作行为对监理单位的声誉和形象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而监理单位对总监的工作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即监理单位和总监之间应该建立完善、有效的约束机制二是监理机构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程度。监理机构中各个层次的人员职责分工必须明确。如果总监不能在监理机构内部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仍然是无法避免的。

(5)职业道德风险。监理工程师在运用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时,必须十分谨慎、小心,表达自身意见必须明确,处理问题必须客观、公正,同时应勇于承担对社会、对职业的责任,在工程利益和社会公众的利益相冲突时,优先服从社会公众的利益;在监理工程师的自身利益和工程利益不一致时,必须以工程的利益为重,如果监理工程师不能遵守职业道德的约束,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当大的风险。

(6)社会环境风险。社会对监理工程师寄予了极大的期望,这种期望,无疑对建设监理事业的继续发展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在另一方面,人们对监理的认识也产生了某些偏差和误解,有可能形成一种对监理的健康发展不利的社会环境。现在社会上相当一部分的人士认为,既然工程实施了监理,监理工程师就应该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出了质量问题,首先向监理工程师追究责任。应当知道,承包商的工作属于承包性质,承包商有责任为业主提交一个质量合格的工程,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是委托性、咨询性的,是代表业主方进行工作的。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作的任何工作并不减少或免除承包商的任何义务、推行监理制,对提高工程质量,保证施工安全是起到积极作用的,但是监理工程师的工作不能替代承包商来担保工程不出现质量和安全问题、3责任风险的规避 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针对上述监理工程师责任风险的来源,可以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I)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监理工程师绝不能满足现状,必须不断学习,总结经验,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功底,锻炼自身的组织协调能力,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因此,监理单位必须结合实际,明确质量方针,制定行之有效的内部约束机制,尤其是在监理责任的承担方面,更需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监理单位的监理义务最终需落实到监理工程师身上。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加强职业道德约束。要有效地防范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带来的风险,需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需要对监理工程师应该遵守的职业道德做出明确的界定。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粗糙、薄弱,虽然对职业操守作了一些定义,但缺乏实际上的操作性;二是需要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遵守职业道德成为监理工程师的自觉行动;三是需要健全这一方面的监督机制,监理行业协会应该在这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5)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除此之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水平低下的情况普遍存在。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6)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

参考文献:

[1]美)罗斯金。工程师应知:工程项目管理「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87.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风险;责任保险

中图分类号:F804.6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7-0175-02

一、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职业风险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规模大小不一,地质体及灾害体复杂多变、隐蔽,给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同时,由于监理工程师所掌握的技术及资源可能不完全以及监理工程师在知识、经验等方面的局限性,客观上注定监理工程师面临着职业疏忽和失误所带来的多种职业风险。

1.行为风险。主要是由监理工程师的越权或失职行为带来的风险[1]。由于三峡库区地质环境具有不确定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计方案很可能因地质条件变化而呈现不合理性,因此,需要对方案进行变更。如果监理工程师忽略由设计人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确认工程中某些涉及变更的内容,而利用自身的权力单方面指令承包商进行相应的作业,就是越权,若因此发生了工程损失,则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任务重,监理人员要对工程质量负责,采取旁站、巡视的方式对工程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施工。如果监理人员遗漏一些项目或疏忽了对一些工程环节的监督,因此而使工程留下隐患或造成损失,他就必须为此承担失职的责任。

2.技术风险。主要来自于监理人员工作技能和技术资源。一方面,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能基础上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其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三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对监理的技术水平要求很高,地质环境的恶劣性、地质条件的复杂性使监理面临着技术上的困难。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但可能因工作技能不足并未发现本应该发现的问题或隐患。另一方面,防灾工程大多是隐蔽工程,而且工程质量问题的潜伏期很长,工程上质量隐患的暴露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诱因,利用现有的技术手段和方法,不可能保证所有问题都能及时发现。这都有可能带来风险。

3.管理风险。从组织上说,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监理组织管理的基本保证,如果监理机构内部不能实行有效的管理,则风险是无法避免的。从人员管理上说,监理工程师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监理单位必须选派合适的总监和监理人员组成项目监理机构。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项目的监理人员是临时聘请的,这增加了人员管理的难度和风险。此外,由于合同管理流程设计不合理、信息传递不畅、监理单位弱势等原因造成的合同管理问题也会导致风险的产生。

二、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1.监理单位面临的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监理职业风险是客观存在、不可避免的。因为无论监理工程师如何勤奋努力,小心谨慎,也无论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机制如何高效合理,仍然存在发生过失的可能。可见,它虽然是人为原因所致,但也与自然灾害等风险一样,有着存在的客观性、发生的偶然性等特征。有风险就有可能要承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及《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提供了监理单位过失责任赔偿的法律依据。《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第10条规定:“委托方或承包方违反合同规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21条规定,“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面对的工作对象是投资巨大,与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一旦工程失败不仅导致建设资金使用的无效率,还可能对库区的地质环境造成破坏,给库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灾难,其责任涉及到的经济额度往往较大,并可能造成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有损失就应该有救济,对于国家防灾资金的浪费,对于库区居民生命财产的损失,都需要得到弥补,这一资金的需求量是相当大的。因此,监理单位面临着巨大的赔偿责任风险。

2.监理单位有限的赔付能力需要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监理单位的赔付能力是非常有限的。一方面,我国现行的工程监理取费标准为1992年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其费率为工程概(预)算的0.6%—2.5%。这一取费标准远远低于国际水平。另一方面,监理市场竞争激烈,压级压价行为大量存在,使工程监理单位难有积累,由建设工程监理责任引起的索赔可能会超出监理单位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2]。而我国监理单位通常并不是进行资本、资产运营的单位,自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小,万一因监理责任造成重大事故,巨额索赔可能使监理单位面临破产,从而业主、投资人及其受害方等的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无从谈起。

一方面是巨大的职业赔偿风险,另一方面是有限的赔付能力,如何对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控制就成为监理必须考虑的问题。理论上讲,风险控制无非是风险自留和风险转移两种方法。风险自留要求损失发生时投资主体以当时可利用的任何资金进行支付,因而风险越大,对主体资金的要求越高。由于以上原因,监理单位自留风险可能性较小,因此,通过工程保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和分散是对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的有效途径和措施。

综上分析,建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把职业责任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对于监理单位的赔偿能力做出保障,已经成为防范监理职业责任风险,保证各方损失得到及时的救济,保障监理单位充分发挥三控两管一协调作用的一种有效途径。

三、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

建设工程监理责任保险是分散业主投资风险和监理单位自身风险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自2002年在上海诞生了中国首份监理责任保险起,我国的职业责任保险已进行了一些尝试,这为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推行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提供了一些有益的经验。

1.监理职业责任的界定。监理职业责任保险指的是监理单位对自身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其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将由保险公司来承担[1]。能够投保的监理职业责任应是监理单位在从事监理工作的过程中,由于自身的过失、错误或遗漏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所规定的监理义务、或违反监理相关法律法规,造成合同对方或其他第三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提供监理服务的监理单位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3]。

2.强制性原则。在西方一些国家,职业责任保险不仅成为强制推行的法律制度,同时也是建设主体各方普遍遵循的惯例准则。笔者以为,在三峡库区强制推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职业保险是很有必要的。

第一,从保险原理分析,责任保险的基本社会目标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监理职业责任保险以自愿保险方式开展,则工程监理单位有可能不愿投保,保险人则有可能拒绝承保。这就大大降低了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第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面临的风险大,承担的责任也大,为保证损失得到快速的救济,对监理单位提出投保职业责任险的要求,既是保证工程监理的作用得到发挥的需要,也是满足受损失方的利益得到及时补救的要求。第三,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对于工程强制保险的规定只见于建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职工意外伤害险,对于其他工程保险并无强制性规定。而我国监理制度的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在建筑工程僧多粥少的局面下,各方为了减小资金的支出,投保率普遍不高。因此,为保证工程质量和防范工程监理风险,有必要通过法律和行政手段强制推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将“监理责任险”纳入招投标审查条件,明确要求只有已经投保此险的单位才可以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程序首先排除未投保的单位,使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得到落实。

3.被保险人。国外的职业责任保险多数以职业人士个人的名义购买,这是因为国外的监理咨询单位多为合伙制或个人所有制,通常不具备法人资格,以个人名义购买可增强职业人士的责任感,提高职业人士的执业信誉。而针对我国实际和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现状,我们应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理由如下:

首先,监理服务是一种集体的行为,我国的监理制度虽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但现行法律又规定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入一个监理单位才可以从事监理服务。而法律法规对总监负责制的相关规定还不太健全,总监对现场监理机构的责、权、利还未得到充分的体现,尤其在目前监理工程师的收入还不高的情况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风险的保险费对于个人来说很难支付,个人还不具备投保的能力,总监事实上还不能成为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所以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应该以监理单位为被保险人。其次,从合同角度来看,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都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监理单位是委托监理合同的受托方,是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当然应该成为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第三,监理单位的人员组成复杂,素质参差不齐,有些甚至是监理单位临时雇用来的,流动性很大,不具有固定性,以个人作为被保险人,可能保险的费用、期限、责任都不好界定,只有以监理单位保险,才能保证保险的操作性,更有利于对当事人双方利益的保护。

4.承保方式。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贯穿于工程各阶段,从勘查阶段到竣工验收,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对工程的质量造成影响。但监理错误引起的损失索赔往往会滞后于监理任务的完成期,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具有滞后性的特点,但这又是不确定的,有的也许一二年就发生了,而有的可能十几年也不发生,因此宜采取索赔式的承保方式[4]。对于监理单位来说,把保险的有效期提前到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之前,适应了防灾工程的特性,有利于监理风险的转移,使监理把注意力集中于工程的监督管理上,而且这种连续投保方式,可以使监理得到一个基本的保障而又不至于支付太多的保险费,监理投保费用低。索赔式的保险费用比损失式的保险费用要节省50%左右[5],符合监理目前收费的现状,对于个别大型的防灾工程,上述保险若不能够为其提供足够的保障,则可以通过项目责任保险追加投保额,这样可以使监理单位在作投保的选择时,能够保持足够的灵活性,对于保险人来说,设置了一个宽限期,使其摆脱无期限的承保,发挥保险机构在化解风险中的作用。

5.赔偿限额。国际上通常的职业责任保险,一般采取限额赔偿,这也比较适合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的职业责任保险。因为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监理单位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尤其从地质体的不稳定来看,损失发生的概率极其大,即使地质体本身稳定,也可能因为监理单位自身的管理不善而造成损害。保险机构是作为风险分担的盈利主体存在的,如果一味地由其来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会导致保险危机,这对于保险机构来说是很不利的。而限制其承担责任的数额,可以督促监理单位更加认真地进行监督管理,减少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失,并使自然因素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限度。

参考文献:

[1] 王家远.监理工程师的职业责任保险若干问题[J].建设监理,2000,(3).

[2] 曹琳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2006.

[3] 王家远.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分析[J].建设监理,2000,(6).

[4] 刘佳.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上海:同济大学,2007.

[5] 谢锋,方东平,毕庶涛.工程监理职业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实施[J].重庆建筑大学学报,2001,(z1).

收稿日期:2012-04-23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范文第3篇

关键词:监理;法律责任;责任风险;风险管理

0 引言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监理工程师队伍的数量和质量也有较大提高。我国多数大中型工程都全面有效地实施了工程监理,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

但是,由于我国正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全面转轨的关键时期,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公平的市场机制尚未形成。2000年南京电视台事故,监理工程师被追究刑事责任;2005年北京西单脚手架倒塌事故,监理工程师被判刑[1]。这两起事故开始引起人们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如何承担这些责任的争论和思考。承担责任就意味着有风险的存在。在现行条件下,我国监理面临着哪些责任风险,如何规避这些风险,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利于监理行业的规范发展,也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

1 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是在建筑工程走向社会化、专业化,建设方式由自建演进为承发包的社会历史背景下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2]。

我国自1988年开始在建设领域实行了建设工程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制度主要是借鉴国际上通行的FIDIC合同条件中以咨询工程师为核心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在FIDIC合同条件中,对工程师应承担的责任有较为明确的规定[3]。

监理单位大多依据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体系与业主等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责任。能直接推导和界定监理法律责任的渊源,主要以三个方面的形式存在:一是法律法规,二是技术规范,三是合同条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违反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必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违反刑事法律的必须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因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从而给委托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合同责任,以及在从事监理服务的过程中因侵犯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工程监理的责任风险

《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都规定了监理工程师必须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有责任就会有风险,监理工程师认识和防范责任风险已成为十分紧迫和重要的任务。因此,本文分别就质量和安全责任风险、工作技能风险、技术资源风险、行为责任风险、职业道德风险和管理风险等几种主要的责任风险进行探讨。

2.1质量和安全责任风险

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理一直是监理工程师的中心工作,所有的监理工作都是围绕工程质量展开[4]。工程项目建设质量问题关系着工程的成本和进度,如果监理质量出现了问题,工程成本和进度就失去了意义。

2003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从法律角度明确了监理企业的安全监理责任和义务。由于建设工程的行业特点,施工的特殊性、从业人员的构成及流动性大的特征,使建设工程也成为仅次于采矿业的重大事故频发的高风险行业[5]。

因此,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质量和安全责任越重大,相应的责任风险也就越大。

2.2工作技能风险

由于监理工作是基于专业技术的技术服务,因此,尽管监理工程师履行了监理合同中业主委托的工作职责,但由于监理工程师本身专业技能的限制,可能并不一定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在施工过程中,对于某些需要专门进行检查、验收的关键环节或部位,监理工程师虽按规定进行了相应检查,其程序和方法也符合规定要求,但由于监理工程师本身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限制,可能仍不能取得应有的效果。

随着工程技术的快速发展,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技能和专业水平也要相应提高。如果发生事故,监理工程师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3技术资源风险

新材料、新工艺的层出不穷,使得监理人员未必都能及时、准确和全面地掌握相关所有的知识,同时这些刚推出的新技术、新工艺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具体规范做法和标准,监理在现场中也就很难做到完全把握和控制。

即使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无任何行为上的过错,仍然有可能会承担由技术和资源带来的工作上的风险。由于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的限制,监理工程师无法也没有必要对施工过程中的所有部位、所有环节都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查,这样,监理工程师就需要面对技术资源方面的风险。

2.4行为责任风险

行为责任风险是指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监理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FIDCI合同条件都明确了监理的行为职责与义务。

对于监理工程师而言,行为责任风险来自三个方面[6]:一是监理工程师超出了业主委托的工作范围,从事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造成了工程的损失,因此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监理工程师未能正确地履行监理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在工作中发生失职行为,承担失职的责任。三是监理工程师由于主观上的无意行为未能严格履行自身的职责并因此而造成工程损失。

2.5管理风险

对于建设工程监理,明确的管理目标、合理的组织机构、细致的职责分工、有效的约束机制是工程监理的基本保证[7]。这种管理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监理单位与项目监理机构之间的管理约束机制。监理单位既要给所派的项目总监充分的授权,同时也要对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建立强效约束机制,从而减小监理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责任风险。

第二是项目监理机构的内部管理机制。项目监理机构内部如果管理不当,会造成各个层次人员的职责分工模糊,员工之间沟通不畅,信息不能有效共享,也就不能及时解决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问题,从而增加了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

2.6职业道德风险

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是监理工程师在执业活动的行为标准和要求,也体现了监理工程师的社会责任和职业追求,是对社会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8]。

监理工程师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爱。如果监理工程师不遵守职业道德,自私自利,敷衍了事,回避问题,甚至为谋求私利而损害工程利益,必然会因此而面对相应的风险。

3 责任风险管理

责任风险管理就是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评估及采取合理的回避、分散、减少和转移等方法和技术对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从而妥善地处理风险事件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3.1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进行风险管理的第一步。要进行风险管理,首先必须进行风险识别,如果风险不能被识别出来,那么它就不可能被分析、控制以及进行有效的管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风险并非是显而易见的,不容易准确的识别和预测出来。

通过德尔菲法、情景分析法、专家调查法、工作分解结构WBS法、头脑风暴法[9]等风险识别的常用方法,识别来自业主的风险、勘察设计单位的风险、施工单位的风险、监理单位自身风险以及来自环境的风险。经过风险识别,可以得到主要责任风险因素清单,并对各个风险因素进行编号和排序。

3.2风险分析与评估

风险分析与评估的目的是针对识别出的风险因素进行深入的而研究,探讨风险发生的原因。风险分析与评估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0]:一是风险事件发生的时间,二是风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三是风险事件发生的频率,四是风险事件发生的危害程度。

风险分析与评估的常用方法有主观评分法、层次分析法、模糊数学法、故障树分析法等方法。通过上述方法对风险进行的综合性定量的分析,然后根据风险的影响程度大小对其进行分级和排序,进而找出关键风险,做出合理的风险应对措施。

3.3责任风险对策

在完成风险分析和评估后,需要有针对性地考虑采取必要的措施来消除风险的发生或者减少风险发生后可能导致的损失。根据工程监理责任的不同来源、影响和性质,对于识别出的主要责任风险因素,可以做出适当的风险对策。一般来说,风险对策分成三类:风险回避、风险减轻和风险转移。

风险回避是积极主动的风险对策,风险回避的做法通常是通过中断风险发生的途径使得风险不会发生。风险回避排除了风险的来源,从根本上避免了风险带来的损失和不确定性。例如,对那些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建设单位又执意要选择的施工单位的情况,工程建设监理要表明自己立场,切勿迁就,必要时可以考虑选择中止工程监理合同的风险回避策略。

风险减轻是指减少责任风险发生的概率或控制责任风险造成的损失。在进行工程监理责任风险管理时,要尽量在工程施工的初期,提前主动采取降低责任风险的措施,这样比风险发生后再进行补救会取得更好的效果。例如,在开工前,加强对监理工程师的培训,提高监理队伍的工作技能和对责任风险认知和管理的水平。

风险转移是进行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转移并不能消除风险,而是将风险管理的责任移交给了他人,使得管理者不再直接面对风险。由于我国不允许监理业务的分包和转让,风险转移主要是以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方式。

4 结论和建议

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实践过程中,会受到各种责任风险的考验。这些风险或来自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或来自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自身。对于不同的责任风险,主观上,监理工程师应提高工作技能水平,加强风险认知和管理能力,认真履行职责;客观上,则需要国家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以及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环境的提供。

参考文献:

[1]王家远,邹涛.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与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9.

[2]李永泉.建筑法与房地产法概论[M].成都:西南交通大学出版社,2004.

[3]陈晓华.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责任及责任风险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05.

[4]曹辉.我国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探析[J].河南建材,2010(1):94-95.

[5]李宝琴.工程安全监理责任风险初探[J].山西交通科技,2011(4):83-84.

[6]刘建.关于对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与责任保险的几点思考[J].建筑安全,2013(3):20-23.

[7]何继平.小议监理的责任风险与应对措施[J].建设监理,2010(11):48-51.

[8]闫慧萍,谈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责任风险与规避[J].建筑安全,2011,37(35):204-205.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范文第4篇

关键词:监理;组织形式;项目监理部;监理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

一、某厂房及附属工程概况及特点

某厂房及附属工程位于江门市高新技术工业园内,建筑面积92448平方米,包括四栋宿舍楼、食堂(含娱乐场所)一栋、联合厂房(含主厂房及办公楼)一栋、其它附属工程包括道路、围墙、门卫室、排水排污系统、绿化等,其中:厂房长450米、宽148米,基础为管桩基础加筏板基础,建筑面积66600平方米,上部采用钢结构,功能分区采用砌块砌筑;紧邻的主办公楼长17米,宽148米,建筑面积7600平方米,为三层框架结构;宿舍楼均为6层框架结构,建筑高度为21.9米,建筑面积为16700平方米;食堂为两层框架结构,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本项目合同工期为180(不包含打桩施工45天的工期)日历天,工期要求特别紧,必须全面铺开同时进行施工,施工高峰期资源投入量大,对此需要投入监理人员数量较多;项目组成中单位工程、专业工程多,要求监理人员专业配套、全面到位;项目监理部人员构成及监理关系较复杂,要求能岗位明确、职责清楚、有统一指挥才能及时协调处理出现的问题。监理的组织情况将直接影响到监理的效果及效率,良好监理组织能充分发挥全体监理成员的作用、提高监理效率、提高监理质量。要组织好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首先必须做好监理分工及选择恰当的监理组织形式。

二、项目监理的组织形式

(一)监理人员的职责

项目监理组织就是为了实现项目的监理目标而对项目监理部全体成员进行分工与协作以及设置不同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制度。一般来说,项目的监理工作构成内容越多、关系越复杂,优秀的监理组织在提高监理效率及监理工作效果方面所起的作用也越大。

明确组织中的职、权、责关系是组织分工与协作的前提,项目监理机构按层次一般可分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四个层次,其职责及相应权利如下:

1、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1)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3)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可进行人员调配,对不称职的人员应调换其工作;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定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7)审核签署承包单位的申请、支付证书和竣工结算;

8)审查和处理工程变更;

9)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

10)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11)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工作阶段报告、专题报告和项目监理工作总结;

12)审核签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监理人员对待验收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3)主持整理工程项目的监理资料。

2、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总监理工程师指定或交办的监理工作;

2)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和权力。

其中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1)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签发工程开工/复工报审表、工程暂停令、工程款支付证书、工程竣工报验单;

(3)审核签认竣工结算;

(4)调解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审批工程延期;

(5)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理人员的调配,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的职责

1)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3)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本专业监理员的工作,当人员需要调整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建议;

4)审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5)负责本专业分项工程验收及隐蔽工程验收;

6)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对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和请示;

7)根据本专业监理工作实施情况做好监理日记;

8)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参与编写监理月报;

9)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10)负责本专业的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

4、监理员应履行的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开展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担任旁站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和有关的监理记录。

按照上述监理人员层次及岗位职责,结合广东大冶摩托车联合厂房及附属工程实际,本项目设置的监理职能岗位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质量控制组、投资控制组、进度与安全控制组、合同与资料管理组。

(二)项目监理部的基本组织形式

按上述项目监理部成员的职、权、责关系,项目监理基本组织形式及其特点包括:

1、直线制组织形式

直线制形式组织的项目监理部中任何一个下级只接受唯一上级的命令,各级部门主管人员对所属部门的问题负责,项目机构中不再另设职能部门。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组织机构简单,权力集中,命令统一,职责分明,决策迅速,隶属关系明确。但这种组织形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主要是该组织形式没有职能部门,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博晓各种业务和多种技能才能胜任。根据项目的特点,直线制又可分为按子项目分解(图1)、按建设阶段分解(图2)和按专业内容分解(图3)三种组织形式。

图1 按子项目分解的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图2 按建设阶段分解的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图3 按专业内容分解的直线制监理组织形式

2、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职能制组织形式(见图4)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直线指挥部门和人员,另一类是职能部门和人员。职能部门按总监理工程师授予的权力和监理职责有权对指挥部门指令。这种组织形式的主要优点是加强了项目监理目标控制的职能分工,能够发挥职能机构的专业管理作用,提高管理效率,减轻总监理工程师负担;缺点是下级人员受多头领导,如果上级指令相互矛盾,将使下级在工作中无所适从。这种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大、中型建设工程。

图4 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3、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

直线职能制组织形式的指挥部门拥有对下级实行指挥和命令的权力,并对该部门的工作全面负责,职能部门是直线指挥人员的参谋,他们只能对指挥部门进行业务指导,而不能对指挥部门直接进行指挥和命令。这种形式具有直线制组织实行直线领导、统一指挥、职责清楚的优点,又有职能制组织目标管理专业化的优点;其缺点是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情报。

4、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

矩阵制监理组织形式由纵向的职能系统和横向的子项目系统组成。其优点是加强了各职能部门的横向联系,具有较大的机动性和适应性,把上下左右集权与分权实行最优的结合,有利于解决复杂难题,有利于监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养。缺点是纵横向协调工作量大,处理不当会造成扯皮现象,产生矛盾。

(三)本项目选用的监理组织形式

根据该厂房及附属工程涉及单位工程及专业工程较多、组织目标管理要求尽量专业化,工期紧且处理问题要及时、职责要清楚、要有统一指挥等特点,结合上述基本的监理组织形式,本项目采用直线职能制监理组织形式,能较好地满足上述要求,但同时这种组织形式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主要是职能部门与指挥部门易产生矛盾,信息传递路线长,不利于互通情报,为克服此缺点本项目监理部采取在正常情况下定期召开监理部协调会,出现紧急情况需要及时协调的则即时召开协调会。

三、本项目监理部的组织运作

项目监理部的组织运作主要包括监理人员的组成,人员岗位职责及其相互关系(上述组织形式中的相互关系),工作中的内外关系协调,监理目标管理等方面。

(一)监理人员的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本项目监理部人员按四个监理职能部门及四个专业监理组进行分工,其中职能部门成员主要是由具有中级职称或中级以上职称、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及工作经验、能独立处理较常规的工作问题的人员组成;专业监理组主要由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较年轻、有初级或中级职称、能胜任现场较繁重监理工作的人员组成。由四个监理职能部门及四个专业监理组分工合作承担起四个子项目监理组的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统一协调完成本项目的监理任务。

(二)监理人员层次及相互关系

按上述组织关系及人员设置,本项目监理部人员分四个层次,分别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能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专项监理组的监理员。彼此之间的关系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整个项目监理部人员工作进行安排、协调,授权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自己的部分职责,日常主要直接指挥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职能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工作及在监理协调会上协调全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及重要问题的处理和重要文件的审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在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范围内履行总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处理监理事务,关系上主要指挥职能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专项监理组的监理员的工作;职能部门专业监理工程师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安排开展工作,并可直接就本专业的监理工作对监理员作出安排和指导。

(三)监理工作的实施

1、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的组织安排

本项目的监理前期工作从协助业主招标选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开始,这一阶段主要由公司负责招标工作人员操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参与,协助业主拟定、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组织对投标申请单位的考察,这一过程充分利用了作为专业监理人员熟悉如何考察施工单位的人员素质、单位财务状况、社会信誉(以往履行合同情况)等单位的综合实力,为业主推荐了优秀的候选单位,同时还在工程造价上为业主计算出较为合理的参考价,避免了高价中标给业主造成经济损失及盲目选用低价中标而不利于工程实施及项目投产,通过一系列的努力,协助业主在较合理的承包价格前提下选出了优秀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深圳中海建筑,并协助业主与其就合同条款有关问题进行协商、签订施工合同,为工程的顺利实施及监理工作较为顺利地开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赢得业主的信赖与支持。

施工准备阶段,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参加设计技术交底及图纸会审,尽早掌握到工程的详细情况及监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并预先制定针对性的监理措施。

施工单位测量放线完成后,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土建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土建专项监理组成员进行复线,安排项目监理部人员熟悉工程资料。

2、管桩基础施工阶段监理工作的组织安排

管桩基础工程监理目标控制是整个项目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一方面基础工程监理目标是整个项目工程目标管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基础工程目标控制是整个项目工程目标管理开始,良好的开始是顺利完成整个项目工程目标管理的保证,对此项目监理部进行了精心组织。该厂房及附属工程的宿舍楼、厂房、办公楼、食堂均采用预应力管桩基础,管桩数量多,整个项目总桩数达3462根,总长度将近8万米,其中厂房、办公楼为3122根,食堂72根,四栋宿舍楼共268根,打桩施工工期为45天,平均每天要打77根桩。对此情况,根据现场工作面大的有利条件,要求施工单位至少安排6架打桩机进场同时进行施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组织进度控制组从人员、桩机及管桩等设备、材料进场计划安排开始的进度控制,从管桩进场检验开始的质量、投资控制(管桩的标号、规格、长度等)。

在桩基础施工监理中,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管理整个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安排及协调、审核施工方案、组织子分部工程验收;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按总监理工程师的安排及授权进行项目监理部的管理、协调工作;土建专业监理组人员在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安排、指导下进行现场施工过程的各项控制工作并把相关信息反馈给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后再调整控制目标、继续进行目标管理。

通过上述分工协作、有效组织,项目监理部很好地完成桩基础的监理目标,其中工期扣除下雨天后为43天,质量方面桩检测全部合格,投资方面按实际工程量计量准确、投资额在预期范围内,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各方关系良好,按合同完成监理任务,监理资料完整。

桩基础监理的有效组织实施并顺利完成监理目标为其后监理工作的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3、主体工程、钢结构及其它工程施工监理工作的组织安排

管桩基础完成后,从基础梁开始工作面全面铺开,各专业工程施工也陆续开始,监理工作强度也增大,监理组织则在管桩基础施工监理组织的基础上进行扩充,主要是在原有基础上增加按子项目划分的监理组织和在土建工程专项监理组外增加了钢结构工程专项监理组、水电工程专项监理组等。组织形式与管桩基础工程监理组织形式基本一致,主要包括纵向按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目标管理组专业监理工程师专业工程专项监理组监理员先后顺序的工作安排与指导、前一层解决后一层存在问题的关系,而由后至先的逆向顺序则是信息的反馈、工作汇报、存在问题的发现与提出;横向各监理目标管理组之间、各子项目监理组之间、各专项监理组之间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共同构成密切配合的项目监理部。这样监理工作就紧张而有序、忙而不乱,正好适合于本项目施工工期紧、专业多、高峰期资源投入量大的特点。因而很好地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各项监理目标。

四、项目监理组织的实施效果

本项目实施期间受很多不利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包括基础施工时雨天多,对本工程以淤泥及回填土为的地质条件影响很大,在施工期间正好遇到钢筋、水泥等价格暴涨及货源不足等,这些对工程的投资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三项主要监理目标的实现增加了很大难度;另外,业主指定分包多也使监理协调工作变得更复杂。

尽管本项目监理任务重,还受到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监理工作的难度很大,但经过对项目监理部精心、有效组织,项目监理部顺利地完成了本项目的监理任务,其中工程质量全部通过验收合格,满足合同要求;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内容其投资控制在合同价范围内,工程款支付严格按合同执行,同时组织监理对增加工程严格按照实际计算工程量并套用当时实际价格计算支付增加工程的工程款,主要建筑材料不正常暴涨的材料价差补贴由监理安排人员与业主、施工单位共同协商解决;工程进度扣除业主原因耽误时间及台风等客观原因耽误时间外,实际施工工期也满足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施工过程监理对各方的协调关系处理较好,各方没有大的纠纷发生,出现问题都通过协商解决;工程资料齐全,工程顺利通过验收。

参考文献:

[1]汤腊冬 陆彩云等.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

工程监理的主要职责范文第5篇

1 建设工程监理安全职责的形成

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往主要是由施工企业依据国家“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劳动者遵章守纪”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在充分体现企业负责的基础上,遵循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管理机制,自觉履行对政府、企业、员工三者之间的社会责任。这—模式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发挥了积极的稳定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部分大中型国有施工企业在经历了减人增效,做大做强等改革改制后,实施了所谓的管理层和作业层“两层分离”。部分企业在利润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超越国家建筑法律法规的约束,擅自将承揽的建设工程项目(含主体工程在内)几乎全部采取了层层转包,从中获取差额利润。同时,施工企业内部原有的安全管理模式经过变迁已基本不复存在,安全机构、安全人员严重缺失,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层层弱化;地方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不时缺位;另外,市场恶性竞争、业主作为建设工程投资方为尽快获得投资回报和盲目削减项目投资,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往往违背客观规律一味地追求不合理的工期和低价中标;施工队伍在经历了层层转包后更是鱼目混杂,施工现场各类安全防护设施远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作业人员特别是民工得不到应有的安全技能培训,以致参与各方在缺少以人为本和谐安全理念的前提下,各类建筑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为此,国家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各类建筑安全事故发生,2004年国务院出台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把建设工程相关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从法律的高度重新加以认定,使建设工程从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它与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全方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较过去更加全面,并且第一次以法定义务形式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履行哪些安全职责和未履行安全职责必须承但何种法律后果都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此,在《条例》颁布后,社会上就监理企业要不要对安全生产承担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直存在着争议。2006年建设部又出台了《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更进一步细化了监理企业的各项安全职责。因此,在现阶段国家宏观政策未做出相应调整前,监理企业必须苦练内功,力求自保,才是最明智的选择。为此,笔者凭着在建筑安全领域20多年的从业经历和长期工作实践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在全面分析了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各种安全风险后,在本文中大胆地提出通过采取如下对策措施,以期实现最大限度地为监理企业降低或抵御外来安全风险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供业内同行共同探讨。

2 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风险分析

随着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和完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是否需要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尽管业内人士、学者曾就监理安全责任的合理性和监理工程师享受的权力与承担的义务不对等纷纷发表言论报以不平,但最终都无法憾动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为这种法定义务是国家权力机关要求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既然风险已客观存在,作为监理企业唯—可选择的只能是采取相应的策略积极加以应对。但是,现阶段大多数监理企业由于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认识不足,因此在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安全机构的设置、安全技术、安全管理人力资源的储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监理责任制度等诸方面均存在许多空白点和薄弱环节,导致内控防范机制缺失。同时,还受到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安全监管缺位等外部环境因素影响所形成的市场风险,具体表现在: (1)恶性竞争、低价中标; (2)偷工减料、以次充优; (3)以包代管、安全主体缺失(挂靠、卖“牌子”); (4)工期不合理、疲劳施工; (5)有章不循、冒险蛮干; (6)业主专横、监理职责无限扩大。

由此可以说,当前监理企业所面临的安全风险主要来自以上所陈述的宏观政策风险、内控机制风险、外部市场风险三个方面。

3 对策措施

所谓对策措施,就是监理企业在对来自上述潜在风险进行充分辨识和评估后,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将损失降低到可接受的最小程度,从主观上尽可能做到有备无患。因此,树立依法、依规、依标进行安全监管的理念,有组织地对项目管理各个环节实施安全管理,切实履行《条例》规定的“审、查、停、报”四项基本职责,就是法律赋予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神圣使命。面对挑战,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起维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秩序的管理责任。但对监理企业而言,具体应该怎样做?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预期效果,下面介绍几种行之有效的方法。3.1 创建适合于监理企业履行职责的项目安全监理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