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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建设工程监理(以下简称监理):

(一)计划确定的重点工程;

(二)大中型工业、商业、交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三)成片开发的居民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赠款、贷款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

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工程项目,也可以实行监理。

第五条  监理的主要任务是控制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建设质量,保障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第六条  组建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监理手段和固定场所;

(三)有与承担监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经济、技术人员;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组建监理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取得资质等级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八条  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分级审批。

(一)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按规定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乙级、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属监理单位资质直接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本省所属的监理单位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组建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组建的监理单位不得监理本单位设计的工程。

第十条  从事监理业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

监理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任务;不得与施工企业、设备制造、材料供应单位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监理业务范围内承接监理任务。

监理单位不得将本单位承接的监理任务再委托给其他单位监理。

第十二条  省内监理单位出省承接监理任务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省证明;出境承接监理任务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境资质审查手续。

省外监理单位,进入本省承接监理任务的,应当持有关证件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审批手续后,方可在本省开展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采用招标投标方法择优委托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的全部监理任务,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设计、施工等不同阶段的监理任务。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并使用统一合同文本。

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应当在15日内将合同向工程所在地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大型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应当将合同同时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并对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成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定期向建设单位报告工程情况,对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有权下达停工指令。

施工单位结算工程进度款,应当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影响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不合理的设计,有权要求有关单位修改;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材料、设备和构配件,有权要求禁止使用。

第十八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国家质量验评标准,参考监理单位提供的工程质量资料进行质量等级认证。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减按建安工作量0.5‰以下收取。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监理费率收取监理费用。监理费应当列入工程概算。

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建设的工程,监理取费由双方参照国际惯例协商确定,并在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建设工程应当实行监理而不实行监理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出借、出租、涂改、转让、伪造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证书及越级承担监理任务,及省外监理单位未办理进省手续承接监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直接取消资质证书,并处以承包工程造价的1%至3%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监理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监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  因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赔偿损失,并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负责人处以2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在本省的国外及港、澳、台监理单位的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现将市建委质监总站关于颁发《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97〕质监总站第1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关于颁发《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的通知

            (97)质监总站第109号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企业,各建设(开发)、监理单位,各监督站:

    现将《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函告我们。

    特此通知

                  北京市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标准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是指公共建筑单位工程中商场、娱乐厅、会议厅、写字间、客房等,按合同和设计文件规定范围以内的墙面、楼(地)面、吊顶、内门窗等部位完成初步装修项目,符合规范要求和质量标准,经建设(监理)、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合格后,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初装修核定。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的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的公共建筑工程,均应执行本规定。

    未实行初装修的公共建筑工程,仍按《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办法(试行)》对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进行核定。

    第四条  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质量核定的工程中,屋面工程、外墙饰面、楼内公共活动场所及公用设施等均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全部装修工程,达到使用条件。

    第五条  公共建筑工程初装修项目,应在设计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

    公共建筑工程实行初装修的部位和项目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楼(地)面工程的初装修,应完成地面基层;有防水要求的地面,应按规定进行蓄水试验。

    二、顶棚工程中按设计文件规定,完成初装修项目的内容。吊顶施工及吊顶内的电气安装工程、通风空调安装工程可以纳入再装修项目。

    三、墙体完成墙面抹灰或基层找平工程。

    四、内门、窗工程应完成设计文件规定内容,如预留洞口不安装门、窗的,应标出预埋件的位置。

    五、给水、排水、供热完成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并按规定进行通球、通水、灌水、压力试验。

    六、暗敷设的电气线路按设计文件完成,并按规定进行绝缘、接地等必要的试验。

    七、通风空调工程管道风口安装到户内。

    第六条  公共建筑工程完成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项目内容,并取得《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核定证书》、《电梯安装质量监督核定证书》、并经过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可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单位验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初装修质量核定,经核定合格发给《建设工程初装修质量核定单》,建设单位可对房屋进行出售、出租,使用单位可对初装修工程进行再装修,但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七条  再装修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并缴纳监督管理费。

    第八条  再装修工程必须实行总承包负责制。分包单位的施工质量和有关施工技术资料、记录,由总包单位负责整理、归档。

    第九条  单位工程再装修完工后,由建设(监理)单位按规定申报再装修项目质量核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合格后,发给《建设工程再装修竣工质量核定单》,可以交付使用,但使用部分必须与未进行再装修的工程部位隔离,并设置安全防护。

    第十条  单位工程全部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定办法(试行)》规定程序,申报单位工程竣工质量核定。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合格的工程,发给《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书》。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关键词:项目监理部;规范化;管理

项目监理部是监理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之后,为履行监理义务而在施工现场组建的、代表公司监督管理具体工程项目的职能机构。项目监理部由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必要时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以及文档管理人员(大中型工程应配备)组成。总监一般由公司任命,其他监理工作人员的数量、专业分工、岗位职责等由总监根据监理规范、合同要求、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监理人员素质等确定。项目监理部成立后,在总监的组织下,以监理合同、施工合同、施工图纸、质量验收规范以及监理规范等为依据,围绕监理目标,监理部成员各司其责,协同开展各项监理工作。

一、目前监理市场存在的问题

我国全面推行监理制度已有十五年时间,目前国家在监理公司资质管理、经营管理、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各地区监理市场的运行、监理公司的管理以及监理工作的规范化方面已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由于监理公司和监理注册人员的日益增多,监理市场的恶性竞争和非规范化管理状况也越来越严重。比如,一些监理公司为了节约监理成本,通过减少监理投入(如检测设备配备不足、减少现场监理人员数量和工作时间)、降低监理服务质量(如缩减监理服务内容、派驻缺乏经验的年轻监理人员、减少检查次数)、放松管理(公司对监理人员不认真工作、向施工单位“吃、拿、卡、要”等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等方式维持生存。再加上一些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的认识不到位(认为监理工作可有可无,随意压低监理费用,把监理单位仅仅作为自己的质检部门等)和有些施工单位不配合(对监理方下达的通知不理不睬,甚至威胁监理工作人员)等因素,造成监理单位生存环境日益恶劣,监理公司以及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开展十分困难,管理上也越来越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和安全无法实施有效监控。这样的监理管理状况,反过来也加强了人们对监理工作重要性的忽视,造成了监理单位信誉下降和监理取费的日益降低,监理单位生存越发困难,与国际接轨更成为梦想。

为了改变上述恶性竞争所带来的不规范管理现象,笔者认为,除了不断完善国家建设方面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对建筑市场的行政管理力度、增强监理公司规模和实力外,还应该大力加强项目监理部自身的规范化管理,有效提高监理服务质量。本文就如何实施项目监理部的规范化管理谈谈自己的看法。

二、什么是规范化管理

规范化管理是对每个被管理者的职位、职权和职责进行合理设置,规定明确的工作标准、运行程序和规范制度,使组织和个人的行为、每项工作都遵循一定的标准和机制运行。规范化管理贯穿于管理活动的全过程。

项目监理部的规范化管理就是通过合理设置监理部的人员数量、专业分工、职位、职权和职责,规定明确的监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把项目监理部各项监理活动全部纳入规范化管理,实现对监管活动的全程管理。

三、规范化管理的基本特点

规范化管理具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结构化特点。即管理系统是有内部结构的,其内部结构由若干层次和功能模块组成。规范化管理不仅要细化、深入到各层次和功能模块,并且要使各层次和功能模块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有机整体。二是信息化特点。即利用电脑和网络把各项资源信息(包括活动、记录、成果、设备仪器等)数据化、集成化,便于资源共享和利用。信息化是规范化管理的基本手段和实现形式。三是标准化。即用统一规范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管理,使管理过程清晰、顺畅,便于专业化分工和数据化,提高工作效率,确立工作责任。四是制度化。即规范化管理的各个层面和环节都必须按照制度运行,运行体系同时是一个完整的规则体系。

四、项目监理部怎样实施规范化管理

根据对上述规范化管理的概念和特点的理解,结合项目监理部的具体监理工作,笔者认为,要实施项目监理部的规范化管理,就必须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组建结构合理、功能全面、务实高效的项目监理部。首先,要重视项目总监的选拔和任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项目总监受监理单位法人代表的授权,全权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委托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项目总监是监理单位在监理工程项目上设置的最高岗位职务,是项目监理部的直接领导,承担相应的行政管理责任,是公司的形象代表,是全体监理人员的表率。总监选得好,才能有效带动项目监理部开展规范化管理。因此,监理公司要选派责任心强、领导能力强、有合作精神、专业知识扎实、监理经验丰富、组织协调能力强和有良好工作作风的总监。其次,要合理配备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总监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公司实际情况,按照“持证上岗、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合适、职责明确、精简高效”的原则进行配备。如果工程规模太大,还可考虑配备总监代表和专职文档管理人员。2、制定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包括监理管理制度和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工作的成功很大程度上靠的是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模式。监理工作制度化是有效开展监理工作的保障。

监理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职业道德、现场记录、人员交接、信息处理、文件管理、监理档案管理、考勤办法、监理用品管理等方面的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是规范项目监理部的人、财、物和管理方式。

监理工作制度是监理人员从事具体监理工作时应遵循的规定和要求。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系统、规范、可操作的工作制度,就需要深入研究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内容。项目监理部的监理工作主要有:图纸会审,编制监理文件,监理交底,施工组织设计审批,开工报告审批,分包单位资格审核,材料﹑设备及构配件检验,施工放线成果复合,工程变更审核和处理,试件见证取样,工序交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质量技术签证,签发监理通知,施工进度控制,工程计量,投资控制,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索赔处理,召开监理工作会议,旁站监理,安全检查,编制监理月报,监理日志记录等。为了规范这些工作,每一项监理工作都应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如:文件﹑图纸审核制度,技术交底制度,开工报告审批制度,材料﹑构配件检验及复验制度,设计变更审核制度,隐蔽工程检查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制度,施工进度监督及报告制度,投资监督制度,工程竣工验收制度,监理日志和会议制度,收发文制度,审批制度,旁站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监理例会制度,月报制度等。

在制定制度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集思广益;(2)与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相吻合;(3)要与具体工程内容、建设单位要求等匹配,具有应变性和灵活性;(4)不断调整和完善。

3、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制度出台后,项目监理部各职能部门、总监、专监以及监理员在执行中遇到问题时要做到一律先按制度执行。若认为制度不合理,可及时向总监反映,由总监考虑是否需要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所有的制度都必须进行有效的督促检查,检查和考核是加强管理的措施和执行保证。因此,还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检查制度和考核制度。通过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和评价,找出项目监理部工作的不足和优秀经验,采用考核检查表进行标准程序检查和查阅有关记录等综合考核。当然,制度的执行也要考虑以人为本,讲究人性化管理,把原则性与灵活性很好地结合起来。

4、强化目标管理。目标管理是规范化管理的核心。监理工作的目标来自于合同。通过对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的深入细致研究,可以明确监理工作目标、任务、内容、范围和步骤,同时对合同所约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有一个客观、全面、准确的理解和认识,为有效开展目标管理做好准备。同时,也为各项制度的制定提供合同依据。

5、制定各项监理工作的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规范各项监理活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对每一项监理工作都有宏观的控制性的原则和要求。项目监理部要根据这些原则和要求,结合监理公司规章制度和工程实际情况对每一项监理工作进行深入研究,明确目标、内容、要求、实施步骤、参与人员等,并在公司的指导下制定工作程序和工作标准,形成监理工作的流程图和标准体系,使整个监理过程程序化和标准化。

6、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监理工作信息化、网络化。信息化、网络化是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工具和手段。目前,多数项目监理部都配备有电脑、传真机、打印机、网络等办公自动化设备。监理资料、表格等都可通过电脑填写和汇总整理,项目各方网上联络、文件传输也比较方便,十分便于管理,特别是异地管理。有了信息化的硬件手段,各项监理工作更易实现规范化管理。

7、强化岗位职责,加强对项目监理部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为了统一监理部工作人员的认识,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提高监理服务的质量和成效,总监可配合监理公司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在责任意识、服务意识、监理专业知识、监理程序、监理技能、监理规范、验收规范、新技术应用等方面对监理人员进行专题培训。而且,按照公司的奖惩规定,定期对监理部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包括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工资、奖金等挂钩。通过这些措施,使监理部人员更加重视和实施规范化管理。

8、加强沟通,取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支持和理解。在工程施工中,要使规范化管理能够真正得到有效实施,仅靠监理部自身是不够的,还需要得到监理公司的支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理解与配合。监理部要把规范化管理的目标、要求、实施方案、具体措施等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充分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

9、加强监理部办公室形象、工作人员用语、着装的规范化。监理部办公室墙上要张贴公司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监理部组织机构图、总监工作职责、专监工作职责、监理员工作职责、监理工作总程序、旁站监理部位表、材料和试件取样送检计划表、晴雨表等文件资料,办公室内干净整洁,桌椅、资料摆放整齐,文件归档规范,安全帽挂设整齐等。工作人员用语礼貌、文明、专业,着装统一、干净、整洁。这些方面的规范化可以提升公司的形象,展示公司的实力,增强公司的信誉,为公司以后承揽监理业务打下基础。

10、监理公司应加大检测设备、仪器的投入。一定数量和规模的检测仪器、设备既是监理公司实力的体现,又是项目监理部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和检测的需要,同时还是监理公司有能力履行监理义务的一种保证。检测仪器、设备可由监理公司统一管理,各项目监理部需用时可按公司规定借出使用。

总之,项目监理部的规范化管理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到监理公司和项目监理部的各个部门和每个员工,甚至会受到有关方面的阻力,但对企业的发展和工程项目的监理而言,规范化管理是极其重要的。所以,我们要做的就是不断地积累和创新,充分发挥项目监理部的团队优势,力求在实现监理目标的同时,创造出一套更加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一个和谐高效的管理环境。

参考文献

[1]邓学海,程道亨.企业规范化管理问题思考.黑龙江水利科技,2006(4)

[2]李清立,田杰芳.建设工程监理: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管理实务.清华大学出版社,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3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变化

中图分类号: E271 文献标识码: A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各种新型技术的不断应用,在进行建设工程的监理时原来的规范由于不能满足现如今的需求已经发生了改变。为了刚好的进行工程监理我们需要对其变化进行学习。

二、工程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的定位不能宥于传统理论观点的束缚,脱离客观实际,应本着科学性、合理性和适度前瞻性的观点。在充分总结和检讨工程监理16 年正反两方面经验基础上,给予准确定位。目前绝大多数工程监理仅限于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部分工程监理拓展到质量、进度和投资三控制。工程监理主要包括工程进度控制,工程质量管理以及信息管理等内容,具体如下:

1.工程进度控制

工程进度是合同管理的重点之一,具体体现在:进场审查合同计划。依据合同要求,承包商进场后必须首先向工程师递交合同执行计划即合同基线计划,报工程师审批。该计划经过工程师批准后就是工程师进行进度管理和合同管理的依据。施工过程修改计划。一般是在施工后3 个月左右,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出现的提前或延误,利用国际通用的P3 软件对进度计划进行必要的修正。现场监督跟踪计划。工程师和承包商在现场都随时协商,落实当日的计划进度;每l~2周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召开一次例会,对现场每天的资源配备和工程完成情况作相应的检查和记录,由承包商和工程师现场会签,再及时输入计算机内,建立数据库进行汇总分析;并对进度进行跟踪。以便及时发现问题,保证计划的顺利执行。

2.工程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遵循的原则是:工程师严格施工程序,强化施工监理,严格技术标准,加强质量检验-狠抓关键部位,确保重点质量;采用先进技术,提高工程质量,严格工程验收,确保缺陷处理质量。小浪底的工程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的质量管理体制。小浪底咨询公司是监理单位,根据业主的授权对承包商进场、车间图审查、施工措施、施工过程监控、原材料检验、工程验收等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信息管理

信息管理是工程监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信息处理与分析是指导施工监理和处理合同索赔的必需资料。在信息搜集方面,有工程师和承包商双方共同签认的进场资源记录,材料检查、检验记录,现场施工记录,会议纪要,往来文件,工程师指示,质量缺陷记录等;工程师方面的现场值班记录,工程师周报、月报等。

三、新、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变化

1.规范中增加了术语的数量,将术语从原来的19 个增加到24 个,增加了“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服务”、“监理日志”、“监理月报”、“工程延期”、“工程延误”、“监理文件资料”等术语,删除了“工地例会”、“工程计量”和“费用索赔”3 个常用术语,并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要求,给出了每一个术语的英文名称。此外,还在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术语中明确了相应监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2.增加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开展相关服务的工作依据、内容、程序、职责和要求。按照工程监理定位,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在工程施工阶段进行“三控两管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3.为增强《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逻辑性,新修定的规范调整了章节结构和名称。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包括9 章内容及附录,即:总则;术语;项目监理机构及其设施;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工程质量、造价、进度控制及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内容;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监理文件资料整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相关服务;以及附录A、B、C――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

4.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内容,不仅在监理规划中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且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明确要求项目监理机构要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特别是增加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明确了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内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理以及监理报告的表式。

5.修改了一些不够协调一致的内容,例如: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则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要“组织审核分包单位资格”,而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参与审核分包单位资格” ;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明确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制监理规划”,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参与编制监理规划”;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只要求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填写监理日志,记录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并说明不能将监理日志等同于监理人员的个人日记。

四、工程监理企业的变化

1.行业管理模式变化。试行办法对企业采取部门、地方双重管理:新规定对企业采取属地管理,即由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企业与政府部门彻底分离已成必然,以往的直属企业将不复存在,这也是市场经济的具体要求。所以新规定使行业管理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2.新企业等级变化。试行办法规定,新设立的监理企业两年内不核定资质等级,两年后申请核定等级;新规定要求,新设立的监理企业按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显然,两年内不核定等级,使l临时级的企业可干各类工程,这样容易造成监理市场混乱,增加管理的难度。新规定要求企业从最低等级做起避免了上述问题,加强了管理的渐进性。

3.企业等级晋升时限变化。试行办法规定,企业资质等级三年核定一次,核定时可申请升级;新规定实行年检制度,企业连续两年年检合格可申请晋升上一个资质等级。新规定加强了对企业的管理力度,明确了企业晋级的条件,缩短了企业晋级的时间。

4.企业人员要求变化。以甲级企业为例,试行办法要求,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者不少于50人,高级工程师和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0人,高级经济师不少于3人;新规定要求,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者不少于25人,企业领导应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新规定注重对人员的注册和经历的要求,淡化对人员职称的要求。这一变化将进一步促进监理行业整体水平的提高。

5.监理业务范围变化。试行办法把工程类别分为1 7类;新规定分为14类。新规定的工程分类保证了与设计、施工行业的分类基本一致。

6.资质审查内容变化。试行办法中主要审查企业的人员数量、注册资金、监理业绩等;新规定不仅审查前述的硬指标,还增加了8条市场行为指标作为审查标准。新规定通过年审时对企业市场行为的检查,不仅加强了对企业的全面监督管理,而且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监理市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措施。这个变化,将促进一批“有公信力的名牌监理公司”早日诞生。

7.资质审查时限变化。试行办法对资质审批、年检完成时间均无明确的时间限制;新规定对资质审批、年检完成时间均有明确的时限要求。新规定不仅对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提出了明确要求,而且使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具体。从而保证了政府的管理行为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

8.资质年检结论变化。试行办法的年检结论分为符合、不符合;新规定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新规定增大了管理的弹性,使企业有了较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9.资质审批责任变化。试行办法没有明确指出行政审批部门要承担审批责任;新规定明确指出行政审批要承担相关的审批责任。新规定提高了对管理部门工作质量的要求,强化了政府服务于企业的责任。

10.违规处罚的变化。试行办法对违规处罚缺少定量的标准;新规定对违规处罚均有准确的定量标准。现行的不少规范、标准,由于缺少定量的违规处罚尺度,造成处罚困难,管理随意,市场无序。新规定中,明确了处罚尺度,从资质管理的角度,具体地解决了前述问题。

五、结语

总的来说,没有不变的事情,任何事物都在进行变化,只有适应变化才能够更好地生存。通过对新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进行学习,可以让我们更好地适应规范的变化,更好地进行生存。

参考文献

[1]吕君萍,于祥海,缪玉国 浅析2012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变化 [J]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3年5期-

工程监理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工程工程;工程监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U415.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建筑工程监理主要是指监理单位受建筑工程项目法人的委托,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监理合同以及其他的工程建设合同,而对工程实施全方位的监督管理。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建筑工程监理企业也随之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同时也暴露出诸多的问题。笔者就工作实际对分析总结了这些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对策。

一、我国建设工程监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市场环境方面

1、监理市场存在区域保护性

行业的良性发展必须遵循市场的规律,市场开放性便是市场规律中最为重要的一项特征。但目前,我国的建筑监理行业存在较明显的区域保护性,导致市场的开放性不足,部分地区实行区域性的垄断保护措施、封锁市场、限制外来企业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监理行业的发展。

3、业务承接存在不正当竞争

部分监理单位为了中标和降低成本,中标以后委派到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与标书上报的监理人员不一致,导致监理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此外,监理行业中存在竞相压价等一系列的恶性竞争行为,使得部分监理单位取费偏低,只能勉强维持企业的运行。

(二)管理机制方面

1、监理取费偏低

受市场不正当竞争的影响,监理取费整体水平呈下降趋势,部分监理企业的取费甚至不足国家标准的1/3,监理取费过低大大影响了监理单位的经营管理能力,部分监理单位甚至面临倒闭。

2、监理缺乏公正性

工程监理费用是由业主单位所支付的,部分监理单位在建筑工程的实施、项目合同管理以及索赔等工作中往往不能保证公平、公正性,部分监理单位为了自保,常会偏向业主方,监理工作有失公正性。

3、缺乏对业主行为的约束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部分监理单位对于业主的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建筑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业主未按照法定程序执行。部分业主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认真执行已经审批的项目评估规定的规模,不尊重工程的咨询意见而自行变更工程设计,甚至在建设资金尚未到位就组织工程招标。

4、管理机制不完善

从管理机制来看,监理单位、业主单位与承包商之间还缺乏完善、有效、合理的相互制约。部分业主越级干涉建筑工程,监理单位无法正常行使权力,导致权责失衡,无法发挥监理的实际作用。

(三)监理人才培养方面

1、监理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

目前,我国大部分监理工程师出身于工程设计及施工等建筑技术方面,对于工程监理方面的知识结构还不够完善,缺乏集管理和技术于一身的复合型工程监理人才。尤其是对于国际管理以及通行规范等方面缺乏深入的了解。

2、监理人才管理不足

监理行业中实行监理工程师的分段及分专业的资质认证和注册制度,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复合型人才的发展和培养。

3、监理管理水平不高

在管理方面多实行静态的管理程序及方式,对项目缺乏动态控制。同时,监理技术及手段落后,缺乏与国际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借鉴。部分监理单位动态系统管理的有效信息支持,致使管理系统的设计功能不够完善,在工程的信息渠道以及信息处理方面存在较大的障碍。

(四)业务体系方面

1、监理工作形式单一

部分建筑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过程中过分地强调建筑工程监理的地位和作用,导致监理企业的业务职能单一,部分监理工作只限于施工质量的管理,而对于项目决策策划、投资管理、项目设计、合同管理以及工期控制等方面较少涉及,未对工程实施全过程和全方位的控制,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监理行业的发展。

2、监理工作不够规范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缺乏切实有效的监理规划,监理规划缺乏针对性,因而很难有效指导现场的监理工作。

二、加强建筑工程监理的具体对策

(一)健全监理工作程序及法规体系,规范市场行为

为确保建筑监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维护监理市场的规律性,应健全相关工作程序以及法规体系,约束市场行为,通过科学有效的法规、政策来保驾护航。通过建立一套完善、切合实际、能够有效促进建筑市场以及监理行业良性发展的法规体系,约束并规范市场行为,以促进监理行业的良性发展以及监理市场环境的协调发展。

市场的开放性是监理行业发展的基础,应打破行业垄断以及区域封锁,鼓励有相应资质和实力的监理单位跨地区发展,从而强化市场开放性。各地区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强化宏观调控力度,建立并完善准入标准,对进入本地域的企业进行全面监管。

(二)完善监理管理机制

应严格工程监理的资质管理科有效维护市场秩序并规范业主行为。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监理单位的资格管理,使监理单位能够做到产权清晰、职责明确,做到科学管理和自我约束,全面提高整体水平。

在实施监理工作过程中,应做到公平、公正和科学的管理理念。应根据科学、合理的数据及资料分析,在论证后作出客观、合理、准确的判断,并及时给出合理、有效的处理措施。在监理过程中,应尊重业主的指令,但不应盲从。同时,应注意维护合同管理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从而树立监理单位的威信及市场信誉,赢得项目参与各方的尊重和支持。

(三)加强监理人才培养和素质建设

为提高监理水平,必须加强监理人才发展、培养,全面提高监理人员的监理技能及综合素质。在监理资质审核方面必须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资质标准者不予批准。此外,监理单位自身应加强监理培训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人才培训目标规划,强化监理人才教育培训工作,培养高素质的专业监理人才。应定期开展行业间的交流,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全面提升自身水平。在加强施工监理能力培养的同时,应全面提高工程设计监理、前期工程咨询、工程质量监控、进度及投资监控能力,以适应工程全程监理的需要。

(四)完善监理业务体系

在工程项目监理中,监理单位应明确监理定位。应根据所负责项目的特点及监理重难点合理地确定监理目标。除了要明确工程建设目标、施工合同、监理合同以及相关规范中所规定的监理单位必须达到的目标以外,还应明确监理在建设工程中的定位。根据工程实际建立详细可行的监理工作规划,做到有的放矢,从而有效提高监理工作质量。

三、结束语

建筑工程监理是一项专业性、系统性的工作,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提高建筑工程监理水平既是工程项目控制的保证,也市场发展的必然要求。监理企业必须正视自身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自身综合水平,充分发挥监理在建筑工程中的作用,并促进监理企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