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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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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的起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损害;环境法学;逻辑起点

中图分类号:D912.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0169(2012)01.0040.06

研究某门学问时,研究者必定有一个明确的逻辑起点,否则,无从着手。对一个学科而言,只有众多的研究者一致认同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并以此为出发点进行深入的研究,该学科才能进步,在成长中迈向成熟。环境法学自然也不例外。但遗憾的是,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缺乏应有的共识。这影响和制约了环境法学的纵深发展。为了环境法学能够一步步地走向成熟,笔者不揣浅陋,欲就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提出浅见,以求教于大方。

一、确立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标准

任何学术研究必须在一定的学术范畴中展开,总是建立在一定的学术共识基础上。为了建构特定的学科门类,研究者之间需要对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形成共识,以同一概念作为基石范畴去组织和安排理论体系。缺乏这种学术共识,缺乏共同的学术范畴,所谓的学术研究就只是研究者的自说自话。因此,某门学科的研究者并不能任意地选择研究的逻辑起点。在一定的学科知识体系内,研究者需要寻求某一共同的范畴作为该学科的逻辑起点。只有如此,这些独立的研究成果才能够整合成系统性的知识体系,构成一门学科的内容。况且许多学术研究不仅仅是一种书斋中的学问,其理论成果还会应用于社会实践,影响到每一社会成员的利益。所以,对于学术研究而言,确立适宜、妥当的逻辑起点尤为重要。就环境法学而言,环境法学者可以自由地选择理论研究的起点,但是,作为一门实践性强,为环境立法、司法和执法提供智识服务的学科,环境法学绝不能任意地设定其逻辑起点。确立何种基石范畴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取决于该种范畴帮助研究者组织环境法学理论体系、设计环境法律制度以更好地完成环境法的使命和实现环境法学的学科任务的潜力。简言之,某种范畴能否成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取决于该范畴的理论潜力和实践应用潜力。基于此,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确立,应遵循如下的标准:

(一)符合学科逻辑起点一般标准、满足环境法知识化的需要

逻辑起点构成整个学科研究的理论基石,也是学科研究的各个具体的、部分的理论观点得以联系、组成严密的理论体系的主线。缺乏共同逻辑起点的各部分理论之间不会形成一个理论体系,即使它们之间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当然,这些理论更不会组成一个完整的学科。学科研究的逻辑起点对于学科自身意义重大。研究者选择何种范畴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决定了其研究的科学性和客观性。选择学科逻辑起点的一般标准就是:(1)逻辑起点必须是对所研究对象最简单、最一般与最抽象的概括与表述;(2)逻辑起点的概念能够成为学科内部研究者之间最易达成共识的概念;(3)作为学科研究逻辑起点的概念范畴要最能够准确表征研究对象的本质。学科中任一具体知识都是对其研究对象的具体阐述和说明,只有准确描述和概括研究对象的基石范畴才能够涵括这一学科的全部知识的内在特征。

环境法学的基本任务是在理论上说明、阐释与论证环境法律制度的作用、方法与原则,考察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效、查找其中的缺陷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与方法。这种理论作业是在一定的知识系统内进行的。环境法学的任务乃是构筑环境法的知识系统,使学习者与研究者能够明了环境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运行方式与实际效果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向。在进行环境立法时,立法者并不总是以某种系统化规则为模板,也不总是在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中阐明立法的目的与条文的含义。同时,法院在适用环境法律规则于个案时,也未必清晰地论证了司法的理由。因此,为了帮助社会成员理解环境法律规则的具体含义,便于他们遵守相关法律,也便于环境法的学习,学者们需要使用某种基石范畴去组织与安排该知识系统,把零散乃至凌乱的环境法律规范予以知识化。

把环境法的内容予以知识化,使之成为一种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知识体系,研究者必须选择一个具备理论推衍潜力的基石范畴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因为只有具备了相应的理论推衍潜力,这一范畴才能够成为基石范畴,研究者才能够运用这一范畴去组织相应的知识要素。以民法学为例,民法学中的基石范畴就是法律行为。因为法律行为这一范畴具有理论推衍潜力,以法律行为为中心,民法学者可以把合同、物权、婚姻、继承等民事行为组织起来,形成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如果不以法律行为为基石范畴,民法学无法被构建成为一种知识系统①。环境法学也应该像民法学那样,找一个基石范畴作为逻辑起点。显然,这一基石范畴必须符合学科设定逻辑起点的一般规律。

(二)有利于构建环境法体系,实现环境法的使命

研究环境法治实践是环境法学的一项基本任务。不过,环境法学者并不总是以已经颁布的某项环境法律规范或者已经建立的某项环境法律制度为对象,被动地研究环境法律制度。科学、客观地评价现行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效果,填补其中的漏洞和消除其中的缺陷,需要解决一个前提性的问题——完善的理想型环境法是什么?完善的理想型环境法是我们据以判断现实的环境法律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准,是对现实的环境法律制度提出改进措施的模范法。至此,寻找完善的理想型环境法,更为抽象、也更为重要的问题出现了:环境法的使命是什么?我们需要何种环境法?

环境法的使命就是保护环境以满足社会的需要[1][2] 。环境法学的任务是科学地分析、总结出保护环境的社会需要的具体形式与具体表达,促使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符合这种社会需要。当然,保护环境的法律规则不仅仅限于环境法中,刑法、民法也包含了一些保护环境的规则。但是,传统法,尤其是传统民法以自由主义为根本价值依归,强调不得干预民众行动的自由,因此,其并不注重在事前预防某种损害的发生,而是强调事后对某种损害的赔偿或者填补。如企业排放污染物质以致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时,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刑事公诉,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当企业排污行为造成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该企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些法律规则可以起到间接地阻止企业排污以保护环境的作用。但是,刑法与民法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属于事后责任。在追究行为人的责任时,环境已经遭受到严重损害,难以挽回了。这不能责怪刑法、民法等传统的部门法。人类自作为一种生物在地球上诞生之日起,就不断地影响与改造着环绕其间的环境。没有这种对人类周围环境的改造就没有人类自身的生存、发展,因此这种改造是必然的,也是合理的。在人类社会的早期,这种改造、影响没有造成我们现在所面临的环境问题,或者当时的人们没有意识到这种问题的严重性。实际上,社会需要环境法之时,正是传统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环境问题之时,也是传统法学无法提供解决环境问题的智识支持之时。为了避免环境遭受损害,环境法并不把这些事后责任规则作为主要内容进行规定,相反,它专注于环境损害的事前预防。通过种种制度安排,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制度等,来预防环境损害于未然。另外,传统法学中没有整体人类的地位,也没有整体的人类利益的地位。在传统法学看来,社会中的利益冲突发生在个体人与个体人之间。传统法律的使命是解决个体人与个体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与纠纷。传统法学为传统法律提供智力支持,准备相应的法律理论。它们没有为解决整体的人类利益与个体人利益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准备相应的规则和知识。如民法中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规则,其目的在于保护个体的受害自然人或企业的与环境有关的利益。当排污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质损害了环境以及以环境为媒介损害了其他人的利益时,民法只要求排污者对其他人的环境权益予以填补,并不要求排污者对环境的损害予以赔偿或者修复。这说明,整体的人类作为环境污染的受害人在现行的侵权行为法中没有存在的余地,也不会被当做“受害人”来对待。因此,传统部门法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人类整体利益受到事实上损害的问题。刑法、民法等具体的部门法本身就不是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而制定的,它们的立法目的本不在此。

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环境法的根本性特征是以环境损害事前预防为最重要的手段,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环境法所预防的损害不是个体人的损害,而是整体人类的损害,是环境本身的损害。环境法的特殊使命需要环境法选择某种特殊的范畴作为其逻辑起点和中心概念,以便组织和安排相应的制度,实现保护环境的终极目标。

二、“环境权利”不能成为环境

法学的逻辑起点有学者主张以环境权或者环境权益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同时也作为环境法的逻辑起点②[3]。这种观点符合传统法学立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传统法学与传统法律就是以权利为逻辑起点的。如果以环境权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研究内容的逻辑顺序必定是:什么是环境权?如何保护环境权?以环境权利为环境法与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这似乎有利于保护环境,实现环境法的使命。但是,真实的情况并不是这样的。这种观点并不符合环境法的实践,也不利于实现环境法的使命。

首先,“环境权利”不是环境法中最一般和最普遍的法律事实。如果以环境权利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环境权利应该是环境法领域中最一般、最普遍的法律现象。事实上,环境权利并不符合此种要求。我们承认环境权利是环境法中常见的现象。在通常情形下,如果有人污染了环境,人们会主张自身环境权益遭受侵害从而要求排污者停止侵害(排污)和损害赔偿。但是,当环境权益遭受侵害,民众可以在传统民法中寻求救助,不需要寻求环境法的支持。民众环境权益遭受损害的前提是环境本身遭受了损害。民众寻求民法的帮助,这会促使排污者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不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也有利于保护环境。此时,环境获得的保护,不过是民法意义上的停止对个体人利益的侵害所带来的反射性利益而已。按照科斯的说法,为了交易的最大化,排污者甚至可以用金钱购买受害人的免受污染权③[4]。至于环境损害的预防,不在传统民法的规制范围内。环境法领域中,环境损害现象远比环境权利现象更为一般、更普遍。环境损害预防与治理的问题成为环境法学研究环境权利保护问题的前置性问题。不能解决环境损害预防与治理这一更一般的问题,就无法解决环境权利的保护问题。另外,世界上尚存一些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区域,如北极、南极和外太空等。没有任何单一的人或者国家可以对这些区域主张所有权。保护这些区域对于维持人类生存和延续也相当重要。但是,国际社会并不是以保护某一国家或者个人的环境权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所有的国家、人类整体享有的相应利益为目的而去保护这些区域。在国际环境公约中,是以不得损害这些区域的环境为中心去安排具体制度的。这些事实说明环境权利不是环境法的最一般、最普遍和最抽象的现象。因此,以环境权利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并不符合前文所阐述的学科选择逻辑起点的一般规律,也不符合法律事实。

其次,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在环境权利话语下,社会成员有权利开发利用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其权利的边界在于不得侵犯、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个体人的利益,注重事后对受害人损害的赔偿。在发生了环境污染后,污染者只需要对个体的人予以赔偿或者停止侵害、重新安置就够了。这种责任形式已经充分地救济了受害人的权益。但是,这种做法却没有对已经遭受污染的地区进行必要的环境生态功能修复与保护。这样的制度安排并没有考虑到环境本身的损害,实际上不能够很好地保护环境。由于没有人能够代表环境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当然,行为人也不需要对环境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和修复。一些国家设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起到了对环境本身的保护作用。这种制度安排却不是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以权利作为逻辑起点,意味着权利人可以放弃对权利的行使。理论上,就可能出现每一社会成员都不愿意行使权利,对侵犯环境公益的人提讼。这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失去作用。为了避免此种情形的出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逻辑起点并不以环境权利作为逻辑起点,而是以制止、预防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

再次,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将不适当地扩张。学术研究的深入需要跨越学科的边界,打破人为的研究桎梏。但不可否认,一定的学术研究边界还是需要的。这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学者专注于某些问题,解决一些难题,升华本学科的研究;另一方面也避免盲目地套用其他学科的理论工具,导致学术成果的华而不实。逻辑起点应该揭示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围,帮助研究者集中精力研究环境法学的重大问题,推动环境法学的进步。由于环境权论者把个体环境权益也作为环境权来对待,这样,环境法学者必须研究原本属于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内容,如环境侵权责任问题、森林所有权归属问题。这种做法过分地扩张环境法学的内容,导致环境法学研究内容的庞杂,冲淡了环境法学的研究意义。有学者以环境权利为基石范畴,认为通过承认自然体也有权利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保护大自然。应该说,这种观点的主张者为了保护环境,可谓用心良苦。在一定意义上,或许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但在理论上,这种观点也衍生许多问题。有学者曾经直言不讳,认为以自然体也享有相应的环境权的环境法更是存在问题[5]。我们在认真地对待权利时,应当考虑到权利制度的本身意涵[6],更应该注重运行权利制度的操作性环节。当人类承认自然体的权利之后,自然体如何实现自身的权利?如果自然体的权利必须以人的行为为中介而实现的话,人类为何不能直接考虑人的活动损害环境损害的问题?即使自然体不享有权利,也不能承认人可以肆意地破坏和污染自然。自然之上存有人类的利益,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人类完全可以为了保护个体利益、人类整体利益而设置环境保护制度,无需假道自然体权利理论,更不需要设置自然体权利制度。不适当的理论只会将本已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复杂,乃至无法凝聚共识以解决该问题。

三、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环境损害符合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确立标准,应当成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只有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才能构造出真正能够维护人类整体环境利益、保护环境的环境法律制度,才能在环境法学研究方面创造出真正适应环境保护需要、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的法学理论。具体而言,理由如下:

首先,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符合学科逻辑起点设定的一般标准。第一,环境损害是环境法中最一般、最普遍的客观事实。环境法调整和规范许多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一致。不过,这些社会关系却有着共同的客观基础,即环境损害。环境法学内部,没有一个学者反对环境法是用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规范总和的观点。也就是说,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的目的与功能有着广泛的共识。那么环境法所解决的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呢?答案显然是环境损害。正是存在环境损害现象,产生了环境问题,才需要环境法来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环境损害作为客观的现象,它是人类社会需要环境法的基础,是环境法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各种环境法律关系都是人类社会因应环境损害的需要而人为地设置的;第二,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观察环境法律现象的初始出发点,也是环境法学对这些环境法律现象高度抽象后所形成的基石范畴。环境法既然是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各种环境法律规范和制度都要以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这一中心任务而进行相应的设置与安排,那么所有的环境法律关系都一定勾连着环境损害这一客观事实。因为各种环境法律现象因环境损害事实而相互关联起来,作为一门对环境法进行研究的学科,环境法学也应当以环境损害这一客观事实作为中心,研究各种环境法律现象。在知识系统中,环境损害作为一种工具性概念,成为研究者知识化、理论化各种环境法律现象的基石范畴。

环境损害作为一种客观的事实,是环境法赖以存在的最一般、最普遍的客观基础,防治环境损害也是环境法的目标之所在,从而在环境法学知识系统中,环境损害也成为了环境法学所有研究对象中最一般、最普遍的事实。作为客观事实的环境损害被环境法学抽象为概念意义上的环境损害,变成基石范畴。

其次,以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有助于实现环境法的使命。传统法律在个人主义的影响下,其所设想的社会关系是个体的人与其他个体的人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就是这种特殊的社会关系。民法、行政法和刑法共同维护个体利益。当权益遭受侵害时,个体的人可以利用司法救济机制提起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自诉来保护自身权益。当国家利益遭受损害时,国家可以运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责任机制来惩罚行为人,通过行政执法机制与刑事公诉保护国家利益。在发生了所谓的环境侵权后,遭受侵害的个体可以追究作为个体的加害人的责任,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个体利益可以依靠传统法律得到保护。但是对于人类整体环境利益,传统部门法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与维护机制。由于缺乏这种利益表达与维护机制,传统部门法无法有效地保护人类整体的环境利益。可以说,正是传统部门法没有设置类似个体利益保护的机制去保护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环境损害日趋严重。20世纪60年代后,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传统部门法束手无策。为了应对环境问题,环境法与环境法学应运而生。

如果以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我们在理论研究过程中将按照理论延伸的逻辑顺序依次研究这些问题:首先,什么是环境损害?其次,如何预防环境损害?再次,如何恢复环境损害?最后,如何看待环境损害?我们运用法律方法与手段来解决这些问题,就形成了环境法。什么是环境损害的问题由环境监测评价法解决;如何预防环境损害由预防环境损害法来解决,现行环境法律制度中的污染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就属于此类环境法;如何恢复环境损害则由环境损害修复、复原法来解决,如土地复垦法律制度、土地复垦履约保证金法律制度等;如何看待环境损害与认知环境多重价值由环境教育法解决④。这样理想型的环境法体系应该是我们环境法立法追求的目标。只有以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才能够在学理上以环境保护事务法和环境手段法为基本框架,构建体系严密的理想型环境法。其中环境保护事务法有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环境退化防治法等具体的法;环境手段法有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法、环境税法、环境规划法、环境监测法、环境教育法、环境责任法等[7]。

结构完善、体系严密和权利义务配置合理的环境法正是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理想型环境法的现实版。这种环境法的最大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以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为目的。环境问题的产生过程是这样的:行为人的行为——破坏环境——个体的人受损。传统部门法视环境仅仅为人类活动的对象与媒介,越过环境本身的损害,把行为人的行为与个体人的受损直接地联系起来。在传统部门法看来,自然作为一个整体,其上并不存在任何人的权利。除了对人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以外,自然不再具有其他的价值。因此传统部门法只关注个体利益的保护,忽视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当前,由于环境损害已经影响到广大民众的利益,传统部门法也开始了“绿色化”。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众与环境有关的合法权益,这些法律制度也进行了某些局部改良。例如为了保护环境侵权的受害人,民法不再像过去那样要求受害人承担证明自己所遭受的损害与行为人的排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是要求排污者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方能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排污者应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这种“绿色化”并不以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为目的。实际上,依据传统部门法的规则,环境损害本身仍旧不能得到赔偿。以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则和传统部门不同,它必定将环境损害的预防与治理作为法律目的,而不是以个体利益的保护为目的。无论环境之上有无个人权利,环境都应当得到保护。理论上讲,即使暂时没有个人利益的损害,我们也不需要等待这种个人利益遭受损害后才能够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而是在人还没有行动之前,就预先测定该种行为可能的环境影响后果,根据这种环境影响后果的程度作出许可或者禁止此种行为的决策。由于环境损害预防于未然,这种环境法可以避免传统法无法解决的环境损害赔偿问题,从而更好地保护环境,实现环境法自身的使命。

第二,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成为普遍义务。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在构想理想型的环境法时,其中的权利义务配置与以环境权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所构想的理想型环境法中的权利义务配置有着本质性的差别。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环境法中的权利义务配置首先强调的是环境义务而不是环境权利,是人人对于保护环境所具有的义务。每个人履行了这种义务后的结果就是自身环境权益的实现——只有在每个人都履行了自身环境义务后,环境才会得以保全自身的完整性,才会发挥其生态功效。这时,作为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的享有者才会享有相应的环境利益⑤。无论环境权的主体是个体的或者自然体本身,都无法真正有利于保护环境,因为整体环境利益属于全人类而不是个体的人或自然体。正因为如此,每个人只有从保护环境的立场出发,切实履行好自身的环境保护义务,才可能获得一定的生态利益。这种行为规则必定会更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不是相反。

四、结 论

逻辑起点的选择,事关环境法学的健康发展和环境法使命的实现。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中最一般、最普遍和最抽象的现象,既是环境法得以产生的根源,也是引起环境法学者思考的缘由。以环境损害为基石范畴,可以合理地组织环境法学知识体系、妥善地设计与安顿环境法律制度的位置。因此,环境法学应当以环境损害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致谢:本文的写作,缘于业师徐祥民教授的一次课堂教学,特此向业师表示感谢!在写作过程中,笔者和师兄刘卫先博士(现为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讨论多次,获益甚多,也一并致谢!)

参考文献:

[1] 徐祥民,邓一峰.环境侵权与环境侵害——兼论环境法的使命[J].法学论坛,2006,(2).

[2] 徐祥民,巩固.环境损害中的损害及其防治研究——兼论环境法的特征[J].社会科学战线,2007,(5).

[3] 王彬辉.论环境法的逻辑嬗变——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4] 科斯.社会成本问题[A].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M].上海:三联书店,2000.

[5] 钱水苗.环境法调整对象的应然与实然[J].中国法学,2003,(3).

[6] 徐祥民,巩固.自然体权利:权利的发展抑或终结?[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4).

[7] 徐祥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注释:

① 或许有学者以英美国家的法学为例反驳该观点。但笔者认为:英美国家法学内部,仅有合同法学、侵权法学、婚姻法学等。这些知识并没有被学者整合成诸如德国民法学那样的极为庞大、复杂的知识系统。我们根本上就不能说英美国家法学中有一门专门的学科——民法学。因此,不能以英美国家的法学反驳笔者这一观点。

② 以“环境权利”作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研究理论有两类:其一,承认个体人的环境权而否认整体人类的环境权;其二,承认个体人与整体人类的环境权,也认为自然体也享有权利。这种情况的出现,部分原因在于“环境权”概念有一定的歧义。作为名词的环境权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在个体意义上讨论环境权。这种意义上的环境权理论只承认个体有所谓的环境权;另一种是在自然体意义上讨论环境权。这种意义上的环境权理论认为环境本身也可以作为权利的主体享有某些权利,这些权利就是环境权。但是,这两种环境权利观念都无助于环境法的完善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无法实现环境法的使命。

③ 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援引英国和美国的司法判例论证了“损害是相互的” 命题,并且提出:为了交易的最大化,国家应该尽量地减少对损害双方当事人交易的干预,从而减少他们的交易成本。科斯的命题中没有人类整体环境利益的地位,也没有环境本身的地位。按照科斯的命题,民众不需要担心环境容量、环境自净力的有限性问题。参见科斯:《社会成本问题》,《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3-58页。

经济学的起点范文第2篇

【关键词】国学经典 启蒙诵读 做法

【中图分类号】G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33-0089-01

为让《三字经》《弟子规》《千字文》《百家姓》《笠翁对韵》《论语》和唐诗宋词等国学经典走进儿童心灵,进行启蒙性诵读,培养其良好的诵读习惯,提高其国学素养,传承中华优秀的文化精髓。在指导低年级学生进行国学经典的启蒙性诵读时,可以按照以下几点去做:

一 保证诵读时间,让诵读成为习惯

学校经典诵读的主阵地是早上的20分钟诵读时间。由于低年级学生在识字方面存在较多的困难,学期初期让学生每天早上利用20分钟的时间熟悉诵读内容:先把前一天的内容复习一遍,再把当天的诵读内容领读一遍。接着,调动学生积极性,借助拼音自己尝试读后面的内容。让识字量多的孩子成为“小老师”领着学生读。低年级学生争当“小老师”的积极性很高,在争当“小老师”的过程中,大部分学生已经熟悉了整本经典诵读书的内容。如此往复,学生就会养成一到学校就开始诵读的良好习惯。学期后期,教师重点指导诵读的语气、语感,对某些咬字不清、发音有误的学生重点指导。

二 指导方法多样,让启蒙诵读快乐自信

1.示范法

对于低年级学生而言,许多国学经典的内容需要反复示范。示范要素有:读音示范、朗诵示范、仪表示范。读音示范主要要求学生咬字清晰、字正腔圆地讲普通话。朗诵示范主要是通过学生听教师的语感语气,模仿教师朗诵的轻重缓急、停顿虚实,慢慢体悟。仪表示范主要是让学生在坐着或者站立时,挺胸收腹,姿态美、发音响亮、表情自然。让学生看到老师一丝不苟地美美地吟诵时,学生自己就会产生美的体验,愿意跟着老师学习国学经典。

2.标记法

在诵读指导初期,适用标记的方法。用重点号标记读得比较重的字词,用左斜线划分停顿,用波浪线标记读得轻的词语。教师示范,学生标记,尝试朗诵。标记一部分之后,大部分学生还会发现国学经典诵读的一些小规律,自己也会标记了。例如五言和七言的古诗,吟诵特征比较明显,学生比较容易掌握。诵读指导在相应的标记完成后,不能死板教条地诵读,容易形成唱读唱诵,要结合内容、大意指导学生吟诵,形成结合文意诵读的习惯。例如《晨读对韵》,三字的短句诵读速度稍快,其他的内容和诵读古诗的节奏大致相当。《弟子规》一般前半句稍速度快,后半句语气稍重,遇到感叹号和问号的句子,诵读出相应的语气。例如“财物轻,怨何生?”理解之后再诵读出反问的语气即可。

3.聆听法

在指导学生诵读过程中,可以“偷懒”,让学生专心聆听别人的诵读,一遍遍之后,熟读成诵、熟听成诵。

4.情境法

国学经典诵读的过程是母语教学,很多内容虽然看起来不容易理解,但呈现的情境是学生可以感受到的。例如《弟子规》中“晨必盥,兼漱口。便溺回,辄净手。”就是讲早晨起床后,必须先洗脸、刷牙、漱口使精神清爽。大小便后,一定要洗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才能确保健康。

课堂上,教师通过自己的语言,还原生活,讲故事,看风景,学道理,让学生在情境中了解诵读内容;师生指手画脚地比画,或者老师说大意,学生猜词句,或者老师描述场景,让学生感受,就可以激发兴趣,加深印象。

5.激励法

赏识和激励很重要。让孩子多表现,让孩子有一点进步就感到快乐。教师要及时评价:瞧,你又进步了!声音真好听!孩子,你理解了这首诗,从表情上就看出来了……这样,既保护了学生诵读的兴趣,又激发了对经典诗文的热爱,明白了其中的道理。

6.合力法

低年级学生巩固背诵有一定难度。诵读时对情感基调的把握很难,不易诵读出轻重缓急,诵读时只有一个调子。教师还可以教给家长方法,形成教育合力,学生就会进步很快,有成就感,自信快乐。

三 开展活动,教学相长

活动促进成长,如学生结对子互帮互助、评比诵读小明星、国学经典诵读展示、诵读检测等。这些活动,涤荡心灵,丰富生活,教学相长。

四 形成措施,稳步推进

整体上,教师这样来推进:一个原则:熟读成诵;两个参与:家长参与、教师联手;三个把关:教师把关、家长把关、学校把关。

经济学的起点范文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物流模式;第三方物流

Abstract: EC(Electronic Commerce)puts forward a challenge to traditional logistics and becomes the strong force to drive the development of 3PL(the third party logistics). The issue of how to choose the logistics model by using economic principle is disscused in this paper. The cost model of decision-making between doing with logistics by itself and purchasing logistics is developed and the changes of the cost element in it under the EC are studied. The conclusion is educed that 3PL is a good choice for EC.

Key words: EC(Electronic Commerce); logistics model; 3PL

1电子商务与物流供给状况

1.1电子商务与物流

自从人类社会由以物换物步入到以货币作为支付形式的商品贸易活动开始,贸易活动的交易方式就在不断地变换。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人类贸易活动的方式步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不仅改变了企业本身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而且影响了整个世界的经济运行结构,冲击着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

作为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物流是决定有形商品网上商务活动最终完成的重要保证,“信息流、商流和资金流”可通过电子商务轻松地解决,而“物流”却无法通过网络传输的方式来解决。物流作为整个交易的最后一环,其执行的好坏将对电子交易的成败起着重要的作用。如何建立自己的物流运作体系是每个网络销售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1.2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供给情况

网络商店的销售方式引起了物流需求的新变化,具体特点有:

(1)品种更多、批量更小:由于网上订货的便利性和需求的个性化趋势,消费者网上购物出现了“多品种、小批量”的需求倾向,特别是在“B2C”的网站上购物,不仅一次购货量不会很大,而且显得零星繁杂,增加了物流的管理难度。

(2)购物频率更高、周期更短:24小时营业的网上商店消除了购物的时间限制,消费者花费很少的时间就可以完成网上购物,购物频率增加。同时网上购物需求多变、随意性大,使得网络公司一方面难以把握库存及配送的规律,另一方面又必须在达成协议后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方式“在需要的时间将需要的商品送到指定的地点”,以免受传统购物方式及其他网络公司的竞争威胁。

(3)物流服务范围更广、地域更散:互联网的销售方式及辐射性造成市场主体非常分散且分布不均衡,虽然网上商店使得消费者可以轻松方便地实现跨地区购物,但分散与不确定的客户区域使得物流配送难以达到一定的规模、物流难以在价格和服务上取得平衡。

在我国,无论电子商务还是物流,都处于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当尝试网上购物的人们冲破了网速太慢、网费太高、可买东西不多、支付不够安全等一系列心理障碍后,却不得不面临落后的物流配送。不健全的落后的物流配送供给体系使电子商务快速、便捷的优势消失殆尽,网站的信誉也受到极大的损害,严重地束缚了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寻找一条合适的电子商务企业的物流运作模式是这些企业面临的问题,本文从经济学角度对这类企业物流模式的选择来进行探讨。

2物流模式决策的理论探讨

从本质上讲,物流运作模式就是指企业为完美地完成自己的物流业务而采取的具体操作方式。物流的基本运作模式一般有两种类型:一是企业自营物流;二是通过外包来完成自己的物流业务,包括第三方物流(由物流服务的供需方之外的第三方去完成物流服务的运作方式)与物流联盟(通过契约与少数有物流优势的企业建立长期互利的、全方位合作的物流伙伴关系)。面对物流自营与外包的各种优缺点,网络销售企业同传统企业一样面临两难决策。

2.1物流模式决策理论

传统的自营与外包决策理论认为:自营与外包取决于企业是否拥有足够的处理物流的能力,拥有则选择自营来加强对作业过程的控制并免受供应商的影响,若没有则可将此项功能外包以解燃眉之急。

Ballow提出的物流二维决策标准在传统的自营与外包决策理论的基础上又进了一步,他认为企业在决策时除了要考虑是否拥有足够的处理物流的能力之外,还要考虑物流对企业成功的重要性。如图,按照两个因素的大小可分为四个象限,其中,Ⅰ. 适合采用自营物流方式;Ⅱ. 适合选择第三方物流公司;Ⅲ. 适合外购公共物流,寻找物流伙伴,建立物流联盟;Ⅳ. 适合对外提供物流服务,充当物流联盟中物流伙伴关系的领导者。

自营与外包决策标准理论提供了物流模式的决策依据,但它忽视了企业最关注的东西——成本,因而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很大局限。

前面提到两种外包物流模式——第三方物流和物流联盟,从长期来看,由于具有物流过剩能力的非物流企业同样也会遇到不能充分利用规模经济效应和范围经济效应的困境,因此,把物流外包给另一个具有过剩物流能力的企业,建立非物流企业物流联盟的形式将逐渐萎缩;相反,第三方物流将会迅猛发展,成为电子商务企业今后主流的物流运作模式。

参考文献

[1] 傅铅生. 电子商务原理与技术[M]. 南京: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自编教材,2003.

[2] 陶赟毅. 现代第三方物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D]. 上海: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1.

经济学的起点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 倒闭潮 经济学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时期,当前国内金融市场资金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央行采取了缩紧银根的措施,通过提高利率、降低信贷供给等方式调整货币政策,进而达到缓解由于需求过旺导致的通货膨胀压力的目的。同时,在经济危机的影响下,我国中小制造企业面临着更严峻的发展形势。

一、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倒闭潮现状

金融危机的影响使得外需大量降低,加之我国中央银行不断缩紧银根,使得部分中小企业面临倒闭,其自身发展的脆弱性受到了广大学者及企业家的重视。我国中小企业主要以劳动密集型(Labour-intensive)企业为主,如服务业、轻纺工业以及手工制造业等,“大而不强”已成为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境,劳动力要素成本、技术升级、产业优化等问题亟需解决。因此,中小企业走出“倒闭潮”应以产业改造、提升产品附加值为关键,共同发挥企业、政府的协同作用。

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学思考

(一)明确目标

一方面,企业应以当前自身所处的经济环境为出发点,结合企业内部发展实际情况,明确并制定短期、中长期发展目标,发挥出目标的导向、规范、激励作用。应充分分析我国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特点,劳动投入作为最主要的生产要素,在当前国内生产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提高的形势下,相较于国外部分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区域,我国中小制造企业所面临的出口竞争力无疑呈不断增强的趋势。因此,短期目标应注重降低人力、物资等生产成本,从而确保制造环节仍能发挥出自身优势。

同时,应看到控制成本只是保持企业制造环节优势的基础手段,产业优化升级是促进企业可持续良性发展的根本问题。因此,企业在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应以提高产业附加值、提升自身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为目标。

另一方面,政府应通过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为中小制造企业打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制定科学有效的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企业在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急需政府的大力支持,进而实现改变自身在全球价值链中所处地位的目的。政府在采取干预的同时,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基本原则,采取行政干预、资金支持以及信息共享等措施,帮助企业走出倒闭困境。

(二)采取策略

一方面,企业应分别以短期、中长期目标为导向,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短期目标方面,应加强控制劳动力成本投入,通过转移制造地区,以中西部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地区为重点,利用目前中西部城镇化进程不断推进以及工业化发展水平不断提升下就业机会大量扩充的有利机会,为当地缓解就业难的问题,同时达到降低生产成本的目的。此外,还应利用劳务引进、提升劳动生产率的手段,不断提高企业生产利润,定期更新、优化生产设备,根据自身企业生产类型采取措施,例如在服装生产企业中,利用CAD制版提高制版速度,并注重从业人员的培训,加强管理。中长期目标方面,应加强技术创新、品牌建设以及拓宽营销渠道,进而打开国家市场,提高经济利益。

另一方面,政府主要可以从三方面着手:其一,利用市场调节机制的重要作用,促进劳动力要素价格的规范化与市场化,使得资源稀缺情况与市场实际需求准确、客观地反映出来,提高企业优化资源配置的能力,并将其转化为促进自身发展的动力。同时,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合理科学地调整出口退税政策,利用降低企业附加值出口商品退税率的手段促使“倒逼机制”发挥出促进企业提升附加值的作用,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竞争环境,提高中小制造企业整体竞争水平,控制产能过剩等问题的发生。其二,提高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力度,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带动利润增长。政府应重点从税收调整、资金支持以及用地规划等方面促进企业积极进行创新,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法律制度,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其三,政府应不断完善公共服务机构,为企业发展构建良好、规范的市场竞争秩序,积极、正确、及时地引导企业在相关领域中有竞争、有素质地发展。在公共服务机构方面,政府应积极建设公共信息平台等。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倒闭潮背后反映出诸多客观实际问题,从经济学角度进行思考有利于为新时期企业发展提供科学依据与重要价值。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作为制造企业,应看到自身产业升级方面的劣势,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实现走出倒闭潮。

参考文献:

经济学的起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网络环境 汽车维修专业 教学

网络环境下的汽车维修专业教学是指利用网络作为基本媒介进行汽车维修专业教学时所发生的教学活动。当前我国汽车工业飞速发展,随着汽车科技含量越来越高,机械配合精密复杂,车型越来越多,汽车维修检测设备、诊断仪器越来越先进,专业素质的员工和维修技术资料的作用就越来越重要。汽车维修行业每年需要大量的高素质维修人才,从事汽车故障诊断、维修,进而保证在用汽车技术状况,保障汽车运行安全,减少汽车排放污染。因此,如何适应当前汽车维修行业用人的需要,培养出高素质的汽车维修专门人员,是汽修专业教学所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笔者认为,在当前信息化社会中,利用网络资源,发挥网络教学优势,进而培养出专业过硬、技术熟练的汽修人员,是提高汽车维修专业教学水平的重要因素。

一、改变传统教学中的以老师为主体的填鸭式教学模式

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的主角,由教师将前人的经验知识传授给学生。教师主要负责信息的传递,学生被动地获取知识。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本身基础较差,大多数学生缺乏良好的学习习惯,传统的学科式、填鸭式的教学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专业发展需要。在网络教学中,课堂教学变成以学生为主体,教师的职责以指导学生获取解决问题的策略为主,担当学科专家、资源引导者和任务咨询者等多重角色,起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利用情境、协作、会话等学习环境要素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首创精神,最终达到使学生有效地实现对当前所学知识的意义建构的目的。它对开发学生的创造力,发展学生高层次的思维技能、解决问题能力及自主学习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在讲解车轮制动器这一部分内容时,教师可以在讲授前先布置学生在网上查找有关车轮制动器种类、构造、工作原理等资料。同时可以考虑让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并下载不同种类车轮制动器的构造图片制作成PPT文件在课堂教学中播放,让学生自己走上讲台讲解。在讲解汽车发动机常见的故障原因及其排除方法这部分内容时,也是在讲解前让学生自己在网上搜索并下载有关汽车发动机故障及排除方法的内容,然后让学生自己加以整理,小组讨论、集中讲解相结合。通过上述两例的课堂教学实践我们可以看到:将网络应用到汽修专业课教学中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对汽修专业课的学习兴趣,同时又可以通过小组合作的形式使枯燥课堂变得丰富多彩,在加深学生对所学专业知识的掌握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学生的计算机应用能力。

二、学生通过网络丰富汽车维修知识与信息

现代汽车工业飞速发展,电子控制技术的普遍应用使得汽车的构造越来越复杂,不同汽车制造公司生产的汽车其内部构造和电子控制技术有很大的不同。如果只会维修一两种车型的话,将不利于学生的今后就业和发展。但是由于汽车维修教学是一项高投入的工程,学校不可能投入许多财力购买教学用车。因此,为了拓展学生的汽车维修专业知识和技能,我们在教学中应该充分利用网络信息量大的优势,在重点讲解一两种基本车型的基础上,指导学生在互联网上搜索市场上主要车型所采用的关键技术,了解其主要结构以及有关维护和保养的知识,还可以和已学的车型进行比较。这样学生不仅拓展了专业知识,同时又对已学的专业知识进行巩固。

例如在学生掌握桑塔纳2000的维修保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搜索到桑塔纳3000、宝来等大众车型的维修和保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和已学的车型进行比较,使学生一方面加深了对桑塔纳2000的维修、保养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另一方面又充分了解了大众车系的其他车型维修、保养的知识和技能,进而还可以扩展到其他车系,为今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了基础。

三、紧跟汽车发展的步伐,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电子装置为主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汽车产业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使得现代汽车已发展成为集计算机技术、光电传输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于一体的高科技载体,如电控燃油喷射系统、自动变速、ABS(制动防抱死系统)、SRS(安全气囊)、AC(空调)、电控悬架以及驾驶员交通信息系统等。“机电一体化”的汽车总体构建中,电子装置的比例越来越大。汽车由以机械装置为主向机电结合的科技型产品转变。汽车技术的发展不仅要求汽车维修人员具备相应的维修技能,还要求具有一定的创新意识。

在汽车技术日新月异的新时代,书本上的汽车专业知识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当前汽车行业发展的要求,而网络最大的特点就是信息量丰富。通过网络我们可以掌握当前汽车行业的新技术、新知识。此外,不同的车型其内部的构造及所采用的技术也不尽相同,而我们的书本和专业教师也不可能对所有的车型所涉及的技术都进行介绍。因此,通过互联网我们可以掌握不同车型构造及其技术,使学生在第一时间接触到世界上先进的汽车技术。创新不是闭门思考凭空创造,而是要在掌握了大量当前汽车维修行业的新技术、新知识和新技能的基础上才能有所创新。

例如,现在中高档轿车普遍采用所谓的ESP电子稳定系统、CAN-BUS总线系统等,此外还有缸内直喷、稀薄燃烧等先进技术,在一般的教材上都没有这些内容。我们指导学生通过互联网查找并下载这些内容的相关知识和技术,从而改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培养其创新意识。

四、提高学生的自学能力,为今后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汽车维修行业是一个“慢热”行业,学生的维修技术必须要在维修实践中才能得到提高。因此,刚毕业走上工作岗位的学生,必须要不断地提高自身专业知识和技术。

在工作中,汽车维修专业人员除了学习汽车维修手册和各种维修专业书籍外,最重要的一个平台就是网络。通过网络我们可以接触到汽车发展的最新技术,了解汽车维修行业的主要动态,学习有关汽车维修的新技术和新方法。最主要的通过网络这个交互平台可以解决汽车维修过程所遇到的各种疑难杂症。这就需要广大从业人员充分运用互联网,而这一切都需要教师在学校专业教学中加以引导,加以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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