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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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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

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词】法治新闻;社会管理法治化;发展策略

一、法治新闻概述

当前,新闻界出现了“法制新闻”和“法治新闻”两词并存混用的局面。一般来说,“法制新闻”是指新近发生的具有受众及时知晓意义的法制信息。

作为一种专业性新闻,法制新闻是以1980年《中国法制报》的创刊为标志,伴随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而蓬勃发展起来的。而对于“法治新闻”,虽然理论界至今还没有做出科学的界定,但通过对“法制”和“法治”的辨析,我们可以肯定,与法制新闻相比,法治新闻更注重对公平、正义等法治精神的宣传,更关注普通人的公民权利。如果我们采用法治新闻这个概念,则可以提醒新闻工作者时刻把“法治的价值追求”作为新闻写作的指导思想,从而拓宽报道题材,在新闻报道中将法律与社会大背景联系起来,尊重人的价值,表达人的呼声。通常来说,法治新闻具有以下三大方面的社会功能。

(一)正确教育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

在新闻实践中,法治新闻通常会陈述和描述法治事件或案例,以案说法,教育和引导民众以此为鉴,汲取法律的营养,增强法律意识和依法处事的能力。事实上,人们在阅读法治新闻时,并非纯粹消遣,往往会触动神经,进行思索,受其潜移默化的影响,从而引导自己合法地处理事务。

(二)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扶弱助困

社会上有不少弱势群体,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少数强者侵害时,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新闻媒体要自觉关注这些弱势群体,除了协助和配合相关法律和社会职能部门为他们开展司法援助活动外,还要在新闻报道中注意听取他们的呼声和疾苦,通过各种相关的新闻援助活动,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抑恶扬善,弘扬社会正气

作为社会舆论公器的新闻媒体,报道打击犯罪的新闻,在字里行间传递社会和民众正义的共鸣,这会让读者在阅读后备受鼓舞,让犯罪分子和试图以身试法者在强大法律威慑面前望而却步。

二、社会管理法治化背景下的法治新闻

党的十报告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十六字方针中增加了“法治保障”。这意味着党的十明确了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思路,并表明中央已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我国法治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指引与基本方向。

社会管理创新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实现善治良政,达到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我们不断破解社会公正、公共服务、公共安全、社会参与等方面的制度、保障性困扰和机制性束缚,实现“三个转变”,即:管理目标由“为民做主”向“人民民主”根本转变;管理主体由“政府大包大揽”向“多元社会主体协同治理”根本转变;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政策管理向依法治理、综合施策根本转变。可见,实现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为此,要全面推进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进程。

在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既处于战略机遇期,又是矛盾凸显期;大众传媒由平面媒体拓展到影视媒体、网络媒体,信息和意见随时被捕捉与放大;社会结构由单一党政系统发展到公权力系统、企业系统和公民社会系统并存。在面临这些变化和挑战时,有的地方政府在社会建设、管理、服务过程中,呈现重行政手段轻法治手段、重个人权威轻法治权威、重政策应用轻法治规则的现象。这些都严重阻碍了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进程。因而,在全面推动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必须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加大法治宣传教育,最终形成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氛围,普遍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的水平。

但是,当前在社会管理实践中存在着一种错误的倾向,认为加强社会管理就是加大管理力度,主张采取严厉措施,严管重罚。这种倾向具有明显的“人治”色彩。从这一错误认识出发实施社会管理行为,不仅无法达到有效的社会管理,反而会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这种错误倾向的存在,充分表明在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此,应大力发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法治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政府、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的法治意识。通过提高法治意识,在全社会形成法治氛围,不仅能够减少乃至防止政府对社会生活的盲目干预,确保政府在社会管理中正确发挥作用,而且有利于形成社会组织、公民等社会主体自主管理的空间,规范各类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而促进社会和谐。

法治新闻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一种重要途径,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有必要促进法治新闻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发展,通过法治新闻的宣传和教育作用,使社会普遍形成法治氛围,民主法治理念深入人心,推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各项制度体系建设,从而更好地为社会管理法治化服务,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三、法治新闻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发展策略

通过前面对法治新闻所具有重大社会功能的描述,我们发现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法治新闻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法治新闻将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得以全面发展,笔者认为主要从以下五方面展开。

(一)法治新闻应因地、因时、因事制宜

如何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更好地发展法治新闻报道,从而充分发挥“以案说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笔者认为,基于法治新闻的复杂曲折性而易滑向新闻娱乐化,法律内容的严肃性和表述严密性而易滑向新闻说教化,以及法治新闻报道实现传播效果最优化,我们可以主要从以下几点入手:第一,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当角度进行报道。这就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不让报道成为犯罪事实展览和犯罪教科书,因此,精心策划报道,选择合适的报道角度尤为重要。第二,抓住恰当的时机,优先报道。新闻事件报道越及时迅速,新闻传播价值就越高,否则,就失去新闻报道的意义;同时,不必从事件发生到结束连续不断地追踪报道,应有所选择,有所侧重,通过报道事件关节点,满足受众的信息需求。第三,把握重点内容,因事而宜。这要求把普法学法作为法治新闻报道的出发点和归结点,让报道充满人文关怀,不仅关注物质层面的人,而且关注精神层面的人,强调人的价值,关注人的生存状态和社会权益,注重人的和谐发展。

(二)法治新闻应适应市场需求

在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的过程中,法治新闻如何突破“同质化”竞争形势,把法治新闻做得令广大读者喜闻乐见,以达到最好的普法效果呢?那就是要适应市场需求,走受众定位之路,走法治专业报的专业之路。作为受众,按个人需求获取最大量的有用信息,是人们的普遍愿望。对信息各有所需、各取所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因此,法治新闻报道不能停留在就事论事的层面,要选取典型事例挖掘其发生的社会环境和社会背景,去寻找事件发生的症结。另外,法治新闻要带着读者的兴趣,深入到普通读者一般不可能直接接触到的社会管理层中的各个领域,反映法治进程和法治建设中的新现象、新趋势。

(三)明确自身的角色定位

法治新闻的发展必须在明确自己基本定位的基础上,树立“公益为本,经营为用”发展的理念,应当把追求社会公正作为最终的价值。司法通过公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解决纠纷,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传媒则通过激发公众内心的价值标准——道德来评判是非,以追求道德上的公正。但在实践中,应当划清界线,否则很容易导致“媒体审判”现象出现。而“媒体审判”与“无罪推定”、“罪刑法定”原则相悖,妨碍、干预和影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因此法治新闻在发展过程中,要做好角色定位。

(四)不失生动的情况下,正确使用法言法语

法言法语是具有法律专业特色的、体现法律规定内容的、特定的法律规范用语。法治新闻报道,无论是人物称谓还是表述法律行为,都必须严格使用法律专业术语,例如“书”和“状”是就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所以,不可随意使用、自造滥用法律用语,产生错误的引导。但是,法治新闻面向的是普通百姓,因此在采写过程中,要做到通俗易懂,增强其可读性,避免局限于法治领域报道的做法,改变法治新闻报道的视点,拓展延伸法治新闻宣传报道的范围,用社会的各种视角和观点解说法律现象。

(五)积极融入创新思维

当今,在社会管理法治化进程中,面临新的情况,新的举措,要敢于发散思维,开拓创新。法治新闻报道就是在数不清的案例中取舍,在取舍中,要有创新精神,不要满足于报道一些曲折离奇的案例,而是要从案例中挖掘深层次的东西。一些看似普通的案例,如果经过认真分析,去伪存真,挖掘其真谛,可能会有好新闻产生。

参考文献:

[1]殷修林.“法制新闻”笔谈.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

[2]王更喜.由“法制新闻”到’法治新闻”.晋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3

[3]祥耘.法制新闻的社会功能.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1

[4]徐汉明.全面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湖北日报,2012,11.27

[5]顾华详.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研究.重庆邮电大学学报,2012,2

[6]林凌.论法治新闻报道的优化策略.传媒观察,2009,7

[7]李丽.浅谈法治新闻中的策略传播.新闻实践,2010,12

[8]唐欢.如何突破法制新闻发展瓶颈.新闻世界.2012,4

[9]韩少冲.浅谈对法制新闻的几点认识.东方企业文化·策略,2010,8

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 学生管理 法制化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G647文献标识码:A

1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的涵义与关系

法制化,即指国家和社会的基本关系和主要活动经由法律制度规范、调整和保护,在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发展的过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指国家通过教育立法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实行干预和调控,教育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以法律为主要依据,教育管理者解决教育问题诉诸于法律。

法治化是一种“法律至上”、“法律主治”的社会状态。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就是要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学生进行有效的管理。简言之,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是制定完整教育法规范体系,健全的法律运作机制以及相关的保障制度。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就是要在运用这些法律来治理事务,法制化是法治化的基础、前提条件,法治化是法制化的具体实践。

2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的原因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并且有其深刻的历史和社会原因,是社会民主、法制发展的必然。

第一,教育法律思想由来已久。教育法律思想早在古希腊时就有,柏拉图最早在其名著《理想国》中阐述教育法律思想。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50年代,世界各国进入教育立法的时期;1957年德国学者黑克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我国教育向来强调人治不重视法治,但教育法治思想和法治实践却一直存在。如韩非就曾提出“以法治教”的主张,并从中央到地方设吏师,保证国民的法治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悠久的教育法律思想给教育的法制化与治治化提供了沃土。

第二,教育法制与法治意识日益增强。20世纪70年代末期,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时期,随着政治、经济改革的推行,教育亦不能像以往一样仅靠行政命令或人治来发展。这样,教育的法制化和法治化就成为政府和全社会关心的重要课题。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至今,我国教育法制化和法治化经历了起始、发展、深化等阶段,法律理论研究日益丰富,法制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法律实践也逐步得以实施,人民的法治意识日益增强。

第三,学生管理实践中案例频发。在全社会快速推进法治化进程的大趋势下,人们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大学生也不例外,而且更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故此近些年大学生为维护自己的权利状告高校的案例时有发生。如:1998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管理不当,滥用职权,侵犯其受教育权案;1999年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滥用行政管理权,不颁发毕业证书,拒绝授予博士学位案;2000年余丹丹诉襄樊学院勒令其退学处分无充分理由和法律根据要求案;2000年张某诉华西医科大学不授予其博士学位案;2001年王某诉武汉理工大学不授予其学士学位案;2003年董斐诉郑州大学请同学替考“勒令退学”案等。这些案例为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敲响警钟,同时也给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

第四,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随着教育法律研究的不断推进,我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它由教育法律体系、教育法规体系和教育规章体系构成。教育法律是指《宪法》中关于教育的条款,我国教育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单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规则由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及地方性法规如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等构成;教育规章包含行政规章与地方性规章。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为实施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提供了理论依据。

3 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规、规章与法律存在冲突。地方性法规、规章与国家法律抵触的这种法律规范相互打架的现象,就是学术界通常所说的法律冲突。法律冲突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面临的又一个重大现实问题。在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过程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新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但由于在校生结婚给学生管理带来一系列问题,有些高校校规限制大学生结婚;又如《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与《高等教育法》冲突等。

第二,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不强。1999年6月,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确定了高等教育大发展的新思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得到空前发展,过去高度强调意志统一、集中统一管理和学生的服从的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大众化阶段的高校学生管理形势。但这种传统习惯根深蒂固,导致管理者法律意识淡漠,较少用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管理学生。具体表现在:片面强调严格管理,片面强调学校的权力,从而忽视了学生权利的保护;将法制与严格管理对立起来,认为遵循法治原则,就是放松管理,就会放任学生的某些不良行为,这些认识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

第三,未理清高校与学生间的关系。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和学生的关系由原来单一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步向复杂化方向转变,而管理者却较少从法律角度认真思考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一些学者提出要重新审视高校和学生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基于二者关系的复杂性,目前尚未形成能够全面准确描述二者关系的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观点有特别权利关系理论、教育契约关系论、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存等,但这些观点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维护学生自主权,强调学生权益,主张司法程序介入高校学生管理,倡导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

第四,管理程序不够规范。现实高校学生管理中,有很多程序不清,不够规范的地方。比如,学校在对学生做出行政处分时,学生的知情权、申诉权、如何调查取证等都没有比较详细、严格的规定,这样都可能造成对学生权利的侵犯。学生寻求救济的途径还很不顺畅,各种救济手段未得到有效的运用,学生遇到问题时诉之无处、无门,造成大学生的权利无法得到及时的维护。

4 改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的措施

第一,加强立法工作。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育法体系,但在有些方面尚存在空白;另外,教育法规、规章与法律存在冲突。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冲突是目前侵犯学生权利,引起法律纠纷最主要的原因。从法律的位阶上看,学校内部规章制度的位阶是最低的,其效力也是最低,只要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均属无效。实践中学校内部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冲突的案件均有,但最多的还是与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冲突最多,这有待于加强立法工作。对学生的管理中, 必须依法制定全方位的规章制度,并对现有的规章和条例进行清理和修订,过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改革成果应继承,同时要充分考虑整个社会法治的进步。

第二,提高法律意识。近年来,教育法律纠纷频频见于报端。纠纷的实质是教育者法律意识的淡漠和学生日益崛起的主体权利义务之间的冲突,是关于学生权利的法律规定与学生管理制度中不当因素的冲突,冲突的焦点是学生或学生的权利是否得到尊重或侵害。减少、避免、解决教育法律冲突的必由之路是:教育者和学生都要学习、理解、掌握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条文和实质,按教育法科学地管理和教育学生;依教育法科学的学习。做到教者、学者均知法、守法、护法。

第三,树立服务意识。教育者应该充分认识到与学生法律关系的变化,找准与学生的法律关系,适时调整角色地位,保护学生权利,树立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热忱为学生服务。大学生智商高,知识面广,观念更新周期短,法律意识不断增强。教育者要从民主、自由、平等、公正的观点出发,既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规范、管理、教育大学生,又要充分尊重学生的法律地位,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规范高校管理行为。2005年颁布实施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新《规定》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育人为本,依法建章,规范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新的《规定》把学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对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进一步明确了高校工作职责、范围,管理者的权限、义务,完善法律监督机制体系,规范了高校的管理行为,依法行事。

第五,完善学生救济机制。一是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禁止侵犯学生权利行为的发生;二是建立学生申诉制度,使学生权利得到救济,三是进一步明确司法审查介入高校的教育管理活动的权限、程序,在维护高校的自主办学权和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从而更好地维护学生的各项合法权益。司法审查对大学管理的介入不仅是完全必要的,更为重要的是可以规范管理权利,更新管理观念,促进高校管理的法制化和法治化。

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学生管理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学校的稳定与发展。但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推进,高校与学生的关系由原来单一的行政管理关系逐步向复杂化方向转变。为适应这种变化,高校必须更新管理理念、改进管理方式和完善管理制度,加强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与法治化,才能促进高校的长期稳定与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冕.明晰法律关系,促进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报,2008(1).

[2] 吉志鹏.大学生受教育权的法律救济[J].民主与法制,2005(11).

[3] 付红梅.大学生受教育权及其保障[J].南华大学学报,2006(4).

[4]张静.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和平衡[J].河北法学,2005(2).

[5] 陈宗波,陈祖权.论高校自治与大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J].扬州大学学报,2005(6).

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重要基石;路径选择

什么是法治?张文显认为法治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律至上、法律主治、法治正当性是法治的本质特点,法治与民主相连、能够保障自由,使社会生活理性化。对比上述关于法治内涵的分析,高等学校也必须做到按照法律的规定办事,而不能将法律功用化、工具化。具体到高校学生管理而言,更是迫切需要做到法治化,这也是依法治校思想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体现。

一、法治化是高校学生管理的重要基石

高校学生管理是高校为了实现培养人才的目标,而进行的以学生为中心的协调活动,就其具体内容而言,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即包括教学常规运行管理、考务管理和学籍管理在内的教务管理;包括思想政治教育、理想教育等在内的育人管理;包括学生公寓管理、卫生管理、安全管理等在内的高校学生生活日常管理;包括课堂学习和课外学习在内的学习管理,还有就是与之相关的就业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奖励与处分管理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则是一个系统的结构体系,是“法治”思想与实践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的重要体现,是把高校学生管理行为限定在一个规范的范围内,并且通过建立起完善的学生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以及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使得学生管理工作实现依法办事、依制度办事,也即是通过对管理主体、管理权限、管理行为和管理监督的协调、规范和引导,以保障管理秩序,实现管理育人的一个实践过程。其核心意义就是要通过对高校管理权的有效限制和依法运用,实现对大学生权利的保障。

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主要是通过所依据的法律来体现的,这些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教育方面的一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就明确规定高校有招收学生权、学籍管理权、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等;200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则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除了上述有关高校教育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种部门法和部门规章所涉及到的与学生管理有关的条文也是高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就是把法律作为学生管理工作中的最高依据和最高权威,从管理者的角度体现一种法治的精神。

进入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出现了全新的局面。教育部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于2003年7月17日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依法治教,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而依法治校又是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学校行政管理部门增强法治意识,形成依法行政的工作格局;并且学校建立起依法决策、严格管理、民主参与、自主办学的工作机制和现代学校制度。因此在上述这种大的背景下,高校也就具备了对学生进行法治化管理的良好政策环境,而且有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良好氛围,从而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

二、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高校管理者法治观念不强

法治观念是种现代化的、科学的、理性的法律观念,是现代社会主体普遍的法律信仰、法律理想和法律终极目标等观念或意识的总称,是法或法治的精神方面。与这种法治观念相对立的就是人治思想,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就是以个人或少数人掌握的社会公共权力,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这种人治思想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极其深刻,“重人治轻法治”的观点更是两千多年来中国封建专制主义的突出特征之一。在当今社会,人治思想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乃至是一种社会文化、一种意识形态被传承下来,渗透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这自然也就会对高校的学生管理产生影响,使得一些高校学生管理者在学生管理工作中法治化意识淡薄,例如有些高校对学生的处分缺乏公开性、透明度,暗箱操作;对高校拥有极大自的理解存在偏差等,因此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某些高校管理者在思想上仍没有摆脱传统模式的束缚,“人治”的传统思想并未彻底根除,仍然存在权大于法,以及权力大于权利等人治化思想,从而导致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二)管理体制不健全

随着教育大众化时代的到来,我国高校学生管理体制却难以适应这种变化,由此带来了不少问题。例如行政权威化就是其中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高校是提供教学和研究条件和授权颁发学位的高等教育机关,具有培养人才,发展科技,服务社会的三大职能,因此高校并不等同于党群及国家机关,那种按照行政级别的划分,聘任各级党政管理职务,与公务员的管理体制相对应的管理模式并不适合于高校,高校应该以自己的办学模式为核心,结合其工作性质和职责,来设置管理部门和界定这些管理部门的性质及其权限,以便于能够更好地完成其对教学与科研的服务工作。

(三)民主管理欠缺

民主管理是相对于绝对服从绝对权威的管理而言的。即管理者在“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下,科学的将管理思想进行传播,协调各组织各种行为达到管理目的的一种管理方法。因此,民主管理即符合人们的心理要求或“以人为本”管理思想,也是管理者所追求的是一种管理艺术,即一种被管理者意识不到的正在接受的管理,而事实上他却正在接受管理的积极性,唤醒人的主体意识,弘扬人的主体精神,发挥人的主体能力。因此,民主管理又是一种群众参与下的多数人管理多数人的管理。就高校而言,民主是大学进行依法治校的基石,民主管理应该成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核心内容,然而目前高校在学生管理方面,民主缺乏的现象依然严重,这主要表现在高校学生的奖惩管理方面的公开机制不完善,在公开的内容、程序、审查上缺乏规定,更缺乏对学生奖惩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制度与途径,因此,对学奖惩生管理是否公开、公开什么,均由领导随意决定。这些都成为制约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重要因素,也使在学校管理过程中产生的矛盾与误解增加,进一步促使当事人通过找关系等法律以外的途径来解决纠纷成为一种常态,严重影响了高校法治理念的树立。

(四)权利与权力的冲突

人为了更好地生存与发展,必须有效地建立各种社会关系,并充分地利用各种价值资源,这就需要人对自己的价值资源和他人的价值资源进行有效地影响和制约,这就是权力的根本目的,因此权力的本质就是主体以威胁或惩罚的方式强制影响和制约自己或其他主体价值和资源的能力。而权利则是人在相应的社会关系中应该得到的价值回报,是为道德、法律或习俗所认定为正当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自由。当前高校学生管理中,权利与权力的冲突时有发生,即学校为了达到管理学生的目的,就有可能会运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去干涉学生的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学生为了捍卫自己的权利,就会不可避免的与学校权力发生冲突。然而我们如果对高校行使管理权加以限制,就必将制约高校的管理权,影响高校的公共职能,可是如果我们不对高校行使管理权加以限制,就有可能会侵犯学生的个人权利。因此高校管理学生的权力与学生维护自己权利就经常会有可能发生冲突。面对这些冲突,部分高校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习惯照搬上级“红头文件”办事,管理方式仍然以行政手段为主,只靠“政策”、“经验”和“行政权力”来实施管理,远没有形成自觉依法管理的观念与认识。在具体工作中,常常不按法律法规行事,仅凭意志或经验办事。“权”大于“法”、“人治”、不公平等现象不少,从而使高校处于被诉的不利地位。

三、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依法治国己经成为我国社会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依法治校则是高校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就既是对依法治校的呼应,也是依法治国在高校领域的具体体现。面对当前我国高校学生管理法制化过程中遇到的机遇与挑战,我们必须积极进取,开拓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新道路。

(一)树立法治化的办学理念

办学理念是一所学校之“魂”,它既体现在学校的办学之道,教学之道,求学之道,管理学校之道等方面。于此同时办学理念也体现在教育工作者实现自己人生价值,追求卓越,走向辉煌之道方面,因为教育工作者从事了教育事业,就意味着他从事了世界上一种最纯洁、最高尚、最无私、最理想化、最浪漫的事业,它要求每一个从业者必须时时事事从学生的未来着眼,从学生的现实需要出发,尽自己最大的能耐达到工作的最优。然而不管办学理念是如何体现学校的办学之道等,或是如何体现教育工作者的理想追求等,都将必然要求高校管理者在办学过程中树立法治化的办学理念,也将必然要求教育工作者在教书育人,面对学生时能够时时刻刻都有一种法治化的思想。法治化可以说是学校办学和教师从教的基本内容,要知道如果缺少了法治化,高校办学就很可能会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教师从教就会有可能走入歧途。因此不管是学校还是教育工作者都要牢固树立法治化的办学理念,并且以此来维护高校的正常办学秩序,促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

(二)依法管理与民主管理相结合

目前,在高校学生管理领域,学生管理行为很不规范,不依法办事的现象还比较多。肖扬指出法治的实现除了取决于法律制度的建立,更取决于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因此在践行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时,一定要做到依法管理。民主管理也是高校学生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直接体现了一个学校的民主发展水平。这是因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一项高校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和学生共同参与的群体,把民主管理纳入到高校学生管理之中来,就可以既做到弘扬民主精神,又可以培养相关参与者的民主习惯,与此同时还可以吸收学生参与管理。这样做就可以一方面促进上情下达,下情上传,从而有利于高校管理者、教育工作者和学生三方都知情,减少矛盾冲突,使得与高校有关的相关利益者都能够在一种非常和谐的环境中友好相处,既确保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公正与高效,又可以让学生们释放出全部的自主性、创造性,并且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发挥集体智慧的力量;另一方面,又可以让学生通过参与民主管理,来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在参与民主管理中用法,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以及培育民主意识,并且使得学生们能够拥有一个和谐融洽的民主氛围。

(三)构建学生权利主张渠道

对学生受损害的权益进行补救,是教育法的应有之意,因此当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高校要允许学生通过一定的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如可以实行学生申诉制度。学生申诉制度是指学生的权益受到学校的侵害时,可以依法向主管机关或有关部门提出申诉,请求给予处理的制度。其具体做法可以如下:首先要在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基础上拓宽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受案范围;其次要细化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及比例,要把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都纳入到其中来;再次要规范申诉处理的具体程序,如书面申诉制度、公开审理制度、回避制度、告知制度、申辩制度、时效制度等程序性制度,都应该引入;第四对不服校内申诉决定的,学校要允许学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起申诉。总之高校要尽快建立健全学生申诉制度,为学生设立适当的权利救济途径,这样对于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实现学生权利的疏通渠道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有利于维护学校稳定和校园的和谐,是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2] 李奇.论高校管理权与大学生权利的冲突及解决[D].天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范文第4篇

关键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实现途径

2003年7月17日由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依法治校是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是教育事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推进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2010年由国务院审议并通过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再次明确把“坚持依法治校”作为未来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之一。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无疑将把我国法治进程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然而,由于历史与现实的种种原因,我国高校依法治校并未完全落到实处,特别是在学生管理领域,学生工作管理者根深蒂固的长官意识和家长作风尚未得到彻底改变;另一方面,随着大学生的法治观念和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新时期、新形势下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妥善处理学校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促进学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学、规范的法治轨道,值得我们教育工作者特别是学生管理工作者去认真思考和研究。

一、依法治校的内涵

(一)依法治校的含义

所谓依法治校就是各高等学校在办学过程特别是在推进学校内部管理与内部治理的活动中,要秉承法治精神与法治原则,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依法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对高校的各项事务进行规范管理的一种管理理念与管理方式。作为一种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国家对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的法治化管理。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方略在教育领域的具体体现,而学校是作为肩负教书育人重要职责的、最基本的教育机构;将学校的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依法对学校进行管理。

(二)依法治校与高校学生管理

依法管理学校其中很重要的一项任务就是依法管理学生这一特殊群体。“依法治校”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就是将学生管理纳入法治轨道,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学生进行规范、科学和民主管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体来讲,它包含以下几层涵义:第一,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包括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绝不能超越或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第二,必须构建和完善学生权益保障体系。第三,必须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这是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点。第四,学生管理必须接受法律和社会的监督。作为社会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高校学生管理实质上是教育、引导、规范和服务学生的过程。学生管理法治化,无疑是保障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不断发展、有效保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二、法治化之于高校学生管理的必要性

(一)将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要求全国自上而下依法而治,其中也当然包括国家的高等院校。高校作为培养高等人才的摇篮,坚持依法治校,对于国家实施依法治国的伟大方略,使学生在学习实践中培养和形成良好的法治意识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学校管理工作重点的学生工作必然需要引入法治理念,转变以往的管理思路,用法治精神指引日常工作行为,依法治校,依法管理,为大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提供良好的环境。

(二)市场经济和高等教育体制的不断改革要求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

以往计划经济时代的高校学生工作主要是按照计划进行,行政权力至上,学校自身主体意识很强,学校更多地对学生在义务上作出规定,学生只有服从命令而不知道自己的权利。实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大学生的权利意识已显著增强(日益增多的学生母校的案例说明了这一点)。在我国高等教育体制不断改革的大背景下,高等教育已成为“大众教育”,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规模日益壮大;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些都要求学生管理工作要转变以往以行政命令为主的“管制”思想,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

(三)新的社会形势要求高校学生工作的法治化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受周边环境的影响,在高等院校中学生涉法问题日渐增多,其中各种形式的违纪行为大多与法律法规有所联系。如果学生工作者的法治观念淡薄,则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学生出现的问题。比如认为法治是专门机关的职责而与学生管理部门无关,学校的事法律管不到等等。这种观念看似没有演变成大问题,但若无视问题的存在,不站在法律的视角去认真对待,就有可能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对于高校来讲,在学生工作中树立法治化的意识,严格制度建设,使学生工作讲法律、讲程序,也才能使学生管理工作更有说服力。

三、当前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中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依法治校”视野下的高校学生管理,就是要求在高校学生工作中融入法治理念,运用法治思维推进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但就目前来看,由于受传统高校管理思想的影响等原因,在推进学生管理工作法治化进程中仍存在一些现实问题。

(一)对学生的角色定位呈现义务本位,忽视学生的权利

影响当前高校学生管理工作顺利运转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对学生角色定位上的冲突,而冲突的根源在于从事高校学生工作的管理者与大学生之间在对学生的角色定位上存在思想认识上的差异。我国自古有尊师重教的传统,历来十分重视教师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加之受中国传统“义务本位”文化的影响,当前很多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者在制定、适用规章制度时,对学生存在普遍的重义务轻权利。他们认为,在学生管理工作中,学校是管理者,处于主导地位,而学生是被管理者,位于次要地位,必须无条件服从学校管理。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之下,无论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层面还是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实践层面来看,我国高校中从事学生工作的管理者同时担负着在校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而且享有对学生进行管理与监督的权力;相应地,在校大学生有义务配合学校的管理工作,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而现实情况是,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现在的大学生们并不认同自己是完全的被管理者。随着服务行政观念的深入身心,现今社会对于学生管理工作者的角色定位也在发生改变。高校学生工作者不再是单纯的主要通过行政命令的方式开展工作的管理者了,而应成为具有服务意识的新型管理者。如果学生工作者不适时转变观念,必然无法面对新形势下呈现出的新问题。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学生工作的职能将会逐渐趋于服务和管理并重,这意味着学生工作者应尽可能地将视线转向如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以及赋予他们与义务相对应的权利上面,实现角色定位的自然转变。

(二)规章制度建设上存有一定缺陷,可能导致不能实现其制定目的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离不开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的具有各自特色的规章制度。纵观这些规章制度,它们确实对维护校园良好办学秩序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另一方面在制度建设上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某些缺陷。具体体现在:第一、由于缺乏法治意识,有些高校制定的规章制度存在与国家的某些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这就可能导致作为下位法的“校规”与作为上位法的“国法”相互矛盾从而无效的问题。第二,从各学校规章制度的内容来看,大多重规制,轻保护。高校在规章制定中通常以追求良好的“秩序”为导向,更多地侧重于对学生的管控,而对大学生作为普通公民(自然人)的权利重视不够,也缺乏对规章制度适用所可能产生的负面效应的考量。第三,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民主程度不够,未能有效地吸收学生参与,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诉求。这些都有可能导致规章制度制定出来,但不一定能实现其制定目的和效果。

(三)学生管理工作的正当程序观念不足

正当程序是法治理念的应有之义,也是有效保障人权的基本条件。高校学生管理工作过程能否始终奉行正当程序原则,对于在校大学生合法的知情权、请求权等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在实践中,不少高校在对学生进行自主管理时,由于未能秉承正当程序理念,依据正当程序开展学生工作,从而导致管理工作难以顺利开展甚至遭来诉讼。如对违规学生作出处罚时,是否适用了恰当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是否履行了必要的调查程序、听取学生解释和接受申诉的程序,作出行政决定以及实施处分处罚的程序是否正当等等。任何程序方面的缺失,都可能导致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成为程序瑕疵或程序不当,从而影响整个行为的合法性与正当性。所以,牢固树立正当程序理念,依法规范高校学生管理的权力运行秩序,在保证管理行为的高效和权威性的同时,有效保证大学生在受教育过程中的机会平等和其他合法权利的实现,是当前高校学生工作法治化的重点。

四、实现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现实途径

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所面临的挑战,必须通过法治化的系统工程得以缓和并最终解决。而要想实现学生管理工作的法治化,具体来讲,至少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一)转变观念,正确把握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首先,高校学生工作者应当转变观念,客观、理性看待新时期大学生的思想变化。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觉醒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说明当代大学生对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有了理性思考,这既有利于端正他们的学习态度,也有利于推动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虽然这种变化会对当前高校学生工作者带来了一定的压力与挑战,但积极转变观念主动出击,努力与大学生在思想认识上寻找共识,才是有效可行的做法。其次,高校管理者特别是高校学生工作者应当重新审视高校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角度而言,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既存在纵向的行政法律关系,高校受国家委托依法对大学生进行管理与培养,享有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另一方面,大学生在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学校收取费用并提供教育与服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两种层面的特点决定了高校与学生之间绝不是单纯的服从关系,需要将两种法律关系相结合去把握。高校作为教育机构,承担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责任,依法享有在其特定职能范围内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力,我国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都给此权力以法律保障。高校学生工作者要认识到法律关系上的这种特点,在行使管理权力时严格依法办事,自觉规范自己的公务行为;同时树立服务意识,充分尊重和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机制,完善高校学生管理规章制度

按照法治理论通说,依法治国的“法”本身须为良法。适用到依法治校上讲,就是高校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首先要遵循法治原则要求,建立健全所依据的各项规章制度,使学生工作有章可循。结合现阶段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来看,学生工作的很多内容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很难找到对应条款,需要高校通过自主制定内部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因此,高校在制定、实施学生管理内部规章制度时,首先应当遵循法治统一原则的要求,从而有效保证学校的规章制度不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在制定程序上,最大程度地认真收集、听取学生意见,可以采用投票表决的方式,也可以尝试类似听证的办法;最后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要公示,尤其要在颁布前公示,加大对规章制度的宣传力度,务必让学生了解知晓,提高学生对这些规章制度的认可度,使其具有较高的公信力。为此,高校学生工作者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努力:首先,结合学校各自实际情况,在制度建设中寻找学校现有的规章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重合点,认真研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认识国家法律与学校规章制度间的法律关系;其次,整理学校规章制度中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部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部分要废除,对不恰当不完善的部分要酌情修改完善;最后,加强大学生的日常教育工作,密切关注大学生思想认识上的新变化和新趋势,及时调整学生工作规章制度的范围和内容。

(三)强化正当程序意识,完善工作程序

高校学生工作者需要不断提高自身法律意识特别是正当程序意识,完善工作程序。正当的管理程序在高校学生工作中不仅体现为日常管理工作程序的有序性,更主要的在于当高校学生工作者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对学生(主要是违规违纪学生)的实体权利作出处分时,除了告知学生处理的理由和依据之外,还应尊重和保证学生作为相对人所应有的权利,比如申辩与异议权,同时明确告知学生异议期限。即在涉及学校依法依规处分学生实体权利时,要经过学生解释和申诉、学生管理工作者的调查、以及必要时候由专门部门的听证、有关部门根据听证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公告并送达学生实施处分等程序,在最大程度保证学生应有的合法权利的同时,降低学校管理合规方面的法律风险。

参考文献:

[1]高军.高校被诉问题背后的思考[N].法律图书网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1321.

[2]张泉.沿着法治化方向改进高校学生管理[J].教学研究,2005(5).

社会治理法治化研究范文第5篇

关键词:依法治校;法律执行力;行动中的法

中图分类号:D9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35-0132-02

自党的十五大报告提出“依法治国”方略以来,“依法治X”已成流行的话语,以“依法治国”为基本模式,“依法治省、市、村”乃至“依法治山”、“依法治水”等口号充斥社会,各高校也纷纷加入“依法治校”行列中。该说法提出的初衷是好的,若能真正领悟所依之法的理念,无疑会对高校的良性健康发展、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起推动作用。但问题在于,高校有无吃透其中内涵,能否理顺一系列法律概念间关系,是否从制度设计到规定的执行都贯彻法治精神?更重要的问题是,“依法治校”在实际中依何种“法律”?在法律的执行力尤其是高等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力饱受质疑的境遇下,仅靠自上而下运动式的推动,能否实现高校的法治化目标?

一、问题的提出

(一)“法治”概念基本内涵

“依法治校”的理论预设是“法治”概念。作为从西方引入的复杂概念,法治概念至今仍在完善与发展中。简单来说,西方的法治概念经历了古代“法治”概念的“良法法治观”阶段、近代的规则法治或“形式法治观”阶段和现代的软法治或“实质法治观”三个阶段。法社会学产生后,西方法学家提出“活的法”(livinglaw)、“行动中的法”(lawinaction)等概念。与之相适应,依法治国所依之“法”已不限于国家制订的正式法律规则而包括法律原则、“活的法”等,“法治”也不仅追求形式正义,而是又回归到了亚里士多德的良法之治[1]。“法治”概念发展至今,在当今中国至少应理解为:“法治是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理性、文明、秩序、效益和合法性的完美结合”[2],是依据内涵丰富的“良法”,追求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保障个人权利,限制公共权力,促进社会发展,实现公平、民主、秩序等合理内涵的一种美好的社会状态。

(二)“依法治校”概念的内涵

1.通说

“依法治校”概念,在高等教育管理和教育民主法制领域中使用较多。它既是教育行政法概念,也是教育管理学术语。多数学者认为,它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贯彻落实法治国家原则,实现高校管理的法治化目标,以法律方式规范高校管理的过程。具体包括国家对高校实施管理的法治化和高校自我管理的法治化两个层面的内容:在外部关系上,学校与政府、学校与社会是在法律的框架下‘依法自主办学、独立责任、服务社会’的关系;在内部关系上,主要表现为学校作为管理、服务者与学校中接受管理与服务的教师、学生以及教师与学生之间在学校章程规范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3]

高校依法治校的主体既包括学校和学生,也包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而所依据的法律,狭义上的“法”指与高校有关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广义上的“法”则包括从《宪法》到其他与高等院校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学校内部的规章制度,甚至还包括被多数学者所忽略的,却恰恰是实现法治化目标关键所在的,我们随后要谈到的通行于学校内部的所谓“行动中的法”。

2.存在问题

首先,推行“依法治校”过程中存在主客体颠倒问题。在实现高校自我管理法制化中,很多高校把作为依法治校主体的教师和学生当成治理客体,把“治”理解成了“管治”,甚至将其与处罚画等号。实际上,“治”的对象是高校的管理权力和公共事务,而绝非高校的主体——教师和学生。将师生作为治理、管治的对象显然是人治思维流毒未清的表现,深层原因恰是法治精神的缺失。

其次,倡导“依法治校”存在简约化倾向,集中表现为“有法可依”唯是论,将“依法治校”简化为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即制定校内的规章制度,甚至为制度而制度。一方面,制定者们不顾法律效力层级顺序,违背基本立法常识制定与上位法相冲突或彼此矛盾的“非法”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制定出的规章制度缺乏必要性和可操作性,却不能在实践中得以有效实施而沦为“摆设”。规章制度成了装点门面的东西,作用仅在于挂在墙上供上级领导检查时参观。实际上,“依法治校”不能被简化为守法的代名词,也不等同于完善规章制度。依法治校要防止这样的悖论:本来是大学主体的师生员工却沦为依法治校的客体;或把立法作为法治的终极目标,忽略立法后的问题,尤其是在实际操作中的方法论问题。毕竟,“对于建立法治国家而言,重要的不是提出制度的框架和方案,而是制度设计的方法论基础”[4]。

那么,如何克服上述矛盾,使“依法治校”不再沦为简单的口号?关键问题在于破除盲目立法崇拜,厘清依法治校真正内涵。这需要引入新的概念和方法论为依法治校问题提供另外的思路。这也是本文使用“行动中的法”概念的初衷。

二、行动中的法与“依法治校”

(一)概念的引入

“行动中的法”是早期的法社会学奠基人庞德首次提出的,他在对比并区别“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时说:“如果我们细看,书本上的法和行动中的法之间的区别,支配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规则和那些实际上支配的规则之间的差别,将会是很明显的,并且我们还可以发现,法律理论和司法行政之间的差别经常是非常真实而深刻地存在着。”[5]

因此,他倡导法社会学研究要注重法律实施中的实际状态和效果,把法的概念的中心从规则转向行为,转向立法、审判、行政诉讼等具体法律活动。在法律多元主义看来,法不仅以国家法的样式存在,也在不同层次的社团内存在。①不管是埃利希的“活法”概念,还是马考利“私人政府”的概念,以及马克斯·韦伯所提到的包含“特殊工作人员”和“外部强制”两方面即可称为法的概念,都在表明这样一种观点:以国家立法为中心的思维模式过于僵硬和呆板,极易在实际生活中遭到忽略或规避。只有突破立法中心论并突出普通民众建构内在社会生活秩序的能力,才能使法律充满生机与活力。行动中的法研究着力促进法律过程研究的范式转变,用真实的、实践中的、动态的法律概念代替规范性、稳定性、本本中的法律规则概念。这为我们重新认识法律执行过程、法律制定与实施关系提供了崭新视角,为推动法律制定与实施实现新统合提供了理论基础[6]。

(二)借鉴意义

对于目前在依法治校过程中面临的法治困境而言,庞德的理论也只是提供一些思路。②笔者关注的问题在于,国家强力推动的法治有时会与社会缺乏内在的亲和力,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完全主宰人们的社会生活,处于弱势地位的普通民众的实际需求和意愿往往被忽视而成为治理的对象,造成法律太多而秩序较少的现实。

首先,在高校内部法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是两个分立的过程。强制推行的法律,其目的往往会因与个体需求的直接冲突而面临尴尬的境地。最终的结果是要么因为政府立场和法律规则受到公然挑战而致政府和法律权威性资源流失;要么因为政府动用各种执法途径和资源执行法律而使执法的经济和社会成本变得难以承受。[7]

其次,现行的体制往往忽略了普通民众在法律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能动作用,结果束缚了高校的活力与主动性。高等院校是一个单位组织,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封闭性,在通行的国家制定法之外,还有许多自发形成的制度维持着高校的良好运转。③以“行动中的法”为理论框架,“法”指的是普通人日常生活世界中的内在法秩序,不同的参与者在法执行过程中对法律发挥着塑造功能。能够认识到这一点,是破除“立法中心论”的前提,也对提高高校内部法律的执行力至关重要。

最后,如何有效发挥行动中的法在高校中的作用?从法律和个人行为方式的关系看,多数学者要么认为法律难以改变人们的习惯,要么认为法律只有沿着社会变迁的方向才能改变人们的行为方式。即便立法的最初目的十分正当,也会因个体的切身需求而流于失败。毕竟,人不仅仅是斤斤计较的理性人,也是随遇而安的感性人,还是不计得失、富于正义感的道德人[8]。英国学者阿蒂亚提供了另外一种解决思路。除了通常的立法模式,阿蒂亚又提出了诉讼模式,以克服立法模式的刚性和强硬。诉讼模式以进化理性主义为哲学基础,强调主体间的“相互作用”,依据合理的法律,通过授权而非苛以义务的方式,通过成员的互动和民事诉讼促使人的行为方式发生改变。这种模式更少强迫色彩,在目标和结果上更为开放[9]。

三、结语

综上,普通人的日常生活世界中,法的秩序是真实存在的,高等学校作为一个相对封闭的团体,通行于其内部的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通过简单的立法方式就可以实现规则的统治。唯有在其内部发掘发现符合普通民众需求的规则,在人们的实际行动中发现规则秩序,才能形成一种和谐、持续的法治秩序,真正实现所谓的“依法治校”,从而提升规范高校办学,提升高校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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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彭艳崇.行动中的法:中国单位组织内在秩序的个案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6.

[7]王锡锌.中国行政执法困境的个案解读[J].法学研究,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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