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资产证券化管理规定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关键词】发起人;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会计确认与计量
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3〕67号)在这次印发的指导意见里,提出:“逐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常规化发展,盘活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2013年7月26日,中国证监会召开例行新闻会,对于近期资本市场的一些热点问题进行了集中回应。其中一个主要内容就是进一步推进以证券公司为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产证券化。此前,3月15日,中国证监会了《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是把缺乏流动性,但预期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量的一项或多项资产集中起来,从而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特定的结构安排,把资产中的风险和收益进行分离和组合,据此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进行融资的过程。实施资产证券化,为发起者带来了传统筹资方法所没有的益处,包括,增强发起者资产的流动性,获得低成本融资,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等等,并且随着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不断扩展,其所有具有的功能将愈加明显。但是,其健康有效的实施和运行必须有完善的制度保障,会计确认的有序和规范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其中,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是核心问题。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1.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是这样定义的:将企业(也就是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不能够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在一定时期内可预见的能够产生的未来收入,构造并转变成为在资本市场上可以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这一特定的过程中,发起人的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V)或中介机构,然后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来获取资金”。2005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这样描述的:“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财政部《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中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界定:“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2013年3月15日,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特定基础资产或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
2.资产证券化的基本运作流程
发起人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发起人向SPV提供资产组合信用提升完善证券化结构,进行内部评级进行证券发行评级设计证券发行条件,安排证券销售资产支持证券进入二级市场积累现金流,对资产池实施投资管理到期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对剩余现金进行最终分配。
二、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中确认与计量所涉及的问题
资产证券化中的发行人的会计信息是否能和准确地得以记录和反映,是该项业务能否健康实施的一个必要前提。会计的基本职能即是反映和监督,会计信息如不能反映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实质,势必将为风险的潜藏和积累留下空间,从而可能引发巨大的系统风险。
而从国际经验来看,有关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会计确认与会计计量是核心问题。
1.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
1984年12月,FASB在SFAC NO.5中明确指出:“确认是这样一个过程,即:将某一个项目,作为一项资产、负债、营业收入、费用等之类记入或列入某一个体财务报表”。确认包括初始、后续和终止确认。随后,它进一步提出了确认一个项目和有关的信息必须满足四个标准:符合要素定义、具有相关的计量属性予以充分可靠计量、信息是相关的、信息是可靠的。这四个标准明确了项目进入财务报表的初始确认的条件,资产证券化中的会计确认问题主要是发起人将准备证券化的资产转与SPV时,是否以真实销售(true sale)的方式处理。如果采用这种形式,那么出售的资产将可以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上剔除,实现表外融资。会计上的“真实销售”,要求资产已经被隔离并远离转让人或债权人或其破产清算人之手。实际上在这里的核心问题就是关于终止确认的问题,因为真实销售和终止确认是同步实现的。如不符合终止确认的条件,则应属“担保融资”,基础资产不应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
所谓终止确认(Derecognize),最直接的理解就是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它们的某部分从企业的资产负债中剔除。是否或者说能否准确、恰当地判断和进行“终止确认”,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是由于能够成功地将不一定满足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转移按照终止确认处理,才使得发起人在增强资产流动性的同时也改善了财务报表的资产负债结构,催生了从事更大规模资产证券化的热情,更严重的是容易导致发起人在最初取得资产时对资产的信用质量不予充分重视,这些问题资产为次贷危机与金融危机爆发提供了土壤。
2.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
我们知道,所谓的会计计量,其实质就是要将交易或者事项量化于财务报表中,会计计量选择了什么样的方法,决定了会计报表项目的金额,因此直接影响了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财务报表的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对会计计量的要求是,要按照规定的会计计量属性进行计量并相应的确定报表项目的金额。所说的会计计量属性,该准则规定主要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
资产证券化的会计计量的关键问题是转让资产终止确认时如何准确地计量以及在确认新的资产和负债时,应如何进行计量。这个问题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一个核心和关键所在。
三、发起人对资产证券化中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处理
1.国际间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 AccountingStandards Board,简称IASB)和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简称FASB)归纳和总结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三种方法:
(1)风险与报酬分析法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把金融工具及其风险与报酬视作一个整体,这一整体是不可分割的。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如果希望将证券化交易作为销售来处理,则需转让相关资产组合的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此时方可确认相关的损益。如没有转让相关资产的风险和收益,则该项交易作为一项担保融资处理。
(2)金融合成分析法
资产证券化交易中资产转移的方式从简单日趋复杂,而金融和成分析法则能体现“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金融合成分析法”的关键之处是在决定资产的归属时采用了控制权的归属这一标准。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有没有放弃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通过这一实质来判断资产转让交易是否能够作为销售来确认。总产控制权放弃或者转移的判断标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给出了确定的答案,即:转让资产与转让人是否已经分离,转让资产是否在转让人的控制范围之外(即使转让人破产,对此亦应不构成实质性的影响);受让人是否获得了无条件地将转让资产或资产中的获利权进行抵押或再转让的权利。
(3)后续涉入法
后续涉入法对证券化资产的终止确认标准是“没有后续涉入”。如果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存在对拟证券化资产的后续涉入,则与后续涉入相关的那部资产不能终止确认,而应该作为担保融资来处理,甚至不考虑后续涉入的程度。同样,没有后续涉入的那部分资产则作为销售处理,终止确认。
2.我国现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处理
2005年5月,财政部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对发起人资产确认是这样规定的,即如果发起人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予以转移时,终止确认信贷资产,相应的,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同收到对价之间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计入利润表。终止确认也就是讲信贷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判定标准,该规定给出的标准是95%或者以上。也就是说,发起人转移了信贷资产的95%以上的风险和报酬,视作销售处理,终止确认,发起人将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从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2006年2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于基础资产的确认(包括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给出了统一的处理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中规定,如果金融资产已经转移并且符合金融资产转移准则的相应规定,或者企业收取该项金融资产所附着的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经终止,则应终止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中规定,如果企业已经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所附着的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则应终止确认,否则不能终止确认。对于风险和报酬的是否转移的判断标准,改准则提出考虑转移之前及转移之后该项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间分布的波动以及使其面临的风险。
结合该准则其他条款的规定即:
终止确认的情形:(1)发起人转移了几乎基础资产所有权上所有的风险和收益。(2)发起人放弃控制该基础资产。
不能终止确认的情形:(1)发起人保留了几乎基础资产所有权上的所有的风险与收益(视作抵押融资)。(2)发起人对该基础资产仍然具有控制权,后续涉入基础资产部分(根据后续涉入的程度)。
3.国际间现行对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处理
①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下会计计量
风险与报酬分析法依据的计量属性为历史成本。在终止确认基础资产时,发起人应将收到的对价作为收入,价款与基础资产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损益,计入利润。在不作为终止确认处理时,因为视同担保融资,相应的融资价款也就作为了一项负债计入资产负债表中。
②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会计计量
金融合成分析法下,主要是有两个问题需要处理好,一个是对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产生的新的资产和负债以及保留的留存利益进行准确的区分和计量,第二是准确计量终止确认资产的损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的财务会计准则第140号“金融资产转让与服务以及债务偿还会计”(FAS140)规定,留存利益按照账面价值计量,按照交易日的公允价值对新产生的资产和负债进行初始计量。
③后续涉入法下会计计量
根据后续涉入法,首先应将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配,其分配的依据是公允价值。对于未终止确认的部分,依据其分配到的账面价值继续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相应的,终止确认部分,依据其分配到的账面价值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收到价款的与其差额部分,应确认为转让损益。
4.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处理
我国对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的处理主要的依据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以及后续出台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其处理方法是:
如发起人转移了基础资产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该基础资产应当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收到的对价与转让的基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为损益;
如果发起人转让拟证券化的信贷资产时取得了新的资产或者承担了新的负债,则对取得的新资产或者承担的新负债以转让日的公允价值进行确认。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应该作为前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如果发起人保留基础资产上所附着的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时,则应视同抵押融资,基础资产应当继续在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相应的,所收到的对价也应作为一项负债来处理;
如果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已经移出,则按照转移了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收益的方法处理。如果发起人对基础资产的控制权仍然保留,且存在终止和未终止的部分,原始基础资产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终止和未终止部分,分摊的依据是其公允价值在两者之间的比例,终止确认部分从资产负债表中剔除,未终止部分继续在报表中确认。
四、现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问题与建议
1.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移出与担保融资的界定
对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其基础资产是否从资产负债表中转移,也就是准确界定其基础资产属“真实销售”还是“担保融资”,是能否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真实反映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质的关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给出的标准是:发起人已经将信贷资产的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几乎所有”的界定,该规定指出是95%以上。对于95%的标准,其计算依据与方法应予以更清晰的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对于金融资产的转移通过“风险与报酬的转移”、“控制权转移”以及“继续涉入程度”等进行规范。但其中同样予以发起人主观判断的空间过大,必然给操纵报表留出余地。例如,其中“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同时,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对于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较之以往的信贷资产等有了较大的扩展,“可以是企业应收款、信贷资产、信托受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等财产权利,商业物业等不动产财产,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因此,现有的制度规范能否达到使发起人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准确规范的会计核算和反映这一目标是很值得商榷的。
2.资产证券化会计计量中公允价值是否能够准确运用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大量引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标准,例如,按照转让日的公允价值来确认发起人在转让信贷资产时所取得的新的资产或者承担的新的负债。而企业会计准则中,包括金融工具确认及金融资产转移等准则也都大量引用了公允价值进行计量。但现行条件下,发起人获取公允价值并恰当运用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理由是:
首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缺乏成熟及有效的市场环境,公允价值的计量也只有在完善的法律法规、成熟的资本市场等外部条件的支撑下才能真正发挥作用,我国的市场经济处在经济转型阶段,且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而且在我国目前的欠规范也尚不发达金融市场中,投资者缺乏理性的投资行为,经常在短期内使得金融市场上股债券以及期货期权的价格发生大幅度的上下波动,公允价值在缺乏参考标准时,资本市场的真正信息就很难反映。同时,信息质量低但成本过高,公允价值的估价技术也比较复杂,例如一般的会计人员就很难掌握股票期权定价模型,其改进空间仍然很大。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不够完善,市场环境处于不完全竞争的状况,此时要准确的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就需要付出较大的成本,尤其是如果要通过聘请外部独立的专业评估机构运用现值技术进行估计评定才能确定其公允价值时。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对于当前企业拓宽筹资渠道,促进经济发展,无疑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但是作为一项金融工具,其复杂性以及可能带来的诸多影响,使得发起人资产证券化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显得尤为重要,而其中更大的主观判断的空间也使会计信息的准确性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中国证监会本年度颁布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必将使得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工具得以更充分有效的推广和应用。业内人士估计2013年至2015年,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将达到200亿、600亿、和1000亿。巨大的市场规模,快速发展的业务品类必然要求规范统一的业务规则,配套的会计规范则是必不可少,发行人准确核算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健康规范发展的前提,否则必将蕴含潜在的风险,导致类似次贷危机的发生。那么,政策制定者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应该尽快推出简明适用的会计实务操作的规范和指南。同时,包括增信机构、会计事务所、评级机构等市场参与主体的专业和诚信也是保证准确会计核算的基础和前提。
参考文献
[1]吴群.资产证券化与证券化会计[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5.
[2]祁翔,孙谦.资产证券化发起人会计确认方法的国际比较[J].财会研究,2008(21).
[3]姜明.资产证券化会计处理研究[J].国有资产管理,2006(6).
[4]张超英,翟祥辉.资产证券化:原理・实务・实例[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5]汪祥耀等.国际会计准则与财务报告准则研究与比较[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6]陈秋梅.资产证券化会计国际模式和我国选择[D].中央财经大学,2005
[7]何小锋等.资产证券化:中国的模式[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在企业资金周转存在一定问题、面临现金流不足时,利用资本市场实现资金利用效率最大化是有效手段之一。企业应收款的资产证券化(ABS),是企业将其享有合法债权的应收款,转让给代表投资人的计划管理人,由计划管理人在资本市场以发行证券方式出售。ABS项目面临最基础的法律问题是如何界定可纳入转让的基础资产以及转让后的基础资产是否能实现与作为出售方的原始权益人的风险隔离,避免投资人风险。
[关键词]
基础资产;合格标准;风险隔离
一、背景
2014年11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及配套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譹上述规定与中国证监会当年2月取消资产证券化业务行政许可的监管转型方式相对应,明确了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事后备案与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管理方式。2014年12月24日,根据中国证监会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业协会基于承担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事后备案及对基础资产负面清单的管理工作等要求,制定了《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办法》”、《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指引》”)、《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控制指引》等规则与文件。由此,资产证券化业务拉开了备案制的大幕。根据《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律师事务所作为资产支持计划的服务机构,在计划管理人发行产品时,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披露包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内的文件。因此,律师事务所就专项计划发表专业意见,是资产证券化项目不可或缺的环节。应收款资产证券化项目,在各种类型的资产支持计划中,属于交易结构、法律关系等方面较为简单的产品。从基金业协会公示信息来看,2015年1月至6月已备案的64项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约有15项计划属于以企业应收款或小贷资产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譻本文拟针对应收款资产证券化项目涉及的若干问题法律展开探讨。
二、应收款资产证券化项目概述
1.何为“企业应收款资产证券化”在全球债务融资市场上,资产证券化早已成为司空见惯的常规业务,其概念是:机构将其拥有的可形成未来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另一个专门成立的公司,然后由后者发行证券。《管理规定》第二条对何为“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说明,“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业务活动。”也就是企业将流动性较差但预计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企业资产,通过精巧的结构安排,将组合资产的预期现金流收益权转换成可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或收(受)益凭证型证券,即资产支持证券(ABS)。企业应收款资产证券化项目,则是以持有应收款债权的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以原始权益人享有合法权利的应收款作为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出售给计划管理人,计划管理人以发行证券的方式,实现证券市场融资。当然,该交易结构中还涉及监管银行、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及多重法律主体和法律关系。
2.企业应收款资产证券化的通常交易结构通常来说,企业应收款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操作模式为:认购人与计划管理人订立《订购协议》,委托计划管理人管理专项资产,计划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计划管理人与持有应收款债权的原始权益人订立《基础资产买卖协议》,计划管理人运用专项计划资金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原始权益人以债权转让方式实现提前回收应收款,计划管理人从而取得应收款的债权;原始权益人与计划管理人订立《服务协议》,原始权益人作为资产服务机构,负责基础资产及回收的管理服务;监管银行与计划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订立《监管协议》,在基础资产回收款产生现金后,确保现金流划入约定的专项计划监管账户或计划账户内;计划管理人按计划说明书的要求,在约定的分配日或专项计划到期日,按约将基础资产收益分配给专项计划的证券持有人。下图所示即为通常模式下的应收款资产支持计划的交易结构。
三、基础资产的合格标准
《合同法》第79条关于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的规定,是基础资产转让的法律基础,即除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和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外,合同权利义务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从上述交易结构来看,企业应收款资产专项计划中最重要环节之一是如何确定纳入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对于基础资产在交易结构中的重要性,基金业协会颁布的《尽职调查指引》《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可显见:《尽职调查指引》以专节明确了“基础资产的尽职调查”的范围,包括了对基础资产的法律权属、转让的合法性、运营情况或现金流历史记录等譾;《信息披露指引》则对律师就专项计划发表的专业意见中应当涉及的内容中,指明应包括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权利归属及其负担情况;基础资产转让行为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1.一次性购买基础资产在简单交易结构下的应收款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一般可采取计划管理人向原始权益人一次性购买应收款的模式,也就是双方仅针对已发生的应收款债权订立《基础资产转让协议》,在合议确定转让价格后,原始权益人向计划管理人一次性出售应收款债权。此后,双方根据《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就债权转让事项依法履行通知债务人的程序,并达到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目的。此种交易结构下的基础资产,通常在交易前,计划管理人需对应收款债权的情况进行分析,这些分析包括预期稳定的现金流、现金流量记录、持续时间、同质性、分散化、规模、期限等各个方面。讀同时计划管理人一般也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原始权益人与基础资产进行核查、审计,结合律师的专业意见后,计划管理人将明确基础资产的范围与条件,如:基础资产应当是原始权益人真实、合法、有效拥有的;未设定任何第三方权利;未发生逾期或违约的情形等等。由于这些基础资产在转让前已发生,且由原始权益人如实披露,且经中介机构确认,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或其附件中对该基础资产明细内容也予约定,所以在一次性购买基础资产时,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约定事项通常不会存在太多设计或障碍。但需要强调的是,虽然计划管理人向原始权益人一次性购买了基础资产并支付了对价、通知债务人,表面上来看,双方已经完成了基础资产转让的交易手续,但计划管理人为确保基础资产回收款的安全性,通常会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中要求设定不良基础资产与不合格基础资产,并将不合格基础资产纳入原始权益人赎回的范围。此时“,合格标准”将构成赎回约定的基础。因此,采取一次性购买交易结构虽看似简易,但对原始权益人并非产生一劳永逸的后果,“合格标准”的界定,将对原始权益人在专项计划执行期间是否承担赎回责任构成质的要素。
2.循环购买基础资产除一次性购买基础资产的交易结构外,目前已备案的企业应收款资产支持证券计划中,大量采取了“循环购买”的模式。循环购买基础资产,是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用前期基础资产回收款,向原始权益人滚动购买符合合格标准的基础资产,而这些基础资产通常是首次购买后新发生的企业应收款。在循环购买模式下,由于后续购买的基础资产发生在《基础资产转让协议》订立之后,因此在协议中界定“合格标准”、确定哪些基础资产可纳入后续购买范围,相较一次性购买交易结构更为敏感和重要。就企业应收款的循环购买来看,一般以圈定应收款债务人的范围、单笔后续发生应收款的余额作为基础标准。如以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计划管理人、以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阿里巴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始权益人的“阿里巴巴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以借款人在专项计划项下的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且该借款人在原始权益人支付结算平台上未发生不良贷款记录作为“基础资产合格标准”之一。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计划管理人、以五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始权益人的“五矿发展应收账款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中,则以销售合同中买受人不应为政府或事业单位、基础资产分布于单个省级行政区域的占比不超过20%、单个买受人占比不超过15%作为“基础资产合格标准”之一。当然,在循环购买模式下,将不符合格标准的基础资产列入原始权益人承担赎回责任的范围的操作方式,与一次性购买模式下的处理,无太多差异。
3.哪些应收款不宜作为基础资产作为债权性的基础资产,交易行为真实与合法、预期回收能予以确定、债权能实现真实转让,是纳入交易的基础资产基本要求。但对于《负面清单指引》中列入的基础资产,应明确排除,与企业应收款相关的负面清单基础资产主要涉及债务人的主体身份,如以地方政府为直接为间接债务人的基础资产、以地方融资平台为债务人的基础资产,均列入负面清单。在中国证监会对资产证券化进行负面清单管理的条件上,与此类基础资产相关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将不予备案。
四、风险隔离
资产证券化在法律上的另一项核心要点是风险控制问题,如何设计足够的风险隔离手段,使投资者的风险被限定在产品范围内,而不受原始权益人自身资信情况的影响,是产品能否吸引足够投资者的前提之一,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要点,更是该产品能否在形式多样的资本市场发展的基础。资产证券化产品中的风险隔离,是指计划管理人在代表专项计划投资人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后,如发生原始权益人破产清算情形时,该基础资产不能归于其破产财产。对于资产支持证券产品的投资者来说,将投资风险最小化,是投资者的最初级目标。根据《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无论是计划管理人出具的资产支持证券的计划说明书、还是律师事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中,均应对风险隔离的效果予以说明。
1.真实出售真实出售是实现风险隔离的最重要手段,只有真实出售才能保证计划管理人代表投资人取得的基础资产完全实现了转移,而这种转移意味着原始权益人的债权人无权对该基础资产进行追索,也无权要求宣告该交易无效或要求撤销、变更该交易行为。在资产证券化已成熟的美国市场,判断“真实出售”的基本标准包括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风险与受益权均转移给计划管理人、基础资产的转移是不可撤销的、交易价格合理等等。讁对于我国“真实出售”的判断,应结合《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的规定,事实上与上述标准并无太大不同,若《基础资产转让协议》不涉及《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等规定的无效、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基础资产本身是计划管理人向原始权益人真实购买、且支付了合理对价,应确认基础资产具备了“真实出售”。
2.破产财产如上所述,判断风险隔离有效性的另一项重要标准是,如果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的情形时,该资产是否会列入破产财产。该事项则应结合《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予以核查,即原始权益人是否涉及该法第31条、第32条、第33条规定的可撤销行为,如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等。
五、结语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互联网金融 发展趋势
前言
随着社会发展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也呈现出了全新的发展态势。在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科学信息技术水平不断发展的带动下,资产证券化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社会金融产业众多创新发展形式中最为主要的组成部分。但由于我国金融业的相关工作人员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经验尚浅,在具体工作开展的过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弊端和问题。
一、简析资产证券化
所谓资产证券化指的就是以一定的资产经济组合作为特有的存在方式,以现金流作为最基本的交流技术支持,在指定消费人群之间发放可交易性证券的一种特有的融资形式。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七十年代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而在我国当今社会的发展进程之中,金融产业中普遍存在风险的证券化金融产品,就是在资产证券化狭义概念的基础之上演变而来的[1]。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研究和发展最早开始于上个世纪的八十年代中期,发展到今天已经有近四十年的历史。经过相关工作人员的积极探索和学习,我国金融业的资产证券化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但由于相关技术人员在资产证券化方面的研究时间较短、实践经验尚浅,在具体工作开展的过程之中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在当今社会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背景下,如何才能更好的创新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逐渐受到了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二、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完善和创新的途径
(一)提升资产证券化在法律法规方面的力度
在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背景下,想要更好的创新和完善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就要最大限度的提升法律法规方面的管理力度。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要在全面了解、有效结合国家金融行业资金流动以及证券市场发展现状的基础之上,设立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管理体系。
法律法规体系相关管理规定中的内容要覆盖,或者囊括金融证券资产的发行、上市、交易以及流通和贮藏等不同环节中涉及到的内容。通过合同规条签订的监督方式,将资产证券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以书面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最终实现互联网金融社会发展背景下,资产证券化的飞速发展[2]。
(二)转变管理理念,实现政府对资产证券化的参与性管理
政府的干预和管理一直以来都在我国金融行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不可小觑的重要作用。金融证券的交易和流通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干预和管理能力水平的高低。为此。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想要更好的实现我国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就必须及时转变政府在金融产业方面的管理理念。
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可以最大限度走出传统管理方式的束缚,以平等的市场经济资产流通参与人的身份和角色更加深入地融入到金融产业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过程之中。在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机制的同时,最大限度的避免市场信息扭曲以及市场经济资源浪费的现象发生。
(三)建立健全完善的资产评估和信用u价机制
最后,相关人员如果想要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全面地创新金融资产的证券化,就要采取更加科学有效的管理策略,建立更加完善的资产评估和信用评价机制。资产评估和信用评价体制的建立要以能够切实符合我国金融市场实际发展现状的条款规定作为最基本的评估依据,以规定简洁精炼,但覆盖内容广泛作为主要的发展模式。必要时,金融行业的工作人员还可以通过借鉴和学习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的方式,在国内部分地区建立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金融资信评估机构,促进和保障我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稳定发展[3]。
三、结论
总而言之,资产证券化是在我国当今社会不断发展的必然趋势,资产证券化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水平不断提升的必然结果。只有金融产业的相关技术人员真正认识到资产证券化在金融产业中的重要作用,才能树立更加科学的认知观念,采取更加有效的应对措施,及时转变和创新自身的发展理念,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李佳,罗明铭. 金融创新背景下的商业银行变革――基于资产证券化创新的视角[J].财经科学,2015,02:13-22.
5月19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了2016年一季度资产管理业务统计数据,券商资产管理规模飙升至13.73万亿元,同比增长56%,在各类型的机构资管业务增速第一。中信证券、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公司、申万宏源证券的资管业务总规模稳居行业前三,管理规模分别为1.24万亿元、8355亿元和6812亿元。
记者注意到,券商资管的三项主要业务集合、定向、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都有了大幅度增长,其中以资产证券化为主的专项资管计划增幅最大,同比增幅高达311%。由此可见,资产证券化正成为券商资管角逐的重要战场。
中国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2015年券商 ABS 发行火爆,达到 199 单,发行总额 1946 亿元。到今年一季度末,券商资管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规模达到2082亿元,其中大部分为资产证券化产品。
政策暖风推动券商ABS
2014年11月,证监会下发了《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同年12月,基金业协会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为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迎来发展的风口。
受益于发行效率显著提升,融资成本明显降低等因素的推动,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始快速发展。
率先布局的券商发展迅速。Wind数据显示,自资产证券化开启备案制至今年5月25日,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规模排名前五名的管理人是恒泰证券、广发证券资管、华泰证券资管、中信证券和国金证券。
除了已经占据优势市场的先行者,光大、西南、东兴、国金、兴业、国海等6家券商资管去年也首次介入资产证券化业务。
在众多券商中,华泰证券资管的表现可谓可圈可点,与去年年底相比,发行规模增速环比近四成,增速排名前列。到2016年4月末,该公司发行的ABS产品上升到16单,发行总规模为191.56亿元。
华泰证券资管相关人士对《投资者报》记者表示:“随着事后备案制及负面清单管理的实施,资产证券化业务发行效率不断提升,发行成本不断降低,业务发展空间不断打开,资产证券化业务有望成为券商重要利润增长点之一。”
专业能力决定差异化优势
在混业经营的趋势之下,金融机构之间的部分业务实质正在形成同质化竞争。与作为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力投资者――银行相比,券商如何能突围做强?
财通证券资管相关负责人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相比银行、基金、信托等金融机构,券商资管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空间巨大,证券公司优势主要体现在产品的设计能力以及承销实力上面。
“券商资管在一级市场的标准化项目操作方面,不论从专业水平、团队经验、公司机制都有着一定的优势。另外,作为全产业链的综合平台,券商资管除了可以承担一级市场的‘承做’工作外,本身也是二级市场的买方之一,在承销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上述人士表示,他们非常看好券商资产证券化的前景。
而产品设计能力,则体现一家券商发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潜力。因此,各家券商都在努力进行产品创新,意图抢占资产证券化市场更大的市场份额。
以华泰证券资管为例,ABS备案制改革以来,在互联网消费金融、两融债权、保障房、租赁债权、票据资产、保险资产等领域形成了特色业务,打造了核心竞争力。其多个项目均引领行业创新,先后发行了“全国第一单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全国第一单两融资产证券化”,“全国第一单保障房资产证券化” 等产品。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项目,该项目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和金融科技,以京东商城赊销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纯粹依赖高度分散的白条资产,进行科学的结构化分层,在没有外部增信的条件下,获得了高评级并获得较低的发行成本。该项目备受业内人士关注,普遍认为是互联网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奠基之作。
在产品设计方面,华泰证券资管根据不同的基础资产类型,不同的行业特点,设计了不同的交易结构、增信方式、兑付方式、定价方式,兼顾融资效率与风险控制。这种设计理念在扬州保障房项目中具有特殊意义。由于负面清单对于地方政府负债和房地产完工率均有严格限制,华泰证券资管与华泰证券投行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开创性地设计了信托对接专项计划的双SPV交易结构,紧抓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有效平滑了现金流的波动,降低了专项计划的兑付风险,达到了资产证券化支持民生工程的积极示范作用。
华泰证券资管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持续的创新和探索,华泰证券资管在ABS业务积累了明显优势,公司的创新能力、产品设计能力和销售能力接受了良好的考验,业务日渐成熟,为公司全面提升主动管理能力,锻造核心竞争力奠定了基础。”
票据资产化成为新热点
在政策暖风之下,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和券商的创新意识迅速结合,证券资产化基础资产的类型不断丰富,商业汇票成为新的热点。
今年3月29日,江苏银行和华泰证券资管作为率先开展票据资产证券化试点的机构,推出了全国首单票据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华泰证券资管――江苏银行“融元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融元1号”紧密结合票据资产本身产生的权益,在设置入池资产时,以法定票据权利所派生的票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开展证券化。
据了解,近年来,票据融资因其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受到广大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青睐。数据显示,商业汇票年签发量突破20万亿元, 且仍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银保关系;金融效应;食物链
一、资产证券化拓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目前,我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还比较狭窄。根据2004年6月15日修订《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八十条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方式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买卖金融债券;买卖企事业债券;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方式。保险公司运用保险资金投资的具体方式、具体品种的比例及认定的最低评级,应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由于严格的监管要求和投资比例的限制,我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在银行存款和国债上,1999~2007年两者合计在70%~90%左右,但比重逐年下降。保险资金投资渠道少,特别是主要的投资品种市场利率降低,导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较低。据统计自1999年以来,我国保险行业资金运用收益率几乎逐年下降,1999年是4.66%,2004年则降到最低2.4%。与国内保险资金低效率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国外同期保险的投资收益率普遍较高。在1996~1999年间,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意大利保险投资收益率达到7%、8.3%、9%、5.8%和7.8%。国外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较广,保险资金不仅投资于各类债券,而且还投资于国内外证券市场。
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较少,一方面是因为监管部门出于谨慎要求,严格监管;另一方面是因为证券市场缺少创新,缺乏适合保险资金投资风险适中的投资品种。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部门放宽了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据统计,到2007年3月末,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金额为2.04万亿元,比年初增加了2660亿元。其中,银行存款6344.1亿元,占比31%,债券投资9910.2亿元,占比48.5%。股票投资和证券投资基金3732.6亿元,占比18.3%。可见投资范围大幅拓宽,投资品种增加。
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放宽,使保险资金的收益率大幅度提高。据统计,2005年我国保险资金的收益率为3.5%,彻底扭转了自1999年以来保险资金收益率下降的局面。保险资金大比例地投资于证券市场中,特别是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带来巨大收益的同时必定带来巨大的风险。2005年证券市场的行情比较好,相对收益高风险小。但股票毕竟是高风险的投资品种,保险资金不适合过高比重的投资。国内外的实践证明,过高的股票投资比重容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保险资金投资收益率降低,严重时甚至导致保险公司破产。2004年我国的人保财险投资于上市及非上市证券的净亏损近9.48亿元,其中仅基金浮亏就达7.4亿元,加上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三大保险公司的投资浮亏已逾25亿元。
国外情况也大体如此。日本股市在上世纪80年代出现大幅上涨行情,导致日本保险投资开始大量转移到股票市场。1988~1990年,日本保险公司持有股票比例超过20%的时候正是日本股市最后的疯狂时期,但是随后泡沫破灭,日经指数从45000点下落到10000点以下,日本保险公司投资遭受重创,不得不缩减股票投资;而又由于日本国内泡沫破灭,经济大受打击,利率持续走低,此时为了追逐利益又不重蹈股票市场的覆辙,保险公司于是选择了收益相对较高且稳定的国内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市场及外国证券市场投资。英国保险公司的投资中普通股投资不仅比例高,而且变化大。在上世纪90年代牛市时,英国保险公司在股票上的投资比例由1990年的40.09%上升到1999年的48.13%,此后,2000年股市连续下跌,保险公司投资连续亏损,于是迅速收缩,在普通股上的投资比例,到2002年投资比例降为32.86%。
寻找一种风险相对较小、收益高且稳定、适宜长期投资的品种迫在眉睫。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这种特性,特别是住宅抵押证券化产品,风险较小,其风险低于国债,高于企业债券,属于“银边债券”收益较高,并且持续时间长,这也符合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的期限特征。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主要是通过优化其资产和负债的期限结构,特别是寿险负债期限长达20~30年,但要求回报高且稳定。这就要求保险资金投资周期长、收益高的产品。如前所述,国外保险资金热衷于投资不动产、各类抵押贷款和各类期限较长的证券化产品。从表1中,我们看到美国保险资金主要投资于1年以上的中长期公司债券,从2000~2004年,投资1年以上的中长期债券平均占90%以上。其中,5年以上长期债券又占60%以上,1~5年中期债券占30%左右。
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有利于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不仅体现在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收益高的优势,还在于保险公司自身通过保险资产证券化分散承保的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增加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和发展。
二、保险公司对资产证券化流程的担保和保险是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和保证
资产证券化流程中的几个关键环节都离不开保险机构提供的担保和保险。
首先,在一级市场上保险机构对信贷资产进行保险和担保是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前提。并非任何信贷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可证券化的资产必须是优质的,应符合可证券化资产的标准和特征,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现金流可以预测,并且是稳定的。只有这样的优质资产才可以在二级市场上打包销售出去,构建二级市场上特殊目的载体(spv)的资产池。这可以从资产证券化发展的历程中得到印证。美国最初实施的资产证券化是从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开始,由联邦住宅管理局对储蓄机构和商业银行提供的符合贷款标准的住宅抵押贷款提供保险。1944年退伍军人管理局也开始为合格抵押贷款提供保险。除了政府机构给住宅抵押贷款提供显形和隐性的保险和担保之外,大型私营保险公司也开始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保险,如今一级市场上形成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8大私营保险公司共同提供住宅抵押贷款保险和担保的保障体系。
其次,在二级市场上保险机构通过各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从而实现资产池的信用增级,是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根本保证。在二级市场上,保险公司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对资产池提供保障,以便提高资产池的信用等级。在采取内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从而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在外部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向spv提供保险、担保、现金账户和备用
信用证等方式为证券化资产提供保障。从美国的实践经验来看,在二级市场上,有政府出资的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和两家政府发起设立并享有多种政策优惠的私营证券化公司:即联邦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fnma)和联邦住宅住房抵押贷款公司(flhmc)负责收购住房抵押贷款并将其证券化。由于政府国民住房抵押贷款协会(gnma)是典型的政府机构,它的资金来源于国会拨款。由它购入并实施的证券化产品,同时由它担保。这种政府信用担保的信用等级比较高,所以被称为“银边债券”。早期gnma只对由联邦住宅管理局、退伍军人管理局和农村住房信贷管理局提供保险和担保的抵押品提供担保。其实即便政府不提供担保,但由于其政府属性,真正出现风险,政府也不会坐视不管,所以仍被视为政府提供了隐性担保。具有政府背景的两大机构fnma与flhmc发行的证券化产品自然也视为政府提供隐性的担保。至于没有政府背景的私营金融机构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进入抵押二级市场,专门从事非常规住房抵押贷款的证券化,如雷蒙兄弟公司、所罗门兄弟公司和美林证券公司等。由他们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通常被称为非机构转手抵押证券(mbs)。这些必须经过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不够投资级别的资产要进行信用增级。提高转手抵押证券信用的途径有四个:公司担保、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银行信用证和优先/次级利息。在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下,传统转手证券的发行商通常是用自身的信用等级来担保证券。对于需要寻找外部增级的公司,自身的信用等级往往不够高,至少不如需要发行的证券等级高,所以公司经常需要寻找外部公司来担保。保险公司可以成为其担保公司。银行信用证增级的方式很少使用,主要是因为愿意提供信用证担保的商业机构不多,导致信用证的费用相当高。在优先/次级结构增级方式下,保险公司可以购买次级证券充当外部增级者。在我国,2005—1开元产品次级证券就是卖给外部机构投资者。抵押保险公司的保险组合属于典型的保险业务。可见,在抵押转手证券的发行阶段,保险公司起到根本的保证作用。
随着资产证券化范围的进一步扩展,可证券化资产日益扩大,现代的资产证券化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传统意义上的资产必须是可抵押的实体优质资产,所以传统的资产证券化主要集中在房地产等不动产上。现在,只要未来能够产生现金流的资产都可以证券化,未来的现金流就成为可证券化产品的担保品,如信用卡和各种未来应收款等。这种资产证券化产品现在统称为资产担保证券(abs)。考虑到没有任何实物担保,所有的资产担保证券要达到投资级都必须进行信用增级。abs的信用增级分两种,即内部增级和外部增级。外部增级有三种方式:公司担保、银行信用证和债券保险。这和mbs中相同的增级方式采取的措施类似,保险公司可以起到比较重要的保障作用。内部增级也有三种方式:准备金、超额抵押和优先/次级结构。准备金又有两种形式:现金准备金和超额运营差额账户。现金准备金是从保险收入中产生的直接现金存款,通常与外部增级协同使用。最常用的方式还是优先/次级结构。这和mbs中的优先/次级结构相似,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购买次级证券,为优先级证券提供担保。可见各种保险和担保对于资产证券化的顺利产生起到重要的保证作用。随着可证券化资产的虚拟化程度日渐提高,对拟证券化的资产池进行保险和担保,以使其信用增级,从而保证未来能够产生稳定的现金流,已经成为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保证。
可以说,通过保险机构对拟证券化资产的信用增级,保证了虚拟证券化资产变现。从理论上讲,任何资产都可以证券化。现实中能不能实现,主要取决于两方面:信用增级的成本及证券化后的收益比较和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只要证券化后原资产的收益大于证券化过程的各种成本,其中包括信用增级成本,就可以实行资产证券化。当然,这要在原资产持有者的动机仅在于获得一次性的价值溢值的基础上,如果原资产持有者持有资产的动机不止于此,就另当别论。
三、保险资产证券化进一步丰富了证券市场的内涵。促进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保险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质量、偿还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现金流的保单,通过结构上的重组和数量上的集中,以其为基础资产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其实质是将保险公司的现金流转换为可以交易的金融证券。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另一部分为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和银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就是保险公司运用保费收入或者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打包出去实施证券化,目前还不适用在我国开展,因为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还比较有限,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各类债券投资上,还有少量的证券投资。这些投资或以现金资产形式存在,如银行存款,或者以变现能力特别强的证券形式存在,如股票。这两类资产都不用证券化。另外,长期债券符合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久期匹配特征,正是保险公司需要加强的部分,也不用证券化。只有等监管部门允许保险公司投资实业资产时,才需要证券化。这可以参照资产支持证券(abs)程序操作。目前,保险公司已获得基础设施投资资格;如港口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等国家基础建设项目。通常说的保险公司资产证券化指的是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负债证券化和资产证券化原理相同,只不过证券化的对象,即证券化的标的物不同而已。前者是负债,后者是资产。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时,拟证券化的标的物主要是保险公司的各种保单,实质是各保单所承保的风险,如寿险保单、企业年金保单、汽车贷款保险、住房贷款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各种巨灾保险等。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虽然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类似,但也有自己的特点。保险公司用来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必定是期限特别长的资产。这样可以丰富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债券的期限结构不合理,长期债品种缺失。因为处于加息周期,资金成本比较高,政府和企业都不愿意发行期限较长的债券。如2004年,由于央行加息,当年财政部发行国债的平均期限仅为4.35年。
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债券上市交易,可以弥补长期债券缺失的空档,也有利于保险公司类长期资金持有者投资,有利于保险公司实现资产负债久期匹配,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负债证券化的债券收益较一般债券的收益高。据研究资料表明:巨灾债券的收益率通常比同级的公司债券的收益要高。这样,自然增加了证券市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更多的投资者愿意加入,并且又是长期持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
四、结论
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保险资产证券化既相互竞争又相互补充、相互发展,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性质相同,因此彼此之间具有竞争性,但保险公司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较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周期长。这样会弥补信贷资产证券化债券不足的一面,有利于吸引长期投资者参与,因而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此外,保险公司的负债证券化债券,不仅期限长,收益还特别高,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很大。这样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繁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