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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发展战略

Abstract: City planning is a part of the development of a city, the city planning to realiz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ity economy, population, society,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is the strategic demand of city development.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city development today, the implementation of city planning is a long way to go, only adhere to the people-oriented principle, to establish and implement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 implementation guidance for city planning. In this paper, through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ity planning significance, elaborated the importance of public participation in city planning.

Key words: city planning; public participation; development strategy

中图分类号:TU986.3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前言:城市规划固然是对空间物质要素的规划,而物质要素服务的对象是人,城市规划的实施更是直接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以人为本应该成为衡量城市规划实施工作的标尺。城市规划的实施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把人民的利益作为城市规划实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满足人们对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多方面的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不同利益群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创造一个人们平等发展的城市社会环境

一、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相关理论

1. 公众指的是政府为之服务的主体群众。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指通过一定方法和程序让众多市民能够参加到那些与他们的生活环境息息相关的政策和规划的制定及决策过程中来,从而保证规划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使规划能切实体现公众的利益要求,并确保规划工作能够成功实施,实质上是公众与项目主持方之间的一种双向交流。

2.公众参与城市规划的意义

首先,公众参与城市规划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其次,公众参与可以协助政府履行好各项管理、服务职能,促进公共服务型政府的构建,这与我国提出的政府应从 经济 建设型政府转为公共服务型政府,从管理型政府转为市场服务型政府是不谋而合的。最后,公众参与有助于减少规划失误,增强规划的合理性。

二、我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现状及存在问题近年来,我国各地积极引入“以人为本”、“民主参与”等现代规划理念,结合实际对规划公众参与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这有助于解决基层因规划技术力量薄弱无法承担规划上情下达的问题。虽然我国许多地方对规划公众参与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实践,但目前就全国来讲,我国规划公众参与程度很不平衡。在规划公众参与方面,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尚存在许多差距。主要问题表现在:1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的层面窄而且深度不够。 就公众参与的主体而言,国外规划公众参与不仅局限于规划师层面,还包括广大市民,特别是社会底层。而我国许多地区仅在规划前期调研阶段走访群众,而在规划设计和审批执行阶段仅限于专家学者和地方政府官员;就公众参与的客体而言,国外规划不仅是指城市宏观、中观层面的规划,还包括微观层面的具体开发项目规划的制定。而我国仅限于对城市宏观、中观层面规划的公布,属宣传性质,对具体开发项目规划的制定很少进行公示;就公众参与的过程而言,国外城市规划是在政府和社会、市民组织合作下共同制定的公共产品,公众参与规划的全过程。而我国的规划公众参与停留在规划过程的部分阶段,如针对日照、噪音等妨碍公众问题的调研、开发计划审批前公示等。2公众参与缺乏法制保障。国外规划公众参与已作为一项法定的制度被确定和执行。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中公众参与的法定要求仅限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这一形式,几乎没有其它广泛的公众参与形式,我国目前也没有明确系统的规划公众参相关法定内容。3缺乏对公众规划意识的培养和规划知识的教育。我国城市化发展历程短,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为时也不长,市民的民主意识不强,规划知识不足,全凭兴趣去参与规划而不是凭责任感去参与,这就迫切需要政府去引导,通过规划师或民间咨询机构加强对公众规划意识的培养和普及规划知识教育。三、我国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对策针对我过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现状及存在问题,并借鉴欧美国家的相关经验,提出如下对策:

1拓宽公众参与的范围,增加公众参与的深度首先要注重多层次、多形式的规划宣传,让城市广大群众了解城市规划;其次在规划的各个过程中听取广大群众的意见;最后在规划实施的过程中要接受群众的监督。政府部门可采取咨询或召开情况通报会及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市民通报规划管理的内容、范围、技术指标要求等,给市民提供了解规划的机会。同时还可采取邀请市民参加城市规划的展示会、论证会和听证会,聘请市民为城市规划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市民参与的深度。在公众参与的初期阶段,参与的主体应以专业人士为主,这一阶段是公众参与的萌芽阶段。当公众对规划有一定认识时,可以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由公众选出社区代表,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决策。规划设计人员组织各种座谈会、展览会,编制手册、目录等方便公众查询与参与。这一阶段为公众参与的发展阶段。第三阶段则是公众参与的成熟阶段,要求规划的审批应有规划对公众意见的处理目录。最后使公众参与的深度从规划的编制阶段过渡到规划决策和实施的阶段。2公众参与要建立法制保障公众参与要在法律法规机构等方面给予保障。如以立法的形式规定公众参与规划的方式和途径;设立公众参与机构等。从国外公众参与的历史发展来看,一个独立于行政组织之外同时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的、由关心城市建设的公众组成的团体的存在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因此设置城市规划管理的非行政机构,使其拥有一定的决策、管理权限和法律支持,代表各个阶层公众的价值观和利益,参与政府规划决策、管理。公众参与与城市社区的建设和发展有密切的关系,保障了城市社区居民的切身利益。我们应借鉴西方的经验,使城市社区发展和城市规划公众参与结合起来。3普及规划知识,加强公众教育我国公众参与规划的另一重要问题是公众教育问题。规划知识贫乏以及文化水平的限制,成为公众参与的障碍。首先,应该加强对规划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比如选专业人员对社区居民进行问答讲解;其次,在设立的公众参与机构里,对选出来的机构代表、工商界领导、政府官员,组织专门的讲座,进行系统地规划知识的教育;最后,大众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参与兴趣与意识的不断增强,才能为公众参与的实现提供稳固的基础。因此应该提高大众的受教育水平,从小培养市民的公众意识,对公益事业的热情。公众参与意识深入人心是个渐进的过程,我国的民主建设也需要过程,公众全面参与城市规划需要更多时间才能逐步完善。

城市作为复杂综合体,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金融各个领域,为了使各方面协调发展,就必须进行统一规划,统筹安排。城市规划是为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是建设城市的基本依据,是综合发挥城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前提和手段。国内外实践经验证明,只有把城市规划好,在规划的引导和控制下,才能实现城市健康发展的目标。尤其是我国改革开发以来,各项事业都进入了大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逐步加快,城市建设速度迅猛异常,如不及时进行城市规划,就很难使城市健康有序的发展

结束语:只有加快城市规划管理机制的转型才能提高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率;实现良好的城市管治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决策的多元化、政治的透明化、公众和非政府组织的最大参与化,建设适应经济飞速发展和社会积极变革时期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改革之路,实现对城市的良好管治。

参考文献:

[1]周建军.对我国城市规划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思考[J].城市规划汇刊,2000(129).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乡规划;公众参与;途径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2008 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立了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机制,体现了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强调了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外的个人和组织依照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或者途径参与和自身利益相关的城乡规划管理活动。在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博弈常态化的今天, 城乡规划公众参与不仅是遏制 “领导规划”、防止规划权力失范的“有力武器”,也是坚持民主决策、维护社会公正的根本途径。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实践进行审视与思考,探索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真正实现的途径。

1.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意义与价值

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在我国是一项重要的改革探索,近年来,各级政府把城乡规划公众参与作为民主行政的重要途径,增强了城乡规划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法的公平化、公正化和文明化。从价值上分析,城乡规划公众参与不仅仅是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觉接受监督,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做好城乡规划工作的有效途径,更是紧密联系政府与人民群众关系,凝聚公众集体智慧和力量的重要纽带。

2.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总体评析

目前,我国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现状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考察:一是自上而下,公众参与尚处于较初级阶段,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公众参与的研究和实践大都停留在理论和方法上;二是自下而上,大量的开发项目产生的侵权行为使得人民群众表达意愿的要求日益强烈,一些地区因缺乏合理的引导而导致极端的对抗、上访等现象的发生。这种希望参与、表达诉求的方式也是公众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加体现了公众参与的根源和意义。

面对这种状况,建立公众参与体制的《城乡规划法》应运而生。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当前城乡规划公众参与还未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法定环节,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有效开展。

2.1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认识不够深入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体现,但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重要性认识往往不够。有人认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只是走过场,作摆设,敷衍了事。还有的人认为,城乡规划是政府的事,由政府领导“拍板”决定的,不管城乡规划如何决策、编制、实施,都是事不关己。更多的人认为公众参与最主要目的是与自身密切相关的事务,而对城市发展的长远利益、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关心较少。这些观念束缚了人们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重要性的认识,导致人们公众参与的意识不强,公众参与的积极性不够,参与度低。

2.2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制度不够完善

《城乡规划法》虽然明确赋予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权利,但尚未有一部从规划决策―编制―审批―实施―监督的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公众参与采取何种形式,参与的深度和广度如何,公众对城乡规划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是否被采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如何答复社会公众,如何规定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工作机制和监督保障机制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工作的实效,使得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运行效果大打折扣,也很难与社会公众产生互动。

2.3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效果不够理想

就目前而言,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效果几乎完全取决于城乡规划决策者,规划中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是否被采纳、采纳多少,公众自身无法知晓 ,更无法监督被采纳意见是够真正落实,因此公众对城乡规划决策基本上不能产生实质性的效果。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仍处于“事后参与”、“被动参与”的初级状态,规划制定过程中主动要求公共参与往往很少,导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被迫参与”的现象发生。另外,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存在随意性和主观性,特别是大部分中小城市都没有固定的城乡规划展览馆,仅局限于在广场等地进行临时的展出或征询意见,形式单一,公众参与缺乏途径。加之,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公示内容过于简单,基本限于几张主要的图纸和非常简略的文字介绍,技术指标没有解释,缺乏专业知识的公众无法真正明了规划意图,严重影响了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4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研究不够全面

目前,针对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概念、内容、范围等相关内容缺乏深入系统的研究,关于公众参与的研讨活动少也不多,可以说,公众参与尚未形成浓厚的研究氛围。无论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研究力度,还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研究深度,均应引起学术界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

3.探索实现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必然产物。探索实现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有效途径,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这需要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更我国需要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3.1转变陈旧的公众参与观念

一方面,就公众参与而言,无论是公众还是决策者都需要转变观念,打破长期形成的“集体本位、社会本位”的观念束缚,认为个人要完全服从集体,个人在国家领域不占主导地位,是从属于社会的,特别是具有绝对性的行政权威。在这种环境中,公众的地位降低,所以公众实质性参与的内容较少,大多流于形式。因此,在城乡规划中应强化公众的参与意识,转变陈旧的观念,使公众认识到公共政策的制定不是简单的单一政府行为,而是政府与公众之间互动的过程。另一方面,城乡规划人员也要转变观念,不仅注重自身专业理论素质的提高,更要加强密切联系和善于沟通公众、利益团体和各级政府的能力。规划人员要能够运用城乡规划学、社会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知识,广泛吸取多层次多部门人士等广泛参与意见,综合考虑各方因素,权衡各方不同利益需求,提高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3.2营造良好的公众参与环境

在我国营造良好的公众参与环境首要前提就是加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教育。一是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引导公众普及城乡规划学科知识,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价值作用,让公众真正了解规划的实质,积极为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创造条件,注重多层次、多形式的规划宣传,采取咨询或召开情况通报会及通过媒体等方式定期向市民通报规划管理的内容、范围、技术指标要求等,让广大群众了解和支持城乡规划。同时还可邀请公民参加城乡规划的展示会、论证座谈会或听证会,聘请公民担任城乡规划监督员,并尽快建设专门的城乡规划展览馆。二是政府要加强对公民政治素质的培养,公民政治素质的提高可以使公众参与遵守决策中基本的政治原则和规范,始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共性。

3.3建立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

公众参与机制的健全,要着重提高城乡规划工作规范化、公开化、透明化程度,使公众参与制度更加细化,拓宽公众参与的渠道,提高公众参与的质量。从宏观上讲,要明确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目标、性质、内容、职能、机构、组织、权限、程序、处罚等,确保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权利的实现。从微观上讲,要明确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主体关系,充分发挥普通市民、利益团体、规划人员和政府在城乡规划中的地位和作用,平衡各方的利益;规范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范围,参与的途径,参与的形式,参与的程序、方法,参与的方式,参与的阶段,参与的次数,参与的效力等;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众充分的知情权;完善利益表达机制,表达公众的利益诉求,保障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建立公众参与激励机制,增加公众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探索建立规划部门经费拨付、规划编制费用支付与公众参与挂钩的绩效考评机制,以强化规划部门和规划人员的责任,逐步扩大城市规划中的公众参与;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是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正常进行的关键,要对规划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制裁,确保公众参与作用的充分发挥。

4.结语

现代城乡规划始终在沿着不断社会化和民主化的轨道而发展,公众参与城乡规划是一个系统的过程,公众只有参与到城乡规划的全过程,并能够对自己的角色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认识到自身的权利和义务,才能表达公众的合理诉求,才能确保公共利益和公众自身利益的不受侵害,才能对规划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进而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作用。目前我国公众参与城乡规划尚处在初级阶段,公众参与的法律规范、公众参与的制度机制、公众参与的意识能力等尚需进一步提高和完善,因此,仍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去探索,真正实现公众参与城乡规划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 郑彦妮,蒋涤非. 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的实现路径[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

[2] 张爱军. 目前城市规划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科技视界,2012(8)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速铁路;公众参与;有效性   

我国地缘辽阔,铁路建设一直是我国交通建设中的重点,截至2015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12万km左右。高速铁路作为一种安全可靠、快捷舒适、低碳环保的运输方式,已经成为世界铁路的发展趋势,截至2015年底,我国高速铁路运营里程已达到1.9万km。随着我国高速铁路建设广度和深度的增加,与之伴随而生的环境、土地资源等影响铁路沿线居民生活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如何在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切实维护民众的合理合法权益,已经成为高速铁路建设初期应考虑的重要问题。

1 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建设的意义

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建设是指公众通过一定的方法和途径对高速铁路建设相关利益决策及实施产生一定的影响,通过参与有效地维护自身权益。高速铁路作为一种重要的交通运输方式,需要公众参与到其规划和建设等环节中,以更好地满足公众的利益需要。现阶段,公众可以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调查问卷、民意采集、公众参与热线等渠道参与到高速铁路的规划建设当中。通过公众参与,公众能够影响、支持政府行政管理活动,其参与过程在社会、政治、心理和技术等不同层面产生不同的作用和影响,这是公众参与的最大意义。

(1)推动实现服务型交通运输管理模式。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是我国政府行政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4]。高速铁路建设的决策规划、监督、评估与公众利益息息相关,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建设,有利于提高公众对相关政策的了解和支持。同时,广泛而有序的公众参与,可以使政府信息更加透明化,使高速铁路建设更好地服务于人民,更加符合建设服务型社会的要求。因此,公众参与是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服务型交通运输管理模式的必要条件。

(2)提高决策过程透明度。高速铁路建设作为一种含有科学背景的公共决策,只有当这些决策经过具备科学素质的公众的讨论,才能真正称得上是民主决策。在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只有将铁路建设的相关信息向公众公开,才能避免因公民不了解高速铁路建设的相关知识而对政府的决策产生抵触心理。因此,公民参与高速铁路的建设过程可以增加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政府出台的政策能够真实反映民众的利益需求,减少政府与公众之间的冲突与摩擦。

(3)降低政府决策风险。高速铁路建设关乎国家交通运输的长期发展,在推行中必将会遇到各种困难,进而阻碍相关政策的落实。因此,为使交通运输部门更加认真地履行其职责,利用公众的参与进行监督必不可少。通过公众的参与,可以使公众与政府之间建立紧密的信赖关系,同时公众也能够更加积极地支持高速铁路建设。

2 公众参与在高速铁路建设中的内在困境

交通运输是政府提供的一项基本公共服务,近年来随着高速铁路建设的不断发展,高速铁路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我国交通管理中公众参与的内容尽管在不断充实和完善,但由于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许多局限和不足。

(1)缺乏透明的信息公开机制。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的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其决策过程的重要环节,只有准确、及时地向公众公开信息,才能使公众参与顺利地进行。在决策过程中,为提高公众的参与程度,需要设计人员将复杂的专业技术知识转化为能被公众所理解的程度,才能使公众更加确切地表达自己的利益取向,从而有效地避免由于信息不透明,以及对专业知识的错误理解而造成的公众与决策者之间的冲突。

(2)高速铁路规划的专业性阻碍公众参与的程度。作为一种新兴的交通运输方式,高速铁路具有技术性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其规划也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社会性[7-8]。因此,在策划高速铁路项目时,应在设计建设项目的同时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利益。但是在实际操作中,高速铁路项目规划决策的过程仍然缺乏充分的公众参与,使得公众的利益在决策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公众与决策者之间尚未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公众的诉求得不到合理的应答,对高速铁路的建设将会造成负面影响。

(3)缺乏健全的法律保护机制。在高速铁路建设中,健全的保护公众参与的法律机制是保证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由于公众参与制度的兴起较晚,在公众参与的立法和法律保护机制方面还无法满足公众参与的要求。交通运输规划和决策领域中与公众参与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并且过多地使用非强制性语言进行描述。例如,在法律法规中多使用“可以”等用语,使得法律规定缺乏强制性,消弱了公众参与的法律化和制度化。除此之外,现有法律中没有对公众参与的具体方法、途径、范围等进行规定,使法律效应大大减小。

(4)缺乏公众、专家、决策者之间的互动机制。现阶段,公众通过听证会、座谈会、调查问卷、民意采集、公众参与热线等渠道参与到高速铁路的建设中,并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公众参与的有效性仍存在不足。在我国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的决策仍是以政府为主导,决策机制不够透明。近年来,由于政府不断引入专家参与到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虽然使高速铁路建设更加专业化,但是由于部分专家认为公众无须理解和认识其深层次的专业知识,使得一些专家以公众对其专业领域不认知为由,拒绝公众对高速铁路建设提出意见,从而造成公众对专家的不信任和专家对公众的不理睬。

3 加强高速铁路建设中公众参与的途径

3.1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程序

高速铁路作为一项以“为公众服务,提供便利交通”为核心的运输方式,需要时刻以公众利益为基础。因此,在高速铁路建设过程中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程序至关重要。信息公开主要包括3点:一是高速铁路建设的信息公开,包括选址、选线、占地等信息,建立贯穿始终的信息公开制度,使公众可以从政府的信息中全面、准确地了解高速铁路建设的全过程;二是公众参与的形式公开,可以为不同层次的公众设置多样的参与形式,如网站公开信息、听证会、电话咨询等方法,确保公众参与的广泛性和深入性;三是公众意见处理信息公开,可由具有高速铁路建设专业知识和理论研究能力的人员组成公众意见分析小组,由分析小组收集公众的不同意见后进行分析研究,向相关部门反映以便及时处理,最后将处理结果向公众公开。

3.2建立并完善公众参与的制度和程序

为使公众更广泛地参与到高速铁路的建设当中,需要有一套自上而下的、健全的、民主化的参与程序。我国的公众参与机制处于起步阶段,相应的法律和法规还不够完善。为使公民更好地参与到高速铁路的建设当中,应加强公众参与的制度和程序建设。一是应当在时机成熟时出台相关的法律,进一步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具体内容、方法、程序、权责等,在规定中加入强制性的约束,以便政府在制定高速铁路的相关政策时,公众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当中。二是从高速铁路的前期规划、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和实施到竣工验收等各个阶段都需要建立能够保证相应的公众参与的法律法规,将公众参与渗透到高速铁路建设的每个环节,使公众在法律的保护下参与到高速铁路建设的整个过程。三是应设立相关民事、行政诉讼及赔偿程序等法律法规,例如,设立相应的奖惩方法,对积极主动协助公民进行民主参与的相关部门予以奖励,对阻碍公众参与的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确保公民在参与权利受到损害时可以及时得到法律的保护。

3.3培养公众的参与意识

公众作为参与的主体,其参与意识和科学素养极大地影响着参与的效果,而教育宣传等活动是提高公众参与意识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应大力推进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增强公众对高速铁路相关知识的了解,倡导“我的交通我管理,我的交通我规划”的公众参与意识,让公众了解到高速铁路建设与自身利益的密切相关性。另一方面,应不断加强对公众参与的宣传力度,利用媒体、网络等途径向公众普及公众参与的重要性,使公众积极主动地参与到高速铁路建设中。公众参与的程度除了受参与主体的素质影响之外,还受到整个社会的民主化进程和法治化进程的约束,因而应不断完善公众参与机制,在政府、媒体、企业、个人的共同努力之下,逐渐形成规范的、权威的公众参与高速铁路建设的法律程序,使公众参与成为现实。

3.4建立公众、专家和政府之间积极互动的决策模式

随着民主意识的深入人心,公众越来越希望参与到政府的决策当中,从而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并推动政府决策的实施。高速铁路建设的高专业性客观上要求建立公众、专家和政府之间积极互动的决策模式。首先,这种模式建立的前提是相互信任,并且有法律保护,因而应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保证政府、专家和公众之间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其次,为保证决策过程的公开、透明,需要针对高速铁路建设的决策,设立独立的行政部门来协调公众参与过程中所需的信息、人力、物力等资源,使专家和公众更容易交流。第三,专家应在公众和政府之间起到良好的沟通桥梁作用,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交流,而不是以专家的高姿态对公众的意见不予理睬。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政府、专家和公众之间的信任。

4 结束语

高速铁路建设作为现阶段我国铁路建设的重大投资项目,对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公众生活质量的提高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在高速铁路的建设中必须引入公众参与,使高速铁路建设更加科学化和民主化。面对公众参与意识的不断提高,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高速铁路建设中的参与机制,充分发挥公众参与对高速铁路建设的监督作用,以消除高速铁路大规模发展过程中可能给公众带来的消极影响,推动我国高速铁路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关于印发铁路“十二五”发展规划的通知[A].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2011.

[2]诸葛恒英,周茵.国外高速铁路市场竞争力分析及启示[J].铁道运输与经济,2015,37(11):83-88.

[3]王利民.公众参与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问题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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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张晓杰,耿国阶,孙萍.国外公众参与科技决策研究述评[J].科技管理研究,2013(20):25-30.

[6]金勇,丁良川.可达性•愉悦性•可持续性:论城市道路交通环境设计的社会学价值[J].规划师,2005,21(1):17-20.

[7]李晔,邹迪明.专业政策制定中的公众参与探究:以交通规划为例[J].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6):105-110.

[8]赵民,刘婧.城市规划中“公众参与”的社会诉求与制度保障:厦门市“PX项目”事件引发的讨论[J].城市规划学刊,2013(3):81-86.

[9]王锡梓.行政过程中公众参与的制度实践[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动因;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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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引 言

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飞速增长,在重大领域均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与此同时,诸多社会问题和矛盾也逐步显现。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结构、思想观点等领域均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社会管理面临着新的难题与挑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让群众充分参与社会管理事务,全社会共同建设和谐社会,是党的十报告明确做出的战略部署。党的十报告指出社会管理体制是社会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公众参与是目前我国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要途径,引入公众参与社会管理能够有效地激发社会活力,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因此,公众参与社会管理不仅引起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同时也逐渐成为广受关注的社会热点和焦点问题。

随着我国公民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其参与到社会管理过程中的诉求日益强烈。然而,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公民参与模式,公众参与社会管理还存在着诸多困难,如公众参与途径和方式还不完善,相关法律和制度保障仍未形成,公众参与能力较弱,而这些均导致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只能流于表面化与形式化。

本文以公众参与社会管理为研究主题,在对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已有文献进行梳理与归纳的基础上,分析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主要动因和主要阻碍因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有效、有序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2 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动因分析

纵观我国学者对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动因方面的研究,可见目前学者们较为认同的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动因可以归纳为如下三个方面。

第一,经济社会发展的推进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高水平的公众参与往往伴随着高水平的社会经济出现。公众只有在其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条件得到满足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参与社会生活的需求。同时,公众参与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杆,公众参与社会管理能够有效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而社会和谐发展为公众参与也创造了良好环境。随着社会整体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互联网的普及与信息传播渠道的快速发展,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成为目前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最基本动力因素(范进利,2013;孙冉,2014;惠新宇和何亮坤,2011;黎慈,2011)。

第二,公众个人对利益的追求。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个人价值与市场选择逐渐融为一体,个人利益成为集体利益、国家利益集合的基础,公众逐步认识到了追求个人利益的合法合理性,其对自身利益的关注程度也日益增强。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利益与社会阶层分化的加剧,不同社会阶层之间的利益分歧日益严重,社会成员利益表达的意愿和社会参与的热情得到了充分的激发。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利益驱动因素不仅包含物质利益,同时也包括公众在精神和心理层面的利益。目前,公众对社会管理权力的追求已经成为促使其积极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在动力(范进利,2013;孙冉,2014)。

第三,政府政治制度和政府方针政策的推动作用。党的十报告对社会管理格局的新定位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将公众参与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形式,成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依据。政治制度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与行为,为其参与社会管理提供了良好的环境。我国现阶段对公众参与社会管理过程的重视程度已日益提高,且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公众的参与权利进行了明确的保护。同时,在职能转变背景下,我国各级政府也对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方式进行了完善和探索。这不仅为公众参与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同时对公众参与社会管理进程的推动也起到了积极作用(范进利,2013;孙冉,2014)。

3 公众参与社会管理面临的困难

尽管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已经成为当前我国进行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形式,转变政府职能的必要手段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杨采琴,2012)。然而,当前我国公众参与社会管理仍然处于起步阶段,面临着诸多的困难。

第一,公众参与缺乏长效机制。目前,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往往是公众通过与政府及其他公共机构直接互动的方式来决定,而这一决定本身在法律上应该具备刚性规定和坚实的制度基础。我国目前在这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保障和完善的制度基础,这导致我国公民在参与社会管理中缺乏长效机制。

第二,公众参与途径有限。公众参与社会管理通常会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目前的现实是公众主要通过听证会这一形式参与社会管理,参与形式单一,有效地公众参与途径较为缺乏。即使是目前公众听证会这一主要的公众参与形式,也往往由于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定,而使一些政府机构无视公众在社会管理中参与的重要性,使得公众听证会往往流于表面形式,有时甚至成为政府操纵民意的手段。此外,虽然目前也对公众参与的其他形式进行了积极探索,如网上调查、热线电话等,但其也往往是流域形式,缺乏实效性。

第三,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有限。作为公众有效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公众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是十分重要的。只有公众具备参与社会管理的态度和意识,其才会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积极发挥能动性,只有在社会管理方面具备一定的知识,公众在参与社会管理的过程中才能具备较为准确的判断力。而目前我国公众对社会管理的认识十分有限,对于如何有效参与社会管理以及在参与中扮演怎样的角色和发挥怎样的作用都十分模糊,公众的参与意识和参与能力相对较弱。正如杨采琴(2012)在其研究中所指出的,当前我国公民在参与社会管理时,大都出于政府改革需要、媒体推动和公民自身利益维权需要的推动,而出自公众内在活力和意识的参与则十分有限。

4 结论与建议

针对我国当前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内在动因和发展困难,本文提出如下推进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对策建议。首先,完善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法律保障和机制体制建设,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府回应机制;其次,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有效途径,丰富公众参与形式,提高公众参与的实效性。第三,有效提高我国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参考文献:

[1]范进利 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动力因素分析[D].天津:天津大学,2013

[2]孙冉 转型期社会管理中公众参与问题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14

[3]黎慈 公众参与:政府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保障[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6):85-90

公众参与的重要性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监管 公众参与 信息公开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重。食品安全关系着公民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是大多数消费者最直接、最根本的需求。前几年,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漂白馒头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屡见不鲜,所有矛头和批评之音逐渐汇聚到以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机制的缺失,这也引起了我们对食品安全问题监管的思考。2014年7月20日,上海广播电视台官方微博爆料出麦当劳、肯得基等快餐供应商上海福喜食品公司使用劣质肉,当夜上海食品药监部门、公安部门立即展开调查,收集证据并拘捕涉案人员,终于对此次食品安全划上了句号。由此可见,对各类安全事件的曝光到传播,媒体、大众、网络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并对探讨食品安全监管中公众参与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理论基础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问题的背景。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指的是公众通过制度化的设计,遵循法律规章的约束,以一定的形式参与到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中,维护市场健康稳定的秩序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质量检测局、卫生局等监管主体进行监督,通过颁布《食品安全法》进行保障。然而,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多重行政监管机构形同虚设,更加凸显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所体现的现实问题:忽视公众利益,缺少与公众的沟通,忽视公众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中的重要地位。21世纪开始,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向多元化发展,从之前的“全能型政府”向“有限型政府”转变,并且大力倡导公众参与。从2009年第一部《食品安全法》到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不仅使政府在食品安全中扮演重要角色,还新增了许多操作性较强的法律条文,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问题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的现实意义。第一,公众参与是对政府监管机制的补充。国家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监管机制,主要以法律法规以及工商、质检等各个部门为监督主体来保障运行。对于具体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收集食品安全信息十分复杂,而问题的发生也可能存在于食品的生产、运输、保管、销售等阶段,而此类信息也可能被不特定的主体所掌握,在面临这种情况时,单靠国家食品安全的监督机制难以及时有效地收集资料、分析问题。公众由于其利益的相关性,在面临食品安全事故时有更大的积极性和热情,他们所采取的措施也是尤为直接和有效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迅速,分工更加细化,政府所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并呈现不同的态势。而公众作为食品的直接消费者,能够直观面对食品问题,更加容易发现政府监管的阴影区,对政府监管机制进行有效的补充。

第二,公众参与能够减少政府监管的成本。现代社会是一个经济社会,市场经济制度不断深化,社会公共事务不断细化,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成本也随之不断提高,这就需要社会组织和团体能够分担政府在处理公共事务上的巨大负担②。一方面,可以作为政府信息收集的渠道,减少政府对监督管理机构的投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保证政府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机制的重要目的是对政府的监管提供有效及时的信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食品的生产方式逐渐以工业生产、流线生产为主,其复杂程度脱离民众的原有观念,食品的质量也更加难以保障。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食品安全信息的确定,则是能否及时有效的控制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而公众的组成主体广泛,不乏各行各业的领军人物,因而在面对食品安全的预警和防范能够更加的快捷、准确。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障碍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规范化程度低。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九条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内部奖惩机制,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术等服务,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这是本法关于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明确规定。同时《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十条也涉及公众参与的内容。由此可见,关于公众参与的法律规定完全是笼统的、概括的。这些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仅仅是规定了应当增加公众参与的机制,没有明确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制所具体遵循的程序以及享有的权利。缺乏制度保障的公众参与,不可能具体落实到各地的实践当中,缺乏具体的操作流程,不可能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最终公众参与机制仅仅是停留在法律条文当中,也只是流于形式。

公众参与主体大部分是食品的直接消费者,当食品安全问题发生时,他们作为主要的公众参与主体进行维权活动。而食品是生活的必须品,价格大多都在百元以下,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即使以几倍或者十几倍的价格进行赔偿,也远远低于消费者其投诉或者诉讼所花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这使得消费者不得不放弃维权。《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规定,销售者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销售,生产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并且赔偿购买食品价款的十倍或者遭受损失三倍的赔偿,惩罚金额不足一千元的按照一千元计算。我国民事诉讼的周期一般在三个月以上,从收集资料到再到一审判决,消耗的时间、精力不仅是这十倍的价款或者三倍的损失能够等价对比。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组织化规模小。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主要是公众购买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法院的过程。目前就公众个人主动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机制进行批评建议的行为少之又少。如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2014年食品抽查中,亨氏联合有限公司生产的米粉中铅含量严重超标,在调查中发现该公司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大多是主动和解、赔偿,大部分受害者没有这方面的维权意识。一些消费者因不符合标准的食品而遭受损害,即使进行了维权行动,但是面对这些资本雄厚,拥有更多信息的大型公司,个人维权过于分散、力量弱小,难以形成广泛的社会影响和关注度。分散的公众参与形式更多的导致食品安全的监管机关与具有更大的社会影响的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食品监管机关成为企业的代言人,导致公众参与只能浮于表面③,损害公众的利益,使得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权利被架空,最终导致市场混乱,公共利益受损。

公众参与大多是以个人的形式,使其相对于大型的企业、组织,存在着天然的弱势。公众参与的群体性组织形式主要是消费者协会以及其他自治组织,它们大多都是民间的、非盈利的、自愿的。这类组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组织,而实践中在面对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很难看到消费者协会进行及时有效的问题预防和处理。消费者协会作为一个民间组织,与大型企业相比,其力量稍显薄弱。造成公众参与的群体性组织全部失效的主要原因:其一,资金的来源主要依赖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其行动上也往往依附于政府;其二,社会组织进行公众参与的过程经常受到行政机关的不当干涉,难以保障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实现的可能性低。设立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是为了保障公众能够更好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中,能够为政府的监管提供良好的途径,减少政府在监管中的巨大开支,提升食品安全的标准,使得广大消费者能够安心的购买食品。公众参与食品监管是一个动态的参与过程,需要公众去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有良好的途径去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批评和举报,政府对于公众的意见应当及时的反馈。

公开和参与构成了现代民主的两大要素。公开是参与的前提,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公众的知情权,那么公众参与也无从谈起。然而在我国食品问题发生后,只能从政府网站上查到相关的产品召回信息,对于后续的处理仍旧没有公开。而在政府的政务公开栏目中,更多的是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乏实际的内容。而在实践中,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存在巨大差异,消费者只能依靠个人的经验来判断食品的安全,这使得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任越来越少,参与的积极性和热情受到打击。公众参与需要更加合理的便捷渠道,使得公众的意见能够快速传达给政府机构。在食品安全问题当中,越早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则对于问题的解决、损失的减少有着重大影响。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的渠道大多以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协会的协调为主,但是周期长、见效慢,仍然是目前公众参与表达意见的重要难点。同时对于公众所提出的意见,政府机构难以形成重视,造成了公众意见的拖延。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公众意见的答复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造成公众意见及时反馈出现困难,许多问题也在拖延中无疾而终。

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构建路径

完善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规范化。构建一个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其前提在于国家法律制度的保障。《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从法律上确立了公众参与机制的基础,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和权利。首先应明确公众在参与过程中的具体权利。在市场经济中,面对纷繁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需要何时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应当如何发挥及应对一直存在的问题。以消费者协会为例:在面对食品安全问题时,消协主要以事后的调查为主,而食品安全的问题严重,则完全由国家的工商、卫生等机构负责,公众参与在此阶段缺乏可行性。由此公众参与的具体权利应当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与食品安全问题的事前预防和事后调查相结合。

确立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的机制,要求公众能够有良好的参与意识,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同时也应当提高惩罚金额和赔偿金额,加强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食品安全问题的受害者主要是消费者,而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和维权成功后获得的赔偿价额是大部分消费者维权的主要考量因素。在我国虽然规定消费者在受到食品安全问题的侵害后可以要求赔偿金和惩罚金,但是其力度太小,更多的是弥补消费者的损失,难以调动公众维权的积极性。同时对于食品安全的问题,公众可以提出公益诉讼④,维护因食品问题受到损失的消费者的权益。在此可以参考美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公益诉讼,公众可以在胜诉后获得一定比例的惩罚金。

加强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组织化。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公众组织与食品监督管理机制的协同作用。在公众参与过程中,个体占据大部分,但因其存在着天然的弱势:个人的力量薄弱,信息量小,影响力较低。这使得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个体的参与难以获得成功,即使取得成果,其影响力较低,也达不到通过公众参与对市场的监管作用。而对于社会组织、行业组织来说,代表着一个行业、集体的利益,食品安全损害其利益时所产生的影响是个体不能相比的。

社会团体、社会组织能否有效的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需要加强组织的行业自律性、公正性及独立性建设。具体来说,一个组织发挥作用的首要前提是该组织有着明确的目标和保障实现其既定目标的合理制度。目前我国进行公众参与的社会组织以政府的认可为形成条件,在职能上从属于政府的活动,缺乏了行业、组织本身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更不用说通过社会团体、组织对食品安全进行独立监管。

为保障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有效运行,组织的独立性建设尤为关键。首先,应当保证组织资金来源的独立。如消费者协会的活动资金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其次,政府应当尊重组织在公众参与者中的地位,保证在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时的平等。最后,政府应当下放一部分监管权利。发挥组织和政府的协同作用,保证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

提高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的可操作性。拓展公众的参与渠道是提高食品安全公众参与机制可操作性的重要条件。目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积极发展网络应用,加强互联网上的交流,提高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互动,便于政府的监管机制了解民意民情,舆论动向,并针对情况做出对策。同时贯彻落实民众的法律听证权利,在建立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听取各阶层的声音,鼓励公众的网络参与,拓宽参与渠道,共同践行公众参与机制。

为了保障公众参与的有效进行,政府的信息公开是前提,公众的参与是关键,政府的反馈是保障。一方面,应当完善政府的信息公开制度,公众能够获取足够有效的信息,是参与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前提,离开了信息,公众难以对复杂的食品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在我国,信息的公开主要是通过各部门的分工公开,更容易造成信息的遗漏。建立一个协调完善的信息管理公开制度是确有必要的,由统一的部门对于政府公开的信息进行整合公开,统一,同时注意食品安全网络信息公开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建立及时有效的政府反馈机制。公众对食品安全进行参与,提出了意见,政府应当在平等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回馈,这反映了政府公众利益的关心程度。建立完整的政府反馈制度,是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体现。政府的反馈机制有效运行,需要从立法的角度规定政府的反馈义务,反馈的期限,反馈的评价机制,问题的追责机制,由此才能提高食品安全公众参与实现的可能性。

结语

近年来,食品事故的频发导致了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度日益提高,这凸显了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存在着较大漏洞,即缺乏公众参与。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有效运行,确有必要加强公众参与,从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

【注释】

①齐萌:“从威权管制到合作治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制之转变”,《河北法学》,2013年第3期,第52页。

②高秦伟:“私人主体与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基于合作规制的法理”,《中外法学》,2012年第4期,第723页。

③吴元元:“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制度之构建―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切入”,《法商研究》,2013年第7期,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