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民间借款风险

民间借款风险

前言:想要写出一篇令人眼前一亮的文章吗?我们特意为您整理了5篇民间借款风险范文,相信会为您的写作带来帮助,发现更多的写作思路和灵感。

民间借款风险

民间借款风险范文第1篇

关键词:社交借贷;民间借贷;民间金融

一、社交借贷的概念

社交借贷是社交金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基于社交环境下的信贷金融体系,在社交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建立用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充分发挥社交网络高效、便捷、即时等优势,并利用社会网络进行风险管理,实现普惠金融。社交借贷不限于人与人个体之间的短期借款,也包括企业间的借款,企业间合作融资等。社交借贷与传统民间金融、互联网P2P借贷在借贷行为上有诸多不同,所以社交借贷有其独特的运行机理。通过违约的社会惩罚和还款激励机制,社交借贷可以管理借贷前后的风险

二、社会网络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在单纯中介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为成功获得贷款,借款人在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收入、身份、资产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公开信息的同时,有动机在叙述中过分突出他们的“质量”,比如自身的还款的意愿、能力以及项目未来稳定收益等。由于借款人没有抵押品,出借方只能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其违约可能并做出投资决策。为降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可通过引入不同的风险控制设计,提高借款人的社会网络,增加其可信度。

社会网络能够帮助出借人做出投资决策,并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中,社会网络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逆向选择,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可信的借款人能够通过小组的审核或出借人的横向选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甄别作用,出借人选择违约概率较低的借款人,防止逆向选择。借款人获得款项投资后,会受到小组或出借人们的监督,迫使借款人努力工作,按时还息,防止事前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监督作用。特别是在贷款到期时,通过小组或出借人施加监督以及社会惩罚,迫使借款人及时还款,控制借款人的违约风险,防止事后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惩罚作用。从最初筛选借款人到最后还款,社会网络能够一步一步地迫使借款人严格规范地借款、投资、还款,并最终降低违约风险。(见图1)

三、出借人社会监督下的违约风险模型

出借方中有借款人的出借人及社交网络延伸产生的其他出借人。如果出借人拥有更多有关借款人的私人信息(软信息),在借款人投资项目过程中,出借人可以进行监督,及时观测到借款人是否降低努力水平、改变资金用途等自利行为,并选择监督强度为m(m>0),还能及时观察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当项目成功、收益实现,借款人选择违约,则将会受到出借人施加的社会惩罚W(W>0),无法再次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和下一期贷款,友情也随之断裂;当借款人履约,可以获得社会网络价值V。借款人进行还款的预期事后收益是:

四、社交借贷对于创新农村民间金融模式的借鉴意义

(一)正视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使民间金融公开合法化,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民间金融对于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并不是农村地区没有富裕资金,而是资金因为信贷约束等问题,没能到真正有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手中,社交借贷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线下社会资本的结合,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交易可能性。

(二)政府应该鼓励发展社交金融,创新民间金融新形式,也应加强对社交金融的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寻找社交借贷与农村消费金融的结合点,开展社交金融营销。支持小微型金融服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创新社交金融新模式,积极鼓励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的活力。

社交金融也存在和互联网金融相似的监管问题,比如社交借贷平台的集资法律风险,社交借贷的平台安全性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落实和审核等等,政府应该监督社区和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建设。除此之外,社交金融还存在互联网金融没有的问题,比如平台或出借人而因借款人违约而扩散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等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完善自己的监管机制。

(三)应积极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如社区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在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地区,正规信贷市场发展比较落后,农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排斥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金融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但是农村富余资金外流缺愈加严重。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盈利性的考虑,发展农业及农村的业务成为在寻求政策补贴的被迫行为。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农商行之后,支农力度进一步缩减。中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应该借鉴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技术,依托独特运行机制管理风险、开展关系借贷。

参考文献:

[1] 陈熹.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农户借贷行为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12

[2] 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2

[3] 马九杰.社会资本与农户经济:信贷融资、风险处置、产业选择、合作行动(M).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4] 曹旭斌.P2P在线借贷平台社会资本测量及作用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4

民间借款风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 不对称信息 民间金融风险 传导效应

一、引言

民间金融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促进金融生态发展等方面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国外学者研究发现,民间金融的产生原因在于其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比正规金融机构具有优势。Hoff和Stiglitz(1994)认为民间借贷具有较低的交易成本,是民间借贷得以存在的前提。William F.Steel,et al(1997)认为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解决信息不对称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而在我国,随着民间金融的快速发展,民间金融已经不再局限于单一的建立在亲朋好友的人与人之间的借贷模式,而是跨越了既有的运行轨道,通过跨人、跨地域或者利用中介的形式进行借贷,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问题日益凸显。周红岩等(2008)描述了民间金融风险的四个新特点,其中之一是随着民间金融借贷的范围扩大,信息不对称会导致机制性风险。马红漫(2011)以温州民间金融事件为例,分析了民间金融借贷存在的隐患,警示人们要提防民间金融借贷风险的多米诺效应。随着民间金融的迅速发展,其呈现出涉及主体多元化、业务类型复杂性、供求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特别是在法制不完善、监管不力、信用缺失的现实金融管理环境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日益剧增。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对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相关问题进行研究。

二、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诱因分析

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诱因按照其层次的不同,可以分为宏观原因、中观原因和微观原因(如图1所示)。宏观原因主要是指存在于民间金融体系外而引起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发生的因素,如国家政策因素、国家法律法规因素、社会文化因素以及经济环境因素等。中观原因主要是指由于民间金融体系自身经营环境条件和制度不完善而引发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的因素,如民间金融的行业管理制度、经营规范性以及定价模式等。微观原因主要是来自于民间金融直接利益主体,如资金需求者、中介机构以及资金供给者。其中,微观层面的原因更易直接导致民间金融风险的传导。

微观原因可称为内部原因,是导致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的直接因素。而宏观层次和中观层次的原因统称为外部原因,其就像化学反应中的一个催化剂,是促使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不对称信息发生的间接因素。如在经济和社会日益发展的外部环境下,民间金融已经不再局限于亲戚朋友、乡邻好友等社会关系的借贷形式,而是由信息透明度高逐渐变为信息透明度低的借贷关系,形成了跨人、跨地域或通过中介的借贷形式。一些不合格的资金需求者为了能够获取资金供求者的融资,千方百计寻找民间金融的漏洞(操作简单、无项目风险评估等),通过捏造虚假的信息,来获取资金供求者的信任,筹集资金,最终造成信息严重的不对称,导致民间金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与传导。同时,在缺乏法律法规的政策保护下,有些喜欢“钻法律空子”的民间金融中介机构为了自身的利益,利用各种手段,如以高额利息回报作为诱饵造成信息假象,骗取公众资金,严重扰乱了金融业的正常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三、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分析

1、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海因里希从研究中发现,风险的发生具有多米诺骨牌的特征,一旦相互联系的系统中某个小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引起一连串的反应。从近几年发生的多起关于民间金融的事件来看,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发生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的案例不胜枚举。如2009年以来在浙江温州、内蒙鄂尔多斯等地相继出现的民间金融资金断裂,老板“跑路”、自杀等现象。因为民间借贷的操作流程简单,旨在为中小企业或个人筹集资金提供方便,资金供给者为了能从中获得高利益,在巨大的“虚假的诱惑”下将资金投放于中小企业。最终由于市场的不景气,中小企业最后难以负荷民间借贷的高利率,致使风险发生,从而将风险传导给所有的资金供求者和其他企业,使资金供给者遭受到了巨大的损失,形成民间金融风险传导多米诺骨牌效应,如图2所示。

2、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破窗效应

破窗效应认为,如果有人打坏了一幢建筑物的窗户玻璃,而这扇窗户一直得不到及时的维修,这扇破窗就会给人们一种无序的感觉,其他人可能受到某些暗示性的纵容去破坏更多的窗户。这种效应在民间金融风险中同样存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民间金融的资金供求者对资金需求者没有实行有效严格的经济评估,风险防控意识淡薄,为了追求高风险的利益,盲目地将资金贷给资信条件差的资金需求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当其中一个资金需求者无法忍受高利息债务而放弃还贷时,如果放贷者没有及时遏制这种行为,则会给其他资金需求者一种心理暗示,最终每个人去模仿这种“破窗”行为,故意不急于还清债务,最后给资金供给者造成大量的坏账,致使造成严重的损失。如近几年发生的温州企业股东集体蒸发事件。由于无法偿还民间借贷的高利息,个别老板“跑路”后,引发了多家老板“跑路”。

3、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蝴蝶效应

现代混沌理论之父爱德华·洛伦兹认为,初试条件下微小的变化能带动整个系统的长期的巨大的连锁反应。如一只蝴蝶扇动翅膀可以引起龙卷风。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中同样存在蝴蝶效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民间金融借贷中的某一个环节出现微小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进行控制和疏导,就会引起整个民间金融关系网络的一系列的不良反应。如当国家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银行紧缩政策以及房地产政策时,金融机构就会严格限制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一些借贷者就会选择具有高额利息的民间金融借贷形式来筹集资金。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一些社会资金顺其自然流向了那些业绩差、资质低的企业或个人中。这不仅会阻碍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也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4、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耦合效应

耦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两种运动形式间通过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联合起来的现象。耦合效应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统之间通过中介环节的关联和相互关系,在作用和反作用的方式下,发生相互吸引和排斥而形成更大效应的现象。

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民间金融风险传导过程中,由于民间金融借贷关系网络系统中各相关利益者或各个运行环节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关系,通过相互作用的影响,导致各个相关利益者或者各个运行环节在民间金融风险传导过程中相互影响和作用,最终致使民间金融风险的性质和强度在传导过程中可能发生改变。根据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最终的风险强度是否发生改变,可将民间金融风险传导耦合效应分为纯耦合效应、弱耦合效应和强耦合效应。如果民间风险传导产生的是1+1=2的效应,则为纯耦合效应,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民间金融的风险流量和强度不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即只会在一个微小区间波动。如果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产生的是1+1>2的效应,则为强耦合效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资金供给者为了追逐巨大的利益,将资金通过中介介绍给不同的资金需求者(如中小企业),则民间金融的风险流量和强度可能在内外因素的影响下通过多线路的传导路径逐渐放大风险效应。如果民间金融风险传导产生的是1+1

四、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控制措施

1、民间金融利益主体控制措施

(1)资金供给者。在民间金融借贷行为中,资金供求者处于信息获得劣势。在民间金融传导控制中,资金供求者应在借款前和借款后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截断风险传导路径,阻止风险的传导(如图3所示)。在借贷发生前,可以根据各个资金需求者或者中介机构发出的信号来选择理想的借款者,即对市面上的资金需求者或中介机构进行事先调查,做好充分准备,选出合适的借款候选人或中介机构。再在备选的借款人或中介机构中进行信息识别,如有可能应让借款人或中介机构提供有效的担保抵押等。最后选出合适的借款人或中介机构。同时,应定期追踪并关注借款人或中介机构的重要消息,做好后续的风险防范措施,以防造成坏账。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一系列的有效控制措施,则可减少或阻断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的发生。

(2)资金需求者。在不对称信息条件下,资金需求者与不正规的中介机构相比,具有信息劣势。某些中介机构会利用一些资金需求者急于筹集资金而又无法向正规金融机构筹集到现有资金的心态,抬高借贷利率,使资金需求者最终遭受严重损失。因此,为了防止风险传导,资金需求者应在借款前对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进行有效的调查和了解,特别是中介机构,如中介机构是否有正规营业执照,是否和市面中介机构的定价一致等,在充分了解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的情况下进行筹资。同时,在事后做好有效的风险防御措施,以免遭遇高利息和诈骗风险。通过上述一系列的措施,可防止不对称信息下的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的发生。

2、民间金融监管主体的控制措施

(1)加快民间金融的法律建设。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产生的外部原因为民间金融缺乏法律的有效保护和存在监管空白。因此,国家作为民间金融风险的监管主体,应通过立法来保护民间金融中的利益者,使民间金融借贷行为法制化,应建立民间借贷的合法平台。一是要求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立借款标准,并在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二是登记注册后,根据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提交的相关材料发放资格牌照,才能实施贷款;三是制定一套民间借贷流程手续,并规范放债业务,完善民间金融贷款交易环节和流程,如在交易前,应实施科学合理的事前评估,包括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资金用途、利率,合同是否正规,有无风险抵押品,还款方式以及还款期限等;四是应对资金进行分类,严格制止与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资金用途;五是根据资金用途和资金额度设定相应的利率范围,防止资金需求者因高利率而无法还贷;六是规范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行为,对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保护合法合理的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打击利用民间金融借贷进行诈骗活动的个人或组织;七是严格监督资金需求者的行为,防止其诈骗资金供给者或中介机构,或发生违背国家法律政策的行为。

(2)加强民间金融的监督管理。由于民间金融借贷活动涉及面广,自由度强,因信息度低而引起的风险传导效应时有发生。因此,为了能有效地控制不对称信息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的发生,应对民间金融借贷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并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首先,应成立专门的民间金融监管部门,对民间金融的借贷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和跟踪,定期更新民间借贷信息,对发现的风险源头应及时制止,防止风险传导。其次,应鼓励各地资金需求者积极主动去监管部门登记有关借贷信息,对数额较大的放债行为,应向监管部门咨询有关风险防范措施,以此来保障资金的安全。同时,应尽快在全国范围内设置民间金融监管网络,建立多层次、有效率的民间金融监管网络,严格控制民间金融的一系列流程,并对违规操作进行严厉惩罚。

五、结论

不对称信息条件下,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时有发生,对其所产生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破窗效应、蝴蝶效应和耦合效应进行分析不仅是民间金融风险管理研究领域的一个新课题,而且对民间金融风险管理具有一定的实践意义。本文从三个层面分析了民间金融风险传导的不对称信息诱因,深入地研究了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效应,并提出民间金融风险传导控制措施。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项目编号2012-IB-070)及温州科技局的资助;湖北省2012社会科学基金(2012107)。)

【参考文献】

[1] Hoff.K.Stiglitz.J.E.Introduction:Imperfect Information and Rural Credit Market:Puzzles and Policy Perspectives[R].the Word Bank Economics Review,1994(4).

[2] William F.Steel,et al. Informal Markets Under Liberalization in Four African Countries[J].World Development,1997(5).

[3] 周红岩、曾立平、李文政:民间借贷的风险隐患新特点与对应措施[J].金融纵横,2008(1).

民间借款风险范文第3篇

一、民间借贷风险监测概况

2008年,我们以民间借贷风险监测点为切入点,坚持“疏、堵”并举的监测模式,合理配置资源、科学监测分析,使民间借贷监测工作步入正常化轨道。

1.专人负责,提高监测工作实效性。由于民间借贷监测点多面广,工作难度大,我们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分组分点包 干到人,安排5名监测人员(每支行1名)对110个样本点进行全程跟踪和数据采集工作。同时,要求每次回访抽查10个样本点,看监测方法是否得当,监测数据是否可信。

2.点面结合,注重监测数据真实性。湘西州民间借贷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又有一定的行业特点,这就需要采取“点面结合”的模式来选点。一方面,我们按照“既有一定行业特点又要有一定代表性”的原则,从农业大县―龙山县和工业相对发达的保靖县各选取5户样本企业。同时,由所辖龙山、永顺、保靖、泸溪、凤凰等五个县支行委托农村信用联社选择100户城乡居民为个人样本点(每县20户),从“面”上掌握基本情况。另一方面,我们派出专人参与州政府“处非办”日常工作,从“点”上了解民间借贷情况,从中获取动态信息。

3.疏堵并举,把握监测方法科学性。“疏”的方法是加强“窗口”指导,搞好金融宣传,引导金融机构加快产品开发和创新,满足社会投资多元化需求。“堵”的手段是结合反洗钱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打击地下钱庄、洗钱、赌博、高利贷等圈钱活动,不断完善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分局、工商局等部门齐抓共管的民间借贷监管体系。同时,强化社会信用制度建设,严惩失信行为。

通过民间借贷风险点监测,基本情况是:

1.总体规模不断扩大,企业融资是主渠道。根据样本企业和个人抽样调查推算,全州民间借贷总额为170271.59万元(以企业存款为基础测算数据),比年初增长64.5%,相当于同期全州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7.7 %、贷款余额的13.5%。从资金流向和流量看,个人借出资金90%流向企业,企业融资成为民间融资的主渠道。据县市“处非”工作组排查,全州面上有民间借贷活动的企业95家,计10.6亿元。

2.利率弹性空间增大,利率水平普遍偏高。据监测,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为70%,最低为20%,加权平均利率43.18%,为同期基准利率的5.78倍。

3.借贷期限有所缩短,投资结构比较单一。从监测情况看,民间借贷期限一般为3-6个月,占比75.97%,比上期增加45.51%,说明短期借贷有所增加,期限有所缩短。借出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业,占民间借贷总额的98.62%,而投资类占比只有1.19%。

4.借贷手续比较简便,操作风险逐步显现。据样本企业调查,大部分借贷手续欠完善,办理过程随意性大,有书面协议或文本合同的仅占15.58%,其中隐藏着巨大的操作风险。

5.信用借款占比偏高,信用风险逐步加大。从监测情况看,大部分民间借贷均未办理担保和抵押手续,采取信用借款形式,信用借款占比高达54.91%,比年初增加17.53%。由于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容易引起信用扩张,超过投资者对其风险的控制能力。当面临外部冲击或其他突发性事件发生时,这类风险就显得益发敏感和脆弱,弄不好会诱发信用风险,危及社会稳定。

二、民间借贷主要特点

1.企业融资规模化。根据样本企业和个人抽样调查推算,全州民间借贷总额为170271.59万元(以企业存款为基础测算数据),相当于同期全州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的7.7 %、贷款余额的13.5 %。从资金流向和流量看,个人借出资金90%流向企业,民间接待规模扩张较快,成为企业和个人融资的主渠道。

2.民间借贷非法化。从监测情况看,大部分民间借贷均未办理担保和抵押手续,采取信用借款形式。据吉首市“10.2”专案组反映,吉首地区20家非法集资企业所吸纳的民间借贷资本达84.9亿元,相当于同期金融机构储蓄存款余额的50.33%。

3.民间资本证券化。自2008年11月份以来,证券市场开始回暖,不少社会闲置资金从民间借贷市场退出,有的甚至提前收回资金转向购买股票、基金等,以赚取更高收益。同时,一些投机意识较强的居民也通过民间借贷方式融入证券市场。从样本点情况看,此类现象主要发生在城镇居民群体,农村极少。

4.融资方式多样化。从民间借贷模式看,居民借贷主要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模式为放款人-借款人,一般在村庄或社区以内。随着中介人和中介机构的出现,运作方式已经变成了放款人-中介人-借款人模式。从民间借贷方式看,民间借贷有信用借款、抵押借款或担保借款等。民间借贷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互熟悉程度和中介人在当地的影响力等。据调查,湘西州民间借贷日益活跃,借贷形式也在不断翻新。如有的房地产商为了高息吸纳民间资金,将房产单元出售,同时约定返租,并在一定年限内回购,向投资者许诺高达银行存款利率5―8倍的固定投资收益率。

三、民间借贷“热”的主要成因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和市场化配置行为,近年来在湘西州愈演愈烈。

1.基因:资本的逐利性。资本具有逐利性,这是资本的本质所决定的。在人民币不断升值和土地、矿产等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背景下,州内出现了一批房地产、采矿等高利行业,民间资本随机而动,以求利润最大化。“利”高人胆大,高额利润总是吸引投资者追逐。

2.内因:三大矛盾。一是主导产业与国家产业政策的矛盾,使得银行提高了对该行业的贷款门槛,民间资本趁虚而入。湘西州“两高一资”产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的70%。二是城乡居民收入快速增长与投融资渠道狭窄的矛盾,造成民间借贷市场异常活跃。三是中小企业融资冲动与贷款难的矛盾,使得他们转向民间借贷。民间借贷的灵活性和便利性,正迎合了他们的融资需求。

3.外因:机制缺失。一是监管机制缺失。国家没有出台与民间借贷有关的专项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未制定相应政策。二是引导机制缺失。如何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地方政府和金融部门感到力不从心。

四、民间借贷监测中的主要问题

1.民间资本逐利化趋势明显。从民间借贷监测看,民间借贷中除了将自身资金用于民间放款之外,还有从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贷款,然后转手将资金高息放出,从中获取利差。今年上半年,民间借贷从金融机构和民间借入资金数量增长迅速,增幅分别为51%和48%,几乎是自有资金的2.5倍。

2.民间借贷资金投向单一。监测数据显示,民间借贷借出资金的用途主要是生产经营类活动,占80.06%,其中,投资开发房地产资金达到943万元,占借出资金总量的41.89%。民间借贷资金中有近一半投向房地产,与政府抑制房地产投资过热的调控意图相违背,尤其是一些中小企业通过借入银行贷款转投房地产,造成银行信贷资金游离于宏观调控之外,这既不利于正规金融优化资源配置,又影响了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

3.利率过高容易引发社会问题。民间借贷过高的利率造成融资者成本不断上升,反过来,又会将风险转嫁给投资者。特别是一些融资者“空手套白狼”,孤注一掷,或者拆东墙补西墙,用新融资偿还旧融资,最后造成不能按时还本付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有发生。如:泸溪英姿美容美发厅老板,向个人借资400多万元,由于利率过高,偿还不了贷款人的债务,还拖欠雇佣的服务员工资,无奈之下逃往外地,把风险最终转嫁到投资者身上,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4.借贷风险逐渐暴露。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民间借贷控制风险的能力主要以亲缘约束为主。民间借贷在放款前利用地缘、血缘等亲近关系对贷款人及其资金用途进行较为详细地了解,贷中和贷后缺乏持续动态跟踪,更难有效监督,从而对资金运用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难以控制。由于民间借贷一般采用口头协议、借条、便条等方式运作,极易引发债务纠纷。据统计,样本放款逾期金额550万元,比上季增长118%,比年初增长137%;10户样本企业中近60%的出现了借入资金无法偿还的情况,借贷风险逐渐加大。

五、民间借贷风险监测评估

1.民间借贷演化为非法集资而引发系统性风险。2008年10月,吉首市因民间借贷演变成非法集资,并最终因非法集资企业资金链断裂而连续引发群体性上访和围堵政府、拦截铁路、挤兑存款等重大事件,诱发系统性风险,危及社会稳定,并最终造成6.2万个家庭近50亿元的经济损失。湘西州的非法集资是由民间借贷逐步演变而来的。从隐蔽到公开,从萌芽到蔓延再到恶化,期间经历了十余年。在此过程中,大家都视为民间借贷。其实,民间借贷与民间融资、非法集资在内涵与外延上模糊不清,很难界定,就连地方政府都难以把握,基层人行也很难判断和识别。

2.民间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由于民间借贷双方信息极不对称,容易形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投资者以让渡资金的使用权而换取对未来高额回报的要求权,而这种要求权不是建立在经营者的信用基础之上的,一旦经营出现问题,或者信用丧失,就会引发道德风险。如,自2006年以来,龙某以湘西自治州凯莱螯合制多元复混肥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借款人承诺承包该公司的工程,以月利息6%及借款多少元奖励多少元等种种好处,向社会公众借资500余万元,现已携款潜逃。

3.与民事纠纷有关的民间借贷不能如期履约的信用风险。民间借贷有其自发性、松散性、隐蔽性和不可控性,有可能因借贷手续不规范而演化为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据司法部门反映,湘西州每5起民事纠纷案件中就有1起因民间借贷纠纷而引发的案件。

4.民间借贷案件通过特定的传导机制而引发金融风险。一是通过特定的传导路径引发突发事件。如,2008年9月8日,少数别有用心的人谣传“政府将冻结集资户存款帐户”而引发吉首市大规模挤兑存款事件,并迅速蔓延到永顺、凤凰等5县,时间之快、人数之多、影响之广是历史罕见的。二是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产生利益冲突和“挤出效应”,对金融机构存款带来较大影响。在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和资本市场持续低迷状态下,2008今年,全州金融机构各项存款同比少增11亿元。三是对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带来一定影响。民间借贷演化成非法集资,使不良贷款不降反升,信贷权限上收,上级行“用手投票”,从而使本地金融机构丧失贷款审批权限,很难获得新的信贷支持,挫伤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六、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路径选择

1.在信贷市场上,构建与民间借贷良性互动的平台。从监测情况看,民间借贷不断发展壮大,在信贷市场上与正规金融竞争的格局已初露锋芒。为此建议:一是搭建项目平台。进一步规范民间融资,积极拓宽民间投资渠道,通过开展项目融资,以基础设施、基础产业为载体吸引民间资本,并大力发展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模式,引导民间资本合理流动。二是搭建中介平台。大力培育民间借贷中介,提供委托贷款、信贷担保等形式的融资,把民间借贷从无组织、私人性的直接借贷转向连续性、集中化和专业化的民营金融。三是搭建服务平台。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定期项目投资信息,优化投资环境,为民间投资提供优质的服务。

2.在组织体系上,坚持政策性与灵活性相结合。随着国家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民间金融转化为合规金融成为现实,如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将加快民间金融契约化、规范化进程,将其导入正规金融体系。 民间金融按照市场机制调节资金余缺、优化资源配置,有着其内在和永续的生命力,应任其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自我实施。如果过于强调民间借贷组织化,正规化,就会失去民间借贷固有的优势和灵活性。

3.在管理程序上,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的监管。由于民间借贷中介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一旦信用风险积到一定阶段,后果十分严重。因此,对其进行监测和管理十分必要。建议民间借贷中介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在监管机构备案。由监管部建立完善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监测民间借贷中介基本情况、资金投向、利率水平、借贷期限、借款形式、抵押或担保形式、借款偿还情况等,切实打击高利贷以及洗钱等非法金融活动。

4.在监测方式上,实行网上公证替代定点监测。基于民间借贷的隐蔽性和参与者的众多性,建议开发网上公证程序,对民间借贷实行网上公证。网上公证程序可挂靠地方政府公众信息网,借贷双方以自愿为原则实行网上公证,公证内容包括借贷双方姓名、身份识别证件及号码、借贷金额、借贷期限、借贷利率等。公证采取借贷双方交互式登记,以居民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机构代码为唯一识别进行注册并实行密码管理,其他人无法查看他人的民间借贷信息,确保登记双方信息的安全性和公正性。

七、政策建议

民间借款风险范文第4篇

非银行融资类机构运作模式和存在的问题

据调查,截至2013年3月末,甘肃省张掖市辖内共有10家小额贷款公司获批开业,6家获准筹建,另有10余家提出设立申请;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数量21家,投资咨询公司注册数量77家,典当行注册数量7家。

管理能力低下,家族式经营现象较为普遍。各类机构中,约有91.3%的机构为家族式经营,公司治理架构不完善,公司的股东、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大多来自于同一家族,普遍缺乏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风险控制措施原始,合规经营意识淡薄,内部控制不到位,缺乏有效制衡机制。

注资不实或注资方式不合规,抽逃资本金现象突出。较具代表性的表现有:一是完全虚假注资;二是注资方式不合规及采取高估实物资产价值等方式虚增本金;三是利用客户现金反担保资金虚增资本金。

超业务范围或监管指标经营问题突出,部分业务游走于法律边缘。一是超监管指标类。此类问题主要反映在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主要表现为向企业发放贷款或担保责任金额超过净资产规定比例。二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类。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存在变相以高利率向其他企业、个人融入资金的情况,其中投资咨询公司尤为突出,以10%~15%的高利率向民间大量借款。三是超经营范围发放贷款类。调查发现,担保公司、典当行均存在违规直接发放贷款或办理抵押现象。四是资金掮客类。此类问题主要反映在投资咨询公司。主要方式为组织关系人或其他实体企业、个人办理高息民间借贷,充当“高利贷”掮客。

担保基金来源不实,实际放大倍数高于监管标准。担保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往往要求被担保人交纳现金反担保资金,交纳比例一般为担保责任金额的10%~20%不等,并以此充当担保基金,导致担保公司担保基金放大倍数失控。据对某担保公司的调查和计算,该公司实际放大倍数为21.6倍,远远高于8倍的控制要求。

资金管理不规范,与发起人资金混淆使用。据对某小贷公司银行账户2013年1~2月份资金流转情况跟踪,发现小贷公司资金与关联人经营资金难以准确划分,不仅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同时增大了小贷公司资金核算管理难度,混淆了小贷公司与实体企业的经营风险。

机构及业务监管缺位,对违规经营整治缺乏力度。目前,融资性担保公司由工信委监管,小额贷款公司由政府金融办审批和监管,典当行由商务局监管,政出多门,且缺乏业务监管标准,缺乏具备相应专业素养的监管人员,无法进行有效的综合监管。

非银行融资相关类机构风险向银行传染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担保代偿能力不足引发银行信贷风险。如担保公司虚假注资、注资方式或资产结构不合理、担保基金来源不合规、违规直接发放贷款等问题,不仅超出了其风险管理能力,同时削弱了担保公司风险代偿能力,一旦发生大额代偿或贷款呆账,势必侵蚀被担保机构交纳的反担保资金,进而产生风险放大效应,导致资金链断裂的恶性循环,引发大面积银行贷款风险暴露。

经济实体资金挪用引发银行信贷风险。一是利用实体公司向银行借款,并通过一定途径转入关联融资相关类公司;二是调整实体公司资产结构,用自有资金投资融资相关类公司,实体公司资金缺口利用银行贷款解决;三是企业间进行非交易目的资金融通,将实体企业现金临时借贷给融资相关类机构,或通过融资咨询类媒介参与民间融资,获取高额利差等,均有导致企业偿债能力削弱、银行信贷风险增大的隐患。

个人贷款通过投资咨询类机构媒介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导致银行贷款风险增大。调查发现,一些个人贷款存在不按约定用途使用或违规使用银行授信额度的现象,其中不乏通过投资咨询公司参与民间借贷的现象。此类行为风险极大,将直接导致银行信贷风险增大。

存在利用民间借贷“还旧借新”导致银行信贷风险积累现象。据调查,一些银行借款人为持续获得银行信贷支持,避免还贷不及时影响自身信用等级,往往采取先从小贷公司、担保公司及投资咨询公司高息借入资金归还银行贷款,再向银行办理“还旧借新”归还借入资金的现象,且此类行为在目前经济景气程度偏低的情况下,具有迅速蔓延的趋势,形成了小贷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机构的特殊客户群体。这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银行即期信贷风险暴露,存在银行信贷风险积累隐患。

防范银行外部风险传染的建议

进一步强化担保风险评估与管理,审慎选择合作对象。在合作担保机构的选择中,银行应建立对合作担保机构资产构成,担保基金规模、来源及运用特征的持续监督和综合评价体系,合理评估代偿能力,防止风险累积放大。对于担保公司利用收取的反担保资金,应当严格控制使用范围,禁止反担保资金作为担保基金或从事高风险业务。

进一步做好借款人信贷资金需求测算工作,加强贷款用途监管。对于法人贷款客户,银行应根据企业经营周期规划信贷投放计划和还款计划,既要避免不合理安排增大企业还款压力,又要及时收回信贷资金,降低挪用信贷资金的风险;对于个人贷款特别是循环贷款额度,要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防止其进入民间借贷领域引发银行信贷风险。

做好借款人投资风险评估,防止过度利用经营杠杆。对于和非银行融资类机构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应在严格监督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强化贷款审查与贷后管理,加强对借款人营运资金完整性的检查和投资项目的风险评估,防止借款人过度利用信贷杠杆而导致偿债能力减弱,增大银行信贷风险。

民间借款风险范文第5篇

一、 东阳市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现状

1、案件数量激增,标的额飙升。2012年,东阳法院民间借贷结案为2439件,同比上升21.6%。2013年结案达3926件,同比上升60%。涉案金额也大幅度攀升,2012年的涉案标的额为11.84亿元,同比上升了16%,2013年的涉案标的额为16.629亿元,同比上升了到40%。2013年,东阳市人民法院共受理了66讼标的额超1000万元的案件,其中民间贷贷纠纷29件,2013年整年,民间借贷纠纷案最大标的额的案件达3760万元。民间借贷案件所占比重呈逐年上升的趋势,2013年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占据了民商案件的37%。

2、系列案件增多,经营性借贷日趋增多。传统的民间借贷是一种互助式的民间融资,所以传统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为“一对一”的模式,现如今,东阳的民间借贷呈现出来大量对外举债或专业放贷的模式,反映到诉讼上来,经常会出现“一人欠多人债”或“一人放多人债”的局面。据统计,2013年1-5月份期间,案件数在3件以上的同一原告有68人、同一被告有93人,其中涉案最多的原、被告分别为19件、28件民间借贷案。东阳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借贷明显增多,参与主体日益多元化,呈现出一种全民参与的趋势,为谋取高利,许多人将闲置资金投入到放贷市场,更有甚者将房产抵押获取贷款用来放贷盈利,民间借贷的社会风险巨大。

3、涉诉建筑企业居多。东阳为建筑之乡,东阳的建筑公司遍及全国,建筑公司资金来源,除了银行之外,还有很多是来自于民间资本,近几年,国家对房地产行业进行严厉调控,建筑公司的资金短缺是众所周知的事情。2013年,法院受理的涉企案件共265件,涉案企业为房产、建筑类的为101件,占38%。

4、借贷呈职业化且高息借贷隐蔽性高。在东阳,投资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随处可见,“职业放贷”群体从银行低息贷款或吸收他人存款,再以高息转贷给公司、企业或个人,从中赚取高额利差,他们手中的借条日益格式化,借条中对利息、违约金、管辖法院、担保人及担保范围进行了详细具体的约定。为实现高息放贷,职业放贷人采取的是预扣、另行支付利息或者重新结算后再出具借条、收条来规避已收取的高息。

5、虚假诉讼增多,涉刑案件增多。2013年,东阳市人民法院发现的民间借贷的虚假诉讼案件多起,上半年建议公安立案侦查的2起,直接移送公安的1起,多起不诚信案件因未涉刑犯罪,经承办人教育后自动撤诉。东阳因民间借贷而涉刑的案件有闻名全国的吴英案、马中苏案、凌晨运动品公司林永嘉案、捷顺彩印王文育案。

二、民间借贷诉讼风险防范分析

(一)法院在民间借贷诉讼风险防范中的司法对策。

1、加强审查,统一标准。加强立案审查,对于经常性涉诉的原、被告应进行仔细审查,从源头上防范虚假诉讼;审理阶段,重点对当事人关系、出借款项来源、借款目的、款项交付情况、利息约定及支付情况等事情进行审查,最大可能地排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情况,特别是对于超出银行四倍等量利率借贷的,超出部分一律不予保护,树立合理的借款等量利率导向。同时,统一裁判尺度,做好法律释明和服判息诉工作,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妥善处理与民间借贷有关的民刑交叉案件,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黑社会性质犯罪,及时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2、慎用诉讼保全制度。在不影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审慎诉讼保全措施,不扣押机器、运输车辆等生产设备、不直接查封厂房,只查封企业权属、限制其转移、抵押,使这些企业保持正常运行,更有利于解决借贷纠纷。

3、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涉诉者风险应对能力。通过上课培训、发放警示案例等方式进行指导示范,不仅要提高企业的风险意识,还要引导企业将资金投入实体经济,遏制其功利性的投资倾向。妥善处理破产案件,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有挽救希望的企业,积极进行破产重整,尽快实现重生,确保企业平衡良性发展。开展法律知识进社区、进农村活动,通过发放风险提示、典型案例、法律法规等形式,以巡回审判、公众开放日等为载体,加强普法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安全放贷意识,规范民间借贷秩序,实现投资借款法制教育全覆盖。

(二)借贷当事人诉讼风险防范。

1、借款当事人身份及身份关系方面的诉讼风险。民间案件之时,要查明原被告的身份,有些借条当中,出具的借款人与出借人都只是草草的签了一个名字,无其它任何关于身份的信息,这样不利于原、被告身份的确定,更别提查明借贷关系与事实,不利于立案以及审理,所以,借条当中要明确双方身份,写上名字以及身份证号码。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为了加强对借贷关系合法性、 真实性的审查, 以避免造成错判或纵容违法犯罪行为的后果,会查明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 借贷双方是否相识、 彼此亲密程度等情况, 这有助于对双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形成心证,以排除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有当事人为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故意与亲属串通的假借贷,是否有虚假诉讼、问题诉讼等情况。

2、借贷款目的方面的诉讼风险。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中,法官会严格审查出借人的目的、 借款人的目的及借款用途, 审查出借人是否知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 用途,法官对于这一项的查明,不仅限于出借人承认与否, 而会结合案件的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认定。 如出借方明知对方借款用于赌博、 、 走私、 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仍出借, 那么该债权非但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还应当将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公安或相关部门处理。所以,借贷要合法,在中国,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3、 借贷关系真实性方面的风险。法官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注意借款人的相应借款能力、 资金往来情况、 借贷款项在会计帐簿上记载的依据等证据,以审核借贷关系的真实性。 对于一些仅有借据的大额借贷案件, 会注意审查出借人的经济能力, 如出借人没有相应的经济能力, 则借贷的真实性大打折扣; 同时, 巨额资金的往来通常要通过银行流转, 当事人辩称以现金交付, 还应注意查证交付的情况, 如有违反日常生活经验之处,法官会凭良知和理性形成内心确认以排除借据的证明力; 此外对于借入资金作为公司债务的情况, 借贷款项应当在会计账簿或银行资金往来上有所体现, 如在会计账簿上未有记载、 银行资金出入上未有体现, 则很难形成证据链对借贷事实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所以,在借贷真实性的方面,除有借款亲自签名画押的借条之外,还应该有相应的给付凭证,大额的民间借贷,一般都会有银行资金往来的凭证,如果是小额的民间借贷,也一定要保管好借款人收到款项后的收条等证明文件。

4、 借据形成过程、 利息计算标准及出借人资金来源等方面的诉讼风险。 法官为了预防虚假诉讼、问题诉讼,在审理案件时会严格审查借据形成的过程,以印证是否有真实、合法的借贷关系存在,也会严格核算计息方式,因为现实的司法框架之内,可以支持的最高利率是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但是实际当中会有很多方面来规避这个四倍的上限,如预扣利息、如重新结算等等。关于出借人资金来源方面的审查,也是为了审查是否有真实的借贷关系存在,以及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等问题。法院从审理的层面上尽量发现、 严厉打击 “问题借贷” 和“虚假诉讼”。所以,借据的形成过程,要清晰合理,利息的计算标准最高不应超过四倍,出借人要有资金能力,而且来源合法,这样形成的借贷关系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

5、 借条中担保问题方面的诉讼风险。近年来,出借人同时借款与担保人的案件数量增长较快。在诉讼中,担保存在的问题如下:1、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2、担保效力的问题。并不是所以的担保都有有效的担保,也并不是所以的人都是可以提供担保的,例如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3、担保范围的问题。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4、担保方式的问题。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5、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6、担保身份不明, 有的借贷双方只让保证人签了个字, 未注明是保证人的身份。而有些人是见证人, 却在保证人栏边签字。7、担保手续的问题。 在一些设有抵押担保的借贷案件中, 约定以车辆或房屋作抵押, 但却不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情况十分普遍, 以致在出现纠纷时, 抵押权及债权无法顺利实现。 有的担保人根本没有偿还能力, 却频频给人提供担保, 收取一定费用的担保费用以获利, 到了诉讼阶段则一走了之, 使担保形同虚设。所以,在诉讼中,如果涉及到担保问题,那么要明确是一般责任还是连带责任,担保的范围是什么,约定好保证期间,明确担保的人身份,注意担保人的资金能力等问题,在诉讼中,关于担保人的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注意保证期间是否已经过期,这直接影响到担保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问题。

6、民间借贷案件送达方面的诉讼风险。在借贷案件的审理工作中, 有效的送达就是成功的一半,成功的送达不仅可以让法院的诉讼程序正常速度走完,有时候可能还会直接影响到一个民间借贷资金的回笼,如果不能正常送达,不仅要费时、费钱公告,整个诉讼程序也会被拉的很久,变成累诉。为了以后方便送达考虑,出借人借款时就要对借款人的身份、家庭住址、工作住址、家庭成员关系摸的一清二楚,到时候可以协助法院送达。在案件审理的过程当,出现法院不能送达的情况时,发动自己的亲缘、地缘、血缘关系,直接、间接的说服被告配合送达,协助法院送达,在送达的问题上,法院并不是万能的,一个案件顺利审理下来,少不了当事人的配合与协助。

7、民间借贷案件诉讼时调解的重要性。在东阳2013年的民间借贷的案件当中,审结的案件有3926件,判决结案的有2025件,调解结案的有772件。相对于判决,调解结案的案件的资金到位率要高的多,所以,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当中,双方当事人,要充分考虑到当时借款的信任基础,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一幅得理不饶人的态度,这样的不利于矛盾的解决,更加不利人借款人资金的回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