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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采购管理办法

货物采购管理办法

货物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集中采购配送是指学校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处以招标采购方式确定供货商,集中配置货物、分别送达、统一结算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校内各单位使用学校事业资金采购办公用品、低耗物资均适应本办法。校内实行企业化管理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办法,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后,自行组织实施采购。

第四条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坚持实事求是、满足需要、勤俭节约、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集中采购配送物资范围:

(一)办公用品指办公文具、纸张、墨盒等办公所需物品。

(二)低值品指单价100-500元(不含500元)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电子产品(U盘、移动硬盘、电话机、打印机、刻录机、收录机等)、电器产品(电风扇、电暖器等)等物品。

(三)易耗品指玻璃器皿(投影机灯泡、各种灯具等)、元件、零配件(用于升级和更换的CPU、主板、硬盘、内存条等计算机配件等)、窗帘、打印机硒鼓等物品。

第六条物资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校统一组织招标,确定物资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公告物资采购的具体名称、规格、型号和单价(以下简称“物资采购清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编制)。

第七条物资采购实行计划管理,采取集中申购、分别送达、统一结算支付的方式进行。

(一)各单位按照学校年度物资设备购置计划编报要求,编制年度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计划,并按计划申购物资的品种、数量、规格、型号、金额等安排支付预算。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经费在各单位相关经费中列支。

(二)学校每年集中两次安排办公用品、低耗物资采购配送,具体申购期为每学期期末前三周。各单位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三周内在公告的“物资采购清单”上选择并确定具体申购所需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物资采购清单”后向供货商下达“供货单”备货,供货商按照“供货单”分别在每学期开学三周内将物资送达各申购单位;各单位物资设备管理员验收所供物品的数量、规格、型号,审核付款金额,在“供货单”(一式四联)上签字后,开具“用款单”;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审核签收的“供货单”和“用款单”后与财务处统一结算,付款给供货商。

(三)申购期以外由于工作特殊需要和物资存量不足需临时采购的物资,可按上述程序另行向国有资产管理处申请购置配送。

第八条加强物资供应使用管理,定期清查存量,做好相关帐务核算管理工作。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对供货商所供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服务等进行监督检查。各单位对商家供货中存在的问题有相应的记录,对不认真履行供货合同、服务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的供货商,国有资产管理处将按学校招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其供货资格。

(二)各单位应加强对物资申购计划、验收结算及发放、库存和报废等全过程的管理。对在编制计划、申购物资中发生差错导致采购回的物资不能使用,未严格验收入库和发放手续以及库存物资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物资设备管理人员和单位分管负责人要承担管理责任。

(三)学校对办公用品和低耗物资实行一级核算、二级管理制度。

国有资产管理处对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设置总帐和分户帐,进行量价核算控制和管理。

各单位对办公用品设置收发登记薄,做好收发物品管理;对低耗物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处的要求设立二级分类明细帐进行数量核算并依据有关凭证做好增减记录。

国有资产管理处定期与各单位对低耗物资进行帐、物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对报损、报废的低耗物资各单位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有关帐务核销、报废物品回收处置工作。

第九条由于工作需要,对于招标供货商不能供应、购置金额较小的物品,可以报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后自行采购,财务处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同意的购置清单办理报销、支付手续。

第十条本办法试行期间,对个人科研项目和学院自行组织的其他办学所需的办公用品、低耗物资购置,暂按原采购方式进行。

货物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加强风险防控工作,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宜昌市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XXX医疗设备、工程、服务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是指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二章  采购预算和计划

第四条  各科室应在每年12月初编制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报财务科,由财务科汇总,采购预算计划于每年3月份之前报区卫计局备案。凡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预算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经中心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报区卫计局、区财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采购必须按照年初批准的采购预算执行。未纳入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组织实施,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第三章  采购限额及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见附件1),年预算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X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

(二)纳入政府协议供货管理的项目需从协议供货库和定点服务库采购,实行“二次询价”,其采购过程可不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均需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实行计划执行和合同备案。

第七条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管理,委托采购机构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1万元(含1万元)-3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不纳入政府采购管理,按政府采购流程进行采购。具体实施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是预算采购金额1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服务、1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货物和工程由中心自行询价采购。

二是预算采购金额5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服务、10万元-30万元(不含30万元)的货物和工程,按照程序书面报区卫计局审批同意后,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自行采购比照政府采购流程组织采购,采购过程需在指定媒体上;委托采购须通过委托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年预算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由中心直接采购。

第八条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预算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按夷政发〔2018〕1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采购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申请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它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章  采购的申请与实施

第十条  采购申请按年初预算,由相关科室提出填写采购审批表(附件2),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后交财务科统一对外采购。时间由相关科室根据工作任务提前五日申请,办公用品、耗材每季度采购一次,电脑、空调、办公家具一年采购一次。

第十一条  应急物质由使用科室提出计划,报分管主任审批,提交中心办公会审议后及时执行。医用耗材、生物制品由使用科室每月月底前提出需用计划报分管主任、中心主任审批后按上级规定执行(医用耗材按宜昌市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及检验试剂网上阳光采购工作方案进行采购;生物制品在湖北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平台采购)。

第十二条  财务科组织采购时,按采购限额及标准规定程序进行采购,可采用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及其他规定采购等多种方式。

第十三条  分管采购主任、分管科室主任、财务科和使用科室人员参加整个采购过程,对于重大物资采购中心主任须参加。

第十四条  办公区域内维修所需的采购,金额低于1万元的由办公室负责,超过1万元的由财务科负责。项目工作所需的采购由项目科室会同财务科负责。

第十五条  采购工作结束后,财务科应将采购结果告知成交供应商和使用科室。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六条  在采购结果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合同管理规定的要求,由财务科和使用科室负责草拟合同,报分管主任审核,审核合格后由中心主任和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

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采购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第十七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采购的物资,中心主任应拒签合同。

第六章  验收和档案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由分管科室主任会同采购小组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验收时按采购要求、合同逐一清点,验收合格后填写《采购验收报告单》。必要时可以聘请相关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九条  验收合格的货物交由财务科入库、登记、建档,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使用科室到财务科办理领取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财务科负责对采购过程中的原始资料予以存档保留,包括: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采购计划备案表、采购活动公告公示、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备案表、采购项目验收表、采购货物(服务)正规税务发票复印件;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预算30万元以下的项目,需提供采购活动公告公示、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项目验收表、采购货物(服务)正规税务发票复印件;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协议供货采购项目,需向财务部门提供采购计划备案表、二次询价资料、采购合同、采购合同备案表、采购项目验收表、采购货物(服务)正规税务发票复印件。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采购的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采购纪律,不得向供应商(厂家)泄露任何与中心采购事宜有关的内容,包括计划、预算、招标或竞价采购过程内部商谈等,不得接受钱物、吃请等。

第二十二条  分管采购的主任组织财务科及相关科室每年对设备、物资材料等采购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每年负责组织一次供应商评价,对不合格供应商取消供货资格。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中心各科室在编制采购预算过程中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财务科要认真把握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听取使用科室的意见,保证采购质量。若出现质量问题,要及时与供货方联系退换事宜。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内部通报、诫勉谈话等处罚,经济上违规的由中心办公会讨论后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参与采购人员在审批和采购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对中心造成重大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或串通其他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的,以及未按中标目录供货,包括以次充好、以小包装代替大包装、变更生产厂家、以国产代替进口等各种违规行为,中心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按合同规定追究供应商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心财务科和中心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有不符之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1.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审批表

 

附件1

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编  码

品目名称

说  明

A货物类

A02010103

服务器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图形工作站除外。

A02010105

便携式计算机

移动工作站除外。

A02010202

交换设备

指交换机。

A0201060101

喷墨打印机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3

热式打印机

A0201060901

扫描仪

A0201080102

数据库管理系统

A020201

复印机

A020202

投影仪

用于测量、测绘等专用投影仪除外。

A020204

多功能一体机

具有多种功能的设备入此,如带有打印功能的复印机等。

A020210

文印设备

速印机、胶印机、装订机、配页机、折页机、油印机、其他文印设备。

A020305

乘用车(轿车)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其他乘用车(轿车)。

A020306

客车

小型客车、大中型客车、其他客车。

A0206180203

空调机

空调;中央空调、精密空调除外。

A020808

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视频会议控制台、视频会议多点控制器、视频会议会议室终端、音视频矩阵、其他视频会议系统设备。

A020911

视频设备

通用摄像机、平板显示设备、其他视频设备等。

A0602

台、桌类

写字台、书桌、前台桌等。

A0603

椅凳类

扶手椅、凳子等。

A0604

沙发类

皮沙发、布面料沙发等。

A0605

柜类

柜类采购。

A0606

架类

密集架、书架、货架等。

A0609

组合家具

集多种功能于一体的,无法拆分的成套家具。

A090101

复印纸

C服务类

C030101

基础电信服务

C030102

增值电信服务

C0802

会计服务

C08140101

其他印刷服务

文件、公文用纸、资料汇、信封、日历、名片、卡片、广告等印刷服务。

C15040201

机动车保险服务

机动车保险服务(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服务和机动车辆保险服务等)。

附件2

XXX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采购审批表

申报科室:

申报时间:

项目名称:

预算资金:(万元)

采购明细

商品名称

采购数量单位

预估单价(万元)

预估总价(万元)

1

2

3

4

5

申报理由:

 

 

 

 

 

申报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主任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分管采购主任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中心主任意见:

年    月    日

采购情况:

 

货物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一、岗位职责及要求

1.负责物资采购工作

(1)掌握所负责物资的储备情况、生产物资使用情况及物资到货周期,根据物资采购计划,把握物资需求情况;

(2)执行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遵守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依计划完成物资采购任务;

(3)物资的采购要按公司规定做到先计划后执行,因生产急需先行购置的部分物资,要及时补签《材料计划》。

2.负责物资到货验收工作

(1)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事项,跟踪货物,督促到货,保证生产物资正常供应,对逾期到货的物资根据采购合同约定做出相应处罚,并将该客户诚信等级降级;

(2)根据公司相关规定、物资采购合同,组织相关人员对到货物资技术参数、外观质量、检验合格证等进行现场查验,并办理物资验收手续;

(3)对验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妥善处理,积极与供货商沟通,对不合格物资进行退换货处理,并与相关部门积极协调沟通,保证生产物资正常使用。

3.负责物资入库管理工作

(1)根据合同内容及物资实际到货情况,及时将验收合格的物资入库,并办理物资入库各项手续;

(2)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程序、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对物资名称、型号、价格正确无误后,办理物资到货结算手续;

(3)到货物资与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不能办理入库,如实际数量多于合同数量、型号不一致、技术要求不一致等。

4.负责物资质量反馈工作

(1)定期深入一线使用单位调研物资使用情况,不定期从材料员、库管员手中得到第一手物资使用信息,跟踪记录物资使用周期;

(2)在质保期内的物资质量出现问题时,及时与供货商协调按“三包”协议进行处理,保证生产物资的质量状况;

(3)根据物资质量反馈体系,建立质量信息库,从而给供应商排队建档,进一步加强供应商管理。

5.协助物资退库管理工作

(1)根据公司物资退库管理办法,协助提出物资退库申请的单位,做出退库准备,将退库物资整理放在待验区;

(2)组织相关部门对需退库物资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物资进行退库处理,并做好相关账务处理;

(3)对申请退库的物资,未经过验收不准予退库的物资,根据公司制度规定,找出原因,对问题责任人做出相关处罚。

二、作业标准

1.根据生产状况、施工进度、物资使用周期,把握物资需求情况,核对物资采购计划,合理掌握物资储备,及时了解库存动态,保证矿井生产物资供应。

2.严格按照《合同法》及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把握煤矿物资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坚持原则不徇私舞弊、努力降低采购成本,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物资采购合同谈判工作。

3.严格按照物资验收制度对到货物资组织验收,保证到货物资质量符合采购合同约定事项,满足生产物资需求,严把质量关,杜绝不合格物资验收入库。

4.严格执行物资入库管理制度,协助相关人员进行入库管理工作,确保入库物资质量,保证合格物资按时入库,并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5.深入基层调研物资质量,跟踪记录物资使用情况,及时做好质量问题解决工作,坚持质量至上原则,保证矿井生产物资质量良好、正常供应。

6.严格执行公司物资退库管理制度,进一步准确反映生产成本,规范物资积压、滞留或多余时的退库管理,规范物资采购程序,敦促退库物资的及时处理,创造健康、健全工作流程。

三、事故案例

天水采油公司“2·23”爆炸事故

(一)事故经过

2002 年2 月23 日甘肃天水采油公司,凌晨开始,聚乙烯新线工艺参数不正常,降负荷生产,值班班长发现悬浮液接受罐压力急速上升,于是安排3 名操作员到现场关阀门,进行停车处理。不到1 分钟,新线就发生了剧烈爆炸,造成8人死亡,1 人重伤,18人轻伤,事后统计,公司直接经济损失高达400多万。

(二)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经事故调查取证分析,认定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一块不合格的玻璃视镜。是物资采购人员、验货人员严重失职,使不合格的视镜安在了装置上,埋下了事故隐患。

2.间接原因:本次事故属于采购、验收人员严重失职,监管部门监督不力,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三)防范措施

1.加强物资采购管理,严禁采购不合格产品。

2.严格遵守公司物资验收制度。  

货物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办公物品购买原则

为了统一限量、控制用品规格以及节约经费开支,所有办公用品的购买,都应由办公室统一负责。办公室要根据办公用品库存量情况以及消耗水平,确定订购数量。

第二条办公物品订购方式

小型或零星办公物品的采购要由两人以上到指定专门商店采购,要选购价格合适、质量合格的物品。

大型物品采购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1、购单件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物品(低值易耗品除外),应采取招标采购。凡进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成立专项采购工作小组,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

2、凡采用竞争谈判或询价方式的,要组成有申购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在进行市场调研、多方比较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提出意见,并根据权限由相应的组织或

负责人予以确定。

3、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包括定点采购)的,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按照权限由主管部门与申购单位共同确定供应商。

第三条办公物品采购过程

在办公用品库存不多或者有关部门提出特殊需求的情况下,按照成本最小原则进行订购。

一、验货

所采购的办公用品到货后,由仓库管理员按送货单进行验收,经核对(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质量等)无误后,在送货单上(一式二联)签字验收,然后将送货联

留存归类,另一送货回单联交送货人带回送货单位做结算凭据。

二、付款

采购员收到供货单位发票后,须查验订货单位合同,核对所记载的发票内容并在发票背面签字认可后,携验收入库单结算发票以及开列的支付传票,交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

字后,做好登记,做到帐、卡、物一致,最后交财务处负责支付或结算。记账联由记账员做记账凭证并归档。

三、分发

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公司统一采购、分发给各个部门。用品分发后作好登记,写明分发日期、品名与数量等。如有特殊情况,允许各部门在提出“办公用品购买申请书”的前提

下进行采购。

四、保管

办公用品进仓入库后,仓库管理员按物品种类、规格、等级、存放次序、分区堆码,不得混乱堆放,并由记账员按送货单序号和货单内容在办公用品收发存帐册上进行登录。仓库

管理员必须清楚地掌握办公用品库存情况,经常整理与清扫,必要时要实行防虫等保全措施。

第四条办公物品采购纪律

一、参与物品采购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不准收取供货方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好处费”;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损害公司利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物品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折扣”、“让利”等款项,应首先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确属难以用于降低采购价格的,一律进入公司财务帐内,不得由部门坐收坐支,不得提成给经

办人员。

货物采购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56号),按照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基本药物实行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招标和采购结合,签订购销合同,一次完成采购全过程,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基本药物生产和供应。通过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基层用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使群众真正得到实惠。

第三条省政府对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负总责。省卫生厅是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搭建省级集中采购平台,确定具备独立法人及采购资格的采购机构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并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过程中采购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协调解决采购中出现的问题。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是政府建立的非营利性网上采购系统,面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提供药品采购、配送、结算服务。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采购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的责任主体,利用采购平台开展基本药物采购工作,负责平台的使用、管理和维护。采购机构负责定期汇总本省基本药物采购需求,编制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实施基本药物采购,并与药品供应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负责合同执行。采购机构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得向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取费用,采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协议定期向采购机构提出基本药物用药需求,并按协议约定及时付款。

第四条采购范围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使用部分)》和《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所列药品。

第五条实施范围为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参加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活动的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第七条通过科学限价、合理竞价、公开议价的方式,规范开展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合理有效降低采购价格,实现基本药物安全有效、品质良好、价格合理、供应及时。基本药物采购周期暂定为12个月。

第八条充分听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工作者在基本药物采购中的积极作用。在采购计划制定、评标、谈判等重要环节,参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者和医务人员代表不少于50%。

第九条根据临床必需和基层实际,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采购的具体剂型、规格和包装,每种基本药物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并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

第十条加强基本药物市场价格调查,省卫生厅和发展改革委要全面调查近三年基本药物实际购销价格,包括社会零售药店零售价格以及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进货价格。原则上集中采购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全国基本药物基层平均采购价格。

采购机构通过集中采购确定的采购价格(包括配送费用)即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销售价格。

第十一条区分情况分类采购

对独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以及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日平均使用费用3元以下)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邀请招标或者询价采购的方式采购。

对基本药物中的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仍按国家现有规定采购。

其他基本药物均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招标中如出现企业投标价格均高于市场实际购销价格,采购机构应与投标企业依次进行单独议价,均不能达成一致的,即宣布废标。

对通过以上方式均未能采购到的基本药物,经省卫生厅同意,采购机构可以寻找替代剂型、规格重新采购,或者委托有资质的企业定点生产,并及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不得采购未入药品电子监管网及未使用基本药物信息条形码统一标识的企业供应的基本药物。

第十二条在省级集中采购初期,采取单一货源承诺方式进行采购,即对每种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确定一家企业中标,使该企业获得供货区域内该药品全部市场份额,我省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具体到剂型和规格)只由这一家企业供应。对于一家企业无法满足供应的药品,经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同意,将全省划分为不同的供货区域采购。

根据试行情况,完善采购办法,逐步实现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量价挂钩集中采购。

第十三条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采用“双信封”的招标方式,即投标企业在编制标书时,分别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并同时投两份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经济技术标采用百分制评审,客观分值80分,主观分值20分,依据评标要素得分情况,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生成由高到低的分值排序,确定入围品种和规格,得分相同的药品可并列,但其入围品种和规格数量不得突破相关规定。

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入围品种和规格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或者根据基本药物质量和价格等要素设计评分指标体系,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四条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在采购结束3个工作日内,省卫生厅应主动向社会公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采购数量和中标企业,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卫生部备案并抄国务院医改办公室。鼓励新闻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基本药物采购过程,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环境。

第十五条采购机构确定供货企业后,供货企业要将拟供货的药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三章合同签订与付款

第十六条合同签订

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并负责合同的执行。如合同约定的采购数量不能满足临床用药需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以提出申请,由采购机构与供货企业签订追加合同,各供货企业原则上不得拒绝。

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采购机构签订授权或者委托协议。

中标生产企业自行委托经营企业进行配送或直接配送。鼓励生产企业优先选择年我省公开遴选的100家配送企业进行配送。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配送,中标生产企业均应对中标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和配送负总责。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临床需求,遴选中标药品,科学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并通过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采购。

第十七条付款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县(市、区)为单位,由县级财政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统一支付货款,原则上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各地可设立一定的基本药物采购周转资金,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足额支付,具体付款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管理

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领导,提高认识,坚定信心,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

二、省卫生厅要加强对采购机构以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管和指导,确保基本药物采购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配送企业执行情况的监管,并建立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三、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基本药物成本调查和市场购销价格监测,指导采购机构合理确定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价格;加强对基本药物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四、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基本药物的质量监管,加强对基本药物质量的抽验,必要时将抽验样品与备案样品进行比对,对质量出现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惩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省财政厅负责安排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政府预算。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财务运行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六、各级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参与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察,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以及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或选聘的其他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七、社会保障、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和检察机关也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八、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企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应质量不达标的药品,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严厉警告,并限期纠正或整改;逾期不改或二次违规的,由省卫生厅将违法违规企业和法人代表名单及违法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我省任何药品的招标采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惩处。

有关部门要对参与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惩,并公开其不良记录,接受社会监督。

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不按时结算货款,不执行集中采购价格,同企业订立其他协议,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在药品采购、销售、使用等过程中收受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省医改办公室要会同相关部门把基本药物采购执行情况作为医改工作评估的核心指标之一,对各地基本药物采购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与资金补助挂钩。要加强基本药物采购工作的检查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第十九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培训,争取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密切跟踪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妥善处理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产生的矛盾,不断完善政策措施。

第二十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建立和规范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契机,引导和规范基层医务人员用药行为。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尽快推进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在基层普遍使用,利用信息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用药行为进行监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群众转变用药习惯,促进临床首选和合理使用基本药物。

第五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