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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概念

民间借贷概念

民间借贷概念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性质 民间借贷立法 民间借贷监管

2011年初,温州、鄂尔多斯等地陆续出现企业主“跑路”事件,引起各界媒体的关注,民间借贷危机逐渐显现,特别是轰动全国“吴英案”的出现,引起政府部门和民众的高度关注,各界学者也纷纷就民间借贷问题展开学术研讨。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1.民间借贷的概念

“借贷”一词古已有之,它涉及两方当事人,由约定俗成的习惯逐渐上升至法律,我国《合同法》中就有借款合同的规定。民间借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学者对其概念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从国内外的学术著作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认识:

(1)国外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不受国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银行管制的存款、贷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是和正规金融是同一国家中同时并存的,相互割裂的。正规金融处于国家信用和相关金融法律控制下,而民间金融则在这种控制之外进行运转,二者利率不同、借款条件不同,目标客户不同。

(2)国内学者中有人将民间借贷界定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不经国家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批准或许可,依照约定进行资金借贷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有人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借贷货币、实物和其他财产的行为。

本文认为,民间借贷是游离于官方正规金融机构之外,与正规金融并存的,发生在个人、非金融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以货币资金为标准的价值让渡及偿付本息的活动。

2.民间借贷的性质

民间借贷在本质上为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行为的特性。《民法通则》颁布前,国内学者对法律行为的概念存在两种不同认识:一种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而从事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包括有效地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和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另一种是,将法律行为视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而从事的必然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合法行为,将其范围界定在合法行为上。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及大陆学者董安生教授均倾向于传统民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即法律行为本质乃意思表示,是一种法律上的意效行为。目前,学界多倾向于第一种观点。民间借贷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借贷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行为,它能够引起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性质不在仅仅局限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行为上,其发展变化对公法领域的金融市场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其又具有公法性质。

二、民间借贷的优势及其监管的必要性

1.民间借贷的优势

民间借贷有其存在的必然性,符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制度状况。其优势主要体现在:

(1)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的融资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也分流了国家正规金融服务系统的一部分放贷风险。如果能合理利用民间借贷的话,它能够成为国家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

(2)民间借贷资金满足了民营中小企业主等的融资难问题。这些民营中小企业在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提高居民收入水平及吸收人员就业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点使得其很难在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取得其发展所需要的资金,这时,庞大的民间金融市场满足了其资金要求,而且手续方便简单,效率较高,能够满足其发展要求。

(3)民间借贷对正规金融起到了示范作用,对正规金融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民间借贷的市场化利率促使正规金融加快利率改革;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效率高对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提高效率,改善服务等方面起到示范效应。

2.监管的必要性

民间借贷是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本质上是自由的,为何还需要监管?这是因为民间借贷存在一些弊端,主要表现在民间借贷给国家宏观经济金融调控、区域经济发展以及企业和个人正常生产生活都带来一些不可避免的影响。

(1)影响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实效。政府根据国家总体经济形势采取相应的货币政策,避免经济危机。但是,由于民间借贷一般处于地下隐蔽状态,政府相关部门很难对其进行监测,在制定货币政策时难以将其考虑在内,而且,民间借贷资金的走向经常是与宏观货币政策相反而行的,这样就会影响国家宏观货币政策的实效,国家的宏观调控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2)干扰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借贷资金庞大,影响银行等正规金融的资金来源。有的民间借贷资金是从正规金融市场上取得的,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的资金走向不能掌控,而且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上资金的配置效果,对金融秩序产生很大影响,而且还会影响小城镇及乡村的经济发展。

(3)法律地位尴尬,正常发展困难。由于目前民间借贷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处于不明朗的尴尬地位,监管缺位,其问题突出,人们经常将民间借贷等同于高利贷及非法集资等非法的民间金融,导致民间借贷不能正常发展,一直处于政府部门严加防范之下。

三、我国民间金融监管的现状及其完善

1.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现状

(1)在立法上,没有给予民间借贷这种合法的民间金融以相应的法律地位地位。《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及《银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等金融法律均未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政府相关部门陆续出台的有关规章文件,如《严禁擅自批设金融机构》、银监会制定并颁布的《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等均未界定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规范性,也未明确界定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性质。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民间借贷行为有一定的规范,但是总体来说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主观随意性较大,有些规范甚至还出现矛盾的情况,导致行为人和司法机构在认定民间借贷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上出现分歧。在对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地下钱庄等非法的民间金融,我国一直严厉监控和打击,《刑法》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入罪说明了我国对这些非法金融的打击力度。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出现将民间借贷归于非法民间金融的误区。2003年在曾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孙大午案以及近期热烈讨论的吴英非法集资案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官方对民间借贷这一民间金融的态度。

(2)在监管上,存在监管缺位的问题。目前对民间借贷的立法尽在民法领域,民法的特性使得民间借贷仅仅体现为当事人自由意志的活动,国家对其态度是,在没出现问题时未有具体措施加以引导和规范,在出现问题时则是严加打击。因此,关于我国民间金融的监管,一直是这样的一种状态:对于高利贷、非法集资、地下钱庄、抬会等非法民间金融,国家一直是严加控制和打击的,而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法律和监管均是缺位的。

2.我国民间借贷监管的完善

要规范民间借贷并给予其合法的地位,使其阳光化运作,必须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这就要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放宽金融市场。

(1)开放金融市场,放宽准入机制。要规范民间金融,首先要在金融体制上进行改革,逐步开放金融市场,放宽准入机制,使得民营中小企业能够有机会进入金融领域。

(2)认可民间借贷,给予其合法的发展空间。政府逐步放宽金融改革的政策,为民间借贷的正规化、合法化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2011年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爆发后,总理在十一长假期间带领财经人员专赴温州调研,提出探求化解以温州为代表的民间借贷可能引发的“中国式次贷”风险,这无疑是加快了政府部门在政策上对民间借贷的正视。另外,温州市委、市政府为遏制民间借贷危机蔓延出台相关文件,采取各种措施防止资金链断裂后引发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其中就有加强对民间借贷的规范等措施,这也说明地方政府在积极探索,不断认可、肯定民间借贷并寻求民间借贷规范化之路。

(3)加快立法进程,规范民间借贷。鉴于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立法的状态,应该在法律规范上进行改进。对于民间借贷,在已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原则性规范的基础上,加快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章制度,使民间借贷在法律上正名。同时加快对《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条例》相关条款的修改,增加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由于民间借贷是一种普遍的融资渠道,而且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建议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如《民间借贷法》、《民间借贷管理条例》,依法确定民间借贷的概念、范围、基本原则、期限、利率、管理部门及其职责等,以规范、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引导民间借贷依法合规进行,而且能够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4)创新机制,加强民间借贷监管。在融洽的金融环境和有效地法律规范之上,我们还要创新机制,加强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在监管的具体制度设计上,一方面吸收正规金融机构的经验,另一个方面要根据民间借贷自身的特征积极创新。

首先,形成多元化监管主体,中央银行和银监会积极配合,促进民间借贷自律机构的形成。其次,区分监管方式,根据民间借贷的不同形式做区别对待。对于普通的个人之间的自由借贷,可以做消极监管,引导双方当事人尽量采用合规的借贷合同,减少纠纷;对于个人与企业之间的借贷,要加强监管,规范借贷合同,建立借贷登记制度,以对借贷规模、资金用途等进行积极监测;对于有中介机构的民间借贷,要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管,对其资质、信用度、运营方式等进行指导和监督,必要时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再次,培养专业的民间金融监管人员,监管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使其熟知民间借贷监管业务知识,增强对民间借贷金融市场的敏感度,方便及时有效地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创新监管制度,建立民间借贷存款保险制度、民间借贷利率监测制度、民间借贷征信体系、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逐步形成一个安全、诚信、稳定、可控、能预见的民间借贷金融市场体系。

参考文献:

[1]张志昆.当前中国民间借贷研究.中央民族法学硕士论文

[2]戴建志.《民间借贷法律实务》.法律出版社,1997

[3]黄向红.完善法律制度 脱范民间借贷软环境.改革与理论,2002(1)

[4]许孟洲等.《金融监管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5]庄文敏.我国民间借贷的监管制度建构.西南财经大学硕士论文

民间借贷概念范文第2篇

关键字: 最高额保证、累放额、发生额、最高债权余额、决算日、保证期

一、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概念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指保证人与贷款、借款人协商,在最高贷款债权额度内,就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借款行为提供担保而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是基于“最高额保证合同而达成的借款担保合同,是最高额保证合同与最高额借款合同的统一体,它对于减少金融部门人、财资源的浪费,简化借款手续,增加借款行为的透明度,维护借、贷、担保三方的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最高保证额借款合同的特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最高额保证合同是约定保证人、借贷人、贷款人三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涉及到保证人、借款人、贷款人三方的切身利益,如果不能作出明确约定,将来可能会引发纠纷及至形成诉讼,从而使各方利益受到影响。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的权利、义务是平等的,任何公民、法人都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体现各有不同。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借款人在一定期间内按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贷款的时间、方式将借款交付给贷款人,履行监督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状况、使用用途等职责,行使追还借款本息的权利,以维护社会主义金融秩序,保护借贷资金安全。贷款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享有申请借款,按约定使用用途支配借贷资金的权利,同时应承担按约定时间、方式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担保人的权利义务表现为:享有监督借贷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及合同规定,在发现借贷行为违法时有提出抗辩的权力,在贷款人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时,应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应当遵守民主、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做到审慎无欺、守法而行。

2.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借、贷、担保三方基于“最高债权限额”而订立的借款合同。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有别于其它担保借款合同的本质特征是它限定了最高债权限额。“最高债权限额”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呢?《担保法》本身就此问题未作出明确解释,在银行金融业务和法院审判实践中,各届对此理解不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不特定债权确定后,保证人应该在最高债权限度内就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保证责任。可见,该解释采用了“债权余额”的概念,也就是说“债权余额”只要不超过合同规定约定的最高债权限额,保证人就应当在“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它为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纠纷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金融部门大多采用的制式合同,将“最高额”约定为“最高债权累放额”,即“最高债权发生额”。该约定与《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三条发生抵触,而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内容采取的是任意性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在不违反强行法规定的前提下,应当尊重当事人自愿约定的条款。所以说,借贷担保三方在签定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时,对“最高债权限额”的涵义应充分理解,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作出明确约定。

3.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

最高额保证合同所涉资金数额大,借款期间长,保证责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为此,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且借、贷、担保三方必须在合同上亲笔签字或画押。在采用盖章方式时,必须是由本人加盖。故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属于一种要式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三、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借款合同,它的内容除应当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外,还应当具备其特有的内容,其主要内容有:

1.合同主体,即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作为贷款人和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作为借款人的金融机构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资格、能力、经济状况应当进行严格审查,以避免主体不合格而影响合同的效力。

2.最高贷款限额、币种、贷款期间和方式。

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最重要的条款,核心内容就是最高额贷款限额是重中之重,它是指“最高债权发生额”即“累放额”,还是指“最高债权余额”,可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情况下自行协商确定。

3.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亦称保证责任期间。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它涉及到债权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同时关系到保证人在什么时间内不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在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借、贷、担保三方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保证期间加以明文规定。

4.保证责任范围及保证方式。

保证责任范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具体项目,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项目。其目的就是解决保证人承担多少保证责任的问题。

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连带保证和按份保证三种。

5.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的权力与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管辖等属于合同的一般条款,可由借、贷、担保三方自行约定。

四、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及相关解释对“最高额保证”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具体金融活动、审判实践中不易操作的,且有些解释规定又相互矛盾,有待各届在实践中共同探讨以达成共识。笔者现就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在金融业务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所应采取的对策进行初步探讨。

民间借贷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民间借贷;融资案件;防范措施

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作为当代融资难背景下的一种便利的手段,为中小企业筹集资金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作为贡献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突出表现为非法集资案件的爆发。该类犯罪之所以带来巨大的危害,因为其表现出巨大的智能性和复杂性。技术含量高,手段方法隐蔽,犯罪人群具有丰富经济、财政、贸易、会计或法律等方面的专门知识以及长期从事经济活动的经验,犯罪前深思熟虑、精心策划。经济活动本身的复杂和经济犯罪策划手段、过程、法律规定的复杂性相结合,导致侦查经对该类案件的侦防工作遇到巨大阻力。我们需要彻底研究,革新机制和手段,做到对该类案件的防控工作。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和现状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民间借贷是“民间信用”,即进行借贷行为的主体不直接通过已经正式合法存在的金融机构进行资金流通行为的运行,而是利用个人和个人之间、个人与非企业单位进行借贷活动。

(二)民间借贷的现状。我国社会中的民间借贷经过多年来的发展,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在对中小企业的资金产生巨大支持作用的同时,也变成了产业链资本因素和金融渠道资本要素。但是因为当前我国社会中的民间借贷呈现日益明显的市场化,当民间借贷合同缺乏合理的民间借贷信用担保体系时,企业就会因为必然产生的资金链问题让中小企业无力完成偿还本息的情形,导致担保人和借贷人关系断裂,担保人也受到相关的责任牵连,引起了信用担保中的各种问题。

二、民间借贷中非法集资犯罪的原因

(一)企业内部因素。中小企业为了不断发展生产急需资金,却苦于筹措资金渠道不足。因而不少中小企业以高利引诱,吸引群众存款。同时企业先前资金不足产生的缺口用后继的借款难以填平,加之中小企业很难建立起完好的企业制度和运作方式重新盈利,这造成了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巨大风险。在权利比较集中的中小企业,董事会若对高层约束不足,无法保证个别高层在获得民间借贷时为公司企业进一步考虑,将货币运用到正当的地方。

(二)法律因素。民间借贷手续不规范,法制不健全,在借贷进行的过程中很多都没有抵押。如果出现违约、毁约等情况时很难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民间借贷提供方的多样性也使民间借贷内容的复杂化,容易产生非法集资,在提供方方面也容易产生高利借贷,高利贷伴随着黑恶社会势力的增长,导致暴力行为犯罪的产生,最后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金融环境。一直以来对于我国中小企业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取资金的支持是相当的有限的。随着国民经济的飞速发展,一方面,富裕起来的人们有钱出借,为民间借贷发展提供了资金条件。民间借贷的出现适应了当前经济需求,用来帮助中小企业度过资金筹集困难的难关,弥补了银行产业垄断的不足,帮助社会闲杂的资金提供一个相对可以通过的渠道,为我国的金融产业发展作出了相当的贡献。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长期存在于城镇和乡村之间,游离于正式的金融体系之外,很不规范,往往处于无序状态。行业规范的缺乏和市场的日益完善导致了我们现在民间借贷犯罪日益攀升的趋势。

三、中小企业金融犯罪防范措施

(一)发动宣传作用,正面引导投资。在现在社会整体通胀率较高,存款利率较低的大环境中,中小企业抛出高额利息的承诺对投资者有着巨大的诱惑。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到背后的风险性,把资金轻易交给投资者。对于这种骗局,应该主动进行宣传,用现实案例进行法治教育。告知投资人认真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法律信誉和商业信誉,其经营的业务的前景和利润空间,防止上当受骗。

(二)提高法律意识,识破集资陷阱。犯罪人经常以中小企业作为虚假的外壳,伪造工商执照,银行账户等手续,减轻投资者的顾虑心理;并自称自己在进行实业操作,以低端普通的产业进行包装,说成高端先进的专利科技产业,或者以“国外上市”自称,欺骗投资人以入股的形式加入资金链,打场面牌,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人进入这种陷阱,故投资者必须加强学习法律知识,不能被虚假的表演欺骗,更不能因为场面的风光而轻信集资人的业务能力,谨慎投资,避免上当。

(三)加强市场管理,规范中小企业筹资行为。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加剧了中小企业资金来源的不规范,常常引起中小企业通过不法途径募集资金,同时政府一些部门认为这样的融资行为有助于提供地方税收,不能及时看清背后的危害性,当案后之后才认识到这类案件的社会危害性。也有机关部门的人员共同参与集资行为,引起了大规模融资犯罪行为。对此,政府必须通过市场作用,将民间资本的流通合理合法化,并纳入金融监管的范畴,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引导和规范。政府、公安、企业应该建立联动合作机制,案件发生时及时缩小案件涉及规模,预防造成更严重的危害。

参考文献

[1] 怯帅卫.集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及侦察与防范[J].湖南警官学院学报,2012(06).

[2] 人民银行和硕县支行课题组.我国民间融资的现状及对策[J].新疆金融,2008(03).

[3] 邵燕翔.浙江民间金融问题思考[J].价格月刊,2008(12).

民间借贷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交借贷;民间借贷;民间金融

一、社交借贷的概念

社交借贷是社交金融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基于社交环境下的信贷金融体系,在社交信任的基础上通过互联网建立用户之间的金融关系,充分发挥社交网络高效、便捷、即时等优势,并利用社会网络进行风险管理,实现普惠金融。社交借贷不限于人与人个体之间的短期借款,也包括企业间的借款,企业间合作融资等。社交借贷与传统民间金融、互联网P2P借贷在借贷行为上有诸多不同,所以社交借贷有其独特的运行机理。通过违约的社会惩罚和还款激励机制,社交借贷可以管理借贷前后的风险。

二、社会网络控制借款人违约风险

在单纯中介型的P2P网络借贷平台上借款人为成功获得贷款,借款人在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收入、身份、资产情况以及借款用途等公开信息的同时,有动机在叙述中过分突出他们的“质量”,比如自身的还款的意愿、能力以及项目未来稳定收益等。由于借款人没有抵押品,出借方只能通过借款人提供的信息来判断其违约可能并做出投资决策。为降低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可通过引入不同的风险控制设计,提高借款人的社会网络,增加其可信度。社会网络能够帮助出借人做出投资决策,并最终能够在一定程度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在基于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中,社会网络在不同阶段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逆向选择,事前道德风险和事后道德风险。可信的借款人能够通过小组的审核或出借人的横向选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甄别作用,出借人选择违约概率较低的借款人,防止逆向选择。借款人获得款项投资后,会受到小组或出借人们的监督,迫使借款人努力工作,按时还息,防止事前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监督作用。特别是在贷款到期时,通过小组或出借人施加监督以及社会惩罚,迫使借款人及时还款,控制借款人的违约风险,防止事后道德风险,此时社会网络发挥的是惩罚作用。从最初筛选借款人到最后还款,社会网络能够一步一步地迫使借款人严格规范地借款、投资、还款,并最终降低违约风险。

三、出借人社会监督下的违约风险模型

出借方中有借款人的出借人及社交网络延伸产生的其他出借人。如果出借人拥有更多有关借款人的私人信息(软信息),在借款人投资项目过程中,出借人可以进行监督,及时观测到借款人是否降低努力水平、改变资金用途等自利行为,并选择监督强度为m(m>0),还能及时观察到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当项目成功、收益实现,借款人选择违约,则将会受到出借人施加的社会惩罚W(W>0),无法再次获得出借人的信任和下一期贷款,友情也随之断裂;当借款人履约,可以获得社会网络价值V。

四、社交借贷对于创新农村民间金融模式的借鉴意义

(一)正视民间金融对正规金融的补充作用,使民间金融公开合法化,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民间金融对于缓解农村地区金融排斥具有重要作用,企业和个人融资难,并不是农村地区没有富裕资金,而是资金因为信贷约束等问题,没能到真正有需求的企业和个人手中,社交借贷可以通过互联网和线下社会资本的结合,扩大农村金融市场交易可能性。

(二)政府应该鼓励发展社交金融,创新民间金融新形式,也应加强对社交金融的监管。结合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根据农村金融需求的特点,寻找社交借贷与农村消费金融的结合点,开展社交金融营销。支持小微型金融服务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创新社交金融新模式,积极鼓励互联网社交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的活力。社交金融也存在和互联网金融相似的监管问题,比如社交借贷平台的集资法律风险,社交借贷的平台安全性和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的落实和审核等等,政府应该监督社区和互联网社交借贷平台建设。除此之外,社交金融还存在互联网金融没有的问题,比如平台或出借人而因借款人违约而扩散借款人个人信息的行为是否违法等等。这一切都需要政府完善自己的监管机制。

(三)应积极规范引导民间金融发展,如社区型农村金融互助组织等。在我国经济发展比较落后农村地区,正规信贷市场发展比较落后,农村金融抑制和金融排斥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的金融需求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但是农村富余资金外流缺愈加严重。正规金融机构出于盈利性的考虑,发展农业及农村的业务成为在寻求政策补贴的被迫行为。在农村信用社改革成为农商行之后,支农力度进一步缩减。中国的微型金融机构应该借鉴互联网平台的社交借贷技术,依托独特运行机制管理风险、开展关系借贷。

作者:郝强 单位:中央民族大学

参考文献:

[1]陈熹.社会资本视角下的农户借贷行为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4.12

[2]杨汝岱.陈斌开.朱诗娥.基于社会网络视角的农户民间借贷需求行为研究(J).经济研究.2011.12

[3]马九杰.社会资本与农户经济:信贷融资、风险处置、产业选择、合作行动(M).中国农业科学技术出版社

[4]曹旭斌.P2P在线借贷平台社会资本测量及作用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3.4

民间借贷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贷款公司;内部控制;研究探索;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2.3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01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的发展概况

1.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的定义

所谓内部控制,即为公司企业为了降低自身的风险,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而提出的一种内部控制结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管理,公司企业的内部控制渗透到企业的方方面面,无论是人才管理、财务管理、招商引资等等,都属于企业内部控制的范畴。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就是其中之一,这其中,小额贷款公司是躯体,而内部控制则是中枢神经,控制着身体的每一个部位。现如今,国与国之间的市场竞争加剧,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会为企业添油加彩,从而保证企业的健康营运。我国的小额贷款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在走向成熟的过程中,能脱颖而出的企业必定是有着良好的内部控制的企业。

2.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出现的背景

2004年,我国首次进行小额贷款试点,随后向全国进行全面推广。而此时,企业的内部控制理念已先于1999年提出,也就是说,内部控制这个概念在中国出现的时候,小额贷款公司尚未出现。但是企业内部控制的全面应用是在2010年以后,这个时候,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已如雨后春笋般,遍地开花。为了更好的管理好企业,许多企业相继引入了内部控制这一管理理念,小额贷款公司也不例外。当前,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理论研究已卓有成效,但是尚存在许多的不足。

3.小额贷款公司对民间资本市场的意义

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极大的提升了资本的运用效率,以往小公司小企业,农户和个体户难以向银行获取贷款。而小额贷款公司恰好弥补了银行的不足,这样以来,使民间融资更加的方便。小额贷款公司还促进了民间借贷的规范化运营,降低贷款利息,从而稳定了民间借贷市场,减少了民间借贷纠纷。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所存在的一些问题

1.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问题混乱

众所周知,财务系统是企业的命脉,一旦企业的财务出现混乱,它将会为企业酿成巨大的损失。然而,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中国只有十多年的历史,财务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的不足,但是外国先进的财务管理制度在中国又会造成水土不服,所以当前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在慢慢摸索适合本土的一套财务管理制度。但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则安于现状,财务人员凭着自己的意志工作,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形同虚设。

2.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理念没有及时更新

虽然内部控制这一概念是在2010年才得到全面推广,然而关于内部控制的理论研究却没有停下脚步,而是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进行探索更新。现如今,许多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注重所谓的内部控制管理,只以盈利作为衡量企业经营的标准,然而,现代化企业理念已经表明,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一套科学的内部管理制度,那么这个企业必将走下坡路。

3.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缺乏有效的监管制度

尽管有些小额贷款公司已经建立了自己的一套内部管理制度,但由于现有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尤其是监管方面。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管方面包括对财务的监管、人才的监管、公司经营的监管等等。但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以及国内环境的原因,一套完善的监管体系在公司企业很难得到落实,这也就导致了公司面临监管的缺失,从而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发展。

三、如何提升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水平

1.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

内部控制体系首先要在人才引入,管理理念,管理制度方面下功夫,建立健全现有的企业管理制度。在人才引入方面,首先是考虑引进高素质的管理人才,对企业进行大换血,革除一些冗员,精简人员结构,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尚处在初级阶段,有些理念虽然落后,但也不能轻易尝试新理念。

2.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建立起一套科学的企业监管体系

企业的内部监督是现代企业不可或缺的一环,监督作为企业的第三只眼睛,对规范企业秩序、遏制不良风气、提高企业运营的透明度等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监管部门不仅监督员工,企业,还应当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一个独立部门,监督各部门以及各级管理人员的日常工作。事实上,许多小额贷款公司都还没有达到设立监管部门的要求。

3.小额贷款公司应该改善企业的财务管理、信息交流、组织结构

上文提到,财务管理是企业的命脉,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其“命脉”效用,对员工进行积极考核,加强财务管理制度的建设。信息交流作为公司内部控制的一环,增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有利于增进各部门之间的了解,从而提升企业的运行效率。在组织结构方面,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管理层方面,要依据企业现状,调整企业内部的人员管理结构,充分协调好各部门成员之间的关系。

四、总结

本文借鉴了当前最新的理论资料,再结合当下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些自己独到的见解。文章从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的概念、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案,系统的阐述了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的研究。由于本人的自身能力有限,文中如有不足之处,望请海涵。

参考文献:

[1]虞哲.构建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研究[D].沈阳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