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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职期间的基本情况。
(一)任职起止时间。需要注明任、免文件上的时间(在任审计的只需注明任职时间)、接手工作后开始签字的时间;
(二)本单位基本结构。内部机构设置情况、所属单位(部门、科室)的个数、名称。与本单位在人、财、物方面关系较为密切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也应列出。
(三)人员情况。截止任职期末(离任审计)或审计通知时间(在任审计),本单位人员结构状况:在职人员情况、离退休人员情况等,须附经组织、人事及劳动等部门核实的人员基本情况花名册。
(四)财务管理制度。适用哪种会计制度;本单位建立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财务公开情况;本单位财务方面分工;大额开支、固定资产处置、对外投资等民主决策情况。必要的,可另附制度文件或复印件。
二、财务收支情况。
(一)任期内每年税收或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二)任期内每年收入、支出情况。收入主要包括:拨入经费、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事业收入、专项收入、其他收入等;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公务费支出,招待费支出以及专项支出等)。对出让土地使用权、购置和
出售机械设备、车辆、厂房、林木等大额收入、支出项目及基本建设支出情况和对外投资情况单独叙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资金来源、性质单独叙述。
三、资产、负债情况。
(一)对任期内资产、负债增减变动的原因,尤其是债务增加的直接原因要详细说明,要对债权、债务增减变动单独列出明细。
(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或安全完整情况须做详细说明。
(三)固定资产增减变动原因说明;
(四)说明应当落实到具体事项上。
四、财经管理情况。
在任期内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自身有无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其中对拖欠职工、教师、离退休干部工资情况、高息借贷情况和财务管理有无混乱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五、个人使用的公共物品的登记、交接情况。
六、评估重大经济决策效果。
对在任期内由集体决策或个人行为进行的重大招商项目、有关建设大项投资、生产性和非生产性基建项目等,在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和实际效果要进行综合评估。如果有工作失误,就要评估本人应负的领导责任和教
训等。
七、其他事项
(一)需要特别说明的,可注明知情人及联系方式;
(二)与经济责任审计相关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提前在报告中予以说明,不便说明的应当及时对审计组通报或向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汇报,问题说明时需要提供有效的证据;
(三)述职报告正文不得少于2000字,繁简得当;
为有效防范审计风险,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应进一步强化程序和证据意识,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促进经济责任审计依法规范实施。
一、强化程序意识。根据《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履行这一程序时,首先,审计通知书中除写明其基本要素外,经济责任审计,还应当根据《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在通知书中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审计进点时提供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报告和审计所需要的资料,并要求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同时审计通知书应当抄送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使其明白,经济责任审计,除对单位财政(财务)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外,还将对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让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充分享有“知情权”,这样,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才能很好地依法配合审计工作。其次,审计人员在审查会计资料或者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审计执法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做到程序合法。第三,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按法定程序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征求意见。如果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提出异议,则应对回复意见进行核实与分析后,据实调整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并对回复意见是否采纳作出书面说明。第四,符合听证告知条件的,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告知被审计领导干部及所在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其要求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除上述主要法定程序外,还有其他审计机关内部的有关程序也必须严格遵守,如:按照审计署6号令的要求,开展审前调查、做好审前调查记录、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写好审计日记、严格执行审计报告三级复核制度等。做到实体与程序并重。
二、强化证据意识。审计机关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时,应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因为,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审计机关在对有关单位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后,必须出具结论(即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不能审计过后一走了之。
特别是如果涉及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审计核实结果进行认定和界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时,应更加慎重,这就必须在合法取得充分证据的基础上,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评价和处理。一是认真落实“责任取证” 。即审计底稿和审计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查出问题事项的直接责任人,能够充分证明领导干部对此问题应承担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对被审计单位财务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责任事项的,应附加其他有关证据。特别对领导干部个人应负的直接责任应逐项取证,对没有进行“责任取证”的问题,不得划定为领导干部的直接责任。二是审计证据应当足以证明审计事项并形成审计结论。三是一定要在出具结论之前取证,若作出结论后发现证据不足再补取证据,就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四是在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评价和责任界定时,应做到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留有余地。五是审计人员应依法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负有保密义务。这是每一个审计执法人员的法定义务。
总之,只要我们严格执行《审计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不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强化程序意识和证据意识,就能够避免审计风险,做到依法行政。
一、工作完成情况。
(一)业务工作。
1、今年3月份以来,我局根据省市审计机关部署,全面开展村庄环境整治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审计人员通过走访、调查、实地查看等方式,重点抽查了黄集、东双沟、三河等乡镇,做了大量工作。审计报告初稿形成后,就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部门进行交换意见,最终撰写审计报告上报市局,此项工作已于5月份顺利完成。
2、3月份,县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也如期开展。审计部门利用财政联网审计系统,加大对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监管。此外,我局还对县教育局、经信委等部门2012年度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
3、根据市局要求,4月份,我局抽调专人配合市局审计组做好县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审计调查工作,审计组对资金的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了重点分析并形成报告,目前调查工作已结束。
4、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顺利推进。上半年,完成经济责任审计项目11个,涉及县教育局、机关工委、东双沟镇等单位。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及时上报给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为县委任用干部提供参考。
(二)招商引资工作。
1、工业项目。由我局引进的总投资10500万元的棋成化工项目已完成环保、安监、消防等各项试生产手续,6月已开始试生产。预计全年实现开票销售2000万元以上。
2、总部经济。目前我局现已注册总部经济企业2个,今年已完成税收近6万元。
3、企业达效。我局现有已投产列统工业企业3个,我局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重心,实施101%帮办服务,督促企业早开票、多开票。目前意利礼品公司、宏泰宠物用品公司、中宝公司分别完成开票销售4400万元、1100万元、2200万元,企业运行情况良好。
(三)其他工作。
1、加强审计队伍及文化建设。我局紧紧围绕“内强素质、外塑形象”来加强审计队伍、审计文化建设。今年上半年选派多名同志分别参加县级机关党的知识竞赛、党员网络知识大奖赛等活动。计划选派1名业务骨干赴审计署参加计算机审计中级培训。
2、强化文明单位创建力度。局领导高度重视文明创建工作,干部职工对创建工作积极参与、热情高涨,全局上下十分珍惜来之不易的市级文明单位称号,广大干部职工形成了你追我赶的文明创建氛围。
二、下半年工作计划。
1、围绕县2013年审计工作意见,扎实有效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为全县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2、强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品牌和地位。一是进快出台新修订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二是加大工程审计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力度。三是积极向财政争取专项经费。将工程审计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四是狠抓项目质量。严格使用35道审计流程,抓好项目质量管理。
3、多措并举,全面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下半年,我局将全面狠抓各项审计项目质量,尤其是要出重拳打造好财务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适时向县有关领导报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加强与县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配合,加大财经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树立财务审计的地位。
4、做好四个重点方面审计工作。一是做好财政联网审计。二是做好绩效审计。三是做好计算机审计工作。四是做好一条鞭审计工作。
【关键词】经济责任 审计 全面性
大型国企不同于中小型企业,其一般表现为企业资产规模大、所涉业态广、企业层级多,每次审计一般涉及到企业3年的经营控制活动,由于安排审计的时间有限,还受到审计人员素质不一等因素的制约,要想准确描绘企业全貌并不是件容易的事。经济责任审计作为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创新,直接把自然人作为审计对象,审计结果报告将作为组织部门考核管理者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全面反映管理者履职情况无论对个人还是对企业而言至关重要。本文侧重于分析对大型国企经济责任审计“全面性”的把握。因此,如何恰当地为大型国企画好“全身像”,从而客观反映企业管理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是本文关注所在。
一、整体范围特征――全面性目标
1.把握整体,不能“盲人摸象”。大型国企无论其资产量还是经营量,都呈现出较大规模:净资产从几亿到几百亿不等,下属企业多达上百家,企业层级大于三级以上,主要经营业态少则五六个多则几十个,经营链条又错综复杂。这些客观情况,使得把握好大型国企经济责任审计的全面性就显得较为困难。审计如以局部代替整体,好比“盲人摸象”,查到哪审到哪,审计的全面性目标就成了空中楼阁。笔者认为,把握整体应该是两个层面:一是能反映大型国企在经营发展、政策执行、重大经营决策、资产质量、内部管理、遵守廉政规定等重大方面的情况;二是能从总体上反映大型国企的成绩和问题,不能仅停留于关注某项主营业务、某件重大交易事项等情况就作出审计评价,出具审计报告。
2.明确范围,不能“画蛇添足”。对大型国企的经济责任审计,应把审计范围严格控制在经营管理者应履行的经济责任内。何谓经济责任范围,从长度上看,应关注其具备控制力的下属企业;从深度上看,至少应关注三个层级以内的企业;从宽度上看,应对管理者主要职务、兼任职务、个人法定职责等方面予以关注。换言之,凡经营管理者不具有控制力的下属企业,或者层级非常低的企业,都不属于经营管理者职责范围内的直接责任;如过多关注就成了“画蛇添足”。以偏概全的审计报告只能体现其冗余性,并不能体现“全面性”。
3.凸显特征,不能“画虎成猫”。大型国企由于受主营业务性质、管理模式的不同,竞争环境迥异等外部因素影响,以及企业领导风格、风险偏好等内部因素影响,无论从发展质量、发展速度还是发展轨迹等方面各不相同,因此无法以一个标准来评价不同的企业。以企业经营发展状况评价为例,一家大型生产类企业要更多关注其自主研发能力;一家大型商贸类企业要更多关注其品牌经营能力;一家大型房地产开发类企业要更多关注其资金风险指数及持续开发能力和水平等。如果不能抓准这个大型国企发展的脉络和个性,也就不能抓准企业的特征,容易“画虎成猫”。
二、一摸二看三细想――全面性做法
1.勾勒画像先要“摸清楚”。画像的第一步是勾勒出一个轮廓,此时并没有要求做到“嘴是嘴、腿是腿”,但是也要尽量确定“高矮胖瘦”的模样,以便建立一个初步的审计框架结构。笔者认为,对大型国企“全面性”把握的初期要做到三个“摸清楚”。
一是把企业基本架构“摸清楚”。企业总部具体划分有哪些职能部室,各自分别承担哪些职责,管理模式又如何,总部对其下属的控制力,下属单位的数量、层级、所涉行业,总量资产以及运转情况等都需要在第一时间掌握。把部室及其职能“摸清楚”,便于在审计前期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访谈提纲,了解企业运作的基本通道。把企业管理模式“摸清楚”,便于掌握该企业是总部集约型还是事业部制或是多总部管理型,以对企业的管控能力有直观的理解和初步评价。把下属单位数量和层级及其主要行业“摸清楚”,有助于对整个企业的运作规模有直观了解,对下一步的审计选点至关重要。对总量资产以及运转情况的了解,便于突出重点、全面安排。
二是把企业发展战略“摸清楚”。企业发展战略代表了企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长至十年、五年规划,短到三年、一年计划,这些都是需要“摸清楚”的内容。一般情况下,企业的长期战略规划和短期工作计划是审计赖以评价其发展水平和能力的标准。标准搞清楚了,就看各项经济活动是否围绕这个大方向来运行,并看相关指标的制订情况如何,利润结构及变化趋势,负债水平及偿债能力等,以此可分析企业经营发展趋势以及经营者的总体经营状况。
三是把企业固有风险“摸清楚”。对大型国企的审计监督是个持续而长期的过程,一般要经历国家审计“三年审一次,一审审三年”的过程。在勾勒企业总体情况时要特别加强对企业固有风险的关注,包括对企业所处外部环境的初步了解。例如,世博会的召开对本地服务类企业会有较大推动作用;世界金融危机期间,由于有效需求不足或产品生产受到限制等,大型制造业、金融业受到的冲击会更明显等。掌握途径包括通过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访谈及了解企业的发展进程,判断经营管理者的风险偏好等。高风险的经验管理者属于激进型,可能在资本投融资、业务扩张等各方面呈现出“大手笔”,低风险的经营管理者属于保守型,情况则恰好相反。掌握途径还包括阅读前任审计报告、内部审计报告、外部年报审计对已有问题的揭示等,并追问其产生的原因和整改效果,还可利用同行工作结果佐证重要交易或事项的风险程度,分析判断对本次审计可能带来的影响。
2.描绘画像要“看仔细”。要画好“全身像”,轮廓勾勒出来后,就要着手细致地描绘了。这个过程通常存在于审计实施阶段,只有在那些关键点、关键环节上再“看仔细”,才能统揽全局、降低审计风险,把握企业全貌,“画像”才能画得像。
一是把企业高风险点“看仔细”。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由于项目所涉金额、性质等不同,所面临的风险点也各有不同。例如,一家大型制造类企业的废料处置收入与其出售产品的主营收入相比并不起眼,但每年累计处置规模可达上千万元,由于废料处置易被管理者所忽视、数量测算不准、行情上下起伏大等特点,反倒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高风险领域。因此,应结合企业行业特点,排查出企业可能面临的高风险点,并予以重点关注。还应围绕企业经营管理者权力运行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在重大股权及固定资产投资、重大筹资活动、土地等重要资产转让、风险投资、对外担保及资产抵押、工程建设、重大未决和已决诉讼案件等方面,对高风险点领域给予足够的审计关注。
二是把企业问题所在“看仔细”。这里的问题主要从“点”和“面”两方面来考虑。“点”指的是阐述问题的立足点,要从产生问题的根源来捕捉;“面”指的是问题的普遍程度,千万不能以偏概全。例如,审计发现一项重大投资事项出现了严重亏损,并整体趋势很难扭转。基于这项基本的判断,就要从多方面分析该问题产生的原因,可通过经营责任者决策时是否充分考虑了市场、产品、企业等多方面影响因素,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充分有效,是否符合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国家政策鼓励方向等来判断是否存在决策失误的情况。如果上述工作都做得周到细致,那么就要考虑是否派专人管理、是否有相关制度约束、是否有定期跟踪检查等投资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更要看经营管理者是否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是否尽到应有责任,只有把问题所在看仔细,才能客观反映问题本质。此外,不论所发现的问题是个别存在的还是普遍存在的,一定要体现总体与个体的关系,注意覆盖面的清晰表述。比如抽查的100个项目中有1个项目有问题或者50个有问题,对企业整体的风险判断、审计评估都将有完全不同的概念。
三是把企业所处环境“看仔细”。企业发展离不开市场大环境,犹如鱼儿活动离不开水。市场大环境向好,政策面宽松、市场需求旺盛,企业固然受益,各项指标预期良好,这时候审计要注意横向及纵向比较,谨防“一俊遮百丑”,反之亦然。其可以比较的方面包括:一要与企业所处行业的同类企业(一般取上市公司)公开数据相比较,在充分考虑业态规模、发展阶段、主业占比等因素后,作出客观判断;二要与企业前后年度发展情况相比较,追踪连续年度发展走向,判断其属于经常性还是非经常性、持续性还是非持续性,为全面把握企业发展脉络进行客观评判。
3.画像成型要“想明白”。经过画像勾勒和细致描绘阶段以后,画像初稿已基本成型,但是审计报告的披露和画像一样,不仅要形似,更要神似。因此,注意后期的修正工作尤为重要。通过思考和探讨,把对企业的整体报告表述“想明白”。
一是在总体评价中“想明白”。企业发展的每一项决策可能成功,也可能失败,因此要把对企业的评价放在客观的历史背景和市场中去考量。对于那些程序合法合规、决策考虑充分、管理有序跟进的失败项目给予一定的宽容;对于那些有创新精神、开拓精神、符合企业发展轨迹的管理者给予一定的宽容;对于那些工作不规范、因为偶然因素而成功的项目给予及时的预警;对于那些在企业发展中固步自封、不求突破的管理者要给予预警,这样的评价才能更为客观有效。
二是在反映问题中“想明白”。反映问题的核心是归类和定性,准确是最基本的要素,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沟通。项目主审既要与分项目主审达成充分沟通,听取他们对问题的理解和把握,对类似的情况采用先反映总体、再揭示个体的方式进行表述;也要和企业达成充分的沟通,给他们辩解的权利,从而进一步掌握问题背后的原因,并对其性质轻重作出进一步的判断。要和审计机关的审理部门充分沟通,进一步从法规、程序和事实等方面来推敲和论证,使问题表述全面而准确。
关键词:制度环境 境外审计 国有企业
国有企业是特殊性质的企业,正是由于这种特殊的地位和贡献,在一些OECD国家,国有企业仍很大程度上代表该国的GDP、劳动力市场及资本市场。国有企业的发展状况不仅取决于本国的宏观经济政策,还取决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监督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审计作为监督方式之一,在考察国有企业经营绩效和国有资产整体的保值增值方面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审计制度作为实施审计的基础环境,会对审计产生整体影响。国有企业审计制度的合理程度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国有企业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可能性,同时也对会计盈余的操纵空间和审计风险有重要影响。因此,了解国有企业所处的特殊制度环境对剖析境外国有资产审计存在的问题有所启示。本文从政府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职责安排和国有企业境外审计制度两个角度深入分析了制约国有企业境外审计的瓶颈因素,并提出改进建议,以推进境外国有资产审计顺利进行。
一、主要政府机关的国有企业审计职能配置
政府职能就是政府根据社会需求,依法对社会生活领域进行管理的职责和功能,这种职能通常分为政治职能、经济职能和管理职能(张立民、聂新军,2007),而政府审计职能是按照社会对政府审计的需要确定政府审计应当履行的职责和功能,是一种理想的潜在的政府审计能力(刘莉莉,2008),因此,政府审计职能属于政府管理职能范畴。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负有国有资产审计监督职责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审计署对国有企业进行审计监督是法定职责。《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法》第二十条规定,由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而对于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据2010年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也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务院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出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目前审计署对国有企业开展财务审计工作主要依据《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专项审计调查准则》等业务准则和《审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对中央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依据是《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在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审计时,由于审计机关审计力量有限和审计人员的相关专业知识不足,就会要求社会审计力量加入国有企业审计领域,补充政府审计力量的不足。基于这一现状,2006年6月28日审计署《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规定了审计署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国有企业和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和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再结合《审计法》的相关规定,“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可以看出,审计机关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国有企业审计后,可以再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
国资委是生产型中央企业的管辖机构,对中央企业的经营管理负有直接监督责任。国资委的审计监督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国务院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直接监督,类似于过程监督,另一种是国资委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国有企业的年度决算报告进行审计,类似于结果监督。2000年实施的《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赋予了监事会较大的审计自由裁量权,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范围比较广。不仅有权审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能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第二,审计时间安排比较自由。可以定期审计,也可不定期专项检查。第三,审计权限比较大。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时,除了可以使用社会审计的所有审计方式外,还有权在企业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并听取企业负责人的汇报。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的财务监督是实时的过程监督,这种实时监督不仅依靠监事会自身发挥作用,还与国务院其他部委如财政部等联合一起,形成强大的监控网络,这些部委之间相互沟通中央企业的运作情况,随时互通信息,为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一旦发现企业经营行为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时,监事会有权向监事会管理机构或国务院报告。第四,如果监事会认为某些事项比较重要,可以建议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注册会计师审计,或向国务院建议由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总之,外派监事会对中央企业进行财务监督已成为一种比较认可的监督制度。
除了外派监事会进行直接审计监督外,国资委还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结果监督。2004年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对中央企业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国资委对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为配合这一规定的实施,国资委连续了一系列补充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招标和轮换做出进一步说明,包括《中央企业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施行办法》、《中央企业财务决算统一委托审计管理办法》、《中央企业统一委托审计评标计分体系》、《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有关问题解答》、《关于中央企业2006年财务决算审计备案的通知》。笔者认为,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央企业进行审计与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有较大差异,在会计师事务所的选择、事务所审计年限、事务所的职责分工和审计范围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规定,反映出国家强制性干预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特点。这些差异性规定主要有:(1)通过公开招标或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由国资委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特别是对于国有控股企业,由于有其他股东的参与控制权,《规则》建议采用企业推荐报国资委核准确定。公开招标方式在定价方面给了国资委较大定度的空间,容易滋生寻租行为,而由企业推荐报国资委同意的方式也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国资委当家作主的现状,因此,在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准备阶段就体现了国家干预注册会计师对央企审计的倾向。(2)特别规定了参与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和审计年限。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原则上统一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承接,根据中央企业集团子企业分布地域较广的现实情况,可由企业总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过五家。承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连续审计年限不超过5年。这种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数量做出的强制性规定并没有合理的依据,央企集团的子公司少则十几家,多的可达几十家、上百家,有的企业主体资产分布在海外,仅五家或者更少的审计师审计,审计力度远远达不到深入现场查出高风险领域的重大错报漏报问题的程度,而对审计年限做出规定也没有必然带来央企审计质量的提高(汪月祥、孙娜,2009)。(3)明确规定参与中央企业集团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审计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负责整体审计工作的安排和审计质量控制,对出具的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负最终责任。(4)扩大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一般意义上的注册会计师审计范围是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及报表附注,而对央企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还包括国资委要求的专项审计事项和央企要求的其他专项审计事项。(5)中央企业审计标准的多元化。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的审计标准主要有《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国资委对年度财务决算工作的相关要求,这些标准比一般上市公司审计的标准要多,注册会计师执行央企集团审计工作的复杂程度远远超过单个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一批审计技能过硬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才能承接这类审计业务。(6)审计报告类型和披露内容存在的差异。通常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是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如果国资委提出了专项审计要求,就还包括专项审计报告。如果注册会计师对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发表保留意见,企业应当将导致保留意见的事项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说明,而如果发表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企业应当以专项报告的形式予以说明。这两种做法都将注册会计师年度审计报告中属于说明段的内容以特定的形式对外披露,与一般的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不同。在审计报告的内容方面,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应当对应纳入而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子企业对资产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作重点说明。笔者认为,这一特殊规定具有合理性,考虑到了大多数中央企业有多个境内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对集团公司有重要影响,管理层将有重大影响的境内外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就不能客观反映整个集团的经营状况,如果将该情形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不仅可以规避境外子公司未纳入合并范围带来的审计风险,明确审计责任,还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和审计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这说明财政部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是法定职责,如果国有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财政部就能依法对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质量进行监督。不过,财政部还有更重要的职责,就是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制度。一个国家的任何一项工作都是在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廖洪,2007),因此,财政部制定的国有企业审计制度是否合理对国有企业审计实践和国有企业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响。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以来,财政部在制定国有资产审计监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笔者将国资委成立前后由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的相关制度进行了整理,到目前为止,财政部的9个关于国有企业审计的法规中,有效的仅有三个,分别是《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三个法规的共同特点是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了规范。《若干规定》主要对国有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双方审计关系人的审计行为,包括审计委托方式、约定的审计范围、审计收费方式和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等做出了要求。后两个法规主要从监督的角度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中央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如何抽查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仅仅依据财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门法规对中央企业集团的审计行为进行规范还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央企业集团资产庞大,经营业务的复杂性和境内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广泛性,决定了集团财务报表编制的难度大,注册会计师要对集团财务报表进行有效的审计,既要强化自身的审计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支持,使注册会计师审计国有企业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规中有两部法规属于抽审性质,真正规范国有企业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规只有一部《若干规定》。最近几年我国会计审计准则发生了巨大变化,很多内容与国际准则基本上趋同,而《若干规定》在2004年,规定的内容没有跟上最新形势的变化,对注册会计师实施国有企业审计很难发挥指导作用。第三,从我国国有企业发展形势看,国资委成立以来,大力推进中央企业合并重组,中央企业集团已从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这意味着央企集团数量变少而资产规模在变大,集团内部的各种利益关系更加复杂,审计的复杂性在增加,这些现状都从客观上要求我国政府应当尽快健全国有企业审计方面的法律法规。只有比较完备的国有资产审计法规才能为大型国有企业开展境外审计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机关的审计职能安排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是全国证券市场的主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理。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与中国证监会合并成立新的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是证券委的监督管理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具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由于国家控股的各类公司制企业是不承担政策目标、以市场效率取向为主的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企业(杨肃昌,2003),因此,在监管范围上,凡是在我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的国有上市公司都是证监会的监督对象,接受与非国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监督管理。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审计监督方面的规定主要与注册会计师审计有关,比如,国有上市公司均应遵守《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在监管方式上,中国证监会不直接参与国有上市公司的审计,而是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共同对全国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许可证管理,间接保证年度报告的审计质量。体现共同监督作用的法规例如2003年财政部、证监会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中就对中注协的《注册会计师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的内容进行了补充。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是行业自律性组织,负责管理全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各项工作。在中央企业审计中,会计师事务所扮演裁判和运动员两种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进行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也可能对年度决算报告的审计报告进行再审计,这就使得中注协在国有企业审计中只能发挥辅助协调作用。体现辅助协调作用的法规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协的《关于积极配合完成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抽审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门如国家税务机关和工商管理部门也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审查,这种审查需要遵守《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标准,通常以强制性和临时性突击检查为主,与审计监督有本质差别。
三、国有企业境外审计制度安排
境外审计是审计国际化发展的表现形式,是国有资产审计职能的延伸,境外审计质量的好坏与国有资产审计体制是否合理、职责履行是否到位关系密切。对境外国有资产进行审计监管的政府机关主要是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这三个部门的境外审计法规主要内容如下:
审计署主要依据《审计署境外审计工作内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收支审计或者经济责任审计,境外审计的目的是以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为基础,促进境外国有资产的管理,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有效。国资委的境内国有企业审计主要通过外派监事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并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国资委开展的境外企业审计根据《规则》和5号令《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财务决算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同时境外企业及其境内母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开展境外审计。可以看出,国资委虽然提出了境外企业按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审计,并且允许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但没有对境外审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样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工作成果提出建议。财政部对境外企业如何审计曾产生过争议, 1998年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暂行办法》规定,“中国注册会计师不对境外企业进行审计”,但由谁审计没有明确。2000年又《关于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将该规定变更为“由所在地注册会计师审计”。2004年财政部将这两个法规废除,重新《若干规定》,并明确提出“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可以看出,财政部最终就“由境外审计师审计”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全盘认可境外子企业经境外审计师审计的工作成果。
从以上法规看出,境外审计的法律法规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审计署对审计境内的国有企业可以依据《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但是进行境外审计时,能够直接指导境外审计工作的只有《管理办法》,不能直接依据《审计法》,因为该《管理办法》的一些规定与《审计法》的规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再如《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具体情况以国家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名义进行,而《审计法》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见,审计署将境外审计看作为另一种独立的审计类型,进行境外审计也有另行遵循的标准――《管理办法》。笔者认为,目前仅仅将《管理办法》作为审计署境外审计的遵循标准并不可取,该《管理办法》仅是内部试行,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从时间维度来看,《管理办法》的实施时间是2002年,已经陈旧过时,完善修订已迫在眉睫。从范围维度看,该办法仅在审计机关内部有效,该标准的权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质疑,这是制约政府审计机关进行境外审计工作比较重要的问题。2.国资委对国有企业的审计主要遵循《规则》和《财务决算管理办法》,并提出境外企业审计要走两条线,即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同时进行。《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规定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那么进行境外审计时,是否有必要将内部审计与境外审计师审计结合起来,以利于监事会成员从境外审计师了解更多境外企业的实际情况,没有明确的规定。3.财政部全盘接受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不可取。因为境外审计师的审计报告是否合理适当并没有公认的评价标准,如果境外审计师被境外企业收买审计意见,出具失真的审计报告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监管部门还没充分考虑。4.财政部认为境外企业应当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审计师进行审计,而国资委认为在央企进行年度财务决算时,实体在境内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内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审计。可以试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统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而同时也接受了境外审计师的审计,境内审计师是否可利用境外审计师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讨。5.我国约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业设立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马绍尔群岛等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极力保护公司股东的商业秘密,并不对外披露公司财务报表信息,如何进行境外审计也是应当考虑的问题。
四、改进国有企业境外审计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政府境外国有资产审计的法律制度
审计署、国资委和财政部作为中央企业境外审计的主要监督部门,制定的部分法规有待进一步改进,主要表现在:第一,审计署目前实行的《管理办法》属内部办法,适用范围小,权威性不大,应当对其进行全面修订或者新的境外审计暂行办法,扩大境外审计的影响,提高境外审计的法律地位。无论采取哪种方式《管理办法》,都应当在法规中增加境外审计目标、境外审计程序、境外审计范围、境外审计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必要内容,以增强适用性。第二,协调《管理办法》与《审计法》的不一致之处。《管理办法》认为境外审计可以是财务审计也可以是经济责任审计,而《审计法》认为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审计只能是财务收支审计,两者的不一致适当调整为佳。第三,建议财政部增加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暂行条例等类似的行政法规。目前财政部的国有企业审计方面法规很少,有效的只有《财政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财政部关于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抽审的通知》和《关于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中央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质量进行抽审的实施意见》,这三个法规时间较早,很多内容跟不上会计审计实务日新月异的变化,并且国有企业审计的这些法规都没有涉及境外审计问题,导致国有企业境外审计法律法规非常缺乏,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议财政部修订《若干规定》的部分条款,增强该法规在境外审计方面的适用性。例如将第二条“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按照所在地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修改为“企业在境外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我国与东道国的政府部门协调相关法律后再执行”,这样就避免了我国注册会计师开展境外审计“无章可循”的问题。再如第九条“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如果国有企业设立境外企业,境外企业的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是否可以由境外审计师进行没有规定。建议修改为“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由境内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考虑该国有企业会计信息保密性后,根据国有企业的境外投资情况,决定由境内或境外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审计”。
(二)建立境外离岸区域的审计合作制度
我国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业设立在离岸区域,这些区域的法律监督制度比较宽松,容易出现监督缺失,建立该区域内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的审计监督合作是当务之急。建议我国应当与该区域的政府协商签订审计监督协调方面的协议,通过双方政府的协商,努力促进我国注册会计师进入离岸区域开展审计,解决该领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审计监督的问题。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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