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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第1篇

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的勘察和设计活动,保证勘察和设计工作的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勘察,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分析评价,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建设工程设计,是指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对其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进行综合策划、论证比选,编制建设项目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提供相关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对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勘察文件、设计文件是建设项目决策和实施的依据。未进行勘察、设计的建设项目不得施工。

勘察设计推行质量保险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可以对本单位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投保。

第二章 从业许可

第六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必须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包括专项设计资质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可以组建和改建各类所有制形式的勘察、设计单位。

第七条 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与勘察、设计资质相适应的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及技术装备;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三)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报送有关证件和资料,经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不得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挂靠,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印章。

第九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并注册后方可执业。

第十条 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在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从事业务工作。

勘察、设计单位借用其他单位的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征得被借用人员所在单位的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承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工作,或者承担施工招标、施工监理、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总承包等建设实施阶段的服务,并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隶属关系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勘察、设计单位合并、分立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勘察、设计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按期延续有效期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勘察、设计单位因故终止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交回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并妥善处理勘察、设计文件和档案。

第三章 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的限制。

第十五条 勘察、设计业务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的勘察资质证书、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可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个人的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六条 发包方可以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方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咨询。

承担咨询业务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咨询报告的科学性负责,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发包的范围和方式,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招标由发包方依照国家及本省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进行勘察、设计业务的招标,应当遵循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环境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并对投标单位的技术水平、业绩和信誉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按技术要求发包给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单位。

发包给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的,必须选定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为主体单位,负责勘察、设计的总体协调。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对发包方负责,但必须接受主体勘察、设计单位的指导与协调。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勘察、设计全部业务或主体业务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整个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业务的单位作为总承包方,可以将非主体专业或者非主体工程的业务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接受的业务再次分包。

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省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河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境外的勘察、设计单位在河北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并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使用国家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

第二十三条 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最低和最高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或抬高勘察设计费用。

为促进科技进步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经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在合同中根据工期、成本和质量约定优质优价的条款。

第四章 文件编制与审查

第二十四条 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产业政策;

(二)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技术进步;

(三)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土地;

(四)符合城市规划和县、镇、村庄规划;

(五)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六)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推荐性标准,结合当地情况采用标准设计;

(七)体现适用、安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第二十五条 编制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应当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气象资料等有关基础资料和技术经济协议等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编制勘察文件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全面收集勘察资料,经测试、实验、分析评价和论证,提出具体的勘察结论、地基基础建议方案和岩土工程治理方案。

不同阶段的勘察文件应当分别符合建设项目选址、设计和施工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编制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拟建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和多方案比较,提出评价意见。

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项目建议书编制的要求。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符合项目决策、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控制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对建设项目的各组成部分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体设计方案和总概算。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建设工程发包、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各组成部分的详细施工图样并编制施工图预算。

第二十九条 初步设计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由国家或者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实施。其他部门不得另行组织初步设计的审查。

大型或者地质条件复杂的建设项目在审批设计文件时,审批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勘察文件进行会审。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由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设计审查资格的机构,根据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等情况进行审查。

审查机构必须在限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对审查的内容负相应的审查责任。审查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支付。审查费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作了详细说明,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设计问题,并参加主要阶段的验收和试车考核。

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现场技术服务合同。

第三十二条 设计文件在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的,由原设计单位负责修改;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文件的修改涉及原审批结论的功能、规模、标准、投资等内容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负责修改的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著作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剽窃、抄袭。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单位提供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三十五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降低勘察、设计质量或者缩短勘察、设计的合理周期。

第三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体系,执行勘察、设计文件的逐级会签和审核制度,明确相应的执业责任,对提交建设单位的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科学性、安全性负责。

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全面负责,并负终身责任。勘察、设计单位的总建筑师、总工程师对其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技术责任。勘察、设计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勘察设计人员和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勘察、设计文件上签字盖章,对其负责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依法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按照规定的阶段和程序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使其内容、深度和质量符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三十八条 勘察、设计应当采用通过国家或本省鉴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外,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在勘察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拟采用超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进行试验、验证,并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认可。

第四十条 勘察、设计的地方标准和工程建设的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审定、和推广。

现行标准设计图集是设计文件的组成部分,设计单位在设计时应当采用。

第四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的质量监督检查和事故报告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和处理结果。

重大勘察、设计事故必须经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加承揽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项目未经勘察设计而施工的;

(二)任意压缩勘察、设计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五)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的一至两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有资质证书的,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勘察、设计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者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代盖图签、图章的;

(三)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四)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但是有特殊要求的工艺生产线、专用设备和建筑材料等除外;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分别情况,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勘察、设计、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办理借用勘察、设计人员手续的;

(二)取得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分立或者合并后未重新申领资质证书的;

(三)在设计文件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的;

(四)无正当原因未进行设计交底、未及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问题,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的;

(五)采用超出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勘察设计方案,未通过审查、鉴定的;

(六)勘察、设计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颁发该等级资质证书的;

(二)不按规定收取、拨付施工图的技术审查费的;

(三)对重大勘察、设计事故进行技术鉴定时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抢险救灾工程、军事设施、小型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工程勘察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活动。

工程测量

工程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高程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线路

测量和绘图制图等项工作,其任务是为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设计和施工提供有关地形地貌的科学依据。

水文地质勘查

一般包括水文地质测绘、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抽水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七条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八条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九条除建设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设工程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二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项目批准文件;

(二)城市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四)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七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跨部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止执行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行为,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维护市场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以下简称设计市场)活动,是指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承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国家对设计市场实行从业单位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准入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设计市场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分割、封锁、垄断设计市场。

第五条从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的程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设计市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设计市场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专业部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能划分,配合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对本专业设计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

第八条凡在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应当委托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委托工程设计业务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已获批准;

(二)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勘察业务可以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需要进行委托。

第十条委托方应当将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且与其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承接方。

第十一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形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以国家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项目、按建设部建设项目分类标准规定的特、一级的建设工程项目、标志性建筑、纪念性建筑、风景区的主要建筑和重要地段有影响的建筑,以及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的设计业务鼓励通过竞选方式委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委托方原则上应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委托给一个承接方,也可以在保证整个建设项目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前提下,将设计业务按技术要求,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委托方将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业务分别委托给几个承接方时,必须选定其中一个承接方做为主体承接方,负责对整个建设工程项目设计的总体协调。实施工程项目总承包的建设工程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承接部分设计业务的承接方直接对委托方负责,并应当接受主体承接方的指导与协调。

委托勘察业务原则上按本条前两款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委托方应向承接方提供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必须的基础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提供的文件资料负责。

第十五条委托方在委托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二)指使承接方不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程序进行勘察设计;

(三)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支付勘察设计费或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勘察设计费;

(四)未经承接方许可,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或将承接方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勘察设计业务的承接

第十六条承接方必须持有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七条具有乙级及以上勘察设计资质的承接方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接勘察设计业务;在异地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时,须到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从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不得私自挂靠承接勘察设计业务。

严禁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第十九条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和个人的挂靠。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第二十条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执行国家的勘察设计收费规定,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三)不按规定程序修改、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四)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或设备;

(五)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承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但必须签订聘用合同。技术劳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订。

第二十二条外国勘察设计单位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不得单独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承接中国境内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必须与中方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合作勘察或设计,也可以成立合营单位,领取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按国家有关中外合作、合营勘察设计单位的管理规定和本规定开展勘察设计业务活动。

港、澳、台地区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内地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业务,原则上参照上款规定执行。

第四章合同

第二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方与承接方必须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方和承接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或参照使用国家制定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合同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费用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由委托方和承接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任意压低勘察设计费用。

委托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勘察设计费。

第二十六条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双方,须将合同文本送交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备案。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合同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设计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设计市场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和保障设计市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委托单位,应当加强对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和执业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对勘察设计单位实行资质年度检查制度并公布检查结果。不得越权审批、颁发单位资质和个人资格证书,不得颁发其他与证书效力相同的证件,不得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证书或资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勘察设计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制度、质量监督制度和工程勘察设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定期公布有关结果。

国家鼓励勘察设计单位参加勘察设计质量保险。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设计市场各方当事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委托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不得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已开工的,责令停止施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委托勘察设计,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的;

(二)指使承接方在勘察设计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

(四)未经勘察委托设计,未经设计委托施工的。

第三十三条委托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标准的规定,压低勘察设计收费或不按合同支付勘察设计费用的;

(二)将承接方的专有技术和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的;

(三)擅自终止或违反勘察设计合同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一次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六个月至一年内停止承接新的勘察设计业务,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有下列行为之一二次以上或造成重大事故的,并处降低资质等级,两年内不得升级;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接业务的;

(二)出借、转让、出卖资质证书、图签、图章或以挂靠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转手委托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将分承接业务再次委托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五)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的。

第三十五条承接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将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资质年检的重要依据,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或借用手续,私下拉人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承接方因工作失误,造成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承担相应赔偿。

第三十七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非执业注册人员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执业注册人员可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停止执业一年,情节严重,或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个人执业证书,五年内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人挂靠,私下组织或参与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二)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材料和设备,或收受回扣的;

(三)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或私自为其他单位设计项目签字、盖章的,或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四)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第三十八条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含技术劳务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业的;

(二)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原勘察设计文件无效,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承接勘察设计业务的;

(二)涂改或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承揽业务的;

(三)剽窃、抄袭、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报告、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的。

无证从事勘察设计业务的,同时提请工商部门予以取缔。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还应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对设计市场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行政权限审批、颁发资质、资格证书或与其作用相同的证件的;

(二)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资质、资格证书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以行政权力干预勘察设计工作,或分割、垄断勘察设计市场的;

(四)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工程咨询服务活动的市场管理原则上参照本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地方性勘察设计市场法规对罚款幅度严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第4篇

20__年,勘察设计站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构建城乡建设发展新高地”为目标,以“科学的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我市建设工作中心任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勘察设计质量,贯彻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推动勘察设计创新创优,强化抗震管理,并取得一定成效。

一、20__年工作完成情况

今年,全市勘察设计行业完成建筑面积平方米,实现产值万元,比去年同比增长。审查各类建筑工程210项,建筑面积340万平方米,审

查违背强制性条文138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0个,不良报告记录数2条,经审查修改设计后节省投资约450万元。建设五湖新区、东湖上城等建

筑节能小区9个,187.8万平方米,全部实现节能50,下发规范性文件11个,集中组织3项专项检查,通报企业3家,处罚2家,罚款4000元;

其中抗震加固调查50万平方米。引进高水平设计院18家,来我市承接设计任务。

(一)完善管理,严格监督,培育健康有序的市场

加强市场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是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保障。工作中,我们积极完善管

理机制,强化行为监督,以确保勘察设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严格资质管理,提高队伍素质。今年,在资质年检及审批工作中,我们坚持“四公开”和“四严格”的原则(即公开管理权限、公开审批

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标准、严格条件、严格程序、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加大管理。

一是加大年检审查力度。在今年的年检中,先后聘请17位专家,分企业资质考核组、市场行为考核组、设计质量考核组,采取打分的方法,对

全市46家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检查。年检合格的企业共计38家,占总数83,年检基本合格的企业8家,占总数17。此次检查,在总结经验的同时

对行业存在的重效益、轻质量,重图面、轻文字,重时限,轻把关等普遍问题进行了通报,并制定了整改措施。通过年检使各勘察设计企业进一

步认清形势,找准企业的立足点,确定了企业的发展目标。

二是严格对勘察设计的资质审批。制定了“控制短线、发展长线、控制数量、发展质量”的勘察设计队伍发展战略,严格按建设部颁发的资质

标准进行资质初审,今年增项、转正勘察设计企业共7家,无新增企业,从源头上控制了整体队伍结构和素质。

——规范准入条件,创造良好环境。引进高水平、高质量的市外、省外单位参与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竞争,有助于提高我市勘察设计水平,繁荣

建筑创作,但管理措施必须跟上;才能达到既开放市场、又稳定和规范市场的目的。为此,我们进一步健全完善准入、备案、清出等各项制度

。实行资质与资格双重挂钩、动态管理,提高外埠入庆企业标准,改变外埠勘察设计企业的备案方法。对甲级勘察设计企业变逐项备案为年度

备案,并对该单位承担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对于严重扰乱我市勘察设计市场的外地、市乙级以下中、小勘察、设计企业,或勘察设计市场信

誉较差的,不得进入我市勘察设计市场承揽勘察设计任务。同时将外埠注册管理权限下放至五区、四县建设局及开发区建设局,充分发挥县、

区建设局的能动性,简化了办事手续,既有利于外省市高水平、高质量的队伍进入我省,又规范了他们的市场行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今年

先后有北京航天设计院、哈尔滨工业大学建设设计研究所、上海同济大学设计研究院等18家外埠企业来我市承接任务,极大地丰富了我市的勘

察设计创作。

——加大清理整顿,维护正常秩序。工作中,我们更新固有的“重许可、轻监管”的观念。并从实际出发,转变管理方式。

一是充分调动基层管理部门的积极性。从我市勘察设计市场违章现象分布情况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薄弱的县、乡、镇等地往往是违章多发地

区,故仅仅依靠市勘察设计主管部门来管好市场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我站将勘察设计市场监管权力下放,明确各自责任和管理目标,鼓励县

、区自行检查、监督本地区勘察设计单位对行规行约的执行情况。同时建立了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勘察设计基层管理部门制度;

二是充分发挥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建设者参与市场管理的积极性,鼓励他们举报市场违章行为。对于群众举报来信,做到事事有落实、有结果

。今年9月份,我站接到袁旭阳反映大庆市日月星工程存在设计问题的来信后,派专人深入现场,走访设计院及时调查解决问题,并向省主管部

门和局领导进行了情况汇报。

三是集中组织检查,严格查处市场不规范行为。6月份,我们下发了《大庆市建设关于开展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及质量工作的检查通知》(庆建函

【20__】29号)后,由徐国有副局长带队,开展了全市开发、勘察设计市场检查。随机抽查了在建工程勘察项目65个,其中公共建38个,住宅小区27个,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的勘察设计法律法规,对无证挂靠、越级设计、拉人设计、代签图章等严重扰乱市场的行为进行了严查。对新潮

丽水华城、正大方盛等4家工程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单,对未备案的哈尔滨方舟设计院、黑龙江省寒地勘察院分别处以3000元和1000元罚款。促

进了我省勘察设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健全机制、繁荣创作,提升勘察设计质量

勘察设计质量是决定工程建设质量的首要环节,它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关系到建设投资的综合效益,也反映一个城市的科技水

平和文化水平,因此,我站一直把勘察设计质量工作作为重点,以促进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提高。

——健全机制监管,确保工程质量。9月份,我站在勘察设计质量大检查中发现湖滨教师花园、八一农大住宅楼和传染病院综合楼在工程勘察设

计活动中违反《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并下发了《关于湖滨教师花园、八一农大住宅楼、

传染病医院综合楼工程勘察设计质量问题的通报》(庆建函【20__】38号)文件,以及《关于加强工程勘察钻探现场质量管理的通知》(庆建

发【20__】42号文件)。两个文件分析了质量问题的原因同时又对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要严格程序控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制,实施勘察设

计质量回访制度的要求,并对施工图勘察审查机构在工程勘察报告中认为有必要的项目,统一委托大庆市勘察设计协会工程勘察分会进行钻探

质量复查。

——营造创作环境,搞好四优工作。按照《关于开展二OO五年度全省“四优”评选活动的通知》(黑建设[20__]3号)的文件要求,营造良好创

作环境,组织全市的勘察设计单位参加设计大赛。市勘察设计企业在这次勘察设计大比拼中“大胆实践,精心创作”,取得优异成绩,实现我

市在“四优”参赛史上新的突破。共评选获奖项目90个,我市获奖项目28个,占全省三分之一,大庆油田工程有限公司和大庆石油化工设计院

设计的大庆油田化学助剂厂二次加工加氢改质,重整扩建及聚丙烯工程储远系统配套工程、大庆石化总厂炼油系统工程总体设计均获工业项目

一等奖。

——严格施工图审查,强化质量监管。今年以来,我市的施工图审查工作以《黑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

办法》(黑建设【20__】21)文件为依据,强化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的监管,认真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审查工作取得显著成

效。截止目前,审查各类建筑工程210项,建筑面积340万平方米,审查违背强制性条文件138条,发现重大安全隐患30个,不良报告记录数2条

,经审查修改设计后节省投资约50万元。

一是建章立制,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实施施工图审查登记备案制,未经施工图审查或者审查

不合格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不得招投标,不得开工建设。

二是统一审查的范围,明确审点。规定在我市除抢险救灾、军事建设工程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外的新建、扩建、改

建的建设工程全部实行施工图审查。重点要求新建设的住宅楼(小区)必须要有天然气管道系统、主城区新建设住宅楼(小区)必须配套优质

饮用水;新建居住建筑全部实现建筑节能,集中采暖系统采用双管取暖,分户控制。未满足上述条件的施工图,其审查不予通过。

三是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指导两家审查机构建立自立公约,明确价格,明确责任,明确施工图审查程序,规范审查

管理。行业公约的出台大大地增强了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服务意识,积极主动地为业主和勘察设计单位服务。

四是将审查与教育、审查与处罚相结合。要求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发现的质量通病,认真进行归纳、总结,并通过网站和集中组

织设计人员学习等形式,减少设计通病的发生。

五是建立学习型的队伍。要求各审查机构确定技术负责人、技术带头人,积极参加设计人员培训班、促进设计人员正确理解、掌握相关规定和

设计方法,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今年,两家审查机构先后派出多名业务骨干参加了公用建筑节能和施工图审查要点培训班。从而建立了一支业

务素质较好、责任感强的审查队伍。

(三)强化宣传、闭合管理,开创建筑节能工作新局面

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工作是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大课题,是实现大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工作举足轻重,刻不容缓。

一是强化宣传,统一思想。为了达到宣传活动效果,我们抓好载体。第一,注重构建服务管理平台。召开县区建筑节能主管部门的动员会,使

全市相关部门的思想统一到发展建筑节能是实现大庆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认识上来。第二,注重构建新闻报道的宣传平台。年底,我站通过近半

个月的艰苦工作,上上下下几易其稿,几番修改,在大庆日报发表了《大力推进建筑节能,实现大庆能源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建筑节能发

展趋势》两篇文章,成为今年建设局宣传工作的一个亮点。第三,注重构建信息交流平台。下半年,我站我们创办了《建筑节能摘要》,包括:动态信息、专家评说、地市经验、视点等栏目。该摘要旨在宣传建筑节能有关政策、方针,交流先进地市经验、探索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的新

思路、创新建筑节能工作的新机制。现已发刊3期,受到了局领导的表扬。

二是创新管理模式,规范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今年我们在节能工作中坚持“以政策制度、标准规范为保障,贯彻落实建筑节能工作”的工作思

路。在管理中结合实际,创新管理模式。逐步实现了节能工作"闭合"管理的模式,具体是把建筑节能工作纳入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

、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环节,各有关建设职能部门分头把关,共同管理。实行"设计审查制度"、"备案稽查制度"、"产品见证取

样制度"、"竣工验收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为促进节能验收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我们依托大庆市石油技术学院成立了建筑节能检测站,负责

对节能住宅的现场检测,对建筑能耗和热性能指标进行评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范文第5篇

第一条加强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的勘察设计质量,对本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指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衔接及相关服务的行为。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先设计、后施工的顺序,保证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活动及其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的行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或投诉。

第二章勘察设计业务的委托与承接

第六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并具备以下条件:

㈠建设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演讲书或已批准项目建议书;

㈡已经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手续;

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委托方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证书且与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相符的衔接方。

第八条委托可以通过竞选委托或直接委托的方式进行。竞选委托可以采取公开竞选或邀请竞选的方式。建设项目总承包业务或专业性工程也可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衔接方必需持有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对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严禁无证或逾越本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和个人衔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十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勘察设计工作。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不得出借、转让、出卖执业资格证书、执业印章和职称证书。

第十一条衔接方可以聘用技术劳务人员协助完成衔接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三章合同审查

第十二条凡在本市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必需使用国家制发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法文本。

第十三条委托方和衔接方应当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在合同文本中约定勘察设计费。双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收费规范的规定。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经委托方和衔接方签定后。

㈠委托方和承接方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㈡承接方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是否按规定规范收龋

第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后3日内提出意见(《建设工程勘察合同》2日内提出意见)不合格的令其修改后重新报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料理项目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勘察设计合同未经报送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无效。

第四章图纸签章审查

第十六条凡在本市境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不予料理项目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图纸签章内容要求:

㈠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勘察设计资格等级、勘察设计证书编号、建设单位名称、工程名称、图纸内容、比例、出图日期等;

㈡签名栏内应有绘图设计、校对、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审查审定等内容;

设计文件必需有专业负责人、总建筑师签名。设计图纸右下角必需有相应等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签名,㈢特级和一、二级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需由具有甲、乙级资格的设计单位承当。并加盖注册职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图纸签章行政审查的内容:

㈠是否持有效证件(即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格证书和收费资格证书及工商营业执照)勘察设计单位;

㈡是否使用合法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

㈢设计周期是否符合规定。主持设计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等级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资格;

㈣是否逾越资质等级项目。

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是否按规定规范收龋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报建工程项目时必需携带以下资料:

㈠由勘察设计单位填写的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纸签章审查表》

㈡报建项目施工图一套。凡符合签章内容要求的工程,应在审查表和主要蓝图(总图,平、立剖面图)上加盖“新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纸签章”

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收费发票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复印件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五章处理措施

第二十条勘察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可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无证设计、逾越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衔接业务的

㈡出卖、归还、转让伪造资质证书、图签、图章。采取不正当手续,衔接业务的

㈢未按规定料理聘用或借用手续。

㈣以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规范收费的

㈤使用或推荐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资料和设备的

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规范的

第二十一条衔接方因工作失误。应当无偿补充勘察设计、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减收、免收勘察设计费,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和执业注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执业一年、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无证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私人挂靠、私人组织或参与衔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活动的

㈡剽窃、剽窃、非法出售和转让勘察设计单位的专有技术、勘察演讲、设计文件或将其用于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