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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发展的建议

银行业务发展的建议

银行业务发展的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电子银行 业务 建议

随着移动客户端的进一步成熟,借助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网上银行等进行“指尖营销”已经成为银行业普遍共识。虽然网络渠道多样,但是并没有很好的获得用户粘性,发挥出“互联网+”的真正优势。如何在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切忌贪大求全,避免内容同质化

以网上银行新推出的聊天功能为例,虽然各家银行对此进行了大规模的推广,但是互加好友、交友聊天等等功能在支付宝、微信等客户端已经运作非常成熟。一方面,人们不会选择在不同客户端同时交流;另一方面,客户选择关注银行APP的目的更在于办理业务和能够从中获取最新资讯,实现自己的财富升值,而不限于聊天。

二、找准客户需求,针对特色需求进行定向开发

我们推出的业务很多时候是希望在大众中广泛传播,并通过“大众化”的认可实现效益。但是银行业越发展,越成熟,发展的切入点和突破口越窄,越需要“小而美”,并且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精准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这就要求。比如,每一个银行都会有自己特色的产品,以产品为切入,以为客户创造收益为目的的信息推广可能会收获更多的客户。

三、保障安全前提下简化流程,促进交易的方便快捷

对资金而言,安全是第一位的,但是不能局限于安全而忽略了资金使用的便利性。现在借助互联网推出的“一键支付”、“扫码支付”、“扫码取现”等方式极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可以这么说,只要一部手机,就能解决我们以往银行卡、密码器、U盾等许多的设备才能共同完成的工作,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相互之间的资源共享、技术支撑、数据安全保障措施的到位。

参考文献:

[1]宋志德.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的现状及出路[J].商业文化,2014,(32)

[2]马英杰,吴淑梅.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发展策略研究[J].河北金融,2015,(02).

[3]张觉文,张心蓓.我国电子银行业务现状及发展趋势[J].统计与管理,2015,(07).

银行业务发展的建议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银行保险,发展现状,对策建议

 

一、银行保险的内涵 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经济全球化不断催生和推动着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在这一进程中,投资者和投资者可以在全球范围内自由选择投资工具和渠道,资本融通的成本收益和主要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为国际贸易和商品结算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必须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和扩展性质的资金来源,才能满足日益多元化的金融需求。传统意义上只从事风险承保的现代保险企业,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渗透性越来越强。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保险产生了。自产生以来,银行保险的快速发展逐渐引起了金融服务领域的广泛关注,各机构和学者对银行保险的内涵也纷纷给出了自己的描述,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从销售方式的角度看,银行保险的保险公司的一种销售方式。保险产品的销售方式通常有5种:保险公司员工直接销售保险的方式;通过保险人销售保险的方式;通过保险经纪人销售保险的方式;采用门店销售保险的方式;通过银行销售保险的方式。 (二)从组织形式的角度看,由于银行保险除分销协议、战略联盟外还可以采取合资和金融集团的模式,因此银行保险还可以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如银行保险公司发展现状,也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分别销售其下属子公司的金融产品。 (三)从经营战略的角度看,认为银行保险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了销售产品、扩大服务而采取的战略安排。银行和保险公司为在金融服务市场上更为一体化的动作采取的战略合作关系,是银行和保险公司为扩大自己的金融服务范围而采取的策略。银行和保险公司都可以利用对方的分销渠道来扩大收益和缩减成本。 (四)从产品的角度看,银行保险是一种保险产品。保险产品的种类,银行保险地过是诸多保险产品中的一种产品形式而已。总结这些描述可以发现,仅仅从银行或保险公司单方面或者仅仅从产品分销的角度阐述银行保险已经不能概括其全部含义。因为,银行分销保险产品虽然是银行保险的主要特征,倡并不是银行保险的唯一特征,因为同时还存在着保险公司提供及分销银行服务和产品,即保险银行。从银行与保险业界的角度,银行保险这一术语应包括两层含义,一层是对不同金融产品的分销,另一层则是不同金融服务之间的相互连结。因此,银行保险的实质就是两种金融服务的融合,银行与保险融合的各种不同形式只是其外在表现。二、我国银行保险现状 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已经有整整十个年头了,这十年可能对成熟的欧洲市场来说只是一个开始,但中国银保市场在这十年里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特别是2005年以来,我国银行保险的业务量波动幅度很大,这表明我国银行保险市场还很不成熟,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基础并不牢固。 从总体上说,我国的金融业与发达国家甚至许多发展中国家相比,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对于国际上出现的金融业务一体化的趋势,我国要谨慎对待,不可盲目追随,但我们要认真研究和进行准备。待条件成熟时,我们也要逐步放开各种行业限制,促进国内金融企业的一体化发展。 我国近年来构建了完整的金融框架,即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分别负责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的规划和管理。我国有独立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发展现状,银行和保险受行政条块分割,这与我国目前整个金融体系不健全、金融市场不成熟、保险业欠发达的背景是相符合的,也是符合我国现阶段金融乃至整个经济平稳运行要求的。但是,三业联合毕竟代表了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且前述的导致银行保险产生的因素也都存在于我国的金融业,尤其是加入WTO后,金融业的竞争将明显加剧,国外金融财团凭借雄厚实力和全球性网络,必然会冲击国内金融体系。因此,国内银行和保险公司强强联合,共同发展,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竞争的合作机制十分重要。三、现阶段我国银行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我国银保合作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合作过程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粗放式经营,抵消网点的燎原优势 银行拥有的广泛分支机构,为销售保险产品带来了便利,这也是银行保险产生的初始动力,但这种简单的通过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订立分销协议,“借助银行卖保险”,即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人实现保险分销只是银行保险的初始阶段。现代银行保险分为五个层次:分销——市场联盟——战略联盟——组建合资公司——银行拥有保险公司。我国目前的银行保险还只限于单一的银行兼业经营保险模式,是浅层次的合作,与国外的银保融合经营有着本质区别。(二)产品同质性,营销缺乏特色 当前各大银行代销的不同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产品,无论从保险内容到费率,或分红险的红利率上都没有本质的区别。去年在银行保险方面获得较大成绩的保险公司主要是凭借其获得的先机才取得超额销售。由于我国金融政策的制约,混业经营近期不可能实现,银行保险的销售在近段时间将继续以银行代售的形式出现,随着“1+1”的放开,银行销售保险的规模不再受到限制,多家保险公司的类似产品很可能同时出现在银行的柜台。一方面发展现状,这种情形可能给客户更大的选择余地,另一方面,罗列、解释多种同质产品不仅给银行销售人员带来困扰,也必然会降低客户挑选的热情和再度购买的可能性。(三)技术限制,无法发挥便捷优势 与传统营销的方式相比,银行保险的优势十分突出。利用银行柜台交易使得保险资金结算更加快速、安全。但实际上,由于电子技术的不完善,大多数银行目前只是代收一下材料,真正的保单仍然需要送回保险公司处理,由于中间环节的增加,一旦材料发生缺漏,客户,甚至需要银行、保险公司两边跑,就算是顺利也需要一个星期左右才能拿到保单,无形中使得在银行购买保险,非但不方便,甚至比去保险公司还麻烦。(四)无法满足个性化服务的需求 银行是我国居民最经常打交道的金融机构,随着银行改革的进行,银行的服务质量也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并获得客户的认可。在与客户的经常联系中,银行可以利用更加详细的资料库为客户提供更合适的产品。而实际情况是,现在无论在哪个网点排队现象都十分严重,无法满足个性化服务的要求。(五)后续服务停留于表面化 银行在代销保险方面一个突出的优势就是其严谨的公众形象和优质的服务。这在保险行业人诚信风波后显得尤为突出。许多客户也是基于此,购买银行保险。但是保险卖了,服务谁来做?不同于国外银行保险的渗透性,我国银行只充当了代售的角色。在这种情况下,迅速壮大的银行保险的购买者仍然由各保险公司负责后续服务。银行人员“肯定服务好”的承诺,需要第三方配合才可能得以实现。回想起保险公司的诚信风波,对银保后续服务和理赔的状况不由打上问号,尤其在许多客户冲着银行甚至某个银行人员的声誉购买的银行保险,更会因为后续服务的不到位产生灾难性影响。在加入WTO后的开放政策情况下发展现状,如果不利用这仅有的几年时间巩固国内金融企业的信誉,当国际金融组织大举进入中国市场时,其后果着实令人担心。(六)短期特点显著、后续力量不足 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经历了数次降息后,我国储蓄利率及国债收益率已降到了非常低的水平;股市又长期处于低迷状态,居民缺乏投资的渠道。银保产品的热销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这也印证了目前销售势头良好的多是投资回报率较高的分红险等险种的原因。但证券市场的低迷不会长久,由于证券市场在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地位,经过政府的大力整治,一旦证券市场进入健康发展的阶段,必将吸引目前转向银保的投资者和资金。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政策的放开,我国金融市场也必将出现更加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供投资者选择,也将分散银保的魅力。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关系是短期行为,在目前的经济形式和经济政策下,银行保险获得了发展的最佳时机,国家刺激内需,降低利率,银行愿意其客户用储蓄购买保险,从而解决存贷差,化解经营风险,并赚取费用。然而,要想获得银保的飞跃,必然需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带动,经济的增长尤其需要资金的推动,而银行贷款依旧是未来几年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但银行贷款需求的增加反过来又可能抑制银行保险的发展。等到国民经济形势向好,转而贷款需求上升的时候,银行还是希望把资金贷给企业发展现状,从而获得高额利息收益。因此,在银行贷款业务放量,需要大量储蓄支撑,费收入构不成对银行吸引力时,银保产品的销售可能会受到重创。(七)产品类型单一、保障低 随着银行保险的发展,各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一些便于银行销售的保险产品。但产品种类还比较单一,各家保险公司的银行保险产品同质化严重,产品同质化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满足不了客户的差异化需求、以及价格恶性竞争。各家寿险公司在银行柜台上推出的产品大同小异,绝大部分为简易型人身保险、分红型产品,保障功能设计不足,无法满足客户的差异化需求。目前占银保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为趸缴的分红保险,占比达到99%左右。而我国资本市场又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加上银行要求支付较高的手续费;有的寿险公司为了扩张业务规模,不得以支付较高手续费抢夺阵地,进行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陷入粗放型扩张状态,从而影响到产品的盈利性,降低他对股东的收益贡献,影响偿付能力,引发风险四、发展银行保险的对策建议(一)更新经营理念,增强银行保险合作意识 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是现代竞争的新理念。保险公司和银行都要及时转换经营意识,更新经营理念,充分认识到银保合作的重要性。保险公司应消除靠降低保费、提高支付手续费的低层次竞争理念转变为依靠险种创新、提高服务质量的高层次竞争理念,增强合作意识。银行要看到国际银行业的演进趋势,认识到银行保险这一低成本、低风险的中间业务是未来银行业利润的重要来源,更新经营理念,增强合作意识。(二)建立长期市场战略联盟 银保合作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发展现状,不仅能促进保险公司进行销售渠道和产品创新,也能改善银行的经营结构和提升服务质量。银行要重视看待该项创新业务可能带来的长远战略性收益,重视从双方资源互补、产品开发、服务优化、客户资源共享等多维角度进行投入与开拓,重视自身的信用延伸予和管理。银保合作发展方向将是在利益共享的机制下更加紧密合作,包括资本相互渗透、文化相互交融、产品相互融合,建立银行和保险之间长期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银保合作在“信任、协作、互利、互惠”的准则下,在寻求深层次合作与发展时,银行可通过保险公司丰富的保险产品和专业的理财能力,不断提升对客户服务的附加值和客户的忠诚度,可在现有兼业的基础上升华,衍生形成一种长期市场战略联盟。(三)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保险业务销售体系 银保合作最大的优势是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银行广布的网点、众多的客户进行业务拓展,形成资源共享。如何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销售体系,要做到三个到位:一是人员到位即抓好销售体系的建设,为了加强银行业务的专业化管理,银行、保险各自应设立保险、银行业务部,建立专管员和协管员队伍,从机构、人员上保证了银保合作业务的开展。二是认识到位即对保险公司而言,就是把银行工作提高到关系壮大业务规模、提升企业实力、抢占市场、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与实施,要对员工进行银行业务在市场竞争中的重要意义的教育,提高了员工推行银行工作的自觉性,增强了紧迫感;对银行而言,要把保险业务作为壮大银行实力、增加银行功能、发挥银行优势的重要渠道,看成是一种“双赢”行为。在银保双方达成共识后,各自员工认识的提高,为银行合作的发展打下思想基础,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措施到位即实行公司领导与行领导沟通;做到采取措施、关系、服务、任务、考核办法、兑现、专管员的职责落实到位。银保双方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做到以上三个到位,保险业务工作得到落实,业绩得跟踪,动态得及时掌握,银保合作必然会得到健康、稳定、协调发展。(四)培养复合型保险从业人才 银行销售人员对保险业务知识了解有限发展现状,保险知识缺乏,特别是建立科学、有效、合理的保险业务销售体系办理产险业务时,要涉及到承保前的核保、理赔时的核赔等保险技术方面的知识,完全制约了人员办理保险业务的能力,增大了银行开展保险业务的难度;同时可能产生误导隐患,丧失行业诚信,危害银行、保险、消费者各方利益,不利于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险公司要加强对银行专管员在职生涯规划、银行专卖保险产品销售策略、银行专业化销售流程、银行渠道开拓与维护及销售技巧、柜台营销等内容进行培训;对银行协管员和银行网点人员通过保险公司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或到保险业务的柜台上手把手教银行员工保险业务,提高他们的保险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以尽快提高银行的水平。(五)探索产品开发和创新营销策略 1、开发创新业务合作品种是银保合作得以发展的关键一是银行的保险产品应该既形式简单、操作方便、适合柜台销售,又与传统银行业务相联系,这样不仅对银行业务消费者具有吸引力,还能调动银行的积极性。二是在新产品的开发上,银行必须主动和保险公司联手创新,积极参与和配合,改变目前完全由保险公司独家承担,闭门造车的情况,使保险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全套金融服务的需求。银行和保险公司抽出专业的人员,组成市场拓展的专家小组,对银行客户进行细分,确定相应的目标市场,根据不同需求层次客户设计出既满足客户需要又适合银行销售和市场需求的保险品种;三是加强产品的共同开发和合作,应当在保证客户保险利益的前提下,开发能够规避银行经营风险的保险产品,提高产品的创新能力。应将投资型保险产品和化解贷款风险保险产品作为发展银保合作业务的重点,共同打造具有即能变现又能维持原有保障功能的投资型保险产品银行保险精品。 2、共同打造创新营销策略。银保双方一是可以共同开展户外咨询活动和经常进行相互交叉宣传,促进了银行和保险公司员工之间的沟通,增进他们相互的认同感;二是保险公司可以将通过银行销售产品而降低成本所获得的利润适当的与银行分享,从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发展现状,奖励那些保险业务突出的人员,并将保险的销售额作为评价银行分支机构业绩的标准,这样可以激励银行及其员工保险业务的积极性,建立有效的营销激励机制;三是注重激励机制科学考核。银保共同商定销售人员的激励考核办法,采取奖励基金与销售业绩、产品组合、业务增长点以及目标完成率相挂钩的方法,调动银行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对于保险公司银代管理员,应对其推介银行产品给予充分的肯定和奖励,共同推动双方产品的销售,强化对对方业务的熟悉度。(六)加强金融监管,建立健全相关法规 我国银行、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制度。从现行来看,已经远远超出监管制度范围;放宽法律环境是银行保险发展的内在要求,银行、保险业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也要求改革现有法规。《保险法》与《商业银行法》中的许多规定明显不利于银行保险的发展。从长远来看,金融一体化是银行保险发展的要求和结果,只有建立较宽松的金融法律环境,才有可能实现金融一体化,为银行业更积极的进入银行保险建立良好的环境。因而,应着手制定银行保险业的统一规范,为银行保险业的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此外,银保合作的开展要求监管部门既保证保险业务的顺利进行,又要防止银行和保险公司盲目发展、违规操作。因此,监管部门必须协调配合,共同制定监管政策,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Abstract

As the economic globalization and financeintegrate and deepen constantly, financial mixed operation has already becomethe trend of the times of futur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circles. The bancassurance is under the economicglobalization and macroscopical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liberalization, tool,products of bank and products of insurance compound banking and insurancebusiness mutual permeate, bank capital and insurance result that capital mergedeach other. Develop bancassurance, can not merely reflect the cooperative effect,large-scale production and range economy of cooperation of bank and insurancecompany, it is the important step of implementing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management innovation and system innovation of modern financial group evenmore. However, it is relatively low-level that the bancassurance of China is developed butstill in, many problems exist. The intension of the analysis bancassurance of this text, thecharacteristic, combine current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 of probing intodevelopment of bancassurance of our country actually, put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and suggestion of developing insurance business of bank of our country underthe trend of mixing industry of the finance.Key words: Bancassurance Development process Countermeasuresand Suggestions

参考文献

[1]程英杰,银行保险发展比较及我国未来发展对策分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4

[2]宋雪枫,欧洲银行保险的经验及其对中国的启事,国际金融研究,2005(10)

[3]陈莉鸿,论中国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上海师范大学,2005

[4]赖小民,推动银保合作加强风险监管,中国金融,2005(3)[5]邓志清,香港汇丰集团银行保险的经验及其启事,《国际金融研究》,2006(9)

[6]陈文辉等,银行保险国际经验及中国发展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07

银行业务发展的建议范文第3篇

本文从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出发,对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个人理财业务发展的几点建议,以促进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个人理财业务;现状;问题;发展建议

根据2005年9月出台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为“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具有个性化、组合化、综合化的特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资本市场日益活跃,银行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速度不断加快,个人理财业务成为内外资商业银行争夺市场的重要阵地。然而,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

一、我国个人理财业务的现状

(一)个人理财产品市场规模持续扩大,股份制商业银行仍为发行主力

2011年,我国银行理财市场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产品发行总量明显提速,2011年,我国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19176款,较2010年上涨幅度为71.40%;产品发行规模为16.49万亿元人民币,较2010年增长幅度高达1.34倍。无论是产品发行数量还是产品发行规模,其同比增速均大幅超过2009年和2010年。

大型银行和股份制银行占据个人理财市场主导地位,国有银行的理财产品发行数量为6529款,市场占比由2010年的35.18%降至34.05%。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全年产品发行数量为7344款,市场占比达到了38.30%。城市商业银行异军突起,市场份额由2010年的15.88%上升至2011年的20.89%,产品发行数量超4000款i。

(二)理财产品短期化趋势明显,超短期产品受到限制

1个月以下期的超短期理财产品因其高流动性和高收益性而备受追捧。2008年这类产品发行量占理财市场的比例为10.64%,2009年为17.56%,2010年继续上升为23.74%,而2011年这个比例更是高达30.28%,虽然银监会为规范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运行,防止商业银行变相高息揽存,于2011年9月底,明确提出了要对“利用短期产品进行监管套利行为”进行限制,致使第四季度超短期理财产品发行量一路下滑,但当月发行的1个月至3个月期产品占比接近60%,其中32天至45天期产品占比更是高达30%。可见,在政策监管下,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期限只是避开了1个月以下期限的监管红线,发行的理财产品仍然为短期性质。

(三)非保本型产品成为理财产品市场主流

2011年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中,非保本浮动收益型是主要风险收益类型,该类型产品发行共计11246款,市场占比达到了58.65%,较2010年上升了3.33个百分点。保本浮动收益型产品发行数量为2817款,市场占比近15%,而保证收益型产品的市场份额则出现回落。从各类风险收益特征产品市场占比的变化形势可以看出,浮动收益类型产品越来越广泛,固定收益类型产品的市场份额则呈萎缩趋势。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有了一定的发展,各银行也普遍认识到开展该项业务的重要性,但由于我国的银龙管理体制和金融市场发展程度的限制,我国个人理财业务仍存在很多问题。

(一)经营理念有待提高

由于在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之初,被当作扩大银行存款规模、提升业务模式和实现转型的手段,单纯的依赖产品导向的发展模式,至今仍未能成功的转变为以客户为中心的综合性发展模式。错误的经营理念使得个人理财业务难以正常发展。

首先,忽视以客户为中心致使本应合作双赢的银行客户关系可能转变为竞争性的零和游戏,双方博弈陷入囚徒困境。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不顾客户的投资需求,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给客户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

其次,错误的经营理念造成银行间及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之间陷入过度和无序竞争, 一味追求占有市场份额,不利于产品和服务创新,导致同质化现象严重。

第三,产品导向的经营理念使得客户定位不明确,市场细分不严格。在产品导向理念下,银行理财产品的设计难免出现闭门造车的现象,难以符合客户的实际需求,营销过程是根据产品的特点寻求合适的客户,这是很难完全匹配的。

(二)监管不足和政策限制

首先,监管标准不统一,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都通过信托原理开展了各式各样的理财业务,仅仅是理财的主体不同,产品本质上没有太大区别,但是不同的监管主体针对各金融机构推出了不同的监管标准,造成了金融机构间不公平竞争。

第二,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资金管理不规范,由于我国商业银行的监管机制不完善,部分银行沉溺在理财资金挪用的现象。目前,商业银行通常对出售理财产品获得的资金没有设置专门科目进行管理,只是在储蓄存款科目反映,资金实际用途难以监控,增加了监管的难度 。

第三,多数银行的组织架构呈现出“大总行、大分行、小部门”的特点,理财部门也承袭了该特点,但“三级管理、一级经营”的组织结构仍未彻底改变,存贷、中间、证券等业务部分割。

银行业务发展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理财 发展困境 金融监管

我国个人银行理财业务始于20世纪90年代末,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业务从无到有,规模从小到大,产品从简单到复杂,市场规模也不断扩大。截至2011年末,我国商业银行年发行理财产品近千只,余额约4.6万亿元。然而,随着个人银行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现象,比如,理财产品成为部分商业银行监管套利工具,并存在客户投诉不断增加,各类纠纷呈现阶段性上升趋势的现象。这也使得监管部门在严格规范市场、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保护理财市场发展的平衡上,处于两难境地。

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不同阶段的监管规范情况

(一)理财市场发展早期的初步规范

2004年以前,我国有11家中资银行和数家外资银行从事个人外汇理财业务,2004年9月,6家中资银行经中国银监会批复同意开展人民币理财业务,自此,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开始进入发展的“快车道”。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为了呵护初生的市场,2005年9月,中国银监会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指导思想,制定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风险管理指引》),初步界定了银行理财服务的范畴,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分类,对其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

(二)金融危机前后对理财产品的相关监管规范

2006-2007年,中国银监会先后下发《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等数个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密集出台,肇因正值国际金融市场泡沫顶点,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QDII基金等蓬勃发展,而表面繁荣之下难掩危机,主管部门因此接连发令,规范商业银行行为。

同年,中国银监会下发通知明确取消了原《暂行办法》中对商业银行发行保证收益性质的理财产品需要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批准的相关规定,改为实行报告制。对《暂行办法》中要求最迟在发售理财产品前10日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改为在发售理财产品后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全面爆发,QDII基金、代客境外理财等铩羽而归,中国银监会接连下发多份针对理财产品业务的通知,分别从产品设计、客户评估、信息披露、风险揭示、销售合规等多方面进行风险提示和监管规范。

2009年,中国银监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分别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报告管理和投资范围作出进一步规范和限制。

(三)近年监管规范情况变化

2010年开始,随着银信合作的全面加速,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利用相关规定匮乏,部分业务处于监管范围模糊的灰色地带,在发行部分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借道信托绕开信贷规模控制,将表内风险转至表外,美化业务报表和监管指标,导致银信合作风险聚集。为规范银信合作市场,中国银监会自2009年末至2011年先后下发一系列的规范通知1,对银信合作业务转表等进行监管和规范,挤压“影子信贷”,控制银信合作相关业务的风险。

2012年,针对商业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存在诸多不规范行为,客户投诉直线上升的现实,中国银监会适时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从各个环节对商业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活动进行规范。近期,为了防范和化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规范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运作,中国银监会再次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促进银行理财业务的健康、稳健发展。

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规范的特征

(一)注重市场培育,并根据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

从对理财产品的规范和监管的回顾中可以看出,监管者采取的是“跟随”策略,谨慎观察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实际,并以“管风险”为原则,根据我国银行理财市场的发展变化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相关规范。比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准入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就分别经历了批准制、事后报告制、事前与事后报告相结合制。又如,中国银监会根据国内外金融形势在2008年和2010年分别密集出台相关规定,分别对境外代客理财业务和银信合作理财业务进行规范。

(二)相关规范的法律层级较低,集中在部门规范性文件。

从法律层级来看,目前直接规范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诸多文件中,仅有《暂行办法》和《销售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其余均为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优势在于灵活性,但整体法律层级相对较低。

部门规范性文件系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授权,在自身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规范,其制定和流程相对较短。中国银监会因此得以根据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和监管实际,及时甄别和预判风险并制定相关规范,维护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稳健发展。但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法律层级相对较低,从立法效力角度而言处于弱势。从法律的角度看后果有二:一是法律层级较低导致规范力度较弱;二是一旦发生法律冲突的情形,层级较低的法律规定在适用性上劣后于层级较高的规定。

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面临的几大困境

应当看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虽然蓬勃发展,但在资产和财富管理市场上,正面临证券投资基金、券商集合理财、信托公司信托计划等多重夹击,而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自身,则面对着客户投诉不断上升,产品设计和收益形式日趋保守化的现实。从深层来看,当前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现状及其面临的三个困境密切相关。

(一)法律困境

目前,在关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各项规定中,并未对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作出明确界定。《暂行办法》仅对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务形态上进行了界定。因而学界对于商业银行理财属于何种法律关系尚存争议,争议焦点在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委托理财的一种方式,其法律关系是否在实际上属于一种信托行为。

1.支持“信托论”的主要理由

第一,《风险管理指引》指明“商业银行应当将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调整客户资产方面的授权。对于可以由第三方托管的客户资产,应交由第三方托管”。上述规定与法律界定信托关系的核心之一――信托财产独立相一致。

第二,“信托论”的支持者认为,凡是在形式上符合《信托法》中“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就是信托行为,换言之,只要在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形成委托契约关系,该委托理财业务即属信托行为。由此,商业银行理财、基金等产品均可以被视为具有“基于信托原理所形成的信托法律关系”。

2.对理财产品法律界定的另一种观点

上述将理财产品归于信托关系的划分并没有考虑到我国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多样化的现实,实际上,不能简单地将所有理财产品非此即彼地归类于信托或委托关系。因而目前还存在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具体的商业行为出发分析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法律关系,主要观点如下:

《暂行办法》按是否存在资产管理行为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分为理财顾问业务和综合理财业务。理财顾问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可见,理财顾问业务更多的是提供建议和咨询,并不涉及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类似于咨询服务法律关系。

根据《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所以,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因涉及银行对客户资产的管理运营,应根据具体不同的运营方式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进行区分,进而判断法律关系。

《暂行办法》根据客户获取收益方式不同,将理财产品分为保证收益型和非保证收益型两种。对于保证收益型产品,由于商业银行需要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事先约定的固定收益,该观点倾向将其认定为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对于保证收益理财产品超出保证收益部分的其他收益,由于商业银行和客户将按照事先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风险,该观点倾向于认定其为信托关系。还有一种近似的观点,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本金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由于客户有权享受正收益而不承担负收益的投资失败风险,相当于商业银行对客户收益做出担保,确保收益不为负,因而认为商业银行和客户就将收益部分形成一种担保的信托关系。套用同样的逻辑,该观点认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的性质与之类似,即对于本金部分,为债权债务关系,对收益部分,为信托关系。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中,由于商业银行系根据事先约定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而并不对客户本金的安全做出承诺,且对理财资金享有较大自主管理和处分的权限,与信托的“信托财产独立”和受托人权利类似,因而该观点认为这属于一种信托关系。

事实上,在探索我国商业银行理财的法律关系时,都不能不考虑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实际情况,只有在此框架下进行的探索,才更符合我国实际情况,有助于商业银行理财合法合规地发展。

(二)发展困境

当前,利率市场化有序推进,商业银行依靠传统的信贷业务获取利润的空间受到挤压,而资产管理市场不断深化发展,百姓投资渠道日益增多,商业银行储蓄存款相应不断减少,资产负债管理革新迫在眉睫,这些都迫使商业银行探索新的发展道路,财富管理成为不少银行眼中的下一个利润增长点。

1.理财业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然而,纵观当前商业银行理财服务市场,一方面商业银行迫切期望通过理财业务发掘银行中长期新利润增长点,但另一方面又存在将理财产品工具化、滥用化的短视行为,这一矛盾成为当前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困境的缩影。由此,理财产品短期化、同质化现象严重,理财产品沦为揽储工具,导致银行合规风险增加;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产品时重收益率、轻风险提示,因销售行为不合规引发客户误解导致投诉、诉讼,银行声誉风险增加;部分金融机构借理财产品绕开信贷规模限制等监管规定,将表内风险表外化,导致实质信用风险不断聚集。

2.造成发展困境的主要原因

第一,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法律属性不明,限制了理财产品设计的创新。当前理财产品同质化严重,一方面是因为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所致,另一方面也由于相关法律规范尚未明确,理财产品创新存在制度障碍。

第二,商业银行尚未形成从董事会层面起自上而下重视资产管理业务的理念,理财业务存在长远发展与短期套利行为的矛盾。虽然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认识到未来财富管理将成为带动利润的新增长点,但绝大多数商业银行还没有将其纳入战略层面的思考,而只是因为理财业务撬动资金的规模和带动利润增长的潜在可能而对该项业务有所重视。换言之,不少银行所谓的“重视”仅限于将理财产品视为获得短期收益的工具,因此,不论是条线力量投入,还是合规管理力度都相对较弱。例如,目前,除极个别银行外,几乎还没有商业银行单独设立财富或资产管理部门,不少商业银行的理财部门往往是金融市场部或资金管理部下属的二级部门,这样的设置一是导致理财专业人力资源投入不足,理财产品设计专业化程度不高;二是致使在行内理财业务往往沦为配合其他部门完成任务的工具,如为了发展存款,商业银行推出滚动式理财产品,或者更多的将精力放在发售和赎回时间的选择而不是产品设计上,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由此已背离财富管理的初衷,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三是不利于基层员工理解理财业务的本质,反而将其视为存款业务拓展手段,销售合规性不强,这也是近年来银行理财业务投诉和诉讼激增的重要原因。

第三,公众认识存在误区,理财市场的长期培育和正确理念的形成尚待完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一种投资方式,和其他投资产品一样存在投资风险。而现在不少投资者习惯于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视同毫无投资风险的银行存款,无法接受收益低于存款利率或本金受损。这一方面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风险揭示不合规有关,另一方面也和投资者对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认识不足,以及长期以来民众对商业银行的心理预期和消费惯性有关。

但是,必须认识到商业银行的定位有别于券商、基金公司、信托公司,“稳健”依然是商业银行安身立命之本,在纠正投资人认识误区、加强销售合规性的同时,如何设计恰当的产品,既符合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的要求,又适当控制风险,不背离商业银行应承担的角色,是商业银行理财市场发展必须考虑的问题。

(三)监管困境

首先,监管部门虽然能够按照相关法律的授权,通过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形式根据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监管,但由于商业银行理财相关法律规范层级效力相对较低,监管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受到一定限制。

其次,商业银行对其理财市场的发展定位尚未明确,反过来制约监管力量的发挥。如上文所述,监管部门从一开始即以“规范与发展并重,培育和完善并举”为理念,在提纲契领地颁布《暂行办法》后,一直采取紧密观察和跟随市场、针对具体情况“点对点”及时纠正不规范行为的策略,尚未进一步制定全面规范银行理财业务的规范文件。事实上,监管部门无法也不应代替市场做出选择,用行政手段过度干预市场,市场发育的不成熟也意味着脆弱,监管部门如果无视现实下“猛药”,反而不利于市场平稳进化。

最后,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培育市场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关系。虽然监管部门必须着眼于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起步培育,但不能否认的是,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之一即是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也是中国银监会所有的办法、指引、通知等文件的核心指向。如何既不影响市场发展,又能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同时做好消费者教育,普及正确的投资理念,是监管部门必须平衡好的关系。

对理财产品业务发展相关建议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面临新的发展临界点,具体而言,有五大方面的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如何找准法律和市场定位,探索适当的银行理财产品发展之路;二是如何将资产和财富管理业务真正嵌入商业银行业务条块,使之发挥应有的作用而不是成为其他传统业务的配角;三是如何聚拢专业人才,设计出符合资产管理需要和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定位的产品;四是如何自上而下地普及贯彻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资产管理条线的服务,从设计到销售各环节确保合规;五是如何做好消费者投资理念的纠正和普及,同时推动设计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维护市场稳定。

(一)短期和微观层面

首先,制定理财产品会计处理和计提风险准备的统一标准,遏制目前利用监管空白修饰报表、美化存款数字的现象,从源头上控制理财产品成为揽储工具的可能。

其次,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乱象,加强查处力度,增加违规成本,规范银行理财市场发展秩序。培育银行建立理财销售的合规文化,保护消费者正当权益。

最后,尽早建立专门的理财业务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续培训机制。参照基金等专业理财的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提高银行理财业务人员的准入门槛,明确市场禁入等惩罚措施,并建立固定、长期的从业人员持续培训机制,从人员管理上进行规范。

(二)中长期和宏观层面

首先,早日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法律属性,完善相关立法,根据法律、部门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法律层级,建立完善多层次的规范体系。

其次,推动资本市场顶层设计,加快理财产品的设计创新。目前,我国资本创新工具有限,缺乏相应的活跃市场,相关政策和规范处于缺失状态,应当自上而下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和相应工具的完整性,促进包括银行理财产品在内的财富管理手段的进一步丰富。

再次,引导商业银行真正理解和贯彻资产和财富管理理念。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符合本行实际情况的银行理财产品定位,而非仅仅将理财产品作为传统业务的替代工具。推动商业银行梳理和调整业务条线设置,合理分配专业人力资源,推出符合银行定位的产品,丰富我国金融市场体系,拓宽百姓投资渠道。

最后,建立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制,持续做好消费者教育工作。监管部门应承担公众教育义务,帮助投资人客观认识风险,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研究建立银行理财产品消费者保护机制,保护金融消费者正当权益。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所在单位无关)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国际部

参考文献: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2 号)

[2]胡云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性质与理财行为矛盾分析.上海金融.2006,(9):24.

[3]朱永利.我国商业银行法律性质探讨[J].武汉金融.2012,(3):48-50.

[4]朱小川.论加强金融理财产品监管的制度建设[J].南方金融, 2011, (3).

银行业务发展的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村镇银行 支付工具 账户管理

一、发展现状

截止2012年第一季度末,海南省共有8家村镇银行,8家村镇银行资产总额共计16.15亿元,负债总额为14.97亿元,其中3家盈利,5家村镇银行处于亏损状态。通过调研发现,村镇银行非现金支付结算工具推广缓慢,支付结算领域发展严重滞后。

(一)账户开设情况

从统计数据看,8家村镇银行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数量为352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为3035户。其中已开设单位结算账户主要是以一般账户为主,临时账户数量最少。从开户银行来看,海口苏南村镇银行开设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最多,共272户,海南保亭融兴村镇银行开设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最多,共1218户。成立于2011年12月16日的定安合丰村镇银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数量皆为0。

表1 村镇银行账户开设情况统计表

注:以上数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1季度末。

(二)非现金支付工具发展情况

1.村镇银行票据业务仍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村镇银行开设了现金支票业务,但商业汇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等票据业务仍未开展。

2.省内8家村镇银行尚未发行银行卡,受此影响,新型支付业务基本处于空白阶段,只有3家村镇银行能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共计165个客户开通网银业务),而固定电话支付、手机支付、电子银行、投资理财等广受客户欢迎咨询的新型业务也受条件限制尚未开展。

(三)系统接入情况

全省村镇银行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共有4家,接入入网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统的有2家,仍有4家村镇银行还没有接入央行任何支付清算系统,目前处于协商接入阶段。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还未有村镇银行接入。

表2 村镇银行系统接入情况表

注:“是”表示加入,“否”表示未加入。

(四)支付机具安装情况

1.ATM机安装情况。全省只有3家村镇银行安装了ATM机。海口苏南村镇银行安装2台、琼海国民村镇银行安装2台、文昌国民村镇银行安装1台。

2.POS机安装情况。安装了POS机村镇银行有2家,占全省村镇银行数量25%。其中琼海国民村镇银行安装了7台,文昌国民村镇银行安装了2台。

3.其他支付机具安装情况。由于业务处于起步阶段,且尚未发行银行卡,因此村镇银行缺乏动力去安装其他支付机具。

表3 POS机等支付机具安装情况表

二、存在的问题

(一)品牌认可程度低

文昌国民村镇银行是海南省成立的第一家村镇银行,成立时间是2010年4月,其他村镇银行成立时间则更晚,品牌知名度低,民众对这一新型金融机构不了解,认可程度低,他们更愿意到熟悉的商业银行去开户办理业务,民众对小银行缺乏安全感,严重限制村镇银行账户开设数量的增长,继而影响到其他支付业务的开展。

(二)非现金支付工具发展受限

1.一方面由于品牌知名度弱,民众认可度低,业务无法顺利开展,票据使用量小;另一方面受海南地区票据认可度较低的支付习惯影响,票据业务发展缓慢。

2.《银行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开业3年以上,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尽管为了支持村镇银行等新型金融机构的发展,人民银行在政策上适当放松对村镇银行开办银行卡的要求,海口苏南村镇银行发卡所需的科技硬件也获得中国人民银行的认可,但由于成立时间都比较短,发行银行卡准备时间较长,所以目前还没有村镇银行发行银行卡,造成村镇银行安装的ATM机等机具闲置,电子银行、投资理财等广受客户欢迎的新型业务无法开展。

(三)支付清算渠道不通畅

1.网点单一。目前,辖内各村镇银行都只有一个网点,客户只能在该网点办理业务,离开当地就无法办理业务,给客户带来极大不便,因此很多村镇银行开展业务极为困难,相较其他网点发达的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弱势明显。

2.清算渠道不畅通。8家村镇银行中,净资产排在首位的海口苏南村镇银行为4700多万,排在末位的定安合丰村镇银行仅为914万,低于注册资本,且村镇银行处于起步阶段,资金紧张,不足以支持其直接参与耗费较高的现代支付清算系统。因此村镇银行只能由发起行申请以间接方式加入央行现代支付清算系统,但由于村镇银行发起行都是外地商业银行,只能由发起行向其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由此出现本地业务、异地审批的情况,增加了审批时间,降低了审批效率,因此目前仍有4家村镇银行未加入央行现代支付清算系统。

(四)文化水平参差不齐

从统计数据看,8家村镇银行共有员工124名,其中硕士研究生4名,本科生56名,大专文化的员工比例为37.9%,高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员工占比13.7%。大部分员工是大学应届毕业生或新招收的非银行行业从业人员,他们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及行业经验,只是简单接受培训就匆匆上岗,对新型的支付结算工具理解不足,无法快速打开市场。

村镇银行金融人才紧缺主要由于:一方面村镇银行大多坐落于乡镇,而优秀人才大多集中在城市,他们不愿意放弃城市便利条件到乡镇去工作。另一方面村镇银行提供的待遇福利不具备吸引力,金融精英不愿屈就。

三、相关建议

(一)增强品牌宣传

1.媒体宣传。一方面村镇银行可联合当地电视台在黄金时段播放村镇银行的广告宣传片,增强农民对村镇银行的印象。另一方面村镇银行可在地方主流平面媒体开设村镇银行知识小专栏,让更多群众了解村镇银行。

2.上门宣传。村镇银行应利用有利的人缘和地缘,深入农村进行宣传,向群众发放宣传海报、折页,并设立咨询台,为群众讲解村镇银行相关知识。

3.载体宣传。一方面村镇银行可依托当地文体活动和捐资助学等公益活动等平台,积极投身社区活动,宣传自身品牌。另一方面积极参加地方政府的各类金融交流会,提高品牌影响力。

(二)加大扶持力度

村镇银行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时间短、资金实力弱、盈利能力差。因此一方面地方政府应适当给予一定的扶持,让村镇银行代办发工资、收取水电费等业务,帮助其增加营业外收入,让它们享受适度优惠政策;另一方面人民银行及银监会等监管部门分支机构可建立村镇银行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村镇银行工作座谈会,通过联席会议形成各成员单位工作联动、学习交流、信息共享、激励约束等机制,共同帮助村镇银行发展壮大,实现服务农村金融的作用。

(三)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

1.结合自身实际,通过细分市场、细分客户,利用自身优势,开展灵活、创新的金融产品。

2.村镇银行应深入农村调研,充分了解客户的需求,以小组为单位,自带设备,逐村逐户地摆放客户,对于符合条件的客户,可简化手续,当场办理开户等业务。

3.一方面村镇银行在信贷决策时应针对客户自身的特点及需求,在可控条件下,应提高审批效率,充分体现“效率为先”的服务态度。另一方面可根据农业自身季节性周期性的特点,建立弹性还款制度。可以一次还本付息或提前还息、部分还本或分期还本付息。

(四)加强支付清算渠道建设

1.人民银行应尽快理顺业务监管权与系统接入审批权不在一地的矛盾,在风险可控的条件下让村镇银行早日接入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等央行现代支付清算系统,实现资金汇兑实时到账。

2.人民银行可借鉴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模式在全国村镇银行间建设统一的资金清算平台,为在各地村镇银行开户的企业和个人办理业务提供便利条件。

(五)组织培训交流活动

1.积极向发起行争取人才、管理培训、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

2.与当地其他商业银行进行合作,邀请资深业务人员传授经验,通过互帮互助实现共同发展。

3.定期举办座谈会,加强员工之间沟通交流,并采取激励措施,激发员工积极性。

注释

{1}本文所有数据统计截止到2012年1季度末。

{2}表格中村镇银行按成立时间长短依次排列。

参考文献

[1]高传华.村镇银行制约因素与发展路径选择[J].中国国情国力,2012(5).

[2]陈英兆.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路径[J].中国金融,2012(10).

[3]郭丽丽.村镇银行发展的几点建议——以承德三家村镇银行为例[J].中国金融,2012(3).

[4]王灿.基于swot模型的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分析[J].金融经济,2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