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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的固定资产

增值的固定资产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第1篇

一、对目前尚未报账的固定资产业务必须取得合格的专用增值税发票报账

召集全厂所有采购员和计划员开会,明确工厂所有固定资产业务(包括购买和维修)必须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报账,对尚未报账的固定资产业务必须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如果原合同规定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的,也要与对方进行协商争取换成专用增值税发票。因专用增值税发票抵扣具有时效性,专用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可适当延迟至2009年,以便赶上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头班车。

二、扩大固定资产的核算范围

将一些既不属于存货也不属于固定资产核算的特殊业务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如模具、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工厂目前有大量外委任务,外委单位往往要制作专门模具进行生产,工厂在核算此类模具业务时,可将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此外,还可对经营租赁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视作固定资产维修业务,租赁固定资产尽量采用融资租入的形式进行租赁等,这样不仅能降低了工厂的增值税税赋,而且还可规范此类资产的

管理。

三、做好技改项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筹划

由于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数量多、金额大,是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筹划的主要部分,鉴于该类固定资产核算的特殊性,筹划应分情况进行,对于进口的技改固定资产报账大多集中在外贸公司,为了能使该类固定资产增值税正常抵扣,必须征得外贸公司同意将工厂技改固定资产项目转由工厂财务报账,此环节对工厂非常重要,因为进口业务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必须取得合法的扣税凭证。对于国内采购的技改固定资产核算周期较长,以前对是否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进行报账也没有强调,有不少技改固定资产就直接采用了普通增值税发票进行了报账,现在必须要求所有的技改固定资产取得专用增值税发票报账,已实施完还未报账的技改固定资产也要用专用增值税发票报账,但可适当延迟至2009年开具专用增值税发票。技改项目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筹划是整个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筹划的关键,必须纳入重点筹划范围。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 转型 会计处理

2008年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简称财税[2008]170号 )。财税[2008]170号规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等涉税会计处理 。这次增值税改革的核心是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使固定资产的相关会计处理发生根本性变化。

一、国家关于新增固定资产会计处理的相关规定

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 (包括接受捐赠 、实物投资 )或者自制 (包括改扩建、安装 )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 ,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也就是说,在税法上允许扣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只限定于一般纳税人,而且该一般纳税人自从2009年1月1日 (含1月1日)发生以下业务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进行全额抵扣:1、一般纳税人购进的新固定资产;2、一般纳税人接受捐赠或实物投资的固定资产;3、一般纳税人自制 (包括改扩建、安装)的固定资产;4、以上发生三项业务的运输费用所允许扣除的进项税额。

二、消费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一)采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1. 国内采购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国内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如果购进固定资产涉及支付运输费用时,运输费用按照7%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若购入固定资产后又发生退货的,则作相反的会计处理。

[例1] 大华公司购入生产用设备一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000元,增值税51000元,支付运输费20000元。已取得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318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2400

贷:银行存款 371000

2.进口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进口固定资产,按照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二)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已扣除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如果捐出方代为支付了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则按照增值税进项税额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营业外收入”等科目。

[例2] 长城公司接受捐赠新固定资产一台,发票价格为200000元,增值税34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增值税由长城公司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20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70

贷:营业外收入234000

银行存款 1000

(三)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固定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工程物资”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固定资产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例3] 黄河公司接受长江公司投资的新设备一台,发票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支付运输费1000元。增值税由黄河公司支付,各项合法凭证均已取得,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借:固定资产 10093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70

贷:实收资本 117000

银行存款 1000

(四)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 采购工程物资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借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物资”科 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 “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领用物资 、原材料 ,借记 “在建工程”,贷记 “工程物资”、“原材料”科目;工程交付使用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例4]a企业自行建造一大型器械,为工程购入各种专用物资200000元,支付增值税34000元,专用物资与当期全部用于机器设备类工程建设,工程已竣工交付使用。

(1)购入工程物资时

借:工程物资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2)领用工程物资和原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建筑工程 200000

贷:工程物资 200000

消费型增值税主要是对新增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影响较大。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短期可为企业减负、增加企业投资积极性,长期可以刺激投资,提振内需,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改造,配合中国经济的结构转型。

参考文献: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增值保值

一、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的特点

1.购建固定资产形成的实际成本直接列入当期支出或专用基金等科目。其原始价值同时在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账户反映,固定基金反映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

2.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计提折旧,也不计提减值准备。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计提修购基金,专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和维护。

3.基本建设会计游离于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之外。事业单位以自筹资金进行固定资产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项目的基本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基本建设规程进行会计核算,工程的支出不作成本支出核算,只在项目完工交付使用时才增加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

4.不反映盘亏、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净值。减少的固定资产按原始价值直接冲减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此过程中取得的价款、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直接列入专用基金的修购基金,对固定资产净值不反映。

5.不反映对外转出的固定资产原始价值与评估确认价值之间的差额。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在租金未付清之前,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两个账户的金额不一致。固定基金作为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在此无法得以充分体现。

二、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固定资产购置问题。由于缺乏合理的、有约束力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及各个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建资金来源的多样性,导致了我国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审批不严格;而各个事业单位所占用的固定资产资源与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不协调,也是固定资产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2.固定资产闲置问题。长期以来,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购置主要靠财政拨款,各单位往往只从本部门需要出发,很少对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进行分析论证。而财政部门往往只注重经费的预算安排,而对已形成的实物性资产如何做到管理和调剂,使固定资产物尽其用等方面考虑得不充分,导致某些部门随意购置、重复购置的现象普遍,许多固定资产处于闲置、半闲置状态,浪费现象严重。

3.固定资产使用问题。固定资产使用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验收制度不严谨,出现购非所需后无法追溯责任。登记制度不健全,造成资产使用状况不明,管理困难。定期盘点不及时,造成账实不符。移交、监交制度执行不严,造成部分资产流失无法追究责任。定期维护检修制度执行困难,缩短了资产的使用寿命。固定资产索赔制度执行不力,资产损毁、盘亏后,难以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4.资产处置不规范。按规定国有资产处置应向主管部门或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但事实上仍有部分单位在处置时未办理报批手续,存在随意出售、转让,随意核销现象。更是有个别事业单位擅自报废、违规处置固定资产,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5.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使得事业单位经济资源价值的变化情况无法得以真实的反映。现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将全部支出列入当期支出,同时反映其原始价值,不计提折旧。这种规定使得账面上所反映的固定资产价值无法体现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不能真实揭示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无法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殖提供客观评价依据。更无法为固定资产的转让或清理提供准确评估信息,不利于固定资产的日常控制。有的单位对基建形成的固定资产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在管理上易形成。

三、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增值保值的对策研究

1.加强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其管理不但要事业单位内部引起足够重视,严格执行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办法,还需要上级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的有效监督,对下属事业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通过下属事业单位上报数据对预算资金合理、高效分配,提高资产配置的整体水平。同时,希望财政部门能够尽快出台适应事业单位发展情况的会计准则、制度,以完善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核算、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披露水平。此外,因科技进步导致原先固定资产界定范围内的相应产品价值降低,再无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资产部分,应尽快建立落实事业单位其他实物资产管理制度,全面落实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工作。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应该与事业单位预算管理体系、实物资产管理系、财务核算体系等环节紧密的结合起来,才能有效的克服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

2.建立固定资产折旧制度。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业务特点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引入谨慎性原则,这就要求事业单位在每年年度终了,对可能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正确反映事业单位实际拥有的固定资产以及占有国有资产的真实价值情况。固定资产折旧和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增设“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二级会计科目,作为固定资产的备抵科目,以反映固定资产价值的减少情况。计提折旧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累计折旧”;事业单位计提减值准备时,借记有关支出科目,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和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均作为固定资产的减项单独列示,并应增列“固定资产净值”项目,以反映固定资产原值在扣除累资产在报告时点固定资产净值扣除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实际价值。至此,可使得资产负债表能够真实反映事业单位的资产、净资产的情况,收支表能够反映真实结余的情况,真正体现会计核算原则的要求,以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利用真实的会计信息作出正确的决策。

3.将基本建设会计纳入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范围。真正反映自行建造取得固定资产的行为。作为事业单位,其固定资产除外购形成外,也经常发生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利用财政基本建设拨款、单位自筹资金进行各项基本建设工程,对基本建设工程形成的实际成本支出也应做为单位资金支出做出相应会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反映。

4.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核算制度。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应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对发生盘盈、盈亏、出售、报废和毁损,通过增设“待处理财产损溢”和“固定资产清理”账户,以核算反映固定资产价值增加或减少以及清理后净损溢的情况,并认真追究固定资产流失责任。

参考文献: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第4篇

摘要:增值税是对在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企业为了进行生产经营,必须购建固定资产,就需要对购建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进行会计核算。不同类型的增值税、不同增值税纳税人,使增值税对购建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有不同的影响。本文针对工业企业在消费型增值税类型,不同纳税主体下,增值税对购建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计量的影响。

关键词 :固定资产;增值税;影响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企业单位为了生产、经营管理或出租等而取得的有形资产。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有影响,而固定资产的折旧影响以后各期的经营成果,因此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计量对企业也是非常重要。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计量不仅要遵循企业会计准则,还要受最新税法规定的影响。在相关税费中,增值税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增值税是对在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服务时实现的增值额课征的一种税。根据对固定资产购置时进项税额的处理不同,即国家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分了三个阶段,有生产型、收入型和消费型。并且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本文就以最新的规定消费型增值税对购建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的影响进行分析及相关的会计处理。

一、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的影响

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一般按照历史成本进行计量,是指企业购建固定资产在达到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支出。外购的固定资产包括购买的价款、包装费和运杂费等,如果需要安装的还包含安装成本。在购买过程中发生了借款利息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还需要计入固定资产购建的成本中。企业从国外购买的,还需要交纳关税,所缴纳的关税等也要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中。对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是不是构成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不能一概而论。下面就针对不同的纳税主体在不同的情况下,购买固定资产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

(一)对外购固定资产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1.购买固定资产买价的增值税处理。固定资产的买价是指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票账单上列明的价款。但是按照税法的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是不能包含在购买价款中的。如果买价是含税的,应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折算为不含税的价款。如果进行大批大量购买,供货方给予了一定的商业折扣,而且价款和增值税开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应该按照商业折扣后实际支付的金额也就是发票金额为购买价款。同时按商业折扣后的金额计算应支付的增值税。

2“. 营改增”后对运输费用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交通运输业分为“营改增”之前和“营改增”之后。交通运输业在“营改增”之前,不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而属于应缴纳营业税。但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支付了运输费用,可以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比例进行计算,并可以抵扣计算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除了按7%可以计算抵扣的增值税外和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一并可以计入外购存货的采购成本。交通运输业进行“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属于增值税提供的应税服务征税范围。税率为11%。根据“营改增”的规定,对于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再按7%进行计算抵扣,而是凭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行抵扣。把发生的运输费用全部计入外购存货的成本。

3.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特殊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如果对于进项税额已经进行了抵扣,但以后改变了固定资产的用途,例如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方面,应当在当月按照扣除后的固定资产的净值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出进项税额,这就是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例1:天方药业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5 月1 日用银行存款支付从国内北京购进不需要进行安装的设备,设备的买价的金额为240 万元、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0.8 万元,为购买设备支付的运输费的金额为10 万元,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1 万元、装卸费2万元。假设该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是10年,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净残值为12 万元,在2014 年5 月31日该固定资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了。

天方药业有限公司,2014 年5 月1 日购进固定资产和支付的运输费用取得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是可以进行抵扣,因为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40.8+10×11%=41.9(万元),购买固定资产机器设备的初始确认成本=240+10+2=252(万元)。会计业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52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419000;贷:银行存款2939000。

2014 年5 月31 日该固定资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应当在当月按照扣除后的固定资产净值和适用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该增值税属于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所以固定资产的净值还是252万元。需要转出的进项税额=40.8+10×11%=41.9(万元),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41.9,万元。相关的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419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19000。

(二)小规模纳税人对外购固定资产增值税的处理如果购买固定资产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不管有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完税凭证的,在采购固定资产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进行抵扣,而是一律计入外购的固定资产的成本。

例2:假设华骏车辆厂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4年5 月1 日用银行存款支付从国内北京购进不需要进行安装的一台设备,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为240 万元、增值税为40.8 万元,购买固定资产支付运输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 万元,增值税税金1.1 万元、装卸费2 万元。在2014 年5 月31 日该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了。

华骏车辆厂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进项税不能进行抵扣。2014 年5 月1 日计算购买设备的固定资产的初始确认成本=240+10+2+40.8+1.1=2939000(万元)。会计业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939000;贷:银行存款2939000。

2014 年5 月31 日该固定资产用于集体福利了,由于购买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没有进行抵扣,所以后来该固定资产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也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处理,不需要进行额外的会计处理。

二、增值税对自营建造固定资产初始成本计量的影响

企业的固定资产除外购外,还需要自行建造一部分固定资产,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包括为建造固定资产领用的各种工程物资和各种原材料成本,及购建固定资产消耗的人力费用等使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合理和必要的支出。

(一)一般纳税人对自营建造固定资产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企业为建造固定资产购买的物资时,需要区分是购建一般的固定资产,还是购建的是不动产。如果企业自建的是一般固定资产,其为建造固定资产购买的工程物资而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领用的生产用材料也不需要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但是如果自建的是不动产,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为自建固定资产而购买的工程物资而支付的增值税是不能进行抵扣的,应当计入购买的工程物资的成本,领用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领用的生产用原材料需要做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转出的业务处理,也计入工程成本。

1.自营建造一般固定资产。企业如果自建的是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属于一般固定资产,不属于购建不动产。自建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一般固定资产时购入的各种物资,按购买工程物资支付的买价和包装费、运输费等,计入“工程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单独计入“应交税费”。

例3:天方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拟自营建造一条生产流水线,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9 月1 日购入工程用材料一批,买价50 万元,支付的增值税税额8.5 万元,款项已有银行存款支付。9月3日领用50万元工程材料用于生产流水线的建造。9月5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10 万元。9 月30 日结算工程工人工资30万元。工程并于当日完工,交付使用。

由于天方药业建造的是一般固定资产,购入的工程用材料支付的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同时在9 月5 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已经抵扣的增值税也不用做转出处理。因此该生产流水线的构建成本=50+10+30=90(万元)。

2.自营建造不动产的固定资产。企业自建的房屋建筑物等属于不动产,按税法的规定不属于缴纳增值税的纳税范围,为自建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购买的工程物资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计入购建的固定资产成本。

例4:天方药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拟自营建造一栋仓库,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9 月1 日为购建仓库而购入工程用材料一批,买价50 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9月3日领用50 万元工程材料用于仓库的建造。10 月5 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10 万元。12月31日结算工程工人工资30万元。仓库并于当日完工,交付使用。

由于天方药业建造的是不动产的在建工程,为仓库购入的工程用材料支付的增值税不可以进行抵扣,应计入建造的仓库成本。同时在10 月5 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已经抵扣的增值税因为原材料改变了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0*17%=1.7(万元)。因此该生产流水线的构建成本=50+8.5+10+1.7+30=100.2(万元)。

(二)对自营建造固定资产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如果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为自建固定资产不管是一般固定资产还是建造的不动产的在建工程,也不管有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或完税凭证的,为建造固定资产采购工程物资过程中不能抵扣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计入购买工程物资的成本中。领用生产用的原材料,采购的增值税已经计入原材料的采购成本中,不需要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

例5:假设华骏车辆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于2014年9 月拟自营建造一条生产流水线,发生的经济业务如下:9 月1 日购入工程用材料一批,买价50 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8.5 万元,用银行存款支付。9 月3 日领用50万元工程材料用于生产流水线的建造。9月5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含增值税10万元。9月30日结算工程工人工资30万元。工程并于当日完工,交付使用。

由于华骏车辆厂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为生产流水线购入的工程用材料支付的增值税不可以进行抵扣,应计入建造的仓库成本。同时在9月5日领用生产用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已经计入原材料成本,不需要做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因此该生产流水线的构建成本=50+8.5+10+30=98.5(万元)。

研究成果:

本文是黄淮学院2014年校级教改项目《成本会计》课程资源建设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位春苗. H火电厂“全生命周期”成本费用管控实践.财务与会计,2013年第8期.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3.

增值的固定资产范文第5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固定资产;资产价值;纳税申报

中图分类号:F234.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0-0121-03

1引言

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各环节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个税种。从理论上分析,增值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从税收征管实际看,增值额是指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扣除法定外购项目金额之后的余额。以扣除项目中对外购固定资产的处理方式为标准,增值税可分为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

2我国的增值税转型及目的

我国增值税的转型就是由生产型向消费型增值税的直接转变。从2004年7月1日起,允许东北地区经过认定的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从事军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生产的企业,可以按规定抵扣通过购进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所含进项税金的试点,取得了丰富的经验和可喜的效果。从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这是我国历史上单项税制改革减税力度最大的一次。但这次的改革并没有实现真正意义的消费型增值税的完全转型,有建筑业等还未纳入其中,有待于进一步扩容。

增值税转型的目的是避免企业设备购置的重复征税,刺激企业投资,扩大内需,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鼓励企业设备更新换代,降低企业技术创新成本;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实体经济影响显现的背景下,我国全面推进这一改革更有利于推动企业成为市场长期投资主体,提高企业发展后劲和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经济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现在实行的消费型增值税有三个特点:一是只允许扣除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不包括非设备性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款;二是只允许扣除新增的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不包括存量设备投资中所含的增值税款;三是只对6个行业。增值税转型所涉及的固定资产范围: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但不包括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不纳入抵扣范围。

3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处理变化

3.1 一般情况下固定资产新增的税务处理

原固定资产新增所涉及的税金全部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自2009年1月1月日后购置、接受捐赠、接受投资、非货币资产交易、还本销售、资产重组等取得的固定资产中所含的进项税与原材料购置所含的进项税会计处理相同,按合法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经税务部门认证后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购进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和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小汽车、游艇)的固定资产(含混用的机器设备)及属于营业税应税项目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的原料费和修理费)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这是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关键点。其会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银行存款等相关科目。

3.2 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销售和视同销售的处理变化

原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不符使固定资产三个条件、应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按售价的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应纳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方法同上,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要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3 增值税转型后固定资产改变用途的变化

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自制或购进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要在当月按原适用税率计算并转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借: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的特例及分析

综上所述增值税转型对固定资产核算影响很大,特别是固定资产销售的处理相对复杂。对视同销售的捐赠处理更是众多企业关注的焦点。在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作为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而且赋予了重要的社会职能,承担重要的社会责任。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治理、吸收就业、安全生产、建设和谐社会等方面的贡献和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都是对现代企业社会贡献评价的重要内容。对突发灾害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捐赠已是众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之一,因此作为企业捐赠行为的会计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现针对现行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固定资产捐赠相关业务的处理为特例作以下介绍。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税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外捐赠资产,不论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一律作为非正常经营支出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户,用正常的会计处理并列示于财务报告中。待计算企业交纳所得税时,按企业所得税法的要求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对货币性资产和固定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捐赠的账务处理与原规定一致,不再赘述。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日期为2009年1月1日,由原来的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造成了固定资产捐赠的业务处理也发生了改变。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未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时销项税应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企业对外捐赠属于细则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其业务处理适用上述规定。

(3)对于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应按照基本准则中会计要素的计量原则,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同时《通知》规定纳税人发生《细则》第四条规定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为帮助其他研究者理解,现列举两个增值税制度下企业固定资产捐赠相关业务的处理特例如下:

例一:2009年3月我公司(一般纳税人)通过慈善机构向常年水灾地区政府捐赠2007年3月份购置的推土机10台,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账面价值650万元,累计折旧123.5万元,评估机构出据资料公允价值54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相关分录如下:

1.注销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5 265 000

累计折旧1 235 000

贷:固定资产6 500 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7 692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7 692

[5400000÷(1+4%)]×4%=207692

2.捐赠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5 472 692

贷:固定资产清理 5 472 692

3.交纳税款(由于该税款属税法规定的直接减免,视同补贴收入,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7 692

贷:营业外收入103 846

银行存款103 846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2009年1月1日以后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置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因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对外捐赠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按其公允价值计算销项税,其销项税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销项税之和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例二:2011年3月假如我公司(一般纳税人)通过慈善机构向常年水灾地区政府捐赠2009年3月份购置的推土机10台,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账面价值650万元,累计折旧123.5万元,评估机构出据资料公允价值540万元,适用增值税税率17%。相关分录如下:

1.注销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5 265 000

贷:累计折旧1 ,235 000

固定资产6 500 000

2.捐赠资产

借:营业外支出―对外捐赠6 183 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5 26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918 000

5400000×17%=918000

对上2例如无法取得公允价值时,可采用固定资产净值(即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计算销项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直接捐赠给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予调整;企业捐赠给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非盈利性组织或政府部门,并取得相关票据时,其所进行的捐赠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可以在税前列支,在纳税申报时予以调整。如果存在税法允许递延扣除形式的,企业应按新准则的规定在“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对暂时性差异进行核算。

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对接受捐赠企业来说取得的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通过税务部门稽核后可按上述规定进行业务处理,按受捐赠利得新准则规定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另外在增值税转型后企业捐赠自己使用过的小轿车、游艇、摩托车,在新的税制度下其购置时的增值税是不允许抵扣的,因而在其进行该类固定资产捐赠时,仍按原来的规定办法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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