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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征税原理

增值税征税原理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第1篇

销旧货增值税政策的三大变化

第一,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增值税减免优惠,扩大了征收范围。

增值税转型之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依据有:原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单位和个人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免缴增值税。在《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十条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发[1995]288号)第十条规定的三个条件:一是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二是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三是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第29号)有关旧货和旧机动车的增值税政策明确: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和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此次公布的相关政策取消了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税的规定。

第二,取消了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征税方式复杂化。

增值税转型前,财税[2002]29号文统一了销售旧货的税负。根据规定,无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除免征增值税外,均采用税额式减免形式,即先按4%的征收率计算出应纳税款,然后再减半。

但增值税转型后,取消了前述统一的税负和单一的税额式减免形式,采取不同的纳税人性质和旧货属性采用不同的形式。

增值税转型后,2009年1月1日,纳税人销售旧货根据自己使用过的,还是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不同属性,以及纳税人的性质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存在适用税率征收和简易办法征收两种方式以及税额减免、税率减免和未享受减免三种形式。例如,表一中可见,纳税人销售二次流通领域的旧货,不论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属于税额式减免形式;而小规模纳税人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如果按适用税率小规模纳税人应按3%的税率征收,优惠了1个税率,因此属于税率减免的优惠;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未获得任何减免;又如,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也未获得任何减免。

笔者认为增值税转型后对纳税人销售旧货的征收方式,又出现复杂化,不利于纳税人的掌握和理解,可能会出现实务中不易操作的现象。

第三,取消了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做出的专门规定。

增值税转型后,对旧机动车经营单位不再做专门规定,旧机动车经营单位经营的旧机动车纳入特指概念的“旧货”范畴,是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适用价值的货物。但仍按简易办法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实例解析

[实例一]某企业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目前处于半停闭状态,企业决定缩小生产规模度过危机,2009年3月10日拟将闲置在生产车间的一批已使用过的机器设备以400万元价格出售。该批设备购入含税价格为526.50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的增值税事项在增值税转型前后会有怎样的变化呢?

1、若在转型之前,机器设备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已被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可享受免征增值税7.69万元(400÷(1+4%)×4%÷2=7.69)优惠。

2、若在转型之后,无论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其原值均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但会因为购入时点不同,而纳税方式不同:

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前,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第四条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7.69万元。可见,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但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假设购入时间在2009年1月1日以后,按照财税[2008]170号文的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属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购入机器设备526.50万元为含税销售价格,换算成不含税销售价格为450万元(526.50÷(1+17%)=450),则该批设备的入账价值为450万元。如果企业也按400万元出售(含税价格)虽然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同样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而是必须按新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58.12万元(400+(1+17)×17%=58.12)。

[实例二]假设实例一中的其他条件不变,但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其销售自己适用的固定资产该如何计算应交增值税税呢?

如果发生在转型前,其处理和一般纳税人一样。如果在转型后,按财税[2009]9号文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国税函[2009]90号文计算公式,应征收税增值税7.77万元(400+(1+3%)=388.35;388.35×2%=7.77)。

以上案例只是有关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征增值税问题在增值税税转型前后的变化情况。其他如纳税人销售自己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销售属于二次流通领域的物品等应征增值税问题也都有不小的变化,如何应征增值税已都总结在表一中。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收公平原则;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

税收公平原则是设计和实施税收制度的最重要或首要的原则。税收公平原则就是指国家征税应使各个纳税人承受的负担与其经济状况相适应,并使各个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保持平衡。增值税自20世纪50年代在法国产生以来,就以它特有的公平、中性,有效地促进进出口贸易的迅速发展而风靡全球,在短短的几十年时间从理论到实践横扫世界。

从1994年1月1日起,凡在我国境内从事工商业的单位和个人,如果发生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行为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需缴纳增值税。目前增值税是我国的最大税种,但我国在增值税实践中存在的税负不公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地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限制了增值税作用的充分发挥。

一、对我国增值税税负不公现状及危害的分析

(一)认定身份不同的纳税主体之间税负不公

我国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税法所列举的适用13%低税率以外的其他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均使用17%的基本税率,并可以根据合法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6%(工业)和4%(商业),购进商品或劳务时已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据测算,小规模纳税人按6%征收率征税,相当于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时,增值率达到35.3%时的税额,这显然是偏高的。同时,小规模纳税人在购进商品或劳务时已支付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在会计上只能计入成本,在销售时包含在销售额中,又被重复征收了一部分增值税,使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还要略高于其征收率。加之,随着近几年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买方市场的逐步形成,社会平均利润率的降低,一般纳税人随着增值额的减少而减少了应缴的增值税,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固定不变,与其利润率无关,这从客观上使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差距进一步扩大,在一定程度上了影响了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二)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之间税负不公

按扣税范围的划分,增值税可分为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3种类型。消费型增值税允许纳税人将固定资产全部进项税额在固定资产购入时就一次扣除,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就整个社会来说,实际上对全部生产资料都不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限于消费资料,所以称作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在固定资产购入时不允许一次全部扣除,而是根据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进度,每期扣除折旧部分相对应的进项税额,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就整个社会来说,征税对象实际上相当于国民收入,所以称作收入型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只能扣除属于非固定资产的那部分生产资料的进项税额,这种类型的增值税就整个社会来说,课税对象实际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所以称作生产型增值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增值税。生产型税基是一种不规范的过渡型的增值税税基类型,它对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予抵扣,使税额作为固定资产成本的一部分转移到产品的成本中,造成这些产品的销项税额中包含了部分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对固定资产的重复征税,无形地加重了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成本,必然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企业税负重于资本有机构成低的企业。造成了工业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大于商业企业的税负、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如高新技术企业和能源、原材料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大于其他工业企业税负的不合理现象,有悖于增值税的中性原则,阻碍了企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其结果只能是鼓励企业向“大而全”、“小而全”的方向发展,不利于我国的投资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产生了不良影响[2]。另一方面,生产型税基的弊病还间接地表现为对出口产品的退税不足,使出口产品中仍保留有固定资产所含税款,这必然会提高其价格水平,降低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

(三)不同行业间的税负不公

各个行业的增值率不尽相同是不同行业税负不均的直接原因。而我国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局限性使不同行业间的税负不公进一步加剧。目前,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仅限于销售货物、提供加工及修理修配劳务、进口货物以及规定的8种视同销售行为。“货物”仅限于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在内,土地、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他劳务服务业被划为营业税的课税范围,人为地造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在某些环节上的中断。对产生于不同行业而性质相同的流转额实行不同的税制,极易使行业间的税负失衡,更何况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的大量存在,使得商品销售与劳务服务难以严格区分,陡增了税收征管上的复杂性和难度。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增值税优惠措施过多过滥,特别是不规范的税收优惠使得免税货物进入应税企业时扣税不足甚至无税可扣,上道环节所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在本道销售环节又补征回来,造成免税行业企业与应税行业企业间的税负不公。

二、对我国增值税税负不公原因的分析

(一)历史原因

我国对增值税类型和征收范围的选择是目前造成我国增值税税负不公的主要原因。而我国之所以采取生产型增值税,征税范围没有覆盖到所有的行业,与税改时的经济发展形势有很大关系。1993年之前,我国政府一直在与通货膨胀作斗争,经济呈现过热迹象,而固定资产投资过热又一直是通货膨胀不断攀升的重要因素,要使我国经济总体健康、稳定、协调地快速发展,必须动用一切可能动用的手段来抑制呈扩张之势的企业投资;另一方面当时异常拮据的政府收支状况,要求我们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来极大地提升政府的收入水平。因而,增值税实行生产型的、比较宽广的税基,是那一时期的一种必要的、历史的选择。可以说,生产型增值税的选择在我国只是为了适应特定经济发展阶段的产物[3]。虽然它在一定时期内发挥过积极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建立和完善,生产型增值税本身所固有的负面效应愈来愈明显地暴露出来,它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的发展。所以,改革现行流转税制度,实现增值税转型,已成为当前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税制体系方面的原因

其实鉴于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种种弊端,目前在我国,不论理论界还是实务部门,对于生产型增值税转型改革问题已经达成共识,但到目前为止进展一直不大,在一定程度上与我国税收体系的不合理有关。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主要是经过1994年的税制改革以及随后进行的税收征管改革后形成的。从税制结构看,现行税制基本上属于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全部税收收入中来自流转税方面的收入大约占70%以上,而增值税一个税种的收入就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0%多,是中国的第一大税种,原来设计的“双主体”税制结构名存实亡。决定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推开时机的主要制约因素是财政的承受能力。在目前的税制结构下,增值税对税收收入规模、对经济社会生活具有深刻的影响,它的任何变动,哪怕是轻微的变动,应谨慎从事,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来进行,所以要想实现增值税的顺利转型,必须对我国的税制体系进行根本的调整。

(三)税收征管体系方面的原因

我国增值税纳税人之所以区分成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采取简易征收的办法,主要原因是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管理不健全,税务机关很难要求其保存从事商业活动的记录凭证,税收管理相对复杂,税务机构的征税成本过高,这实际上就反映出我国税收相关配套措施的不健全,所以要实现税负公平,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同样不可忽视。

三、解决增值税税负不公的几点建议

(一)完善税制,合理调整增值税在现有税制中的地位

税收杠杆是国家宏观调控的工具之一,不能因为增值税的高税率和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过大比重而排挤其他税种在整个财政收入中应有的地位,因此增值税的改革不能孤立地进行,必须以我国税收体系的整体优化为前提。优化税制可以从完善已有税种的征管制度和开征新税种两个方面进行,前者主要包括完善个人所得税、完善消费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规范税收优惠政策等内容,后者主要包括开征社会保障税、环境资源保护税、证券交易税、不动产税、遗产税等新税种。结合现实国情,首先应改革我国现行的所得税,提高所得税在税收中的比重。可以考虑把我国以增值税为主的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的更合理的税制结构。事实上,2006年,全国税收收入(不包括关税和耕地占用税、契税,未扣减出口退税)完成37 636亿元,比上年增长21.9%,增收6 770亿元。我国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共完成9 533亿元,增长25.4%,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25.3%,较上年上升0.7个百分点。国内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项流转税共完成19 909亿元,增长20.2%,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52.9%,比上年下降0.8个百分点?①。其次,作为一种在流转环节课征的税,增值税的本来属性是中性税。它的基本功能是为政府取得收入,而不是用作调节经济的手段,因此不宜于实行税制上的差别待遇。调节经济的功能,或者,税制上的差别待遇,应该要由其他的相关税种——比如企业所得税——来担当。因此,非常有必要对现行增值税优惠规定进行彻底清理,尽可能减少优惠政策,并争取不再出台新的优惠规定。对确需政府给予支持的情况,能用财政支持的就不用税收优惠,能用所得税优惠的就不用增值税优惠,即使有一部分优惠暂时取消不了,也应从有利于增值税实施上考虑,做到税收优惠最小化,避免造成对前一环节的税收进行优惠而加重下一道环节的税收负担,以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还增值税以本来面貌[4]。我们相信,在加快推进税制改革,逐步完善税制体系的基础上,我国将可以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创造一个更加宽松公平的财税环境。

(二)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尽快实现增值税的转型。特定的经济政策必须与特定的经济运行状况相适应,经济形势发生变化,经济政策也应随之进行调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而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暴露出的许多问题也表明,增值税的转型已势在必行。增值税的转型就是指将生产型税基转变成消费型税基。据调查,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发达国家和绝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将从根本上解决能源、原材料、高新技术产业税负偏高问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部分发展资金,利于企业扩大再生产、高新科技向产业转化,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为实行股份制改革注入活力;利于解决我国现阶段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滞后的问题,积极地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向集约化转变[5]。考虑增值税转型对财政收入的影响,我国目前对增值税的转型采取先试点再在全国推行的方法。2003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将设备投资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并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的8个行业进行增值税转型试点。2005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五中全会再一次把“完善增值税制度,实现增值税转型”列入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2007年将推进中部地区部分城市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工作,进一步研究完善在全国全面实施的方案。

2.结合我国国情,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征收范围宽泛,保证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主体税负公平,防止税收扭曲行为,是增值税的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我国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应当扩展至产生增值额的商品和劳务交易的所有领域。当然,增值税征收范围扩大可先在局部地区和部分行业试行,例如可先将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业、仓储业、租赁业等服务业划入增值税征收范围,以积累改革经验,但试行阶段不宜太长,待条件基本成熟时,就应将征收范围延伸到经济领域的所有经营行为,使我国的增值税形成一个较完整的课征体系,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这在加强增值税税法的可操作性、解决增值税税负的不合理变化、堵塞企业偷逃税的漏洞、营造公平纳税的环境和缓解税务征管的难度上,都将起到积极作用。

(三)加快我国税收相关配套措施的建设,扩大一般纳税人认定面

随着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全面推行和金税工程网络的全面开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已经从手工操作过渡到了运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现代化管理和监控,可以较好地扼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偷骗税案件。因此,可以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认定门槛,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作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基本条件,降低或取消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中的销售收入限额,凡能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金,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就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税金工程网络监控。对于达不到放宽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维持原税负,促使其建账建证,向一般纳税人靠拢。也可在统一规范的前提下,鼓励小规模纳税人到会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事务所委托建账建制,成为小规模的一般纳税人。这既可以加强对现阶段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管,又能提高小规模纳税人健全会计核算的积极性,最终实现税负公平。

[参考文献]

[1]张维华.增值税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10.

[2]奚友杰,卞毓生. 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03,( 17):12.

[3]靳东升.税收国际化趋势[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256.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第3篇

(一)“免、抵、退”办法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抵就是退税;“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二)出口退税的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生产情况,出口退税的计算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加工出口,另一类是国外进口材料加工出口。对于在国内采购原材料加工出口,可采用“免、剔、抵、退”及一价格一指标来计算出口退税;对于国外进口材料加工出口,则适用“免、剔、抵、退”及双价格、双抵减额、一指标来计算出口退税。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一是“免”,增值税。

二是“剔”,指调增出口产品成本。究其原因是我国增值税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造成的。调增出口产品成本会影响企业所得税,因此这也是增值税出口退税与企业所得税结合的重要考点。

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一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和消费税。

三是“抵”,全部进项税额减去调增成本数额后的余额,抵减内销销项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为正数时,缴纳增值税;当期应纳税额为负数,称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可退还增值税。

四是“退”,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亦即全部进项税额抵减内销销项税额后的余额,应当退还增值税。当期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当期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如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则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0,当期期末留抵税额根据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期末留抵税额”确定。

需要说明的是:纳税人购进免税原材料时会用到“抵减额”。但境外来料加工业务或进料加工业务时,才会计算公式中的“抵减额”。产生“抵减额”的原因是海关进口环节增值税时并未实际征收入库,所以货物出口时就不能退还这部分未征的增值税;而应当从出口货物的整体退税额中减除这部分未征增值税,所以称为“抵减额”。“抵减额”的计算依据是海关的完税价格,在学习了关税以后,考生应当掌握海关的完税价格的计算方法,这也是增值税和关税结合出题的考点。

[例1]某自营出口的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的征税税率为17%,退税税率为13%。2008年4月的有关经营业务为:购进原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200万元,外购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34万元,货已验收入库;上月末留抵税款3万元;本月内销货物不含税售额100万元;收款117万元存入银行;本月出口货物的销售额折合人民200万元。试计算该企业当期的“免、抵、退”税额。

免:出口环节增值税

剔:全部进项税金调增出口产品成本。即:200×(17%-13%)=8(万元)

抵:17-(34-8)-3=-12(万元)

退:免抵退税额(即退税指标)200×13%=26(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12<26,退税12万元。

(三)“免、剔、抵、会计处理

会计账户金额流转如图1所以。

二、视同销售行为的增值税、所得税和会计处理

八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注册会计师考试和实际业务中的重点、难点,考生必须熟练掌握。在考试中主要以计算题和综合题考核,同时要注意与所得税的关系。

(一)代销一是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二是销售代销货物。

第一,代销与经销不同。代销的特点是代销商不垫付资金;因此,代销商既参与货物的流通又为委托方提供劳务,因而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而经销商是买断货物,不涉及劳务,也就是说经销商销售货物只涉及增值税,不涉及营业税。考试要求掌握手续费形式的代销,不要求掌握视同买断形式的代销。

第二,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掌握三点内容: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收到代销清单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当期计缴增值税;不得从销售额中“坐支”代销手续费;未收到代销清单时结算了全部货款或部分货款销售实现;代销清单逾180天当天销售实现。

第三,销售代销货物,掌握三点内容:取得代销手续费,计缴营业税;计算代销货物的销项税额,第一步,手续费金额÷手续费比例=零售代销货物的销售额,第二步,零售代销货物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代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移送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跨省或县市以送货,应于移送时计缴增值税。

(三)自产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第一,视同销售行为中,自产货物分配给职工、投资、易货、抵债或合并,会计应当确认收入。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长期股权投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中,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应付股利、对外捐赠,虽不计入“销售收入”帐户,但是要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股利、营业外支出);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情况下,其销售额按下列顺序确定:当月货物平均售价;近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10%。如果该货物是应税消费品,公式中还应加上消费税,但这时的成本利润率不再按10%,而应按消费税有关规定加以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公式中的消费税,仅指从价计征的消费税和啤酒、黄酒、汽油、

柴油的定额消费税,不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卷烟的从量计征的消费税。

第二,视同销售行为中,四、五两项没有“购买”两字是因为:为非应税项目和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外购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六至七项购买的货物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当对外投资、捐赠和分配给股东时,再按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额。

[例2]某企业将自产货物一批用于捐赠给市红十字事业,成本价格80000元,市场不含税价格100000元;则:

借:营业外支出

97000

贷:库存商品8000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该批货物的捐赠价值为97000元,100000元与80000元之间的差额20000元视同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所得税。

第三,视同销售行为中,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视同销售缴纳流转税,但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

三、旧货、旧机动车销售的增值税

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无论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应税”固定资产增值税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免征增值税。已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目录的固定资产;企业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固定资产。对于纳税人销售不同时满足上述条件的固定资产,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税”固定资产,就是销售价格超过其原值的固定资产,应当缴纳增值税。

(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增值税计算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销售额÷(1+4%)x4%x50%

(1)按依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1+4%)×4%x50%,而非应纳税额=销售额÷(1+4%)×2%

(2)应税固定资产是指售价超过帐面原值的固定资产,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3)销售应税固定资产的会计分录。

[例3]假设某企业销售设备一台帐面原值10万元,已提折旧2万元,销售价格11万元,则:

借:固定资产清理8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借:银行存款

11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5769.23

应交税费――增值税4230.77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4230.77

贷:银行存款

2115.385

补贴收入

2115.385

借:固定资产清理

211.54

贷:应交税费一应缴城建税

148.08

――教育费附加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增值税扩围;营业税;完善税制;对策研究

增值税扩围,即把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纳入到增值税征收的范围,进而取消营业税。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开始,增值税就被赋予转型与扩围两大目标,2009年国务院全面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完成了由生产型增值税到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即便如此,我国增值税税制仍存在征收体系不规范、征收范围不广泛、抵扣链条不完整等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减轻服务业税收负担、促进服务业发展,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已成为我国增值税改革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但是这项改革将触及中央、地方财政收入变动、相关行业发展、企业税负调整、地方主体税种重新确认等一系列问题。因此,需要在推行增值税扩围改革之前就认真研究其影响和对策。

一、对目前增值税征收体系的分析

(一)目前增值税征收的不足

增值税作为一种间接税,在征收过程中更关注效率。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新的经济行为不断出现,现行增值税征收体系效率低下的问题不断显现。

第一,社会分工细化,营业税重复征收严重。一项服务需要多个企业协同完成时,本环节的企业需要向上一个环节的企业购买服务,同时在转售该服务时需要对营业额全额交税。如一个物流企业将业务分包给仓储、运输或者其他相关企业,这个物流企业要就对其全部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其他接受分包业务的企业还要根据自己的营业额再次缴纳营业税,同一道业务被重复征税,导致采取专业化协作方式生产、分工细化的纳税人税收负担较重,而采取一个企业单独处理所有业务经营模式的纳税人税收负担较轻。在市场化程度日益加深,社会分工不断深化的今天重复征税不利于社会分工专业化发展。

第二,制造业、服务业税负失衡,限制服务产业优化升级。增值税主要适用于第二产业尤其是制造业,在增值税完成转型改革之后,生产型企业在购进生产设备时可以进行抵扣,如此则营业税的税负水平便显得相对偏重,而营业税主要适用于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尤其是服务业,因此随着增值税、营业税税负分别相对减轻及加重,在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出现税负失衡现象,不利于产业优化升级和结构调整。

第三,增值税征收范围较窄,抵扣链条不完善。税收理论表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越大、抵扣链条越完整,税收中性和促进经济发展的效果就会越明显。因此,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地覆盖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形成一个紧密连接、环环相扣、相互稽核、相互制约的有机整体。

第四,增值税增收管理体系不完善导致征管成本较高。目前的增值税增收需要税务部门按照规定将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与不可抵扣的购进货物、劳务分开,将营业额与增值额进行分列计算,使计算变得复杂,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征收成本。

(二)对上海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的解读

为了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规范增值税征收机制,2011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于2012年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增值税扩围改革试点。本次试点选择交通物流业的目的在于加快推进交通运输业的改革,这不仅能解决物流行业成本过高造成的物价偏高问题,更关键的是能推动我国现代服务业健康发展。之所以把试点放到上海,主要是因为上海是全国为数不多的几个国税地税合一的省市之一,选在上海征收,管理压力相对较小。

由于过去服务业一直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抵扣的链条未理顺,而且不同行业的利润率不同,因此,根据试点行业的实际情况,针对生产业专门新增了不同于普通制造业和贸易类企业的11%和6%两档税率。同时,为了降低地方政府对扩围改革的排斥,试点方案还是明确规定改征后的增值税收入仍归地方所有。这表明这次试点不影响中央、地方原来的分税比例,试点期间原归属所在地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所在地财政。这是在原有财政体制框架内进行的税制改革。

二、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影响分析

(一)增值税扩围改革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2010年,国内增值税收入为21092亿元,占税收总量的28.8%,为中国第一大税。同期营业税收入为1115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5.2%。2010年,在全国性地方财政收入中,增值税约为5196亿元,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约为15.9%;营业税收入占地方财政收入比例约为33.7%。目前增值税已是共享税,若再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增值税份额将接近税收总量的一半(见表1)。由此可见,增值税扩围对地方财政影响巨大。并且在其他国地税共存的省份推行增值税扩围改革时,将由国税部门来征收原属地税部门征收的税收,国税收入将大幅度增加,地税收入明显减少,地方财政减收。

(二)增值税扩围改革对税收体制的影响

目前国家设立国、地税两套征管机构,国家税务局负责中央和中央、地方共享税收的征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地方税收的征管。营业税是地方政府的主体税种,是现行分税制得以施行的重要基础。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推行,即扩大增值税增收范围、调减甚至取消营业税,原先的地方税将成为共享税,这将对现行分税制的基础条件构成挑战。由于目前地方财政对营业税的依赖度较高(见表2),增值税扩围,将导致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大幅度降低,这直接影响地方政府有效行使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提供的职能,故需要中央政府为地方政府寻找新的财税收入来源或重新设定增值税分成比例,这意味着现行分税制体制要重新构建。

(三)增值税扩围改革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目前我国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主要集中在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增值税扩围改革将大部分服务性企业纳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有利于其形成完整的税收链条。推行增值税改革之后,物流及部分生产业等行业将能享受到增值税抵扣所带来的税收优惠。这项改革将会降低中国服务业的行业税负,极大地促进中国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优化与升级,实现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战略目标。就上下游行业而言,在企业外购服务时,可以全额抵扣上一环节的增值税,降低了下游行业的税负,有利于促进行业分工、细化,优化产业结构。因此,增值税扩围,有利于带动下游行业对扩围行业的需求增长。

(四)增值税扩围改革对企业的影响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服务性企业购买原材料、固定资产、相关服务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顺利抵扣。因此,税改有利于降低营业成本。同时,税负的下降也有助于营业税金及附加中应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的下降,从而有利于提升企业整体利润水平。增值税扩围,将降低企业的税负,受益于财政减税、利润增加,企业资金充裕、现金流充足、投资积极性增强对企业做细、做大、做强,向专业化、集约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政策建议

(一)重新构建增值税收入分享体制,确保地方财政收入稳定

为确保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平稳开展,需要重新划定中央、地方税收分成,开启“按比例分享”新模式。新的划分模式,要基本保持地方既有财力,按照全国的一个平均基数调整扩围改革后的增值税分享比例,再通过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等手段对省际之间的差异进行微调,可以大体解决现行财政体制对扩围改革的阻力。在对税收返还地区的分配结构进行调整时,不能仅仅依据税收来源地这个单一标准,还应考虑增值税在生产地与消费地之间的实际承受情况。

(二)完善财政管理体制,配合其他财税改革同步进行

在当前地方财力已经比较紧张的情况下,应在不减少地方财力的前提下,完善中央与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一是扩围改革应与整体税收制度改革相结合,如房产税、资源税的改革同步推进,为增值税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建立和完善以财产税为主体的地方税收体系,减少增值税改革的压力。二是要尽快研究完善地方税制,明确地方主体税种,完善新税种征管的具体办法。三是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理顺国地税的征管范围,实行各征各税,合理分权,并赋予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

(三)尽快提高增值税的法律级次,确保扩围改革平稳运行

首先,应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规章制度进行整合,保护改革顺利实施,并可以以法律修正案的形式予以确认。其次,从法理学角度来看,增值税立法需要体现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相关经济规律,强调增值税的中性和效率特征,避免为了解决一时的经济和社会问题而任意变动,为增值税扩围提供一个稳定可靠的法律环境,增加改革的连贯性和统一性。最后,增值税扩围改革应拥有原则性规定,同时增值税法应留出一定缺口,适当授权,以应对各地增值税扩围改革进行过程中的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分步骤、分行业,有针对、有重点地稳步推进扩围改革

由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不够成熟、企业间差异明显以及国家税收征管体制不完善等问题,建立一套各增值环节征收到位、覆盖全面的增值税征收体系需要分步骤、分行业进行。第一步,在试点的基础上,把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连的服务业,如仓储运输业、建筑业、广告业、业等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推行一套完整的商品流转税征收办法。这样可以促进社会分工日趋专业化,同时也便于简化税制和税收征管。第二步,在第一步改革实施较为完善时,再利用已取得的扩围成果,把金融业、保险业、咨询业等与货物交易关系不甚密切的服务业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而且要采取简易课征的办法,既不破坏其他服务业增值税征收的运作机制,又能达到税收征管的科学、高效。

四、结束语

增值税扩围改革难度很大,可预见的阻力也很多,鉴于扩围改革对促进我国服务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具有的重要意义,改革应当坚定决心,全力推进。当然为了保证扩围能够取得成功,要切实考虑我国国情,充分考虑多种相关因素,循序渐进,稳步开展。

参考文献:

1.贾康,施文泼.关于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思考[J].中国财政,2010(19).

2.龚辉文.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合并问题的思考.税务研究,2010(5).

3.肖绪湖,汪应平.关于增值税扩围征收的理性思考.财贸经济,2011(7).

增值税征税原理范文第5篇

    一、税制方面

    (一)征收范围过窄

    现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从社会再生产诸环节来看,主要集中在工业生产和商业流通两个环节,没有延伸到交通运输、建筑安装和其他第三产业;从课征的对象来看,主要是动产和劳务,没有涉及到不动产。

    由于征收范围较窄,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弊端。

    1.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内在制约机制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发挥。按照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增值税具有道道征税、税不重征、环环紧扣、税负公平的特征。如果从产品的投入、产出、交换到最终消费环节全面实行增值税,就像一根链条,一环紧扣一环,完整而严密,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就能充分发挥作用。然而,我国现行增值税仅仅是在工业生产和商品流通两个环节征收,其他领域特别是与工业和商业关系十分密切的交通运输和建筑安装等领域继续征收营业税,致使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内在制约机制的作用明显削弱,增值税的优越性难以充分发挥。

    2.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受到威胁。增值税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但是税制改革以来,增值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全国和广东省1998年比1994年分别减少了8.21个百分点和9.6个百分点,主体税种的地位明显降低。虽然1998年广东省增值税比重下降的势头得到扭转,但回升乏力,若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增值税主体税种的地位很难保证。

    3.政策界限难以区分,征管实践中相互扯皮。由于我国现行流转税在征收范围上采取的是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并立,前两者交叉征收,后两者互不交叉的格局,因此,在理论上,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边界可以分清。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活动行为日趋复杂,增值税和营业税对有些行为征收的政策界限难以准确划分,如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等,再加上这两个税种分属不同的国税和地税机关征收,使得在实际征管工作中经常出现相互扯皮、发生争执的现象,给纳税人和税收征管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4.不符合国际上增值税改革的发展方向。虽然世界各国推行增值税时,其征收范围并不完全相同,但总的来说,经济比较发达、社会基础较好、法制相对健全、管理手段较为先进的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覆盖面-34-表1:税制建设广,如欧共体成员国等;发展中国家在推行增值税初期,由于受主客观条件制约,征收范围往往都比较窄。然而,就增值税改革发展趋势而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都在不断扩大,如法国、荷兰、丹麦、西班牙、秘鲁和阿根廷等,有些甚至还将房屋与建筑物等不动产纳入征收范围,如大多数经贸组织成员国都以标准税率对销售新建房屋征收增值税,其中新西兰和西班牙还对其他不动产征收增值税。

    (二)税款抵扣不实

    我国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购进扣税法,在税款抵扣方面存在着少扣和多扣两种现象并存的状况,税款抵扣不实。具体表现在:(1)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从而造成上一环节已征增值税款在下一个环节抵扣不足。(2)增值税存在多档税率、征收率和抵扣率,如果购销环节的税率不一,就会导致增值税多扣或少扣,抵扣不实。(3)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在抵扣政策上不同,一般纳税人如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和劳务,只能抵扣6%或4%,却必须按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纳税。(4)其他扣税凭证不够规范统一,也使得增值税款抵扣失实,如交通运输行业课征的是营业税,税率为3%,按增值税原理,其本不属于增值税的抵扣范围,但目前我国不仅予以抵扣,而且抵扣率大大高于其税率。

    增值税税款抵扣不实,不仅违反了增值税原理,而且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弊端。

    1.重复课税问题没有得到完全解决。1994年确立以增值税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是因为增值税能够较好地解决我国原税制存在的重复课税矛盾,实现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但由于我国推行的是“生产型”而非“消费型”增值税,对外购固定资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因此,仍存在重复课税现象,并由于企业资本有机构成不同,重复课税的程度也不一。据对广东省部分企业1998年度经营情况调查分析,由于企业经营性的固定资产规模不同,在“生产型”和“消费型”增值税下重复征税的程度各异,税负率差别较大(详见表1)。

    2.不利于扩大产品出口,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以不含税价格出口产品是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也是提高本国产品竞争能力的一项重要举措。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税款抵扣不足,即使按照增值税法定税率计算退税,出口产品仍然含有一定的增值税。我国以含税产品与国外无税产品竞争,无形中降低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竞争能力,增加了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

    3.增值税抵扣项目审核比较困难。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所含税额不能抵扣,在实际工作中就出现了如何准确划分固定资产与非固定资产的问题。虽然财务会计制度对此作出了规定,但具体到一些单位价值超过标准、但使用年限不够,或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却不到标准的项目,尤其是低值易耗品和修理零配件,是否作为固定资产,容易与企业发生分歧。同时,一些企业为了达到多抵扣的目的,往往将大修理化整为零,增加了税收管理工作的难度。

    4.不法分子利用扣税差异,偷逃国家税收。目前我国增值税允许抵扣的凭证种类多,扣除率不一,加上主要是依靠人工审核,辨别真伪较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扣税差异,大肆偷骗国家税款,如虚增运输费用、虚开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等,使国家利益受损。

    (三)税收负担失衡

    税负公平是增值税的一个显着特点。由于我国现行增值税在税率结构、政策和管理等方面存在差异,“生产型”增值税税负与产业结构的资本有机构成密切相关,使得增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1)行业之间增值税负担水平不同。一些高新技术等资金密集型产业,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比重大,所含增值税款不予抵扣,税负明显高于其他行业。同时一些自然资源开采和以矿产品为生产资料的行业,增值税负明显高于平均水平(详见表2)。(2)增值税两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不同。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方法上不同,使得两者的税负水平存在差异,如广东省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税负水平约为1.5%;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按4%的征收率课征增值税,因此,销售毛利率高的商业企业如果选择做小规模纳税人,就比选择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低,反之则高。

    3.与其他国家增值税负相比,由于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且标准税率比较高,因此,只要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国家企业的外购固定资产价值占其整个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一定数额,即大于1减去我国增值税率与该国增值税率之比,我国企业的增值税负水平就高于该国的企业。如法国增值税的标准税率为20.6%,我国为17%,只要法国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价值占其整个销售收入的比重达到17.5%(1-17%/20.6%)以上,我国增值税负担水平就要高于法国。事实上,法国作为世界经济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企业外购固定资产价值所占的比例一般都要远远超过这个数值,因而我国企业的增值税税负基本都高于法国。

    增值税税收负担分布失衡,主要存在以下弊端:

    1.没有充分体现增值税公平税负的原则,不利于企业公平竞争。我国现行增值税制虽然使同一行业的企业之间增值税税负基本相同,但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税负相差较大,违背了增值税税负不因行业、企业和产品差异而有差别的原则。在销售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增值税税负水平主要取决于增值额的大小和税率的高低。现行增值税税负分布不均,使得处于不同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能力出现差别,影响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2.影响了对税负较高行业的投资,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失衡是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个深层次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的步伐,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是当前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我国目前经济现状而言,促使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主要途径,是加强对企业原有设备的更新和技术改造,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然而,我国现行的“生产型”增值税使得企业更新设备、改造技术和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增值税税负较高,建设这些项目的投资多于一般产业,投资成本增加,经营风险加大,影响了企业技术改造和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到经济结构的有效调整和优化。正如有些厂长经理所说,“不搞技改,是等死;搞技改,则是找死”。只有尽快实施增值税转型,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二、征管方面

    (一)机制严重受损

    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进行税款抵扣的办法,强化了增值税管理内在监督制约机制作用,有利于保证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然而,目前增值税管理的内在制约机制正面临挑战。(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逐年递减,制约机制赖以生存的主体日益萎缩。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只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才能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保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要的规模,是增值税管理内在制约机制有效运用和发挥作用的必要前提和重要基础。由于各种原因,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广东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数量逐年减少,内在制约机制在增值税纳税人中的覆盖率不断下降,1996年为16.5%,到1998年则降至9.36%。(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制约机制赖以依存的载体问题很多。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其他一些法定扣税凭证)具有抵扣税款的特殊功能,一些不法分子不惜铤而走险,疯狂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各种涉税犯罪活动,如伪造、虚开、代开、盗窃、改码等,形式多种多样,花样层出不穷,金额越来越大,后果愈来愈严重。如1995年查处的“鼎湖”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6.9亿元,其中价款31.6亿元,增值税税款5.3亿元。1998年查处的浙江“金华”案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63.1亿元,其中价款53.93亿元,增值税税款9.17亿元。更为严重的是,不法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达到了可以乱真的地步,使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难度不断加大,危及整个抵扣链条的严密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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