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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用款计划

财政资金用款计划

财政资金用款计划范文第1篇

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对于公立医院会计处理而言,要增设资产类科目“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含预算内、预算外用款额度)会计总账科目(103),用于核算公立医院按财政部门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中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同时,还应增设资产类科目“财政应返还额度”会计总账科目(126),用于核算公立医院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年终结余的账务处理。公立医院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对财政性资金以财政授权支付的业务核算为主。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核算

(1)财政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收入确认。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原则上包括工资支出(纳入国库统发工资预算单位)、工程采购支出(建设单位)、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各预算单位列入政府采购的支出)、转移支出。公立医院对于财政直接支付资金,应于收到财政国库支付局委托银行(开户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按人账通知书中标明的金额确认收入。

(2)账务处理。对于由财政直接支付的列入政府采购的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应借记“财政专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科目。如构成新增固定资产,还应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固定基金”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的核算

(1)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的收入确认。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财政性资金适用于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购买支出、零星支出及经财政核准的其它支出。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公立医院应于收到银行(开户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并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无误后,按到账通知书标明的额度确认收入。

(2)账务处理。医院在收到“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后,根据通知书所列数额,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科目。

如收到医疗、工作、生育保险经费、退休人员退休费、退休人员公用支出等经常性补助财政性资金时: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一经常性补助

当医院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如医院用财政性资金(经常性补助)缴纳医疗、工作、生育保险经费等时:

借:医疗支出(或药品支出、管理费用)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如医院用财政性资金(财政专项补助)购买物品、服务等时:

借:财政专项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如医院用财政性资金(财政专项补助)购买专用设备、一般设备等固定资产(不纳入政府采购)时:

借:财政专项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同时

借:固定资产

贷:固定基金

医院如要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和支用时:

借:现金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财政专项支出(医疗支出等费用)

贷:现金

三、年终用款计划额度结余的核算

(1)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额度结余年终的结转账务处理。公立医院年终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即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年终的结余数),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科目。次年,公立医院支用财政已返还的上年度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结余额度,在发生实际支出时,借记“财政专项支出”科目,贷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

财政资金用款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会计处理

中图分类号:F23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

2014年A市国库集中支付38910笔,总金额166957万元,其中:直接支付22242笔,金额138075万元,占国库集中支付总金额82.7%,授权支付16668笔,金额28882万元,占国库集中支付总金额17.3%。财政资金的支付大部分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这是因为采用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不但及时便利,并全面有效监管资金的使用全过程。那么财政直接支付会计财务处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将直接影响预算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及时保证财政资金安全与使用效益。

一、财政直接支付的支付程序和会计处理

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指标,申请资金用款计划(或财政部门代编),用款计划下达后,在用款计划下达的额度内,提出支付申请,银行依签发的支付令,将资金从国库单一账户划拨到收款人。

因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一般实行收付实现制,预算单位只是在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银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的时候根据原始凭证入账。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或支出科目等

贷:收入类科目等

年终,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所形成的结余资金应按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处理,依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出数的差额,会计分录为: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收入类科目等

在下年度恢复额度后,发生实际支出时,作冲减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会计处理。

借:资产或支出科目等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二、财政直接支付会计处理的不足

2015年2月1日A市商务局在使用财政资金时,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2015年2月2日资金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批通过并下达专项资金300万元时,单位并不做账务处理。3月6日从该局根据已批复的资金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申请款项支付20万元。支付成功后在国库集中支付平台上就可以打印出《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此时,单位才做账务处理,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费支出200000

贷:财政拨款收入200000

假设3月6日至12月31日前未再发生专项支出,在年度终了,根据本年度用款计划下达数300万元与当年实际支出数20万元的差额,即结余280万元资金,此时会计分录: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2800000

贷:财政拨款收入2800000

次年2月发生实际支出50万元的时,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经费支出500000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500000

从上述会计处理可以看出:一、由于收付实现制的限制,财政批复通过的资金使用计划不做账务处理,不能反映出将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申请成可用的资金计划这一过程,已申请成功的可使用的资金计划在账上也体现不出来,这样账务处理的是不全面的。二、预算单位会计账上体现不出申请的用款计划与实际用款数的差额,如果预算单位实际财政直接支付数与该单位申请的计划出现差额话,在单位的会计账上也是无法体现,这样的话,便加大预算单位账务与国库集中执行单位的财政直接支付对账难度。三、在同样的财政直接支付程序下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基础并不一致,在支付时采用收付实现制,年终结余处理采用权责发生制,也是违背了会计的一贯性原则。

三、改进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账务处理探讨

(一)建议在用款计划下达时确认收入

财政应返还额度,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单位应收财政返还的资金额度,一般用来核算年末财政资金结余,设有"财政直接支付"、"财政授权支付"两个二级科目。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的财政结余资金用“财政应还返额度――财政直接支付”核算。由于预算单位可以在财政审批通过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按规定任意使用资金,从某种程度讲,用款计划额度的下达实质已形成预算单位收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此时应确认收入,即应在用款计划下达的同时做账务处理,借方核算根据财政部门审批下达预算单位的用款计划额度,贷方核算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付数或调减用款计划数。那么,在年终就不必再根据用款计划下达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额做账务处理。期间如发生财政收回或出现差错的,可做冲销或更正处理。

(二)新账务处理过程

根据上述建议,具体账务处理过程如下:

依上例,2月2日当A市商务局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并获批准时,凭据在国库集中支付在平台上打印出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批复通知书》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3000000

贷:财政拨款收入3000000

3月6日当申请直接支付成功付款后,根据《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单据做如下会计处理:

借:经费支出200000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200000

年终如果有财政批准的用款计划额度有结余则不做会计处理。

次年发生实际支出50万元时,

借:经费支出500000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500000

期间如果有财政收回的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时,根据在国库集中支付大平台上打印出的收回凭据做如下处理:

借:财政补助收入等收入类科目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

(三)在用款计划下达同时入账的优点

在用款计划下达时做账务处理,可以全面反映预算单位采用财政直接支付完整的资金申请、使用过程;另外,国库支付机构中财政直接支付的用款计划下达数,额度的使用情况以及余额数与“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的科目明细帐(如期初数、发生额、年末数)核对过程清晰明了,及时发现差额。把年终剩余直接支付额度的结转,提早到计划批复的时点来做会计处理,更能及时准确的反应单位的实际额度情况。还可以使财政直接支付整个流程的会计处理基础保持连贯性。

旧的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制度存在许多不足,但在会计处理方面,资金的往来明细体现的有条理,一般只要资金账户到账,即可确认收入,资金的收付过程反映及时全面。在传统预算单位的管理体制下,单位的财务人员在会计处理方面能力得到全方面体现,既会算账又会理财,能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而自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施以来,银行实体账户的钱不见了,看到的却是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指标数,在这种情形,预算单位会计人员很容易在思想上产生被动服从的观念,对单位理财和规划的积极性下降,甚至弃之不理,从而使会计信息使用者所掌握的会计信息严重受到影响。因此,全面科学的,充分调动各预算单位领导与财务会计人员的理财积极性,在国库集中支付程序的会计处理上取长补短,合理科学使用会计科目,结合财政的监督职能,才能处理好监督与服务的关系,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参考文献:

[1]王岩,崔琳.论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6, 51(6):62-65.

[2]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3]赫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下的预算单位会计核算.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2(3).

财政资金用款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法补助专款的管理,提高专款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法补助专款(以下简称专款),是指为帮助贫困地区提高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政法部门)的经费保障水平,实现地区间政法部门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的基本平衡,由中央、省财政下达的专项用于补助地方政法部门的资金。

第三条专款的使用应当根据国家、省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门业务工作的总体目标及年度工作任务,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保证效益。

第四条专款应当用于政法部门及其派出(派驻)机构业务技术装备购置补助、业务技术用场所维修补助、办案经费补助以及中央、省财政确定的有关奖励与补助。

第五条专款主要投向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人均财力低于本地平均水平的县、人均财力等于或略高于本地平均水平但政法部门现有条件较差或政法工作任务重的县、政法工作任务重而政法部门现有条件较差且财力相对较弱的设区市。省财政厅可以根据国家、省政策要求和政法部门实际需要安排部分专款用于相关项目。

第二章政法补助专款的分配

第六条专款的分配遵循下列原则:

(一)规范、公开、公平;

(二)保贫困、保基层、保基本;

(三)引入激励机制;

(四)体现国家政策导向、政法工作重点和财政支付能力的协调平衡。

第七条将政法补助专款划分为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和其他专款三类进行分配。

第八条装备维修专款及办案专款由省财政采用贫困差异、政法工作量、激励机制和其他客观情况等因素,在量化的基础上,根据各因素对专款需求的影响程度和财政管理的要求,确定各因素所占权重,计算并下达到设区市、县财政。

(一)贫困差异因素以第五条规定的四项指标为计算依据。

(二)政法工作量因素以各地政法部门人数和案件数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三)激励机制因素以各地财政部门对政法部门经费投入增幅情况和资金管理实绩两项指标为依据计算。

(四)其他客观因素主要考虑不可抗力和政法工作的特殊需要,由省财政厅商有关省政法部门研究确定。

采用因素和各因素所占权重可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省财政在安排装备维修专款时,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的比例不低于专款总额的70%,用于市级政法部门的比例不高于30%。

除中央财政另有规定外,省本级和省会城市本级政法部门不得使用政法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全部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

第十条其他专款由省财政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工作需要以及具体项目的不同特点审核确定,适时下达到设区市、县财政局,设区市、县财政局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下达到使用单位。

第十一条设区市及以下各级财政部门不得以专款设置其他专款,也不得以任何形式预留专款。

第三章装备维修专款的管理

第十二条装备维修专款是中央、省级财政部门为支持财政经济困难、业务技术装备落后、基础设施较差的基层政法部门,专门安排用于购置业务技术装备、维修业务用场所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装备维修专款实行项目管理。项目是指将专款按指定的目标和使用范围编制的专项用款计划。项目管理是指通过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规范项目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并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考核及奖惩,保证资金有效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按照统筹规划、科学立项、分级负责、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实行三年一次规划、集中安排资金、按年编报项目、当年组织实施的方式,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政法部门按照下达的专款预分配方案及省级配套资金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并在项目批准后严格执行。具体分为前期准备、申报审批、执行、检查评比四个阶段。

第十五条项目管理实行省、市、县三级负责制。各级财政、政法部门按照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承担项目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省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市、县级项目管理责任;组织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及年度项目计划;研究确定装备维修专款的具体投向和使用意见;安排省级配套资金;确定分市、县项目资金额度,向市、县下达项目资金预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指标;确定全省项目并向财政部申报;组织(指导)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省级政法部门负责根据部门发展规划提出装备维修专款的使用重点建议;对市、县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建议。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政法部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验收项目执行情况;向财政部和中央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市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市财政局负责确定县级项目管理具体责任;建立全市项目库;确定全市项目并向省财政厅申报;下达项目资金预分配方案和年度预算指标;组织部分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市级政法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申报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向财政局提出建议。

市财政局会同市政法部门检查监督各县项目实施情况;向省财政厅和省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八条县级部门分别承担下列项目管理责任: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全县项目库;确定全县项目并向市财政局申报;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项目资金;监督、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进行处理。

县级政法部门负责提出本单位项目规划及建设方案;组织项目实施,管理日常事务。

县财政局会同县政法部门向市财政局和市政法部门报告资金落实和项目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资金根据项目管理程序分为下达预分配方案和预算指标两个阶段。

省财政厅在布置三年期项目规划编制的年度内,下达专款预分配方案;在年度项目计划实施的当年,下达专款预算指标,市、县财政局应当按照规定和各自职责,及时将专款下达到使用单位。

省财政厅在下达专款预分配方案时,根据中央要求,省政法部门的建议和设区市、县政法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条省财政厅集中安排项目资金,采取地区集中或项目集中的方式。

采取地区集中方式的,三年规划期内每个年度安排专款的地区,一般控制在本市可以安排专款地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同一个项目地区原则上不得连续安排资金。

采取项目集中方式的,根据省级政法部门的总体要求及可以安排专款的政法部门实际状况,确定一个年度内由专款支持的重点项目,集中安排资金。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应当按照省财政厅确定的专款预分配方案,商同级政法部门后编制三年期项目规划(附1)。三年期项目规划只确定三年内各年度安排项目资金的地区和数额,不确定具体使用项目。

市财政局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款预分配方案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安排项目资金,在省财政下达专款预分配方案后的30天内,向省财政厅报送三年期项目规划。

省财政厅在收到各市财政局上报的项目规划书后转送省政法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省政法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建议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结合省政法部门的建议,对各市财政局上报的项目规划书进行审核调整并汇总上报财政部审批。待财政部审批后,省财政厅再及时批复给各市财政局。项目规划书一经批准,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每年年初根据财政部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和专款预分配方案确定的资金用途,商省政法部门确定的资金使用重点,向项目地区布置当年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二十三条市财政局应当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组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附2)。年度项目计划按照项目单位和项目类别列明详细装备专款的设备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维修专款的项目名称、维修数量、单价和金额。

市财政局应当在每年年初,根据省财政厅批复的三年期项目规划和专款预分配方案确定的资金用途,商同级政法部门确定本市项目资金的使用重点,向项目地区布置当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工作。市、县级财政和政法部门根据省级财政、政法部门的要求,组织编制具体项目并于每年1月底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商省级政法部门对市、县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将意见反馈给市、县级财政和政法部门,由市、县级财政、政法部门确认。省财政厅根据市、县确认的项目,汇总编制本省年度项目计划并报送财政部审批。待财政部审批后,省财政厅再及时批复给各市财政局。项目规划书一经批准,各市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

第二十四条市、县财政局及政法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在当年度内及时组织项目执行。当年项目原则上当年完成。

市、县财政局及政法部门应当分工负责,做好项目执行工作。财政局负责按照确定的预算和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政法部门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保证项目按期完成、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装备购置和业务用场所维修的项目执行,依据其不同特点,分别采取下列方式:

(一)装备项目。原则上由省财政厅在省一级统一组织政府采购,以实物方式配发到各项目单位。有配套资金的由各市、县按要求及时汇入省财政厅指定的银行帐户。

对一些需求量少、金额较小的设备,可由项目单位所在市财政局会同政法部门根据批准的装备项目统一组织政府采购。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当地政府采购的规定认真组织实施,会同政法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省财政厅和省政法部门备案。

各级财政部门对装备的配备单位、数量和价值进行登记。装备项目采购结余资金应当继续用于同一政法部门购置相关装备,可以由原项目单位自行购置。结余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应当在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反映,作为今后考核及确定新项目的参考,同时,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

(二)维修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维修金额和维修项目,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单位并监督项目实施。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研究确定项目施工单位,按时完成维修项目。

第二十六条市财政局应当会同市级政法部门,于年度结束后七个月内,向省财政厅报送政法补助专款年度装备维修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附3)。三年规划期结束后,市级财政局和政法部门应当对三年规划期内装备维修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于三年规划期结束后七个月内,向省财政厅和省级政法部门书面报告总体执行情况。

第四章办案专款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办案专款是中央、省财政为支持财政经济困难、案件办理任务重、承办案件工作成效明显的政法部门,从专款中安排用于县级以下基层政法部门办理各类案件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八条办案专款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级政法部门按照专款专用、保证重点、勤俭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管理。

第二十九条省财政厅根据本年度市、县经济发展状况及政法部门需要办理的政法部门案件数量,结合上一年度实际办、结案件等情况,商省级政法部门后,将办案专款及时分配到具体使用单位。对特殊地区、重点地区及开展专项斗争等重点工作,重点予以安排。

省财政厅可实行以案定补的方式,根据政法部门需要办案专款支持办理的案件性质、影响程度、经费需求数量及所在地方经费困难状况、案件办理成效、经费管理水平等情况,核定给予具体案件一定比例或数额的专款补助。

第三十条办案专款用于与办理案件直接相关的办案业务支出,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得用于弥补日常开支和其他行政事业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支出。

第三十一条市、县财政局应当督促政法部门加强对办案专款的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节约有效使用。年度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科目向同级财政报送办案专款支出情况。市财政局会同政法部门在年度结束后七个月内向省财政厅、省级政法部门报送政法办案补助专款年度使用情况报告(附4)。

第五章其他专款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其他专款是省财政厅为支持地方政法部门设施共建、加强专款管理、解决政法部门特殊需要,从专款中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包括共建项目资金、奖励资金及其他项目资金。

第三十三条省级或市级政法部门建设、购置跨部门或跨区域共同使用的通讯网络、大型仪器设备等,可以通过省财政厅向财政部申请财政共建项目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申请共建项目资金,按照地方投资为主、中央补助为辅,一家主建、多家共用的原则,由项目单位同级财政牵头确定项目主建单位,协同其他参与共建的政法部门共同提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加盖所有参与共建的项目单位公章后于当年5月底前报送省财政厅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列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与国内外同类型设备比较的技术性、先进性、实用性、可操作性,项目建设总投资和分年度投资需求及来源,项目运行维护费及来源,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省财政厅对确定申请专款支持的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论证,并将本省对共建项目的评估论证意见、资金安排计划、申请中央专款补助的资金与用途、共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等向财政部申报。待财政部审批后,省财政厅再批复给省直政法项目单位或市财政局并下达补助资金。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对同一共建项目,原则上只安排一次补助资金。

第三十五条共建项目主建部门对经批准的共建项目,及时组织实施。共建项目设备原则上实行政府招标采购,由项目主建单位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省财政厅加强对省直共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加强对市直共建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共建项目按期保质完成。项目竣工后四个月内,省直共建项目单位、市财政局应当向省财政报送政法补助专款共建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附5)。

第三十七条奖励资金数额按照财政部的奖励情况,由省财政厅根据专款绩效考评成绩的不同等级确定。奖励资金应当用于补助地方加强项目管理工作及政法部门装备、维修和办案的支出,不得用于与人员支出有关的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等。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于第二年7月底前,由市级财政部门随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一并报省财政厅。

第三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当年国家、省有关政策需要和市级财政部门报送的其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情况,经严格筛选、认真审核后,确定并下达其他项目资金。市及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立足本级财政及省财政已安排的专款,统筹安排解决政法部门各项业务工作所需资金,控制向省财政申请其他项目专款的数量和规模。

市及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其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专款专用。其他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于第二年7月底前,由市级财政部门随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书一并报省财政厅。

第六章专款的绩效考评

第三十九条专款的绩效考评,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

(三)定量考评与定性考评相结合;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

第四十条每年度结束后,由省财政厅对各市该年度政法补助专款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评。考评依据、内容及评分标准见《*省政法补助专款绩效考评标准》(附6)。

第四十一条考评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

定量考评由省财政厅依据考评标准采用百分制方式对各市的专款管理工作进行逐项评分,产生考评结果。

定性考评由省财政厅根据各市的定量考评结果,结合实地抽查及其他监督检查的相关资料,确定考评成绩。实地检查情况与报表及文字材料内容不一致者,以实地检查成绩为准。对不如实填报有关材料者,一经发现,酌情扣减考评成绩;对挤占挪用专款者,一经发现,考评成绩即为0分。

第四十二条考评成绩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其中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上且分数居全省前6名者为优秀;其余60分以上者为合格;59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第四十三条考评成绩作为计算以奖代补部分专款的重要因素之一,直接影响下一规划期各市以奖代补部分专款的分配数额。

第四十四条考评成绩优异者,由省财政予以表彰。其中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

第四十五条考评成绩不合格的,由省财政予以通报。被通报者应当自通报之日起30日内,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以市级财政部门的名义书面报告省财政厅。

对考评成绩为0分者,省财政厅除通报外,还要大幅度调减其下一规划期专款数额,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专款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政法部门加强对专款的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对装备维修专款、办案专款和共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专款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防止挤占挪用。

财政资金用款计划范文第4篇

讲 解

主讲人:李晓军

为了进一步深化乡镇财政改革,充分发挥乡镇财政就近监管优势,在乡镇财政资金集中支付渠道不变、用途不改的原则下,改革乡镇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彻底解决乡镇财政资金管理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的问题,彻底改变乡镇财政职能弱化的现状,实现乡镇财政资金监管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县财政局于2016年2月28日下发了庄财发

[2016年]44号文件,对乡镇财政资金支付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对乡属预算单位的账户管理权(财政一体化信息管理平台)和资金使用权进行了统一的分配,具体内容是收回乡属各预算单位的财政一体化管理系统的用户使用权限,由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使用和维护,代行有关业务操作,改革后,乡属各预算单位资金使用权限不变,单位零余额账户支票的购买、管理和使用权仍归原单位所有。资金计划、支付等操作流程由财政所完成。下面我就乡镇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和财政所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做以下讲解。

一、乡镇财政资金支付流程

乡镇财政资金支付流程包括指标管理、计划管理、支付管理、银行管理和账务管理五个环节。

1、指标管理

预算股将各类指标通过财政一体化大平台(以下简称“大平台”)

统一下达到各业务股室(包括预算股),由各业务股室将正常预算经费或用途明确的专项指标直接下达到各乡属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大平台”,实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对于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的指标,经业务股室拟定方案分配后,再下达到预算单位“大平台”, 实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乡镇财政所收到县局各业务股室(包括预算股)下达的指标后,由总预算会计依据指标文件进行登记,并填写《指标通知书》(附件一,一式两联),送各归口业务经办岗,由各业务经办人员送达相关预算单位。各业务股室下达预算单位指标时,也以正式文件形式(如庄财预[2016]10号,庄财农[2016]1号等文号)下达。对用途明确的专项指标,可直接转发预算单位;对本级预算安排的或需进行二次分配的指标,可直接发文下达预算单位。

2、计划管理

计划上报:预算单位收到乡镇财政所送达的《指标通知书》后,填报《国库集中支付用款计划申请表》(附件二),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必须一次性进行上报,不能将一笔资金分几次上报。对于预算经费要按照资金拨付的均衡性等要求进行上报;对于项目工程资金要按照项目资金管理的全面性、及时性等要求进行上报。计划上报要求《指标通知书》送达当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对于有文件规定的按照文件规定时限上报。

计划审核:对预算单位报送的纸质用款计划,分别由财政所归口业务经办人员和所长审核签字,总预算会计在“大平台”进行计划录

入,最后由财政所长在“大平台”审核后,报送财政局国库股批复计划。

3、支付管理

乡镇财政所收到财政局国库股在“大平台”批复的计划,实行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预算单位使用资金时,向财政所归口业务经办人员提供经签字盖章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表》(附件三,一式两联),如属于专项资金,需提供项目工程招投标文件、预算、合同、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一式两份)。财政所归口业务经办人员要及时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并要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审核,签字后报财政所长复核,再由总预算会计在“大平台”经办岗进行录入和审核,录入完成后最后由财政所长在审核岗进行终审。

属于直接支付的,由财政所总预算会计在“大平台”打印《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附件四,一式三联),预算单位和财政所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由财政所总预算会计统一报送县财政局主管领导签字,再由国库股根据经费、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要求,打印《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五)进行支付。属于授权支付的,由财政所总预算会计根据预算单位报送的《国库集中支付申请表》(附件三)在“大平台”申请支付,并打印支票送银行,由银行先行垫付,人行当日清算。

4、银行管理

银行收到财政局国库股《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或预算单位转账支票、现金支票、电汇等凭证后,在“大平台”核对一致后

先行拨款。人行收到财政局国库股相关凭证后,在财政“大平台”核对一致,将资金清算至银行。

5、账务管理

属于直接支付的,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局国库股(支付中心)打印的《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附件五),收集项目工程招投标文件、预算、合同、税务发票等相关资料后进行记账;属于授权支付的,预算单位根据银行打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单》(附件

六),凭取得的发票等资料登记单位账务。

二、 乡镇财政资金总预算会计账务处理说明

1、 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同时

根据我们的工作实际和总预算会计记账特点有所修改。

2、 会计科目设置

资产类: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应返还额

度(政府、中学、学区、卫生院)。

负债类:应缴财政款(社会抚养费、新农合资金等)、其

他应付款。

净资产类:财政拨款结转。

收入类:财政拨款收入(政府、中学、学区、卫生院)、

其他收入(银行存款利息等)。

支出类:经费支出(政府、中学、学区、卫生院)、拨出

经费(政府、中学、学区、卫生院)。

3、 记账说明:

总账登记说明:预算会计登记各预算单位“大平台”和财政所专户上的实拨资金总账,共登记一本总账,总账按收入月统计表、支出月统计表每月只登记一笔,凭证后面附收入月统计表、支出月统计表。记账时用指标通知书作“大平台”上的收入凭证,用支出申请书作“大平台”上的支出凭证。属于专项资金的并附项目资金本子封面、金额页、税票作为附件。实拨资金以拨款单作收入支出凭证。一事一议、两项服务账务按原来的会计科目记账。

分单位明细账登记说明:综合会计、教育经办和卫生经办根据指标通知书、支出申请书、拨款单等单据复印件按时间先后顺序,一笔资金编制一个凭证,逐笔登记各自“大平台”资金和实拨资金收入、支出明细账。

4、 常用会计分录举例

资金收入

⑴ 收到指标通知书(授权支付资金)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明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⑵ 收到指标通知书(直接支付资金)

借:直接支付资金用款额度

贷:财政拨款收入

直接支付资金用款额度科目说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上没有

这个科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上直接支付资金只有在支出的

同时才能做收入(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财政直接

支付凭证及相关原始凭证,借:经费支出 贷:财政拨款收入),假如财政在年初下达了一笔直接支付资金,有些预算单位在几个月后或第二年才支出这笔资金,按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我们就反映不上这笔资金,但是我们总预算会计记这个账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准确的反映所有的乡镇财政资金收入、支出和结余,所以经过讨论创造了这个科目,便于更清楚的反映这项资金。

⑶ 收到指标通知书(实拨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财政拨款收入(明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⑷ 收到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

资金支出

⑴收到支付申请书(授权支付资金)

借:经费支出(明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⑵收到支付申请书(直接支付资金)

借:经费支出(明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贷:直接支付资金用款额度

⑶收到支付申请书(实拨资金)

借:经费支出(明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贷:银行存款

年终转账

⑴ 财政拨款收入年终处理

借:财政拨款收入

贷:财政拨款结转

⑵ 经费支出处理

借:财政拨款结转

贷:经费支出

⑶ 年终财政注销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直接支付资金用款额度

⑷ 年初财政恢复直接支付用款额度

借:直接支付资金用款额度

贷:财政应返还额度

⑸ 年终财政注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财政应返还额度

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⑹ 年终财政恢复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

财政资金用款计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财政存款;界定;依据

一、财政存款在央行履职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一)财政存款的含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财政存款解释为“财政存款是国家财政在集中分配国民收入的过程中,对其中待分配、待使用和结余部分形成的存款,以及财政拨付款项后所形成的存款的总称。财政存款又称财政金库存款,是财政部门存放银行的货币资金,是由历年的财政结余及当年财政预算收入待用款所形成的,具体说,是由财政先收后支的待用款和收大于支的结余款在银行形成的,它可以分为中央金库存款和地方金库存款。我国财政收支实行金库制度,设立中央金库和地方金库,国家的一切财政收入都纳入同级金库,一切财政支出都由同级金库拨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财政金库收支。

(二)财政存款在央行成立之初作为信贷资金管理的一种手段1983年国务院决定由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为了加强信贷资金集中管理,人民银行必须掌握一定数量的信贷资金,同时国务院将财政金库存款和机关团体、部队等财政性存款,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各金融机构要全额缴存人民银行。1985年银发[85]第281号,明确了专业银行财政性存款业务的范围和职责、缴存时间要求及有关处罚规定,此时财政存款的范围包括:财政金库存款、地方财政预算外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等。

(三)财政存款制度变革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对缴存款基本原则重新进行核定,划定财政存款的范围是“金融机构代办的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金库存款和发行国债款项等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应全额就地划缴中国人民银行”,改革主要有两方面的变化:一是将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财政预算外存款等划为一般存款;二是规定财政存款是中央银行的资金来源。近些年,部分银行的财政预算外存款科目重新纳入财政存款缴存范围,财预【2010】88号将全部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二、财政存款的划分及在央行履职中性质和作用的争议

第一,财政存款划分范围认识上的差异。财政预算收入方面税务机关征收的预算收入作为财政性存款,在收缴入库方面基本没有争议,现阶段各基层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缴来财政性存款”科目大多只收到这类资金。近几年财政等征收机关征收的预算收入在收缴方面有很多变化,而人民银行财政性缴存款除缴存范围有变化外,其余“仍按原规定执行”央行规章长期不变,很多制度在时间的蹉跎中执行上形成偏差,基层金融机构甚至人民银行工作人员认为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财政机关征收的预算收入不应作为财政性存款缴存;财政金库存款方面认为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扶贫资金、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中心账户等形成的各种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已经拨出国库是一般存款。基于以上认识,占财政存款决大多数的资金没有100%划缴人民银行,根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财政存款的解释我们认为上述公共财政资金不是机关团体等一般存款,应作为财政性存款。第二,认为财政性缴存款不是货币信贷工具。我国目前的货币政策工具包括再贷款、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贴现、指导性信贷计划和信贷政策,财政性缴存款未在其中,另外,由于财政性缴存款比例是100%,不具有调节货币供应量的功能。第三,笔者赞同以下观点,认为财政性存款的变化是与经济金融形势以及人民银行履职要求紧密相关。随着货币政策由适度、到适度从紧、再到适度宽松等,央行多次上调或下调存款准备金率,一般存款准备金作为主要货币政策工具被多次使用,而财政性缴存款对货币政策的影响,取决于金融机构对缴存款制度落实情况。当金融机构完整、规范的向人民银行缴存财政性存款时,由于全额缴存没有弹性,对货币政策影响恒定,但当货币政策紧缩金融机构处于“流动性饥渴”,或当货币政策宽松金融机构处于“流动性泛滥”时,制度执行不到位,有可能导致金融机构出现道德风险,财政存款在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之间不规则流动,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基础货币流失,弱化甚至递减宏观调控政策效应,与央行货币政策相悖,增加了宏观调控的难度。第四,一种观点认为人民银行非商业机构没有追求自身利益的动机,财政存款多点、少点无关央行大碍;另一种观点认为经理国库发挥国库监督职责,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需要。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关系到政府能否有效履行公共服务职能、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以及整个社会和谐稳定,公共财政资金的运行管理必须确保全程处于有效监督和制约之下。人民银行作为政府部门和中央银行双重身份,安全、高效、公平的履行国家金库职责,避免公共权力被滥用,显得尤为重要。不言而喻,笔者支持后者。

三、国库经收处业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笔者通过对辖内金融机构实地调研检查中发现国库经收处业务管理不规范问题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库经收处把财政性存款中税款收入,必须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的资金,转入一般的活期存款科目核算,未按100%的比例划缴人民银行。二是国库经收处把财政性存款中的,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例如、金融机构把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收纳的罚没收入等,没有纳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而当作一般存款科目核算,未全额划缴人民银行。三是金融机构把各级财政拨入的各种专项资金,例如、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立的扶贫资金、支农周转金、会计核算中心账户等形成的各种财政预算专项存款,当作一般存款核算,未全额划缴人民银行。

四、财政性存款界定的依据

财政存款在中央银行成立之际,就由国务院划为人民银行的信贷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收入和支出。2004年7月22日(人行与银监分设后)银办函【2004】38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国库经收处延压税票行为进行处罚适用法律等有关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处罚标准的问题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各银行吸收的财政存款都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人民银行,不得占压,同时,不得将财政存款挤占挪用到其他科目”,由此可见金融机构:一是国库经收处经收的税款收入,未列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二是国库经收处经收的财政机关收纳的非税收入、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等,未列入“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三是金融机构把各级财政拨入的各种专项资金等形成的各种财政预算专项存款,作为一般存款科目,上述三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适用《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另外,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1号《商业银行、信用社国库业务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三)国库经收处将经收税款转入待结算财政款项以外其他科目或账户,视同挪用预算收入处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财预字【1998】201号《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规定代收机构代收的罚款,应统一使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专户核算,1999年云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财综【1999】42号“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委托银行代收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规定收款专户行...应在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核算”。虽然上述文件规定时间较长,但至今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五、经理国库及财政性缴存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长期以来全额缴存人民银行的财政存款被视为对金融机构的流动性无影响,未得到有效重视。对金融机构而言,财政存款具有金额大、存放时间长的特点,争取财政存款可以取得低成本资金,各金融机构想尽各种办法规避缴存财政性存款,国库资金流失现象十分严重。第二,财政存款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具体,缺乏界定财政存款的具体条款,实际操作中有一定难度。第三,最容易导致财政存款被占压是科目使用环节。虽然人民银行总行规定了金融机构缴存的具体会计科目范围,但是,有些金融机构的会计科目说明较为笼统,同时近些年财政资金变化较大,名目繁多,基层行难以根据会计科目说明来判断具体财政资金放入哪个科目核算,客观上导致了财政存款被占压。第四,目前人民银行对存款准备金的管理规定依据(银发〔2004〕302号):规定货币信贷部门负责组织存款准备金管理、监督、处罚和动用审批工作,会计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交存范围的会计科目审定工作,营业部门负责存款准备金的报表审查、资金收缴和日常考核工作,财政性缴存款是否与存款准备金制度等同管理不明确。同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监管还涉及国库部门,多部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