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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论文范文精选

增值税论文

增值税论文范文第1篇

1.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支付工程施工方的成本、费用及转让房地产所发生的有关营业附加税金等,都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对开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税法规定是不给予扣除的,因此要求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工作。(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的扣税资料管理。企业征用土地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土地规费专用收据,拆迁房产的,对于支付补偿金给个人而无法取得票据的,对方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开取的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只有做好成本资料管理工作才能顺利的清算。(2)前期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前期工程费指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等项目发生的费用。企业只有取得相应的服务业专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税前扣除,因此应管理好相关的财务票据资料。(3)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建安工程费主要包括建筑承包商或开发商在开发项目工程过程中所发生的建筑工程费和项目安装费用等。只有取得建筑安装发票、相关的服务业发票等财务资料才可列入成本。(4)基础设施建设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基础设施费主要包括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园林绿化等费用。企业应取得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才可列支成本。(5)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税资料管理。公共配套设施费主要指安装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等所支付的费用,企业应当要求施工方提供工商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只有相关的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等票据资料合法齐全才能列入成本。

2.对于比较大的房产项目,如某地产商在某楼盘里有开发普通标准住宅、非普通标准住宅、豪华别墅和商铺等不同类型产品,这些项目有些是分期开发的,有些是同时开发的。对于这项楼盘的清算,我国税法规定应按照各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实务中成本分摊法有占地面积法、建筑面积法、层高系数法等,各种计算分摊方法对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额会产生很大的差异,管理人员应管理和筹划好分摊方法,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企业利润的影响差异巨大。

3.随着房产市场的激烈竞争,各个开发商为提升楼盘品质会推出会所、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等公共配套设施,如果这些项目完工后免费移送给政府等部门用于社会公共事业,那么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做为成本扣除;此外对于楼盘里的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邮电通讯等项目,如果能提供资料证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则相关的成本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应管理好不可售面积的证明资料,如开发企业书面报告、无偿移交相关部门的《移交文书》、配套设施的建筑面积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确认资料;如果无法提供这些资料,则相关费用不可扣除。

4.人防车位面积销售方式、可售面积等管理及筹划。人防车位的不同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结果影响很大的。企业可转变销售方式,采取一次性车位转让使用权合同,或者是签订国税租赁合同,租期为20年,20年使用权赠送等方式。这两种销售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巨大,因此有必要对其销售方式进行筹划。此外人防车位是如果是不可售的,其成本可以做税前扣除,这要求管理人员收集好人防车位是否属于移交全体业主或者移交人防部门的资料,这影响到开发成本的扣除金额。

5.代收费用的筹划方法。房地产企业销售开发产品时,经常会代其他相关部门收取费用,如维修基金等。对于代收费用有两种处理办法,第一种方法为代收费用不计入开发产品销售价格中,此时代收费用不并入转让销售收入中,在计算增值额时也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第二种方法为代收费用计入房价中,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以扣除,但不允许作加计扣除基数。例如,某房产公司销售一栋商品房,销售款为2000万元,在销售商品房时代收了300万元的其他部门费用,假如各项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万元,则按第一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1200万元,增值率为150%,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800×15%=480万元;按第二种方法处理时增值额为:(2000+300)-(800+300)=1200万元,允许扣除总金额为:800+300=1100万元,则增值率为100.09%,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200×50%-1100×15%=435万元。由此可见,采用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中的处理方法比第一种处理方法少纳45万元的土地增值税。当然如果增值率未超过50%时,这种筹划方法也就无意义了。

6.费用转移筹划法。按照相关规定,属于房产开发企业总部发生的期间费用,具体有:管理人员工资、福利费、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不能作为土地增值税计算时的扣除项目成本。但如果采用合理的管理和筹划方法,使这些费用能够作为开发成本列支,则可增加扣除项目数额,从而减少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比如总部某处领导可以兼任某房地产项目的负责人,在不影响总部工作的同时参加该项目的管理,那么这位负责人的有关费可以分摊一部分到房地产成本中去。期间费用减少并不影响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而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加则可以增加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节税目的。

二、精装修售房筹划管理方法

开发产品以精装修的方式进行销售的是一种新的管理方法。企业按商品房按销售和装修分开签合同,降低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以达到减少土地增值额的筹划目的,而且原本计入房地产装修收入的这部分可按3%缴纳营业税。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房产项目成本为5000元/平方米,精装修后建筑成本6500元/平方米,总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预计售价8500元/平方米,则该房地产可以与购房者签7000元/平方米的购房合同,然后再签一份1500元/平方米的装修合同,则企业只就购房合同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改变建房方式的筹划方法

代建房行为属于建筑业,是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具备较好的品牌和较高的信誉,能取得客户的青睐和信任,提早获得客户的资金,则可使用以客户的名义来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各种材料设备等方法。这样对于开发企业来说,由于房地产的产权自始至终是属于客户的,没有发生转移,故其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而不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种代建房的形式,开发商无需缴纳数额巨大的土地增值税。

四、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其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未超过20%的,免交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管理人员应做好筹划工作。具体做法是企业先测算好销售价格,制定最佳销售价,力争使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比如某房地产企业销售楼盘每平方米定价为3000元,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为20%至25%,这时企业可以适当降低销售价格,使该比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免交土地增值税的金额与少收的售房款对比一下,选择对企业利的销售方案。

五、利用清算时点筹划法

增值税论文范文第2篇

(一)从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方式角度分析

铁路运输企业长期以来一直实行营业税政策,造成其生产经营管理以营业税影响下的减少流通环节,内部增加人力、物力,分工协作,完成生产经营的全过程,铁路历次运输业生产布局的调整改革,不同程度的都有减少营业税支出的考虑,车、机、工、电、辆等主业运输站段和房建生活等运输辅助单位自己配备修理、建筑安装等各类生产车间,形成自给自足的生产能力,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营业税税负。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自给自足型的生产经营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增值税管理需要,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价税分离,道道征收,环环抵扣,消除重复征税。营业税与增值税计税方式的不同,导致生产经、业务流程价值链管理上有不适应增值税管理的部分,铁路运输企业基本属于“自力更生”型,基本大部分业务都自行进行生产经营,造成“营改增”后增值税进项较少,税负增高。

(二)从铁路运输企业成本特点角度分析

根据《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和核算规程》的规定,成本费用按支出性质分为工资、材料、燃料、电力、折旧、其他等六大要素,在铁路运输企业六大成本要素中可抵扣要素为外购原材料、电、燃料支出,在现行的增值税政策下,可抵扣进项税额支出占43.43%,不可抵扣支出占56.57%;资产类支出中可抵扣支出占37.32%,不可抵扣支出占62.68%,且铁路运输企业本身属于资本与劳动密集型产业,其成本费用的特点是固定资产投入大(存量固定资产大导致不可抵扣的折旧费用高)、资产有机构成高、人工成本高,可抵扣支出所占比例更少,抵扣额不足。

二、解决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税负问题的建议

经济的发展决定税收政策,税收政策要适应经济的发展变化,从宏观上讲税收政策的变化影响市场的资源配置、国家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微观上税收制度的变化将影响甚至决定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生产经营流程及企业整体经营管理。铁路运输企业“营改增”后出现税负上升,这对于铁路运输企业既是压力也是机遇,一方面铁路运输企业现在正在大规模进行基础建设,资金不富裕,税负的增加必然导致资金的流出;另一方面,税负上升的压力必然会促使铁路运输企业重新审视自身,从而对企业战略管理、生产流程、价值链管理等多维度进行改革,适应增值税的管理模式,争取企业效益或效率最优。

(一)争取国家政策的优惠争取

国家政策的优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益性支出方面。铁路运输企业是名义上的企业,实质上背负有很大的社会公益责任,一方面走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社会发展的阶段、经济发展的水平导致运价不能自主,具有很强的公益性成分,如承担军事物资、扶贫救灾、学生和军人残疾人运输等,据统计2012、2013各年铁路公益运输线路政策性亏损额达700多个亿。其次铁路运输企业一方面要面对因人力、原材料等物价上涨造成的成本增加因素,另一方面国家严格控制运价,造成运价与实际成本的严重偏离。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基础,必须从国家政策上争取支持、优惠,首先正确划分非公益性与公益性的界限,明确公益性支出的业务范围、种类,其次在季度、年度会计报表中增加公益性业务收入报表,详细统计出各类公益性业务与正常业务收入的差额,然后根据翔实的数据申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税式支出的形式对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补贴,以弥补公益性支出造成的亏损,增加铁路运输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降低增值税税负。二是铁路基础建设投资。铁路新线建设属于国家基础性建设,其投入应有国家财政出资,原铁道部因为政企不分,承担了政府筹融资的角色,随着中国铁路总公司的成立,铁路运输企业改革不断深化,政企职能分离,产权界定清晰,这部分职能也应相应明确或给予补偿,以保障铁路运输企业正常健康发展。此外,金融业暂未纳入“营改增”范围,其借款利息自然也不能作为进项抵扣,应争取将这部分借款费用以税式支出的形式补贴或将存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以一定方式抵扣。

(二)加强企业管理,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一是建立完善适合增值税管理的生产流程。铁路运输企业应对自身业务进行流程再造,从增值税的角度重新审视作业流程,将可以外包的业务进行外包,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首先是根据铁路运输企业特点,围绕行车安全将原先的车、机、工、电、辆等生产业务进行细分,明确划分安全主要流程与次要流程,将与行车安全相关度的强的业务自营,与行车安全相关度弱的业务进行外包,如可将客、货车中小修、技术研发等加工修理、修配类进项可抵扣业务外包,增值税在建筑、劳务派遣等全行业实施后,可进行分析计算,将中小维修、列车服务、餐车服务、教育培训等业务外包,增加增值税进项。铁路运输企业实施“营改增”后,相关生产流程的再造将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它将促使铁路运输企业进行深化改革,调整发展战略与思路,“自力更生”式的生产方式已不适应新的生产力发展要求,专业化、分工协作将是铁路运输企业发展的主流,传统非运输业务、劳务外包或剥离将是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方向,这也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宏观调控鼓励发展第三产业的目标。二是选择上游客户,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的管理一个系统工程,其中上游客户的选择对增值税税负具有很大的影响,生产资料的采购是生产经营的第一阶段,客户的选择对降低税负具有良好的节税效应。

三、结束语

增值税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其重要性不亚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故加强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筹划就更显重要。该文主要分析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特点、清算条件、销售收入确认,开发产品计税扣除成本的审核,并针对减免税优惠政策采取了相应的清算办法。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土地增值税占有较大比重,对企业的利润影响较大,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因而对其进行筹划是十分必要的。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采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计算征收。

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一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其中:①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②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是以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确定的。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其税收负担高于企业所得税。例如增值额不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O%等等。

由于超率累进税率的特点是,增值率越高的部分适用税率就越高。为了避免高税负,企业必须千方百计地降低增值额,从而降低增值率,避免适用高税率。现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清算的具体方法。

l理解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和要求清算的界定

(1)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自行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①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②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③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2)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①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②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③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④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前款所列第③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2正确确定清算计税单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应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对不同类型房地产应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对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应按不同期间和不同项目合理归集有关收入、成本、费用。

3认真审核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企业应根据销售发票、销售合同(含房管部门网上备案登记资料)、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房产销售分户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制定销售明细表:对销售面积与项目可售面积的数据差异进行核实:对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而发生补、退房款的收入调整情况进行核对;对销售价格进行评估时,审核其真实性。

4认真审核计税的扣除项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及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税金,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合法有效凭证为:土地规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票据、转让无形资产发票、税票、服务业发票、协议、建筑安装发票、非经营性收入专用发票等。②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合法有效凭证为:服务业发票、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建筑安装发票等。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

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除购门窗和电梯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外,监理费应提供服务业发票、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④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合法有效凭证为: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⑤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合法有效凭证为:电动门、智能化系统、信报箱、路灯设施、健身运动设施等可以提供工商业发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其他必须提供建筑安装发票。⑥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合法有效凭证为:提供工商业发票、建筑安装发票、工资表、非应税行为的提供行政事业单位票据。⑦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必须以各种完税(费)凭证为依据。

(2)在审核扣除项目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①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②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如拆迁补偿费不一定需要取得税务发票,但强调是否实际发生,尤其是支付给个人的拆迁补偿款、拆迁(回迁)合同和签收花名册或签收凭证是否一一对应。③扣除项目金额应当准确地在各扣除项目中分别归集,不得混淆。这就要求正确区分开发成本与开发费用,税务机关决不允许将开发费用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问接费用等。④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在清算项目开发中直接发生的或应当分摊的。⑤纳税人分期开发项目或者同时开发多个项目的,或者同一项目中建造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按照受益对象,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分摊共同的成本费用。特别是建筑安装发票应该在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⑥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利息费用要单独计算,不计入开发成本,更不得计入加计扣除基数。⑦对同一类事项,应当采取相同的会计政策或处理方法。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规定不一致的,以税务处理规定为准。

(3)扣除项目金额分摊方法:①成本受让、分期分批开发的成本费用分摊。企业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②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③同一个项目多种产品共同的成本费用分摊。对企业既建造住宅又从事其他房地产开发的,统一按其各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计算扣除项目金额。

5灵活运用减免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论文范文第4篇

(一)延迟房地产商税额缴纳的时间

在我国所制定的相关土地增值税条例当中明确的支出,若是因涉及到成本的制定或是一些其他的因素而造成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难以准确计算出来时,则需要对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实施预征。而对于房地产的开发企业来讲,在不同的发展阶段都可以对自身土地预缴纳1%至3%的增值税,而房地产企业实际上所需缴纳的增值税额都会比根据该预征的比例所获取的数额要多出许多。因此,房地产相关企业能够在项目完成之后再实施清算与汇集工作,这样才能够实现房地产企业的税额延长缴纳时间的目的。

(二)以节税的目的对土地增值税筹划

一是房地产作为一项受到国家的政策时刻影响的热门产业,其开发企业必须对我国在土地增值税当中的政策与规定时刻关注与研究,尤其是要及时的了解关于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二是房地产的相关企业要将发展的眼光在土地增值税征收的条款当中,对于土地的增值税通过不同征收率进行适当合法的利用,通过在销售的价格上合理调整房地产产品的手段,对土地的增值税额做出主动调整,可以采取认为降低增值税率,在对比哪一种增值税率的计算方法所获取的税率更低,从而帮助企业做出选择,进而有效的实现少交税与节税的目的。

(三)提升企业在防范税务的风险能力

如果房地产相关企业能够先行研制出有效的税务筹划,在整体上对房地产商自身土地的增值税进行全盘考虑,事先采取更为恰当合理的部署,细致周到的考虑部署手段的合理性,可以有效的防止因欠缺细致的考虑而造成房地产相关企业发生税务风险的状况,同时还可以对土地增值税所产生的税务风险等其预防性作用。因此,房地产的相关企业在实施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工作过程当中,在一方面对法律知识、会计知识以及税务知识等的运用必不可少,在另外一方面对分工合作与交流沟通以及团结协作等工作必不可少,通过这些相应的手段与方法,不但可以不断的提高房地产相关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对土地增值税筹划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还能有效的提高房地产相关企业中财务工作人员对税务进行筹划的能力。

二、土地增值税的税务有效筹划对策

(一)纳税递延的筹划方式

纳税递延的筹划方式在实施之前要首先坚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参照的原则,接着才能实施税务的筹划工作,从而最终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同时获取更高的利益价值与节约更多的税额。例如合理利用土地的增值税预征手段,使得房地产的相关企业能够通过这个方式作出相应的增值税税务筹划工作。

(二)优惠政策的筹划方式

优惠政策的筹划方式指的是对国内相关税务的优化政策施行动态能够随时关注,接着根据政策内容的变化而作出相应适应变化的反应,从而让企业的节税工作能够随时顺应国家优惠政策的发展而发展。例如,按照国内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制规定,我们能够了解到,若居民住宅的增值额不超过20%,那么久不需要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从而可以看出国家优惠政策所发挥的作用,并将其当中是一种税务的有效筹划对策,主动合理的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

(三)分劈技术的筹划方式

在采取分劈技术的筹划过程中,也必须要遵循合理与合法的法律原则,把所获取的财产利润在两个或者超过两个的纳税体中分劈,从而达到直接有效的节税税务筹划目的。根据这个筹划对策,若是房地产的相关企业借助成立房地产链公司,则可有效实现节税筹划目的。

(四)房地产相关开发

企业在筹划土地增值税时面临的问题第一,对于国家相关的宏观政策重视力度不足,使得在筹划决策中受到极大阻碍;第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清晰明确,对于筹划全面性不重视;第三,没有深入透彻的去了解、吸收及消化增值税的筹划方法,使得筹划对策无法有效应用;第四,筹划对策的制定工作不受到重视,并缺乏一定的税务风险观念意识。

三、加强房地产的开发企业对土地增值税进行有效筹划的建议

(一)重视政府的宏观政策

主动寻求政策的支持我国现阶段正在对产业的结构进行调整,每天都有可能颁布出新政策,而政策的改变对于房地产的发展具有显著影响,所以房地产相关管理人员必须时刻注意政策的动态,并及时掌握政策动态,同时在这个基础上和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对已颁布施行的政策要有效的利用,对未颁布的政策则具有一定预见性,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方面的内容,必须要足够的重视,从而变被动接受政策为主动迎合政策,主动寻求政策的支持,从而促进企业顺应政府的宏观政策动态而发展,进而进一步更好的去利用政策。

(二)明确税务的筹划目标

强化系统的筹划工作对于一个房地产企业在未来发展与资金流转来说,土地增值税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所以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管理人员一定要充分的重视增值税资金,并明确税务的筹划目标,强化系统的筹划工作。只有明确了目标,才能给筹划工作指明放线,企业在对所涉及项目进行处理时才能够抓紧明确的筹划目标进行筹划工作。此外,在事前有效展开增值税筹划工作,能够占据着主动的位置,抢占先机。但是当前有许多房地产企业习惯于项目实施之后才考虑增值税的筹划问题,这样就难以明确筹划的目标,并且这个时期的筹划工作已经失去了最佳筹划期,筹划空间进一步缩小,甚至是难以实现筹划目标。因此,在筹划土地增值税过程中,必须坚持这“三个筹划”的原则,也就是事前筹划、事中筹划和事后筹划,只有遵循这个原则,才能够在筹划工作当中确保全面性与系统性,从而促进房地产相关企业的筹划工作目标实现。

(三)充分考虑企业的实情

增强筹划使用熟练性除了上述论述的房地产相关企业筹划对策中的纳税递延的筹划方式、优惠政策的筹划方式及分劈技术的筹划方式之外,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探索各种适应企业发展的筹划税务方法。同时企业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税务筹划的工作能力,提升筹划人员的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在筹划土地增值税的过程中不断注重与本企业实情进行紧密联系与紧密结合,根据不同企业的发展实情差异,选择不同的税务筹划对策,并且只有在充分的了解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之后,增强筹划使用熟练性,才能够让税务的筹划工作更加顺利稳定的开展。

四、总结

增值税论文范文第5篇

1.1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际成本原则相背离会计核算一般是按照企业所取得资产所支付的全部价款按照实际成本计价原则进行计价.但是增值税一般指纳税人在纳税后,价税分离,其成本只是支付金额的一部分,在现行税法要求下,增值税会计核算与实际成本原则相背离,其交增值税科目内容不完整,不能够代表企业所取得资产所支付的全部成本计价.以往的会计核算难以满足现行下税法的要求,会计核算难以理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企业由买方负担的可以进行抵扣的增值税,是企业付出的款项.

1.2增值税会计信息的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现行税法要求下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揭示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规律,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主要是通过增值税明细表、增值纳税申请表以及资产负债表揭示所纳增值税会计核算信息.第一,在资产负债中,增值税会计核算是将企业购进的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在未抵扣前作为企业流动的资产而在资产负债表上进行揭示,作为增值税会计核算要求的一部分.而现行的会计处理是要求待抵扣进项税作为未交税金的抵减项目,直接冲减企业的负债,而这又直接的导致了资产负债报表信息的失真,没有与财务概念结构统一起来,不符合会计报表的内在要求.而且在企业核算利润时,增值税没有作为费用进入利润表,使企业对利润评估错误,企业整个利润不能够完整的体现出来,使报表无法准确的反映企业增值税对企业造成的影响程度,以及企业实际的增值税税负情况,不利于企业财政的管理.第二,现行的会计核算实行的价税分离的模式,将企业所获取利润中增值税放在企业损益表中,这种直接导致增值税成为了企业获取利润负面的代表,违背了增值税充分揭示的原则要求,在应交增值税中没有详细的揭示,没有按照规定取得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明细表不能充分的反应收取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不规范、不合理,增值税明细报表的结构和内容不科学、不完整,不利于相关的税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同时也不利于有关方面对企业财务的全面分析和了解,不能有效的掌握企业财务情况.

1.3会计主体间的信息可比性缺失现行实行的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导致会计主体间信息可比性缺失,在企业增值税收过程中,增值税和税率的征收率的相对比较稳定,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有重要的比例,是我国财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行价税分离的增值税会计核算,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效,在企业实施中相对比较稳定,但是在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率却经常调整,导致出口企业征税率与退税率之间存在着差异,造成企业会计主体间信息的可比性存在矛盾.第一,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造成企业征税率和退税率的差额计算中存在差异,即使是统一销价情况下,也会产生差异,导致企业各项销售成本缺少了可比性;第二,出口退税率的经常调整,使同一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的计算增值税所采取的会计方法存在差异,导致信息缺乏可比性;第三,如果企业在购进存货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是该发票为获得认证通过,其存货成本中就包括付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从而导致同一企业中的存货成本之间也存在差异,不具备可比性.第四,增值纳税人和非增值纳税人,其会计报表中的税收项目,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等都不含增值税,而征收营业税的非生产性服务企业,其报表中各项条例都含营业税,二者之间出发点和核算的范围以及要求口径的不同都造成二者之间会计形式的不同,影响了两类企业的会计报表的可比性,同时使得两类报表之间合并缺少有效的基础和依据.

1.4税负有失公平、客观我国的税收收入与国际税收管理还存在差距,这主要是由我国基本国情影响的,税收收入的稳定要在我国的国情发展下实施的,所以必须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税收政策.而在这个基础上,我国的税收管理是采取以权责发生制与收复实现制共用作为会计核算基础的,而这种税收收入管理模式在赊销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容易出现一些弊端,赊销双方之间容易出现一些不公平、不客观、不公正的现象,导致赊销双方税收负担大、标准难以统一等不利的影响.

2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原因分析

2.1现行增值税税制本身的影响增值税本身是作为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财务收入起着重要的作用,增值税能够有效的保障国家财政收入,消除投资恶性膨胀,稳定企业的发展.但是目前,现行增值税税制本身存在一些不利的因素,导致增值税很难充分的发挥其自身的作用,而其一些弊端和问题对税收造成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2.1.1扣税凭证的不统一、不规范.我国的税收征收一般都是凭借国家专用的发票,但是对于一些无法取得专用的发票的企业则也可以凭借普通发票和购物发票,抵扣进行税额,这就导致税收征收过程中受到的影响大,税收征管的难度提高,使税收征管不能够高效、顺利的进行.

2.1.2税收的范围偏窄.增值税税收的范围窄,对于一些与货物交易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等都没有纳入增值税增收范围中,而是直接征收其营业税,使增值税与营业税之间抵扣链条中断,降低了增值税的税收制约作用.

2.1.3增值税增收过程中减免优惠方式过多.如:直接减免,或者先征收后返回等,征收方式,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增值税增收对象的自主性,加快增值税的应用和发展,但是同时也降低了增值税的效力,使一些偷税、漏税现象普遍发生.

2.2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影响我国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主要是财税合一,增值税会计模式的发展受国家税收制度的影响较大,增加税会计理论不能够按照自身发展要求独立的进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增值税会计理论的应用和发展,而国家实施的税收制度,难以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得到应用和发展,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

3完善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问题的主要措施

增值税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的地位,随着我国税收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增值税体系机制也逐渐的走向成熟和稳定,符合我国现代化税收体系的发展和要求.目前,我国的增值税体制制度中海存在着一些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增值税的发展,导致增值税会计核算中存在不少的问题,针对目前增值税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改善其发展模式,坚持实行“财税分流”的会计核算基础模式,不断的完善和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发展和社会经济体制发展的《增值税会计准则》,从而有效的解决我国增值税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增值税会计处理质量,使我国增值税会计核算不断的正规化、合理化.从而更好的发挥增值税的优势,促进我国财务税收的发展.

3.1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目前,我国增值税坚持实行“财税分流”的会计核算模式,有效的提高了增值税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比性,结合我国当前的国情和经济体制情况,积极的借鉴和引用国外一些先进的增值税收管理理论和核算模式,建立统一的“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完善我国增值税税收体系,充分发挥增值税的优势.

3.2坚持“财税分离”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财税分离”增值税会计核算原则主要是将财务会计主体与税收主体相互独立,实现分离机制.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要明确财务主体与税收主体之间的差异,在对增值税进行会计核算时,应该具体的结合增值税收税法要求,使增值税服务于税法税收,同时要考虑相关利益决策者的要求,使增值税会计核算能够在财务会计主体和税务会计主体的结合统一下,实现目标的协调统一.但是,从当前的税法要求而言,将财务会计主体与税收主体相互分离还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所以,应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混搭的会计核算模式.首先,财务主体要按照增值税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准确的揭示和反映,提高财务主体会计的规范化.其次,税收主体要按照税法的相关要求,规范税法计算准则,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适度的分离.最后,混搭的会计核算模式实施过程中税收主体和财务主体的倾斜程度应该结合会计核算准则,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科学的、合理的分离倾斜.

3.3明确“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财务分离”的会计处理模式下,对增指数的处理提供了多种处理方法,通过结合所得税的理念和方法,明确“费用观”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具体的处理上,结合所得税会计,增加“增值税费用”对增值税相关的科目进行具体的核算,同时明确明细账户的设置,明确企业企业费用和税费的各个方面,方面企业税费管理,提高增值税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3.4对增值税会计准则加以研究规定结合我国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推行的新会计准则在不断的成熟和完善,通过充分的借鉴和引用国外先进的会计核算经验和理论基础,为我国新会计准则的发展提供理论依据和文献资源.如:美国会计准则的会计理论性基础就很强,但是,目前,美国仍然没有将增值税会计核算加入会计体系研究中,而我国,会计核算体系受到其影响,我国相关企业在对增值税理论的应用和实践过程中,缺少理论依据,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不完善,缺少理论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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