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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款“成建制农转非居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村民委员会整体转为居民委员会所属的农转非居民。
第三条《暂行办法》第五条所列参保单位是指村民委员会、经济联合社、农村股份制合作社和村民小组等独立核算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济实体。
居民委员会指“村改居”单位,其他城镇居民委员会不纳入参保范围。“村改居”单位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按《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其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除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应征服兵役人员、在校学生外,必须全员进行参保。
“五保户”、“低保户”人员暂缓参保,仍按原渠道享受待遇。
第五条参保单位须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登记。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及帐号、18周岁以上在册人员名册、社会保障号、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人、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参保单位应在所在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登记,并应在每年6月底前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次年缴费基数。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第一年的月缴费基数按500元或300元申报,以后如市政府调整缴费基数,按新缴费基数选择申报。
社会保险年度指从每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第七条《暂行办法》实施时选择按500元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之后每年只能按高缴费基数标准申报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不得改变。
《暂行办法》实施时选择按300元缴费基数申报的参保单位,之后如要求按高缴费基数标准申报缴费的,必须补缴历年缴费差额。已退养人员要求补缴的,在补缴缴费差额的次月起按高缴费基数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和调节金,之前养老待遇差额不补发。
第八条参保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6%逐月缴纳全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收代缴。
镇(区)财政核拨的农村养老保险补贴,限于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后正常按月缴交养老保险费的被保险人,不含被保险人一次性缴费月份以及欠缴期间的月份。
第九条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月缴费基数的8%建立。个人帐户基金只用于本人养老,一般不得提前支取。
个人帐户计帐利率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考银行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统一规定及调整。
第十条参保单位申请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时,在册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到退养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必须一次性补缴不足缴费年限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补缴办法为:按缴费基数16%的标准,其中:参保单位负担8%,被保险人负担8%;一次性补缴按退养年龄计算不足缴费年限减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的农村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既参加过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又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退养年龄时,可采取折算的办法累计计算为同一种缴费年限,折算办法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对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当年养老待遇计发基数,将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与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为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对应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当年养老待遇计发基数,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申报缴费工资与之按比例折算后累加。
累加后的缴费年限按整月计算。
第十二条属于*年7月1日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被保险人,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农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帐户。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为参保单位和被保险人建立档案,实行规范管理。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因被保险人户口迁移、出境定居或死亡等原因需增减参保人数的,须提供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或死亡证明。
参保单位新增18周岁以上人员(包括本单位新成长劳动力和户口迁移至本单位的人员)、应征服兵役或上学后重新回到参保单位所在地定居的人员,必须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须在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或回到本单位定居次月将新增被保险人的有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属毕业或复员、退伍后回户口所在地定居的,可一次性补缴18周岁后读书或服兵役期间的农村养老保险费,也可以新参保人员身份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属户口迁移至本单位的人员,申报参保时如到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农村养老保险费。
参保单位瞒报、漏报应参保人员的,重新申报参保时,瞒报、漏报人员须从办法实施时或年满18周岁或户口迁移至本单位次月起补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延伸缴费限于户口迁移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户口迁移原因在达到退养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要求延伸缴费的,需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继续缴费满15年后的次月起享受退养待遇。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达到退养年龄时,由所在参保单位提前两个月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待遇申报手续,以保证达到退养年龄次月起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养老待遇。
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被保险人,应于每年6月底前,由本人或参保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或有关单位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当年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第十六条养老金根据缴费基数的调整调升。当缴费基数发生调整时,基础养老金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的增长率同步调整。
调节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不调整。
第十七条个人帐户养老金从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储存额不足支付时,由农村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八条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就近、安全和方便原则,委托银行将养老金直接发给被保险人。
第十九条被保险人在城镇单位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应依法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须在当月申报缴费期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暂停缴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手续。
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本市农业户籍的职工,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重新回到农村的,所在农村参保单位须在30天内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为其申报缴纳农村养老保险费。如不及时申报的,重新申报缴费时,须从中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次月起补缴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条参保单位没有能力如期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养老保险费。地方税务机关经检查核实后,办理缓缴养老保险费手续。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应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对申请缓缴单位的核查工作。
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满后参保单位必须补缴缓缴期间应缴养老保险费(含个人缴费)的本金及利息。
第二十一条欠缴养老保险费是指参保单位(含所属被保险人)未经批准逾期未缴纳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或瞒报应参保人数少缴的养老保险费。参保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缴,并限定欠缴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应缴的养老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根据欠缴单位和被保险人实际缴纳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审核新增退养人员,如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得享受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以非法手段获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是指不具备或者已经丧失《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关键词:城镇养老保险;部分积累制;现收现付制;基金制
社会养老保险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具有丰富经济内涵和广泛社会影响的政策问题。一国的养老保险制度选择,应该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收入分配结构、要素市场发育程度、税费征管体制、人口结构等现实条件相适应。因此,根据本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案,是一项重要的政策内容。
近年来,在多方论证的基础上,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一个部分积累制的城镇养老保险体系。然而,现行养老保险体系的实际运行却不尽如人意,其中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值得引起理论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对当前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存在问题及其根源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应当更加务实地对现行的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一、改革历史的简单回顾
我国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起步于20世纪50年代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国家工作人员退休条例》,其保障对象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主要特征是由国家规定基本统一的养老待遇,由各类单位和企业支付养老费用。由于国有企业的经营由国家统负盈亏,因此这实际上是一种享受对象经限定的由国家统一管理并保证养老金发放的养老体系。
到了80年代,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要求国有企业成为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这样,养老包袱的轻重就严重地影响到国有企业的盈利水平和竞争能力,养老基金由企业统筹向社会统筹方向发展势在必然。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开始。这实际上是一种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体系。
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确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模式,强调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性。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模式。该模式要求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事实上,我国采纳了世界银行倡导的“三支柱”模式,即强制性的现收现付制作为第一支柱,强制性的个人账户作为第二支柱,自愿的补充养老保险作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缴费工资的13%由企业在税前支付,它将保证缴费15年以上的职工在退休时获得2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由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按缴费工资的11%缴纳,当职工退休时每月可得到个人账户基金积累额的1/120。作为第一支柱的统筹账户和第二支柱的个人账户,可合计提供58.5%的目标替代率。①
概括起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养老保险体系改革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从企业统筹走向社会统筹;二是从单一的现收现付制走向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相结合的统账结合模式;三是扩大了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非国有企业纳入养老保险体系;四是适当调整了缴费率和养老金的替代率,纠正了养老保险体系在精算上的失衡。而改革的目的在于顺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解决养老保险的可携带性问题,疏通劳动力流动障碍;应对人口结构不利变动对现收现付制的挑战,削减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再分配功能;等等。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尽管已有的研究从理论上论证了多支柱模式的优越性,以及通过模拟研究②论证了我国从现收现付制向基金制转型的现实可行性(WorldBank,1997;YanWang,etal.,2000),[1-2]但现行养老保险体系在运作过程中还是出现了许多预期之外的问题。
1.个人账户“空账”规模巨大,部分积累制名存实亡
由于现行的部分积累制是在现收现付以及没有任何基金积累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就要求当前工作的一代不仅要承担上一代的养老责任,还要为自己积累养老金,由此带来了巨大的转型成本。
对于改革之时已经离退休的“老人”、工作期间经历制度转换的“中人”以及改革之后才参加工作的“新人”来说,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采取“老人老办法,中人中办法,新人新办法”③进行区别对待。即已经离退休的“老人”的养老金待遇保持不变,他们的养老金用每年收缴的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对于“中人”,新制度规定将其在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他们所享受的养老金待遇与他们在改革之后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差额也由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这样,“老人”和“中人”的养老金来源就成为一笔“历史债务”(即转型成本),如国务院体改办2000年测算的结果为67145亿元(何平,2001)。[3]
现行部分积累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养老保险费的实缴数额未能达到预期的目标,统筹账户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现有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因此个人账户的基金几乎全部被挪用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从而形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即个人账户只是一个名义账户。在名义账户下,资金的回报率是由政府规定的,而不是实际的投资回报率。这样,从根本上看,现行养老保险体系仍然是现收现付制。
2.缴费率相当高,企业和工薪阶层负担沉重
我国养老保险缴费率(平均养老保险费与平均工资的比率)目前已经达到比较高的水平,从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远远高于世界平均缴费水平(为10%),甚至高于国际警界线(20%)。根据对OECD24个国家社会保障缴费率的统计,只有丹麦(24.55%)、意大利(29.64%)、荷兰(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个国家的社会保障税高于中国(孙祁祥,2001)。[4]
尽管企业可以通过降低工资基数的方式向职工转嫁部分社会保险费(转嫁能否顺利实现取决于劳动力的供给和需求弹性),但过高的缴费率无疑将提高企业的经营成本,并形成缴费企业与未缴费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而在现行制度下,企业职工除了须缴纳“四金”(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外,还须缴纳不菲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实现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再分配功能的资金来源和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实际上大部分来源于工薪阶层。这种状况对于培育中产阶级,改善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结构是不利的。
如果说西方国家的高缴费率主要缘于提供了过高的社会福利,即所谓的“福利病”(同工资一样,社会福利水平具有很强的刚性),我国的高缴费率则主要在于庞大的转型成本——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覆盖面、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过高的替代率等原因造成的养老保险资金缺口。理论界热衷于探讨的老龄化问题,事实上并非造成高缴费率的重要因素,而这恰恰更增加了人们对于老龄化将带来的高赡养率的担忧。
3.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扩大覆盖面举步维艰
当前企业拖欠、逃避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非常严重,近几年来养老保险基金的收缴率呈逐年下降趋势。1992年至1998年,收缴率分别为96%、92%、91%、86%、90.7%及82.7%,此后一直徘徊在90%以下(龚秀全、黄胜开,2002)。[5]截至1998年底,企业共欠缴养老保险费302亿元,到2000年底上升到414亿元,相当于当年养老金发放金额的20%。而且,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进展也乏善可陈。1999年,国务院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速把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包括到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中来。但直到2005年底,养老保险参与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间(见表1)。覆盖面未能顺利扩大,直接带来了两个问题:一是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到1997年底,93.9%的国有企业职工参加了养老保险,而城镇集体企业职工的参与率为53.8%,其他所有制企业只有32.0%,事实上造成了企业之间的不平等竞争。二是养老保险体系的负担率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从1993年到2005年,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参保职工人数上升了78.8%,而参保离退休人员则上升了168.2%,负担率提高了50个百分点。
在现实中,企业逃避缴费的行为是不可避免的;但过高的缴费率、有效征管体制的缺失,则大大增强了企业逃避缴费的动机。从我国的国情来看,逃税漏税现象本来就非常普遍,更何况是以“费”的形式进行征集的养老保险基金。
从职工个人方面来看,由于当前的工薪阶层不仅成为转型成本的主要承担者,而且现收现付制本身所具有的再分配功能、④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和过低的投资回报率等因素,也都抑制了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积极性,难以有效形成职工对企业缴费的监督机制。
地方政府(县或地、市级政府)在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地方政府曾是养老保险体系的管理者,且在大部分地区至今仍然是实际的管理者,养老保险的省级统筹将使它们失去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显然,在它们拥有对养老基金控制权的时候,它们有积极性向企业收取养老保险费;而在它们丧失对养老基金的控制权之后,它们的积极性将相应降低。此外,在省级统筹的运作中,省内地区之间的交叉补贴也会对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产生严重的影响。例如,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盈余被拿去与其他县(或市)分享,这个县(或市)将不会有实现盈余的积极性;反之,如果一个县(或市)的养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来自统筹基金的补贴,这个县(或市)也不会设法去消减赤字。
4.其他存在的问题
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在运行中出现的其他问题还有很多,如社保基金未能获得令人满意的收益率、省级统筹进展缓慢等。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年报为例,其历年的投资收益率(如表3),在所有年份均低于五年期定期储蓄利率。而自1997年国务院要求养老保险实现省级统筹以来至2000年底,真正实现省级统筹的只有5个省,17个省通过省级调剂金进行上缴下拨,8个省还没有建立省级调剂金或者虽然名义上建立了但没有运作(赵耀辉、徐建国,2003)。[6]过低的投资回报率大大打击了职工对于养老保险体系的信心,甚至使个人账户的缴费异化为某种税负(由于资金回报率低于其机会成本);省级统筹难以实施,则不利于调节省内地区之间的收入分配以及控制养老基金管理中的道德风险和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个人账户空账、缴费率过高、拖欠及逃避缴费现象严重是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运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这些问题之间的关系中可以看出,它们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养老保险基金的拮据表现为个人账户空账,并产生了提高缴费率的要求;过高的缴费率又大大增强了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动机;而企业拖欠、逃避缴费的行为,反过来又影响了养老保险费的顺利征收,并使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难以实施;最终导致个人账户空账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从而使整个养老保险体系的运作陷入恶性循环之中。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体系在实践中遭遇的严峻形势所折射出的现行制度设计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过于执着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财务平衡。面对巨大转型成本的现实,政府没有必要拘泥于养老保险体系自身的收支平衡,以致于造成个人账户的“空账”现象而失信于民。事实上,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障税并不是社会保障资金的惟一来源。除少数国家(如德国)的社会保障税能够完全满足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以外,多数国家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只占社会保障支出的较大比重,个别国家(如加拿大)的社会保障税收入占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尚不足50%。而从社会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障支出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因此,增加其他资金来源(如国有资产的变现所得、税收收入、国债筹资等)用以支付转型成本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养老金的替代率偏高。现行制度设计中养老金的目标替代率为58.5%,而“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从实施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各地基本养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已超过80%,远高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见表4);部分地区如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等省(自治区)的养老金替代率均超过了100%,甚至出现了一些在岗还不如退休的情况。从人均产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来看,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差距仍十分巨大,现行制度如此之高的替代率未免有些自不量力。
第三,养老金领取条件过于宽松。主要表现在对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政策把握和养老保险制度的设计上。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以达到减员增效目的。此外,80年代初期,我国27个产业部门相继制定了1800多个特殊工种名录,规定特殊工种职工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随着现代化科技的应用,继续沿用这个20年前制定的标准并不完全合适。不仅如此,为了顺利实现减员的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还有意放松了对提前退休审批的管理,从而导致一大批产业职工提前退休,过早地加入领取养老金的队伍。从养老保险制度设计来看,新制度中缴费满15年、旧制度中工龄满10年即可领取养老金这一政策标准,在世界上已建立起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中也是相当低的。
第四,对制度实施方案的操作难度缺乏充分的估计。现行制度设计不仅建立起了一个拥有较高目标替代率的部分积累制养老体系框架,而且还指望由当前工作的一代承担起巨大的转型成本,但对于企业和职工能否承受由此带来的高缴费率以及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却似乎缺乏应有的思想准备。部分积累制的强制性个人账户客观上也加重了企业和职工的负担,事实上并不是一种比原有的现收现付制更优的选择。
由此可见,过于简单、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设计,是我国社会养老保险体系面临困境的根本原因。现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暴露出政策设计者过于迷信理论模型的论证而缺少对现实国情的深入了解;忽视对我国政府和企业之间,以及政府上、下级之间博弈行为的考察。
三、反思与相关政策建议
如上所述,即使经过貌似严格的理论论证和数据模拟,一个制度的设计如果缺少了现实的可操作性,它也难免会在实施中遭到失败。这是值得我国理论界深刻反思的。总的来看,过去的理论研究更多的是从纯粹理论的层面对现收现付和基金制进行比较,或探讨人口老龄化来临的福利效应及应对措施;而在运用数学模型和数据模拟方法进行论证的过程中则多少显得有些一厢情愿,对于从假设条件引出的结论与现实的差距缺乏客观的分析,表现出热衷于理论探讨而疏于关注现实国情的倾向。
在对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较中,学者们较倾向于认为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具有挤出效应,减少了资本的形成,从而不利于长期经济增长(Feldstein,1974);[8]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危机,并认为从现收现付制逐步向基金制过渡乃是大势所趋。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现收现付制对国民储蓄的挤出效应以及这种挤出效应有多大,在国内外学术界尚未得到严格的论证。而且,国民储蓄率也并非越高越好。在过剩经济的条件下,降低储蓄率、扩大有效需求反而有利于解决当前我国经济的动态无效率问题(袁志刚、宋铮,2000)。[9]对于现收现付制另一个常见的质疑是,它难以在一个不利的人口结构变化趋势中得以维系。但从根本上看,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两种养老保险体系只不过是退休一代采用不同的方式索取当前的产出。在现收现付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过去缴纳养老保险费获得分享来自当前工作一代的转移支付的权利;在基金制下,退休一代凭借资本所有权证获得分享当前工作一代提供的产出的权利。两者的物质基础是完全一致的。可见,经济增长和充分就业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根本,基金制并不是解决老龄化问题的灵丹妙药(NicholasBarr,2000)。[10]在老龄化问题上,基金制与现收现付制的区别只不过是基金制将问题抛给社会,而现收现付制则由政府承担起责任而已。
实际上,现收现付制和基金制在实践中各有利弊。现收现付制的最大弊端是由于其再分配功能而导致企业和职工逃避缴费,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基金制则缺乏再分配功能,难以抵御通货膨胀等缺陷,使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水平无法得到保证。从这一点来看,基金制已基本丧失了“社会保障”的功能。
老龄化趋势对养老保险体系的考验也是学者们所关注的问题。但是,如上所述,从实际运行的情况来看,造成我国养老保险体系负担率较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老龄化问题,而是养老保险覆盖面难以扩大、职工参保率难以提高以及下岗和提前退休高峰的来临等问题。这些问题对现行养老保险制度构成的压力,显然远大于老龄化问题;而老龄化问题只不过是使入不敷出的养老保险体系)上加霜罢了。
在有关养老保险的理论探讨中,学者们大多借助于代际交叠模型(Samuelson,1958;Diamond,1965)来进行分析,如对现收现付制与国民储蓄关系的论证、人口结构变动的福利效应分析、缴费率和统筹比例的参数设定,等等。[11-12]但是,代际交叠模型的论证依赖于退休一代不留遗产的强假设,而这与现实情况是明显不符的。在现实中,人们有种种理由在死亡时留下遗产,例如:(1)遗产动机是普遍存在的;(2)人们无法准确知道自己何时会死亡;(3)住房和耐用品的残值一般会成为遗产等。在养老保险体系设计的数据模拟研究过程中,学者们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往往在模型中设定有利于自己结论的假设条件和参数值。例如,支持基金制的学者往往过分强调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Feldstein,1999),[13]似乎认为养老基金的投资回报率理所当然地将高于真实工资的增长率。事实上,在古典经济模型的理想状态下,两者应该是一致的;而从我国的统计数据来看,在1986-2002年的大部分时间内,真实工资的增长率高于五年期国债的实际利率(袁志刚、封进,2004)[14],从而基金制是比现收现付制更好的制度选择;而支持现收现付制的学者则忽视了收取养老保险费的难度,隐含了养老保险费能够顺利收取的假设。
综上所述,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中,政策设计者不应无主见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国外的经验,而应更多地对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存在意义是什么、中国的现实国情适合什么样的制度安排,以及设计方案能否得到顺利实施等问题进行深入的思考。
一般认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纠正由逆向选择或道德风险所导致的市场失灵;二是社会养老保险具有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财富在不同的收入阶层和代际之间再分配;三是政府强制保险可以帮助人们克服短视行为,即所谓的“家长主义”。但从市场失灵和家长主义的观点来看,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显然不如医疗保险充分;特别是对于基金制来说,除了具有家长主义的含义之外,政府几乎再没有介入养老保险的理由,而事实上这种家长主义的强制储蓄是否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没有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情况下,人们也可能会为自己的养老积极储蓄)。相比较而言,现收现付制由于具有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之需的再分配功能,而更加适合作为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方式。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仍处在相当低的水平上,且贫富两极分化相当严重,缺乏一个人口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在这种经济条件下,面对显而易见的人口老龄化趋势,一个较低水平、广泛覆盖的养老保险体系,对于我国来说可能是更加合适的选择。较低水平的养老金可以降低当前工作一代的负担,有利于养老保险费的收取;而养老金水平也反映了政府介入养老保险的程度。从我国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首要目标理应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之需;如果人们希望在退休以后过得更宽裕一些,他们有责任在工作时期为自己进行更多的储蓄。
根据以上的分析,政策设计者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更为务实的改革。
第一,降低企业和职工的负担。政府应更多地考虑通过减持国有股、发行国债或税收来支付转型成本。为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审视当前的财政支出结构,应向社会保障、教育、国防等有关国计民生的项目倾斜,逐步缩减以至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如大量的形象工程项目、对竞争性国有企业的财政扶持、民间力量完全可以实现的投资项目,等等)。对于工薪阶层的负担,可以考虑以个人所得税作为社会保险费的来源而取消社会保险费,或者取消个人所得税而保留社会保险费。另外,可以考虑取消养老保险强制性的个人账户(即取消部分积累制)和“四金”中的住房公积金,⑤以进一步降低职工的负担。
第二,建立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养老保险体系。养老金的给付可以考虑采取DB模式而不必按目标替代率进行设计。养老金发放水平可参考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定(如以当地的最低工资或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乘以一定的系数)。对于部分养老金待遇过高的“老人”和“中人”,考虑到养老金待遇的刚性,可以保持其原来的养老金发放水平不变;但如将来出现通货膨胀,则不对养老金待遇进行调整,直到与其设定的养老金发放水平相当为止。
第三,取消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的权利,重新制定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标准并严格其审批管理;适当提高领取养老金所需的缴费年限标准。对于因下岗而提前退休者,可以考虑将这部分人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失业保险制度之中。
第四,在保留一个较低水平的现收现付制公共养老保险体系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以及个人为养老储蓄。为此,必须为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提供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企业购买企业年金可在税前列支,个人购买养老金的支出部分可免缴个人所得税(这些政策已为世界上相当多的国家所采用)。这样不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行政负担,杜绝地方政府挪用养老金和腐败行为的发生,而且有利于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和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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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①这个目标替代率的计算方法是:假设预期寿命为70岁,实际工资增长率等于名义利率,职工按缴费工资的11%向养老保险体系交费35年,这样退休时个人账户可以提供38.5%的替代率,统筹账户提供20%的替代率。二者合计共提供58.5%的替代率。
②Wang,etal.的模拟显示,在2000年到2010年间,每年的转型成本占GDP的0.6%左右,到2050年将下降到0.3%。转型成本的补偿可以通过税收进行融资,这样,支付第一支柱相当于工资20%的养老金所需交纳的费用率只需10%~12%。
③“老人老办法”是指对已退休者继续实行以前的退休金发放标准,退休金替代率为60%~90%,退休金计算基数为退休时的工资额;离休者离休费为离休时工资的100%。“新人新办法”是指1997年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他们的退休金相当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的20%,有35年工龄的职工,目标替代率为58.5%左右。“中人中办法”是指中人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个人账户上积累的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及将统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视为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月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120过渡养老金,过渡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0%-1.4%)×视为缴费的年限]。
④现收现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包括从工作一代对退休一代的转移支付、从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转移支付、从短寿者向长寿者的转移支付,以及从男性向女性的转移支付。
⑤我国现行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再分配功能,而且人们显然会为了购买住房而自觉地储蓄。所以,这种强制性储蓄几乎是毫无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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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代内再分配/代际再分配
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文)。这实际上是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这次改革的背景是原制度(国发[1997]26号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计发办法不合理、个人账户“空账”等问题,从而影响了养老保险制度转轨的前景。新制度的出发点是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逐步做实个人账户,并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形成参保缴费的激励机制。可以肯定,这一改革不仅在宏观上有利于增大基金规模,而且在微观上体现了参保者权利与义务的对应,避免了搭便车行为,因此有其积极作用。但是,社会保障的基本性质与功能决定了我们在关注任何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时候,不能只强调效率因素,而忽视其公平的一面。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则具体体现在其所发挥的收入再分配作用上。那么,这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会对收入再分配产生什么影响呢?这不仅关系着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问题,也关系到新制度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问题。因此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实质上是改革的核心问题。本文试图对此次养老保险改革前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进行比较研究,以判断此次改革对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
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养老保险制度通常有两种分类方法:一是根据基金是否积累,可以分为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二是根据给付的确定方法,可以分为待遇确定型和缴费确定型。在现收现付制中,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当前工作一代来负担,体现的是一种代际转移关系。基金积累制中,养老金待遇水平取决于个人退休前所积累的养老保险基金,与历年的投资回报率有关。缴费确定型是指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是外生的,而待遇水平是内生的。待遇确定型是指养老金待遇水平要么是固定的常数,要么与指定的变量挂钩,变量可以是社会平均工资或者是个人以前的收入和缴费水平。在这种情况下,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是内生的,根据人口结构和工资增长情况而定。但是,实际上,无论缴费确定型还是待遇确定型,这种内生调节的能力是有限的,因为养老保险的替代率不能过低、缴费率也不能过高。另外,目前也有文献(Lindbeck和Persson,2003)根据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中是否含有精算成分进行划分,将养老保险制度分为精算型和非精算型:从宏观层面讲,如果一种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维持长期的财务稳定,我们称之为“精算平衡”(actuarialbalance);从微观层面讲,如果个人养老保险缴费的现值和其养老金收益的现值相等,我们称之为“精算公平”(actuarialfairness)。
一般地,一个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具有以上提到的多种性质。例如,它可能既是现收现付制,又是缴费确定型,同时还具有精算性质。但是,无论如何,区分这些分类方法对我们从理论上分析养老保险制度对收入再分配的影响是非常有帮助的。
养老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效应,是指养老保险促使财富在同一代人不同收入人群之间或代际之间的转移。简单来说,收入再分配效应包括两个方面:代内再分配(intra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和代际再分配(intergenerationalredistribution)。现收现付制无疑具有代际再分配的功能,但其代内再分配的效应取决于具体的缴费办法和养老金计发办法,即需要考虑其是缴费确定型还是待遇确定型。如果养老保险采取固定缴费率、待遇水平一视同仁,这必将产生财富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如果采取累进的缴费率,这种收入转移的效果就更加明显。如果待遇水平与缴费挂钩,即具有精算性质,那么现收现付制的代内再分配功能将减弱。基金积累制一般不具备代际再分配功能,其代内再分配的功能也取决于具体的制度安排。如果是建立个人账户,强调个人所有权,其代内再分配的功能很弱;如果个人退休后,个人账户基金转换成年金形式进行发放,则其可以使财富从寿命短的人向寿命长的人转移。
二、改革前后的基本内容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文)。这个决定确定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框架。根据此决定,所有的参保人员分为三类:“老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新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养老金计划的职工;“中人”,即在此决定实施前参加养老金计划、实施后退休的人员。针对不同的人群,具体的养老金计发办法也不一样,详细情况见表1。然而,由于制度设计上的缺陷,这种“统账结合”模式遇到了重大挑战。具体表现在:1.由于国家想利用统筹基金来消化制度转轨成本,导致统筹基金负担过重,收不抵支,不得已只好借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混账”管理的便利条件,透支个人账户以确保当期养老金的发放。这就引起个人账户有名无实,形成“空账”。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得不到解决,将直接导致我国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改革模式失败。2.将会导致个人的严重“搭便车”行为。按照规定,只要个人缴费满15年以上,基础养老金都按照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计发。这样就很难激励职工的缴费积极性,必将引起严重的“搭便车”行为。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不合理。按照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随着人们预期寿命的提高,如果坚持此计发办法,无疑将会引起个人账户基金的收不抵支。
针对以上种种问题,尤其是个人账户“空账”问题,国务院从2001年开始在东北三省进行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改革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措施包括:做小做实个人账户、增强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等。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在吸取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最终形成了国发[2005]38号文。具体的制度规定参见表1。
对比国发[1997]26号文和[2005]38号文,我们可以发现2005年底的这次改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调整了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相对比重。缩小个人账户规模以方便做实。同时,扩大社会统筹账户规模以增强统筹账户的基金实力。2.基础养老金部分引入了激励约束机制,强调了多缴费多受益的原则,能够有效地避免“搭便车”行为。3.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灵活,综合考虑了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应该说,这些办法的针对性非常强,对缩小“空账”规模、提高人们参保积极性以及使养老保险制度长期有效稳定地运行能够产生积极作用。
三、改革前后的收入再分配效应
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社会统筹部分属于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部分属于基金积累制。个人账户部分的缴费率是固定的,毫无疑问属于缴费确定型。由于其强调个人所有权和可继承性,所以,个人账户部分几乎不存在收入再分配效应。由于社会统筹基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具有明确的计发办法,我们通常认为社会统筹部分是待遇确定型。只不过改革前后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发生了重大改变,改革后具有了一定程度的精算性质,基础养老金水平与个人缴费水平的关联性大大增强了。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社会统筹部分在待遇确定型的基础上,同时也规定了企业缴费率的上限。这样就使得社会统筹部分的内在调节能力有限,在人口老龄化的冲击下,要么国家强制提高缴费率或改变养老金计发办法,否则国家必须承担出现赤字的风险。
在这种制度背景下,本文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收入再分配效应的研究主要是针对社会统筹部分。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是研究财富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的转移,即代内再分配;二是研究养老保险的代际负担水平,即代际再分配。根据第二部分介绍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无论是代内再分配还是代际再分配,都与未来工资增长率、利率水平和缴费年限有密切关系。
(一)测算方法
为了方便说明问题,我们假设存在两类参保人员:一类是高收入者,另一类是低收入者。这两类人都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加入养老保险体系,加入时的年龄都为20岁,60岁退休,80岁死亡。在这里,我们未考虑由于生活质量不同而引起的预期寿命的差异。假设2006年在职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w,以后年平均工资增长率为a,年平均利率是r,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缴费率都为θ。根据我国养老保险的制度规定,高收入者的缴费工资是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低收入者的缴费工资为当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60%。
根据表1中描述的改革前后我国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利用年金知识及其相关模型和等比数列求和公式,我们可以求得以下所有计算参保人未来缴费和收益现值的公式。
参保人在新旧制度下所缴费用的现值可以用同一个公式表示出来。当a≠r时,高收入者未来年份所缴费用在2006年的现值CPV0H=年限。在这里,t=-15,16,…40,因为根据我国规定,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以下分析都假设个人缴费超过了15年。下标H、L分别代表高收入者、低收入者。上标1、0分别代表新、旧制度(下同)。
如果我们按照国发[1997[26号文的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那么,当a≠r时,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现值BPV0H=由于所有人的基础养老金待遇都相等,所以,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现值BPV0L=BPV0H。
如果我们按照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那么,当a≠r时,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在2006年的现值BPV1H=收入者的平均缴费指数为3,低收入者的平均缴费指数为0.6。个人指数化年平均工资等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乘以平均缴费指数。
若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小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且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大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我们就认为养老保险制度能引起财富从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转移,即存在正向的代内再分配效应。反之,若高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大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且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小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我们则认为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负向的代内再分配效应,这种情况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此外,若无论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都大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这说明该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负担是不公平的,下一代的负担要重于当前一代。反之,若未来的养老金收益现值都小于其所缴费用的现值,说明下一代的负担要轻于当前一代。
(二)测算结果
我们分别根据不同的假设条件,对利率、工资增长率、缴费年限三个主要经济变量对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效应的影响进行了模拟分析。详细结果见表2至表4。
如表2所示,在工资增长率5%、缴费率20%、缴费年限40年的假设条件下,利率越低,原制度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越强。当利率为1%、2%、3%时,高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将分别“损失”(在这里,“损失”是指参保人未来养老金收益现值小于其所缴费用现值的情况)29.78元、28.42元、25.86元(为了简单起见,假设2006年的职工年社会平均工资为1元,下同),低收入者则分别获得净收益15.41元、7.29元、2.77元;而在新制度下,则基本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净收益都大于零。若利率高于工资增长率,无论在哪种制度背景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都将遭受损失。当利率为7%时,在旧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15.5元、1.9元;在新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10.98元、1元。
如表3所示,在利率4%、缴费率20%、缴费年限40年的假设条件下,工资增长率越高,原制度的正向收入再分配效应越强。当工资增长率为6%、7%时,高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将分别损失25.9元和28.59元,低收入者则分别获得净收益2.62元和6.67元;而新制度则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净收益都大于零。工资增长率越低,无论在哪种制度背景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参加养老保险都将遭受损失。当工资增长率为1%时,在旧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13.41元、1.93元;在新制度下,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分别损失10.58元、1.36元。
如表4所示,在工资增长率5%、缴费率20%、利率3%的假设条件下,无论缴费年限多长,原制度都存在正向的收入再分配效应。但是,随着缴费年限的延长,高收入者的损失逐渐增加,低收入者获得的收益却并未随之增加。当缴费年限为25年、30年、35年、40年时,高收入者的损失分别为9.15元、14.19元、19.74元、25.86元;低收入者所获得的收益分别为6.12元、5.11元、4元、2.77元。而新制度则不具有收入再分配效应,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的净收益都大于零,并且缴费年限越长,对低收入者越有利。当缴费年限为25年、30年、35年、40年时,高收入者的净收益分别为5.75元、5.67元、5.08元、3.93元;低收入者所获得的净收益分别为6.12元、7.09元、7.97元、8.73元。
四、结论及启示
1.从代内再分配角度来看,当工资增长率高于利率时,在原制度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正向的代内再分配效应;在新制度下,养老保险制度存在很弱的代内再分配效应,且工资增长率与利率水平的差距越大,这种再分配效应越弱。当工资增长率低于利率时,无论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参加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对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来说都不是一种明智选择,对高收入者来说尤其不利。
2.从代际再分配角度来看,当工资增长率高于利率水平时,在原制度下,代际负担水平取决于当期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比例;而在新制度下,工资增长率越高,下一代的负担水平就越重。当工资增长率低于利率水平时,无论改革前还是改革后,下一代的负担都比当前一代轻。
3.当工资增长率高于利率时,在新制度下,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对低收入者越有利;在原制度下,随着缴费年限的增加,“削富”的力度在加强,但同时“济贫”的效果并未加强。
关键词:建立;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保障制度;研究
一、我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概述
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的创新研究,对我们而言,富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随着现代社会法制观念的增强、人权理念的深入人心,欧美国及亚洲的部分国家相继确立了该制度。
通过研究我国的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可以发现我国现阶段城乡养老保险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分析,提出具有针对性的意见,总结出经验和结论,有利于构建和完善城乡养老保险,进一步地推动我国现代城乡养老保险的构建,使其与时展的趋势相一致,满足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需求,促进社会和谐持续地发展,并能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研究起到借鉴作用。
二、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目前社会保障方面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在新农保制度建设和城市居保的过程中,政府应履行其责任,发挥自己的作用。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发展滞后、享受人群数量太少、保障水平低
还没有相对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所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严重滞后。实际覆盖面有限,救济范围有待扩大基于一系列复杂,我国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对象至今仍局限于持非农村户口的城市居民。目前,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落实和实施,主要由各地的民政部门进行组织和实施,并最终由街道办事处社会保障所来完成。但是,在一些地区因为管理人员的缺乏,他们很难将工作做到位。
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机制的服务水平太低。低层次的统筹水平,有很多的不足之处。不仅降低了社会统筹的大部分功能,而且影响社会保障公平性的体现,执行中还会遇到制度转移接续和劳动流动受阻的问题。救助标准偏低不合理,部分救助对象的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由于各个地区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
(二)医疗保险不能缓解贫困家庭的经济支出的负但,未能更好地发挥其保障作用。
国家对于因长期患病、因病伤残等原因暂时或永远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通过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他们提供所需的必要费用,用以保证他们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但由于医疗保险制度才刚刚起步,再加上社会保险的不完善,救助对象范围窄小,保障标准低下,致使某些城市贫困人口享受不到本该应有的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三)地区政府的财政责任不明确
城居保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交相结合。有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合并后的城乡居民,需要当地政府补贴生活支付所有的安保费用的最低标准或部分弱势群体,以及为被保险人的选择标准支付更高等级适当鼓励农民。但该系统目前只规定了地方政府补贴个人缴费标准,使在一些经济发达的东部沿海地区,新农保补贴个人缴费标准往往按照最低标准即为中央执行规定的最低标准。此外,由于缺乏约束机制警醒,地方财政未来的能力大小能否用来进行补贴等问题,还需要持续关注。
三、我国城乡养老保险一体化保障制度
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何使社会养老保险发挥最大的效益,促进社会救助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对社会救助进行广泛宣传,改变人们对社会救助理念的理解
众所周知,社会养老保险是我们社会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它的宣传工作应该深入人心,是人人对其有深入的理解,让他们意识到在遭遇靠一己之力无法克服的困难或挫折时,应及时向社会寻求社会救助和社会帮助。同时,通过制作宣传页对改变人们对社会养老保险的观念的理解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是对待贫困问题的看法和观点,不要把贫困的原因简单归结为个人的因素。
(二)完善政策体系,规范操作系统,建立体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
公平和效率,是值得我们常常深思的问题,在社会养老保险中也存在这一问题,如何使有限的社会资源发挥最大的设计效益,如何让真正贫困的家庭得到他们应有的社会救助,如何更好的发挥社会养老保险的双重作用,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我们,值得我们研究思考。
(三)加强财政在养老保险中的支持力度
在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必须依靠雄厚的资金支持、公共产品,充分体现了国民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政府供应的社会保险制度在农村地区整个社会福利制度,也可以让系统继续承担持续的资金支持的责任。
关键词:基础管理 养老保险 效果
社会保险是员工薪酬福利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养老保险又是社会保险的重中之重,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如何提高个人账户的准确率、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如何提升离退休和在职员工对养老保险工作的满意度,人力资源部社保组在实际工作中逐渐摸索出一条规范化管理,做实做强基础管理的新路子。
一、概况
我公司的养老保险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养老保险1998年由原来的铁路系统行业统筹移交到地方管理,养老保险登记、变更、年审,养老保险费的申报、缴纳,养老金的结算、拨付,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数据录入、打印《对账单》及日常管理,退休待遇审核,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具体业务,全部由公司社保对河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进行办理。当时养老保险业务的管理状况是: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没有具体、明确的工作流程,随意补缴,私改账户等情况时有发生,管理混乱。
2、养老保险经办人员各有分工,但没有统一的工作标准,缺乏有效的考核机制,没有明确的工作权限,易导致人为的随意性,难以形成规范的管理。使经办人员陷入复杂的事务圈和各种矛盾的漩涡中,终日忙得不可开交,但正常的业务却进行的很慢,并且很难有充足的时间和更充沛的精力研究工作改进和关注养老保险的发展。
针对这种现状,如果不采取积极的措施,没有一种规范、精细的管理手段,必然会造成工作的疏漏。在公司领导的重视和领导下,人力资源部认识到,只有狠抓规范化管理,做实做强基础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保面临的问题,开创养老保险工作的新局面。
二、主要措施
人力资源部综合考虑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要求和各种影响因素,积极借鉴西方先进的管理经验,通过业务流程的反复重塑和再造,实现了养老保险管理规范化、精细化。
1、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人力资源部社保组依据岗位职责制定了《社保主要职责和工作目标》等管理制度,明确经办人员的具体责任,同时在制度实施的过程中积极参考经办人员的意见随时修改、完善,提高了经办人员对管理制度的认同度并促使其主动遵守。
2、设计详细的业务流程。对外以河北省市社保局社会保险规范化业务操作内容为依据和标准,对内与公司相关管理流程衔接,设计或重新梳理养老保险业务流程8项。流程中的每个步骤和操作程序都经过反复讨论,分析研究,并通过了一段时间的试运行。经过多次上下反复讨论修改,编制出了流程清晰,环环相扣,责任明确的业务流程程序,明确了养老保险的每项业务所涉及部门的职责,使经办人员工作目标明确,工作过程清晰。
3、充分利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养老保险管理涉及到离退休员工管理、个人账户管理、遗属管理等,数据量大且复杂,为了便于与河北省社保局“保险之星”软件接口,社保部门建立起多个VF数据库管理相关信息,并组织人员编写与业务流程相对应的数据库管理程序,方便经办人员操作;同时,经办人员全部自学了VF的相关课程。经过几年的实践证明,养老保险数据库规范、统一、真实、准确,维护和保障了公司员工合法权益。2008年,公司引进了SAP—HR系统,社保组积极配合,使SAP系统中社保数据准确全面,社保业务流程科学顺畅,实现了新老管理方式的顺利对接。
4、制定考核反馈办法。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实施后,还要抓好考核和反馈。及时发现工作中出现问题,对相关经办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修正相关业务流程,避免相同问题的再次发生。
三、几点体会
1、要经常研究养老保险业务变化动态。一方面,养老保险政策性强,要敏锐注意政策变化,并随时变化调整相关业务流程及工作标准,与政策始终保持一致;另一方面,随着公司的高速发展,公司内部管理也在变化,要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保持公司内部业务流程顺畅。
2、业务流程设计和重新梳理要逐步推进,注重细小环节。设计和梳理工作流程,对于繁琐复杂的工作,应一步步来。一是要认真修订和审查岗位职责,把岗位职责落实好。二是制定的业务流程和工作标准即要实又要严格,真正成为每个经办人员今后工作的统一航标。三是要注意结合实际,力求实效。要保证制定的工作流程没有纰漏,经办人员正常执行业务流程时不会出现偏差和错误。
3、真抓实干,不走形式。要注意调动经办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特别是在推行的初期,要让每位经办人员参与到业务流程的设计中,每人都要重新修订岗位职责,根据岗位职责制定好岗位工作标准,最后将工作内容及标准程序化。通过修订和制定标准,让每名经办人员受到责任教育。
4、以点带面,全面推动公司社会保险管理的发展。完成养老保险后,社保部门又把这种方法推广到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险管理中,由于养老保险的工作扎实,使得推行的过程很顺利,全面提高了公司社会保险工作的效率,完善了社保管理机制。
四、实行效果
通过几年的努力工作,养老保险管理工作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1、经办人员的素质得到了提高,完善的业务流程和考核机制,使每名员工都明确自己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减少了推诿扯皮现象,责任心大大增加并增强了团队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2、主管领导管理轻松。因为员工实现了高自觉地工作,这就使主管领导不用再钻到业务堆里处理日常事务,腾出了更多的时间考虑其它问题,从而为加强社会保险其他管理腾出了精力。
3、提高养老保险管理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通过这一系列的管理措施,提高了个人账户的准确率,加快退休审批等业务的办理时间,保障了员工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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