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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员工保险管理办法

员工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人力资源管理;人事保险;工作流程

人事保险即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工作,它既是人事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又是各项人事管理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随着企业基础管理模式的深刻变革,人作为一项资源变得越来越重要。以人力测评、绩效评估和薪资激制度为核心的人力资源管理,只有对人力资源管理进行新的定位,才能真正使人力资源管理成为整个企业管理的轴心。

一、参与社会保险的原则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养老保险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因此,在现有的养老保障制度框架内,明确定位养老保障体系,迎接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的到来。

办理人事保险是依据当地社会保险办理中心的有关政策,只要是已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再结合本单位职工一个月的工资总额,每个月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为其办理增减、申报缴费以及保险享用的综合性业务。以下对人力资源管理的人事保险工作流程进行分类介绍。凡是与用人单位或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应按照合同的有效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参与社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年老、患病、伤残、生育、失业、死亡等原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时,给劳动者本人或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大类。

(一)达到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与原单位或者企业保留劳动关系,并由原单位或者企业或个人自理社会保险费用的,应与原单位或者企业签订聘任合同以及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

(二)与原用人单位或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已参保的,要补齐欠缴保险费用后才能转至新用人单位或企业的参保地。

(三)对于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原又未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员,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参保之日开始办理。

三、每月正常缴费

(一)申报要求

用人单位或企业在获得社会保险费登记的批准后,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以下就相关规定进行介绍。

1.缴费比例:社会保险费用基数是由用人单位或企业上个月的实际工资总额和职工本人上个月的工资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组成的。其中若职工的月工资低于本市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就按照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以一定的比例进行缴纳;若超过本市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就按照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以一定的比例缴纳。由于每个地方的社会平均工资标准、缴费项目和比例有所不同,用人单位或企业需按照《工资、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来筹划工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或企业发放工资时按照劳动者实际工资总额以一定的比例代缴。

2.申报、缴费时间:在每月5日以前,用人单位或企业应依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本单位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员以及缴纳相关的费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核实和批准后,用人单位或企业于每月10日前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缴纳足额的社会保险费。每月的11日至13日是催缴期,用人单位或企业若逾期没有缴纳或者缴纳为足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除了依法催缴欠费数额外,还应按日收缴从11日起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3.申报材料: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如没有人员增减或者在办理完人员增减手续后,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报。企业还应提供本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和本月的社会保险费申报盘表,其中社会保险申报表一次三份,以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即时审核。

(二)申报流程

对于用人单位,在成立、变更、消注的情况下,必须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手续。

1.参保登记

对于缴费单位必须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之内,按照注册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障登记,其分支机构也应作为一个独立的缴费单位,根据所属地管理原则单独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必须携带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及其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复印件和其他相关证件、资料,如实填写社会保障登记表。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通过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障登记表进行审查,建立参保单位登记档案,确定该单位劳动保障正好,核发劳动和社会保障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已通过审核的缴费单位建立社会保险登记档案,确定该单位的参保险种及时间,通过对缴费单位参保职工情况进行核查后,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2.变更登记

当缴费单位遇到下述变更时情况,必须依法向原社会保障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1)单位名称;

(2)住所或地址以及邮政编码;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和联系电话);

(4)单位类型(包括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事业单位类型);

(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

(6)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

(7)开户银行或银行账号;

(8)参加社会保险险种。

缴费单位应当字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30日之内,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携带营业执照、工商变更登记表和工商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或宣布变更证明、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对单位填写的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进行审核,更改相应材料,收回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并重新打印发放新的社会保险登记证。

3.注销登记

当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时,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向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

缴费单位应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原社会保险登记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手续,填写社会保险变更登记表,提供工商局注销证书或行政注销通知书、法院裁定破产单位破产等情况的相关法律文书及其复印件、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终止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其他相关证明资料和批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核实以上材料后,对符合注销条件的参保单位在办理职工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后,封存单位参保信息,并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人员增减办事程序

人员增减:依据社会保险关系由劳动关系决定的原则,用人单位在或企业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时,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办理人员增减手续。

(一)人员增加申办材料

1.需办理增员手续时,用人单位或企业需提供与新增人员之间的劳动合同方才办理;

2.劳动者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打印的增员表,复印件一式一份,增员表一式两份;增员办理手续随着每月的申报缴纳一起进行;

3.参与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两单位或企业之间进行调动,若没有与原单位或企业办理减员手续的,在新单位或企业是不能办理增员手续的;

4.对于异地转入的人员,在办理保险基金转移之前应先办理保险转移手续和转入正常的缴费。

(二)人员减少申报材料

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企业在办理减员手续时,应提供减员表和按减员原因提供被减人员的相关资料。

1.正堂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在办理减员时需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原件;

2.提前退休:由于病退、特殊工种退休以及享受伤残体恤金的人员在办理减员手续时,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提前退休审批表;

3.其他情况减员:对于与原单位或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对于死亡人员,应提供医疗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

人员增减手续的办理时间应以合同开始或终止时间为准,对于减员要在缴纳本单位或企业当月的足够的社会保险费,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在下个月申报前予以减员。

五、缴费方式

参与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或企业的缴费方式可以是支票、信用卡等,征缴部门在确认缴费后给予发票,用人单位或企业凭发票到本单位或企业的财务部门报销。

六、保险享用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等的原则,缴纳足额的费用就应该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这就根据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来执行各项保险的享用。

七、结束语

人事保险工作是一项规范且有必要的工作,它关系到用人单位或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所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应做好人事保险工作,保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企业之间关系呈良性发展,进而发挥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在整个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1]贾俊玲.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J].中外法学,1999,(1).

[2]王怡.从企业保障制到社会保障制的思考[J].当代经济研究,2000,(11).

[3]张秀川.知识管理时代的人力资源管理[J].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3,(6).

员工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必要性;现状;措施

医疗保险档案中不仅包含日常工作中的上报、下发的各种文书文件,还包含有各类参保人员的各种个人信息,各个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零售药店的各种信息,所以说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可以全面反映参保人员履行缴费义务、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真实情况。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深化,保障范围的越来越广,加强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工作,更好服务参保人员,己成为医保经办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加强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必要性及重要意义

(一)加强医疗保险的档案管理,是深化医疗保险改革的需要

随着医疗保险覆盖面的不断扩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若无完整准确的个人资料记载,即安全有序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就会陷入困境,甚至会影响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加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档案管理,是医疗保险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本身的必然要求

一个参保人从办理参保手续到享受医疗保险的各项待遇,要经过诸多环节。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首先要填写个人详细情况表等,作为最原始的资料存入个人档案,其后要不断缴纳医疗保险费、划拨个人帐户、计算利息,每年还要对缴费比例、缴费基数等进行调整。伴随参保人员的合理流动,还要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停保、退保手续等,这些详细的个人档案记载,就成了今后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参保人的切身利益。

(三)加强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有利于医保经办机构提高业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实际上是对业务工作进行有序的梳理和有效的归纳。对已完成的业务工作进行回顾整理、总结,从中找出经验教训,将对正在进行或进一步开展的工作提供良好的借鉴和推动。可以为决策者提供准确的各项统计数据,为领导的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利用是我们做好医疗保险工作的前提条件。

二、目前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的现状

(一)对医疗保险档案重视不够

由于医疗保险档案数量比较大,工作环节繁琐,对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缺少相应的软硬件投入,人员配备、经费不到位的情况,有的没有专门的档案室,该归档的档案没有归档,档案随意保存、丢失的情况比较严重,部分业务人员也存在概念不清,认识不高的问题,认为当前的工作都忙不过来,哪有时间去整理档案资料,档案意识淡漠。

(二)缺乏专业医疗保险档案的管理标准和规范

医疗保险档案管理缺乏国家标准,造成医疗保险档案的各地管理办法不统一。在社会保障档案的不一样专业类别中,管理的规范和水平也不一致。哪些资料需要整理归档,如何进行整理归档;哪些资料不需要归档,如何销毁;哪些资料需要分类、分级管理;哪些资料需要集中统一管理,如何管理;客观上没有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和工作秩序。主观上也需要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管理制度和管理程序。

(三)手段落后,管理水平较低,跟不上医疗保险覆盖面扩大的节奏

随着医疗保险业务范围的逐步加大,有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施了档案的计算机化管理,但由于软件、硬件、人员三者没有实现有机结合,有的缺乏相应软件,有的缺乏专业人才,因而未能发挥出应有的效能。大部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仍然延用过去手工操作的陈旧管理模式,效率十分低下,查找资料费时费力,搞数据统计更为艰难,直接影响了工作的进展。

(四)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档案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少,业务水平亟待提高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档案人员的业务培训较少,开展经验交流的机会也不多;虽然一些医疗保险机构有较多高学历的工作人员兼职档案工作者,但档案专业人才很少,未经档案专业培训的兼职档案工作者往往业务水平偏低,影响了档案管理工作。

三、加强医疗保险档案管理,更好服务参保人员的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大医疗保险档案工作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医疗保险档案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每一位公民的社会保障意识,加大对医疗保险档案工作的重视程度,积极争取社会对医疗保险档案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加大资金及人力投入,切实解决医疗保险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各种现实问题,为建设和完善医疗保险档案工作创造良好氛围和有利条件。积极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学习档案知识,提高档案意识,树立依法管档的观念,增强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二)健全制度,规范程序,理顺医疗保险档案工作管理机制

依据《档案法》、《保密法》等法规政策,构建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做到有章可循,照章办事,依法建档。做到既符合工作进程,又符合档案管理要求。平时工作中形成的文书材料、业务报表、台帐、图表、会计帐簿等,要及时立卷归档,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现医疗保险档案的集中管理。

(三)做好人员培训,不断提高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技能

医疗保险档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具备计算机实际操作能力。为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联系,积极组织医保档案员进行培训,开展经验交流。同时要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思想、作风建设,稳定队伍,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努力培养业务精湛的医疗保险档案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员工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工伤保险参保;问题;改善措施

工伤保险对职工的权益维护和企业的员工管理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受到职工和企业的欢迎,但同时也是存在问题较多的险种。这就看出了工伤保险对劳动者和企业的需求较大,是企业和职工发展的重要保障,但工伤保险制度不完善,存在较多的问题,对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存在缺陷。参保领域是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是工伤保险工作开展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工伤保险制度完善的重要基础。本文则对工伤保险参保领域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工伤保险参保领域存在的问题,并且提出了加强改善工伤保险参保领域问题的有效措施,以促进工伤保险参保情况的改善,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完善。

一、工伤保险参保存在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参保率不高。如今,由于工伤保险被认定为强制保险,越来越多正规企业为正式职工提供工伤保险,促进了职工的参保。但是,对于一些小企业和工厂,往往是依据员工的个人意愿选择是否为员工参保。较多的员工对工伤保险参保的认知较为薄弱,对相关法律规定了解较少,自我保护意识不够,而且这些员工往往认为工伤保险参保需要交纳参保费,对参保的意义和重要性的认识不清楚,导致较多员工选择不参保,对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意识不够,那么企业不为员工参保,造成漏缴保险的现象发生,逃避责任。

(二)法律效力较低。我国现如今对工伤保险的实施仍然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虽然将工伤保险定义为强制保险,但是这些都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对于漏缴保险,违背条例的行为没有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对员工合法权利的维护缺乏强制的保护措施。而且,各地往往根据条例的要求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不能依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配套方法,这就导致工伤保险业务范围和业务内容较为模糊,业务的规范性较为缺乏。

(三)部门监管力度不够,落实职责不明确。对于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需要政府有关部门、用人企业以及劳动者同时参与,工伤保险的落实职责需要这三个对象共同承担。但是,如今在工伤保险工作落实中,往往存在落实不到位,职责不明确的现象。就比如,劳动者个人对参保权益的了解较少,对参保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个人权益的维护意识较少,缺少对参保权益的争取和个人权益的维护;工伤保险部门存在错位、缺位情况,对工伤保险工作职责分配不到位;用人企业往往会以自身利益为主,存在不为员工参保、漏缴保费的现象发生。

(四)工伤保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在工伤保险管理中,有关部门对管理体系的建立缺乏重视,管理体系不健全。有些基层部门往往会将工伤保险业务纳入其他部门进行参办,会将工伤认定工作纳入行政审批部门,将参保缴费和待遇发放纳入社保部门,缺少进行工伤保险业务受理、工伤认定、工作监督等管理系统,分工不明确,这就导致工伤保险的办理较为复杂,各部门的职责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管理体系,为参保人员的业务办理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利,降低了工伤保险处理的效率。

二、加强工伤保险参保的有效措施

(一)加大工伤保险的宣传力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的宣传,提高劳动者对工伤保险参保重要性的意识,促进工伤保险参保率的提高。有关部门在开展工伤保险工作中,要在社区、家庭等进行工伤保险参保的宣传,为人们普及工伤保险参保的意义,普及工伤保险缴纳的规定,工伤保险赔偿的相应程序,工伤认定的部门和相应的步骤,从而加强人们对工伤保险参保的认知,了解参保的重要性和对自身合法权益维护的意义,让人们善于利用法律法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积极参保工伤保险,提高工伤保险的参保率。

(二)加强监管力度,明确责任。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与用人企业、员工和政府部门都息息相关,工伤保险的落实责任需要这些对象共同承担,各自要明确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首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用人企业的监督,强制要求用人企业要按时按质缴纳员工的工伤保险保费,对符合参保条件的员工都要进行参保,对漏缴保费、不缴保费的企业予以较大力度的惩罚,促使企业严格履行自己的参保职责。其次,用人企业要明确自己所要承担的参保职责,设立保险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内部参保管理体系,要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参保保费,对于发生事故的员工,要引导和配合员工进行工伤认定,并且承担相应的责任,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最后,对于劳动者,要加强对工伤保险相应知识的了解,增强工伤保险参保意识,要在工作中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护自身权益免受侵犯。

(三)提高工伤保险的法律效力,完善配套措施。政府相关部门要在法律中融入工伤保险参保的内容,提高《工伤保险条例》的法律效力,让工伤保险参保作为一项法律条文,加强工伤保险制度的统一,促进工伤保险制度的规范和有效落实。同时,政府要依据实际的保费缴纳、工伤认定、待遇保障等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和分析,然后出台相应的政策,有效解决工伤保险落实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工伤保险的有效落实。

(四)加强提高工伤保险办理人员的素质。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人员的管理,要优化办公环境,提高办公人员的素质。各级部门要明确工伤保险办理人员的职责,促使工伤保险办理人员能够明确、有效地进行工伤保险办理工作。而且,当地政府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办理人员的重视,为相应人员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优化办公环境,提供一定的编制名额,吸引更多优秀的专业办公人员,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人员不足的情况。同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人员的知识和业务培训,提高办公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结束语

员工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保障个体经营者在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经营者的养老保险实行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给付与缴费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在本市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运输许可证并从事正常经营的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雇主”),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

个体经营者雇用的临时工(以下简称“雇员”)也列入本办法范围。临时工是指雇用期为一个月以上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并取得劳动报酬的。

第四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离退休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雇主与雇员已参加海南省职工、国家公务员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再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五条 雇主与雇员养老保险费征缴比例参照《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计提基数暂按本市合同制工人缴费工资总额的不同档次换算绝对数,每月根据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效益按下列三个档次确定缴纳数额:基本养老保险费27元、36元、45元,其中个人储蓄保险费为3元、5元、7元。

养老保险费率的调整,参照《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雇主应为雇员缴纳其基本养老保险费,雇员个人储蓄保险费由雇员本人承担;雇主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保险费均由雇主本人承担。

第七条 个体运输户、出租车司机的养老保险费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统一征缴,在缴纳车辆管理费的同时一并缴交。其他雇主和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统一到市社会保障机构指定的地点缴交。市工商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市社会保障机构做好征缴工作。

第八条 雇主和雇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会保障机构统一管理和支付。市社会保障机构为每个雇主和雇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帐户和个人帐户,并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进行管理,发给《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详细记载养老保险费缴纳、支付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事项,以便雇主雇员随时查询、核对。

第九条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季度末将本季度所征缴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市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个体经营者养老基金帐户”,同时移交缴费记录。市社会保障局依据转入的养老保险基金和记录分别登记造册存档,作为给付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据。

第三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条 雇主与雇员被聘用(招用)为企业职工或国家公务员,并参加企业职工、国家公务员养老保险,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从事个体劳动期间所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雇主与雇员迁离本市的,由市社会保障机构将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保险费累计金额(含利息),转入本人迁移地的社会保障机构,按当地社会保障机构的办法办理。也可由本市社会保障机构代管,在雇主或雇员符合养老条件时发给本人。

第十二条 雇主与雇员获准出境定居或未达到养老条件时死亡的,其本人所缴纳的个人储蓄保险费累计金额(含利息)发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第四章 养老条件与待遇标准

第十三条 雇主与雇员的养老条件,参照企业职工的法定退休年龄(一般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凡符合养老条件的,须向市社会保障机构申请办理养老手续,从办理养老手续次月起,由市社会保障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养老年金,直至去世为止。

第十四条 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以本人退休时按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第二部分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

第十五条 凡缴纳养老保险费未满十年的,其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保险费累计金额(含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凡缴纳养老保险费满十年以上者,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一)凡缴费满十五年以上的,基本养老金的第一部分按照本人退休时本市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计发;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25%计发。

(二)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根据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长短和缴费工资多少,按以下标准计发:

缴费满十五年以上者,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

缴费满十年不满十五年者,每满一年,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

第十六条 雇主与雇员的个人养老年金计发办法及标准,参照《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雇主与雇员在养老期间死亡的,其丧葬费、抚恤金、救济金,从共济金帐户一次性支付1000元。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金每年按照本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60%调整。负增长时不作调整。

第十九条 雇主与雇员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凭本人养老保险手册,到市社会保障机构换发《养老保险待遇证》,并到指定的市社会保险储蓄所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个人养老年金。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 二十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的个体经营的雇主、雇员征缴养老保险费进行监督检查,对抗缴养老保险费者,有权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个体运输户、出租车司机歇业时,须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停缴手续。其他雇主歇业时,须到市社会保障机构办理停缴手续。复业后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纳年限合并计算。

第二十二条 市个体劳动者协会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社会团体,应参与监督雇主、雇员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 市社会保障机构应认真履行职责,对雇主、雇员的养老保险基金管好、用好,必须详细、准确、完整记录雇主、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帐目,发现错漏的,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银行、个体劳动者协会等的监督。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准挪用养老保险基金,违者,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保障机构可参照《海南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规定的比例提取管理服务费。

员工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近年来,市社保中心紧紧围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大力加强重大风险防控力度,努力提升社保服务效能,精心安排部署,全面开展风险点大排查,着力解决社保经办领域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重大风险问题,及时有效防范、化解、管控各类不稳定因素,坚持做到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工作抓早、抓小、抓了,将各类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社保基金安全。

一、基本情况

我市社会保险工作以扩大参保覆盖面为突破口,以确保社保待遇发放为中心,以提高优质高效服务为目标,以规范业务经办流程和完善内控制度为重点,以加强社保经办能力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素质为抓手,不断推进了社会保险经办“专业化、信息化、标准化、关联化、人性化”建设,扎实推进“三个全面取消”工作,全面提升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

截至2020年5月底,全市企业职工养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城乡居民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为9.63万人、5.5万人、81.49万人、14.9万人、12.2万人,征缴社会保险费分别为13920万元、35551万元、4314万元、773万元、1258万元,支出各项基金分别为63935万元、45120万元、13349万元、2827万元、9821万元。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规范岗位设置,防范经办主体风险

近年来,紧紧围绕“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总体要求,不断加强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工作,将其作为全中心的重点工作来抓,建立了“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稽核科具体承办的工作机制,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考核,逐项查找业务科室经办事项风险,提出相对应的防控措施。强化岗位设置,对每位工作人员都设置了岗位职责和经办事项。严格授权管理,对各项业务办理均实行了严格的授权管理,责任到岗,责任到人。

(二)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内控监督,防范经办制度风险

按照“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流程规范、运转高效”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从经办风险管理各环节入手,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制度建设,印发了《白银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风险防控管理暂行办法》,《白银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规程》,明确了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等内控内容,将内控办法贯穿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建立业务痕迹保留机制、责任追究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监督抽查机制和风险预测预警机制,确保内控机制有效运行。梳理关联业务,建立各险种之间业务联合监督和约束机制,以“关联业务”作为切入点重点稽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法,对财务部门、业务部门、待遇审批部门执行社保政策和工作流程情况进行稽核,并及时分析稽核情况,提出改进意见,向被稽核部门反馈稽核意见,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开展常态化日常稽核,不定期开展专项稽核,着力做实参保人数、缴费基数。认真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付政策,把好待遇支付关,严格核查享受待遇人员申报资料,确保资料齐全、合规。

按照省人社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河北省养老保险基金贪污案件的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4起贪污养老保险基金案件的通报>的通知》(甘人社通﹝2019﹞439号),开展为期5个月的基金风险排查专项行动,印发《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排查专项整治的通知》(白社保发﹝2020﹞5号)至各县区社保中心,要求全面梳理排查基金运行风险。

(三)加强学习教育,增强抗风险意识

近两年来,我市市县(区)两级社保经办机构高度重视加强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工伤保险条例》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等文件。同时,继续强化业务知识的培训,近年来,根据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能力的提升,我们组织全市社会保险经办人员进行了社会保险省集中系统经办平台培训,大大提升了业务经办能力。通过强化干部职工的学习教育,干部职工履职能力得到了提高,责任意识不断增强。

(四)梳理再造流程,加强经办管理,防范业务环节风险

2018年以来,我中心先后印发《白银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廉政风险排查防控流程图》和《白银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廉政风险排查防控工作手册》。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四办”要求,我中心对经办的所有经办事项及流程进行了重新梳理,认真解决社保经办工作中的堵点、痛点及难点问题,印发《白银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第二批科室经办事项及流程》,依据现行社会保险有关法规和政策,明确社会保险经办业务划分为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费征缴、个人账户管理、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核发、财务管理、稽核、业务复审、内审、业务档案管理等环节,各项业务经办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经办规程依法依规经办,依法依规审核、审批,取消重复证明35项,解决堵点问题5项。

(五)执行财务规定,加强基金管理,防范财务环节风险

严格执行社保基金财务、会计、内控、内审、稽核等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操作规程,落实基金对账、信息披露、要情报告等规定,加强社保基金风险评估分析、研判和监控,及时预测、预警、预报社保基金风险状况和安全情况,确保不发生重大要情及系统性风险。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白银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财务管理内控制度》,规定了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健全财务管理内控制度11项。加强财务管理,统一使用全省A++财务管理系统记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和挪用,资金全部存入规定银行,分险种建账、分别核算,做到基金收入支出审核、复核和审批手续完备。

(六)规范信息操作,强化信息管理,防控数据系统风险

我市始终重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多次与市农行合作,先后投资近2000万元建设了五险合一的“白银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三版)。2017年,随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的完成,参保人数信息的剧增,我局又采取“财政铺垫,社会赞助”的方式,筹集资金1200万元,购置设备,在农行白银分行建立标准社保中心机房,将我市运行的“白银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核心平台三版”和城乡居民养老、医疗等保险数据进行了集中管理,原我局社保机房作为同城容灾备份机房使用,提高了信息系统容量和数据安全。2019年10月8日,根据全省信息化建设要求,启动了“甘肃省集中式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目前我市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业务已切换至新系统内开展。强化网络延伸,将城乡居民医保系统向社保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乡镇、村社延伸,构建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网络平台。制定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使用系统管理员账户的通知》,制定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分配及授权流程,按规定设置系统操作及管理人员岗位职责和用户权限,杜绝一个人全过程操作信息系统,防止冒用他人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信息系统,越权、非法进行系统操作。按规定设置政策参数,严禁擅自篡改、删除、增加业务信息或重要数据。建立数据备份机制,有关数据及相关材料及时备份,业务系统与外部互联网隔离,互联网计算机不得保存涉密信息,防止数据丢失和泄露参保人员信息数据等问题发生。

(七)加强廉政建设,提升服务质量,防控工作责任风险

根据人社部、省市有关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制定了《转变作风改善发展环境实施方案》,在全市开展了作风建设专项行动,开展了解放思想和行风建设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印发了《白银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行风作风建设大整改大改进大进步活动工作方案》等,不断改善和优化服务环境。强化干部职工教育管理,建立了周四学习制度,通过“请进来”、“走出去”和“自己讲”等方式,持续把学习各类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业务知识和党的政策方针引向深入。“请进来”,先后邀请工行白银分行、农行白银分行就文明礼仪、信息化安全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开展专题讲座3场次,提高干部职工服务意识、仪表仪态、信息安全意识和作风建设。“走出去”,选派干部职工20余人次赴人社部能建中心、省厅等机构参加党建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自己讲”,组织局领导和科级干部开展讲社保、讲党课“双讲”活动,目前已举办业务知识讲座40场次,“党课教育”15场次。通过举办多种形式的学习,我局形成了“领导干部带头学、支部组织集体学、干部职工自觉学、针对问题讨论学、落实任务实践学”的良好学习机制。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建立了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谈心谈话制度、党风廉政教育等制度,利用每周召开的周列会,对各科室开展谈心谈话和廉政教育。开展要情报告制度,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省人厅进行汇报,并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有关批示,进行专题警示教育。建立白银市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并组织召开了白银市查处和防范社会保险欺诈工作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对全市查处防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讨论建立了全市社保基金行政监督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对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市县(区)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及衔接程序等问题提出明确要求。

三、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市在社会保险经办风险管理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加大。一是自2019年靖煤公司“老工伤”人员纳入白银市工伤保险管理后,当年基金缺口近4000万元。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当期已清算完的27家中央、省属单位基金当年缺口达5000万元,参保前历史欠费达2.6亿元。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大。

(二)部门间协作欠佳,信息共享难度大。一是社保经办机构与财政部门存在沟通不畅问题,导致有时社保基金发放不到位。二是与公安、医疗机构及民政等部门无法做到实时联系沟通,导致参保人员个人信息变更后不能及时更新社保数据信息,影响数据质量,同时影响参保人信息准确性,参保人员死亡后不能及时防范社保基金流失。

(三)基金监管力量薄弱。由于受编制、人力、财力等因素的影响,基金监管机构尚未健全,专(兼)职监管人员紧缺,基金监管工作经费没有保障,现有的基金稽核人员业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基金稽核的方式方法仍需进一步改进。

(四)信息化工作不能适应业务工作的需要。一是省集中信息系统上线后操作流程还不流畅,造成相关业务经办时限延长。二是信息系统分割,数据资源无法共享。除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为省集中信息系统外,其余均为独立系统,数据资源未整合,导致各科室、各部门数据不共享、不对称。

四、今后工作措施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积极沟通市级财政和省厅等部门,恳请给予社保基金调剂金补助。

二是促进政府各部门间通力合作,及时有效联系沟通。加大社会保险在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互动,从而尽可能从源头上堵塞社保基金运行风险漏洞,防范社保基金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