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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Ⅰ)、小(Ⅱ)型水库工程的运行、调度、管理、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型水库是指总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1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的小(Ⅰ)型水库和总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100万立方米以下的小(Ⅱ)型水库。

第四条按照水利工程“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责任由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承担;使用权归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要由使用单位承担。县(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责任,逐级、逐个水库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水利所、水利会、水利站,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的蓄水、防洪调度、安全检查、运行管理等技术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行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领导负责制。乡、镇长(主任)是本镇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包括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落实管理经费、组织抢险和除险加固等。每宗小型水库要确定一名镇级党政领导作为水库安全管理的具体行政责任人,负责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并配备具有相应技术资格的技术负责人。

第六条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对小型水库工程的管理和领导,增强责任感,强化安全意识,明确责、权、利关系,确保小型水库工程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第七条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小型水库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监督,提供技术和业务指导,向县、区政府报告小型水库的安全状况,提出监督管理意见,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职责。

第二章水库管理和保护

第八条县、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小型水库组建管理机构或管理队伍的具体规定。

第九条小型水库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运行管理,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服从各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防洪、抗旱调度。当水库的发电、供水与防洪发生矛盾时,应当服从防洪。

第十条小型水库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定员标准如下:

(一)小(Ⅰ)型水库配备不少于2人;

(二)小(Ⅱ)型水库配备不少于1人;

(三)重要的小型水库可按实际需要组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小型水库专职管理员采用聘用制,要求身体健康,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其选聘条件、程序、工作职责、管理与考核、奖惩等办法由县、区水利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制定。聘用人员可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水管所统一管理和考核。小型水库管理人员逐步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专职管理人员须取得《全国小型水库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小型水库强制推行安全年度检查制度。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汛期前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所管辖的小型水库逐库进行年度安全检查,提出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检查内容、存在问题及整改意见)。对查出有安全隐患的小型水库限期处理,将处理方案和处理结果报送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强化安全意识,严格运行管理。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根据国家防总颁布的《防洪预案编制要点(试行)》的规定编制防洪抢险预案,落实抢险队伍和保障措施,科学蓄水调洪,规范运行管理,确保安全度汛。各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水库的具体情况,逐宗设定防限水位,并在水库明显的位置设立防限水位标志牌。

第十四条切实做好工程的日常巡查、管理、维修养护工作。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遵循水库工程管理的相关技术标准和《土石坝养护修理规程》(SL210—98)的规定和要求进行规范化管理和维护,每年定期开展白蚁防治。管理单位应随时掌握水库运行状况,发现异常现象和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每宗小型水库必须建立调度运用、防汛值班、水文报汛、日常检查、非常检查、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等方面管理制度。具体实施细则由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规范小型水库综合经营行为,合理安排水库使用功能。凡是小型水库发包经营必须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县、区水利部门同意,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须报县、区环保部门同意。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报县、区水利部门备案,凡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经营发包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具有饮用水源功能的小型水库必须严格控制发包经营行为,原则上不应发包,不得有《*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所列的禁止行为,水库的基本资料应报县、区环保部门备案,原已发包经营权的应按照程序到县、区环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库区内从事对水质有污染的养殖业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库排放有毒、有害等污染物。县、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源水质实施监督管理;水利部门负责水资源配置及水土保持的监督管理;林业部门负责饮用水源涵养区内已种经济林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的监督管理;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具体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自查自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向县、区环保部门报告。水库以防洪、灌溉为主要功能的,不宜发包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管理者应守法经营,服从防洪、灌溉调度,保障水库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对存在险情隐患的小型水库,县、区政府应当限期除险加固,更新改造。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多渠道筹集。

第十八条县、区政府应根据《*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和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及其使用、保护以及禁止行为的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推行水库降等运行与报废制度。对符合降等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予以降等或报废。需降等运行或报废的小型水库,水库主管部门或所有者(业主)应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章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小型水库管理经费(含管理人员工资、福利、日常维修养护费等)由所在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使用单位统筹解决。市、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三级财政对水库管理人员经费实行定额补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使用权归属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或者具有发电、供水经营性收入的小型水库除外。市级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利局制定。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级财政补助资金不落实的,市级财政停止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工资原则上按照当地劳动力人均收入的标准按月核发,通信及交通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市财政每年安排260万元,其中考评和培训经费10万元,按各县、区水库类型和座数实行定额补贴。各县、区应按规定制定相应的经费补助配套标准,每座水库每人每年补助不低于市级补助标准。

第二十二条市、县(区)级补助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小型水库工程管理人员工资补贴和水库日常维修养护费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二十三条各地应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落实收费办法,加强水费收取力度,保障水库管理经费。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能按要求落实管理人员及管理经费的小型水库,由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水库依法提出安全管理强制措施报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实施,必要时依法采取强制放空库容、降等、报废等措施,确保水库防洪安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小型水库管理单位、水库管理人员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严格纪律,凡、渎职、造假舞弊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向措施

Management of small water projects

Wu Dong-mei

(Shanshan County, Xinjiang Turfan water stationTurpanXinjiang838200)

【Abstract】Water projects is an important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f infrastructure, but because project management has lagged behind, so that existing projects are not normal repair and maintenance, effective attenuation, some works on the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lives and bring great risks, management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 if not solve the fundamental problem, small water conservancy facilities will be heavily loss, therefore, small water management system is imperative.

【Key words】Small water conservancy;Project management;System;Orientation measures

1. 水利工程管理现状

1.1水利工程建设情况。

建国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水利事业发展,坚持大搞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狠抓防汛抗旱,千方百计扩大农业灌溉面积,使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1.2目前管理形式。

大、中型水库属于国家管理,县水利局设派出机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形式主要分为五类:一是基层水利部门管理,包括小(1)型水库、部分方塘、人畜饮水井、防氟改水井、排水站、部分小灌区工程以及机、泵、管、带等,由乡(镇)水利站统一管理;二是集体管理,主要是小(2)水库、部分塘坝的方塘、部分自流引水、小灌区的小流域工程;三是承包管理,有部分小水库、塘坝养鱼承包,小型灌溉工程农户承包,但基本是效益承包,不负责工程维修;四是无人管理,无人管理的工程比重较大,包括部分小水库、塘坝、方塘、灌溉站、自流引水、潜流及小灌区及小流域工程,大多数机电井和河道防洪工程,处于无人管理状态。

1.3工程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小型水利工程长期以来存在六个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是产权不明,重建轻管。受计划经济影响,建设单位甚至政府部门以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为主,没有注重效益的发挥,多数工程建成后属于国家、集体还是个人,产权不明确,造成只建不用、只用不管、管用脱节,更为严重的是即无人用也无人管。二是管理组织不健全,从上到下没有完善的水利管理组织,缺少政策性的指导和宏观调控,没有统一规章可循。三是工程管护水平差。有的小型水利工程老化失修,维修无经费,有管理单位的等、靠、要,无管理单位的没人过问;多数工程没有专、兼职管护人员,甚至个别工程没有建完就遭到破坏。四是现有的管理单位自我生存发展能力低,没有很好地利用工程开展多种经营,开拓创新能力不够。五是社会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水法规宣传力度不够,人为破坏严重,水事违法案件查处不及时、不得力。

2.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方向

2.1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原则。

(1)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在确保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引进市场机制,降低运行管理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正确处理建设和管理的关系。在加强工程建设投资的同时加大管理的投入,从根本上解决“重建轻管”问题。

(3)产权明确,正确处理责、权、利关系。明确政府和水管单位的责任和权利,按工程性质、规模和工程建设投资构成划分产权。

(4)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近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既要努力实现水管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充分发挥工程应有效益,又要确保管理体制本身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2.2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通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初步建立符合本地实际情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达到的目标是:建立健全区域内县、乡(镇)、村、户水利工程管理网络;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和监督机制;建立合理的水价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3.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

3.1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善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按新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运行的水管单位和个人,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使用和维护,是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的实施者。

3.2划分管理权限,明确管理内容。

3.2.1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划分在管理权限划分的实施过程中,尽量划小管理单位,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出售、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选择有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经营管理,既要保证国有资产原值,又要保证工程发挥应有效益。乡(镇)水利站管理的水利工程:小(1)型水库、1 0 0 0 亩以上灌区、乡镇供水工程、5 0 0 千瓦以上排灌站、较大治河工程、国家投资的小流域工程、国家发放和自有的水利设备及物资。

村级管理的水利工程:小(2)型水库、位置重要的塘坝、500~1000亩灌区工程、村屯供水工程、500 千瓦以下排灌站、小河道治理工程、小流域治理工程。居民组管理的水利工程:塘坝、单处方塘、100~500 亩灌区工程、自然屯供水工程、屯内河道治理工程。个人管理的水利工程:小于100 亩的灌区工程、承包的小流域治理工程,自办自建的水利工程。

3.2.2明确管理内容,制定管理政策按工程性质和用途明确管理内容,能量化的要量化为指标,主要从防洪安全、管护维修(含设备)、正常运行、效益分配等方面着手,根据工程现状和各方面潜在因素,一个承包单元制定一份管理文档,确保工程发挥应有效益。需要制定的具体政策主要包括:

(1)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面向社会化的实施办法。

(2)水利固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办法。

(3)水价制定与水费计收办法。

(4)防洪排涝受益单位或个人交纳受益费用办法。

(5)水利工程养护岁修资金筹集办法。

(6)税收扶持政策等。这些办法需要由政府出面,协调各相关部门解决。

3.3确定切实可行的有效管理模式。

新型的管理模式应是在保证水利国有固定资产不流失和工程安全运行的前提下,强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市场竞争机制。

(1)承担防洪、排涝的公益性工程,可实行承包、购买管理权的模式,管理经费由受益单位和受益人按规定交纳,不足部分由水管单位在经营利润中解决。

(2).其它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均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有偿(或抵押)使用等模式。

(3)对于新建工程,可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形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

4. 结语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思路、现状

1 水利工程管理现状

1.1 水利工程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县各级党委、政府十分重视水利和水土保持事业的发展,坚持大搞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狠抓防汛抗旱工作,千方百计扩大农业灌溉面积,不断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尤其是1990年以来,开展了以山水林路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使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得到改善,促进了县域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建设累计投资4.90亿元,兴修蓄、提、排等各类兴利除害水利工程4517处,其中大型水库1 座,中型水库2 座,小型水库17座。灌溉站31 座,水轮泵站1座,自流引水16处,潜流55 处,农村饮水、降氟改水井518眼,排水站5座,小型水利工程数量占99.9%。

1.2 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县内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存在6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重建设轻管理。受计划经济影响,长期以建设工程项目为主,忽视管理的重要性,没有注重效益的发挥。虽然近年来在工程管理上有所加强,但是老的模式仍然在起作用,没有创新机制。二是产权不明晰,多数工程建成后没有明确产权,造成只建不用、只用不管、管用脱节,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工程既无人用也无人管,有的公益性工程(如防洪、水保)不但没人管,而且被严重破坏。三是管理组织不健全,县域内从上到下没有完善的水利管理组织,缺少指导和宏观调控机制,目前小型水利管理没有真正落实到组织、体制、产权、经营、效益各个方面。四是工程管护水平低,有的小型水利工程维修无经费,老化失修严重;有管理单位的等、靠、要,无管理单位的没有人问;多数工程没有专兼职管护人员,个别工程甚至没有建完就遭到破坏。五是经

营能力低下,没有很好利用小型水利工程开展多种经营项目,已有的多种经营项目很少,甚至多数小型水利工程荒废。六是有些水利工程破坏严重,人们对水利工程发挥的作用认识不足,水法规宣传力度不够,水事违法案件查处不及时、不得力。

2 水利工程体制改革的思路

2.1 正确处理减轻农民负担与增加水利投入的关系

税费改革以减轻农民负担为目的。首先要深刻理解改革精神,减轻农民负担。农村水利投入是一种生产性投入,直接受益者是农民,加大对农田基本建设的投入,是一种符合政策的利民之举,与增加农民负担有严格区别,积极推行“一事一议”制度。国家总理强调:“一 事一议”制度是个新事物,还应当在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完善、规范“一事一议”制度,所“议”之事要确实符合大多数村民的意愿。要充分发扬民主,而不是搞形式;“议”完后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要接受群众监督,真正做到村务公开。跨村工程建设需要向农民筹资筹劳的,应按照“乡镇协调、分村议事、联合申报、统一施工”的程序实施,同时,要保证筹资筹劳的上限标准,各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

2.2 处理好政府引导扶持与农民自主兴办的关系

农村水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农民是农村水利事业的主体,尊重农民意愿,依靠农民的力量,合作办水利,既要注重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解决体制不顺的问题,也要加强经营管理,解决运行机制不灵活的问题,更要加强政府的扶持、引导,为改革创造良好的环境。依靠农民自主兴办的水利,政府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不能把农村水利当做“包袱”甩掉,企图完全靠社会力量或市场机制兴办,当然也不能继续沿用计划经济体制政府包揽的做法。该政府管的、政府办的,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履行职责。该群众办的,一定要放手让群众自己办,不要包办代替、过分干预。能用市场机制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3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

3.1 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水利工程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兴建了一大批水利工程,形成了近5亿元的水利固定资产,初步形成防洪、灌溉、排涝、供水等工程体系在抗御水旱灾害,保障经济社会安全,促进工农业生产持续稳定发展,保护水土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大量小型水利工程责、权、利不明确,得不到正常维修养护,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日趋突出,工程效益衰减,有的工程甚至给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极大的隐患,如不尽快解决这些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问题,国家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的小型水利设施将严重流失或被毁坏,因此小型水利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

3.2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

通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初步建立符合县域水情、县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其目标是:建立健全县域内县、乡(镇)、村、户水利工程管理网络,使每项工程都有管理单位或有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水管单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既要保证社会效益,又要按市场经济要求运行;建立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按管理权限维护水利工程安全;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使用、管理和监督机制,本着国家扶持、谁管理谁使用、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多元投资建设水利工程,严格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方向;建立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有效的水费计收方式。

4 体制改革的措施

4.1 明确权责,规范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水利工程负有行业管理责任,负责监督检查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和安全运行,对其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负有资金使用和资产管理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转变职能,改革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按新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运行的水管单位和个人,具体负责水利工程的管理、运行、使用和维护,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效益。

4.2 建立健全水管单位,确定有效管理模式

建立健全水利管理单位,主要分两类:一是现有的水管单位要理顺关系,明确职责,确定目标,选定管理模式;二是现在还没有管理单位的工程,先给定一个单位名称,在管理体制改革中使管理关系、任务、职责、目标、模式一次到位。新型的管理模式应是在保证水利

国有固定资产不流失和工程安全运行的基础上,强化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市场竞争机制。具体的管理模式可视工程性质确定:一是承担防洪、排涝任务的公益性工程,可实行承包、购买管理权的模式,管理经费由受益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交纳,不足部分由水管单位在经营利润中解决;二是其他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均可以实行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有偿(或抵押)使用等模式;三是对于新建工

程,可积极探索通过市场形式,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管理水利工程。不论采取什么管理模式,小型水利工程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多样化、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市场化。

4.3 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水管政策

县域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既琐碎又严肃的工作,必须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主要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面向社会化实施办法、水利固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管理办法、水价制定与水费计收办法、防洪排涝受益单位或个人交纳受益费用办法、水利工程养护资金筹集办法、税收扶持政策等。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改革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工程管理,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调动和激发社会办水利的积极性,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农村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安全和农民用水利益至上的原则;

(二)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落实工程建设和管护责任的原则;

(三)坚持政府规划指导、政策引导、资金扶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建设和管理的原则;

(四)坚持因地制宜,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实行民主决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的原则;

(五)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

通过改革,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水利管理体制,明确所有权,放开经营权,形成自主经营、自我管理的发展机制,促进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走上市场化运作的轨道,提高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四、改革范围

××县农村小型水利改革涉及全县六乡两镇。具体改革范围如下:

(一)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工程及渠道工程;

(二)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三)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人饮安全)工程。

五、改革形式

本次体制改革鼓励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等多种形式,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宜包则包、宜租则租、宜股则股、宜卖则卖,进一步明确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小水窖、小水池、小水井工程按照“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的原则合理确定工程产权,登记,发放产权证。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调动民间投资、建设、管理水利的积极性,形成多元化、多渠道的投入机制,逐步形成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

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小型水利工程的个人或组织,作为小型水利枢纽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运行、维修养护、安全保卫、防汛等的执行主体,负有对水利工程进行规划设计、筹资建设、组织施工、使用管理、安全运行、维修养护的责任与义务。同时,应制定各项规章和管理制度,搞好水量统配与灌溉服务,协调好用水户之间的关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或拍卖等形式回收的资金,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改革涉及四个类型的水利工程,改革的水利工程及建议如下:

(一)农村自来水工程(包括水源及管网)。改革方式采取用水户协会及委托为主,结合承包方式进行改革。一是只涉及一个村的自来水工程采用委托和用水户协会的方式进行。二是涉及几个村的自来水工程,采用用水户协会的方式进行改革(由镇人民政府委托管理)。

(二)乡镇自来水工程。由县水务局委托乡政府水管站管理的方式进行,也可以采取与用水户协会共同管理的方式进行。

(三)以农户自用为主修建的小水窖、小水井、小水池。改革方式采取“自建、自有、自用、自管”的方式进行。其产权属农户所有。

(四)农田排灌工程、水源工程、沟渠、管网等。改革方式以委托管理及用水户协会为主,结合承包的方式进行。

六、实施步骤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8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制定方案,时间从**年9月10日至11月30日。县水务水电局组织人员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及时组织召开改革试点工作动员会议,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全省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工作会精神,全面细致的开展调查摸底工作,并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定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公开实施、签订合同,时间从**年12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在确定改革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本次改革涉及的四个类型的水利工程进行分类,并对于采用租赁、承包、股份合作、委托管理、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形式进行改革的工程,要完善登记造册,审核批准,签订合同,发放证书等相关手续。

第三阶段:总体评估、查漏补缺,时间从2011年5月1日至12月30日。要通过采取开展“回头看”,查漏补缺的方式,对改革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验收,提出下一步工作任务和整改完善措施。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文件、资料、各种会议记录、产权证、合同书等资料认真进行清理,分类立卷归档,确保档案完整。

七、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存在着管理权责模糊、主体缺位,老化失修、效益衰减等问题,造成了“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状况,工程安全得不到保障,工程利益得不到充分发挥,不适应我县农业、农村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规范和加快我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管理,是夯实我县农业发展基础,促进农业增效、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以本次改革为契机,规范和完善辖区内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及时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开展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确保按期全面完成改革任务。

(二)落实政策,为开展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保驾护航

本次改革按照责权一致、有机统一、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尊重民意、维护权益、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上级有关政策,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改革工作保驾护航。

一是要依法保护支持改革主体。我县将根据省政府《关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改革的意见》(云政发〔**〕87号)文件精神,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对于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和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和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充分发挥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工程的,并将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二是要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170号)及**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县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内商定,并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上报县物价部门按照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三是要切实管好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收回的资金,原则上归工程所有者所有,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充分接受县纪检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

(三)通力协作,认真做好水利工程的确权划界工作,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做好水利工程产权划界工作,是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前提。国土、水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协作力度,认真开展好水利工程的产权划界工作,以促进水利工程依法管理。凡是新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全面建设项目法人负责制,要实现新建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机结合。在制定建设方案的同时制定管理方案,核算管理成本,明确工程的管理体制、管理机构和运行管理经费来源,对没有管理方案的工程不予立项。新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未明确划定的工程,不予批准工程开工建设。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管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并明确划定工程的管理范围、树碑立界。县水务、国土、规划部门共同监督。对已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的权属单位提出申办水利工程产权划界要求的,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并考虑历史条件和现状,积极配合其做好产权划界工作,确保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开展。

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为稳步推进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确保我县的改革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保障农村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县各族人民共同奋斗、努力拼搏,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修建了5490多件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使广大农村农业生产综合能力、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全面改善,有力地促进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农业生产积极性,对全县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为农村小型水利建设和改革提供了机遇和发展空间。2003年以来,根据国务院《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市《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思署办发〔2004〕5号)的精神,为扭转水利工程“重建轻管”的不良状况,我县相应制定出台了《景东县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全县的中型、小(一)型水库和部分渠道等水利工程进行了体制改革。截止2008年12月31日,我县共完成1座中型水库、8座小(一)型水库的水管体制改革;规范管理了8座小(二)型水库;并将9个水管单位定性为纯公益性事业单位,增加行政事业编制25个;成立用水户合作组织72个。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但是,目前全县还有近90%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未进行管理体制改革,管理工作仍然滞后,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差距还很大。部分乡(镇)和水管单位还存在改革政策没有落实到位,水管单位定性不准、定编的水管单位人员不到位、岗位责任落实不完整、水价改革执行不好、管理责任不清,工程效益难以发挥的不良状况,水管单位还没有真正走入良性运行发展的轨道。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数量庞大,覆盖面广,资产构成复杂,管理权责模糊,管理主体缺位,由于产权、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得不到落实,造成“国家管不了、集体管不好、农民管不到”的现象普遍存在,极大地影响了全县人民兴修水利、大办水利的积极性;同时,工程安全得不到保障,工程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还造成农村特别是边远山区有限水资源的巨大浪费,严重阻碍当前农业和农村的发展,阻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已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二、明确任务、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相关政策

开展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组合,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工程运营管理,增强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效益。

(一)目标任务。

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和委托管理等多种管理方式,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化、投入多元化、服务社会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的工程管理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明确,经营方式灵活,管护责任落实,安全运行有保障,管理水平提到提升,做到“建、管、用”相一致,“责、权、利”相统一,力争在2012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二)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责权一致、有机统一的原则。实行“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处理好“责、权、利”的关系。

二是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到宜卖不租、宜租不包,宜包不搞协会或委托管理,股份合作的股权要相对集中,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是要坚持尊重民意、维护权益的原则。广泛征询农民意见,实行民主决策,使改革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兼顾维护好农民和经营者的利益关系。

四是要坚持政府扶持、民办公助的原则。充分发挥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引导作用,处理好政府投入和受益农民投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管理及改革的关系。

五是要坚持统筹发展、持续利用的原则。统筹规划和协调城乡水利发展和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确保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关系。

(三)改革的主要范围。

一是灌溉面积在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或渠道流量1m3/s以下的灌溉排水工程,具体包括小型泵站、机电井、拦河闸坝、输水管道及直接为农田灌溉排水服务的小型河道治理等工程。

二是小坝塘、小水池、小水窖等蓄水工程。

三是乡(镇)村集中供水、农村人畜饮水等工程。

四是林场、监狱系统管理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和符合改革范围标准的新建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云政发〔2009〕87号文件要求,在工程建设时明晰工程产权,明确管理机制,落实管护责任,建立健全良性运行的工程管理体制。

(四)明晰工程产权

1.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型工程,包括国家补助资金等所形成的资产,其产权属农户所有,实行“自建、自有、自用、自管”。

2.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包括国家补助、村组集体投资投劳等所形成的资产,要按照工程受益范围组建用水合作组织,其产权属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3.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可按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方式确定工程产权。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投劳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工程受益范围内的用水合作组织所有;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乡(镇)村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卖给个人经营。

4.向乡(镇)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经营性农村小型供水工程。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授权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进行资产的处置和监管;以国家、集体和群众共同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按投资比例划分,国有产权由县人民政府授权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以社会法人、自然人或股份制等形式投资为主修建的工程产权属投资者所有,国家补助部分所形成的资产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持股参与经营管理,也可出让给个人经营。

5.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五)完善管理机制

在分类明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基础上,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水利工程管理的政策规章,服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水利发展规划和防汛抗旱指挥调度要求,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严格履行改革协议合同,切实加强工程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为确保工程安全运行,工程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功能,如因实际情况需要改变的,需逐级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服务,对不能有效保证工程安全运行、发挥工程正常功能效益或不能严格遵守执行改革协议合同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视情况终止或收回其使用权或经营管理权,另行改革。

以烟草部门投资为主建设的烟水工程的所有者,要按照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烟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擅自改变原定工程功能、基本烟田规划和减少烟叶种植面积。

(六)相关配套政策

1.保护支持改革主体。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用水合作组织管理等形式经营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和收益权;以委托管理等形式使用管理工程者,享有工程使用权;以买断或投资新建工程者,享有工程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并可继承和转让。改革后,工程所有者或经营者同样享有获得国家资金补助等有关优惠政策扶持的权利,并可在保障工程公益和遵守水资源合理开发保护的前提下,进行多种经营。对社会团体、法人、个人投资修建的工程,各级有关部门可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奖代补”等形式给予适当补助或奖励。

2.严格执行水价政策。改革后的工程供水价格,严格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70号)及云南省水价改革的有关规定,在县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在县物价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按程序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人民政府和物价部门按规定批准后执行。用水户应依法遵守批准的水价方案和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3.切实管好回收资金。通过改革所回收的资金,原则上属工程所有者所有,主要用于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新建水利项目,要做到财务公开、公正透明、接受监督。国有工程改革回收资金要作为水利建设专项基金纳入县级财政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项投入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维修改造。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抓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一)时间要求

全县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按照调查摸底、逐步推开、规范运作方式分为三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调查试点阶段,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和制定出台县级改革方案,并报市级备案;第二阶段为全面推进阶段,在2009年12月至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改革工作任务;第三阶段为总结验收阶段,在2012年5月前对改革工作进行查缺补漏、评估验收、全面总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稳步推进。

(二)工作步骤

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分类选择不同区域的工程项目进行试点改革,以点带面,总结推广,在改革中按照以下步骤开展工作:

1.调查摸底,制定方案。各乡(镇)在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现状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本着简便易行、合理评估、推进改革的原则,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制定当地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产评估和工程产权界定,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认真研究制定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改革内容,乡(镇)人民政府在广泛征求当地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组织拟定改革草案,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国土、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审核修订并在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形成改革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公开实施,签订合同。各乡(镇)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范围内公示,在县级有关部门监督下实施。乡(镇)村集体所有的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主持改革;国有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持改革。通过改革确定工程产权或经营管理权后,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须依法签订合同,规定工程的性质、用途、管理人员、管理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和责任追究、使用或经营期限、工程维护标准和管护制度、防汛抗旱调度和工程安全运行责任等内容。改革后工程的使用或经营管理期限,原则上为2年至20年,各地可根据工程特点和当地情况具体确定。期满后,原使用或经营管理者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签权。实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广泛征求工程现有受益农户的意见,按照股份制企业经营管理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股东产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并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发证建档,统计信息。改革完成后,要及时登记发放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证或经营管理许可证等相关证照。产权证由县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厅的要求统一监制,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县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工程产权证,并及时汇总整理建档。同时,各地要认真及时总结改革工作,准确统计相关进展信息,逐级整理汇总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并上报市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组织领导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牵涉面广的系统工程。我县将成立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经济和商务局、国资委、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扶贫办、移民局、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参加,下设办公室在县水务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改革实施细则,尽快组织开展工程调查统计、清产核资登记造册、改革方案调研制定等工作,以确保改革任务如期完成。各乡(镇)领导机构成立情况于10月31前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加强考核,严格奖惩。建立改革绩效考核奖惩机制,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制度,确保改革稳步实施。县发展局、财政局、水务局等部门要对改革工作较好的乡(镇)在项目资金上予以倾斜,进行鼓励支持;对改革推进不力的乡(镇),要减少项目资金的安排,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