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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文化实例

物质文化实例

物质文化实例范文第1篇

突出“保护” 强调“政府职责”

《非遗条例》全文共八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调查与保存、代表性项目名录、分类保护与合理利用、传承与传播、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非遗条例》立足上海保护工作实际,相较上位法(注:就法的效力位阶而言,法可分为三类,即上位法,下位法和同位法。就法律效力大小而言,效力大的为上位法,它之下生效的为下位法),在法规名称上重点突出“保护”二字,并在法规中将此主线贯穿始终。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市非遗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上海社科院文学研究所研究员蔡丰明告诉澎湃新闻记者,《非遗条例》十分强调政府的责任,确立了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管理等部门、专业保护机构为主,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目的在于摸清家底,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留存、传承情况和生存状况。对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章作了比较明确、具体的规定,《非遗条例》对调查主体、保存方式、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和档案、数据库等重点内容予以重申。此外,《非遗条例》特别提及,“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首提生产性保护,引入“退出机制”

市非遗保护中心常务副主任高春明表示,与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比,即将实施的《非遗条例》更针对上海本地特色,涉及的内容也更加具体。“各省市情况、基础和文化积淀不同,各有特色。例如,云南等少数民族地区更多地保护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而上海更注重工商文明,要保护老字号。”

对此,《非遗条例》首次正式提出了“生产性保护”的概念,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合理利用。结合上海工商业老字号众多的特征,扶持、引导符合条件的项目开展生产性方式保护,鼓励和支持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融入大众生活。

市文广局副局长王小明也指出,上海的非遗保护更注重活态传承,但是也担心一些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利用非遗谋取私利,破坏非遗。“我们希望注重生产性保护,但也要坚持非遗的原真性。”

对此,《非遗条例》做了谨慎的规定。其中第二十五条写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应当以尊重其原真性、文化内涵及自然演变进程为原则,保持其原有的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歪曲、贬损、滥用。

同时,《非遗条例》还独创了“退出机制”,明确市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每三年对本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市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评估和限期整改情况,取消无正当理由未履行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或保护单位的资格,并予以重新认定。

明确分类保护原则,濒危项目抢救性保护

鉴于非物质文化遗产门类广泛、内容丰富,形态差异较大,生存状况和传承情况也各有不同,《非遗条例》确立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行分类保护的原则,这也是《非遗条例》的另一大特色。

首先,对濒临消失、活态传承较为困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将其内容、表演形式、技艺流程等予以记录、整理,编印图书,制作影音资料,建立档案等方式,实行抢救性保护。

对受众较为广泛、活态传承基础较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认定代表性传承人、培养后继人才、扶持传习基地等方式,实行传承性保护。

对具有生产性技艺和社会需求,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通过扶持、引导、规范对项目的合理开发利用,实行生产性保护。

物质文化实例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课堂教学策略;例证—概念法;概念—例证法;电解质

中图分类号:G6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851(2012)-12-0166-01

教学策略用来指教学活动的顺序和师生连续性的实质交流;只为实现预期效果所采取的一系列有用的教学行为。概念教学的策略一般有例证—概念法和概念—例证法。

概念—例证法是指在概念教学中先给出概念的定义,然后例举概念的例证加以阐释说明的方法。该方法是概念教学中最常用的基本方法。美国的心理学家埃根(P.Eggen,1997)认为,概念—例证教学策略包括以下四个步骤:第一,给概念下定义;第二,阐明定义中 的术语,以使学生正确理解概念的本质特征;第三,提供能阐明概念本质的正例和反例;第四,提供另外一些范例,让学生自己练习区分哪些是正例,哪些是反例,并说明理由,或者让学生自己举出概念的正例和反例。

例证—概念法是指在概念教学中先提供与概念有关的若干正例和反例,然后引导学生通过对正例和反例的比较,归纳概括出概念的本质特征的方法。

高一化学新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必修1第二章《化学物质及其变化》第二节关于电解质概念的教学,充分利用例证—概念法和概念—例证法的概念教学策略,会使课堂教学更轻松,效果更好。具体设计如下:

一、运用“例证—概念法”

步骤一,提供与电解质概念有关的若干正例和反例:

[实验探究]提供下列物品:(1)直流电源,导线,电灯泡,烧杯,开关,(2)铜片,石墨,氯化钠固体,氯化钠溶液,蔗糖固体,蔗糖溶液,氢氧化钠固体,氢氧化钠溶液,无水酒精。做导电性实验,现象记录在下表:

步骤二,引导学生通过对正例和反例的比较,归纳概括出电解质概念的本质特征:

[分析]以上的铜片,石墨,氯化钠溶液,氢氧化钠溶液,硫酸溶液能导电,而氯化钠固体,蔗糖固体,蔗糖溶液,氢氧化钠固体及无水酒精不导电。

[归纳概括]像氯化钠、氢氧化钠等,在水溶液中或熔融状态下能导电的化合物就叫做电解质。像蔗糖、酒精等,在水溶液中和熔融状态下都不能导电的化合物就叫做非电解质。

二、运用“概念—例证法”

步骤三,给电解质概念下定义:

1.电解质:在水溶液中或熔融状态下能导电的化合物。

2.非电解质:在水溶液中和熔融状态下都不能导电的化合物。

步骤四,阐明定义中的术语,以使学生正确理解电解质概念的本质特征;

[教师讲解、分析]1.电解质一定是化合物,单质和溶液虽然能导电,但不属于电解质;即能导电的物质不一定是电解质;

2.电解质一定是在一定条件下能导电的化合物,一定条件下不导电的化合物,是非电解质。如蔗糖、酒精等;

3.电解质的导电是有条件的,在水溶液中或熔融状态下,二者满足其一就是电解质;

4.电解质一定是自身在水溶液中或熔融状态下能导电的化合物。而溶于水后能导电,但已经发生了化学反应的化合物,不是电解质,是非电解质。(注:由于新课程教学大纲不要求学生分析强电解质和弱电解质,因此不必讲解,必要时可提一提)

步骤五,提供能阐明电解质概念本质的正例和反例。

呈现正、反例证,有意识地引导学生去发现概念的一些关键属性。这样,学生获得了概念以及假设概念的定义,就能有的放矢地并能最大限度地排除他们在探索概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盲目胜。学生的发现也有了较为明确的指向性和较大的受控性,因此,他们有可能在规定时间内获得预期学习效果。

[教师举例]

[问题1]铜、石墨、盐酸能导电,是电解质吗?氯化钠溶液是电解质吗?它们是非电解质吗?

[问题2]蔗糖、酒精溶于水导电吗?蔗糖、酒精是电解质吗?是非电解质吗?

[问题3]SO2、CO2、NH3、SO3等是溶于水能导电的化合物,它们是电解质吗?

[学生分析]通过分析,知道电解质及非电解质概念的本质。

步骤六,提供另外一些范例,让学生自己练习区分哪些是电解质,哪些不是电解质,并说明理由。

[教师提供练习题]下列哪些物质属于电解质?哪些物质属于非电解质?哪些物质既属于电解质又属于非电解质?

①KCl ②KOH ③HNO3 ④H2O ⑤NaHCO3 ⑥Fe ⑦Ca(OH)2 ⑧Na2O ⑨CO2 ⑩食醋

[学生练习]学生通过练习,进一步的掌握这一概念。并在课后安排一些相关的联系题,使这一步骤进一步完善。

物质文化实例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

(二)传统表演艺术和传统竞技;

(三)传统手工艺技能和民间美术;

(四)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

(五)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

(六)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资料、实物和文化空间;

(七)其他需要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协调机制,实施有效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民族宗教、经贸、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旅游、体育、文物等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相关媒体应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培养全社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文联、社联、科协、作协和有关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活动,按照各自章程和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保护职责与保护经费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保护管理工作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督促相关单位、个人履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义务;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三)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评审、研究等工作;

(四)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交流活动;

(五)监督检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

(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所需经费,保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发掘、整理;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资料、实物的征集和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三)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助或者补助;

(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培训、研究;

(六)其他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项。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发掘和整理,在资金、技术和人员培训等方面对少数民族地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省人民政府应当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文化行政部门在编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评审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等工作中,应当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民间性活动,对开展相关活动给予指导,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鼓励社会以捐赠、认领保护、设立保护专项资金等形式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捐赠的,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待遇。

第三章名录与传承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计划,有关部门应当按计划要求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普查,对普查结果进行分类、登记;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项目,按规定程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书应当说明其历史沿革、现存状况以及所依存的自然和社会环境,并提出具体保护计划和措施。

第十五条建立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

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分别由同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向社会公示,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申报和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保护责任单位,落实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申报书提出的保护计划和措施履行保护义务,并按年度向项目所在地文化行政部门报告保护计划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认和命名。

确认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对公示对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确认、公布,并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二)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和团体,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掌握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制作技艺等表现形态;

(二)具有若干名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并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三)保存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资料、代表性实物;

(四)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具有代表性或者较大影响。

第二十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传艺、展示技艺、讲学以及艺术创作、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向他人提供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等;

(三)取得有关活动相应的报酬;

(四)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支持;

(五)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存、保护所掌握的知识、技艺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场所;

(二)积极开展展示、传播等活动;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养新的传承人;

(四)其他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开展传承活动,支持的主要方式有:

(一)提供必要的场所;

(二)给予适当的资助;

(三)促进交流与合作;

(四)其他形式的帮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可以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对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给予适当的津贴。

第二十三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丧失传承能力、无法履行传承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另行确认并公布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怠于履行传承义务的,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鼓励、支持教育机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教育内容,开展普及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的活动,建立传承教学基地,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才。

第四章保护措施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对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及时进行抢救性保护。实施抢救性保护应当在专家指导下制定周密的方案,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和完整性。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实施抢救性保护,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采用文字、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真实、完整记录、整理;

(二)征集、收购相关资料、实物,保存、保护相关建筑物、场所等;

(三)其他可以依法实施的抢救措施。

征集、收购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原则,合理作价,并标明出让者的姓名。征集、收购的资料、实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跟踪调查保护情况,建立专门档案,并采取有效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传承、弘扬。

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所涉及的建筑物、场所、遗迹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七条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天然原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限量开采、提高利用率等措施予以保护。

第二十八条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者特定区域,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应当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态保护区的设立条件、程序和保护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传统民间艺术特色鲜明,并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区域,可以命名为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命名。

第三十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的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题博物馆,收藏、保存和展示当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专题博物馆、展示室等,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文化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活动。

第三十一条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表演艺术、传统工艺和制作技艺等,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确定密级,并予以保护;属于商业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纳入保密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授、使用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途径进行。

境外团体和个人到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对具有保密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及其基于传统知识、民间文艺所产生的其他权利,依法予以保护。

第三十三条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原始资料和实物,限制经营、出境。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科学研究与合理利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工作,培养和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规划,明确重点科研项目,采取课题申报和项目招标等方式,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

第三十五条鼓励、支持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理论和实践结合的科学研究,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科学水平。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内容的科研活动;鼓励、支持与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科学研究的合作与交流。

第三十六条鼓励、支持以弘扬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目的的文学艺术创作;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始文献、典籍、资料等的整理、翻译、出版和研究工作。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具有较高价值的民居、建筑物、场所等加以维护、修缮,具备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

第三十八条鼓励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合理利用的基地,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度运用于文化、旅游等相关产业发展。

第三十九条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改编、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原真性和文化内涵,不得歪曲滥用。

第四十条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考察、采访和其他相关活动中,不得非法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料、实物,不得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国家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遗失或者严重损坏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备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审核批准对具有保密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学术性考察与研究的,由省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考察所得资料、实物的,依法予以没收。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占有、损毁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实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保护管理职责,造成后果的;

(二)不按照本条例规定采取科学有效保护措施,造成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失传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审核、申报职责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所指的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和场所,已被确定为文物或者文物保护单位的,适用文物保护法律、法规。

物质文化实例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早期釉质龋;再矿化治疗;CPP-ACP;临床应用

[中图分类号] R78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4721(2012)10(b)-0042-02

龋病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进程,包括了牙体硬组织的脱矿与再矿化过程[1]。现代牙科的一个重要的发展方向就是针对非实体性缺损的龋蚀,采取非创伤性治疗措施,来实现牙体组织的修复,如再矿化治疗。在再矿化处理过程中,由于外源性钙离子和磷酸根离子的供应增加,在牙釉质表面脱矿区的离子沉积速度加快,使得脱矿区晶体间隙获得修补,从而修复了釉质表面的病损[2]。能够促进釉质再矿化的药物包括:氟化物、β-三磷酸钙、生物活性玻璃、无定形磷酸钙、及酪蛋白磷酸多肽-无定形磷酸钙(casein phosphopeptides-amorphous calcium phosphate,CPP-ACP)等[3]。本实验的目的是通过比较含氟化钠制剂及含CPP-ACP制剂的实际应用效果,以评价CPP-ACP制剂的临床推广价值。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搜集2010年3月~2012年2月来本科接受早期釉质龋治疗的患者的病历资料,进行分析、比较。其中,采用含氟化钠的保护漆治疗的125例139颗患牙为氯化钠组,接受含CPP-ACP成分的药物治疗的138例163颗患牙分为CPP-ACP组。两组263例患者的年龄范围为2~58岁,其中,男性108例,女性155例。2~6岁患者90例患牙106颗,6~12岁69例患牙74颗,12~18岁50例患牙60颗,18~30岁28例患牙35颗,30岁以上26例患牙27颗。所有患者均经本科专业医师进行诊疗,确诊为早期釉质龋患者。

1.2 方法

氟化纳组:主要药物为含5%氟化钠的Duraphat Varnish保护漆(Colgate,USA)。以酒精棉球清洁患牙病损处,常规隔湿处理,气枪干燥牙面,利用棉拭子蘸取氟保护漆液体均匀涂抹于病损处2次。医嘱患者在治疗后2 h内不能进食及刷牙。每2周复诊治疗1次,共治疗6次。CPP-ACP组:采用含900 ppm的酪蛋白磷酸多肽-无定形磷酸钙(GC Tooth Mousse,GC,日本)的局部再矿化糊剂进行治疗。患者每日1次于清洁牙齿后,将糊剂均匀涂抹于病损处,等待至少3 min,医嘱30 min之内不能进食。每月复查1次,检查应用情况,持续3个月。

1.3 统计方法

采用SPSS 16.0进行统计学分析,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 < 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本次搜集的资料中,氟化钠组125例139颗患牙,治愈62颗,治愈率为44.60%,有效60颗,有效率为43.17%,无效17颗,无效率为12.23%,该组总有效率为87.77%;CPP-AP组138例163颗患牙,治愈93颗,治愈率为57.06%,有效61颗,有效率为37.42%,无效9颗,无效率为5.52%,该组总有效率为94.48%。从总有效率看,CPP-AP膏剂的效果更好。见表1。

治疗结果经SPSS 16.0统计学软件进行处理,P < 0.05,差异有统计学意义,CPP-AP膏剂的有效率高于含氟化钠保护漆。

3 讨论

牙釉质的无机矿物质结构主要是由羟基磷灰石晶体构成。早期釉质龋的表现主要为白斑病损,实质是在牙菌斑之下的牙釉质脱矿区,脱矿区的矿物质损失的比例可达到50%。但由于病损表面的再矿化的作用,表面可呈现出相对完整的形态[4]。如这样的情况不能得到及时的处置,则釉质将会出现实体性的缺损,即形成龋洞。因此,对于早期釉质龋的再矿化治疗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通过钙离子及磷酸根离子的供给并促进矿物质沉积是釉质再矿化治疗的基本途径[2]。

氟化物被认为具有促进釉质再矿化的作用,其机制包括:(1)减小矿物质的溶解度,抑制牙体组织表面晶体的脱矿化;(2)增强晶体表面的抗酸蚀作用;(3)抑制细菌酶的作用。在高浓度氟化物治疗的条件下,牙体表面会出现氟化钙的沉积物,成为氟离子的储存库。当pH值低于5时,氟离子将会被释放出来,并发挥作用[3]。氟化钠保护漆是以树脂为基质的氟化钠悬浮液,它能黏附于牙体组织表面,并维持在原位达24 h以上。为了防止黏附的薄膜过早的脱落,需要患者于治疗后2~4 h内避免进食及刷牙。之后,氟化物会从保护漆逐渐并持续的释放出来,发挥其作用。并且相对于单纯的氟化钠溶液,氟化钠保护漆的作用时间更加持久,氟离子的渗透作用也获得提高[5]。然而,氟化物的应用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氟化物主要对光滑面龋有较好的效果,而对于窝沟及点隙处的龋则作用有限;使用高浓度的氟化物进行治疗时,可能导致一些副作用,如氟中毒症状的出现;在儿童患者使用时,需要注意防止误吞的情况出现[6]。因此,有必要寻求一种更加安全、有效的治疗药物。

CPP-ACP对于牙釉质表面再矿化过程的促进作用已被过往的实验所证实。Bailey DL等[7]的研究发现,针对正畸后患者所出现的釉质白斑,使用含CPP-ACP成分的糊剂治疗12周可获得明显的改善。Rao SK等[8]亦证实,含CPP-ACP成分的牙膏有明显的抑制釉质脱矿及防龋的效果。CPP-ACP促进釉质再矿化的作用机制在于,酪蛋白磷酸多肽(CPP)能稳定溶液中的钙及磷酸根成分,形成酪蛋白磷酸多肽钙磷复合物,成为钙、磷成分的储存库。在与牙釉质及牙菌斑相结合后,使得钙及磷酸根成分被局限于牙菌斑区域,在牙釉质局部形成溶液的过饱和状态,从而在抑制脱矿同时增强再矿化。CPP还具有增强氟化物的效能及抑制口腔细菌对羟基磷灰石的黏附作用。无定形磷酸钙(ACP)则提供了矿化作用所需的钙、磷成分[9]。CPP-ACP对于早期釉质龋的修复作用在本实验中亦获得证实。在未来的研究中,应对CPP-ACP的再矿化作用进行进一步的定量分析,以优化其使用效能。

4 结论

使用CPP-ACP复合物可有效促进早期牙釉质龋的再矿化过程,具有良好的临床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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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Goswami M,Saha S,Chaitra TR. Latest developments in non-fluoridated remineralizing technologies[J]. J Indian Soc Pedod Prev Dent,2012,30(1):2-6.

[7] Bailey DL,Adams GG,Tsao CE,et al. Regression of post-orthodontic lesions by a remineralizing cream[J]. J Dent Res,2009,88(12):1148-1153.

[8] Rao SK,Bhat GS,Aradhya S,et al. Study of the efficacy of toothpaste containing casein phosphopeptide in the prevention of dental caries:a randomized controlled trial in 12- to 15-year-old high caries risk children in Bangalore,India [J]. Caries Res,2009,43(6):430-435.

物质文化实例范文第5篇

一、考试科目增加

新的考试科目科目分别为: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其中,八年级下学期,全市统一组织地理、生物两门科目的文化考试和生物实验操作考试,九年级下学期,全市统一组织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七门科目的文化考试,物理、化学两门课程的实验操作考试和体育考试,物理、化学、生物三门课程的实验操作考试、外语口语考试、体育考试单独组织实施。

二、录取分数总分为680分

其中,语文120分,数学、英语各100分,物理、化学、道德与法治、历史、生物、地理科目卷面考试分值均为100分,按不同权重比例计入录取总分。体育与健康满分为60分,由平时成绩30%(18分)、测试成绩5%(3分)和体育项目考试成绩65%(39分)组成。

三、得语文者得天下

新中考政策下语文考试的分值增加至120分,考试时间由100分钟增加至120分钟,这无疑是奠定了语文的霸主地位。

四、物理、化学分卷考

之前理化考试合卷占据原始分的100%,分卷后两科的占比下降到了50%、70%,但是总体而言两个学科是占到了原始分的120%。同学们,赶紧学起来吧!

五、历史权重增加

新政策对于历史科目的权重由原来的30%增加至70%,千万别小看了历史,乖乖在家啃书吧。

六、学生综合素质表现评价和实验操作成绩

综合素质表现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依据之一,以等级呈现。分为ABCD四档。每个班级以在校生为基数,评为A的学生不得超过40%,其他等级不设比例。综合素质表现评价等级作为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依据之一。

实验操作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物理、化学、生物的实验操作考试时间每科10分钟,成绩分为ABCD四个等级,学校录取可设定相应等级要求。

七、优质高中指标到校比例不低于50% ,2020年全面取消直升生

2018年起,控制直升生比例为10%,2019年直升生比例为5%,2020年全面取消直升生。且优质高中指标到校比例不低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