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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文逻辑关系

语文逻辑关系

语文逻辑关系范文第1篇

“文革”结束以后,特别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逻辑学研究步入大发展时期。逻辑学研究的队伍被重新组织并逐步壮大起来。1978年、1979年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等单位先后发起并召开了第一、第二次全国逻辑讨论会,之后成立了中国逻辑学会。在这两次大会上,针对我国逻辑教学和研究水平远远落后于国际水平的实际状况,有些学者提出了逻辑教学与研究现代化的主张。此后进一步发展为中国逻辑学会提出的“全面实现我国逻辑教学和研究的现代化,与国际逻辑教学和研究的水平全面接轨”的发展目标。围绕这个发展目标,我国广大逻辑工作者进行了不懈的努力。作为我国逻辑事业发展的主要组织者,中国逻辑学会及其下属专业委员会坚持“理论与应用相结合”、“提高与普及相结合”的方针,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学术活动,有力地推动了多层次逻辑教学与研究的发展。根据搜集到的材料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逻辑学研究的发展作一个概述,限于篇幅和能力,材料的搜集和概述不尽全面,特别是未能探讨逻辑教学,敬请谅解和指正。

一、数理逻辑、哲学逻辑和逻辑哲学

20世纪是西方逻辑发展史上的第三大高峰期,逻辑学发展成为与数学、物理学、化学、天文学以及地球科学、空间科学、生命科学等相并列的基础学科,这是20世纪科学系统演化的重大进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早在20世纪70年代巳对此予以确认。后来在该组织的“科技领域国际标准命名法”中,更把逻辑学列为一级学科之首。但这种学科进化并未体现在我国的学科建制上。在我国通行的学科划分上,“逻辑学”被列为哲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二级学科,而“数理逻辑”被列为数学一级学科之下的三级学科。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逻辑事业的发展。但是通过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对国际逻辑发展状况的了解与研究,我国逻辑学界在如下问题上逐步达成了共识:20世纪逻辑学的重大发展首推演绎逻辑的长足进步,传统演绎逻辑与现代演绎逻辑是同一门学科的不同发展阶段,而不是以往许多学者理解的不同学科;由弗雷格奠定基础并由罗素、希尔伯特和哥德尔等人所完善的一阶逻辑,是整个当代逻辑大厦的基石;形式系统方法是现代逻辑研究的基本方法,四论(集合论、证明论、模型论、递归论)为现代逻辑的发展提供了基本工具;尽管四论的尖端研究属于狭义数理逻辑的范畴,但其基本思想与方法是任何从事当代逻辑研究的学者所应当掌握的。我国哲学学科的逻辑学博士点与硕士点已普遍把“打好数理逻辑基础”作为人才培养的基本要求。

我国数学界与计算机学界活跃着一支数理逻辑基础研究队伍,他们在老一代数理逻辑学家的带领下,在逻辑演算与四论研究中取得了丰硕成果,有些成果获得了国家自然科学奖和何梁何利科学与技术进步奖。另有一批数学出身的学者加人到哲学社会科学界逻辑学研究队伍中来,也在逻辑基础研究上作出了许多独特贡献。

这里我们介绍在哲学社会科学界的数理逻辑研究成果,主要有如下一些:创制了不用联结词和量词的一阶逻辑系统,对括号作了独到处理,使得括号能兼具联结词的作用也有替代量词的作用,这是继卢卡西维茨以后又一新的逻辑符号和记法系统;构造了几个无穷逻辑的系统,证明了它们的完全性;建立了无穷逻辑的二阶语言的公理系统和模型理论,证明了这个二阶语言中的省略型定理及素模型理论;对可数无穷长语言的可构成模型C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关于递归论的计算机复杂性和实数可计算性方面的研究取得了重要进展。由于公理集合论中布尔值模型的应用、模糊数学中非布尔值逻辑的出现以及计算机科学中多值线路的探讨等,使得多值逻辑的研究有了更多的具体背景和客观需要。对于多值逻辑的一个方面——多值模型论,有的学者做了初步考察,把二值模型中一些基本结构推广到格值模型论中。在模型论方面,一些学者通过合作,为其中某些方法及其结论在其他数学分支中寻找新的应用事例做了一些尝试,并开创了格值模型论并将其发展为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可计算与t难于计算的实数”、“具有强蕴涵词的弗晰集合结构”、“弗晰集合论与布尔值集合论之间的联系”等成果,在国际会议上作了宣读。有的学者提出了计算模型间的相似性和计算时间与存储空间之间的对称性两个重要概念。还有学者证明了在一个固定计算类型下的所有合理的计算模型都是相似的。

就国际逻辑学和哲学的研究而言,20世纪上半期逻辑学的发展使之最终从哲学中独立出来,同时又反作用于哲学研究,推动哲学研究实现了“语言学转向”;在此基础上,20世纪后半期逻辑与哲学之间建立起了深刻的互动关系,逐步形成了“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这两个崭新的学科群,构成了当代逻辑学科发展的主流方向。哲学逻辑研究分为两大学科群落,一是在经典逻辑基础上,通过引进具有哲学含义的逻辑算子而建构的扩充型逻辑系统,如基本(真势)模态逻辑、时态逻辑、认知逻辑、道义逻辑等,这些系统一般又统称为“广义模态逻辑”;一是在某种哲学思考背景下通过对经典逻辑算子的变异解释而建构的异常(或称异释)型逻辑系统,如多值逻辑、模糊逻辑、相干逻辑、直觉主义逻辑、弗协调(又译次协调、亚相容)逻辑等。后者又各自有自己的扩充系统,如多值模态逻辑等。逻辑哲学研究也分为两大学科群落,一是关于逻辑的哲学研究,一是运用现代逻辑工具去分析解决重大哲学问题,后者与“语言哲学”有广泛的交叉领域,经过多年发展,逐步形成了“意义观”、“真理观”、“悖论观”等研究重心。这两大学科群构成了逻辑与哲学互动发展的基本桥梁,其研究价值已经并正在充分展示出来。自上世纪80年代初以来,现代逻辑发展的这一态势逐步为我国学者所把握。这体现在陆续出版多部系统介绍狭义与广义模态逻辑的著作之中。90年代之后,哲学逻辑与逻辑哲学逐步成为我国逻辑学界的主攻方向,发表了大量系统介绍国外研究进展的著作与文章,也出现了不少独立研究的成果。例如,将亨金的嵌入定理从经典逻辑推广到模态逻辑,并用超积方法证明了这个定理;首创一种“嫁接”方法,建立了一种新型模态逻辑语义框架即“嫁接框架”。嫁接框架由通常的克里普克关系语义框架作接本和相干逻辑的语义框架作接穗组合而成。在嫁接框架的基础上构造了嫁接模型。进而又给出典范的嫁接框架和模型及其一些性质的证明,从而得到刘易斯的S1系统的完全性。这是一种全新的对S1完全性的证明。

在扩充型哲学逻辑方面,学界最初主要集中在对狭义模态逻辑的把握与研究上,后来逐步把研究重点转移到认知逻辑研究上来,这不仅表现在致力于认知研究的学者的数量不断增加,也表现在研究成果的不断丰富。研究方向涉及认知逻辑的分类、信念修正、对动作的认知以及逻辑全能问题等等。

近些年,有学者将“阿姆斯特丹观点”——模态逻辑的新观点引入我国,扭转了以往认为模态逻辑只是“关于必然与可能的逻辑”的观点,使我们逐渐认识到,模态语言便成为研究关系结构的一种简单但富于表达力的语言,模态逻辑并非孤立的形式系统,为研究关系结构提供了一种内部的、局部的视角。基于新的技术工具,特别是“标准翻译”和“双仿”的使用,丰富了我们对模态逻辑理论的理解。另外导致了“扩充模态逻辑”的产生。因此,为逻辑学界提供了可供研究的更广阔的领域,同时也需要更多的学者关注并致力于研究它。这种新观点在国内仍然比较生疏,但是前景不容置疑。

认知逻辑一直是国内逻辑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不仅表现在致力于这一研究的学者的数量不断增力口,也表现在研究成果的不断丰富上。1982年建立了在自然推理的谓词逻辑基础上的知道逻辑系统W,并给出它的语义解释JS,这是一种建基于可能世界理论上的语义学,并证明了w的可靠性。认知逻辑发展的一个方向是从单主体向多主体的认知逻辑过渡。20世纪90年代以来,多主体的认知逻辑取得了丰富的成果。有学者从语法角度构造了一种多主体的认知逻辑系统,据此讨论了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给出该系统能推出的一系列重要定理及其与直觉主义逻辑的联系。为刻画规范命题所体现的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二重性,构造了所谓的二重逻辑演算系统,这个系统不同于一般的认知逻辑系统,具有描述“认定”、“相信”、“知道”等语词共性的模态算子B及其相应的一组公理,颇有新意。

有学者系统地探讨了理性的认知主体在自省能力、观察能力、记忆力、修正策略诸方面存在的多样性,说明如何在认知逻辑中表达主体的这种多样性,以建立能够表达主体的个体变化的动态认知逻辑。通过分析交流、学习的一些具体场景,进一步考察了不同类型主体的在交往中交流、获取信息的特点及其逻辑处理方法。这一工作突破了以往认知逻辑“理想主体”的预设,对于推动认知逻辑的深人研究有重要意义。学者指出,研究自省主体的信念变化,需要找到某类能够很好地表达自省主体的信念状态的合适理论,提出了一种尝试性方案。还有学者从主体认知世界的三分(信念世界、怀疑世界和无知世界)出发,引进怀疑算子,致力于创建一种新的怀疑逻辑系统。

我国的道义逻辑研究起步较晚,研究成果与国外的差距很大。国内学者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介绍和初步研究阶段,在介绍道义逻辑发展的同时,都指出了道义悖论在道义逻辑研究中的重要作用,出版了几部专著。近年来,道义悖论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非经典逻辑学者的关注。有专著对道义逻辑的发展历程作了介绍,并指出道义悖论从不同侧面、不同程度上揭示了绝对道义命题逻辑存在的问题。基于弗协调模态逻辑的研究,建构了弗协调真值模态逻辑系统,由以容忍道义二难。

在时态逻辑方面的成果有:建立了极小的S,v-时态逻辑公理系统和其他一些非线性的S,v-时态逻辑公理系统,同时还证明了几个有关S,v-时态逻辑的不完全性定理;建立了极小的G,H-时态逻辑,取得了独创性更强的新成果,为深入研究时态算子G,H-奠定了扎实而稳固的基础;之后又有学者将上述成果从协调情形推广到弗协调情形,把极小系统L。和科斯塔的弗协调逻辑系统Cn(lmo)结合起来,建立了极小弗协调G,H-时态逻辑系统CnG,H(lmo);此外还建立了极小的U(直到),S(自从)时态逻辑公理系统和其他一些非线性的U,S时态逻辑公理系统,同时还证明了几个有关U,S时态逻辑的不完全性定理;建立了极小的G(将来某时之前总是),H(过去某时以来总是)时态逻辑,取得了独创性更强的新成果,为深人研究时态算子G,H奠定了扎实而稳固的基础。

在异常型哲学逻辑方面,弗协调逻辑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2000年期间,除了发表相关文章外,弗协调逻辑只是作为相关书籍的一部分给予介绍和讨论。后来出版了弗协调逻辑的专著。与国际大趋势相一致,我国关于弗协调逻辑的研究处于上升趋势,已取得一系列成果,构建了弗协调的模态逻辑、时态逻辑和条件句逻辑的系统,开辟了弗协调逻辑研究的新方向。有学者在直觉主义命题逻辑的正部分的基础上仅加上排中律,从而给出了一个更弱的系统,同时给出了这一系统的克里普克语义解释,定义了框架有效的概念并证明了所给的逻辑系统相对于这种有效性既是可靠又是完全的。基于对“否定词”的不同理解,有学者尝试创建哲思逻辑系统。在哲思逻辑系统内,有同时遵守矛盾律和排中律的经典否定联结词,有遵守矛盾律而不遵守排中律的构造性否定联结词,有不遵守矛盾律而遵守排中律的弗协调否定联结词,还有既不遵守矛盾律又不遵守排中律的辩证否定联结词。

相干逻辑方面,为更自然地刻画日常推理而建立的相干衍推系统,长期以来,只有代数语义学的解释,这与当初建立该系统的目的不相适应。因此,有学者提出了一个推理模型试图解决此问题,还有人尝试构造一种具有更精细结构的谓词逻辑。

在条件句逻辑研究方面,主要成果有:建立了弱条件句逻辑系统W以及相应的自然推理系统NW,并论述了两者的等价性,还将NW扩充为其他一些条件句逻辑的自然推理系统;对巳有的条件句系统从恰当性角度作了考察,构造了一个较弱的条件句系统,这一系统排除了绝大多数逻辑家认为恰当的一些公理和规则,比较自然直观;区分了两类条件句系统:把条件句算子当作归纳推出子关系的系统和经典意义上的系统,通过扩张和限制邻域语义、关系语义和择类语义,使之能更好地理解这些语义之间的关系以及由它们所确定的系统之间的关系;为“有穷层积”逻辑、“优先”逻辑以及所谓的“半单调”逻辑等经典条件句逻辑证明了一些嵌入定理,证明所使用的技术工具是邻域语义学中的“部分框架”和“框架态射”。

有的学者在总结逻辑系统的各种语义学的一般特征的基础上,建立了适合绝大多数命题逻辑的邻域语义学,开辟了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将各种逻辑中许多类型的问题、结果和方法,在邻域语义学中作统一处理,得出更多的一般性结果。又将这些结果应用到具体逻辑系统(直觉主义逻辑、相干逻辑、模态谓词逻辑等)中,建立它们的框架和讨论它们的完全性问题等。

我国不少学者对逻辑哲学问题感兴趣,介绍和引进了许多国外研究成果。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的逻辑哲学研究日益展开,出版了几部关于逻辑哲学的专著,发表了一大批关于逻辑的范围、逻辑真理、逻辑悖论、形式化方法、直觉主义的数学哲学和逻辑哲学、本质主义、意义理论、蕴涵理论等方面的论文。有的专著基于现代逻辑的一些最基本的概念和内容,反映了国外的新状况、新理论、新的热点问题;对与逻辑研究推理相关的问题提出了一系列解释,包括“逻辑哲学的定义问题”、“什么是逻辑”、“否定”、“蕴涵”、“悖论”等问题。有的专著探讨了逻辑哲学的十个问题,包括意义理论和逻辑类型,“是”的逻辑哲学分析,推理后承关系和蕴涵,形式化方法的哲学考察,模态的形而上学,逻辑真理的性质,逻辑悖论的反思,逻辑中的本体论承诺,归纳问题及其解决方案以及逻辑究竟是什么。

模态逻辑系统有不同的语义解释,比较成熟而普遍的解释是可能世界语义学。可能世界语义学为模态命题提供了一种语义解释。模态逻辑的语义解释依赖于可能世界域。由于模态词自身的特殊含义,因此与一阶逻辑有很大的区别,因而也产生了一些重大问题。比如等值替换原则的失效问题、抽象实体的存在性问题等等。有专著比较系统地讨论了模态逻辑中的哲学问题,如可能世界、从言模态和从物模态、名称和指示词、本质主义以及模态集合论等。

逻辑悖论研究的多层面意义与价值正在逐步呈现出来。20世纪80年代以来,悖论研究逐渐成为逻辑学界探讨的热点之一,相继出现了一大批论文和专著。有的专著以三类狭义逻辑悖论——集合论语形惊论、语义悖论和语用悖论的研究为中心,系统论述了各种解悖方案的历史发展,并运用作为语用学概念的“逻辑悖论”的独特界说以及RZH解悖标准,进行了全面、深人的比较研究,澄清了悖论研究的不同层面及其相互关联,探讨了其哲学方向和方法论方向的一系列重要问题。有学者发现了“所有非——Z类的类的悖论”,这一悖论具有很强的概括力,概括了沈有鼎的“所有有根类的类的悖论”、罗素悖论和科里悖论等。

“逻辑的社会文化功能”是近年来学者们关注的新领域,包括文化建设功能、社会实践功能和社会理论疑难的解题功能。逻辑学是兼具基础性、工具性与人文性的重要学科,在当代学科体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同时也具有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功能。在一些学术会议的探讨中,许多学者就此方面的提出了看法,他们普遍认为,我国文化进程中由于逻辑传统的缺失而导致的诸多弊端在如今的社会发展各个层面均有明显体现。充分挖掘逻辑的社会文化功能,既关系到逻辑本身的生存和发展,从长远看有又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盛。

二、归纳逻辑

20世纪80年代之前,归纳逻辑的研究在我国几乎是空白。从1981年开始,情况有所变化,有的学者,探讨归纳推理的类型、正确进行归纳推理的条件问题,有的学者评介了国外归纳逻辑。在非演绎的回溯推理、穆勒五法的推广、现代科学技术中的新归纳方法、各种类型的类比等方面,都有不少学者在摸索探究。

1983年,北京市逻辑学会专门讨论了归纳问题,着重就归纳在逻辑中的地位、.归纳推理与归纳方法与认知过程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讨论。1984年,在大连召开了全国归纳与概率逻辑讨论会,主要研讨内容有:归纳推理分为从分子到类,从部分到整体,从对象到自身的三种类型;我国逻辑史研究中关于归纳问题的研究;国外归纳逻辑及其在我国的研究概况;卡尔纳普的归纳逻辑。80年代末,除了继续介绍国外归纳逻辑研究进展之外,还对归纳法的具体模式进行了考察。归纳与概率逻辑的研究在过去的基础上也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80年代后期,出版了一批有关归纳逻辑的专著和论文。1988年至1989年间,归纳逻辑的研究有一个重要特点是在应用方面有所开拓。由于专家系统、知识工程与智能计算机研究的需要,经专家建议,在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建立了归纳逻辑与人工智能课题。90年代之后,又有一批较有分量的归纳逻辑学术论文陆续发表,出版了归纳逻辑与概率逻辑的两部专著,使我国归纳逻辑的研究无论从广度还是从深度上都大大地超过了以往的研究。2006年出版了归纳逻辑百年历程的专著,集中介绍了各种归纳逻辑理论对归纳推理的研究情况,同时考察了这些归纳逻辑理论对于归纳问题的解决方式。

科学理论的确证中,确实发现了一些感到困惑和疑难的问题,有的学者指出这是归纳悖论。国内对于归纳悖论的研究仍处于比较薄弱的阶段。有专著对三个归纳悖论分别给予了较详细的介绍和说明。之后国外归纳悖论的研究有较大发展,特别是古德曼悖论的研究比较发达,因此又出现了大量新的资料。总的说来,国内归纳悖论的研究还处于介绍阶段,并且主要是介绍亨佩尔悖论。对归纳悖论的元层次研究无论国内外基本还处于空白状态。对于归纳悖论的定义、分类、解悖标准、解悖的方法论研究等基本问题还未进人研究者的视阈,这大大地制约了归纳悖论研究的发展。有学者探讨了三个归纳悖论的来龙去脉和各自的比较有影响的解决方案,并对这些方案进行评论,尝试对归纳悖论提供一个统一的说明。但也有学者并不同意这种观点,认为这些问题并非逻辑悖论。

现代归纳逻辑从20世纪80年代初传人我国,我国学者在改进著名的归纳逻辑体系、归纳与人工智能结合、归纳逻辑哲学问题研究等方面有不少成果。

有学者对卡尔纳普的X系统进行修正,建立了一个0系统。这个系统保证在无穷个体域中,在无反例的情况下,全称假说可以得到非零的确证度。凯恩斯、卡尔纳普等人的概率逻辑系统是形式语义系统,没有相应的语法系统。我国学者建立了一个概率演算的语法系统I。系统I是模态逻辑系统K的一种推广,也是认知逻辑相应系统的一种概括,用带测度函数的可能世界语义学作为系统I的语义学,并且证明了系统I对概率演算的可靠性。有的逻辑学者指出科恩的归纳逻辑系统有两个缺点,一是在科恩的理论中相关变量只是一种直观理解的背景,没有用相关变量作为语义,二是科恩系统所讨论的句子只限于有相同相关变量、以相同次序检验的句子,这样无法对非实质相似的假说的归纳可靠性进行比较,为了克服这两个缺点,要建立一个归纳支持的逻辑系统VIL,用相关变量和检验给出严格的语义,并且着重讨论归纳支持的可比较关系。有的学者把变量的相关看做人的一种信念,吸收了人工智能中信念修改逻辑的思想,在条件句逻辑的框架上建立起归纳支持的系统。这个系统克服了科恩相关变量法严格排序的缺陷,实现了对假说归纳支持推理非单调性的形式刻画,并且克服了科恩否定原理的缺陷。有的学者证明科恩的基于非巴斯卡概率经验解释的归纳逻辑系统是不一致的,不恰当的,因而不能成立,进而构造了非帕斯卡概率的逻辑解释,提出了度量和计算不相信度的方法,及基于非帕斯卡概率逻辑解释的决策论,在相关变量法的基础上构造了假说似规律度的句法理论,考察了在知识不完全和实验结果不确定的条件下运用排除归纳法进行实验推理的特点,构造了假说归纳可靠度理论。有的学者建立了一个贝叶斯认证逻辑系统,用贝叶斯定理为工具重新考察了古典的假说演绎法,指出其确证形式和否证形式的不当之处,提出了贝叶斯假设一演绎认证推理的形式和贝叶斯假设一演泽否证推理的形式,这两种形式在这个系统中得到了辩护。

归纳逻辑的学者与计算机学者合作将科恩的相关变量法、伯克斯的归纳概率理论、凯恩斯的统计推理等进行改造,写成算法,在计算机上实现。这些工作大部分有。“归纳问题”,亦称休谟问题,是英国哲学家休谟在200多年前提出的。可以简要表述为:是否能从过去太阳从东方升起推出它以后也必然如此吗?是否能在理性上证明从有限事例归纳出全称判断是合理的吗?休谟由对因果观念的分析人手,从逻辑的角度对归纳推理的合理性提出了严重挑战。有学者提出了一种关于动态假设的贝叶斯主义的辩护以改进豪森和厄巴赫的辩护,还用贝叶斯认证逻辑理论对古德曼悖论、亨普尔悖论和凯伯格悖论一一给出了解决方案。也讨论和分析动态大弃赌定理与休谟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有人认为休谟问题有两种表述形式,一种是关于归纳推理的,一种是关于因果关系的。在此基础上,再对因果关系进行语义分析,考察了几种因果性定义,并给出了新的定义。

三、应用逻辑与逻辑应用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逻辑学界出现了一股应用逻辑著作热,随之出现了对应用逻辑的本质和特征的探讨。进人新世纪,又有许多学者引人和评介了国外应用逻辑方面的前沿成果。

作为理论研究的应用逻辑,并非一般意义上的逻辑应用。对任何一个思维领域,我们都可以作逻辑的应用研究,但能否建构出相应的应用逻辑需要更多的努力和研究。逻辑应用在形式化程度上有着悬殊的差异。有学者指出,一般而言,只要是运用了逻辑原理的,都可以称视为逻辑应用,但只有将逻辑原理系统而非零散地应用于某一学科或领域,并且在应用中构建起逻辑系统,特别是形式系统或系统的应用方法论的才能称之为应用逻辑。如果从方法层面来看逻辑,那么,应用逻辑则处于方法论层面。有学者提出,应用逻辑应当是面向特定领域系统研究逻辑因素在该领域的作用机理,以及逻辑因素与非逻辑因素的相互作用机理,即关于该领域的逻辑应用方法论。

科学逻辑,可以看做应用逻辑的范例,即研究逻辑在科学发现、科学检验、科学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机理以及逻辑和非逻辑因素的相互作用机理。科学逻辑是一种成熟的、可以作为典范的应用逻辑。我国的科学逻辑研究肇始于20世纪60年代,80年代初形成了系统的研究纲领,除了翻译了、发表了一些比较重要的译文,有不少学者给出了概述性的论文。把科学逻辑定位为“经验自然科学的逻辑方法论”,分为“发现的逻辑”、“检验的逻辑”和“发展的逻辑”三个基本方面,对演绎逻辑、归纳逻辑与辩证逻辑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在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机理展开了全面研讨。我国科学逻辑研究的突出特点,是在80年代全面启动之初就确立了在逻辑主义与历史主义之间维持必要的张力、探索其对立互补机理的研究纲领,并取得了一系列与国际学界发展趋势相合拍的重要成果,这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们既立足于逻辑学的现展,又能掌握辩证思维方法论的基本理论。在世纪交替之际,我国科学逻辑研究又逐步完成了由经验自然科学方法论向经验社会科学乃至人文科学方法论的扩张,在科学主义与人文主义之间维持必要张力的精神继续新的探索,在应对后现代思潮的冲击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20世纪的60年代末70年代初,西方学界掀起了一场“非形式逻辑和批判思维运动”,90年代,这场“运动”影响到我国,近些年来愈加兴盛。

如何正确理解演绎逻辑与所谓非形式逻辑的关系也是讨论的热点问题。有学者认为,批判性思维与非形式逻辑密不可分,甚至可以交互使用。有学者通过分析批判性思维与形式逻辑、非形式逻辑的相互关联指出,批判性思维的逻辑既离不开非形式逻辑,也离不开形式逻辑,两者共同构成了批判性思维的逻辑基础。有学者明确指出,非形式逻辑是研究论证的科学,论证概念是包括非形式逻辑在内的论辩理论的核心。将论证理解为语义学概念还是语用学(辩证的)概念是非形式逻辑和经典逻辑的分水岭。

近年来,非形式逻辑学家和人工智能专家开展了颇有成效的合作。非形式逻辑的一些概念和方法渗透到人工智能特别是“人工智能和法律”的研究领域。一系列范畴和分析工具,如论证概念、论证形式、可废止论证、对话类型、相干性、对话中的承诺等,既从非形式逻辑领域传输到人工智能研究中,又在人工智能研究中得到深化。非形式逻辑启发了人工智能研究的新思路和新方向,而人工智能研究开发了非形式逻辑的巨大潜能。有学者提出了一个关于论证的新理论框架,由论证类型新理论、论证分析新理论、论证评价新理论构成。理性是人类交往追求的理想境界,批判性思维是人们通往理性的桥梁,论证则是实现批判性思维的重要途径。形式逻辑与非形式逻辑都需要研究论证,形式逻辑研究是基于语义或语形的研究,而非形式逻辑则是基于语用的研究。实际上非形式逻辑是语用逻辑的最新发展。

1979年成立逻辑与语言研究会以来,我国语言逻辑学者陆续发表了一些论文和专著。研究初期,话题主要集中在对语言逻辑的对象的探讨上。80年代后期有学者阐述了指号学与语言逻辑的关系,认为语言逻辑是自然语言的逻辑指号学。语言逻辑首先以语言中的自然语言为对象,但不排斥以人工语言为分析工具,其次,它研究语形、语义和语用,以此与经典逻辑相区别,此外必须以现代逻辑的成果为基础,绝不与现代逻辑相排斥。这些研究旨在把语言逻辑的对象与其他逻辑系统区别开来,虽然认识的观点、认识的程度均有不同,但是越来越多的逻辑学者意识到,不能把语言逻辑看做对自然语言的词义分析,也不能把语言逻辑看做用传统逻辑方法对自然语言的语法修辞作皮毛分析。语言逻辑的研究必须以现代逻辑的既有成果为基础。1994年,出版了关于“正确思维和有效交际的理论”的专著,这部专著把逻辑理解为正确思维和有效交际的理论,以现代逻辑、现代语言学和指号学为基础理论,重新体现了亚里士多德的逻辑构想,把逻辑、语法和修辞三者统一起来,形成了一个广义的逻辑理论;并明确指出,传统逻辑和数理逻辑只研究命题与命题之间的真假,而自然语言逻辑不仅要研究命题间的真假,还要研究各种包含了言语行为和命题的语句,如陈述句、命令句和疑问句等之间的真假关系。自然语言逻辑不是单纯研究自然语言,而且还要研究其中丰富的逻辑形式;一个重要的研究途径是根据语境,解决自然语言的多义性问题。在问句逻辑方面,有学者建立了关于“抑或问题”和“哪个(哪些个)问题”的形式系统,深化了对问题的逻辑探讨。

有学者构造了一个汉语部分语句系统,以包含广义量词与能够处理“合举意义”的内涵逻辑为工具,来解释该系统生成的汉语量化语句的种种语义特征,这在国内首开先河,标志着我国语言逻辑研究由一般性的原则讨论过渡到实质性具体操作,由单纯介绍西方有关成果发展到结合汉语实际来进行探讨。这一研究不同于国内以往描述型的语言逻辑研究方式,而代表了建立形式化系统的一种发展方向。

范畴类型逻辑把自然语言的毗连组合归结成运算和推演,而运算和推演所依赖的毗连组合则遵循“邻近原则”逐层逐级进行。话语表现理论(也译“语篇表示理论”,DRT)擅长刻画的自然语言语句中代词和名词的照应关系,在范畴类型逻辑那里很难通过邻近毗连组合的运算推演体现出来。近年来,Jager尝试增添范畴类型逻辑的推演工具去描述自然语言的照应关系。为恰当说明句子序列中的照应关系,有学者介绍了这一理论,并从局部角度对Jager方案做了一点增补。另外也有人介绍了处理自然语言语义的“分段式语篇表示理论”,即通常所说的SDRT,这一理论是在语篇表示理论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语义理论,核心思想是语篇可以根据语义关联分割成语段,语篇中存在着由语段和修辞关系形成的语篇结构;以语篇结构为中心,分段式语篇表示理论可以解释和处理自然语言中的多种难以解决的语义现象和问题,如代词指涉、动词短语省略、语篇融贯、预设、语词歧义、隐喻等。

有学者给出了语言逻辑系统GO-G4,目的是为了研究通过演绎方式获得概称句的推理,具体地说,通过对正常个体选择函数N进行细化研究,给出了概称句主项含义和谓项含义之间的一些关系或限制条件,由此得到通过演绎的概称句推理的不同语义模型(概称模型、主项单调模型、全含义模型、包含选择模型、半退化模型),同时给出与语义模型相应的逻辑系统GO-G4。其完全性也得到了证明。

在逻辑应用中,法律逻辑、经济逻辑、决策逻辑得到了相对集中的关注。我国对法律逻辑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其研究重心是传统逻辑在法律中的应用问题。进人21世纪,随着研究的扩展和深人,我国法律研究步人实质法律推理或论证的研究阶段,而西方学者已经在密切关注法律论证与法律论辩的人工智能模型了。如今随着法律逻辑研究的非形式转向,学界开始从非形式逻辑或论证理论角度探讨法律逻辑的基本框架,并取得了一些进展。

四、辩证逻辑

1980年,第一届全国辩证逻辑讨论会召开,会上成立了辩证逻辑专业委员会。1981年出版了我国第一部辩证逻辑的专著。至今公开出版的各类辩证逻辑著作达50多部,论文逾百篇。在新的历史B寸期,辩证逻辑也出现了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由于研究方法不同,对辩证逻辑的一些基本问题产生了许多不同的观点,形成了三大不同的研究方向:范畴理论方向、科学方法论方向和形式化方向。

诸多学者对辩证逻辑的某些专题进行了研究,主要包括对辩证思维的特征、机制和一般模型的研究和论述,对科学思维的辩证模式的基本原理、功能及历史演变的论述,对辩证思维的基本原则及其与现代思维的关系的研究,对辩证矛盾、逻辑矛盾与悖论的关系的讨论,对非经典逻辑的辩证性质的探讨等等。有学者主张,鉴于我国具有丰厚的辩证思维传统,应当结合中国哲学史具体研究辩证逻辑并系统论述中国古代辩证逻辑的产生和发展。

作为一个特殊的逻辑哲学问题,“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关系问题”在现代逻辑与逻辑哲学研究长足发展的背景下得到了新的讨论,两者并非互斥而是互补的观点占据了主导地位。有学者明确指出,科学现代化的发展,需要重新建构理论思维,辩证理性与分析性理性在分析性之精确性前提下的科学统一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辩证逻辑或辩证思维方法论研究也是开掘逻辑的方法论价值的一个特殊维度。

时至今日,对于“辩证逻辑是否逻辑”仍存争论。有的逻辑学者不认同辩证逻辑是逻辑,有的则肯定辩证逻辑是逻辑。有的指出,以思维形式与内容的区分来看,逻辑学的产生建基在对思维形式与思维内容的严格区分之上。也有人认为,与演绎逻辑、归纳逻辑研究不同,辩证逻辑是以先验内容或者说纯内容为对象的理论,即思想的经验内容与形式之间的中介环节。因此,是否认可其在逻辑研究中的地位,要以如何认识其研究对象为依据。现代形式的辩证逻辑不应纠缠于“辩证逻辑是不是逻辑”之争,而应当研究辩证思维的实际作用机理。

对“辩证逻辑形式化”的探讨是新时期辩证逻辑研究的一个新特点。诸多学者进行了多次论争,主要形成两个方向:一是建构与经典逻辑相协调的扩充型辩证逻辑系统,一是建构基于辩证哲学背景的异常逻辑系统。一些学者把弗协调逻辑视为辩证逻辑形式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另一些学者否认这种认识。有些辩证逻辑学者认为目前辩证逻辑形式化的努力都存在很多问题,尚未形成成熟的研究方向。

五、中西逻辑思想史与因明

20世纪80年代后期,中国逻辑史研究课题被列为国家项目,得到政府资助和支持。1989年出版了五卷本的中国逻辑史资料选与五卷本的中国逻辑史专著,这是我国“六五”计划重点项目之一,对20世纪中国逻辑史研究做了全面系统的总结,比较全面地阐述了中国古代逻辑思想的发端和发展的历史,及西方逻辑传入中国以后的发展史,这在中国逻辑史的研究史上是空前的。80年代以来,中国逻辑史的对象有所纯化,基本上是挖掘、整理和阐述中国历史上有关传统逻辑的理论和学说;对秦以后逻辑思想的研究明显加强,否定了长达一千多年的所谓秦后名辩学“遂亡绝”的传统观点。之后,又有一批专著与教材争相付梓。

墨家逻辑的现代研究,对批判继承中国传统文化遗产,建立包容古今中外一切人类优秀成果的新文化,具有重要意义。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修订出版了关于墨经的逻辑学的专著,该书从现代逻辑的视角,从深层次揭示了“故”、“理”、“类”的逻辑内涵,这不同于以往对《墨经》的研究,标志着中国《墨经》研究达到了新的高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围绕如何提高中国逻辑史研究水平的问题,开始出现不同意见。表现为许多研究者更为自觉地对以往的中国逻辑史研究,特别是对80年代的中国逻辑史研究进行反思。一方面,他们对80年代把中国古代名辩学等同于逻辑、以传统逻辑体系为范本去建构中国古代逻辑体系的观点和作法提出质疑,主张先弄清中国古代名辩学的真实面貌,再回过头来探讨名辩学中的逻辑问题,进而揭示名辩逻辑的特点以及中华民族在世界逻辑史上的贡献。相应的,出现了一批相关著作。另一方面,伴随国外一些新的思想成果,如符号学、自然语言逻辑、内涵逻辑等的传人,研究者们开阔了视野,从不同角度,用不同的方法去研究中国古代的逻辑思想,如对《周易》和侔式推理从现代逻辑的角度作了新的探讨,用逻辑推类的思想研究中国古代数学的发展。90年代以来,中国逻辑史研究开始走向深入。许多学者更多关注对中国古代固有的名辩学的研究,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中国古代逻辑或外来逻辑在中国的传播和发展。

90年代末开始,中国逻辑史研究的另一个热点是对中国近、现、当代的逻辑进行研究。对梁启超、胡适、金岳霖、冯友兰、沈有鼎、殷海光等人在逻辑学研究上的贡献,都有文章加以论述。

中国古代有没有逻辑学,是近百年激烈争论的一个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有逻辑,并致力于对中国逻辑学的探讨,另一种观点认为中国没有逻辑。更有人指出,中国有无逻辑的两种观点都是经过与西方逻辑的比较形成的。无论如何,中国逻辑史研究同样应该强调现代逻辑的观念,而这种逻辑观一定是建立在逻辑这门科学基础之上的。

我国的数理逻辑史研究工作始于20世纪80年代,首先有学者概述了数理逻辑的主要分支,包括逻辑演算、递归论、模型论、公理集合论和证明论初步建成的发展史,简明地勾画出数理逻辑理论、观念、方法发展的线索,对一些重要观念、理论等做了深人阐述和评论。80年代也有学者考察了现代模态逻辑自建立至20世纪60年代的历史,指出了模态逻辑在以往发展中呈现的几个发展方向,包括用公理方法或自然推理方法构造出若干新模态系统;为避免严格蕴涵悖论修改严格蕴涵而建立的新模态命题演算;建立模态谓词逻辑;关于模态语义学的研究,建立代数语义学、关系语义学;非标准模态逻辑的研究等。此外,出版了几部关于西方逻辑史的论著。90年代,出版了第一部全面系统论述数理逻辑发展的专著,对数理逻辑初创、奠基和发展的不同时期的逻辑思想及成就做了详细论述。2004年出版了关于世界三大逻辑思想史的专著,该书采用“以逻辑为主、逻辑与历史相统一”的论述方法,从世界三大逻辑学的历史发展中概括出各自的几个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构成一个体系,然后按历史的发展来论述这些基本理论和基本概念的演进。这标志着我国关于中外逻辑思想史研究达到了新的水平,有多方面的重要意义和启发价值。

西方逻辑史研究不断在深度和广度上扩展,其深度表现为专题研究的开展,例如研究了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斯多阿的推理规则、多值逻辑的历史、专名理论、塔尔斯基的语义理论等。并在其中注重应用现代逻辑方法。广度表现在不仅研究西方逻辑史而且进行逻辑比较研究,不仅个人从事研究,而且建立学术联系,增进学术交流。西方逻辑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对其中重要人物逻辑思想的研究和评析。在这方面出版了多部著作和论文,包括对亚里士多德、弗雷格、哥德尔、莱布尼茨、蒯因、克里普克等逻辑学家逻辑思想的介绍和研究。

中国在因明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在我国保存着大量印度因明的珍贵典籍,闪烁着世界三大逻辑传统相互激荡的灿烂之光。这在世界文化史上是十分罕见的学术奇观。1981年第一部因明专著问世,1982年出版了一部全面反映我国因明研究成果的汇集,是建国后的第一部因明论文集。也是在1982年,逻辑学者指出,因明是世界优秀的文化遗产,也是中国的优秀文化遗产,因此,抢救和弘扬因明是汉藏各族学者的共同责任和光荣。

从因明的体系来说,印度因明先后传人中国内地和藏区,逐渐形成汉传因明和藏传因明,二者不应该割裂开,否则就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因明。最初学者们主要关注汉传因明,就《因明正理门论》、《因明人正理论》中的推理性质和逻辑进行研究。近年来对藏传因明以及汉藏因明比较研究发展很快,出版了几部专著。除了汉文文献,另有藏文专著出版。汉藏学者正携起手来,共同推动汉藏因明的学术交流,当前特别要挖掘藏传因明在哲学和逻辑学领域的理论价值,推动我国因明研究的发展,保持我国在国际因明研究领域的领先地位。

有关因明的研究近年来呈现上升趋势。2006年,中国逻辑学会下属因明专业委员会成立,并召开了多次关于因明的专题讨论会。

综上所述,在过去的30年中,随着国家的日益重视、国际交流的日益频繁,通过几代逻辑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国逻辑学研究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初步改变了与国际逻辑学发展前沿长期脱节的状况,初步实现了逻辑研究的现代化,与国际逻辑研究水平初步接轨。中国逻辑界已经拥有一批具有现代逻辑素养的逻辑学博士和硕士,有一批具有丰硕成果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有一批出国深造留学归国的逻辑学者,有一批已经达到国际逻辑研究水平的成果,有一批能进行国际逻辑学术交流的学者。同样不可否认的是,我国逻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仍然不高,在很多方面仍存在问题。例如,与国际逻辑学研究前沿相比,我们总体上仍处于学习跟进阶段。现代逻辑的基础地位是逻辑学界的共识,但在实际学习和研究中,对现代逻辑的掌握、应用以及深人探讨仍需进一步提高。

语文逻辑关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是 系词 核心句式 常项

〔中图分类号〕B81-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7)11-0016-07

近年来我一直在谈论一个观点,即应该以“是”来理解和翻译西方哲学中的“being”,并且应该把这样的理解贯彻始终。在具体的研究论述中,我说过,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核心句式是“S是P”,他的形而上学的核心是“是本身”,因此逻辑与形而上学的结合在他那里得到很好的统一。我认为,理解西方哲学,既有语言层面的因素,也有学科方面的因素。“是”的理解与翻译,表面上看是语言层面的问题,比如究竟应该是“是”,还是“存在”;但是实际上还有学科层面的问题,即逻辑与形而上学(哲学)这两个学科的关系。“是”为逻辑的理解保留了空间,而“存在”从字面上就断送了这样的理解。当然,这里涉及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绝不是说说这样简单的。

但无论怎样强调“是”的理解与翻译,我从没认为,而且也没说过“无‘是’即无逻辑”。当我看到程仲棠先生称我为这种观点的“代表”,并且把这种观点称为“形而上学的逻辑神话”的时候,[1] (P26) 我不禁感到奇怪。我读了他的文章(以下简称“程文”)以后终于明白,他的这一看法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对我的观点的误解,二是对一些观点的不同看法。因此我觉得有必要做一些澄清和讨论。这里,最主要的目的其实只有一个,即我仍然是想说明,应该如何理解西方哲学。

一、关于一些误解

误解来源1:有“是”,则从语言方面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活生生的,可以看得见逮得住的语词,才能使人们去研究它。若是没有这个“是”,则很难想象怎样去研究它。让我们考虑一个相反的例子。古汉语中没有“是”作系动词,因此逻辑学家没能对“是”进行分析,也就没能形成相应的逻辑理论。[1] (P26)

程文列举我的三种观点来说明我是主张“无‘是’即无逻辑”的代表。这是其中第三种观点中的直接引语。程文引它作为确凿的证据,大概主要抓住了其中最后一句话。

这段话是我在《“是”的逻辑研究》(《哲学研究》1992年第3期)一文中说的。我很奇怪这段话会引起程文的误解。仔细看一看就会明白,我这里说的是我国“逻辑学家”没有对“是”进行分析,因而没有形成“相应的逻辑理论”。这就表明,其一,我没有说我国古代没有逻辑,否则“逻辑学家”是从哪里来的呢?其二,我只是说,由于没有关于“是”的研究,因而没有形成相应的逻辑理论。这里当然是指与“是”相关。也就是说,我并没有说,没有关于“是”的研究,就根本没有形成逻辑理论。因此,我不明白程文为什么会以这段话证明我认为“无‘是’即无逻辑”。顺便说一句,关于中国逻辑史的研究,我国许多学者做了许多有益的工作。尽管我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我从未说过中国古代没有逻辑。我一直认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客观地说,我自己在涉及这方面的问题时,表述一直是比较保守而谨慎的。

误解来源2:概括地说,逻辑以“是”为核心,主要在于它体现了一种最简单、最基本、最普遍、最重要的句式,即“S是P”。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主要在于它体现了人们在探求周围世界和与自身相关事情的过程中一种最基本的询问和陈述方式“是什么”。“S是P”和“是什么”有一个共同的因素,这就是“是”。……在逻辑和形而上学中,“是”的论述方式不同,核心地位却是一样的。由此也可以看出逻辑与形而上学的相通之处。[1] (P31)

程文认为这段话“似是而非”,对此他有两个批评。其一,他认为“‘是’根本不是传统逻辑的核心,甚至也不是传统逻辑的必要成分”。其二,他认为这里的“症结”“在于把‘S是P’这样一种句式当作命题的逻辑形式”,而它“只是一种语言形式,不是一种命题形式”。[1] (P31)

这段话是我在《逻辑与形而上学》(《文史哲》2004年第1期)一文说的。“概括地说”这一表达针对的是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和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是一个比喻。比喻当然给人以想象的空间。但是我想,这里的说明应该是清楚的:“句式”显然不是命题的逻辑形式。此外,在其他地方我的有关论述中,逻辑研究什么,以及如何研究,因而命题的逻辑形式是什么,也是清楚的。所以我不明白为什么程文会有批评二。我也同样不明白批评一,因为我不明白为什么不可以说从“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等等这样的命题形式可以看出“S是P”这样的基本句式。

误解来源3:只要是逻辑,就不可能有民族性,就不可能反映某一民族的语言特色。[1] (P31)

程文认为,这句话表明“王路先生是肯定逻辑具有全人类性,而否定逻辑具有民族性”。但是他认为这种观点与把“是”看作是逻辑与形而上学的共同核心乃是相悖的,因为后者属于语言决定逻辑论,而“语言决定逻辑的论题与逻辑具有全人类性质的论题是不相容的”,因为“按照‘核心’说,逻辑只属于语言中有‘是’的民族,无‘是’的民族(多半是非西方民族)即无逻辑”。[1] (P31) 也就是说,王路的思想自相矛盾。

我在《逻辑与语言》一文中批评了一种看法。这种看法认为,自然语言逻辑应当是既具有普遍意义又具有汉民族语言特点的逻辑科学。由于我那里谈论得比较简单,因此没有详细讨论,而是仅仅指出三点。上面这句话是我在第一点中说的。接下来的论述是:

如果有具有汉民族语言特色的自然语言逻辑,那么就会有英语的、法语的、以至任何一种语言的自然语言逻辑。这绝不是我们所说的逻辑。第二,逻辑必须有表述语言。由于自然语言有民族性,因此在用自然语言表述逻辑的时候,各民族语言对同一个逻辑形式的表述必然具有本民族的特色,但这不是逻辑的民族特色,而是逻辑的表述语言的民族特色。[2] (P33)

我认为,简单归简单,这里关于逻辑与语言的区别还是非常清楚的吧!我实在是不明白,由此怎么能够得出以语言中有没有“是”为标准来判断有没有逻辑呢?

二、关于一些不同看法

以上几个问题,在我看来是简单而明白的,只要认真仔细阅读文本,本来是不该存在的。因此我认为不必展开讨论。下面我想集中讨论一个问题:“是”是不是逻辑常项?虽然在这个问题上程文对我的观点也有许多误解,但是我更愿意把它们看作是关于这个问题的不同理解。

程文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传统逻辑不是关于是的理论,而是关于类的理论。他的论据有三个。第一,“是”在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中可有可无;第二,“是”不是逻辑常项,而是组成逻辑常项的语言要素;第三,斯多葛逻辑没有“是”。程文认为仅第三点“就足以证伪无‘是’即无逻辑论”。[1](P29) 我已经声明,“无‘是’即无逻辑论”不是我的看法,我也没有这样说过。因此在下面的讨论中我不考虑这第三个论据。不过也可以顺便说一下。我在谈论传统逻辑的时候,一般只谈亚里士多德逻辑,而很少谈斯多葛逻辑。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从逻辑的角度说,我关注和谈论的主要是逻辑的起源,即逻辑是如何产生和形成的。而从哲学的角度说,我关注和谈论的主要是逻辑与哲学的关系。由于亚里士多德有《工具论》和《形而上学》,又在这两个领域中占有特殊的位置,因此我主要谈他。其实这样的谈论在西方哲学中是非常普遍的,由此并不能说明人们遗忘了斯多葛逻辑。

我们先看第一个论据。逻辑史的研究告诉我们,尽管亚里士多德在论述三段论的时候使用了“S是P”这样的表达式,但是在具体论述三段论的格与式的时候,他却没有使用这样的表达式,而是用“P属于S”或“P谓述S”这样的表达式。这也是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与传统三段论的一个重要区别。① 对于这一点,程文的解释是:“亚氏之所以选择无‘是’的表达式,正是为了表明,他的三段论理论并非以‘是’或‘S是P’这样的语言形式作为研究对象,而是以‘S是P’、‘P属于S’和‘P表述S’这些不同的语言形式所表达的同一的逻辑关系作为研究对象。”[1] (P27) 此后,程文区别出逻辑的载体和逻辑的本体,认为语言是逻辑的载体,类之间的关系等等是逻辑的本体。语言形式可以不拘一格,不同的语言形式可以表达相同的逻辑等等。由此程文认为,“在这个意义上,‘是’在亚氏三段论中可有可无”。[1] (P28)

我认为,相同的逻辑命题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表述,程文的这一看法无疑是对的。比如Barbara式本身和它在一阶逻辑中的表述方式是不同的,但是它们表达的东西却是相同的。问题是,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方式的目的是不是如程文所说?在什么意义上“是”在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中可有可无?

关于前一个问题,我曾有过详细的讨论,因此不准备多说。我只想指出,对于亚里士多德的表述方式,史学家们有许多不同的看法,而我自己则倾向于帕兹希的一种解释:在希腊文中,对于“S是P”这样的命题,主谓关系是不清楚的,因为它们的位置不固定。从语法形式上说,S和P都可以既作主词,又作谓词。而用“P属于S”这样的表述,S与P的主谓关系通过它们语法的格的形式得到区别。[3] 我之所以赞同这种解释,是因为我认识到,这样的解释不仅适合于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而且适合于亚里士多德在形成三段论之前的相关理论,比如他的四谓词理论。他的四谓词理论有两个原则,一个是看谓词与主词能不能换位表述,另一个是看谓词是不是表述本质。这样讨论的东西显然是具有“S是P”这样形式的句子。我曾经指出,“换位”是走向“必然地得出”的重要一步,但是“表述本质”却是不清楚的。而三段论研究则是使“必然地得出”这一思想得以实现的最终成果。[4](P41-46)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不是凭空产生的,他的逻辑思想经历了一个从四谓词理论到三段论的发展过程。在我看来,这里贯穿始终的指导思想是“必然地得出”,而研究的出发点恰恰是“S是P”这种句式。若是再详细一些,则还应该补充说,在四谓词与三段论理论之间,还有亚里士多德关于命题形式的深入研究,即关于“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没有S是P”)等等的研究。这些研究形成了在四谓词理论基础上的发展,也构成了三段论研究的基础,因为在建立三段论系统讨论换位规则的时候,依然使用了这样的表述方式。顺便说一下。我曾经专门探讨过亚里士多德关于换位规则的论述并且明确指出,亚里士多德“先以自然语言举例陈述了换位规则,接着以字母符号和术语表述方式表述和说明了换位规则”,这样,“属于”一词“相应于自然语言的意思是明确的而且是显然的,不会造成任何歧义”。[3] (P105) 这就表明,亚里士多德确实使用了“属于”这样一个不同于自然语言的术语,从而建立起严格的三段论系统。但是他在引入这个术语时有一个从自然语言到术语表述的过渡,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相应于自然语言表述的明确含义。因此我们可以说,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所考虑的核心句式是“S是P”。

当然,仅就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本身而言,确实是使用 “P属于S”这样的表述。但是如前所述,这反映出亚里士多德在逻辑研究中认识到自然语言的缺陷,因此最终在建立逻辑系统的时候采用了“属于”这一术语。这个术语不是希腊语中的日常表达,不是那么自然,但是可以显示出主谓的格,消除“S是P”这样的表述中的歧义,从而实现“必然地得出”这一理念。这就说明,三段论本身虽然没有使用“是”,但是所考虑的仍然没有脱离这个“是”,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一直称亚里士多德逻辑是主谓逻辑的主要原因。其实,这一点在亚里士多德的著作中是非常清楚的。在《前分析篇》中,虽然探讨三段论的时候用“P属于S”这样的表述,但是举例的时候却不完全是这样,而是常常回到自然的表述。除此之外,前面说过,亚里士多德在三段论系统中有时候也使用“P谓述S”这一表述。这显然在字面上就有P作S的谓词的意思。如果我们看到在离开三段论系统的讨论中,比如在《后分析篇》,亚里士多德更多地使用“S谓述P”这种表述和自然的表述,而不是使用“P属于S”,也就更容易理解,他所考虑的仍然是“S是P”这样的句式。

综上所述,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系统本身没有使用“S是P”这样的表述,因此仅就这一点而论,说关于“是”的考虑在这里可有可无,似乎也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考虑到亚里士多德逻辑的产生和发展,比如四谓词理论以及关于命题形式的论述,考虑到三段论体系是如何建立起来的,比如关于其所使用的换位规则的探讨,考虑到对三段论的运用和对其思想的解释,比如讨论三段论时使用的例子和《后分析篇》中的论述,我们就会非常清楚地看到,“S是P”是亚里士多德所考虑的最核心的句式。

现在我们看第二个论据。程文认为,从卢卡西维奇的看法可以概括出四个表达词项间逻辑关系的常项:“所有――是”,“没有――是”,“有些――是”,“有些――不是”;而王路认为“是”、“不”、“所有”、“有的”各个是逻辑常项,“是”则是逻辑常项中最为核心的概念。程文根据自己提供的一个关于逻辑常项的定义,即“一个表达式是某一个逻辑系统的逻辑常项,当且仅当它能够表示这个逻辑系统中一定的逻辑关系”,认为卢卡西维奇的看法是正确的,“因为每一个表达式都可以表示类之间的某些基本关系”。这样,“是”就“不是一个逻辑常项,而只是组成逻辑常项的要素”。这是因为“是”有歧义,可以表示多种关系。“一个有歧义的、不能表示一种确定的逻辑关系的表达式,不能作为逻辑常项”。因此,“是”只是一种语言要素,以它来表述以上四个逻辑常项是“语言习惯使然,非逻辑所必需”,[1] (P28)“含‘是’表达式的‘不可动摇’,是语言习惯造成的假象,在逻辑理论上没有任何根据”。[1] (P29) 所以,“是”不是传统逻辑研究的对象。

我认为这里牵涉到一些问题,需要分别讨论。一个问题是卢卡西维奇对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和传统逻辑的解释与亚里士多德自己对三段论的解释和传统逻辑自身的解释的区别。卢卡西维奇在解释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时候,构造了一个公理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他在表述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时候,虽然使用现代逻辑的方法,但是依然依照传统逻辑的表述方式,采用了A、E、I、O这样四个算子,即程文所说的四个常项。这样的表述沿袭了传统的习惯,直观上也是清楚的。比如“所有S是P”在传统逻辑中的表述是“SAP”,而在卢卡西维奇的系统中表述是“Aab”。也就是说,虽然卢卡西维奇区别了亚里士多德三段论表述与传统逻辑表述的不同,即“属于”与“是”的区别,但是在他的表述中,仍然借用或延续了传统的表述方式。问题是这种表述方式并没有而且也不会区别“属于”和“是”。因为它们完全是同一表述,尽管a、b与S、P是不同的。卢卡西维奇把AEIO解释为二元算子,当然是可以的。我的问题是:传统逻辑也是这样解释的吗?

众所周知,传统逻辑的解释是:命题根据质区分为肯定的和否定的,根据量区分为全称的特称的,这样组合起来就有四种命题形式,即“所有S是P”(A),“所有S不是P”(E),“有S是P”(I),“有S不是P”(O)。今天人们一般认为,逻辑意义是通过逻辑常项体现的。我们当然也知道,不考虑量词,单独考虑“S是P”或“S不是P”,乃是有歧义的,无法判定它们的真假。但是,在传统逻辑的解释中,如果说“是”不是逻辑常项,那么命题是根据什么做出质的区分的呢?所区分出来的结果又有什么逻辑意义呢?为什么它不直接说命题分为AEIO四种形式呢?同样,如果说“所有”和“有的”不是逻辑常项,那么命题是根据什么做出量的区分的呢?实际上,这里不仅与语言相关,也涉及传统逻辑自身的认识和对传统逻辑的认识。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区别了“是”与“不是”,也区别了“所有”和“有的”,并且由此得到了A、E、I、O这样的结果。问题是,它们的研究方式和结果所表明的是把“是”、“不是”、“所有”、“有的”这样的东西看作逻辑常项,还是把AEIO看作逻辑算子?我认为,对于这样的算子的认识,依赖于现代逻辑的研究,依赖于区别出语言的层次,即量词是比谓词更高一层的东西,或者量词所表达的是概念之间的东西。这样的认识,在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那里还没有出现。因此,卢卡西维奇虽然与传统逻辑都采用了AEIO,认识却是完全不同的。

此外,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虽然从体系的角度,即词项逻辑的角度排除了个体词,从而排除了单称命题,但是在其具体论述中,常常有关于单称命题的讨论。在这样的讨论中,比如“a是P”和“a不是P”,“是”的作用也非常突出。但是,这样的讨论只有肯定和否定,而没有量词。那么,关于量词的认识和讨论难道与这样的认识与考虑就没有任何关系吗?关于肯定与否定的讨论难道是完全另起炉灶吗?

另一个问题是关于量词本身的认识。程文赞同卢卡西维奇以“所有――是”表达二元算子,毕竟还是承认有“是”的表述,只不过程文认为不能把它与“所有”分开,“如果把系词‘是’看作逻辑常项,就必须把量词‘所有’和‘有些’也看作逻辑常项,也就等于说传统逻辑包含了量词的研究或量词的理论,这不符合事实”,因为量词研究是现代逻辑做的工作。所以,“所有”和“有的”“单独地都不是传统逻辑的逻辑常项”。[1] (P28) 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一个是“是”能不能与“所有”分开,另一个是传统逻辑有没有关于量词的研究。

在我看来,这里依然涉及上述要区分传统逻辑与现代逻辑的解释的问题。以AEIO作为算子来表示传统逻辑的命题形式当然是可以的,问题是传统逻辑自身是如何看的。前面的讨论已经说明,根据传统逻辑的解释,“是”和“不是”与“所有”和“有些”是可以区分的,而且实际上也是区分的,否则我们无法理解什么叫作质的区别,什么叫作量的区别。如果一定要认为以上区别还不够令人信服,那么当我们看到亚里士多德说:“‘每一个’一词不使主词成为普遍的,而是使这个词具有全称特点”,[5](17b12-13)“‘每一个’一词不给主词以普遍意义,但是意谓,作为一个主词,它是周延的”,[5] (20a9-10) 我们还能认为他关于“每一个”的论述与关于“是”的论述必须合为一体,不能分开吗?我们还能认为他没有专门关于量词的研究吗?因此,即使认为卢卡西维奇式的解释有道理,也仍然可以问:它的解释是不是符合亚里士多德本人的思想?同样,这样的解释是不是符合传统逻辑本身的思想。毫无疑问,从现代逻辑出发解释传统逻辑是一回事,传统逻辑自身的解释则是另一回事。

至于说传统逻辑没有关于量词的研究,只有现代逻辑才有关于量词的研究,这种看法我是不同意的。道理很简单,前面提到传统逻辑明确地涉及到从量的角度对命题的区分,这说明它有关于量的考虑,并且有关于表述量的方式“所有”和“有的”的考虑。前面提到的亚里士多德的论述则更是明确地涉及到“每一个”这样的量词的探讨。怎么能说这些不是关于量词的研究呢?再举一个例子。从对当方阵我们知道,“所有S是P”和“所有S不是P”是反对关系,而与“有S不是P”是矛盾关系。怎么能说这不是从研究量词而得出的结果呢?

程文认为,“量词研究以引入个体变项x为前提,……传统逻辑没有引入个体变项,不可能有量词的独立研究”。[1] (P28) 我不这样认为。在我看来,研究量词有各种各样的方式。借用函数的方法刻画量词是现代逻辑的成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就没有关于量词的研究。后者虽然局限于自然语言的语法形式,因而量词的许多性质没有能够真正刻画出来,但是同样有关于量词的研究。我赞同程文的一个看法,即“量词的意义在现代逻辑中才得到充分的体现”,[1] (P28) 这也是我们推崇现代逻辑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我认为,程文关于研究量词的前提定得太高了,而由此出发最终对传统逻辑的评价又太低了。实际上,不引入个体变元,也可以有对量词的研究。缺乏对量词的充分研究并不等于对量词没有任何研究。在今天看来,传统逻辑研究的手段比较落后,所得的成果也已经落伍。就量词而言,传统逻辑的研究和表述是非常有局限的,因为它只能刻画和处理一些表示性质的命题,而对大量的关系命题无法表达和处理,对于复杂的量词情况也无法表达和处理。但是这绝并不意味着它没有关于量词的研究。

还有一个问题:由于“是”自身有歧义,不确定,它能不能作为逻辑常项?从现代逻辑的观点看,逻辑常项的含义是清楚的,比如一阶逻辑中的命题联结词和量词。人们认为,逻辑的性质是通过逻辑常项来体现的,比如重言式是通过逻辑常项来体现的。由此出发,我们不仅对逻辑常项有清楚的认识,而且也有明确的要求。但是当我们从这样的观点出发去考虑传统逻辑的时候,特别是当我们看到传统逻辑存在一些问题的时候,比如它的论述不清楚,会产生歧义等等,我们该如何看待和解释它呢?具体地说,是不是由于传统逻辑关于“是”的解释不清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就不能认为它是逻辑常项了呢?针对程文,我的问题是:在程文看来是不清楚的东西,传统逻辑自身是不是也认为是不清楚的?程文认为“是”与“所有”不能分开,必须结合起来才能表述清楚而确定的逻辑关系,传统逻辑自身是不是也这样认为?前面的讨论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我认为,在这一点上,程文对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的理解不够深入,他的有关结论有些太简单了。

三、逻辑与哲学

程文有两个结论。一个结论是,逻辑和形而上学“不可能有共同的核心”。他认为,逻辑与形而上学有一个根本的差别。逻辑具有全人类性,不受语言的支配,不会因语言的不同而不同,而形而上学没有全人类性,是依赖于西方语言的。[1] (P31) 另一个结论是,“无‘是’的非西方民族也可以分享逻辑”。[1] (P32) 下面我先简单讨论一下后一个结论,然后重点讨论前一个结论。

字面上讲,后一个结论是不错的。举个例子,即使认为汉语不是以“是”作系词的语言,① 在逻辑普及的今天,许多中国学者无疑是把握逻辑的;即使在此之前,也有不少中国学者通过接触西方传统逻辑而把握了逻辑。无论过去、现在还是将来,中国人能够学习、掌握和运用逻辑,这总是没有什么问题的。我之所以讨论如此简单的问题,是因为我要指出,逻辑有两个层面,一个是思维活动的层面,另一个是理论的层面。在我看来,即使不懂逻辑的人,也是有逻辑思维能力的,也能够进行正确的推理。因此说他们可以“分享逻辑”,也就不会有什么问题。但是在理论的层面上则不同,因为这样的逻辑是把一类思维活动的方式揭示出来,也可以说是对一类思维能力的刻画,它的结果要以语言表述出来。因此,就有了我前面所说的那种区别:逻辑没有民族性,而表述逻辑的语言具有民族性。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不同的民族都在研究逻辑,就会有表述逻辑的区别,从而也会形成一些对逻辑的不同看法。问题的实质是,以具有民族特色的语言是不是就能把那种人类共同的逻辑表达出来了?比如人们认为亚里士多德逻辑与中国古代逻辑不同,这里一方面有对逻辑的认识和把握,另一方面则有对其各自的表述和所表述的东西的认识和理解。又比如今天人们提倡现代逻辑。我们知道,现代逻辑在精确性和能量方面是传统逻辑所不能比拟的,这主要是因为它采用了形式化的方法。形式化方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使用形式或人工语言,而这恰恰是为了消除自然语言所带来的歧义。当然,这样做实际上也就意味着消除了各民族语言的表述差异。这样,逻辑的全人类性与逻辑的语言表述方式就可以统一起来。因此,宽泛地讲“分享逻辑”是可以的,但是在讨论问题的时候,还是要认识和区别这里存在的一些不同的层次和差异。

程文认为逻辑和形而上学不可能有共同的核心,恰恰没有区别以上层次和差异。当我说逻辑以“是”为核心的时候,我指的是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而不是指现代逻辑,而且我的思想很明确,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关于命题之间关系的研究主要体现在对当方阵。这是一种类理论,其表述虽各有不同,但是基本上可以表现为AEIO,而这样表述的最基本的句式则是“S是P”。当我说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的时候,我指的首先是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我的思想也很明确:亚里士多德明确地说要研究“是本身”,而这样的东西在我看来就是“是什么”这种古希腊人询问和陈述方式的集中体现。逻辑的“是”与形而上学的“是”的相通恰恰表明,古希腊人不仅探求世界和与自身相关的事情,而且在这样的探求过程中追求确定性和普遍性,用今天的话也可以说是追求科学性。此外,当我说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我还指西方哲学中沿着亚里士多德传统,具有上述追求的哲学家的思想,因此我讨论笛卡尔、洛克、休谟、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的思想,也讨论波爱修、托马斯・阿奎那等哲学家的思想。[6] 在我看来,在这些哲学家的著作中有一条主线,这就是关于“是”的探讨,这不仅是因为他们讨论的问题有共同的来源,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提出的那个“是本身”,而且还因为他们讨论问题时使用的逻辑也是共同的,而这种逻辑所考虑的最基本的句式是“S是P”。因此我认为,西方哲学与逻辑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在我看来,在西方传统的逻辑和哲学中,“是”的核心地位是显然的,这不过是一个事实。

我们知道,尽管“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中是个常项,但是在现代逻辑中它却不再是逻辑常项。程文也以这个事实对 “无‘是’即无逻辑”进行了严厉的批评。不过我注意到,在这一点上程文并没有批评我。我想他一定知道我这方面的观点,因为我早就指出现代逻辑与传统的区别,也包含指出这一点。但是我还要指出,不仅要看到“是”在现代逻辑中不再是逻辑常项,还应该看到,在分析哲学和语言哲学中,关于“是”的研究和讨论也不再占据主导地位,因而“是”也不再是研究和讨论的重点。这是因为,现代逻辑的发展为哲学研究提供了语义理论,而现代逻辑在哲学中的运用使“真”成为哲学的核心概念。

亚里士多德逻辑中的“是”与他的形而上学的“是”是相通的。在我看来,这是一个平凡的故事,却不是所有人都知道的。过去我国学界的翻译和理解一般是这样的:亚里士多德逻辑说的是“S是P”这样的东西,而他的形而上学说的是“存在”;传统逻辑探讨的是前者,而形而上学的讨论是后者。大家知道,我反对以“存在”来翻译和理解西方哲学中的“being”,因为在我看来,它不利于我们理解亚里士多德说的“是本身”,而且从字面上阻断了逻辑与哲学的联系。我们都认为西方哲学的主要特征是逻辑分析。但是,如果看不到逻辑与哲学是如何联系的,那么这样的认识终归是肤浅的,甚至是空洞的。此外,现代逻辑与传统逻辑不同,因此导致现代哲学和传统哲学的区别。从传统逻辑出发,形成以“是”为核心的讨论,而从现代逻辑出发,形成以“真”为核心的研究。因此,同样是逻辑分析,哲学中所体现的结果却是完全不同的。看不到这一点,对于逻辑在哲学中所起的作用,以及逻辑在哲学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大概也不会有深刻的认识。

最后我想再次强调说明,我只是认为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核心句式是“S是P”。但是我绝没有认为,也不会由此认为“无‘是’即无逻辑”。亚里士多德逻辑中有“是”是一回事,而逻辑是不是因为有“是”或无“是”而产生或不产生,则是另一回事。在我看来,导致逻辑产生、形成和发展的重要因素是逻辑的性质和人们对这种性质的认识和把握。我曾经说过,这种性质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表现为“必然地得出”,而在今天则表现为“推理的有效性”。[4] 程文若是认为我是“无‘必然地得出’(或‘推理的有效性’)即无逻辑”的代表,我想大概我是会乐于认同的。

[参考文献]

[1]程仲棠. 无“是”即无逻辑:形而上学的逻辑神话[J]. 学术研究,2007,(3).

[2]王路. 逻辑与语言[J]. 哲学研究,1989,(10). 王路. 理性与智慧[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0.

[3]王路. 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

[4]王路. 逻辑的观念[M]. 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语文逻辑关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逻辑分析;科技英语翻译;长句

1.引言

科技英语是一种说理性语言,其主要功能在于阐释客观事物及其变化规律,逻辑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科技英语翻译不仅仅是个语言问题,它涉及许多非语言方面的因素,包括最活跃、最重要的逻辑因素。尤其是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我们光靠语义语法分析不能进行很好的翻译。因此,在科技英语翻译中运用逻辑分析就尤为重要。逻辑作为一种有规律的思维活动,贯穿于翻译过程的始终。无论是原文的理解还是译文的表达,都需要逻辑的指导。本文就以科技英语长句的翻译为例,论述逻辑分析在原文理解及译文表达两个方面的指导意义。

2.逻辑分析与原文理解

对原文结构进行语法分析,是理解原文句意常用的方法。然而有些句子仅凭语法分析仍不能达到正确理解的目的,还必须借助逻辑分析来判别,透过表层结构,进入深层结构分析,以求透彻的理解。

2.1 逻辑分析与介词

介词作为英语里最活跃的词类之一,是连接词、短语或分句的重要手段。它具备多种功能,可以标示方式、结果等。因此,理解的时候要进行逻辑分析,辨明介词的功能,以求原文和译文的对等。

例:The resistance of any length of a conducting wire is easily measured by finding the potential difference in volts between its ends // when a known current is flowing.

从语法层面上看,主句是下划线部分,by引导的方式状语中包含一个when从句。从逻辑分析的角度讲,by引导的方式状语与主语有隐含的条件关系。因此译成:“已知导线中的电流,只要求出导线两端电位差的伏特数,就不难测出任何长度的导线的电阻。”这样,译文既标示出了隐含的条件关系,也更符合汉语中物理概念的表达习惯。

2.2 逻辑分析与定语从句

科技英语的长句中多定语从句,在理解时不能简单地处理为汉语中的定语,必须采取逻辑分析法,弄清定语从句与先行项的语义逻辑关系,再用适当的汉语表达出来。

例:The Aluminum-copper alloy which when heat-treated has good strength at high temperature is used for making pistons and cylinder heads for automobiles.

从语法层面上看,主句是下划线部分,which引导的定语从句修饰主语。从逻辑分析的角度而言,which引导的定语从句与主语之间有隐含的因果关系。因此,应译为:“由于铜铝合金经过热处理之后具有良好的高温强度,所以用来制造汽车发动机的活塞与汽缸头。”这样既避免了翻译时修饰部分过长,整个句子显得头重脚轻,也揭示出了从句和主句之间的因果关系。

3.逻辑分析与译文表达

在正确理解原意的基础上,恰如其分地遣词造句,或打破原语的框架结构,或添加必要的词语,使译语明白晓畅,顺理成章,这也是翻译成败的关键。

3.1 显化隐含的逻辑关系

英语语言成分之间的逻辑关系通常通过显性的逻辑连词表现。但是,并非所有情况都是如此。有时,语言成分之间的逻辑关系也隐含在深层语义结构当中。在翻译过程中,译者需借助逻辑分析弄清隐含的逻辑关系并把它们在译文中显化,以使译文更加清楚明晰。

例:Superconductivity,with its ability to generate an intense,large-volume magnetic field economically,can now offer alternatives in the fields of energy generation,storage and distribution as well as in transportation.

主句是下划线部分。in 短语用作alternatives的后置定语,该成分宜转译成状语。其中的非限定成分“with its ability to generate…”,与句子谓语can offer 的关系密切,故可以译为原因状语,显化句子的逻辑关系。因此,此句应译为:“超导由于具有经济地产生高强度大容量磁场的能力,现在可以在电能的生产、储存、分配以及运输等方面提供新的途径。”

3.2 重组译文的句子结构

有不少英语长句子,其排列次序、表达层次和逻辑重点都与汉语差别很大。如果采用直译的方法,难免使译文层次错乱,导致理解上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把原文的结构全盘打乱,按照其时间先后、主次关系和逻辑层次重新排列,这样处理后汉译脉络会更分明,表意更准确。

例:All these devices,small as they may be to the eye // when hundreds of circuits can be packed on to one square inch,are still much larger than they need be to do the jobs // they have to do.

此句中,主句是下划线部分。从句有:as引出的部分倒装让步状语从句small as they may be to the eye;该从句中套着when从句;比较状语从句(其中的need 用作助动词)以及其中套着的定语从句。翻译时,我们可以采用先分后总的次序,先用转换译法把句子中部的when从句表述成陈述句,接着译出让步从句,最后译出主句。可译为“把数百个电路装在一平方英寸范围内,用肉眼看起来尽管很小,但所有这些装置比它们完成自己的功能所需要的尺寸仍然大得多。”

4.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逻辑分析贯穿于翻译的全过程,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忽视逻辑分析,必然导致误译,影响译文质量。为此,我们在进行科技英语长句翻译的时候,要通过逻辑分析对原文进行判断、推理和分析,以便得到更好的解释,做到准确的翻译,使译文明白晓畅,文意贯通。(作者单位:华北电力大学)

参考文献:

[1] 曹克明.逻辑分析在翻译中的作用[J].中国翻译,1997(3).

[2] 李海军,彭劲松.逻辑分析与科技翻译[J].广西师范大学学报,2009(10).

[3] 连淑能.英汉对比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语文逻辑关系范文第4篇

【 英文 摘要】philosophical logic is a polysemant in contemporary logical literature.we believe it's a non-classical logic with philoso-phical purport or cause.its rise aroses a lot of theoretical problems.this essay expounds the limits of classical logic,non-monotony and deduction,logical mathematicalization and depart-mentalization,the ownership of inductive logic,etc.

【关键词】经典逻辑/非经典逻辑/演绎性/数学化/部门化/哲学逻辑classical logic/non-classical logic/deduction/mathematicalization/departmentalization/philosophical logic

【正文】

   

    哲学逻辑的崛起引发一系列理论问题。我们仅就其中几个提出一些不成熟的看法。

    一、经典逻辑和非经典逻辑的界限

    在这里经典逻辑是指标准的一阶谓词演算(cqc),它的语义学是模型论。随着非经典逻辑分支不断出现,使得我们对经典逻辑和非经逻辑的界限的认识逐步加深。就 目前 情况看,经典逻辑具有下述特征:二值性、外延性、存在性、单调性、陈述性和协调性。

    传统的主流观点:每个命题(语句)或是真的或是假的。这条被称做克吕西波(chrysippus)原则一直被大多数逻辑学家所恪守。20年代初卢卡西维茨(j.lukasiwicz)建立三值逻辑系统,从而打破了二值性原则的一统天下,出现了多值逻辑、部分逻辑(偏逻辑)等一系列非二值型的逻辑。

    经典逻辑是外延逻辑。外延性逻辑具有下述特点:第一,这种逻辑认为每个表达式(词项、语句)的外延就是它们的意义。每个个体词都指称解释域中的个体;而语句的外延是它们的真值。第二,每个复合表达式的值是由组成它的各部分表达式的值所决定,也就是说,复合表达式的意义是其各部分表达式意义的函项,第三,同一性替换规则和等值置换定理在外延关系推理中成立。也是在20年代初,刘易士(c.i.lewis)在构造严格蕴涵系统时,引入初始模态概念“相容性”(或“可能性”),并进一步构建模态系统s1-s5。从而引发一系列非外延型的逻辑系统出现,如模态逻辑、时态逻辑、道义逻辑和认知逻辑等等出现。

    从弗雷格始,经典逻辑系统的语义学中,总是假定一个非空的解释域,要求个体词项解释域是非空的。这就是说,经典逻辑对量词的解释中隐含着“存在假设”,在60年代被命名为“自由逻辑”的非存型的逻辑出现了。自由逻辑的重要任务就在于:(1)把经典逻辑中隐含的存在假设变明显;(2)区分开逻辑中的两种情况:一种与存在假设有关的推理,另一种与它无关。

    在经典逻辑范围内,由已知事实的集合推出结论,永远不会被进一步推演所否定,即无论增加多少新信息作前提,也不会废除原来的结论。这就是说经典逻辑推理具有单调性。然而于70年代末,里特(r.reiter)提出缺省(default)推理系统,于是一系列非单调逻辑出现。

    经典逻辑总是从真假角度 研究 命题间关系。因而只考察陈述句间关系的逻辑,像祈使句、疑问句、感叹句就被排斥在逻辑学直接研究之外。自50年代始,命令句逻辑、疑问句逻辑相继出现。于是,非陈述型的逻辑存在已成事实。

    经典逻辑中有这样两条定理:(p∧q)(矛盾律)和p∧pq(司各特律),前者表明:在一个系统内禁不协调的命题作为论题,后者说的是:由矛盾可推出一切命题。也就是说,如果一个系统是不协调的,那么一切命题都是它的定理。这样的系统是不足道的(trivial)。柯斯塔(m.c.a.da costa)于1958年构造逻辑系统cn(1〈n≤ω)。矛盾律和司各特律在该系统中不普遍有效,而其他最重要模式和推理规则得以保留。这就开创了非经典逻辑一个新方向弗协调逻辑。

    综上所述非经典逻辑诸分支从不同方面突破经典逻辑某些原则。于是,我们可以以上面六种特征作为划分经典逻辑与非经典逻辑的根据。凡是不具有上述六种性质之一的逻辑系统均属非经典逻辑范畴。

    二、非单调性与演绎性

    通常这样来刻画演绎:相对于语句集合γ,对于任一语句s,满足下述条件的其最后语句为s的有穷序列是s由γ演绎的:序列中每个语句或者是公理,或者是г的元素,或者根据推理规则由前面的语句获得的。它的一个同义词是导出(derivation)。演绎是相对于系统的概念,说一个公式(或语句)是演绎的只是相对于一不定的公理和推理规则的具体系统而言的。演绎概念是证明概念的概括。一个证明是语句这样的有穷序列:它的每个语句或是公理或是根据推理规则由前面的语句得出的。在序列中最后一个语句是定理。

    现在我们考察单调逻辑中演绎情况。令w是一阶逻辑公式的集合,d为缺省推理的可数集,cons(d)为d中缺省的后承的集合。我们来建立公式φ的缺省证明概念:首先我们必须确定从wucons(d[,0])。导出φ这种性质的缺省集合d[,0]。为确保在d[,0]中缺省的适用性,我们须确定缺省集合d[,1],致使能从wucons(d[,1])中得出在d[,0]中缺省的所有必须的预备条件。我们从这种方式操作直至某一空的d[,k]。这意谓着从w得出在d[,k-1]中的必须的预备条件。然后我们确定一个证明,只是我们不陷入矛盾,即是w必须跟包括在证明中的所有缺省后承的集合相一致。例如,给定缺省理论:

 

t=({p},{δ[,1]=p:r/r,δ[,2]=r:ps/ps})      ({δ[,2]}),{δ[,1]},φ是s在t中的缺省证明。

    形式地说,φ在正规缺省 理论 t=(w,d)中的一个缺省证明是满足下述条件的d的子集合的有穷序列(d[,0],d[,1],…d[,k]):

    (i)φ从wucons(d[,0])得出。

    (ii)对于所有i〈k,从wucona(d[,i+1])得出缺省的所有预备条件。

    (iii)d[,k]=φ。

    (iv)wucons(u[,i]d[,i])是一致的。

    由上面可以看出缺省推理中的证明是与通常的演绎证明是不同的,前者比后者要宽广些。

    附图

    由此可见,缺省逻辑中的推出关系比经典逻辑中的要宽。因而相应扩大了“演绎性”概念的外延。于是可把演绎性分为:强演绎性和弱演绎性。后者是随着作为前提的信息逐步完善,而导出的结论逐步逼近真的结论。

    三、逻辑的数学化和部门化。

    正如有人所指出的那样,“逻辑学在智力图谱中占有战略地位,它联结着数学、语言学、 哲学 和 计算 机 科学 不同学科。”[2]作为构建各学科系统的元科学手段的逻辑与各门科学联系越来越密切。它在当代 发展 中,表现出两个重要特征:数学化和部门化。

    逻辑学日益数学化,这表现为:(1)逻辑采取更多的数学 方法 ,因而技术性程度越来越高。一些逻辑 问题 (如系统特征问题)的解决需要复杂的证明技术和数学技巧。(2)它更侧重于数学形式化的问题。其实数学化的本质是抽象化、理想化和泛化(普遍化)。这对像逻辑这样的形式科学显然是非常重要的,近一个世纪逻辑迅速发展就证明了这一点。逻辑方法论的数学化在本世纪下半叶正在加速。这给予逻辑的一些重要结论以复杂的结构和深入的处理,使逻辑变得更精确更丰富。但是,由于逻辑中数学专门化已定型并且限定了它自己,所以逻辑需向其他领域扩张,拓宽其 研究 领域就势所必然。

    逻辑向其他学科领域的延伸并吸收营养,于是出现了各种部门逻辑,如认知逻辑、道义逻辑、量子逻辑等等。我们把逻辑学这种延伸和部门逻辑出现称做逻辑部门化。

    哲学逻辑就是逻辑部门化的产物,它是方面逻辑或部门逻辑。众所周知,经典逻辑演算的理论、方法和运算技术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它适用于一切领域、一切语言所表达的演绎推理形式。所以,它具有普遍性,是一般的逻辑。有人认为一阶演算完全性定理表明“采用 现代 数学方法和数学语言来刻画的全体‘演绎推理 规律 ’恰好就是人们在思维中所用的演绎推理规律的全体,不多也不少!”[3]。表达一阶逻辑规律的公式是普通有效的,即是这些公式在任何一种解释中都是真的。而哲学逻辑各分支只是研究某一方面或领域的演绎推理规律,表达这些规律的公式只是在一定条件下在某一领域是有效的,即是它们在具有某种条件解释下是真的。例如,模态公式(d)pp,(t) pp,(b) pp,(4) pp,(e) pp,分别在串行的、自反的、对称的、传递的、欧几里得的模型中有效。而动态逻辑的一些规律只适用于像计算程序那样的由一种状态过渡到另一种状态转换的动态关系。

    部门逻辑另一种含义是为某一特定领域提供逻辑工具。例如,当人们找出描述一个微观物理系统在某一时刻的可观察属性的命题的一般形式。对其进行运算时,发现一些经典逻辑规律失效,如分配律对这里定义的合取、析取运算不成立。于是人们构造一种能够描述微观物理世界新的逻辑系统,这就是量子逻辑。

    四、哲学逻辑划界问题

    哲学逻辑形形色色并且难于表征。在现代逻辑 文献 中,“哲学逻辑”是个多义词。它的涵义主要的有三种:它的第一种涵义是指关于现代逻辑中一些重要概念和论题的理论研究。例如,对于名称(词项)、摹状词、量词、模态词、命题、 分析 性、真理、意义、指涉、命题态度、悖论、存在乃至索引等概念及与它们相关的论题的理论研究以及利用形式逻辑工具处理逻辑和语言的逻辑结构的哲学争论。它的第二种涵义是指非经典逻辑中一个学科群体,它包括模态逻辑、多值逻辑等等众多逻辑分支。它的第三种涵义是兼指上述两种涵义的“哲学逻辑”。

    我们认为,第一种涵义上的“哲学逻辑”不是研究推理有效式意义上的逻辑,而是逻辑哲学。我们赞成在第二种涵义上使用“哲学逻辑”一词。于是可以给出下述定义:哲学逻辑是具有哲学旨趣或涉及哲学事业的非经典逻辑,在这里应对“哲学”做广义的理解。哲学逻辑不仅与传统哲学中的概念和论题有直接或间接联系。而且也涉及各门科学中具有方法论性质的问题和其他元科学问题。

    在我们看来,“归纳”和“演绎”一样,是传统哲学所关注的重要哲学概念,而且也是现代一些哲学家所争议的问题之一。同时归纳逻辑方法的启发作用在认知过程中不可低估,归纳的一些方法和技术同样是一些学科的元科学因素,是发现真理构建学科系统不可少的。因此,它应属于哲学逻辑。《哲学逻辑杂志》亦把它列入哲学逻辑诸分支之首。

    问题在于,归纳推理的复杂性,对它的形式刻画和找出能行程序遇到不易克服的困难,致使其成果与演绎推理所获得成果相比,显得不那么丰硕。然而,由于人工智能等技术上的需要,推动着更多的人研究归纳推理,总会有一天,归纳逻辑也像演绎逻辑那样用形式方法来处理。

   

 

【 参考 文献】

    [1]antoniou,g.:1997,nonmontonic reasoning, the mit press,cambridge,masschusetts.

语文逻辑关系范文第5篇

[关键词]“是” 传统逻辑 传统词项逻辑 类逻辑 命题形式 句式

〔中图分类号〕B81-05;B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0-7326(2008)09-0034-09

本文可以看作《无“是”即无逻辑:形而上学的逻辑神话》(《学术研究》2007年第3期,以下简称“前文”)的续篇。前文说:

基于形而上学逻辑观的无“是”即无逻辑论有两个不同的版本:一个是低调的,其确切含义是:无“是”即无传统逻辑,即承认无“是”即无逻辑论不适用于现代逻辑;另一个是高调的,其确切含义是:无“是”即无任何逻辑,无论传统逻辑或现代逻辑。低调的无“是”即无逻辑论,可以王路先生的看法为代表……

王路先生在《“是”与逻辑:一个平凡的故事――与程仲棠先生商榷》(《学术研究》2007年第11期,以下简称“王文”,凡引用王先生的话而未注明出处者,均出自此文)中提出了异议,说:

我从没认为,而且也没说过“无‘是’即无逻辑”。当我看到程仲棠先生称我为这种观点的“代表”,并且把这种观点称为“形而上学的逻辑神话”的时候,我不禁感到奇怪。我读了他的文章……终于明白,他的这一看法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对我的观点的误解,二是对一些观点的不同看法。

本文将答复王先生的“商榷”,要点是:(一)与王先生对前文的转述有所不同,前文把他的观点称为“低调的无‘是’即无逻辑论”或“无‘是’即无传统逻辑论”,这是从王先生的观点必然得出的结论,不存在任何误解。(二)我与王先生的不同看法主要涉及三个问题:(1)“是”是传统逻辑的研究对象吗?(2)“是”是传统逻辑的逻辑常项吗?(3)“是”是传统逻辑和形而上学的共同核心吗?王先生的回答都是肯定的,我的回答都是否定的,从我看来,王先生的回答不过见证了“是”的僭妄。

一、“误解”还是必然得出

按照前文,王先生的观点可简括为两“论”:“低调的无‘是’即无逻辑论”与“无‘是’即无传统逻辑论”。前文说:“低调的无‘是’即无逻辑论”的“确切含义是:无‘是’即无传统逻辑”。可见,两“论”其实就是一“论”:“无‘是’即无传统逻辑论”。很奇怪,王先生每次引述我的批评,都去两“论”中“低调的”和“传统”两个重要的限制性概念,结果两“论”变成另一“论”:“无‘是’即无逻辑论”。其中“逻辑”是不受限制的,可指任何逻辑,无论传统逻辑或现代逻辑。这就变成我所谓“高调的无‘是’即无逻辑论”,其含义是:“无‘是’即无任何逻辑”。王先生的删改违背了我的批评的原意。他却反过来批评我的“误解”,满怀委屈地说:“我并没有说,没有关于‘是’的研究,就根本没有形成逻辑理论。”其实,王先生“没有说”过的话正是他改我的原文之后得出的结果。

前文论及王先生的“低调的无‘是’即无逻辑论”的时候,指出“其主要观点”有三:

(1)传统逻辑与形而上学均以“是”为“核心”,“有相通之处”。[1]

(2)“是”是“逻辑研究的对象”,“传统逻辑提供的理论是关于‘是’的理论”。[1]

(3)因为古汉语没有“是”,所以中国古代没有形式逻辑。他写道:“有‘是’,则从语言方面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活生生的,可以看得见逮得住的语词,才能使人们去研究它。若是没有这个‘是’,则很难想象怎样去研究它。让我们考虑一个相反的例子。古汉语中没有‘是’作系动词,因此逻辑学家没能对‘是’进行逻辑分析,也就没能形成相应的逻辑理论。”[2] (P341)

从上述每一个观点都可以必然得出无“是”即无传统逻辑的结论。“必然得出”不可欺,下面就逐一说明。

观点(1)。这是一个扼要的概括,以前文引用过的王先生下述一段话为根据:

逻辑以“是”为核心,主要在于它体现了一种最简单、最基本、最普遍、最重要的句式,即“S是P”。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主要在于它体现了人们在探求周围世界和与自身相关事情的过程中一种最基本的询问和陈述方式“是什么”。“S是P”和“是什么”有一个共同的因素,这就是“是”……在逻辑和形而上学中,“是”的论述方式不同,核心地位却是一样的。由此也可以看出逻辑与形而上学的相通之处。[1]

这里有一个关键词“核心”,应如何理解?王文说:“以‘是’为核心”是一个“比喻”,“比喻当然给人以想象的空间”。不少逻辑概念,例如“矛盾”,原初也是比喻,但一旦成为术语,就被赋予确定的抽象意义,而脱离“想象的空间”。当王先生说“逻辑以‘是’为核心,主要在于它体现了一种最简单、最基本、最普遍、最重要的句式,即‘S是P’”之时,其确切意义是可以逻辑地得出的。显然,如果没有“是”这个系词,就没有“S是P”这个“句式”;没有这个“最基本”的“句式”,就没有“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有的S是P”和“有的S不是P”4种直言命题形式;没有这4种直言命题形式,也就没有三段论;由于王先生把“三段论”与“传统逻辑”当作同一概念,① 结论就是:如果没有“是”,那就没有传统逻辑。可见,传统逻辑“以‘是’为核心”这个“比喻”至少包含这样一个意义:系词“是”的存在是传统逻辑存在的先决条件或必要条件(不排除有其他更强的意义)。这样,从王先生的传统逻辑“以‘是’为核心”的观点出发,就必然得出无“是”即无传统逻辑的结论。

观点(2)。从“是”是“逻辑研究的对象”或“传统逻辑提供的理论是关于‘是’的理论”的观点出发,也必然得出无“是”即无传统逻辑的结论。何谓“对象”?《辞海》有一个可供参考的解释:“观察或思考的客体”。依此,“是”是“逻辑(指传统逻辑)研究的对象”,意即:“是”就是传统逻辑“观察或思考的客体”;而对“是”的“观察或思考”之所得就构成传统逻辑的内容,所以,“‘是’是传统逻辑研究的对象”,等值于“传统逻辑提供的理论是关于‘是’的理论”。显然,任何学问都有其研究的对象,没有研究的客体,研究的主体就无所作为,无研究对象的学问不过是“空学”或空壳。按照观点(2),既然“是”是传统逻辑研究的对象,那么没有“是”还有传统逻辑吗?不知何故,王文谈到“程文”的“误解来源”时,偏偏把观点(2)漏掉了,不过,要说清楚从“是”是传统逻辑研究的对象的观点推出无“是”即无传统逻辑的结论也是一种“误解”,怕不容易吧?

观点(3)。从最后一句引文――“古汉语中没有‘是’作系动词,因此逻辑学家没能对‘是’进行逻辑分析,也就没能形成相应的逻辑理论”――也必然得出无“是”即无传统逻辑的结论。王先生说:“我只是说,由于没有关于‘是’的研究,因而没有形成相应的逻辑理论”,什么是与“是”“相应的逻辑理论”?就是三段论,由于王先生把“三段论”与“传统逻辑”当作同一概念,这句引文等于说:因为古汉语中没有“是”作系动词,所以中国古代没有形成传统逻辑。王先生又说:“我没有说我国古代没有逻辑,否则‘逻辑学家’是从哪里来的呢?”这涉及中国古代有没有逻辑学的问题。我的观点十分明确:中国古代有逻辑思维或逻辑思想,但没有逻辑学。王先生的观点却是相当暧昧的,似乎主张有,又似乎主张没有。他确实“没有说我国古代没有逻辑”,但也没有说我国古代有什么逻辑。按照他的观点,中国古代不可能形成三段论,那么是否形成其他逻辑理论呢?他在《中国逻辑史研究的方法》中就反对把“中国古代逻辑”说成“自然语言逻辑”、“内涵逻辑”或“非形式逻辑”,说:“如果说中国有逻辑史,那么就应该是关于推理的学说的历史,是形式逻辑史。”[2] (P302) 似乎主张中国古代有“形式逻辑”了,但别把这个“如果”当真,他在《〈墨经〉逻辑研究质疑》中又说:“不研究推理形式,是不会形成逻辑这门科学的……研究推理形式是逻辑的核心,也可以说是它的生命所在”;而《墨经》则“缺少关于推理形式方面的研究和论述,从而不可能有科学的完整的逻辑体系”。[2] (P284) 这就是说,《墨经》也没有建立形式逻辑。无论正统的形式逻辑,或非正统的自然语言逻辑、内涵逻辑、非形式逻辑,中国古代一无所有,那么“‘逻辑学家’是从哪里来的呢?”世上除了鲁迅所谓“空头文学家”之外,也还有“空头逻辑学家”。不过,把“空头逻辑学家”当作向“中国逻辑史”输诚的礼物,怕也未必受欢迎。

此外,王先生在《逻辑与形而上学》中还提出下述一个观点:

(4)“是”是传统逻辑的“逻辑常项中最为核心的概念”,是“最基本的逻辑常项”。[1]

从观点(4)出发,同样可以必然得出无“是”即无传统逻辑的结论。试想,如果没有“是”,那么传统逻辑就缺乏最核心的、最基本的逻辑常项,传统逻辑还能成立吗?

由此可见,无“是”即无传统逻辑论,确实是王先生上述每一个观点的逻辑后承,是不能用一句“误解”就打发掉的。王先生一再“声明”:“‘无“是”即无逻辑论’不是我的看法”。在这里,“无‘是’即无逻辑论”是有歧义的:可指“无‘是’即无任何逻辑论”,也可指“无‘是’即无传统逻辑论”。他的“声明”,在前一个意义上是真的,在后一个意义上却很难令人信以为真。如果一个人认定“是”是传统逻辑的“核心”、“研究对象”和“最基本的逻辑常项”,同时又认为无“是”也有传统逻辑,那么他的思路必定陷于极度的混乱。相信王先生必不如此。难怪他对“无‘是’即无传统逻辑论”是否正确的问题避而不谈,因为如果作肯定的回答,就与他的一再声明相矛盾;如果作否定的回答,就与他的一系列观点相矛盾。

二、“是”是传统逻辑的研究对象吗

如上所述,王先生的观点(2)包括两个等值命题:(2.1)“是”是“逻辑研究的对象”。(2.2)“传统逻辑提供的理论是关于‘是’的理论”。这里所谓“逻辑”或“传统逻辑”,实指亚里士多德逻辑。按照观点(2),“是”就是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研究对象,但这就与王先生的另一些言论构成对立。他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中断定:“亚里士多德逻辑始终是类逻辑”;[3] (P222) 在新近出版的《逻辑与哲学》(2007年6月)中又再三强调:“亚里士多德逻辑是一种类逻辑”;[4] (P44)“作为一种逻辑理论,亚里士多德逻辑说明了类与类之间的一些关系,因而为人们理解这些关系提供了基础”;[4] (P45)“亚里士多德的逻辑理论本身是关于类的”。[4] (P248) 这就等于说:类及其关系才是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研究对象。难道亚氏逻辑有两个不同的研究对象?任何学科都不可能有两个不同的研究对象,逻辑学尤其如此,因为研究对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学科的内容,如果同一学科有两个不同的研究对象,就必定产生两种不同的理论,从而引发矛盾,这是逻辑学所不能容忍的。类与“是”就是两个根本不同的客体:类是客观世界中个别事物的共同属性的反映,组成类的个别事物存在于语言之外;“是”是一个系词,只存在于语言之中,不存在于语言之外。如果承认(甲)组命题,即“亚里士多德逻辑是类逻辑”或“亚里士多德逻辑是关于类的理论”,就必须否认(乙)组命题,即“‘是’是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研究对象”或“亚里士多德逻辑关于‘是’的理论”;反之亦然。总之,两组命题不能同时为真,王先生既赞成(甲)组命题,又赞成(乙)组命题,就是自相矛盾。

我是赞成(甲)组命题的,早就指出:“传统名词逻辑实质上是类逻辑”。[5] (P47) 不过,王文的转述不准确,王文说:“程文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传统逻辑不是关于是的理论,而是关于类的理论”;但我的原文是:“传统词项逻辑不是关于‘是’的理论,而是关于类的理论”。王先生往往把“传统逻辑”与“传统词项逻辑”用作同一概念,在一般情况下也不碍事,但在前文的特定语境中不容混为一谈。前文说:“传统逻辑包括两个不同的逻辑系统,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词项逻辑以及斯多葛派的命题逻辑”。从我看来,“传统词项逻辑是关于类的理论”是一个真命题;“传统逻辑是关于类的理论”是一个假命题,因为传统逻辑的另一个分支即斯多葛派的命题逻辑不是关于类的理论,而是关于真值函项的理论。

我的“基本观点”表述为一个联言命题,包括两个支命题,一个是“传统词项逻辑是关于类的理论”。对我的这个观点,王先生没有“商榷”的理由,因为这也是他本人的主张,难道不怕在驳倒“程文”的“基本观点”的同时,也伤及自己?

构成我的“基本观点”的另一个支命题是:“传统词项逻辑不是关于‘是’的理论”,就是说,“是”不是亚里士多德逻辑的研究对象;与王先生的观点(2)互为否定。这就是我与王先生的分歧的一个焦点。那么我的这个观点有何根据?除了以“亚里士多德逻辑是关于类的理论”这一“共同纲领”以及同一学科不能有不同的研究对象的学术逻辑作为理论根据之外,还有一个事实根据:“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中可有可无,换言之,“是”并非构成三段论的必要成分。

王先生问道:“在什么意义上‘是’在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中可有可无?”我想“可有”是无须证明的,要证明的是“可无”。至少有一个铁一样的事实:亚氏在《前分析篇》中表述三段论系统的4种直言命题的形式以及由它们组成的三段论式时,就不用“是”。这一事实由精通希腊文的数理逻辑家卢卡西维茨首先挑明,逻辑史家威廉・涅尔和玛莎・涅尔随后也确认:在《前分析篇》中,亚氏“几乎”把“S是P”都换成“P属于S”和“P述说S”。[6] (P80)

例如,按照苗力田主编的《亚里士多德全集》中《前分析篇》的翻译,亚氏用直接证明的方法,将第2格AEE式化归为第1格EAE式时,是这样表述的:

如果M属于所有N,但[M]不属于任何O,那么N也不属于任何O。因为如果M不属于任何O,O也不属于任何M。然而根据设定,M属于所有N,所以O也不属于所有N。我们再次得到了第一格。由于否定前提是可以换位的,则N也不属于任何O。这样,它就与上面的三段论一样。[7] (P93)

如果把亚氏的无“是”表达式换为常见的有“是”表达式,那么上述证明可以表述如下:

如果所有N是M,但所有O不是M,那么所有O也不是N。因为如果所有O不是M,所有M也不是O。然而根据设定,所有N是M,所以所有N也不是O。我们再次得到了第一格。由于否定前提是可以换位的,则所有O也不是N。这样,它就与上面的三段论一样。

显然,这两段表述完全同义。其中,第2格AEE式在前段表述为:

(1)如果M属于所有N,但[M]不属于任何O,那么N也不属于任何O。

在后段表述为:

(1')如果所有N是M,但所有O不是M,那么所有O也不是N。

(1)与(1')两个三段论蕴涵式(亚氏三段论式是蕴涵式,而不是推理形式,但可以转换为推理形式)是等值的,是可以互相替换的,它们在逻辑上没有任何区别。

类似地,第1格EIO式在《前分析篇》中表述为:

(2)如果A不属于任何B,B属于有些C,那么A必定不属于有些C。[7] (P90)

我们也可以把它等值地转换为:

(2')如果所有B不是A,有些C是B,那么有些C必定不是A。

从(1)与(1')、(2)与(2')之间的等值关系,可以看出全称肯定、全称否定、特称肯定和特称否定4种命题的无“是”表达式与有“是”表达式之间的等值关系,这可以表示如下:

(3)P属于所有S ↔(3')所有S是P

(4)P不属于任何S↔(4')所有S不是P

(5)P属于有些S ↔(5')有些S是P

(6)P不属于有些S ↔(6')有些S不是P

亚氏三段论系统的全部14个三段论式,除了含有某些命题联结词之外,就是由上述4种直言命题形式构成的,所以,每一个无“是”的三段论式都可以等值地转换为有“是”的三段论式,反之亦然。这就说明,在亚氏三段论中,无论用有“是”表达式或无“是”表达式,在逻辑上均无不可;即使没有“是”或不用“是”,三段论系统照样运作。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是”在亚氏三段论中可有可无。

王先生说:“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系统本身没有使用‘S是P’这样的表述,因此仅就这一点而论,说关于‘是’的考虑在这里可有可无,似乎也是可以的。”王先生对我的“可有可无”一说,“似乎”表示认同,不过他的“似乎”似乎意味着似是而非。他说:“三段论本身虽然没有使用‘是’,但是所考虑的仍然没有脱离这个‘是’,这也就是为什么人们一直称亚里士多德逻辑是主谓逻辑的主要原因。”这是我所难以理解的,既然亚氏在表述三段论时不用“是”,就表明三段论可以“脱离这个‘是’”而建立起来,说三段论“没有使用‘是’”,又“没有脱离这个‘是’”,不是自相矛盾吗?那么,何以亚氏不用“S是P”而用“P属于S”?王文引证帕兹希的解释说:“在希腊文中,对于‘S是P’这样的命题,主谓关系是不清楚的……而用‘P属于S’这样的表述,S与P的主谓关系通过它们语法的格的形式得到区别。”帕兹希的解释恰好说明“主谓逻辑”可以脱离“是”,用无“是”表达式“P属于S”反而更清楚地显示主谓关系。所以,不能把“是”与“主谓逻辑”捆绑一起,如果认为无“是”即无“主谓逻辑”,那也是没有根据的。

表明“是”并非逻辑必要成分的,不限于“逻辑之父”亚里士多德。前文引证过英国哲学家霍布斯的看法,这里让我们听听语言学家的意见。据王力的引述,现代语言学家J.Vendryes说:

整个的论理学(程按:即逻辑学)都寄于动词être(程按:法文的“是”)的最先存在,以为它是一切命题的两项之间必需的连系物,是一切肯定的表现,是一切三段论法的基础。然而语言学非但不依靠这经院派的学说,而且根本了它。[8] (P64)

Vendryes把主张“是”是“一切命题的两项之间必需的连系物”,是“一切三段论法的基础”的观点称为“经院派的学说”,可算说到家了。的确,这个观点属于经院派的学说;而不属于亚里士多德。如果这个观点属于亚里士多德,他又怎么会在《前分析篇》中建立三段论系统时,提供一个反例或否证呢?

“‘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中可有可无”的断言,也许会令习惯于经院派直言命题表达式“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的读者感到惊讶,其实,这不过描述了一个平凡的事实,但也是无可否认的事实。凭这个事实,就足以证伪“是”即传统逻辑的研究对象或无“是”即无传统逻辑的妄说。

三、“是”是传统逻辑的逻辑常项吗

“是”在传统词项逻辑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前文回答道:“‘是’的真实身份就是也只是一种语言要素,确切地说,是组成逻辑常项的一种可供选择的语言要素。”按照王先生的观点(4),“是”是传统逻辑的“最为核心”的“最基本的逻辑常项”。这样,“是”究竟是不是传统词项逻辑的逻辑常项,就成为我与王先生的分歧的另一个焦点。

前文的回答有何根据?我提出两个根据,第一是卢卡西维茨的看法,第二是我的一个关于逻辑常项的定义。王先生的“商榷”主要是针对卢卡西维茨的看法,对我的定义自然不会表示佩服,不过,似乎也说不出有什么错误。所以,下文姑且将我的定义“悬搁”起来,着重讨论我的第一根据。

卢卡西维茨主要有两点看法。1. 他认为,在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中,代表词项之间的逻辑关系的常项共有4个,每一个都可以用两种不同的语言形式表示,即表示为(1)“所有――是”或“属于所有的”,(2)“没有――是”或“属于无――的”,(3)“有些――是”或“属于有些”,(4)“有些――不是”或“不属于有些”。[9] (P23、91)由此可得出一个结论:有“是”表达式只是逻辑常项的一种可供选择的语言形式,逻辑常项也可以用无“是”表达式表示。2. 他说:“这些常项是二元的函子”,[9] (P91)“中世纪逻辑学家相应地用A、E、I、O来表示它们”。[9](P24) 由此可得出另一个结论:就算在有“是”表达式中,“是”也不是一个逻辑常项,而只是组成逻辑常项或“二元的函子”的语言要素。

王先生主要是质疑卢卡西维茨的第2点看法以及我由此引申的结论。他表述得比较隐晦,往往只提问题,不出答案,不过他的主张是什么,细读文本,还是可以必然得出的。王文写道:

卢卡西维奇把AEIO解释为二元算子,当然是可以的。我的问题是:传统逻辑也是这样解释的吗?

我认为,对于这样的算子的认识,依赖于现代逻辑的研究……在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那里还没有出现。

即使认为卢卡西维奇式的解释有道理,也仍然可以问:它的解释是不是符合亚里士多德本人的思想?同样,这样的解释是不是符合传统逻辑本身的思想。毫无疑问,从现代逻辑出发解释传统逻辑是一回事,传统逻辑自身的解释则是另一回事。

上述言论引起一个问题:能不能用现代逻辑解释传统逻辑呢?按王文的观点,答案就是“不能”,或者换一个说法,“当然是可以的”,但无助于认识“传统逻辑自身”,因为现代逻辑的成果“在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那里还没有出现”,所以,“从现代逻辑出发解释传统逻辑是一回事,传统逻辑自身的解释则是另一回事”,卢卡西维奇的解释就不符合亚里士多德本人和传统逻辑本身的思想。对这种观点,我不敢苟同。逻辑常项本身就是“在亚里士多德逻辑和传统逻辑那里还没有出现”的现代概念,如果不能用现代逻辑解释传统逻辑,那么“传统逻辑的逻辑常项”的概念就不能成立,王先生的“是”是传统逻辑的“最基本的逻辑常项”的断言也变得毫无意义,至少与“传统逻辑自身的解释”不相干。

不过,王先生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中又有一套相反的说辞:

用传统逻辑为工具来研究亚里士多德逻辑无论如何是没有出路的。[3] (P169)

从亚里士多德三段论的现代解释我们看到,正是由于应用了现代逻辑这个工具,对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的研究才取得今天这样深入的结果,才揭示出亚里士多德三段论演绎体系的特色和性质。而且,正是随着现代逻辑的发展……对亚里士多德三段论体系的解释才变得越来越接近于和忠实于亚里士多德本人的思想。[3] (P231)

与前一种观点相反,在这里王先生主张用现代逻辑解释亚里士多德三段论,认为唯有如此才能“接近于和忠实于亚里士多德本人的思想”。对这种观点,我深表赞同。我的问题是:王先生两种著作的两种观点是否又一次构成矛盾呢?

卢卡西维茨把传统词项逻辑4个常项解释为“二元的函子”,是有其历史根据的,中世纪逻辑学家就用A、E、I、O代表4个常项。他们尽管没有逻辑常项和二元函子的概念,但是,当他们把4种直言命题表示为S A P 、S E P、S I P、S O P时,实际上就是把A、E、I、O即“所有――是”、“所有――不是”、“有的――是”、“有的――不是”的每一个,都看作不可分解的逻辑常项或二元函子,卢卡西维茨不过是把他们的隐蔽的逻辑思想概括为一个科学的名称而已。就如亚里士多德也没有用过“变项”的名称,人们把他引入三段论用以表示任意的普遍词项的希腊字母称为“变项”,不正是对亚氏逻辑思想的忠实反映吗?

A、E、I、O的提出,可以说是“传统逻辑自身的解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的意义在于继亚里士多德通过引入变项把命题的主谓项形式化之后,进一步把4个不可分解的逻辑常项形式化。自此以后,人们也一直继承中世纪这一笔可贵的逻辑遗产。王先生把“是”从逻辑常项的一种可供选择的表达式中单独地抽离出来,说成是传统逻辑“最基本的逻辑常项”,这是“传统逻辑自身的解释”的大倒退。

王先生反问道:“在传统逻辑的解释中,如果说‘是’不是逻辑常项,那么命题是根据什么做出质的区分的呢?”传统逻辑对命题的质与量的区分,并非以命题的语形作为唯一的根据,实际上是以命题的语义作为“终审”的根据。如果以为凡在语形上含“是”的命题都是肯定命题,那么“没有S是P”岂不成了肯定命题?而且它缺乏量词,算是全称命题还是特称命题呢?人们把它看作全称否定命题,难道是以逻辑教科书为便于普及而制定的命题的标准语形作为根据的吗?在传统逻辑中,变项是用形式语言表示的,常项是用自然语言表示的,自然语言中的同义词多的是,教科书“钦定”的逻辑常项的标准表达式,不过是众多同义的表达式中的最常见最常用的一个,作为逻辑常项的表达式,它不是独一无二,“止此一家,别无分店”的。不要把逻辑教科书所说的一切,都当作逻辑学的真谛。

四、“是”是传统逻辑和形而上学的共同核心吗

我与王先生的分歧的最主要的焦点是:按照他的观点(1),传统逻辑与形而上学均以“是”为“核心”,换言之,“是”是传统逻辑与形而上学的共同核心;我则否定之。观点(1)包括两个命题:(1.1)传统逻辑以“是”为核心。(1.2)形而上学以“是”为核心。显然,观点(1)为真,当且仅当命题(1.1)和(1.2)同真;反之,只要有一个命题为假,观点(1)就是假的。我只是否定(1.1),而没有否定(1.2)。

针对王先生的传统逻辑以“是”为核心的看法,前文提出了如下的批评:

这种看法似是而非,如果传统逻辑确实以“是”为“核心”,何以在亚里士多德逻辑的核心部分即三段论系统中却被边缘化,以至几乎不见踪影?亚氏的表达方式表明,不用系词“是”也可以建立三段论系统。可见,“是”根本就不是传统逻辑的核心,甚至也不是传统逻辑的必要成分,如前所述,它不过是组成逻辑常项的一种可供选择的语言要素。

前文接着指出,“是”即传统逻辑与形而上学的共同核心一说,源于命题形式与句式两个概念的混淆:

“是”即逻辑和形而上学的共同核心一说的症结,在于把“S是P”这样一种“句式”当作命题的逻辑形式(简称“命题形式”)。“S是P”只是一种语言形式,不是一种命题形式……“S是P”所概括的只是“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有的S是P”和“有的S不是P”的共同的语言形式,不是它们的共同的逻辑形式……同样,“是”也只是性质命题的语言形式的公因子,不是它们的逻辑形式的公因子,“是”在逻辑上根本就没有独立意义。由此不难明白:“是”不是逻辑和形而上学的共同核心,而只是西方的某种常见的语言形式和形而上学的共同核心。

王先生把前一段话称为“批评一”,把后一段话称为“批评二”,认为都是出于“误解”。他写道:

我想,这里的说明应该是清楚的:“句式”显然不是命题的逻辑形式。此外,在其他地方我的有关论述中,逻辑研究什么,以及如何研究,因而命题的逻辑形式是什么,也是清楚的。所以我不明白为什么程文会有批评二。我也同样不明白批评一,因为我不明白为什么不可以说从“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等等这样的命题形式可以看出“S是P”这样的基本句式。

对“批评一”没有必要再作辩解,前两个部分已有充分的说明。对“批评二”却有必要作进一步的论述。“是”即传统逻辑与形而上学的共同核心一说的症结,就在于命题形式与句式的混淆,“S是P”究竟是命题形式还是句式,王先生并不如自诩的那样“清楚”。下面的事实就构成了反讽:

1.“S是P”究竟是不是命题,王先生的回答前后矛盾。他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说》中说:

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所谓简单命题是指“S是P”这样的一般命题。为了方便,我们下面去掉“简单”二字,只说命题。而且,这也符合亚里士多德本人的说法”。[3] (P71)

把“S是P”说成“命题”,并非如王先生所云,“符合亚里士多德本人的说法”。何谓命题?王先生就引证过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并非每一个语句都是命题;只有本身含真假的语句才是命题”。[3] (P70) 准此,“S是P”不是命题,因为无法判定其真或假,只有引入量词“所有”或“有的”,才能定其真假。王文说:“我们当然也知道,不考虑量词,单独考虑‘S是P’或‘S不是P’,乃是有歧义的,无法判定它们的真假。”这回说对了,但这等于说“S是P”不是命题,而与“S是P”是“命题”、“简单命题”或“一般命题”之类的说法构成矛盾。

2.“S是P”究竟是不是命题形式,王先生的回答也前后矛盾。他在《“是”的逻辑研究》中说:“从逻辑的角度,可以说‘S是P’是一个原子命题形式”。[2] (P337) 这个说法是错误的。一个逻辑系统的“原子命题形式”,是指这个系统的最基本、最简单的命题形式。但“S是P”根本就不是命题形式。何谓命题形式?传统词项逻辑的命题形式可以定义如下:并非每个句式都是命题形式,一个含有变项S、P的句式是命题形式,当且仅当S、P经解释后,这个句式成为命题。“S是P”之所以不是命题形式,因为S、P经解释后,“S是P”也不是命题。王文改称“S是P”为“基本句式”,说“‘句式’显然不是命题的逻辑形式”,这回又说对了,但与他在《“是”的逻辑研究》中的说法构成矛盾。

3. 王先生在批评“批评二”时说:“我不明白为什么不可以说从‘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等等这样的命题形式可以看出‘S是P’这样的基本句式。”这才是误解,“批评二”明白地指出:“S是P”所概括的正是“‘所有S是P’、‘所有S不是P’、‘有的S是P’和‘有的S不是P’的共同的语言形式”(相当于王先生所谓“基本句式”),但“不是它们的共同的逻辑形式”。王先生之所以作相反的解读,大概是由于把“基本句式”与“逻辑形式”混为一谈。

由此可见,王先生关于传统逻辑与形而上学均以“是”为核心的“宏大叙事”,不过起源于一个语言学误会――由于把句式或语言形式当作命题形式或逻辑形式而产生的误会。真相就如同我在“批评二”中指出的:“是”“只是西方的某种常见的语言形式和形而上学的共同核心”。

前文进一步指出,传统逻辑与形而上学也不可能有共同的核心。因为逻辑与形而上学有一个根本差别:逻辑具有全人类性,不会因语言而异;形而上学(指本体论或称“是”论)没有全人类性,是依赖于西方语言的。按照“核心”说,逻辑只属于语言中有“是”的民族,无“是”的民族即无逻辑。可见,“是”即传统逻辑与形而上学的共同核心一说,与逻辑具有全人类性而没有民族性的论题不相容。

王先生不以为然。他认为,逻辑有两个层面,就是思维活动的层面和理论的层面,应该区别看待:在思维活动的层面,说不同的民族可以“分享逻辑”,是不成问题的;在理论的层面则不同。他写道:

逻辑没有民族性,而表述逻辑的语言具有民族性。在这种情况下,假如不同的民族都在研究逻辑,就会有表述逻辑的区别,从而也会形成一些对逻辑的不同看法。问题的实质是,以具有民族特色的语言是不是就能把那种人类共同的逻辑表达出来了?

粗略一看,“逻辑没有民族性,而表述逻辑的语言具有民族性”,似乎是一个很周全的辩证命题,不过,如果把“表述逻辑的语言具有民族性”当真,那么我们几乎可以质疑世界上每一个民族:你们的“具有民族特色的语言是不是就能把那种人类共同的逻辑表达出来了”?只有亚里士多德的同胞幸运地享有独一无二的豁免权,其他民族的语言包括英语、德语、法语在内,“是不是就能把那种人类共同的逻辑表达出来了”,都是值得怀疑的,这样,“逻辑没有民族性”的论题在全球性的怀疑主义质问中就被解构了。行文至此,读者大概也可以察觉到“逻辑没有民族性,而表述逻辑的语言具有民族性”这个“辩证命题”的深藏不露的矛盾了吧?问题在于“表述逻辑的语言具有民族性”意指它们在语形上还是在语义上具有“民族性”?如果说它们在语形上具有“民族性”,那是正确的;如果说它们在语义上具有“民族性”,那是错误的,因为违背了逻辑语义学,与语言语义学不同,逻辑语义学具有全人类性而没有民族性。如果认为逻辑语义学具有民族性,那就会同“逻辑没有民族性”的论题构成矛盾。

我们可以通过考察严复的翻译来回答“以具有民族特色的语言是不是就能把那种人类共同的逻辑表达出来”的问题。严复在《穆勒名学》中就用无“是”的文言翻译了19个有效的三段论式,把直言命题的4种形式表示为“凡甲皆丙”(全称肯定)、“无甲为丙”(全称否定)、“有甲为丙”(特称肯定)、“有甲非丙”(特称否定)。[10](P156) 在严复的表达式中,变项表示为“甲”、“乙”、“丙”,从语形学的观点看,可以说“具有民族特色”了,那么它们与S、M、P在语义上有何区别?没有任何区别,从逻辑语义学的观点看,无论变项用汉字或拉丁字母表示,均解释为任意一个普遍词项的外延即类,逻辑上的类在任何民族之间都是没有区别的。在严复的表达式中,逻辑常项表示为“凡……皆”、“无……为”、“有……为”、“有……非”,从语形学的观点看,也可以说“具有民族特色”了,但是,当这些“二元的函子”与两个变项组合时,就同A、E、I、O与两个变项组合一样,仅仅表示类与类之间的关系,因为变项的解释使得常项的语义也受到限定,变项既解释为类,常项除了表示类与类之间的关系之外也别无选择。例如,在解释下,“凡甲皆丙”表示:凡甲类中之事物皆为丙类中之事物。这与SAP的语义有什么实质性区别呢?难道不是同样表示两个类之间的包含于关系吗?可见,按照逻辑语义学,汉语表达式与西方语言或其他民族语言表达式之间没有任何实质性区别,将“民族特色”介入变项或逻辑常项的语义是错误的,错在把逻辑学的语义解释与语言学的语义解释混为一谈。“以具有民族特色的语言是不是就能把那种人类共同的逻辑表达出来”的问题暴露了提问者的一个失误,就是忽视逻辑语义学。

所以,“逻辑没有民族性”的论题,不但适用于思维活动的层面,而且适用于理论的层面。“是”即传统逻辑与形而上学的共同核心说,与“逻辑没有民族性”的论题的矛盾,是不可化解的;坚持“核心”说,就必定背离“逻辑具有全人类性”的论题,也背离王先生自己一度提出的“只要是逻辑,就不可能有民族性”[2] (P33) 的论题。

总而言之,从我看来,“是”既不是传统逻辑的研究对象,又不是传统逻辑的逻辑常项,而只是组成三段论的逻辑常项的一种可供选择的语言要素,一个可有可无的小角色。把亚里士多德逻辑王国中一个如此卑微的“是”崇拜为传统逻辑的“核心”,由此引申出无“是”即无传统逻辑的谬论,只不过是成全了“是”的僭妄,造就了“是”的逻辑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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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力. 中国文法中的系词[J]. 清华学报,1937,(第12卷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