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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方法

案件调查方法

案件调查方法范文第1篇

一、关于我市保障被调查处理人合法权利的主要实践

在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被调查处理人不论错误大小,都是帮助、教育的对象,都应得到同志般的对待。即使是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其享有的各种权利只要没有被依法限制和剥夺,就是合法权利,纪检监察机关就有责任予以维护。工作中,我市针对少数办案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不够严格、办案程序不够规范、对被调查处理人合法权利保障不够到位等问题,围绕案件调查处理的不同阶段,大胆探索创新,强化监督检查,有效维护了被调查处理人的知情权、人身权、财产权、申辩权和申诉权等各项权利。

(一)积极实施“两规‘四书’”制度,及时告知被调查人享有的权利。作为对涉嫌严重违纪党员采取的党内审查措施之一,“两规”在查办重要或复杂案件方面具有其他措施不可替代的作用。为从严掌握、慎重使用“两规”,做到既有利于案件的查办和突破,又保护好被“两规”对象的合法权利,我市在严格遵守“两规”使用条件、程序、时限的基础上,以保障被“两规”对象及其亲属的知情权为重点,围绕使用“两规”措施的不同阶段,由调查人员适时向被调查人或其所在单位出示由纪检机关出具的“四书”,即:《实施“两规”措施决定书》、《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实施“两规”措施告知书》和《解除“两规”措施决定书》。其中,《实施“两规”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是将实施“两规”的决定告知被调查人,让其知道自己已被实施了“两规”措施;《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主要内容是规定被调查人在调查阶段的权利和义务;《实施“两规”措施告知书》主要内容是将被调查人已被实施“两规”的决定通知其工作单位,由单位在12小时以内将“告知书”内容通知被调查人家属;《解除“两规”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是对主要违纪事实已查清或经查证涉嫌犯罪的被调查人,需解除“两规”措施的,由案件主办人向其宣布解除“两规”措施。上述“四书”经告知人、被调查人、被调查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入卷存档。实行“两规‘四书’”制度后,被调查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非常清楚,实现了与办案人员之间应有的信息对称,既保障了被调查人员的知情权,又为其实现其他各项权利奠定了基础。

(二)不断探索办案业务适度公开,督促调查人员正确履行职责。调查人员直接向被调查人进行询问取证是办案工作的重要环节,其间,调查人员能否正确履行职责,严格依纪依法文明办案,不仅关系到被调查人的人身权、申辩权等权利的实现,而且关系到整个查办案件工作的质量。为规范调查人员的行为,保证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防止出现错证、伪证甚至冤假错案,市纪委在建立健全办案工作纪律规定同时,加大办案硬件投入,在“两规”案件办案点添置了监控设施,明确专人负责,对整个办案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实行全程监督。在此基础上,市纪委定期开展“社会各界代表看‘两规’”活动,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派人士视察办案点,通过查看监控录像、开展询问等方式,加强外部监督,保证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权利能及时有效地得到维护。

(三)全面推行案件“审前监督”,及时查纠侵犯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案件审理部门既是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的审核把关部门,又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执纪监督部门。为切实加强案件审理部门对办案工作的制约和监督,及时查纠办案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侵犯被调查人合法权利的行为,市纪委前移审理监督关口,在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全面推行“审前监督”制度,即在每个违纪案件调查结束后,案件审理人员向被调查人员发放《调查情况询问表》、《违纪款物核对表》,就查办案件的程序、案件材料的形成、违纪款物的收缴、被调查人的权利保障特别是申辩权的保障等方面,逐一征询被调查人的意见,并对其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对案件调查中没有查清的问题,立即向案件调查组反馈,由案件调查组安排人员重新调查核实;对被调查人提出的比较简单的问题,如属于对政策、法规认识方面的问题,审理人员可直接做好相关的咨询解释工作;对被调查人提出的办案人员违反“‘两规’四书”制度及其他办案纪律的,由案件审理室会同干部室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报请纪委常委会研究,视情节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党政纪处分,直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认真组织被调查处理人学习党政纪条规,增强其认错服纪的自觉性。在以往案件处理过程中,由于少数被调查处理人对党政纪条规学习不够,对自己的问题认识不深,总认为组织上对自己的处分过重,不断提出申诉。对此,市纪委从提高思想认识入手,适时向被调查处理人提供有关党政纪条规资料,让其自我学习、自我认识、自我量纪,提高纪律观念,增强认错服纪的自觉性,从而有效避免了一些不必要的申诉的发生。今年年初,市纪委在处理葛某受贿4000元问题时,葛某起初认为自己受贿数额不大,千方百计托人说话,想逃避纪律处分。市纪委及时组织其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让其对照条规进行自我定性、自我量纪。通过学习,葛某认识到自身问题的严重性,主动接受组织处分。

(五)积极开展审理助辩和公开审理,提高案件审理透明度。为及时反映党员和监察对象的意见,解决以往案件审理中书面审、内部审、缺乏透明度的问题,促进案件审理工作公平、公正,去年以来,市、县纪委积极推行“审理助辩”和“公开审理”制度,被处分人有权参加案件审理进行申辩,并聘请其他党员为其辩护。对本地有影响的大要案、审理部门与调查部门有一定分歧的案件、有利于开展以案论纪教育的案件、适合公开听证的申诉案件等四类案件,在调查人员、被调查人及辩护人和其他相关的列席人员、旁听人员、监督人员的参与下,由案件审理部门组织,分调查、质证、控辩、评议和总结五个阶段,对有关案件进行公开审理,从而不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制度平台,也为纪检机关不办错案,做到不枉不纵提供了保证。

二、我市保障被调查处理人合法权利工作的主要成效

“‘两规’四书”、“审前监督”、“公开审理”等制度作为纪检监察办案工作思维理念和方式方法的创新,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其综合功效逐步显现。

一是增强了案件查处透明度,维护了纪检机关的良好形象。过去由于办案程序和管理上不规范,有时被调查人被实施“两规”后,组织上没有及时告知被调查人单位及其家属,引发被调查人单位及其家属四处找人,甚至有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在社会上散布谣言。有的违纪人员由于对党纪条规不了解,对组织上不信任,不服处分,反复申诉,等等。这些都影响了执纪办案工作的顺利开展,损害了纪检机关的形象。实施“‘两规’四书”、“审前监督”、“公开审理”制度后,被调查人员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明明白白,被处理人员应承担的纪律责任也可以拿出来公开辩论,从而使案件查办工作变神秘为适度公开、变封闭为适度透明、变单纯执纪惩处为惩处维权并重,既促进了纪检机关依纪依法办案,又消除了社会上少数人的误解和猜疑,维护了纪检机关的良好形象。

二是强化了调查人员的维权意识,促进了依纪依法办案水平的提高。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强调保护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要求案件检查、审理人员必须不断强化案件质量意识,严格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案件。如,通过开展审前监督,给被调查人提供申辩的机会,一方面促使调查人员严格遵循办案程序,提高案件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审理部门通过及时反馈收集到的意见,帮助检查部门弥补调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既提高了办案效率,又保证了案件质量。去年7月,市纪委在对市医药公司副总经理耿某收受回扣案进行审前监督谈话时,被调查人提出以前收过业务单位的一个信封,他多次退还都没有退成,信封还在其家中,但调查人员没有实地取证,而是根据他估计的数额做了笔录。对此情况,审理人员迅速向检查部门进行了反馈,检查人员随即到被调查人家中提取了该信封,并当面对钱款进行了清点,不仅消除了被调查人的思想疑虑,同时也进一步保证了办案质量。

三是使案件查处更加人性化,维护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去年以来,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对46名被调查人员实施了“‘两规’四书”制度,对68件案件开展了“审前监督”,对36件案件实行了审理助辩或公开审理,被调查处理人和助辩人共提出要求或意见71条,被采纳48条,受处分党员干部无一人因不服处分而提出申诉。去年5月份,市纪委在对市直某医院药剂科长徐某实施“两规”时,正值徐某女儿中考填报志愿,徐某根据办案人员向他出示的《被调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告知书》的有关规定,向调查组提出要与其妻见面商量女儿填报志愿事宜,调查组了解属实后,及时安排徐某与其妻会面商量,经过一番反复权衡比较,最终确定了其女儿的报考志愿。充分体现了对被调查人的人性化关怀。

三、对进一步做好被调查处理人合法权利保障工作的几点思考

我市对“两规”案件实行“四书”制度受到了中央纪委领导批示肯定;推行“审前监督”制度被中央纪委监察部《审理参考》、《中国纪检监察报》采用;开展“社会各界代表看‘两规’”的做法被中央纪委办公厅《要情专报》采用。同时,办案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保障被调查处理人合法权利涉及到案件线索受理、立案、调查、审理等多个环节和办案人员的思想观念、队伍素质、办案方法、法规制度等多个方面,要把被调查处理人的各项合法权利进一步保障、落实到位,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

——必须进一步提高对保护被调查处理人合法权利重要性的认识,树立正确的办案政绩观。办案工作中存在的“重惩处、轻保护”,甚至侵犯被调查处理人合法权利的现象,与案件调查人员不正确的政绩观密不可分。如少数调查人员不能从政治和全局出发,把取得最佳政治社会效果作为办案工作的出发点,而是孤立地、就事论事地看待和处理案件,不讲政策和策略;少数调查人员认为重视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会影响案件的查办,影响自己的政绩,而没有认识到自己既有依法依纪惩治腐败、处理腐败分子的责任,又有保护、教育和挽救干部的责任。因此,要保障好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案件调查人员的教育,督促其牢固树立正确的办案工作政绩观。一要坚持权利和义务并重。对办案人员而言,既要充分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调查权利,也要明确应承担的相应责任;对被调查人而言,既要规定其在调查工作中应尽的各项义务,也要尊重其享有的权利,两者不可偏废。二要坚持实体和程序并重。要坚持把实体和程序贯穿于办案工作的全过程,不能随意减省必须的手续、必经的步骤,更不能只重视结果,当依纪依法办案的要求与所要达到的办案目标发生矛盾时,就放松要求,忽视甚至侵害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三要坚持惩处和保护并重。既要查清问题,依纪依法惩处违纪违法人员,又要澄清是非,保护被诬告、错告对象,切实维护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

——必须进一步创新办案思路和办案方法,提高依纪依法文明办案的能力和水平。办案工作实践证明,办案思路和办案手段陈旧落后,缺乏有效突破案件的能力和方法,是导致不文明办案甚至违纪违法办案的重要原因。少数办案人员为了促使被调查人交待问题,在其他调查手段相对缺乏的情况下,便很容易自觉不自觉地侵犯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被调查处理人,以尽快获取“口供”。因此,要切实保障被调查处理人的合法权利,必须要在继续规范采用现有办案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创新思路,积极探索和改进办案方式和方法,不断总结新经验,提高依纪依法突破案件的能力和水平。针对新形势下办案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在办案重心上,要着力在搜集证据方面下工夫,加大正面接触谈话前的调查力度,广泛收集书证、物证等关键核心证据,为依纪依法文明办案奠定坚实基础;在办案方法上,要善于综合运用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多种办案措施,提高依纪依法收集证据的能力和水平;在办案手段上,要学会使用高科技手段突破案件,不断提高办案的效率和质量。

案件调查方法范文第2篇

法院调查取证问题概况

1、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有183件,其中以《证据规定》15条第一款规定调查取证的有132件。(1)案件类型主要集中在侵权类型的案件,离婚案件与债权案件也有少量涉及。以《证据规定》15条第二款规定调查取证的有51件,其中侵权类案件有44件,占51总数中的86%。(2)在所有依职权的法院取证成功的164案件中,随机抽访了10件案件的当事人,败诉人对法院判决满意度是60%,比当事人自行举证中败诉人对法院的满意度49%高的多。而在总共17件案件中败诉人的满意度相对低的多。2、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有1291件,类型以侵权纠纷为主,如道路交通事故、相邻关系纠纷较多,相比较依职权取证类型明显分散,几乎所有的民事案件都有所涉及,数量上明显比法院依职权的为多。此类案件有一个比较大的特点是申请调取的证据对案件审判结果影响极大,而当事人服判息诉率相对较低,对法院公信力是个巨大的考验。(1)当事人申请法院取证被法院驳回的情况,5年间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案件1291件,被法院驳回的有490件,占申请数的38%。A、当事人申请依据和理由。在所有被驳回的490件案件中,申请人无一例外的选择以《证据规定》17条第三款规定为根据,即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统计结果显示与学术界批评的法院扩大理解《证据规定》17条第三款规定的“客观原因”,随心所欲的收集证据会严重的危害公正不同;如果撇开当事人滥用权利危害性不大不被重视原因不管的话,滥用《证据规定》17条第三款规定更多的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人,这与当事人认识因素和可期待得到的利益是密切相关的。一是由法院调查取证取得的证据在证据审查中实际上更容易被法官采信,二是由法院出面可以节省费用。三是认为法院调查取证是法院的职责。B、法院驳回理由(待补充)C、驳回方式上采用经办案件的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制作通知书的形式,当事人接到通知书后可以在三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一般由庭长审核,庭长是独任审判员或者合议庭组成人员的由主管副院长审核。D、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被驳回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在法官行使阐明权和对当事人收集证据作出指导后,490件案件中原告胜诉或者基本实现诉讼目的有291件,被告胜诉的193件,其他为6件,原告胜诉与被告胜诉的比率大致为3:2,与所有案件中的原告胜诉比率基本持平。E、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被驳回对当事人的心理的影响。本院通过电话访谈的形式抽访了13位败诉的当事人,9人措辞激烈的指责法院不公,对法律的没信心,1人比较委婉的表达了对法院判决不公的疑虑,2人拒绝发表意见,只有1人表示败诉与法院驳回其申请无多大关系。这一结果表明,我国当事人普遍存在对法院期望值高,诉讼心理素质差,承受力低等特点,而当前就诉讼心理的研究也未能形成系统的理论来指导当事人参加诉讼。结果是当事人无论基于何种理由申请法院取证,一旦申请被法院驳回并败诉,都会引起当事人对判决不公的疑虑,对法官偏执的猜想,自身被孤立的感觉;要么冲动之下撇开法律,寻求私力救济;要么悲观失望,失去继续诉讼维权的勇气。当然,申请人最终胜诉的又会是另外的一种态度,对其在诉讼程序中遭遇被驳回的“不公正待遇”即取证申请被驳回,就很大度的表示可以“宽宥”。(2)、法院同意申请的案件总数800,占申请总数的62%。A、法院调查取证成功的案件数696,占法院同意调查取证案件总数的87%,由于《证据规定》实施前法院调查取证数比较庞大,统计上相对困难,无法从数据进行比较。据从事民事审判多年的老法官经验,《证据规定》实施后法院调查取证的数量上大幅度减少,负担减轻,精力到位后调查取证的成功率与调取的证据质量上都有提高;但也表示法院调查取证减少后可能会影响一部分案件的公正。a、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成功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所有696件案件中申请调查证据方实现诉讼目的或者部分实现诉讼目的有578件,占总数的83%,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对案件结果影响是巨大。这与《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的本身设计有关,如17条第一款规定的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是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档案材料;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相对权威,一般不被质疑,再加上证据获取方式上由法官调查取证取得,比较容易影响法官认证时的心理。无论基于证据的权威性、真实性还是在调查中法官先入为主的心理都会导向该证据容易被采信并最终影响判决的结果。第二款规定与第三款规定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只是相对第一款规定影响稍弱。b、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成功对当事人的心理的影响。在接受本次调查的要求法院取证的申请人的对方当事人9人中,8人对法院的调查没什么意见,1人认为他的案子中法院越权了,扩大了“客观原因”的范围。这种统计结果与我国长期采取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有关,但也反应出现阶段当事人对法院调查取证基本上是持肯定态度的。B、法院调查取证失败的案件数104件,占法院同意调查取证案件总数800件中的13%。a、调查失败案件类型的和调查失败的原因,主要是两方面,一方面是法制不统一存在法条冲突,另一方面人治干扰法治,地方保护主义严重。b、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失败对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法院取证失败的104件案件中申请方胜诉的有23件,占总数的22%,比取证成功时的申请方胜诉率低了61个百分点。c、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失败对当事人的心理的影响。所有81件案件中败诉方是申请取证人的败诉方均表示了对法院判决的不满,但也认为不都是法院的错。法院调查取证失败对申请人心理冲击比申请人申请调查取证被驳回要小。3、法院调查取证案件在重改案件中的反映。法院调查取证案件对重改率的影响是一个很重要数据,这里单列开进行分析。2002年4月1日至2007年3月31日,本院审结的民商案件中9931件中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有17件,被上级法院改判的34件,重改案件共51件中涉及到法院调查取证的有9件。(1)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而未依职权调查取证而导致的重改案件。8件案件中因为法院未依职权调查取证而导致重改的有6件,占总数75%,反映了法院在实现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转变中,因对法院主动调查取证适用范围限制过严产生不少问题。(2)法院未依申请调查取证而导致的重改案件。这方面的重改的案件数为0,这与《证据规则》第17条旨在限制法院的调查权,但没有规定法院必须依申请调查取证有关。(3)法院依职权与依申请调查取证且取证成功的案件。取证成功案件的重改率,在8件重改案件中,因为法院滥用调查取证权导致的重改的案件数为0。反映了《证据规则》实施后,在控制法院调查取证权被滥用导致司法不公现象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与(1)项中法院应当依职权调查取证而未依职权调查取证而导致的重改案件数6件相比有些失衡。(4)法院依职权与依申请调查取证且取证失败的案件。取证失败案件的重改率,8件重改案件中存在法院调查取证失败情况的案件为2件,2件中只有1件被改判与法院调查取证失败有直接相关。

法院调查取证的新特点和查证中存在的问题

1、(1)法院查证范围的有限性。2002年4月1日《证据规则》施行后,具体化了92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第15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以列举式规定界定了法院证据收集范围。(2)法院查证的弥补性。《证据规则》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可能承担败诉的后果。法院收集证据无论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都只是在特定的少数情况下“偶尔”为之,作为当事人举证的补助出现的。(3)查证失败的不承担后果性。根据《证据规则》规定,当事人对举证不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查证不再是法院的职责,无论是依职权取证还是依申请取证,无论是取证成功还是取证失败,法院不承担法律后果。其他如查证的中立性、全面性以及以强制力为后盾等都是法院调查取证固有特征,并不是《证据规则》实施后出现或者明确的,这里不作赘述。2、法院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法院调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可分为法院懈怠查证及查证不能存在的问题和法院积极查证存在的问题,这里主要探讨前一问题。(1)虽然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但当事人之间在经济、专业技术、信息、组织、智力体能、地域等方面存在的差距的也是实实在在的。法院在调查取证中如果僵化的理解“中立”,不合理的运用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平衡,消极查证必将弱化法律对弱者保护。(2)法院懈怠收集证据同样影响诉讼效率。法院调查取证是效率原则的要求,法院调查取证比当事人取证更专业,可以大幅度的节约取证的社会成本,节约时间提高效率,更为符合现代民事诉讼对效率价值的追求。(3)法院消极查证影响当事人心理,影响法院判决的权威,降低法院审判的公信力。(4)消极查证在某些特定的案件中会损害实体公正,法院消极取证的原因之一就是过于强调程序公正的结果,虽然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冲突,当在某些案件中如果不实施个案正义,实体公正也会因为程序公正的原因而沦丧。当然,法院积极收集证据的也存在诸如不同法院不同法官之间的处理案件的方式混乱;程序设置不合理可能导致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也无法得到体现;司法负担过重,有限的司法资源难以兼顾公正以效率等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

1、制度变革上的原因。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根据法院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受前苏联民事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法官以极大的职权,其在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上的体现即赋予法官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职权,因而被称为“超职权注意的”的立法。具体法律规定有198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证据。”1984年最高法院关于贯彻该法的司法的解释中则进一步明确规定:“法院调查证据,不受当事人提供证据范围的限制。”超职权主义整整存续了40年。第二阶段明确1991年至2002年4月1日,由于超职权主义模式下存在的当事人敷衍,法院负重,并不时的有损公正,效率低下的局面,在国民法律意识有所提高的前提下对1982年的《民诉法(试行)》的56条作了修改,确定了“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对法院调查取证要求也大大降低,实现了从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到只在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证据或者法院出于审理案件需要必须调查收集证据时,才要求法院收集证据的转变,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具体法律规定有1991年4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1998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第三阶段是2002年4月1日《证据规则》施行后,基本上实现了职权主义到当事人主义的转变,明确了当事人举证不能的后果,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查证的范围和法院查证的性质及不承担法律后果,具体规定在第15条和第17条。三段演变表明在我国既有悠久的超职权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传统,又有突现程序公正价值,实现诉讼模式转变,进而实现实体公正的现实要求。与其他社会制度模式演进变革中一般都存在着一个矫枉过正的过程一样,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从超职权主义到职权主义再到当事人主义的演变过程,同样在每一阶段都存在矫枉过正的现象。现阶段采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只能说是我国前进方向上的标杆,是与我国将来的政治、经济、文化最相适应的,在我们又不能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与现阶段社会状况的不适应为由对诉讼模式的改变加以拒绝从而违背改革的方向的情况下,现阶段加强法院调查取证应该是弥补这种差距最好的方法。2、司法工作人员与当事人法律意识落差形成的矛盾。当事人的法律思维习惯上秉承的仍然是数千年来从未动摇过的官本位的思想,把收集证据证明客观事实当成了法院的职责,把证明客观事实寄望于法官们的明察秋毫。而司法工作人员作为特殊的群体,更容易接受先进的法律思想,更懂得尊重法律,这样就形成了当事人意识仍停留在职权主义而法官已理所当然的遵行当事人主义之间的矛盾。3、缺乏协调统一的权力运行机制,我国在权力运行上缺乏协调统一的机制,而利益分配上又条块分割严重。这样的大环境下不可避免使法院天平倾斜,沦为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保护工具,结果就是不该管的查了管了,该管该查的又视而不见,扭曲了法院调查取证本来面目,放大了法院调查取证的弊端。4、法院积极推行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消极查证与现阶段的法院现实需求有关,近年来法院案件激增而人员增加有限,人均需办结的案件数连年翻番的客观现实是密切关联的,当然部分法官在无法确定是否应该调查取证时候往往选择一推了之,这与基于保护自身的目的也不无关系。

案件调查方法范文第3篇

采用特定问题调查这一法定形式,对社会反响强烈的具体案件实施监督,是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成立以来的首次,这是个案监督形式的的一次勇敢尝试和重大突破。这一成功的实践为个案监督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先例。

一、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法律规定的强硬的人大监督形式

所谓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法定程序组织的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会;第五十二条规定: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提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这是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强硬的监督措施,它的特点在于:一是特定问题调查不同于人大的一般调查,它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能的活动。二是特定问题也不同于一般问题,它是指某项特殊或重大的问题。合肥市人大常委会就“汪伦才案件”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正是因为这一案件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述特性。“汪伦才案件”缘于1996年11月肥东县财办下属企业负责人汪伦才与承包人王某某因承包结算引起的争吵撕拉案件。这起原本普通的民事纠纷,由于一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个别司法人员在办案中置公民权益于不顾,不能公正司法,致使案件性质变为刑事案件,历时三年多才作出终审裁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极大伤害。虽最终裁定受害人无罪,但有关部门不追究作假诬陷者的法律责任,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应有赔偿;案件涉及市、县两级公、检、法机关以及市、县两级卫生部门和法医鉴定单位,涉案面广,社会影响大。我市人大常委会正是抓住了“汪伦才案件”的这些典型性,运用特定问题调查这一监督形式实施监督。其目的不是单纯为一个案件或给汪伦才一个说法,旨在通过这一案件的调查和深入剖析,找出我市司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监督和促进司法部门切实做到打击犯罪,保护人民和公正司法,自觉维护法律尊严,推进依法治市进程。

二、依法办事是成立特委会监督案件必须坚持的原则

依法办事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包括权力机关在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权威。作为行使立法和监督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治国中起主导作用,更应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监督。

一是坚持依法开展监督的原则。监督个案重在事实和证据,关键是证据要有法律效力。特委会的调查非一般意义上的调查,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仅需要取证的方式符合法律程序,更需要使证据符合法律要求、具有法律效力。特委会对“汪伦才案件”中的关键证据的查证,一方面请公安刑侦人员参加,一方面走访多名专家,并到省和部级的司法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取证,使得证据的取得符合程序,经得起推敲,为常委会的依法监督案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坚持事后监督的原则。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监督,其法律界限就是不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我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在司法机关对“汪伦才案件”最终裁定后实施的监督。因此不仅没有代替或干扰司法机关独立办案,而且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间接手段达到监督目的。这一点也得到司法部门、法学界专家学者的广泛认可。

三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由国家权力机关的性质决定的,也是保证人大个案监督工作的公正性、权威性的关键。我市人大常委会在特委会的提起、组织、调查、处理等四个环节的决策上,都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审议决定,杜绝了监督行为个人意志化。

四是不直接处理问题的原则。人大要做到监督不越位,就不能代行行政、检察和审判机关的权力,否则就会出现职责不清、越俎代庖情况。汪伦才案件特委会在实施调查时,只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对于其他问题只听不查或建议依法举报,由有关部门另案处理。查清问题后,涉及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只在特委会的调查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后,交由“一府两院”处理,对处理不到位的,再通过审议意见书的形式督促“一府两院”进行整改,并要求报送处理结果。

三、严谨细致是特委会开展工作必须坚持的作风

坚持严谨细致的作风,既反映的是工作态度,也体现对国家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人大行使监督权力的法定形式,其监督的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违法失职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因此,更应自觉坚持严谨细致的作风。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查清案情真相,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客观公正的处理,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一是强化组织。特委会能否在较短的时间内查清案情,特委会成员和工作人员的配备十分关键。为此,要选择那些业务素质好、政治素质高、纪律观念强、有吃苦耐劳精神的同志组成调查组。我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案情的需要,挑选有多年司法领导工作经验的同志和相关工作委员会领导及法律工作者共8人组成了特委会。特委会成员专业结构互补,彼此团结协作,有效地完成了任务。

二是精心准备。特委会监督是事后监督,开始监督距案发时间一般都较长,加上特委会监督的案件案情往往也比较复杂,这就给特委会的调查取证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因此,调查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主要是进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制定调查方案、落实调查经费和交通工具等。为了保证特委会投入工作后能在计划的时间内查清案件真相,我市人大常委会给特委会的工作以极大的支持,不仅在经费和交通工具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还邀请法律界的专家给调查组集体“充电”。特委会为保证初战必胜,也没在急于行动,而是先关起门来研究“战略战术”,制定了一个非常详细的调查取证方案。明确了调查的主攻方向和突破口。对调查中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预测,并定出应对措施。由于准备工作扎实有效,为下一步的调查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深入细致调查。特委会调查的事项往往涉及多个部门和个人的行为,调查中必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抵触和人为设置的障碍,如果只是在浮在表面查,很难查到案件的真实情况,必须深入进去刨根问底,方能查清案件的来龙去脉,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负的责任。为查清“汪伦才案件”的真相,特委会调阅了肥东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以及合肥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法医室近20册案件卷宗;分析对比了公安、检察部门当时所作的40多人次的证人、证言笔录;先后听取了合肥市、肥东县有关部门关于案件办理情况和肥东县财办对“汪案”善后工作处理意见的汇报,以及肥东县医院对另一当事人诊疗情况的说明;对案件主要承办人、案件当事人进行了集体或个别调查。调查范围涉及10多个单位、50多人次和十几名法医学专家。为确定另一当事人是否因“脾破裂”而造成轻伤,特委会成员专门携带其病史资料和有关案件卷宗,远赴上海,请国家司法部授权进行刑事科学鉴定的单位——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的伤情进行鉴定。经过两个多月深入细致的调查,终于查清了整个案情。新晨

四、对特定问题调查的处理要跟踪监督到底

案件调查方法范文第4篇

日前召开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再度释放整治市场秩序的信号。4月25日,曾就维护金融安全提出六任务,强调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

近两年来,随着一系列大案要案的加快查处,证监稽查强化执法职责,专项行动与常态执法并重组合,资本市场逐步依法、全面、从严监管。

在资本市场有个说法,人们都喜欢听上市的“敲钟声”,没人喜欢监管部门的“敲门声”。但一个强大的资本市场,离不开监管部门的严厉监管。健康而有流动性的资本市场依赖于投资者的信心,而信心首要来自交易市场的公平、干净且有效。

在巨大的利益诱惑下,干扰市场正常运行的违法违规行为诸多,无论是变革转型过程中伴生的“新手法”,还是相当一段时间以来的市场“顽疾”,都使得证券市场监管执法面临重重挑战和严峻考验。

有鉴于此,证监稽查部门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机制,逐渐完成了“从被动等待线索到主动介入、从打击个案到遏制类案、从单兵作战到多部门协同、从封闭执法到互动开放执法”四大转变。通过持续推进执法专项行动,抓住金融市场乱局中的“关键少数”,“四两拨千斤”,查处了一批有代表性的大案要案,有力遏制了违法多发高发势头,警醒了市场,化解了风险。

从严监管

5月初夏的一个清晨,高楼林立的北京CBD商圈。某调查组成员在一座金融大厦下集结,这是2017年证监会第二批操纵市场专项执法重点部署的某案件多地同步进场的地点之一。

2017年3月17日,证监会对2017年专项执法行动的总体部署规划,表明继续严厉查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全面筛查、重点打击“可能产生系统性风险、影响市场稳定、干扰改革发展”的各类违法案件。

3月24日,证监会对2017年第一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进行专项部署,对包括墨龙机械和雅百特等在内的9起案件立案调查。4月14日,第二批专项行动启动,16个案件主要针对涉嫌炒作次新股和快进快出手法等恶性操纵市场的行为。5月12日,墨龙机械案和雅百特案相关当事人均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这是首批部署案件中前两起进入处罚告知程序的案件。此时,距3月24日部署会只过去了50天,被坊间誉为“光速破案”。

近日,证监会部署第三批打击内幕交易专项行动,18起案件剑指利用“高送转”、业绩预亏、并购重组等典型内幕信息交易,交易和获利金额巨大,违法主体多样。调查发现,公职人员内幕交易案件有所增多,有的主体先后多次实施内幕交易或者利用多个内幕信息进行违法交易,部分案件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

稽查监管人士介绍说,每年执法专项行动并不预设具体批次,而是根据市场动态,及时研判,适时部署。工作的出发点是“最大程度净化市场,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查办进展也张榜“公示”,绝不含糊。

案件激增

近年来,证监会每年新增立案数保持了连续十年的总体增长。2016年,证监会系统共受理违法违规有效线索603件,启动调查551件,新增立案案件302件,比前三年平均数量增长23%。

有稽查监管人士表示,目前稽查部门建立了前端线索中心,有数据分析、电子取证专员约50-60人,但对应目前每年500起以上的案件数,亦难以充分满足发现线索的需要。

一位2007年进入证监稽查系统服役至今的“老兵”回忆, 2007年正值稽查总队成立,地方派出机构每年办案任务有限,自己所在辖区机构年内承办案件不过十余起。此后案件数逐年增长,仅2017年前四个月,其所在辖区立案案件已超过20起。

案件数量增长仅仅是反映稽查强度与难度系数的维度之一。以2016年为例,作为传统类型案件的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立案案件共计182件,占证监会全年立案案件总数的63%,而在操纵市场类案件中,出现了信息操纵、跨市场操纵、国债期货合约操纵、借道“沪港通”跨境操纵等多类“首例”。

与此同时,新型产品和工具使违法违规行为更趋多样化、复杂化和隐蔽化。市场上形形的资管产品名称多被贯以“XX银行、XX基金第几号产品”等,有了商业银行和基金公司的角色“背书”,此类资管产品好似有了“保护屏障”。证监稽查人员在调查取证中发现,越来越多的违法资金隐身于结构化资管产品账户后,没有阳光穿透的“洼地”污水横流。

执法力量不足与执法任务繁重的矛盾日渐加剧。在案多人少的现状下,证监会强化了集中统一的稽查管理体制,重要任务分配与力量调遣由证监会稽查局统筹指挥,分布于稽查总队、沪深专员办和36家派出机构稽查处室的600多名稽查工作人员构成“躯干”。稽查局通过任务分派、人员调配、案件介入、协调保障、统筹信息等方式,不断加强对系统力量的统筹调配,提升稽查执法整体效能。

600余人的稽查队伍,需要“巡视”和守护着一个巨量的、快速成长的资本市场,这个市场至少包括3000余家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超过1万家新三板挂牌企业、数百家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近150家期货公司和两万多家备案私募机构,还包括每一笔二级市场异常交易所涉及的人员和机构。证监稽查的工作强度与难度与日俱增。

迎难而上

忙到晚上十点以后,是稽查工作的常态。有刚轮岗至稽查队伍的同志告诉记者,之前只知道稽查工作辛苦,来了以后才体会到是“特别辛苦”,绝对是脑力和体力的双重考验。

在日常工作中,稽查队伍的每名办案人员往往都要“包打天下”:制定方案、调查、取证、写报告、配合当事人听证和复议,如果需要移送刑事司法,后期还要配合相关部门。

在证监稽查系统内部,以个案为中心,按照所需战力组建调查小组。尤其是大要案,在稽查局的调兵遣将下,小组成员可能分别来自稽查总队、沪深专员办和各地方局稽查处,具有法律、会计、计算机等不同的专业背景。{查组长一般是有着丰富经验的稽查“老兵”,统筹掌控调查进程、保障办案效率与质量。

由于证监稽查执法直接影响到行政当事人乃至市场各参与方的利益,执法过程中可能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对抗,有心理层面的施压威胁,还有面对面的人身伤害。稽查办案人员在调查薛荣年内幕交易案中就曾遇到极大阻力。薛案中交易总金额超1亿元,非法获利总金额超5亿元,涉及包括巢东股份、东源电器等多家上市公司,案件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属于罕见的特大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窝案。相关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主谋人薛荣年闯荡资本市场多年,担任过多家券商投行部门的负责人,深谙国内资本市场运作规律和法律规则,善于利用法律法规躲避调查、逃避监管,给调查工作带来极大阻碍。

该案调查期间,涉案人员形成攻守同盟,共同制造伪证。薛本人在办案过程中多次利用特殊身份向调查组施压,甚至通过威胁短信、恶意举报、污蔑陷害等方式,使调查人员及家人深受其害,调查因此一度中止。2015年1月,该案作为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部门进一步侦查。在刑事侦查阶段,行政刑事双方在案件移送、优势互补等方面合作良好,案件获得重要突破。

在九好“忽悠式”重组案中,涉案人员不仅阻碍抗拒调查,还谩骂纠缠甚至暴力威胁调查人员。在与某供应商工作人员谈话的现场,公司负责人向桌面扔掷玻璃杯,四溅的碎片划伤了调查人员的手臂。而在某次新股操纵案调查现场,涉案公司负责人纠集多人袭击调查人员,试图暴力抢夺关键证据,调查组长为保护证据手臂受伤。

近年来,证监会不断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审计署、网信办、国税总局以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作,持续优化信息共享、线索通报、案件移送等执法协作体系,从稽查执法单兵作战到联合多部门协同的执法框架,维护着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键少数”

2017年1月至5月,证监会查结案件150余件、目前在办案件500余件。结合2017年专项行动部署,证监稽查已锁定并完成了多起市场热点案件、并购重组违规案件、操纵市场案件的调查工作。这些“关键少数”案件,对市场无一不具有明显的警示作用。

5月12日,“吃相难看”的(全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恩荣、总经理张云三收到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案随即进入告知听证程序。证监会调查显示,墨龙机械自2015年以来,为了粉饰季度报告、半年报财务数据,通过虚增售价,少结转成本等手法,虚增净利润,将2015年、2016年一季报、半年报、三季报净利润由亏损披露为盈利,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上述违规披露也为张恩荣、张云三父子涉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股票创造了“条件”。张恩荣、张云三父子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高位减持山东墨龙,减持金额分别为27750万元和8227.5万元,避损金额分别为2032.41万元和1792.94万元,从而涉嫌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和信息披露违法。

信披违规、内幕交易或只是诸多市场乱象中的一部分,在资本的巨大诱惑下,“忽悠式”重组、违规减持亦称得上是资本市场上的顽疾。

2017年国务院新闻办举办的证监会专场新闻会后不久,九好集团的“忽悠式”重组手法大白于天下。

案情显示,(全称“浙江九好办公服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虚增收入、虚构银行存款等恶劣手段,将自己包装成价值37.1亿元的“优良”资产,与鞍重股份(全称“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联手进行“忽悠式”重组,以期达到借壳上市之目的。九好集团及鞍重股份的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由于稽查执法力量的及时介入,此单“忽悠式”重组未能得逞,有效避免了有毒资产流入A股市场。

对资本市场违法违规动向开展动态预判,抓住执法领域与环节的关键少数,依法公开查处,可以打击一批,震慑一片,净化一方。既可以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及时有效遏止,又能向市场传递监管执法信号、阐明市场规则;既对企图不法获利的潜在市场主体予以警示,又可以对投资者起到预警和教育作用。

监管t望口

在“打新打大打典型”的同时,证监会稽查局广纳线索,强化研判,持续常规案件的调查。

在制度性保障上,证监会稽查局制定了“稽查办案十项禁令”,约束稽查执法权力运行关键环节。试点稽查案件基础文档第三方备案监督制度,强化稽查执法过程全流程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与此同时,一系列关于取证和程序指引的内部规范也得到增补和修订。

“这些都是稽查制度建设方面的基础性内容,可以帮助‘新兵’快速进入角色。”上述证监稽查人士介绍。

在让违法违规行为有所收敛的同时,稽查办案已成为观察监管制度执行的“t望口”。“只有常年出海捕鱼的渔民才知道网眼大小是否合适,要把这个信息反馈给做网的、折网的人,才能加以改进。”证监会主席刘士余形象地说。

案件调查方法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 铁路案件 现场调查 处置工作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枢纽和工具,在人口密集的中国,铁路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带动全国的经济发展,更有利于平衡资源、分配资源。据调查显示,仅2012年1月,全国铁路旅客发送量完成16000余万人,同比增加1200余万人,增长率达到8.4%,在庞大的客流量之下,铁路好比盘根错节的经脉,在带动国家经济的同时,也源源不断的给全国各地输送着血液、资源。

铁路的客流量决定了铁路安全的重要性,它关系到我国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关系到成千上万的生命财产安全,为此我国出台了一些相应的政策法规,以求能够防止一些铁路案件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规,对已发生的铁路案件,需要及时准确的对案件进行调查了解取证,并追究相应的责任,可根据案件的大小、影响,以及所造成的损失等情况,确定案件性质,严格采用法律的手段执行下去。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能够有效的保障铁路安全,并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案件发生。

铁路案件一般分为交通事故案件与铁路刑事案件,二者性质不一样,但所造成的破坏及影响都及其恶劣。警方在介入调查时,首先会对案件现场进行调查取证,并做出相应的性质划分,再根据不同的性质做出不同的处置方案。

一、铁路事故案件的调查

铁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性质往往存在着许多不确定因素,与人为的蓄意破坏不同,它具有不可确定性,比如:火车在行驶的过程中,因质量、天气等因素造成的脱轨、火灾、爆炸等事故现象,可称为铁路交通事故案件。

(一)事件分类。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一般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根据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来定

1.特别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所有事故中性质特别恶劣,所造成的破坏和生命财产损失最为严重的一种事故,具体的来说,可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案件;造成百人以上重伤的事故;经济损失达到1亿元以上;繁忙干线的客运列车脱轨十八辆以上并且中断铁路运行四十八个小时以上的事故;繁忙干线的货运列车脱轨六十辆以上并且中断铁路行车达到四十八个小时以上的情况。以上五种情况,只需要符合其中之一,便可将事故判定为特别重大事故。

2.重大事故。铁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是指以下几点:事故中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案件;造成五十人以上百人以下的重伤案件;造成伍仟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经济损失的案件;客运列车脱轨十八辆以上或货运列车脱轨六十辆以上的案件。如发生以上事故,都可以称为铁路交通事故中的重大事故。

3.较大事故。在铁路交通事故中,数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性质严重,影响广泛,对案情的调查和处理时间也较长,而事故中的较大事故,一般只要符合以下几点就可判定:造成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死亡案件;造成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重伤事故案件;直接造成壹仟万元以上伍仟万元以下的经济损失;客运列车脱轨二辆以上十八辆以下或者货运列车脱轨六辆以上六十辆以下的交通事故案件。

4.一般事故。一般的铁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影响和财产损失虽然比不了以上三点,但细分下来一般事故却有很多的分类,根据每一类的案情不同,所对应的调查和处理方法也不一样,再此不一陈述。在以往的铁路交通事故中,大都案件都是一般事故,据调查了解,今年的铁路交通事故次数与死亡人数同比增长了11%,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相比往年也有所增长。

(二)案件调查与处置

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法规,须针对不同的事故案件授予不同部分的人员进行相关的调查,对于特别重大事故,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而对于重大事故一般是由铁道部方面组织相应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下面详细介绍案件调查的方法与处置方式。

铁路案件事故调查组一般由安全监察部门和公安部门组成,在铁路案件发生之后,铁道部门会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立案调查组,对事故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调查取证,一般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的铁路案件发生之后,会在在十二个小时内通知有关部门,接受调查。

在事故调查组到达现场之前,需要维持好现场次序,避免现场遭受破坏而为调查带来难度,同时也可指定有关部门,比如当地公安、铁路局等部门临时组成调查组,对案发现场进行初步调查,保护有关线索,掌握人员的伤亡情况、机车设备的损坏情况等,并且需要及时做好调查的有关记录,等调查组到达之后能够第一时间反应情况。

当调查组的部门人员到了事故现场之后,对发生事故案情有一定了解的的临时调查组必须主动汇报事故现场真实情况,并且还需为调查部门提供便利,集合与事故有关的部门。铁路案件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在事故调查期间应该随时接受调查的调遣,对事故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配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对有关疑点进行证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及物证人证。

此外,铁路案件的调查组也有权利了解事故的整体情况,必要时可以责令相关的部门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资料,有关部门也不得拒绝,需全面配合。在调查铁路案件现场的时候,主要由警方负责,依靠相关职责的经验和能力,能够尽快找出有用的证据及事故发生情况。

1.警方在接到事故案件之后,需在第一时间赶往现场,维持现场次序,驱散无关人员,并及时提供救援工作。之后,对于事故现场,警方需尽量收集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比如:事故中的物证、人证或者事发的痕迹,并对现场进行测量,描绘现场的示意图,仔细观察,对现场的每一处痕迹和设备等进行标注、说明,比如对于需要第一时间搬动伤亡者、移动现场物体的,需要做出必要的标记,然后进行保存;对于暂时无法移动的物品及证据,也必须予以守护和及时鉴定,并设明显的标志,严禁无关人等靠近或者挪动。

2.警方在达到现场指挥,除了控制现场之外,需要对知情者了解情况,可以通过口述、笔述和笔录等情况,第一时间掌握事故的有关情况,并及时书写记录下来,之后再由有关负责人签认,确定事故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而对于知情人员了解情况却又不如实说明的,应当记录在案。

3.警方必须对事故现场的全貌、方位和有关建筑物等需要有一定的了解和掌握,及时向当地的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对相关的设备物品、物件、机车、遗落物品、有害物品、现场痕迹、尸体及尸体的伤害部位等现场布置就进行拍照、摄像,事后需要及时保存,以备调查组调查案件提供依据和物证。

4.事故发生之后,警方应与医院、救助中心等部门配合,需要及时掌握伤亡人员数量、伤害程度诊断报告、病理分析、病程救治记录、死亡证明、既往病历和健康档案的资料等。

5.铁路事故案件发生之后,警方在全面调查取证的时候,必要对事故地点的前后一定长度范围内的线路设备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近期内该段线路质量检测情况;对事故地点前方一定长度的线路范围内,有无机车车辆配件脱落、刮碰行车设备的痕迹等进行检查,对脱轨列车中有关的机车车辆进行检查测量,并调阅脱轨机车车辆近期内运行情况监测记录。

二、铁路案件的处置工作

铁路案件的事故责任主要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如铁路运输企业或有关单位的文电,违反了法律法规、铁道部规章或铁路相关技术标准和作业标准等情况,直接导致铁路事故案件发生的,则主要责任在于文电的单位。

2.由于设备管理不严、检修不过关而造成的事故,则责任由设备管理的单位负责。

3.由于自然灾害的原因导致铁路事故的案件,如雷电、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如果可以预测或防范却由于疏忽导致,那么事故本身就为责任事故。可适当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如果确实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的,那么可以将事故定为非责任事故。

4.在现场调查中,如果有涉嫌人为破坏而造成的铁路事故案件,可由公安机关成立专门调查组,在确认事故性质之前,先可以将事故定性为发生单位的责任事故,如果经公安机关确认,并提供有关证据的情况,事故属于人为破坏原因造成的,则进行立案调查,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5.此外,对于一般铁路案件事故中的情况,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定,依法来定,酌情判理。

在铁路案件调查中,事后责任的追究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相应的处置工作必须做到依法合理。下面提出了铁路案件的处置工作和判罚情况:

第一,对于铁路运输的企业或者内部职工对事故案件进行迟报、漏报、瞒报、谎报等情况,则依法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对于个人,责任较轻的,则处以四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属于国家的公务人员,则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则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对于铁路监管的安全部门出现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案件的情况,则由上级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于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