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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第1篇

一、建设项目范围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工作方式

(一)组织形式

⒈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的审查或者审核工作由安全监管总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危化司)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⒉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可以将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并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或者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受托单位)承办,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事项由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决定。

(二)工作方式

⒈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查的方式。

对国内没有生产(储存)、大型联合生产、选址在生产生活相对密集区域和在组织专家集中审查时专家提出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建设项目,组织专家赴建设项目现场核查。

⒉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时,采取组织专家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审查的方式。

⒊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资料的审核工作,采取组织专家集中审核的方式。

三、工作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进行签收和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反馈申请文件、资料的签收情况。

⒉危化司确认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时间和确定申请编号。

⒊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项目、份数和格式进行审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或者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的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并做如下处理:

⑴对需要补正申请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补正告知书》;

⑵对予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⒌危化司对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按如下方式处理:

⑴直接审查方式

①在组织审查前,审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并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②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⑵委托审查方式

①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委托书(试行)》(见附件)。

②在组织审查前,与受托单位共同商定参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审查工作的专家组组成,由受托单位发出审查工作通知。

③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集中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包括补正的)的内容(或者建设项目现场情况),提出审查意见。

④受托单位组织审查工作结束后,向危化司书面报告审查工作情况。

⒍对于原则通过审查、需要整改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危化司和受托单位将分别根据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做如下处理:

⑴建设单位在承诺限期内完成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后,再由危化司或者受托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补充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⑵建设单位未在承诺限期内完成或者报告建设项目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的,危化司(收到受托单位报告后)报请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审议、决定不予安全许可,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工作结束后,危化司对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和审查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研究、讨论,并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

⒏危化司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审查意见和建议后,根据组织形式和审查工作情况,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

⑵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对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意见和建议;

⑶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情况报告;

⑷受托单位组织进行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中审查工作的情况报告;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文件、资料。

⒐安全监管总局审议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文件、资料及其专家组、协助审查的单位代表、审查人员和危化司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

⒑安全监管总局决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事项后,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意见书》。

(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程序

⒈危化司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接收和登记。

⒉危化司组织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⒊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讨论,提出备案意见。

⒋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备案意见后,向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呈报下列文件、资料:

⑴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

⑵技术支撑单位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的审核意见;

⑶危化司有关人员对技术支撑单位的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及有关文件、资料审核意见的审查意见;

⑷危化司对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提出的备案意见;

⑸其他有关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文件、资料。

⒌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通过上述文件、资料,审定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的备案意见,并签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告知书》。

四、工作要求

(一)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不得参加与其有关系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第2篇

第二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以及监事会对企业实施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事会由省政府派出,省国资委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监事会和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部门的联系。

第四条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副主席、专职监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担任1至3家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应职务。

第五条监事会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出资人至上原则。坚持国有出资人立场,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过程监督原则。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企业运行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

(三)有效监督原则。依法监督检查,讲究方式方法,保护经营者创新精神,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四)及时性原则。发现危害及可能危害国有资产安全的问题,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建议并向出资人报告;

(五)不干预原则。不参与、不干预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和经营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的主要职权:

(一)监督检查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企业遵循国有出资人意志、维护国有资产合法权益的情况;企业执行公司章程和重要管理制度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企业国有资产运行和保值增值情况;企业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执行情况;企业战略规划、经营预算、经营责任合同的执行情况;企业资产重组、改制及产权转让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企业财务账目及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独立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对企业重大风险和问题提出预警和报告;

(四)监督检查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企业职务的行为,评价其工作业绩,对其奖惩和任免提出建议;当董事、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五)监督检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风险防范体系、产权监督网络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指导企业所属全资、控股子企业的监事会工作或专职监管工作;

(六)在监督检查时,有权约谈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七)出资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协调监事会与企业及其他部门的工作关系。监事会其他成员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按照监事会内部分工履行职责。

第八条监事会按照知情、调查、报告、建议、纠正的工作要求,通过参加会议、阅读文件、查询资料、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专项检查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通过实施日常监督、重点监督和内控制度监督实现对企业运行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第九条监事可以列席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与企业经济工作相关的综合性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条监事会可以根据监督工作的需要对企业有关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时可以作进一步的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十一条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可以建议企业自行改正;发现紧急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必要时也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时,报经省国资委批准后,可以对企业进行核查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监事会对企业所属子企业依法进行检查时,经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协商同意,可调用企业内部审计、监察力量。

第十三条监事会要加强与地方财政、税务、审计、监察、工商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督合力。综合运用中介机构的工作成果,提高监督效率。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及时向监事会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及经营管理活动信息,不得拒绝、隐匿和提供虚假信息。监事会履行职责所进行的各项工作,企业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企业不予协助配合造成后果的,或者妨碍、阻扰监事会正常履行职责的,将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作出客观分析、评价,提出相关意见建议,并按照要求向省国资委提交工作报告。报告应当体现及时性、客观性、准确性原则。

监事必要时也可以独立向省国资委报告企业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监事会工作报告分定期报告和专项报告。

(一)定期报告主要反映企业经营中的重大情况,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财务执行情况、企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等进行分析评价,并对企业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定期报告分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于7月底前完成,年度报告于次年4月底前完成。

(二)专项报告主要反映企业以及企业以出资人身份行使职权的领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国有重大资产变化、重大资产损失和违规违法行为,监事会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的情况,以及根据监管工作实践就某一问题形成的意见、建议。专项报告一般为一事一报,及时报送。对紧急、突发的重大情况,可以先口头报告,再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监事会工作报告设密级,监事对报告事项要确保真实,涉及的内容可以要求企业予以核实,但报告中有关分析评价、意见建议等内容不得随意透露。对报告中涉及监事会职权内事项,要敢于坚持原则,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十八条监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召开监事会议。监事会应当制定本企业监事会会议规程和议事规则,完善会议记录及档案管理制度。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专题会议。

第十九条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审议通过监事会工作计划和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

(三)审议监事会主席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监事提请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条监事会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会议的主要议题:

(一)讨论、审议专项检查事项;

(二)讨论、审议需要提请省国资委进行专项审计或核查的事项;

(三)讨论、审议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提交的重要的专项报告;

(四)其他需要讨论和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参加;监事若不能参加会议,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或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委托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不同意见应在会议记录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召开的重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由监事会主席审签,并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成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得接受企业的任何报酬、福利、馈赠;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公务的活动;不得在企业入股和为自己、亲友及其他人谋取私利;不得在企业报销与公务无关的任何费用。企业发现监事会成员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事务进行指导,发挥监事会作用,运用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在考核调整企业领导班子时应充分听取和重视监事会主席意见。在拟订制定国有资产监管的规章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重组、产权变动和业绩考核等重大事项时,要征求监事会意见并适时通报结果。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对监事会成员进行日常管理,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水平。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按有关组织程序考核其履行职务的情况,对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作出重要贡献的监事会成员要给予表彰。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企业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失职或渎职造成国有资产权益重大损失的;

(三)与企业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的办公、专项检查等有关费用有企业承担。企业按财务规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应根据监事会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的监事会工作制度。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银行风险管理新资本协议指导意义建议

1988年,老巴塞尔协议刚刚出台之时,在国际上并没有被普遍接受。但2004年新资本协议出台后不久,包括13个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在内的100多个国家就表示将在2007年到2009年之间实施新资本协议。毫无疑问,新资本协议代表了现代银行风险管理的发展方向。正因如此,银监会近期下发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它不仅明确了中国监管当局的政策导向,还将直接促进国内银行按照新协议要求,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接下来,关键是如何将《指导意见》所提出的任务要求落到实处。

(一)银监会可考虑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推进新资本协议的实施工作。

未来5-10年,中国银行业将开始全面实施新资本协议,这是一个庞大而艰巨的系统性工程,它将改变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与资本监管模式。从现在情况看,无论是监管当局还是商业银行都没有充分低估到这项工作的难度。大量的具体工作不仅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而且还涉及许多对外、对内和对下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工作,有的还可能触及到银行间竞争关系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银监会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部门负责具体推动,很容易造成权责不清,人浮于事。该部门应具有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和国际化程度,一旦成立可面向海内外招聘高素质人才,同时更要重视发挥我国监管当局内部人才的特殊作用和优势。

(二)适当扩大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范围,促使更多银行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

首批名单应大致包括三类银行:第一类是6大银行,即工行、中行、建行、农行、交行和开行,根据《指导意见》,他们必须按时实施新协议;第二类是外国子银行,这些机构的母公司基本上都已在各自国家实施新协议,按照从属原则,它们要向中国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第三类是管理基础较好的中型股份制银行,如招行、民生、浦发等,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将其纳入首批名单。这些银行麻雀虽小,五脏俱全,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同时,系统性风险较低,即便做不好,负面影响也不大。近年来,我国中小型银行发展速度很快,资产质量也保持了较高水平,但与之相配套的风险管理还没有及时跟上。银监会可以此为契机,促使广大中小银行夯实管理基础,弥补风险管理的薄弱环节,进而增强金融稳定,达到推行新资本协议的根本目的。

(三)建立特派观察员制度,实行全程监督指导。

《指导意见》要求各银行董事会和高管层高度重视新协议实施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推进这项工作。银监会可考虑向各行领导小组派驻观察员,参加其重大项目的研究讨论,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提供政策性指导。这些观察员可以通过全程参与标准定义、框架搭建、数据清洗、模型设计、流程建设、IT系统开发、返回检验和业务应用等关键环节,更好地掌握新资本协议的核心技术,为将来我国实施全新的、国际化的监管模式准备条件。

(四)加快建立与新资本协议相配套的监管法规体系。

《指导意见》提出,2008年底之前银监会将要出台所有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制度文件。现在看来,整个进度要求非常紧迫。其中,难度最大也最重要的是在2007年底以前完成《内部评级法指导意见》。该文件是整个新资本协议配套法规体系的核心,涉及众多关键性的定义、标准以及技术方法。比如,客户违约、风险敞口、预期损失、风险价值、经济资本等基础概念的定义;再比如,公司、零售、机构等风险敞口的划分标准等等,这些基本问题都需要尽快明确下来,这样大家才能有一个共同的语言平台,事情推进才会更顺利。

(五)认真研究和制定新资本协议整体规划。

根据《指导意见》,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应在2007年10月底完成整体规划,并报银监会备案。银行董事会应责成本行新资本协议领导小组加大推进力度,尽快开始新资本协议的差距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实施新协议的整体规划。该规划力求具备系统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其中重点是内部评级法的实施方案。该规划不是做给监管部门看的,而是下一步银行实施新资本协议的路线图。如果工作做不扎实,项目一旦启动,头绪多多,容易引起管理混乱和投资浪费。

(六)为新一轮定量测试做好技术和政策上的准备。

实施新资本协议之后,各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可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降低。这主要是因为,新资本协议下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公式中,作为风险加权资产的分母中增加了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对于风险管理水平一般的银行,他们从内部评级法中获得的关于信用风险的资本优惠,不足以弥补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要求增加,从而导致资本充足率下降。我国银行业曾在2003年配合巴塞尔委员会进行了第三次定量测试(QIS3)。结果表明,在当时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状况下,如果实施内部评级法,主要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将下降2-3个百分点。将来,国内率先实施新资本协议的银行,其资本充足率还是可能下降的,银监会在政策上应有一个公平合理的评价标准,必要时可以出台一些激励政策。

(七)重视新资本协议的技术检验工作,切实把好政策准入关。

银监会在《指导意见》中拟定了一个进度表,客观地讲,对于我国银行业的管理现状而言,该进度表的要求还是比较高的。预计到2010年,首批实施新协议的银行都会建成一套相应的管理体系,并向银监会提出实施申请。但这套体系是否真的能达到巴塞尔委员会规定的监管标准?是否确实在银行管理中发挥了风险控制作用?这就要求银监会做好技术验证工作,把好准入关口。这对银监会可能是一个不小的挑战。有人建议聘请外国公司来做技术验证,这里有一个金融安全问题。因为做技术验证,就要把我国银行业的数据和系统向别人开放。也许比较可行的办法是银监会把自己的人才送到国际机构进行培训,然后这些人再根据监管当局的政策要求,为我国商业银行做技术验证。但不管怎样,现在就应该着手准备工作了。

(八)实施新资本协议要与实际管理工作紧密结合,避免搞形象工程,形成两张皮。

按照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相关的系统、流程和模型必须实际运用到经营管理中去,运行时间不少于两年。由此产生的内部数据和计量结果,才可以用作新资本协议的实施依据。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准确把握新资本协议的精神实质,加大管理工具和方法的应用力度。要通过实施新资本协议,切实转变增长方式,保证业务的健康发展。要把科研、开发与应用紧密结合起来,对于各功能模块和子系统,要成熟一个开发一个,开发一个投产一个,并在实际应用中不断加以检验和校正,持续地优化升级,促使科研成果迅速地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第4篇

一、五年来工作的简要回顾

(一)狠抓了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作监督

一是紧跟经济形势,以监督促发展。为进一步推动全区“十一五”规划的顺利实施,常委会组织各工委对全区“十一五”规划纲要及41个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工作开展了全面调研。在听取和审议区政府《东西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后,根据部分主要指标和任务在“十一五”后期完成压力较大的现状以及适应重大宏观政策调整的需要,常委会同意区政府对部分指标进行调整,使全区的“十一五”规划得到进一步完善,更加符合我区发展的实际情况。

(二)狠抓了审计工作支持监督

一是预算审查工作。结合监督法的实施,我们根据区内公共财政建设的实际制定出台了《武汉市东西湖区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实施后,区财政局按暂行办法的规定,每月向区人大常委会报送有关预算收支情况的报表,并按季度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同时关于预算调整情况、预算超收收入使用情况、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使用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区长预备费使用情况也主动向区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汇报,从而使得我区财政预决算工作更加科学合理,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较好的作用。换届以来,常委会坚持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工作,促进预算编制的合理性。区人大各工委在每年部门预算编制的时候,分别走访相关对口联系部门,收集各单位对部门预算、专项资金预算、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主任会议,将各工委收集的意见归为发展类、调整类、支持类、民生类四类,汇总后交财政部门编制预算时参考,督促区政府依法足额安排教育、农业、科技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加快社会事业的发展,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二是本区本级预算调整的审查和监督。对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和批准调整预算的情况,按照《预算法》和《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区人大常委会授权财经工委进行预先审查,形成审查报告并向主任会议汇报,然后由常委会会议进行审查批准,以保证人代会批准的预算和重点支出落实到位。如,因拉动内需安排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和今年因中央政策规定要求将土地出让金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引起预算调整,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会对区政府提请常委会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进行了预先审查,将审查情况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并在常委会上作了审查报告,常委会会议同意了财经工委提出的审查意见,审查批准了预算调整方案,形成了常委会审议意见并交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落实,较好地规范了预算行为。三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促进预算严格执行。区人大常委会督促区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区本级预算执行、部门决算、政府采购等情况,以及预算外资金、重大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依法对审计中发现问题进行处理、处罚。同时,区人大常委会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和处理工作情况依法实施监督,跟踪了解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适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督促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有效地促进了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如,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了度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根据《关于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审议监督的暂行办法》,先后两次听取和审议了政府对审计中查出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针对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向区政府发出督办函,要求区政府及审计、教育、财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纠正问题,完善制度。在整改工作中,常委会进行了跟踪,重点对教育部门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进行了督办,督促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进行了法律追究,使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利用审查查出问题较好地促进了政府预算执行和财务管理工作。通过近年来在预算监督上的努力,我区财政预算编制及执行情况都发生了可喜变化。如预算编制范围进一步扩大,支出结构不断优化,财政预算刚性逐步增强,财政预算管理进一步提高等。四是加大审计整改工作力度。以来,区审计部门认真履行审计职能,对问题单位进行了客观真实的披露。区人大常委会充分利用审计成果,督促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区教育局审计及整改情况的工作报告。报告反映了区教育局财务管理不规范,核算不真实,专项资金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深化区教育局对于审计查出的问题的整改工作,区人大常委会向区政府发出督办函,要求区政府将落实情况在60日内回告区人大常委会,同时向区政府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审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重点部门和专项资金的监管力度,严格部门预算和支出管理。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按督办函的要求,积极对教育局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了整改,理顺了教育局的财务体制,并追究了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又如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审计工作报告,对于报告中所反映的专项资金管理不规范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效甚微等问题十分重视,专门发出审议意见书,督促区政府进行整改。会后区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多次召集专门会议落实整改事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加强整改工作,努力解决实际问题。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整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狠抓了重大项目的监督

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内容,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因此,科学合理的建设国有投资项目,有利于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区人大常委会始终将这项工作作为经济监督工作的重点,每年年初听取和审议全区重大项目编制情况的报告,并批准该年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年中组织一次项目建设情况的视察活动,年底听取和审议重大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从而使项目从立项到竣工整个过程都处于人大的监督之中。例如年初常委会在作出批准区重点投资项目的决定的同时,要求区政府合理调配资金、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年中,根据《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议监督的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全区17个新审批项目以及16个续建和结转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了跟踪调查,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并适时召开常委会审议了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向政府发出了审议意见书。区政府高度重视常委会对《关于区国有投资建设重点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意见书,下发了《关于加大重大项目和重点工作督办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和协办单位以及项目推进的时间。从下半年开始,区政府每月召开一次重大项目调度会,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广大群众特别关注的全民健身中心等一批项目加快了建设步伐。2008以来,国际金融危机逐渐向实体经济蔓延,我区大批中小企业都遇到了融资困难的问题。为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搭建一个更大的担保平台,为全区中小企业提供更加持续稳定的担保服务,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2,000万元,按比例代表区政府投资的区城司需追加投入334万元。根据《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议监督的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立项、区财政单项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经济项目须报区人大常委会审议。5月31日,区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区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区城司在东西湖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中注册资本的报告》,同意区财政增资,从而使区内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

(四)狠抓了调研工作

围绕全区重点经济工作开展调研,积极向区委政府献计献策。根据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要求,为了深入了解全区企业在发展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督促政府部门开展“企业服务年”活动,区人大财经工委在常委会副主任黄良华的带领下,相继走访了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等职能部门,实地查看了亚东水泥、海德龙仪表、煜昌化工、孚特电池、森六汽配、飘飘食品等企业目前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先后在慈惠街道、中小企业城组织相关中小企业进行座谈。在调研过程中,财经工委收集了一系列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具有代表性的问题,如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渠道窄、融资成本高的问题;土地房产办证手续多、时间长的问题;企业周边道路破旧、出行困难的问题;企业周边治安环境不好的问题等,并以东西湖人大的形式积极向区委和政府反映,得到了区委和政府的重视。同时,财经工委特别是上半年还开展了我区财源结构分析、全区招商引资工作、全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两型社会”及循环经济建设等调研工作。,财经工委已在《东西湖人大》上发表了《加快落实“企业服务年”相关措施的建议》、《我区财源结构分析》、《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招商引资工作的建议》等5篇文章。二是深入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调研,认真开展常委会审议。开展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题调研;听取财税部门对重要情况的汇报;根据区政府按月报送的预算收支情况报表和有关经济、财政、金融、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把握财政经济运行状况和基本走势;跟踪了解国家财政政策变化对区本级预算的影响。在每年第三季度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全区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坚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植壮大财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五)狠抓了法律监督和执法检查调研工作

一是支持深化部门预算及其配套改革。督促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深化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支、政府采购和收支两条线改革。实行部门预算是预算制度改革的中心环节,也是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重点。区人大常委会提前介入预算编制过程,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联系,支持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完善预算编制内容,规范预算编制程序,推进阶段工作安排和预算编制时间的有效衔接,提高预算编制质量。重点推进专项资金特别是政府性基金预算的细化工作,督促财政部门加强非税收入管理,支持加强预算基础信息库、项目库体系建设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等配套改革及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运行机制,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二是加大预算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力度。主要是加强对部门预算和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跟踪检查。近年来,常委会通过听取情况介绍、核对财务凭证、查看相关文件和实地查看等方式,对教育、农业、科技、社会保障、水务、城管、建设、土地等部门的预算和区本级基本建设支出、国有土地出让金等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项目支出不够细化、部分项目资金安排比较分散,重点不够突出,有些项目没有进行评审认定,项目经费预算流于形式,个别部门和单位财务收支不够规范,预算执行与预算脱节,预算执行中随意调整预算等问题,提出进一步提高预算编制质量、严格预算执行和加强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三是加强预算草案的预审工作。每年第三季度,在财政部门预算正式编制之前,常委会要求各工作机构征求对口联系部门对部门预算的意见,确保教育、农业、科技和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预算资金的落实。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年度预算草案编制完成后,抓住“两上两下”环节对预算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在人代会召开前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形成初审意见书交区政府财政部门办理落实。在人代会期间组织落实好预算审查会议,起草好审查报告及其决议草案,为人代会审查预算做好服务工作。四是深入开展预算执行情况调研,认真开展常委会审议。组织有关人员听取关于财经方面的专题汇报,对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常委会或主任会议报告;开展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专题调研;听取财税部门对重要情况的汇报;根据区政府按月报送的预算收支情况报表和有关经济、财政、金融、税务等综合性统计报告等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把握财政经济运行状况和基本走势;跟踪了解国家财政政策变化对区本级预算的影响。在每年第三季度召开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全区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坚持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培植壮大财源、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办理落实。

(六)狠抓了自身建设

五年来,财经工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组织委员们和工作人员,不断加强人大制度和人大知识的学习,特别是认真学习、领会党委、政府有关重大的财经方针和政策,联系我区的实际,抓住人大财经工作的重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以求真务实的作风努力做好各项工作。同时财经工委还要求委员们和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断适应形势发展对财经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了提高财经工委对预算审查监督的业务水平,财经工委工作人员参加了全市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培训班。通过培训,大家学习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思想和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主要办法》、《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及部门预算改革的进展情况》、《<审计法>的修订情况和预算执行审计的基本知识》等专题报告,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

(七)狠抓了制度建设

以来,区人大常委会围绕全区工作大局,为了解决在改革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的问题,制定了与经济监督密切相关的工作制度。先后通过了《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议监督的暂行办法》、《东西湖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整改和处理情况审议监督的暂行办法》、《武汉市东西湖区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等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使区人大常委会的经济监督工作进一步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对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监督是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重大公共投资行为,确保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但是在《东西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审议监督的暂行办法》制定以前,对这项工作的监督在我区处于空白状态。政府在这项工作中存在立项不够严谨、建设速度缓慢、建设资金超预算等问题,自从该制度实施后,这些状况都得到了明显改善。同时,一系列规范经济监督工作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大大推进了我区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改革,进一步完善了公共财政的基本框架,使预算支出的方向更加符合中央的大政方针,更加贴近我区经济发展的实际。

二、取得的成效和体会

(一)主要成效

五年来财经工委,党员干部的政治素质和专业素质有了新提高;在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工作监督、预决算工作监督、审计工作支持监督、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监督,围绕全区重点经济工作开展调研、监督,协助市区人大开展法律监督、执法检查调研、对口议案和重点建议督办、工委自身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新成效,各项工作跃上新台阶,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二)几点体会

一是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是做好人大财经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学以立德、学以增智”。实践证明,要坚持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把握正确的工作思路,创新人大财经工作,依法搞好履职,就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只有加强学习,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才能对工作充满热情、激情和感情,才有更加充足的工作动力和奋发有为的创新精神;只有加强学习,增长本领,提高依法履职能力,才能不断开创人大财经工作新局面。二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新工作方式,是做好人大财经工作的重要保证。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经济建设既是党委和政府的工作中心,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中心,人大财经委的一切工作和活动只有围绕中心,贴近中心,自觉地服从和服务于中心,全力促进发展,才能在工作大局中找准工作位置和着力点;只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才能使人大财经工作与经济建设同频共振,充满活力。三是正确处理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是做好人大财经工作的关键。人大与政府虽然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总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人大监督的目的就是支持和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促进发展。只有在监督中体现支持,在支持中加强监督,才能形成促进发展的共识和合力,才能使监督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四是加强调查研究,注重综合分析,提出有参考价值的建议,是做好人大财经工作的基本方法。调查研究既是做好人大财经工作的基本功,也是体察民情、听取民声、集中民意的重要渠道。只有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才能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到群众的呼声,摸到实情,提出符合人民群众意愿的建议,人大财经委的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只有注重调查情况的综合分析、研究,才能提出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提高人大财经监督的实效。

三、存在主要不足

五年来,财经工委按照认真按照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解放思想、履职尽责、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充分发挥了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这与《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等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群众期望还有不小差距。如:监督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监督的实效性需不断提高;对政府一些重要经济决策活动参与和监督的程度不够;调研工作还需更全面和深入;监督工作一般只选择某些重点工作去开展,未能顾及面上很多工作;对政府一些重要经济决策活动参与和监督的程度不够等。

四、今后工作设想

(一)加强财经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进一步加强委内自身建设,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重视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干部的业务素质。进一步发挥财政经济委员会兼职委员的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并及早通过举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为审查计划、预算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和服务工作。

(二)想方设法,进一步完善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制度,强化监督措施

完善计划和预算的审查制度,细化审查程序,使预算全过程都纳入依法监督运行的轨道上来,仍是今后人大财经工作努力的方向。需继续探索审查监督计划、预算工作的程序、内容和方法,强化监督措施。

(三)加强调查研究,把握重点

继续围绕立法和监督两方面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情况,加强协调,以提高法规初审质量。建议结合计划预算的审查监督工作,围绕经济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如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国有资产管理、经济结构调整、财政体制改革、社会保障等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国资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范文第5篇

在谈到金融监管及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模式问题时,与会者提出,希望监管部门打破传统监管框架下条块分割的格局,转变监管思路,坚持走市场化道路,从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的角度出发,不断提升金融监管有效性,同时支持金融机构在综合经营和业务模式上进行有益的尝试探索。私募机构代表希望监管部门搭建公平的竞争平台,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允许更多的私募机构、资产管理机构以更便捷的方式参与资本市场。此外,针对市场传闻“监管层让券商寻找上涨理由”,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监管部门获悉,监管部门从来没有要求券商为我国股市寻找上涨理由。

郭树清在座谈会上指出,资本市场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希望各类专业机构秉持价值投资理念,为资本市场的繁荣发展和维护投资者利益贡献更大的力量。他表示,感谢大家长期以来对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理解与支持。监管部门对于两次座谈会上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将认真研究,尽快推动解决。希望大家齐心协力,共同推动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5日下午,中国工商银行姜建清、中国银行肖钢、中国建设银行王洪章、中国交通银行胡怀邦和中信集团常振明等负责同志出席座谈。座谈会上,郭树清介绍了当前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有关情况,表示欢迎社会各方面提出意见与建议。

会议讨论认为,中国金融业的结构性不平衡,直接融资比重过低,不仅与实体经济发展需要不适应,而且已经成为影响当前中国金融稳定、未来有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隐患。在深化金融改革的过程中,必须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与会的大型金融机构负责人一致表示,全力支持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高金融业整体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有的负责同志建议,要关注中国“影子银行”的发展,正确监督和引导各种财富管理业务的发展。对于提高分红比例,加强投资者服务,做好股票市值监测,大家也发表了积极的意见。几家机构的负责同志认为,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员工参与经营决策的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证监会制定出台管理办法可以为上市公司推行员工持股计划提供明确的规范指引。

同时,大家也对持股计划在税收、价格等方面提供更有吸引力的政策支持提出了建议。与会人员还就当前经济形势、金融体系改革、上市公司回购等问题,坦诚深入地交换了意见。

7日上午,鼎晖股权投资管理(天津)有限公司吴尚志、弘毅投资(北京)有限公司赵令欢、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沈南鹏、宽带资本田溯宁、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路强、上海凯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陈继武、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裘国根、北京市星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晖等出席座谈会。

会议围绕如何充分发挥专业机构投资者作用、引导市场理性健康发展的话题展开。与会者对于监管部门支持专业机构投资者发展的理念与举措非常赞同,认为机构投资者队伍的发展壮大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专业机构投资者占比较低,市场尚未真正树立起长期投资、理性投资的风气,当前股票市场上存在的种种矛盾问题,其实都与此密切相关。大力发展专业机构投资者,对于改善投资者结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