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范文第1篇

一、“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为新时期的市场监管确定了新理念

(一)“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是新时期市场监管的新理念

任何一种政府职能的发挥必须有一定的执政理念做支撑,而执政理念反映了政府发挥职能的政策取向和思想基础,决定着政府的执政思路和工作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国家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政府部门,也有自己的监管理念,无论是早些年提出的“三度理论”,还是其后提出的“动态监管”、“执法重心下移”等,均是在特定时期特定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的监管理念。而今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积极服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已成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挥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面临的新形势。在形势和任务发生新变化。适时更新监管理念无疑是一种必然的选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变化了的新形势。着眼于服务改革大局和提高监管效能,适时提出了要做到监管与发展、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和监管与执法的“四个统一”及推进工商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的思想。应该说“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思想的提出,正体现了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发展规律,既是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认识的进一步深化和拓展。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行使市场监管职能的必然要求。

从内涵角度看,“四个统一”把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与促进发展、服务大局、消费和经营维权、依法行政有机结合起来,集中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本质要求。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是第一要义,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作为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经济发展大局作为监管的落脚点和中心任务,是必然的,也是顺理成章的,同时也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的发挥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新的工作任务和更高的要求。“四个统一”和“四化”建设思想的提出,体现了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置于国家的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中进行思考和准确定位的战略选择,必将对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四个统一”与“四化”建设是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二位一体的必然选择

要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效能,必须探索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事实上,近些年来,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理顺管理体制、构建监管机制、加强制度和法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艰苦的探索,并在这些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正如周伯华局长所说的“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体制、机制,基本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监管的工商干部队伍,不仅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也为工商行政管理事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着眼于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就构建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而言,“四个统一”和“四化”建设二位一体是必然的选择。在二者的关系中,“四个统一”是指导思想,是基本理念和基本目标,而“四化”建设是实施保证。是实现目标的基本途径和基本方法,两者相互联系,互为作用。不可或缺,共同构成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两大基本要素和基本内容。

在“四个统一”中,监管是中心点,发展是落脚点,服务是出发点,维权是关节点,执法是着力点,这种审视与定位,既凸显了工商行政管理的市场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能,即将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核心和本质定义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同时又赋予了工商行政管理鲜明的时代特征和新的内涵。如果没有“四个统一”。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发挥也就没有了方向和目标。与此同时,无论是市场监管还是行政执法职能,其发挥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法律法规作支撑和保证。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四化”建设正很好地提供了这种支撑和保证的平台。制度化就是构建固定的监管模式,把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等被人们普遍认可的规则形式明确下来;规范化就是规范监管行为,杜绝任意行政:程序化就是明确监管和执法的步骤、顺序和环节。杜绝任意行政及责任不清;法治化就是一方面健全法律法规,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显然,这“四化”建设的内容都是保证“四个统一”实现的关键环节,因此,在做到“四个统一”的同时,必须推进“四化”建设,两者不可或缺。

二、构塑市场监管职能新取向的战略构想

“四个统一”作为新时期市场监管的指导思想,从宏观上说不仅在市场监管理论建设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微观上对于指导市场监管实践同样具有方法论方面的意义。既然市场监管理念已经发生转变,那么按照新的理念重构市场监管职能取向无疑就是题中应有之义。在市场监管职能伴随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在规制市场主体行为、构建规范市场运行秩序等方面作用日益重化的大背景下,重新构塑监管取向,对于保证市场监管职能发挥的正确方向、找准着力点、强化效能同样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四个统一”的要求,市场监管职能的新取向至少应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一)要进一步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

政府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体制因素,人们已对政府在市场经济高效、有序运行中的作用达成共识。但是,在市场经济已高度发达的今天,人们已不再认为政府是权力导向型的无限政府,而是一种服务型的有限政府,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能由市场机制调节和配置的就由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作用发挥,而在市场不能或不能很好发挥作用的领域即“市场失灵”和“市场低效”领域则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发挥作用。特别是在当今各主要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政府的管理体制是一种公共管理体制,在政府管理体制及职能的调整和改革中,大都以“新公共管理主义(new publicmanagement)”为理论基础,其基本的改革理念是建设“三E”加“三C”的政府,即“经济、效率、效能”和“竞争力、顾客导向、灵活性或变革力”。应该说这种政府理论和政府管理理念在当今政府管理实践中占据了主流地位,可以认为是一种国际惯例。建设服务型政府也已经

成为我国深化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内容。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着眼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明确提出了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党的十七大也明确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

应该说,着眼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大背景提出的“四个统一”正符合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目标。因此。无论是着眼于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还是建设服务政府这个大的改革目标,都要求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进一步凸显服务性,以通过市场监管职能的发挥,通过创造优良的市场环境,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为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服务,不是为监管而监管,要寓服务于监管之中,在监管中体现服务。在市场监管中凸显服务性,也就等于践行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服务政府的职能。因此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必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握好监管者与服务者的角色,既不能以管理者自居,只讲监管不讲服务,也不能只当服务者,而放弃监管或忽视监管职责的履行,要做到监管与服务的有机统一。事实上。在凸显市场监管的服务性方面,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如提出并打造“服务型工商”等。现在凸显服务性已经成为新时期市场监管职能发挥的一种必然要求,应该进一步系统地研究如何更好地打造服务型监管。

(二)要大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国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进程的重要目标,和谐社会理论也是我们党的一重大理论创新。而按照和谐社会理论着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无疑也是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的必然选择。按照和谐社会理论。和谐社会包括人与人的和谐、人与社会的和谐及人与自然的和谐。同时也包括以人为本的经济和谐、政治和谐和文化和谐。显然。市场监管的和谐属于经济和谐范畴。

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主要是提高市场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和谐,不断化解监管中的不和谐因素建立一种融洽、和谐的监管关系,从而取得理想的监管效果,在和谐监管中。一方面作为被监管者,能够做到自觉接受监管,并切实按监管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作为监管主体要运用和谐理念指导监管行为。增强人本意识。做到文明监管、人文监管。给予监管对象以更多的人文关怀,构建和谐监管关系,从而促使被监管者主动接受监管、服从监管及配合监管。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不仅对于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是必需的。同时它也符合经济学中的激励相容原理。根据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哈维茨(Harwicz)的观点。所谓激励相容,是指在市场经济中。每个理性“经济人”都会有追求自身利益的一面,其行为会按自身利益的规则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种制度安排,使“经济人”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恰好与集体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相吻合,则这种制度安排就是激励相容。按照这一理论。如果一种监管能够做到激励相容,使监管关系中的监管主体与被监管者利益一致,则大大有助于提高监管效果,因而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则正符合构建激励相容的市场监管格局的要求。因此,无论是从理论上还是从着眼于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都必须大力提高市场监管的和谐性。

(三)要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在监管与发展、服务、维权、执法四统一中,监管无疑是核心或者基础,这主要因为监管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放弃监管或监管缺位无疑等于没有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权力。更重要的是,如果放弃监管或监管缺位,导致市场秩序混乱、市场环境恶化,促进发展、服务大局、生产者和消费者维权及行政执法也就都无从谈起。因此,在做到“四个统一”和推进“四化”建设中,必须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也就是提高市场监管的水平和合意性,做到监管内容适当、监管方式方法合理,以达到预期的监管目标。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是决定监管效率与效能的关键因素,如果有效性差,即使实施了再多的监管或会出再多的监管成本,也不会取得预期的监管效果。影响市场监管有效性的因素很多,但一般地说主要包括监管者素质和能力、监管方法及方式、监管职能到位程度及是否存在缺位、是否存在监管失灵、市场监管部门对被监管对象信息的掌握程度等。近些年来工商部门在加强队伍建设、改革市场监管模式、改革和完善市场监管方式方法、推进职能到位等方面,无疑都有助于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方向和措施都是正确和有效的,应该继续推进和加强。而根据管制经济学的有关理论,要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除上述措施外。还应重点抓好两个环节:一是改善信息约束下的市场监管,在现实中,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对象常常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监管部门不完全了解被监管者的信息,即存在信息约束。政府监管理论近些年来最主要的发展就是在监管过程中考虑到信息约束。提出了激励性监管理论。在提高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中,也应该借鉴这一激励性监管理论,在监管中对被监管者实施以表彰、政策优惠等为主要内容的正向激励和以处罚、曝光等为内容的负向激励,并最终与被监管者达到激励相容。可以说。实施激励性监管也是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必不可少的措施之一:二是治理监管失灵,监管失灵指“政府作用的结果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公共目标或损害了市场组织的效率或带来自身的高成本、低效率”。其诱因包括“政府的地方保护和行政垄断、政府被某些企业或利益集团所俘虏、政府官员的、等”。监管失灵是制约监管有效性提高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市场监管实践中,这种监管失灵同样存在,因此必须下气力治理。

(四)要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规范性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框架下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体系中,市场监管职能是政府的一种重要经济职能,同时也是政府直接联系与接触社会各层面的重要平台和体现政府形象的主要窗口。监管行为是否规范不仅直接影响监管效果,也直接体现政府形象。因此。要进一步做到“四个统一”,推进“四化”建设。必须进一步提高市场监管的规范性。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范文第2篇

一、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内涵

1989年12月,尉健行同志在全国监察工作会议上指出,“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主要手段,既包括效能监察,也包括廉政监察”[1],并首次阐明了“效能监察”的概念。此后,中央纪委、监察部以及各级纪律监察机关都把效能监察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整体工作进行部署,各高校也相继成立了行政效能监察的机构。行政效能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及受行政监察机关委托的组织,在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目的地针对行政管理的效率、效能,以及国有企业生产和经营管理的质量、效果、效率、效益等情况开展的一项监督监察活动。”[2]高校的行政管理机构既是管理机构,又是服务机构,其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和内容都具有特殊性。因此,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理解:第一,高校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高校行政监察活动,其主体是享有行政效能监察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效能监察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第二,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对象是高校行政机关,具体内容包括高校行政机关的组织、重大决策的制定及其程序、执行政策的具体措施、资源的配置使用以及高校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第三,提高质量和效率是行政效能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质量与效率的完美结合所产生的均衡状态,是行政效能监察所要实现的根本目的”[3]。因此,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目的是通过效能监察使高校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勤政务实,改进工作,完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正确履行职责;通过对高校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情况的监督监察,保证政令畅通,从而促进高校的改革与发展。第四,高校行政效能监察是一种整体性的效能监察活动,这主要体现在高校行政效能监察对象的双重性(既有对其决策的监督,又有对其执行的监察),也体现在效能监察方法和技术的多样化以及结果的综合性(既有相关的建议和意见,又有相应的行政处罚)等方面。由此,高校行政效能监察可以概括为:高校行政监察机构及受行政监察机构委托的组织依法对高校行政机构的整体决策及其行政行为的效率和质量所进行的一种整体性的监察活动。

二、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必要性

尽管高校的纪律检查、廉政监察都从不同的方面发挥着积极的监督检查作用,但是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行政管理也面临着新的变化,并出现新的问题。这些变化和问题的出现,不仅要求高校的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做到廉政、廉洁,更要做到勤政、高效。高校行政效能监察是提高高校行政机构行政效能的重要途径。这不仅对于高校的行政管理有着重大意义,同样也有利于高校的不断改革、创新与发展。

1.行政效能监察是高校行政管理的需要

高校的行政管理有其不同于企业和政府部门的特殊性。首先,高校的行政管理机构对于学校整体而言是管理机构,对于其管理的特点和目的而言又是服务机构。其次,作为一个教育机构,高校的社会影响是极其深远和广泛的,然而,高校的行政管理就其劳动本身而言是非竞争性的,没有明显的产出,而这些特点使得高校的行政机构缺乏提高行政效能的内在动力。人是行政行为的载体,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行政决策、行政行为都会受到缺乏内在动力的影响和制约。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有利于高校行政管理机构提高勤政效率,发现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高管理水平。因此,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是高校行政管理本身的需要,必须贯穿于高校行政管理的整个过程。

2.行政效能监察是高校自身发展的要求

近年来,高校的合并、扩招无疑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然而,合并、扩招必然带来一系列新变化和新问题,这就要求高校不断地加强自身的建设,力争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在竞争日渐加剧,高校自身快速发展和建设的过程中,如果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就有可能造成诸多不良后果,影响学校的进一步发展。因而,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开展能够有效防止高校在自身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从重大问题的决策到具体的行政行为,再到资金的利用,都能有效监管,避免腐败现象的滋生。

3.行政效能监察是推动高校转变行政管理模式的重要动力

高校负有“知识贡献”和“人才支持”的双重功能和职责,而我国高校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及其低效率的运作日渐成为高校创新与发展的最大障碍。一直以来,高校的领导干部都被赋予行政级别,与政府行政部门领导干部无异,这种集权化的管理模式不仅越来越偏离教育和学术机构的逻辑发展轨道,而且因其传统、僵化的管理模式缺乏内在活力,也难以适应现代行政管理和高校自身的发展趋势。因此,高校必须不断地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来适应高校的发展,而行政监察机关通过开展有效的行政效能监察可以从内部克服这种传统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是有效推动高校转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的重要动力。在高校的体制改革乃至今后的发展过程中,有效的行政效能监察能对高校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内容、行政行为、行政效能进行监督检查,改变传统管理模式,培养和树立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促进高校的行政管理逐步向服务型、责任型、效率型的管理模式转变。

4.行政效能监察是推进高校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

有效的行政效能监察不仅是高校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保障,而且也是推进高校依法行政的重要途径。其一,行政效能监察能够有效地监督检查高校的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决策的情况,有效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其二,行政效能监察能够确保高校的行政机构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高效合理地管理各项事务,确保行政行为的规范化、法制化,保证行政行为的公平、合法、高效。其三,行政效能监察能够确保高校政令畅通。高校行政效能监察通过对某一政令作专项跟踪检查,可以保证政令的畅通,并取得良好的行政效果。

5.行政效能监察是高校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

效能监察和廉政监察是监察机关的两项基本任务。就高校监察机构的工作重点来看,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廉政监察将仍然是监察机关的工作重点。但是,廉政监察要取得成效,就必须辅以有效的效能监察。效能监察不仅能从源头上有效预防腐败的发生,及时治理腐败,并能监督整个行政行为过程,保证其正常运行。如果说廉政监察是高校廉政建设的重点,那么在高校全方位创新与发展过程中开展行政效能监察无疑可以说是高校廉政建设的内在要求。效能监察的有效监督和预防,及时调节和反馈都将对高校的廉政监察以及廉政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三、高校行政效能监察应厘清的四大关系

高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是高校行政管理的必然,也是高校适应竞争、改革和发展的需要。高校有效地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还必须首先厘清行政效能监察与群众监督、行政廉政监察、行政管理、行政效能建设的关系。这不仅是高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本身的需要,也是行政效能监察取得实效性的关键。

1.行政效能监察与群众监督

行政效能监察不同于群众监督,群众监督是行政效能监察的必要补充。在目前高校的行政效能监察实践中,行政监察机构是主导。但是行政效能监察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系统的工作,其项目多、涉及面广,仅仅依靠监察机构的监督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广大群众的有效监督。高校应通过设立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和建立举报中心,广泛听取群众意见;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扩大群众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将行政效能监察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必然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高校行政效能监察体系,使监察效果更加明显。因此,在高校开展行政效能监察的同时,也要充分重视群众监督的作用,使群众监督成为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必要补充。

2.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廉政监察

尽管廉政监察是行政监察工作的重点,但不可否认,现代行政管理已越来越重视行政效能监察的地位和作用。廉政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有无凭借职务之便谋取不法利益的腐败行为,往往是针对已经暴露的问题和事件进行查处,而行政效能监察则是一项综合、系统、整体的监察,不仅可以在问题出现时及时有效地处理和调节,还可以通过及时的反馈,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因此,高校将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紧密结合起来,不仅不是多余的,而且是非常必要和有益的。高校加强廉政监察,有利于提高行政管理效能,同时,行政效能监察的开展也会促进廉政监察工作的进一步深化。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共同构成维护高校行政机关高效廉洁的监察体系。

3.行政效能监察与行政管理

行政效能监察是高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行政管理的应有之义。尽管目前高校行政效能监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并不强,但是随着高校的进一步发展,行政效能监察会越来越受到重视,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也会逐渐增强。而独立和权威的行政效能监察必须贯穿于高校行政管理从决策到执行的全过程,否则行政效能监察就失去了意义。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科学发展观;财政监督;新举措

随着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财政在宏观经济中的调控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提高了财政监督的地位和作用,也给财政经济监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过程中,更应该不断深化和推进财政监督,充分发挥财政监督的作用,促进科学发展,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

1 科学发展观对财政监督的指导意义

财政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在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中必然要发挥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中,更要发挥宏观调控作用。在具体活动中,要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进行理性分析,深刻领悟,运用于实际之中。财政监督作为财政的重要职能,履行着崇高的使命,从事财政监督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既要感到责任重大,又要感到使命神圣。在当前形势下,必须树立“跳出财政看财政,站在更高层次看财政监督”的工作思维,进一步提高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实践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充分认识到财政监督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目前,财政监督工作在完善法规、强化职能、创新方式等方面日趋完善,财政监督机制正在全面构建,财政监督工作已经越来越多地被各级领导所重视,监督环境已经越来越好,财政监督的地位也越来越高,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大,财政监督正处于最佳的发展时期。但客观来讲,特别是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比,财政监督职能还没有完全发挥到位,财政监督机制建设还不是十分完善,财政监督机构和队伍整体素质还有待提高。所以,要使财政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全面提高财政监督效能,必须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按照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深化对财政监督工作的认识,发挥财政监督在严格预算管理、保障政策执行、维护财经秩序、提供决策参考等方面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高财政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业务素质、心理素质等,以及思维谋划能力、分析判断能力、综合检查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同时,要进一步创新理念,准确把握财政监督的工作方向,进一步创新思路,准确把握财政监督重点,进一步创新管理,准确把握财政监督的工作质量,特别注重把握学习的实践性,找准切入点,在解决问题的推动工作上下功夫。

2 强化财政经济监督的新举措

2.1 转换财政监督重心,创新财政监督方式

我国现行财政经济监督过程中存在一些弊端,例如法律依据欠缺,组织体系不完善,监督方式单一,技术手段落后等,创新财政经济监督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科学有效的财政监督方式是财政监督机制健康运行的重要保证。当前的财政监督方式比较单一,监督重心有所偏失,应尽快转变财政监督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督的工作方法,建立事前审核预警,事中监督控制,事后评价反馈的多重监督模式。事前监督可以对财政经济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依法进行审核,及时发现问题的苗头,将其消灭在萌芽阶段,保障经济事项步入预定轨道;事中监督可以跟踪财政收支的过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促进财政工作正常进行;事后评价反馈也是十分必要的,对在监督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敢于揭露与查处,切实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针对财政管理和改革中的薄弱环节与热点、难点问题,有必要辅之以专项监督检查,并注意将经常性监督与集中性监督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发挥各自的优势,逐步形成监测、分析和矫正的监督运行方式,形成严密的财政监督控制网,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运行,最大限度地防范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2.2 改进财政监督技术手段,实现财政监督信息化

加快财政监督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涵盖广泛、反馈及时的财政监督信息网络是强化财政监督工作的必然要求。财政监督具有点多面广、业务量大、时效性强等特点,为提高监督效果,必须加快推动财政管理的信息化建设进程,充分运用现代化的网络手段与信息技术,建立全方位的、灵敏的财政监督信息系统,为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与业务平台。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财政监督机构可以收集并存储各相关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供公共服务情况、遵守财经法律法规情况的资料,通过对监督对象的信息采集、分拣、传递、处理、反馈、运用、储存等,实行数据信息共享,便于财政监督部门预测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的苗头,找到监督重点,制定监督计划,确定监督方式,选择有针对性的监督方法,有的放矢地开展财政监督检查。这样,既可以有效避免现实中存在的交叉重复监督、无人监督等弊端,又可以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实在在降低监督成本,提升监督效果。

2.3 加强收入监督、支出监督与会计监督

促进征管部门规范收入征管,实现“应收尽收”,是收入监督的基本内容。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规范征管、督促收入解缴执行过程的同时,还必须综合分析收入形成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结构调整等宏观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馈税收形成的真实状况和财税收入的合理度,为实现收入结构的调控提供依据,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财政支出不仅是经济学意义的分配理论,也体现了分配中的政治伦理。支出监督应该体现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科学性以及公平性。这些特性体现了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以人为本”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公共财政支出的本质要求。因此,在支出监督中,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面准确地把握财政监督,在关注财政资金安全、规范、有效的同时,促进经济功能与政治功能的实现。

会计信息质量检查也是财政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通常情况下,我们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监督,关注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假,及其是否侵蚀了财政利益,是否扰乱了会计管理秩序。在维护会计律法严肃性、维护财政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会计核算涉及的主体权益,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等各方的正当权益。当前企业存在的高管工资极高、普通职工工资过低、国有资本权益得不到保证的现象,应该被监督部门所关注,以维护职工权益,完善企业治理结构,这也是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理念的重要体现。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范文第4篇

展望新世纪,我们认为,我国银行业依法监管将整体上呈现出下列十个方面的发展态势。

银行监管立法将愈益体现现代法的价值取向和行政法治精神

人权、自由、平等、安全和秩序等是现代法的基本价值所在,是现代国家立法的指引和导向。没有或缺失这些核心价值的法律,不会被人们视为良法,也难以得到社会的普遍崇尚和遵循。不仅如此,在现代成熟的法律规则体系中,这些基本价值在总体上应当是均衡并重的;它们不应被孤立与排他地作为法律的理想价值目标,而应当相互依存且各居其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银行监管立法和规则制定,虽然整体上日益重视现代法价值和法治精神,但还是存在不少价值取向方面的深层次问题。随着国家法治进程,适应现代行政法治要求,在监管立法中这些对现代法价值取向不明的问题将得到不同程度的解决,对现代法的一种或多种价值的忽视或偏离的情况也将会发生实质性改观。与此同时,我国银行业依法监管,将实现由法制到法治的深刻转型:长时期来的重规则制定轻规则运行的误区将逐步被消除;银行监管规则将朝着良法目标迈进;银行监管立法将更加体现民众的利益诉求;银行监管规则将进一步获得银行机构和社会大众的尊重;监管规则的执行力将大为提升,整个规则体系有望在监管实践中进一步真实运行。总之,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社会成员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我国银行监管必将愈益体现现代法的价值取向和法治精神。

银行监管法律与规则体系对监管关系的调整将趋于谦抑

法理上所言谦抑,即是指法律与规则的缩减或压缩。银行监管立法的谦抑性,主要包括监管规则调整广度与规制强度的缩减或压缩。具体来说,银行监管立法的谦抑性将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银行监管立法对银行业从业人员的权利与自由的干预将更符合法治要求的比例原则。比例原则的实质在于要求监管方法与目的之间保持均衡,它包含了三个次级原则:即适当性、必要性与衡量性原则。适当性原则要求监管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合监管目的之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监管权力的行使不得超越实现监管目的所必需的程度;衡量性原则要求监管者行使监管权力时充分衡量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利害关系。随着我国对基本人权和公民权利保障力度的加强,行政治法极为推崇的比例原则将在银行监管中得到更好的贯彻。

二是银行监管需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监管者不能对银行市场予以不当干预、限制和规制。从世界范围的政府监管发展过程来看,政府实施专门监管,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希望运用监管制度解决市场失灵的结果。但政府监管实践表明,政府干预过度往往会造成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使监管成本远远高于收益,也即出现政府失灵的状况。现代政府监管理论认为,政府是否需要监管和干预,可以经过三个步骤地检验:其一是必须证实市场失灵确已发生;其二是检验政府的潜在监管能否减少不合理的资源配置;其三是必须证明监管政策的潜在效益足够为可能导致的也许属于无效配置的市场干预开脱责任。我国当前的银行监管仍带有过度干预的痕迹,随着银行市场的发展,银行监管将更好地实现有效监管与放松管制相结合。

三是银行监管将进一步改变监管手段和措施,将更加注意引导银行机构加强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较长时期里,监管机构还没有放弃原来的主要靠行政手段对银行机构予以直接控制的监管方式,市场纪律和银行自律的重要性没有在监管中得到充分体现。当前我国国有银行的市场化改革已进入关键阶段,改革的每一步都将异常艰难,也将付出相当大的改革成本。如何保障商业银行改革取得成功,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公司治理和业务创新等问题,如何进一步改变监管方式和措施,是银行监管机构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四是对于通过中央权力机关制定法律或通过中央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即可调整的银行监管事项,中央行政机关和银行监管机构将可能不再加以规范。鉴于权力机关代表广泛的民意,其立法具备普遍意义的权威性,对于时机已经成熟的重要的银行监管事项,中央行政机关和银行监管机构应考虑提请中央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对于银行监管法律已经做出规定的监管事项,没有必要囿于形式完备要求而在监管法规与规章中照抄照搬;对于银行监管法律的规定中需要解释的问题,应尽可能由司法解释或法院通过裁判加以解决,而不必一律由中央行政机关或银行监管机构做出补充规定。

银行监管立法中公众参与和透明度建设将呈现法治化态势

政府立法与规则制定过程中,社会民众参与程度如何,关系国家民主与法治的进程,关涉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大局及其成败。我国立法法、法规与规章制定程序体例等法律法规,已对政府立法与规则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做出了相应规定。立法法要求,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社会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行政法规与规章制定两个程序条例规定,起草行政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我国政府推进依法行政的纲要提出,在政府立法与规则制定中,要改进立法与规则制定方法,扩大政府立法与规则制定中的公众参与程度。

我国早先的银行监管立法与规则制定过程中,银行管理机关和监管机构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银行监管立法与规则制定于公开、透明方面的机制保障不足,使银行监管立法与规则效果大打折扣,银行监管规章和其他规则的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法治理念的逐步实现,银行监管立法与规则制定过程中,银行监管机构积极探索了不同形式的“开门立法”的方式和途径。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立法与规则制定中的公众参与和透明度方面的规范体系,必然是我国银行业依法监管发展的战略重点。具体可能从如下层面加强规范建设。

一是通过设置具体程序,赋予并保障社会公众参与银行监管立法与规则制定权利,防止、约束银行监管机构的随意性、简略化和形式化。

二是借鉴发达国家公众参与立法的良好做法,建立关于听取、吸收和采纳公众意见的说明与反馈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真实享有银行监管立法与规则制定的参与权。

三是对于银行监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订或者废止等方面,赋予社会公众提出启动要求、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是对于银行监管机构推动或者启动的银行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修改和废除等事项,赋予并保障社会公众享有知情权。上述具体制度的构建及其发展,是新时期银行监管立法与规则制定的建树趋势,其能动实现,必然对完善公众参与方式和提高银行监管立法透明度等方面发挥实质作用。

银行监管问责制将得以构建并在监管法治中发挥重要作用

推行行政问责制,建设责任政府,既是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任务,也是社会公众的迫切要求。近年以来,按照执政党的施政要求,随着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行政问责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建设上都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自2003年8月长沙实施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规则之后,天津、重庆、成都、深圳等市和海南、河北、广西和甘肃等省区都出台了行政问责的相关规则,地方政府层面已次第展开了行政问责的制度化构建,这已成为我国建设责任政府的鲜活而真切的政府实践。基于日渐发展的地方政府实践,出于建设责任政府和深化政府管理改革需要,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6年9月,总理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要“按照权责一致、依法有序、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长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

可以预期,在推进行政问责制度的政府宏观背景下,我国银行监管问责制度势必得以构建,并将在银行监管再监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国推行银行监管问责制度,必然要兼顾如下制度化重点:一是将监管问责与依法监管结合起来,二是将监管问责制与开展监管绩效评估结合起来,三是将监管问责制与监管监察、审计结合起来,四是将监管问责制与监管事务公开结合起来。我国推行银行监管问责制度,其核心在于建立健全银行监管责任体系和银行监管问责体系。根据银行监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已形成了银行业监管许可、机构准入、高管监管、现场检查、监管处罚等方面的监管责任体系;根据政府问责制度的基本原理,我国应当建立健全旨在主要问责各层级银行监管机构负责人的监管问责制度。当前,银行监管机构了监管者履职问责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银行监者履职问责机制,但这一制度与机制侧重于银行监管系统所有工作人员的履职问责,大抵是对应于国家行政监察方面的具体制度构建,故而建立契合现代政府问责制度要求的旨在规范各层级监管机构负责人的问责制度,必将是推进和发展银行监管问责制度的要害与要着。

银行监管法制监督、内部纠错与救济机制将更加灵便有效

随着现代行政权与监管权的扩张,制度层面对行政权与监管权的监督控制的广度与深度也得到了加强,对行政权与监管权不当或违法行使而使公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提供救济的机制也愈加发达。

现代政府管理中,对行政权与监管权的法制监督与公民权利救济机制主要有两种:一是外部监督与权利救济,即通过司法审查对行政行为和监管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对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提供救济。二是内部监督与权利救济,即通过行政机关和监管机构内部复查对行政行为和监管行为进行纠错和监督,对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不当或违法行为提供救济。在我国银行监管中,外部监督和权利救济主要通过行政诉讼得以进行,内部监督和权利救济主要通过行政复议予以开展。随着国家推行依法行政,随着银行监管推行依法监管,这两种监督与救济制度将得到进一步强化。而且,根据当前法治发展情况,国家很可能重点加强政府内部的监督与救济制度,可以预计,银行机构内部监督、纠错与救济机制将变得更加灵便有效。

银行监管法律规则体系将因规则改进和补充而更为健全

当前我国银行监管领域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立法空白,需要立法机关和银行监管机构共同加快立法进程。具体说来,未来一段时间将有以下六个方面的银行监管立法得到改进和完善:一是政策性银行和邮政银行的监管立法。该项立法旨在确立政策性银行和邮政银行的法律地位,界定业务范围,明确经营目标,强化监管机制,以推进银行体制改革。二是信托业和融资租赁业的监管立法。该项立法旨在明确信托业和金融租赁业的监管体制,指明其业务方向,引导其规范发展。三是不良资产处置方面的监管立法。该项立法旨在规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机构投资人的管理和处置不良资产的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培育资产处置市场机制。四是银行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方面的监管立法。该项立法旨在规范银行金融机构以接管、关闭、撤销、破产等方式退出市场时的资产清算、债务清偿以及相关程序问题,保护债权人利益,保障有序退出。五是存款保险方面的监管立法。该项立法旨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强化银行金融机构的市场自律。六是形成内、外资银行统一标准的相关规则。在保障金融稳定的前提下,放松对外资银行机构与业务方面的管制,放弃或修正过去“内外有别”的监管制度,及时建立、健全相关标准统一的规范。这些监管规则的补充和改进,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银行监管法律规则体系。

银行监管因实行立法规划制度而更加具备前瞻性

为使银行监管满足现代银行发展的实际需要,提高银行监管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落实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要求,从2006年2月开始,监管机构根据《银监会法律工作规定》,在研究有效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框架基础上,总结和借鉴国内外银行业监管的良好做法,开展了银行监管中长期立法规划工作。立法规划遵循了依法、可行性、重点突出与科学合理四个原则,按照逐步推进方法,确定了未来银行监管立法的短期目标、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具体表述为:

短期目标。在一至两年内完成入世过渡期结束后的法规衔接工作,确保银行业立法符合我国的入世具体承诺和世界贸易组织对成员国法律的原则要求。

中期目标。未来五至八年,对照《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要求,形成结构完整、体系统一的银行业审慎监管规则体系,使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安全稳健运行得到充分保障。

长期目标。在已有银行监管法律规则体系基础上,填补相关规则空白,着力构建一个由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个层次构成,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和运行规则以及监管行为规范两大方面内容,通过规范性文件具体实施层次清晰、内容完整、体系统一、开放透明的银行业法律体系。立法规划制度的推行,将使我国银行监管规则更加具备前瞻性和科学性,最终有利于银行监管事业的长足发展。

银行监管法治指标与评价体系将得以构建并实质运行

银行监管法治指标与评价体系,是由反映银行监管法治本质要求、具有内在关联的指标和评价制度组成的检测系统。它以细化、量化和落实银行监管法治要求为着眼点,运用科学的标准和制度,选择和确定有代表性的运作机制,组成银行监管的指标评价体系,综合测算银行业依法监管水平,寻找推进银行业依法监管和银行监管法治建设中面临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2006年,我国银行监管机构通过颁行相关法律工作规定,已初步建立了旨在检测银行监管规则执行力和执行效果的检查评价制度,对我国银行监管质量立法和促进规则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对照银行监管法治的指标与评价体系要求,这一制度尚有三个方面的内容亟需改进:其一为评价范围需要由侧重规则执行转向为侧重监管法治运行;其二为评价指标系统需要由无到有或者由不健全到严密周全;其三为评价指标运行和检查评价机制需要相关具体措施予以保障。在现代社会中,银行监管法治不仅是银行业发展中人们的共同理想,而且已成为现代国家银行监管的基本治理模式,成为政府监管中极为重要的实践活动。未来时期,银行监管者必然通过深入研究,真正理解和掌握银行监管法治的内在要求及其运作规律,为银行监管法治的纵深发展确定指向;银行监管者也必然会收集和汇集监管法治数据,为银行监管法治建设的定量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和条件;银行监管者还必然会以现有检查评价制度为基础,更进一步完善和改进银行监管法治建设的指标和评价机制。

银行业依法监管将因全球化影响而面临新的课题

孙中山曾言:“世界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当今世界正步入全球化时代,其主要体现是经济全球化、文化多元化和政治多极化。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纵深推进,我国经济、社会与文化将与世界相融合,这种融合也必然要反映到银行监管领域。银行监管机构将更加重视借鉴国际上银行监管的良好做法,充分利用国际社会先进的银行监管和立法经验。

当前国际上监管法则发展出现了新的动向,给我国银行监管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这些动向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世界各国实施《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简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这将会对我国银行监管造成很大的影响。2007年,世界上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这个新协议,我国从自身国情考虑,不会全部采用新协议的做法,但我国有必要积极探索如何创造条件逐步实施新协议;二是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C)公布了《国际会计准则39号》(简称IAS39的修订稿和实施指导原则),这个准则对全世界所有领域的企业都会产生影响甚或是震动,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和资产证券化等都会产生直接影响,这对我国银行监管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银行监管机构正在对此进行认真研究,并将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借鉴其精华,修改有关会计法规,加速推进我国银行业会计制度改革;三是美国出台萨班斯法案(SOX法案),这个法案要求针对上市公司的弱点加强监管和信息披露,被称为“自罗斯福总统以来美国和世界商业界影响最为深远的改革法案”,我国银行监管机构将认真研究这个法案的深刻内涵和执行中的利弊,关注法案未来可能的修改和对银行业的深远影响。

此外,其他应当同时予以重视的新动向还包括: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和OECD公司治理原则的修改,这些修改都与银行监管和改革发展趋势密切相关;反洗钱、反恐融资方面的法规建设,需要监管当局及时跟踪衔接,在更新银行监管规则时充分予以借鉴;加入世贸组织之过渡期结束后,我国银行业必将加快融入国际市场,如何加强对中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定既适合我国国情又符合国际标准的监管规则,对银行监管者来说也是一个崭新经历与严峻挑战,密切跟踪和研究国际银行监管发展趋势将显得尤其重要。

银行监管立法与规则制定技术将得到进一步改善

行政监管的必要性范文第5篇

一、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核心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思维观念陈旧,创新理念能力不高

首先对工商行政管理能力建设的认识不到位,表现为思想认识还停留在过去陈旧的思维模式上,对新形势下工商行政管理能力建设认识模糊,对工商行政管理核心能力建设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研究不够,探讨不深。其次,在现在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中,仍有不少人喜欢沿用惯性思维方式来思考和解决问题,缺少创新意识,对社会瞬息万变的事实缺乏重视,严重缺乏与时俱进与开拓创新的理念。

(二) 政治敏感性薄弱,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不强

可以说政治建设是开展各项工作的基础,如果政治敏感性比较薄弱,工商行政管理工作就会偏离正常轨道,如果在处理具体业务时缺乏应有的政治敏感性和预见能力,对信息反映迟钝,不能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妥善地对待处理,一旦碰到突发性事件需要及时有效处理时,就不知如何正确应对,这个时候如果对信息处置不当,结果就可能会使事态更加恶化,而造成不应该有的后果和负面影响。

(三)沟通合作意识有待提高,综合沟通协调能力不强

个人与组织在人际关系上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与人合作的能力方面。目前有很大一部分单位和个人沟通合作意识非常淡薄,协调配合能力极为不协调。体现在内部具体工作中就是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流畅,协调配合氛围不浓厚,大多喜欢处于被动地位,而体现外部管理上就是组织协调能力不强,与社会公众信息的相互交流没有构建起双向互动的沟通机制,这直接导致总体大局意识低下。

(四)执法队伍整体业务素质滞后,学习创新能力不强

要想监管好社会主义大市场,就必须要有一支具有综合执法能力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虽然近几年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能力有所提高,但是仍滞后于新形势下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职能的需要。另外,工商执法人员的综合知识水平和文化程度不高,不善于学习和积极思考,知识结构不合理导致学习创新能力和行政监管执法能力不强。

二、加强当前工商行政管理核心能力建设的对策思考

(一)转变思维观念,实现理念创新,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核心能力

目前随着我国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工商监管大市场的任务越来越多,责任也越来越重,难度也越来越大。为了适应新形势,这必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在思想观念上必须跟上时代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积极转变旧有的思维模式,不断提升理念创新,树立创新意识,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便有效推进工商行政管理各项工作的进步发展。另外,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必须要积极探索和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行政管理理论和规律,探索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的新途径和新方式,不断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理论研究能力。

(二)把握政治大局,提高监管预见,提高从政治上把握和处理突发问题的核心能力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政治性是很强的,所以必须坚持从政治上考虑问题和谋划工作,要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辨别力,这就要求工商行政管理的每一项工作都要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各项工作都始终要有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治敏感性,在监管执法中必须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对待,并且妥善处理。其次,工商部门不但要强化市场监管和加大执法力度,而且还必须要树立起超前预见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必须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同时采用积极的现代化的手段通过科学的管理作好充分的监管预见,构建起有效的预警防范和警示工作机制,切实提高从政治上把握和处理突发问题的能力,以便能有效降低工商行政管理的费效比。

(三)讲究沟通合作,加强组织协调,提高与各方面协调配合的核心能力

首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树立全局意识,讲协调,讲配合,部门之间必须要加强沟通交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实现管理资源共享和管理信息互通。其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务必要加强政府与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妥善处理好部门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关系,努力形成监管市场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力。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异地工商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同城横向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在工作上明确分工,并且相互协助。

(四)完善绩效考核,加强学习和教育,提升核心能力建设水平

首先,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已经与日益繁重的工商监管任务不相适应,所以必须进行改革完善。这就要求必须不断强化工作目标管理,充分使用信息网络平台,不断健全网上考核制度,积极完善新的绩效考核体系,从而有效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其次,队伍执法能力的高低与系统完整的业务培训有着紧密的相关性,所以必须通过抓好执法队伍的业务培训,加强学习和教育,不断提升干部职工的能力素质。同时要想提升核心能力建设水平必须要以制度建设为重点,全面加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构建起注重知识和人才的导向机制,构建不断更新知识内容的培训机制,构建起公平、公正的激励机制。

(五)抓整体推动,规范工作行为,增强核心能力建设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