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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资产管理范文精选

国资资产管理

国资资产管理范文第1篇

十六大报告在谈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时提出:“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在坚持国家所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企业、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由中央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国有资产由地方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中央政府和省、市(地)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继续探索有效的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一规定在论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重要性的基础上,从总体思路上勾画出了下一步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

这一体制从五个方面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新架构:一是明确了国有资产管理主体及其地位,即分别确立中央与地方两级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二是确定了不同层次出资人的出资范围;三是要求中央与省市两级地方政府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四是对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要实行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五是要继续探索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这一架构从根本上将国有资产管理与经营职能相分离,即政府只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国有资产的经营与保值增值职责则由有关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承担。对于国有资产经营的体制和方式则要求作进一步探索。按照这一精神,有关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将国有资产经营与使用职能相分离或区别的思路,即将现行国有企业的实业经营职能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加以分离,将资产经营职能分离出来交由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承担,而将前者即实业经营职能继续留给原企业。这一设想与前几年有关学者和国有资产法起草思路相一致。根据上述思路,新的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体制即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一资产经营公司一生产经营企业“三个层次”的机构共同构成。

二、对新体制构架中各类机构性质与地位的理解

在上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政府部门,它是政府中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在过去的体制下,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主体,政府各有关部门都是国有资产某一方面的代表,其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和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这些部门都负有对国有资产进行保值增值的责任。在新体制下,由于实行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管理机器,应服务与监管全社会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另一方面由于政府设立统一的管资产、管人、管事相结合的机构,原各政府部门不再管理经营国有资产,对整个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也不再承担责任。此后,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将集中于一个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是适应这一要求而设立的新的政府职能部门。按照这种思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总体职能是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具体职责应包括统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确定国有资产经营方针,代表国资机构与政府其他部门发生关系,分级持有国有资产,并作为出资人代表,根据资产管理需要设立或选择利用社会经营机构负责经营国有资产,代表出资人与资产经营机构发生关系并监督考核其经营活动。

在新体制架构中,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是依法设立或根据合同授权负责国有资产经营的经营机构,是专门负责国有资产经营,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组织,它们的职责是以国有资产进行投资经营活动,使其保值增值。例如,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处拿到100亿元资本,这种资本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资产或者股权。资产经营机构利用上述资产去进行投资,并要对其效果承担责任。这样一来,它就成为实实在在的经营机构,一个国有资产经营企业,尽管它经营的是国有资产,由于实行企业经营,推行市场竞争,要核算投入产出比,并获取盈利,故不再具有政府的地位,不能享有政府部门的相关权利。在与其他国有企业的关系中,他们是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这种代表身份是从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时一并受取的。这样的机构包括目前的控股公司、有关专业部门改制形成的管理公司、以及专门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国家投资公司等。

在新体制架构中的第三类机构是一般国有资产使用或受资企业。这类企业在新的体制架构中属于普通经营企业,他们根据合同使用国有资产或者接受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投资,利用这种资产或投资进行生产经营营利活动,以其实现利润回报投资者,企业经营效益好,可以向投资者返还较多的收益,效益不好可能使使用的资产或投资生产亏损。从目前来看,这类企业还带有一定的国有性质,随着新体制的确立和完善,他们应完全走向市场。他们与国家之间的直接关系应逐步彻底割裂,完全根据市场要求进行经营和盈利活动。

三、不同国资机构之间的关系

按照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架构,三种机构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之间是政府与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关系,具体体现为国有资产授权与被授权关系。由于国资委是从总量上管理和持有国有资产,他们不宜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直接经营。对于国有资产的经营职责应通过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来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本身就是实实在在的实体经营机构,故要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的实际经营。他们从国资委将经营资产受托下来,进行经营并要对其保值增值承担责任。为了强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的责任,对于他们的授权经营要赋予明确的责任,并实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例如在正常经营环境下,对其承担经营的资产每增长一定比例给予何种奖励,造成一定损失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的规定。国资委还应依据授权合同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督、考核和奖惩。

第二,资产经营公司和生产经营企业之间应是投资和被投资或者国有资产使用权的出让和受让人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①资本经营关系,资产经营公司根据保值增值要求向生产经营企业投资,获取企业股权,依据股权参与管理,行使权利,包括对企业经营方针提出意见,参与企业负责人的决定,参与企业收益分红等,当企业快速扩张或经营不善时,及时进行追加投资或将其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卖出。在此关系中,资产经营机构对国家投资拥有股份的企业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它只是以股权的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清泰同志提出的意见,他们只能依照《公司法》以股东的方式行使权利,不能既是“老板”,又当“婆婆”。即便是大股东,也没有超越《公司法》干预企业的权利。②对于尚未改制的企业,是国资使用权出让与受让关系。资产经营机构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将资产交给企业使用,履行出资人相关权利义务,包括选拔企业经营者并对企业及经营者的经营资产效益进行考核和奖惩,同时积极推行这类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逐渐将其转变为股份制企业,而使两者关系向第一种关系转化。③对于国有独资公司,应是一种特殊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对于这类机构要通过适当方式将其国资经营职能和实业经营职能相分离,否则就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存在的责权不一致问题。

四、新体制运行的前提条件

国资资产管理范文第2篇

当前我国企业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无论是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还是中小企业的改组、联合、租赁以及拍卖,都牵涉到产权的变动,必须依赖资产评估业的规范操作来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因此,资产评估市场日益壮大。但是,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具体表现在:一是政出多门,造成资产评估管理混乱。目前,我国涉及资产评估管理的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建设部、国土资源部。评估资格也相对应地有三种:即资产评估师、房地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与此同时,还有其他一些部门按其本部门、本专业的特殊性,也各有一套资产评估办法。这种状况形成了多部门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多部门审批资产评估资格,多部门设置资产评估机构,以部门的管理职能承接评估项目,给资产评估管理带来了混乱。

二是行政干预,阻碍了资产评估工作的有序开展。一些地方领导出于种种原因,人为干预资产评估工作,有些单位在产权变动时不经评估,擅自处理国有资产,即使进行评估,也仅是按某些领导的意愿进行。如有的企业对土地、房产等大宗不动产按原购入价入股,不计升值部分,对专利、商标、商誉等极具价值和增值潜力的无形资产不评估或按极低的价格评估等。

三是未能形成真正独立、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执业体制。我国资产评估业从发展之初就借鉴了西方国家的理论和方法,但是,并未从一开始就吸收别人的精华,建立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往往制约和限制被评估单位自由选择评估机构,形成行业垄断和地方封锁,影响了合法评估机构的公平竞争。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为了拉业务、创效益,不惜弄虚作假,违背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四是评估管理机构、评估机构、评估委托单位职责不明,管理无序。按规定,资产评估应该是先由资产占有单位向资产管理单位申请立项,再聘请评估机构评估,最后由评估管理机构确认评估结果。在此过程中,资产占有单位对其所提供的各类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承担完全责任;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后应该到现场进行认真核实,并对涉及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评估,资产管理部门应深入现场进行跟踪指导并确认评估结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资产占有单位故意隐瞒实情者有之;评估机构不到现场,仅按评估委托人意愿弄虚作假者有之;评估管理机构确认验证走过场,对评估违规行为听之任之者也有之。这些现象的存在,与资产评估管理体制不合理、管理无序、监督不力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完善我国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设想

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与西方发达国家早期从传统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变又有本质的区别。因此,我们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在资产评估方面成功经验的同时,要考虑我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和模式。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去构建我国资产评估模式。

(一)建立统分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要使资产评估工作能真正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充分发挥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必须建立一个统分有序、政府行政管理与行业自律监控相结合的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用图式表示如下:

国务院→财政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各级(省、市、县)资产评估分会→资产评估机构

上述管理体制中各层次的职责是:

1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职责。在全国设一个统一的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目的在于适应我国国有经济份额较大、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特点,利用这个中心来从总体上配合国家的宏观管理,将资产评估的行政管理与资产管理区别开来。管理中心行使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主要是负责资产评估的宏观管理,如制定资产评估的方针政策、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等。具体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负责制定有关资产评估的法规制度,根据资产评估工作发展的需要,适时修改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统一制定《中国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规定资产评估的立项范围、立项要求、资产评估标准和方法的选用原则以及资产评估的法律责任等,由国务院后施行。

二是建立资产评估的市场规范,为资产评估业建立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如制定资产评估机构跨地区开展业务的规则,引进外资参与我国资产评估业的原则要求等,形成资产评估工作的竞争机制,以促进资产评估业上水平、上台阶。

三是对资产评估行业协会的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就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对国务院全权负责。

2资产评估协会的职责。资产评估协会在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指导下,依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制定的有关法规开展工作,是专门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管理的行业管理机构,可根据需要分设若干分会。其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具体负责以下一些工作:一是制定资产评估行业的准入制度,审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人员的执业资格。目前采取的分行业管理,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取得本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评估资格证书的做法缺乏科学根据,应当由资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统一的标准,组织业务资格考试,确认有关人员是否具备相关的执业资格。

二是组织业务培训和交流,不断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三是建立行业自我约束机制,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日常管理监督。首先,根据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的管理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规章、规范和实施细则;其次,利用计算机网络将本级所有资产评估机构的各项资产评估业务纳入监控之中;第三,实施有效的质量抽检,督促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人员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

3资产评估机构的职责。主要是根据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具体工作规范,组织评估师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评估标准对具体的评估项目进行评估,并对其所评估的项目质量和应承担的责任全权负责。

(二)新型资产评估管理体制的构造。中国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可以在财政部现有的财产评估司的基础上建立。资产评估协会可以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合并设立。这既符合精简机构的要求,也具有可行性。理由是:(1)二者性质相同,均属于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正常运行的服务性中介行业;专业知识要求也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具体处理方法上存在一些差异。事实上,目前有许多资产评估业务就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承担的。(2)二者的职业道德标准相同。“独立、客观、公正”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灵魂,它同样也是资产评估业的生命线。(3)管理要求相同。二者都强调行业自律管理,管理手段也相同。(4)二者合并设立有利于节约管理成本。

国资资产管理范文第3篇

一、问题的提出和演变

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内部分经济学家在讨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框架设计的问题时提出,社会保障的职能要从企业转移出来,将一部分国有资产看做是由过去的养老基金和医疗基金的积累所形成的划拨出来,由国有持股机构按基金预筹积累制进行委托经营(周小川、王林,1993)。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后,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金制度引进了个人账户,由过去的现收现付制向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转轨,所以产生了养老金隐性债务的问题。改革以前,离退休人员可以按照政府制定的公式,定期地从所在单位领取退休金;改革以后,这部分退休金的现值成为政府所要承担的养老金隐性债务。关于这笔隐性债务的规模,不同机构有不同的估计,最小的估计值是19000亿元(世界银行,1996),最大的估计值则高达76000亿元(国家体改办,2000)。

但是,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改革方案在实施时都回避了新制度如何偿还这笔债务的问题。1995年的两个改革方案在制度设计上都是把转轨时已经离退休的职工(“老人”)、正在工作的职工(“中人”)和此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新人”)覆盖到同一个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之下,在财务技术上则采取了通过该计划中的社会统筹部分以及向“中人”和“新人”的个人账户积累借钱的办法,来支付同一计划覆盖下的“老人”的养老金,由此形成了个人账户“空账”的问题。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积累的“空账”已近5000亿元。尽管如此,基本养老保险计划还是从1998年开始便出现了当年收不抵支的情况,于是中央政府不得不从财政收入中以每年数百亿元的规模用来填补该计划的缺口。1997年,中央政府曾经试图通过强制实行全国统筹等措施来解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但是一直无法实现。

在以上努力均未奏效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理论政策界提出了多种设想,包括开征社会保障税、向非国有企业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等。经过2000年的大讨论,国务院做出决定,以减持国有股的10%和中央财政特别拨款的融资来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并成立全国社会保障理事会掌管和经营这部分资产。但是,国有股减持的方案一经提出,便遭到了股市投资者的激烈反对,不得不于2001伞6月份紧急叫停。国有股减持的紧急叫停也使得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断了资金来源,不仅如此,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迄今也未形成一个明确的支出需求。

党的十六大以后,中央决定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对国有资产实行基于行政层级的分级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问题再度浮出水面。吴敬琏等经济学家认为,在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之前,应当先将部分国有资产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经营管理,专门用于补偿养老金隐性债务(吴敬琏、林毅夫,2003)。

二、可能的“划资”方式

如果把划拨国有资产的最终目的明确规定于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那么最基本的问题是由什么机构来接收划拨后的资产。事实上,划拨国有资产还应当产生另外一个作用,即有助于国有资产退出竞争性领域,帮助企业建立更加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把这两个问题结合起来,理想的情况应该是接收划拨资产的机构能够在有效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同时,也能够在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如果以股权转让的方式划拨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那么社保基金理事会自身几乎可以肯定不能成为所有被划拨国有股权的企业的一个合格股东,为了克服这个困难,社保理事会必然要聘请外部的资产管理机构来托管股权。还有另外一种设计思路,即将部分国有股的获益权赋予社保基金理事会,而国资委仍然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责,但是这似乎同样会带来权利割裂的问题,同时,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也就只能作为一个养老金现金流的出纳机构而存在了。从社会保障计划的财务原理上讲,这种情况下理事会未必有充分的理由存在:如果只是现金的收付,它可以完全由一个现收现付的计划所代替。

另一种方案是,由国资委对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债,后者对前者的债权形成资产,并对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债权人负债;或是直接以债权形式划拨给社保基金理事会,而社保基金理事会则要以此担负养老金隐性债务的负债。实行这种债权划拨方案,关键的问题是社保基金必须把债权变现,因此需要以与此债权相关的资产为抵押发行债券,于是,最终的问题是如何回购和兑付这些债券。

在股权划拨和债权划拨之间,也许08够找出第三种划拨方式,即社保基金理事会作为一个临时性持股机构持有划拨的股权,在其卖出股权之前,持股处于封闭期,对公司的控制权由国资委掌握;股权卖出之后,社保基金要以所得现金偿还养老金负债,而公司控制权也要从国资委转移到实际购买股权的投资者。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以上述咽附方式实施划拨,都还面临着另外—个问题,即划拨后的债权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家拥有,还是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多家社会保障基金事会。就此而言,可能的权衡有如下两个:第一、在国有资产实行分级管理的基础上,可能需要每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单独成立一个社保基金保障会,来接收本级政府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基于划拨国有资产的债权,并发行债券。

第二,不考虑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制约,通盘考虑中央和各省国有资产需要和能够划拨的国有资产数量,以资产总量为抵押,按一定抵押率,分期发行债券,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并按各地划拨比例进行分配;债券的投资收益分为两部分:如果实际投资回报率在约定回报率以下或相等,则按划拨比例向各省分配;如果投资回报率高于约定回报率,高出的部分可以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基本养老保险收入再分配。

我们还要从资本市场的视角来考察以上两种选择。首先,当投资工具供给因为划拨而增加时,如何使得投资的有效需求同时增加?其次,资本市场是一个存在多重均衡的市场,只有同类投资者的数量足够多时,才有可能形成这类投资者行为的一个局部均衡。这意味着,多个社保基金这样的长期投资者参与资本市场将会推动资本市场的稳定。这似乎支持第一个选择。但是,在第二个选择中,假如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选择足够多的投资托管人,而这些投资托管人的行为又能受到切实有效的外部监管,那么这些托管人一样可以构成资本市场中的长期稳定的力量。最后,行为金融学的一个原理认为,投资者的多元化将有助于防范资本市场的系统性风险,那么,将划拨资产的投资纳入到现有的市场体系中来,抑或是另辟新的债券市场,哪种做法更有利于防范投资风险呢?

根据改革的历史经验,第一种选择也许更容易操作。如此操作的基本模式是,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接收国资委管理的国有资产划拨出来的资产,同时,各省的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接收各自所辖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划拨出来的资产。这种操作上的便利性所要接受的代价是,划拨计划本身不会具备收入再分配的功能,所以各省主要凭借本地区国有资产的划拨来解决问题。采取第二种模式的主要障碍在于各地可能没有足够的意愿来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托管其划拨资产。

综上所述,可能的基本划拨方式大致有以下几种:股权的集中划拨,股权的分散划拨,债权的集中划拨,债权的分散划拨。实践过程中可能会在以上几种方式的基础之上出现某些变式,如分散划拨条件下的集中委托经营或部分集中委托经营。具体采取什么方式应当是中央与各个地方政府协商的结果。

三、划拨后的运行方式—划拨资产的证券化

在股权划拨的方式下,社保基金资产出于变现的需要而不太可能成为一个(或一类)长期的持股机构,而是有可能成为一个(或一类)特殊的金融中介机构(SPV)。这种模式就其涉及的范围和运行的体制基础而言,与国有股减持是一致的,但国有股减持方案是先减持变现,后向社保基金转移现金,而股权划拨是先转移股权,后变现还债。

养老金基金等社会保障类基金具有较明确的收益率目标和支出公式,对投资回报最大化的追求并不是无止境的,通常只是要求一个稳定的长期投资回报率,所以会以权益性投资作为自己的投资导向。但是,目前中国的股票市场鲜有以权益性投资为导向的机构投资者。这使社保基金投资面临着一个两难困境:要么消极地等待着股票市场出现了足够多的权益性机构投资者以后再大举入市,要么大举入市以带动权益性机构投资者的成长。目前权益性投资的主体是广大的中小投资者,但是他们并不是股票市场中的主导者。中小投资者还缺少一种能够代表其根本利益的组织化机构来他们的投资行为。建立作为独立投资主体的养老金基金或信托投资基金,也许可以有助于改善这种情况。

在增量的范围内,巨大的银行储蓄仍然有可能为资本市场注入更多的资金,但是,现在银行资金是通过某些灰色渠道(如不明确的银行表外业务),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负债扩张性投资而流入股市的,这也是银行体系高风险的—个源头。既然资本市场的运转实际上离不开银行储蓄资金的支持,那么将这种支持以透明的而不是灰色的方式提供出来,将会有助于降低银行和储户的风险。具体的做法是,银行改变其长期以来品种单一的储蓄产品结构,开发契约型储蓄产品,为储户提供养老金储蓄等契约型储蓄户头,提供高于一般性存款利息的利息回报;由此形成的契约型储蓄资金,在银行内部以独立基金的形态,交给基金托管部门单独经营,并且实行单独的风险内控和外部监管。在整个养老金体系中,这种养老金储蓄可以是第三支柱即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的实现形式,不排除投资于社会保险基金理事会持有的股权或发行的债券,或者进行信托投资。这样,它可以以一种更加透明的方式来扩大资本市场中的投资。

提高权益性投资的比重及其组织化或机构化程度,将会从投资需求方面为资本市场注入更多的稳定性因素,却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当国有资产以股权形式划拨时,作为持股机构的社保基金理事会是否应当按与普通股同股同价的原则将所持国有股变现?如果是,那么意味着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会受到相当程度的扭曲,因为变现的融资部分地被用作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了。如果定价高于普通股,则会引起普通股市场“剧冰”。这意味着,直接以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减持、在同一个股票市场上为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而融资,可供回旋的空间实际上是很小的。“划资还债”的一个好处是可以绕开上面的问题而开辟一条新的通道,例如在现有的股市之外建立非上市公司国有资产的新交易市场,其主要问题就变成这部分国有资产的定价问题。

如果是由财政部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基于所划拨的资产发行抵押债券,可以避免对股票市场的直接干扰,同时也不会扭曲公司的市场价值。抵押债券的运作可以借助于债券市场来实现。在需求方面,银行的契约型储蓄将是一个重要的投资来源。

债权划拨的关键问题是债券的回购和兑现。在养老金债务偿还以后,债券应当被回购或兑现。一个附带有明确的回购条款的债券发行书,将有利于债券的销售。在财政状况允许时,政府要有计划地回购已发行的未到期债券或兑付已发行的到期债券。但是,债券的回购或兑付并非是唯一的最终手段,债转股也可以成为一种选择。所以,可以考虑把这种债券设计为可转换债券。因为被抵押的划拨资产与公司本身的融资结构无关,所以,抵押品既可以是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也可以是非股份制公司的资产。

国有股减持受挫还证明了划拨资产运行策略的重要性。不应当让投资者形成这样一种心理预期,即“划资还债”是—个短期的工作,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按养老金隐性债务总量—次性划拨完毕,并全部推人资本市场。实际的划拨过程可能会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在这段时期内,资产划拨可以根据偿还养老金隐性债务每年现金流的需要而分期分批地进行;采取股权划拨方式的,可以小批量多批次地逐渐进入股票市场。

四、“还债”方式——支付方式的经济合理性

养老金隐性债务包括“老人”的养老金和“中人”以及“新人”的个人账户中的“空账”部分。“做实”个人账户的准确含义是以实质性资产偿还此前对个人账户的借款。这个实质性资产未必非现金不可。如果只是考虑以现金“做实”个人账户,那么短期现金流的不足将是一个决定性的障碍。但是,如果在实质性资产的基础之上充分运用金融手段,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当期现金流的不足。因为“中人”和“新人”都还具有相当长的一段工作期才能退休,而他们只是要在退休以后才需要支取养老金收益的现金流,所以目前而言,他们“做实”以后的个人账户中的资产没有必要全部是现金,而可以是一个由流动性各不相同的多种投资工具、即到期日各不相同的金融资产组成的资产组合。所以,短期内可以用中长期资产偿还个人账户的“空账”,而支付相应的现金流则是一个长期性的需求。这样,以划投资产为抵押发行的中长期债券,以及以股权划拨形成的资产,都可以成为偿还个人账户“空账”的资产。抵押债券和股权划拨的作用是以实质性资产为抵押,把国家对个人养老金的欠账认可下来,并在个人符合受益条件的时候,将这部分资产变现支付给个人现金。用这样—个资产组合而不是单纯的现金来偿还个人账户的“空账”,有助于提高个人账户积累的比重。

以上操作思路可以和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分相结合,以弥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内转移支付力度的不足。具体方式是,基本养老保险有实际积累的省份,可以在中央政府的指导下,用其社会统筹现金收入的盈余部分购买基本养老保险无实际积累省份的抵押债券或股权,由此为后者支付养老金现金流;当然,无论是以哪个省份的划拨资产为抵押发行的债券,作为国有资产,其债券的信用等级或资产质量应当是相同的。根据这个要求,对分散划拨的国有资产实行集中化的委托经营,对中央政府而言更为有利一些。

至于个人账户中的现金积累如何投资,应当由账户持有人自己来决策,这属于个人的权利。如果个人对政府信用和经济增长具有足够的信心,一样会选择购买此类证券。政府对个人账户的作用在以下几点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第一,切实保护个人账户所体现的个人权利,不应从中强制借款;第二,引导建立专业性养老金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合格的金融中介机构参与个人账户管理,提高个人账户的组织化程度;第三,对个人账户的管理和运作实行全面和全过程的外部监管,并提供所需的公共服务。

偿还“老人”的隐性债务只能以现金支付。在与现行制度相衔接的划拨机制建立起来以后,这个现金需求主要以两个融资来源来满足:一是现行制度的社会统筹,二是划拨资产变现得来的现金。除此之外,可能还会有一些辅助性的财政来源,如没收贪污腐败者的非法所得,以及中央政府在特殊情况下的特别拨款等。

现行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也为“老人”建立了个人账户,但是因为没有实际积累,所以只是一个名义账户。支付名义账户本质上仍然要以现收现付的融资为来源,所以它只能代表一种支付公式的改变,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制度转轨。如果是出于“划资”前后制度衔接的考虑,也不妨保留“老人”的名义账户,只是要通过划拨资产的经营来为名义账户的支付提供稳定的现金流,但划拨资产运营和养老金的支付是分开的。也许还存在另外的做法,比如同样以划拨资产来做实“老人”的名义个人账户,但是这样做需要事先就产生足够和稳定的现金流的能力、以及划拨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与运作能力进行分析,然后与前者进行成本收益的比较和风险集中度的权衡。另外,以上两种做法相比,后一种做法对资本市场的依赖性更大。

五、结论

本文仅仅是为权衡比较各种方案提供了一个初步的思路。这个思路的着眼点不在于划拨什么样的国有资产,而在于划拨的方式和划拨后的运行。另外,虽然本文的目的并不是要明确地提出一个“划资还债”的方案,但是分析过程隐含了—个原则性的考虑,即划拨资产需要进行较为充分的证券化。这是为了两个目的:第一,在良好的金融市场的帮助下,充分的证券化能够产生更大的现金流;第二,充分的证券化在相当程度上可以避免被划拨资产的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产生问题。

长期而言,“划资还债”和社会统筹两种方式的比例关系应当根据人口结构、经济增长以及城镇企业职工养老金制度的体系依赖度等因素的变化而进行动态调整。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老人”数量逐步缩减,养老金体系的实质性个人账户的比例还应有所扩大。同时,对“老人”的受益资格以及“养老金隐性债务”的内涵应严格界定,与“中人”和“新人”分开,与提前退休或失业者分开。至于“做实”以后的个人账户,长期来讲应当向着年金化的方向推进。

参考文献:

[1]吴敬琏,林毅夫:侧拨国有资产归还国家对老职工社保基金欠账),载<比较)策6辑,中倌出版社2003年版。

[2]周小川,王林,《企业社会保障职能的独立化》,(经济研究)1993年第11期。

国资资产管理范文第4篇

资本(Capital)是指通过不同形态(实物形态和货币形态)的循环和周转,进行无休止运动而实现利润的资产,是投资者对企业的投入,是可以生产出更多财富的财富。资本的本质属性在于它的增值欲望,逐利本性决定了它天然地具备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属性和自发趋利避害的本能流动属性。资本出现在资产负债表的右侧,是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分别归债权人和公司所有者(股东)所有,企业对其资本不拥有所有权。

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即国有财产,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和其他权益。狭义指法律上确定为国家所有,并能为国家提供未来效益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企业国有资产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

国有资本是改革开放以来才引起社会关注的一个概念。在国营企业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体制下,国有资产直接体现为企业资产,基本不存在国有资本的概念。所以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是:“加强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督管理,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特别是企业改制为股份制后,国有资产以出资入股的方式投入企业,体现为一定份额的国有股权,这种形态的财产才形成为国有资本。由于是国有资本,所以理所当然地具有资本的天性,也就理所当然地要求按照资本的固有规律去运行和操作。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对授权监管的国有资本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督促企业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正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顺应监管对象客观变化的一个写照。

由于监管对象从企业国有资产变成了企业国有资本,面对“资产所有权在企业,资本所有权在出资人”的状况,客观上也要求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无论是侧重点上还是方式上——均应有所不同。

首先,在侧重点上应有所不同。国有资本管理侧重于价值形态,促进资本不断增值。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通过行使出资人权利来管理,不再管理具体的企业组织,不从事也不干扰具体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国有资产管理侧重于实物管理,对具体的企业组织进行直接管理(如选择经营方式、选择经营者、划分隶属关系等),以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使用。换言之,国有资本管理从事的是资本运营,侧重于管股权;而国有资产管理是从事业务经营,侧重于管企业。国有资本管理工作要求国资监管机构不再充当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而是将精力投放于资本管理,组织资本运营。

其次,在管理方式上应有所不同。国有资产管理更多依赖行政手段(也用一些经济手段),通过法规法令、暂行条例、试行办法,规范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行政管理色彩较浓。而国有资本管理则要求更多地采用经济手段(也可适当采用行政手段),通过资产重组、买卖购并、债务重组、产权转让、参股控股等方法,调节各生产要素,使其配置不断优化,从而使国有资本不断增值,经济管理色彩较重。

国资资产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梁山县;国有资产;管理

一、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各地为适应写作论文国有资源和资产使用制度改革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的需要,积极探索国有资源和资产开发、管理、使用的有效形式,不断加强和规范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并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范围不够明确,对其有偿使用的性质认识不清,加上管理体制不顺、管理制度不健全、征管措施不力,致使县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的范围还比较小,市场化配置率还比较低,国有资源和资产的浪费现象在一些领域还比较严重,有偿使用收入流失隐患较多,收入部门化、福利化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有很多县城自然资源丰富,城市公共资源和国有资产规模也比较大,但人均资源水平比较低,供需矛盾十分突出。有的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意识比较淡薄,造成内部产权关系不清;有的单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资产购置和处置的随意性较大,资产购置重复,苦乐不均的现象仍然存在;有的单位资产帐务设置不健全,帐外资产存量大,家底不清,缺乏规范管理;有的单位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工作管理无序,经营不善;资产布局分散,使用效益低下。因此,改革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全面推进国有资源和资产有度开发、有序利用、有偿使用,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举措。建立和改善国有资源和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不仅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的需要,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运用市场手段,配置和优化资源,实现公平、公正和效率优先原则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有效手段。规范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对于稳固政权基础,公平财政分配,推进财政改革,净化市场秩序,提高政府公共资源使用效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的框架(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提高效益、优化配置、集约管理、强化监督、责权利相结合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源和资产管理、运营、监督机制,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二)总体思路本着“决策、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相互制约的原则,逐步建立程序科学、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融资管理体制;有效整合政府资源,着力打造运转高效的投融资平台,形成“借、用、还”良性循环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逐步增强政府投融资实力;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强化统一管理,降低政府债务占财政收入比重,防范国有收益流失和财政风险;最终形成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格局,推动全县经济和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三)基本原则1、立足现实、改革创新原则。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融资体制、财政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从我县实际出发,妥善处理老债务,积极探索新思路,创造有特色的政府资源、资产管理和投融资管理模式。2、完善机制、规范运作原则。健全政府资源、资产和投融资管理体制,形成决策、执行、监督制衡机制,建立政府资源、资产和投融资统一管理机构,合理界定决策层、执行层和监督层的职责,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对国有资源、资产和投融资的监督和控制,规范管理,建立健全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3、优化配置、提高效率的原则。整合政府可用于投资的货币资金、存量资产和无形资产等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形成多元化的投资格局,高效率、低成本筹集建设资金。4、统借统还,风险控制原则。规范政府性融资行为,对利用集中管理的资源、资产和政府信誉取得的建设性资金,实行统借统还,合理控制借款规模;建立稳定的还贷机制,保证政府性资金投入安全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维护政府信誉。

三、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一)建立资源和资产统一管理运营机构,健全集中调配机制政府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国有资源和资产、政府投融资管理的执行层。依据国资委决议在县财政(国资)部门具体指导下运营。(二)以集中管理国有资源和资产为依托,构筑政府投融资平台按资产剥离、资本划转的形式,依法注册,具体运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源和资产。把“死资产”变为活资本,市场化运作,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满足政府规划项目的资金需求。(三)建立政府投融资审批制度,健全决策机制成立县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主任,县财政局、发改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和融资平台主县行政事业单位径。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对“重点稽查”的理解和操作还存在一些误区和不安之处。首先过分强调税务稽查的特殊性,忽略了税收管理各环节的有机联系。如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未能与其他职能部门协调配合,稽查选案仍存在人为操作的因素(CTAIS系统数据缺乏,选案范围认定设置不到位),在案件的稽查过程中缺少有效的制约机制,稽查的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其次,在实际工作中把重点稽查简单地理解为检查的频率越高、次数越多越好,导致多次检查、重复检查。再次,在案件的处理方面存在着重稽查、轻处罚,以补代罚的倾向,这不仅使税务稽查走了过场,也容易使相关的纳税人产生侥幸的心理,给税务机关依法治税留下后患。以上问题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了税务稽查效率和威力的有效发挥。在这方面国外的做法和经验能给我们有益的启示。3、强化税收管理功能。由于实行新的征管模式,纳税人自行申报,取消了传统的专管员管户制度,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在全力抓好“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同时,对管理存在片面的理解,在实际运作中存在管理弱化的倾向,忽略了税务机关对税源的有效监控和对纳税人的正常管理,造成不应有的漏征漏管。这与征管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相悖的。因此,在实行“集中申报、重点稽查”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强化税收管理职能的途径和办法,进一步强化税收的管理功能,确定相关的岗位和人员对税源进行典型抽样调查,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状况,实行有效的税源监控,促进纳税人如实申报,有效减少漏征漏管,防止税款流失,以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4、完善机构运行管理机制。用科学严密的管理机制激发税务干部的工作热情、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是税收征管改革有序运行、顺利发展的有力保证。因此深化征管改革必须以人为本,搞好运行机制。要完善用人机制,结合税务机构改革,科学设计岗位,明确各自职责,实行竞争上岗,能者上庸者下,最有效地使用人才资源;要完善监督机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坚持检查考核,实行有效监督,开展经常的思想教育特别是廉政教育,防止以税谋

私等违纪问题的发生;要完善激励和制约机制,把工作政绩与干部的管理使用和奖惩结合起来,以更好地调动税务干部的工作积极性;要完善培训机制,根据征管改革的需要,有针对性地搞好干部培训,特别是计算机应用的培训,定出较高的标准,追求培训的效益,不合格的不能上岗,使税务干部基本上都能适应税收管理现代化的要求,保证科学的征管程序得以顺畅运行。要负责人为委员,作为政府统一管理、集中调配和投融资管理的决策层

四、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改革意义(一)促进了观念的根本性转变,打破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部门格局,有效地解决了国有产权虚置问题一些部门单位一直把行政事业国有资产视为自有资产,以为资产产权属部门所有,单位负责人说了算,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产权所有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资产购置盲目化,资产处置随意化”倾向。推行改革之后,通过广泛宣传发动,以及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实行集中管理,重新确立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政府所有、部门使用、收支统管”的管理原则,较好地实现了产权归位,转变了传统观念,统一了思想认识。(二)摸清了资产“家底”,实现了资产的集约化管理,提高了资产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性改革以前,由于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够完善,产权不清,政府不知道自己有多少资产,“家底”不清。实施改革之后,不仅核实了县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具体数目,还根据现政府的授权,由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了集约式管理,使政府对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宏观调控与优化配置等职能得到充分发挥,为高效使用和合理调剂资产奠定了基础。通过资产权属证明集中到财政部门管理之后,避免了部门单位随意抵押贷款、对外投资及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等现象,规范了资产处置行为,有利于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三)规范了经营性资产运作,杜绝了“暗箱操作”,增加了非税收入对经营性资产委托国有资产管理实行集约管理,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办法,将经营性资产运作行为置于阳光监督之下,实现了资产收益的最大化。对资产经营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部门预算管理之后,还有利于铲除行政事业单位滋生腐败的土壤,解决部门单位之间苦乐不均的问题,端正党风政风。(四)推进了财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深入,拓展了改革内涵,延伸了改革触角通过将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与财政部门预算改革相结合,有利于解决行政事业单位盲目购置资产问题,对提高预算编制特别是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的准确度具有重大意义;通过将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改革与收支两条线改革相结合,有利于堵塞收支两条线管理漏洞,推动收支两条线工作向纵深发展;通过将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与政府采购改革相结合,有利于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针对性,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提高政府采购管理水平。将经营性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纳入完全部门预算管理,实现国库集中收付,使部门预算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完全”。(五)提高了财政管理水平,实现了财政管理由单纯的资金管理向资金、资产和财务管理并重过去对行政事业单位的财政管理“重钱轻物”、“重使用轻效益”。推行行政事业国有资产集中管理之后,财政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资产使用和管理制度,严把资产入口关和出口关,加强对资产动态管理,促进单位内部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财政资金管理与资产管理的有机结合,拓展了财政管理的深度和广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2、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组织编写的《税务系统信息技术应用》(2001年第一版)

3、宋兰:“推行CTAIS软件的意义和当前的主要任务”,《山东税务纵横》,2001年第8期。

4、曾飞:“我国征管改革中的若干问题”,《税务研究》,2000年第2期。

5、周广仁、张青:“建立现代税收征管体系若干思考”,《山东税务研究》,2001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