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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服务贸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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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服务贸易合同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范文第1篇

为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完善国家国际税收征管体制,进一步促进服务贸易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在天津、上海、江苏、四川、福建、湖南6个地区试点,实行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先行税务备案的管理措施。现将有关试点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境内机构),到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应当事先持相关合同复印件到辖内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填报《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详见附件)。

境内机构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5万美元)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无需备案。

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根据有关合同复印件确认《备案表》填写无误后,应当现场填写《备案表》中“主管国税机关填写”相关内容,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并在《备案表》原件及3份复印件上签章。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将《备案表》原件及1份复印件退还境内机构,留存《备案表》复印件2份。

三、境内机构在银行办理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5万美元)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时,应当提交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签章的《备案表》原件,用以替代现行规定要求的税务凭证,并根据现行规定提交其他单证。银行在办理有关对外支付手续后,应在《备案表》原件上签章。

四、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纳税手续,或就税务事项做出说明。

五、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境内机构须在每次付汇前办理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交合同复印件。

六、非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试点地区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以及试点地区注册的境内机构在非试点地区的外汇指定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对外支付,根据现行规定办理。七、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地方税务机关之间的备案信息交换制度,按国家税务总局随后制定的有关文件执行。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范文第2篇

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与管理,防范外债支付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和《外债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包括企业出口预收货款和进口延期付款。预收货款指出口货物合同约定收汇日期早于合同约定出口日期或实际收汇日期早于实际出口报关日期的收汇;延期付款指进口货物货到付款项下合同约定付汇日期晚于合同约定进口日期或实际付汇日期晚于实际进口报关日期90天以上(不含)的付汇。

二、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应通过互联网或前往所在地外汇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n),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逐笔登记和注销手续。

三、自2008年7月14日起,企业新签约出口合同中含预收货款条款和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发生预收货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实际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合同登记手续,企业合同中未约定而实际收到预收货款的同时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到预收货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提款登记手续。

已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报关出口和货物未出口退汇的,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或退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预收货款注销手续。超过登记预收货款项下货物出口时间30天(含)的,应书面说明预收货款未注销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外汇局存档备查。退汇手续按照出口收汇核销管理有关退赔外汇的规定办理。

企业出口买方信贷的提前收汇,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企业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贸易融资项下的收汇,不需办理预收货款登记手续。

四、预收货款可收汇额由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依据企业预收货款登记和出口收汇情况及其所属行业特点生成。银行应按照货物贸易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相应可收汇额内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的收结汇手续。

五、自2008年10月1日起,企业新签约进口合同中含延期付款条款和实际发生延期付款的,应在合同签约之日起或在海关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后90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货款对外支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六、企业登记的延期付款的年度累计发生额,不得超过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的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签订长期进口供货合同等超过前述比例的延期付款需求,以及新设企业的延期付款需求,由外汇局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特点及实际情况征求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意见核定。银行应根据货物贸易进口售付汇等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在额度内为企业办理延期付款的购付汇手续。

七、外汇局对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的登记和注销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企业未按照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登记、注销手续的,或以虚假合同办理登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企业接受处罚并经核准后,应办理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补登记手续。未经补登记的延期付款,银行不得为企业办理购付汇手续。

企业超过预收货款项下登记的货物出口时间90天(含),仍然没有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且不能说明合理原因,并根据外债管理规定被认定为违规对外借款的,由外汇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预收货款原路退回,并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预收货款注销登记手续。

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为企业办理预收货款收结汇、延期付款购付汇手续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外债管理相关规定处罚。

八、企业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项下涉及外汇核销管理和超过90天(不含)的信用证等非货到付款项下延期付款的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适用于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和保税监管区域内具有外贸经营资格从事非保税货物贸易的企业。

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4日起开始施行。自2008年10月1日起,以往法规与本通知有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范文第3篇

离岸贸易(Offshore Trade):指本国(地区)或者对外贸易区内的商业机构提供的货物直接由关境外的生产地付运到客户,而不经过该商业机构所在国家(地区)或者对外贸易区。与传统的贸易方式相比,离岸贸易的主要特点是交易所涉货物并不进出贸易商的经营所在地,实现了货物流、资金流和订单流跨境的“三流分离”。离岸贸易作为一种新型的贸易方式,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是全球贸易分工进一步细化的必然趋势和结果。离岸贸易实质上是一种中间商贸易方式,中间商主要利用其庞大、发达的贸易网络在交易领域内实现全球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我国企业发展离岸贸易的现状

由于我国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和区外实施的是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我国离岸贸易业务的开展主要集中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在国内其他区域还无法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四条“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关于付汇与购汇的管理规定,凭有效单证以自有外汇支付或者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购汇支付。”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不管是一般贸易还是加工贸易,货物流、资金流和订单流是“三流统一”的,这些贸易方式下买家可以通过提供进口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报关单、运输提单等有效单据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外汇,从而顺利完成对外支付。但是,在离岸贸易方式下,由于贸易中间商的存在,导致货物流、资金流和订单流“三流不一”的情况出现,货物不经过贸易中间商所在地,后者无法获得与货物有关的进口单据,故无法完成对外支付,导致离岸贸易业务无法开展。

但是,我国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根据2007年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尽管没有直接使用离岸贸易的概念,但实际上允许区内离岸贸易方式的存在,只是区外企业无法享受这种政策。因此,离岸贸易业务在保税区内得到迅速发展,特别是2010年10月8日上海正式开展关于离岸贸易的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允许试点企业设立专用外汇账户,并简化单据审核程序)以来,先后有两批共20家企业获批试点资格,试点账户贸易额累计50多亿美元(截止到2012年8月),目前正在准备申请第三批试点。

上海的国际贸易企业发展离岸贸易有其特定的优势:首先,可以充分利用全球有效资源,最大限度地获取比较利益,同时也是规避和应对贸易壁垒的有效手段;其次,便利外汇收付,收付汇只需提供合同和发票,无需提供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资料(由企业自行归档备查),但要保证该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原保税区收付汇政策限制问题基本解决;第三,在上海建立国际贸易中心和国际金融中心的大背景下,可获得国家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扶助。加入保税区营运管理中心,可获得税收返还等特殊优惠,加入保税区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可简化收付汇手续(离岸账户);第四,具备全球网络,拥有广泛的贸易渠道,掌握大量的实用商业信息,资金实力雄厚。

三、上海企业发展离岸贸易业务的瓶颈和政策环境

1、发展离岸贸易的瓶颈

首先是外汇支付问题。目前外汇管理局对上海企业离岸贸易各种商业单据的审核程序比跨国公司要复杂得多,其主要原因在于跨国公司一般都是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属于生产型离岸贸易,目前外管局对这种ERP系统比较完善的跨国公司(合同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审核上相对宽松。而上海的国际贸易企业大部分属于纯贸易型的离岸贸易,公司内部的ERP系统但对不够完善,有待进一步提升。

其次是贸易便利化问题。其一是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普通货物贸易一般由贸促会签发,但离岸贸易货物不是从中国出口,贸促会以此为由不能签发证书。所以,这种情况下通常在香港签发。其二是转运贸易:法定商检的产品(机械类产品),在综保区转运时,货物可能只是在港口卸下来转船后又离境,但是根据商检局规定,这类产品也要进行商检(事实上这种产品跟中国无关),办理进境备案清单和出境备案清单,耗时耗资。

第三是非贸易项下的付汇问题。如定船费用、运费;客户抵扣等费用不能对外支付,主要因为这些费用属于非贸易项目的对外支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这种情况下无法完成外汇支付。

2、上海发展离岸贸易的政策环境

(1)外汇监管

目前,国内至今没有专门法律和文件对离岸贸易进行政策解释,但是,根据外汇管理局《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汇发【2007】52号文,实际上承认了通常意义上离岸贸易存在的合法性。《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区内企业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支付货款,有下列形式之一的,应当持证明交易合法、真实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到银行办理:一是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从区内或者境内区外购买境外企业的货物,可以从外汇账户或购汇对境外支付;二是与境外签订出口合同,货物由境内区外企业报关出境,境外货款可以由区内企业收汇后原币向境内区外企业划转;三是从境内区外企业购买货物,可以直接向其支付,银行按照规定为境内区外企业办理结汇或入账手续;四是其他向境外或者境内区外的支付” 第九条的实质含义是保税监管区域的区内企业获得订单以后,货物可以不经过保税监管区域,只要具有反映货物贸易真实性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即可证明交易合法。实质上就是资金流和货物流不一致形成的贸易交易方式,就是本文所讨论的离岸贸易的交易方式。

(2)税收水平及交税成本

我国与离岸贸易有关的税收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与同为亚太区的香港和新加坡相比,我国企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的税负水平明显偏高。以贸易企业为例,从税收种类来看,香港仅征收16.5%的企业所得税,没有营业税,最高个人所得税为17%;新加坡没有营业税,企业的所得税平均水平仅为17%,获得全球贸易商(GTP)资格的企业开展离岸贸易业务仅需缴纳低至10%甚至5%的企业所得税,新加坡的最高个人所得税为20%;而我国贸易企业需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5%的营业税以及最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

四、上海进一步发展离岸贸易的政策建议

1、政府层面

2013年3月底,国务院总理在上海调研期间考察了位于浦东的外高桥保税区,并表示鼓励支持上海积极探索,在现有综合保税区基础上,研究如何试点先行,在28平方公里内,建立一个自由贸易区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推动完善开放型经济体制机制。目前,上海已经将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方案上报给国务院。因为,未来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将给上海离岸贸易的发展提供重要契机。

首先,借鉴新加坡的经验,在上海综合保税区内实施全球贸易中间商计划。该计划的目的是,为进一步发展和推广国际贸易活动,鼓励国内外大型跨国贸易公司以上海作为区域或国际贸易活动基地,进行从采购到分销的一系列贸易增值活动,以拓展区域和全球业务。通过全球贸易中间商这项税收优惠激励计划,不仅可显著提高上海综合保税区的贸易总量和贸易辐射能力,而且可借此打造和建设以跨国公司共享服务中心为基础的贸易平台,加快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进程。获得上海综合保税区全球贸易中间商计划资格的公司,将享受10%的企业所得税。申请上海综合保税区全球贸易中间商计划的公司必须以上海作为它在本区域进行贸易活动的中枢,并进行一系列相关商业活动和支援功能。

其次,促进与离岸贸易相关配套服务业的进一步开放和发展。一方面,应抓住上海增值税改革试点的机遇,在2012年交通运输业和航空服务等部分现代服务业率先试点的基础上,争取国家有关部门支持,逐步将试点扩大到会计、咨询、法律等与离岸贸易发展发展密切相关的服务业,与差额征收间接税的国际惯例接轨,降低专业服务业的整体税负。另一方面,应继续用好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带动效应明显、辐射范围大、示范作用突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以及会计、咨询、法律专项现代服务业项目,通过贴息、补助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2、企业层面

从事离岸贸易的企业有两种类型,一种是跨国公司贸易型子公司,另一种是独立的贸易中间商。目前,我国真正意义上的本土跨国公司还比较少,因此独立的贸易中间商居多。但是,事实上能够开展离岸贸易的本土贸易中间商也不多,因为本土贸易中间商的贸易网络总体还不够庞大,远远没有形成全球贸易网络结构。以下的建议主要基于本土贸易中间商如何进一步扩大离岸贸易发展而提出。

首先,战略上要逐步构建和形成全球贸易网络。企业开展离岸贸易的最根本的优势在于贸易网络,这是贸易中间商立足和发展的关键。全球贸易网络一旦成型,贸易中间商很快可以得知哪些国家或地区的客户所需要的产品,可以从哪些国家或地区的供应商处进口,从而实现供需双方在全球范围内的整合配对。

企业构建和形成全球贸易网络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通过阿里巴巴等电子商务平台寻找国内外客户和供应商;二是通过参加国内外专业展会,逐步发展客户群和供应商群;三是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和办事处,直接了解和跟踪国外的客户和供应商的最新需求和供给情况,实时地将这些信息传递到世界各地。所以,第三条途径是最重要的形式,但企业需要付出较高的固定成本建立和维护国外分支结构和渠道,因此只有资金规模实力较大的企业从具备这种可能性。

其次,组织构架上适合采用产品事业部构架。产品事业部构架主要是以企业所生产或经营的产品为基础,将生产或经营某一产品有关的活动,完全置于同一产品部门内,再在产品部门内细分职能部门,进行生产该产品的工作。这种结构形态,在设计中往往将一些共用的职能集中,由上级业务单元委派以辅导各产品部门,做到资源共享。

大中型国际贸易企业采用产品事业部组织构架,给予产品事业部负责人较高的权限和发展空间,因而可以很好地发挥负责人的人力资本优势,并且可以建立企业在具体产品经营方面的专业化优势,这一点对于从事高、精、细机电设备等具有一定技术含量的贸易中间商企业而言尤为重要。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范文第4篇

一、对我国企业外汇中存在的风险及管理发展现状进行分析并分类

人们对外汇交易的理解通常都是在外汇市场进行货币之间兑换的行为。外汇实际上就是外国的货币,其表现形式分为两种:外币现钞和外币活期存款。目前,市场交易中的外汇形式主要是外币存款。在进行外币交易时,兑换比率总是不规范的来动,这因此很容易产生汇率风险。汇率风险也是外汇风险的一种表现,具体是指在一定时间段进行国际经济交易中,由外国货币计价的资产以及负债或债权债务由于汇率来动造成的价值上升或下降的可能性。所以,外汇风险出现的直接原因就是就是汇率变动的不规范性造成的,根本没有人能够预测到将来汇率发展的状况。

首先,外币风险存在很大的不稳定性,主要体现在:由于汇率波动的情况和其他因素而导致其发生变动;其次,外币风险是客观存在的,随时都有可能产生且不能彻底消除,所以要保证风险尽量的降到最低,这就需要企业对外汇风险的防御防范做到高度重视,确保风险到来时将经济损失降到最低;最后,外币风险无时无刻在任何地方都可能存在,具有强烈的普遍性,通常外汇风险都藏匿在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中。

二、分析我国企业外汇风险存在的问题

1.外汇政策受限

主要展现在以下两点:其一,因为我国金融市场的资金项目没有全部开放,导致资金流通受到一定限制。当企业遇到外汇风险时,不能很好地运用金融市场的分散性有效规避风险,不能有效的通过融资分散化以及市场分散化、投资分散化来规避风险;其二,我国企业对外汇持有能力由于受强制性结售汇制度的限制没有得到很大提升。国家根据这一形势对企业外汇掌控和留成额度放松了限制,并严厉打击对非贸易往来进行外汇结算问题。因为对一些企业还有限制,所以企业外汇持有能力必会受到限制,导致企业防御外汇风险的能力较低。

2.金融市场方面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还有很大的不足,主要表现为金融工具不足、金融技术落后,导致金融市场还不完善、不健全。企业外汇市场中常用的外汇套期保值工具主要以外汇期货、期权以及互换的形式,这说明外汇市场在不断的发展、完善。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结合实际设立针对外汇的保值金融方式,这就造成了国内企业面对外汇风险时不能很好的利用金融工具有效的对冲风险,导致抵抗外汇风险的能力较弱。

三、防御企业外汇风险的方法

1.贸易融资

贸易融资就是利用金融手段,同时还运用金融工具对企业内部的现金流量进行增加的融资模式,在发展国际贸易的过程中采用规范的金融管理机制,对发展企业金融融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对我国企业在金融环境和抵抗外汇风险能力方面,贸易融资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2.金融工具套期保值法

运用套期保值法可以有效抵御外汇风险,降低外汇风险发生的次数。金融工具套期保值法包含了以下几种方式:第一,远期外汇合约。应针对预期支出或收入过程,货币汇率上升或下降的趋势,在进出口贸易的基础之上成立远期外汇交易,以此有效规避外汇风险;第二,外汇期权。所谓期权就是进行外汇期货实际交易中,通过合同持有人买卖的行为,确保一定数量外汇的权利。外汇期权具有灵活性的特征,有效促进外汇金融的发展。和远期外汇交易相比更具有保值效果;第三,外汇期货合约。在进行期货交易时双方签订的统一规范合同,就是期货交易合同。外汇期货合约是针对合同履行,相互之间进行抵御风险,其主要的投机方式成分较高。

3.价格调整式

价格调整法属于一项相对直接的外汇风险防御形式,预防风险方式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将价保值法。进口企业在制定合同时规定货币如果出现升值时会给予合同相应的调整;第二,升价保值法。制定合同时出口企业会考虑货币贬值问题,如果货币贬值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第三,提早收款法。如果计价货币出现贬值,出口企业会根据合同规定进行付款交易,但这有一个前提即国内企业要给予一定的价格优惠;第四,推迟收款法。进口企业在进行货币升值预测时,需要给购货人提出相应延期收款的申请,同时在价格方面做出相对的优惠。

四、分析我国企业外汇风险管理措施

1.如何提升企业外汇风险管理能力。第一,合理的调配企业内部的资金财务部门和会计部门,并不断开展资金运作活动。在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和财务管理能力占据了关键位置,体现出了企业抵抗外汇风险的真实能力;第二,收纳及培养优秀的外汇管理人才。企业要积极收纳外汇管理人才保证企业顺利发展,培养优秀的外汇管理人才,推进企业发展,提高企业防御外汇风险的能力;第三,和外汇银行要有及时沟通,高度重视专业人员提出的建议。

外汇服务贸易合同范文第5篇

一、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外贸进出口快速增长

1994~1998年,湖北省连续进行了为期几年的外贸体制改革,全省自营出口企业数量逐年增加,外贸公司开始实施股份制改造。经历亚洲金融危机带来的连续两年的较大幅度下降后,1999年国家相继出台了71号、73号文以及本省外贸调度资金、出口商品贴息、出口奖励等配套政策,2001年12月中国加入WTO,在其后的几年里,湖北省外贸得到快速发展。

湖北省外汇管理部门于2003年8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外汇服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强金融外汇对湖北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力度,提升对外经贸的服务层次。2005年7月人民币汇率改革后,湖北外贸企业为应对人民币汇率升值,积极扩大进口,出现了一定量的外贸逆差,逆差为1.92亿美元。湖北省外汇管理部门在全国率先出台了《关于企业加强汇率风险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企业外债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湖北省政府的肯定。近年来,又不断适应形势,更新观念,创新模式,简政放权,改进外汇管理与服务,把外汇服务制度化、普及化,积极支持湖北涉外经济健康快速协调发展,多次获得外资联合办公室和中国电子口岸先进单位的荣誉。

外贸进出口的发展带动了湖北省各类企业同步增长。外商企业和民营企业进出口贸易总量增长幅度逐年上涨;一般贸易和加工贸易同步增长,加工贸易比重逐年上升;各地市州进出口持续增长;出口商品结构在不断改善,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量也在不断攀升。全省外贸进出口总值平均增长速度为15.70%,进出口贸易总量对湖北省GDP的贡献作用不断增强,13年来,进出口贸易总量对湖北省的经济发展贡献度一直维持在12%左右。

二、 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外资规模不断扩大

湖北省想方设法扩大外资规模,增加外资来源,优化结构,提高质量,以此来带动地方经济的发展。

1.外商投资稳中有升。实际利用外资金额逐年增加,外商投资大项目不断增多,对全省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较为明显。湖北省依托优良的地理优势、先进的科教人才优势和坚实的产业基础,吸引了大量的外资。1994~2007年湖北省外商直接投资191.69亿美元,年平均增长速度为12.91%。仅武汉市新批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就有100多个,占当年批准总数的13%。2007年新批准的外商直接投资单个项目平均合同外资金额达到831.46万美元,是2002年的4倍多,其中新批总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105家,合同外资22.21亿美元,占全省新批合同外资总额的63.59%。13年间,湖北省制造业、服务业快速发展,美、日、欧等发达国家的高科技、高附加值的制造和研发环节不断向湖北转移,雪铁龙、雷诺、阿尔斯通、道达尔、可口可乐、百事可乐、施乐、安海斯-布希、赛德、安然、西门子、飞利浦、爱立信、NEC、丸红、淡马锡、富士通等多家跨国公司和国际知名企业已投资湖北。逐步形成了以东风神龙汽车有限公司为首的专业化汽车生产产业链,以长飞光纤、邮科院为代表的光谷高新技术产业区。

2.外商投资结构不断趋于合理。投资分布相对集中,逐步形成以武汉为中心的“8+1”城市圈。1994年武汉市基础设施利用外资约合人民币28亿元,2000年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继续成为外商投资的热点,其中以交通运输、电力、煤气项目最快,新增跨国公司三家,即法国阿尔斯通、美国普莱克斯、德国麦德龙。2006年,制造业吸收外商投资继续增长,湖北省新批制造业项目个数和合同外资额占总量的比重分别达到64.2%和59.3%,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同比增长48.7%,新批制造业项目主要涉及冶金、电子信息、汽车零部件、食品加工、发电设备等领域。第三产业项目个数和合同外资额占总量的比重明显提高,分别达到29.3%和25.9%,主要集中在酒店、商业零售、物流、房地产等领域。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第三产业开放领域的扩大,外商对第三产业的直接投资增长较快,投资比重逐步上升,从而引起三次产业投资结构的变化。2007年,全省第三产业吸收外商投资合同外资额18.42亿美元,是上年的2.4倍,合同外资额占到全省总量的52.7%,所占比重首次超过第二产业,实际使用外资6.70亿美元,占到全省总量的四分之一左右。同时,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出口企业利用外资的比例有较大幅度的提高。投资项目从一般加工型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转移。金融、房地产、国际货运、民用航空等服务贸易领域也成为我省吸引外资的新的增长点。

3.招商引资项目质量逐步提高。一是利用外资同老企业技术改造紧密结合,促进了大中型企业的发展,如先前的武汉印染厂、东风轮胎厂,通过与外商合资进行技术改造后成效显著;二是同外商签订了一批技术含量高和规模优势大的新兴工业项目,新兴产业异军突起,钢铁、汽车、生物化工等领域的合作,有力地推动了我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三是效益质量好的项目,增资扩股态势较好。2006年,湖北省共新批增资项目120个,增资额占全省合同外资额的32%,实际到资5.3亿美元。主要增资项目有武汉NEC手机、湖北新冶钢140无缝钢管、武汉蒂森克虏伯中人激光拼焊等项目。四是吸收外商投资方式和渠道日趋多元化。传统的合作经营、合资经营逐步向独资经营、股权融资、转让经营权、BOT等多种新的利用外资模式发展。例如以招投标择优选取外商独资经营蒲圻电厂项目模式,从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的吉象人造林制品项目模式,对外有偿出让收费经营权益的襄樊长虹大桥模式,由中方机构担保向境外融资的美京公司项目模式,省内进行BOT试点的荆州郝穴水厂模式等都是成功的范例。此外,在证券融资方面,武锅、黄石压缩机成功发行B股。

4.发达国家在湖北省的投资比重增多。1994年,外商投资的主要来源有香港、澳门、美国、日本和新加坡等,来源于发达国家的企业占总数的13%,比上年增长8%,但港、澳、台投资仍占主导地位。2006年,世界500强企业在湖北新增投资项目8个,历年累计投资项目达到66项。新批并购项目19个,主要涉及汽车零部件、化工、装备制造、医疗器械等领域,有力推动了湖北一批大型国有企业优化重组和产业升级,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我省已从过去试探性的投资,进入到对股权的控制和市场的深度开发上。

三、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利用国外贷款规模扩大

1994~2006年,湖北省外汇贷款规模主要集中在27亿美元~34亿美元之间,有起有落,年均高出外汇存款规模123570万美元。贷款结构为贸易融资发展速度加快,中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有升有降。1994~1999年期间,进出口贸易融资总量较大,1998年、1999年分别为11543万美元和11159万美元,2000年贸易融资下降非常大,仅为3400万美元,在其后的5年时间里,贸易融资余额逐年上涨,年均增长率为55.91%,2005年达到历史最高值,为26191万美元,2006年末贸易融资余额有所下降,为19891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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