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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治理

农村土地治理

农村土地治理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为目标,以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中违法违纪行为为重点,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重点

(一)检查农村土地延包后续完善情况,依法纠正农民土地经营权不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不到户、土地承包合同未签订到户的问题;

(二)检查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的情况,依法纠正违法收回和调整承包地的问题;

(三)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依法纠正土地流转不规范,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的问题;

(四)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的公开和民主管理情况,依法纠正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五)检查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情况,依法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混乱的问题;

(六)检查农村土地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调处方式、效果,依法纠正属地管理责任不落实、职能部门不作为、干部作风简单粗暴的问题;

(七)检查农村土地征占情况、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以各种名义变相征占农村土地问题;

(八)检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的落实和其他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问题,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三、总体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基本解决目前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主要达到以下目标:

(一)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得到切实落实。完成延包扫尾工作,消灭少数村未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未发放到户的死角。到20*年底,各乡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发到户率达到98%以上。

(二)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得到切实维护。纠正和查处违法收回和调整农民承包地、超标准预留机动地、违法发包“四荒”地、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干部作风简单粗暴和违法行政等突出问题,有效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矛盾和问题。

(三)农村土地流转得到规范。杜绝违背农民意愿强行土地流转和截留土地流转收益,实行土地流转备案制度和占用农用地的土地流转审批制度。

(四)土地纠纷调处能力得到切实提高。建立、调解、仲裁和诉讼等多渠道解决土地纠纷的调处机制,强化土地属地管理责任,努力做到把纠纷解决在当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基本实现小的土地纠纷不出村,一般土地纠纷不出乡,大的土地纠纷不出县。

(五)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得到切实加强。土地承包档案、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等工作得到明显加强,相关制度进一步完善。

(六)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的突出问题得到明显遏制。进一步增强依法依规用地意识,实施更为严格的征地审批和用途管制,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七)基层干部作风得到切实改进。进一步强化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的意识,增强贯彻执行土地政策、法规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做到执政为民、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四、工作步骤

专项治理工作时间为3个月,从20*年9月至11月,分动员、自查、整改、总结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阶段(9月上旬至9月中旬)。各乡镇按照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把专项治理的任务部署到各村组,把开展专项治理的目的、任务和要求传达到广大干部群众中。

(二)自查阶段(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各乡镇按照工作重点及时开展自查活动,组织力量对每个村、组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土地征占情况进行认真排查,理清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整改方案,明确整改的重点、时限、措施和具体要求。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部门职责,积极开展自查,认真查找和解决涉及本部门的农村土地突出问题。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汇总自查情况和整改方案,于10月底前上报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改阶段(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各乡镇要针对自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依照整改方案进行整改,纠正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总结阶段(11月中旬至11下旬)。各乡镇对农村土地专项治理工作进行认真总结,于11月15日左右,将工作总结上报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形成全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总结上报。

五、组织领导

成立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农业委、国土局、监察局、民政局、纠风办、局等部门的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委,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县农业委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并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治理的相关工作;国土局负责征占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治理中纠正侵害农民权益行为和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等工作;监察局和纠风办负责组织查处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行为和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行为;民政局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相关事务;局负责落实责任制,加强督查督办。

农村土地治理范文第2篇

一定成效。现将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全县已确权确地农户数50530户、面积187550.2亩,已签定承包合同50530份,已录入农户承包数据50530户(详见附表)。

2、截至目前,全县已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49700本,到户率达到98.36%。

3、承包期内全县只收回2户农民承包地,收回土地面积3亩。

4、承包期内全县调整了2305户农民承包地,调整面积10642.6亩。

5、到目前为止,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户数达3334户(全部为自愿流转户),流转土地面积20826亩。

6、今年以来,全县共发生因农民土地承包问题上访案件11件,上访次数12次,上访人数20人次。目前已查处上访件5件,正处于调解中的上访件3件,调解无效上访件3件。

二、主要成效

1、承包期内未发生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地的现象。

2、不存在强迫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做法。

3、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未发生截留和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的行为。

4、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混乱的局面得到较大改观,基本上达到了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5、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信访接待、受理、督办、查处、反馈制度更加健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到位,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简单粗暴的问题明显改善。没有发生因土地承包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农民群众群体事件、恶性案件。

三、工作措施

1、加强宣传,组织学习。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县局加大了宣传动员力度,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任务和要求传达到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组织广大农村基层干部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并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配合搞好专项治理工作。

2、制定方案,开展自查。县局根据市局精神,及时提出了开展我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部署各乡镇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开展排查,找出问题。

3、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各乡镇根据排查出来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措施,积极整改。

4、严格督查,落实责任。为防止专项治理工作走过场和摆花架子,县局组织由分管农经工作的副局长带队,组成督查组于10月中旬深入乡、村、组、户采取听、看、查、问、访等方式开展工作督查,督促工作进度,强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

四、存在的问题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率只有98.36%,离目标要求还差1.64%。虽然相差比例不大,但此项工作毕竟没有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其主要原因是部分村组的土地整理项目还没有完工,所以暂停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

2、承包期内收回了2户农户的3亩承包地,收回承包地的理由是该2户农户均有一个子女考上了大学,所以村民小组按照惯例将这2户农户上大学子女的承包地收回村民小组出租。从法律角度看,这种做法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问题是该2户农户有意见,认为大学生目前不包工作分配,学习期间又不能自食其力,反而增加了家庭负担,因此,在他们学习期间不应该收回他们的承包地。发包方凭惯例收回,承包方强调实际困难,双方争执不下,难以调和。

3、承包期内调整农民承包地的做法不完全是依法所作的调整,大多数情况是根据村民协议所做,甚至与法律规定相违背。长此以往,很有可能引发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4、即使是自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绝大多数只履行了口头协议,没有签订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久而久之,势必埋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

5、随着农民珍地、惜地意识的越发浓厚,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日益突出,引发纠纷的原因又越来越复杂,导致纠纷调解工作越来越难做。仅仅依靠村委会、乡镇农经部门和县农村经营管理站来承担纠纷的调解职能,力量单薄,力度不够,调解工作很难到位。

6、个别乡镇把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看作是农经部门的事情,对此项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有的乡镇面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研究不深,办法不多,甚至出现畏难情绪;有的乡镇没有深刻领会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精神,工作指导不力。

7、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工作经费未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经费没有保障,开展工作缺乏活力,很难有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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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今后工作打算

1、督促村组加快土地整理工作进度,力争年底或者明年初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到户率100%。

2、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领导的支持和重视,确保明年底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的组建及其相关的一系列工作。

3、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和流转合同的签订,消

除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隐患。

4、宣传普及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纠正一些违背法律法规政策的做法和行为,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5、加强当地民情、民意、民心的调查研究,积累调解工作经验,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出一条纠纷调解的有效途径。

XX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农村土地治理范文第3篇

一、成立组织,制定方案

为加强我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工作稳步推进,保证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我县成立××县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副县长张华松任组长、政办副主任孟凡臣任副组长,县农经局、国土局、监察局、民政局、纠风办、信访局、新农办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经局。各乡镇(场)也分别成立了相应组织,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平稳开展、扎实推进,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根据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了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工作目标、任务、时间要求,加强了督查、指导。

二、部门联合,齐抓共管

为搞好专项治理工作,我县加强了部门联合、部门与乡(镇)的配合,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工作平稳推进,较好地完成了工作任务。在实际工作中,县农经局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牵头和组织协调,并承担农村土地承包突出问题治理的相关工作;县国土局负责征占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治理中纠正侵害被征地农民权益行为和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等工作;县监察局和纠风办负责组织查处农村土地承包违法违纪行为和违法违规征占农村土地行为;县民政局负责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事务;县新农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新时期农村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县信访办、纠风办负责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加强督查督办。各乡镇(场)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负责本地工作的组织、协调、突出问题的排查;与县有关部门合作解决所在辖区内农村突出问题,确保大局稳定。

三、认真排查,逐步治理

我县在20xx年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工作中,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全县农村土地190.8万亩确权确地到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证24万份,发证率达99.1%;全县各乡镇村都建立了农村土地纠纷调处机构,调处各类农村土地纠纷246起,这些基础工作减少了农村土地矛盾,为我县农村大局稳定起到了较大的作用。按照省农委等七厅局文件要求,我县对各类农村土地突出问题进行了认真排查,分门别类制定治理方案,逐步加以解决。(一)教育占地问题。在过去若干年中,乡镇、村都承担着农村中、小学教育的部分投入,农村土地是其中之一。建设中、小学用地是租用农户的承包地,租地费用过去是利用减免农业税来解决的,自国家免收农业税以后,这部分费用无法解决,造成较多纠纷。我县目前探讨的办法一是对于小学占地,采取分村议事,受益村群众酬一点、村集体补一点,来解决租用农户土地费用问题。二是对中学占地。由于这部分占地面积较大,费用较多,解决难度很大。地方政府财力暂时难以解决,各个占地学校与被占地农户之间矛盾比较突出,目前均按经济合同纠纷对待。(二)原兴办乡镇企业占地问题。对于已破产、关停的企业,已无法向农户支付土地租金的,企业要清理厂区,归还原农户土地;对于企业尚在运转,土地租期没到的企业,我们督促企业继续履行合同,按时向农户支付租金。(三)未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问题。目前全县尚有2275户农户未与本村委会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占全县总农户0.8%,县政府未能向这部分农户发放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由于这部分村民组在实际工作中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因此我县将根据各自情况,采取分类指导,在保证稳定的情况下,逐步开展工作,争取20xx年底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颁发率由目前的99.1%达到100%。(四)违法调整农村土地问题。在这次农村土地专项治理工作中,我们排查出丹城镇常庄村西庄相楼、相老家村许东两个村民组两个村民小组违法调整土地,调整土地面积2895亩。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向群众广泛宣传国家土地政策,做好群众思想工作,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土地承包。在今年秋种中,这两个村民组对违法调整土地行为进行了纠正,两个村民组294户村民、2895亩承包地不再进行定期“小调整”。(五)加大对专项案件的治理。一是双庙镇王寅村土地不规范流转案。20xx年王寅村部分村民与安徽汇昌公司就该公司租用土地种植薄荷一事达成协议,该宗土地流转面积900亩,双方既未签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也未向镇农经站备案,20xx年发生土地流转纠纷。目前,通过专项治理,已将不规范流转土地返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由原承包农户承包耕种,原租地费、劳务费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是双庙镇双庙居委会铁佛寺王体怀土地流转案。该案已经镇、县、市三级信访终结,结果已上报省信访局,三是林场国 有林地权属案。我县林场后楼村部分村民认为国有林地是该村集体土地,并为此上访。我县拿出有关土地确权文件以及省林业厅的国有林地批文,部分群众仍思想不通,坚持土地是村集体的观点。目前,我们在广泛宣传国家土地政策,积极做这部分群众的思想工作,维护国有土地权益,保证大局稳定。

截止10月中旬,排查出如下问题。(一)全县未签订承包合同,未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2275户,占全县总农户0.8%。(二)土地流转不规范1件,不规范流转土地900亩。(三)违法调整土地村民小组2个,调整土地面积2895亩。

针对以上问题,我县有关乡(镇)、有关部门依据政策,根据查出问题的不同情况,分门别类制定了治理方案。一是针对双庙镇、楚店镇900亩土地流转案件立即进行治理纠正。将不规范流转土地返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由原承包农户承包耕种。承包费、劳务费纠纷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二是针对丹城镇常庄村西相楼、相老家村许东两个村民组违法调整土地问题在今年秋种中也进行了纠正,两个村民组294户村民、2895亩承包地不再进行定期“小调整”。三是针对全县2275户未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未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村民组,根据各自情况,在保证稳定的情况下,逐步开展工作,争取20xx年底全县农村土地经营权证颁发率由目前的99.1%达到100%。

四、建立机制,促进稳定

农村土地治理范文第4篇

对于增强农村内生性的发展动力,时下存在两种主要的但决然不同的思路:一是土地私有化,农村金融外部化。即鼓励城市金融资本下乡,大力发展私人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金融主体去农民化,金融收益从农村流出,以下称“外置金融”。这样既可以促进土地等产权金融资产化,解决农民发展缺钱的难题,又可以解决村民退出村社、土地产权变现难的问题。这种思路以下简称“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在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制下,配套建立村社合作金融,即农民主导的金融,利息归村社成员,以下称“内置金融”。这样也可以实现农民土地等产权金融资产化,促进农民家庭经济、合作经济和新集体经济发展,又有利于帮助农民市民化,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村民自治制度。这种思路以下简称为“集合化+内置金融”思路。本文将结合国内外的既有实践,对上述两种思路促进 “三农”发展的效果做相应比较。

比较一:土地金融资产化的效果之比较

农民有数十亿亩土地和水面,有数百亿亩山林和待耕地,如果这些静态的“生产要素”能够变成动态的“金融资产”,农民每年就可以动用数十万亿计的资金实现“自我发展”。所以,农村土地等“金融资产化”被视为促进“三农”发展的关键举措。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农村金融就是建立现代农业的核心”。

如何让农民静态的“生产要素”――土地、山林、水面等转变为可流动的“金融资产”呢?农村改革30年来,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来,“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改革思路认为,只有废除产权“不清晰”的集体所有制,并给农民完全的私有产权,同时开放农村金融,特别是大力发展私人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甚至准许外资银行下乡等,即大力发展“外置金融”,农民的土地等产权才可以抵押贷款,从而获得数十万亿的“金融资产”。

在大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农民的绝大多数土地、山林等都是有“农转非”预期和农业服务业化预期的。推行“私有化”后,无论是“外置金融”还是“内置金融”,土地、山林等产权都可以在各种金融机构抵押贷款。但是,在广大的中西部农村,农民的绝大多数土地和山林,无论是在国有银行、村镇银行、小额信贷公司,还是外资银行,都是不可抵押贷款的,至少是不可能实现物有所值的。对此,很多人似乎没有清晰的认识。

同样为私有农地,大城市郊区和发达地区就可以在“外置金融”机构抵押贷款,而广大不发达农村则不可以。这是因为“外置金融”为不发达农村的分散小农所提供的服务存在三个致命弱点:一是贷款规模小、成本高;二是信息不对称,风险难管理;三是不发达农村农民的农地、山林等资产过于零碎、价值偏低,且短周期内升值预期几乎为零。所以,在不发达的广大农村,“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可为资本下乡低价兼并弱势小农土地等提供方便,难为千千万万分散的小农土地、山林等“金融资产化”提供实际的帮助。这可以从越南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发展经历得到验证。

16年前,越南实施土地私有化改革,终结了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其法律规定土地归农民家庭所有,农户可以依法自主买卖、抵押、租赁、继承土地。而实际情况是,越南90%左右的农村土地是不可能在“外置金融”机构抵押贷款的,且越南农民的贷款利息高达21%以上。越南农民的人均纯收入只有中国农民的一半。在2008年9月的一次调研中,越南农会主席说:“越南农村改革跟中国亦步亦趋,唯独比中国走得远。”最初推行土地私有化时,人们认为土地私有化能够使农民获得更大的自和发展权,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外置金融”机构并不接受农民土地抵押贷款。土地私有化不仅导致农村水系和道路损坏后难以恢复重建,而且还导致农村治理体系的瓦解,严重制约了农村发展、稳定和治理。因此,越南不得不全面检讨土地私有化改革,重修《土地法》。

台湾地区的土地制度,在大陆学者心目中是“私有化”的。在数十年前的台湾农村,“外置金融”机构也不接受没有“农转非”预期的私有农地抵押贷款。为了解决农民贷款难,台湾当局出资近百亿帮助农民在农会内部建立农信部,这是农民组织的内部金融,农民主导、利息归农(即“内置金融”)。农民的私有土地是在农会的农信部实现抵押贷款的。台湾一般的乡农会农信部每年给农民的贷款大约在100亿台币左右,农信部的利息收入占农会收入的85%以上,且全部归农会所有成员共同支配,这是台湾乡村自治的重要经济基础。

台湾农民的土地之所以可以在“内置金融”机构成为有效抵押,关键在于“内置金融”贴近社区,能够克服“外置金融”服务小农的三个致命弱点,特别是“内置金融”在接受农会成员的抵押土地后,比较容易在农会内部转让变现或有效经营。台湾经验的核心是分散小农的土地产权与社区“内置金融”相辅相成,这也正好是越南的不足。其实,我国农村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发展村社“内置金融”,帮助农民土地产权“金融资产化”的探索已经好多年了,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经验,只是还没有引起应有的关注。

河南信阳是河南省农村综合改革实验区,实验区政府给农民颁发了多种产权证,并规定农民的土地、宅基地、林地等都是可以抵押、买卖、继承的。同时政府还规定银行发放贷款时,必须接受农民的土地、宅基地、林地等作为抵押品,其目的就是想让农民的土地产权金融资产化,但是并没有银行愿意接受农民的承包地、宅基地等产权抵押为农民提供贷款。而河北东光县的古树于合作社在其内部设立了农信部,集体所有制下的农户承包地可以非常便捷地在合作社农信部抵押贷款。村民有1000多亩承包地加入了合作社,每年保底收益500元/亩,每亩每年可抵押贷款400元。东光县古树于合作社创立两年多来,全村85%的劳动力离开了农业,粮食增产了30%,农民人均收入增长了一倍多,合作社也盈余近百万元,村社共同体得到了巩固,党支部的领导也得到了改善。全国著名的河北石家庄周家庄公社,也有“内置金融”――农信部,每年给公社内部的生产经营组织和社员贷款3亿元左右。正如中央2009年所强调的一样,金融(内置金融)是周家庄公社农业现代化的核心。

古树于、周家庄的试验和台湾地区、越南的实践说明:农民的土地、林地等财产,无论是所有权还是经营权,也无论其主体是集体还是个人,其产权能否金融资产化,关键在于能否建立起与产权相适应的金融制度体系;或者说,无论是私人所有的土地、山林等产权,还是集体所有制下分散小农承包经营的土地、林地等产权,在村社“内置金融”组织里才是可充分变现和有效经营的产权;或者说,中国式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制度,不仅不妨碍农民土地产权的“金融资产化”,且比越南式的土地私有产权更容易金融资产化,对农民和农村发展更有利。所以,在现阶段坚持和完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同时大力发展村社“内置金融”才是促进我国农村农业发展的关键举措。

认为土地集体所有制产权不清晰其实是一种误解或偏见,在中国的多数村社,集体所有制的构成一般分为如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共同共有制。比如水塘、水系、风水林等,这些是不能到户的。

第二部分是按份所有制。比如一百个人一百亩田,一人一亩的所有权,增人要增地,减人则要减地,是可以做账面平衡的。但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可以分离。一百个人一百亩地,可以是一人承包,但要向另外九十九人交承包费。也可以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一人一亩,大家都去承包经营,谁都不交钱。

第三部分是按户占有制,指宅基地。一户两口人是100平米,三口人、四口人也是100平米。青年人结婚了,才能获得新的宅基地。宅基地具有福利性质。

第四部分是机动地,用于办工业(集体建设用地)、水利、修路等。机动地也可以承包出去,获得的收益用来支付村社成员的合作医疗费用、养老保障费、村干部工资、五保户生活费、教育费和村内建设等。机动地还有调节功能,比如人口增加,多分一份土地;人口减少,则把地收回到机动地里去(只是在账面上实现),以保证村社内部公平公正。

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土地产权,不仅对内是清晰的,对外也是清晰的、排他的。因此,土地集体所有制并不妨碍村社成员土地产权的金融资产化。

最近几年,为了增强“三农”发展动力,政府在创新农村土地和金融制度方面力度很大。但主要还是在推动土地制度变相私有化的同时,寄希望于私人资本下乡发展村镇银行和小额信贷公司等“外置金融”。这种依靠农村外部力量主导农村、农业现代化的思路存在一定的问题。未来农村金融体系的主体格局应该是:村社“内置金融”是农村金融体系的核心和纽带,政策性银行(如农业发展银行)以土地集体所有权作为抵押,批发贷款给村社“内置金融”组织,村社“内置金融”组织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将贷款零售给小农。与此同时,村社“内置金融”组织政策性银行吸收各家的存款和保险业务,也可以政府发放养老金、各种农业补贴等,并获得一定的费。

比较二:便利农民退出村社集体的效果之比较

现代化的就是减少农民的过程,但改革开放30年来,农民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村民有偿退出村社集体比较困难,地权难以变现。对此,当前占主导地位的主张是通过废除或虚化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变相实行土地“私有化”和承包权物权化。如此一来,农民承包的土地便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便于农民将土地、宅基地等产权变现,继而退出村社。然而,类似的理论在越南实践了16年,结果证明这在绝大多数农村,特别是不发达地区的农村是不可行的。

假如通过所有权有收租权的方式来完善集体所有制和巩固集体经济,在村社内部建立“内置资金”,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农民不仅可以有偿退出30年的承包权,也可以有偿退出集体成员的份额土地所有权和宅基地等。假设古树于村某农民承包土地10亩并计划离开村社20年,通过“内置资金”的方式,该农民可将承包地抵押20年,每亩每年抵押400元,20年后这10亩地的收入就是8万元。如果有村民想永久退出集体,可将成员权(土地份额所有权)退给村社集体,从而得到相应补偿的。补偿金可按集体成员事前约定的标准执行,资金来源于集体经济积累和“内置金融”土地金融专户。在河北石家庄的周家庄公社,社员退出公社就是有偿的。

从实践来看,完善集体所有制,巩固村社集体经济,并建立起村社“内置金融”的“集合化+内置金融”思路,村民“自由”退出村社集体是不难实现的,至少要比“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可行得多。贵州湄潭县是我国“承包30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政策的发源地。这项政策已经实行了28年,出现了“30%人是村民(农民),但没有一分土地,需要给地主交租;30%人不是村民(已经成为市民),但占有30%多的土地,成为吃租的地主”的现状,这样的现状不仅严重阻碍了湄潭农村、农业发展(包括在灾害面前无能为力),且造成了更多的贫困农民。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正式因为“变相私有化+外置金融”,如果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内置金融”,村社农民有了“退出机制”,情况就会大不一样。

比较三:土地等生产要素利用效率之比较

“人尽其才、地尽其力”,既是农村发展之关键,也是评价农村发展的标准。农村改革30年来,土地过于零碎化一直是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障碍,“地坑人”的现象非常普遍,不仅人难尽其才,地也难尽其力。无论是越南的土地私有化实践,还是中国小岗村的土地承包“长久不变”的实践,都不能解决这个难题。而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集体经济的大寨、周家庄公社等数千个村庄的实践,不仅解决了土地过于零碎和经营效率低的难题,也将90%的村内劳动力从农地上解放出来从事非农就业,劳动力收益获得了数倍增长。分田单干后的古树于村依然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双层经营体制的基本经济制度,在此基础上重建合作社及其“内置金融”,也能解决土地经营效率低和劳动力回报低的难题――最会种地的人种尽量多的地,更多的人从土地上解放出来,获得了更多的非农就业报酬,且并不减少份额土地承包经营之所得。

此外,在村庄土地集中整理和统一规划利用方面,“集合化+内置金融”思路也比“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也更为有效,周家庄公社或古树于等村庄恰好证明了这一点。“集合化+内置金融”在建设新农村方面,比依靠“政府主导+资本下乡”整合农村的做法更和谐。

比较四:改善农村治理的效果之比较

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是建立在“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之上的。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是支撑村民自治的产权,村民自治权是保护村民集体所有制的治权。

农村改革30年来,特别是最近十多年来,“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占据主导地位,土地村民集体所有制逐步被虚化,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逐步被淡化,村庄共同体也逐步被瓦解,导致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制度由于逐步失去了共同体产权,失去了经济基础,从而变得名存实亡。村社公共水系不断损毁、贫富分化日益严重、治安状况不断恶化、生态环境日趋脆弱、道理伦理和社区文化逐渐崩溃,总之农村治理越来越失效。最极端的就是“改革典范”――小岗村沈浩同志的案例。虽然沈浩同志鞠躬尽瘁,但没有找到正确的办法。凭安徽省财政厅的扶持力度和沈浩同志的领导能力,假如沈浩同志带领小岗村人从合作社做起,从村社“内置金融”做起,两届之后的小岗村可能比、华西村、大寨村、周家庄公社稍有不足,但至少可以达到古树于村的水平。集体经济将会从中得到较大发展了,村庄共同体会获得根本性的巩固,村民自治能力和党支部领导也会获得较大改善。

大寨、华西、南街、周家庄等数千个村社的领导人变得越来越强,村社内的人才越来越多,甚至郝堂、古树于等村社的领导人也将由弱变强。事实证明,走“集合化+内置金融”道路,村社就会“强人”辈出。反观小岗村的案例,沈浩同志是英雄,当然是“强人”(何况还有省财政做后盾),但是他累死在了小岗村。小岗村村民不得不又一次盖“红手印”请求上面再派第二个沈浩来领导他们。“小岗村道路”不仅留不住村社内部的人才,外派的英雄也难有作为。沈浩同志被累死的悲剧,其实是“小岗村道路”的悲剧。

结语:最近十多年来,“私有化+外置金融”思路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这是完全脱离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实际和意识形态化的改革思路。不仅对“三农”发展没有积极作用,而且有很大的破坏性,比如: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解体、农民组织和农村自治瘫痪、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倒退、加速小农破产、加剧农村两级分化、黑恶势力上升、危及粮食安全等等。邓小平同志在1985年曾经说过:“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他还在1992年强调:“农村的改革和发展会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就是发展集体经济。”并说:“我最早提出‘两个飞跃’思想的时候,李先念同志说他都赞成,说这是一个大思想,这个思想一直没有阐发。” 薄一波2005年5月27日在《薄一波给中国扶贫开发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的信》中说:“北京的韩村河村、江苏的华西村、浙江的航民村、河南的刘庄和等等,它们在遵循邓小平同志的‘两个飞跃’思想前进的过程中,从各自的具体实际出发所创造和积累的经验,很值得重视⋯⋯这些事实都证明,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两个飞跃’思想是完全正确的。”

农村土地治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闲置原因对策

作者简介:刘高见(1983-),男,湖南农业大学农业遥感与资源利用专业研究生。

土地是民生之本、发展之基、财富之母,关系国计民生,支撑千家万户,影响千秋万代。我国土地,尤其耕地资源稀缺,在不到世界10%的耕地上,承载着世界22%的人口,我们面临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是极为尖锐和突出的。“寸土寸金”,在我国广为流传、家喻户晓。一方面说我国土地稀缺,应当珍惜;另一方面,土地却被任意浪费。土地闲置现象就是当前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

土地闲置加剧了土地市场混乱无序和耕地非农化趋势,严重威胁子孙后代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它不仅浪费宝贵的土地资源和加剧人地矛盾,而且会使农田基础设施的价值得不到体现,农业投入浪费,耕地质量和生态经济功能衰退,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也给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来严峻的挑战。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和研究目的

(一)闲置土地的概念和内涵

根据国内外关于闲置土地利用研究的相关文献资料,目前对闲置土地(WastelandResources)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国土资源部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1999年4月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的第二条明确指出: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①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②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而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所谓“闲置土地”,是指空闲搁置而未得到利用的土地。通俗地说,闲置即抛荒。农村闲置土地又可分为农业闲置土地和非农建设闲置土地。衡量农地闲置与否,一般以主要农作物的生长周期为准。假若某块农田已抛荒半年以上,则就可称其为闲置地。

(二)闲置土地研究的目的

开展闲置土地利用研究,在分析研究区域闲置土地的数量、质量及其分布和利用现状的情况下,为闲置土地科学利用与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也是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土地闲置的危害

土地闲置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同时也加剧了人地矛盾。土地闲置将会导致耕地的质量下降,因为一旦农业生产停止后,的田土抗蚀能力减弱,土壤物理性质变差。一旦自然灾害发生,不仅使闲置土地的生产功能衰退甚至损失,同时对周边非闲置土地资源也产生严重的影响,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的破坏,也给农业生产带来极大的危害。

土地资源的闲置使人均耕地更少,加剧人地矛盾,影响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粗放经营和投入的减少造成农产品减少、农民减收,整个农村经济发展缓慢,经济水平上不去,农业生产总值下降,严重地影响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位置。

土地闲置使农民的经济收入减少,影响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生活水平的提高;山区农村土地资源的闲置,造成乡村集体经济收入减少,严重影响乡村集体公益事业,使生产条件无法改善,间接加重农民的负担,严重挫伤农民种田的积极性;土地闲置使农产品收入减少,土地闲置多的村,基本口粮都得不到保障,农村社会的安定团结也受到潜在的威胁[1]。

三、农村土地闲置的原因分析

(一)农村土地闲置的经济因素分析

由于城镇化,近来城镇打工、经商或举迁到城镇生活的居民,仍然保留着原来的房产而无人居住,造成宅基地的闲置。部分地区在旧村改造过程中,村民搬进了新住宅,而旧宅基地依旧存在,形成宅基地闲置。还有些农村地区在靠近主要公路、街道搞开发区建设,所处地段村民可以以很低的价格得到一块土地盖房经商。其新房产一般是既作商业用房,同时兼作生活用房,使原来的房产闲置。这样,村民名正言顺的避开了政策规定而占有更多的宅基地。农副产品价格下跌,经营成本相对较高,农民负担依然过重,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较差。

(二)农村土地闲置的制度因素分析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然在最初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产权主体不明,新时期农村的生产方式仍处于小农状态,分散经营,生产效率低下,农民的收入不高,很快农业生产就陷于缓慢发展状态。土地流转不畅导致土地的投入产出效益太低,土地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严,管理失控。加之小农经济最本质的缺陷,造成农村土地闲置的机制上的弊端[2]。还有一些土地因权属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而未耕种。

(三)农村土地闲置的文化心理因素分析

农村传统意识难改,轻农弃耕严重[3]。农民既不愿意种地,又不想轻易放弃土地,部分转移了的农民把承包的责任田留作后路,把土地作为养老保障。家庭传统的分家方式也使得一部分宅基地荒废。许多农村子女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业有成之后大部分都留在城市里安家落户,他们将父母接到城市里,使原来家里的土地没有人耕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农村土地的闲置[4]。有些村民受所谓“风水先生”的蛊惑,把某些地块说成是“凶宅”,长时期无人盖房居住而使得少部分宅基地废弃[5]。

(四)其它原因

某些土地被厂矿征用后,但长期未投入使用;一些农户因婚丧嫁娶等原因导致地多人少,无力耕种;一些农民为逃避计划生育政策的惩罚,长期在外,造成自己的土地无人耕种而闲置;一些农用地被工程,如修路、采石、厂矿等临时占用一定时间或者破坏后,通过简单的措施就可以耕种的,但是没有对其开发利用;大量土地退耕还林(草)后,由于无人管理,树木成活率低,因此很多退耕还林的土地变成荒地。

四、减少农村土地闲置及有效利用农村闲置土地的对策

减轻农民负担,完善耕地流转机制,健全土地承包责任制,加强基础建设,改良土壤,因地制宜谋发展,多种经营创效益,改变利用方式,解决山区土地闲置问题。收回的闲置土地[6],在现有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让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所有权是集体的,但使用权在一定的年限内属于家庭个人,在法律确定的期限内允许村民依法进行自由转让。也就是把使用权明晰化,宅基地所有权的集体属性不改变,但使用权明确到村民使用者头上,从而减少农村土地的闲置[7]。

摸清闲置土地底数,落实责任,盯紧闲置土地,严格执法,规范闲置土地。因地制宜,复垦闲置土地,盘活闲置土地,经营好闲置土地。管紧用活闲置土地,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8],盘活土地,带动相关产业,创造就业机会[9]。为防止新的闲置用地出现,利用经济杠杆来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建立土地集约利用机制和建立退地机制,多层面地完善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在工作实践中灵活、有效地处置闲置土地,使得土地资源得到及时高效地利用[10]。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不给予补偿[11],集体和个人闲置、荒芜基本农田的,应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12]。

五、结束语

目前,国内外政府职能部门和学术界已经对闲置土地利用问题进行了不同角度、不同程度的研究,而且这些研究在解决闲置土地利用问题的实际工作中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研究重点主要偏重于解决闲置土地利用实际工作中现存问题的方法论,研究的视角与体系相对分散和零碎,且多为实践工作与经验总结性质的研究,研究的深度和详细程度也还很不够,尚未形成完整的研究体系,亟待进一步完善。

随着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开展,可以此为契机,采用量化的方法来研究闲置土地的面积,综合运用因子分析法、信息技术方法、数学建模等多学科理论与技术集成研究方法来研究闲置土地的分类,科学的揭露闲置的的成因,为处理闲置土地进行提供科学的、详细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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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鹿存礼,农村土地闲置原因浅析[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35-37.

[3]曲福田,土地产权安排与土地可持续利用[J]中国软科学,2000,(9):56-60.

[4]刘冬梅,冯芝军,关于农民弃耕情况的调查[J]江西农业经济,2001(3):64.

[5]孟祥仲,辛宝海,明晰使用产权:解决农村宅基地荒废问题的途径选择[J].农村经济,2006,(10):13-15.

[6]程世云,徐黎明,吴成国,让闲置地活起来[J],中国土地,2005,(10):40-41.

[7]郑文武,闲置土地收回中的法律问题[J],中外房地产导报,2003,(9):45-52.

[8]丁斌,管紧用活闲置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J],河南国土资源,2005,(1):21

[9]蒋德明,一条盘活土地的成功之路北海市利用闲置土地建工业园区的经验南方[J]国土资源,2004,(8):35.

[10]张素琴,严政,完善处置政策,创新退地机制有关闲置土地处置的思考[J].浙江国土资源,2004,(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