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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实施方案

房屋实施方案

房屋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一、基本概念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性质的,仍以原土地用途、房屋性质为准。

二、适用范围

范围内国有商业、住宅、综合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的征收、补偿和安置适用本实施意见。

三、政策依据

1、住建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2、《**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市土地管理规定》;

5、《**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6、《**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实施意见》;

7、被征收的房屋重置价格、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按照征收时点时**区执行的有关标准实施。

四、商业、综合用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原则及方式

房屋征收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商业、综合用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原则上为货币补偿方式,不提供迁建安置用地,不提供临时过渡周转用房。

(一)合法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土地和装饰装修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土地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楼层、层高、朝向、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待因素的影响。

土地的补偿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性质为准。

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按实评估确定。

2、其他补偿

(1)一次性搬迁费。征收人应当一次性支付搬迁费。被征收人可以选择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分别为工业用房80元;商业用房50元,综合用房30元的标准一次性补助,建筑面积以有效权属文件的记载为准;也可以选择实际发生的机器设备拆卸费、搬运费、安置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等费用来补助。

对已进行收购的资产或机器设备,征收人不再支付一次性搬迁费。

(2)设备补偿费。对不可移动的重型、大型设备,因征收造成无法恢复使用或者报废的,征收人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以后的净值收购。

(3)停业损失费。按前三年连续月平均利润的3-6个月补助,以真实合法的财务报表为准,不足三年的按实际时间计算月平均利润。

(4)职工生活补助费。按**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补助3-6个月。

(5)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相关规定对工业、商业、综合用房每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进行补助,补助时间12个月。补助标准按**区当年的标准执行。

(二)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

对国有商业、综合用地上的临时建筑按房屋重置价给予补偿。(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临时建筑的认定由街道书记办公会议或街道班子会议根据相关依据认定后按临时建筑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取得土地使用权证部分的土地补偿价格按周边同类土地性质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补偿。如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划拨用地的,结合土地性质,按所在地周边国有出让土地评估价格的45%确认。

2、其他补偿

被征收人房屋涉及的一次性搬迁费、设备补偿费、停业损失费、职工生活补助费及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参照合法建筑相关补偿标准执行。

(三)违法建筑的处置

对国有商业、综合用地上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应配合做好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四)补助、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能积极配合做好征收工作,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签约、搬迁,对项目推进无实质影响的,给予适当的补助和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1、给予被征收人房屋、土地评估值上浮不超过20%的奖励。

2、给予搬迁后可以恢复使用的设备按设备固定资产折旧后净值的10%补偿搬迁费。

3、由于政府规控等原因造成前期投入损失的,对已经通过立项等审批手续且有相关部门要求其停止建设通知的企业,对期前期发生的勘探、设计等费用根据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梳理、汇总和分析,对合理部分按实再加10%财务成本进行补偿。

4、给予被征收人前三年连续月平均利润3-6个月补偿,不足三年的不参照执行。

5、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金额控制在总补偿价格的20%之内,补助和奖励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一仟万元。

房屋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㈠总体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县委十六届六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切实做到规划引领、规范审批、科学布局、集中建设、严格监管。

㈡主要目标。1.继续完善__中心村建设工作;2.全面推广新户型建设,实现新户型率达100%;3.强化乡镇农民建房管理队伍建设,建立长效管理机制;4.强化动态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房,实现“两违”建设零增量目标。

㈠抓好中心村建设。一是要全面把握中心村建设的相关要求。在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规划先行、稳步推进;因地制宜、节约资源”三原则的前提下,按照“人口集中、产业集聚、功能集成”的总体要求,突出中心村的人口集聚与居住服务功能、公共服务与社会管理职能,使中心村成为人口集聚中心、公共服务中心和社会管理中心。二是严格控制零星建房,完成中心村建设任务。大力倡导集中建房,中心村辐射范围内的农民建房要求统一到中心村建房,继续完善__中心村建设。

㈡规范建房审批。一要严格执行“两次公示、四堂会审”制度(“两次公示”指村委会受理申请后进行第一次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进行第二次公示,“四堂会审”指村委会、理事会、国土规划所、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到场集中会审),坚持农民建房“一户一宅”、先批后建、不超过法规政策规定限额面积标准和实际审批面积及按规划建设等原则。二要坚决做到“七个不批”(不符合建房条件的不批、不符合新户型的不批、占用基本农田的不批、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的不批、违反公路红线的不批、严重切坡的不批、占用河道的不批)。三要切实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对建房户的建房申请材料,土管所要做到一月不少于一次审查,对符合规划和建房条件的无房、危房和住房困难户要开通建房审批“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四要按照“五种台帐”的管理模式切实抓好农民建房的档案管理工作。

㈢严格新户型管理。一要加强宣传引导。要结合当地实际提供新户型图册供建房户选择。每个行政村要在村部、中心村等人口密集地的显要位置设置2至3处宣传点,张贴新户型图进行宣传。通过大力宣传新户型的美观实用,引导建房户自主采用新户型建房。同一村庄在新户型选用上,要做到和谐统一,突出地方特色。二要提高按新户型建设率。对所有建房户,要全部签订按新户型建设协议,按新户型建房协议要统一规范,注明采用的新户型编号、收取的保证金数额及退还方式、建房竣工时限等。对履约按新户型建房的,要及时全额退还保证金。所有审批户和加层户要全部收取新户型保证金,审批户必须全部建新户型,加层户至少建坡顶(审批户指2015年新审批和历年审批未动工建设户)。对每户在建户新户型建设情况均要明确乡、村干部及国土规划所人员的包干责任,实行跟踪问效。三要规范保证金的收、管、退。要严格执行__年县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农民建房新户型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要求,对农民建房新户型保证金必/!/须统一采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收款收据,由村民理事会统一收取并加盖村民理事会公章,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共同进行监管,在乡镇经管站设立农民建房新户型保证金管理专项帐户,收取的保证金必须自收取之日起3天内进入该专项资金管理帐户,并分村分户设立资金管理台帐,国土规划所还应建立保证金管理日进帐明细;同时,严格规定新户型保证金只能作专项资金储存,不得挪作他用。新户型保证金的退回要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四要加强建筑工匠管理。 联合县城乡建设局办好1至2期农民建筑工匠培训班,对培训合格的统一颁发建筑工匠培训证书,参与农房建设的工匠应持证上岗。

㈣强化巡查监管。要进一步夯实队伍建设,健全管控机制,不断提升巡查监管的质量和水平,推进农民建房管理规范化、常态化。一要落实乡、村干部和国土规划所及乡镇农民建房巡查执法中队人员的巡查监管责任范围。二要加大巡查频率。一是主要公路干线、集镇周边等重点区域要基本做到每天巡查一次,其他区域要做到每周至少巡查一次;二是巡查队要开展不间断的巡查、国土规划所要结合建房审批每周确保至少有三天以上时间用于巡查;三是巡查日志要具体详实地记录在建户的建房动态情况。三要发挥准建公示牌作用。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在签订按新户型建房协议的同时,发放准建公示牌(包括拆建、新建及加层等),并督促建房户按要求悬挂到位,接受群众监督及巡查管控人员监管。国土规划所要严格按照审批内容填写到位,确保准建公示牌发挥作用。

㈥严打违法行为。一要完成__年1月1日以后农民新建房屋的登记和“两违”分类处理工作。国土规划所要在今年6月底以前全面完成__年1月1日以后农民新建房屋的登记工作,要一户不漏地建立台帐,并对农村“两违”建设尚未处理到位的按照“六个一律”的要求,坚决及时处理到位。(即严重违规的一律拆除到位,一般违规的一律整改到位,符合建房条件的未批先建户一律罚款补办手续到位,少批多建的一律处罚到位,未按新户型建设的一律按新户型要求整改到位,违规收费的一律清退到位)。同时,及时做好已作出处理房屋的分类建档工作。二要加大对新发生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坚决杜绝新的违法违规现象的发生。三要及时处理举报案件。要完善农民建房管理接访接报制度,健全核实查处机制,及时兑现举报人奖励办法,调动和保护好群众参与打击违建的积极性。

从2015年7月25日至2015年12月31日,分三个阶段推进。

㈠宣传发动(7月25日至8月10日)。召开动员大会,县乡两级分别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成立领导机构,采取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形式,营造治理“房屋乱建”舆论氛围。㈡组织实施(8月11日至11月20日)。1.8月11日至8月20日,国土规划所对__年1月1日以来农民建房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由县农房办统一制作登记表格);2.8月21日至8月30日对清查出来的违规情况分类处理到位;3.9月上旬对全乡新户型建设、集中建房、“两违”建设分类处理及农民建房管理队伍建设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检查;4.9月中旬和下旬开展规范农民建房审批和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专项检查活动,并进行集中整治;5.10月份组织一次农民建房内业管理专项检查;6.11月1日至11月20日以前组织开展一次新户型建设专项检查。

㈢总结提高(11月21日至12月31日)。对治理房屋乱建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评考核、检查验收,进一步规范、健全管理,把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㈠强化组织领导。成立__县治理房屋乱建工作专项小组,由乡党委委员、常务副乡长曹华荣同志任组长、乡国土资源局局长黄金辉同志任副组长。各村要将治理“房屋乱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签订责任状,要将治理房屋乱建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评,形成党政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专项抓,乡镇农民建房管理人员具体抓,各村(居)组全面配合的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㈡加强队伍建设。要把农民建房管理队伍建设作为管好农民建房的基础性和保障性工作来抓,国土规划所、巡查队要做到“五有”,即有人员、有经费、有牌子、有章子、有办公桌椅、有电脑及打印机等正常办公设备。

房屋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出租房屋和用工单位中的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建立流动人口管理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打造“平安××”,根据全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浙江暂住人口管理条例》、《××市流动人口及出租房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区出租房屋和用工单位中的流动人口的现状,经市综治委研究报市委市府同意,从2004年2月下旬至5月,在我市区范围内,开展一次以出租房屋及其中介机构、外来民工用工单位和外来流动人员为重点的专项整治,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维护我市的社会治安稳定,巩固、完善打防控一体化建设,遏制我市市区刑事发案和街面犯罪的多发势头,进一步提高“效能建设年”的实效。坚持“党政领导,综治协调,各方参与,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打牢基础、突出重点、抓着根本,以查处促管理,以管理强基础,以打击促防范”的工作思路,坚持管理与服务、维权并重,进一步推进流动人口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为打造“平安××”夯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顿,达到如下目标:

1、通过宣传和整治,用工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及房屋出租人的法制意识有较大提高,能依照有关房屋租赁规定,自觉申报登记并做好自我管理和防范工作。

2、全面摸清××街道及××××新区的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及其中介机构和流动人口用工单位底数,健全各类档案资料,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管理规范。

3、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从中发现一批流动人口中的违法闲散人员,查处打击一批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刑事案件高发势头,维护社会稳定。

4、整治或取缔一批无证出租房屋及其中介机构,规范中介机构的中介租赁行为,依法查处一批经教育通知拒不办证或妨碍执行公务不听劝阻的违法人员和违规违法经营的中介机构。

5、建立健全管理网络,理顺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作联动关系,建立和巩固流动人口的长效管理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化管理新局面。

三、工作步骤

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五个阶段:

(一)调查准备阶段(2月20日至3月10日)

1、成立由市委副书记任组长,市综治委副主任、公安局副局长、××街道副书记、××××新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任副组长。市综治委、公安局、××街道、振东××新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纪委、宣传部、法院、司法局、计生局、财政局(地税)、工商局、建设局、经贸局、劳动局、教育局等部门综治分管领导参加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中心。市综治办主任担任办公室主任,市综治办副主任、××街道综治办副主任任副主任,主要负责收集汇总情况,指导检查各组工作进度和质量、会务安排、编发工作简报等综合性工作。

2、由市综治委、××街道、××新区组织召开社区干部、社区民警、社区保安、外来务工人口用工单位协管员、出租房屋房东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管理混乱的区域,确定专项整治重点,同时发现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工作难点,为集中整治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供依据。

3、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研究制订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刷各类宣传资料和整治工作表簿册。

(二)宣传发动阶段(3月10日至4月5日)

1、召开驻××街道和振东××新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部门负责人及抽调工作人员参加的动员大会进行发动,并由市公安局、劳动、工商、计生等职能部门组织做好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2、通过报纸、电视、电台、流动宣传车、电子显示屏、平安信息栏等宣传渠道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强大的舆论声势,争取社会各界与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3、通过在车站、劳务市场、出租房屋等外来务工人员聚集较集中的地方张贴发放《集中整治通告》、《致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公开信》,向出租房屋业主发放《出租房屋管理手册》,向外来务工人口用工单位发放《外来务工人口管理手册》。

4、通过板报展示、法律咨询、分发宣传资料等形式开展上街宣传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

(三)组织实施阶段(3月10日至4月20日)

为确保完成这次集中整治工作,经研究决定从各机关、部门和××街道、××新区抽调工作人员206名,具体分成5个小组开展工作:

1、排摸组。由××街道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兼),××警署署长任副组长,以社区、村为单位分成若干个排摸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特别对流动人口较为集中、治安状况较为复杂的地区组织专门力量,开展“地毯式”的排摸。摸清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用工单位的底数,建立聘用50人以上外来务工人员用工单位登记站,并设立协管员,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工作,暂住人口登记率达到100%,发证率达到95%以上,出租房屋登记率达到100%,《出租房屋治安管理保证书》签订率达到100%。

2、房屋租赁、劳动就业的中介机构排摸整治组。由工商局副局长任组长,工商局任副组长。摸清中介机构底数,召开中介机构负责人会议,制定工作职责,明确中介机构的权利和义务,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和违规违法经营,真正落实和规范中介机构、劳动就业机构对流动人口的代管责任制。

3、综合协调组。由纪委副书记任组长,纪委、组织部抽调人员组成。针对领导干部及直系亲属的出租房屋,制定、下发相关行政纪律规定,要求各机关、事业单位落实领导责任制,对本单位的所有干部、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出租房屋进行排摸,做到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带头依法事实申报登记。并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单位抓好工作落实。

4、整治查处组。由公安局副局长任组长(兼),公安局任副组长,公安治安部门及其劳动、工商、计生、财政(地税)、建设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根据排摸组提供的情况,依法查处、取缔一批非法出租户、中介机构和劳务市场,整治一批藏污纳垢的场所,处罚一批登记管理制度不落实,雇佣无暂住证人员的用人单位、出租户和个体私营业主,扭转一些单位、场所人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治安失控的状况。同时,对集中整治期间拒绝、妨碍公务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法从严查处。

5、宣传报道组。由宣传部副部长任组长,宣传部、司法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根据整治工作的不同阶段和宣传要求,制定相关的宣传计划,自始至终对整治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和报道,尤其是对重点整治地区和典型案例进行跟踪宣传报道,推动整个整治工作的开展。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3月15日至4月底)

按照边排摸、边整治、边查处、边建章立制的原则,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要建立和充实以下长效管理网络机制和工作、保障机制:

1、××街道、××新区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队伍的建设,配强配足专职管理员,并落实日常的保障经费。

2、建立行业性自管队伍,试行市场化管理运作机制。根据建筑行业外来用工面广量大情况复杂,偷盗建筑材料案件时有发生的现状,由建设局、××街道、××新区负责在建筑行业中组建一支行业性专职流动人口管理队伍,配合××警署,专门负责对市区范围内的建筑行业的外来用工情况实行管理、指导和检查监督。经费保障按《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七条规定,通过受益单位出资或捐助的合法途径,实行有偿服务市场化运作。

3、完善基层流动人口管理网络。各社区、村、出租房屋管理部门、劳务市场、房屋中介机构、聘用外来务工人员5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要设立流动人口登记(采集)站,配备协管员及电脑等必要的工作设施,统一联网实行电脑化管理,确保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信息实时采集和输入,信息资源共享共用。各登记站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规范运作,协助××警署和流动人口管理中心做好登记发证、信息采集、宣传教育、便民服务和检查监督工作。

4、继续深化和完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分层次管理办法。公安业务部门及××警署要积极探索分层次管理的形式、方法和措施,狠抓工作落实。通过分层次管理新做法,要切实提高管理工作和为现实斗争服务的效率。

5、建立流动人口维权联动办公室。由市综治委牵头,建立由市委宣传部、总工会、市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劳动局、经贸局、工商局、建设局等职能部门组成的流动人口维权联动办公室,制定维权范围、职责,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协调和处置各基层网络管理单位工作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的涉及用工单位侵害外来务工经商人员合法权益的事件,为外来务工经商人员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保障,保护外来务工经商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总结验收阶段。(4月21日至5月)

在整个专项整治期间,领导小组将组织人员定期听取汇报,并对工作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专项整治完成后,领导小组将组织总结验收,并根据工作实绩视情做好全市性推广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直接影响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流动人口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真正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

(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工作中各职能部门之间、组与组之间,既要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职能优势,又要信息互通加强配合和协作,做到分工不分家。

(三)加强纪律、狠抓落实。全体抽调参战人员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文明办事,严格请销假制度。各组长要认真按要求做好工作安排,加强领导和检查监督。全体同志要服从命令听指挥,充分发扬吃苦耐劳的精神,加班加点扎实工作,努力完成这次专项整治任务。

(四)建立工作汇报制度。各整治组组长要注意掌握组内的工作进度、质量、遇到的突出问题及好人好事,每星期五下午二时,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及各小组组长准时到××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中心会议室参加工作汇报会。版权所有

××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

××市公安局

房屋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摸清昌吉市城镇房屋建筑建设使用及安全情况底数,从根本上消除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州人民政府有关部署安排,根据昌吉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吉州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21〕8号)文件精神,结合昌吉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九届十次、十一次全会精神,坚持底线思维,筑牢红线意识,强化行业监管责任和产权所有者(使用人)主体责任,用两

年时间完成两违清查整治工作,坚决遏制因此引发的群死群伤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清查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清查整治范围:全市城市(镇)建成区所有既有和在建房屋建筑工程。

(二)清查整治重点:

1.违法建设行为:

(1)未依法办理立项手续的房屋建筑;

(2)违法占地建设的房屋建筑;

(3)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建筑;

(4)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房屋建筑;

(5)无资质设计、施工的房屋建筑;

(6)未办理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

(7)擅自改变使用功能、房屋结构和布局,违法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含加层、增设加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等情形);

(8)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可能发生坍塌的房屋建筑;

(9)存在第一项至第八项问题情形并违规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或者未依法取得消防、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

2.违法违规审批行为:

(1)立项审批违法违规行为;

(2)用地审批违法违规行为;

(3)规划审批违法违规行为;

(4)施工许可审批违法违规行为;

(5)经营审批违法违规行为。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昌吉市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昌吉市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调度指挥,确保清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具体安排如下:

组  长:马红军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杨树忠        市委常委

姚  进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马  楠        市委常委、副市长

艾合买提江·阿布力孜    副市长

成  员:王丰涛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于  涛        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局长

丁世亮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马金龙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毛冬梅        市自然资源局局长

高  兵        市应急管理局局长

袁  勇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  锋        市城市管理局局长

  桑国斌        市项目代建局局长

孙卫华        市民政局局长

徐源泽        市文旅局党组书记

杨  军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陈  静        市教育局局长

买买提·亚森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汤果成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哈沙提·赛比多拉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

李渊超        市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顾卫华        延安北路街道办主任

王  磊        北京南路街道办主任

梁  瑞        宁边路街道办主任

狄晓娟        绿洲路街道办主任

王晓明        中山路街道办主任

魏小星        建国路街道办主任

常建国        三工镇镇长

高一豪        榆树沟镇镇长

吴  磊        大西渠镇镇长

吴  琛        六工镇镇长

齐文强        硫磺沟镇镇长

谭永吉        二六工镇镇长

杨  亮        滨湖镇镇长

陈晓航        佃坝镇镇长

叶尔江        阿什里乡乡长

阿得力        庙尔沟乡乡长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安排部署、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市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指导、监督和协调各乡镇、街道、部门专项清查整治行动工作;研究解决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成员如遇工作调整,由继任行政主要领导接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马楠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毛冬梅、袁勇、刘锋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其中:城市管理局3人、住建局1人、自然资源局1人、应急管理局1人,抽调人员需熟悉电脑操作。各成员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确定分管领导及工作人员,并确定一名联络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为: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掌握各乡镇(街道)、各部门房屋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提出领导小组需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负责组织协调各类基础材料、基本信息的统计、报送、有关送达材料的准备以及综合汇总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任务分工

市人民政府是两违清查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昌吉市行政区域内清查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是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成立领导小组,建立工作专班,加强调度指挥,明确目标任务,压实工作责任,定期分析研判,强化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责,在市领导机构统筹安排下,负责做好既有和在建建筑立项、用地、规划、建设、特种行业等建设及运营相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的清查整治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行业监管责任,积极配合、分头推进,组织落实好本行业领域的清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无法直接认定的,要及时移交同级领导小组或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市发改委:负责房屋建筑未依法立项、核准、备案的清查整治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房屋建筑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情形同时违规取得工商登记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的清查整治工作。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房屋建筑违法占地、违反规划许可的清查整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房屋建筑存在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情形同时违规取得消防许可,用作生产经营或公共事业的房屋建筑,特别是人员密集场所房屋建筑的清查整治工作。

市住建局:要发挥好牵头作用,与发改、自然资源、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民政、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工作衔接,建立沟通协调、信息畅通、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及时研究会商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负责房屋建筑未进行施工许可、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设计施工、无竣工验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清查工作。

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和违法改扩建的清查整治工作及房屋建筑未进行施工许可、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设计施工、无竣工验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整治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协调街道、社区有关工作人员开展房屋信息采集工作,按照领导小组安排做好其他工作。

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公共聚集场所房屋建筑违规取得消防许可的清查整治工作。

市房屋建筑产权所有者(使用人):严格落实房屋建筑产权所有者(使用人)主体责任,对发生的涉及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要依法追究产权所有者(使用人)相应责任,产权所有者(使用人)承担相应整改责任。产权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产权人与使用人按照约定承担房屋使用有关责任。

五、阶段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1年3月20日前)。

各乡镇(街道)、行业主管部门要召开动员部署会议,结合本辖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层层压紧压实责任,确保清查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培训,熟练掌握自治区开发的城镇房屋信息应用程序(移动APP和PC管理端)。

2021年3月20日前,各乡镇、街道及行业主管部门将领导小组、实施方案、分管领导以及工作联络人信息,报送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人:张峰;联系电话:13899668556)。

(二)清查阶段(2021年3月20日-2021年6月25日)。

1.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既有建筑和在建建筑进行全面摸底,以楼栋(单位工程)为单位在移动APP中填报房屋基础信息,形成一房(建筑物)一码(二维码)。

2.专项整治办公室对上传的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根据各部门职责分配工作,完善信息。

3.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依据职权、任务分工通过PC管理端对每个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进行认定。

4.在摸排房屋建筑基本情况方面,对既有房屋建筑,要查清房屋建筑的地址、所有权(使用权)、用途、建筑面积、层数、建设年代、结构类型、改扩建情况、安全隐患情况等;对在建房屋建筑,要查清开工时间、进度、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结构类型等。

5.在房屋建筑审批情况方面,对既有房屋建筑,要查清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竣工验收、改建扩建报批、用途变更、消防、工商登记、特种行业等全流程行政许可信息;对在建房屋建筑,要查清房屋建筑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等规划建设阶段行政许可信息。

6.乡镇(街道)要于2021年4月20日前完成清查工作总量的30%;5月20日前完成清查工作总量的70%;6月20日前全面完成清查工作。

7.乡镇(街道)要于2021年6月20日前,将本辖区清查工作完成情况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面清查阶段,各乡镇、街道每月20日前将本辖区《自治区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统计表》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后报州城镇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整治阶段(2021年6月26日—2022年6月25日)。

严格对照9项违法建设行为和5项违法违规审批行为,逐项建立隐患问题台账,依法依规实施整改,督促产权所有人(使用人)履行整改责任。各有关行业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责权,压实隐患问题整改责任,逐项制定整改方案,逐项跟踪整改情况,逐项实施问题销号。

各乡镇(街道)要于2022年6月20日前,将本辖区整治工作完成情况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2年6月26日-2022年12月25日)。

认真总结两违清查整治工作,对两违清查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自查验收,并将自查验收情况报市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上各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同步推进,边摸底、边清查、边整治、边形成推进成果,确保责任明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成果显著。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推进。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清查整治工作定期调度、定期通报、定期服务指导;工作专班要充分发挥作用,认真贯彻落实区、州安排部署,做到全面发动、上下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全面清查到位,问题隐患整治到位。

(二)严格清查整治,严肃问责问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情况,认真组织清查整治,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人民政府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缓慢、问题隐患整治不彻底、不到位的部门,将约谈、通报主要负责同志;对表面整改、假装整改、敷衍整改的,一经查实从严问责。

(三)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政策引导。广泛宣传两违清查整治工作内容和有关法律法规,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两违清查整治工作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两违清查整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房屋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暂停办理有关事项

1、[暂停事项申请]

按照《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八条规定,用地单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后,可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在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用地单位应当提交暂停办理事项申请书、规划批准文件、征地或者占地批准文件。

2、[暂停事项通知和公告]

区、县国土房管局收到用地单位暂停办理事项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审查批准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就暂停事项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用地范围内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拆迁范围、暂停办理事项、暂停期限等内容。

3、[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年。用地单位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提前30日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长的期限不超过半年。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延期申请后,应当将延长暂停期限的决定书面通知当地规划、建设、户籍、工商、税务等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并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审查和通知时限按照本实施意见第2条规定执行。

除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或者其他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的以外,暂停期限满20日后,区县国土房管局方可拆迁公告。

二、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

4、[用地批准文件]

按照《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用地批准文件包括:

(1)属于征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集体土地的批复;

(2)属于占地拆迁的,提交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土地的批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占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批复。

5、[规划批准文件]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规划批准文件是指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拆迁实施方案]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实施方案,是指拆迁人根据《办法》第十条规定拟订的文件。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

(2)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期限,委托拆迁和评估等内容;

(3)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基本情况;

(4)补偿安置方式及其主要内容;

(5)拆迁补助办法;

(6)其他应当在拆迁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内容。

7、[占地拆迁实施方案]

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拆迁人拟订的拆迁实施方案,需要时,可以征求区、县国土房管局的意见。

8、[公布拆迁实施方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办法》第十条规定,在拆迁范围内公布经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的征地拆迁实施方案或者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的占地拆迁实施方案,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

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当日)公布。

9、[安置房屋证明]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安置房屋证明文件,包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土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

10、[补偿资金证明文件]

按照《办法》第九条规定,用地单位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提交的拆迁补偿资金证明文件,是指银行向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的拆迁补偿资金到位证明文件,具体办法按照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督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1]1177号)有关规定执行。

11、[跨区县项目发证]

跨区、县项目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可以分别由所涉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也可以由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中一个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相关区、县国土房管局。

12、[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情形]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区县国土房管局审核后,统一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公告。

13、[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拆迁人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用地批准文件确定的用地范围,但是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拆迁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割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拆迁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延期,延期不超过6个月。

14、[拆迁公告]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当在拆迁范围内拆迁公告。拆迁公告应当载明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主要内容。

15、[许可证印制]

房屋拆迁许可证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内容主要包括拆迁人、项目名称、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时间等。

16、[拆迁许可证备案]

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委托拆迁和评估

17、[委托拆迁]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

征地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具备本市自行拆迁资质。

委托拆迁的,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本市受托拆迁资质;拆迁人应当与受托拆迁单位签订委托拆迁书面合同;拆迁人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委托拆迁合同和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证明材料。

18、[拆迁评估]

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本市房屋评估规定评估确定;拆迁人应当与评估机构签订委托评估合同。拆迁人申办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向区县国土房管局提交委托评估合同和受托评估机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占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可以参照前款规定评估,也可以按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的拆迁实施方案确定。

19、[拆迁招标投标]

征地拆迁,属于下列项目的,用地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受托拆迁单位和评估单位: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二)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三)建设项目拆迁居民户数在500户以上或者拆迁总费用在8000万元以上的。

有关招投标事宜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本市拆迁项目实行招投标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2003]306号)执行。

四、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20、[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协议一式二份,当事人双方各持一份;在房屋拆迁中必须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协议原件。

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应当包括补偿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期限、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实行房屋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安置房屋地点、安置房屋面积、差价及结算方式、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期房安置的,还应当明确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内容。

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的,协议应当包括地上物补偿、新批宅基地地点、面积、搬迁期限、违约责任、纠纷处理方式等内容。

21、[权属证件移交]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应将原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移交房地权属管理部门。

五、拆迁裁决程序

22、[拆迁裁决程序]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参照市国土房管局2002年12月9日印发的《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京国土房管拆[2002]1116号)执行。

2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拆迁当事人对区、县国土房管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货币补偿方式

24、[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第四条的规定,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和公布,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应当考虑各乡镇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区位差异,具有一定的幅度。

具体拆迁项目的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可以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二)由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相关部门在区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方法。

25、[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乡镇]

乡镇行政区域内兼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或者与国有土地相邻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批准该乡镇统一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相关规定,确定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格或拟订拆迁实施方案。

七、房屋安置方式

26、[房屋安置方式解释及协议]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被拆迁房屋的补偿款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即拆迁人对被拆迁人依法给予货币补偿后,被拆迁人再以其所得的货币补偿款购买拆迁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上的安置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以先按照货币补偿相关规定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再另行签订安置房屋买卖协议。

27、[市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对被拆迁人按照《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第五条规定给予补偿,由被拆迁人按照规定价格购买政府定向提供的经济适用住房。

28、[拆迁补偿资金和房屋要求]

征地拆迁宅基地房屋,拆迁人在银行专户存入的拆迁补偿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该项目拆迁货币补偿所需资金总量的60%。拆迁人准备的拆迁补偿资金低于该项目拆迁货币补偿所需资金总量的,应就不足部分提供相应数量的安置房屋。

采取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数量超过预计比例或其他原因致使拆迁人存入的拆迁补偿资金不足的,拆迁人应当及时补足;拆迁完毕后,拆迁补偿资金有结余的,拆迁人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的证明,向银行申请划转余款。

29、[征地拆迁安置房屋条件]

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原则上应当是现房,并具备合法审批手续;安置用房的市政配套设施和生活服务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使用条件。

拆迁人提供的下列房屋,经与被拆迁人协商同意,可以用于拆迁安置,但是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时,不予计入拆迁人准备的安置用房数量:

(一)期房;

(二)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的拆迁,安置房屋不在四区范围内、也不在规划市区内,且距离拆迁地点超过15公里的;其他郊区县拆迁,安置房屋不在本区县范围内的。

3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拆迁人实施拆迁,以本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安置房屋应当具备用地、规划批准文件。

31、[委托安置]

按照《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其他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安置被拆迁人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拆迁人应当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向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二)拆迁实施方案由受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拟订,属于征地拆迁的,报区县国土房管局批准后执行;属于占地拆迁的,经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也可以由拆迁人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被拆迁人签订。

八、另批宅基地安置

32、[适用条件]

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另行批准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事先征得区县人民政府同意,且本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具备安排宅基地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被拆迁人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

33、[审批手续]

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另行审批宅基地安置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办理宅基地申报审批手续和建房审批手续,被拆迁人应予协助。

34、[宅基地减少的补偿]

新批宅基地面积少于原合法使用的宅基地面积,对不足部分可以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九、宅基地面积标准

35、[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本市村民每户建房用地的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情况确定并予公布,但近郊区各区和远郊区人多地少的乡村,最高不得超过0.25亩(折合167平方米);其他地区最高不得超过0.3亩(折合200平方米)。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多于前款规定的标准,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

36、[宅基地面积认定标准]

被拆迁人宅基地面积认定的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

十、其他问题

37、[拆迁结案]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1个月内向区、县国土房管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并办理有关手续。

38、[提前搬迁奖励费]

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前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具体标准由区、县人民政府确定。

39、[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

用地范围内涉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取得的房屋土地,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办法》有关宅基地房屋拆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40、[已拆迁公告的项目]

2003年8月1日以前,已经按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87号)拆迁公告的,不适用《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继续执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41、[施行日期和文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