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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除方案范文精选

房屋拆除方案

房屋拆除方案范文第1篇

第二条凡本市市区范围内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建设项目以外的临时性房屋的拆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生产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监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区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的日常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财政、环保、公安、电力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拆除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和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被拆除房屋的业主或者拆迁人。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规定确定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并及时支付给施工单位,督促其专款专用。

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项用于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生产条件及作业环境的改善和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并专项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条房屋拆除工程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和拍卖管理的具体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房屋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拆除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施工单位不得分包房屋拆除工程主体结构,不得转包房屋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对房屋拆除工程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对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条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房屋拆除施工合同。

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安全措施;

(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

(三)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图纸、资料的要求;

(四)落实施工安全措施所需费用的金额、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施工合同的约定,向施工单位提供房屋拆除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和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工程开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一)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三)施工单位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

(四)房屋拆除施工合同及经备案的中标通知书;

(五)房屋拆除施工组织设计;

(六)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应的资格证书;

(七)拟拆除房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说明;

(八)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凭证;

(九)采用爆破方式拆除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批准文件。

按照规定不需要申请拆迁许可证的拆除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持前款第(二)至(九)项资料向拟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组织设计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确认。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方案、主要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技术措施,包括安全保障、扬尘污染控制、临时用电等各项技术措施;

(四)施工平面布置图;

(五)施工实施方案,包括按照要求设置围护和各类标牌、警示,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按照要求撤离人员、清运垃圾、采取加固、拆除措施和确保消防安全措施等。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房屋拆除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责。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施工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施工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施工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拆除施工现场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房屋拆除施工进行现场监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还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前款规定以外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当经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应当保障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并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不能采用爆破方式拆除房屋的,施工单位应当采用机械方式拆除,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施工机械的机械臂无法达到施工高度的;

(二)因道路原因施工机械无法到达作业现场的;

(三)被拆除建筑周围无法满足安全跨度要求的。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周围设置不低于高度2.2米的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施工单位告示牌、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和文明施工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名称、项目负责人和监督投诉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设计要求,划定施工危险区域,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夜间作业应当设置警示灯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一条拆除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沿道路两侧和居民住宅区周围的拆除房屋使用脚手架和密目网进行封闭围护。拆除房屋与居民密集点、交通道路以及其他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的安全跨度不符合要求的,还应当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就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房屋拆除施工前,应当检查被拆除房屋和毗邻房屋内的地上地下管线情况,经确认管线已经全部切断或迁移后方可施工。

施工单位在进行管道和容器拆除前,应当检查管道和容器中介质的种类、化学性质,采取中和、清洗等措施进行清除,防止燃烧、爆炸或者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对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渣土和拆卸物料,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垂直运输设备或者流放槽清运,严禁抛掷。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配备充足完好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废弃物。禁止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实施明火作业。

第二十六条遇有六级以上风力、雷暴雨、大雾、冰雪等恶劣气候影响拆除施工安全时,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及时对拆除房屋及其围护、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上地下管线等进行加固或者拆除,并撤离施工现场人员。

第二十七条因拆除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在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的,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经有关部门处置完毕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时发生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掩埋等安全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并向安全生产监督、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报告。

施工单位不得对安全事故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有关证据。

第三十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房屋拆除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区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未委托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规定签订施工合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规定编制、确认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未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规定落实施工安全措施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采用规定的拆除方式进行施工的;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遮挡围墙或者硬质遮挡围护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规定设置施工标牌的;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对房屋进行封闭围护或者未采取专项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检查并确认地上地下管线已经切断或迁移,或者未检查并清除管道、容器中介质而进行施工的;

(十)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施工危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地上地下管线安全,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十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施工时发现爆炸物或者不明管线,未按规定要求操作的。

第三十二条违法建筑的拆除,由组织拆除的部门或者单位负责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村民个人自行拆除房屋的,由拆除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日常监管。

房屋拆除方案范文第2篇

一、主要工作任务

(一)负责根据征地拆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方案。

(二)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建设用地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三)负责具体实施江北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农村征地拆迁。

(四)负责征地拆迁的重建或公寓式安置。

(五)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工作任务,内设6个职能科室,级别均为副科级:

综合科、项目科、安置科、财务科、征地拆迁一科(主要负责武陵区所属单位用地征地拆迁)、征地拆迁二科(主要负责市直单位用地征地拆迁)。

房屋拆除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多层营房房屋拆除施工工法

在中国,多层房屋(以粘土为主要建筑材料)不但风靡几十年,而且到今天仍有相当一部分的拥护者和建造量,这是由于我国大部分地区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以及人们的居住习惯导致的。在当今房屋的建造当中,多层房屋仍占据相当大的比重,尤其在一些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几乎是惟我独尊。武警部队与地方经济发展建设联系紧密,部队中的老旧营房大多也都是多层营房。随着我军营房建设脚步的加快,营区面貌变化较大,营房保障能力明显提高,但发展还不够平衡的问题日益凸显,仍有一些单位住用条件较差,设施不够配套,安全防护能力较弱;房地产资源配置不够合理,营区坐落多、容量小,集约化保障水平不高。为了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资源配置,扩大营区保障容量,增强营房保障弹性,提高营房保障效能,这就使得在建设现代营房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如何处理功能已不能满足部队要求的老旧营房,从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角度来看,对老旧营房本着能改造尽量改造的原则以使其继续发挥作用,但对已经无法改造或者改造成本超过新建营房成本的老旧营房则必须进行拆除,因此也需要编制相应的拆除施工工法。

1确定施工方案

目前,多层营房拆除成系统的方案主要有以下几种:人工拆除、控制爆破拆除、机械切割拆除、机械破碎拆除。人工拆除方法主要是利用大锤砸碎混凝土、用风镐剥落碎块,再剪切或隔断钢筋。人工拆除的方法对于地上建筑物是可行的,但是速度缓慢,需要较多的人力,对人员来说劳动强度大,花费时间长,施工危险系数高,一般用于结合其他拆除方法拆除小规模的多层建筑物。控制爆破拆除是利用炸药爆炸产生的能量做功,破坏介质结构的拆除方法。炸药爆炸时在瞬间产生高温高压气体,对介质形成猛烈的冲击压缩,在应力波和爆炸气体的作用下,使介质被破碎并产生位移,造成结构的破坏。炸药爆炸时将伴随产生声响、震动和烟尘,这是其主要缺点。因此,在进行控制爆破拆除时必须采用合理的设计方案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降低声响和震动强度,阻挡碎块飞溅,这正是控制爆破的基本含义。控制爆破的方法用于特别坚固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速度较快,效率也较高。机械切割拆除法有多种方式,其中一种主要方法是金刚石绳锯切割法。金刚石绳锯切割法目前已广泛用于贵重石材的开采和加工领域,其主要优点是不对石材造成内部损伤,可切割成规则的形状,废料少,近几年随着设备性能的改进,这种方法也开始用于建筑物的拆除工作,其最大优点是切口整齐,无损伤,并且不会对周围设施产生不良影响,主要缺点由于要采用高强度锯条和大扭矩动力机械,成本费用比较昂贵,一般用于特殊要求的拆除工程。机械破碎拆除一般使用液压冲击锤进行钢筋混凝土结构破碎,并以钢筋切割手段配合进行。液压冲击锤一般是安装在挖掘机头部,由液压系统提供动力,其冲击频率一般在3~20Hz,可击碎岩石、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因设备底盘是履带,是挖掘机结构,需要足够的作业场地和空间。多层营房拆除方案的选定应综合考虑该建筑物的结构特点、周围环境、场地条件、安全作业、快速施工、机械设备人员的布置、机械设备的利用率及清运方向的一致性等因素,由于武警部队的拆除工程基本都在营区,营房拆除施工期间部队正常运转,给拆除工程带来一定的难度,考虑到安全、文明施工、环保要求以及武警部队军事活动的特殊性,为此最好采取机械施加人工配合方式,首先由拆除工人将多层营房内有价值的设备、铁件、扶手、门窗、废木等附属物品拆除、清理出楼层,放在指定地点。然后对于高度大于液压冲击锤施工半径的楼层采用机械切割拆除或人工拆除(具体施工方法视建筑物结构和混凝土强度而定),当拆除至10米左右高度时采用液压冲击锤进行机械破碎施工。此法综合平衡施工强度,集成各种施工方法的优点,确保最科学的组织多层营房拆除。控制爆破法在多层营房拆除施工中并不常见,对于武警部队,此法易造成外界认为武警部队出现安全事故,产生舆论风波,部队营区应对此法慎用甚至是不予采用。

2拆除准备工作

(1)确定施工范围。

拆除前,武警部队应尽量提供详细的图纸资料,对于缺乏资料的老旧营房,武警部队应与拆除公司共同明确多层房屋拆除施工范围,明确地下构筑物拆除深度,周围管线长度,是否对毗邻道路清理拆除,是否对场地进行翻槽、平整,以及其他武警部队有特殊要求的地方都需要在工程施工范围确认书中明确。

(2)技术准备。

在拆除施工前,武警部队组织拆除公司熟悉拆除工程的施工图纸,并会同设计、监理、建设单位进行图纸会审,详细对照所在多层营房结构平面图纸及现有结构实体,当发现问题时拆除公司应及时通知武警部队,与基建营房现场负责人充分做好沟通。由于拆除公司大多参与的是地方工程实践,对部队缺乏了解,为了更好地开展拆除作业,武警部队相关部门应组织作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并大致了解部队一日生活制度。拆除施工前,拆除公司应组织拆除施工队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安全培训教育以及武警部队的特殊要求(例如保密措施等)。

(3)现场准备。拆除施工队伍进入拆除施工现场前,要先切断待拆多层营房内的水、电、各种管道等,对于周围水、电、管道与该拆除工程相连的部位,采取有效措施切断与外界联系。在待拆除多层营房搭设施工围挡,尤其注意与部队机关楼、战士训练及生活区域隔开,采取封闭式管理,在危险区域设置警戒标志。

(4)机械设备准备。

拆除公司应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组织安排施工机械需用计划表,按时使施工机械进场就位,并组织专人定期对机械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完好率在95%以上,并结合部队营区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拆除工程所需的材料用量计划,及时组织好所需材料的进场工作。根据选定的拆除施工方案,专业施工队伍应准备相应的施工工具及设备,施工工具及设备的停放位置应按照武警部队营房部门的要求停放,并制定出主要机械设备需用计划。

(5)劳动力准备。

在营区所进行的多层营房拆除工程项目,拆除公司的施工队伍一律持证上岗、押证施工,并且该项目经理部仅负责此拆除工程。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项目经理将对工期、安全、成本及文明施工全面负责。拆除施工队伍在项目经理部的直接指导下做到有计划的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方面达到目标要求,并配备现场技术负责人、施工主管、安全负责人与武警部队基建营房现场负责人共同组织施工管理。

(6)拆除顺序。

多层营房拆除顺序的基本原则是按照先易后难、先上后下、先内后外的顺序进行作业施工。在拆除临街的多层房屋时,先拆除营区内建筑物后拆除临街建筑物,确保待拆除多层房物向营区内倒塌。

(7)施工检测。

在施工过程中,拆除公司项目部经理与基建营房管理人员应密切协同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组织专门人员负责随时监测被拆多层房屋的结构状态,发现有结构失稳的趋势时,立即叫停拆除作业,分析、查找原因,将不安全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将出现问题、处理意见记录在案。

3安全措施

安全无小事,房屋拆除是一项危险性极高的工程,一旦武警部队的拆除施工发生安全问题,将对部队的声誉以及警民关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部队从事基建营房的人员一定要将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1)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针对武警部队多层营房拆除的特点,结合拆除公司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规定,成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部队首长牵头,营房部门为主建立施工现场安全责任制,将现场监督、领导抽查有机结合起来,由拆除公司项目经理与基建营房现场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使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包到人,层层负责,避免出现问题互相推脱。

(2)明确各类人员职责。

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安全管理规定,吸纳有关人员进行安全监督,对营房拆除过程中影响部队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集体决策并编制施工应急预案。拆除公司项目经理在营房拆除过程中全面履行合同,对工程质量、施工速度、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进行全面管理,并负全部责任。基建营房现场负责人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对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严重影响部队安全的施工行为及时叫停,并及时向拆除公司传达上级意见且将现场施工情况反馈给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3)施工安全要求。

在进行多层营房具体结构构件拆除时,应严格按照房屋结构的受力情况,先对上部荷载进行拆除在对下部构件进行凿除,严禁从下往上拆除结构构件,防止结构出现突发性倒塌。进入拆除现场,所有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在高处无防护作业时须系牢安全带。

4文明施工保护环境

(1)施工扬尘。

机械拆除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灰尘,如果不加以控制会给广大官兵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然而拆除公司为图省事省力,防尘措施基本上是流于形式,为此基建营房现场负责人应加强现场管控,同时对施工人员加强环保教育,确保防尘措施到位。

(2)拆除施工应急预案。

尽管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的要求,但武警部队还应该针对各级各类可能发生的事故和所有危险源要求拆除公司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并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一旦发生事故,可以从容应对,从而有备无患。

5结语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武警部队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武警部队多层营房拆除施工会逐步形成系统理论指导工程实践,本文针对拆除施工方法多样复杂、安全质量隐患多、易发生事故的特点,将目前建筑市场上流行的多层房屋拆除施工的实践经验加以整理,制定出多层房屋拆除施工工法,用来规范和指导武警部队老旧营房拆除施工,同时,严格按照拆除施工工法,可减少拆除过程中武警部队的人员投入,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可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军事效益。

参考文献

[1]梁安平.城市建筑物拆除施工方法[J].建筑技术开发,2009(12):43-44.

[2]刘振行,丁永吉.城市建筑拆除施工中的爆破对策[J].科技创业家,2014(09):52.

房屋拆除方案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区(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有效面积增加,耕地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使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通过资金投入与工程技术运用,有效整合农村建设用地,缓解城乡用地供需矛盾,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划的原则。拆旧区要与土地整治专项规划相衔接,建新区要与村镇建设规划相衔接,确保增减挂钩项目实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坚持依法自愿的原则。项目实施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取得相关集体经济组织及所有权人的同意。

3、坚持让利于民的原则。通过项目实施,实现政府争得用地指标,百姓得到实惠的目的。

4、坚持拆建挂钩的原则。乡镇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根据其年度拆旧指标安排。新建指标与拆旧成本挂钩,拆旧区乡镇可在不低于全市平均拆迁成本的前提下,等价取得新建指标。

二、主要内容与工作目标

以白杨镇等10个乡镇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乡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22个拟整理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区)和14个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建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拆旧项目区主要做好地块认定及项目立项、房屋拆除、土地整理复垦、土地权属落实等工作,建新区主要做好地块论证认定与项目立项,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等。对项目区内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复垦新增加的耕地指标用于建新地块用地的规模控制,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1年8月-2011年2月)

1、项目选址。确定拆旧区和建新区项目地址,落实每个地块的范围、规模。

2、调查摸底。组织对拆旧区、建新区开展土地权属和地籍调查,并对拆旧区和建新区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核,提出意见。

3、制定方案。出台《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4、充实机构。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5、申报立项。完善项目区的立项申报材料,向省、市国土部门申报立项。

(二)实施阶段(2011年2月-2011年5月)

1、拆旧区项目实施

(1)房屋拆除。按照“户主申请、乡镇实施、经费包干”的原则实施房屋拆除工作。2011年3月31日前与农户或相关单位签订拆除协议,2011年4月30日前由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全面完成拆除工作。

房屋建筑面积齐檐滴水测量计算。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抽查核实,抽查户数和面积比例均不少于30%,准确率达95%以上的,以乡镇申报面积认定;准确率为90%至94%的,以抽查面积认定;准确率90%以下的,重新组织测量。

以下几种情况由拆旧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全部无偿拆除。

①已经搬迁的国有厂矿区,由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其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由市国资局负责落实,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配合拆除。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变更登记。

②已经征收了的土地,并对原土地、房屋使用权人进行了货币安置补偿或异地安置补偿的,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无偿拆除。

③在1998年洪水后及11.26地震后已经享受国家或市政府住房优惠政策的个人,原住房及附属物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无偿拆除。

(2)规划设计。按照因地制宜的原则,实行“一个拆旧区,一套设计方案,一种复垦措施”的办法,综合考虑道路、林地、村庄等的总体布局,确保每个拆旧区新增耕地面积达85%以上。项目规划设计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2011年2月28日前全面完成复垦区的规划设计。

(3)整理复垦。整理复垦的实施主体是乡镇人民政府。各乡镇要按照复垦方案及时开展土地复垦。市国土资源局要跟踪指导,确保土地复垦数量和质量。2011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拆旧区的整理复垦工作。

(4)权属落实。整理复垦的土地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不变,由原土地使用权人进行耕种使用。原使用权人放弃用权的,该集体经济组织可予以调剂。

2、建新区项目实施

各建新区单位2011年7月31日前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

(三)验收阶段

项目验收采取分阶段、自下而上的方式进行。

1、房屋拆除验收。2011年5月31日,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拆旧区房屋拆除工作进行验收。在完成拆旧区50%的面积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报批工作。报批后,商服用地的出让金用于拆迁成本及相关工程费用。

2、整理复垦验收。2011年7月31日前,各乡镇及相关单位对拆旧地块复垦数量和质量及耕地面积进行自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后,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出具决算意见,向设区市、省国土部门申请予以验收。

3、建新区验收。建新区竣工后,由各建新区单位进行自查,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初验后,向设区市、省国土部门申请对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予以验收。

四、工作要求与保障机制

(一)加强领导。成立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矿产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陈新宝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督查项目实施,监督挂钩资金的使用,落实周转指标的归还计划等。各乡镇也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机构,选派强有力的班子具体抓落实。

(二)强化宣传。一要层层开好会,特别是分项目区开好户主会,切实统一思想,把工作做实做细,扎实有序推进。二要注意调查分析问题,特别是在推进过程中,要不断发现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三要把握不拆的原则,现属常住户的原则不拆,没有他处住房的原则不拆,砖混结构的房屋原则不拆。户主要求拆除的,必须由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同意补助条款,签订房屋拆除协议后方可实施拆除。

(三)明确责任。乡镇人民政府为拆旧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市政府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业务指导及项目立项、验收等协调工作。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国资局、市矿产局、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等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相关协调与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的评审工作。市房产管理局协助房屋拆除的有关工作。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与审计工作。

房屋拆除方案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并设立征地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征地方案;

(二)征地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三)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协调处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补偿安置工作。

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指导和监督。

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征地补偿工作:

(一)预征地公告;

(二)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三)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报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备案;

(六)按规定拨付征地补偿费用;

(七)责令限期拆迁腾地;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征地补偿工作。

各区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各县(市)的征地补偿费用概算由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应当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除外。

第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征地工作中的事务性和技术性工作委托给征地事务机构承担。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

(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

(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

(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第七条征地补偿费用总额的80%应当在征地公告前存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开设的征地补偿专用账户,其余部分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前足额存入。未足额存入的,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

第八条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标准,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征地年产值倍数,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另行提高安置补助费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直接拨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提高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一类水田征地年产值标准的5倍计算。

第十条青苗、林木、水产品的补偿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征地范围外的专业鱼池因施工需要降低蓄水深度的,按降低水位的比例乘以该专业鱼池的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养殖水深度降到不足50厘米时,按照征地年产值标准予以补偿。

第十一条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第十二条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1987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

(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

(三)县(市)辖区内,1987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期间向区、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复查,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规划、建设、房产部门审查后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拆除非农业户或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按照规定的标准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和购房补助费。

第十四条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应当支付房屋补偿费、房屋装饰装修及设施补偿费。

拆除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方式的农户的住宅,需要重建的,另行支付重建用地补助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重建用地的规划设计、用地和报建手续、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

第十五条征地范围内不能搬迁的室外生产生活设施、农业生产用房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需要易地修建的水塘、水库,按照原蓄水容积及规定的标准补偿。

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按照建筑结构的重置价格结合使用年限剔除残值后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给排水、燃气等设施需要补偿的,由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后再给予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第十七条拆除企业房屋,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偿。涉及生产设备搬迁的,按照设备的拆卸、安装、搬迁台班的实际工作量计算;不能搬迁的,按照规定的标准包干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房屋的搬迁补助费、房屋过渡补助费、按期拆迁房屋奖励费,按照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拆除砂石场、预制场、砖场,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包干补偿补助。

第二十条采取货币安置方式的农户的农用工具、牲畜,由农户自行处理,并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一条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按照规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第二十二条各类征地年产值倍数、房屋补偿标准、生产和生活设施补偿标准、搬家补助费标准和过渡补助费标准等,由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现行补偿标准附后)。

第二十三条国家建设使用国有农用地以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和村民住宅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批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其补偿、补助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除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外的其他补偿、补助费标准,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