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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规划与实务

理财规划与实务

理财规划与实务范文第1篇

理财市场日渐成熟,但人们对产品的关注往往多于理财规划。财务规划实际操作起来并不容易,理财师最担心客户提供的财务状况不够真实,无法掌握其真实财务信息,因而一切规划都无从谈起。

人们担忧个人隐私泄露,不愿将家庭财务的真实信息透露给理财师,这样的财务规划必然不准确。所以,你要么告诉真实的财务信息给理财师,要么就自己动手了解家庭财务状况,并学做财务规划。要知道,财务规划是理财规划的基石,有了财务的分析,“上层建筑”才有望达成。

理财目标不明确

“相比国外的投资者,国内投资者最大的特点就是在投资理财时频繁地买进卖出。” 恒安标准人寿首席营销官张见表示,“导致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是投资者没有明确的家庭财务规划目标。”

具体的理财目标是理财规划的重点。别人会向你建议不同的理财目标,但是你必须明确自己究竟想要何种目标。张见认为,个人最重要的是要了解并确定自己的财务目标,不要有太多的随意性,或者盲目性,然后根据目标来设计并实施理财方案,并根据市场自身的变化进行调整,以便它一直跟随目标而动。

财务规划不从长远期考虑

花旗银行连同清华大学的一项调研结果显示,尽管中国城镇家庭收入和资产显著增长,但相当一部分人群缺乏长期、系统的财务规划。比如没有从人生阶段的长远期着手,没有考虑自己退休后的财务规划。

从家庭理财的角度来看,人的一生可以分为不同的阶段,在每个阶段中,人的收入、支出、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目标各不相同,理财的侧重点也应不同。因此,我们需要确定自己阶段性的生活与投资目标,时刻审视自己的资产分配状况及风险承受能力,不断调整资产配置,选择相应的投资品种与投资比例。

认为省钱就是财务规划

在生活中,很多人理财,最直接的做法就是省钱,认为省钱就是理财。但在家庭财务规划中,理财师往往不太建议客户缩减家庭开支,因为这与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如果理财规划意味着降低生活水平,那规划本身的意义也就不太大。

财务规划的核心是让家庭了解自身的财务状况、目前理财目标和家庭风险。所以,省钱并不能达到理财的目的。而财务规划更有利于过度开支的家庭通过财务分析,利用多元化的手段,防止过度开支。人们可通过记账软件了解家庭支出,并控制开支,然后将家庭的结余进行合理的保险和投资规划。

把钱都存成长期储蓄

很多人为了得到更多的利息,常常不加思量,就把钱都存成长期储蓄,比如5年期或是3年期。

把钱都存到长期储蓄,不仅达不到理财的目的,还丧失财务规划机会。一旦家庭急需用钱时,再去办理提前支取,虽然提前支取的部分会按照活期利率算利息,没支取的资金按照原来的利率算利息,但是还会有利息损失,资金的流动性也显不足。因此,你需要将长期、短期以及活期储蓄按比例规划好。

认为投资就是财务规划

很多人把投资股票、基金、保险、房产等同于家庭财务规划,还专注于单纯的理财产品排行的研究,或是依靠理财软件完成财务规划。这种投资虽然可能一时会有获利的,但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务规划,也很容易让自己成为金钱的奴隶。

财务规划不能公式化地套用现金规划、消费支出规划、教育规划、风险规划与保险规划、税收筹划、投资规划、退休养老规划、财产分配与传承规划,而是应通过财务规划,让家庭财务状况更健康、更稳固、更安心,心理的需要逐步得到满足,生活更幸福。这也恰恰是财务规划的意义所在。

把理财等同于投资或投机

很多人认为家庭理财就是投资,把理财=投资=投机=追求高回报、高风险(产品)。实际上,理财和投资是有区别的。投资为博取利益的最大化,而理财实际上是做资产的配置,在确保资金稳定的前提下,追求一个稳定而长期的收益。所以,理财并不等于投资,更不等于投机,理财是一种长期的、理性的、专业化的投资行为。

在恒丰财富高级顾问唐绍云看来,投资赚钱并不是我们真正生活或理财要追求的目标,而是实现我们生活目标的工具和途径而已,它最大的意义在于平衡人生不同时期的收支不平衡。

忽视了保险规划

实际上,科学的家庭财务规划是按比例分配的,保障、消费、投资一样都不能少。

“在合理规划家庭财务的过程中,投资者需要了解各种投资理财工具的风险和收益特性,避免投资组合与投资目标出现错配。”有着16年保险从业经验的恒安标准人寿首席营销官张见表示,“由于保险的特殊性质,普通投资者理解困难,常常在家庭财务规划中忽视保险的作用。”

在理财金字塔中,风险防范是基础,包括银行储蓄、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其次是家庭的债务,比如购房贷款等;再者是消费基金,包括购车、旅游、购房、教育等基金和日常的生活消费;最后考虑投资,包括股票、期货、房地产、黄金、艺术品收藏。

为了发财买保险

“买保险是不能发财的,保险只是一种财务安排,买保险是为转移风险。”国家理财规划师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刘彦斌说,人买保险的目的不是发财,而是避免因意外疾病或年老而变穷。要知道,保险是一种保障性的理财工具,指望通过买保险发财不可能,除非是死亡或高残,保险公司才会赔付高额的保险金。

先给孩子投保

很多人都觉得现在家庭只有一个孩子,买保险先给孩子买。孩子当然重要,但是保险理财体现的是对家庭财务风险的规避,大人发生意外对家庭造成的财务损失和影响要远远高于孩子。因此,正确的保险理财原则应该是首先为大人购买健康险、寿险、意外险等保障功能强的产品,然后再按照需要为孩子买些健康、教育类的儿童保险等险种。

理财规划与实务范文第2篇

[关键词]战略目标 财务规划 财务管理

当前,企业已经成为现代企业制度下自主经营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整体战略目标与财务目标的匹配性不仅是企业持续经营的迫切需要,而且已在很多企业成为了财务管理的实务。公司战略目标和财务规划布局的有效组合是实现经营业绩的重要手段,更是公司提升整体价值的首要前提。企业追求利润的本质和投资者对投资效益的追求,决定着整体战略目标与财务目标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公司财务业绩依赖于公司正确的战略,也就是说,公司财务目标的实现与战略目标的选择具有本源同质性。

一、基于战略目标选择下财务规划的相关概述

纵观全球经济一体化深入发展,实行有效的战略管理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繁荣发展的制胜法宝。基于战略目标既定的情况下,利用财务规划,对提高公司整体价值的提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1、 企业战略目标导向下的财务规划内涵

财务规划是企业发展战略的有力支撑体,是在企业战略的愿景下,为谋求企业长远发展,在分析内外环境因素的变化趋势及其对财务活动影响基础上,对未来财务活动的发展方向所作的全局性、长远性、系统性、创造性和决定性谋划。

2、企业战略目标导向下的财务规划特征

(1)财务规划的支持性和从属性

财务规划的总方向是为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财务上的支撑和资金上的保障,尽管它有其自身特点和相对独立性,但它必须要服从企业发展战略的总体要求,并为实现该战略提供财务上的帮助和资金上的保障。

(2)财务规划的长期性和前瞻性

一方面,财务规划着眼于企业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实务中,企业财务规划需要摆脱追求短期经营成果的弊端,重视资源整合、节约利用和风险防范。另一方面,它更具前瞻性,是因为其对未来财务活动进行规划和提前部署以便顺利解决未来将发生的事情和存在的问题。

(3)财务规划的动态调整性

规划是根据当前环境分析得出的预测结果。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形势风云变幻市场环境复杂多变,因此规划的作用在于以变制变。当环境出现较大变动并影响全局时,财务规划也要随之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

二、既定战略目标下公司财务规划的基本思路探讨

所谓的企业战略目标,其实质就是将来企业要实现的总目标,这种目标大体上是不会随便改变的,但是在目标分解过程中,抽离出来的小目标会随着企业内外环境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并且具有阶段性和层次性的特征。但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战略目标的地位相对于财务管理、生产管理、运营管理而言,仍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是企业总目标分阶段实现的手段。企业总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各阶段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是企业长远发展的保证。由此推出:企业实施战略管理,不管是财务管理、运营管理、还是生产管理活动,都应该配合的是企业各阶段战略目标的实现。在这样的逻辑基础上提出财务规划的概念,即围绕实现企业战略而进行的各种财务预测活动。

在公司战略目标实施过程中,财务规划要跟随总体目标的思路而变动,并与总体战略目标在方向上保持一致。基于战略目标下的财务规划,是在企业现有财务状况的基础上,既考虑各项指标的历史水平,又考虑未来的变化,从而得出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战略目标的规划。在进行规划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地对各级目标进行修正,财务规划并不是一次就能够完成的,而是一个规划、修正、再规划,再修正的过程,这也类似于战略目标的完成,经济环境的变动导致公司有修改现有战略目标的需要。

例如一个公司确定的战略目标是企业盈利最大化。在这个总体目标确定的方向上,公司的财务规划可以按照下述思路考虑。

首先应根据公司现有的销售市场、财务状况和生产状况制定出目标净资产收益率,即企业财务的总体目标;其次,对目标净资产收益率这一指标进行分配,确定出目标总资产收益率和目标权益乘数;然后,将总资产收益率进一步分解为目标销售利润率和总资产周转率,即企业财务的二级目标;企业所采取的相关战略, 将二级财务目标细化为企业主要报表项目的数额,即企业财务的三级目标。第三级目标的实现,也就是财务报表规划的过程,然后考虑需要多大的资产规模以支持这样的增长。资产总规模确定以后,进行资产配置,将总体资产细分至各个科目,即资产的运用问题。最后为了达到这样的资产规模,应该如何进行融资,也就是考虑资产的来源问题,这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通过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优化公司的财务指标,提高公司销售利润和资产周转率等指标,最终实现目标净资产收益率的过程。

公司选择的战略不同,财务规划关注的重点也就不同。这也是财务规划为何列入公司机密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结合战略目标公司财务规划的确定途径

1、着力转变财务规划的职能定位。财务规划目标要将原来的核算型财务转变为战略支持型财务。这种转变是基于财务规划的执行可以为企业战略的制定提供最重要的决策支持信息。而实现这种转变,财务部门仅把自己的工作重心放在反映企业的资金流向、完整记录企业的历史事项、给企业决策部门提供简单的财务信息、做企业高层管理者的管家是不行的。提倡战略型财务规划就是要把工作重心调整为服务于企业的决策制定和经营运作上。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在财务部门日常的核算工作中要提高效率和效果,把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支持企业发展的信息服务工作中,和企业决策者共同制定公司发展战略、提供信息,以协助其他职能部门更敏捷地应对市场的变化。

2、企业财务战略规划部门要正确定位,深刻理解企业战略,把握企业发展的脉搏,主动出击。作为企业的神经系统和血液系统,财务战略规划对公司发展的作用无疑是重要的,但是再重要也不能改变其在企业总目标实现中的辅助地位。战略型财务规划最重要的职责,仍然是通过和其他职能部门有效配合,来促进企业战略的顺利执行和有效实现。

那么要想充分发挥财务规划的职能,最简单也最有效的办法就是深刻理解企业现阶段所制定战略的内涵、背景及其实现的优势和障碍。在此基础上,财务部门就可以根据企业战略来定位自己应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战略导向。如企业正处于发展的上升期,企业的战略规划是抓住机遇通过并购来实现快速发展,目的是为了抢占市场并击垮竞争者。那么财务战略的目标定位就是全力以赴帮助解决实现该目标的资金问题,并做好内外部的沟通,以本部门的行动带动其他职能部门参与到战略实现中去。这种财务规划活动是主动型的,它不等待高层管理部门来告诉该怎么做,而是根据企业战略规划总目标财务部门就应知道自己接下来要做什么。

3、财务规划目标要与公司战略选择下的经济增长方式相匹配。一般来说,现行战略目标下公司经济增长一般表现为粗放和集约两种方式。一般以粗放增长为主的企业应采取稳健型财务规划战略,以集约方式增长为主的企业应采取扩张型财务规划。目前以粗放增长为主的公司大有存在,但总的来说,由粗放增长方式向集约增长方式转变是社会客观的要求和必然的趋势,更是企业要做大做强所必须经历的转变。为推动这种转变的实现,企业财务规划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方面,调整企业财务投资战略的规划,加大提高施工能力的机械设备投入力度和规模,提高资源配置能力和效率;另一方面,加大财务制度的创新力度,强化集约经营,推行技术创新,以效益最大化和本金扩大化为目标进行资源配置,限制高投入、低产出对资源的占有和利用,使其企业经营集约化和高效率得以实现。

总之,在对财务活动做出规划时,需要结合公司总体战略目标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财务规划的内容也要与发展战略目标相切合,不能盲目遵从某一指标或某个条件。在实务中,公司财务规划也需要重大动力以及全新的观念,才有可能获得战略上的支持。

参考文献:

[1]秦海波.浅析企业财务管理的战略目标.商场现代化,2007;18

[2]谢家清.金融危机下中小施工企业财务战略探讨.交通财会,2009;10

[3]杨吴.企业集团财务战略研究――以CS企业集团为例.经济论坛,2009;02

[4]冯晓威.基于企业发展战略导向下的财务战略规划.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24

理财规划与实务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财务管理;财务策划

财务策划与一般的财务会计工作有很大区别,其比较注重整个企业的资本运营和财务统筹。财务策划的主要范围包括储蓄/投资、保险规划、信用/贷款、税务规划、退休规划和遗产规划。由财务策划的主要范围可以看出,其主要以规划为主,是从财务管理的整体来考虑的,是财务管理具体实施的主要指导。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财务策划又在财务管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由此可见,财务策划与企业的发展有着密切关系。

一、企业财务策划的重要性

首先,财务策划是制定财务战略的必要手段。企业财务战略管理确定财务战略具体目标是要根据企业的财务战略总目标和企业内外环境因素来进行。企业财务战略管理需要设计战略方案,将此方案付诸行动。此方案在实施行动过程中,要评价实施效果。为了使企业拥有强大的竞争力,通过对企业财务战略的研究,扩大财务管理眼界。在财务战略的研究中,制定财务战略非常重要,针对企业而言,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财务战略是首要问题。其次,财务策划是企业决策的关键。财务策划比较灵活。通过核算、记录和报告等活动是会计所侧重的,企业的经济活动和财务状况都是由这些真实、公允地反映出来,为决策者提供可靠的依据。会计工作是一项规范性极强的工作。财务策划活动能够为企业投资者创造更多的价值,这个价值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投资策划、税务筹划、融资策划等来实现的,由此可见,财务策划互动灵活性较强。再次,财务策划是提高财务管理水平的需要。财务策划已经成为企业策划的重要角色,并且企业的其他策划也渗透了财务策划。在日常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策划占据重要位置,企业经济运行中肯定有一些管理盲点,而这些盲点一般通过财务策划自我诊查就能够发现,然后将漏洞堵塞;通过内部控制策划计划、调整和评价企业经营活动,从而将企业的管理措施、规章制度、组织形式等制定出来;企业在商业信用、吸收投资、银行信用等方面进行选择时主要靠筹资和投资策划来进行,企业生存和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由是否能够选择好短期投资、长期资产来决定。企业哪些成本存在多余现象可以由增收节支策划来进行,并且能够将出现问题的经营环节确定出来。在合理避税、债务重组、企业合并等重大财务事件中,财务策划发挥着重要作用。另外,财务策划的另一个用途就是在产品定价、工资及奖惩策划以及财务政策等方面被运用到。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从形式上都进一步对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了扩充。

二、企业财务策划具体措施

1.增强风险意识

财务管理者必须强化对财务风险的防范意识。现代企业在组织财务活动过程中,由于不确定因素及一些突发性因素的影响,企业的实际财务收益往往与预期财务收益发生较大差异,从而导致企业有蒙受经济损失的可能。日常管理工作中规避风险很重要,但风险与报酬相伴而生,在风险与报酬之间进行选择,这是财会人员的一大挑战。强化风险意识就会为及时的财务策划做好思想准备,实际上财务策划的初衷就是规避风险,就是为了能通过一系列的预测、规划和修正等方式有效的避开风险,同时,由于事先的财务策划制定了有效的实施策略,又为后期的经济工作提供了指导。所以,强化风险意识,是增强现代财务管理者财务策划水平的思想准备。其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为财务管理者实施财务策划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2.对理财目标进行进一步深入研究

首先,企业理财目标需要深化。传统的理财目标就是如何使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具体来说就是利润最大化,在这种理财目标的驱使下,很少关注财务策划,而是把精力放到过程控制和事后修正方面,这样做的后果是虽然短期内实现了利润的增多,但是损害了企业的长期利益和利益相关者,也不能使企业的资源达到最优配置。在当前市场经济的环境条件下,企业理财总目标应由“利润最大化”深化为“每股收益最大化”,以体现利润的内在质量及股价市值的最大化。使企业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有机结合,维护所有者及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共同利益。其次要调整资本结构,获取“财务杠杆利益”,这是做好财务策划的前提。即如何结合企业不同时期、不同情况,权衡得失,对企业适度负债做出正确选择,合理安排资本结构,使之既获取较大的财务杠杆利益,又不影响所有者对企业的控制权。企业的资本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财务管理者在实施财务策划的余地,一个优良的资本结构可以实现资本成本最低,也可以保证企业运作中有稳定的现金流,甚至会决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因此,企业要在深化理财目标的同时,深刻分析企业但前的财务状况,调整可能存在问题的资本结构,从而为财务管理人员进行财务策划营造一种良好的环境。

三、结语

企业财务管理是一项系统而负责的系统工程,企业应该以财务策划为契机,采用先进的财务管理理念,为财务管理构建科学规范的体系,使企业财务运营和管控能力能够在更深层次上提议提升,进而确保企业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唐滔智:财务战略及其战略控制系统[J].财会通讯(学术版). 2005(07).

[2]黄国良 潘 华 钟晓东:基于企业核心能力培育的财务战略研究[J].当代财经.2004(05).

理财规划与实务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财务人事管理规划;问题;对策

一、事业单位财务人事管理规划概述

(一)财务人事管理规划的基本内涵。财务人事管理规划在优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和发展社会经济等方面有很大的用处。事业单位通过财务人事管理规划,可以规划人事管理活动,让人事管理活动有规则可遵循,有目标可追寻,能够找到最佳的财务人事管理办法。事业单位要发展要壮大,必须要制定战略发展目标,而财务人事管理规划是事业单位实现战略目标的重要途径,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人事管理规划,能够奠定事业单位其他管理活动的基础,能够提高整体的财务人事管理效率。只有做好财务管理规划,才能够让人事管理活动有据可依,才能够顺利地开展管理活动。可以这样说,财务管理规划的科学与否,先进与否,直接影响着财务人事管理活动的效果。因此,事业单位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明确战略发展目标,实现财务人事管理规划和战略目标的融合,针对企业发展的长远目标作出财务人事的科学预测。

(二)财务人事管理规划必须具备的条件。财务人事管理规划的实现并非是随意的,要想实现科学的规划,必须要依托于财务管理。因此,事业单位必须要建立健全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预算制度、核算制度等,要做好事业单位的财务预算,要准确地做好财务核算工作,保证核算能够真实地反应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同时,要依据企业资金情况,实现资金的科学使用,提高资金利用率。可以在保证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基础上,进行一些合理的投资。

二、事业单位财务人事管理规划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资金的使用效率需要提高。事业单位的基本职能是服务社会,最主要的服务对象是社会上的不同公众,另外一些院校财务还包含课题项目的预算及实施,事业单位必须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事业单位财务部门都实行年终清算,资金费用需要详细规划及尽量做到预算与决算的吻合,同时不应忽视市场经济对于资金的合理预算和整体调控,对单位经费使用效率也要严格的考核,事业单位的资金预算与规划的准确与明细化还有待加强。

(二)财务人事管理规划工作重视度有待提高。现在我们已经步入了数据化的大时代,财务与人事管理早已做到了数据化的整合和拓展,单位运转是否高效离不开对人才的筛选和提高单位人员的归属感,事业单位顺利发展道路上需要人性化及制度化相结合的管理,对财务人事管理规划工作的重视,是需要单位从上到下整体认知度的提高。

(三)需要严密的管理制度。单位人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都会严重影响一个单位的财务的规范使用。人事财务管理部门是单位顺利完成各项事业的枢纽,其他部门都依赖者人事管理部。人事管理部门管理的不严密体现在财务的人员管理方面,在很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岗位中,财务人员之间需严格的分工,对于单位的财务岗位应有健全的监督管理制度,财务部门也没有合理的财务预算。很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中,没有专项资金的管理,很多资金没有明细的收支记录,也没有严格的资金把关程序,导致了资金的误用、乱用的情况。

三、关于加强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对策

(一)制度是保证,要加强制度建设。事业单位财务人事管理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程,如果没有制度作保证,各项财务管理活动的开展都将面临困境。因此,事业单位必须要建立完善的制度,要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的建设。首先,要建立针对事业单位的特殊财务管理制度。这是因为事业单位的资金来源渠道多,既有来自国家财政的补助,也有上级单位的补助等,复杂的资金来源使得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必须要有特殊化的制度作保证。因此,事业单位要建立针对不同来源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健全相应的监督制度,保证所有资金都能够得到有效的利用。此外,对单位各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要进行监督,在被监督的情况下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会进行的更健康、更顺利。

(二)提高单位资金使用效率。这是提高事业单位竞争力,保证事业单位长远发展的保证。事业单位必须要定期对自身的固定资产进行清算,必须加大对资金的控制和使用,要保证各项资金的正常使用,避免资金被随意占用。同时,事业单位还可以积极地参与到市场中去,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利用合法的途径,进行对外投资。让单位的资金流动起来,发挥更大的作用。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都是按年进行财产清算,每年会在年终进行一次财产清算,但是为了加大资金的使用效率,事业单位有必要定期做出财务分析报告,每一个季度进行财产清算,这样有助于下一阶段的财务预算,合理进行资金的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减少资金浪费,提倡节约。当今社会公众强烈反对贪腐,反对铺张浪费的行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活动中,也应该做到节约使用每一笔资金,反对公款的铺张浪费。只要减少资金的浪费,我们才能做到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的规范,才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单位健康发展,更好地实施服务社会的基本职能。

结语:做好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规划,在现实工作当中有巨大的影响和作用。事业单位的财务人事管理水平的提高是事业单位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事业单位应该逐渐完善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提高单位资金的使用效率,减少自己浪费,才能够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向更科学、更合理的方面发展,才能使事业单位的资金得到更加合理的利用。(作者单位:西安交通大学科技与教育发展研究院)

参考文献:

[1]李学农;;事业单位财务人事管理规划存在的问题和对策[J]; 现代经济信息;2011年06期

理财规划与实务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的管理,促进个人理财业务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商业银行不得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原则,审慎尽责地开展个人理财业务。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实行授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分类及定义

第七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按照管理运作方式不同,分为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

第八条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商业银行为销售储蓄存款产品、信贷产品等进行的产品介绍、宣传和推介等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不属于前款所称理财顾问服务。

在理财顾问服务活动中,客户根据商业银行提供的理财顾问服务管理和运用资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收益和风险。

第九条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客户授权银行代表客户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方向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投资收益与风险由客户或客户与银行按照约定方式承担。

第十条商业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活动中,可以向特定目标客户群销售理财计划。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第十一条按照客户获取收益方式的不同,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二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第十三条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可以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第十四条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第十五条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第三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管理体系,明确个人理财业务的管理部门,针对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理财顾问服务和综合理财服务的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区分理财顾问服务与一般性业务咨询活动,按照防止误导客户或不当销售的原则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包括为客户提供财务分析、规划或投资建议的业务人员,销售理财计划或投资性产品的业务人员,以及其他与个人理财业务销售和管理活动紧密相关的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保证综合理财服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与客户的约定。

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研发、定价、风险管理、销售、资金管理运用、账务处理、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规范,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严格内部审查和稽核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配备与开展的个人理财业务相适应的理财业务人员,保证个人理财业务人员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商业银行应详细记录理财业务人员的培训方式、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等,未达到培训要求的理财业务人员应暂停从事个人理财业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并根据业务需要签署必要的客户委托授权书和其他客户投资所必须的法律文件。

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或者将理财计划与本行储蓄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

第二十四条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中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计划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商业银行使用保证收益理财计划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理财计划或相关产品的风险状况,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销售理财计划汇集的理财资金,应按照理财合同约定管理和使用。

商业银行除对理财计划所汇集的资金进行正常的会计核算外,还应为每一个理财计划制作明细记录。

第二十八条在理财计划的存续期内,商业银行应向客户提供其所持有的所有相关资产的账单,账单应列明资产变动、收入和费用、期末资产估值等情况。账单提供应不少于两次,并且至少每月提供一次。商业银行与客户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准备理财计划各投资工具的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相关客户有权查询或要求商业银行向其提供上述信息。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在理财计划终止时,或理财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时,向客户提供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根据个人理财业务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商业银行应积极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并就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制定专门的说明性文件,以备有关部门检查。

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客户收取适当的费用,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应在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明示。

商业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需要统一调整与客户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时,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客户;除非在相关协议中另有约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和投资管理情况,需要对已签订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进行调整时,应获得客户同意。

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

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服务,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之中。

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应覆盖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就相关风险制定有效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应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个人理财业务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和政策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利用理财顾问服务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

商业银行应妥善保存有关客户评估和顾问服务的记录,并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其他文件资料。

第三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理财计划或产品的研发设计工作流程,制定内部审批程序,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并按照有关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

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的资金成本与收益进行独立测算,采用科学合理的测算方式预测理财投资组合的收益率。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条商业银行理财计划的宣传和介绍材料,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并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表达;对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在与客户签订合同前,应提供理财计划预期收益率的测算数据、测算方式和测算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对理财计划设置市场风险监测指标,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商业银行将有关市场监测指标作为理财计划合同的终止条件或终止参考条件时,应在理财计划合同中对相关指标的定义和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解释。

第四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在进行相关市场风险管理时,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评估可能对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影响,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

商业银行不应销售压力测试显示潜在损失超过商业银行警戒标准的理财计划。

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并纳入商业银行整体业务应急计划体系之中,保证个人理财服务的连续性、有效性。

第四十四条个人理财业务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第五章个人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审批制和报告制。

第四十六条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一)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二)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

(三)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第四十七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就有关业务方案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进行会谈,分析说明相关业务资源配备的情况、对主要风险的认识和相应的管理措施等,并应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第四十八条商业银行开展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二)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三)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四)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申请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由商业银行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

(二)拟申请业务介绍,包括业务性质、目标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预测;

(三)业务实施方案,包括拟申请业务的管理体系、主要风险及拟采取的管理措施等;

(四)商业银行内部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五十条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统一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外资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按照有关外资银行业务审批程序的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需要批准的个人理财业务,应由其法人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第五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个人理财业务活动,不需要审批,但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二条商业银行销售不需要审批的理财计划之前,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商业银行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将以下资料按照有关业务报告的程序规定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一)理财计划拟销售的客户群,以及相关分析说明;

(二)理财计划拟销售的规模,资金成本与收益测算,以及相关计算说明;

(三)拟销售理财计划的对外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四)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三条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外资银行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等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开展相关个人理财业务之前,应持其总行(地区总部等)的授权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一)对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二)遵守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制定的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

(三)掌握所推介产品或向客户提供咨询顾问意见所涉及产品的特性,并对有关产品市场有所认识和理解;

(四)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

(五)具备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的行业资格;

(六)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五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需要,组织、指导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从业培训和考核。

有关要求和考核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五十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个人理财业务发展与监管的实际需要,按照相应的监管权限,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

对于以下事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进行调查:

(一)商业银行从事产品咨询、财务规划或投资顾问服务业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操守情况,以及上述服务对投资者的保护情况;

(二)商业银行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客户授权的充分性与合规性,操作程序的规范性,以及客户资产保管人员和账户操作人员职责的分离情况等;

(三)商业银行销售和管理理财计划过程中对投资人的保护情况,以及对相关产品风险的控制情况。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一季度的第一个月内,将有关统计分析报告(一式三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季度统计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期开展的所有个人理财业务简介及相关统计数据;

(二)当期推出的理财计划简介,理财计划的相关合同、内部法律审查意见、管理模式(包括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式等)、销售预测及当期销售和投资情况;

(三)相关风险监测与控制情况;

(四)当期理财计划的收益分配和终止情况;

(五)涉及的法律诉讼情况;

(六)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个人理财业务年度报告,应全面反映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情况,理财计划的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情况,以及个人理财业务的综合收益情况等,并附年度报表。

年度报告和相关报表(一式三份),应于下一年度的2月底前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六十条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和《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造成银行或客户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建立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或虽建立了相关制度但未实际落实风险评估、监测与管控措施,造成银行重大损失的;

(三)泄露或不当使用客户个人资料和交易信息记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利用个人理财业务从事洗钱、逃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挪用单独管理的客户资产的。

第六十二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实施处罚:

(一)违反规定销售未经批准的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二)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作为理财计划销售并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进行变相高息揽储的;

(三)提供虚假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或风险收益预测数据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客户评估的。

第六十三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或利用个人理财业务进行不公平竞争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商业银行销售新的理财计划或产品;

(二)建议商业银行调整个人理财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三)建议商业银行调整相关风险管理部门、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

第六十五条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一)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二)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三)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中的“日”指工作日,“月”指日历“月”。

第六十七条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