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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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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方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方案范文第1篇

本预案试用于我乡辖区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重伤3人以上或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安全生产事故包括:

1、火灾事故;

2、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3、食品卫生安全事故;

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6、非煤矿山安全事故;

7、其他安全事故。

二、预案启动条件

发生上述安全生产事故或乡人民政府认为性质严重、对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影响的事故,启动本预案。

三、应急救援原则

坚持统一指挥、区域为主、单位自救、现场急救与社会救援、现场急救与信息服务、现场急救与平时积极准备相结合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的专业和社会的应急救援资源,完善工作体系,建设责任明确、反应快速、救援有力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四、应急救援组织结构及职责

(一)成立树皮乡春节期间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以领导小组为基础,设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组长和总指挥长由乡长担任;副组长和副总指挥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书记担任;成员由党政办、派出所、安监站、民政办、司法所、卫生院、财政所、水管站、兽医站、林业站、农技站、供电所、邮电所、国土所、各村民委等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作为常设机构。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设在乡党政办公室,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主任由党政办主任担任。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电话:**

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组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检查督促做好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和安抚工作。

2、指挥部:负责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在辖区内紧急调用抢险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根据事故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汇报和通报事故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县有关部门发出救援请求;组织事故现场调查取证,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

3、总指挥:根据事故发生情况,统一组织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根据预案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需要社会支援时,迅速组织有能力救援的组织和单位进行处置;迅速确定应急救援的实施方案、警戒区域,并组织实施救援。

4、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5、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和事故处置工作;根据总指挥的指示下达救援指令、协调救援工作、调度救援力量(含人员、物资、设备等)。

6、事故发生地单位:事故发生后,迅速报警并发出警报信号;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力组织自救;配合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做好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事故现场情况、对周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和事故可能发生的后果等有关信息;提供相应的救援装备。

(二)设立事故应急处置专业小组

1、抢险救援组:组长:叶XX,副组长:杨XX,组员:由安监站、武装部、派出所、水管、林业、教育和民兵组织等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医疗救护,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卫生防疫工作组:组长:左XX,组员:由卫生院、计生站、兽医站等部门组成,负责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组长:雷XX,组员:由派出所、安监、交通协会等部门以及义务交通协管员组成,负责事发地交通管制工作。

4、治安警戒组:组长:雷XX,组员:由派出所、司法等部门以及巡防队、联防队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组长:何XX,组员:由派出所、教育、土地等部门以及乡民政助理员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后勤保障组:组长:陈XX,组员:由党政办、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负责交通运输工具的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7、综合信息组:组长:左XX,成员由党政办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五、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应急救援一般包括报警与接警、应急救援队伍的出动、救援后备队的预备、实施应急救援(抢救伤员、险情处置、疏散人员、现场保护、维持秩序)等几个方面。

(一)事故报警

发生事故或发生可能危及周边区域安全的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以最快的方法,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向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报告或报警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类别、交通路线、联络电话、联络人姓名等。

(二)、救援程序

1、乡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和有关部门接到报告或报警后,应立即报告乡长和副乡长,由乡长或副乡长按本预案规定,迅速组成事故现场指挥部,同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迅速赶赴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指挥人员及各专业救援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3、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伍任务。

4、各专业对口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指挥,按各自的分工展开处置和救援工作。

(三)要求

1、现场指挥和各专业救援队伍之间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

2、车辆应服从指挥部的调度,并按要求行驶和停放。

六、事故应急措施

(一)事故发生后,乡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部应立即投入运作,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到位履行职责,严格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施。

(二)供水、供电、电信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尽快恢复被损坏的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加强事故现场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有关直接责任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卫生部门应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医疗技术,全力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六)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应急自救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七、其他事项

(一)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由总指挥决定根据不同情况随机进行处理。

(二)政府各部门应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预防安全事故的意识,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方案范文第2篇

为规范和强化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预案衔接,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满足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5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年工作要点》(安监总政发〔〕1号)和《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特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应急预案管理标准化,完善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灾害事故的能力,使灾害事故在第一时间得到及时有效救助,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一)全面完成全县各级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教育和备案管理工作,建立起上下贯通、左右衔接,覆盖全县各街镇、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

(二)各街镇、县级部门(机构)、行政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人员得到系统培训提高。

(三)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队伍建设和管理得到全面提升。

(四)建立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

(五)建立起更加科学、适用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运行体制、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全面完成各级各类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

1.应急预案的编制范围

(1)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高危行业、高风险领域支撑预案。

(2)县级部门(机构)应急预案。

(3)街镇、村居(社区)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及其本地区高危行业、高风险领域支撑应急预案。

(4)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

A、高危行业企业: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建筑企业,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

B、高风险领域企业:包括道路客运、水上客渡船(含旅游船);

C、生产作业场所(车间)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

(5)公众聚集场所应急预案。

A、学校、幼儿园;

B、经营面积地上200平方米以上,地下1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宾旅馆业,文化娱乐、医院、诊所和其他服务行业经营单位;

C、经营面积地上500平方米以上,地下3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商场、超市。

(6)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急预案。

(7)重大政治、商贸、文艺、体育等活动应急预案。

2.各类各级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责任单位

(1)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

(2)县高危行业、高风险领域支撑预案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县道路交通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通局配合;

县危险品运输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交通局牵头,县公安局配合;

县水上交通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由县交通局负责;

县烟花爆竹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安监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供销社、县烟花爆竹公司配合;

县大型商业、文化娱乐场所和公众聚集场所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公安局牵头,县文广新局、县商委、县卫生局配合;

县建筑施工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建委负责;

县乡镇煤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煤管局负责;

县特种设备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质监局负责;

县危险化学品生产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经委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县危险化学品经营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商委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县民爆器材生产、经营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商委负责,县公安局配合;

县森林火灾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林业局负责;

县地质灾害、公共危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国土房管局负责;

县市政公共设施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市政局负责;

县电力、天然气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经委负责,电力、天然气部门配合;

县防汛、农业机械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水务局(县农机局)负责;

县非煤矿山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

县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环保局负责,相关部门和街镇配合;

县自然灾害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县安监局负责,相关部门和街镇配合;

(3)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和负有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职责部门的应急预案,分别由各部门负责。

(4)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村居(社区)突发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由街镇、村居(社区)负责。

(5)各生产经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负责。总公司、总厂负责督促、指导下属单位和改制剥离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建立健全包括集团公司(总厂)、子公司(分厂)、基层单位以及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关键重点部位在内的应急预案体系。

(6)不属于以上规定应急预案编制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和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编制应急预案,但必须编制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措施(程序)。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做好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工作

1.建立完善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运行体制、机制

(1)制定《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修订完善《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3)修订完善《县突发事故灾难现场处置程序》。

(4)制定《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5)修订完善《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手册》。

2.建立完善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1)应急预案修编、评审、备案、签发制度。

A、各预案编制单位的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修订,及时报送上级(含企业上级行业行政主管单位)评审备案后,由预案编制单位行政首长签字,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主管部门、街镇(社区)备案,应急预案必须同时具备纸质件和电子件;

B、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高危行业、高风险领域支撑预案,由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县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县安全生产专家评审,县政府审定;

C、各街镇、在管单位、高危行业企业、高风险领域企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单位应急预案,由预案编制单位报送县应急指挥中心组织县安全生产专家评审备案。

(2)应急预案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制度。

A、各街镇、各部门(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

B、通过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活动,总结预案存在的问题,并及时修订上报评审备案。

(3)应急救援物资、装备、队伍管理制度。

A、各街镇、各部门(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实际需要,配齐、配足应急救援所需的物资、装备,并做好经常性的保养,保持各种应急装备完好;

B、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以及矿山、建筑施工、民爆物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上述企业规模较小的,可建立辅助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就近专业应急队伍签订协议为其提供事故抢险救援服务;

C、各街镇、各行业主管部门(机构)、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及队伍情况档案,并于每年6月30日前报县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一次。

(三)切实加强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平台和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建设

1.建成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固定指挥平台

2.建成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移动指挥平台

3.完成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建设

(1)建成全县各街镇、各部门(机构)和高危行业企业、高风险领域企业及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单位相连接集声讯、图像、文字等一体化的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

(2)建成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库,实现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息数据共享。

A、建立完善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信息库;

B、建立完善全县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及队伍情况信息库;

C、建立完善全县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管数据库;

D、建立完善全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息资料数据库。

四、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年3月底前,制定印发《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二)宣传发动阶段。

3月底前制发相关文件,建立工作机构,层层召开会议,深入开展宣传发动工作。

(三)组织培训阶段。

年4月10日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修订、管理人员的培训。分期分批举办县级部门(机构)、街镇、在属以上企业预案管理人员培训班,县内高危行业企业、高风险领域企业和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预案管理人员培训班,较大型工业企业、较大型公众聚集场所预案管理人员培训班。培训班邀请国家安监总局和市安监局相关领导和专家授课。

(四)编制、修订、演练、评审、备案阶段。

年5月20日前,完成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评审、备案。

(五)机制建立阶段。

年5月25日前,制定、修订完善《县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县突发事故灾难现场处置程序》、《县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手册》。

(六)总结验收推广阶段。

年5月31日前,提请国家安监总局和市安监局对我县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总结。

同时推进县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平台和应急救援信息网络体系建设,力争5月底前建成并投入使用。

五、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具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突发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评审和备案管理工作,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大事,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组建班子,落实人员,落实经费,落实责任,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内高标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各街镇、县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领导和督促、指导本辖区、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编制、修订、演练、评审和备案工作,建立本辖区、本系统上下衔接、左右联系的应急预案体系。

(三)督促检查,加强指导。

县安监局要组织力量深入街镇、部门(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方案范文第3篇

1.1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省安全生产条例》、《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概念与分级

1.3.1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

本预案所指的安全生产事故,是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3.2安全生产事故分级

⑴一般(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以下不含本数,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⑵较大(Ⅲ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⑶重大(Ⅱ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⑷特别重大(I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⑴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⑵超出乡镇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乡镇、跨多个领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⑶县政府认为需要县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5工作原则

1.5.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实施科学指挥,最大限度的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和县安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管理体制。各生产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1.5.3平战结合,预防为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等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和基地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工作。

1.5.4依靠科技,提高能力。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家的作用,实施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规范防控措施和救援流程,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急领导机构为县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县交警大队、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人武部、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广播电视局、县环保局、县气象局、县质监局、县药监局、县工商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教文广新体局、县粮食局、县供销联社、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供电公司、县网通公司、县人民保险公司、县人寿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县安委会按照国家和本县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需要县政府直接指挥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应对工作。

2.2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为县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县安监局。主要应急管理职责是:

(1)承担全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组织协调县本级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3)组织编制和管理县本级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综合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和应急准备工作;

(4)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

(5)建立、维护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数据库。

(6)承担县安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3县安委会成员单位与职责

县政府办公室:承接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请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往事故现场;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县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全县应急救援演习,负责县直有关部门、乡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工作;负责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工作;负责建立应急救援专家组,组织专家开展应急救援咨询服务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制定人员疏散和事故现场警戒预案。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对人员撤离区域进行治安管理,维护事故现场秩序和保护事故现场。

县消防大队: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的灭火抢险救援预案。负责事故现场的火灾扑灭,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控制和有关设备容器冷却工作。事故得到控制后负责洗消工作,组织搜救伤员。

县交警大队:负责制定交通处置预案。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工作,禁止无关车辆进入危险区域;负责保障救援道路的畅通。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救护应急预案。确定救护定点医院和受伤人员专业治疗方案,负责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县环保局:负责制定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危害监测控制应急预案。负责及时测定事故现场环境危害的成分和程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提出控制措施并进行监测;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消除对环境产生污染的现场遗留危险物质。

县交运局: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和抢险人员的运送。

县质监局:负责制定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提出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参加救援行动。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筹备抢险器材和物资,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器材和物资的调配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调派挖掘机、吊车、铲车等工程设备、设施以及建筑材料等物资,参加抢险救援;对因事故遭受破坏的公共设施进行现场紧急抢修,保证救援工作需要。

县民政局:负责安全生产事故波及人员基本生活的保障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各新闻单位把握准确的舆论导向,及时事故信息。

县总工会: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县人武部:必要时做好部队救援的协调工作。

2.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与职责

当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县政府应当根据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县长或主管县长任指挥长、有关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负责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批准现场救援方案,组织现场救援;组织确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和强制措施;负责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和信号;根据事故应急救援的需要,紧急指挥调度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组织有关善后事宜。必要时,逐级向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请示启动市、省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2.5专业救援组的组成与职责

指挥部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成立下列救援专业组。

2.5.1综合协调组: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总工会、县卫生局等部门组成,负责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组织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和事故报告工作。

2.5.2安全疏散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交警大队、当地乡镇政府有关人员和事故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组成,负责应急状态下人员疏散和物资转移等工作。

2.5.3抢险救援组。由县公安局牵头,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县安监局、县质监局、企业应急队伍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制定抢险作业和伤员搜救实施方案,指挥、协调警力和消防及其它抢险队伍开展现场抢险救援,控制危险源。

2.5.4医疗救护组。由县卫生局负责制定医疗救护实施方案,组建现场救治医疗队伍,紧急救治受伤人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2.5.5现场监测组。由县环保局牵头,县气象局和县疾病防治中心组成,负责对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的污染情况和疫情进行检测,制定、实施环境恢复方案,提供事故发生地当时的详实气象资料。

2.5.6后勤保障组。由县民政局负责,县财政局、县交运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供销社、县供电公司、县网通公司等部门组成,负责应急救援的后勤保障工作,保障事故现场抢险物资的供应和通信、供用电安全。

2.5.7事故调查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现场勘察、取证,搜集、整理与事故有关的各种物证和资料以及证人证言,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对重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2.5.8善后处理组。由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及相关保险机构等单位组成,负责安抚受灾群众和遇难者家属,维护社会稳定。

2.5.9专家咨询组。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事故的不同类型拟定专家组人员名单,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提出方案和安全措施,为现场指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咨询。

3、预防预警机制

3.1预防

县安委会应当加快安全生产事故的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建立全县应急救援资源管理和信息管理数据库,保证有关部门和应急救援队伍能够随时掌握、查询应急资源的地点、数量、性能等信息和有关人员、队伍的培训、演练情况。

3.2监测

县安委会办公室要建立全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全县的安全生产事故监测网络,对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进行日常监测,并按规定及时上报重大事故风险信息。

3.3报告

(1)县安委办统一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

(2)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有关乡镇政府、县直部门和个人均应及时通报县安委办。

(3)根据重大危险源监控信息,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险情,县安委办要及时通报有关乡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同时上报县政府,必要时上报市政府。

3.4预警

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预警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预警:

(1)重大危险源失控或有可能失控的;

(2)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

(3)已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导致其它事故发生的;

(4)其它县区发生的事故有可能影响本地区的;

(5)事故影响在扩大或有可能扩大的。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1)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组织抢救,并在1小时内向县安监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县安监局接到报告后立即报县政府,由县安委会决定启动本预案。

(2)发生Ⅳ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向市安委办报告。

(3)发生Ⅲ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逐级向市、省安委办报告,必要时请求市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4)发生Ⅱ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逐级向市、省、国家安委办报告,必要时请求省启动有关应急预案。

(5)发生Ⅰ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当启动本应急预案并逐级向市、省、国家安委办报告,必要时请求启动国家有关应急预案。

4.2指挥和协调

进入应急状态后,县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做好下列指挥协调工作:派出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参与、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协调指挥有关应急力量实施救援行动;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对伤员进行医疗救助;协调有关部门对灾区人员进行疏散、转移;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保护区域;建立现场通信联络方式。

4.3紧急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急处置方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4.4医疗卫生救助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现场救护、伤员转移和现场防疫工作。负责调配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及时报告救治伤员和需要增援的医药、器材情况。

4.5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6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确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启用应急避难场所;组织开展群众的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4.7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调动事故发生地的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8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提供支持。

4.9新闻报道

在县委宣传部的指导下,县安委会办公室会同事故处理有关部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向公众和媒体事故伤亡、损失、救援以及其它情况的信息。

4.10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县政府或县安委会批准,终止实施本预案,应急救援队伍撤离事故现场.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乡镇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

5.2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赔付工作。

5.3事故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

由县本级负责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由县安委办会同事故处理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本预案终止实施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县安委办。

6.保障机制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安委办负责组织建立全县统一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报告系统。

6.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现场救援与工程抢险主要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负责。

6.2.2应急队伍保障

县安委办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布局。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的企业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县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部队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由县政府统一协调指挥,县交运局和县公安交警大队具体负责,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应急救援人员运送及时到位。交通管制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应急救援车辆要有专用标识,在执行任务时不受交通管制,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2.4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护,根据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及时协调落实专用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

6.2.5治安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事故现场的安全警戒和治安管理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必要时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6物资保障

县、乡政府和县直有关部门要在保证一定数量必须的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实现救灾物资的动态储备。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县政府常备物资经费由县财政负责;企业常备物资经费由企业负责,列入生产成本。

6.2.7资金保障

县政府负责全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有关投资和经费的落实。事故单位应保证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抢险的各项资金。

6.2.8社会动员保障

县政府根据需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并做好应急救援的协调保障工作。县安委办负责调用事发地以外的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县政府为其提供各种保障。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安委办组织建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提供多种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6.4宣传、培训与演习

6.4.1公众宣传教育

县安委办和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灾难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宣传、新闻部门提供相关支持。

6.4.2培训

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内容列入行政干部培训课程;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应急救援队伍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技能培训。

6.4.3演习

县安委办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

6.5监督检查

6.5.1县安委办对全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及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应急状态下通讯系统能否正常运作;现场人员能否安全撤离;应急救援机构能否及时参与事故抢救;有关抢险设备能否到位;能否有效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

6.5.2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高危行业、企业要严格落实预案的要求,做到人员、资金、物资到位,保障措施有力。

7、附则

7.1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县安监局牵头制定,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印发实施。各乡镇应当参照本预案,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乡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县安监局备案。

7.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监局共同负责解释。有关部门应按职责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方案范文第4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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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方案范文第5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指导思想: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社会安全稳定和谐发展。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整合资源,平战结合;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

二、适用范围

凡发生下列安全生产事故,即启动本预案:

(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事故。重点是防范各养老服务机构的锅炉、液化气、天然气等危险物品发生泄漏、爆炸而引发的事故。

(二)用火用电事故,主要是各单位室内外用火用电不慎发生的意外事故。重点防护对象是各养老院、敬老院、福利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入住人员用火用电安全。

(三)食物中毒事故,主要是各社会福利机构的食品卫生安全事故。重点防护对象是各社会福利机构的食物、饮用水质量和食堂环境卫生,防止出现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

三、事故处理的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为有效组织领导和处置安全生产事故,县民政局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协调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县民政局副局长胡登峰、曹岩山担任,成员为祁志国、李永红、赵连月、俞元芹、祁成尚、梁其玖。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组、现场救援组、信息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和善后处理组五个工作小组,具体承担事故救援、处置和善后各项工作。各工作小组人员组成及主要职责如下:

综合协调组:组长,组员。工作职责为负责承担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传达贯彻落实市县领导对事故救援处置的批示;协调相关力量,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与现场救援组、事故单位及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现场救援组:组长,组员。负责现场指导和协助事故单位制定救援方案,组织开展好紧急救援工作;核实事故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事故情况和救援工作进展;报告受害人员状况以及事故单位急需要解决的困难,并提出解决困难的意见和建议。

信息工作组:组长,组员。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汇总;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和县应急办汇报事故信息和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拟定事故责任追究及抚恤理赔报告和其他需要上报的材料。

后勤保障组:组长,组员。负责应急救援的交通、物资及后勤保障;完成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善后处理组:组长,组员。负责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的各项善后工作。

(二)各乡镇敬老院、局属各单位均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各单位根据具体工作实际,明确相应的应急范围和应急措施,明确组织领导分工,做好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详细计划,加强应急预案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报告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报告。民政局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并同时向市民政局报告。

(二)应急响应

县民政局接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综合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度、范围、可控情况等因素,分为三级应急响应:

1、Ⅲ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性的安全生产事故,在本单位范围内,通过利用日常工作中的人力和物力可以应对处置,能及时控制事态扩大,并逐步消除危害的,由本单位根据事故情况迅速进行事故处理。

2、Ⅱ级应急响应。发生较严重的安全生产事故,民政系统配合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可以应对处理,能及时控制事态扩大,并逐步消除危害的,由民政局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协调配合本级公安、消防、卫生部门开展救援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3、Ⅰ级应急响应。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提出启动县级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的建议。县级生产安全事故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县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民政系统积极服从、配合县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开展各项救援工作。

(三)应急救援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预案后,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立即组织各工作小组和局属各单位按照预案要求,组织人员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救援和应急处理,防止事故的扩大,应急救援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四)应急终止

救援工作结束后,根据现场救援情况和事故调查组的意见,确定现场救助成功、事故隐患得到妥善处理,经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请示县政府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后,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事故现场。

五、预防、预警机制

开展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隐患,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安全管理人员、专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和防范突发安全事件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