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市政管线规划

市政管线规划

市政管线规划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市政管线;规划设计;管理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城市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线种类增多,需求增大,市政管线也日益复杂。因此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严谨化和科学化尤为重要。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历史原因等诸多因素和管理条件的制约,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存在很多实际问题。

1.市政管线综合规划的设计

各类城市管线包括:电力管线、有线通讯管线、给水管、燃气管、供热管、雨水管、污水管和其他特殊管线(如轨道交通的电网、输油管、输气管、化工物料等)。

1.1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的内容

(1)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2)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3)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4)确定城市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管线与行道树、绿化的关系。(5)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敷设时与市容景观的关系。

1.2管线综合规划的目的

管线综合规划就是在城市道路有限断面上对各类管线综合安排、统筹规划,避免各种工程管线(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供热工程等)在平面和竖向空间位置上的互相冲突和干扰,保证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综合安排,发现并解决各项工程管线在规划设计中存在的矛盾,使之在用地空间占有合理位置,以指导下阶段单项工程设计,并为工程管线施工及规划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使得规划更趋科学、合理。

1.3目前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从设计图纸方面来说,目前多数的管线综合图纸除了给排水管道的设计满足深度要求外.其余管线的设计内容只有简单的平面布置和道路交叉口的管线交叉竖向设计,其他相关的技术指标没有反映出来。

从专业分工方面来说,由于在各类管线的规划设计中,给排水专业的设计与道路专业的设计关系最密切,负责管线综合平衡设计的专业人员多数为给排水专业的设计人员。由于一些设计院的技术人员配备或专业分工的原因,会由其他专业人员负责,如果缺乏系统的培训,所得出的管线规划成果就会存在着深度不够的问题。有些设计单位没有做到合理的分工,并不是各专业人员完全负责自己的专业管线规划设计与更新,一些规模较大、较为复杂的规划设计需要比较长的工作时间,在此期间,专业管线的设计会有不断的变化,包括现场管线的情况和设计方案调整,如果不能做到各个专业的及时更新,往往会出现管线综合规划成果不是最新的情况。

1.4管线综合规划的新方式

(1)优化管线的布置方式。大多数的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中都可以采用地下管线直埋的形式,此外还可以根据规划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繁忙程度,在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不宜开挖路面、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采用综合管沟的设计。它避免了传统市政管线直埋敷设因维修或扩容而导致道路重复开挖的弊病。同时由于管线不接触土壤和地下水,因此避免了土壤对管线的腐蚀,延长了管线的使用寿命。

(2) 在新的规划区内统一规定各专业管材颜色。建议新区的管线综合规划中应统一各专业管材的颜色(塑料管)或标记(其它刚性管),便于以后管线的维修、管理和迁移。

(3)加强与各类管线专业公司的协调。在管线规划中,除给水、雨水和污水工程属市政工程,一并与道路一起施外,其余管线分别由不同的专业公司(如电信、电力、燃气等)进行管理和实施,所以这部分管线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都掌握在他们手里,为了使设计院所做的管线规划与管线单位的专业规划相符,我们可以在道路及各管线的方案设计稳定后,应通过设计人与相关管线单位进行协调沟通,解决问题。

2.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几点建议

2.1建立市政管线档案资料管理的长效机制

2.1.1统一管理管线档案,建立相应的各管线主管单位联系制度

按照相应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规定,集中统一管理市政各类管线档案,并且由各地区建设主管部门来执行。按照具体的管线建设情况及时补充和完善管线的综合资料,使得管线档案具有完整性和准确性。

2.1.2全面检查管线

遵照城市建设的管理要求进行全面普查管线现状,掌握准确管线数据,并编绘管线图、建立数据库及信息管理系统,利用计算机动态性的管理管线信息资料。

2.2.3把地下管线档案列入验收内容,并且要求城建档案部门参加

在工程竣工兵验收后,建设单位提供一套完整、齐全、准确竣工档案到城建档案馆,验收合格的档案,要出具验收合格文书,如果不出具,就不给与办理工程备案手续,禁止投入使用。

2.2建立新的管理体制,制定管线综合规划

如果专业工作人员离职,要做好交接工作。在规划设计的过程中,相应的所有专业人员都要参与项目,并通过开会表决来决定管线横断面排列方案,然后进行各自专业的现状管线调查,然后结合专业特点进行总体规划和控制规划,总之要通过详细的规划来确定最后的方案,然后由项目负责人将大家的图块全部插入到一张图上,再进行一些交叉口的高程调整,就完成了一套道路管线综合规划图。

要制定专门的管线规划,对空间位置进行综合考虑,发挥出各种管线的职能,避免相互冲突。在编制管线综合规划时,还要注重综合协调管线平面位置、间距以及管线与绿化带、建筑物、道路等各方面的关系。根据管线综合技术标准以及走向确定既经济又切实可行的最佳方案。

2.3加大执法力度, 规范管理程序

2.3.1要做好各个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通过多种管理方式的整合,提高对市政管线违法铺建行为的查处力度。就典型的违法事件作出宣传,使违法铺建的行为逐渐的收敛。第二,市政管线管理部门要制定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各种政策、制度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效提高管理效果有着非常明显的意义。

2.3.2要加强市政管线已发建设、安全使用等的宣传,提高人们自觉维护市政管线安全的观念。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宣传,加大转变观念的攻势,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管线单位办理规划手续的积极性。通过先引导后规范的方式,逐渐打开管理工作的局面。

2.4组织参观学习, 借鉴先进经验

管理城市市政管线的单位,要在加强自身管理的基础上积极学习先进管理经验,这样才能把能管理效果进行快速的提升,通过学习其他城市的先进管理经验,可以使得自身的管理经验的提升少一些摸索的过程,同时在学习先进经验的同时,要进行充分的总结,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出适合自身城市市政管线的管理制度。

3.结束语

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仅仅是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在实施市政管道综合工作时,要有计划且合理地进行工作开展,降低频繁破路的现象出现,保障管线的敷设与正常运行。

参考文献

[1] 李孝鸥.关于城市市政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几点探讨[J].管理论坛,2007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市政、管线、综合、设计、下地

Abstract: in the lines planning, the water supply, the rain and drainage project of municipal engineering and road construction together outside, the rest of the pipeline by different respectively the department in charge of management and implementation, and the overall plan of the pipeline and professional planning is held in their hands, this paper municipal pipeline design problem discussed the comprehensive plan put forward.

Keywords: municipal, pipeline, comprehensive, design, the earth

中图分类号: TU2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近年来,我国城市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所需各类市政管线必将目渐增多,且未能和道路同步施工,城市道路二次开挖现象非常严重,不但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交通堵塞 ,也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如何宏观控制及管理市政管线一直是困扰设计单位和业主的难题。

一、现在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问题

1.缺乏管线综合的统一规划。

2.城市道路的人行道不够宽敞。

3.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时间不一致。

4.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隐患很大。

二、市政管线综合规划的设计

各类城市管线包括:电力管线、有线通讯管线、给水管、燃气管、供热管、雨水管、污水管和其他特殊管线 (如轨道交通的电网、输油管、输气管、化工物料等 )。

1.管线综合规划的设计内容

(1)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

(2)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

(3)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筑物、道路、相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4)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管线与行道树、绿化的关系;

(5)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与市容景观的关系。

2.管线综合规划的目的

管线综合规划就是在城市道路有限断面上对各类管线综合安排、统筹规划,避免各种工程管线(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供热工程等 )在平面和竖向空间位置上的互相冲突和干扰,保证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综合安排,发现并解决各项工程管线在规划设计中存在的矛盾,使之在用地空间上 占有合理位置,以指导下阶段单项工程设计,并为工程管线施工及规划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使得规划更趋科学、合理。

3.目前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中存在的现象

从设计图纸方面来说,目前多数的管线综合图纸除了给排水管道的设计满足深度要求外,其余管线的设计内容只有简单的平面布置和道路交叉口的管线交叉竖向设计,其他相关的技指标没有反映出来。 从专业分工方面来说,由于在各类管线的规划设计中,给排水专业的设计与道路专业的设计关系最密切,负责管线综合平衡设计的专业人员多数为给排水专业的设计人员。由于一些设计院的技术人员配备或专业分工的原因,会由其他专业人员负责 ,如果缺乏系统的培训 ,所得出的管线规划成果就会存在着深度不够的问题。 有些设计单位没有做到合理的分工并不是各专业人员完全负责自己的专业管线规划设计与更新,一些规模较大、较为复杂的规划设计需要比较长的工作时间,在此期间,专业管线的设计会有不断的变化,包括现场管线的情况和设计方案调整,如果不能做到各个专业的及时更新,往往会出现管线综合规划成果不是最新的情况。

4.管线综合规划的新做法

(1)优化管线的布置方式

大多数的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中都是采用地下管线直埋的形式,此外还可以根 据规划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 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 配合兴建地下铁道、体交叉、不宜开挖 路面、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的实际情 况,采用综合管沟的设计。它避免了由于 传统市政管线直埋敷设因维修或扩容而 导致道路重复开挖的弊病。同时由于管线 不接触土壤和地下水,因此避免了土壤对 管线的腐蚀,延长了管线的使用寿命。更重要的是它为城市宝贵的地下空间资源 得以综合利用,为城市的发展预留了宝贵 的地下空间。

(2)统一规定各专业管材颜色 在新的规划区内,由于现状管线较老 城区和旧有道路的数量少,而且敷设简 单,多数不满足规划容量的要求。所以在 新区的管线规划设计以新建管道的设计 为主。建议新区的管线综合规划中应统一 各专业管材的颜色(塑料管 )或标记(其 它刚性管 ),便于以后管线的维修、管理 和迁移。 简单举个例子,某新城区的详细性修建规划中管线规划提出直埋式地下管道的专业管材采用的颜色如下:消防管道采用的管材颜色为红色; 给水管采用的管材颜色为蓝色;中水管采用的管材颜色为绿色: 燃气管采用的管材颜色为黄色;电力、电信管道采用白色 ,分别在管材表面做专业符号标记:污水管采用的管材颜色为黑色。

雨水管渠以钢筋混凝土管和混凝土箱涵为主,不规定管材颜色作为其标记。

(3)加强与各类管线专业公司的协调

在管线规划中,除给水、雨水和排水工程属市政工程,一并与道路一起施工外,其余管线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实施,所以这些管线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都掌握在他们手里,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问题,作为普通的规划设计单位是很难收集到这些规划资料的只能大致了解情况。为了使得设计院所做的管线规划与管线单位的专业规划相符,我们可以在道路和各管线方案设计稳定后,通过设计人与相关管线单位进行协调沟通解决问题。

三、浅谈综合管沟的规划设计

1.综合管沟的定义

所谓综合管沟 ,就是 “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

2.综合管沟的类型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近20年来,我国城市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所需各类市政管线必将日渐增多,且未能和道路同步施工,城市道路二次开挖现象非常严重,不但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交通堵塞,也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如何宏观控制及管理市政管线一直是困扰设计单位和业主的难题,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市政管线综合规划的设计

各类城市管线包括:电力管线、有线通讯管线、给水管、燃气管、供热管、雨水管、污水管和其他特殊管线(如轨道交通的电网、输油管、输气管、化工物料等)。

1.管线综合规划的设计内容(1)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2)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3)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4)确定城市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管线与行道树、绿化的关系。(5)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与市容景观的关系。

2.管线综合规划的目的管线综合规划就是在城市道路有限断面上对各类管线综合安排、统筹规划,避免各种工程管线(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供热工程等)在平面和竖向空间位置上的互相冲突和干扰,保证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综合安排,发现并解决各项工程管线在规划设计中存在的矛盾,使之在用地空间占有合理位置,以指导下阶段单项工程设计,并为工程管线施工及规划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使得规划更趋科学、合理。

3.目前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从设计图纸方面来说,目前多数的管线综合图纸除了给排水管道的设计满足深度要求外.其余管线的设计内容只有简单的平面布置和道路交叉口的管线交叉竖向设计,其他相关的技术指标没有反映出来。

从专业分工方面来说,由于在各类管线的规划设计中,给排水专业的设计与道路专业的设计关系最密切,负责管线综合平衡设计的专业人员多数为给排水专业的设计人员。由于一些设计院的技术人员配备或专业分工的原因,会由其他专业人员负责,如果缺乏系统的培训,所得出的管线规划成果就会存在着深度不够的问题。有些设计单位没有做到合理的分工,并不是各专业人员完全负责自己的专业管线规划设计与更新,一些规模较大、较为复杂的规划设计需要比较长的工作时间,在此期间,专业管线的设计会有不断的变化,包括现场管线的情况和设计方案调整,如果不能做到各个专业的及时更新,往往会出现管线综合规划成果不是最新的情况。

4.管线综合规划的新方式

(1)优化管线的布置方式大多数的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中都是采用地下管线直埋的形式,此外还可以根据规划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不宜开挖路面、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的实际情况,采用综合管沟的设计。它避免了由于传统市政管线直埋敷设因维修或扩容而导致道路重复开挖的弊病。同时由于管线不接触土壤和地下水,因此避免了土壤对管线的腐蚀,延长了管线的使用寿命。更重要的是它为城市宝贵的地下空间资源得以综合利用,为城市的发展预留了宝贵的地下空间。

(2)统一规定各专业管材颜色在新的规划区内.由于现状管线较老城区和旧有道路的数量少,而且敷没简单,多数不满足规划容量的要求。所以在新区的管线规划没计以新建管道的设计为主。建议新区的管线综合规划中应统一各专业管材的颜色(塑料管)或标记(其它刚性管).便于以后管线的维修、管理和迁移。

(3)加强与各类管线专业公司的协调在管线规划中,除给水、雨水和排水工程属市政工程,一并与道路一起施i:外,其余管线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实施,所以这管线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都掌握在他们手里,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问题,作为普通的规划设计单位是很难收集到这些规划资料的,只能大致了解情况。为了使得设计院所做的管线规划与管线单位的专业规划相符,我们可以在道路和各管线方案设计稳定后.通过设计人与相关管线单位进行协调沟通解决问题。

二、综合管沟的规划设计

1.综合管沟的定义所谓综合管沟,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

2.综合管沟的类型

(1)干线综合管沟干线综合管沟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主要输送原站管线(如自来水厂、发电厂、燃气制造厂等)到支线综合管沟,其一般不直接服务沿线地区。干线综合管沟主要收容的管线为电力、通讯、自来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有时根据需要也将排水管线收容在内。在干线综合管沟内,电力从超高压变电站输送至一、二次变电站,通讯主要为转接局之问的信号传输,燃气主要为燃气厂至高压调压站之间的输送。干线综合管沟的断面通常为圆形或多格箱形,综合管沟内一般要求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

(2)支线综合管沟支线综合管沟主要负责将各种供给从干线综合管沟分配、输送至各直接用户。其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收容直接服务的各种管线。支线综合管沟的断面以矩形断面较为常见,一般为单格或双格箱形结构。综合管沟内一般要求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

(3)缆线综合管沟缆线综合管沟主要负责将市区架空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照明等电缆收容至埋地的管道。缆线综合管沟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人行道下面,其埋深较浅,一般在1.5米左右。缆线综合管沟的断面以矩形断面较为常见.一般不要求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仅增设供维修时片j的工作手孔即可。

(4)干支线混和综合管沟干支线混和综合管沟在干线综合管沟和支线综合管沟的优缺点的基础上各有取舍,一般适用于道路较宽的城市道路。

3.综合管沟设计原则综合管沟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将城市规划、建筑、社会与经济发展、城市景观、技术、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等方面尽早地、有效地统一起来”的原则和目标。

在以下情况,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1)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2)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3)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4)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5)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综合管沟工程应结合道路交通和各类市政公用事业管线的专业规划进行设置。综合管沟工程的管线,应符合各主管部门制定的维修管理要求。综合管沟的断面布置在满足维修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应尽量紧凑,以充分体现经济合理。综合管沟应适当考虑各类管线分支、维修人员和设备材料进出的特殊构造接。综合管沟需考虑设置供配电、通风、给排水、照明、防火、防灾、报警系统等配套没施系统。综合管沟的土建结构及附属设施应配合道路工程一次建设到位,所纳入的各类公用管线可按地区发展逐步敷设。为了减少工程投资,节约道路下部地下空间,综合管沟均考虑布置在道路的单侧,同时,在道路建设的同时,预留足够的进入地块的各类管线过路管。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4篇

一、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法制与行政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依附于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规划的法规体系基本相同,即作为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的依据的城市法律规范体系。

(一)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历史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市规划的法制建设大致经历了以下的过程:上世纪50年代,我国学习前苏联的经验,颁布了《城乡规划编制办法》;1978年全国城市工作会议,中央了《关于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1984年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1989年12月26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市规划法》并正式颁发,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正式施行;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城乡规划法》并正式颁发,2008年1月1日,《城乡规划法》正式施行。

(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法规体系

1、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国家法律,主要协调城乡空间布局,调整城乡规划与经济社会、城市建设及发展过程中的各项关系。通过它,确立了城乡规划法规与其他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关系;确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的各类主体,建立城市规划行政的程序和框架;确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置方式及执行主体;确立政府行政部门执行城市规划的职权范围及相应的运作机制。

2、城市规划实施性行政法规

主要是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建立国家整体的城市规划编制和实施的行政组织及相应的行政行为。其中包括: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力和义务;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在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的相互分工和协作;制定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基本程序和主要原则;明确政府城市规划管理的操作过程及运作机制的互动关系。如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等。

3、地方城市规划法规

地方城市规划法规,由地方立法部门根据国家城市规划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地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明确地方城市规划制度的具体框架,划分地方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和协作,用来确定地方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组织和相应的职责权限,明确当地规划编制、实施的具体程序和原则,建立城市规划法规与地方法规之间的相互协同关系,对违法行为处置的主体和相应的量度原则等。如《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吉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

4、城市规划行政规章

包括国家和地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开展的规章制度。该类法规应当能够覆盖城市规划过程中所涉及的城市规划部门内部、城市规划部门与社会各部门及个人与城市规划直接相关的所有行为。确立这些行为合法化的途径、界限、组织机制和相应的原则,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程序和量度标准等;同时应当包括城市规划编制和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据、决策途径和相应的行政措施。

5、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与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其他所有行为密切相关,既受到规范这些行为的法律法规的制约,同时也对这些行为进行规范。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同时,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政府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行政法律的有关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6、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的技术依据和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具有合法性的客观基础。它的内容应当能够覆盖地下管线规划过程中所有的、一般化的技术行为。技术标准与技术规范同样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地方性的技术标准与规范可以与国家的技术标准与规范重叠,并根据地方条件作出相应的修正。

(三)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行政权力、行政行为及实施管理体制

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运作与公共政策、公共干预密切相关,是一种政府的行为。根据现代行政法制的原则,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各项行为都要有法律的授权,并依法施行管理。法国学者拉卡兹(Jean-PaulLacaze)说过,“人们可以对城市规划进行更深入的理论分析,但是为此必须同意将它作为权力行为来研究,以便理清政治管理的决策、意识形态和专业实践经验各个范畴之间的关系”。对城市及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和管理是城市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能,与行政权力密切相关。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作为城市政府的一项职能,其行政权力来源于立法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其他的有关行政法律赋予了各级政府领导和管理城乡建设的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赋予了城市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批、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及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执法方面的种种必要权力。1990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相关法规和配套法规,已经使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体获得了相应的授权。《城乡规划法》实施时间虽然不长,与其配套的法规还有待完善,但已经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原则、内容和程序。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行政权力,对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并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作为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环节,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权由被宪法和法律赋予职权的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一是规划行政主体的行为;二是规划行政主体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进行管理的行为;三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由于行政行为是一种依法行为,所以行政行为的内容必然都是对权力和义务的规定,也就是行政行为对一定权力和义务或法律事实的影响。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编制、实施过程中,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设立权力和义务;二是撤消权力和免除义务;三是变更法律地位;四是确认法律事实。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就是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的规划,依据国家和各级政府颁布的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有关法规和具体规定,采用法制的、社会的、经济的、行政的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对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活动进行统一的安排和控制,保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目标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得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实施管理体制提供了法定依据,该法还授权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制定各地的实施细则。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职能也在发生着转变,城乡规划体系也在悄然变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尽管我国各地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的管理细节方面略有不同,但基本程序还是一致的,基本按如下程序实施:一是工程建立依据,主要有工程计划依据、规划依据、法规依据和经济技术依据。二是报建审批,这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的关键程序,是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的超前服务,经受理审查、现场踏勘、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等环节后,审批下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最后,签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绝非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实施管理的终结。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还必须负责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后的检验和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建设行为要依法进行处罚。

(四)《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对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影响

《城乡规划法》通篇强调了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编制、实施、修改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各阶段的职责,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这是我国现行的行政法领域的一次突破。一是在政府的规划职责、行政程序补偿赔偿责任、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严格规定。二是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在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等全过程的人大监督。上级行政部门监督以及全社会公众监督的法律权力和义务,为形成完善的城乡规划监督机制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些新增内容,不仅有利于增强城乡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减少规划随意调整,不按规划实施建设等行为,还可减轻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面临的各种压力,杜绝暗箱操作等现象。《城乡规划法》较《城市规划法》在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工作中存在的规划执行难,违法处罚标准等问题细化了不同主体的不同法律责任,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加大了处罚力度,进而能进一步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城乡规划法》的实施,将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带来新的历史机遇。

二、我国大部分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规划管理机构的历史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于1952年成立了最早的国家规划管理机构,即建工部城市建设局。1955年,该局改为国家城市建设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1956年,撤销城建总局,设立了城市建设部。“”期间建工部撤销。1979年中央批准成立国家建设总局。1982年全国人大正式批准国家建委、国家建工总局、国家建设总局等单位合并成立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8年3月,该部改名为建设部。1998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5号),设置建设部,是负责建设行政管理的国务院组成部门。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拟定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等。目前,国家城市地下管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及城市建设司,其职责分别为:城乡规划司:研究拟定全国城市发展战略及城市、村镇规划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编制和监督实施全国城市和村镇体系规划;负责国务院交办的城市总体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全国城市规划执法监察;指导城市和村镇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拟定规划单位的资质标准并监督执行;提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城市建设司:研究拟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措施、规章;指导城市供水节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公共客运、园林、市容和环卫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的绿化工作;负责对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及其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生物多样性工作;指导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与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治理和城建监察。

(二)规划管理体制

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可以简单地分为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两种,而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采取的是一种介乎二者之间的混合型管理体制。我国城市规划体系实行的是双重领导,即既有规划系统上下级的垂直领导(纵向),又有规划管理部门所属地方政府的领导(横向),其中纵向为:中央(建设部、国土资源部)—省级(省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委员会或规划管理局)—地市级(独立规划局;或与国土局合署(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城建局;城市建设委员会等);其横向则为所在地区政府的领导。

三、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公共政策与公共管理属性

(一)公共政策、公共管理及公共产品的概念

公共政策是政府为了解决和处理公共问题,达成公共利益或公共目标,经过政治过程所发展出来的原则、方针、策略、措施和办法。在现代社会,公共问题层出不穷,且问题愈加复杂,性质越来越严重,对其解决和处理亦更加趋于艰难。政府如何及时发现公共问题,提出行动方案,从而化解问题,以保证国泰民安,社会和谐,应该说是当今政府公共管理面临的一大难题,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职责所在。公共政策的定义,可谓是多种多样,不胜枚举。有学者从广义的角度去界定公共政策,戴伊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所选择去做或不做的任何事情”;也有学者从狭义的角度去界定公共政策,认为公共政策是“执行公共计划以实现社会目标的政治决定”(CochranandMalone);政治学家伊斯顿则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对社会上的价值所做的权威性的分配;也有的认为公共政策是指政府解决公共问题的规范、措施和方法。我国权威教材《公共管理学》对它的定义为: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威当局,为解决某项公共问题或满足某项公众需要,所选择的行动方案或不行动。所谓公共管理,它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资源,广泛运用政治、法律、管理、经济等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从而达到提高政府绩效和服务品质的目的。公共管理具有以下特点:公共管理承认政府部门治理的正当性;强调政府对社会治理的主要责任;强调政府、企业、公民和社会的互动以及在处理社会及经济问题中共同承担的责任;强调多元价值;强调政府绩效的重要性;既重视法律及制度建设,又关注管理战略及方法;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公共管理机构的职能则主要包括:计划职能、组织职能、协调职能和控制职能。公共产品则是相对那些可以划分为企业或个人消费单元的基本生活或生产资料等私人产品而言的共享性物资产品和服务项目。随着社会文明与现代化程度的提高,公共产品日益丰富,如公路、桥梁、排水管线、城市绿地、广播电视、国家安全、基础教育、自然科学与公共技术成果以及其他社会福利项目等。可见公共产品已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物质产品,更严格地说它是一种公共服务。西方经济学者一般将企业消耗的物质生产资料和个人消费的物质生活资料称为私人产品,而将那些非物质形态的、社会全体成员共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服务型项目以及公共生活环境条件称为公共产品。

(二)城市地下管线的公共经济性分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品之间总是存在差别的,存在着不同程度的不可替代性;另一方面,一些交易成本也会阻碍资源的自由转移。这些因素都会增强个别生产厂家影响市场的能力,削弱市场的竞争性。在城市地下管线系统中,一些行业如通讯、电力、供水、燃气等,可以通过大规模生产来降低单位成本,提高收益,一旦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实现了规模经济,就会阻碍潜在竞争者的进入。在城市地下管线中,既有完全的非竞争性和排他性的“纯公共产品”,这类产品必须由政府投资,如雨排水管线、污排水管线等;也有所谓的“准公共产品”,如供水管线、燃气管线、有线电视管道等;还有“竞争性产品”,如存在竞争者的供热管线、通讯光缆等。

1、城市地下管线的双重性和效益特性

城市地下管线大部分是介于非经营性和纯经营性之间的城市基础设施(见图1)。既有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公益性成分,也有可以通过运营获得经济效益,甚至是可以竞争的一面,既有公共性的一面,又有盈利性的一面。城市地下管线产品竞争性与公用性、盈利性与非盈利性之间,以公用性和非赢利性为主。其公共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任何一项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都不仅仅是为某个部门、企业或个人而特设的,而是为城市的整体功能提供的社会化服务。二是城市地下管线的服务对象既有企业也有居民。据资料显示,城市自来水的30%,燃气的50%用于居民生活服务,而其余的均为企业物质生产服务。城市地下管线的公共性决定了其社会效益高于经济效益,间接效益大于直接效益,整体效益先于局部效益,长期效益重于短期效益,不可计量效益多于可计量效益。

2、城市地下管线运行的协调性与系统性

城市地下管线是一个有机的综合系统,也是城市内部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作为一个子系统,其本身又是由分类次子系统组成的。城市地下管线的自身系统性决定了其运行的系统性,又决定了其必须具有协调性,才能保证城市功能的正常发挥。其协调性表现为城市地下管线必须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城市总体规划、人口规模等保持协调发展,各分类次子系统的功能要相互匹配。

3、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的超前性与形成的同步性

首先,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在时间上具有超前性,作为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必须先行。其次,是容量上的超前性。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对各类地下管线的需求会越来越高,但地下管线的建设由于工期长、涉及面广等原因,不可能随意地变动和实施。因此,其规划和建设必须具有前瞻性和超前性。“马路拉链”是大家比较熟悉的现象,其根源就是在修建城市道路时,地下管线没有按照规划超前性原则一次建成。重复施工,既浪费了人力和物力,又影响了市容。城市地下管线形成的同步性是指城市地下管线是要与其他相关设施相配套的,只有如此才能形成服务合力。地下管线建设过分超前于其他相关设施会造成无谓的投资闲置和浪费,而滞后又会影响服务合力和整体效能的发挥,因此地下管线建设必须在时间和计划安排上具备形成同步性。

4、资金回收的长期性与间接性

城市地下管线的运行和管理,主要是为了提高城市的发展条件和满足城市的正常运转,增进城市的总体效能。除个别项目外,大多数地下管线的投资费用不可能从其运行中直接收回。根据国际调查资料显示,通信事业的总效益中,直接效益仅占5%-10%,间接效益却能高达90%-95%。一次性投入大,使用期限长,设施建设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在短期内难以得到反映,只有通过一段长期的使用和运营才能表现出来。

四、政府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中的角色

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城市地下管线的管理和经营与计划经济时代有很大的不同:

(一)政府是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权力主体政府始终是城市地下管线合理规划及建设的协调者。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功能定位等问题不仅关系城市自身的发展,也直接影响到区域的发展和稳定,乃至国家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就显得极为重要。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隶属于公共权力的范畴,必须由政府代表人民群众行使这一权力。

(二)政府是城市地下管线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之一由于城市地下管线的公益性和非排他性,政府就成为提供其建设资金的主体和中介。从国际经验来看,大约90%的基础设施基金来自政府。政府介入城市地下管线类设施建设与经营的方式无外乎有两种,即政府直接投资并控制运营企业生产和政府投资但间接调控运营企业生产。政府应该对非经营性和社会效益大的项目完全纳入政府预算。

五、我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的行政体制

环境与社会功能分析所谓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的社会功能,是指其在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从公共政策的角度考察,城市地下管线规划不是一种纯粹的技术手段,而是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必须将其放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制度环境下研究,在这里着重分析一下行政体制环境的影响。根据我国政府中城市规划职能的设置情况,可以将建立新中国50多年的历史划分为四个阶段:统一规划时期(恢复初期)、规划与计划走向分离的时期(“一五”计划期间)、规划扰时期(“”至“”期间)和规划职能分置时期(改革开放以来)。基本上是从统一的政府城市规划职能,向城市规划职能分置的分化过程。这样一种分化的局面,虽然有政府按行业管理部门的需要的好处,但是忽视了政府规划的整体性,忽视了城市规划的综合性,不可避免地冲击到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从上世纪50年代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开创初期,规划作为一项政府的工作与计划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我国国际建筑与规划学届颇负盛誉的陈占祥曾说过,“我们在50年代初学习苏联经验时,苏联专家穆欣同志花了很大的劲,试图向我们说明计划与城市设计的区别。在俄语中,这两个词的区别极其微小,只在字尾有一点儿小区别。翻译岂文彬同志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暂时用了‘规划’一词,使之区别于‘计划’,结果,规划一直沿用至今。而今天‘计划’与‘城市设计’(规划)实际上仍混在一起,不过规划代替了计划而已。”当时我国并没有设立专门的计划或规划部门,而是在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经委员会中设置了具有计划(规划)职能的内设机构。这种模式比较有利于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市规划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㈡、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并实施管理;

㈢、参与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国土、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各项专业规划的编制;

㈣、负责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参与其可行性研究;

㈤、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㈥、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㈦、负责查处城市规划违法案件。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业务工作上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城市规划由县以上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下放或分割规划管理权。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区的规划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居民私人建房等建设工程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权限内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五条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县(市)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六条各专业规划必须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七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

㈠、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㈡、市城市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编制;

㈢、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八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

㈠、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㈡、丹阳市、扬中市、句容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转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㈢、市城市分区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㈣、除本市市区内重要地段、主要道路两侧、风景名胜区、对城市布局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等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的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城市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在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第九条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修订。对城市总体规划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十条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

第十一条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二条主城内的土地使用应当以发展第三产业和生活居住为主,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工业项目,应当安排在规划的工业区内。现有的污染企业应当限期治理,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照规划要求对其用地使用性质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段岸线应当合理分配和利用,并留置足够的城市生活岸线。城市取水口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实施,并依法划定相应的保护区域。城市排水(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资源保护规划。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正式立项前,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有关选址工作。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㈠、以行政划拨或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㈢、原址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㈣、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土地的;

㈥、其他需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

第十六条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下列规定分级管理:

㈠、县(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㈡、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㈢、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㈣、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㈤、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分别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市)、区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以及中央有权部门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七条申请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和必要的文件、图纸,并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重大项目需提供项目建议书及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30个工作日提出选址意见,对许可的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用地范围和有关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除可行性研究周期较长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延期的,应当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以及延期后又到期的,该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章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㈠、以行政划拨或征用土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㈡、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㈢、原址改建、扩建需要使用本单位以外土地的;

㈣、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

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需使用土地的。

第二十条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证可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提供有效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选址意见书、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或初步设计方案,以及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文件、图纸。其中以有偿方式出让的土地,还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国有土地使用权标、拍卖方式出让的土地,应当将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合同中的用地性质和用地范围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主要规划技术指标应当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应当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原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必须附有原出让合同的各项规划要求及附图,并由受让方持土地转让合同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需改变原规划设计条件的,转让方应与土地出让方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受让方应当在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前先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划拨用地的转让,受让方应当按照土地协议出让程序的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用地性质并提出规划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让方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第二十二条土地管理部门核发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应当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主要依据。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建设用地四至范围的,应当征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的土地,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申请领取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以及经过批准的拟用地范围地形图;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定临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出使用要求,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临时用地使用期满,或者在使用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或者接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调整用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归还用地并拆除地面附着物。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建设用地或者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可以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用地界限时,可以将毗邻的道路、绿地、高压供电走廊、河道控制地带等城市规划用地同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对依法应当设置防护地带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防护地带一并划入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十八条因抗御自然灾害、紧急军务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土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土地后3个月内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筑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行正、副本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不得作为领取房屋产权证的依据。

第三十条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文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它文件、图纸。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延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下列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单位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㈠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㈡临时性围墙、棚亭;

㈢各类广告牌、宣传牌(橱窗)和标牌等设施;

㈣城市道路、广场两侧以及其它重要地段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㈤临时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㈥临时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十三条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拟建用地的地形图等图件;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拟建临时工程的建设位置,提出规划要求;

㈢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

㈣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上述文件、图纸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要求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原发证部门重新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作出提前拆除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临时建设工程主体不得超过两层。

第三十六条临时建设工程不得买卖、转让、赠送、典押,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不得办理房产权属登记。

第三十七条新建的公共建筑、居住片区,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建设各类配套设施,并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送审、同步实施。新建的住宅建设屋面必须采用坡顶。

第三十八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地区,不得擅自增建建筑物、构筑物。确需增设小型配套设施的,必须经原审批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工业区内沿街厂房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工业厂房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间距和消防通道。

第四十条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各类房屋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不得建设有碍市容景观的房屋建筑和棚亭,不得挤占院内空地建设临时性房屋建筑。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围墙,应当选用绿篱、透景或者半透景围墙、栅栏。

第四十一条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涉及土地、人防、文物保护、交通、河道、水利、环保、消防等管理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方可办理相应的规划手续。

第四十三条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并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

第四十四条在规划及其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供电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十五条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省技术规定。

第四十六条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按省技术规定中的大城市标准执行。其中旧城区范围内的居住建筑间距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折减0.1;县(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按省技术规定中的中小城市标准执行。河道管理范围外侧新建的建筑物退让河道保护线应当符合省技术规定。

第二节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管理

第四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下列市政、管线工程等设施,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㈠城市道路以及公路;

㈡江、湖以及其他5级以上通航河道的码头、堤防、护砌工程和闸坝等水利、交通工程构筑物;

㈢铁路干线、支线、专用线和站(场);

㈣涉及上述第㈠至㈢项工程的桥梁、涵洞;

㈤人行天桥、地下通道、轨道交通设施;

㈥微波和无线电收发通讯装置;

㈦广场、停车场、公交站(场);

㈧下列管线工程建设:

1、管径100毫米及其以上的给水管;

2、管径230毫米及其以上的雨、污水管道,底宽500毫米及其以上的排水沟渠;

3、液化石油气管和管径100毫米及其以上的燃气管;

4、热力管(沟);

5、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路灯等地下电缆(管、沟)及架空(杆)线;

6、工业管道及各类管线的架空管架:

㈨与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相配套的市政、管线工程设施。

第四十八条申请领取市政、管线工程设施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程序参照第三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在现有道路及规划道路下进行各种管(杆)线工程建设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管线综合规划实施,道路下的管线埋设深度、管线避让执行国家和省技术规定。沿城市道路的建筑,其专用管线及附属设施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红线。因客观条件限制暂不能按照规划进行建设的管线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无条件予以迁移。

第五十条埋设地下工程管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㈠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在30米以上的,给水配水、燃气配气管线应两侧布置;

㈡管线布置排列规则如下:

1、管线排列在道路下部的,应当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位置。其中,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排列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位置。

2、管线在道路下部的规划位置排列应当相对固定,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秩序为:电力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电信电缆、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3、干线、综合管沟应当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

第五十一条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位置。

第五十二条建设单位在自用地范围以外不得建设各种自用架空管廊。城市中心区、文物保护区、游览区、新建居住小区等范围内的高压电力架空线及其它架空线,应当有计划地逐步改建为地下管线。

第五十三条城市新区、旧城改建区以及新建企事业单位的排水体制应当采用雨污水分流制。未采用雨污水分流制的,应逐步向雨污水分流制过渡。

第三节私房建设管理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本市老城组团内的私房建设。私房扩建、改建、翻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城市绿地、公共场地、邻里通道,应处理好供水、排水、供气、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禁止在本市旧城区内新建、扩建私房。私房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房屋的基础上进行维修或翻建。

第五十五条道路、街(巷)两侧的私人楼房不得占用公共空间挑设阳台、走廊、楼梯。

第五十六条老城组团内平房、楼房不得建平顶。不得将人字形屋面改建为老虎窗式的两级屋面。加阁不得增设外楼梯、阳台和走廊。

第五十七条城市居民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住房的,产权人应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籍证明,经所在地城市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私房建设涉及到市政公用设施、管线、文物古迹、危山危石等,应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海外华侨、港、澳、台同胞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房屋的,须持回国定居证并经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私房原地维修、翻建、改建、扩建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房户应主动与毗邻单位或住户协商同意,并签定建房协议:

㈠原房与毗邻的房屋合用墙、靠墙、借墙的;

㈡平房加层与北侧毗邻朝南的正房前沿墙(不包括厢房、披房、山墙、围墙)间距达不到1:1.1倍的;

㈢翻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需增设门、窗且对毗邻住户通行、安全、排水等有影响的。建房户与毗邻单位或住户所签订的建房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签字,并由居委会或者村委会盖章见证后方可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十九条老城区组团内平房扩建与毗邻的合法建筑间距不得小于1.2米,加层的不得小于1.5米(有建房协议的除外)。改建不规则旧房时,应保持与毗邻建筑的原间距,或者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审批确定的毗邻建筑的间距为准。私房室内地坪标高不得超过室外路面中心0.2米,墙基不出地面,室外不设踏步。特殊地形的室内地坪标高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房屋屋檐高度的计算:以房屋室内地坪正负零起至檐口正身墙的飞檐砖止。飞檐墙一般以递飞两扁砖计算,如做封檐板的,在檐口正身墙上部减去两扁砖。超出檐口不得大于0.18米,超出山墙不得大于0.06米。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的檐高,瓦平房控制在2.8-3.2米,加阁控制在3.8-4.5米,两层楼控制在5.6-6.2米。两层以上的房屋必须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原房扩建、改建、翻建前檐口较矮,达不到规定高度的可以将檐口升高至规定檐高的下限。

第六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临时建筑的,参照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个体、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章工程施工的规划管理

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存放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实行施工现场悬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牌制度。

第六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线,经规划部门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作为临时施工用房的除外)。

第六十五条申报验线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完成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验线,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予以签章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施工;

㈢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复验标高,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㈣建筑工程施工至每层楼面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复验层高,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㈤建筑工程主体封顶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申请复验外墙装饰材料,门窗、瓦的色彩,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六十六条市政道路、管线工程开工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现场定线,并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合格签署意见后方可施工。分段施工的管线工程可以分段申报验线。

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确需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施工的,应当事先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变更或重新报批,经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规划验收。

第六十九条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如下:

1、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及功能、面积、层数、高度、立面;

2、市政公用、管线等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3、应当拆除的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4、建设工程档案资料预验收。

分期实施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进行验收。

第七十条申报规划验收的程序如下:

㈠建设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核准的文件、图纸、验线单等。

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上加盖验收合格章,并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验收不合格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待改正后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原发证部门换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建设工程(含道路、管线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无偿报送一套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未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新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手续;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书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证。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对未按本规定的规定擅自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所发证书无效,并由发证部门自行纠正或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撤销,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发证部门承担。

第七十三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进行建设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视违法建设工程对城市规划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㈠有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拆除或予以没收:

1、侵占城市道路、广场、绿地、地下工程、通讯设施、高压供电走廊以及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维护地带,或者妨碍军事、消防设施正常运行的;

2、侵占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内用地进行建设的或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文物保护的;

3、在城市水源绝对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4、侵占洪区岸线和河道绿化带范围内用地进行建设的;

5、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除或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除的;

6、在近期规划控制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

7、影响毗邻者采光、通风、通行、排水而无法排除或其他损害毗邻者合法权益的;

8、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居住区的道路、绿地、公共场地上违法搭建的;

9、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㈡对本条第㈠项以外的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处以建设工程土建造价3%-15%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对违反城市规划管理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处以罚款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款按照规定上缴国库。

第七十五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接到停止施工通知书后继续施工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知供电、供水部门停供施工用电、用水,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实施;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亦可现场拆除其违法建设。

第七十六条规划管理人员持行政执法证可对所辖范围内的建设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进行检查,并按法定程序对违法建设活动进行制止、调查、取证。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隐瞒和阻碍,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七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规划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对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