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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强化和规范全县矿产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防止税费流失,杜绝各种巧立名目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现象,维护矿产开采秩序,保障加工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矿产开采和加工的税费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县境内依法开办的所有矿产开采、初加工、购销和从事矿产品运输的业主,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需要缴纳的各项税收和政府非税收入,均由各税费征收单位委托县矿产资源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统一征收。

第三条矿产资源税费实行“矿产过磅,核实数量;税费统征,分项结算;专款专用、财政监督”的征收管理方式。

第二章统征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设立县矿产资源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征办),负责组织、协调和统一征收管理矿产开采和加工、购销和运输行业的各项税费。各涉矿乡镇(办事处)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税费统征工作,并组成专门的工作班子(即矿产资源税费统征站)专抓税费统征工作。全县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支持矿产资源税费统征工作。

第五条矿产资源税费征管实行“集中售票,站卡验票,流动稽查,依法处罚”的模式,做到“依法征收,亮证执法”。县统征办在新圩、大洞、火市、太平圩四个乡镇(办事处)设立矿产资源税费验票站,对运载矿产品的车辆实行税费票证查验及补征漏缴税费。同时成立专门的流动稽查队伍,对基层统征单位实行全程监督,对偷、漏、逃、抗税费案件进行查处,维护矿产资源税费统征工作秩序。

第六条矿产资源税费验票站站长及工作人员从有关职能部门抽调,所有抽调和聘用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仍保留原单位,并按规定享受原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各种待遇,工作与原单位脱钩,由县统征办直接管理。在验票统征税费工作中,站长为第一责任人,直接对县统征办负责,所有验票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对各站点站长负责。

第七条县统征办要掌握所有验票人员的基本情况。验票人员在全县范围内实行交流轮换工作,且工作异动时要进行登记。

第八条除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征收的各项税费项目外,严禁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搭车收费。

第三章征收办法

第九条涉矿税费源头管理办法。

(一)各涉矿乡镇(办事处)的源头管理工作方法

1、分矿(加工厂)建立财务帐簿。(1)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各矿(加工厂)的生产、销售台帐。(2)要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2、分矿(加工厂)预收税费。(1)各乡镇(办事处)矿产资源税费统征站必须确定专人,持有关证明,到县统征办填报《缴讫证》申领表,领取、核销《缴讫证》,并缴纳统征税费。(2)各乡镇(办事处)矿产资源税费统征站,要按矿产品种类、实际数量及县统征办确定的税费标准,向各矿(加工厂)或运输业主收取与《缴讫证》载明的同等金额的统征税费,并及时缴存到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在国有商业银行或县信用联社开设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3、查验站核实数量。各矿(加工厂)在出售和运输矿产品、加工后的成品或半成品时,持从各乡镇(办事处)矿产资源统征站购领的《缴讫证》到指定的矿产资源税费验票站核实数量,再与由各乡镇(办事处)矿产资源税费统征站预征的税费进行查验,实行多退少补。

4、定期结算。乡镇(办事处)矿产资源税费统征站每周与县矿产资源税费统征办进行结算,并解缴所有统征的税费。

(二)各查验站的源头管理工作方法

1、分矿(加工厂)建立台帐。各查验站按县统征办提供的台帐记录本和运输车主的《缴讫证》(随货同行联)、过磅单等资料,建立票证、税费征缴台帐。

2、分矿(加工厂)源头抽查。由县统征办牵头,组织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警大队及各验票站在县辖区道路出境处进行抽查,对没有《缴讫证》的运输矿产品的车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三)县统征办的源头管理工作方法

1、票证领取实行申报。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购领《缴讫证》。各乡镇(办事处)必须报送加盖单位印章的《县矿产资源税费统征申报表》,并派专人到县统征办领取《缴讫证》。

2、分户建立票据台帐。县统征办应建立以乡镇(办事处)为单位的《缴讫证》领取、缴销台帐,实施分户源头管理。

3、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县统征办对各乡镇(办事处)统征站和验票站实行工作目标量化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统征税费项目

第十条根据矿产品的种类、质量和品位分别确定平均售价,在根据市场行情测算销售价格的基础上,原则上以吨为单位计算矿产资源税费征收金额,征收标准由县统征办根据市场行情一年一定。

第十一条矿产资源税费统一征收项目: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两项)、个人所得税、资源税、耕地占用税、矿产资源补偿费、防洪保安资金、排污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价格调节基金、水资源费、临时用地管理费、土地复垦备用金、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矿产资源税费据实统征是指凡在我县境内的矿产开采、加工及销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通过过磅确定矿产品重量,以实际重量计算征收税费。

第十三条除县人民政府及县统征办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调整或减免矿产资源税费征收项目和标准。

第十四条矿产品运输车辆的重量以实际吨位为准,吨位以下的尾数,0.5吨(含0.5吨)以上的按1吨计征,0.5吨以下的不计征。

第五章票证管理

第十五条在矿产资源税费统征工作中,使用“县矿产资源税费缴讫证”作为基本凭证。各矿主(加工业主)在销售矿产品及加工后的产品时,应按实际装载量向运输车主足量发放从各乡镇(办事处)购领的“缴讫证”,县统征办指定的查验站凭过磅单和“缴讫证”核对并登记有关台帐和补征欠缴税费后放行。

第十六条矿产资源税费统征工作中必须使用的税务票据由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乡财局提供,非税收入票据由县财政局提供。

第六章税费结算

第十七条矿产资源税费结算办法。

1、各乡镇(办事处)矿产资源税费统征站所征收的税费直接与县统征办结算。必须每天将所有统征的税费收入,统一存入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在当地信用社开设的汇缴结算户。

2、县统征办设置的查验站所征收的税费直接与县统征办结算。每班人员下班前必须将补征的税费和罚没款清点,统一存入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在当地金融机构开设的汇缴结算户。

3、征收稽查组(公安执勤室)所征收的税费直接与县统征办结算。每天下班前必须将补征的税费和罚没款清点,并同县统征办办好结算手续,统一存入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在国有商业银行或信用联社开设的汇缴结算户。

4、所有统征的矿产资源税费实行分月结算制度。结算工作由县政府牵头,县财政局、县统征办、县非税局具体承办。

5、县财政局根据税费归口的原则,将所有税费实行分项结算,按月分解到有关征收税费项目的征收单位专户。属税收的,及时划解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乡财局,并由征管部门缴入国库;非税收入属行政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属事业性收费、专项收费和其他收费的,纳入县财政专户管理,由县财政局进行综合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根据县统征办与各乡镇(办事处)基层统征站、查验站的结算结果及县财政局、县统征办、县非税局与各税费委托单位的资金结算情况及矿产品实际销售情况,并结合矿主(业主)需要由各委托征收单位分别开具税、费票据,以备用于各矿主(或业主)或矿产品运输车主外运货物时使用。

第十九条县统征办、各乡镇(办事处)统征站、查验站要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立财务收支总帐、明细帐,固定资产帐、票据总帐、明细帐。各基层站必须于次月十日前将本站会计报表报送县统征办。

第七章稽查

第二十条年销售收入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矿主(业主),应向县国税局申请办理确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通过稽查发现并已告知,但仍不申请办理的,按17%的法定税率计征增值税。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稽查,严厉打击偷、逃、抗税费行为,对稽查补缴的税费和罚没收入按形成县级财政可用财力的10%的比例提取稽查奖励资金,专项用于奖励稽查有功人员。

第八章罚则

第二十二条对于逃避、抗拒应缴税费和贪污、、减征、免征税费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办事处)基层统征站、查验站工作人员上班时间擅离工作岗位的,取消当日工作补助;有旷工行为的,取消当月工作补助;对工作不称职的人员,由县统征办退回原单位。

第九章附则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将我县自2003年5月以来的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矿产品税费统征机构设立的有关情况

针对我县矿业生产经营秩序混乱,矿产品税费流失严重的问题,2003年5月,县政府根据市委、市政府对矿产业实行“五统一”管理的要求,成立了“彝良县矿产品税费统一征收管理办公室”(简称统征办),由县经贸局的一位同志任主任,县公安局经警大队大队长任副主任,抽调了县“两税”、工商、国土、环保、财政、公安等有关部门人员集中统一办公收取除属财务健全查帐征收企业外的矿产品税费;下设一个执法大队,由县公安局经警大队长兼任队长,负责对冲关等偷逃税费行为进行查处;在全县主要出境路段设立8个验票站,购置3把磅秤,招聘32个临时工,负责对出境矿产品进行验票登记。

2004年7月,根据《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征办更名为“彝良县矿产品税费缴纳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定位为完全的服务机构,撤消了执法大队。

二、取得的主要成效

(一)税费征管力度明显加强,出境矿产品税费流失现象得到根本好转,矿产品税费收入大幅上升。统征前的2002年,全县矿产品税费全部收入仅175万元,其中查账征收70万元,其它核定查验等手段征收的仅105万元。2003年5月统征后,统征税费达485万元,全年共计征收761万元(含查帐征收部分),分别是2002年全年税费收入的2.8倍和4.3倍。2004年1至10月,中心征收矿产品税费1050万元(不包括查账征收),是2002年全年税费收入的6倍。2004年,预计全年中心征收部分可达1300万元,是2002年全年税费收入的7.4倍;另国税自行查帐征收部分可达772万元,地税自行查帐征收部分可达到58万元,三项累计可达2130万元,是2002年全年矿产税费收入的12倍,是烤烟税收的近4倍。其中,行政规费可达430万元,是2002年全年税费收入的2.45倍,基本相当于我县今年的烤烟税收。

(二)理顺了征管体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节约征收成本。中心设立后,凡具有对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职能的部门全部集中统一办公收取税费,同时通过验票登记统一收集征收信息,共享所有征收信息资源,改变了过去由近10个部门各自为政,单独征收的局面,节约了征收信息收集、人力资源、经费开支等成本。

(三)提高了服务和管理水平,促进了企业缴纳税费的积极性。未统征前,矿业主面对的是近10个部门,不清楚应缴纳的税费项目,也不清楚应到哪些单位和部门缴纳,抵触情绪较大,一收费就认为是乱收费,乱检查,乱罚款,绝大部分税费都需各个部门直接到企业去征收,难度较大。个别主动自愿缴纳的,也需到近10个部门去缴纳,十分不便。统征后,服务中心定位为便民服务中心,企业只面对一个中心,全部收到的税费项目均予公示,实行一个窗口办事,一次性缴纳结算,一条龙服务,缴纳的税费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办事方便快捷;同时,对税费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规范了规费收支管理,消除了不良现象,促进了矿业企业缴纳税费的积极性。

(四)矿业生产经营秩序得到根本好转。相关的征收票据只发给合法矿业企业,其它非法矿业企业没有票据就不能出关销售,从销售渠道的源头上打击了非法矿业企业,促进了全县矿业生产经营秩序的根本好转。

三、主要做法

(一)加强领导。建立了由县政府主持召开的每月一次的矿产品税费统征工作例会制度,定期和不定期通报征收工作情况,分析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同时,中心建立了每月1号召开的由中心全体人员和8个验票站站长参加的例会制度,核对、报告矿产品出关验票登记工作情况,安排下步工作。

(二)规范运作。2003年刚成立统征办时,属于摸索阶段,运作程序如下:统征办统一制作矿产品税费缴纳登记票据,企业到统征办领取票据,矿产品需出关时企业自己进行登记,作为出关凭证依据,验票站对数量和品种进行核实登记,作为税费征收依据。企业于次月1至10日缴纳税费后由统征办开据县财政收费票据和税票。发生冲关等情况时,由执法大队负责查处。2004年运作进一步规范。根据省、市有关部门的要求,规费票据统一使用各相关部门的票据,撤消了执法大队。同时,中心主任由国税局的同志担任,职能定位为服务机构,规避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

(三)合理确定计征单价。2003年4月召开了全县合法矿业企业法人参加的矿产品价格听证会,合理确定了各类矿产品价格,作为计算税费的征收单价。

(四)强化征收管理。为防止、查处冲关、偷逃税费等不良现象,建立了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县政府与公安、交警、税费、工商等部门签订了责任书,合理确定各部门的工作经费。各部门落实一名领导和3到5人每天24小时开机,发生冲关等情况时,接到报告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按各部门的行政职能进行处理。否则,每发生一次未及时处理的,按比例扣取部门的工作经费。

(五)严格内部管理。税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每月底,税款及工商规费全部划转税务和工商部门,其它规费全部划转县财政,中心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避免了各种不良现象的发生。

(六)合理兼顾各方利益。收取的规费每半年按一定比例返还各部门上解市级部门,并留取一定的工作经费在县直部门,合理兼顾各方利益。

四、存在问题

(一)冲关等偷逃税费的现象时有发生。统征初期,矿产品业主及运输户白天在验票点吵闹、不开票,单车冲关,甚至殴打验票人员等。今年年初又采取几辆甚至十几辆运矿车同时集体过关,有意造成道路堵塞逼迫放关或采取深夜集体冲关,之后又私制邻县过关单据蒙混过关。这些问题经公安、交警、国税、工商等部门的及时处理得以解决,但仍时有发生。今年下半年又出现矿产品业主及运输户采取与少数验票员勾结,过关不验票、验票不登记、过后又把票退回、票单少填多拉、票单矿名与实际运载矿不符、开低税费的矿产品单实运高税费的矿产品等手段偷逃税费。这些问题虽经服务中心努力监管,采取突击实地抽查、电话告诫,清理出少数人员等方式进行纠正,但由于点多面广、距离远,再加上验票点人员均是临时工,管理难度较大等问题,仍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二)对冲关车辆及矿业主不能及时有效的进行处罚。其原因是税法规定,在本月生产经营的应缴纳税费是在下月的规定时限内进行缴纳;其次现场处罚要两个以上的相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在现场,这就对冲关的车辆虽经查获,但要定性为偷、逃税费比较难,不能实施有力的惩处。

(三)市级考核激励机制未形成。上级对税费特别是税收的年终考核政策是:对完不成任务要扣发工资,但对超额完成部分不予奖励,收的越多,成本越大,造成中心工作经费只能用规费来解决。另我县未出台对乡镇的激励政策,工作积极性不高。

(四)市县利益难以平衡。未统征前,有关部门面对上千万的税费流失,采取不了任何有效措施。统征后,由于规费收入的大幅度提高,引起市级有关部门的极大关注。一些部门提出要由其下属县级部门单独收取,个别部门甚至提出如不由部门单独收取,就不给予办理县上的有关手续。如此,势必回到统征前的状况,税费大量流失。同时,有的提出要对收缴的规费按比例全额上解,如此将造成中心的运转和增加设备投资等所需经费就没有保障。

(五)验票点的规范定位问题。近期,省治理交通“三乱”检查组在我县的检查中,对我县设立的矿产品验票站提出异议。如撤消验票站,将不能对矿产品税费进行有效监管征收,造成税费大量流失,亟待解决验票站的定位问题。

(六)全市矿产品税费征收环境有待改善。我县对矿产品税费的征收,均是以验票站登记的矿产品类别和数量进行税费缴纳和进行查帐征收,邻县实行的是核定征收,核定征收额远远低于实际征收额,造成一些商户把洗选等粗、深加工厂建到邻县,使我县粗、深加工矿产品税费外流。

(七)矿产品税费流失仍很严重,增收潜力巨大。一是计量问题。由于缺少经费,8个验票站只有3把磅秤,造成不能准确计量,一部分税费被流失。二是县内销售的煤炭税费流失严重。现我县仅对县外销售的税费进行征收管理,未对县内销售的优质和民用煤税费进行有效监管,造成税费流失。据统计,全县每年的煤炭产量在60万吨以上,而统征的只有30万吨,另县内销售的30万吨450多万的税费被流失掉。三是县内的矿产品从采掘到粗、深加工环节的税费基本流失,难以有效征管。

五、下步工作打算

为解决好以上各种问题,我县在10月底组织人员到今年征收煤炭税费达5300多万元(其中规费2000多万元)的四川省筠连县进行考察学习。借鉴筠连及曲靖富源等地的做法,我县已初步拟订了《彝良县矿产品税费缴纳服务管理方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统征工作:

(一)管理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实行“依法征缴、税费同行、加强验票、方便营销”的原则,加强管理。进一步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实行源头管理与宏观控制相结合,充分调动部门和乡镇积极性。

(二)征管机构:成立“彝良县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全面对矿产品税费征缴和管理进行宏观指导,矿产品税费缴纳服务中心负责业务管理,各部门依照各自职能依法管理,相关乡镇相应成立管理小组,负责对辖区的矿产品进行管理。

(三)服务中心及验票站的管理:逐步减少验票站临时人员,抽派相关部门人员加强验票站工作,抽派人员由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管理。服务中心主任实行轮换制,任期一年,由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分别派人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担任(工作情况好的经批准可连任)。副主任由公安局派人担任。

验票站站长及班组长分别从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环保局等部门抽调担任,半年一换。验票员由服务中心重新进行聘用。

蚂蝗沟、大寨、红石岩验票站是我县矿产品出关的主要通道,服务中心进行重点管理,其他验票站委托属地乡镇进行责任管理。

(四)征收业务管理办法:仍然按服务中心确定的业务管理办法进行,税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中心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五)绩效考核办法:对相关部门签订考核责任书,明确职责、明确任务。对部门没有税费收入、签订了责任书参与该项工作的部门,在年终时根据工作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乡(镇),以上年度验票站的规费收入为基数制定考核办法,对超基数部分的规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奖励。对所有鉴定责任书完不成任务的进行处罚。

(六)规费的上解及部门的工作费用解决办法:由相关规费部门与市相关部门确定一定的总数,对超出部分全留县级财政。对县级相关部门的工作费用,由财政局根据2003年度部门的收缴情况及工作情况确定总额或比例。

(七)验票站的定位:由公安局、交通局向上级部门争取三个以上的检查站和超限运输整治相关的站点,定位在矿产品出关主要通道的验票站上。

(八)加强煤炭采掘企业的税费核定征收工作。按照规定,煤炭采掘企业的规模必须要达到3—6万吨/年以上的规模,但我县绝大部分企业还未达到规模要求。为督促其加大投入,搞好技改,提高产量,参照曲靖富源的做好,拟对煤炭采掘企业税费实行规模产量核定征收。

(九)落实责任:税费征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全县各级各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领导小组负责做好方案的制订实施工作,搞好组织、协调工作。服务中心负责加强征收和内部管理,及对部门、乡(镇)的考核工作,切实加强管理和服务,做好税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负责抓好矿业企业的建账立制工作。煤炭、安监、国土等部门负责做好煤炭采掘企业煤炭产量的核定工作,同时负责加强对矿业企业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有偷、逃税费不良行为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做好安全生产等各项工作。公安、交警、运政等部门负责对有冲关等不良记录的车辆实施重点的动态跟踪监督管理,切实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纪检、监察、审计、物价等部门负责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征收管理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

六、请求帮助协调解决的事项及建议

(一)请求帮助协调解决的事项:

1、请求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合理确定规费上解比例,兼顾好各方利益;同时帮助协调市国税、工商部门,帮助解决一部分矿产品税收征收成本,确保统征工作正常运转。

2、请求帮助协调省、市有关部门,合法定位验票站。

(二)建议:经调查了解,全市除个别县区对煤炭税费实行统征外,其他县区均没有对矿产品税费进行统征,均实行的是各部门各自核定征收税费,造成税费大量流失,良好的征收环境难以形成。我市是云南重要的矿业基地之一,每年矿产税费的多少,是衡量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为此,建议:

一、成立市矿产品税费征收服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税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的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工作。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是指全县范围内在建和已建成发电的所有水电站,包括各种经营方式和注册类型的水电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的税费包括基建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和电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水资源费等。

第四条凡在我县从事小水电建设和小水电电力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应缴纳小水电行业税费的义务人。

第五条税务机关要通过多种方式对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定期或不定期对小水电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进行纳税辅导。

第六条税收征管部门对所有在建的水电站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逐一进行项目登记。对已建成投产的水电站按要求搞好税务登记,并按要求进行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纳入正常管理。

第七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实行核定征收。

基建环节应缴纳的地方各税,以实际投资总额的60%为计税依据,按3.39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其中:营业税3%、个人所得税1%、按营业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营业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0.2%、印花税0.03%)。

电站建设占用耕地的,应交纳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交纳标准按占用时政策规定的标准执行。电站建成后办理有关手续时,按4%的税率交纳契税。

电力生产销售按销售收入的6%计征增值税,按销售收入的3.33%的综合征收率预征地方各税(其中个人所得税预征率3%,按增值税额的1%计征城建税,按增值税额的4.5%计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水资源费按发电量每度0.001元收取。

第八条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在建电站必须按投资进度和工程进度按月向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已建成发电的电站按月向各主管机关申报缴纳各种税费。年收入超过100万元的小水电企业应按规定到国税部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手续。增值税税率按6%不变。

第九条小水电行业税费征收的源泉控管,切实搞好代扣、、代缴工作。

在建小水电站的税费征收由县水务局在办理工程验收时统一把关。工程竣工后,县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及时搞好建安环节各税款的结算工作。县水务局必须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单方可办理工程验收。

原已建成发电,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建安环节税费的,由县电力公司在支付电费时凭县财政、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结算意见书实行代扣代缴。强化以票控税。

原已建成发电和在建电站投资人在支付工程款和设备材料款时,必须取得符合税务机关规定的发票。对不能取得合法发票的部分,投资人应按税务部门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否则,因此造成的税收流失一律由投资人补交,并进行相应的处罚。电力销售环节的增值税由纳税人在申请开具发票时预交;电力销售和收益分红环节应缴纳的地方各税(费)由国税部门在为各水电站代开发票时按规定进行、代缴,水资源费由县电力公司在支付电费时代扣代缴。

税费征收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文章通过分析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对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提出了建议。

一、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必要性

社会保险费征收税式管理是社保费筹资制度 发展 的必然这既是扩大参保覆盖面、提高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的需要,同时也是有效控制参保单位和职工在参保和缴费问题上的逆向选择、防止参保缴费上的道德风险的需要,除此之外还有如下两点。

(1)税式征管是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各主体之间 法律 责任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费征缴环节中的核定制度带来的突出问题是:申报主体、核定主体和征缴主体三方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参保单位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少报、漏报社保费现象,还有一些社会保险机构(包括行业垂直管理系统的代办机构)将归集的社保费不按期如实向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申报解缴,而是占压(有的跨月份短期占压,有的跨年度长期占压),有的甚至挪用于炒股;有的把社保费作为收入当工资发放等现象。检查机关发现这些问题时,因法律责任难以界定而无法处罚。因为缴费人在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前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进核定,核定确认的缴费数是征收机关依法征缴的依据, 企业 未申报的,但又确实是那些代办机构归集的社保费。面对参保人利益受到损害和社保费隐性流失等情况,检查机关无处罚的法律依据,只好不了了之。执法部门在划分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责任时,感到有些无奈,即缴费人本应承担的如实申报的责任转嫁给了核定机关和征收机关,核定机关没有足额核定,应核定尽核;征收机关没有足额征收,应收尽收。如果对缴费人不如实申报事实进行处罚也不妥,因为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的缴费数是经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盖章认可的,这种认可具有法律效率。如要缴费人承担不如实申报的法律责任,则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征收机关以核定机关的核定数为征收依据,企业申报不实,核定机关有责任。实行税式征管后,建立参保单位和缴费个人自行申报制度,征收机关将参保单位和个人申报数作为征收依据。如果参保缴费单位不如实申报,一旦发现,就可以追究申报主体的法律责任。所以,实行税式征管,建立自行申报制度,自核自缴,既有利于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纳双方的法律责任,又能提高全社会参保缴费的法律责任和意识,还能强化府保险费足额征收,使地税部门和社保部门真正做到各负其责,相互协调。

(2)税式征管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实施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社保基金征缴率的需要。目前社会保险缴费制度安排导致企业申报核定的工资总额与企业的实际工资总额不相符。以湖北省省直统筹为例,社会保险费申报不足核定不足情况普遍存在。没有做到应核尽核,应征尽征,30%费源流失(见表1)。国家政策规定了申报缴费的下限和上限,即参保人申报缴费工资基数按参保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至300%进行保底和封项。社保费实施地税全责征收后,通过实行“双基数”申报,能解决社保费旧征缴办法中基数核定欠规范的问题,并能按企业的实际用工情况和实际工资水平确定企业应缴社保费数额,确保所产生的原始应征数据真实可靠,从而有效抑制目前社保费申报和征缴中出现的费源流失问题。

2、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的可行性

(1)现行社会保险制度已具备“准税收”的属性。国家是社会保险费的唯一管理主体,有比较完备而且具备一定立法层次的政策制度体系,确定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征收管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固定性和规范性。从养老保险制度改为统账分离,统筹账户要向个人账户划拨的问题得到破解。社保费实行税式管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企业工资总额据实征收,有效调节平衡参保人员利益分配,发挥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的优势。现有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保险费税式管理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2)税务机关征收的实践为实行社保费税式管理奠定了工作基础。全国已有20个省、市、区实行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税务机关充分利用税收征收管理资源、优势和经验,对社会保险费实行费式管理,建立费源台账,实行源泉控制;建立了社会保险费费源管理制度,开展征缴稽查,清收各类欠费;开发了征缴软件,对社会保险费实行了 科学 化和精细化管理。实行税务征收省市较之以前普遍征缴率和收入总量都大幅提高,即社保基金征缴率相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省份,其征缴率要高出10%以上,每年征缴率均高达95%以上。税务机关是专业化的、社会化的征收组织,基础设施好,管理规范,特别是“金税工程”的实施,大大提高了科技化、精细化管理的水平,全国形成了统一的征管信息 网络 。税务机关可以借用税收征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税务机构遍布全国,拥有经验丰富的税务人员、严格的管理机制和完善的征管手段,便于规模化、集约化管理,降低税费征收成本。

(3)国内一些省份率先推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的实践为全面推行税式征管提出了可能性。如广东省于2005年就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地税机关全责征收社保费,劳动社保部门将不再负责社保费的申报、核定、追缴工作,建立起了地税部门负责社保费申报、核定、征收、追欠、查处、统计和化解,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登记、计账、待遇审批和基金发放管理的新模式。这种模式真正实现了社保费“收支两条线”。广东省还建立“缴费人自行申报缴纳,地税机关重点稽查、以查促管”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模式,明确 企业 应按有关缴费政策规定和要求自行 计算 、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法律 责任,强化了缴费人自觉申报缴费意识,明确征缴双方法律责任,理顺征缴双方关系。

(4)国际经验也证明了社保费税式征管在实践上的可行性。世界上已经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有132个国家和地区是由税务部门征收社保税或费。许多国家社保基金筹资形式的主要部分是“费”而非“税”,但征管体制则归属于税务部门。如英国上议院决定于1999年4月1日将原社会保障部的社会保障缴款征收机构及其征收职能并入税务署,国家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障缴款政策由税务署制定。俄罗斯也实行了社会保险“费改税”的改革。2000年8月5日普京签署新《税法典》,将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付费部分改为统一的社会税,养老保险费由改革前的缴费形式变为以统一社会税形式缴纳,其征收机关由原来的社会保障部门改为税务部门。国外的经验为我国改革社保费筹资方式、实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提供了可行性 参考 。

二、推行社会保险费税式征管的建议

1、理顺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体制

首先,要从国家决策层上统一认识,尽快改变目前在征管上的“双轨制”,在全国明确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的主体地位。其次,赋予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的职能。按照谋其事、负其责、授其权的原则,实行事、责、权的高度统一,明确授予税务部门社会保险费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和计费工资基数核定以及检查、处罚等征收管理各个环节完整的管辖权,以利于税务部门充分发挥征收管理优势,强化社保费的征收管理。

2、在缴费工资基数上,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

分为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企业缴费工资基数,应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申报缴费工资之和,实行保底不封顶进行申报核定,即取消按社会平均工资或按职工平均工资为核定依据的做法,改为以企业全部工资(包括各种津补贴、奖金、加班工资,年薪等货币化收入)作为申报的依据,据实申报征收。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原政策规定,实行按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一300%保底和封顶进行申报核定。既避免高收入者逃缴个人所得税,也避免把初次分配的差距带入再分配领域。

3、实行社会保险费与税收一体化管理

一是强化登记管理。企业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必须办理参保登记;税务部门每年对企业进行年审时,应一并审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参保范围,加大强制参保的力度,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强化征收管理。税务部门在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一并对社保费的计费工资基数加强管理,确保计费工资基数的真实、准确,确保如实计算。三是强化稽查管理,把社保费一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查税必查费。

4、建立简洁、便民等多元化缴费方式

参保企业直接到税务缴费大厅申报缴费;对灵活就业人员应按照便民原则,由税务部门委托国有商业银行,让参保者就地选档划卡缴费。即凡属参保范围的缴费人在社区区点办理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行确定一张用于缴费的有效银行卡,实行划卡缴费,这样既可以方便缴费人交款,又可以节约征缴成本,提高征缴效率。

5、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费用省级统筹制度的步伐

不仅养老保险应当实行省级统筹,医疗保险等其他险种也应当实行省级统筹,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具有较强抗风险能力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费的税式征管是达到这个目标的必要选择、必然要求和必备条件。

6、加快社保费征收的信息化建设

特别是要借用税收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参保人员数据库和费源管理基础信息体系,积极推进与社保、财政、银行、国库等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为税务机关全责征收(税务征管)社保费奠定坚实的基础,为社会各界的监督提供充分的依据。还要在税务机关内部完善管理职能,整合业务流程,完善征管统计软件,加强社保费申报开票、征、管、查之间的协调配合,各个环节和职能既分工负责又紧密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