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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管理范文精选

税费管理

税费管理范文第1篇

有关我国税费改革的思考伴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我国的税收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从增殖税的开征,到今天由生产型增殖税转变为消费型增殖税,这些改革都标志着我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并逐渐与世界接轨的过程。在税收制度改革中,“费改税”虽然不是改革的焦点,但它也成为一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并且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多数人由于看到很多地方政府乱收费的事实,所以建议将“收费”的手段改为“收税”。但我认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将“收费”制度完全废除,就我国国情来说,应当先将“收费”规范化、合理化,待税收制度完善后,再逐渐将这种成熟的“费”改为“税”。一、我国目前“费”未必改为“税”,但需规范的原因:1、税收制度正在改革当中,但其本身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不断丰富、不断扩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社会生活提供的社会基础条件、安全条件、公正条件、稳定条件和发展条件的领域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所做出的种种干预和努力。而政府职能的扩大必然导致公共支出的增长。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相应的需要政府扩大筹资规模,增加财政收入。政府传统的财政收入依赖于税收,而税收的固定性虽然能使政府获得相当稳定的收入,但却不能保证其随公共支出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同时,税收的筹资效率具有局限性,为此,政府有必要增加一些收入途径,其中包括收费。除了为政府获取收入外,税收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行为的功能;而收费的唯一功能便是获取收入。虽然税收可以根据政府需要来调节经济的运行,使其朝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发展,但很多情况下经济一方面的发展是以牺牲另一方面的发展为代价的,这是政府不愿看到但又不可避免的。而只有收入功能的收费就可避免这些税收效应,更加接近税收中性的原则。此外,税的征收效率比较低,费的征收效率比较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多听到的是逃税、漏税等问题,而不是逃费、漏费的问题,相反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对政府而言,当然是财政收入越多越好,只有收入高了才能使政府扩大其支出,增加社会上的投资,刺激经济的发展。但是有些消费者不了解税收的真正作用,而且他们有时并不能直接享受到税收所带来的好处,因此,他们不愿主动交纳税款,这主要体现在高收入人群上,如私营企业主、文艺体育明星等,他们的灰色收入很难计算,这就大大减少了我们的税收收入。但是,由于收费给消费者带来了可感受的直接的好处,所以他们更偏好于交费而不是交税。2、我国的乱收费现象日益严重税必须以国家税法为依据,而费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中国的现状是,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或国家政策规定审批的收费项目少,而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多,因此会出现一些不合理收费。但造成这一现象的并非收费本身,而在于政府部门的越权行为以及监管不严。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比较复杂,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发展特点,所以不可能实行统一的规则来进行税收,因而还需要具有灵活性的收费来补充政府的财政收入。我国1994年出台的分税制改革方案,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分税制的基本内容,如按分税制的要求界定事权、划分税种、分设中央税和地方税、征管机构等;二是它保留了一些包干体制的痕迹,如仍实行部分税收收入分成等。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改革还不是很到位,它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与规范的、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很大差距。正因为分税制改革的不完善,导致有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千方百计“钻空子”,使乱收费现象日趋严重,费税改革日趋艰难。因此,如果不从制度和体制上加以完善和改革,而仅仅立足于清理收费,将一些费改为税,那只能对现存的收费进行清理和改革,而不能根治乱收费的体制根源,即治标不治本。由于我国税收体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事权、财权、税权,及地方税收权限、转移支付等问题,所以当税收不足时,新的收费还会在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中产生,用于满足他们的各种支出需要。此外,监管不严和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也是造成“乱收费”现象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政府为弥补税收收入不足,凭借自己的权力在地方进行不合理收费,而这些现象又不能及时地反应到中央,所以中央对地方的监管不能实现,就更不用说采取惩罚措施加以制止了。二、根治乱收费、完善税费改革的几点建议虽然,税与费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别,但我们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的最大共同点就是可以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正是因为这点,使税与费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实际上,费可以看作是税的遗传和变异,尤其在实践中二者更加难以划清界限。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要做到“税费分流”是不容易的;正因为费又是税的变异,要做到“清费立税”、“税费合一”也是难以办到的;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和变异,要做到哪些费改税,哪些费保留是相当困难的;同样因为费是税的遗传和变异,费税内涵的界限难以划清,想通过费改税根治“乱收费”也是很难的,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逐步规范收费:1、继续完善我国政治体制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一定要对称,两者不等,就会使一些地方政府很难实现收支平衡,这样必然导致“乱收费”现象的存在。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完善分税制改革,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财权明确分开。其中在事权的划分上,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而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财政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在财权的划分上,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此外,我国应当加强税收的征管,学习外国先进的管理方法,如美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即给公民两次申报个人收入的机会,如果发现第二次仍虚假申报,将给予严厉处置。类似的这种体制在国外还有很多。目前,我国的工业化、技术创新等方面正逐步与世界接轨,同时我们也要从国外吸收一些适应中国国情并能提高工作效率的管理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保证社会稳定、贫富差距缩短、收入得到有效利用等其他方面共同发展。然而,仅有有效的征管制度也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合理的税种划分,就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税收征管依然不能进行下去。2、加强对收费的监督和管理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我们没有办法在现存的体制条件下彻底解决乱收费的状况,但我们可以做到的就是针对收费本身采取一些监督措施,如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让广大消费者和广大媒体成为监督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所在地区的收费情况。此外,还要制定一些惩罚措施,加大乱收费的成本。当地方政府发现从乱收费中无利可图时,收费将逐渐成为合法、合理地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有效方法。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在税费改革过程中,不应将“收费”完全改为“收税”,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规范收费上,让“收费”成为“收税”的有效补充,而不能幻想财政改革的一步到位,只有规范了收费,完善了收税才能逐步实现“费”改“税”

税费管理范文第2篇

一、公共财政理论与税费制度改革

(一)纯公共物品与税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建设性财政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谓公共需要,指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主要由纯公共物品保障供给。纯公共物品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无法将一个不缴费者排斥于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之外;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其他人消费的减少。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意味着纯公共物品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政府在向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时不应也无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费。另一方面,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意味着政府很难确定纯公共物品的收益者群体和受益大小,因而就无法确定纯公共物品的价格和付费对象,即无法通过收费弥补成本。因此,对于纯公共物品,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向其使用者直接收费,只能通过强制征税方式弥补其供给成本。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它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无偿性支出。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具体体现。即凡是市场能够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首先由市场调节,也就是说,凡是能通过市场进行合理定价和回收成本的商品和劳务,均由市场提供,如私人物品;对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或者无法调节的商品和劳务,由政府直接或参与调节。否则,如果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就极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而财政资金在盈利项目方面的“越位”和在公共物品领域的“缺位”,不仅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降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公共物品理论确定。

(二)准公共物品与收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涉及以下两种公共物品的供给:一种是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等;另一种是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是指既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征又不完全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物品,例如教育、卫生、文化等。这些物品一方面具有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或外部性,另一方面,又具有私人物品消费的局部可排他性和竞争性等特征。准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和外部性,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准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或由市场提供较无效率,从而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例如,若通过市场定价方式由私人提供教育,由于私人部门往往并不考虑教育的外部效益,而只是根据私人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提供这些服务,易导致教育的供给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准公共物品消费又具有竞争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其消费的边际成本并不绝对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有必要向其使用者收费,以免因免费供给而导致人们对该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同时,准公共物品消费还具有可排他性特征,这意味着对其收费具有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因此,可通过收费方式供给准公共物品,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此外,对于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私人物品,如水、电、暖等公用事业部门,及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私人物品,如医疗、保险等,虽然也可通过市场定价的方式提供,但由于存在垄断、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由市场提供易导致消费和生产的无效率,因而在实践中往往也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由于这些私人物品同样具有排他性及竞争性的消费特征,因而公共部门在提供这些物品时应该也可以实行收费制度。

(三)规范性的税费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税收作为主要收入形式,主要用于纯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时,准公共物品和垄断性质私人物品的存在,收费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另外,从一般意义上说,税和费都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可以采用税收形式,也可以采用收费形式。由于税收形式的规范性、客体的广泛性、征收的法律强制性,较之于其他收入形式有着无可比拟的优点,税收已成为各国普遍运用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并成为贯彻政府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但是,税种的设置和税款的征收也有其特定的约束条件,对于某些经济活动的调控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成本的补偿,有时不适合采用征税方式,政府便采用较为便利和灵活有效的收费方式,作为其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活动的必要补充。从财政收入的构成看,各国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但无一例外地将其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在这方面,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税费关系的大致格局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从一般的情况而言,在世界上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预算内的税收(即所谓“正税”),是以法律为依托的、规范的政府主要筹资方式和调节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开征一些规费,即政府机关对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在全部政府收入中只占很小部分)。地方政府在提供区域的或社区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时,还可按“使用者付费”原则向接受服务者收取一定数量的使用费,如高速公路、地铁的收费,污水或垃圾处理的收费等(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收费条款,此类收入有时可占地方财政收入不小的比重)。正税、规费、使用费收入,都应反映在政府预算收入中。同时,企业也可以有“收费”(在我国即经营性收费),但这属于商业行为,与政府财力运作系统无关。

二、政府收费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政府收费的基本分类及改革取向

从收费部门和单位分析,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学会、行业协会等,几乎所有的部门都收费。目前大致分五类:一是国家机关为特定对象提供专门服务,而收取的证照工本费、注册登记费、环境补偿治理费和诉讼费等。这部分收费具有补偿性质,属规费收入,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普遍征收,不存在“费改税”问题,今后主要是纳入预算,依法管理,并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国家机关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时,为弥补机关经费不足收取的管理费,如乡镇企业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福利企业管理费、减税免税保税物品海关监管费等。这部分收费主要是因为部分国家机关经费不足引起的,应逐步取消,经费不足问题应由财政拨款和其他办法解决。三是公益服务费,包括教育、医疗、环卫、殡葬等。这部分收费不能转变为税收,应在分清政府和市场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市场双重补偿机制。四是中介服务收费,包括评估、鉴定、检验、、公证、律师等服务收费。这部分收费应从国家机关收费中分离出来,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管理。五是以筹集建设资金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种使用费、附加费、建设费、基金等。这部分收费具有强制性,征收范围和标准相对稳定,数额一般较大,具备税收的一般特征,可把这部分合理的收费(基金)改征税收。

从收费项目的管理分析,大致有3种情况:(1)纳入预算管理。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收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设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等。这部分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专户储存。(3)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脱离人大、财政监督,实际上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这是乱收费、乱摊派最集中的领域。这部分收费大都是各部门、单位越权擅自设立或非法扩大原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而形成的。其收入构成本部门、单位的“小金库”。据有关典型调查,除小部分用于有关事业发展外,相当部分资金用于职工福利、公款吃喝玩乐,甚至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个人腰包,成为助长腐败现象的根源。

(二)我国现行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些年来,由于管理体制不配套、法制不健全、改革滞后等原因,我国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乱收费现象愈演愈烈,虽然经过了多次治理整顿,仍难以走出治理———膨胀———再治理———再膨胀的怪圈,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一是越权和重复设立收费项目,收费过多过乱,加重了企业、农民和社会的负担,严重干扰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国有大中型企业难以摆脱困境,不利于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的实现。二是收费规模过大,存在以费挤税、费大于税、费多于税的现象,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当前收费(基金)的征收主体几乎扩大到政府各个部门,甚至有些部门中的各个职能单位都有相应的收费项目,形成了每增加一项业务,都要以经费或资金不足为由要求设立收费(基金)项目的状况,而且这些收费(基金)由部门、单位直接收取和使用。政府分配主体多元化、收费资金使用部门化的状况,严重干扰了正常的社会分配秩序,侵蚀了税基,挤占了财政收入,分散了国家财力,弱化了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和财政分配职能。三是收费极不规范,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在有的自由市场上,某些收费人员如狼似虎,想向摊贩收多少钱就要多少,摊贩如不缴纳,收费人员则抱着摊贩出售的物品就走,群众极为反感。另外,收费人员使用票据不规范,打白条或无凭据,也影响了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四是资金管理不规范,使用缺乏监督,助长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地方和部门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屡禁不止,收费规模日趋膨胀。由于收费缺少法律约束,大量资金游离于国家预算之外,形成“体外循环”,成为部门和单位的“小金库”,而脱离监督的收费资金易成为腐败现象滋长蔓延的经济“补给线”。一些部门和单位挪用收费资金发放奖金、增加福利、修建超标准办公用房或宿舍,严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五是大量的收费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误导了劳动力的非理性流动。凡有权收费且数额较大的单位和部门,职工福利较好,这样不仅造成了不同单位之间收入差距的增大,而且误导劳动力向有收费权力或福利待遇较好单位的非理性流动,增加了机构改革的难度。更值得注意的是,有收费权力的部门和单位的福利奖金与部分缴费企业效益低下、工资欠发、职工下岗形成强烈的反差,已引起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六是乱收费及收费的膨胀造成资金使用的低效率。一方面大量收费在财政体外循环,许多资金被转入消费领域或重复、盲目投资,造成集团和个人消费的扭曲、产业结构的失调、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另一方面,“三乱”行为加大了社会投资者预期收益的不确定,恶化了投资环境,造成整个社会资金运用效率低下。七是收费稽征机构重叠设置,征收成本较高,不仅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造成“吃费”人员膨胀。

三、税费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1从规模庞大的收费存在的问题和造成的负面影响分析,税费制度改革势在必行。规模庞大的收费不仅影响了税收收入,弱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重了农民和企业的负担,阻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而且容易滋生腐败,不利于廉政建设,并由此带来了一系列政治、经济和社会问题,这是我国当前税费制度改革的直接动因。

2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出发,税费制度改革十分迫切。(1)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普遍的无选择的服务,其费用的取得只能采取向全体公民征税的办法,并以政治权力为基础,因此在政府收入体系中,税收是基本财源;对特定公民提供服务,其费用不能也不应当用全体公民缴纳的税收进行弥补,只能对直接享受服务的公民个人采取规范性的政府收费(如规费或使用费),因此在政府收入体系中收费只能起补充和辅助作用。(2)财税部门一定要统揽政府收支(包括预算内收支、预算外收支和制度外收支),并按照政府政策通过财政收支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现行的以费挤税、费强税弱和不规范的政府收支管理格局已经成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极大障碍,因此税费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3从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角度考虑,税费制度改革意义深远。现行税费制度改革主要涉及农村、社会保障、交通车辆、环境保护和教育等经济和社会领域,如,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农村税费制度改革;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其他改革的顺利推进离不开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而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亟需税费制度改革;从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看,通过税费制度改革及相应征收社会保险税,对健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税费制度改革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必须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推进税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收支机制,增强财政分配职能和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全社会主义公共财政体系。

参考文献:

税费管理范文第3篇

[关键词]费税改革、土地承包、常产、农业产业结构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作为中国社会最大群体,其基本利益不容忽视。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从去年起在安徽省实行农村税费改革,经过近一年来的试点,为在全国推行农村税费改革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税费改革、以及如何解决费税改革只的问题是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农村费税改革成效显著

1.减轻了农民负担。以安徽省蚌埠市为例,农民人均负担86.92元,较改革前的102.13元减少15.21元;亩均负扭48.69元,较改革前的57.21减少8.52元。

2.规范了税征行为。调查中基层干部反映,税费改革前,乡村干部催交“三提五统”精疲力竭,工作难度大,工作效率低。税费改革后,由于农业税的征收的性质的强制性、办法的公开性,程序的易操作性,主体的明确性,,有利于克服税收中的随意性,有利于强化征管手段,减少征收难度和税费流失,农民主动纳税意识普遍增强。

3.促进了农村稳定。一是农民凭纳税通知书交纳,交多少心里明白,可以理直气壮拒付不合理负担;征税方式减少了干群间的正面冲突;干群矛盾减少,干群关系改善。二是税收的刚性特征使少数不按期交纳农业税的农户在接到《农业税收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等行政文书后一般都能缴纳税款,使大多数农民心理得到平衡。到目前为止,我们所调查的地区皆无上访事件发生。

4.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税费改革后,农业税纳入了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根据同级人大批准的追加预算安排使用,随税的农业税附加由乡镇财政部门结算,从而使资金管理透明度提高,避免了乱支滥收,挥霍浪费,使资金的使用效益明显提高。

二、农村费税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在农村推行的税费改革试点经过一年来的实践,虽然进展比较顺利,运行比较平稳,但由于此项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且处于试点阶段,在实施过程中仍然出现一些值得重视和亟待研究的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部分乡(镇)村在征收环节上与政策要求存在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少数干部对政策理解不透、工作方法简单;二是“一事一议”难以操作或操作不规范,以少数人的决定代替村民意愿。

2.计税面积与实际有差距。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是:部分乡村组在签定第二轮承包合同时,未能与每一户农民认真落实土地面积,仅沿用第一轮承包时的土地面积,而一轮承包后,土地的实际占有情况已与现在发生了变化,致使部分应该收的农业税无法征缴。

3.人地税费负担不均,差异大。由于这次税改主要以土地为计税的主要载体,于是就出现了人少地多的地区人均负担重,减负幅度小;人多地少的区域人均负担轻,减负幅度大;村与村、组与组之间计税常产和人均土地不同的问题,导致人均负担差异扩大,造成新的税赋不均。

4.乡村组织运转受到影响。以安徽省五河县为例,税改后农业税较改革前的农业税与乡统筹之和减少1340万元;2000年全县乡镇工资支出需616.7万元,比去年增长11.06%。

5.乡村原有债务难以消化。调查发现乡村两级普遍欠债,同时为保运转可能发生新欠。由于乡镇欠信用社贷款,税改中应返还给乡镇的税费,拔到信用社,乡镇拿不到,使乡镇财政雪上加霜。

6.公益事业难以开展。一是由于认识差异、公益事业受益程度不同,村民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且经费筹措难,“一事一议”实施难度大;二是逐步取消“两工”,农田水利建设、修路等公益事业难以开展。如按安徽省规定遇到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的规定操作,将可能贻误抗洪抢险时机。

7.税费改革的配套措施、法规不完善。乡镇机构改革,精简人员,中小学布局调整等减轻乡镇财政负担的改革举措,还未形成较为完善的方案,实施起来也有较大难度;少数不愿纳税的农户,只能依靠单一行政手段,缺乏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手段。

8.农业税计税价格高于现行粮食实际价格。税费改革实施方案确定了农业税、农业税附加及农业特产税的税率,而农业产值的大小,粮食价格是一个重要因素。各地确定的粮价,其依据是国家的粮食保护价。

9.农民负担表现在实物形式上,下降幅度不大。农民负担以货币形式表现时,均有不同程度下降。但由于粮食价格持续低迷,其上缴税费的货币需卖更多的粮食。

三、完善农村税费改革的几点建议

l.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针对有些基层干部对税费改革的精神不够熟悉,领会不深的问题,要积极组织他们再学习、再宣传,使之排除畏难情绪,树立信心;对农民的宣传工作,既要宣传保护农民的利益,又要宣传农民应尽的义务,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好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增强农民的自觉纳税意识。

2.加快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基本上是以原始的农业耕作方式为主,加之农产品的需求价格弹性较小,往往是粮食丰产而农民并不丰收。因此,加快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非农产业,是增加农民收入,解决农村过剩劳动力的有效途径,是把我国从农业大国向农业强国转变的根本所在。

3.加快政府机构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建立高效、廉洁、精练的政府机构,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

4.计税面积以实际用于生产的耕地面积计算。对于二轮承包实际承包面积与二轮承包合同面积不一致的问题,建议改为以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为计税面积,如果二轮土地承包面积与实际面积严重不符,可以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予以纠正。

5.切实缓解税费负担不均的矛盾。建议可采取“总量控制,乡内平衡”的办法。因建设需要占用的耕地,该核减而未核减的,应尽快核减。

6.加大对县乡转移支付力度。对由于实行税费改革而减少的乡镇财政收入,调整教育布局新建校舍增加的支出等费用,应考虑给予一定补助。要加大对村级组织的支付,税改后村级收入下降幅度较大,有的“两委”人员的生活补助拿不到,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受到很大影响。

7.妥善处理好乡村债务。对乡村欠银行信用社用于乡村建设的款项挂帐停息,能减的按政策减免。原三提五统尾欠问题,建议出台清欠及收支管理办法,以便基层操作。

8.正确处理好“一事一议”问题,以利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我们认为,“一事一议”是加强村级民主建设,减轻农民负担的重要举措,操作质量在于村级干部的民主意识程度及把握政策的准确度。建议进一步加强村级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他们的生活,增强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使他们能真正把党的政策落实到村民中去,“一事一议”就能得以很好地贯彻。

9.进一步加强农业税收征管队伍的建设。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任务明显加重,对税收执法的要求提高,建立具有执法资格的农税机构和高素质的农业税征收

税费管理范文第4篇

农村土地制度问题。中国是个农业文明古国,千百年来中国农民围绕土地问题发生过无数次可歌可泣的历史壮举。土地永远是农民生存和发展的命根子,土地问题是中国农村的永恒主题,中国历史就是一部土地制度的演变史。农村改革开放形成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农村巨大变化的原动力,但并未触及农村土地制度的要害。土地产权不明晰,缺乏土地使用权的继承和有偿转让机制,这才是中国农村改革所要面临解决核心问题之一。农村土地管理者主体缺位,是土地产权不清的主要原因。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在当前情况下已是一个模糊概念。甚至农村土地权拥有者农村集体,在农村土地的处置上也只体现在实现其经济价值的形式上,即提留款的收取和土地合同的签订,并非土地的最终处置者,最终处置权在国家手中。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际已现变成是一个名存实亡的历史名词。正是由于农村土地管理者,并非形式上的农村集体,而是实际上的国家的这种管理上的缺位,致使是农村土地成为一块无人管理的大蛋糕,任人宰割!城市建设和工业发展,再次以牺牲农村和农民利益为代价。各级政府可以肆意圈占农村土地来发展城镇规模,兴修交通要道,兴建工业开发区。农民个人可以随意改变耕地用途,挖鱼塘,建豪宅,致使农民可耕种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少。这种势头若不能得到迅速遏制,即使有再好的农村发展政策,农民若一旦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地,也就无法改变农民受穷的命运。其次,是土地使用机制不健全,缺乏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继承和农村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政策。农民对土地的使用缺乏长期观念,农民为谋求短期内农业效益最大化,对土地的过度垦殖,加速土地沙漠化进程,人为地减少了耕地面积。流于形式的低金额土地补偿方式,致使农民宁可低水平种植,或者弃荒,也不愿放弃承包的土地,致使其应有土地价值不能升值。因此,加速土地制度改革已是农村改革中不可回避的问题。首先,是要明确农村土地产权所有者,应由农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土地用途变更和土地使用权证的发放,应由国有土地部门统一管理,村民委员会不再行使农村土地管理职能。强化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监控,提高土地市场化配置效率,消除土地区域和所有制障碍。其次,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继承以契约的方式承认其土地继承权的合法性,并保护其合法利益(使用权,经营权、农产品占有权,可以继承、再租赁、赠予、拍卖、抵押、入股)。第三,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农村土地有偿使用和有偿转让机制。国家根据使用者对土地的用途不同,制定不同的使用税征收税率。对农业产业只收取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途则除收取土地使用税外,还要加收土地复垦费。国家再将这部分税费返还给农村,作为农村基础设施改造和耕地维护的费用,加速农村发展和农村土地保护。

农村规模经济问题。尽管当前的农村改革带来了农村经济前所未有的发展,但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承包方式,很难改变中国农业小农经济的状况。一家一户从事生产和经营,无法形成规模经济。首先是市场化程度低。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人均耕地占有量不足一亩,一个三代同堂中等家庭仅十五亩左右,劳动力在家庭中从事生产规模小,组织和管理十分简单。由于生产力水平和收入水平低下,在目前条件下,大部分农民生产的农产品仅能自给自足,即使若有剩余,由于单个家庭的规模较小,形成的市场也极为有限,是一种狭小而零碎的市场。市场不发达,导致分工和专业化也很落后。其次,是生产率水平低。目前60%以上的农户的生产能力,仅能维持养家糊口。,由于资本不足,生产资本的再投入、生产技术的新开发十分有限。他们只能年复一年地耕种同一块土地,种植相同的作物,使用依旧原始的生产工具,运用滞后于时代水平的生产技术,只有在正常年景,产量才大致相同。生产技术的停滞,导致生产率水平长期得不到提高,农民收入长期处于低水平徘徊。第三,土地产出水平低。家庭式的经营方式,农业增长的主要源泉是土地和劳动力的增加。由于技术的停滞,资金的匮乏及目前的土地制度,导致农民种田的短期行为。使农民缺乏新的农业生产要素投入,土地产出水平低,农业增长主要靠土地扩张和农业投入的增加来实现。第四,规避风险的能力差。当前中国的农业大部分仍属传统农业,农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很大。由于技术的滞后,生产率和收入水平低,农民常常处于一种生存的边缘状态,抗灾能力差。农民为了自己的生存,在长期的生活中形成了一种回避风险的本能,力图通过避免不必要的风险,来减少产量的不确定性。于是出现了一种恶性循环,为回避风险而不敢使用新技术,因不敢使用新技术导致农业效益低,出现农民收入减少,担心收入的减少,又去刻意回避风险。这就是中国农业至今仍难有一个质的飞跃的根本原因!这种状况极大地阻碍了中国农业向专业化、现代化、商品化农业转化的进程。要改变这种状况,一是建立农民土地使用权继承和有偿转让机制。适度扩大单个个体种植面积,要在稳定当前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前提下,实行农户承包土地的有偿转让和农户间的耕地面积的自愿联合机制。通过种植面积的规模化,达到生产方式的规模化,从而有利于农业机械化、化学化、生物化等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二是建立农民经济联合体。首先,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以自愿合股的方式建立农业生产融资联合体,合股的这些股份可以是自己的承包土地,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农民自产的农产品,农业生产技术,农产品专利,以此来共同筹措农业生产所需资金、技术和生产资料。其次,是建立农产品产销合作社。以融资联合体的股民为主体,组建农产品产销联合体。采取统一运作的方式,从作物布局,品种选购,农资购买(含农药化肥),农用机械的使用,到农业新技术开发和运用,产品的储存、加工和销售,实行全方位联合。通过这个联合体,可以引导他们共同走向市场,克服家庭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帮助他们规避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比如,当前国家对农民的扶持政策应该是很优惠的,由于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经济联合,单个家庭无法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虽然农产品价格有所上升,但远远赶不上生产资料上升幅度。价格不稳定,国家政策的好处农民其实并没有享受到,而是被农产品中间商所赚取。同时,在联合体内,把生产、加工、销售结成完整的产业链,有利于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加速农业商品化、现代化目标的实现。但这个联合体必须注意两点:一是要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运作模式,组建农民经济联合体的管理层。特别是注重高素质管理人才的汲纳,从一开始就要远离家族制。二是地域范围,先耕地连片的自然组,再到自然村和行政村。要稳步推进,逐步扩大。但目前农村经济联合体的情况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涉及农产品种范围不广,区域辐射功能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如荆州各种农业协会成员仅占农户的30%,而且这些协会的实际效益也值得考虑?因此,只有通过建立新的土地运作机制,组建农民经济联合体,逐步形成农业规模经济,才能使中国农业由传统型向现代化、专业化、商品化农业转化,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农民收入结构问题。随着农村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农民收入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单一的农业收入,变为农业收入与其他收入并举。这种变化应该是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良好开端,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大部分农民的收入,还是主要来自农业收入。非农收入也只是少量的打工收入,但有这种收入来源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30%,最好的地方也不到50%。而农业收入是一种不稳定的收入形式,受自然条件和市场变化的制约,收入成本高,风险大。风调雨顺,农产品市场行情好,农民收入就有保证,否则就没有收入,甚至蚀本。因此,要解决好农村收入问题,必须解决好农民收入结构问题,真正实现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并举的局面。一是要稳定农业收入。在稳定粮食面积的基础上,依据地域和环境优势,重点发展水产、畜禽、林果、蔬菜等特色经济产业。引进环保技术,加速农业经济产业带发展步伐。二是要突破和增加非农业收入。首先是要恢复和发展乡镇企业来增加农民收入。乡镇企业收入,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曾是农民收入来源的一大亮点和支柱。但进入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乡镇企业开始走入低谷,农村经济大幅度滑坡农民收入大幅度下降。造成这种局面,并不是乡镇企业自身的问题,而是体制问题;并不是乡镇企业从此在农村没有发前途了,而是人们思想观念问题。靠国家贷款,低水平来料加工的乡镇企业肯定是没有发展前途的。只有依据地域特色,从重环保、重附加值入手,偏重农产品加工的路子来发展乡镇企业,既增加了农民收入,又拓宽了农产品销售的渠道,同时也安置了富余农村劳动力。其次是建立农村劳务输出组织。负责培训他们的劳务技能,联系劳务输出岗位,为他们提供便利法律服务。通过改善农民收入结构问题,使农民收入,由以农业收入为主,转向农业收入和非农业收入并举;农业收入由种植业收入为主,转向种植业和养殖业并举;非农收入由传统非农收入(建筑、交通、商品零售),转向传统非农收入和乡企收入打工收入并举。这种多途径、多形式的收入结构,既增加了农民增收的渠道,又避免了因自然条件和市场环境的变化所带来的农民收入的波动,确保农民收入稳步增长。

农村劳动力从业格局问题。关注农村税费改革,是因为它减轻了农民负担,改善了农民生存环境问题。而关注农村劳动力从业格局问题,不仅是解决农村劳动力就业,解决农民增收入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解决农村经济持续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问题。是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安定大局问题!因此,关注农村劳动力格局问题,是农村持续改革无法回避的问题。按农村劳动力的从业对象可分为;农业劳动者、以农业为主兼营非农业劳动者、非农业为主兼营农业劳动者,非农劳动劳动者,58.42%、21.98%、13.32%、6.18%。其状况又各不相同。关注农村劳动力从业格局,首先是要关注农业从业劳动者的素质,它关系到中国现代农业的走向和发展。但农业劳动者的素质状况不容乐观。一是性别比失调。在农村纯劳动力女性多与男性,女性劳动力占农业劳动力总数的61.3%。男性劳动力占农村男性劳动力总数的34.2%。二是年龄悬殊大。在农村劳动力中,18岁以下为96.5%,18—40岁占28.9%,40岁以上占79.6%。大部分农村青壮年劳动力离开了农业生产第一线,老弱病残成为当前农业生产的主力军。三是文化程度低。据有关资料显示,在农业劳动者中文盲和半文盲占总数的98.9%,小学文化的占总数的90.5%,初中文化的占总数的39.5%,高中文化的占总数的8.9%。这种状况是阻碍中国农业迈向现代化农业的巨大障碍。调整农村劳动力从业格局,提高农业劳动力素质,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当务之急。其次,是关注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对于农民来讲,能够从田间走到车间,从农村走向城市,有一种由衷的企盼和说不尽的喜悦。对于一个级政府来讲,能够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降低农业成本,是时代赋予他们的责任。从目前情况来看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无非是三个途径:一是滞留在农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二是原地实行行业转移,从事非农业。三是跨地区转移,进入城镇就业。但现实状况并不理想,大量农村劳动力滞留在农村,仍是制约农业生产率提高,农民增收的主要因素。近两亿农村剩余劳动力,既是一个庞大的产业生力军,又是一个不稳定的火药桶。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一是农业劳动力的增长与耕地面积存量成反比。农村劳动力随着农村人口的增长在不断增加,而耕地面积的存量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在逐年减少。二是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弱化。曾几何时,乡镇企业曾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巨大就业市场,但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乡镇企业的关、停、并、转,大批转移出去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又返回到农村。三是城镇第二三产业发育滞后,进城民工整体文化程度偏低,就业技能单一,减缓了城镇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吸纳进程。四是农业的比较效益低。有些农村劳动力宁愿弃田抛荒,也不愿种田。加之缺乏其他技能,外出打工无门,只好在家闲着。六是进城农村劳动的就业环境差。打工难,维权难,发展难。正是这种数量的供大于求和素质上的供不应求,使他们之中的多数又无奈地返回农村,这些滞留在农村剩余的劳动力,不仅使他们的价值得不到体现,而且增大了农业成本,减少了农业收入。更重要的是埋下了社会不安定的隐患。特别是那些游荡在农村和城镇之间的农村青年,在领略城市的富足和城里人的白眼后,情绪低落,成天无事生非,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隐患。若再与待岗的大学生相汇合,如不及时诱导其后果很难设想!

农业农民的素质问题。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的现代化关键是农业农民的素质。它包括身体素质、文化素质和劳动力结构状况。而目前的现状是,农业劳动者性别比失调,年龄间距大,文化程度低。据统计:在农业劳动力中女性多与男性,男性劳力中的65.8%已没有或没有直接在从事农业第一线上的工作。年龄在18—40岁青壮年中,已有72.1%的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其文化程度之低,更令人揪心。在农村劳动力中,大学以上文化占0.05%,高中文化的仅有4.5%,文盲和半文盲占22.25%。而绝大部分高中以上农村劳动力精英,已离开农业劳动,而从事其他行业。剩下的只是老弱病残、妇女,儿童,成为从事农业生产的生力军。这就是中国农业仍然停滞不前的根本原因!因此,鼓励大学生投身农业,吸引农村知识青年反返乡务农,已成当务之急。首先,降低农业生产成本。一是进一步减轻农业负担。在减免农业税的同时,严格控制农用水费收费标准,按计量收取水费,杜绝村组趁机搭车收费;实行农村劳务工有偿使用,二是完善农业补贴机制。在稳定粮食直补和良种补贴的基础上,加大对大宗农产品销售价格的保护力度。国家应采取一定形式,以贴息的办法,鼓励农保值储蓄,抑制农产品中间商贩的投机牟利。三是开办农技术培训班。国家出资,以自然村组为单位,像抓农村文化扫盲一样,开办农业技术培训夜校。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农民的种养殖技术。其次,是制定吸引农业人才的优惠政策。国家像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开发大西北一样,鼓励他们组成自愿者,投身农村经济建设。以低息或贴息贷款的方式,支持他们领办农业企业,开发农业基地,承办农业技术的开发、推广和运用。对返乡务农的农村知识青年,在扩大承包耕地面积上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对有志于领办农业规模经济的农村知识青年,国家可以采取低息贷款的方式,支持他们购置农用机械、种子、农药、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的投资。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家庭负担偏重是农业劳动力的基本特征。因此,加快农业劳动力素质的培养,吸引大学生和农村知识青年投身农业,建设农村,尽快使这些大学生和农村知识青年成为中国现代农业的推动者和生力军,已成为提高农业劳动力素质的重要手段。

农民生存环境的问题。农村改革开放使农民的生存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观,但也加剧了两极分化。一是贫富悬殊进一步加大。由于农民的生存地域、文化水平、求职技能、社会背景、收入状况等的不同,加剧了贫富悬殊。有的农民成为挤身上流社会的富有阶层和中产阶级,占12·5%;有的农民成为仅能保持温饱的低收入家庭,占58%;有的农民仍处在饥饿线下挣扎苦熬,占29·5%。二是社保环境进一步恶化。农村辍学率上升。由于农民的收入水平赶不上学校的收费水平,很多农家子弟无钱上学;青壮年劳力外出打工,农村留守劳力减少,为保住责任田,许多农家子弟无奈被迫弃学。农村青少年中的文盲和半文盲再增加,并呈上升趋势。农村就医状况恶化。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逐步瓦解,农村原有的合作医疗体系被破坏,高额的医疗费用使许多农民望而生畏。有病不敢看,小病拖成大病,最后不治而亡。农村救助乏力。随着农村集体积累的减少,农村孤寡老人的赡养、贫困户的救助已无法保障。

税费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税费改革;财政法治;农业税法;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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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从2000年起,安徽开始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一年多来的试点实践表明,农村税费改革,既是农村中财政分配关系的重大调整,也提出了财政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新课题。为此,本文拟首先分析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主要内容及实际效果,进而分析农村税费改革提出的几个财政法方面的主要问题,并就此提出作者的一些初步思考。

一、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内容与初步效果

2000年从安徽开始的农村税费改革,是新旧世纪之交中国改革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首先,从经济方面看,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以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农业改革,曾是中国经济增长的一个强大推动力。但进入90年代之后,由于农业生产力水平并无较大的实质性提高,因此,联产承包制对农业发展的推动作用已大体上全部得以释放,农业发展对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程度大大降低。同时,乡镇企业的发展经历了短暂的辉煌之后,进入了比较冷静的调整和十分激烈的竞争时期。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的这种状况,使得农民的收入增长十分缓慢。例如,安徽省从1997年起,在农民人均收入已接近2000元的情况下,连续三年提出使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000元的目标,但均未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又直接制约着国内市场需求的拉动,影响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增长。同时,城乡经济和生活水平的二元化,农业劳动比较效益的大幅度下降,使得大量青壮年农民进城务工,这固然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充实了有生力量,但由于青壮年农民是农业发展最可宝贵力量,他们的大量离乡,不能不使农业发展的长期经验积累和农业生产力的实质性提高受到重大影响。由此可见,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是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拉动内需增长,从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迫切需要。

其次,从政治方面看,自实行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先后经历了取消、撤区并乡、建立和完备村民委员会制度等多项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从总体上看,这些改革扩大了基层民主,推动了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但在相当一些地方,由于政治体制改革远未配套,加之没有完全按照法律规定和中央的指示执行,结果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是乡镇机构人员众多,相当一部分不属于财政供给范围,完全靠增加农民负担来供养。二是一些基层干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转变和领导方式转变的要求,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在负担问题上农民意见较大,在安徽和其他地方,都出现过农民大规模上访的事件,有些地方农村基层干群关系紧张。三是从中央到地方的条条主管部门为了显示政绩,热衷于各种检查、达标和评比活动,如要求乡镇派出所办公用房必须达到若干平方米,或乡镇企业资产与销售额必须达到一定指标等等。在没有财力保证的情况下,只有靠增加农民负担来完成这些任务。屡禁不止的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之风,对不甚了解法律和政策的农民来说,危害尤烈。这反过来又加剧了农村干群之间的紧张关系。据笔者的调查,很多农村基层干部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努力工作,主观上也不希望增加农民负担,但对于上面交办的各项工作,却不得不努力完成。所有这些都表明,对农村的财政分配关系进行系统的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农民负担加重的趋势,关系到农村社会的安定和基层政权的建设。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农村税费改革方案,安徽农村税费改革的实体内容可归纳为三个取消、一个逐步取消、两项调整和一项改革。三个取消是取消乡统筹,取消农村教育集资等专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性基金和集资(不含水费、电费等市场化收费的生产服务性收费),取消屠宰税。其中前两项改革前主要用于农村各项事业开支,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取消后统由财政供给。屠宰税过去实际上按人头收取,并不按实际是否有牲畜和是否屠宰,所以予以取消。一个逐步取消是逐步取消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过去两工每年约30个,主要用于兴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或公益性工程。考虑到尚有一些在建工程,故将分三年逐步取消,以后小型公益性工程将实行一事一议,由村民自主决定。两项调整一是适当调整农业税税率,从过去实际负担的土地常产的约3%调高到不超过7%,实际上是把一部分过去不规范的乡村征收改为按税收征管办法征收,以弥补财政对农村事业方面的支出。另一项调整是调整农业特产税,主要内容是不再实行生产和流通环节重复征税,并适当调整税率。一项改革是改革村提留的征收和使用办法,将过去的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来征收,并且不超过农业税的20%,过去的公积金则改为由村民一事一议自主决定。

安徽农村经过2000年一年的改革,收到了一些较好的效果。一是有效地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据测算,不考虑集资因素,2000年农民负担比上年减轻达20%以上。①二是农业分配关系比过去规范了,尤其是征管环节较过去统一和规范了。三是通过推行一事一议,促进了农村的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四是推动了基层政府机构、干部人事制度、财政、教育等多方面的配套改革。五是改善了农村的干群关系。②但是,税费改革的初步进行,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一是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社会事业,过去主要靠乡和村的三提五统作为经费来源,改革之后如何从财政支出方面予以保障,还没有形成一种比较定性、合理和可持续发展的机制。二是干部供养与机构改革方面,由于历史形成的机构和人员包袱沉重,在税费改革之后,有些乡镇基层政权运作发生了经济保障方面的问题。尤其是乡镇的经济改革和人员精简比中央和省一级难度大得多,不象国务院的机构改革,可以把相当一部分精简人员安排到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带薪读研究生。如何安排好乡镇机构的分流人员,是一个对社会稳定有重大影响的课题。三是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方面,由于公积金改为一事一议,而村的规模比较小,通过这种方式,很难为一些农田水利工程筹集资金。③四是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和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由于公益金改为农业税附加,今后财政对这方面的支出保障机制也有待于完善。目前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仍在进一步深入推进,期待着通过逐步探索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

二、农村税费改革和国家与公民之间基本财产关系的法律定位

农村税费改革的背景之一,是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现象屡禁不止,严重增加了农民负担,引起干群关系紧张。即使在城镇,三乱现象也一度成为公害。三乱现象屡禁不止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最根本的原因,在于现行宪法和法律在国家与公民尤其是农民的财产关系问题上,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现行《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的规定比较简单,仅在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第一章总纲的第十三条中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私有财产的继承权;而在规定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第二章中,并未规定公民享有私人财产所有权或财产权,仅在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哪些国家机关有权向公民和农民征集收入,其形式、程序和条件如何,对违法的征集如何处罚和救济,本来应当是我国宪法和财政基本法的重要内容,但直到目前,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意味着,对国家机关来说,并不存在任何对其征集行为的法律约束。

我国宪法中对国家与公民之间财产关系规定的简单化,与计划经济时代的历史背景密不可分。在计划经济时代,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其盈亏都由财政享受或负担,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国有企业,因此国家与公民个人的财政关系问题,并没有十分鲜明地表现出来。同时,除财政手段外,国家还可通过计划价格调整等来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财政关系变化对公民个人的影响不太直接和明显。

改革开放以来,情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首先,公民个人的私有财产大量增加,不断推出的各项打破平均主义大锅饭的改革措施,使个人的生存和发展对个人财产的依赖程度更高,凸显了私有财产在现阶段的中国对个人发展的重要性。其次,个人所得税的普遍缴纳和种种收费的盛行,也使得公民个人与国家的财政关系显性化。再次,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将长期存在。个人拥有大量生产资料早已不再是禁区。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但不大可能对个人生产资料的所有制采取社会主义改造措施,而且政府仍将会大力推动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这个时期中,法律对国家与公民之间的财政关系如何规定,对这一部分生产资料能否得到有效利用至关重要。在法律地位不明确或有风险的情况下,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就难以有重大的进展。最后,从国际背景来看,对我国境内的涉外企业而言,它们与国家之间的财政关系是直接而明显的。随着外资的不断涌入,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这类企业自然会提出明确国家与居民财政关系的要求。从上述这些变化来看,我国宪法中关于国家与公民之间一般财产关系的规定已经不能反映今天的现实,需要充实和完善。一是应当取消宪法中对私有财产保护的种种限制词,并按照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认公民私有财产权的基本权利性质;二是要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非依宪法或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以国家名义或行使国家权力向公民直接或变相地征集收入,也不得非法增加公民的财产负担和义务,违反者除须承担财产责任外,不得再担任公职;三是明确政府获得财政收入的基本形式是税收,一切规费和使用费的征收以及以国家名义进行的借贷,也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界出现了一些介绍和研究税收法定原则的文献,对促进财政法学研究的深入和我国财政法制尤其是税收法制的完备发挥了积极作用。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在我国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更为必要。税收法定,只涉及政府以税收形式征集收入,基本不涉及财政支出。在我国,财政预算收入和各种非税形式的预算外收入数量上大体相当,显然,税收法定原则对这部分收入的征集至少在形式上难以适用。同时,财政支出与财政收入相比,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因此,在修订宪法的同时,制定我国的《财政基本法》,确立财政法治原则,可能是完备财政法治、尤其是保证农村税费改革成功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农民能够抵制各种不合理负担,并在政府财政支出方面获得应有权益的根本保障。财政法治,应当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题中应有之意。财政法治原则,主要包括财政职权法定、收支形式法定、收支程序法定、收支主体法定和财政责任法定五个方面的内容,限于篇幅,对此只能另文探讨了。

三、农业税法的制定问题

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条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58年6月3日颁布和实施的。自那时以来,农村经历了化、“”、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和乡镇企业大发展等诸多变化,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已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因此该条例已经明显不能适应今天的情况。例如,该《条例》规定农业税以实物缴纳为主,纳税人有运送义务,而早在1985年,大部分地方就已按财政部的通知改为主要折征代金。此外,条例中一些反映特定历史时期中事物的词汇,如人民委员会、农业生产合作社、个体农民等,也已不复存在。同时,我国已经制定了《农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行了分税制的财政体制,这些因素,使得《农业税条例》在已完成其历史使命的情况下,应当由新的农业税法来取代,尽管条例中的某些内容还值得在完善的基础上予以保留。

在农业税的征收实践中,目前主要是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行政性文件起主导作用,地方政府对本地的农业税税率,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享有相当大的决策权。在农村税费改革的进程中,一个十分值得重视的问题是,不仅要着眼于农民的负担确定为多少才合理,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使农民负担的形式和形成机制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下来,而农业税法,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形式。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农业发展极不平衡,在农业产业结构、产品结构、人均耕地面积、气候条件等方面差别也很大。在这种情况下,要制定一部规定十分细致的统一农业税法,将是相当困难的。但是,经过农村税费改革的探索,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就农业税的一般原则和主要规则制定一部统一的农业税法,还是可能的。例如,多年来实行的逐级确定不同地区有差别的平均税率制度,就较好地保持了统一性和照顾不同地区的差别,可以在农业税法中予以完备。再如,各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是由各级政府在上一级政府确定的平均税率幅度内确定,今后应当规定,各级地方政府在确定本地农业税的适用税率时,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或备案。总之,制定一部比较完备的农业税法,应当是农村税费改革的一项重要目标。目前的税费改革试点,依据的是党委和政府的行政性文件,在制定程序的民主性、透明度、权威性和法律上的可执行性方面,都不能与法律相提并论。在试点阶段这样做,便于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一旦条件比较成熟,应当及时将改革的成果以农业税法的形式固定下来。

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备问题

近年来,收入分配差别问题是一个热门话题。城乡之间收入和生活水平的巨大差距已是大家一致认同的不争事实。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之后,农民的负担虽然减轻了,但农村发展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由于乡镇和村两级收入大幅度减少,农村的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等项事业受到一定的影响。公益金和管理费改为农业税附加之后,对农村公益事业的财政支出还没有形成有保障的稳定机制。公积金改为村民一事一议,受到村规模较小的限制,实际上很难筹集到足够资金进行生产性基础设施的建设。有些乡镇由于收入大幅度减少,甚至连人员工资都难以保证,以至乡镇干部不得不轮流外出打工。这些情况表明,在进行税费改革的同时,必须建立相应的对农村和农业的财政支出机制,来保障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稳定农村基层政权,否则税费改革就难以获得成功。

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政支付,首先应当从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出发。不难注意到,我国农村地区乡镇财政和村一级财力的极度贫乏,与城市财政预算内外支出的宽裕,是同时并存的。近几年,城市的公检法三机关大都兴建了新的办公楼;各级各类国家机关配备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在严格管理的情况下,仍然不断地更新换代。尽管我们不反对城市里较高级别的干部门可以有较好的较方便的工作条件,但同时也应考虑到,农村干部在更为艰苦的环境和条件下工作,因此应当在对他们的财政保障上更为有力。农业和农村对国家的财政贡献的确在不断下降,④农业税的实际负担水平也一直在下降。⑤但我们同时也应看到,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主要是历史原因造成的,其中包括政策上的原因。同时,城市里的国有资产,按照宪法的规定,是全民所有的财产,全体农民有权利享受使用这些资产所带来的收益。长期以来,国家虽然对农业进行了投入,农民也直接或间接地享受着国家提供给全体公民的国防、高等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公共服务,但计划经济时代,农业对我国工业发展的积累做出了很大贡献,是一致公认的。相比之下,国家财政对农民生活和生产条件的改善所提供的财力支持是不够的。可见,无论是按照能力标准还是按照受益标准,目前对农业的财政支出与公平原则的要求都有相当的距离。我国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小平同志多年前就提出先富带后富、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在目前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制约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农村仍缺乏最起码的基础设施的情况下,应当把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作为当务之急。

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改革之后,我国在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已开始了有益的尝试。但由于各方面条件的制约,现行分税制体制中还保留着许多旧体制下的不合理因素,基本上没有改变原有的不尽公平的地区间财力分配格局。在对农业和农村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方面,今后应在完善现行财政体制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在现行的核定各省、市、自治区的标准支出办法之中,提高农业支出所占的比例和各类涉农支出标准,由此提高农业省区的标准支出数额。二是在各省区标准收入计算和征收努力程度考核方面,充分考虑农业省区的基础设施状况和自然条件,如交通、通讯的现状等,使之能够反映与发达工业省区的实际差距。三是改进现行的以各省区收支均衡为基准的一般转移支付计算办法,逐步引入同时兼顾各省区人均财政收入均衡的一般转移支付办法,使人均财政收入因素和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需要的因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的决定中共同起作用。在起步时,人均财政收入因素的比重可以比较低,以后则应逐步提高,直至超过各省区财政收支平衡因素。努力实现这一点,是保证国家统一、发展协调、农业振兴和农村繁荣的长久之计。四是除一般性转移支付之外,增加转移支付中涉农专项支出的种类和数量。尤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税费改革之后大中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流域综合治理方面的财力保障需要。

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改革和完备,不仅仅是计算方法的改进或改变,而是涉及到各种利益调整的深刻变革。为了使这种调整能够平衡各方利益,形成稳定的机制,必须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并扩大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对转移支付问题的审议和决策权。目前财政转移支付基本上由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在财政体制改革初期,行政部门在调查研究、制定方案等方面多做工作,是理所应当的,但今后凡是涉及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年度实施方案的决策,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或者由其常设机关决定。

农村税费改革给法律工作者们、尤其是财政法的研究者们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除本文论及的几个问题之外,诸如农村社会保障的问题、农业税的征管体制问题、分税制的相应完善问题等,都值得进一步研究。本文对几个问题的简要探讨也说明,农村税费改革,并非只是为了拉动内需的权宜之计,而是关系到占我国人口70%的农民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益问题,从而也关系到国家性质和发展前途问题。农村税费改革也绝不仅仅是经济问题,它的成功需要全社会的政治和法律共识。农村税费改革的成功既需要财政法律制度的保障,也必然推动财政法律制度自身的不断完善。中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自古以来的财税制度就是以农业赋税为主要内容。目前我国仍是一个农业人口占人口多数的国家。对涉农财政问题的研究,理应得到学界更多的关注。只有及时把农村税费改革的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农民的利益才能得到切实和稳定的保障,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的发展才有希望。

【注释】

[1]中共安徽省委常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张平:《关于农村税费改革问题》,中共安徽省委党校《报告选》,2000年第3期,第7-8页。

[2]参见中共安徽省委书记王太华在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安徽日报》2000年6月8日第1版。

[3]周焱:《安徽农村税费改革调研报告》,《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年第5期,第74-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