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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管改革

税费征管改革

税费征管改革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制改革制约因素财政体制

税制改革不仅仅是对现行税制不断变革、不断完善的过程,更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福利的过程[1]。然而,税制改革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面临同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也关系到社会各种利益关系的重新调整问题,更是涉及到改革的持续性问题,因此,税制改革尤其是成功的税制改革,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可能会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伯德和奥尔德曼[2]就曾经说过:“改革税制的最好方法是……是这样一种方法,即考虑到课税理论、经验证据、政治和管理上的可行性,并且结合本地情况,合理评价当前的宏观经济和国际状况,产生一组可行的且足以经得起时间考验的建议。”显而易见,由于税制改革所依赖的诸多因素或条件严格制约着税制改革的效果,导致了税制改革极具复杂性。目前,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虽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正是由于一些约束条件的存在,影响着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效果。因此,如何消除这些约束条件,保证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稳步推进和成功实施,就成为我们亟待研究和探索的问题。

一、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要性与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进展问题

(一)推进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1994年的税制改革,按照“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建立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流转税制,统一并规范了各类所得税,初步建立了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税制框架。这次税制改革体现了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起基础作用的要求,强化了税收作为经济杠杆所具有的宏观调控功能,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经济出现了诸如产业结构调整、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拓高新技术产业、保护环境和资源等深层次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税收制度的有力配合。然而现行税制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凸现出诸多不适应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现行税制的不适应性主要表现在:

1、从税种设计看,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并存影响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生产型增值税并未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的弊端;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过小,调节力度不足;采用分项计征模式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方法不尽合理。

2、从税负的公平性看,不同所有制企业和不同地区之间的税收政策存在着体制性的差异,尤其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不统一,不利于不同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影响了市场经济运行的效率。

3、从税制结构看,由于现行税制中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比重过大,造成原先确定的流转税与所得税“双主体”的税制模式名不符实,不利于充分发挥直接税的宏观调控作用。

4、从税收的效率原则来看,现行税制的宏观调控能力不强,不利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5、从地方税体系上看,地方税体系建设滞后,缺少主体税种,不利于地方政府强化支出责任和履行职能的需要。

因此,现行税制必须进行适应性的调整改革,建立起更加公平、科学、法制化的税制体系。为保证税制的稳定性,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点主要应着眼于现行税制与市场经济的不适应之处,引导现行税制体系较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而不需要对现行税制进行整体的、大规模的改革。

(二)新一轮税制改革的进展问题

依据“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指导原则和实行有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科技进步和能源资源节约的税收制度的要求,新一轮税制改革应分步实施和稳步推进。

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点是:改革增值税制度,将生产型增值税改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取消增值税各环节的减免税,减少征管的漏洞,尽可能地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对消费税征收范围进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调整(将普通消费品逐步从税目中剔除,将一些高档的消费品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并且将消费税改在零售环节征收,并由价内税改为价外税;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合理界定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税收优惠政策逐步实现从过去区域性优惠为主转向产业优惠为主,严格控制减免措施;建立分类与综合征收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规范税前各种费用扣除和免税项目,扩大征税范围,简化税率档次;深化农村税费改革,并逐步统一城乡税制,使农民作为纳税人取得与其他社会成员平等的纳税地位;实行城镇建设税费改革,合并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促进城乡建设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改革出口退税机制,保持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外贸发展;开征遗产和赠与税,调节过高收入,防止收入分配差距的过分扩大;统筹考虑油价等因素,适时开征燃油税;在统一税政的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提高效率,增强地方税的调节功能。

目前,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取得了重要进展。在农村税费改革方面,2005年我国28个省份免征了农业税,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从而大大减少了农民的税费负担;在出口退税改革方面,从2002年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全面推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2005年进一步完善了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在增值税改革方面,从2004年7月1日起,在东北地区部分行业实行了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的改革试点,逐步调整完善了增值税相关制度,2005年又进一步完善了试点方案,为下一步增值税转型的全面推开积累了经验;在所得税方面,2002年实施了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并且规范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处理,2006年1月1日起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从每月800元提高至每月1600元,同时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和加强了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在消费税改革方面,随着产业结构、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优化消费税结构,对征税范围、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重新明确;在地方税改革方面,调高了部分地区煤炭、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资源税税额标准,及时调整了契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政策。

二、推进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约束条件

税制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成功的税制改革更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综合考虑我国社会经济的现实情况,新一轮税制改革必然要受到财政体制、财政收入、经济发展水平、征管能力等因素的影响。

(一)财政体制的制约

我国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模式不健全,主要表现在:

1、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并没有合理划分税权,只是一种收入的划分,使得税制的执行出现困难。我国除筵席税和屠宰税以外的其余所有地方性税种的立法、实施和调整权,包括开征、停征和税率调整以及减免税等都集中于中央,地方无权改变税率或定义地方税收的税基,或决定是否开征哪些有意义的税种,只有幅度税率的选择权,因而地方能够因地制宜的余地很小。

2、财权与事权不对称,地方税收入难以适应地方财政支出的需要。现行分税制下,地方政府承担着较多的地方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等职能,但划分给地方的多是一些小税种,在实施中又有多项标准把某些地方税收入划归中央,使得地方税收入难成体系,导致了地方财政收入的缺位,自给率偏低。

如果与税制相配合的财政体制模式不健全,必然影响着税制改革的效果。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点之一是扩大增值税范围,逐步取代营业税。但营业税是地方主要的税收来源,在地方主体税种不健全的情况下,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必然涉及地方的税收收入。如何使中央和地方财政与税收兼容,弥补营业税减少所导致的财政收入的减少,成为影响增值税制改革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财政收入的制约

虽然我国税收收入大幅增长,但这并不等同于财政状况的好转。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财政收入增长较慢,而财政支出总体上呈现持续增长趋势,财政支出总量年均递增14%,超过财政收入增长速度和经济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滞后于经济增长,造成了财政收入占GDP比重的持续下降。尽管目前我国财政收入的平均增长速度为12%以上,赶上了GDP的增长速度,但是我国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远低于发达国家45%左右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25%左右的水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财政支出规模不断膨胀,而财政收入特别是中央财政收入增长缓慢,在这种膨胀的财政支出需求与缓慢增长的财政收入供给之间的差距拉大的情况下,财政赤字规模会不断扩大。

财政收支状况是决定税制改革时机及改革内容的一个主要因素。以增值税改革为例,增值税转型无疑是以财政上的减收为代价的。倪红日(2004)估计,静态估算,如果全面抵扣固定资产投资所含进项税金,一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300亿~1500亿元;如果只抵扣机器设备投资所含进项税金,一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000亿元左右。高培勇(2005)认为,拟议中的税制改革方案无疑是以财政上的减收为代价的。而且,根据初步测算,仅仅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税种的改革,就要涉及2000亿元上下的减收。

(三)利益结构的约束

税制改革就其本质来讲,归根结底是对社会各利益集团的经济关系进行的重新调整。税制改革的推进,必然要受到利益结构的约束。税制改革启动的关键因素在于突破既得利益格局的困扰(高培勇,2006)。税制改革,不仅涉及到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各部门之间的利益调整,还要涉及社会很多群体的利益调整。如企业所得税的改革至少牵扯到企业利益、部门利益和沿海开放地带利益;增值税改革至少涉及到中央地方的税收分配利益;农村税费改革和燃油税开征也会产生类似的问题。

(四)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尽管我国经济增长保持着7%~9%的增速,税收连续多年大幅度增长,税收收入占的比重逐年提高。但是,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现实的经济增长率低于潜在的经济增长率,人均收入较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主导力量的国有企业并未完全摆脱困境,经济效益不佳。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应仍以流转税作为主体税种而不能实行发达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

一般来说,税源规模会受到产业结构、经济结构的影响,而税源规模又成为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首要因素。从我国近年税源结构看,第一产业约占总量的16%,第二产业约占51%,第三产业约占33%;而从税收收入结构看,第一产业只占税收收入总额的4%,第二产业约占62%,第三产业约占34%。显然,由于第一产业附加值低,免税产值与低税产值比重大,其提供的税收最少,而第二、第三产业税负不平衡的问题则比较突出。因此,国民经济能否继续保持稳定增长,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能否进一步优化,将是影响今后我国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调整的首要经济因素[3]。

(五)征管能力的制约

税收征管能力是由征管信息系统、征管制度建设、征管技术水平、征管人员素质等因素决定的一种综合能力,决定于国民的平均素质水平、平均的管理技术水平以及社会法律意识,它的高低决定着税收制度有效实施的程度。税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对这种能力的要求,必须对现行的税收征管能力进行全面和科学的评估。我国当前的税收征管滞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征管能力较弱。在我国税制改革中,如果不重视征管能力,那么税制改革就难以取得实质性的进展。然而我国目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遗产税、财产税以及燃油税等税种的改革,基本上是就税制来谈税制,很少考虑现行征管能力所产生的制约性。

三、消除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约束条件的对策

(一)完善财税体制

1、合理划分税权,赋予地方收入自

地方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结构的组成部分,是税收制度创新的参与者、支持者、协调者、联结者,因此,在新一轮税制改革中,不仅仅要强调地方政府在税制改革中的作用,还应当在合理确定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税权。

(1)对中央统一制定税收条例的地方税种,考虑允许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地方税种的实施细则;对非全国统一开征的地方税,其立法权、解释权和征收管理权应完全下放给地方。

(2)在确保中央和其他地区利益基础上,允许省级人民政府通过立法程序,并经中央批准,开征新的区域性税种。

(3)在中央集中管理中央税、共享税及对宏观调控影响较大的地方税的立法权的基础上,明确地方税主体税种,赋予省级人民政府对地方主体税种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税收管理权限。

此外,在税制改革中应注意协调地方与中央的税收分配关系,确保提升中央财政收入在全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

总之,只有通过合理划分税权赋予地方规范的收入自,增强地方政府承担支出责任的能力,才能确保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2、通过财政体制的相应改革来平衡利益关系

一般来说,税制改革难免会对某些部门和地区的经济利益产生影响。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减缓因税制改革造成的负面影响,在税制改革的同时,财政体制也要进行相应改革。

(1)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要加大对中西部地区和民族地区的财政扶持力度。通过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形成地方稳定的财源和规范、稳定的收入保障机制,既可以调节地区间最低公共服务水平的差距,又可以较好地解决可能因税制改革所引致的地方财政收入减少、横向财政不平衡加剧等问题,从而减少税制改革的阻力。

(2)进一步规范政府的分配方式,规范政府收入形式,形成良好的分配秩序。通过规范政府分配方式,将不同形式、不同性质的政府收入分流归位,加大预算外、制度外资金管理力度,建立起规范的政府收入运行机制和财政分配体系,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规范税费改革,巩固财政收入基础

名目繁多的收费,严重侵蚀了税基,不仅加重了纳税人的负担,而且对经济产生了极强的扭曲作用,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效率两大目标的实现。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应当按照“清理、规范、归位”的基本思路,首先界定税与费的界限,调整税费结构,合理规定税费比例,形成以税收收入为主,政府收费为辅的收入格局。

考虑到各种非规范性政府收入的情况复杂,牵涉的利益关系广泛,可以在操作上采取先清理、后纳入预算的办法,分步加以规范。

第一步,对现行各种税外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在清理的基础上,区分为合理与不合理收费两大类,坚决取消那些不合理的、纯属乱收费的项目。

第二步,对合理的收费项目按不同的办法进行规范。凡具有税收性质(名为“费”实为“税”)且宜于纳入税内管理的收费项目尽可能纳入税收的轨道,或是通过扩大税基,将其并入现行的有关税种,统一征收;或是根据其性质,改设新的税种,另定办法征收。对那些不宜于纳入税收轨道,本身就属于“费”范畴的收费项目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化收费的内涵与外延严格加以界定,分别归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并相应实行规范化的管理办法。

第三步,将通过“费改税”纳入税内管理以及通过“规范费”归入规费和使用费系列的政府收入,或作为过渡办法暂时单独编制预算,或一步到位,纳入统一的政府预算。

我国政府收入的不规范,大大影响了我国财政的稳定和完整。

此外,要重树税收“主角”地位,进一步完善税制,把该征的税全部征上来。

(三)将税制改革纳入公共财政建设的总体规划

公共财政应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合理界定政府的财政职能范围,并以此构建政府的财政收支体系。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伴随着减税因素,可能会给财政带来很大的压力,在我国财政赤字规模维持在高位的情况下,财政支出对税收总量增长的刚性要求构成了税制改革的约束条件。为使因税制改革造成的减税幅度控制在国家财政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就必须实行有增有减的结构性税制改革,在年度和税种之间统筹合理有序安排增税和减税的改革措施,避免因税制改革而引起财政收入的剧烈变动。为了维护各方面的利益,应在财政支出预算中充分考虑税制改革成本,合理调整支出结构,优化配置财政资源,使国家财政由于税制改革而承受的压力得以舒缓。必要时,还可以借助其它方式如运用国债资金弥补因减税而导致的收支缺口。

(四)加强税收征管改革

在我国税制改革中,必须重视征管能力的提高,而税收征管改革是提高征管能力的有利保障。就我国目前税收征管现状而言,不进行税收征管体制的改革,税制改革分步实施的总体目标就不能实现。因此,必须构建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的联动机制,在税制改革的同时,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断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使税收管理体制、管理模式和管理方式等与新税制的要求相适应。

1、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

以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纳税和提高税法遵从度为目标,完善征管制度,改进征管方法,搞好纳税服务工作;加强纳税咨询辅导,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知识,熟悉办税程序;推行涉税事项“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清理简并报表资料,减轻纳税人负担。

2、做好申报等办税事项受理工作

按照强化管理和优化服务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积极推广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遵循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大力推广使用支票、银行卡、电子结算等方式缴纳税款;加快税库银联网,推行申报缴款同步模式;大力清缴欠税,认真实行欠税公告,建立欠税档案,实行欠税人报告制度。

3、强化各税种管理

按照以票控税、网络比对、税源监控、综合管理的要求,加强增值税管理;加快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建设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对税源的源泉管理;依据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

此外,具体税制改革方案的设计还必须考虑现实的税收征管能力,与此同时征管能力也应按税制发展的要求积极改进。通过调整和完善征管理念、征管模式、征管方法和征管手段,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郭庆旺,赵志耘.财政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税费征管改革范文第2篇

[关键词]资源税;地方财政;从价计征;清费立税

[DOI]1013939/jcnkizgsc201707090

1 资源税制改革的进程

我国自1984年开征资源税以来,历经了几次重大的税制变革。资源税开征之初,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国有资源有偿开采和使用的级差收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资源税在整个财政体制中发挥的作用已经不仅仅是为了调节级差收入,而更多地被赋予了利用税收制度引导和调节纳税人合理开发、节约利用资源的功能。为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计税方式历经了四次重大的调整与修改。

11 1984―1993年,资源税制度初步形成阶段

1984年10月1日,我国正式对原油、天然气、煤炭、铁矿石等几类资源性产品开征资源税,对开采单位获取的销售利润超过12%的部分,适用超率累进税率。这也就是典型的“利润型资源税”。在当时财政资金紧缺的背景下,超率累进税率充分发挥了“经济自动稳定器”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既增加了财政收入,又维护了社会公平,能够有效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为了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收益,我国在1986年实施的《矿产资源法》中确定了矿产资源开采“税费并存”的制度。在当时的税收征管背景下,由于超率累进税率计算比较复杂,税收成本比较高,从1986年开始,煤炭资源税由超率累进征收方式改为从量定额征收。一直到1993年,资源税税收制度基本成型。

12 1994―2009年,资源税制度改革探索阶段

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资源税税收制度也随之实现了重大变革:一是将资源税划为地方税种,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的其他资源税收入划为地方税收收入;二是简化征收管理方式,将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全部改为从量定额征收;三是调整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在原有范围的基础上,将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这次重大的变革搭建了资源税制的整体框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资源税税收制度,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取得了改革的预期效果。但是随着资源性产品价格的持续攀升,经济增长中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的问题日益突出,资源税制本身的缺陷不可避免地被放大,资源税改革也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2007年,有关资源税改革的方案提交国务院,但在当时经济过热的背景下,难以有效推进。

13 2010―2015年,资源税制度改革试点阶段

2010年6月1日,原油、天燃气从价计征改革在新疆开始试点,同年12月1日,试点地区扩大到原油、天然气资源富集的西部12省区。2011年11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意味着资源税价格改革机制正式启动。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由试点地区向全国范围的稳步推广,为部分金属矿、非金属矿和煤炭资源税的从r计征改革奠定了基础。2014年12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2015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稀土、钨、钼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在从价计征改革的基础上,开始清理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制在改革试点中逐步完善。

14 2016年―至今,资源税制度改革全面推开阶段

2016年7月1日,资源税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将资源税的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适当扩大省级政府税权。这次资源税改革的全面推开并不意味着改革的结束,而是以全面改革为契机,在未来的财税体制改革中,继续完善资源税税收制度,发挥其在地方税制中应有的作用。

2 资源税制改革的动因

我国资源税制自诞生以来,就一直在改革中不断完善,但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总会不断涌现新问题,资源税制本身的问题也不断暴露显现。新的历史时期对资源税制改革也提出了新要求。

21 征税范围偏窄

自然资源的范围很广,包括一切具有使用价值,并且能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自然要素。但是从改革前的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来看,纳入我国资源税征税范围的自然资源只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7种应税矿产品。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能够影响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土地、木材、草场等资源并没有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客观上使得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时,人为地选择使用不征税资源代替征税资源,放大税收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相对狭窄的征税范围不足以起到有效保护自然资源的作用。

22 计税依据缺乏价格弹性

从征收方式上来看,从量定额计征在计算上比较简便,便于征收管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相对稳定的税源,符合分税制改革背景下财税体制管理的要求以及开征资源税的最初目的,也适应当时我国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但是,从量计征一个最大的弊端是割断了价格与税收之间的关系,难以建立税收的“价格调节机制”和发挥税收的“经济自动稳定器”功能。由于资源性要素在企业劳动生产率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在市场竞争中,资源的价格也逐渐攀升,从量计征的征收方式难以体现市场的供求状况和资源的稀缺程度对价格波动的影响,国家难以真正获得资源级差带来的收益。企业在巨额利润的诱惑和驱使下,难以真正做到按需开采,往往会造成应税资源的过度开采和严重浪费,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生态和环境问题。

23 税费关系混乱

我国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长期并存,造成税费关系混乱。在地方财政预算中,以费挤税的情况非常普遍。从理论上来讲,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在功能定位上应该有明显的区别。但在我国资源税的征管实践中,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在征收对象、征收方式、征收环节和调节功能上已基本趋同。在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中,有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地区财政收入,不惜以费挤税,设立名目繁多的收费项目,加重企业的税费负担,弱化了资源税应有的税收调节力度。

面对资源紧缺和环境污染的双重问题,地方财力明显不足。为了适应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必须加快地方税制改革,健全地方财政管理体系。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从总体上看,是“十三五”时期“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在税收制度上的充分体现。

3 资源税改革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的全面推行,直接导致地方税收体系主体税种的缺失和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减少。资源税作为地方税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和完善对地方财政具有重大影响。

31 保障地方财政收入

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种,是地方政府重要的财政收入来源。资源税征税方式由从量定额征收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建立了资源税的价格传导机制,对资源富集地区的财政增收效应非常明显。

相关统计数据表明,在进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年份,资源税税收收入都有大幅度增加。

从改革试点地区的资源税入库情况来看,2011年至2015年间,原油、天然气从价计征改革使全国油气产地的资源税税收收入增加900多亿元。2015年,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使全国煤炭资源税增收189亿元,25个产煤省份的煤炭资源税平均增幅为12倍,其中山西省的增收幅度最大,同比增幅约为212倍。

2016年7月1日资源税全面改革的目标是不增加企业的税费负担。资源税制改革的增收效应主要是依托资源税税收制度的优化和完善,倒逼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改变粗放式的经营方式,在生产经营决策中充分考虑影响劳动生产率的资源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经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32 完善地方税制结构

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推进,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和主要财政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已经完成历史使命,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在目前的地方税制结构体系中,还没有哪一个或者是哪几个税种能够真正成为地方税体系的主体税种。此次资源税改革,在完善地方税制结构,培育新的主体税种方面具有重大影响。

从2015年地方税收收入主要构成图可以看出,“营改增”以前,营业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体系中占绝对主体地位,其次是企业所得税。随着营业税的正式退出,地方税制结构中还没有任何一个税种可以单独承担起地方主体税种的重任。虽然企业所得税、契税和土地增值税占地方税收收入的比重较高,但不适合作为地方主体税种。企业所得税受国税和地税征管权限的限制以及受中央和地方留存比例的限制,“营改增”以后对于地方税收收入而言缺乏新的增长空间。契税和土地增值税过于依赖地方土地财政调控,受房地产市场的景气程度的影响较大,税源不稳定。作为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从税制原理上来看,符合地方税制结构改革的基本宗旨和目标,理应承担起地方主体税种的责任,但由于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税制结构还不是很完善,受客观条件的限制,改革还在进一步探索之中。资源税在地方税收收入中占比很小,难以独自承担地方主体税种的功能。但是资源税“全速前进”的改革新步伐,能够打开地方税制结构和地方税收体系改革的突破口,继资源税全面改革之后,下一个税制改革的重头戏应该就是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的改革。通过资源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和房产税改革,能够有效改变地方税制结构中直接税偏低的现状,重构地方多元主体税种,推动地方税制结构优化。

33 优化地方财政管理体制

资源税作为主要的地方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管理体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目标是建立财力、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营改增”之后,地方政府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是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幅减少。在这种背景下推行的资源税改革承载着双重要义,不仅仅是税收制度的改革,而且还是地方政府收入分配体系的改革。通过清费立税,全面清理矿产资源收费基金项目,厘清了政府和企业的收入分配关系,使企业能够卸下税费重负,轻装上阵,积极参与技术创新,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地区经济结构。通过适度扩大省级政府税权,使地方政府具备与事权统一的财权,能够激发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组织财政收入的积极性,保障公共产品和公共政策的支出。

参考文献:

[1]李建明,王宁资源税改革对地方税收有什么影响?[N].中国税务报,2016-08-10.

[2]姚长辉资源税改革的意义、目标和原则[N].中国财经报,2016-07-26.

[3]刘明慧,党立斌地方财政收入的合意性――基于结构视角的分析[J].宏观经济研究,2014(8).

税费征管改革范文第3篇

一、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中制度变迁成本分析

(一)税制变迁对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成本

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在一般意义上表现为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成本,更深层次的表现为在制度变迁中因解决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的利益冲突而付出的代价,也可表述为摩擦成本。

1.潜在纳税人利益集团的利益。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为:在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稳定的前提下,在年度和税种之间统筹安排增税和减税的改革措施,实行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其一,这种增税和减税相结合的结构性税制改革,使一部分纳税人因税负降低而取得利益,另一部分纳税人则利益受损。比如目前我国已经取消了农业税,提高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这会使相应的纳税人得到利益;未来可能开征的物业税,将会增加一部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其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后,内资企业因所得税税率降低而整体税负下降,外资企业却因部分税收优惠被取消而获利减少,产生心理失衡,因而可能减少在我国的投资。

2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利益。新一轮税制改革带来的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问题表现为:其一,结构性调整的税制改革使税收收入在一定期间相对下降可能会给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带来压力,这种压力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如何化解,比如增值税的转型改革,将会形成中央和地方的利益矛盾;其二,由于新一轮税制改革将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税种的重新划分,致使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之间形成利益博弈局面。

3.多种利益集团的利益。在税制改革过程中,除了涉及上述利益集团的利益外,还会出现多种利益集团共同博弈的问题。以我国开征燃油税为例,作为“费改税”的改革措施,政府早就提出了改革设想,并制定了改革的方案。但时至今日燃油税仍未开征,除了近年来油价上涨的原因外,重要的原因在于与该项改革有关的原有利益主体不愿放弃既得利益。在利益均衡没有打破的状况下,博弈的结果只能表现为路径依赖。

(二)完善税收征管环境及提高税收征管能力的成本

1.税制变迁及税制运行过程中的社会环境。税制变迁及税制运行过程中税务部门征管的社会环境,即税制变迁的外部环境决定着税收征收成本和税制变迁成本。主要包括:其一,公民纳税意识。良好的公民纳税意识,是新税制运行正常的条件。其二,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经济组织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是指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完善程度,这将决定纳税人有关经济业务反映信息的真实程度,决定纳税申报的真实程度,决定新税制运行的效果和成本。其三,社会信息管理水平。税收征收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主要取决于社会化信息共享程度。只有在国家统一立法之下,达到社会化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对纳税人与纳税相关的经济业务信息分析和控制才能有可靠来源,保证税源监管到位。其四,社会金融管理水平。在没有完备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之下,大量的现金交易,使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资金流无法控制,一方面会形成地下经济,另一方面会产生税收流失,使税制变迁的随机成本上升。

2.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能力。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能力,实际上是税制及税制变迁的征管内部环境,新一轮税制改革必须考虑对这种能力的路径依赖。税收征管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因素:其一,税收征管模式。它是税务部门为了实现税收管理目标,由税收征管中的征管组织机构、征管人员、征管形式等要素相互作用形成的组织形式。科学规范的税收征管模式,表现为税务部门较高的征管能力,将降低新税制的运行成本。其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对纳税人偷逃税问题的控制主要取决于税务部门获取信息的渠道和质量,以及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处理的手段和水平。其三,税务人员工作努力程度。税收制度能否有效执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人员的执法能力、政策水平以及工作自觉性。 (三)政府对新制度规划设计的费用 因为制度变迁是用新的制度替代旧的制度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对新的制度进行设计,对制度变迁的过程进行规划,并按照一定的程序组织实施.使制度建立起来并开始运行,在这个过程中直接和间接发生的一切费用,都构成制度变迁的成本。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成本中制度规划设计的费用主要包括:新税制的设计费用,即为制度设计进行论证和调查研究的费用;新税制提案设计费用等。

(四)纳税人在新一轮税制变迁中的遵从成本

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中。纳税人对新税制必须重新学习、认识和理解,支付一定的培训费用,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同时纳税人必须更新财务核算软件等等。这一切都将构成实施新税制改革的遵从成本。

二、把握时机,全面推进改革,降低税制变迁成本和路径依赖

(一)全面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减少新一轮税制改革中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摩擦成本

新一轮税制改革涉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调整,为了平衡由于税制改革产生的利益不均.需要配套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转移支付制度等相关改革,以保证税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效。与新一轮税制改革同时推进的分税带财政体制改革,应根据社会和经济事务管里责权的划分,在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政府分工和职责的基础上,在同-税政的前提下,明确界定税权,统筹兼顾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益,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

(二)把握税制改革时机,降低新一轮税制改革制度变迁的随机成本

为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避免年度之间财政收入的大起大落,税制改革措施的推出应在收入的增减方向和时间的进度安排上统筹协调。这种协调既体现在一个税种内部,也体现在不同税种之间。对单个税种,在全方位改革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对某些税种要素进行局部调整,逐步予以推进。对于不同税种,在综合考虑改革的迫切性和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的基础上,合理进行搭配,选择恰当时机予以实施。通过这种策略性的安排,财政上耗用的只是机会成本,而税制改革的力度和财政的承受能力能较好地统一起来,确保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三)提高税务部门的税收征管能力保证新税制的正常运行

税费征管改革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必要性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税制改革。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国家发展要求的税收制度方面做了大量积极的探索。1994年实施的分税制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范围最广、内容最深刻的一次税制改革,是我国财税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经过此次改革及随后的调整和完善,到20世纪末,中国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税收制度。这为推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化中央宏观调控能力,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也为进一步完善税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内外形势变化,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主要表现在:

(一)税制结构不尽合理,不利于经济结构优化和发展方式转变

直接税和间接税比重失衡,不利于政府有效实施“逆周期”的宏观调控;“营改增”还没有全行业推行,不能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发展;一些高耗能、高污染的消费品还未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调节消费和促进资源节约等方面作用发挥得不够充分;资源税改革有待深化,促进环境保护的税制尚未建立,不能完全满足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

(二)税制设计不完善,税收在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

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制,容易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无法充分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未考虑家庭人口结构和支出结构的费用扣除标准,也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发挥;财产税制不健全,房地产开发、交易、保有等环节税费繁杂,税种结构不合理,不利于公平税负。

(三)地方税体系建设相对滞后,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地方税体系中缺乏对地方财力具有决定性影响且长期稳定的主体税种,无法满足地方财政收入需要;偏远落后地区收入来源不稳定,名目繁多的政府基金、政府收费应运而生,“寅吃卯粮”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不利于营造和谐征纳环境;税收管理权限较为集中,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积极性。

综上所述,现行税收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直接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也影响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迫切需要进行整体性、适应性的改革。

二、准确把握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部署

新一轮税制改革总的方向是: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推进依法治税,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具体而言,主要任务包括三个方面:

(一)优化税制结构

在适度的宏观税负水平下,优化税制结构,是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的必要条件。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完善税制改革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将本轮改革的重点锁定在六大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房地产税和个人所得税。

1.进一步推进增值税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增值税改革,适当简化税率。”2012年1月1日起,营改增“1+6”率先在上海进行试点。2012年9月1日起,上海试点相继扩大到北京、江苏、安徽、广东(含深圳)、福建(含厦门)、天津、浙江(含宁波)。2013年8月1日起,上述试点再加上广播影视行业,即“1+7”在全国范围内推行。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6月1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下一步将继续扩大营改增实施范围,拟在今年下半年,将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范围,进一步支持小微服务企业发展,“十二五”末期基本完成营改增。剩下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将在2015年基本完成营改增。此外,还将适时优化税率,实行彻底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并完成增值税立法。

2.完善消费税制度。“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这是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的消费税改革方向。消费税改革首先要调整征税范围,将部分“两高”产品及高档奢侈品纳入征收范围;减征或停征一些已进入大众消费的产品(如取消普通化妆品消费税);调整和完善进口环节消费税、关税政策,吸引海外消费回流。二是调整征收环节。由生产环节征收改为消费环节征收。使消费税调节作用显性化,有利于以销定产、抑制产能过剩和搞重复投资。对于石油、卷烟等国家重要战略物资和管控资源,仍维持生产环节征收,或改在批发环节征收;三是优化税率结构,切实发挥好调节作用。

3.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总的方向是:对工薪、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稿酬等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收,对其他资本性、财产性所得实行分类征收;适时增加个人赡养老人和未成年子女、投保商业养老保险等专项扣除项目;适当调整级次、级距和税率;尽快推广个人非现金结算、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报告制度等。

4.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总的方向是:在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基础上,对城乡个人住房和工商业房地产统筹考虑税收与收费等因素,合理设置建设、交易、保有环节税负,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使房地产税逐步成为地方财政持续稳定的收入来源。房地产税改革要加强调研,立法先行,适时推进。

5.加快资源税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加快资源税改革,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付费原则,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占用各种自然生态空间。”其改革方向,一是对主要资源品种要逐步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相应清理取消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我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已全面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也将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二是逐步将资源税扩展到水流、森林、草原、滩涂等自然生态空间。

6.建立环境保护税制度。按照重在调控、清费立税、循序渐进、合理负担、便利征管的原则,将现行排污收费改为环境保护税,新设二氧化碳税目,进一步发挥税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促进作用。

(二)完善地方税体系

1.弥补营改增后地方收入缺口。营改增后,营业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已经消失了,以2012年数据为基数,静态测算,地方收入缺口约1万亿元。地方收入的缺口可以通过调整部分税种税收收入分成办法来解决。如消费税,大多数品目放到零售环节征收,便于地方管理,可改造成共享税。

2.建立地方主体税种。改革和完善地方税管理体制,积极构建由房地产税、资源税、环境保护税为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

3.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赋予地方政府适当的税政管理权限,如税率在一定区间内的调整权、税目调整权等。

(三)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制改革的原则,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内容之一。具体说来:一是完善立法。要不断提升立法层次,提高法律效力等级。一些重要的、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改革措施,要按法律程序进行;需要修法或修改条例的,要抓紧推动修改。当前,最重要的是要抓紧修订《税收征管法》,促进依法治税。二是规范税收优惠。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税收优惠政策统一由专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要根据这一要求积极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加强对税收优惠特别是区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范管理,维护市场统一。

三、真抓实干推进改革

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能否顺利推进主要取决于政府的执行力。有了整体部署,税制改革并不能马上得以有效实施,还需要具体的实施方案和有力的执行措施。作为基层的税务机关,应在顶层设计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助力改革顺利推进。

(一)统一思想,凝心聚力

加大税制改革宣传和培训力度,使基层执法者和广大纳税人能够深刻认识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意义,能够准确把握改革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保证基层执法者在制定具体措施和执法时不跑偏、不走样。同时,争取纳税人的支持和理解,凝聚全社会支持改革的共识和力量。

(二)认真筹备,平稳过渡

“营改增”等重要税收制度的改革,需要各方力量共同努力推进,要坚持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负担、确保平稳过渡的原则,整体设计、统筹安排、稳步推进。在改革推进前期,要认真筹备,积极准备综合征管软件、电子申报、防伪税控等系统的修改、测试、联调以及升级工作,按时完成各类征管信息的采集、录入及核定等工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把握改革的最新动态,认真研究解决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抓好落实,努力推进

在顶层设计的指引下,广泛征求意见,结合实际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将任务逐项分解落实,有计划、分步骤、扎扎实实地推进税制改革;进一步完善征管体制,切实加强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税收漏洞,保障改革的顺利实施;完善信息共享渠道,构建国税、地税及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税费征管改革范文第5篇

但政府的非税收入已有从小到大,预算内挤向预算外、制度外和体制外,造成费挤税、费大于税以及“三乱”的衍生趋势,使得非税收入的负面影响逐渐增加,非税收入冲击税收、降低资源配置效率、滋生腐败、破坏分配秩序等等问题的存在,使得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已迫在眉睫。

推进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创新,具体来讲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结合我国转变政府职能措施,保证政府承担事务的财力供给

近年,我国新一届政府把政府机构改革、职能转换作为一项重大举措来抓,强调必须建立精简统一、办事高效、运行协调、行为规范的政府管理体制,这为非税收入管理改革提供了基本前提和条件。我国的“三乱”情况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分析其主要原因是政府应当做的事务没有足够的财力保证。从政府角度来讲,不应当做的或可做可不做的事,应当尽量推向市场,重点保证社会公共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长远发展的需要,这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需求和财力不足问题,才能真正解决“三乱”问题。

二、加快机构改革步伐,推进非税收入征收主体改革

以前,有些机构一成立就明确用收费来解决经费开支,从而总是出台新的收费项目,形成了“收费―养人―增收―增机构―增人员”的恶性循环,导致机构、人员膨胀。要消除这种情况,就应统一征收主体,即成立专门的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承担起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以主要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管,计划的编制、执行,决算的审核、汇编,以及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执收稽查。为全面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改革,应自上而下成立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并正确处理好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与其他执收部门的关系。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将征管权限收归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确保政府非税收入实现统一征收、依法征收,提高征收效率。在机构设立中,对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的性质及其权责做出统一规定,切实增强政府非税收入征管机构的权威性。

三、加快法规制度和管理信息化建设。

要加快法规的立法进程,制定相关法规。就政府非税收入的性质、范围、分类、立项、征收、管理以及支出规范等做出明确的规定,统一收费等管理制度,以法规来明确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收费票据的使用、收费资金的征收分配、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使收费管理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处在法律法规约束下,形成依法收费和依法治费的法制化管理局面。

在非税收入管理信息化建设上,应在“金财工程”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基础上,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内容,兼顾与其他财政业务管理系统相衔接,设计开发出以政府非税收入监管系统为核心,银行代收子系统为前台,票据管理子系统、会计核算子系统、单位执收台账子系统、单位对账查询子系统为辅助的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信息系统,为实现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透明、高效服务提供电子技术信息平台。

四、推进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票据管理改革

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应实行“单位开票,银行收款,统一开户,收支统管”的管理办法,即由收费执收单位开具收费票据,委托银行统一收款,财政统一开设非税收入专户对政府非税收入的收支进行统管,收入和支出不挂钩。切实做到“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分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对执收单位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取消多头开户,一个单位只能开设一个支出账户。通过专户管理可保证各项非税收入全面缴入财政专户,对全部支出进行直接监控,从账户管理上堵塞执收单位转移截留政府非税收入和私设“小金库”、账外账的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统一票据管理制度,强化源头监管。针对现行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种类繁多,形式多样的状况,改革票据使用种类和使用办法。以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为主,专用票据为辅的票据体系,简化票据种类,提高管理效率。同时严控票据领购程序,强化稽查工作,充分发挥票据源头管理作用,杜绝各种乱收费行为,保证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五、推进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改革

按照“所有权归政府、管理权在财政”的原则,完善政府非税收入预算管理体系。财政对非税收入资金和税收资金统筹安排,逐步实现政府非税收入与税收收入的统一预算编制和统一预算执行,实行 “综合预算”管理。财政预算经人大批准,应具有严肃性和法定性。各单位收支预算的编制,应采用部门预算和零基预算编制方法,体现 “严、细、实”特点,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可用财力,保证各项支出资金落到实处,统筹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六、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监督检查机制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应积极采取听证、论证、公示等办法,强化事前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监督效果。目前,尤为重要的是要发挥财政、审计、社会中介组织等机构的职能作用,建立起严格规范、高效运作的融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为一体,经常性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查处乱收乱罚行为,确保政府非税收入依法征收、依法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