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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第1篇

第二条凡依法由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征收各项税费的保障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县的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税务主管、部门配合、司法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

自治县将税费保障工作纳入年度重点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部门)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配合税务机关依照法定税费率计征税费。

禁止任何单位和部门违法制定涉税费文件。

第五条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不断完善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建设,配合税务机关实现涉税费信息采集的社会化和信息化。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行政管理部门、各金融保险机构、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和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应当实现与税务机关的网络互通,为税费源库提供数据接口,无偿提供纳税人、缴费人的涉税费信息,实现相关涉税费信息实时共享。

第六条自治县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各有关单位(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通报、反馈涉税费信息利用情况。

第七条自治县税务机关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税务登记代码。应当定期交换纳税人户籍数据、税收收入数据以及其他基础数据等信息,共同做好联合宣传、联合登记、联合定税、联合检查,建立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信息交换平台,保障国税、地税征收管理信息的实时交换和比对。

下列情形应征收的地方税费,由地方税务局委托国家税务局:

(一)主体税种由国家税务局征管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地方税费;

(二)临时代开发票应缴纳的地方税费。

第八条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将全县国民经济计划、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及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定期提供给税务机关。

第九条自治县财政局应当会同税务机关做好税费源的调研工作。在编制、调整税费收入预算草案时,应当充分听取税务机关的意见,使之与本行政区域的税费源相适应,保证税费收入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协调。

第十条自治县审计局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税费政策执行情况作为审计内容,并及时将审计出的税费违法行为通报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自治县公安机关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保障工作机制,依法查处偷税、逃税、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加大打击伪造、变造、贩卖假发票及利用假发票进行犯罪的力度,共同加强交通运输、房屋租赁行业税费管理。对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立案侦查。

第十二条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与税务机关建立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制度,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办理设立(开业)、变更、注销(歇业)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信息,对税务机关提请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应当定期将发放、变更、注销土地使用证书、矿山开采许可证及土地收储、征用、出让、出租、交易、国土整治项目、各类应税矿产储量计划及实际开采量、土地交易基准价等有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共同加强税源控管,先缴税后发证。

第十四条自治县房地产管理局定期将发放、变更、注销房产证书,房产出让、出租、交易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转移、变更、注销登记与房产交易基准价等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共同加强税源控管,先缴税后发证。

第十五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做好网上办税工作。

在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实施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不得推诿和拖延。

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非贸易及资本项目售付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完税证明和免税文件。

第十六条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统一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号码,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社会保险费核定情况,并联合财政、地税部门定期开展缴费人的户籍、欠费清理,实行分类管理。经地方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多报、少报或漏报社会保险费额的,应及时反馈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应当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共同建立排污费征收核定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和系统,及时传递排污费核定数据,定期与税务机关共同分析研究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理顺环保、税务、企业三者之间核定、征收、缴纳关系。

第十八条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及时将矿山安全生产许可、生产以及矿山企业合并与分立等相关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共同加强税源控管。

第十九条各建设单位在工程承揽以及中标合同签定后,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工程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和拆迁动态信息。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与税务机关加强沟通,建立健全涉税费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将下列信息以书面或电子信息的形式通报给税务机关:

(一)发放、变更、注销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信息;

(二)社会团体、福利企业和高新企业认定、残疾人证件管理信息;

(三)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变更、注销等信息;

(四)办理鉴证、公证信息;

(五)烟叶收购计划、收购数量、收购品种和收购金额等信息;

(六)企业境外投资有关信息;

(七)外籍人员出入境、就业和流动信息;

(八)本县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信息;

(九)体育、福利中出单注奖金超过万元大奖信息;

(十)个人出版作品、向境外汇出工资、劳务费等信息;

(十一)企业进出口贸易等信息;

(十二)文艺演出、体育赛事举办信息;

(十三)车辆登记、年检、变更、运营管理情况等信息;

(十四)其他涉税费信息。

第二十一条自治县税务机关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费委托时,有关单位(部门)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单位(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推广应用税控装置。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部门)、企事业单位应该严格财务制度。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监管范围,对报账时的原始发票进行认真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发现不按规定使用发票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通报。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第2篇

党中央、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和调控。20*年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在严格土地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促进集约用地、健全责任制度等方面,作出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采取措施,积极落实,取得了初步成效。但是,当前土地管理特别是土地调控中出现了一些新动向、新问题,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低成本工业用地过度扩张,违法违规用地、滥占耕地现象屡禁不止,严把土地“闸门”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采取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土地调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将新增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实际耕地保有量和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依据;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国土资源部要加强对各地实际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情况的核查。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法由分批次审批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整为每年由省级人民政府汇总后一次申报,经国土资源部审核,报批准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实施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严格实行问责制。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应当追究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

二、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为原则。各地要认真落实[20*]29号文件的规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按有关规定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三、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总价款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土地出让总价款必须首先按规定足额安排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不足,其余资金应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以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功能的配套设施建设。

四、调整建设用地有关税费政策

提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范围,以当地实际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为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土地整理、耕地开发。对违规减免和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要进行清理,限期追缴。其中,国发[20*]28号文件下发后减免和欠缴的,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额清缴;逾期未缴的,暂不办理用地审批。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要抓紧制订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和适时调整的具体办法,并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分配使用管理。

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法制办要抓紧制订具体办法。财税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

五、建立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统一公布制度

国家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统一制订并公布各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得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公布的最低价标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强化对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

国家土地督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赋予的职责,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提出纠正或整改意见。对纠正整改不力的,依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纠正整改。纠正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行政,对土地利用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凡、、、不执行和不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八、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批准征收、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执行国家土地调控政策、超计划批地用地、未按期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其他规定税费、未按期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而征占土地,以及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应依法上报审批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完善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加大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监察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在近期集中开展一次以查处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为重点的专项行动。对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要公开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州成品油税费改革工作有关精神,坚持以人为本,按照“政府指导、部门落实、分类安置、有序推进”的原则,认真开展成品油税费改革工作,12月20日前全面妥善完成涉改人员安置任务,确保全县成品油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指导,部门落实。成品油税费改革工作由县人民政府统一指挥协调,组织实施。安置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交通、人事、编制、财政、劳动、税务、公路等部门妥善安置。县交通局负责做好涉改人员思想稳定工作,把涉改人员逐步有序安置到交通管理、交通执法和交通服务等岗位;县人事局负责做好涉改单位人员工资套改;县编办负责做好涉改单位“三定”方案;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保障,保证涉改人员工资发放;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涉改单位人员的医保、社保、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县公路局负责做好涉改人员思想稳定工作,积极主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搞好人员安置。

(二)依法依规,分类安置。严格依照《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发〔2008〕37号、〔2014〕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2002〕35号),州政发〔2014〕14号、15号等文件要求,对涉改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三)平稳过渡,有序推进。把稳定作为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要认真分析可能遇到的困难、矛盾和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准确执行安置政策。涉改人员在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待遇不变。

三、改革范围

此次改革涉及单位6家,具体为:县公路管理局、县交通规费征稽所、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县地方海事处、县地方道路管理站、务站。

四、安置渠道

(一)交通行业内部转岗

1、交通规费征稽所人员安置。根据州政发〔2014〕14号、15号文件精神,县交通规费征稽所(现有工作人员13人,其中退休人员4人)更名为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机构级别为正科级。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由县税务部门按公开招聘程序接收2名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其余征稽所人员成建制划转到县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所。

2、收费站撤消后所涉及的人员安置。收费站(共有工作人员32人)撤消后,属公路部门事业编制的正式职工4人,按其隶属关系回原单位,由县公路局妥善安置;其余合同制员工28人,由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配合州公路局,根据合同性质,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关系或事业单位聘用关系。

3、水上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航道养护费、水路运输管理费和水运客货附加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的县地方海事处内部转岗。根据州政发〔2014〕14号、15号文件精神,务站(共有工作人员4人)整体并入县地方海事处,合并后的县地方海事处(共有工作人员11人,其中退休人员2人)下放到县交通主管部门管理,加强航道管理和水上运输管理工作。

4、公路运输管理费、县乡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安置。县交通运输管理所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7人,县地方道路管理站现有在编工作人员39人,实行内部转岗安置。公路运输管理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的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内部转岗,加强公路运输和客运市场管理等工作。县乡拖拉机摩托车养路费征稽管理人员在所属的县地方道路管理站内部转岗,加强地方道路管理工作。

5、县公路管理局人、财、物、责等事权全部划转到县政府管理,重新进行“三定”,工作人员内部进行安置;2007年复员退伍且符合安置政策的人员1人安置到县公路管理局工作。

6、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招工手续,县人事局履行了调资手续但未进编的19人及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了招工手续,但县人事局、县编办没有办理手续的8人安置问题,另行研究。

(二)6个涉改单位离退休人员安置

6个涉改单位离退休人员,原单位成建制划转的,随同其原单位一并划转;非成建制划转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原单位管理,但工资全部进机关社保,由机关事业社保中心统一发放。

(三)妥善解决涉改人员养老保险问题

县公路管理局、县交通运输管理所、务站等未参加养老保险的涉改单位,从2015年元月1日起,统一纳入社会养老保险,涉改单位及在职人员向社保部门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保部门按时给涉改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涉改单位2014年12月31日以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收缴,待省州政策出台后再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人员安置配套政策

在成品油税费改革期间,实行提前离岗退养政策。2014年12月31日前,涉改人员中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经组织批准,可实行提前离岗退养,待满法定年龄后再办理退休手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涉改单位要高度重视涉改人员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职尽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涉改人员安置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实施工作的通知》(政发〔2008〕33号)要求,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涉改机构人事关系的管理,立即冻结涉改机构人事关系;对涉改单位进行调查摸底,全面掌握涉改机构编制、在职人数及组成基本情况,准确界定涉改人员身份,制定好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第4篇

一、建立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积极推进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建设

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中国农民补贴网建设进一步加强种粮农民补贴管理的通知》(财建[20*]4*号),20*年3月底之前,完成对20*年度有关信息的统计工作,建立农户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制度,形成服务“三农”、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网络化服务信息平台。

各镇财政所明确岗位、明确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农民种粮补贴及相关信息统计及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管理工作。县局根据上级制定了全面的考评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考评实行分类评级,重点考核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并在全县通报,考评结果直接与各级财政补助的相关工作经费挂钩,奖优罚劣。相关业务人员加班加点,确保了此项工作的按时完成。

二、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积极参与农村综合改革

(一)加强“一折通”后续管理,将涉农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一是按照《关于财政涉农补贴实行“一折通”发放的实施意见》(徐财农税〔20*〕2号),整合扩大纳入“一折通”发放的财政涉农补贴项目,进一步明确部门、股室职责和工作流程,切实做好协调、配合工作。二是加强政策宣传,强化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积极协调信用联社严肃工作纪律,严禁村干部集中冒领补贴资金抵扣水费、“一事一议”筹资等收费,坚决遏制村干部回收“一折通”存折的违法行为。

(二)继续规范村级三项资金管理,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一是加强村级三项资金预算的编制与管理,进一步强化预算约束,确保标准村村均不低于8万元的保障水平。二是继续加强村级三项资金县级专户管理与会计核算,在县域范围内统一村干部报酬补助标准,实行按季度直接支付制度。三是村级办公经费预算试行定额管理,规范村级办公经费支出。四是继续贯彻落实《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5号),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对集中供养五保户供养金的监督和管理。五是根据《*县实施<徐州市农村五保户保障救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细则》,切实抓好农村五保户保障救助资金管理和正常支付工作。

(三)加强对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工作的督导,补贴资金“一折通”直接兑付到农场职工。国有农场税费改革补助资金按照省政府要求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克扣和挪用,通过涉农补贴“一折通”将免除类似农村“乡镇五项统筹”负担的好处直接兑付给农场在职职工。继续做好20*年度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六个场圃1220个职工通过“一折通”存折共享受补贴55万元。

三、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巩固“镇财县管”改革

(一)继续推进乡镇财政职能转变,努力探索基层财政工作新机制。各镇要适应形势发展要求,积极转变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服务平台建设,提高乡镇财政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搞好财政服务大厅建设,将乡镇财政面向社会的服务项目尽可能整合到服务大厅,*富服务大厅的功能,提高财政服务效率。

继续推进乡镇财政工作机制的“四个转变”,逐步建立较为正常有效的工作指导机制和“双向互动”的工作运行机制。找准工作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把工作切入点落实到“六抓”上,即:抓业务、抓情况、抓数据、抓分析、抓政策、抓落实。具体在以下几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进一步加强各项改革和政策落实的组织、协调和指导,逐步形成经常的、双向互动的工作机制;二是加强基层财政基础数据信息库建设,逐步建立较为准确的、能满足财政工作需要的、涵盖乡镇和村的主要基础数据信息系统;三是建立基层财政运行情况定期报告和分析制度。

(二)加强财政收支监督管理。开展乡镇财政决算核查工作,及时发现、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加强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研究建立专项资金跟踪管理的制度,切实发挥财政的监管职能;建立健全财政所岗位责任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三)继续抓好财政所档案管理工作。各镇财政所根据《江苏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试行办法》和省档案工作等级评定标准,从组织管理、设备设施、业务建设、开发利用四个方面强化财政所档案管理,进一步提升乡镇财政档案管理水平。年内,县局配合市档案部门组织乡镇财政档案管理达省一级标准的考评认定工作,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特级,促使全县乡镇财政档案管理再跃上一个新台阶。

(四)全力推进“镇财县管”改革,规范乡镇财政管理。

按照巩固、完善、提高的要求,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对改革实践进行认真总结,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所找准着力点,在“镇财县管”日常工作中发挥好作用;研究“镇财县管”工作流程,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切实提高“镇财县管”运行的规范性。

四、提升两税信息化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能力和质量

随着基层财政管理机构职能的调整,合理整合征管力量,继续把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征收作为一项工作重点来抓,继续保持两税收入有较大幅度增长。20*年上半年我县共入库契税860万元,为完成全年任务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耕地占用税也做到了应收尽收。

(一)实现全程信息化征管。加快契税、耕地占用税信息化建设是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主要途径,是实现法制化、科学化、精细化征管的有力保障。一是全县耕地占用税征管实现微机化管理;二是强化税源资料数据库建设。加强与国土、房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运用征管软件建立并及时更新土地出让、转让和商品房契税税源数据库,对税源变动情况进行适时分析,切实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三是完善二手房计税价格核定机制。逐步改变传统的全面委托核定方式,运用征管软件,利用税源数据库资料,因地制宜地开展二手房计税价格核定工作,规范征管秩序;四是规范内部管理。运用征管软件按照财务制度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和票证管理,促进内部管理规范化;四是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加强对税收征管人员的培训,做到人人都能熟练地运用征管软件处理本职工作,确保有一名精通业务、熟悉电脑的“专门”人才,以保障信息化平台的正常运行。

(二)推进耕地占用税征管方式改革。一是加大耕地占用税征管力度。以国土部门的耕地占用批文为抓手,对以往年度的耕地批准占用情况逐笔、逐地块梳理,明确纳税义务人,形成耕地占用税税源台账,并采取切实措施予以追缴,努力开拓耕地占用税依法征管新局面。二是切实推进耕地占用税征管方式改革。按照方便纳税人和提高征收效率的原则,整合耕地占用税、契税征管力量,推行在契税征收大厅或窗口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健全内部征管机制和协税护税网络。一是全面推行审核、开票、收款相分离和征收与管理相分离的内部制约机制。镇级财政管理股负责税收政策管理和减免退税管理,契税所负责税收征收。二是强化“先税后证”制度。进一步完善与房管、国土部门的协作机制,采取切实措施,实现区域内契税征管和发证范围的统一,确保“先税后证”制度落到实处;三是继续加大土地和房产契税的清收力度。对有纳税能力拒不缴纳税款的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继续实行房产契税滞纳金制度,对房产契税予以定期清理。

五、切实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干部队伍建设

(一)将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各项工作之中。认真落实好各项改革措施,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提高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建立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体制和机制。增强服务意识,切实履行好公共服务职能,将财政管理贯穿于财政服务之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工作程序,逐步形成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全面推进乡镇财政政务公开,各项重要的政策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都做到家喻户晓,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继续加强乡镇财政基础管理工作。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乡镇财政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乡镇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坚持内部联审互查制度,开展乡镇财政帐务会审、展评等活动。

(三)开展文明财政所创建活动。按照市局统一部署,组织做好20*—20*年度市级文明财政所和优秀基层财政干部考核评比及20*—20*年度省级文明财政所的推荐工作。并以此为抓手,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发挥先进模范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加强对干部的教育和培训。组织广大干部认真学习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端正权力观,树立公仆意识,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努力建设一支廉洁奉公、勤政为民、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定期组织广大干部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做到学习制度化、经常化,继续深入开展创建高效法治廉洁机关活动,切实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服务意识。重点围绕农村综合改革、新农村建设、税收征管政策等,加强对基层财政干部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

(五)健全涉农核查制度,加强督导确保各项涉农政策落到实处。一是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税改办《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登记、核查、反馈等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制,健全工作网络,做到件件有登记、有查实、有结果。二是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督查、定点检查与随机抽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办法,加强对事关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检查,开展粮食直补、综合直补、村级三项资金、乡镇债务、税收执法等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六、20*年下半年工作计划

1、继续加大征收力度,制定征管措施,确保当年财政收入任务的完成。根据市局下达的契税收入要达到1000万元的奋斗目标,力争达到1500万元,早安排,争主动,及早定计划,拿措施,在分析形势、充分发动的基础上,将任务层层分解,逐项安排,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同时,转变收入淡旺季的观念,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抓好零散税收的征管工作。

2、进一步加强村级经费管理,确保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年初,对村级收支预算及早作了安排,并严格清理编外村组干部人员。逐步完善村级经费“县镇统筹,县级统发”管理办法。在收入淡季时,及时将上级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分配到各镇,力争实现按季发放村干部工资和五保户供养费。逐步实行村干部结构工资制,即按月将工资分为基本报酬和考核报酬,每季及时发放基本工资,年终考核情况发放考核报酬。

3、加强镇级财政制度和业务建设,继续开展镇级财政业务评比。计划在年内7、11月份进行镇级财政会计业务评比工作,更有力地促进我县镇级财政会计业务水平的提高。

税费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特点

良好的法治环境和税收秩序是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税务稽查部门作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维护税收秩序的生力军,必须通过严格规范的税务稽查执法,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税收的公平正义,以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一、税务稽查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税款义务和其他税法义务情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它是国家税收职能得以实现的一种手段。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其基本任务就是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实施。税务稽查体制是税收征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于1994年进行了税制改革。这次改革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理顺关系。为适应税收制度的改革,明确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体制,突出了税务稽查的地位和作用。税务机关的主要力量向税务稽查转移,从此以后,我国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分为二,分为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大系统,相应的税务稽查机构也一分为二,分为国税稽查和地税稽查。按照 1994年税制改革确定的目标,加快了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设,逐步形成了税收立法、司法、执法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新机制,并形成法规、征收、稽查、复议、诉讼相互协调制约的新格局。

二、税务稽查法规体系

税务稽查的法规体系是税务稽查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它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构成。按其职能划分,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是指确定税种的法律,主要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目前我国税法规定了5 大类19种税。程序法是指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包括税收管理法、纳税程序法、发票管理法、税务机关组织法、税务争议处理法、税务稽查程序法等。在程序法中,税务稽查程序法占重要的地位,它既为税务稽查执法提供标准和规范,又为纳税人提供自身权益的保障。

(一)税务稽查执法依据

1.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一般性规定

税务稽查是行政执法,因此应当遵守行政执法的普遍性的法律规定,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

2.税务稽查行政执法的行业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是税务稽查的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是税务稽查法规体系的第二层次,是税务稽查的主要执法依据。另外与税务稽查有关的法规还有《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等。

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就税收征管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了规定。按照《实施办法》,制定和完善了 30多项具体的规章,形成了完善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这些规章主要分两大类:一类是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另一类是税务稽查执法制度。

税务稽查管理制度包括:税务稽查计划制度、税务稽查考核制度、税务稽查工作报告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度、税务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税务案件监控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经费管理办法、稽查人员等级制度、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税务稽查执法制度包括:违法案件举报工作制度、违法案件查处制度、违法案件协查制度、税务稽查复查制度、税务稽查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四分离制度等。

三、税务稽查执法程序与职责

(一)税务稽查执法程序

我国税务稽查执法模式是行政执法,税务稽查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立案,凡是达到立案标准的案件适用一般程序,其他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包括稽查选案、稽查实施、稽查审理、稽查执行4个部分的内容。并按照“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有效运行。

(二)税务稽查执法工作的职责

税务稽查执法分为日常稽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各税种统查的日常稽查为主,以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为补充。日常稽查、专项稽查由省(市

)局稽查局统一制定和安排,下达给市(县)各稽查局执行。税务局各业务部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或政府的要求,需要对某个税种或税务管理的某一方面提出专项稽查的,应书面提出稽查事项,交稽查局进行统一安排,列入专项稽查计划下达执行。专案稽查主要由各级稽查局承担,主要是各级稽查局受理的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各种税务稽查。

四、税务稽查执法体制的特点

(一)从立法层面看,税务稽查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和颁布

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不仅注重实体法,而且更注重程序法。不仅对5大类 19种税作了实体方面的详细规定,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而且对税务稽查的程序方面也作了具体的规范,如由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征管法》,对税务稽查的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与义务、案件管辖、各级税务稽查部门的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做出了规定。为配合该法的实施,国务院又制定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对上述内容又作了更具体更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和完善了30多项有关税务稽查的规章,形成了完整、规范、具体的税务稽查法规体系,使税务稽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税务稽查的权威性、强制性、操作性得到加强。

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只有税务稽查的法律法规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的,其他行政部门稽查执法依据都是实体法和程序法在一部法律法规里面。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制定、分别颁布,既有利于使税收实体法保持灵活性,又有利于使税收程序法保持稳定性。

(二)从执法主体看,各级税务稽查局与各级税务局都是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各级税务局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同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也是税收行政执法主体,只是在内容上各有侧重。各级税务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包括:税收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源控制等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行政执法内容主要是税收检查、案件稽查以及行政处罚等。虽然各级税务局稽查局是各级税务局下属的一个部门,但是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执法权,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可以独立对外做出行政处罚,受理行政复议,参与行政诉讼等。这是税务稽查体制区别于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执法部门稽查体制的一个显着特点。(三)从执法权限看,税务稽查具有与其工作目标相适应的广泛的行政执法权限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税务稽查有到被调整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银行等单位调取有关单据、凭证和资料的权力;有询问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以及责令其提供资料的权力;有要求被调查单位和个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权力;有冻结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存款账户的权力;有扣押、查封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被调查个人出境的权力;有扣划被调查单位和个人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权力;有依法拍卖、变卖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品、货物及其他资产的权力;有加收税款滞纳金的权力;有对税务违法行为进行追补税款、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权力;有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这些权力是与税务稽查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保证依法纳税的目标相适应的。在税务、工商行政管理、海关、证监会、银监会等5个行政执法部门中,税务稽查所具有的权力是最为广泛的。只有具有与执法目标相匹配的执法权限,才能使税务稽查具有权威性,成为“有牙的老虎”。

(四)从机构设置看,省级以下的各级税务稽查局实行“垂直领导”,以保证税务稽查的统一性

为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执法的一致性,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级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作了明确的规定: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地区(市)、县(区)的税务局的机构设置、干部管理、人员编制和经费开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垂直管理。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外是独立执法部门,对内是各级税务局的下属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它表现在各级税务局稽查局对稽查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实行各种税务检查一个渠道布置,各种税务稽查情况、信息、数据一个部门出来,实行税务稽查“事权”的垂直集中管理。

(五)从责权配置看,税务稽查“事权”、“****”和“财权”真正实现垂直集中管理

没有“****”和“财权”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权”的垂直领导和集中管理很难实行。为此,在“****”方面,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的干部人事管理由省级税务局垂直管理,稽查干部的工作考核与其他税务干部的考核分开,根据税务稽查工作的特点单独制定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稽查人员实行资格制度,取得资格才能承担稽查工作

。在“财权”方面,为确保税务稽查办案经费用于稽查办案。从税务稽查工作实际需要出发,从稽查收缴的查补收入和罚款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退稽查经费,专款专用,专户管理。这样既保证了稽查办案经费的需要,又加强了收缴税款和罚款的案件执行力度。有了“人”和“财”的保证,税务稽查的“事”才能顺利开展。

(六)从科技应用程度看,现代科技的应用使税务稽查工作的效率大大提高

为适应“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高度重视,专门发文要求在全国税务系统推广“税务稽查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覆盖了从选案、立案、计划、调查、审理到执行的税务稽查的全流程,通过这个系统对税务稽查执法实施全流程监控,最大限度地减少了错案的发生,并为稽查工作各环节的考核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极大地提高了税务稽查的效率。

主要

[1]李榕滨.完善和规范税务稽查执法体系初探[j] .税务研究,2006(4).

[2]何至. 论新形势下我国税务稽查体制的变革取向[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7.

[3]董文毅.关于规范我国税收执法的若干思考[j].管理世界,2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