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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

律师事务所函范文第1篇

关键词:函证;审计证据;审计效率;职业谨慎;回函义务

1函证的含义

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认定的项目的信息,通过直接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常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向拥有相关信息的第三方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提供影响财务报表认定的特定项目的信息。在得到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后,注册会计师再进行跟进和评价。值得注意的是,函证强调从第三方直接获取有关信息。由于函证提供的证据由注册会计师直接从被审计单位以外的第三方获取,且经常采用书面原件的形式,如果运用得当,函证程序往往能够提供可靠性较高的审计证据,并与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相互印证。

2函证存在的问题

2.1被审计单位不愿意在询证函上盖章

被审计单位阻挠函证,不愿意在询证函上盖章的主要原因是:(1)被审计单位账面少反映资产(如隐瞒销售收入导致应收账款少反映)或者多反映负债(如隐瞒销售收入导致预收账款未转销、为了增加成本虚列采购业务等),惧怕被询证者拿到询证函后对被审计单位不利益;(2)被审计单位账面多反映资产(例如部分货款已经收回,资金被隐藏或侵占)或者少反映负债,怕被询证者回函纠正而被注册会计师查出舞弊行为;(3)被审计单位与被询证者存在合同纠纷等(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采购业务中,例如被审计单位对购入的商品质量不满意,正在与被询证者协商折扣折让的或者拒绝付款的),惧怕被询证者把询证函作为被审计单位承诺付款的诉讼证据;(4)应付账款、预收账款或者其他应付款等债务余额中账龄较长的项目,可能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如果被审计单位在询证函上盖了章,询证函送达被询证者后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

2.2询证函回收率低

询证函回收率低的原因,除了上述被审计单位不愿意在询证函上盖章的原因外,还有:(1)询证信息与实际相符,但是与被询证者账面记录不符;(2)询证信息不符并对被询证者有利,就保存询证函企图用以不当用途;(3)询证信息不符,如果回函会增加与对方单位核对账务、查找不符原因等工作,并且认为自己也没有回函纠正的法律义务,那么就“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予回函。

2.3难以确认收回的询证函是否真实、可靠

(1)被审计单位与被询证者存在关联方关系,特别是存在控制关系的,被询证者收到询证函后根本不核对账务,不管信息是否相符一律盖章确认。

(2)虽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但是在购销、资金往来等方面有较为密切关系的,被审计单位与其客户之间可能签订“共同应付审计询证”协议,约定收到对方的询证函后无论询证的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均在签署“信息相符”的意见并盖章。

2.4不能避免被审计单位在函证中实施舞弊

被审计单位有侵占资产等舞弊行为时,根据有关审计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计划询证的内容、被询证者名单等都不能为被审计单位预见或事先了解。但是由于询证函要经过被审计单位盖章,函证计划就必定为被审计单位了解,被审计单位就可以通过与被询证者串通使函证无效。

2.5实施函证影响审计工作效率

即使询证的信息完全与实际相符,被询证者也没有收到询证函就立即回函的动因,往往要经注册会计师多次催促(甚至要商请被审计单位协同催促)后才能收回询证函,有些被询证者干脆就不回函,注册会计师需要再次到被审计单位现场实施替代程序,影响了审计工作效率。

2.6替代程序的不理想

当前实务中应收账款函证的替代程序有:(1)检查期后收款记录;(2)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记录等会计资料;(3)检查被审计单位与客户之间的函电记录、对账单等。被审计单位存在舞弊时候,这些替代程序的效果是很不理想的:(1)检查销售合同、销售发票、发货记录等会计资料,只能核实销售业务的发生,无法证明应收账款余额的存在(可能已收回并存入账外存款账户),也无法证明应收账款发生额和余额的完整性;(2)检查期后收款记录,由于银行进账单上没有写明是支付哪一笔货款,该货款可能是收回的期末应收账款,也可能是收到期后货款,或者可能是收到未入账的销售款等,均无法核实;(3)被审计单位不会将其与客户之间的真实、完整的函电记录、对账单提供给注册会计师,即使提供了,也是已经过伪造、篡改的。因此替代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往往不能达到实施函证所获取审计证据的证明效果。

3对策

3.1明确被询证者的回函义务和法律责任

被询证者不回函主要原因是被询证者没有回函的法律义务,不回函不会产生法律责任、不用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被询证者在询证的信息与实际不相符的情况下敢签署“信息相符”的意见并盖章,也是因为回函不是法律义务,在询证函上提供虚假信息不会产生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需要对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向广大的社会公众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却没有任何调查取证的权利;而社会公众享有使用审计报告的权利却不用承担相应的配合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义务,不符合现代法律强调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原则。笔者认为,应该在法律上规定被询证者及时回函的义务,以此赋予注册会计师函证权利;另外,还要规定不回函或者提供虚假或者不实回函的法律责任,增强被询证者履行回函义务的动因,落实注册会计师的调查取证权利。具体有以下三点:

(1)被询证者应当自收到询证函之日起三日内核对询证的信息,并发出回函。

(2)如果不回函或者没有及时回函的,视同放弃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权利;在诉讼中,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向法院提交了曾经向该利害关系人发出询证函的证据,该利害关系人应该提供已经回函的证据,否则就失去该民事侵权赔偿请求的权利。

(3)如果被询证者不认真核对询证信息,过失提供不实询证函回函,或者明知询证信息与实际不相符却不予指明的(包括不回函和提供虚假回函),应该对利害关系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并相应免除会计师事务所能的民事赔偿责任。

3.2建立企业存款账户数据库

注册会计师协会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企业存款账户查询信息系统,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在该信息系统中查询企业存款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情况。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该信息系统的数据建立企业存款账户数据库,供会计师事务所查询。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当将查询到的企业存款账户信息与被审计单位银行日记账等账簿资料核对,以发现账外银行存款账户。

3.3控制函证实施过程的设想

即使法律规定了被询证者提供虚假或者不实询证函的法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没有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的,仍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注册会计师应该重视对函证实施过程的控制。为了防止被审计单位掩盖舞弊,注册会计师计划询证的账户余额和其他信息,选取的样本和特定项目等都不能为被审计单位预见或事先了解。具体操作方法为:

(1)询证函应该以会计师事务所名义发出。询证函以被审计单位的名义发出,需要被审计单位盖章,函证计划必定为被审计单位所了解,也就不能认定注册会计师已经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有人说,可以将被审计单位的公章拿出来,由注册会计师自己在询证函上盖章;这样虽然保持了职业谨慎,但是公章可以被拿出来的这一事实也同时表明了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问题。笔者认为,可以由被审计单位签发授权委托书,授权注册会计师直接向被询证者发出询证函,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与询证函一同寄发。

(2)采用函证专用信封,以挂号信形式投递。会计师事务所印制函证专用信封,实施函证时,编制包括被询证者名称、地址等信息的发函清单,与函证信件一起交给邮政投递公司,邮政投递公司将函证信件与发函清单核对无误后,在发函清单上签字盖章。经邮政投递公司签字盖章的发函清单作为注册会计师发函询证的证据。被询证者应该按要求及时回函,如果询证函本身有差错,例如函证信件内是空的或者把寄给甲公司询证函的寄给了乙公司等,也应该及时回函说明情况,否则就应承担不回函的法律责任。

3.4提高函证效率的措施

(1)在函证的时间上,注册会计师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阶段就发出询证函;发出询证函后,为了避免被询证者不回函时再去实施替代程序的被动局面,应该对拟通过函证来确认的有关认定获取其他来源的审计证据或者不同性质的证据。

(2)在法律规定了被询证者回函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情况下,在注册会计师实施的替代程序和其他程序没有发现重大错报时,可以将被询证者未回函推定为询证信息“相符”或“很可能相符”。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及时完成,在具体审计业务中可以确定一个“合理期限”,将超过合理期限后仍未收到询证函的推定为“相符”或者“很可能相符”。合理期限根据具体情况考虑询证函送达被询证者所需时间、被询证者核对并回函的法定时间、被询证者将询证函发出后到达注册会计师所需时间等因素后确定。

参考文献

[1]刘志耕,宁秋英.函证及其替代审计实务分析[j].财务与会计,2006,(19).

律师事务所函范文第2篇

“裕兴事件”,指的是2000年初裕兴科技电脑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裕兴)绕道上市香港创业板,由于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批而被叫停的戏剧性事件。这是一个有着重大影响力的个案――此后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一项针对性的政策,即通过对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出具“无异议函”的方法,控制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这一政策从2000年6月起开始执行,至今已经接近三年。

作为第一个遭遇“无异议函”门槛的当事人,徐的代价不可谓不大。“尽管徐律师本人的专业水平在行业内很好,但这个通报批评让客户不愿意选择他,”一位专门从事证券行业的律师这样评价徐跃武,“大家担心他签字的文件到了证监会时会被多看几眼。”

今年3月中旬,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副主任谢世坤向《财经》证实,“无异议函”将走入历史。“在国务院第二批取消的406项行政审批项目中,包括中国证监会的27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就有‘无异议函’”,谢说,“目前相关的工作由法律部运作,主要是起草一些文件,以及考虑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

此时这一消息正被大肆渲染,有媒体甚至认为这将直接引发一轮新的民营企业香港上市潮。

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副主任谢世坤表示:“取消72号文后,中国证监会对于所有‘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的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都不再管理,在72号文件中没有民营企业这样的字眼,准确的提法是‘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不会区分境内的民营企业或者纯境外公司这些概念。”

谢表示:“至于那些中国境内民企迂回海外注册公司的过程是否合法,并不属于中国证监会管辖,而是由相关的外汇管理部门管理。”谢同时表示,《红筹指引》依然生效,H股的上市依然进行。

4月1日,中国证监会已正式宣布取消对中国律师出具的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的法律意见书的审阅。

“裕兴事件”余波

1999年,为了实现股份全部流通和设立期权制度,土生土长的中国内地公司“裕兴电脑公司”与当时其他的民营企业一样,采用迂回在境外注册公司的办法,希望能够到香港创业板上市。

1999年8月,北京裕兴电脑公司的创始人祝维沙和公司另外一名控股股东分别购买了南美一个小国的护照,成为持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华侨。同时,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四名股东分别在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了两家公司,然后由这两家公司合资成立了“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并准备将这家公司在香港创业板上市。

“这种做法并不是什么秘密。因为在此之前已经有很多公司这样做过,我们是跟着别人做,所以认为不会有太大问题,”徐跃武律师说。

然而,裕兴却吃了闭门羹。这一做法被高层领导认为非常不合法,而且在中国证监会上报的有关材料上作出了非常严厉的批示,“这个批示的措辞异常严厉,当时我看了都吓了一跳!”中国证监会一位官员时隔三年仍然记忆犹新。

中国证监会随后公开发表了看法,认为该公司虽在境外注册,但实质上仍是内地企业,而根据1999年10月12日中国证监会最新颁布的《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内地企业要到创业板上市,必须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并报批获准后方可向联交所提出上市申请。

证监会同时指出,公司管理层获得外国护照的时间距离上市也不长。裕兴电脑科技控股有限公司“绕道”中国证监会,违反了中国法规。

“当时很多民营企业采用拿境外注册公司赴海外上市,而不采用直接赴海外上市发行H股的目的绝不是单方面的规避监管,更为主要的原因是股份能够全流通,同时可以设计期权计划。”徐跃武律师在接受《财经》访问时这样表示。

在裕兴挂牌前的一瞬,保荐人接到了中国证监会要求裕兴暂停上市、接受审查的通知。

2000年1月,在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及该公司的上市保荐人认识到逃避监管的错误性质并补办了有关手续后,中国证监会最终批准了裕兴在香港创业板上市。

这一做法在当时就遭到了法律界的质疑,“很明显,中国证监会也认为用批准这样的字眼不太妥当,因此才发明了‘无异议函’,一位律师这样说,“裕兴得到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是中国惟一一份批准外国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裕兴事件也成了中国证监会发明‘无异议函’的关键因素。”

2000年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对为北京金裕兴电子技术有限公司间接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出具法律意见的北京竞天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徐跃武作出通报批评,同时,中国证监会表示六个月内不受理徐跃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2000年6月9日,中国证监会法律部专门针对各律师事务所了《关于涉及境内权益的境外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72号,简称“72号文”)。

关于海外上市的审批程序,在此之前只有1997年颁发的《红筹指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国发[1997]21号)――对红筹股上市进行了规范。72号文则涵盖了不属于《红筹指引》的情形,即要求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应该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其时中国证监会国际部隶属于发行监管部)上报,证监会可就有关问题询问律师,如没有进一步意见,由法律部函复律师事务所。这里所说的“函”就是“无异议函”。

难以逾越的门槛

“无异议函”威力何在?《红筹指引》在1997年公布之后,实际上停止了所有涉及国有资产的企业以红筹方式上市;72号文并没有那么严厉,只是增添了更多的审批手续。

根据72号文,那些不受《红筹指引》管辖的民营企业,如果希望通过在海外设立的公司绕道上市则必须按照72号文的精神上报中国证监会取得无异议函。与之相应,那些拥有一些国内投资的境外公司如果想在香港上市,香港联交所也要求他们出具中国证监会的“无异议函”。虽然从法律上讲,这两类公司没有区别,不过是在境内投资的权益比例多少有所区别。

据业内人士介绍,“无异议函”的内容实际非常简单,既无批准二字,又无同意二字,没有直接表示任何官方的意见。一个典型的“无异议函”格式如下:第一段,“你所于某年某月报来的法律意见书收悉”;第二段,“法律意见书的内容”;第三段,“我部对于这份法律意见书没有异议”云云。

“需要报给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参见资料)实际上没有一项内容应该由中国证监会管辖:公司的基本情况、股权结构有工商部门管理,纳税情况有税务局管,外汇的进出有外管局管理,对境内的投资有外经贸部管理,中国证监会为什么要进行审批呢?”一位长期从事证券业务的律师表示。

“中国证监会实行‘无异议函’政策有当时的历史原因,”一位曾经参与制定此项政策的中国证监会人士透露,“当时制定这个政策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被非法转移,防止企业做假,之后随着网络热潮的兴起,这一政策又被用于对一些行业的开放进行控制,主要就是电信行业。”

目前已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新奥燃气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吴盛分析说:“证监会之所以严控‘无异议函’,是担心国外的资本控制国内的某些产业,从而与我国的整体开放步伐不协调,因为国内有些占有相当大市场份额的公司也在谋求海外上市,国外资本有可能通过控制企业来达到控制行业的目的。”

这注定了“‘无异议函’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副主任谢世坤称,“中国证监会出具‘无异议函’实际上是尽职调查的结果,中国证监会不会作实质性的调查,也就是辩方举证或者说好人举手。”

然而,就是这样一份貌似简单的“无异议函”,却让那些想赴香港上市的企业大伤脑筋。

曾经为新奥燃气出具中国法律意见书的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程丽深知其间三昧。在她看来,提交给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意见书绝对不等同于上市文件的压缩或者节选。“中国证监会主要关心的是股本结构、转资以及外资的进入等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要求很严格,审查得也很仔细。”

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梁治烈更是因之获咎,被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通报批评。原因是他在中国证监会对其报送的易宝有限公司申请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法律意见正式复函前,向易宝有限公司签发法律意见书。“这个‘无异议函’实在难拿,之前我们被问了很多的问题。”梁说,易宝有限公司是一家香港公司,因为在中国境内有一些投资,即被要求出具“无异议函”。

一位投资银行人士称,由于中国证监会72号文对于出具“无异议函”没有时间限制,仅此一项就需费时3~4个月,“目前我经手的案例中,有报了一年多还没有批下来的,”这位人士称,“在等待的过程中,中国证监会会提出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不是一次提完,是回答完上一轮的问题,又有新问题”。

并不轻松的取消

“其实取消‘无异议函’最大受益者应该是涉及境内权益的纯境外公司,” 台资券商群益证券企业融资主管王亚健介绍,“他们不需要在取得‘无异议函’上花费时间了,今后纯境外公司涉及境内权益的上市项目只需要向海外交易所申请,并且由中国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境外的券商而言,也可以放心地做项目。”

但是对于那些迂回海外注册公司的中国境内民企来说,中国证监会出具的“无异议函”还有着特殊的意义。

“中国证监会在出具‘无异议函’的时候,虽然没有什么实质性调查,但是可以帮企业把把关,这对于规范企业很有好处。”法国巴黎百富勤融资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蔡洪平表示,“中国证监会放松入市管制是进步的,但是这样会加大风险。”

蔡洪平表示,境外市场有自己一套社会信用和行业约束,法律成本和道德成本都很高,但是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根本不存在查证制度,专业人士的失信成本也很低。“我们将会聘请一些人来核实客户所聘请的中国律师的意见,香港投行的成本和人力肯定要增加。”

对于香港投资银行界的这种看法,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曾表示,当中国证监会发出“无异议函”时,并没有查证有关公司资讯的准确性,“不幸地,我们察觉这种函件被市场及各方人士视做‘安心函件’,故这种函件的重要性实在被夸大。”史美伦表示,“无异议函”仅意味该公司拟到海外挂牌,并已在中国作好登记。她指出,有很多的民企或企业想到海外挂牌,但中国证监会却碍于资源,无法一一查证。“责任应落在中介人、赞助人及上市地的监管当局手上,这是世界各地的做法。”

律师事务所函范文第3篇

函授毕业是本科几年努力坚持不懈的表现,在这几年里对自己的思想、生活、个人方面需要一份自我鉴定来总结一下。那么自我鉴定该怎么写呢?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函授本科毕业生的自我鉴定五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欢迎阅读!

函授本科毕业生的自我鉴定1时光走过三个年轮,即将毕业的我回顾过往的足迹,点点滴滴依然清晰分明,自从20__年7月为理工学院成教院汉语言文学专业录取后,充满信心的我即以满腔的斗志全身心地投入函授学习中。

上课期间,我保持以往学生时代的历来风格,不迟到、不早退,勤做笔记,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在单位工作期间,我一边认真备课,一边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一边也不忘理工大的任课教授的嘱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学的理论和实际工作相联系,把函授时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学习上的毫不懈怠使我能从容应付每一次考试,并取得不错的成绩。

在单位工作期间,我一边认真备课,一边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一边也不忘理工大的任课教授的嘱咐。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学的理论和实际工作相联系,把函授时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

通过三年的本科函授学习,本人在思想认识、业务认识、专业技能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提高,先概括如下:

(一)思想认识:

本人在函授学习期间,认真学习了学院开设的专业课,通过对学院开设的专业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本人明白了,合格的教师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更关注学生的心里,塑造健康的人格和培养乐观上进的心态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二)业务认识:

东莞理工大学函授学院的授课老师业务精湛,教学认真、负责,使本人在函授学习期间收获颇多,大大提高了业务能力。使本人的业务大大提升,本人把所学理论运用到教学和教育实践中,效果效果相当不错。

(三)专业技能:

本人是一名幼儿教师,在校通过学习让我学会了很多以前自己对文学上不足的地方,对自己以后在事业上的提升有很大的帮助。

短暂的两年半的学习过去了,我不仅学到了丰富的专业文化知识,重温了快乐的大学生活,提高了教育教学能力,而且更加坚定自己的追求,我将充分挖掘人生价值,发挥个人潜力,有效地服务于教育事业,服务于社会。

函授本科毕业生的自我鉴定2作为一名函授法学专业的学生,我热爱法学专业并为其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和精力。在几年的学习生活中,系统学习了法理学、行政法模块、经济法模块等专业知识,通过实习积累了转丰富的工作经验。

大学三年,经过老师的精心培养和我的个人努力,我已经完全具备了当代大学生应有的各方面素质和能力。在拥有较广博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面的基础上,我系统地掌握了法律学科的专业知识,而且通晓一定的理工科知识,精通外语,能熟练操作计算机。在课余时间我努力学习英语,提高自己的英语能力,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我相信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锐意进取,永不自满是我的座右铭。

在法学专业课之外我又辅修了许多跨专业选修课,它们使我获得了丰富的文学,社会学,英美文化等知识,并使英语的听、说、读、写能力具有了较高的水平,扎实的学业和成熟的心理使我有信心融入竞争激烈的社会。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对于我来说同样重要。我在校期间积极参加社团活动,锻炼了组织与协调能力,利用课余时间作兼职家教、营销员,争取自强、自立。在寒、暑假期间,我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并撰写了实习报告和论文,做到了理论联系实践。

总之,我珍惜每一次实际工作的机会,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经验。

函授本科毕业生的自我鉴定3光阴如箭,岁月如梭,急匆匆地走过两年半年轮,即将函授毕业的我,点点滴滴依然清晰分明。

自从__年年被山东理工大学成教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录取后,充满信心的我即以满腔的热情投入函授学习中。上课期间,我坚持不迟到、不早退,勤做笔记,按时完成作业,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在单位工作期间,我一边认真备课,一边把自己的本职工作做好!一边也不忘理工大的任课教授的嘱咐函授英语本科毕业自我鉴定函授英语本科毕业自我鉴定。充分利用自己的闲暇时间,把学的理论和实际工作相联系,把函授时不能作具体解说的书本知识理解消化。通过两年半的本科函授学习,本人在思想认识、业务认识、专业技能等方面都有较大的提高,先概括如下:

思想认识:本人在函授学习期间,认真学习了学院开设的专业课,特别是对学院开设课程《教育学》、《心理学》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本人明白了,合格的教师不仅关注学生的学习,更关注学生的心里,塑造健康的人格和培养乐观上进的心态是我们共同的目标。

业务认识:山东理工大学函授学院的授课老师业务精湛,教学认真、负责,使本人在函授学习期间收获颇多,大大提高了业务能力。使本人的业务大大提升,本人把所学理论运用到教学和教育实践中,效果效果相当不错。

专业技能:本人是一名幼儿教师,在校我们学习了不光《教育学》、《心理学》,还有《幼儿卫生与营养学》、《家庭教育学》等,通过学习让我学会了很多,也学会了怎样处理突发事件。

短暂的两年半的学习过去了,我不仅学到了丰富的专业文化知识,重温了快乐的大学生活,提高了教育教学能力,而且更加坚定自己的追求,我将充分挖掘人生价值,发挥个人潜力,有效地服务于教育事业,服务于社会。

函授本科毕业生的自我鉴定4一、政治思想方面。

本人在这两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在工作上,精益求精,力求完美,认真学习马列主义,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一是遵纪守法,按法律人的思想武装自己。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同时,我的政治理论水平进一步加强。团结同学同事,很好的融洽同学们及同事们的关系。在校期间,我能和同学们很好的处理关系,互相帮助和照顾。回到单位,在工作上,我能够很好的和同事们处理工作上的关系,得到了同事们一致好评。

二、专业学习方面。

古人云:“才须学也,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才”,为此,本人在几年前就对法律产生了浓厚的兴趣,积极报名参加法律专业自考考试,并在三年的时间里拿到了法律专业专科文凭。由于自己对法律知识的挚爱,我更加珍惜这个好的学习机会,养成了课堂上系统的学习和课外理论实践相结合的学习方法,通个上网搜索、远程视频听课及周未现场授课等多种渠道吸取法律养分,在学习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对待法律的学习力求臻善臻美,学习积极主动,虚心向老师、同学求教,不耻下问,为自己树立起良好的法律思维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能力培养方面。

本人在学习之余,充分利用空闲时间,以学促学、活学活用,积极去法院旁听相关案件审理,提高自己的法律实务能力,曾在__年7月某天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事庭庭外为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提供现场咨询,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回到单位,我主动向单位领导请缨,担当单位的烟草方面行政案件的办理员,同时在工作上,还及时解答同事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的法律方面的问题,深得领导和同事的认可。通过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目前,本人的法律思维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及法律理论水平明显提高。

四、存在的不足之处。

因本人非正规全日制大学出身,仅仅靠自学通过法律专业大专学习,所以,我在法律的理论、制度等方面仍存在诸多的不足,希望自己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的强化学习,不断进步。

五、奋斗目标。

毕业后,积极参加司法考试,争取早日成为一名法律职业人。

函授本科毕业生的自我鉴定5时光飞逝,光阴荏苒,转眼间我参加的历时三年的煤师院本科函授学习已近尾声,即将毕业的我回顾过往的足迹,点点滴滴依然清晰分明。

三年的函授学习的过程,是我在社会实践中不断的挑战自我的一个过程,也是我充实自己的一个过程。毕业之即,现对自已三年来的学习和生活作一个鉴定和鉴定:

一、思想认识方面:

本人在参与函授学习的同时也注重政治理论学习,尊重领导,团结同学,认真遵守函校的相关制度。上课期间,坚决做到不迟到、不早退,有要事则向班主任请假。工作上,亦能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以此保证工作与学习两不误。

二、学习方面:

自参加煤师院本科函授学习以来,本人能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各门课程,并保持以往学生时代的历来风格,勤做笔记,做到不懂就问。积极参加集中面授,按时完成各科作业。通过学习,掌握了所学课程的部分知识,并通过了所学课程的考核。

律师事务所函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司法会计鉴定;函证程序;流程再造

在司法实践中的大量案件尤其是民商事案件的司法会计鉴定中,函证程序广泛应用于与涉案单位某一财务会计事实有关的日常经营的往来账项、投融资事实、债权债务事实等等的查证,函证对象既涉及个人又涉及企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通过该程序获取的鉴定证据呈现量多、面广的特点。司法会计鉴定下函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的规定: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为了获取影响财务报表或相关披露的项目信息,通过来自第三方对有关信息和现存状况的声明,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的过程。由于司法会计标准的缺失,实践中大多函证程序继续沿用报表审计的操作模式,没有考虑鉴定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是一种诉讼活动的特殊性。程序效果低下,程序模式需要改造,程序价值亟待挖掘。

一、现行函证程序模式的困惑

现行函证程序依据的是审计准则的规定,所设计的函证程序基础是针对会计报表审计。因函证程序获得的证据系外部证据,一般地讲,外部证据的客观性好于内部证据,并且可以同内部证据相印证,因此,审计准则将函证作为重要的程序制度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在理论上是科学、必要的。但在司法会计实践中,函证程序价值困惑比报表审计更加凸显,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回函率过低甚至为零,导致肯定式函证无结果或否定式函证结果不可信

回函率低的原因是:函证程序的法律依据是由中注协制定、财政部颁布的,相当于部门规章的审计准则,该准则仅仅规定了被函证对象的协助与配合的义务,而没有规定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更没有赋予会计师事务所对不回函行为的制裁权。由于被函证对象选择回函在人、财、物上的较大花费与选择不回函不受任何追究的博弈格局,使得回函的法定义务在事实上落空了。尤其是司法会计中的函证,被询证方因为顾虑回函会留下证据而卷入纷争,不回函成为普遍的态度和选择。

(二)仅以收到的回函认定交易事实,对未收到的回函或有重大遗漏的询证函,未能执行必要的替代程序

证据学上有“孤证不能证明事实”的理论,即使收到回函,还需与其他证据如合同、发票或发货单等核对一致方能认定交易事实。

还有未回函的应收账款,未取得海关报关单、运单、提单等外部证据,仅根据公司内部财务会计处理证据便确认公司应收账款的发生额或余额也是不扎实的。

(三)在函证发送和回收控制上的问题

未能对传真过来的确认函进行证实或允许被鉴定单位自己发送并回收询证函。给被鉴定单位的舞弊提供了机会,降低了程序价值。这在报表审计中的教训都是不胜枚举的,如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对G外高桥2006年的纠纷及中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对银广厦的审计失败等都出在函证的控制问题上。

(四)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函证,虽回函有保证,但每件200元的收费使得函证程序实施成本过高

实践中,鉴定人员普遍降低了函证的抽样样本量,加大了抽样风险,影响了鉴定结论的真实性。

二、司法会计中函证程序的诉讼本质

司法会计中的函证涉及未决案件的会计法律事实,函证是鉴定机构及其指定鉴定人获取鉴定证据,确认司法会计事实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之一。关于鉴定机构及其指定鉴定人有无司法调查权,在理论及实践上皆有异议,笔者持专门性鉴定范围内有限司法调查权的肯定意见。

(一)从法理上看

司法机关委托鉴定的实质不仅是需要鉴定结论一个结果,更重要的是通过委托鉴定发生了司法调查权授权,将原本属于当事人或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因司法人员对专门性问题的知识和能力的限制,赋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实施必要的专业调查取证程序和方法,以得出全面、真实、合法的鉴定证据,并在此基础上推导出鉴定结论。尤其是司法会计鉴定,其结论所依据的鉴定证据种类多,数量大,专业性强,客观上需要调查权。

(二)从司法实践看

无论是侦察环节还是审判阶段,办案所获得的司法会计证据均是零散的、偶然的、片面的,数量上是及其有限的,仅仅依据这些证据得出的鉴定结论是不科学,不真实的。

(三)从法律依据上看

虽然,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但1991年及2007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都在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这充分说明司法会计调查权的渊源是司法调查,是司法职能因为专门性问题进行的再分配,相应的,函证在司法会计中的特殊性不容忽视,具体来讲:

1.函证的渊源和本质是司法调查。司法机关针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司法会计事实,通过委托鉴定的方式,授权司法会计鉴定机构调查确认,鉴定机构的诉讼地位是司法辅助,函证反应在诉讼调查上基本等同司法查询或发函书面询问等调查方式。被函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各诉讼法中规定的,因为同案件某一当事人可能具有既定法律关系从而成为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负有法律责任的协助调查义务人。

2. 函证程序主体并非一定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函证既然是诉讼中会计法律事实认定所需的司法辅助的方法和程序,应当既可以由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控制,也可以由司法机关控制,如何选择实施程序,取决于专业胜任能力、职能分工及程序效果的高低,函证的流程再造就是由此展开的。

三、司法会计中函证的流程再造

针对当前我国司法会计鉴定中函证程序照搬报表审计的做法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考虑司法会计鉴定的特殊性,结合司法调查的权威操作,对司法会计函证程序进行流程再造。其关键是区分鉴定机构与司法机关的职责范围。在此基础上,协调配合提高程序价值,增强鉴定的科学性,使司法会计鉴定能为保障司法公平正义增添砝码。

(一)司法鉴定人的职责

1. 根据了解的被鉴定单位与会计核算相关的内部控制情况,考虑不同案件证明标准的不同要求,确定样本构成,列出询证的单位及个人清单。

2. 设计询证函并填列询证的事实内容,询证函要询证的事实主要是有关被鉴定单位发生的债权债务往来事实。一般情况下,鉴定人在询证前就已或多或少地取得有关被鉴定单位的记录或保存的部分相关证据,如应收账款明细账户余额的账面记载、货物销售合同及入账发票等等,为验证这些内生证据或外生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通过函证获取交易相对方的一个确认声明。是询证发生额还是余额,是询证债权、债务还是其他,应当属于鉴定人司法会计专业判断的范畴。

3. 同司法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员联系,办理签章并依司法机关名义发出询证函的事宜,到期取回司法机关收到的回函,并对回函进行梳理,评价、分析其证明资格及证明力。即使回函对被鉴定单位会计处理做了确认的,也要寻找有关资料对其佐证,若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的,确认回函事实;不能相互印证的以及回函对被鉴定单位会计处理做了否认的,应实施替代程序或追加新的鉴定程序;对未回函的询证,应同司法机关联系,查清未回函的原因,是被询证者根本不存在,还是由于被询证者没有收到询证函,还是由于询证者故意不理会。对拒不回函的,鉴定人应采取替代程序或追加新的鉴定程序。

(二)函证程序中司法机关的职责

1. 监督函证的范围及内容。案件承办人员应监督函证的范围及内容是否与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有关。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拥有的函证等司法会计调查权的边界是司法会计事实,所有超出该范围的函证都是不合法的越权行为。

2. 办理签章及发出询证函及协助调查通知书。对涉及司法会计事实的函证给予签章,即以司法机关的名义发出,同时发出的还应包括司法协助调查通知书,通知书应说明函证调查的案件、回函的法律义务和不回函的法律责任。如民事案件可以援引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在具体操作中,既可以加盖司法机关的公章,也可以加盖案件所在业务庭室章,案件承办人签名。同时,制作函证清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案件承办人员入卷宗,一份由鉴定人员入鉴定工作底稿。

3. 控制回函收回。司法会计鉴定函证回函是寄至司法机关的,回函期终了,整理回函交给司法鉴定机构签收。对未回函的,查清不回原因,或督促尽快回函,或实施处罚措施。

(三)函证流程再造的意义

流程再造是函证程序从实然向应然的本质回归。从司法职能与鉴定职能的分工上看,司法机关对于鉴定活动的指导、帮助和协调是必要的。从再造后程序应用结果上看,能够提高鉴定的科学性和司法效果,表现在:

1. 提高回函率,由于询证函是以司法机关司法调查的名义发出的,法律义务与法律责任相匹配,鉴于司法处罚威严与震慑力,回函率会大大提高。

2. 提高回函信息的真实性。若询证函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发出,即使是积极的函证方式,一些被询证人的态度也不够严肃,甚至不加验证就回函确认应付了事。若询证函是以司法机关司法调查名义发出的在回函将成为诉讼证据,作假证应负法律责任的约束下,能够督促被征询人严肃对待回函,认真描述交易事实。从证据结果看,得出的鉴定结论更具可靠性。

3. 缩短鉴定周期与办案周期。改造后的函证程序一方面因司法机关的控制强化了严肃性;另一方面限制了回函的时间,回函及时性强,能缩短鉴定周期及办案周期。

4. 降低函证成本和鉴定费用。对司法机关的查询询问,有义务协助的被调查单位或个人是不能收费的,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这样,司法会计鉴定有关货币资金范围内函证程序的成本就可以大大降低,继而降低鉴定费用。

四、司法会计函证程序再造应注意问题

(一)函证应采用积极的函证方式,要求被询证者在所有情况下必须回函,确认询证函所列信息是否正确,或填列询证函要求的事项

因为只有积极的函证方式,才能确保收到明确的书面回函作为具体的鉴定证据。消极的函证方式,只要求被询证者仅在不同意询证函所列信息的情况下才予以回函。而未回函可能是因为被询证者已收到询证函且核对无误,也可能是因为被询证者根本就没有收到询证函。结果是:一方面,函证得不到书面证据;另一方面,无法准确判断所函证事项是否正确,是不符合司法会计鉴定证据确切性要求的。

(二)函证设计应根据各函证对象实际情况的不同设定一个合理的回函时间

合理的回函时间主要受制于两个因素:一是距离的远近及回函方式,即发函与回函在途时间的长短;二是函证内容的复杂程度需要义务协助人查找资料准备回函的时间长短。

(三)函证无论由谁发出,费用均应由鉴定机构承担,从鉴定费用中列支

司法机关签章后,询证函及协助通知书的寄出既可以由司法机关负责,也可以由鉴定机构发出。但发出与接受的费用从性质上当归属于鉴定费用,应由鉴定机构从鉴定费用中报销。

综上所述,对具体操作和控制加以改革、完善,构建起科学、高效的司法会计函证程序,将能克服现行模式尚存的不少缺陷,提高鉴定结论的真实性,保障司法公平。

【主要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2] 财政部.企业审计准则. 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律师事务所函范文第5篇

写作要点

通常来说,催款函要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欠款单位的全称和账号;

2.欠款的原因;

3.欠款的时间;

4.欠款的金额;

5.发票号码;

6.建议处理措施或意见。

注意事项

催款函是一种催交款项的文书,是交款单位或个人在超过规定期限,未按时交付款项时使用的通知书。催款方在制作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催款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1、欠款方名称2、欠款事项3、欠款时间4、欠款原因5、欠款金额6、发票编号

7、催款方的银行账号8、最后付款期限

催款方的信息要明确方便欠款方还款

1、催款方的联系人2、联系电话3、联系地址

催款的语气,根据催款性质不同

1、通知欠款方并告知付款时间将要到或已经到,让对方企业准时付款。此时是通知性质,催促语气不宜强烈。

2、欠款方未按时付款或已长时间拖延付款,收款方不仅是通知,更有严重警告的意思,催促语气比前者强烈,催款的内容、时间更为明确。

出于保持催款单位与欠款方的友好合作关系,催款函可以分阶段发出,如第一阶段予以提醒,第二阶段直接催款,第三阶段最后通牒。

尾部写明催款方的处理意见

在催款函尾部可以增加欠款方经催款函提醒仍不付款,催款方可根据相关规定(如合同约定、银行规定)加收罚金,或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付款事宜。

综上,发送催款函的目的是向欠款方催收款项,在书写过程中,催收方必须对催款函上的各项内容给予明确,尤其是欠款时间、欠款金额、催款方的银行账号、最后付款期限等,方便欠款方还款,从而最大限度的保障催款方的合法利益。

催款函的格式

催款函的结构一般由标题和编号、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催收内容、处理意见、落款等五部分组成。

(1)标题和编号

如果催收的是紧急的款项,可在标题前写上紧急二字。标题一般要注明编号,以便于查询和联系,并且一旦发生了经济纠纷而走上法庭时,它也是一份有力的凭证。也有的不编号

(2)催款和欠款单位的名称和账号

催款函要清楚、准确地写上双方单位的全称和账号。必要时,要写明催款单位的地址、电话及经办人的姓名,若是银行代办催款的,还必须写明双方开户银行的名称及双方账号名称和账号。

(3)催收内容

这是催款函的主体部分,应清楚、准确、简明地写出双方发生往来的原因、日期、发票号码、欠款的金额及拖欠的情况,比便使受文单位明确情况,及时地交款。

(4)处理意见

催款方在催款函上提出处理办法和意见。这种意见一般都是从以下三个方面予以说明:

①要求欠款户说明拖欠的原因。

②重新确定一个付款的期限,希望对方按时如数交付欠款。

③再次逾期不归还欠款将采取的罚金或其他措施。

(5)落款

写明催款单位的全称,并加盖公章,然后注明发文日期。

催款函范文

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

河南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现就您拖欠薛店信用社借款的相关事实和法律问题,正式函告于您:

根据xx信用合作联社提交的_________与薛店信用社签定的《个人借款/保证合同》,我们认定您截止_____年____月___日为止,有薛店信用社逾期借款本金_________元及利息、罚息没有按期归还。 您的行为已经违反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我们提出如下要求:

一、 您务必在接到本律师函十日内向薛店信用社付清全部款项。

二、 若不按以上时间履行还款义务,我们将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您

的法律责任。届时,您不但要付清拖欠的本金、利息及罚息,还要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保全费、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与此相关的一切费用。

三、 对伪造担保人签名或提供虚假担保人等违法行为的,如按期付

清全部款项的,我们将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受到法律的严惩。

请慎对之,以免讼累!

特此函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