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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锁加盟方案

连锁加盟方案

连锁加盟方案范文第1篇

据平阳新闻网报道,因谎称自己持有“黄老伯”注册商标使用权,与他人签订连锁加盟合同并收取5万元,温州人蔡某近日被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提起公诉。

报道称,2006年11月,蔡某与受害女子钱某签订了黄老伯餐饮连锁经营加盟合同,钱某当场付给蔡某5万元。随后去工商部门注册时,钱某发现蔡某所说的“温州市黄老伯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存在,“黄老伯”注册商标使用权持有人也并非蔡某本人。得知自己被骗后,钱某便找蔡某交涉,但蔡某拒不退还5万元加盟费。今年1月,钱某报案后,县公安局对此立案调查。两个月后,蔡某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并退出自己骗取的5万元“加盟费”。

案件二:加加连锁神话破灭圈钱者已投案自首

据成都日报报道,近日,成都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四川(成都)加加连锁投资管理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执行刑事拘留。截至报道时,已有700多名受害群众到公安机关举报加加连锁犯罪事实,涉及成都市10个区、县,共计18家保健品连锁超市。

报道称,陈某等自2005年3月起正式开始实施其圈钱的骗局,响亮地打出了“整合成都市保健品市场”的口号,以“加盟经营”的方式,大肆散播“低成本投入,加盟连锁经营,每月按比例领取保底收入,期满后退还投资本金,年投资回报率至少达11.4%”的致富神话,面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资金近3000万元。此外,陈某等为消除群众疑虑,提升公司形象,先后从社会不法分子手中购买了伪造的某法律咨询中心重点联系单位、政府某部门重点联系单位等内容的牌证,蒙蔽了许多群众。

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加加连锁没有自主研发的产品,没有合法注册的品牌、没有正常合理的经营,完全是以“拉人头”、“滚雪球”的方式骗取所谓的加盟费。骗取的加盟费等资金“30%十由业务员提成、30%到期返本、30%股东分红,10%开办连锁店” , 用于公司经营的资金所占无几, 导致公司连续亏损。在北京、西安、重庆等地被查处后, 加加连锁企图以“ 内部股东分歧, 引发行政干预, 公司被迫关门” 为借口,将矛盾转移, 掩盖其不法行径。眼见阴谋失败, 真相暴露, 在公安机关强大压力下, 陈某最终走投无路,被迫投案自首。

案件三: 连锁系列诈骗大案,祝氏诈骗集团案发

据《新文化报》报道,吉林省目前已有20多名经营名门颐派、诗美惠、青青草等品牌的受害者向该报反映情况,揭露加盟骗局的内幕,涉及的品牌多达10余个,受骗加盟商近30人,每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多达数万元、数十万元。此外,北京市警方正在陆续受理品牌加盟受害人报案,并通知部分受害人到北京报案。

据《齐鲁晚报》报道,仅名门颐派、青青草、诗美惠、艾多酷等四个品牌,山东省就有160多名加盟商受骗,被骗金额高达千万元。在骗子公司所在地的北京警方着手立案后,来自山东各地的数位加盟商已经赴京报案。

2007年6月,《东方今报》率先报道了祝氏集团诈骗案,一起惊天大案正式浮出水面!报道称,该孝感籍招商诈骗团伙,虚构洋品牌非法招商,骗取费和加盟费致使全国万余人上当受骗,涉及金额达20亿元。很快,新浪、搜狐、网易、新华网、人民网等60多家网站对该报道进行了转载,大河网还专门制作了专题,央视多个栏目、宁波晚报、新文化报等多家媒体均在关注此事的进展,全国数万读者通过网上留言、电话谴责等方式声讨骗子,并呼吁相关部门立即行动起来,严打、严查此种商业诈骗行为。

关于本案,有关记者从北京市宣武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了解到,从7月9日起,北京各个分局已经开始正式立案。丰台区公安分局经侦支队接待民警告诉记者,仅两天的时间就受理了300多起类似的加盟诈骗案。目前,北京警方已经成立专案组。民警同时提醒,如果还有受害者掉进类似的加盟陷阱,请尽快到北京各分局报案。

办案警官提醒说,加盟者在准备加盟前一定要先做加盟收入分析,“夸大投资回报是骗子惯用的伎俩,一会儿就把你忽悠到钱眼里面了。有发财的机会骗子不会好心留给你。其实,只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一般都能识破其中的骗局。”骗子公司与正规公司最大的区别就是,他们一般只会极力鼓动你加盟,而不关心这个品牌会不会被做烂。如果对方对加盟者不加考察,只要当场交加盟金,就可加盟创业的话,便是个危险的信号。正规的品牌,加盟总部为了要求商品与服务品质的标准化,对加盟者的资格审核极为严格,包括加盟资金门槛、经营能力等。

另外,与加盟商签合同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公司相关的基本信息资料,包括法人的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授权文书等等,对签约人的身份证件,也一定要仔细看清楚。办案警官告诉记者,根据目前报案者提供的合同材料,当时的签约人用的基本都是假名字,“受骗者不看对方身份证就签合同,真是太草率了。”

律师点评

关于案件一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诈骗案件,但并不是一起典型的加盟诈骗案件。蔡某只是将加盟连锁作为其诈骗的一次性工具,并且只是针对个别人(钱某)实施的诈骗犯罪。因此,这个案件只是偶发的、个别的、危害较小的加盟诈骗案件。

关于案件二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加盟诈骗案件。此类案件具有一些共同的特征,比如不具备特许人的条件,没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没有具有竞争力的产品等等。同时,为了骗取加盟商的信任,他们往往宣称自己为国际品牌或编造品牌历史,夸大盈利能力或回报等。此类案件与案件一相比,虽然也是把连锁加盟作为一个工具,但诈骗分子并不是只针对个别人实施个别行为,而是将连锁加盟作为一种长期的诱饵,面向社会普通群众实施长期、大面积的诈骗。因此,这种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造成的社会影响都要大得多。在特许经营实践中,这种案件是最普遍的加盟诈骗案件,也是对特许经营事业危害最大的一种行为。

关于案件三

本案不是一种典型的加盟诈骗案件,但却是危害最大、后果最为严重的一种加盟犯罪案件。此类犯罪分子以连锁加盟为诱饵,结成团伙,不断虚构大量的品牌持续作案,以诈骗犯罪为其发财致富的主要手段甚至是终生职业。因此,该类犯罪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危害重、影响恶劣、情节及后果极其严重等特点。我们不安地注意到,虽然这种类型的案件总体上数量并不大,但是却有快速增长的趋势。

总体评述

今年,尤其是5月1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加盟诈骗刑事案件似乎进入了一个集中处理和曝光期。但实际上,加盟诈骗是伴随着连锁加盟(即特许经营)的产生而产生、随着连锁加盟的传播而传播、随着连锁加盟的火热而泛

滥的。加盟欺诈和加盟诈骗向来是连锁加盟的“三生”兄弟。加盟欺诈是指那些以加盟方式进行的一切欺骗行为,但尚不构成刑事犯罪。加盟诈骗是指那些情节、手段、后果等十分严重、构成了刑事犯罪的加盟欺诈行为。广义上,加盟欺诈可以包含加盟诈骗行为。

在中国大陆,甚至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加盟欺诈的“生意”比加盟事业的生意还要红火,加盟欺诈的参与者比加盟事业的从业人员还要众多。这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情,也是一个很严重的态势。中国连锁加盟事业的举步维艰,与这些普遍存在的加盟欺诈事件是有密切关联的。中国连锁加盟事业的崛起,需要培育强大的特许人群体、需要完善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监管部门的积极努力,同时也需要对加盟欺诈行为的打击和惩治,以上这些环节缺一不可、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但坦白地说,以上这些环节没有哪一项可以说做得不错,这就是中国连锁加盟事业至今困难重重的原因!公安、司法部门,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加盟欺诈、诈骗重视不够、管理不严、追究不利是过去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间接导致了加盟欺诈和诈骗行为愈演愈烈,甚至导致了加盟欺诈和诈骗在一段时期内成为了一种安全、有效和流行的发财致富方式!

让我们稍感宽慰的是,在《条例》颁布和实施后,社会投资者的法律风险意识得到了促进和加强。同时,有关公安、司法和行政主管部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后,在社会各界的督促下,也加大了对加盟欺诈、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工商部门只能从广告和不正当竞争等角度对欺诈的特许人进行管理、主要依靠罚款等手段进行管理,以及商务主管部门不愿意对连锁加盟进行专业管理,公安部门不愿意对加盟诈骗进行刑事立案等不正常现象逐步得到了纠正和改善。

我们希望,以上这些变化不会是昙花一现,也不是有关部门为了实施条例而采取的三把火,而是真正严抓、共管、促进特许事业健康发展的一个良好开端!

简介

连锁加盟方案范文第2篇

餐饮连锁加盟合同范本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贸易部颁布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促进双方共同发展,甲乙双方经认真协商,现就甲方“嘉乐汉堡连锁餐厅”特许经营权授权乙方一事达成如下一致协议,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文本名词释义

1知识产权:特指“嘉乐汉堡”品牌、商标、标志、商号及“嘉乐汉堡”全套VI视觉系统、“嘉乐汉堡” 经 营 管理模式、方案等。上述知识产权乙方在签订合同且经许可有权全部使用;

2同所涉及的所有商标、服务标志及其相关权利的所有权均归属于甲方;

3嘉乐汉堡餐厅产品:含甲方自行设计、开发、生产的“嘉乐汉堡”系列产品及甲方取得全国连锁销售 的其它相关产品。

第二条:连锁专卖特许授权

2.1、甲方特许乙方在省市 (县)区,开设“嘉乐汉堡” 连锁餐厅。

2.2、在合同执行期间,连锁加盟店经许可后可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达这些标志、记号、样式的标签和招牌,乙方须按本合同的规定,遵循甲方统一的营销模式,服从甲方统一的规范管理。

2.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甲方授予的连锁特许权以任何形式转让给第三方。

2.4、本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加盟店员工由乙方自行招聘,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提任何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条:连锁专卖经营方式

3.1、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合法的登记手续,开办独立的专卖店,或在商场、超市中以店中的形式经营。乙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自主经营,承担一切经营债务。

3.2、连锁店应配备有相应的通讯联络设施,如电话、传真或计算机,以便快捷收发相应的商务文件资料。

3.3、乙方连锁店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销售非甲方的产品和更改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零售价格。销售过程中,部分产品零售价根据当地市场状况需要下调的,可报甲方总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权利

①、甲方有权根据全国各地市场发展变化情况对乙方的货物品种配备方案提供建设性、参考性意见;

②、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状况、货品销售、库存、执行价格等情况随时进行检查核对;

③、乙方如果违反合同规定的自身权利与义务,造成甲方企业形象严重受损,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经济及名誉损失;

④、乙方不交纳后期服务、宣传、咨询等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扣除;且乙方需在30日内补交完毕,否则视同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在本合同规定区域内的特许专卖权。

4.2、甲方的义务

①、严格执行“区域限制发展加盟店”的总原则。乙方加盟所在一定区域范围内,(2公里范围内,校区范围除外),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再授权于第二者同样的经营权;甲方必须保证货源充足,提供乙方办店所需相应的文件、资料等;

②、负责随时提供系列产品供给乙方,并不断设计开发系列新产品;

③、全程向乙方提供定期或不定期的专业培训,包括加盟店实施标准化管理;

④、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统一的加盟店装修方案(以电子光盘和彩稿)形式,并在乙方加盟店开业前提统一宣传用品;

⑤、提供乙方《加盟培训手册》并指导协助乙方全方位开发和占领当地市场。

⑥、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新品促销海报、灯箱片。

⑦、甲方免费提供宣传单的制作和设计,印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的权利

①、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经营专卖甲方嘉乐汉堡系列产品,并在合同约定之地开展系列经营业务;

②、有权拥有加盟店对外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合法权益;

③、负责加盟店的人员招聘、业务管理及对外销售、促销等;

④、有权享有参加甲方举办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培训、交流等活动,其车旅,住宿、就餐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⑤、有权依合同之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5.2、乙方的义务

①、遵循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营运操作规程,努力做好加盟店销售与服务工作。

②、为维护加盟店售出商品质量和服务的均一性,提高公司形象,加盟店的营业方法必须遵守甲方提供的培训手册及培训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③、按时向甲方提供营业报告书及财务、货品库存报表等,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商务沟通联系;否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权益。

④、乙方按“嘉乐汉堡餐厅”的统一形象要求,按甲方提供的统一装修设计方案施工,自行承担装修费用。

⑤、乙方自行办理相关经营手续,合法经营,自主承担期间的一切民事法律责任;

⑥、乙方对顾客的投诉应当正确和勤勉对待,对于全国连锁店所售出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但并非在乙方店内购买,乙方有义务做好解释及协调上报工作;

⑦、积极参与甲方安排的全国统一促销及其他活动。

⑧、为保证产品质量,乙方必须在公司统一采购原材料,甲方有权定期检查;对损害品牌形象、违反进货规定的行为,将扣除乙方合同保证金。

第六条:连锁加盟合作方式

6.1、甲方实行低门槛加盟政策,加盟费 整 (¥ 元),及支付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每年(¥ 元),后期服务咨询与宣传费用每年需提前1个月交纳,如15天内未提前交纳后期服务咨询 与宣传费用,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区域限制发展加盟店”的原则取消区域保护。

6.2、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合同权益保证金(¥ 元)。此保证金主要是为了保护总部的知识产权不被滥用,同时避免加盟店之间产生恶性竞争,以规范完善整个连锁体系,达成全国所有加盟店共同发展之目的。保证金在乙方合同期满无息退还。

6.3、零风险退出机制:甲方全程指导服务乙方的经营活动,对于确实难于改善经营的加盟店有确保加盟商切身利益的前提下,甲方总部可根据乙方申请,制定完善的退出方案。或关闭或转让。其库存货品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可全部退还甲方货品在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货款退还给乙方。

第七条:供货、换货、退货

7.1、甲方保证提供货物的品质全部为合格品,甲方应收到乙方的1-2个工作日内负责将货发出。

7.2、乙方每次进货必须以汇款形式汇入甲方财务部指定的帐户或以现金支付给甲方财务,款到甲方发货,运费乙方承付。

7.3、为保证货物品种全面性,首批货物品种配备方案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定,后期购货由乙方自主选择。

7.4、乙方经营期间在货品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前提下,随时可等值调换其他品种,换货运输费由乙方自付;产品如因质量问题退换,其发生的费用全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违约责任

8.1、为维护“嘉乐汉堡”的全国统一形象,保证售出商品质量,乙方不得擅自销售其它产品;合同签订日起,乙方必须到甲方处进货(注:部分冷冻货除外),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并取消乙方许专卖权。解约后,甲方可在该区域重新设立加盟店。

8.2、乙方店址及代表人变更须书面通知甲方,获准甲方同意;如私自出让经营权则视为乙方违约。

8.3、合同执行期间,甲方须严格按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否则视为违约,乙方有权要求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8.4、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影响合同的执行,须在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的3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无法履行的书面报告。此情形不视为违约,相关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九条:合同期限、终止、争议解决

9.1、本合同期限为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乙方在该区域拥有优先续签权。

9.2、合同期满,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则应全部归还甲方各种操作手册及所有商务机密文件等资料,并负责销毁、归还所有带有甲方商标、标识等商业标志的招牌和材料。

9.3、本合同双方代表签字即可生效,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9.4、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此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补充协议

1、

2、

甲 方:嘉乐时代餐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乙 方: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餐饮连锁加盟合同范本二

甲方:厦门煜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乙方申请,甲方审核批准同意,就乙方以连锁经营形式加盟“_________”专卖店/柜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合同使用的有关文字定义:

“公司经营技术资产”:由甲方开发、完善成型,用于“_________”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的具有统一性的独自的经营技术,是甲方的注册商号、商标、服务标志、模式、样式、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管理方式及有关营运的不可分的统一系统。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指使用属于甲方所有的经营技术资产及商标的专卖店/柜。

“公司商标”:指称为甲方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甲方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他一切营业象征。

“公司形象”:乙方因使用公司经营技术资产和商标,而使其统一性被公众广泛认识,获得了信誉,并在定型的统一形象下营运。

第二条独立的当事者

1.合同当事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雇佣、承包关系。

2.乙方不具有代行甲方而发生任何行为的权力。乙方员工不是甲方的员工,也不是甲方的人。甲方对其劳动关系及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由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自立,独立承担责任,经营决策是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自行判断,自主运作的行为。

第三条授权

1.甲方书面授权乙方,在 ________省________ 市(县)_____________街/路______________商场________层以“________”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形式进行经营。

2.本合同授权使用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

第四条商标的使用与承诺

1.甲方承诺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可以使用甲方商标、服务标志及表示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招牌。

2.甲方商标:_________,具体设计见附图样。

3.乙方不得在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场所使用甲方商号、商标、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等,同时严禁使用与甲方商标相同或相似的作为乙方公司名的全部或一部分,或作其它用途。

4.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使用甲方商标、标志、样式、招牌等。

第五条使用范围和使用要求

1.乙方只能按甲方承诺的范围和方法使用甲方商标及经营技术资产,按甲方统一形象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柜。

2.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降低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

(2) 除为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所经营而向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员工传授公司经营技术及甲方有书面指示外,不得向第三者泄密、传递公司经营技术资产;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为第三者模仿公司商标和经营技术资产,或帮助第三者模仿。

第六条店面形象要求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要求标准进行装修和经营。

第七条供货方式及要求

1.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产品和其他物品必须由甲方提供、配备。

2.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每次订货,应以书面形式发出订货清单,并列明所订货品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运输方式及收货地址、收货人、联系电话等。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根据甲方销售合同的金额将款汇至甲方指定账号。

4.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后七日内发货。

5.甲方代办托运,甲方办理完托运手续即视为交货,运费及保险费用由乙方负责。如在运输过程发生货损时,由乙方接货时向承运人索赔。

第八条甲方责任

1. 提供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经营的相关资料。

2. 免费提供加盟连锁专卖店/柜面形象设计,装修方案。

3. 派员指导乙方开业。

4.培训相关销售人员及销售技巧,传授经营理念、管理理念,提供市场信息等。

5.为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提供充足合格的货品。

6. 负责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第一次开业的货品配备。

7. 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对在第一次配备的货品中,不适销对路的货品,乙方要求换货时,在包装完好、保质期不低于六个月且不影响销售的原则下,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调换其它品种,所发生的运费双方各自负担。

8.甲方原因造成货品有质量问题,乙方在收到货物_________日之内,书面提出退换要求,方可退换,运费由甲方负责。

9. 免费提供有关的促销方案及资料。

第九条乙方责任

1.必须经营甲方所提供的货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经营非甲方货品。

2.因经营环境变化及其他原因,乙方希望变更本合同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地点及位置时,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

3.除第三条的第1条授权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外,乙方另新增开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时,必须与甲方另签订加盟连锁合同书后方可经营。

4.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必须每月______日前按时向甲方递交上月营业报告书,并保证所递交营业报告书情况属实。

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认可,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权利、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营业的全部或一部分转让给予第三者。

6.乙方在经营期间因自己的经营、管理等问题损害了他人利益时,由乙方自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7.因乙方行为造成甲方被索赔责任时,乙方负担因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

8.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因不可抗拒的困难可能发生营业中断或不能再继续营业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协商。

9.乙方无论在何情况下不想再继续经营加盟连锁专卖店/柜时,甲方拥有第一接任者的权利,同时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做好相关转接工作。

10.合同无论在何种情况下终止,乙方必须立即自行拆除公司招牌,并从设备、设施、用品等上消除公司商标、服务标志、和特定名称等一切营业象征。如乙方不主动拆除,甲方可以自行拆除作业,乙方必须负担为之产生的一切费用。

11.乙方必须保证,在遇前第9项情况时,不再使用相同的或类似的,或容易引起混淆的商标、服务标志、特定名称等营业象征和甲方经营技术资产,不发生有损于甲方名誉、信誉、妨碍甲方和甲方其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业务。

12.乙方不得向第三者泄漏甲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经营技术资产、秘密及有损甲方利益的情报,并有责任保证其员工不向第三者泄漏及传递,此项在合同终止后仍然有效。

13.乙方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必须全力以赴提高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营业成绩。

14.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特许经营授权牌、报价单、培训资料等相关文件在合同终止之日,乙方必须全部退还给甲方。

第十条开业指导收费标准

1.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开业时,甲方派员指导,乙方负责甲方指导开业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相关生活费等。其它收费标准为:

(1)经理级人员按______元/天计收;

(2)其他人员按______元/天计收;

(3)时间______至______天,最长不超过______天,费用结算时间按出发日到返回日计算。

2.乙方须在指导人员返回日结清费用,由指导人员带回公司。

第十一条保证金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每一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 ? 元保证金,作为乙方忠实执行合同的担保,从第四家(含第四家)加盟专卖店/柜开始,甲方不再收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已收取的三家加盟连锁专卖店/柜保证金作为乙方在加盟期内的所有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保证金,保证金、风险金不计息。

第十二条加盟费

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乙方须向甲方交纳一次性加盟费:

(1)单店:________万元;

(2)市级:________万元;

(3)省级:________万元;

第十三条合同续签

本合同距到期日______天时,由乙方书面提出申请,经双方协商续签或终止合同。

第十四条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内,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连续______天未从甲方进货,或加盟连锁专卖店/柜购货款(以销售单为准且购货款到账)连续______天累计不足______万元,视为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本合同期内,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加盟连锁专卖店/柜的形象、服务质量等进行监督,对不符合标准的,甲方要求乙方限期进行整改,如乙方仍未达到要求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3.本合同期内终止或期满不再续签,乙方均须提前______天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违约。

4.本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时,乙方在甲方办理好一切相关手续,______个月后由甲方返还保证金(凭原始收据)。

5.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四、六、九条和第十二条的均视为违约,违约造成的合同终止时须付壹万元违约金,用保证金的款项充抵。

第十五条其它

1.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用甲方名义开设加盟连锁专卖店/柜,并进行相关财务结算,应提交经营场所签订合同的正本,经甲方审定同意盖章后方可实施;所签署的合同正本须存放于甲方。

2.乙方以个人名义加盟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以公司名义加盟的,需提供相关证件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国税和地税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身份证等)给甲方作为本合同之附件。

3.加盟连锁专卖店/柜销售单作为购货凭证,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4.相关附件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协商及受理法院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当事者双方本着发展事业的愿望,坦诚地协商解决。本合同发生纠纷交付法律审理时,甲方所在地法院为专属受理法院。

第十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 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锁加盟方案范文第3篇

上海连锁加盟展览会已成功举办了12届。为适应市场需求,应广大化妆品生产企业

和经销商、商特别是化妆品专卖店的要求,本届展览会特别推出2008上海美容化妆品特许加盟展。展览会由上海伊比逊会展有限公司承办,中国化妆品杂志社作为特邀协办单位,展览会还得到主要省市连锁经营协会和几十家电台、电视台、报纸、杂志和专业网站的支持推广。

会展背景

据相关统计显示,目前全球有将近16000个特许经营体系正在运作,这些特许经营体系拥有庞大的加盟者群体,数量达到160多万。作为全球经济新热点的中国市场,截至2006年底,特许体系数量已超过2600个,加盟店近20万个,分别比上年增长13%和16%,仅上一年度全国连锁百强企业中开展特许经营的销售规模就达1020亿元。这些都充分显示了中国市场对国际国内特许经营业务和众多境内外品牌有着日益增强的吸引力。

在我国近4000家化妆品企业中,有15%左右的企业走主流卖场销售路线,更多的企业采用流通、专柜、品牌专卖店、专业线、专供大型百货或零售集团及OEM贴牌等通路和方式进行运作,而以特许连锁方式进行企业扩张和产品宣传的方式日益成为整个美容化妆品行业的一个新的经营模式。 作为21世纪最成功的商业经营模式,连锁加盟被公认为投入最少、见效最快、成功率最高的营销模式。据商务部公布的有关统计资料显示,独立开办企业的业主成功率不到 20% ,而以加盟连锁店开办的企业,成功率则高于 90% 。美容化妆品连锁特许在国内刚刚崭露头角,其发展趋势已锐不可挡,同时也蕴含着无限商机,连锁加盟和特许经营模式已成为未来美容化妆品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就国际竞争者而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多的国际品牌都对中国跃跃欲试,进一步使美容化妆品连锁行业的竞争趋于国际化。

在此背景下,作为目前上海乃至长三角地区最具影响力、规模最大的专业展会,第十三届上海连锁加盟展览会与中国化妆品杂志社携手推出“2008上海美容化妆品特许加盟展”,以展中展的形式,将美容化妆品特许品牌融入到连锁加盟形态的专业展览会中。

与专业美容化妆品展会不同的是,第十三届上海连锁加盟展览会力求运用连锁加盟和特许经营的成功运营模式,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者关注美容化妆品行业,从而拓展更广泛的加盟市场,并将目前国内最先进的美容化妆品管理模式和品牌特色推向投资加盟者,从而推动美容化妆品行业特许经营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也给观众展示美容化妆品品牌特有的魅力和精彩!?

展会宗旨

本次展会专为美容美发化妆品特许项目打造,专为连锁经营企业、投资人、创业人提供最为贴心、最具公信力的服务和引导,帮助广大投资者及专业观众接触和了解美容化妆品行业,吸引更多的投资关注。

主办方将继续秉承政府赋予的“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职责功能,坚持贯彻“为企业搭台、助创业者唱戏、对政府负责”的思想方针,以服务和负责的精神打造国际化、专业化、规范化的一流国际连锁加盟展会。

展会特点

展商:美容美发化妆品制造商、商,美容保健品及美容美发器材连锁店;

美容美发、专业美甲连锁店,专业塑身、瘦身SPA连锁机构;

美容美发学校及培训连锁机构。

观众:美妆行业特许加盟投资者、美妆行业外的社会投资人群。

服务:展会现场提供特许备案、银行投融资受理、特许经营法律咨询、特许人才招聘、

商铺门店信息、特许经营成功案例讲习等特许经营一站式专业服务,展商共享展会投资观众数据库。

优势:上海连锁经营协会权威机构主办,上海连锁加盟展是上海及长三角地区最具规模、最具影响力的投资加盟专业展会,《中国化妆品》业界权威媒体鼎力合作,三十余个业态、超百家特许企业与美容化妆品特许品牌同台竞技。

参展联络

上海伊比逊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南路1558弄5号楼2106室

电话:021-51699160

传真:021-51699160--6分机

联系人:张凤媚

连锁加盟方案范文第4篇

品牌影响牵一发而动全身

哈尔滨百莲凯事件能直接反映出美容连锁加盟企业中流行的一个弊端,就是连锁企业如何监督和管理加盟分店,并能够在分店遭遇媒体曝光或其他负面事件影响时,迅速扭转事态局面,让企业品牌形象的损伤程度降至最低。

鉴于连锁企业加盟商分散且面广的实际情况,在品牌保护和品牌形象监控方面,诸多企业多处于力不从心的被动地位。多数连锁企业出于企业快速发展及规模的考虑,在加盟商考评及限制方面,往往以钱为首选核定标准,对加盟商本人的素质及能力考评欠佳。多数连锁企业只要加盟商愿意出钱,就很容易将某地域的权交给对方,而忽视企业后期的监督管理。一旦加盟商借助品牌连锁企业的名号在当地做任何与企业宗旨相悖的事宜,那么遭受损失较大的首当其冲是连锁品牌本身,而非加盟商。加盟商可以在案发之后销声匿迹几年再换个品牌继续经营,但对辛苦创建品牌的企业而言则是全面的损失。特别是类似哈尔滨百莲凯这种在国内美容行业有相当地位的品牌企业影响更大。

虽然百莲凯总部已经发表声明称,哈尔滨百莲凯非 其合法加盟商,但是这种声明对消费者而言或是一次蜻蜓点水式的告知,并不可能消除消费者对百莲凯品牌的质疑,特别是其他地方的加盟商也很容易被消费者误解和猜疑――是否是合法的百莲凯连锁店。由此带来的连锁反应是,在百莲凯后续的加盟商发展方面会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加盟商定会将百莲凯的合法性放在首位,同时对已加盟的加盟商而言,也会向百莲凯讨个说法,如何保证其加盟门店不受该事件影响能够持续带来稳定的加盟收益。

这些问题纷至沓来,对百莲凯而言是巨大的压力!可见品牌负面影响力一旦扩散,不仅是品牌企业本身,与之有千丝万缕联系的其他相关体都会受到牵连,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建立报备跟踪监督机制,谨防劣币逐良币

倘若哈尔滨百莲凯真如百莲凯总部所述,是该加盟商在合作过程中有违规操作的情况,且在合同到期后,总部并未给予续约,双方终止合作,该事件纯属加盟商擅用百莲凯商标进行经营。那么对其他连锁加盟企业而言,则要牢记一个经验教训:面对已经终止合作的加盟商,总部必须通过各种渠道或途径向社会消费群体告知终止事宜,并时刻抽查终止合作加盟商是否还在沿用自有品牌继续经营,一定要谨慎李鬼半路杀出,莫名打劫。

若是遇到顽固李鬼继续作案,作为负责任的连锁企业,应该及时采取法律途径或其他途径,向有关部门和法院提出必要的诉讼程序,率先占据有利位置,以免在后期的事态发展中处于不利地位,给企业及品牌形象产生更大的损害。

李鬼能够蒙混过关,多数原因是连锁品牌企业监督失衡所致,对已经终止合作的加盟商掉以轻心,以为只要双方口头或书面进行相关终止程序,就会让加盟商退出市场,可见连锁企业对品牌的持续保护力度重视不足,这往往会给某些李鬼制造机会。因为对消费者而言,企业和加盟商是否终止合作,是真是假,显然毫不知情,这样就会给终止合作的李鬼留有可乘之机。

因此建议终止合作加盟商的美容连锁企业,一定要及时建立完善的报备跟踪监督机制,确保退出合作的加盟商能够在法律部门监督下吊销相关的经营执照或合法授权证书,并向消费者及时告知,不然真到坏掉一锅汤时,企业则会欲哭无泪。

连网机制,全局化管理势在必行

在网络信息发达的当下,美容连锁企业要保证企业加盟渠道的健康发展,还可以借助网络渠道来实现与加盟商的有效管理。全局性考虑加盟商的分布及点位设置,有效监控加盟商的行为举止,或通过总网设置,定期回访消费者;或通过总网平台及时相关公司重大决策和事宜,让终端消费者随时关注企业的动态信息;或通过网络输入机制,让各加盟商规范经营,按月度提交相关考核报表,并在网上进行加盟商激励评比,鼓励各地域加盟商相互监督,相互检查,及时发现各加盟商在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便企业做出相应对策。

对于终止合作的加盟商,一定要做好网内通报和警示,通报终止合作加盟商的不规范行为及后果,一方面可以起到有效管理其他加盟商的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也方便消费者及时了解企业对不同地域加盟商的设置情况,做到及早预防。

全局化管理,要求连锁企业在经营渠道和加盟商选择方面站在战略发展的长远角度出发,切忌避免为眼前利益而一味盲目扩张,一定要在整体全局性管理有序推进的情况下,适时扩展加盟商和市场区域,避免品牌的肆意损害。

对连锁加盟企业而言,品牌的影响力和持久性将直接关系到连锁企业的稳健发展,因此全局化管理要求连锁企业一定要树立大局观念,在市场利益与企业发展之间,寻得恰到好处的把控,千万不可厚此薄彼,最后酿成大害。

连锁加盟方案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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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明:本网站内容仅用于学术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权益,请及时告知我们,本站将立即删除有关内容。 天健咨询业务总监、注册会计师

从事上市相关咨询、审计工作逾十年,曾主持圣农股份、新大陆、九牧王、天马精化等十多家上市公司的财务审计和内控咨询业务,并负责过多家公司的尽职调查及财务顾问工作。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扩容与发展,森马服饰、步森股份和九牧王等不少知名的连锁经营企业集群上市,但之后更有海澜之家、维格娜丝、千禧之星、俏江南等众多连锁企业纷纷铩羽而归,业绩造假、高库存、连而不锁、商标纠纷等等充斥在投资者耳边,市场一度对于加盟、经销模式存在着广泛关注与争议。其后,证监会在其的《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及财务专项核查工作会议中,也多次对连锁经营企业进行了重点关注,未来连锁经营企业的IPO之路可谓“关卡重重”,老板们在登陆资本市场这条道路上需要完成艰难的“自我救赎”。 伤感情还是伤身体?

某服装连锁企业将货物销售给经销商后,再由经销商通过商场专柜或加盟店形式销售给终端消费者。在目前市场环境下,许多经销商均为在当地较有经济实力及人脉关系的个体户,从税务角度考虑,这些经销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为了配合经销商的税务考虑及下游商场的进项税额抵扣要求,在货款结算时,根据经销商的结算单据及要求,直接开票给经销商的下游客户,以达到“大家欢喜”的局面。类似案例在连锁经营企业中比比皆是,但是从合规性层面考虑,该种方式存在销售实物流、单据流与现金流不匹配、代开税务发票等违规情况,在后续财务审计及财务专项核查中很容易被抓住把柄。

在“劣币驱逐良币”的今天,做个“好人”实属不易。针对业务模式的规范与完善,需要IPO老板们走出“伤感情”的第一步,这其实是对IPO企业的很大挑战。 连锁得快,死得也快?

加盟商模式是连锁经营企业发展的一种重要模式:一方面从市场拓展层面来看,加盟店是有效节约企业资金、规避经营风险的较好手段;另一方面从财务会计层面来看,在货权交付给加盟商后即实现风险与报酬的转移,从而满足IPO企业营业收入确认的条件。许多企业因此在IPO的过程中,为了达到业绩大幅增长的虚假繁荣,选择在加盟连锁模式下铤而走险,拼命吹泡泡,不顾一切地做大“蛋糕”。在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洪良国际(00946.HK)造假案中,该企业营业额虚报超过20亿元人民币、净利润夸大近6亿元人民币。在之后披露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洪良国际一方面大幅虚构加盟连锁店数量;另一方面利用零售现金收入无需开具销售发票的特点,虚构收入和现金等资产,以达到财务数据一派“蒸蒸日上”的假象。洪良国际造假案,其加盟连锁模式给监管者和投资者上了生动的一课。

近年来,在连锁经营企业的IPO审查及财务专项核查中,证监会针对自营模式与加盟模式的比重给予了充分的关注,特别是申报期内连锁加盟店大幅增加的企业。在2012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的《关于做好餐饮等生活服务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规定:“当发行人加盟商模式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较大时,发行人应检查加盟商的布局合理性,定期统计加盟商存续情况;同时发行人应配合保荐机构对加盟商的经营情况、销售收入真实性、退换货情况进行核查,并在招股说明书中作详细披露。”

可见,连锁经营企业在IPO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渠道扩张速度、整体布局的合理性,并结合销售战略、门店可持续性做好门店规划及拓展安排。此外,企业还需要在渠道扩张的同时做好渠道管控水平的优化与提升。 高库存是“元凶”?

以“男人的衣柜”打响知名度的海澜之家,2011年5月由于高库存导致IPO被否,被坊间戏称“一年才逛两次海澜之家,怪不得库存居高不下”。确实,其IPO招股说明书显示,2009年至2011年,海澜之家存货期末余额分别为13.05亿元、15.93亿元、38.63亿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高达50.21%、44.41%、56.02%,其库存压力明显呈现逐年增长的势头。与同期上市公司相比,九牧王库存金额占总资产比例仅为15.13%,而七匹狼也只占总资产20.11%,两家企业库存金额占总资产的比例远低于海澜之家。此外,资料显示,海澜之家采取的是以加盟店为主的经营模式,其营销网络90%以上为加盟店,本身具有较好的消化存货的能力,但其高库存却意外背离了加盟经营模式。

可见,海澜之家即使90%以上为加盟店,却仍深陷高库存,说明其产品市场竞争力、自营渠道拓展、门店运营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持续盈利能力难以判断,这应该是海澜之家IPO折戟的真正原因。 你的商标“山寨”吗?

对连锁经营企业来说,加盟模式就是企业利用自己的商标、品牌、经营管理模式等与他人的资本相结合来扩大经营规模的一种商业模式,其商标、商号等如果遭受到侵犯或侵犯到其他品牌,可能会给企业IPO带来沉重的打击。例如,乔丹体育于2011年11月25日通过了中国证监会发审委的首发申请,有望成为登陆A股的第一家专营体育用品企业。没想到2012年3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接受了君合律师事务所Michael Jordan姓名权侵权一案的立案申请,索赔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至今,由于该商标诉讼案悬而未决,乔丹体育尚未能在A股挂牌交易。

可见,连锁经营企业在IPO申报前务必要重视对商标、商号的核查与保护,关注是否存在因商标、商号使用发生纠纷的风险,同时如由于历史原因存在个别企业使用与发行人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商号,易导致投资者产生混淆的,应详细披露有关情况,提前充分揭示风险,以防止重蹈乔丹体育的覆辙。 你的门店“合法”吗?

连锁经营企业具有分布区域广的特点,往往要到处开店。开店涉及的场所,一般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现实中不少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往往购买或租赁一些产权不清晰的场所,或者在未得到产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向“二房东”租赁房产,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甚至为了逃避税务,租赁后没有到相应部门登记,最终导致企业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小失大。青岛亨达股份有限公司在门店购买环节的小小疏忽就引发重大风险。2011年9月该企业上会审核被否唯一原因是:“根据申报材料及你公司和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能得到有效执行。例如,你公司在申报期存在未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即向自然人预付购房款的情形,截至2011年6月底累计预付购房款12175.56万元,而你公司向自然人所购房产全部处于出租状态,你公司尚未取得房产租赁人放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所租房产的书面声明。你公司能否取得该等房产的权属存在不确定性,该等情形将可能导致你公司的经营计划调整。”

可见,连锁经营企业在IPO过程中,特别需要关注门店经营场所证照的取得是否合法合规、租赁资产的法律程序是否履行完备,以合法拥有生产经营有关的门店及其他资产。 信息系统够“牛”吗?

连锁经营企业最典型的特征就是自营店或加盟店众多,各个门店分散各地,难以统一管理。众所周知,IPO申报审核中除关注过去三年又一期经营业绩之外,更关键的一环就是审核企业是否有良好内部控制保障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而对IPO企业内部控制审核的关键点之一就是比对企业的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是否匹配,关注财务结果与业务过程是否相互印证。连锁经营企业如能借助于信息系统建设解决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的匹配问题,则能在IPO道路上脱颖而出。某上市连锁经营企业,在申报期内基于互联网及云计算搭建IMO云办公室,将所有分店、总公司全部搬到网上,通过文字消息、文件传输、电子公告等办公功能,将门店销售额、库存情况、人员调动等情况实时反馈到总部,总部的报价、发货等通知信息实时共享到门店。该云办公室成为连接各个门店之间的桥梁,解决了该企业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脱节的困境。

此外,从企业经营角度来看,随着电商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连锁经营企业受到了前后未有的冲击,如何通过信息系统优化供应链管理水平成为影响企业收入及盈利水平的核心。统计数据显示,零售供应链管理的有效实施可以使企业总成本下降20%左右,零售供应链上的节点企业按时交货率提高15%以上,订货到生产的时间周期缩短20%~30%,企业生产率增值提高15%以上。可见,信息系统的搭建,不仅可以帮助IPO企业解决物流、资金流与信息流匹配难题,同时还可以提升企业整体经营效率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