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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八五普法工作计划

幼儿园八五普法工作计划

幼儿园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幼儿园素质教育,全面启动教育现代化工程,提高保教质量,促进幼儿园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幼儿园名称为洪江市芙蓉春天艾贝尔幼儿园,园址:洪江市芙蓉春天小区内。

第三条 幼儿园适龄幼儿为2——6周岁,学制为4年,分小班、中班、大班、学前班。

第四条 幼儿园办园宗旨:科学启迪、快乐育人、服务家长、奉献社会;办园目标:高质量、高品位、高信誉、强活力具有可持续发展的现代化幼儿园;办园特色:温馨和谐的学习氛围、现代化的教学设施设备、科学有序的常规教学。独具特色的艺术特长教育。

第五条 办园理念是:民主、和谐、人文、创新;教育理念:崇高科学、勇于创新;服务理念:尊重、奉献、沟通、细致;管理理念:一人为本、以园为本;培养目标:健康、活泼、聪慧、自信。

第六条 幼儿园以“团结合作、爱岗敬业、讲求实效、勇于创新”为园风;以“爱,勤、精、新”为园训;以“”爱心,热心,细心,耐心为教风;以“动手、动脑、乐学、好问”学风。全面推行素质教育。

第七条 每年八一日为幼儿园建园纪念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八条 幼儿园由洪江市教育局主管,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评议、监督和指导。团支部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发挥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第九条 幼儿园设置园长、副院长、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教职工负责制、岗位负责制、考核奖罚制。

第十条 园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权限和程序,对幼儿园的改革与发展、教育教学与行政管理等重大问题有决策权;

(二)人事权:从幼儿园的发展需要和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出发,有权聘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教职工的工作岗位;

(三)奖罚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成绩优秀的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错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经权:在遵守国家财务规定的前提下,有权对幼儿园进行财务收支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园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正确的办园放心,依法治园,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 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回报工作。

(三) 严格执行保育教学和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 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只会力量,自觉接受教职工大会的监督

(五) 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教师培训进修提供方便

(六) 规范幼儿园管理。

(七) 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幼儿园的教育现代化建设步伐,搞好园舍、教学设施、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八) 强化法制安全教育,落实防范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九) 廉洁从政,以身作则,带头实干。

第十二条 幼儿园的共青团、公会等组织、要自觉当好幼儿园与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加强幼儿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园内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在幼儿园改革发展的汇总大好的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 教职工管理

第十三条 幼儿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权力,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十四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讲究工作规范。自觉做到“六要”:要尊重幼儿、赋爱心;要言行文明、好素质;要刻苦钻研、勇进取;要服务家长、由热情;要仪表端庄、求大方;要工作专注、全投入。“六不”不讲教师忌语;不变相头发幼儿;不搞有偿家教;不收受幼儿家长礼品;不参与黄、赌、毒及一切房间迷信活动;不擅自向幼儿收费。

第十五条 爱岗敬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崇尚科学、创新进取。

第十六条 力争达优秀幼儿教师职业素质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教师职责:

(一) 遵守幼儿园圆规,具有良好的师德,有“在幼儿园一日久要认真工作一天”的集体主义意识和强烈的事业心、工作责任感。

(二) 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培养目标和园务计划,遵循幼儿身心的发展规律,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学期假话、月季花、周计划、逐日计划)并认真做好总结

(三) 认真实施计划,观察、几率、屁股每个幼儿建筑、社会、认识、艺术等领域的发展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家纺记录、活动记录、个案记录、反思笔记等),以促使每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有所发展。

(四) 完成园务计划要求,创设与保教要求相适应,并使幼儿能主动参与的生活与教育环境。组织安排好一日孩子,认真组织教学孩子,寓教育于游戏孩子之中。进班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教具、教材重点、难点等)带班时做到人到心道,不擅自离开岗位。严格执行幼儿一日作息制度(包括下午孩子、区角游戏、户外活动)

(五) 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管理好幼儿生活(进餐、仪表、个人清洁卫生等等)。根据季节做好防暑降温、防冻保暖工作。

(六) 热情接待家长,了解全班幼儿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教育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家访并做记录。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家园一致教育工作,做好“家园联系地” 工作,定时向家长汇报幼儿在园情况,定期开家长会,指导家庭教育,教师与家长要建立正常关系。不向家长或幼儿索取物品、代办私事。

(七) 按时积极参加教研活动,主动参与并积极发表意见。按时认真参加听课、评课活动,在完成务计划布置的工作之外,做好业务资料积累工作。根据本人特点或业务上的难点进行科学研,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有明确的阶段工作目标,既要扎实工作,又提倡创新研究精神,估计创新性地完成各项任务

(八) 做好教师环境清洁卫生工作,做好班级内教具、玩具及个人学习、备课用品等财产保管工作,节约使用纸张等各种易耗品。

(九) 外出参加进修、开会、听课等活动者,必须凭通知先征得园长及分管领导同意。

(十) 搭班老师要互相孩子,做好每日接班工作,建立每周一次商讨班级工作制度,沟通思想交流情况。统一教育方法,实行教育上的一致性。

(十一) 教师必须服从园方带班安排,幼儿园教育需要,如有对外接待任务,要主动协商好做好接待工作。

(十二) 自觉维护幼儿园声誉,向家长、社会宣传幼儿园,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招生工作。

第四章 幼儿管理

第十八条 幼儿享有下列权力:

(一) 凡在园幼儿均享有平等接受教育,参与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力。

(二) 在园情况素质汇报单的评语等获得公正评价。

(三) 享受法律法规和幼儿园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九条 幼儿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幼儿园的规章制度。

(二) 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伙伴,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 关心班级和他人,自信、自律、自理、自强。

(四) 维护幼儿园声誉。

第二十条 幼儿在入园前,必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第二十一条 家长参加幼儿园管理,成立家长委员会,对幼儿园的重大事件和活动有建议权,家长有权评议幼儿园工作和教职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利用家园联系册,橱窗、园刊登等多种手段进行家园联系,每学期向家长开放幼儿园半日活动,定期召开家长会。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 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从事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幼儿园的任务是:实施保育与保教相结合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

第二十四条 依据新课程、园务计划,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实施教育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操作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随意擅自调课或停课,调课须经领导批准。

第二十五条 认真做好教学研究和科研工作,组织教师积极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强化“科研兴园”的意识,坚持开展“人人有专题”和“随堂听课活动”坚持每周保教人员的专业培训制度,积极组织教科研活动。

第二十六条 认真抓好教育质量的常规管理和教学评估,认真抓好拟定教学计划,即备课、上课、游戏、幼儿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养成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幼儿一日活动十六个环节,做到环环相扣,有张有弛,动静交替。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和幼儿个案,严肃招生等纪律制度。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保育、教育、教学工作的检查考核,注重平时检查,完善过程资料。

第三十条 提供现代化的教学设备,新颖独创的儿童玩具,安全卫生的生活设施,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六章 卫生保健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全体师生努力创建美观、童趣、健康、向上、文明高雅的育人环境。

第三十二条 创造健康向上,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氛围,幼儿园年级班级应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努力营造宽松和谐、团结协调、相互尊重的人际关系和紧张有序的工作环境。

第三十三条 搞好园内整体规划,从幼儿园实际出发,分布创设符合幼儿特点的净化、美化、绿化、童化的绿色校园,八幼儿园建成孩子的乐园。

第三十四条 严格园内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卫生包干的监督评比制度,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确保园内无果壳,纸屑、烟头、痰迹,墙壁无污染,公物无损坏。

第三十五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安排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严格执行接送制度,食品、药物的管理制度,防止发生失火,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吞食异物和防止幼儿将异物放入眼、耳、鼻、口腔内以及交通安全等事故,确保幼儿的人身安全。

第三十六条 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严格执行《湖南省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的卫生保健制度。

第三十七条 制定科学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建立幼儿园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的档案,按规定每年体一次检;每半年测量身高、体重、视力、延迟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主义幼儿的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三十九条 幼儿园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积极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园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条 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每周要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取量情况。

第四十一条 保证幼儿随时饮水的条件,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大小便的次数,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 幼儿园要逐步改善条件,夏季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第七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四十三条 幼儿园的经费来源为自主教育经费为主,依据幼儿园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正确编报预、决算,统筹计划,保证重点,严格把关,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第四十四条 幼儿园严格按照教育局、物价局、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取费用。

第四十五条 坚守岗位、履行职责,按照安全、保卫、采购、保管、维修等后勤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那我I人,接受师生评议,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效率。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幼儿园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园行政办公室负责人解释,修改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

幼儿园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为推动我县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县政府成立了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发展学前教育重大问题和政策、审议学前教育工作的有关重要文件、统筹协调解决全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认真编制《县学前教育布局方案(-2020年)》

《方案》明确,到2020年,我县规划建设公、民办幼儿园86所(新建55所,保留23所,暂保留过渡8所),其中公办幼儿园16所、民办幼儿园70所。届时全县学前教育将形成以16所公办幼儿园为中心和示范、70所民办园为补充的公民办并举的格局,城乡学前教育资源相对均衡,基本满足全县学前教育需求。

(三)年在城关新建一所公办园

为盘活学校存量资产,年8月,县政府研究同意,将原三小改扩建成县城关幼儿园,该公办幼儿园占地面积6266.3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3760平方米。该园建设规模为12个班,360人。目前,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力争2012年春季招生开园。

(四)适当加快公办园建设速度

结合实际,我们对《县学前教育布局方案》中公办园的建设规划进行了调整,适当加快了公办园的建设速度。2012年,计划在和各建一所公办园,目前两所幼儿园的选址工作已经结束,正在进行图纸设计工作。2013年,计划建设三所公办园,、和城关各建一所,2014年,计划建设三所公办园,、和城关各建一所,2015年,计划建设四所公办园,、各建一所,城关建二所,至“十二五”末,全县公办园规模达14所,其中农村地区8所、城关地区6所,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五)科学编制、申报幼儿园建设项目

为推进农村幼儿园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县政府要求县教育局按照中央文件精神,依托我县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农村小学或教学点现有富余资源,申报了25所附属幼儿园及5所拟改建幼儿园,以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二、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一)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政府公共预算,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

年学前教育投入6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用于城关幼儿园建设。2012年至2015年,县政府每年至少投入900万元用于学前教育建设和经费补助。从2012年开始,实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制度,经费补助标准参照小学生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

(二)执行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

我县从年秋季开始实行学前教育资助券制度。根据《县学前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试行)》(教〔〕45号),每生每年按照14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2012学年度全县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幼儿110名,资助总额15.4万元,其中市财政下拨资金7.7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7.7万元。

(三)加快普惠性幼儿园建设速度

我县于年秋季开始实施普惠园建设工作。根据《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至2013年,我县建设22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实际申报15所,受惠幼儿2969人。市财政下拨资金47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32.9万元。拿出18.8万元(按每班每年2000元标准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考核,用于改善幼儿园的办园软硬件条件,其余资金61.1万元用于减免保育教育费。

三、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一)严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硬件设施、师资条件等方面的准入制度

鼓励民办园按《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办园,为广大幼儿提供质量较高的学前教育。年12月,县教育局按照要求批准了2所民办幼儿园(红星幼儿园、天乐幼儿园)。

(二)执行和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

每年开展一次年检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目前,对已批准设立的42所民办幼儿园进行了年检工作。

(三)分类治理无证办园问题

经摸底调查,全县现有无证园31所,按照“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对无证幼儿园进行分类治理。目前,整改、取缔工作正在进行。

四、强化幼儿园收费管理

县政府要求物价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园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降低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度。要求全县所有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年所有已批准幼儿园都实行了收费备案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多途经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一)根据公办园建设速度及规模,合理安排公办幼儿园教师进编计划

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进幼儿教师队伍。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教师20名。

(二)通过“请进来、走出去”方式,开展幼儿教师和园长培训

积极组织幼儿园长、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完成每年市级培训20%幼儿教师的任务。年7月,组织并承办了我县市级农村幼儿园长及骨干教师培训活动。先后组织了70名园长和教师赴、南京等地听取专家报告、观摩名师课堂,提高教师对新课改的理性认识。

(三)逐步把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中

年全县共有幼儿教师121人次参加了“命好题”专题和“国培计划项目”培训。从2012年开始,逐步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习的比例,直至把民办幼儿园教师全部纳入中小学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中,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保教水平。

六、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坚决纠正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小学化”现象。利用电视、网络、教研及培训、宣传材料等方式对学前教育及科学保教方式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及幼儿家长对学前教育的认识。一是在县教育网站上设置民办教育版块,及时更新和链接有关方面的内容,宣传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通过县电视台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宣传的内容主要涉及幼儿教育理念、科学保教方式、学前教育资助券政策及普惠园政策等;同时,发放相关材料进行宣传。三是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及培训提高教师的保教水平。

七、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

根据审议意见,县政府要求县教育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全县幼儿园的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现有保安人员和监控摄像设备的安全监管作用。加强幼儿接送车的管理与考核,并继续把幼儿接送车纳入全县学生接送车监管范围。县政府组织人力不定期上路检查学生接送车运营情况。目前,正在进行一周二次的学生接送车运营情况督查,督查超载超速等违规违章现象,确保幼儿上下学途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继续开展幼儿园传染病防控、饮食卫生等安全工作的培训和专项检查。年,我们组织了幼儿保健及餐饮卫生专项培训,并协同卫生、药监部门对幼儿园的传染病防控、饮食卫生等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强化幼儿园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要求幼儿园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

幼儿园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是基础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

第三条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条幼儿园适龄幼儿为3周岁至6周岁(或7周岁)。

幼儿园一般为三年制,亦可设一年制或两年制的幼儿园。

第五条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习惯、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发展幼儿智力,培养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萌发幼儿爱家乡、爱祖国、爱集体、爱劳动、爱科学的情感,培养诚实、自信、好问、友爱、勇敢、爱护公物、克服困难、讲礼貌、守纪律等良好的品德行为和习惯,以及活泼开朗的性格。

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条尊重、爱护幼儿。严禁虐待、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

第七条幼儿园可分为全日制、半日制、定时制、季节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别设置,也可混合设置。

第二章幼儿入园和编班

第八条幼儿园每年秋季招生。平时如有缺额,可随时补招。

幼儿园对烈士子女,家中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子女和单亲子女等入园,应予照顾。

第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部队设置的幼儿园,除招收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子女外,有条件的应向社会开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园。

第十条幼儿入园前,须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入园。

幼儿入园除进行体格检查外,严禁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规模以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为原则,不宜过大。

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为小班(3至4周岁)25人,中班(4至5周岁)30人,大班(5周岁至6或7周岁)35人,混合班30人。学前幼儿班不超过40人。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幼儿园可按年龄分别编班,也可混合编班。

第三章幼儿园的卫生保健

第十二条幼儿园必须切实做好幼儿生理和心理卫生保健工作。

幼儿园应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以及其他有关卫生保健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第十三条幼儿园应制订合理的幼儿一日生活作息制度。两餐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小时半。幼儿户外活动时间在正常情况下每天不得少于2小时,寄宿制幼儿园不得少于3小时。高寒、高温地区可酌情增减。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建立幼儿健康检查制度和幼儿健康卡或档案。每年体检一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一次,每季度量体重一次,并对幼儿身体健康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

应注意幼儿口腔卫生,保护视力。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建立卫生消毒、病儿隔离制度,认真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工作。

幼儿园内严禁吸烟。

第十六条幼儿园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应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

第十七条供给膳食的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合理膳食,编制营养平衡的幼儿食谱,定期计算和分析幼儿的进食量和营养素摄取量。

第十八条幼儿园应保证供给幼儿饮水,为幼儿饮水提供便利条件。

要培养幼儿良好的大、小便习惯,不得限制幼儿便溺的次数、时间等。

第十九条积极开展适合幼儿的体育活动,每日户外体育活动不得少于一小时。加强冬季锻炼。要充分利用日光、空气、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环境,有计划地锻炼幼儿肌体,增强身体的适应和抵抗能力。

对体弱或有残疾的幼儿予以特殊照顾。

第二十条幼儿园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冻伤。

第四章幼儿园的教育

第二十一条幼儿园教育工作的原则是体、智、德、美诸方面的教育应互相渗透,有机结合。

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符合幼儿的年龄特点,注重个体差异,因人施教,引导幼儿个性健康发展。

面向全体幼儿,热爱幼儿,坚持积极鼓励、启发诱导的正面教育。

合理地综合组织各方面的教育内容,并渗透于幼儿一日生活的各项活动中,充分发挥各种教育手段的交互作用。

创设与教育相适应的良好环境,为幼儿提供活动和表现能力的机会与条件。

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寓教育于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二条幼儿一日活动的组织应动静交替,注重幼儿的实践活动,保证幼儿愉快的、有益的自由活动。

第二十三条幼儿园日常生活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建立必要的合理的常规,坚持一贯性、一致性和灵活性的原则,培养幼儿的良好习惯和初步的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的教育活动应是有目的、有计划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多种形式的教育过程。

教育活动的内容应根据教育目的,幼儿的实际水平和兴趣,以循序渐进为原则,有计划地选择和组织。

组织活动应根据不同的教育内容,充分利用周围环境的有利条件,积极发挥幼儿感官作用,灵活地运用集体或个别活动的形式,为幼儿提供充分活动的机会,注重活动的过程,促进每个幼儿在不同水平上得到发展。

第二十五条游戏是对幼儿进行全面发展教育的重要形式。

应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和指导游戏。

应因地制宜地为幼儿创设游戏条件(时间、空间、材料)。游戏材料应强调多功能和可变性。

应充分尊重幼儿选择游戏的意愿,鼓励幼儿制作玩具,根据幼儿的实际经验和兴趣,在游戏过程中给予适当指导,保持愉快的情绪,促进幼儿能力和个性的全面发展。

第二十六条幼儿园的品德教育应以情感教育和培养良好行为习惯为主,注重潜移默化的影响,并贯穿于幼儿生活以及各项活动之中。

第二十七条幼儿园应在各项活动的过程中,根据幼儿不同的心理发展水平,注重培养幼儿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尤应注意根据幼儿个体差异,研究有效的活动形式和方法,不要强求一律。

第二十八条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幼儿为主的幼儿园,可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

第二十九条幼儿园和小学应密切联系互相配合,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第五章幼儿园的园舍、设备

第三十条幼儿园应设活动室、儿童厕所、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有条件的幼儿园可单独设音乐室、游戏室、体育活动室和家长接待室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设寝室、隔离室、浴室、洗衣间和教职工值班室等。

第三十一条幼儿园应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体育活动设施,并创造条件开辟沙地、动物饲养角和种植园地。

应根据幼儿园特点,绿化、美化园地。

第三十二条幼儿园应配备适合幼儿特点的桌椅、玩具架、盥洗卫生用具,以及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和乐器等。

寄宿制幼儿园应配备儿童单人床。

幼儿园的教具、玩具应有教育意义并符合安全、卫生的要求。

幼儿园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自制教具、玩具。

第三十三条幼儿园建筑规划面积定额、建筑设计要求和教具玩具的配备,参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幼儿园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四条幼儿园按照编制标准设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医务人员、事务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原劳动人事部制订的《全日制、寄宿制幼儿园编制标准》,制定具体规定。

第三十五条幼儿园工作人员应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幼儿教育事业,爱护幼儿,努力学习专业知识和技能,提高文化和专业水平,品德良好、为人师表,忠于职责,身体健康。

第三十六条幼儿园园长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要求外,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包括职业学校幼儿教育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幼儿园园长还应有一定的教育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并获得幼儿园园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幼儿园园长由举办者任命或聘任。非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幼儿园园长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幼儿园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领导教育、卫生保健、安全保卫工作;

(三)负责建立并组织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四)负责聘任、调配工作人员。指导、检查和评估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给予奖惩;

(五)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工作,组织文化、业务学习,并为他们的政治和文化、业务进修创造必要的条件;

关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员的生活、工作条件,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管理园舍、设备和经费;

(七)组织和指导家长工作;

(八)负责与社区的联系和合作。

第三十七条幼儿园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幼儿园教师资格,并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

幼儿园教师实行聘任制。

幼儿园教师对本班工作全面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观察了解幼儿,依据国家规定的幼儿园课程标准,结合本班幼儿的具体情况,制订和执行教育工作计划,完成教育任务

(二)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指导并配合保育员管理本班幼儿生活和做好卫生保健工作;

(三)与家长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幼儿家庭的教育环境,商讨符合幼儿特点的教育措施,共同配合完成教育任务;

(四)参加业务学习和幼儿教育研究活动;

(五)定期向园长汇报,接受其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保育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学历,并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

幼儿园保育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班房舍、设备、环境的清洁卫生工作;

(二)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三)在医务人员和本班教师指导下,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

(四)妥善保管幼儿衣物和本班的设备、用具。

第三十九条幼儿园医务人员除符合本规程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医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医师资格;医士和护士应当具备中等卫生学校毕业学历,或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资格认可;保健员应当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受过幼儿保健职业培训。

幼儿园医务人员对全园幼儿身体健康负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助园长组织实施有关卫生保健方面的法规、规章和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指导调配幼儿膳食,检查食品、饮水和环境卫生;

(三)密切与当地卫生保健机构的联系,及时做好计划免疫和疾病防治等工作;

(四)向全园工作人员和家长宣传幼儿卫生保健等常识;

(五)妥善管理医疗器械、消毒用具和药品。

第四十条幼儿园其他工作人员的资格和职责,参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认真履行职责,成绩优良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不履行职责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幼儿园的经费

第四十二条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四十三条幼儿园收费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执行。

幼儿园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亦不得以幼儿表演为手段,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类幼儿园经费管理办法。

幼儿园的经费应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合理开支,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举办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者筹措的经费,应保证保育和教育的需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改善办园条件,并可提留一定比例的幼儿园基金。

第四十六条幼儿膳食费应实行民主管理制度,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家长公布帐目。

第四十七条幼儿园应建立经费预算和决算审核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提交园务委员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幼儿园、家庭和社区

第四十八条幼儿园应主动与幼儿家庭配合,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向家长宣传科学保育、教育幼儿的知识,共同担负教育幼儿的任务。

第四十九条应建立幼儿园与家长联系的制度。

幼儿园可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家长正确了解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的内容、方法,定期召开家长会议,并接待家长的来访和咨询。

幼儿园应认真分析、吸收家长对幼儿园教育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幼儿园可实行对家长开放日的制度。

第五十条幼儿园应成立家长委员会。

家长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家长了解幼儿园工作计划和要求协助幼儿园工作;反映家长对幼儿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幼儿园组织交流家庭教育的经验。

家长委员会在幼儿园园长指导下工作。

第五十一条幼儿园应密切同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宣传幼儿教育的知识,支持社区开展有益的文化教育活动,争取社区支持和参与幼儿园建设。

第九章幼儿园的管理

第五十二条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幼儿园可建立园务委员会。园务委员会由保教、医务、财会等人员的代表以及家长的代表组成。园长任园务委员会主任。

园长定期召开园务会议(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集)对全园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人员奖惩,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废除,以及其他涉及全园工作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不设园务委员会的幼儿园,上述重大事项由园长召集全体教职工会议商议。

第五十三条幼儿园应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或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十四条党在幼儿园的基层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园长要充分发挥共青团、工会等其他组织在幼儿园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幼儿园应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部署、总结和报告工作。每学年末应向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工作,必要时随时报告。

第五十六条幼儿园应接受上级教育督导人员的检查、监督和指导。要根据督导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

第五十七条幼儿园应建立教育研究、业务档案、财务管理、园务会议、人员奖惩、安全管理以及与家庭、小学联系等制度。

幼儿园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工作要求,坚持公益公平、普惠于民,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努力开创我市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新局面。

(二)目标任务。加快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机制。大力实施学前教育普及提高工程。全市所有幼儿园均为合格园,公办园占比达到70%省、市优质园占比分别达到80%90%70%乡镇创建成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各县(市、区)全部创建成为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98%以上,3-6岁幼儿基本实现就近入园。按规定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专科及以上学历达90%以上,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等各类人员全部持证上岗,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任教师。积极发展0-3岁婴幼儿早期教育,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辅导。幼儿家长、社会对学前教育的满意度达90%以上。

二、加快完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管理机制强化职责。

(三)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主、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制度建设、标准制订、投入保障、评估督导、日常监管等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发展公办园,规范民办园,扶持普惠性民办园,形成学前教育公办民办协调发展、公益性普惠性充分体现的良好局面,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学前教育的需求。

(四)建立市级督导、县级统筹、县乡(镇、街道)共建的管理机制。市政府重点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协调管理和督促检查。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统筹管理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发展农村和社区学前教育的责任,负责建设并办好区域内公办幼儿园,积极筹措办园经费,努力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治理,规范管理区域内各类幼儿园。

(五)优化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学前教育进一步理顺幼儿园办园体制。均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准入、统一监管。举办学前教育机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登记注册和备案,未经注册登记的一律不得举办。对违反规定擅自办园的由审批部门会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积极加快学前教育资源建设步伐合理布局。

(六)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各县(市、区)要从本地实情出发。结合城镇和新农村建设,并考虑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满足入园、规范班额、兼顾早教、确保优质”要求,科学合理确定幼儿园数量和规模,修订、完善幼儿园布局规划,提供“广覆盖、保基本”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七)大力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各县(市、区)要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发展学前教育。新建、改建、扩建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都建有达省优标准的公办中心幼儿园,各县(市、区)要确保公办园占幼儿园总数的70%以上,进入公办幼儿园就读的幼儿占在园幼儿总数的80%以上。新建、改建、扩建的幼儿园一律按不低于省优质园的标准进行建设。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它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满足学前教育需要,按符合学前教育和安全要求改建成幼儿园。

(八)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结合新农村建设办好规范的村幼儿园。所有农村教学点要逐步变为乡镇中心园的分园,实行人员、教学、经费统一管理。各县(市、区)要加大投入,努力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园际之间学前教育差距,逐步使全市所有农村幼儿园达到省优质园标准,实现学前教育城乡发展一体化。

(九)切实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各地在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时。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新建配套幼儿园按省级优质园要求,既可以根据规划由多个开发单位出资共建,也可由较大住宅区开发单位单独建设。住宅用地供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布点规划和城乡规划要求,安排好幼儿园用地。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配套幼儿园是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应按属地移交给当地政府举办公办幼儿园或由政府免除租金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对已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居住区开发、建设涉及到新建配套幼儿园的其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必须由教育部门参加。

(十)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在建设规划、土地供应、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的水、电、气、房租等费用按中小学标准收缴。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参照当地同类别公办园标准收费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当地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支教等方式予以补助、扶持。

四、不断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多措并举。

(十一)严格按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明确公办幼儿园的独立法人资格。纳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教育部门办幼儿园、其他部门办幼儿园等公办幼儿园。科学合理地核定公办幼儿园的教职工编制。各地要保证公办幼儿园必需的事业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制订完善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核定幼儿园岗位总量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严格按岗位设置标准配备幼儿园教师,为公办幼儿园配齐配足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人员和其他必须配备的人员。选派优秀公办教师支持指导民办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所需人员编制按规定比例予以核增,其人员编制挂靠至具体的公办幼儿园管理。民办幼儿园按照实际需要和岗位要求,依法自主聘用各类人员。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公开招聘时,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从符合幼儿园教师任职条件且从事学前教育工作3年以上的岗非事业编制教师中进行招聘。

(十二)加快学前教育专任教师培养进程。创新培养模式。吸引优秀学生报考学前教育专业。积极探索师范类非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转入学前教育专业就读的机制。注重政策引导,吸引优秀师范类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工作。充实学前教育师资队伍,优化学前教育师资结构,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高素质、充足的教师资源。

(十三)严格实行幼儿教师准入制度。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健人员、保育员等均应取得岗位任职资格。园教师全部持双证(幼儿教师资格证和育婴师证)上岗。现有尚不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的岗人员,要过在职培训、自学考试等方式在三年内取得任职资格,逾期仍未获得任职资格的一律不得在岗任职。严把各类保教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任职资格。公办幼儿园补充人员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进行。

(十四)切实加强在岗幼儿教师培训。完善幼儿教师在职培训体系。对全市农村幼儿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培训经费由各级政府给予保障。注重幼儿教师学历提升,专任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比例达90%以上,每所幼儿园均有中级以上职称专任教师。五年内培养10名名园长、名教师,60名学科带头人,200名骨干教师(教坛新秀)全面提升幼儿教师的专业素养。选派优秀园长、教师赴国外研修培训。

(十五)认真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公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政府提供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依据幼儿园和聘用人员双方约定执行,工资水平要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经费由幼儿园和个人按比例承担。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要逐步缩小编内编外教职工的收入差距。公办幼儿园已聘用的编外教师和民办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培训、职称评定、评奖评优等方面享有公办在编幼儿教师同等待遇。各类教育评审评优中,学前教育教师应占一定比例。

五、建立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投入。

(十六)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合理分担机制。幼儿培养成本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幼儿家庭共同承担。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学综合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办学类别和层次。按类收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民办幼儿园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保证发展基金提留比例25%前提下,根据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报当地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价格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幼儿园成本审核,严格规范其收费行为。

(十七)增加学前教育财政性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并逐年提高。各县(市、区)要制定不低于省颁标准的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和生均经费标准,切实解决幼儿园的正常运转以及持续发展问题。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区任务的给予奖励。各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学前教育专项奖补经费,对辖区内完成公办园建设任务和创建省优质幼儿园、学前教育现代化乡镇任务的乡镇实施以奖代补。各乡镇每年要安排相应的配套经费,用于解决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园舍建设维修经费、设施设备添置经费、公用经费及教研、培训等经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由属地政府按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平均资助比例不低于在园幼儿总数的10%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有条件的县(市、区)可率先开展一定年限的免费学前教育。

六、全面促进学前教育机构健康发展加强管理。

(十八)严格学前教育机构的日常监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给予处罚。推进管、办、评分离,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会组织在加强学前教育管理中的作用。县(市、区)教育部门要配备专职学前教育行政管理干部和教科研人员,各乡镇至少要配备1名学前教育辅导员,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的管理和指导职责。

(十九)强化学前教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幼儿园安全防范和治安保卫工作的规定。配齐安保人员和安保设施,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幼儿园食品的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幼儿园要根据接收儿童的数量按规定设置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建立晨检记录、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制度。坚持就近入园,严格幼儿园接送学生车辆安全管理,杜绝违规违章车辆运行。加强幼儿园安全教育和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取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幼儿园及办园点。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为幼儿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二十)坚决清理整顿无证学前教育机构。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力度。全面消除无证幼儿园。同时,对以婴幼儿为教育对象的社会教育、培训、咨询等机构一并清理整顿,确保规范运行。

七、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和水平深化改革。

(二十一)配齐配好设施设备。各地要按国家幼儿园建设规范建好幼儿园。确保保教设施设备安全可靠、卫生环保。大力开展学前教育装备建设,实施“园园”工程,实行动态监管,全面提高信息化水平,所有幼儿园达到省幼儿园教育技术装备标准》Ⅱ类要求。

(二十二)不断提高保教质量。认真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坚持“以游戏为主。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建立体现学前教育特点的规范和标准。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教育规律,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全面加强幼儿园常规管理和教学、活动用书用品管理,规范办园行为,防止“小学化”保姆化”大班额化”倾向。禁止以集中授课方式实施汉语拼音以及汉字读写训练、数字书写运算训练、外语认读拼写训练等违背学龄前儿童成长规律的教学行为。幼儿园要充分利用社会教育资源,促进形成有特色、有活力的园所文化。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科研水平,促进保教质量和水平的提高。

(二十三)推进幼托机构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幼儿园要密切与家庭、社区的联系与合作。倡导科学的养育理念、传授系统规范的早教知识,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有条件的幼儿园应实现幼托一体化。积极搭建婴幼儿早期教育服务平台,乡镇建立早期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引导组织社会力量举办早教指导专业机构,为0-3岁婴幼儿及其家庭提供优质早教服务。

八、切实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创新机制。

(二十四)强化统筹协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发展学前教育的认识。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要民生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加以推进。市、县(市、区)建立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本地区学前教育工作,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矛盾。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城乡建设、房管、国土、交、卫生、药监、人口计生、工商、物价、妇联等部门和单位要统筹协调、各负其责、力协作,共同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

幼儿园八五普法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2010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新世纪以来的第一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对新时期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进行了战略部署,描绘了未来教育改革发展的蓝图,为未来10年教育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开启了我国从教育大国迈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迈向人力资源强国的新的历史征程,是我国教育改革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重要的里程碑。从学前教育的角度学习领会《教育规划纲要》精神,我们由衷地感受到党和国家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空前重视。深切地体会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蓝图之宏伟和自己双肩之上责任之重大。我特别强调“1+3+1+8+N”这串数字,就是《教育规划纲要》中关于学前教育的“一章、三条、一个项目、八个直接规定、众多基本精神”。

一章,是《教育规划纲要》的22章中,第三章是专章部署学前教育的,这在我们部级的中长期教育规划纲要中还是第一次。把学前教育作为今后10年教育事业8大发展任务之一,专列一章进行部署,突显了国家对发展学前教育的高度重视,是党和政府新时期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

三条,是《教育规划纲要》的70条中,第五、第六、第七条是有关学前教育的。第五条“基本普及学前教育”在我们国家教育发展史上首次部署了在全国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工作。这是国家在2000年基本普及义务教育以后,为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而作出的重大决策。第六条“明确政府职责”要求落实政府在规划、投入、监管和保障公平方面的责任,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发展学前教育。可以说,明确和落实政府责任,是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保障。第七条“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针对农村的实际对学前教育的发展进行了专门部署和强调,充分显示出国家对农村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滞后这一问题的重视、对农村孩子接受学前教育的重视和对学前教育在促进教育公平中作用的重视。

一个项目,是在第六十六条的10个重大项目中,专门设计了“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通过项目实施,一是要求支持办好现有的农村幼儿园;二是重点支持中西部贫困地区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通过改建、扩建和新建幼儿园增加农村学前教育资源;三是要对农村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培训。显然,这是一个软硬件并重的项目,是一个针对学前教育薄弱环节和难点重点的项目,是一个包含发展和改革双重任务的项目,对学前教育的今后发展具有关键的推动意义。

八个直接规定,是《教育规划纲要》有8处直接提到学前教育。一是第三条战略目标中,提出“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基本普及学前教育”;二是第二十九条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中,提出“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三是第五十五条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中,提出“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四是第五十七条完善投入机制中。提出“学前教育建立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五是第五十七条完善投入机制中提出“各地根据学前教育普及程度和发展情况。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六是第六十二条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中,提出“制定有关考试、学校、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七是第六十五条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中,提出“开展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督导检查”:八是第六十六条组织实施重大项目中关于发展民族教育的项目。提出“加强对民族地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双语教师培养培训”。在一个中长期规划中,8处对学前教育作出规定,是不多见的,显示出方方面面对学前教育的关心和方方面面的政策开始聚焦支持学前教育的发展。

众多基本精神,是《教育规划纲要》中关于教育的总体规定,同样是发展学前教育必须遵循的。例如:关于“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先发展教育,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体系,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关于“切实保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优先安排教育发展,财政资金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资源优先满足教育和人力资源开发需要”:关于“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关于“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缩小区域差距”:关于“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等等。所有这些规定,都为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发展氛围和政策基础。

总之,《教育规划纲要》的颁布,使得学前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方向已经指明,任务已经确定,蓝图已经绘好,展现在我们面前的,一定是一个光辉灿烂的未来。

二、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

2010年11月3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政策措施。充分显示出中央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高度重视推动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在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各项工作中的重要地位,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发展学前教育的高度关注和对让孩子接受良好学前教育的热切期盼。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定位。会议指出,“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亿万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把学前教育放在“国计、民生和未来”的高度来定义,充分肯定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历史责任。

二是深入分析了学前教育形势。会议指出:“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学前教育取得长足发展,普及程度逐步提高。但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城乡发展不平衡,师资队伍不健全,一些地方‘入园难’问题突出”。可以说,努力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着力解决“入园难”是广大人民群众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新期盼。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既是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要求,也是学前教育战线同志们的热切期待。

三是提出了发展学前教育事业的总体思路。会议指出“必须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按照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既是对各级政府的要求和对学前教育摆位的明确表述,也是对发展学前教育的原则、办园体制和发展目标的进一步明确,确定了事业发展的宏观思路。

四是要求积极扩大学前教育资源。会议要求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支持街道、农村集体和有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办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服务。针对城镇提出,城镇小区要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针对农村提出,努力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逐步完善县、乡、村三级学前教育网络。并要求:从今年开始,国家实施推进农村学前教育项目,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乡村幼儿园建设。从中我们可以体会到,随着公办园的大力发展和民办园在政府支持下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推广,随着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落实和农村学前教育网络的建立,随着国家农村学前教育项目的推进,学前教育资源短缺的矛盾一定会大大缓解。

五是要求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教师队伍是发展学前教育的关键因素。长期以来学前教育师资不足的问题。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落实地位待遇的问题等,一直是困扰我们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也是关系我们100多万幼儿园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会议提出:合理确定生师比,逐步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依法落实幼儿园教师地位和待遇,切实维护其工资、职称评聘和社会保障等权益。既是对幼儿园教师的关心和爱护,也是对幼儿园教师工作的充分认可。会议对幼儿园教师的培养培训提出明确要求,要“完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办好幼儿师范院校和专业,加大幼儿园教师培养力度。3年内对1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部级培训,各地在5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这是学前教育的发展和普及非常重要的师资准备。

六是要求加大学前教育投入。会议对加大政府对学前教育的投入提出了明确要求,并制定了相应政策。要求“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向学前教育倾斜”“中央财政设立专项经费,支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疆地区发展学前教育和学前双语教育”。并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做出安排,要求“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发展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可以预期,政府对学前教育投入的增加,必将大力加快学前教育的发展。有效提升学前教育的公共服务能力,减轻家庭、尤其是贫困家庭的经济负担,改善和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待遇。

七是要求强化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这也是我们幼教界最为关心的问题和我们擅长的专业问题。家长送孩子接受学前教育,最重要的目的是促进孩子的健康快乐成长。而社会上的一些“拔苗助长”的宣传、误导和学前教育小学化的问题,也是我们业界最为忧心忡忡的事情。会议要求“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管体系。我们希望幼教界能够为此作出专业的贡献。

八是要求完善法律法规,规范学前教育管理。针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目前学前教育监管存在的问题,会议要求“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和年检制度,实行动态监管。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形成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合理制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加强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坚决查处乱收费”。这些要求涉及准入、安全、收费等方面,既是幼儿园管理中的重要问题,也是社会普遍关心和关注的问题。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是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九是要求狠抓落实。会议提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督促检查,严格落实责任,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会议要求“要以县为单位编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在科学测算入园需求和供需缺口基础上,确定发展目标,分解年度任务,落实经费,有效缓解“入园难”问题”,并要求“要加大对学前教育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把学前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营造全社会关心学前教育的良好氛围”。

从总体上看,11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了学前教育的地位、作用,深入分析了学前教育的形势与问题,制定了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思路和具体政策,并对政策的落实和有效缓解“入园难”提出明确要求。会议新闻后,广大学前教育工作者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了“兴奋、振奋、激动、感动和倍受鼓舞”的心情。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是当前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实现2020年学前教育发展目标的一个重要和关键的起步,非常重要。

三、共同创造学前教育事业的新辉煌

在新世纪的第二个十年。在我国从教育大国向教育强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的关键阶段,我们迎来了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大好机遇,具备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有利条件。一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各级政府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决心很大。二是全社会对学前教育寄予厚望,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为学前教育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三是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伟大实践,创新了发展模式,积累了丰富经验。四是国家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的要求,为学前教育的发展打开了巨大的上升空间。五是我国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学前教育的改革发展和基本普及提供了重要物质保障。

但是,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学前教育的改革发展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既涉及体制机制,也涉及思想观念;既涉及社会发展,也涉及广大人群的切身利益。一方面社会期待很高,另一方面许多问题都不可能一蹴而就。可以说难度大、压力大,矛盾多。争议多。在一些观念上长期存在模糊的认识,亟需解决的许多问题也不见得有现成答案。学前教育的事业发展还需要理论界的不懈努力和实践工作者的持续探索。我在这里表达对大家的三点期待。

一是对理论研究的期待。学前教育的发展一定需要前沿的科学研究成果支持,特别是重大理论问题的突破和多学科研究的有效结合。我们特别期待学界能够静下心来,将世界的眼光、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相关前沿成果、跨学科的思维、中外的实践以及中国学前教育的发展实际紧密结合起来。要潜心研究,而不要蜻蜓点水。要符合中国的实际,而不要坐而论道。要形成联合攻关的实力,组织起来,团结起来,推进重大理论问题研究的深入,产生出在全国、甚至是全世界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中国有占世界1/5的人口,正在进行着一次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伟大实践,这同样也是产生世界级成果的难得机遇,希望各位同仁对此有清醒的认识。

二是对决策支持的期待。中国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需要我们自己的智囊和决策咨询机构,需要学界对政策研究的深入和对发展实际的了解。在这一点上,中国学前教育研究会做了大量工作,非常值得肯定和钦佩。今后的任务还会很重。在《教育规划纲要》征求意见当中,对学前教育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的数量高居榜首,显示了社会和学界对学前教育的重视、关切和参与决策所发挥的重大作用。应该说,中国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任务十分艰巨,决策咨询的任务还很重很重。例如:如何准确定位学前教育在公共服务当中的位置,如何落实学前教育广覆盖、保基本的任务,如何让老百姓可以自主地选择公办园或者民办园,如何利用公共财政引导和支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的服务,如何在不同所有制的条件下切实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地位和待遇,如何处理好普及、提高、公平、有质量的关系,等等。有许多问题,大到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小到如何确定幼儿教育的成本,都会是决策咨询的现实问题,特别是一些重大问题。既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的先进经验,充分考虑国家的发展趋势,也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国情,符合中国的实际,甚至要与当地的发展实际紧密结合。在决策的层面上,如果国际国内情况不明。发展趋势不清,内在规律研究不够,只凭拍脑袋制定政策是会出问题的。当然,从世界范围看,智囊和决策咨询机构从来就不是任命的,而是在实践中凭借实力、实绩而产生的。所以,事业的发展期必然使学界承担更重的研究任务和咨询任务,而这些工作的价值也必将在事业发展的伟大实践中凸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