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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精选

法律素养论文

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第1篇

(一)缺乏坚定的法制观念和法治信念

进年来,由于我国司法系统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接连出现多起执法者知法犯法的现象,使得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念发生了动摇。当前出于一些经济利益,在部分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者不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责任,却利用权力大肆为自己谋取利益。这成为了他们发家致富、寻欢作乐的“护身符”。另外当前社会请客送礼风气严重,另外权力的大小、职位的高低成为财富多寡的象征等等这些现象使得当前的大学生迷失了方向,使得他们缺乏了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另外有部分女大学生为了贪图享受,采取了部分不合法的做法,如陪酒伴舞、甘当情妇等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想法,最后走上不归路。这些现象都说明了当前部分大学生未能树立坚定的法制观念和法治信念,未能使用法律素养精神来抵制各种与法不容的歪风邪气。

(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诉求法律维护权利的意识不强

大学生在大学阶段虽然通过课堂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但缺乏法律意义的理解,对生活中的法律现象也没有能注意到。当自身周边发生了法律事件,比如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许多学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是选择了忍让。通过相关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社会的案件当中,大学生作为案件原告的少之又少,这不说是大学生没有纠纷,是说明他们利用法律进行维权的意识不强,法律素养较低。

(三)没有形成法律思维习惯

以法治国的理念在我国实现的时间还短,全国人民包括大学生都还没有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习惯,当发生纠纷时往往不会采取法律的办法来解决,更没有想到,怎么样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缺失原因分析

(一)当代大学生心理发展不成熟

在校的大学生处于生长发育最关键的阶段,在心理方面不断的走向成熟,但不算是完全的成熟,他们往往自控力不强、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性格敏感冲动,精力比较旺盛。而且在校的大学生大多是80后或者90后的独生子女,从小受到长辈的过分宠爱,性格通常比较自我,这些学生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学校,都没有接受过完善的法制教育,所以,他们在遭遇学习、感情以及工作上的困难时,会因为无法承受,做出过激的行为,轻者给自己带来损失,重者还会伤害到其他人。

(二)社会转型期对当代大学生的冲击

现阶段,中国社会还处于转型的阶段,无论是文化结构、政治结构,还是人们的思维理念、行为方式、道德水平、价值理念以及生活模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学生群体往往思维很活跃,这种社会的变化对他们的影响很大。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而一些不正确的观念,例如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也开始冲击人们的价值观,有些人失去了法律的信仰,不再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同时,在转型的过程当中,中国的法治进程也刚刚开始,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对权力不能很好的约束,程序方面也不是很健全,这让有些人乘虚而入,损害了法律应有的权威。

(三)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

在应试教育的模式之下,在小学以及中学阶段,学校看重的只是学生的成绩,却不看重法律素养的培养。而高等教育开始普及之后,学生的数量越来越多,他们具有的法律素养也是高低不等,高等院校虽然在法制教育方面加大了力度,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还是有不足之处。现阶段,各个高等院校还是很重视专业发展、学科建设以及科研成就,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还是不够。目前,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法学基础》课程被取消,但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很难学到全面的法律知识,更不可能培养法律素养,这是法制教育的一个弊端。

三、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对策

(一)加强法律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大学法律教学手段

要加强法律教育,就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而关键就是对师资力量进行强化。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培养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素养。高等院校法律教育师资队伍的素质决定了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水平。现阶段,在国内的高等院校中,特别是一些理工院校,进行法律教育的师资力量还是很匮乏。对于这种局面,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对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育的老师展开培训,不断提高老师的专业水平以及教学能力。第二,招聘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专业人才,这样可以壮大法律教育师资力量,对于队伍的结构,也是一种优化,有利于师资水平的提高。第三,开拓教学思路,可以邀请那些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从业人员到学校来讲课,比如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等。只有解决高等院校法律教育师资队伍的问题,才能让学生得到更好的法律教育。

(二)拓展法律素质教育实践途径

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想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应该拓宽法律教育的实践途径。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高等院校的教材。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并且引导学生主动的参与进来。第一,学校可以和某些基层组织进行联系,例如街道、社区以及农村等,让大学生参与这些组织开展的各种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些实践,使学生领悟到法律的精神。第二,学校可以和某些法律服务机构进行联系,例如检察院、法院、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师事务所等,邀请这些机构的从业人员到学校进行讲课,也可以让大学生到当地的检察院、法院、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实习,使学生了解法律的运行程序。

(三)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

对于高等院校来说,一项关键的工作就是打造校园法治氛围,通过这个工作,可以让大学生正确的认识中国的法律制度,并且得到很好的内化,这可以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的提高法律素养。而想要完成这项工作,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第一,高等院校要注重培养大学生的主人翁精神以及公民意识,其核心也就是追求真理、追求理性、追求法治。第二,要将法律文化特有的导向功能很好的发挥出来。利用法律文化的引导以及规范作用,合理的约束大学生的各种行为,防止出现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第三,高等院校在行政管理建设当中,要完善行政公开制度,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促进行政管理制度的法治化,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四)完善依法治校

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教育,不能缺少正常的校园法治建设作为制度保障。依照法律治理校园,创建正常的法治氛围,想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对高等院校教学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并且落实到实处。第二,要实现高等院校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制化,也就是用法律以及规章制度来明确学校、老师、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律行事。第三,创建平等以及民主的高等院校法治文化。高等院校应该大力提倡自治精神,使更多的老师和学生参与到行政管理当中来,打造出一种“依法治校、共同参与”的校园法治环境,大力宣传平等、自由、权利等法治理念,让这种先进理念深入人心。

(五)重视家庭教育

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第2篇

目前我国大部分临床医学院校推行的是专业医学教育,以就业为最终目的,着重于传授绝对的专业知识,因而往往忽略对临床医学生人文素养特别是法律素质的培养。就目前国内的研究现状来看,当前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上存在的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点。

(一)法律素质培养模式落后

开设法律基础课程是各临床医学院校开展法律素质教育的主要方式。传统的法律基础课程主要围绕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大的法条对学生进行普法教育。以课堂上老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之间的互动为基本模式。医学院校法律基础课堂作为对医学生进行普法教育的主阵地,其教学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质量。随着时代的迅速发展,传统的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培养高素质医学人才的要求。医学生法律基础课程本应当涉及到医学、人文、伦理、道德等多门学科,然而单纯讲述法条式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模式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主动探求的兴趣。大部分医学生都能做到遵纪守法,但对宪法、刑法、民法等法条却缺乏学习兴趣。在对我校临床医学专业340名同学的问卷调查中,关于“你认为当前法律基础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的调查结果显示,35.4%的学生认为教学内容滞后,对实际学习生活没有指导性;27.8%的学生认为课程枯燥乏味;20.5%的学生认为课程内容繁多不够精简;16.3%的学生认为与授课老师存在代沟,无法产生良好共鸣。总体上看,目前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采用的课堂教学模式普遍存在形式单调,教学手段陈旧,缺乏师生之间的沟通与交流等问题,导致临床医学生对本就抽象的法律基础课程越发的不感兴趣,使得目前法律素质教育处于虚幻说教、软弱无力的状态。

(二)法律素质教育本身受重视程度不够

临床医学院校对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纵观国内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本身受重视程度不够,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堪忧。

1.医学院校对法律基础课程重视程度不足

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题中之义,应当贯穿临床医学生大学生活始终。而绝大部分医学院校的法律基础课程只在大一年级学生中开设,在高年级学生的课程当中几乎不开设,没有实现教育的连续性。即便是已经开设的法律基础课程,无论是课程设置还是课时安排都远远低于专业医学教育课程。加之,教育部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合并为一门课程,更不能满足新形势下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需要。

2.作为医学院校开展法律素质教育中流砥柱的人文学院本身也陷于边缘化的位置

目前我国各高等医学院校均设立有人文学院,承担着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任务,然而这支主要力量在医学院校中处于一种尴尬的位置:在医学院校中,与临床医学相关的专业才是主流专业,培养高等临床医学人才才是主要目的,人文学院无论从师资力量、科研经费来说都被边缘化。从目前医学院校各人文学院发展现状来看,对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方面的专项研究尚不深入,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培养体系和培养方案,这必然弱化医学院校法律素质教育的力量。尽管目前一些医学院校尝试开设了旨在提高医学生法律人文素养的医学法学课程,但相比传统法律基础课程而言,这些课程仅限于浅尝辄止的选修课方式,没有可操作的教学大纲,存在教学形式随意、教学内容粗糙等问题,远未得到医学院校的应有重视,也远未达到系统培育医学生法律素质的目标。

二、探究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有效途径

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不仅是医学专业人文精神培养的要求,更是依法治国理念的需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教育部长袁贵仁强调,要切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大力推进普法教育。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题中之义,必须不断探索有效的培养途径,着力推进高水平法律素质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机制。

(一)规范临床医学生基础法律素质教育

独特性这里讲的基础法律素质教育,即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育。重视临床医学院校基础法律知识的教育,就必须进一步规范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学体系,体现医学生普法教育的独特性。一方面要制定适用于医学生的法律素质教育培养模式和培养标准。医学生作为未来医疗事业的接班人,作为未来复杂医患关系的应对者,应当有区别于其他专业人才的培养模式和标准。从管理者的角度讲,国家在制度层面应当出台专业的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培养计划。另一方面要尝试探索具有医学专业特色的法律知识教育教材的编订。法律基础课程属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范畴,无论综合性院校还是临床医学院校均采用高等教育出版社编订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教材,这体现了国家普法教育的统一性。然而,医学专业横跨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两个领域,其复杂性更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医疗事业的顺利进行保驾护航。因此,在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教育方面,应当体现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尝试编订和采用具有医学特色的法律教育教材。例如,在教材的编订上不仅要学习宪法、民法、刑法等法条,也应当将卫生法、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医学专业法律法规纳入,在基础性法律知识的教育上提高医学生普法的专业性。

(二)转变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培养模式

全程性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可能仅仅依靠开设基础性法律课程就能达到目标,必须坚持培养模式的全程性,将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和提升纳入到医学生在校生涯的始终。一方面,临床医学院校应当继续加强法律基础课程的教育,增强课程体系建设,增加课时安排,改进教学方法。多采用“讨论式”“案例式”的教学模式,充分利用课堂教学的优势,使得医学生在课堂上全面掌握基础性法律知识,提高学生的学法兴趣。另一方面,必须将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贯穿医学生在校生涯的始终,针对学生不同时期的实际需求进行普法教育,即法律素质教育的全程性。例如,大一、大二年级时,侧重对医学生基础法律知识的培养,学习如我国的宪法基本制度,经济法、刑法、民商法等实体法律制度,目的在于培养医学生守法懂法的基本法律素质。大三、大四年级时,针对医学生已经进入临床知识学习阶段的特点,侧重医学专业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具有医学特色的法律常识。大五年级,医学生进入临床实习阶段,开始接触复杂的医患关系,既要保护自身利益,更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此时则应当注重培养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实践能力,重点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知识进行学习,使得临床医学生能够运用法律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依法处理医患矛盾和冲突,培养临床医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

(三)推进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文化建设

多样性临床医学生学业压力偏重,仅加强法律素质课堂教学远远不够,必须坚持多样性原则,构建多样化的临床医学生法律素质校园文化。一方面,要增强法律素质教育的宣传力度,开展丰富的医学院校法治文化建设。通过专题活动、校园广播、展板海报等形式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依法治国和民族复兴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法治校的关系、依法治国和医学生的关系。另一方面要多渠道开展医学生法治教育实践活动,探索有效提高法律素质的培养途径。

三、总结

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习;毕业论文;关联性

法学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作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对学生实践性能力的提升和法治思维的养成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直至当下,在法学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两个教学环节上,均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阻滞学生发现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的实践性能力提升的多种因素,如何发掘两者之间的关联,并实现两个教学环节质量的共同提升,便成为当下法学教育特别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必须面对重要问题。

一实现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关联的必要性

(一)是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2012年教育部等《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各高校要努力建设教学与科研紧密结合、学校与社会密切合作的实践教学基地”“要全面落实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实践教学的基本要求,加强实践教学管理,提高实验、实习、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质量。”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培养出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司法实践的法治人才。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又在《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进一步强调:“要着力强化实践教学,……积极探索实践教学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和效果。”[1]由上观之,符合国家依法治国需求的卓越法治人才,应兼具良好法学理论功底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实践性能力。而培养法科学生实践性能力实际上就是要解决理论性教学和实践性教学的衔接问题,为此,必须使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这两种实践性教学形式相互关联。

(二)为进一步提升法学专业实习效果所必须。《关于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建立法治实务部门接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法学专业学生担任实习法官检察官助理等制度,将接收、指导学生实习作为法治实务部门的职责。专业实习是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过程,其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作用和地位愈加凸显,它有助于学生在实践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法学素养的提升以及法律思维的运用。但若限于此,法学专业实习的目的便较为偏狭。卓越法治人才的关键还在于能够将实践中的所思、所想和经验等进一步上升为理论上的研讨、分析与总结。而构建毕业论文与专业实习的关联机制,使学生带着任务去实习,为毕业论文的写作提供实证基础,无疑会使法学专业的实习效果上升到更高的层次。

(三)是不断提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的现实所需。提升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是强化法治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教育部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强调:要牢固确立质量是高等学校生命线的基本认识,在规模持续发展的同时,把提高质量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高校要加强对毕业论文选题、开题、答辩等环节的全过程管理,对形式、内容、难度进行严格监控,提高毕业论文质量。但当前法学专业学生在毕业论文环节中出现不少抄袭、剽窃和蒙混过关的现象,毕业论文脱离实际较为严重、水平偏低,法治人才培养质量难以得到保障。而《关于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规定,在法学院校探索设立实务教师岗位,吸收法治实务部门专家参与人才培养方案制定、课程体系设计、教材编写、专业教学,不断提升协同育人效果,旨在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通过将法律实务专家引入法学教育整个环节的设计与参与,将会逐步改变法学专业学生多局限于理论而不知实务的局面,切实达至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有效衔接的目标,两者间关联机制的构建正是对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质量提升现实的回应。

二现阶段我国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缺乏关联的现实表征

(一)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与专业实习的相关现状。“法学专业的实习和毕业论文”作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不可或缺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对学生实践性能力的提升和法治思维的养成均发挥着重要作用。但目前,我们总以为法学专业实习锻炼的是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而毕业论文的写作检视的是学生对法学的理论研究能力,并将两者看成相互独立的过程。在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两个教学环节上,均程度不同地存在着阻滞法科学生发现问题、分析并解决问题的实践性能力提升的因素。1.就法学专业实习看,实习时间一般为2个月上下,不少学生为争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研究生考试的复习时间而选择自主实习,实则根本未参加实习,只是找个单位填写表格并盖章了事,从而使得自主实习变成了“放羊式”实习甚至是“欺骗性”实习,实习目标无法达至。即便是统一安排的实习,法学院系与实习单位、校指导教师与实习单位指导教师之间也很少就实习的内容进行沟通,双方指导老师间甚至从未见过面或几乎无联系,少数教师对学生实习期间做了什么并不知晓。加之学生实习时间通常短于一个案件的办案周期,实习生基本上是被实习单位安排做一些整理案卷等事务性工作,从而使得学生对办案全过程依然不能真正了解,对实习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缺乏思考与调研,实习的“形式化”倾向明显。2.就法学毕业论文看,存在的问题同样令人担忧。目前法学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的基本程式是:教师给出论文选题→学生选论文题和指导教师→按照指导老师的要求完成“命题作文”。当下,全国绝大多数法学专业毕业论文的选题具有较强的“被动性”,论文的写作过程常脱离与我国鲜活的法治实践,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难以充分发挥。写作过程依然遵循搜集文献资料、拟订写作提纲、撰写毕业论文的传统程式。在时间安排上,毕业论文的写作通常在第七学期期末启动,第八学期完成。可第八学期学生通常会面临考研面试、公务员省考以及就业等多重压力,学生花在写论文上的时间非常有限,不少学生仅靠从图书馆、阅览室或网上查阅的资料,进行拼凑与简单的加工,完成毕业论文。这样的论文往往偏重理论性分析,缺少对法律实践的关切。不少文章为泛泛而谈、无关痛痒之作,创新性明显欠缺。

(二)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缺乏关联的相关表征。如何消解上述问题,实现两者间的有效关联是培养以实践能力为指向、以型塑法治思维为旨趣的卓越法治人才不可或缺的条件。但直面现实,情况不能令人乐观。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将法学专业的实习和毕业论文看成关联性不强、相互独立的两个教学环节,认为专业实习是锻炼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为目标,而毕业论文则以检视学生对涉法性问题的理论研究能力为旨趣。当前高校法学专业学生的培养方案均将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分别安排于不同学期,对于实习与论文的指导老师也无一致的规定,导致两个阶段指导老师配置关联性缺失,学生在与毕业论文指导老师沟通时不顺畅情况的发生就在所难免。正是这种指导关联机制的缺乏,对于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产生了较大的消极影响。

三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关联性实现机制的建构

将法学专业毕业论文与实习相关联旨在实现消解毕业实习虚假与低效、毕业论文网上拼凑与脱离实际双重目标。实现两者关联的基本思路应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在实习中养成发现问题的意识,在撰写毕业论文或调研报告的过程中贯穿解决问题(即实习中所发现的问题)意识,以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为此,就必须加强两者关联性实现机制建设。

(一)强化关联性意识,构建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协调机制。通过强化师生关于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关联性意识,明晰两者之间的关联点,保证老师与学生知悉自身在专业实习、毕业论文等环节中的具体任务。实习指导教师应在学校和学院专业实习方案的总体要求下,结合实习单位的特点,梳理实习过程中值得关注法治实践问题,让学生选择其一收集资料,让学生有目的性地参与专业实习。同时,这些问题和所收集的资料亦可为毕业论文的写作指明方向和提供论文写作的基本素材,促使学生确立“小题大做”的意识,增强选题的针对性、实践性与时效性。因此,我们应将法学专业实习视为毕业论文写作的重要准备阶段,有效的专业实习是写好毕业论文重要前提之一。由此,可以尝试实行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由学校同一老师指导的制度,以保障两者的统一与连贯性,实现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视界融合。亦可尝试探索实现毕业论文的双导师制,将学生实习期间的实践指导老师聘为学生毕业论文指导老师,使学生的实践性疑问得到解答,助力专业实习效果与毕业论文质量的共同提升。

(二)深化实践基地建设,构建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关联性对接机制。要继续落实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消解目前对实践基地重“建”而轻“管”的问题。1.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加强“双师型”教学队伍建设。一方面要请更多有丰富实践经验和一定理论素养的专家型法官、检察官、律师为“卓越法治人才培养实验班”开相关热点案件问题的讲座,强化案例教学法;通过设立实务专家进课堂系列讲座,让学生了解法律事务部门专家的所思所想,在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的同时,也为其提供可进行调研的问题,给学生更多的创新可能。在提升学生的法律职业素养的同时,也为其提供可进行调研的问题或发现毕业论文的写作方向;另一方面要建立法学专业教师定期到政法部门旁听、调研的制度,促进高校教师对法律实务部门现状、司法改革具体举措作较为全面而深入的了解;鼓励法学专业的教师参与司法实务部门的课题研究,提升对法律实际问题的研究能力。通过这些举措,使教师累积学生实习过程中调研的问题和毕业论文的选题素材,明晰学生在专业实习期间的学习工作要求和范围,使法学专业教师对法学专业实习,特别是学生的实习过程、实习实效等有更加准确和深入的认识。2.进一步强化法学专业教师与法律实务部门专家之间的合作。加强专业实习校内外导师之间的沟通,共同指导学生实习和调研,使学生在实习中有规划、有实践、有思考,切实保障和提升专业实习效果;对于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论文选题,亦可尝试实行“双导师制”,并努力协调好论文指导分工,使学生在论文写作中视角更加开阔,实践素材更加丰富,法律思维更加清晰。

(三)推进必要的改革,构建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关联性的配套机制。法学专业实习与毕业论文关联性的实现,必然要求有相关配套机制的支撑。如,需要学校、学院、专业对现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适度修改,保障培养方案的科学与合理;需要与各专业实习基地就实习时间、时限及方式等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以满足学生实习需求和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要求;需要制定相应的实习要求,完善实习考核机制,将学生实习调研报告作为实习考核的依据,以提升学生理论与实践融会贯通的能力。

四结语

法学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是以法治实践为基础的认识过程,它们作为有机统一体的两个环节,相互促进。学生在这个过程中不仅可以学习和掌握实际知识,还带着任务去观察、调查和发现问题,运用学过的法学理论知识和法律专业技能去解决问题。就是说,构建法学专业实习和毕业论文关联性机制,将会使“学生在毕业实习的过程中能够带着毕业论文的学习任务去思考论文选题和论文写作思路,通过毕业实习去验证毕业论文提出的理论假设。”[2]促使学生将专业思考真正付诸我国法治建设实践,从而为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夯实基础和提供重要支撑。

参考文献

[1]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关于坚持德法兼修实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养计划2.0的意见[EB/OL].

[2]黄芬芬.应用型高校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一体化改革研究——以仰恩大学为例[J].传播与版权,2018(9):153.

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第4篇

这是一次小规模、高层次的研讨会。这次会议除了收到论文及相关资料20余篇外,主要采取面对面的交流方式,其中包括专门听取研究生代表的意见。与会代表围绕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招生、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学位论文的撰写、评判标准以及论文答辩等事宜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讨论,既有共识,又有交锋,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的历史回顾

建国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发展的五个阶段,既1949至1977年的院系调整阶段,1977至1983年的法学恢复时期,1984至1992年的蓬勃发展时期,1993至1999年的“调整、充实、提高”阶段和1999年至今的扩招阶段。随着我国法学教育的迅速发展,经济法学异军突起,在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指出,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战略的推进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法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科学中的一个显学。有学者认为,“就中国法律来说,最有自主知识产权、最具中国特色的法律学科也许就是经济法原理了。”早在1981年,北京大学就开始招收经济法专业的硕士生,接着是五所政法院校、许多综合大学以及工科、师范院校等相继取得了经济法硕士和博士授予权。到目前为止,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高等学校当中取得经济法硕士授予权的学校已达80余所,其中去年就有29所学校取得了经济法硕士学位授予权;取得经济法博士授予权的学校已达13所;在许多学校开办的法律硕士专业当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学生将经济法作为其论文的写作方向。现在可以说,经济法学已经成为法学专业当中研究生人数最多的学科之一。这种状况的存在不仅是一种激励,同时更是一种鞭策,它为经济法研究生的教育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创新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就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招生和学制

随着研究生教育的发展,招生规模的扩大影响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如何在新形势下对招生与学制进行改革和创新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会代表对此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普遍认为应当从考试科目的设置、笔试与复试分数的比重以及复试程序方面不断创新招生制度,一些代表介绍了各自学校在这方面创新所取得的经验。在学制方面,代表普遍认为应该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而不宜由学校自主决定。

李昌麒教授认为,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考生的质量。为了改变过去单纯的以考分定“终生”的录取制度,建立新的人才选拔机制,他介绍了西南政法大学在录取中加大了面试在总成绩中的比例,即硕士生为20%,博士生为25%,在面试当中又把考生的情况作为一个考量因素的做法,他还表示将继续探究如何更科学地把握研究生的“进入关”问题。他还指出,招生规模与导师指导研究生的数量应该控制在什么样的程度较为合适也是需要研究的问题。北方工业大学张士元教授认为,随着研究生招生人数的扩大,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存在一些新的矛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学生规模和师资的矛盾。主要表现为研究生任课教师的数量不足,部分教师的知识结构老化,不能满足时展的要求;二是规模与管理的矛盾;三是规模与需求的矛盾。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如何适应社会需要是当前研讨的重点;四是规模与教育方法的矛盾;五是规模与素质教育的矛盾。暨南大学符启林教授认为,目前研究生的招生考试制度存在较大问题,淘汰制度不合理,经济法学科是否招收非法学专业学生的问题值得探讨。硕士研究生代表张继峰认为,应当限制跨专业报考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河北大学孟庆瑜副教授认为,研究生扩招带来很多问题,比如地方性大学就会由于受地方因素的影响,造成生源单一等问题需要解决。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婕介绍了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招生做法,她谈到北京大学在招生方面严把两道关:一是研究生初试科目分为综合A和综合B,考试内容涵盖十门法学二级学科;二是研究生复试的比例为200%,在面试的过程中强调老师和学生的平等地位。此外还建立了复试学生的确认制度,学生有权对研究生复试过程中老师的认真态度、复试时间等方面发表意见。安徽大学储育明教授介绍了安徽大学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招生面试方面的探索和经验,即面试时采取分别由五位老师打分并且一律公开,最后成绩采取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然后取平均分的做法。西南政法大学盛学军副教授认为,要改善研究生复试制度,根据研究生复试评分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复试考题,细化评分标准,以便充分、准确地考察考生的综合能力,确立公平竞争的人才选拔制度。

对于学制问题,李昌麒教授认为,硕士研究生是读2年还是3年,博士研究生是读3年、4年还是5年?这些都需要研究,不过,研究生的学制应当由国家作出统一规定,而不宜由学校自主决定。符启林教授表示赞同李昌麒教授的观点,认为学制应当由国家统一规定。针对如何协调学制改革与研究生培养矛盾问题,李友根教授认为,在目前学制调整的情况下,如何保证学生的有同等的时间和同样的态度来保证撰写学位论文,他认为从法学院和导师的角度要都有一个共识,即“制度先行,严格执行”。蒋亚娟老师则认为,学制应该针对不同研究生的特点培养设计。

三、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

准确的目标定位是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要前提,研究生扩招前,培养目标是明确的,但扩招后培养目标就变得模糊起来,对于这一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探讨。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对于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不同学位层次的培养目标如何定位是需要首要解决的问题。部分代表对研究生的理论素养提高与训练进行了探讨并且提出了具体的措施。

郑州大学程宝山教授认为,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创新,其核心是培养目标的创新。硕士研究生应该定位为专业素质教育,而非精英教育,素质应当包括具体知识和能力的积累。硕士研究生应当具备发现问题的能力,同时需要逐步掌握做学问的方法。湖南大学王全兴教授认为,经济法研究生培养定位的基本点应该立足于:硕士研究生是培养中级法律人才,博士研究生是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硕士研究生阶段是培养高级法律人才的过渡阶段。中国政法大学时建中教授认为,经济法教学需要确定不同学位层次的培养定位,他认为,本科生应以知识传承为主要目的,研究生应以学术训练为主要目标,博士生应以学术创新为目标,培养层次上的定位直接决定了学科设置、培养方法、培养目标。暨南大学朱义坤教授认为,研究生应该是一种具有理论素养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应用型人才与理论素养的培养并不矛盾,从学科发展和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他倾向于研究生培养目标的多元化发展。西南政法大学岳彩申教授认为,理论素养与训练始终是研究生培养目标绕不开的问题,自研究生扩招以来,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包括经济法专业在内的法学专业研究生的培养目标越来越不清晰,而且越来越强调实践知识和技术的学习,而忽视了学生理论化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他认为这种做法需要及时纠正。因此,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必须强调理论素养。他还强调理论素养与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关系,他认为理论素养应当是高水平专门人才的内涵和条件,缺少理论素养的人才不能算是高水平专门人才。在提高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理论素养上,他提出的措施有:加强对研究生的经济法学方法论的训练;重视对经济法基本理论的教学与讨论;加强对经济学、社会学等相关学科理论的学习。江西财经大学蒋悟真教授认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主要目标应当是培养理论型研究人才,应当把理论素质与学术研究能力的培养放在第一位。这类学生主要定位于继续升造攻读博士,或到相关院校与研究机构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但是,鉴于目前研究生扩招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根据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兴趣以及学术研究的潜质,在重基础与学术能力的基础上培养应用型人才,但这是第二位的。西南政法大学在读博士杜仕林认为,经济法研究生学术素养成形须借助于研究生期间的学术素养的系统训练。提高经济法博士研究生学术素养的措施有:注重综合性的课程安排;加强社会科学研究方法的训练;增强学术敏锐性等。他还认为,要准确地界定经济法研究生的培养目标,必须在目标价值的判断上综合考虑以下要素:一是要适应社会的需要;二是适应受教育者需要;三是适应经济法学发展的需要。西南政法大学盛学军副教授认为,研究生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存在纵向和横向的问题,从纵向看主要表现为在博士、硕士与本科生之间缺乏区分度,不能准确区分本科与硕士、博士之间的课程内容及考核要求,乃至出现博士、硕士教育本科化的现象;从横向看,学术型和应用型的学位体系之间在培养要求上也并未真正分立。因此他认为,要进一步明晰培养目标,从根本上要明确什么样的研究生才能毕获得硕士或者博士学位,让研究生对自己、导师对研究生都有一份质量意识,这才是质量保障的最终依靠。张士元教授针对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整体现状,提出应当加强使命感教育、责任感教育、国家至上观念教育、理念教育、国学教育、国情教育(特别是对农村情况的了解)、能力教育(注重研究生思考能力的培养)和创新意识教育。

四、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培养模式

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科学与否,影响着研究生教育质量的优劣。目前,世界各国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已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中国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应当及时借鉴其他国家的创新经验,找准自己的培养模式。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多样化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可以使社会需求与个人要求的两个多样性得以统一和实现。与会代表对于如何实现培养模式的多样化,即需把握哪些条件,应避免哪些误区进行了探讨。

西南政法大学张怡教授认为,关于研究生的培养模式应该进行哲学思考,即是采取统一的培养模式还是倡导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培养模式?她明确表示赞同后者,因此,导师在课堂上要讲思想、讲方法;要注重课外辅导,要给学生推荐好书,好文章。杜仕林认为,我国原有的经济法硕士生培养模式与功能相对单一,不能适用社会对经济法人才的新需求。经济法博士研究生培养模式中问题表现为博士生在研究过程中的更新与创造基本上很难在整体上达到首创、独创的水平,至多只能表现为局部的首创、部分的首创,因此必须实现研究生培养模式的多样化。河北大学孟庆瑜副教授认为,在研究生培养模式方面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专业方向要力求具体,符合社会的需要;二是对于像河北大学这样的地方性大学来讲,它的研究生的培养定性问题应当具有地方性的培养优势;三是要注意学术规范意识的培养,不要东抄抄、西抄抄。暨南大学徐瑄教授认为,经济法体系庞大,各种学说异彩纷呈,在最高人民法院取消经济审判庭和中国加入WTO的背景下,应当认真思考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以及研究生的培养模式问题。西南财经大学的王远均副教授对研究生淘汰制度问题进行了研究。他认为淘汰机制可以分为入学时淘汰、入学中淘汰、学位论文淘汰、预答辩制度淘汰等六个方面,他指出要在入学淘汰方面加大淘汰比例,并且不能根据分数高低的淘汰,应按面试优先。硕士研究生代表周昊认为,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可以采取导师负责、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研究生培养模式。这种模式是将每个专业的导师划分成几个导师组,每个导师组有一个组长进行总负责,导师组可以由老、中、青三个年龄段的老师组成,以研究生导师为主,同时可以吸纳一些年轻教师。这种模式可以解决学生研究兴趣与导师研究领域脱节的矛盾,减轻学校师资不足的压力,更好的配置导师资源,使学生获得更多的指导。

五、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知识结构

知识结构是研究生素质的重要体现,尤其在中国社会转型时期,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应当有什么样的知识结构成为研究生教育的一个重要问题。与会代表在完善知识结构对研究生培养过程中的重要性方面达成共识,并认为研究生知识结构应该多元化,知识结构应该有不同的类型。他们还对如何完善知识结构提出了具体建议。

王全兴教授认为,研究生的知识和素质的结构对于经济法研究生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关系到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同时也涉及到经济法学科的生存问题。他认为在设计知识和素质结构时,应当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兼顾经济法学科的特点,建构以经济为中心,以法律为主干的综合性知识结构,必须坚决反对“经济法属于学科综合派”观点;二是知识结构的设计应当区分不同的类型,包括培养理论研究型人才和实务操作型的人才。前者包括理论工作者和理论精英;后者包括律师、法官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等。不同类型的人才,知识和素质的结构不尽相同。时建中教授认为,要健全知识结构,经济法研究生必须学习经济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知识。辽宁大学郭洁教授认为,在经济法研究生的知识结构问题上,研究生的培养应当注重经济学专业的训练,特别是要注重宏观经济学和微观经济学的学习,不懂经济学,就难以判断经济决策的正确性,就只能拿经济学成果来设计法律制度,这必然成为经济法学研究的一大障碍。因此,对经济法制度的设计必须要建立在对经济学的认知的基础上。湖南大学单飞跃教授认为,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知识结构不应当单一。因此,学生应当懂得政治学、经济学、法理学、宪法学和司法原理,应当“读法典(法条),读法官(判例)、读法理(著作)”。

六、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与研究生知识结构问题密切相关的是课程设置问题,研究生掌握知识的程度受课程设置的影响。与会代表在介绍各自学校的课程设置的基础上,就课程设置应当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以及充分发挥教师所长等问题达成共识,并且指出了课程设置中存在的问题。就如何解决这些问题,与会代表提出了很多创新性的建议包括:“课程的设置要动静结合”、“课程的设置及其改革与培养模式互动”、“将社会调查作为一门必修课设置”、“采取跨学科的方式设置课程”等。

李昌麒教授认为,研究生课程的设置各个学校不尽一致,研究生课程的设置应当满足培养一个合格的经济法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所应当具备的知识结构的要求。课程的设置要动静结合,既要使学生掌握经济法最基本的东西,同时又要与时俱进,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开设一些能够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的课程或专题讲座。蒋悟真教授认为,在研究生教育的课程设置方面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公共政治理论课程的内容空泛;二是外语课程缺少专业性和实用性;三是法律基础与专业课程的专业化程度不高。因此他认为要强调课程的设置及其改革与培养模式的一致性,要注重两者的互动性。在内容安排上,强调理论研究型人才专业知识的渊博性,改革现有的公共政治课程内容,提升哲学的品味性;强化专业英语的教学,强调学生的听说与翻译。避免流于形式化;开设理论法学课程;开设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经济学原理、社会学等专业课程;强调开设的质量。同时还可以开设与经济法相关的部门法学课程,并着重在这些课程的原理与价值层面予以讲授;符启林教授认为,要考虑几方面的问题:一要考虑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等专业课程设置的异同;二要考虑经济法专业硕士与法律硕士课程设置的异同。时建中教授认为,经济法研究生课程的设置应当考虑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要考虑经济法学科内在的体系;二要充分尊重教师的学术专长和学术发展;三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经济对法学人才的需求。程宝山教授认为,在课程设置方面,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课程应当包括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课程的设置应当体现开放性。西南政法大学江帆副教授认为,应该将社会调查作为一门必修课设置,通过对调查报告的选题、方法和时间安排等增强研究生参与社会实践的能力。同时她认为可以取消“经济法分论”这个概念笼统、内容庞杂的科目,而直接将经济法制度的核心内容设置为独立的必修课程,如,企业法,财税法等,由任课老师们根据自己所长选择担任一、二门课程。她还指出,由于经济法与商法在制度范围的彼此交叉、相似甚至雷同,因此在课程设置方面应协调好和民商法课程设置问题,避免冲突和资源浪费。盛学军副教授认为,要调整学位课的授课内容与考核形式,通过实施案例分析、学术讨论、社会调查、课程论文及建立相应的考查量化制度,改善和丰富研究生的知识积累、思维能力与社会阅历。杜仕林认为,鉴于经济法学领域涉及面广,其除了有自身的理论体系与逻辑结构外,还存在一个与外部的学科知识体系的衔接问题。这就要求基础课程是一种内容广博、用途广泛的科目范畴中的一个范例,应重视整体性、交叉性与综合性,须采取跨学科的方式设置课程,充分吸收与之相关的其它学科的新概念、新理论、新方法,且通过内在联系把各门学科联结起来,形成学生的跨学科视域。单飞跃教授介绍了他在研究生培养上的五种做法:一是考查学生现有和应有的知识储备,要求学生写一个已读书目,并写三个书评来考查;二是要求学生读通和读懂一本书,如推荐读金泽良雄的《经济法概论》;三是要求学生各找一个经济法案例进行讨论;四是要求学生找10本经济法教科书来读,从中总结教科书的写作规律,特别是从学生的角度思考教科书该怎么写;五是要求学生去研究一个具有典型性的经济法性质的法律。此外,他还认为,学生课堂上的训练方法包括强制性训练和创新性训练,其中创新性训练又包括知识性训练、规律性训练和方法性训练。

在研究方向上,部分学校提供了相关资料。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企业法(包括公司法)、竞争法、财税法和金融法、社会保障法。经济法专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可以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竞争法、金融法、企业法律制度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和商事法。北方工业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包括:企业法、公司法、会计法、审计法、金融法。辽宁大学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包括: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秩序法、宏观调控法;博士研究生的研究方向包括:金融法、资源经济法、财政税收法。

七、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是传播文化知识、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教学方法关系到法律人的职业素养,直接影响一国司法活动的质量和法治的水平。近年来,许多高校在教学方法创新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与会代表普遍认为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的教学方法作为培养经济法职业体的一种手段,对经济法职业体的职业生涯将产生深远影响,培养目标的实现依赖于教学方法的创新,大家对此提出了许多种方式,包括:“师生合作研究”、“研讨课”、“专题讨论+课题研究”、“启发式、讨论式、调研式教学”等。

在教与学如何结合问题上,李昌麒教授认为,主要是要发挥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一个是教师“教”的积极性,另一个是学生“学”的积极性。就教师而言,一定要激发起一种敬业精神和责任心,教师应当主动跟踪经济法的前沿性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一定要防止知识的老化。就学生而言,一定要消除“混牌子”的学习态度,这里至关重要的一个问题是要实践《教育法》所确定的培养研究生的法定目标,即作为硕士研究生,他应当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研工作的能力;作为博士研究生,他应该掌握本学科宽阔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李昌麒、种明钊、卢代富、胡光志、盛学军认为,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应当注重教学相长,师生合作进行前沿性的专题研究,既发挥导师拥有较为深厚的思想积淀和丰富的专业信息的优势,又发挥研究生具有充沛的精力和勇于创新的探索精神的优势,建立导师与学生之间的传承、发展与反思的互动机制,即是一种将“以老带新”落实到实处的人才培养方法。同时,对研究生学习期间的研究方向进行整合,在每一届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都针对当时现实生活对经济法提出的课题,集中研究生的力量,按照分工与配合相结合的原则,就某一领域的问题展开集中研究,以获得规模性的研究成果。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应当建立本科生与博士生和硕士生的交流平台,以满足本科生从研究生层次的同学中获得学术资源以及研究生同学希望能够将自己的研究心得向本科同学交流的迫切需要。对此,可以考虑建立两项制度:一是博士生必须为本科生作两次有相当新意的专题讲座,并且将讲座的质量纳入了博士生的考核范围;二是举办博士生论坛,要求本科生和研究生参加并参与学术讨论。

研讨课作为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引起了与会代表的热烈讨论。吴越教授认为,研讨课是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的新尝试。这种研讨课就是研究性讨论课,它既不同于传统的讲授课,也不同于一般的讨论课,而是集研究生论文写作、导师论文指导与学生、导师共同研究讨论于一身的“三位一体”式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模式。在研讨课主持方面,最好是以大学教授和法律实务界人士相结合,使得研讨课既可以联系理论,又不脱离实际。在确定了研讨课的主题或者大范围之后,指导教授还应当将主题进一步分解为具体的论文选题,供学生在写作论文时作为参考选题。研讨课实现了从教授中心主义到学生中心主义的转变,学生在论文写作、研讨阶段都是主角。

与传统的教学模式相比,研讨课具有巨大的优势,一方面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与写作能力,另一方面可以锻炼学生的口才及辩论能力,第三则可以实现教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变被动的、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为新型的互动式的教学模式。同时,他认为,要使得研讨课成为我国经济法学研究生教育的正规的、制度化的培养模式,还必须解决几个问题:一是应当以制度的方式将研讨课作为学生的必修课形式固定下来。二是教师在研讨课的组织与设计方面应当认真对待,否则,研讨课也可能演变为教授偷懒的课,结果是达不到预期的目的。三是要平衡学生规模和形成有效研讨课模式的矛盾。朱义坤教授认为,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培养方式应当倾向于多元化发展,上课要注重一个“平衡点”,采用动态知识传授加专题讨论的方法。程宝山教授认为,研讨课是一个知识传授、知识创新的过程,其最重要的是要遵循同步思维的规律进行。研讨课也要充分准备好,但有些人在准备的时候存在困难,因而他建议对这部分人还要采取特别的方法。储育明也赞成采取“研讨课”的教学模式,通过专题讨论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符启林教授认为,研讨课的培养模式因为目前经济法专业研究生人数众多,且缺少研讨的思想积淀等原因,很难推行。徐瑄教授认为,在研讨课中有很多重大问题都没有解决,并且经济法理论体系庞大,讨论经济法的理论问题都需要其他学科的支持,一开始就采取研讨的形式,教学效果难以保证。硕士研究生代表周忻认为,研讨课初衷虽好,但不适应当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如果采取“一刀切”的方法,则难以保证教学效果,难以形成长效机制,最终可能流于形式。

顾功耘提出“专题讨论+课题研究”的培养模式。他们认为,专题讨论是一种体现了学习者自主性、探究性、参与性和实践性的交互式的研究生课程教学方法。它把科学研究融入课堂教学,在教学中体现创新能力的培养,实现了掌握知识和提高科研思维能力、掌握科研方法的有机结合。吸收研究生参与导师的课题研究,为研究生提供了实践锻炼的机会,使其在导师的传帮带下将学习和研究紧密结合起来,从被动接受知识变为主动研究问题,是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专题讨论+课题研究的培养模式根据法学教育本身的特点,把加强课程教学和学术实践活动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实现了教学与科研的互动,是确保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质量,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需要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的有效尝试。

黎江虹认为,研究生教学方式应该以启发式、讨论式、调研式教学方式为主,同学配合以自学、查阅、研讨、总结完成。常用的方式有:第一,学术沙龙。导师在课堂上提供选题,并组织学术沙龙,有几个人做主题发言,其他同学评议。第二,读书会。一个导师或多个导师的弟子聚集在一起,就一些经典法学名著进行讨论。第三,参加研讨会。导师带弟子参加研讨会的前提是必须要写符合要求的论文,在参加研讨会的过程中,对相关问题就能获得较之以前更为全面的认识。第四,调查。有课题的导师就能带领研究生参与实践,为研究生接触社会提供了机会。第五,建立导师组培养制,特别是相关专业的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

八、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中的导师制度

与会代表普遍认为导师在研究生培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研究生导师的风范对学生今后的学习和工作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就如何充分发挥导师的作用,大家普遍认为研究生导师应当具有责任心、了解本专业前沿性的理论。对于应当建立怎样的导师制度,与会学者提出了很多创新的观点,如“双导师制度”、“导师组制度”。

黎江虹认为,研究生导师与本科老师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学生的影响更为深刻和直接。一个合格的研究生导师应该是师德高尚,在学习中严格要求学生、鼓励学生创新、破除迷信,在生活上要宽容宽厚。

对于如何充分有效的发挥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的作用,顾功耘教授认为,师资是研究生培养的关键,作为导师要有工作责任心并且要站在学科前沿上看问题。黎江虹介绍了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双导师制度”,即实行本专业的导师内部组合和内外部导师组合制度,前者是学院内部导师的组合,后者是由学院内部导师与其他学院的导师的组合共同参与研究生的培养。王远均副教授介绍了西南财经大学的“双导师制度”和“导师组制度”,“双导师制度”指的是确定两个导师来培养学生,一个法律理论的和一个实践部门的。“导师组制度”指的是对本校的不同专业老师进行组合,形成导师组,共同培养学生。盛学军副教授认为,要加强导师队伍建设,透过制度化、规范化的人才引进、岗前培训、同行交流、学术会议、专业进修、出国深造等多种形式,确立导师队伍的良性更新与导师素质改进的类似学术休假的“充电”制度。周昊认为,应该采用一种导师负责、导师组集体培养相结合的研究生培养模式。将各个专业的导师划分为几个导师组,由老、中、青三个年龄阶段组成。另外,采用多种形式在导师和学生之间形成交流,如可以通过读书会、演讲会等形式。周忻认为,目前部分导师缺乏对前沿性理论的了解,难以将学生引入学术研究的前沿领域,建议改革教师的聘任制度,废除研究生导师的固定资格制。同时,把好经济法专业教师的“入口关”,提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强化教师的责任心,规范教师的第二职业,保证经济法专业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九、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中的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的重要性得到了与会代表的一致认同,大家纷纷表示应该从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增强学术论文的规范性和创新性。对此,与会代表从学位论文的定位、选题、形式、内容、答辩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还有代表对师生合作机制进行了探讨。

李友根教授着重谈到了学位论文的定位问题,他认为,研究生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培养的集中体现,即使学制改变,学生必须撰写毕业论文的规定不得改变。

关于学位论文的选题,卢代富教授认为,要注重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引导研究生研究本学科领域中的一些“冷门的”但又是现实的和必须回应的问题,就是要倡导学生啃“硬骨头”。符启林教授强调,要完善学位论文的选题制度,正确客观地对待学位论文选题的新颖性。李友根教授认为,除了可以从传统文献整理中发现前言问题外,还可以从现实问题出发,关注现实和案例,从制度导向转为问题导向,强调问题意识。吴邲光教授认为,学位论文要在论文的选题和中期报告上从严把关。张怡教授认为,选题应双向兼顾,既要考虑到学生的兴趣和个人积累,也要考虑到导师的研究方向。

在学位论文的撰写上,储育明教授认为在论文写作上要重形式,轻内容。卢代富教授认为,一篇合格的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论文写作乃至整个学习中阅读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对其所研究领域的最新理论、立法和实践动态有清楚的了解;具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和较熟练的解决实际问题的技能;能够将其思想以合乎学术规范的方式表达出来。但是由于学生普遍不重视学位论文的写作且学术功底有限,为了通过论文答辩,一些同学不惜抄袭、做假;加之扩招导致教师的负荷加重,对硕士论文的辅导难以倾注大量精力,且导师的科研、行政等任务繁重,部分导师还兼有其他社会性事务,分散了精力,影响了对学生论文的指导,从而导致目前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存在论文注释、参考文献列举失误;英文摘要及关键词翻译不太规范;部分论文文不对题;措辞、表达不准确甚至出现错误;论文的资料内容陈旧,没有反映最新的理论和立法动态;文章剪裁详略不当等问题比较突出。李友根教授认为,法学学位论文形式要形成形式多样化,他指出在目前法学学位论文以研究报告形式写的很少,学位论文是主要反映学术研究水平的,并非必然要求纯法律形式的论文,可以不强调形式的单一性,但他同时强调对问题的研究得采用法学的方法和视角去研究,从法律的角度切入。王全兴教授则认为,学位论文可以采取研究报告的形式。

关于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中建立合理的淘汰机制,盛学军副教授认为,应该通过匿名评阅(抹去论文答辩申请者与导师姓名)、量化考核、建立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的“硬约束”。李昌麒教授认为,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都应当实行匿名评审,同时,还需要加强评阅人的责任心。同时他还亲自主持拟订了《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点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细则》,对答辩的程序性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李东方副教授认为,研究生的学年论文属于非客观命题,导师在打分的时候往往偏高,从而导致同学对自己的估计过高。另外,由于导师个人的视野有限,许多论文中的问题可能不被发现。因此建议采用通过“文集”的形式对学生的学年论文进行公开评价。并且出文集的形式还可以培养学生的才干,主要体现在:一是辩研精要,砥砺学术;二是培养组织能力和创造能力;三是培养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

郭洁教授对目前研究生培养中要求硕士研究生必须发表一定数量论文才能毕业的硬性规定提出质疑,同时提出硕士研究生导师在其指导的学生答辩时必须全程回避的规定是否应予修改,她还建议硕士研究生在撰写论文时可适当看几篇国外的论文。

四川大学李平教授强调了文献综述和社会调查在研究生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他对文献综述和社会调查做了详细解释,认为论文写作中要强调文献综述资料来源的真实,通过文献综述可以使学生养成踏实学风,避免浮躁,养成谦虚态度,尊重他人劳动。他还认为通过社会调查有助于使研究的问题与现实相联系,通过调查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他还指出,研究生的培养不同于本科生,在培养过程中要让他们形成良好的语言习惯、语言表达、处理问题的能力。郭洁、孟庆瑜都强调要注意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培养中论文写作的实证分析和规范分析,注重学术规范素质的培养。蒋亚娟认为研究生要建立导师和学生的合作机制。

十、经济法专业研究生教育中的收费制度

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高校发展依法治校党内民主制度建设

[论文摘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高校制度是推进高职院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有力保障;充分利用党内民主建设,切实加强高职院校党内民主制度建设,是提高高职院校的管理水平,推动高职院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力措施。

一、依法治校和党内民主建设提出的背景

“依法治校就是要在依法理顺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的基础上,实现学校管理与运行机制的制度化、规范化,形成政府宏观管理,学校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依法接受监督的新格局。”2003年7月17日,教育部颁发了《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依法治校,把教育管理和办学活动纳入法治轨道,是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也是完成新时期教育工作历史使命的重要保障。”依法治校因此进入人们的视野。

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党内民主是增强党的创新活力、巩固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保证。”高职院校党内民主建设关系到党在高职院校的核心领导地位,关系到党的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高职院校在新的历史背景下要自觉地运用依法治校和党内民主建设两大法宝,树立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继承与创新,促进了高职院校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推动高职院校教育快速、平稳地发展。

二、依靠法律制度推进高职院校制度建设

高职院校的“依法治校”,与中小学阶段依法治校不同,中小学依法治校的主体主要是未成年人及中小学具体事务,适用的法律主要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而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主体则是大学生,是成年人,对象不同适用的法律也就不同,因此,高职院校的依法治校就是要求高校管理者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对高职院校的在校大学生以及高职院校具体事务进行管理,体现出法治精神。所依之法指专门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包括高校依据《高等教育法》、《教育法》等上位法制定的高校内部的规章制度。还包括适用于一切具有独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的所有广义的“法律”。

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目标是:依法理顺政府与高校的关系,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高校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提高高校依法处理各种关系的能力,实现高校管理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加强依法治校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我以为高职院校依法治校的内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转变政府职能,变指令性办学为自主性办学,变政府微观管理为政府对高职院校进行宏观管理,变随意性管理为依法行政。来源于/

2.加强高职院校规章制度建设,切实把握国家关于高校教育办学的法律法规,依据学校自身情况,不断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和广大人们群众对于高等教育的需求,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建立依法办学的现代大学制度。实现高校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形成高等学校教育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

3.对高职院校师生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高职院校管理者依法治校的水平,增强教师依法治教的意识,提升学生的法律素养。

4.依法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师生的生命、健康权利不受侵犯。在高校形成良好的学校育人环境。高职院校要贯彻、落实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实现高等教育的公平,为高职院校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5.建设和谐民主的高校校园环境,增强学生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的人文素养。

依法治校下制度建设就是一切法律为准绳,通过一定组织程序改进原有的不合法律法规或不能体现现代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程,进而建立新的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规程。依法治教要求高校管理者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建立与健全高等学校的制度体系。依法治教要求学校所作的每个决定、所做的每件事都能够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办理或处理,正确配置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达到突出学校办学特色,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声誉和核心竞争力,促进高职院校不断发展壮大的目标。

三、依靠党内民主建设,推进高职院校制度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