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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办公

居家办公范文第1篇

第二条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第三条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第四条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第五条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第八条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参游人员参与涉及、色情、等内容的活动。

第九条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参游人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

第十条大陆居民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以下简称签注)赴台旅游。

第十一条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并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第十二条赴台旅游团须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第十三条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参游人员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参游人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居家办公范文第2篇

重庆市居住证实施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根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申领、使用居住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居住证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市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制作以及指导全市居住证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签注及相关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社保、国土房管、卫生计生、工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六条 在渝居住的非本市常住户口公民,在居住地居住并办理居住登记满半年,具备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居住证。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招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城镇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

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且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保障性住房、租赁住房或者用人单位、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

本条第一款所称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

第七条 居住证应当由本人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申请办理居住证应当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负责对办理居住证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审验。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当场发放纸质居住证;需要调查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条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持居住地住址证明在现居住地办理变更手续。

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第十二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有关公共决策和居住地社区事务管理;

(三)参加社会保险;

(四)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

(二)就业政策法规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创业服务、劳动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失业人员管理服务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四)传染病防治、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健康档案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五)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临时救助、疾病应急救助服务;

(七)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八)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的优惠服务;

(九)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十)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可以接受义务教育和按规定就读普通高中、职业中学、民办中学,在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连续就读三年学籍的,可以参加高考;

(二)参加本市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注册),参加各类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参加本市有关评选表彰;

(三)向本市有关部门申报科技成果并获认定、奖励及资助;

(四)取得当地居住证三年以上的适龄青年,可以在居住地应征入伍;

(五)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等业务;

(六)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以及签注,申请办理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签注;

(七)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八)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九)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十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户口所在地迁入居住地。

第十八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全市人口信息库。

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应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做好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受委托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条 在本市居住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居住证的主要功能居住证采用CPU芯片IC卡,各地可拓展居住证的以下社会服务功能:

1.金融服务。可以绑定银行账户,利用居住证查询账户余额以及省内外银行间汇款、支付业务。

2.公交服务。可以刷证乘坐贴有居住证服务标识的公交车辆。

3.电子政务。通过自助申报平台,在申领居住证以及申请居住证项目变更、续期等功能的自我实现。

4.小额消费。通过加载电子钱包功能,居住证可以在商户POS终端上进行小额消费。

5.电信充值服务。可绑定移动、网通、电信号码,并对该号码随时进行充值,可以自动获得消费积分。

6.公共服务。持证人可以预订地铁、火车以及飞机航班票务。

居家办公范文第3篇

一、实施安居工程的基本宗旨

(一)我市实施国家安居工程的宗旨:以住房商品化和社会化为发展方向,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和城市住宅建设,提高全市居民整体居住水平。 实施安居工程的目标:现阶段主要解决全市人均居住面积7平方米以下家庭的住房问题,改善和提高我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本世纪末实现我市居民人均居住面积12平方米,每户一套单元,住宅成套率85%以上。

(二)我市安居工程的范围:包括以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为对象的解困房、廉价房以及由市政府统一安排投资的机关干部、教师及其他系统建设的政策性住房。

(三)安居工程从投资、建设、销售到售后各项服务管理,都必须按照住房新体制的要求进行,实行政府扶持、单位支持、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使之成为加快住房建设、解危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示范工程。

(四)通过实施安居工程,调整我市房地产业投资结构,引导社会资金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并对社会力量建房进行正确引导。

(五)实施安居工程,对党政机关、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教师、知识分子、科技人员、中低收入以及各类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问题,基本不再零星划地建房,所需的房屋。按政策规定的价格,统一由安居工程解决。

二、安居工程的组织和实施机构

我市安居工程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由主管市城建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市计委副主任、市国土局房管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政法委、市教委、外经贸委、规划局、公用局、财政局、物价局、市政局园林局、统计局、住建办、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广州电力工业局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负责协调解决安居工程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我市安居工程的行政规章、政策规定,包括实施办法、住宅建设方案、销售政策和物业管理办法,审定安居工程住宅建设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审核安居工程住宅建设和投资 计划,确定国家安居工程贷款分配方案,负责地方配套资金的筹措和分配,监督安居工程资金的使用,制定全市安居工程统计工作制度等。日常工作由市住宅建设办公室负责。

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是:

(一)市住宅建设办公室(简称市住建办,对外同时挂市解决住房困难办公室的牌子)的职责是,拟定我市安居工程的建设成本、财务、价格、统计、年度建设计划等工作方案和相关政策、制度等,报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或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全市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补偿、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验收、出售、定价、售后服务及建设资金的落实等具体实施工作。

(二)机关、教师住房及其他系统的政策性住房,纳入全市安居工程的范围。按照市的有关规定,仍由市政府机关住房办公室、市教委教师住房建设办公室等机构分别组织实施。

(三)市计委、建委、教委、财税、规划、国土、环保、市政、园林、供水、供电、供气、电讯、邮政、公用、公安、商委、人防、消防、环卫、卫生等部门对安居工程小区规划和建设中有关基础、公共等配套设施要优先安排,大力支持。

实施安居工程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实施方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报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协调解决。有关实施安居工程的进度、资金、房源等情况的报表,应按规定定期报市住建办,综合上报国家建设部及国务院房改办。

三、安居工程的建设规模

根据广州市建筑与房地产业“九五”计划,“九五”期间,广州市需新增居民住宅31万套,据此测算,需增建住宅建筑面积约1860万平方米,年均增建372万平方米,6.2万套。

安居工程住宅建筑面积拟占市区年施工住宅建筑面积的20%左右,即年均需增建约75万平方米,1.3万套,加上公共建筑面积(约占住宅建筑面积15%),全部按新征土地并按容积率2计算,年均需增建设用地43万平方米。

按安居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综合成本造价控制在约1900元至2200元,高层住宅控制在约2800元至3100元,并随每年物价指数上升适当幅度,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分别占总建筑面积的60%、40%测算,平均每年约需投资18亿元。

四、安居工程的建设管理

(一)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选点与规划,必须符合我市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适应我市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大都市的目标要求。用地要符合节地和节能的原则,尽可能利用现有的市政设施条件降低成本。要合理分布,符合降低和疏散市中心区人口密度,有利于市区大片、连片、配套发展的原则。坚持综合开发,小区建设高起点,配套设施齐全,交通方便,精心设计,精心施工,做到经济、适用、美观。

(二)安居工程的建设用地,由政府提供,一律按行政方式划拨,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统一由市住建办分期征用,市属各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要按国家征地补偿标准严格控制征地价格,办理征地手续。

(三)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居住小区规划设计规范,小区应以多层住宅为主,适当建设部分高层住宅,合理确定建筑密度。

(四)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一经审定批准,由市住建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组织协调具体实施工作,向有经济实力、技术力量强、信誉良好的开发企业招标。

(五)安居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安居工程的开发建设凡是动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应按1%至3%的比例计取总包管理费,在政府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下,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收益控制在5%左右,以适应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经济承受能力,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六)安居工程的施工,要严格执行国家施工规范和标准,加强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使工程质量一次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30%以上。

(七)安居工程住宅以中小套型为主,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相结合,充分考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生活习惯,既不搞高标准住宅,也不能建成简易住宅。每套住宅平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至65平方米左右,通过精心设计,提高和改善住宅的使用功能,基本满足生活需要。住宅的户室类型,要以二室户型为主,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至65平方米左右,比重占总户室数量的80%以上;根据实际惰况可安排少量的三室户和一室户型,三室户型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至75平方米左右,一室户型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左右。在满足住户使用的前提下,要提高住宅设计的科技含量,广泛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型墙体;外墙立面装饰美观,室内按一般水平装修;整体立面要新颖;小区要留有充足的绿化地带,保证小区环境的美化。

(八)安居住宅小区要努力完善配套设施。交通、卫生、医疗、教育、文化、 体育、;邮电、水电、通讯、商业网点、燃气等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要超前或同步进行。

(九)安居工程建设成本要按照国家安居工程规定的七项因素严格控制,努力降低造价。七项因素是: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小区外的配套公建费,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小区内的公建配套计入房价)、1%至3%的总包管理费、贷款利息、税金。

五、安居工程的资金管理

(一)为加快安居工程建设,缩短建设周期,实施安居工程单位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通过城市住房基金、单位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售房预收款、低息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二)每年由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协商市计委和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我市安居工程总体规划以及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向国家申请贷款的额度;根据我市各安居小区的建设计划和进度核定对国家下达的安居工程专项贷款的分配额。使用安居工程贷款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比例配套自筹资金,并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向建设银行广州市分行申请贷款。所安排的安居工程贷款必须用于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三)安居工程各实施单位,以及承担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开设安居工程配套资金和贷款的专项帐户,编制国家专项资金贷款、住房基金、住房公积金等专项资金运用的财务报表,定期报道市安居工程领导小组。

(四)为确保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正常周转,要加快预售安居工程住宅,回收资金。各专业银行要建立个人或单位购房抵押贷款制度,扩大个人购房贷款辐射面,个人首次付款的比例要达到房价的40%以上,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在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中每年应尽可能地提取相当比例的资金,委托专业银行向我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解困房的个人提供购房抵押贷款。

(五)根据每年安居工程建设规模和实际需要,按照国家低进低出的贷款规定,在住房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支持安居工程建设。

六、安居工程住宅的出售、出租管理

安居工程住宅直接以成本价出售。为适应中低收入居民解决住房的各种不同要求,安居工程住宅80%组织直接出售,10%可以由银行组织抵押,10%组织出租。凡具广州市户籍,市属行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街道居民,已参加住房公积金存储,其住房条件低于本市平均水平的中低收入住户,均可申请购买或租住。安居工程住宅优先出售给上述住户中的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出售给离退休职工、科技人员、教师中的住房困难户,不售给高收入家庭。具体实施细则由市住建办另行制定。

由市政府安排投资的机关、教师及其他系统建设的安居工程政策性住房,只限于本系统内向个人出售、出租或安排使用。

安居工程住宅是享受国家及市政府优惠政策而建设的专用房,只供符合条件的职工、居民家庭自住使用,不能私自转让和出租。如确需转售的,购房后5年内,只能由市住建办(或政策性住房建设机构)按已使用年限折价收购;5年后需进入市场出售的,须报经市住建办批准,由市住建办决定折旧收购或批准自行出售,对所出售住宅的增值部分的分成,按有关文件执行。因出售所购安居工程住宅而产生的住房困难,市住建办及所在单位不再负责解决。

七、安居住宅小区的管理

(一)安居住宅小区应实施社会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由市住建办参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本市安居住宅小区特点的物业管理规定,并委托符合规定条件的物业公司管理,使小区成为功能齐全,能为居民提供多方面、多层次服务,环境清雅,秩序良好的新型文明居民区。

(二)安居小区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必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要立足服务中低收入家庭的居民,区别于商业住宅区,保证让居民享受价廉、质优的居住条件和管理服务。

安居小区的公共设施维修费,由管理安居小区的物业公司根据维修费用开支预算并报经批准后,按照一定比例向住户收取。

(三)安居小区按规划配套的商业用房、幼儿园,由投资单位组织管理或进行物业出租管理,以补贴小区物业管理费的不足,补贴的比例在保证能收回成本的情况下按其实际收入情况另行规定。安居小区商业用房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四)安居小区物业管理要走自我发展的道路,以服务居民为中心,开展多项经营,丰富小区的物质文化生活。物业管理公司妥协调好居委会和住户关系,支持居委会工作,提高小区物业管理水平。

八、实施安居工程的优惠政策

为确保控制安居工程住宅的建设成本,保证广大中低收入居民能够买得起房、住得起房、租得起房,对我市安居工程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免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市政府在职权范围内对有关安居住宅小区建设、出售的费用,免征配套设施建设费(含市政建设配套费、消防设施配套费、污水集中处理建设费、小区配套设施缺口统筹金、教育设施配套费、人防设施统建费等)、征地粮食价差、新型墙体材料保证金等,减收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费、供电、供水有关负荷及其设施费等,并免征各种有关的地方行政性收费。对于地方征收的各项税种,要按规定给予减免,对财政共享税种,要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法给予政策优惠,各有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

(三)安居小区外的各项大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由政府负责出资组织建设。小区内的各项小市政和公共配套设施,由承建单位按规划要求在土建工程竣工前建成或完善,确保安居小区能满足入住户的各种居住需求。

居家办公范文第4篇

居住证新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12日解读《条例》时表示,《条例》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为依据,以各地已出台的居住证制度为参考,注意与户口、身份证制度的比较,突出居住证的赋权功能,突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服务职能,在明确居住证的性质和申领条件的基础上,一方面确立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另一方面鼓励各地不断创造条件提供更好的服务。

一些学者认为,发放居住证的意义,主要在于为暂时不能放开落户的地区,赋予流动人口分阶段的各项市民待遇。还有专家表示,居住证制度将是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的主要作用是保障外来打工者迁徙自由,并享有公共服务的权益。

据了解,我国一些特大城市的居住证政策,附带一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已是常态,如20xx年颁布的《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规定,持证人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险、证件办理、住房等方面享有一定的公共服务待遇;20xx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也提出持证人可以享受一定的权益。

随着我国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大量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就业;同时,城市间的人口流动也不断加速。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全国跨县(市、区)居住半年以上的人口达到1.7056亿。这部分常住人口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在教育、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仍难以与当地户籍人口享受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和生活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和风险。

此次《条例》从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提供制度框架出发,规定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相比今年年初的《条例》征求意见稿,《条例》中居住证明、就业证明的内容细化了。

《条例》规定,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解释说,《条例》在不影响其他流动人口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基础上,进一步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

一是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劳动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等便利。

二是建立了梯度赋权的机制。《条例》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逐步扩大向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三是建立了居住证持有人通过积分落户制度等方式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衔接通道,并明确了各类城市确定落户条件的标准。

在备受关注的积分落户方面,《条例》按城市大小分为4等,其中最严格的是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特大城市,界定标准为:应当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

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都属于这种情况。12月10日,北京市的居住证制度和积分落户政策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北京市积分落户的申请人,需同时符合持有北京市居住证、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无违法犯罪记录等5项条件,才有资格参加积分落户。但北京市积分落户的合格分数线是多少,在文件中未公布,由北京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落户分数线。

对于能够落户的重要条件积分指标,北京市《积分落户办法(征求意见稿)》由3项基础指标和7项导向指标构成,其中教育背景、纳税指标、职住区域等项目分数较高。

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郭秀云在接受财新网采访时表示,总体来看,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的居住证和积分落户办法,都瞄准了高层次人才,学历和职称等占了较大比重。她去广东省调研时发现,尽管广东省的政策导向是为引导农民工落户,但能真正落户的农民工还是比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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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居住证首次办理流程指南

办理条件

已经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员,应当发给居住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本人申请,可以发给居住证: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的;

(2)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3)在本市全日制教育机构学习的;

(4)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所需材料

1、居住证相片回执。办证群众到具有二代身份证照相资质的相馆拍摄居住证数码相片,并取得居住证相片回执;

2、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地址证明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工作单位或居(村)委出具的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1)居住在出租屋的,提供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屋主(或出租人)出具的居住证明等材料;

(2)居住在单位宿舍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3)居住在居民家中(亲友房屋)的,提供屋主出具的居住证明材料(包括居住地址及拟居住的时限),以及屋主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记载的地址要与居住证办证申请人居住地址相一致),或屋主房产证明材料等;

(4)居住在自购房屋的,提供房产证明材料等;

(5)居住在工地工棚的,提供用工(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等;

(6)其他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办理有效期7个月以上(最长为3年)的居住证,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已经在居住地连续就业、经商6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泛指就业登记证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须注明合同期限)。

办理流程

1、流动人口持申请材料到居住地所在派出所填写《成都市居住证申领表》;

居家办公范文第5篇

关键词:SOHO住宅;人性化;时代产物;家庭办公

随着时代节奏的加快,高科技产业与电脑多媒体的进步,对于热爱本职工作又嫌上班路途较远的人群来说,能够在“家庭办公”是再理想不过的了。SOHO住宅是家居发展过程中的一个新的分支,是这一时期的特定产物,它除了满足住宅的基本功能外,更因场所的不同而显现出特有的个性,人性化即是这些个性中较为突出的一个。

1?SOHO的内涵与发展

SOHO即为“Small Office & Home Office”的简称,意为“小型办公 & 居家办公”,这一新的居家办公一体化方式是计算机网络技术时代的产物,并逐渐成为未来生活工作方式的趋势之一。

SOHO住宅从90年代起开始在各国流行,其工作方式亦受到广泛重视。SOHO一词原本是拟声词,后成为地名。在英国、美国、香港都有以SOHO命名的区域。纽约SOHO尤以其艺术家聚集并改造厂房以居住的特点,与后来作为住宅类型的SOHO产生联系, 到了20世纪80年代,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居家办公方式开始普及,90年代初,日本提出了SOHO住宅的概念(Small Office Home Office),这一概念很快被欧美等国采纳并加以应用。 SOHO作为时尚住宅类型的名词被提出后,很快又演变为指代工作方式的名词,随着这种工作方式的发展,其内涵不断发生着变化,“在家办公SOHO一族”亦显得越来越流行。

2?SOHO生活的群体

2.1?从事艺术创作群体

SOHO最早源于美国前卫之都纽约,自1968年,第一家画廊在苏荷开业,到1978年增至77家,艺术品市场带动了这一地区的经济复苏,80年代许多艺术家都有意搬到SOHO来。在上海的泰康路艺术也与纽约的苏荷极其相似,SOHO工作模式己经逐渐从另类转换成为一种时尚,SOHO族已经在社会工作人群当中占据相当的比例,如广告公司、设计工作室、艺术家工作室、建筑师、摄影师等从事艺术创作的人群。SOHO工作模式的普及会让很大一部分人加入到SOHO族当中,这些SOHO人群代表的时展的趋势,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2.2?从事自由创业的群体

因为轻松愉快的环境更有利于人的灵感,工作流程的数字化更推动了人思维的发展与实现,所以SOHO工作环境推动了自由创业群体形成在家办公的生活方式。随着国内小型企业、小型办公用户以及自由职业者数量的迅速增长,从上个世纪90 年代开始兴起的SOHO 办公模式逐渐流行起来。据不完全统计在上海的“在家办公SOHO一族”就有70万。在北京,“在家办公SOHO一族”已经超过100万。 特别是04年春天的“非典”更加速了“在家办公SOHO 一族”的飞速发展。而在传统的大中型企业,随着改善办公环境、提高办公效率等需求的提出,小型办公组也日益流行,成为SOHO 商务办公的新领域。SOHO 一族已经成为从事自由创业群体中一支阵容庞大的力量。

2.3?依托网络的工作群体

网络的普及给SOHO工作方式带来更多的可能,仅在2000年,就有660万SOHO族通过因特网进行工作,占SOHO市场劳动力的28%,而且到2004年这一数字增长了28%,达到4000万人,据估算,在美国已有1000万人实现在家中远程办公,约占美国全部工作人口的10%--13%。

以上资料显示,SOHO的群体正在逐渐扩大,并且在许多国家也呈增加之势,许多职业的从业人员将从人员密集的集体办公中分离出来,步入家庭办公的新领域。

3?SOHO的室内设计要求

人类思维的复杂性及人的生活的多样性,决定了人的需求也是多种多样的。新时代的生活方式对室内空间提出新的要求,因此SOHO必须善于利用一切现实的客观因素和在这基础上结合出新的构思。

3.1?协调居住空间内部多元化的功能中心

SOHO住宅是集办公与家居于一身的空间,它可以是公司、办公室、办事处、工作室、还可以是家。SOHO住宅应具有社会生活的功能,其基本功能不能被破坏。众所周知,住宅是个人所有的私密空间,在过去,任何功能的引入都会破坏住宅原来的功能,如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盛行过的“商住楼”类型,因此要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改变与更新,SOHO式住宅的形成,互联网的流行就可以在家庭中完成过去在办公室中才能完成的工作,而不需要与别人面对面地进行交流。SOHO住宅就是根据这些特殊的环境与时期形成的产物,因此空间的功能的要求是多样性的,其功能区域主要有工作区域和生活区域。

3.1.1?生活区域

家,是包容我们生活与文化的容器。SOHO族的住所不仅要求满足居住空间的功能性,而且更要创造一种符合人们理想的居住空间,这样的居住空间必然是一种既有私密性,又与外界自然环境有联系的空间。针对生活区域的不同特点在空间布局上应尽可能地减少与“工作”之间的互扰,把生活区域与工作区域有意无意的分离,保证每个空间的使用质量,达到公私分离、动静分离、内外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