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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论文

外资银行论文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1篇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主要是商品市场的开放。与中国民族工业发展水平相比较,中国民族金融业与西方先进国家的差距较大。金融市场开放的时间短,范围较窄,而且外资金融机构是无形的,国际资金的调动、金融资产的转移、日常金融服务的提供都在看不见、摸不着的情况下进行。从外资银行那里得到的主要是短期资金的融通和国际结算等服务,获得的管理经验并不多。中国

上世纪80年代初,外资银行进入台湾,虽然受每年只能开一家分行的限制,但是它们一边建设分支行,一边开展并购扩展市场份额,取得长足发展。以花旗银行为例,到90年代末,成为台湾最赚钱的银行,在2003年以前,是台湾发卡量最大的银行。

1979年,第一家外资银行——日本输出入银行经批准设立北京代表处。1982年,我国开始引进外资金融营业性机构的试点,香港南洋商业银行被批准在深圳设立分行。2001年12月11日,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同时,取消了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允许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4个城市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并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2004年深圳成功引进美国新桥投资集团,成为国内首家外资第一大股东的中资银行。2005年12月1日,银监会宣布对外资银行开放本地企业的人民币业务。至2006年末,22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5个城市设立了200家分行和79家支行;42个国家和地区的186家外资银行在中国24个城市设立了242家代表处。在中国加入WTO的过渡期内,外资银行主要经营指标的增速快于中资银行。在我国经济金融发达地区的银行业中已占有重要地位,已经成为中国外汇市场上最积极、最活跃的参与者。

在经历了WTO规则对银行业五年的保护期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只有外资法人银行,才可以不受限制,在中国全面经营人民币业务。但如果是外资银行分行,则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对普通居民还设有其吸收的人民币定期存款不少于100万元的门槛。2007年3月20日,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东亚银行和花旗银行获得中国银监会批准在中国从事全面外汇和人民币业务,29日他们获得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法人银行营业执照,已于4月2日开业。9月2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外资银行工作委员会在北京正式成立。汇丰银行、东亚银行、星展银行、渣打银行、三菱东京日联银行、瑞穗实业银行、华一银行、恒生银行、厦门国际银行9家在华外资银行法人机构成为中国银行业协会正式成员。这表明外资银行从此可以享受和中资银行同等的国民待遇。目前已有16家外资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将其国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并开展相关业务。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金融业竞争中的优劣分析

(一)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竞争优势

1.外资银行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这是参与我国市场竞争的根本保证。

2.外资银行具有良好的国际信誉和完善的服务方式。外资银行对各种服务做得较好,十分人性化,而中资银行的服务就相对滞后,软件和硬件都有待提高。

3.外资银行具有灵活的经营机制。中资银行是告诉你能做什么,其他都不能做;而外资银行则是告诉你不能做什么,其他的可以自由发挥。

4.外资银行在高端个人客户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明显。外资银行在进入中国的几年间,除了外籍客户群之外,积累了一部分高端客户群,通过开设支行和各种理财中心进军个人高端客户市场,为富裕客户提供量身定制式的投资理财服务。为了获得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在2006年12月11日之后,高端客户很可能向外资银行分流,他们愿意支付相对高昂的费用来换取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5.外资银行产品品种多。国外几乎每个贷款人都能选择到有针对性的个贷产品,而且外资银行在为客户定制贷款品种时,将按揭贷款与理财等服务结合起来,而国内银行这些业务却很少。

(二)外资银行在我国遇到的问题

1.中国的利率非市场化。在国外,银行可以通过市场化的利率对不同客户区别对待,特别是可以对优质客户提供更大的优惠空间;而目前在国内并没有实现利率市场化,各家银行的利率水平相差无几。如果与中资银行采取相同的利率政策,势必让外资银行失去一大竞争武器,抹杀了外资银行的部分优势。

2.网点布局滞后。零售业务网点是其形成规模的重点,目前外资银行仅在国内大型发达城市设有分行或办事处,网点布局在短期内无法达到中资银行的状态。随着入世过渡期的结束,外资银行正加速其在中国的业务网点布局,表现出了强烈的抢占市场意识。而中资银行机构网点、自助设备众多,高效便捷。

3.中资银行原有业务关系深厚。中资银行本土经营历史悠久,地缘优势明显,客户群体广泛,民众基础雄厚。房贷业务特别是按揭业务需要很丰富的业缘关系,在与开发商、二手房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上,初来乍到的外资银行无疑有着天然的劣势,虽然有一些高端项目已经请外资银行介入,但从覆盖面上也是远远不够的。

.中资银行与政府关系密切。中资银行有政府信誉作后盾,可信度高,且长期为国内提供服务,具有品牌优势和竞争优势。外资银行多是股份制银行,没有国家财政作为坚强后盾。已经习惯于把中资银行与政府挂钩的中国百姓,总觉得还是中资银行可靠。风险性也是中国百姓选择金融产品的重要原因。

5.服务费用高。外资银行原有的客户大多是外籍客户和中国部分高端客户。伴随着高品质服务产品的就是高额的服务费用,相对于中资银行的低费用,外资银行让不少中国消费者望而却步。

6.国内法规的制约。根据《条例》的要求,法人外资银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要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外资银行真正全面大规模进入人民币业务市场还需要一段时间。

⒎中资银行综合能力的提高。股改上市后,中资银行积极探索,加强向外资银行学习综合经营的经验,资本资产的规模和质量、内部治理机制健全完善、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水平等方面都有了显著的提升,竞争实力壮大。

三、外资银行向中资银行带来的挑战

《条例》正式实施后,法人外资银行可以与中资银行一样全面从事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分行也可在许可范围内从事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将凭借其综合竞争优势,给中资银行带来巨大的冲击:

(一)金融人才的挑战。外资银行首先引进的是金融人才。进入我国的外资银行都是在国际上有竞争力的大型银行,他们为了在中国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一方面会把国外优秀金融人才引入到中国;另一方面会采取掠取中资银行人才的措施,以高薪、出国培训及优越的环境来吸引中资银行高素质人才加盟,使原本就稀缺的中资银行优秀金融人才流失,削弱中资银行的竞争力。外资银行要想真正进入我国市场,其自身必须本土化,除了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外,绝大多数员工都应该来自国内,中资银行中的人民币业务人才将成为其“猎取”的重要目标。主要的对象:有业务经验、客户关系和社会关系的银行业务骨干;银行外派的归国人员;受良好教育的大学毕业生、研究生;学成归国的中国留学生。

(二)市场份额的挑战。外资银行不但在外汇存贷款业务的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也将在人民币存贷款业务的市场竞争中极大地挤占中资银行的市场份额,大幅降低向中资银行的贷款以解决人民币资金来源的依赖程度,使中资银行人民币存贷款业务受到极大冲击。资本市场、货币市场、资金市场、外汇市场、电子商贸市场、沿海市场是外资银行力争占领的市场。他们无需拥有庞大的员工队伍和广布的网络系统,就可以争取较大的市场份额。

(三)客户的挑战。外资银行利用其综合优势,与中资银行展开激烈的客户资源争夺战,从而分流中资银行的资金来源。外资银行争取的客户主要有:1.公司客户:重要行业的大企业、跨国公司、有规模的民营企业;2.机构客户: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基金等;3.个人客户:我国10%的人占有约66%的储蓄额,所以外资银行开拓业务时,会将主要精力放在争取发达地区的重点客户。2007年3月28日,中国银行设在京、沪的私人银行专属网点正式对外营业,标志着中资银行首次涉足私人银行业务,是银行业全面开放后,中行竞争高端客户战略的一部分。与外资银行一样,100万美元是客户走进私人银行专区的金融资产“门槛”。

(四)竞争手段的挑战。在与中资银行处于同一起跑线后,外资银行强大的金融创新能力、丰富实用的理财产品、发达的科技网络、高超的风险掌控水平、成熟的服务管理规范等多项具有优势的竞争手段给中资银行带来极大的挑战。

(五)经营方式的挑战。中资银行是分业经营,外资银行是混业经营。外资银行将凭借其多年的业务经验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混业经营,对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产生了巨大的竞争压力。

(六)中间业务的挑战。国际发达银行开展中间业务历史时间长、成熟经验多,中间业务收入占到营业收入的40%以上。外资银行凭借其操作规范、管理先进以及与跨国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不仅与中资银行抢夺零售业务,而且会向批发业务以及风险小、成本低、利润高的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进军。中资银行虽然自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起就加大了发展中间业务力度,但与外资银行相比,无论是在理念还是在实际运作中差距都很大。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2篇

(一)在华外资银行通过发挥“鲶鱼效应”来促进经济增长

在华外资银行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带来了“鲶鱼效应”,即通过加剧中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来提高国内银行整体服务质量、降低经营成本。[1]低成本、高质量的金融服务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储蓄率来促进经济增长,另一方面金融服务作为其他产业的一种基本投入,也将会直接导致我国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下降,从而最终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

1.外资银行发展带来的“鲶鱼效应”促进了我国国内银行金融服务水平的提高,服务品种的增加。国内银行与外资银行竞争并产生危机意识以后,纷纷推出和大力发展新的服务品种,增强服务意识。表1列举了国内银行参照外资银行在零售业务和公司业务方面服务品种的创新。

2.外资银行发展带来的“鲶鱼效应”降低了我国国内银行因垄断而得以维持的高利润和高运营成本。这里引用郭妍和张立光(2000)的分析,[2]以外资银行在我国银行市场的贷款份额和资产份额来代表在华外资银行发展程度,如表2所示,通过对1998-2002年在华外资银行资产和贷款份额与国内银行费用率和利润率进行回归分析的结果表明,在华外资银行发展与中资银行利润率和费用率之间呈现了负相关的关系,即在华外资银行贷款份额每增加1单位,中资银行的利润率下降0.063个单位、费用率下降1.360个单位;外资银行资产份额每增加1个单位,中资银行的利润率下降0.211个单位、费用率下降1.139个单位。国内银行利润率和费用率的下降证明外资银行发展削弱了国内银行的垄断势力,迫使其努力缩减运营成本、提高运营效率。

(二)在华外资银行发展为我国经济增长引入资金

一国经济增长的源泉从根本上看,应该归结于资本的投入和技术与制度的进步。外资银行在我国的发展既为我国经济增长引入所需资金,还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国内储蓄的不足,改善我国资源配置,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具体可以从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1.直接作用。一方面,在华外资银行吸收我国国内储蓄,将众多的小额存款积聚在一起形成可以利用的大规模资金。另一方面,在华外资银行通过对国内企业进行投资,促使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1996-2005年间在华外资银行在我国吸取的存款总额呈现明显上升的趋势,截止2005年12月末,在华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吸取的本外币存款已经达到近1696亿元人民币(约212亿美元);在华外资银行对国内发放的贷款除2004年与2005年有大幅度上涨以外,其余每年的贷款数额差别不大(200亿美元左右),到2005年12月末,在华外资银行对我国发放的贷款余额为3524.6亿元人民币(约441亿美元)(见图1)。

2.间接作用。外资银行发展为我国经济增长引入资金的间接作用表现在外资银行发展对外商直接投资的推动作用上。首先,外资银行在我国的经营运作以及对母国客户提供有关来华投资咨询等服务,增强了外国企业来华投资的信心,间接为我国经济增长引入资金起到促进作用;[3]其次,外资银行的发展可以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更为广泛的金融服务,便利外资企业的资金与结算等要求,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为大力吸引外商直接投资提供进一步的支持;[4]再次,外资银行的发展增加了外部资金进入我国金融市场的渠道,外资银行广泛的国际纽带和庞大的分支机构拓宽了外商投资企业的融资渠道,促进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发展。

(三)在华外资银行发展为我国经济增长带来技术创新

1.在华外资银行的发展直接有利于我国银行业的整体技术创新。外资银行凭借自身在技术创新上的优势,通过“技术外溢”,使得我国国内银行整体技术水平有所创新和提高。主要包括在华外资银行带来的“技术示范效应”即国内银行通过向外资银行学习而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在华外资银行带来的“技术竞争效应”,即国内银行因受到外资银行竞争的压力而加快自身的技术开发与创新;外资银行带来的“技术扩散效应”,即中外资银行之间通过合资、参股等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时使得国内银行的技术有所创新。

2.在华外资银行发展间接有利于我国企业的技术创新。外资银行在向我国企业发放贷款和提供服务时,通过调整贷款投向,关注贷款收回状况等渠道实现“技术外溢”,间接地促进我国国内企业的技术创新。

二、在华外资银行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负面影响

(一)在华外资银行发展给我国经济增长带来不稳定因素

在华外资银行发展给我国经济增长带来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外资银行为我国引入大量的短期外汇资金上。大量外汇进入我国市场后,如果是以长期资金形式投入我国经济建设中,则会为我国经济发展引入所需资金,促进我国经济增长;如果大量外汇是以短期资金形式进入我国并进行投机行为,则会给我国经济增长带来不稳定因素。一方面大量短期外汇进入我国市场后容易导致对人民币需求上升,在外汇市场上造成人民币供不应求的局面,从而对我国人民币汇率升值造成巨大的压力;另一方面大量的短期外汇可能造成我国局部市场的物价上涨。如北京市和上海市近两年房地产市场价格爆涨,短期外汇的投机行为就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5]此外,在华外资银行还有可能在我国经济状况发生波动时大举撤离我国市场,成为资本外逃的渠道,加剧我国经济的不稳定,对我国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二)在华外资银行发展不利于我国对货币政策进行调控

我国货币当局出于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利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对货币政策进行宏观调控,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在华外资银行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我国进行货币政策的宏观调控,一方面在于我国目前定义下的货币供给量M2中没有包括在华外资银行的存款,这就使得现有货币政策中介目标M2的数值不准确。截止2005年12月,在华外资银行的存款已经达到1695.5亿元人民币,这代表我国现有的M2中遗漏了1695.5亿元人民币,而且随着在华外资银行的发展,这种遗漏的金额将会更大。另一方面,在华外资银行发展带来银行支付手段的革新,使得信用卡等电子货币的使用范围更加广泛,电子货币对现金的替代作用以及货币与货币替代品之间的转换便利,导致了我国原有货币界限被打乱,很难准确地对货币政策进行调控。[6]

三、结论

在华外资银行的发展一方面通过“鲶鱼效应”的发挥以及带来资金和先进技术等给我国的经济增长带来了积极的正面影响,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给我国经济增长带来了某种不稳定的因素,起到一定的负面效应。总之,在华外资银行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可谓是利弊均有,要想更好地发挥在华外资银行对我国经济增长的正面效应,严格控制在华外资银行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不利影响,则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其进行适当的政策引导。本文提出以下两点建议。

(一)完善对在华外资银行的监管

WTO的后过渡期结束后,在华外资银行在我国将有一个更大、更全面的发展,要想继续发挥在华外资银行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首先需要完善对在华外资银行的监管。我国目前对在华外资银行的监管基本上还处于经验式的管理阶段,重合规性监管、轻风险性监管,并且在具体的监管手段和监管方法上也有待完善。因此,完善对在华外资银行的监管应该通过建立健全《外资银行法》来进行,通过法律形式来约束在华外资银行的违法违规经营与操作,完善包括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在内的监管体系,加快对先进监管手段和方法的学习,加强同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之间的合作,共同防范银行风险和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

(二)完善我国的货币政策

要想更好地发挥在华外资银行的正面作用,最大限度降低外资银行的负面影响,除了对外资银行的行为有所规定以外,还需要进行自身的补充,对我国货币政策进行修改和完善。由于我国目前定义下的货币供给量M2中没有包括在华外资银行存款,这就使得现有货币政策中介目标M2的数值不准确,不能真实地反映我国实际的货币供给量,因此需要对此问题进行修复。一方面需要更新我国原有的货币界限,完善M2的具体数值,将在华外资银行存款数加入其中;另一方面,还需要全方位、多角度地进一步研究和探讨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货币政策,使其在对在华外资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准确统计的同时能更好地发挥对我国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苗启虎,王方华.外资银行进入对东道国金融业的影响[J].海南金融,2004,(12).

[2]郭妍,张立光.外资银行进入对我国银行业影响效应的实证研究[J].经济科学,2005,(2).

[3]M.K.Leung,RickyY.K.Areforeignbankssurewinnerinpost-WTOChina﹖BusinessHorizons2006,(49).

[4]安春梅.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市场的经济效应分析及监管措施[J].甘肃教育学院学报2003,(10).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3篇

[2]对我国而言,外资银行的进入显然会繁荣我国市场经济、带来先进管理经验;但我们也应该清楚的看到,外资银行是一柄双刃剑,它同时也对我国的金融安全提出了巨大的挑战。由于外资银行在资金调度、风险分散、业务信息和综合服务方面受其母国经营理念、监管体制的影响较大,很多外资银行在其母国及其它国家的分行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因此,如果不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研究,极有可能使外资银行对东道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产生巨大冲击。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还不十分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也正处于探索阶段。从这一角度来看,如何改善和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尤其是在全球混业经营的趋势下,更是关系我国金融业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涉及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

据此,我国对外资银行的金融监管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准入监管

(1)注册资本金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独资银行或者独资财务公司,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三)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第七条规定“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组织形式与地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资财务公司);(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2、业务经营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者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一)外汇存款;(二)外汇放款;(三)外汇票据贴现;(四)经批准的外汇投资;(五)外汇汇款;(六)外汇担保;(七)进出口结算;(八)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九)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十)外币信用卡付款;(十一)保管及保管箱业务;(十二)资信调查和咨询;(十三)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在资本金管理方面,2002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规定对此作了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的存款等。”“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对前两款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对前款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3]

(二)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在监管法律法规方面,虽然我国于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同时废止了198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特区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条例》和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并且自1995年以来,我国相继颁布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规章。2004年我国又对《商业银行法》等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外资银行管理法规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尽管如此,仔细研究这些条文,我们会发现这些法律条文中仍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1、各法律条文之间缺乏必要的衔接

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法》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并未做出特别的法律规定,使外资银行的专门立法在《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缺乏必要的基本法依据。纵观整篇《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于2003年12月28日最新出台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法律中都没有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作出特别的规定。而事实上,由于外资银行性质的特殊性,我国目前尚不可能对外资银行实行完全对等的国民待遇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应当做得更细更深入。

其次,在2004年2月1日起实施的修订后的《商业银行法》第八十八条中明确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商业银行法》上述规定没有相关的条文衔接,二者的相互关系不够明确。

2、监管的职能划分冲突

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中中国人民银行是按照币种的标准来确定职能部门的。中国人民银行的银行司主管国内银行的人民币业务,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业务。从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行使职能的情况看,存在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与银行司的协调监管问题。随着我国外汇管制的逐渐放松,人民币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外资金融机构本币业务也要进行监管,这一监管如何与银行司本币业务监管相协调,对所有银行的本币业务进行全面综合监管已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二是目前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是总行和分行两级监管,而总行和分行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权限无明确法律规定,造成二者职责不明,在行使监管权限时弹性过大,不利于提高监管效率,也容易出现监管空白或监管冲突。

3、监管内容和手段落后

在监管内容和手段上,我国目前仍处于合规性监管阶段,谨慎性监管规定不足。对外资银行的检查主要是事后合规性检查,缺乏预防性的事前、事中检查,风险监管处于起步阶段。对外资银行定期稽查与评价制度尚未有效建立,监管措施体系不完备,事前预防、事中管理措施需要改进,事后救济的存款保险制度及紧急援助制度亟待建立。在监管手段上仍以行政监管为主。目前国际上通行的监管方法有一个定量评级的要求,如美国监管机构依据银行的资本适应力、资产状况、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以及流动性确立了CAMEL[4]标准;为了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监管,美国还制定了包括风险管理,营业控制、符合法规要求和资产质量四个方面的ROCA[5]标准,体现了国际金融业监管的新趋势。对于这些国际上先进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的监管办法,我国目前还没有在实践中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可能存在的大量违规操作行为。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法》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监督管理的规定过分原则和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加之目前我国监管执法人员素质和水平不够,使外资银行的监管出现了重审批、轻监督管理的现象。某些外资银行出现了通过多存少贷的方式,把在国内的外资资金调往国外套汇套利,利用各种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税收以及利用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问题。这些都极大地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加大了金融风险。

二、完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规定与许可制度

市场准入监管是各国对外资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第一步,对外资银行采取何种监管政策是各国对外资银行进入本国金融市场及对其进行监管的态度和政策的出发点。由于各外资银行的组织结构与布局、发展数量与质量、资本经营的能力与水平等都不尽相同,因此把好市场准入关可以使东道国将那些资本经营能力较低、可能危害本国金融业稳定的外资银行拒之门外,而将符合东道国引进目的、运行稳健的外资银行引入国内,真正起到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的作用。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于我国这样一个金融业尚不发达的国家而言,既给我们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加速了我国国内商业银行市场化的改革,推动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同时也给我国金融监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如果外资银行引进不当或监管乏力,将不可避免的会对国内经济造成冲击。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监管,作为监管的第一道关卡,也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市场准入监管的目的就在于:其一,未雨绸缪,防患未然。将那些素质较差,有可能出现问题并损害存款人利益、金融业秩序稳定的外资银行拒之门外;其二,高瞻远瞩,合理规划。使外资银行的布局符合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维持适当的数量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环境,避免出现过度集中,垄断经营或者极度分散、无序竞争的不利局面。[5]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市场准入规定之分析

目前,我国金融业的开放原则可以总结为“限制与优惠”相结合。一方面,我国禁止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7],外资银行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实收资本加储备金之和的40%;外资银行从我国境内吸收的存款不得超过总资产的40%;另一方面,允许外资银行可以不同于国内银行的资金筹集办法,可以自行从国外市场筹集低利率资金在国内市场运作,并且在税收方面,也对外资银行十分优惠。这种原则在我国金融开放初期,曾经起到一些作用。但是随着国内、国际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这一使得外资银行享受着超国民待遇的优惠政策也越来越显现出其不合理之处。在财政税收上,外资银行所得税率均为33%,设在经济特区的外资银行与合资银行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营业税率均为8%,但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可享受的所得税率为15%。[8]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才开始规定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都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但是在营业税的征收问题上,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之规定,“对经济特区(包括中国浦东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凡来源于特区内的营业收入,继续执行之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免税期满后,按8%的税率征收。”外资银行仍然享有8%的优惠税率。同时,该《通知》的第4条也规定,“1996年12月31日之前在外设立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在1998年12月31日之前,营业税按5%征收。”这种畸中畸轻的税收政策,使得中资银行在竞争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在外币经营业务部分我国对国内银行在利率、费率、外汇、汇款、开户和现金管理上,都有诸多限制条件,但外资银行却受到极少限制。事实上,联合国早在1993年的《世界投资报告》中就指出,不赞成使用减免税收这类优惠措施,这对于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当前一个高度竞争的国际直接投资市场已经形成,以“减税让利”作为竞争手段已失去效力。事实证明,作为投资刺激措施对于以占领东道国市场为目标的外资服务型企业投资决策的影响很小,成熟的投资所看中的条件并不是税收方面的优惠,而是整体的投资环境。健全、法制化的投资环境对外资有更大的吸引力。例如,美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税收与本国企业完全一样,但却以其健全、透明、法制化的投资环境成为世界上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另一方面,在人民币业务经营上,外资银行又受到了许多限制。如较长时间内只在极少数地区允许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并且在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对客户的限制和经营规模的限制又十分严格,这被国外视为歧视政策,影响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形象,也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进一步开放。

(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许可制度

1、外资银行设立数量与国别的监管

由于外资银行分行、子行、办事处对东道国的金融秩序产生的影响力是不同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对不同类型的外资银行数量的设置上予以一定的限制。截止至2003年8月,在华的184家外资银行中,以分行形式设立的就有161家,占87.5%,显然我国在引入外资银行的形式上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10]如芬兰、冰岛、挪威、瑞典等国完全禁止外国银行到本国开设分支机构;即使是美国、日本等经济强国在外资银行市场准入的问题上,也对分支机构的数量有一定的限制。而在韩国,其规定同一外资银行分行在该国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我国的香港地区也规定在香港设立的外资银行不能开设分行;我国的台湾地区很长时间以来将外资银行设立区域限于高雄和台北,且只限设一家。从1990年底起,外资银行才可在台北、高雄、台中三地设立三家分行。因此我国也应参照其它各国的经验,对来自不同国家银行数量以及设立形式做出严格限制。同时,对于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外资银行的数量也应进行一定的限制。从我国目前外资银行的分布来看,并没有国别和数量分布限制。这就带来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的国别分布趋于集中。二是一家银行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过多。如渣打银行和汇丰银行在我国设立的分行各有8家之多。外资银行如果过于集中的来自某一国家或地区,一旦这些国家发生了金融危机,将直接影响到我国整个外资银行业甚至是金融业的稳定。因此对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外资银行数量加以限制,可以降低被金融风暴牵连的可能性。截止2003年9月,在上海设立的57家营业性外资银行中,有8家为同城支行。[10]并且从我国引进外资银行的目的来看,外资银行的过于集中于某些国家和地区也不利于我国吸收各国的先进管理经验,进而达到提高我国金融业发展水平的目的。另外,我国在外资银行的设立上,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分别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作了规定,因此只要符合上述三条的条件,我国就将允许设立外资独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以及合资银行。这种在外资银行的设立上,不分经营范围,也不参照注册资金的多少一律发给相同的营业执照的做法,也将使许多银行资产优良度不同,国际信誉度不同的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受同一标准的约束,这既不利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管理,同时也使各实力不同的银行处于事实上的不公平竞争状态。

2、外资银行设立地域的监管

在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问题上,许多国家或地区处于保护本国金融业平稳发展的考虑,对外资银行在本国设立的地域也作了一定的限制。例如,东道国规定外资银行只能在首都和一些大城市开设,或指定一定的地域范围供外资银行进入。如泰国规定,外资银行只能在曼谷设立分行;印度只允许外资银行在5个城市设立分行;印度尼西亚则只允许在7个城市设立外资金融机构。因此,我国在外资银行引进的地域控制上,也应注意外资银行的引进要与我国金融发展战略相适应。因此,要本着实事求是,按需引进的原则,对外资银行的引进数量进行一定的限制,以防过度引进,超出我国经济发展的承受能力,从而扰乱国内金融市场秩序,给国内金融机构造成极为不利的发展环境。

在外资银行的设立布局上要做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上世纪80年代,在我国有关经济对外开放的梯度理论中,将我国划为东部、中部和西部三大地带。外资银行的引进,在总体上应体现经济对外开放的“梯度理论”的内容,对外资银行的设立布局,按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内地中心城市推进,而截止2001年3月,在华的181家外资银行中,上海56家,深圳25家,北京18家,广州16家,分别占到外资银行总数的31%,14%,10%和9%。东北地区相对较少,亟待发展的广大中西部地区更是寥寥无几。在东南沿海中,作为大特区的海南省也仅有3家外资银行,远远不能满足发展战略的需要,分布也不尽合理。目前,我国在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虽然提到要鼓励外资进入西部地区,但是对于银行业这一特殊的行业却没有做出任何具体的规定和提供政策上的优惠措施。[11]因此,随着我国西部大开放战略的深入,我国的金融开放政策也应向中西部倾斜,在引进外资银行的布局上作出相应地调整,使中西部城市的金融业也能得到发展。目前,我国在西部大开发的战略中,虽然已经意识到金融对于西部建设的重要性,但是至今仍然缺乏相应的有效政策来扶持西部的外资银行的引入工作。笔者认为,我国可以通过建立税收上的优惠政策以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设立在西部的外资金融机构的做法使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的分布能够更加合理,进而达到发展中西部城市的金融业的目的。

三、完善对外资银行的市场业务监管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市场业务监管之分析

业务经营监管是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主要方面。而对于外资银行来说,业务经营的业绩好坏,直接关系到外资银行的生存与否;对于我国来说,对外资银行业务经营的监管也直接关系到我国金融业的稳定与安全。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银行事务负责人说,在中国内地有24家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超过20%,有7家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高达90%。[12]因此,对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做出严格限制,是杜绝金融危机发生的重要方面。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外资独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经营以下部分或全部业务:(1)外汇存款,包括以外币表示的中国境内、境外同业存款,中国境外非同业存款,中国境内外国人的存款,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存款,外商投资企业存款,外资金融机构对非外商投资企业放款的转存款,经批准的其它外汇存款;(2)外汇放款;(3)外汇票据贴现;(4)经批准的外汇投资;(5)外汇汇款,主要指境外汇入汇款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汇出汇款;(6)外汇担保;(7)进出口结算,指外资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中外合资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结算和经批准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算以及放款项下的进口结算。

以上这些条文虽然对外资银行在华的业务进行了一个界定,但是很明显并没有对各类外资银行的具体经营范围进行划分,也没有对资信度不同银行的业务范围进行分类。前面笔者已经阐述了各外资银行由于其经营水平不同,其一旦发生金融危机对于东道国金融业所造成的影响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有必要根据外资银行经营效益的不同限定不同的经营范围,建立激励机制的经营模式,对于经营业绩好的外资银行可以允许其扩大经营范围,而对于经营业绩不良的外资银行则要缩小其原有的经营范围。这样做既可以促进各银行之间的良性竞争,促使各银行不断优化自身的经营情况,又可以减轻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负担,保障我国金融业的安全。

(二)对外资银行实行分级牌照制度

在实行分级牌照制度方面,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地区(见下表)的经验无疑是最值得借鉴的。新加坡在《银行业法令》、《金融管理局法令》、和《公司法令》中将外资银行分为全面性执照银行和限制性执照银行。其中,领有全面性执照的外资银行,既可以为本地居民客户,也可以为外地居民客户提供全面性的银行服务;领有限制性执照的外资银行则只能开展有限的银行服务,不得接受储蓄存款,不得接受非银行客户少于25万新元的定期存款或其它计息存款;领有岸外执照的外资银行在存款上有严格限制,对新加坡非银行客户的放款总额不得超过5000万新元。我国香港地区也把银行分为持牌银行、有限持牌银行和持牌储蓄银行三种。它规定,持牌银行且只有持牌银行可以全面经营业务,包括吸收各种存款的机构;有限制持牌银行通常以从事投资银行业务与资本市场活动为主,这类机构只可以吸收金额在50万港元以上的大额存款,但存款的期限不限;接受存款公司和有限制持牌银行均不得开立储蓄账户,也不能在香港经营支票付款与托收业务。这种做法杜绝了那些安全性较低、经营风险较大的银行涉足各种银行业务,避免了因经营不善而导致整个金融业的动荡。目前,我国对于外资银行并没有实行分级牌照经营制度,笔者认为,我们完全可以根据新加坡的成功经验,在引进外资银行的时候,对外资银行的经营年限、风险等不同,发给不同的经营牌照。

例如,对于在我国境内经营年限较长,经营业绩一贯良好的外资银行,可以发给全面性经营执照。持有全面经营执照的外资银行其经营的业务范围与国内的商业银行完全一致。对于那些进入我国经营年限较短,或经营业绩一般的外资银行,则可以发给限制性经营执照。持有这类执照的外资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将受到限制。例如,不能经营国内居民储蓄存款业务和小额定期存款业务。而对于一些经营风险较大的外资银行,只能发给离岸经营执照,这类银行只能从事国际结算,外汇存兑及离岸市场业务。

在发给不同经营执照的同时,还应当对牌照的申请做出具体规定。在外资银行刚进入我国时,只能领取离岸经营执照。在达到规定的经营年限后,才可以根据其信用评级状况,对符合条件的银行发给限制性经营执照。外资银行只有在持限制性经营执照的前提下,才可以申请全面性经营执照。对于那些经营状况退步,影响经营安全的银行,应当采取降低营业执照级别的方式,对外资银行的经营范围予以重新界定。实行有升降制度的分级牌照制的好处在于无论处于何种等级的银行,都不会对经营业绩和经营风险有丝毫的懈怠,都会在管理和经营上积极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外资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同时这样做还可以促进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进而为我国的金融业发展服务,将离岸业务和国内业务分离,还有利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侵入我国金融业,危及我国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

香港银行三级分类情况

类别持牌银行有限持牌银行接受存款公司

注册资本1.5亿港元1亿港元2,500万港元

存款最低期限

及数量无限制任何期限,但不得少50万亿港元不少于3个月及10万港元

利率受银行公会限制无限制无限制

实行分级银行制的好处是既可增强外资银行的自我约束能力,又可促进外资银行之间的竞争,从而激发国内金融业的活力。当限制级别的银行为争取升格为全面经营执照银行的时候,会自主地在管理和经营上严格要求,并积极为当地经济发展作贡献,以争取升格为全面经营执照的银行;而本身已是全面经营执照的银行为了保持其牌照也会毫不松懈。同时,将离岸业务与国内业务分离,还有利于防范国际金融风险的入侵和保持国内金融体系的稳定。实行等级牌照制度后,机构审批的压力会大为减弱,可多批一些离岸牌照和限制牌照的银行,以控制外资银行的市场份额。

(三)建立外资银行风险评级体系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国际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例如信用风险、国家风险、市场风险、汇率风险、法律风险、利率风险等。评级制度作为衡量外资银行经营业绩的尺度,具有重要的实际价值。综观世界金融业监管的发展趋势,银行管理已从早期的“三性原则”(收益性、风险性、流动性)发展到现行商业银行的CAMEL体系、ROCA标准和最新推出的“BOPEC标准”[13],提出了对银行控股公司实力和稳健性的总体、综合评价标准,规定其总资本占总资产的比率不能低于3%。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针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同时,在2004年3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又新颁布了《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这一举措标志着我国开始向风险监管迈进。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在其它发达国家,如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针。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14],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也需要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针,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虽然目前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也设定了8%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但这主要是针对外资金融机构设立时的审查,缺乏平时经常性地对外资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加以监控。此外,对资本充足率的量化指针固然重要,但还需考察银行的经营管理能力、盈利能力、市场风险等诸多因素,以对银行经营状况、资本素质做出总体衡量评价。我国在实践中至今未引进和运用定量衡量的标准,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可能存在的违规操作行为,这也间接地提高了我国金融业的风险系数。笔者建议,我国应尽快制定对外资银行的评级制度。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不仅对在华的外资银行,同时也对外资银行的母行,外资银行母国对其海外机构的支持度,监管度等做出评级。我国也引入国际通用的CAMEL和ROCA标准,对所有注册外资银行采取CAMEL评级制度,对外资银行分行则根据ROCA标准评审。在每次检查后根据评级结果给予外资银行一个综合评价,然后分别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经济发展要上台阶,必须大量、有效的引进国外的资金和先进的技术及管理经验。外资银行的进入,为我们带来了先进的金融管理技术,促进了竞争,但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看到外资银行的进入同样给我们带来了巨大的金融风险,对我们的金融监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外资银行尤其是外资银行混业经营的业务活动,极有可能影响我国金融政策的贯彻与实施。目前许多外资银行在其母国以及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的分支机构都实行了混业经营,而我国却仍然限定禁止混业经营。在世界各国都开始修改金融法律法规,推行混业经营的时候,我国的分业经营规定显然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首先,对于外资银行而言,一方面我国坚持分业经营对外资银行的业务经营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影响了我们对外资银行的引进;另一方面外资银行在混业经营所带来的巨大利益之前,并不会因为相关法律的束缚而放弃,相反会通过其他方式在金融集团内部实现业务经营范围的全面共享。其次对于我国的中资机构而言,由于法律禁止混业经营这就会使得中资银行因为受相关法律的束缚而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再次,在外资银行增多和业务扩大后,如果管理不善,外资金融机构可能会通过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将外汇资金和利润转移到境外,这将不利于我国宏观金融调控措施的实施。

既要通过引进外资银行来发展我国的金融业,又要避免外资银行的引进给我国金融业可能带来的潜在风险和对国内银行所造成的巨大冲击。如何处理好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其实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虽然我国正在努力通过实施《巴塞尔协议》的系列内容来实现与国际监管方式相一致的目的,但是从我国目前银行业的资产负债率以及风险性监管等方面来看,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本文无论是对市场准入监管、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还是对我国金融监管的互补制度建立的探索,都是为解决外资银行监管中的两难问题做出的尝试性探索。不断提高我国的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水平将是我国今后金融业的一项重要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的努力和探索。

参考文献:

[1]关于外资银行,一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外资银行(bankofforeigncapital)是相对于一国的国内银行而言的,即站在东道国的立场对在该国境内设立的、由外国资本组建或参与的银行机构的统称。主要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子公司以及合资银行等形式。狭义的外资银行是指某一国家或地区设立的具有的法人资格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参见李仁真主编:《国际金融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91页。本文所称的外资银行是指广义的外资银行,不仅包括外资银行分行,也包括外资银行的子行以及中外合资银行等各种形式。

[2]黄蓉:《金融业:最需改革的行业》,载《东方早报》2004年1月29日第3版。

[3]第二十四条: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的存款等。第二十五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第二十六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第二十七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第二十八条: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对前两款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第二十九条: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第三十条: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的70%。对前款规定的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

[4]美国监管机构根据银行的资本适应力、资产状况、管理水平、盈利要求及流动性,确立了CAMEL(风险管理C:capitalRequirement;A:Assetquality;M:Management;E:earnings:Liquid)标准。

[5]联储按照著名的ROCA体系对在美经营的外资银行予以评定。R指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O指业务控制(OperationalControls),C指法规遵守(Compliance),A指资产质量(AssertQuality)。

[6]贺小勇:《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法律出版社,2002年11月版,第96页。

[7]仅上海与深圳两地外资银行可以从事一定限度内的人民币业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第七条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9]《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达到184家》,载《新闻晨报》2003年8月27日第二版。

[10]卫容之:《上海市银监局紧张筹建中——申城外资银行发展呈现六大战略趋势》,载《国际金融报》,2003年9月3日第2版。

[11]西部大开发战略中鼓励外商投资于西部地区的农业、水利、生态、交通、能源、市政、环保、矿产、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资源开发,以及建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扩大西部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对外开放,将外商投资于银行、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的试点扩大到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城市。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企业,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对在西部地区新办高新技术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后,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副主任王春正,代表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在“2000·中国西部论坛”举行新闻会上公布的关于西部大开发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的要点。

[12]《有7家在华外资银行的不良贷款率高达90%——银监会警告外资银行》,载《新闻晨报》2003年8月27日第2版。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4篇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结构最显著的变化之一就是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其银行体系。外资银行在新兴市场国家市场份额的上升,是成熟市场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进行的银行体系融合的一个表现。在拉丁美洲以及转型经济的中东欧国家,外资银行占到了当地银行资产总量的大部分,而在亚洲,尽管外资银行所占比例比上述地区少得多,但是也成为了当地银行部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中东欧转型经济国家,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外资进入大幅增加,至1999年外资控制率达到了50%以上。90年代上半期中东欧国家发生了金融危机之后,国有银行的私有化进程大大地加速了外资银行的进入的步伐。最初出售的银行大多数是中小银行,但1999年以后,大型的国有储蓄和对外贸易银行也在出售之列。匈牙利在私有化的进程中走在最前列,到了1999年末,银行系统的外资控制率接近了60%。波兰的私有化进程是渐进的,但1999年到2000年有所加快,在1999年中期Pekao银行出售之后,外资控制率也达到了53%。捷克在1998年开始对国有银行实行私有化改造,到了2000年初,四家大型国有银行中有三家被出售,外资控制率将上升至60%。在2001年仅剩的一家国有银行私有化之后,外资控制率达到90%。

在拉美,尽管外资银行进入历史很长,但直至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其数目才迅速增加,主要是由于西班牙金融机构掀起的并购浪潮。在1994年底,外资银行在阿根廷和智利已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在1996-1997年一系列并购活动之后,外资银行控制的银行资产已经达到了50%。而市场规模较大的巴西和墨西哥,外资渗透率一直较低,但是到了1999年底,外资银行控制的资产已经达到了18%,而且2000年5月第三大银行的出售及2000年6月第二大银行的出售,使得墨西哥外资控制率迅速攀升到了40%以上。巴西是拉美唯一的外资银行在其银行体系中不占主要位置的国家。原因在于大量的银行资产在政府的控制之下,并且有三家大型的、资本充足、管理良好的私人银行。1997年、1998年两家大型欧洲银行的进入,不可避免地改变了该国银行业的格局,并且加剧了竞争,随着一些国有银行的私有化,进一步的外资收购是有可能发生的。

在大多数亚洲国家,外资银行的作用比中欧和拉美国家要小得多,这一现象部分反映了政府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尤其是限制其进入零售市场。1997年金融危机后,除马来西亚外,一些国家对外资银行进入放松了限制。韩国第一银行(KoreaFirstBank)出售给新桥资本(NewbridgeCapital)使得外资银行控制率在韩国有所上升。危机后泰国有四家银行出售给外资金融机构,使外资控制率从1994年的0.5%上升到1999年底的4.3%。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新兴市场国家。对于这一现象的出现及其背后的推动因素,引起了国际上一些学者的关注和兴趣,他们对此进行了一些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

外资银行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市场份额急剧上升,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近期全球银行业合并整合的大趋势。金融服务行业的国际化使得银行面临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方面的激烈竞争,尤其是来自证券市场的竞争,使得银行业的净利差和利润大幅减少,降低了银行牌照(Franchise)的价值(Folkerts-Landau和Chadha,1999;VansettiGuarco,和Bauer,2000)。同时,银行业在本质上是信息和计算机密集化的行业,其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的成本在近几十年大幅下降。这一方面产生了规模经济,特别是在银行后台业务运作方面;另一方面扩大了银行业务的范围,特别是银行OTC衍生产品出现和快速发展。为了获得这一规模经济和产品范围扩大的好处,银行之间为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进一步降低了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率,促使大型跨国银行为了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而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并向海外大规模扩张(Canals,1997)。

中欧转型经济国家只有短暂市场经济历史,在这种条件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迅速建立高效、稳健的银行体系具有相当的难度;另外,向银行系统重新注入资本需要较高的成本,这使得该地区国家的政府认为将国有银行出售给外国战略投资者,是解决银行系统问题切实可行的方案。近期,为了加入欧盟并达到OECD的成员国条件,各转型经济国家政府进一步放松了对外资银行进入的限制。

与此相似,90年代中期墨西哥、委内瑞拉、巴西的银行部门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促使政府允许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输入重建资本,带来先进的银行技术。在已有大量外资银行的国家,如阿根廷和智利,90年代下半期的金融混乱导致了一系列的银行并购,大大提高了外资银行在当地银行市场的参与程度。

前已述及,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在亚洲增长的幅度远远小于中欧和拉美,但市场参与者预期这一情况会在未来一段时期有所转变。先前的研究提出了以下几个原因来解释亚洲外资参与程度较低的现象。

其一,政府担心在发生危机时,外资银行会迅速、大幅减少对当地的贷款,并从东道国撤出资金,因此认为外资银行不能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其二,当地银行的家族所有制和管理结构是外资银行进入的一大障碍,因为家族往往不愿意将所有权转让给外国战略投资者(FitchIBCA,1999);其三,如前所述,在亚洲参与跨国并购的外资银行大多数来自美国、日本和欧洲的一些国家,然而大多数来自欧洲和美国的银行不得不在俄罗斯危机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破产之后,处理自身资产负债方面的问题,日本银行也陷于处理国内问题丛生的金融体系,无暇向外扩张(IrvingandKumar1999);其四,亚洲国家的银行中介化程度远远高于中东欧和拉美,所以进一步增长的预期小于上述两地,如果外资银行进入亚洲国家,必然要做大量的重组工作;最后是银行牌照的价值在逐渐降低,许多大型企业借款人转向资本市场融资,加之网络银行的发展降低了建立大型银行网络的价值。

二、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动因的假说提出

一国银行体系外资银行参与率(控制率)较高,基本上反映了外资银行有意愿进入这一他们认为是有潜在盈利机会的市场,以及当地政府有意愿向外国竞争者开放其金融体系,以提高其效率和稳定性并解决其银行危机的问题。故此,我们认为外资参与率和控制率必然受到市场上已进入的外资银行和当地银行的成本收益的影响,受到政府在危机后重组银行系统的成本的影响,并受当地宏观经济条件以及金融部门市场结构的影响。为此,我们就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动因提出以下假说。

影响外资银行决定是否向海外扩张的因素大致可分为外资银行本身以及即将进入的东道国两个层面来考察,就外资银行本身而言,有两个方面:

(一)扩展业务的成本和收入方面的动力

Focarelli和Pozzolo(2000)曾将衡量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变量和银行效率等因素建立模型。研究结果表明,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和向海外扩张的程度正向相关,而且非利息收入占比较高的银行更可能在海外拥有分支机构。合理的解释是,创新能力强的银行更有能力寻求新的利润机会,会有较大比例的收入来自非传统业务,也会有较大的向海外扩张的倾向。对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而言,这种类型的外资银行的进入会增加该国的福利,当然这还要看他们进入后所提供的银行服务的类型。因此,我们提出:

假说1:外资控制率(或参与率)与外资银行自身的比较优势正向关联。

本文选择三个变量来外资银行在效率方面的比较优势:一是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资产收益率或资本收益率之差,以考量两类银行盈利能力的差异;二是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的营业费用之差,以考量两类银行经营成本的差异;三是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之差,以考量其高端业务能力(金融创新)的差异。

(二)客户跟随战略

就银行自身而言,在其客户——跨国公司将业务扩展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时,它们有时也会为了追随客户而到海外设立分行或附属银行,在境外为其客户提供银行服务。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假设,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其奉行的客户跟随战略。

对于发达国家外资银行的客户跟随战略的研究始见于Goldberg和Saunders(1980),他们研究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银行向海外扩张的情况,当时美国银行主要投资于英国,两位研究者发现美国对英国的出口额与美国银行在英国的直接投资额(FDI)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同时他们发现外资银行进入美国也存在相同的情况,并且非银行部门的FDI也是决定银行部门FDI的重要因素。

一般而言,在东道国和母国经济交往密切、经济融合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外资银行会本着追随客户的原则来到东道国开展业务,为客户提供不间断、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一般用非银行部门的FDI来描述两国经济的融合程度。有许多研究检验了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融合程度和银行部门FDI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经济融合程度越高的国家之间的银行部门的FDI也越多,而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两者之间的关系却不甚明显。

对发达国家银行部门FDI的研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分析了外资银行在美国或英国的投资及经营活动,即多国对一国银行部门的直接投资情况;另一种是分析了来自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的银行在世界各国的投资及经营活动。这两类研究结果都表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融合程度和外资银行进入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支持外资银行追随境外客户向海外扩张的结论。

Seth,Nolle和Mohanty(1998)通过检验外资银行贷款行为的方法,检验了追随客户假说,发现在外资银行的大多数贷款并没有贷放给来自本国的借款人。他们调查了在美国经营的、来自日本、加拿大、法国、德国、荷兰和英国的银行和来自这些国家的非金融企业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的借贷模式,发现在1981-1992年的部分和大部分时期中,上述六个国家中有四个国家的银行(日本、加拿大、荷兰和英国),将大部分贷款贷放给了非母国的借款人,所以追随客户假说只能获得有限的支持。

国际上对于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外资银行是否奉行追随客户的经营战略的研究并不多见。Miller和Parkhe(1998)研究了1987-1995年美资银行在32个国家的经营,发现对东道国的FDI伴随着外资银行进入的增加,但在发展中国家,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Miller等(1998)研究是从对外投资国(美国)的角度进行的,我们试图从东道国的视角重新检视追随客户假说是否可以解释90年代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银行部门FDI剧增的情况。为此,提出:

假说2:外资银行参与率和控制率与FDI上升正向关联。

而就东道国层面而言,其所以能吸引外资银行进入,主要可以考虑下述三个方面:

(一)东道国政府放松管制,进入门槛的降低

东道国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对于外资银行进入的影响是直接的,这些限制阻止了外资银行的进入,限制了本国银行部门的竞争,保护了缺乏效率的国内银行。Focarelli和Pozzolo(2000)发现,外资银行更加愿意投资于对银行经营限制较少的国家。Barth,Caprio和Levine(2001)的研究表明,对银行业较严格的限制(无论是对本国的银行还是外资的银行),往往与较高的利差和管理成本相关联。

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取消了对区域银行跨洲经营的限制,之后各个州自己制定的各项规定对于外资银行进入的性质和程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Goldberg和Grosse(1994)对此进行了研究,表明外资银行在对其经营限制较少的州参与率较大。Buch和Delong(2001)对银行收购兼并活动中的法律障碍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测试了2300个以上商业银行的兼并交易,发现强有力的证据表明,法律环境是影响国际兼并的重要决定因素。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外资银行进入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时,在获得经营执照、分支机构数量限制、经营业务范围、持股比例等方面都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许多亚洲国家90年代后期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才允许外资银行持有更多的股权。而中东欧转轨国家直到90年代中期,外资银行才被允许进入,当局开始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银行的私有化改革。同样,拉美国家转变对外资进入的态度也发生在90年代中期Tequila危机之后。所以总体而言,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是在90年代中期以后才具备的。因此,我们提出:

假说3:金融危机后,外资参与率和控制率上升。

假说4:金融管制严格的国家,外资参与和控制率较低。

一般很难找到合适的指标来考量一国金融管制的程度。我们选择本地银行部门的净利差作为金融管制的变量,一般认为,严格的金融管制保护了本地银行业的高利差的垄断收益。另外,对外资银行和本地银行不同的税负政策,也反映出东道国政府对外资银行进入的管制程度。故此取两类银行的税负差作为变量。

(二)外资银行在东道国获得盈利的机会

东道国宏观环境好转,直接导致投资环境的改善,FDI的上升,及银行部门潜在盈利机会的增加。理论上讲,外资银行会选择盈利前景较好的地区进行投资。Brealey和Kaplanis(1996),Yamori(1998)以及Buch(2000)的研究都证实了东道国人均GDP和外资银行对该国的FDI之间存在正向关联。

在Claessens,Demirguc-Kunt和Huizinga(2000)那篇关于外资银行进入的经典文献中,运用了1988-1995年之间80个国家2300家银行的会计方面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在这段期间,外资银行向那些获利丰厚、税负较低、人均收入较高的地区大举扩张。

Wezel(2004)的研究并没有发现人均GDP对于外资银行进入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但是却发现了金融危机发生可能性较小的地区,外资银行进入的可能性会比较大,这一发现表明外资银行更愿意进入经济发展前景稳定的国家和地区。

Focarelli和Pozzolo(2000)在研究中控制了两国经济之间的融合程度之后,发现外资银行在选择向海外扩张的地点时,最重要考虑因素是东道国的预期经济增长率。一般来讲,初始产出水平较低、通货膨胀率较低、入学率较高、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将更有可能获得较快的增长,于是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就获得了外资银行的特别青睐。此外他们还检验了东道国银行部门盈利情况对于外资银行进入的影响,在文中,他们运用了资产回报率和成本收入比率来度量东道国银行部门的盈利情况。结果表明利润率是银行选择进行FDI的基础。故此,本文提出:

假说5:东道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通胀率相对较低,外资银行参与率和控制率高;东道国银行部门利润率高,可能吸引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

(三)地区特异性因素

诚如前述,我们发现一些地区特异性因素也造成了各地区外资银行进入的显著差异,例如,1999年中东欧转型经济国家希望及早融入欧盟的愿望,极大地促进了该地区各国放松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各项限制。此外,一些亚洲国家普遍担心,一旦发生危机外资银行有可能大量撤资,外资银行为本地经济提供的资金来源并不稳定,因此对外资银行进入的限制相对严格。

三、中国实践:外资银行进入动因

本文设计了规范的经验分析框架,验证了关于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动因的五个假说。兹将结论总结如下。

外资银行相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的本地银行拥有明显比较优势,能有效地弥补其对本地信息的劣势,这是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外资银行大举向新兴市场国家扩张的动因之一。经验结果表明,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程度同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的资本收益率差呈正相关,与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的营运成本差呈负相关,即外资控制率与外资银行自身的效率正向关联。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某些新兴市场国家在很短的时间内外资银行控制率就远远超过许多成熟市场国家。

90年代后大量新兴市场国家的区位优势开始彰显,成为外资银行大量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重要因素。经验结果表明:其一,金融管制程度越高的国家,外资银行进入的比例越低;其二,金融危机后外资控制率上升;其三,GDP增长以及东道国银行部门的利润率与外资进入的数量占比或资产占比正向关联,通胀率与外资进入变量负相关联。90年代后半期新兴市场国家普遍对外资银行进入的管制逐渐放松,而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为了减少银行重组和向银行体系注资的成本,往往鼓励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进入,加之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在这一时期经济快速增长,通胀率相对较低,东道国银行部门利润率提升,故此在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的监管环境和经营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从而导致了这一时期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

外资银行奉行的追随客户战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外资银行进入,尽管不像发达国家那样显著。由于当地银行服务市场存在不完全性,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在新兴市场国家当地设立机构、开展业务而内部化其客户的信息流,从而获得内部化的优势。

基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研究表明,东道国经济稳定增长将会极大地促进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经济增长率年均在8%以上,经济发展前景良好,金融深化程度不断加深,为外资银行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讲,外资银行有强烈的意愿进入中国,以期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收益。但是由于中国对于外资银行在市场准入及经营方面存在严格限制,截止2004年底,在华外资银行的资产总额占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的比率仅为1.5%,远远低于工业化国家和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水平。钟永红、李政(2004)利用生存分析法(survivalanalysis)以2002年12月以前设立的15家外资银行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其1992年到2003年经营情况,得出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指标有助于增加外资银行的盈利机会的结论。随着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放宽,在华外资银行的盈利前景将会更好。简言之,可以预期,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收益,获得较高的盈利,将逐渐成为外资银行进入的主要动因。

苗启虎、王海鹏(2004)发现,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机构数与其母国与中国的贸易额及其母国在中国的直接投资额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它们是影响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客户跟随”理论在中国得到了验证。为了满足原有客户发展市场的需要,外资银行跟随本国客户到中国设立分行,或先客户一步到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熟悉中国法律环境,掌握行业动态,调查买方信用等,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客户完成进入中国市场前的准备工作。由于直到1997年中国才放开部分城市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在此之前,外资银行业务范围仅限于外汇存放款、票据贴现、汇款、担保、进出口结算以及经批准的外汇投资等业务,服务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外汇贷款部分,因此外资银行的盈利状况与中国和外资银行母国经贸往来的密切程度相关。即外资银行母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规模大,外资银行母国与中国的进出口总额大,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盈利能力越强。这意味着,由于中国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实行严格限制,导致“追随客户”成为现阶段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最主要的动因。

此外,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受到中国和母国之间文化相似性和地理距离的影响。来自亚洲的外资银行占在华外资银行资产份额总量的比例最大,资产总额为310.46亿美元,占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的62.61%,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与其他亚洲国家在地缘上接近,文化上相似,便利了亚洲地区的银行进入。

注:

1我们认为外资投资人持有一家银行50%以上的股权,方才可以认为外资对该银行拥有有效的控制,故此,外资控制率定义为外资持股比例超过50%的银行资产之和除以该国银行部门总资产。资料来源于FitchIBCA的BANKSCOPE数据库。

参考文献:

外资银行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竞争优势

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发,外资银行在中国已经进入“跨越式”发展阶段,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由于其发展的历史及背景的差异,各有其优势与劣势,这对双方以后的发展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1外资银行的竞争优势

1.1外资银行长期以来积累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

外资银行的经营理念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外资银行的管理方式灵活而有效,很少采用直接的、行政的管理手段,主要采用市场化的、以利润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指标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这与中资银行长期以来受行政干预较多、机制较为僵化相比,显然更加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作为从事跨国经营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拥有成熟高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并能确保在高风险和信息化的经营环境中,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实现其安全性和盈利性的经营目标。

1.2外资银行在体制及经营机制方面的优势

相对于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不仅具有高度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全能型银行的体制也占尽了优势。外资银行具有经营多元化优势,历经多年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长期运作,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远远走在了中资银行前列,金融品种齐全、科技含量大,自助化程度高,可为储户及企业提供广泛的产品,满足客户多元化的要求,大大优于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经营策略明确,管理机制灵活,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商业动机强。同时跨国银行的全球化经营方式,也为其优势资源的最佳配置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1.3外资银行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重视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外资银行较之中资银行具有明显的产品优势,在信用卡、网上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及中间业务等方面,外资银行具有强大的实力。这种优势可以获得高盈利业务的相当份额,对中资银行造成很大威胁。外资银行在科学分析客户和市场细分基础上,推出具有吸引力的多样化产品,抢占市场先机。以汇丰集团的汇丰银行和恒生银行为例,两家银行提供的有特色的服务品种就达上百种,包括外币存储户头、信用卡、置业计划、社区发展计划、贷款、证券投资与交易、债券业务、外汇交易与外汇资金安排、旅行支票、保险等服务产品。

外资银行优势之一是其金融产品的创新与灵活性优势。外资银行根据市场调整产品的速度和敏感度高,可以根据利率和汇率等市场信息灵活调整经营策略。而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受经营体制制约,客观上缺乏自,受政府政策影响较大,经营决策时间长,造成经营管理僵化,对客户需求反映迟钝。

在品牌建设方面,一些外资银行已经积累了数百年的信誉,这自然对客户有相当的吸引力。外资银行所拥有的良好品牌优势,是其尚未开展业务就获得中国民众很高期望值的重要原因。早在19世纪末,外资银行就已在中国开展了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不少知名外资银行注重产品的标准化和一致性,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产品在社会公众中的吸引力。

1.4外资银行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盈利水平

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多来自发达国家,一般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国际大银行强强联合,掀起银行并购浪潮,出现了一批“航空母舰”式的银行集团。通常外资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远远低于中资银行,资本收益率却远高于中资银行。

近年来,全球排名前20名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资产总额平均增长超过9%,利润平均增长超过20%,其股票的每股收益增长15%。而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上述指标明显不如外资银行。混业经营是当代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潮流,它不仅能有效地增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服务能力,同时可大大提高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在中国开业经营的外资银行中,大部分具有混业经营的经验和专门技术。而中资银行因为种种原因混业经营受到制约,加之创新能力及服务水平技不如人,盈利水平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

1.5外资银行在服务手段及服务方式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外资银行不仅拥有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建立共享的客户档案库,对客户进行个性化服务,而且拥有遍及世界的机构网络体系,能实现国内外联合资金的自由划拨,可凭借快捷的资讯渠道为客户提供全球24小时金融市场服务。这种技术优势及服务手段的优势对中资银行构成强有力的挑战。

外资银行普遍应用先进的电子和网络技术,大量采用电脑设备和自助终端,如ATM机、存款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及无人银行等,自助式服务占了银行服务很大的比例,使客户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都得到银行服务。自助银行服务为银行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费用,延伸了银行的服务职能。

外资银行长期以来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服务质量吸引客户。第一,提供统一标准的服务,使客户无论何时何地都能享受到银行同样的优质服务。例如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的许多分行都是敞开式办公,客户到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办理业务,都能享受到“一站式”的银行服务。第二,外资银行通过客户信息管理系统鉴别客户价值,确定重点服务的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如花旗银行对中高收入阶层提供支票帐户、周转卡、优先服务花旗金卡等;汇丰银行开立“卓越理财”账户的客户,均可在贵宾室享受银行的特殊服务。

2中资银行的竞争优势

2.1中资银行拥有本土经营的独特优势

长期以来,中资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遍布城乡的密集网点体系。开展零售业务要求机构网点的支持,而外资银行在这方面无法和本地银行相比,因此,在大部分地区,零售业务仍将掌握在本地银行手中。中资银行客户资源广泛,大都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庞大客户群体和银企合作关系,外资银行不太可能在短期内赶上。人民币的同城清算、跨系统清算网络也已基本完善,汇路畅通,拥有遍布全国的经营网点和完善的业务体系,外资银行难以企及。

2.2中资银行拥有国家信誉优势

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优势是有国家信誉作后盾,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在老百姓心中信誉度高,抗风险能力较强。此外,中资银行相对熟悉中国国情,了解中国各个层次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特征和心理,这也是外资银行的欠缺之处,外资银行对本土经济、人文环境等缺乏足够了解,在业务发展的初期,必将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短板”。

2.3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同享国民待遇,可以改变中资银行在某些方面的劣势竞争地位

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相对削弱了中资银行的竞争力。2006年底中外资银行税负水平统一,中外资银行税负歧视问题不复存在。此外,外资银行在一些业务收费、业务范围、监管标准等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中资银行管制相对较严。在不久的将来,中外资银行的市场环境将趋于公平,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也将进一步提升。

3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具体竞争分析

3.1在高端客户方面的激烈竞争

长期来看,外资银行在机构网点上不可能与中国银行相比,但外资银行可能针对高收入人士,通过个人理财服务、信用卡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家居银行业务等,扩大其对私业务的辐射面,以高新技术手段不断取代传统的银行柜台业务,吸引外币和人民币储蓄存款。

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投资推动型向个人消费驱动型的转变,消费融资者和消费者信贷将成为中国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富有的个人提供服务将成为外资银行的重要目标市场。零售市场中的某些领域,诸如信用卡、汽车信贷或抵押贷款也已成为外资银行与其中资伙伴合作的目标。

在批发业务方面,外资银行的目标企业客户主要是资金量较大,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跨国企业、三资企业、中国的外向型企业、大型集团公司以及高新科技企业将成为外资银行争夺的重点。目前,160多家外资银行在华机构中的绝大多数,其客户对象仍然主要是三资企业,而且主要是外资银行所在国或地区的对华投资和跨国公司,大致比例为50%~60%。中国加入WTO之后,它们的竞争对象将逐步向国内优质客户扩展。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外资银行不是谋求为所有客户提供普遍服务,而是进行市场细分,锁定自己的目标客户,将资产投向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企业,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优质的高端客户。通过掌握20%的高端客户来获取80%的行业利润。

从服务理念来看,中外资银行并无差别,都强调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但在服务质量的管理、标准的制定,特别是在将服务质量的管理与绩效考核结合上,外资银行具有明显的优势。正是由于外资银行拥有一套严格而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使得外资银行能为客户提供具有高附加值的服务,从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高端客户并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3.2在中间业务、创新业务等高端业务方面的竞争

目前,中国正处于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虽然已经出现了一些控股公司,但对中资银行混业经营的限制尚未解除。当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业务比较单一。外资银行作为其利润增长的重要来源的中间业务品种丰富,相比之下,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品种少,档次低,收益差。

目前外资银行在已开展的一些中间业务如国际结算等方面显露出强劲的竞争力,国际结算业务的市场份额已达到40%左右。外资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尤其是国际卡业务方面将会对中资银行形成强有力挑战。在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中间业务方面,外资银行除继续稳定原有客户之外,将特别重视为中国国内客户提供服务。实际上,目前外资银行已经在大力开拓其具有优势的投资财务咨询与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等业务,而中资银行则显得行动迟缓。外资银行特别注重优先发展高增值和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以及其他不占用资产但收益甚高的投资银行业务,如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与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等。

大多数在华外资银行都属于混业经营的模式,各外资银行在开展企业流动性资金管理、财务服务及咨询等方面拥有集团优势。外资银行集团可以通过旗下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提供一揽子产品服务来吸引客户。正是由于外资银行所具有的集团综合经营优势,使其相对于中资银行不但在已有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上具有优势,还在金融创新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凭借这些行业经验,外资银行如果能够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不但能吸引客户,还将大幅度降低成本,这对拓展其发展空间具有积极意义。